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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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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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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学校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新校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环保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_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

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国家环保总局环(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________)________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________)________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给________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

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________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________)________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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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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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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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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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莫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增加认定“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许,在机械手车间木头地板台上移动一叠零件时拉伤腰部。当日12时许到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未对第2、3点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事实清、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经核查,申请人是广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为机械手。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申请人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请人所在广州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xx年2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其技术意见为:莫某“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我局根据本案上述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规定,作出了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三、申请人请求增加“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缺乏依据。

申请人在《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其诊断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亦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显示,申请人的上述诊断结果与其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莫某是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29日,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莫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拉伤腰部,经送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申请人“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结果与其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xx年5月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穗劳鉴〔20xx〕*号)的意见为:莫某“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腰部扭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及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本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认定莫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51385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增加认定其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的主张,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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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治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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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年月日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制工作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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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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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__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__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__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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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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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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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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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一、案涉许可证已失效,不能再为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许可之前,没有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案涉许可,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与案涉许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

三、许可证是否失效与作出许可时是否合法没有关系。

四、案涉许可并不直接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也并无对此应当听证的规定,故案涉规划许可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建设单位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________市地铁2号线(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提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________〕________号),关于________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________〕________号)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审查相关材料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______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市地铁2号线(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

用地性质:交通设施用地U2;

用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市规划局作为________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被申请人审核相关材料后,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应根据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作统一规定,应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许可机关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

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规划许可已失效的主张,与被申请人核发案涉规划许可无涉,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某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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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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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试行)和(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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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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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罚决字【20xx】第1号决定书,于20xx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xx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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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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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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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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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住山东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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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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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xx市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顾宝才

联系地址:xx市xx镇x村d村

联系电话:2 邮编 2144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长

联系电话:86008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年5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经过现场勘查等调查,查明申请人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13台台式电阻炉和1台煤气加热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擅自于20xx年12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煤气发生炉在开炉、停炉时,为保持煤气炉内部及煤气输送管道压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气从随炉配置的15米高排气筒排空,同时煤气加热炉采用煤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直接通过1根18米高烟囱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为烟尘、SO2等,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出的更换设备的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经营困境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应处以5-7万元罚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对申请人适用了“罚款伍万元”这一较低的处罚额度。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环保审批、20xx年6月经环保验收后,又增加了13台台式电阻炉和1台煤气加热炉,并于20xx年12月建设并投入生产。针对申请人未经环保重新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于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中对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新增的设备为清洁、节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新增了生产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并于20xx年12月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立案处罚的要件。申请人提出的更新设备以提高生产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出发点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义务。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设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影响。申请人扩大生产规模后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时集体审议中,已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情节和申请人的陈述等进行了综合审理,裁量幅度相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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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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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张,xx市公安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于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 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x年8月5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情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朋友协调,蒋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态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脖子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批评教育;4.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x年2月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轻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

1、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x年2月9日对李询问笔录;5、x年2月10日对王、于询问笔录;6、x年2月12日对华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止,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对第三人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另查,x年5月3日以来,因经营矛盾,申请人多次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搬酒从而导致其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拉扯、厮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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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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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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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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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购买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挂靠购买社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保挂靠购买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购买社保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和员工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二、乙方不去甲方处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

三、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四、乙方声明:

1、本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2、因本人以甲方员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由此造甲方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赔偿。

3、本人将及时向甲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4、如本人日后与其它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将及时通知甲方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本人承诺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等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五、本协议书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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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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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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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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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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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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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余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__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__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__】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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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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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拘通[___________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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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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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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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治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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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市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黄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被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9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为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南规监决字(20__)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现答复如下:

一、被答复人违反规划工程许可建私房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答复人在20__年12月未经规划工程许可,擅自在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巷9号改建一栋四层私房,建筑面积为89.45平方米,该事实有现场勘察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答复人对其违反规划工程许可的行为也承认在卷。

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拍照、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被答复人的处罚得当

被处罚人在接到规划检查通知后,仍继续其违法建设,且该建房已建至四层,无法在拆除时仍保留地上第一层以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未经规划工程许可的全部建筑拆除后,被答复人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在其申请符合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另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办理。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_________________字(20__)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呈

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__________市规划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答复格式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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