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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水资源公报(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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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水资源建议书650字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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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市民们:

大家好!我是龙岗实验学校七年级四班的一名学生。我希望大家能保护保护水资源,保护好地球!

水,是纯洁的,河水是清澈见底的,湖水是水平如镜的,江水是源源不绝的,溪水是金银透亮的,泉水是清甜的......

可是,这纯洁的水资源却遭到了破坏,比如:有些人在小河边洗衣服,有些人开发工厂的污水直接倒入湖中,这使水资源被污染。有些人洗菜接电话时水龙头不关,有些人因为洗车而不知不觉的浪费了大量的水,这使水资源被浪费。

水体污染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人们如果食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水会引发疾病,甚至危及生命,或通过遗传殃及后代。水污染还会使一些工厂因水质污染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甚至停产,造成经济损失。水体污染还会使水资源短缺。

我提出的建议是:

1、 少去洗车房,可以提一桶水给自己的爱车进行擦拭。

2、 用淘米水洗菜,再用清水清洗,不仅节约了水,还有效地清除了蔬菜上的残存农药。

3、 在洗手、刷牙、洗脸不需要水时,要关闭水龙头。

4、 请自来水公司及时检修消防栓和水管。

5、 关闭污染严重的沿江一带的企业。

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珍惜地球母亲赐予我们的一切自然资源,使我们的家园年年春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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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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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达成协议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达不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计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超过水利部规定限额的,取水许可应当报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发生变化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水量增加而水源无法满足的;

(四)节水、废污水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市、县(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蓄水、放水。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第三十三条 农业灌溉应当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减少耗水量。

第三十四条 城镇供水应当加强对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定本行政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水资源保护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第三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防止水质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取水户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请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隐瞒、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强制扣缴,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给予批准取水许可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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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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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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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请求保护水资源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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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多年来,银川市始终把建设节水型城市作为“两宜”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用水管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在促进银川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作为西部内陆干旱半干旱的银川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九分之一,属严重缺水城市。为实现银川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在第26个“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来临之际,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一、增强节水意识。认真贯彻《水污染防治法》《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自觉做到爱水、惜水、节水。

二、强化节水责任。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市民要自觉肩负节水工作责任,争做节约用水的示范者和推动者,争做节约资源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从自己做起,用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努力在社会上形成人人关心节水、时时注意节水的好风尚。

三、做好节水工作。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积极主动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节水效率。自觉改善高耗水的消费结构和不良习惯,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争创节水型单位。

四、养成节水习惯。全市上下要自觉节约用水、养成重复用水的良好习惯。尽量缩短用水时间,随手关闭水龙头,做到人走水停;提倡一水多用,厨房节约一盆水、洗衣节约一桶水、浴室节约一缸水,从点滴做起,努力培养科学、文明、节约的用水习惯。

五、加强节水宣传。争做节水、爱水的志愿者,向身边的人广泛宣传,带动和影响整个社会,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用水浪费现象,要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节约用水,功在当代,惠泽千秋。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点点节约铸就中华美德,滴滴用水折射科学发展,为了我们生活的城市更加美丽,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与大自然和谐共处,同建碧水蓝天美丽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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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绵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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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范文

XX年,是“”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全面推进“三个加快”,夺取了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保持了经济高速发展强劲势头,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实现了“”绵阳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综    合

综合经济发展提速、结构向好。XX年,绵阳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实现gdp1189.1亿元,增长15.2%,gdp总量突破千亿大关。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99.2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616.6亿元,增长22.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73.3亿元,增长9.9%。全市三次产业结构为16.7:51.9:31.4,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XX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650.7亿元,增长19%,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54.7%,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基本单位总量稳定增加。XX年末,全市共有基本单位30086个,比上年增加405个,增长1.4%。全部单位拥有从业人员77.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3万人,增长9.3%。其中:法人单位22557个,增长3.2%。XX年底,全市“三上”企业达到1744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67户,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13户,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5户,资质内建筑企业268户,房地产企业291户。

物价逐步回落。XX年,全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4.9%,比一季度回落1.3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0.7个百分点,比前三季度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食品类上涨11.1%,居住类上涨6.0%,是带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上涨1.5%,工业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上涨11.2%。

企业家信心、经营景气指数略有波动。XX年,全市企业家信心指数:一季度为142点,二季度为125.4点,三季度为134.3点,四季度为125.1点。企业景气指数:一季度为136.3点,二季度为131.8点,三季度为140.1点,四季度为126.5点。说明企业家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为担忧。

两化水平快速提高。XX年,绵阳工业化率达到44.7%,比XX年提高3.2个百分点,与全省的差距由1.7个百分点缩小到0.4个百分点;城镇化率达到41.84%,比XX年提高1.99个百分点,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科技城建设加快推进。XX年,科技城范围实现gdp746.7亿元,增长17.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414亿元,增长23.5%;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3.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55.9亿元,增长18.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2.9亿元,增长20.0%,新三城建设加快推进。

二、农  业

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328.9亿元,增长3.9%。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5.5%,林业总产值增长8.2%,牧业总产值增长1.5%,渔业总产值增长6.5%。实现增加值199.2亿元,增长3.8%。

种植业实现增产。全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67.4万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43.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1%;油料作物播种面积13.5万公顷,增长0.9%。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38.9万吨,增长2.1%。其中:大春粮食产量173.7万吨,增长2%;小春粮食产量65.2万吨,增长2.5%。主要农产品中:稻谷产量98.3万吨,增长1.7%;小麦产量56.5万吨,增长2.6%;油料作物产量32.4万吨,增长4.7%;蔬菜产量190.8万吨,增长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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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半年旅游统计公报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旅游,统计,全文共 1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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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旅游统计公报

县上半年旅游统计公报

200x年1-6月,县统计局和旅游局对堂、旅游接待中心、观音洞、颐园果庄、xx酒店和xx大酒店等旅游景点和旅游服务点进行了重点调查。现将调查推算结果公报如下:

一、游客接待情况

(一)调查选点按重点调查方案开展,全部调查点的游客接待能力占全县游客接待能力的一半以上,上半年全县累计接待游客25万人次。

(二)调查点抽样调查情况。调查点共接待国内游客12.5万人次,日均683人次,游客中就餐人数4.1万人次,日均224人次,过夜人数2.2万人次,日均120人次,乘车人数8.8万人次,日均481人次,参团人数2.1万人次,日均115人次。其中参团旅游人数较多,占总人数的25%。各调查点中,⑴双桂堂接待游客总数为9.1万人次,日均497人次,占调查总数的72.8%,参团游客人数达1.4万人次,日均77人次,占调查总数的66.7%。⑵名豪酒店接待游客1.4万人次,日均77人次,过夜人数最高,为1.1万人次,日均61人次,占调查总数的50%。⑶观音洞共接待游客1.1万人次,日均61人次。⑷蟠龙洞因硬化公路,游客人数锐减。

二、游客来源及旅游目的

我县游客来源表现有四点,一是以重庆市游客为主,占游客总数的90%。二是本县与其他区县游客各占50%左右。三是其他区县游客以万州最多,占26.9%。四是市外游客以成都方向最多,占31.7%。

据调查,来梁游客中以休闲、观光、度假等纯旅游为目的的占54.8%,商务旅游占15.8%,宗教朝拜占15.1%,探亲访友占8.2%,其它占6.1%。

三、我县旅游的特点

(一)“五一”黄金周游客量大。全县共接待游客3万人次,占上半年游客的比重为12%。黄金周期间各调查点的重要指标有三,一是共接待旅游者1.5万人次,日均2143人次,占上半年调查点旅游总接待人数的11.9%。二是游客中就餐人数0.5万人次,日均688人次,占总数的12.2%;过夜人数0.3万人次,日均388人次,占14.3%;乘车人数0.9万人次,日均1285人次,占10.2%。三是参团人数0.4万人次,日均621人次,占19%。

(二)周末游客量大。上半年共有26个周末,调查点共接待游客3.9万人次,周末日均758人次;就餐人数1.3万人次,日均253人次;过夜人数0.7万人次,日均136人次;乘车人数2.7万人次,日均525人次;参团人数1万人次,日均195人次。

(三)“三峡环湖游”日趋成为重庆旅游热线。大量游三峡的外地游客选择从万州上下船,途经用餐,高峰期过境游客每天在500人左右,他们都有望选择旅游景点游览。

四、游客消费情况

(一)上半年我县的旅游收入为3650万元。其中交通费650万元,食宿费1600万元,购物费500万元,娱乐费225万元。

(二)游客人均消费146元,其中交通费26,住宿费18元,餐饮费46元,游览费12元,娱乐费9元,购物费20元,其他15元。

(三)调查点游客(包括参团游客和散客)消费情况如下:⑴参团游客在我县人均消费225元,其中人均团费123元,购物62元,其他消费40元。⑵散客中,外地游客在我县人均消费235元,其中交通费41元,住宿费35元,餐饮费59元,游览费20元,娱乐费18元,购物费40元,其他22元;本地游客人均消费55元,其中交通费10元,餐饮费33元,景区游览费4元,其他费用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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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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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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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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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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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报范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液处理剂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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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液处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液处理剂、压裂用化学剂供应商(品种)新增准入公告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一级物资供应商新增准入管理规定,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落实xx年度钻井液处理剂、压裂用化学剂一级物资供应商(品种)新增准入(见附件1),现公告如下:

一、 准入申请流程

(一)公告之日起

1.供应商到中石油所属单位取得“物资供应商准入推荐表”(见附件2)或“物资供应商增加准入产品申请表”(见附件3)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2.供应商按照“物资供应商准入资料清单”(见附件5) 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同时将资料拷贝到光盘中(一张,应在光盘包装物上注明光盘内容及企业名称等标识),纸质资料和光盘需装入档案袋,密封后加盖公章;

(二)1月25日8:00-2月21日11:00止(节假日除外)

1.供应商递交密封的准入资料到规定地点;

2.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资料恕不接受:

(1)逾期递交的;

(2)产品没有中石油质量认可证书的;

(3)压裂支撑剂供应商不是中石油压裂支撑剂网络成员的(xx年度);

(4)不是生产企业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1.附件2-6;

2.法人授权委托书(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出具企业隶属关系证明)

3. 货物近三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相关货物和服务未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的承诺材料;

4.汇款凭证复印件。

请按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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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水资源社会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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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社会调查报告

水资源社会调查报告

之前,因为水的原因而成为难民者将多达1亿人.

全球12亿人难获安全饮用水

现在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达4000多亿吨,从而造成5万多亿吨水被污染,到2025年世界上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数将增加到23亿.

中国水资源排全球第128位

联合国"第三届水资源论坛大会"召开之前发表的报告(《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对180个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丰富状况做出排名,中国以平均每人每年拥有近2260立方米用水统计数字排在第128位,格陵兰岛,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和法属圭亚那则分别占了世界水资源丰富状况的前三位.

海南省可利用水资源

在常人眼里,海南岛四面环海,雨量丰沛,不会缺水.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海南人均水资源量3906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值的2倍,海南平均年降雨量为1758毫米,而旱情严重的甘肃,宁夏等省份,年平均降雨量才300毫米左右,仅为海南的1/6.

去年海南的降雨量是1286多毫米,仍为旱情省份的四倍多,但今年的情形急转直下.海南省"三防"办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省农作物受旱面积达315.075万亩,占该省耕地面积的50.22%;有89万人占该省一成多人口临时饮水困难;还有19.4万头大牲畜临时饮水困难.

水资源的富乏直接影响海南省的经济发展,能带来一糸列的负面影响,因此调查出的海南的水资源缺乏原因有与探讨出可行的解决方法是一件很有深远意义的事.

海南省水资源现状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中发现:

水库"喊"渴,河水断流,田地龟裂,水井干涸,成片农作物枯死……截至3月中旬,海南全省水库的有效蓄水量仅11亿立方米,还不足一个大型水库正常库容的一半,其中已有11座中型水库降至死水位以下.旱情持续蔓延,海南省田地受旱面积已达318万亩,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增至89万人.

国家防总办公室副主任田以堂在3月中旬在海南察看旱情时说:"海南的旱情比预想的还要严重,像这样长时间大面积干旱的情况在全国并不多见."

事实上,海南遭遇了26年来最严重的夏秋冬春连旱.

尽管受7月底台风的影响,海南省部分地区有降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南省的旱情.大部分地区仍大面积缺水.现有的储水量仍不能满足海南人口的生产用水的需要.

8月初,台风刚离去,热带低压再登陆我省,给我省带来大量的雨水,这是老天送给海南的及时雨,之所以说它及时,是因为全省大部分地区正等水来播种,插秧.

和上次台风相似,本次热带低压风力较小,但降雨量较大.使全省水库蓄水量增加了4亿立方米,为晚造生产用水提供了保障.9日,10日两天全省有4个市县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有11个市县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全省水库总蓄水量增加了4亿立方米,其中松涛水库蓄水增加了6000多万立方米.市县当中,儋州市蓄水增加最多,全市蓄水量增加多万立方米.

目前全省总蓄水量达到27亿立方米,晚造的生产用水基本上得到缓解.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受灾严重

文昌

今年3月中旬,过七旬的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茶园经济社社长谢自华望着干涸的老井喟叹:"我活了大半辈子,从没见过这么旱,以前水井有干的时候,但还有少量水渗出,今年却彻底干了."

类似这样因旱而干的水井在文昌市就有1000多口,一个村没有一亩水田插上秧.

由于受7月底台风影响,文昌地区有少许降雨,目前大部分农民正在加紧插秧.但水井里的水位不高,勉强应付村民的日常使用.

澄迈

8月5日,笔者在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北部的儒陈村看到,耐旱的茅草都已枯黄,在龟裂的水田里,几头水牛无奈地啃食着田里干枯的稻茬.

澄迈县是海南省旱情较重的市县之一,自去年9月份以来没有下过一场大雨.目前,全县插秧面积仅为1.2万亩,而儒陈村的360多亩水田,仍然没有一亩能插上秧.

在这个村里,水井都已干涸,800多名村民每天都要到2公里以外的一个田头井里运水饮用.村里的池塘也大多见了底,仅有一口还剩点污水的鱼塘,成了村民们惟一能洗衣服的地方.

其他地区

由于长时间的干旱,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坡鹿也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笔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近半年以来,由于保护区内滴水未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坡鹿的食物告急.

保护区正面临1994年以来最严重的干旱,坡鹿喜食的植物正急剧减少,倘若干旱天气再持续数月,坡鹿命运岌岌可危.保护区党支部书记龙甫承说,考察人员已于3月9日在大田保护区发现了一只因饥饿而死亡的坡鹿.

造成水资源现状的主要因素

天灾 人祸

造成这一切的根源除了不作美的天公外,还有一个触目惊心的人祸推手.

海南地处热带北缘,70%以上的降雨均为台风雨,没有台风发生就易引发大旱.去年一年中,没有一个热带气旋直接影响海南省,这是气象记录里55年来的首个无台风影响年.

海南年降水虽多,但降雨时空,地区分布不均衡.东部,东北部多雨,西部及西南部少雨,形成区域性缺水;此外,降雨时间分布也不均匀,主要集中在5~10月份,而11月至翌年4月则往往干旱少雨,形成季节性缺水.去年一年中,在传统的干旱期过后,进入雨季的琼岛降水仍然偏少,并出现了阶段性夏旱和持续性秋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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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节约水资源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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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各位大家好:

水——是我们人类的宝贵资源。我们每天都要用到水:煮饭洗菜、洗手洗脸洗澡,甚至车辆也要用到水,差不多全部物体都要用到水。有了水,我们才有这美丽的生活。以前,河里的水清澈见底,你几乎可以看到河底的小动物、水藻,那些大小的鱼见到你想捉它们,就马上逃走,但是清澈见底的水帮助了我们,那些鱼想逃到别处,我们见到它们游去的地方,在它们前方挡住它们,鱼就跑不掉的。

现在,河里的水突然变黑了。人们陆续建起了工厂,社会变得现代化了。那排出的废气和污水令河水和其它地方的水变黑,有些地区的河水臭得要命,人们走过时要捏着鼻子。河里的水变污染了,害虫可就高兴了,河上布满了千千万万的蚊子、苍蝇,人们用的饭盒、塑料袋,残枝叶、废雨伞、破的球,连牲口拉出来的粪便,垃圾多得数不清。人们随处可以见到河岸边上管道排出的污水,我们最好夏天少去游泳,以免受到污水的危害。工厂排出的废气,乌黑乌黑的,也可以把水污染的。

我们要保护水资源,水是我们生命的源泉。我们不要随地乱扔垃圾。社会要做到保护水资源。我们扔垃圾要有顺序,把罐子放到黄色垃圾桶里;把饭盒放到白色垃圾桶里;把平常用的生活用的生活用品放到绿色垃圾桶里;把纸放到赤色垃圾桶里我们不仅要不随地扔垃圾,还要形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

我们平时不要一得空就玩水,有些学校开辟了几个专用洗手的地方,但是有些人把水龙头开得很大,把排水的口封住,盆里的水越流越多,这样,宝贵的水就浪费了。现在地球的水,占整个地球70%,不要看有这么多水,不是70%的水都能喝,只有是10%的水可以喝,其它的全是不可以喝,即使是这么一点可怜的水,人类还是不珍惜。现在有些国家是为石油引起战争,如果我们人类还这样污染水源,将来可能为水源而引起悲惨的战争。全世界应该一致爱护水源,节约用水,人类才有多姿多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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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节约水资源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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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3月22日是第xx届“世界水日”,3月22日——3月28日是第xx届“中国水周”。水是生命之源,万物之本,节约用水责无旁贷。为此我校向全校师生及家长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1.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节水意识,养成节水习惯,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对国民经济建设及居民生活稳定的重要性,在学校和家庭中形成“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氛围。

2.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科学的用水态度和合理的用水方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身体力行,勤俭节约。

3.用水时避免大开水龙头,减少水的流量,要使用脸盆洗脸、洗手。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杜绝“跑、冒、漏、滴”现象的发生。

4.对于用水量较大的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质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水耗降至最低。

5.遇到有浪费水资源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发现水管有漏水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老师们、同学们、家长朋友们,节约用水事关民族事业、国家前途和人类的发展。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在全校和家庭中迅速掀起一个节水、惜水的新高潮,为改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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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家乡水资源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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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水资源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最近,我国的西南地区又闹干旱了,不要说种庄稼,就是人喝的水都难以保证。我总觉得不可想象,水不是地球上最多的东西吗?大江、大河、大湖、大海不是有那么多吗?怎么会缺水呢!

后来,我上网查了有关水资源的资料,我才明白:水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源泉。地球上的总水量为18万亿亿升。这个数量似乎能满足全球人口对水资源的需求,但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现存水储备的99%是不宜人类利用的海水和极地冰,其余1%还大都在800米以下的地层,人们生存所依赖的河流湖泊的水仅占总量的0.01%。世界上已有18个国家的人均可再生水资源拥有量不到1000立方米。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项报告表明,世界上有34亿人口平均每年只能得到50升水,这标志着人类正面临着淡水短缺的危机。

我们家乡地处黄河之滨,水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是大部分水都是海水,而海水是咸的,是不能直接饮用的,我们日常饮用的大部分淡水都分布在地球上寒冷的南、北两极和终年积雪的高山上,这样淡水资源就所剩无几了,而且分布不均,东多西少,南多北少,缺水的地方实在很多。因此,流到我们家乡的生活和生产用水更是稀少。随着家乡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河流、湖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污染的威胁。水的危机,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调查目的

(一)、让我们了解家乡水污染的现状,了解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意义。

(二)、让同学们知道水污染的危害,使同学们都来关心、保护家乡的水资源。

(三)、培养同学们热爱自己美好的家乡,热爱社会,热爱大自然,从小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

(四)、提高同学们深入社会、关心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

三、调查过程

(一)、调查时间:

(二)、调查地点:

(三)、调查方法:询问长辈、实地考察

(四)、调查组成员:

领队:

组长:

成员:

四、调查结果

十年前:

水的颜色:无色;水的用途:生活用水、农业用水;河道大小:一般大小;水上漂浮物:水草等水生植物。

现在:

水的颜色:大部分呈现黑色;水的用途: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河道大小:好多河道变窄,河床升高;水上漂浮物:白色垃圾,生活垃圾等。

五、主要原因分析

(一)、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有不少居民随意将生活垃圾抛入河道中。

(二)、由于农民在种植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质越来越坏。

(三)、某些工厂的废水不经过污水处理直接排入河道中,导致水质变坏,水生植物消亡。

六、建议

针对家乡水资源已经受到污染的现状,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加强水资源保护意义的宣传,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二)、提倡居民节约用水,推广节水器材,日常生活中尽量减少使用化学用品。

(三)、提倡农民尽量减少使用农药、化肥,转变种植品种,多种耐旱植物。

(四)、要求工厂污水排放时,必须经过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希望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制定一系列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对废水排放等各方面,作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为建设绿色家园保驾护航。

感悟:

保护水资源要从我做起,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如果我们不珍惜水资源的话,将来地球上流下的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自己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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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水资源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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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生命之水,保护地球家园》

同学们,昨天,也就是3月22日是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xx届“中国水周”。今年我们国家的宣传主题是“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怎奈流水清清、冰雪溶成;流水忙忙、飘向何方。春暖花开,雨水唤醒了万物;炎炎夏日,河水灌溉了农田;金色秋天,泉水吸引了游人;冰天雪地,热茶让人倍感温暖.四季轮回,都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农业用水急剧增加,谁的处境陷入尴尬.我国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联合国确定的1700立方米用水"紧张线".就在去年,我国很多城市都出现缺水状况,即使是"江南水乡"也面临着水资源危机.这也印证了思格斯的名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同学们,你们知道生活在黄土高原上的人们用水是多么困难吗?在那里,一滴水值千金.他们平时的生活用水都是储存在经历的雨水.而饮用水,则要从很远的地方一桶桶挑来.即便只是一盆泥浆水,也要经历洗脸,洗衣服之后再喂牲畜的过程。今日的浪费,必将造成明日的后悔。水哗哗地流,那是地球母亲哭泣的声音,是使我们心底流血的声音!

水是生命之源。假如地球上没有水,那么地球母亲就不会孕育出我们人类的子孙万代。因为生命起源于海洋,之后才逐渐扩展到陆地上的。所以说,水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水:我们人类离不开水、粮食的生长离不开水,工业生产更离不开水。水还是大自然的“空调器”,炎热的夏天,正当人们感到酷暑难耐时,来一场雨该有多痛快呀!走在海边,海风习习,一扫酷热烦躁的情绪;当寒冷的冬季到来时,海水把储存的热量源源不断地送给它周围的陆地„„这些都是水的作用。可见水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多么的重要!

那么,作为高中生的我们怎样节水呢?在学校,每当我们洗手后,都要关紧水龙头,不让一滴水成为浪费之源。在家里,我们更要做到一水多用,用淘米水浇花,用煮面水洗碗筷,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生活用水还可以减少洗洁精带来的污染;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流水无疆,几千年,水渐渐融成了一段历史。几处文化,融入了人间冷暖,静静地把文化、历史人情留给他所淌过的地方,于是便引来了无数人类的追寻,他们寻找着被遗落、埋藏的文化,寻找着这千年缄默不言的流水。

“水奔流不息,是哺育一切生灵的乳汁,水没有一定的形状,或方或长,流必向下,和顺温柔,水穿山岩,凿石壁,从无惧色,万物入水,必能荡涤污垢。水用自己的行动表现自己独特的品质!也正应如此,我们更应珍惜水资源。也让我们像芸芸众生道一声:“珍惜水资源,切莫晚矣悔过。”同学们,面对水资源浪费,我们作为高中生别再等待,也别再推诿,我们要站出来对这一问题做一点什么,我们要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这是我们要做的事情!就在此时,就在此刻,就在此地,就是此身!

我的国旗下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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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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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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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水资源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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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查报告

水资源的调查报告

——深圳市竹园小学五(1)班环保小组

一、 提出课题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

深圳的环境遭到了破坏,其中深圳人引以自豪的东江引水工程的水资源现状也令人

堪忧。作为一个处在改革浪潮前线的孩子,我们理应对深圳水资源现状有个基本了

解。因此,我们五(1)班环保小组开展了一项名为“水资源现状调查”的社会实

践研究。

二、 课题意义

通过一系列调查、走访、参观活动,使得学生亲身了解到深圳水资源的现状,正确地认识到人与水资源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迫切感受到水资源的重要和紧缺。“保护水源、从我做起”的观念在每个参与实践的组员心中树立起来。

三、课题计划

3月1日-——10日:通过调查研究、确定课题、活动内容和方法

3月11日——20日:活动开始,分组进行资料调查、上网查询、调查水样、观察水质,为课题的进一步展开积累预备性知识。

3月21日——23日:活动过程。参观污水处理厂,作好记录、拍摄照片、完成观察记录。

3月24日——30日:通过上述调查,对深圳水资源的现状及治理畅所欲言,在此基础上,绘制小报、归纳本次活动感受、编写故事,向全校队员发出“保护水源、从我做起”的倡议。

三、课题实施

(一)      调查水资源现状

1、   查找有关深圳水资源的报刊杂志,组织大家观看歌曲mtv《清清东江水》、sztv电视新闻片段及宣传短片《深圳河流状况》

2、   上网查询深圳河、布吉河、观澜河、福田河、新洲河及深圳水库、西丽水库、石岩湖、铁岗水等的水质情况。查找和拍摄了很多照片、从中积累了很多感性知识。

3、   以家庭住址分成调查小组,利用周末时间进行调查住宅周围河水、湖水的情况并采集水样、拍摄照片资料。

小结: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在全班内进行展示、讨论,得出了深圳水资源的大致情况和存在问题:

深圳水质量现状虽然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总体情况还是令人担忧。水中的漂浮物、垃圾等较少,但普遍存在水混、脏、臭的现象。在天然的河道中,只有极少数鱼类可以生存,有些小工厂还有肆意排放污水的现象。深圳五大河流域前些年动员官兵、团员、社会力量广泛清淤,水质有了改善,但是整个深圳河流域还需要进一步治理和控制。

(二)      了解污水处理情况

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同学们不禁提出了新的问题:那么多污水是直接排放到江、河中去么?有多少污水可以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又是怎样一个过程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组织学生参观了位于罗湖区的罗芳污水处理厂。

1、   拍摄一系列处理污水的照片、了解污水处理的全过程。

2、   现场采访污水处理厂的工程师,就我们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3、   撰写观后记录、观察心得。

4、   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网络、电视等大众媒体了解到迄今为止,深圳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近况,对水资源有了近一步的认识和更深切的感受。

(三)      完成网页 展示活动成果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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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护水资源建议书范文模板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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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为万物之源,万物之本,人们生活的一时一刻都离不开水,正是因为有了水,人类才会生存,世界万物才会生机盎然,千姿百态,丰富多彩。

地球上的水资源似乎取之不尽,其实目前人类的使用情况来看,只有淡水才是主要水资源,而且只有淡水中的一部分才能被人们使用,淡水原本是一种可以不断再生的资源,其再生性取决于地球的水循环,可是随着工作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大量水资源被污染;有的国家为抽取河水在上游建水坝,改变了水流情况,使水资源遭到严重的影响,就哪中国来说吧!中国水资源总量居全世界第六位,但人均量却是全球的四分之一,也被称为全世界十三个贫水国之一。

从目前来看,水资源污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污染,另一种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资源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主要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导致,水多,水少,水脏,水浑,如珠江三角到处都是水,可是却不能饮用,我国淮河流域也不多,在上海一一个水乡水网的地区,一平方公里的河道长度都是8——10公里,这么高的水份密度,而如今却因为工业、农业和生活弃物排倒于水中,导致本身紧缺的水更加稀少了。

你知道吗?在我国666个城市中,有444个供水不足,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11个,不但如此,仅每日缺水就达到600万立方米,就拿广东省来说吧!目前在农村有几十万的人和几千万牲畜饮水困难,在城市也有三分之一的人饮水不干净,如果我们可以树立起节约用水的意识,随手关紧水笼头的话,一年一个家庭就可以节约几百吨水,相信这笔宝贵的财富可以重新回来。

因而,作为公民,我们更加应该积极参与到珍惜和保护水资源的行动中来,在生活中节约每一滴水,一旦人们都意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聪明愚蠢的人们啊!醒悟吧!不要让眼泪成为我们地球上最后的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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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范例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统计,全文共 3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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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范例

xx年社会服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力度大、创新亮点多、实际效果好,增进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综合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2个(其中地级市284个,地区15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3个(其中市辖区857个,县级市369个,县1456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466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19683个,乡12395个,苏木106个,民族乡1085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194个)。

xx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3条,联检省界13646公里、界桩236颗,2条省界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编制完成了28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形成图集6800册、电子光盘2800套。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表 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单位:个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乡(个) 17534 15951 15306 15120 15067 14848 14571 13587

镇(个) 19892 19522 19369 19249 19234 19322 19410 19683

街道(个) 5829 6152 6355 6434 6524 6686 6923 7194

注: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

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业机构129.8万个,比上年增长2.3%,职工总数1129.8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6989.8亿元,比上年增加6.1%。社会服务业增加值2459.8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占第三产业的比重1.2%。截至xx年底,全国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的13421人,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40755人。

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322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3%,与上年持平。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1808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56%,比上年增加了6.2个百分点。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4533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18.5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图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表2 社会服务业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 577.4 718.4 915.4 1215.5 2146.5 2181.9 2697.5 3229.1

基本建设投资总额 29.2 31.6 33.5 47.7 66.6 157 183 218.5

社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原值 1818.4 3097.8 4066.7 3973 4592.8 5198 6589.3 6989.8

二、社会服务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xx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4.6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0.9万个;床位396.4万张,比上年增长13.4%;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2.94张,比上年增长12.6%;收养293.4万人,比上年增长5.5%。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表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

单位:万张、张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床位数 113.0 163.9 193.3 257.3 286.1 326.5 349.6 396.4 整理

每千人口床位数 0.89 1.25 1.47 1.95 2.15 2.45 2.61 2.94

其中: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0868个,比上年增加964个,拥有床位353.2万张,比上年增长11.7%(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19.1张,比上年增长7.3%),年末收养老年人260.3万人,比上年增长5.4%。

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与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51个。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55个,床位数4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3.5万人;复退军人精神病院96个,床位数2.5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2万人,比上年增长5.3%。

全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397个,比上年增加62个,床位6.0万张,比上年增长20.0%。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41个,床位0.8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7.9万人次。

全国共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单位1788个,床位7.9万张,其中救助管理站1547个,床位7.1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1.0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20.5万人次,不在站救助20.5万人次。全国共有军休军供机构2287个。其中军休管理单位1960个,可提供休养户数16.0万户;军供站327个,床位3.8万张。

(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1.老龄服务。xx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2288万人,占总人口的9.1%。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503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9407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4万个,老年学校48116个、在校学习人员603.2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41.3万个,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5.8万次。

图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表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单位:万人、%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60岁以上人口 14408 14901 15340 15989 16714 17765 18499

60岁以上人口比重 11.03 11.3 11.6 12 12.5 13.26 13.7

2.儿童福利。会同财政部下达25.2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各地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0.9万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0.1万人。xx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845件。

图5 家庭儿童收养

表5 家庭儿童收养

单位:人、%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家庭收养儿童数 52603 49506 48178 45192 42550 44260 34529 31424

年增长率 -2.9 -5.9 -2.7 -6.2 -5.8 4.0 -22.0 -9.0

3.社会福利企业。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福利企业21507个,比上年减少719个;社会福利业增加值为738.0亿元,比上年增长24.7%,占第三产业的比重0.36%;吸纳残疾职工62.8万人就业;实现利润140.1亿元,比上年下降7.1%;年末固定资产181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4%。

图6 社会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

表6 社会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

单位:万人、%

指标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66.2 63.7 55.9 56.3 61.9 62.7 62.5 62.8

年增长率 -2.5 -3.8 -12.2 0.7 9.9 1.3 -0.3 0.5

4.社会救助。

城市低保。xx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45.7万户、2276.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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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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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范文

xx年秦皇岛市环境状况公报

综 述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年度工作重点,求真务实,攻坚破难,整体推进,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得以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指标要求得以高标准落实,被省政府授予“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xx年,我市环境质量安全稳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为354天,为全省各城市中最优。青龙、卢龙、抚宁、昌黎四个县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继续得到改善。主要饮用水源洋河水库、石河水库和桃林口水库全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ⅱ类标准,达标率100%。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分区要求。洋河、戴河、石河、饮马河和人造河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声环境继续保持良好水平。

大气环境

状况

xx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年二级及优于二级的天数为354天(占97%),三级天数为11天(占3%)。全市空气质量级别为良。

全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为0.064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均值为0.041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日均值为0.025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0.04毫克/立方米)。与xx年相比,全市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下降了4.5%、4.7%,二氧化氮浓度上升了4.2%。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6302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44737吨,生活二氧化整理硫排放11565吨。烟尘排放总量18420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11365吨,生活烟尘排放7055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32972吨。

水环境

水库水质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石河水库、洋河水库和桃林口水库水质状况良好,各监测断面水质年均值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未考虑总氮),满足指定水体功能水质级别要求

河流水质

石河、汤河、戴河、洋河、饮马河、青龙河、新开河共设各类水质监测断面19个,全年共进行了6次监测,其中水质类别为ii类的断面占42.11 %,iii类的断面占26.32 %,iv类的断面占5.26 %,v类的断面占5.26%,劣v类的断面占21.05 %。ⅴ类及劣ⅴ类水质主要集中在洋河下游和饮马河全程,主要污染物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及挥发酚。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16150.93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5607.63万吨,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0543.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18251吨,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6687.75吨,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11563.25吨;氨氮排放量1671.89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304.32吨,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1367.57吨。

海洋环境

近岸海域环境状况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整体有所好转,大部分海域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全市未达到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为125平方公里,比xx年减少了162平方公里。

海水浴场环境状况

所有海水浴场水质均优于指定功能标准要求,环境质量界定为清洁级。北戴河浴场环境质量排序为:中海滩浴场、东海滩浴场、西海滩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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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届五中全会公报十大看点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2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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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十大看点

1、增长目标:20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gdp增长目标可能下调。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gdp目标定6.5%还是7%,会议公报和规划建议不会公布这个目标,但从其中的表述能够看出一些端倪。十二五目标是“平稳较快发展”,十三五目标是“中高速增长”,“实现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7年翻一番”,按照这个目标,假定2017年增长7%,未来五年我们只需要年均6.5%的增长速度就可以,这意味着个别年份甚至可以低于6.5%。从客观上说,随着潜在增长速度的下行,继续保持7%的增速也有难度,所以增长目标很可能下调。但可以想象的是,决策层内部也一定会有不同的声音,不到最后一刻难以确定。

2、公报写法:和往年非常不同,不是逐一阐释目标,而是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原则展开,思路更清晰、更系统。创新是指从要素投入驱动转向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对新兴高科技产业(比如tmt)有利;协调是指继续产业、地区等结构的优化调整,对供给不足的产业(比如服务业)和落后地区(比如中西部)有利;绿色是指把生态环保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对环保行业有利;开放是指转变开放的思路,主动开放,双向开放,资本开放,对企业走出去有利。共享是指加强扶贫,让经济增长惠及每个人,对三农有利。

3、绿色发展:生态文明首次列入十大目标,“美丽中国”首次写入规划,又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可以说十三五规划把生态环保放在了空前的高度,这是规划最大的亮点。有几个重点值得关注:一是首提全球生态安全,下一步与国外的生态环保合作会明显加强,比如和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合作,相关企业可能拿到更多的海外订单。二是首提“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这和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有本质区别,现在更强调事前保护。三是强调低碳循环发展,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四是天然林保护和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4、创新发展:此前的五年规划并没有把创新单独作为一种理念来论述,这次重视程度明显提高,意味着未来增长方式要从要素投入驱动到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和中央提的双创相呼应。中央对创新的定位不仅是释放新需求,还是创造新供给,这实际上是供给主义的思路,通过供给端的改革和创新创造需求。从具体的措施来看,有几点值得关注:(1)研究创新。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我们此前曾建议仿效美国的15个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国家级的科研中心,这个实验室基本是同一思路,可能会相对独立于现有的机构。(2)技术创新。《中国制造二〇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就是提升关键的基础材料、零部件等。(3)管理创新,关于金融监管和价格监管体系的论述是亮点,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有可能会逐步建立跨部委的金融监管机构,解决市场诟病的监管协调问题。此外,减少价格形成的干预意味着资源品价格的改革会提速,部分价格会完全放开。

5、人口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符合预期,但短期对出生率以及人口结构的影响有限。2017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7%,低于当年世界平均水平的1.92%,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意料之中。但考虑到教育、医疗、购房等高成本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短期新增出生人口难以大幅增加。2017年放开单独二胎,2017年全国新出生人口仅比2017年高47万人。此前预计的2017年全国将有200万对单独夫妇申请,实际也只有107万(生育数则更低)。归根到底,如此迅速的全面放开二胎反映出中国的人口结构的确已经发生了趋势性变化,未来劳动适龄人口的下降和老龄人口的增加会对经济产生深刻影响,利率可能长期下行,养老医疗等服务业将迎来春天,而房地产等相关产业将面临天花板。

6、精准扶贫:实施扶贫攻坚工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习总书记曾多次指示要精准扶贫,十三五规划明确了扶贫目标: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可以预见,扶贫将成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一是现在全国有接近600个贫困县,全部摘帽任务艰巨。二是因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69),弱化增长动能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三是2017年全国有7000万贫困人口,十三五时期实现全面小康离不开这7000万人的脱贫。扶贫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包括农业产业化、能源扶贫、乡村旅游、农村金融等。

7、服务业开放:放松管制,降低对服务业的准入门槛,“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服务业一定是十三五时期的支柱产业,这和之前的十二个五年计划都不一样。2017年以来,中国的服务业占比已经超过第二产业,今年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更是接近60%。但从国际经验来看,我们的服务业占比仍然要低10-20个百分点,未来发展空间巨大。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不在需求,而在供给,所以十三五会加速开放服务业,在医疗教育养老健康金融等领域对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扩大开放。

8、军民融合:与“十二五”规划仅提及军民融合相比,“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2017年3月习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军民融合的思想,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十三五”规划将做更具体的落实。军民融合将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是民参军,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采购体系,降低军工企业采购成本;二是军转民,军工技术向民用转换,提高民用技术水平并产生经济效益。

9、健康中国:今年健康中国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现在又写入十三五规划,说明这是未来政策长期支持的方向。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大趋势之下,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从这次公报来看,大健康的重点还是在医疗,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二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十三五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

10、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必须扩大开放,但要改变开放的思路,过去我们是韬光养晦为主,未来要有所作为,从规则的接受者变成改变者。规划提到“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二〇三〇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积极”和“主动”是在过去的规划中很少见到的。包括前面提到的“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都显示出中央思路的转变。下一步一方面是改造国际贸易规则,比如加快双边的自贸区谈判和多边的rcep谈判,另一方面是改造国际金融体系,提升在现有多边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同时打造亚投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等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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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最新统计公报写作范文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统计,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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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统计公报写作范文

1.概述

统计公报是一种专题性公报,是用于国家和政府统计机关发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情况的一种公文。我国统计部门发表这类公报时通常以年度(或半年度)为计数的时间单位。地方的统计公报一般不对外,只在地方报刊发表。

2.写作要点

统计公报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和题下标示

统计公报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时间和公报的内容)和文种类别(统计公报)三部分组成,一般不能有省略。题下要准确标明发布该公报的时间。如属年度统计公报,标题的时间和题下标明的发布时间应相差一年。

(2)正文

正文可分为概述和分述两大部分。开头的概述,一般要对公报公布时限内的情况加以综合介绍,简明扼要地分析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分述部分要详细介绍各方面的具体情况,通常都要对照上一年进行比较,以见其本年度、本阶段的发展、不足。有的统计公报在结尾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简要的建议。

统计公报的法定作者和日期已见标题和题下标示,不必另外注明。

统计公报的数据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要准确可靠,保证其权威性。公布的内容要有选择性。统计公报的法定作者必须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机关。

3.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1991年2月22日)

1990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供需矛盾有所缓解,农业喜获丰收,主要比例关系有所调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国际收支状况改善。整个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促进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取得新成果。初步统计,全年国民生产总值1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国民收入14300亿元,比上年增长4.8%。经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是:产成品积压增多、经济效益下降,财政困难加剧,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加大。

1.农业

1990年,各地重视农业,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落实“科技兴农”措施,加之自然气候条件适宜,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全年农业总产值738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其中种植业产值增长8.3%,林业产值增长2.2%,牧业产值增长5.9%,副业产值增长3.4%,渔业产值增长6.7%。

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增产。粮食总产量43500万吨,比上年增长6.7%,再创历史新水平,棉花、油料和糖料生产大幅度增长,蔬菜、水果生产又获丰收。但1990年农业丰收并不表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已经稳定在一个新的水平。

……(略)

2.工业

……略

注:

(1)本公报所列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未包括台湾省。

(2)各项总产值约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格计算。

(3)各项指标对比的基数,除1989年末人口数按第四次人口普查数作了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按新的商品房统计数作了调整外,其余均为《中国统计年鉴》发表的正式统计数。

(4)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30元,其自产自用产品价格是按原定的国家牌价计算的,与历年资料可比,如改用合同定购综合平均价计算,则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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