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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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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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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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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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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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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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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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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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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xx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xx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xx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xx〕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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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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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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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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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1号)和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年1月26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2月28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4月《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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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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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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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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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男,58岁,身份证号码:3208191955。

经查,你于20xx年11月6日,在xx市xx区文汇巷名顶,进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花坛、鱼池、假山等行为,面积200平方米。管告字[20xx]第000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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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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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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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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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 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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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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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官,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暂住湖南省**县**镇河西街,系**县**镇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县**镇河西街鹭鸶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4331276;注册日期:20xx年9月1日;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20xx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河西街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xx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9月1日,当事人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在**县**镇河西街“凯翡加油站”内开设一家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在采购“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及其经营范围;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

证据(四):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期限为七天;

证据(五):20xx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

证据(六):20xx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证据(七):20xx年4月18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有关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0xx),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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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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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县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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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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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________地税________罚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____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工商局________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来我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依法履行该项义务,截至本文书做出之日,已逾期________天。

二、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________元罚款。

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________(科)室印发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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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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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建工商处字„20xx‟75号

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1728220xx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28.00元/条销价: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600.00元/条)。本局于20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页共 2 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罚款20xx.00元。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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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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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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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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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被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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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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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道延长线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梧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梧州市财政局,

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内容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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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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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 交罚字第 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 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 以 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 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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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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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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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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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公(____)决字[____]第__号

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 份。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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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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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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