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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解读(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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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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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学习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传达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保险监管系统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推动20xx年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项俊波指出,要加深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理解,确保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判断,统一到中央对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统一到中央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上来。今年以来,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妥善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好,今年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标志着“”规划胜利收官。

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比较大。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的高级形态转变,必须克服困难、闯过关口,必须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努力实现多方面的工作重点转变。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项俊波强调,要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刻领会新常态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趋势性变化,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加大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深刻把握保险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领域,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深刻把握改革、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又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改革和发展中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项俊波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联系实际认真谋划和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一是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全面深化保险改革,为保险市场注入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全面实施商业车险改革,进一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切实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在服务全局上下功夫。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更好地体现保险的行业价值和责任担当。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调动更多保险资源进入农业农村,使农民更便捷获取保险服务。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盘活用好保险资源。

三是在防范风险上下功夫。运用好前期压力测试的成果,加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稳妥推进“偿二代”的正式实施,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强化案件综合治理,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四是在加强监管上下功夫。要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不断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为“十三五”时期保险行业建设开好局、起好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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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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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四项组成内容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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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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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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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地产广告语的消费文化解读参考_房地产广告词_网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广告,全文共 3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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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语的消费文化解读参考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中国十大超级豪宅,其中最贵的上海紫园售价竟然高达每套1.3亿元,令人匪夷所思。事实上,随便翻开报纸,从厚厚一叠诸如的“黄金楼市”的专栏广告中传达出的大都是关于成功、尊贵、浪漫以及欧化、美化的神话。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弥漫着的这股奢华气息,本文试图从广告语的角度切入,解读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广告到底说了些什么,以及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影响。

一、让人玩味的房地产广告语

房地产行业有句经典名言:“location煟欤铮悖幔簦椋铮睥煟欤铮悖幔簦椋铮睢保ㄎ恢茫位置,还是位置),即是说位置决定一切,所以房地产广告几乎都离不开位置卓越、交通便利的说辞。除了这一物质层面的诉求外,在符号化的21世纪,房地产本身之外的附加值的描述也越来越占据房地产广告的重要位置,乃至凌驾于房地产本身的现实物质价值之上。房地产价值已不仅仅体现为物质价值,更上升到符号价值的层面,即房产不再仅仅只是居住的地方,而成为成功、尊贵的一种象征符号。

纵观当前的房地产广告,虽然偶尔可见清新之作,如套用荷尔德林的名句“人,诗意的栖居”就触动了不少人的心弦。但在总体上却弥漫着一股浮躁的气息,掺杂着不协调以及明显过度的自我包装。

1、物化严重:深圳荔枝园的广告语是,“住海滨荔枝园,开豪华私家车,给您一个完整的梦!”①难道这就是一个完整的梦吗?中国古人“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日月”的浪漫与恢弘,到了今天竟然只囿于一栋房子一辆车,实在令人扼腕。成都锦绣花园的广告语也相类似,“乘坐奔驰轿车,居住锦绣花园。”在这里,“消费已经僭越了其作为人类生存手段的功能,进而成为生存的目的,并扮演了衡量人的价值、设计人生目标的尺度这样一个角色。”②

2、洋味十足:北京印象原版德国现代公寓的广告语是,“德国生活气质,德式生活空间,德版生活品质,可看可感可触纯德风范”。先不论这个公寓如何体现出德国的生活气质、生活品质,单只这个“纯德风范”就让人怀疑,何谓“纯德”风范呢?无独有偶,北京龙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广告是“拥东方情怀,享北美情调;纯正的美加享受,尽在北京龙苑别墅”。类似的广告语还有很多,什么都要强调一个“纯”字,好像显得我们自己的东西就是“杂”,就是不纯正?从广告语中流露出来的那若隐若现的崇洋媚外气息,让人感觉很别扭。

3、自我包装:在房地产广告中,过度的自我包装随处可见。如华宝房产的广告语 “世外桃源,有口皆碑,华宝经典,反应空前”,这是以企业为中心的自我吹嘘。再如成都杜甫花园别墅的广告语“气势超凡,傲视同群”,更令人困惑,杜甫作为一位忧国忧民的现实主义诗人,他的理想是:“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样的广告语与杜甫的人生理想和博大情怀是极不相称的。

4、不知所云:深圳宝河大厦的广告语是“至尊气派,典雅豪迈”,至尊的气派是既典雅又豪迈,实在是高难度的协调。西安华盛新村的广告语“都市气派,田园韵味”,同样是令人感到困惑的组合。帝苑住宅广告语“昔日黄帝尊贵,今日帝苑可寻”,黄帝是远古传说中的部落首领,且不说当时的经济生活水平,就说他带领部落连年征战,颠沛流离居无定所,何来尊贵帝苑之说?

二、成因解读及影响探析

通过对上述房地产广告的粗略分析后,可以对当前房地产广告的虚浮和矫饰略见一斑,事实上,这种状况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原因,可以从时代发展、经济状况、社会心理、消费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解读,本文拟从消费文化的角度进行探析。

1、现代神话的制造者

广告是制造现代神话最有力的工具,房地产广告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远古神话源自信仰,都是关于神或英雄的重大题材,如女娲补天、后羿射日。生活在现代社会,神的光环渐渐隐去,于是就有了现代神话。“现代神话……至少有两个发展阶段。这两个阶段也许可以叙事对象来划分。第一阶段的叙事对象主要是人,第二阶段的对象主要是物。”③就是说,第一阶段的现代神话关注的是个人如何通过奋斗和努力,最终获得成功。当现代神话发展到第二阶段,其关注的焦点已经从“人”转移到“物”,这是由快节奏的消费社会本身所决定的。

广告在这一神话制造过程中如鱼得水,短短的几十秒电媒广告或薄薄的一张的纸媒广告,以简单的信息向消费者不断重复灌输,“穿上我们的西装,你将气度非凡;用上我们的香水,你将魅力无穷;甚至嚼上一块香口胶,都有可能引来艳遇”……广告就是通过这样的虚幻承诺,给消费者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现代神话,描绘出消费者心目中美好的前景。在当今社会,“物对人的包围意味着物的主动性,物不是被动地被人们所使用,而是积极主动地服务,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物是那样的功能齐全,高贵而又典雅,使得每一个使用者也顷刻之间改变了自己的的身份成为高贵而典雅的成功者。”④

2、触动、引发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

房屋是人们生存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同时也是个人内在情感的寄托,外显于社会交往中的象征物。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住房除具有作为人的基本生存工具的物质功能外,其作为人外显于社会交往中的象征物的功能也日益凸显,深藏在人们心底的各种欲望开始渐渐复燃。房地产广告正是紧紧抓住了这一点,它所宣扬的,不外乎是触动或者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健康、青春、自由以及物质生活的丰富、精神生活的满足。

房地产广告正是这样进行诉说的,物质层面表现在位置卓越、交通便利、内部布置奢华、建筑风格洋化等等。精神层面则主要是把房子跟社会地位、身份联系起来,住进了豪华的房子,你就会成为尊贵的人,这种诉求对需要物化的身份认同的人尤具杀伤力。例如金源花园住宅广告就宣称:“金源花园,令您的身份、地位高高在上!”在这里,房子已经超越了人本身,转过来赋予人以“高高在上” 的身份、地位。

3、构筑社会形象,形成比照集团

房地产广告不断重复着一个又一个关于成功与尊贵的消费神话,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树起一个特定的阶层,如同深圳硅谷别墅的楼书所言,“他们有品……他们有识……”,最后还要补上关键的一句,“他们成功。不然,我们的价格早已令他们悄然离去……”。赤裸裸的表现出房地产商对于有钱人的追逐与吹捧。请看以下详细内容:

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要远远大于人与猴子的差别。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实在自然不过!那么,汇聚在新世界豪园的是怎样一群人?他们有品。否则,何以欣赏五星级欧式会所那长长的外廊、粗粗的立柱、斜斜的瓦顶(一切以再原始不过的原木、石、砖建构而成)。他们有识。要不然看不出长条状、带高度私密内院的主体别墅,连同那严格的空间序列透露出的十九世纪欧洲人本意韵。他们成功。不然,我们的价格早已令他们悄然离去……⑤

广告中所宣扬的有品有识更有钱的人,他们的品识表现在哪?就要通过对“五星级欧式会所”的欣赏和“十九世纪欧洲人本意蕴”的体会来表现了。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哈里森煟瑁幔颍颍椋螅铮睿p.犜凇兜谌世界:苦难、曲折、希望》中提到的比照集团。身为记者及自由撰稿人的哈里森对第三世界的考察,他发现经过殖民地阶段的第三世界国家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群人,他们受过殖民母国的教育,在语言、服饰、举止行为乃至思想等多方面模仿殖民母国的人,以此来表明自己与本国人民的不同,力争“溶入”殖民母国,进入所谓的上层社会。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广告,类似思潮比比皆是。

4、警惕造成社会分裂

房地产广告中既然有了“令您的身份、地位高高在上!”的承诺,自然也就意味着要与普通民众划清界限,金碧华府就宣称,“只与尊贵为邻”,上海东方曼哈顿·尚东区“谨献给少数兼具眼力与实力的层峰人士”,而深圳硅谷别墅则提示,“不然,我们的价格早已令他们悄然离去……”。

房地产界弥漫着的这股追金逐银的浮躁气息,一方面直接向没钱的受众说“拜拜”,另一方面也将间接影响到广告载体——媒介的内容取舍。随着房地产广告投放量的扶摇直上(2002年达到101.39亿元,成为首例突破百亿元的行业,居所有行业广告投放量首位,其增幅达到45.93%),⑥房地产广告俨然成为报纸媒介的头号广告香客。现在越来越多的报纸媒介热衷于评选明星楼盘,关于房地产的软文(实为有偿新闻)也是大行其道。本文开篇提到,“中国十大超级豪宅”评选揭晓,各媒体纷纷予以报道,甚至挖掘出“豪宅配备金马桶,富豪看房带道士,佣人开车去买菜”等细节。某记者在参观了超级豪宅、见识过诸多名车之后,竟然调侃起自己是那些富豪们眼中“正在辛勤工作的谁家的佣人”。⑦媒介的津津乐道,营造出一派富足骄奢的气氛,大家仿佛沐浴于金色的阳光下,遍地都是奢华。

显而易见,各报纸媒介为了争取提供房地产商们理想的目标消费者,其定位、内容编排,也会做出调整。这样,如果不是有钱一族,要想得到媒介青睐,想在媒介上看到他们关心的议题,估计将越来越难。

三、结语

一方面是房地产广告的歌舞升平,另一方面是令人吃惊的空置率,这种情况值得警惕。

美国《纽约时报》不久前指出,中国的房屋的空置率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同时质疑中国房地产的泡沫是否已经开始出现破裂。“在上海,大约有1/6的高级住宅是没有人住的;在北京为1/4;在深圳附近为1/3。而且在未来的几年里,房屋的空置率一定会在目前的基础上大幅增加。……8月12日,据摩根士丹利的估算,世界25%的经济中目前存在房地产泡沫,另外40%的地区处于“泡沫预警”状态。换句话说,目前全世界大约2/3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已经产生或者正面临出现房地产泡沫,其中地区包括澳洲、美国、韩国和中国等。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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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英语论文东西方文化碰撞中的身份寻求——解读《女勇士》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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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东西方文化碰撞中的身份寻求——解读女勇士

附表6: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

东西方文化碰撞中的身份寻求

——解读《女勇士》

系    别:

专    业:

英 语 教 育

指导教师:

作者姓名: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在过去的25年里,华裔美国文学已成为人们不可忽视的文本,它对当代美国多元文化的发展贡献卓著。在华裔美国作家中,汤亭亭(maxine hong kingston, 1940--)无疑是自70年代后期以来最令人瞩目的一位。她的《女勇士》、《中国人》、《猴行者》荣获美国各类文学大奖,使其在美国作家中享有盛誉,从而在美国文坛代表着一个族群的声音。尤其是她的《女勇士》在美国当代文学占有重要位置,是倍受关注的多元文化中的经典著作,更是被盛赞为振兴美国华裔文学的开山力作。自出版就一直是美国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讨论最多的亚裔文本。在国内以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博士生,硕士生论文以及科研成果不断涌现,其中以从移民处境、女权主义、边缘文化、寻根意识,中华古老民俗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居多。

本课题拟通过对《女勇士》中代沟矛盾的分析,反映出中美文化冲突给新一代华裔带来的痛苦与困惑,以及她们是如何在艰难的处境中执着得寻求自我的。它将启示读者从全新的角度去思考华裔美国人的民族属性以及文化全球化的问题。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一直是那些生活在两种文化,既美国主流文化和民族边缘文化中的美国族裔作家们体验最为强烈也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华人的第一代,第二代虽然取得了合法的美国公民资格,仍不得不面对“他者”的现实生活,经常受到“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等问题的困扰。华裔作家汤亭亭就是一个典型,她在《女勇士》中描述了美国第二代移民的生活。本课题以汤亭亭的《女勇士》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论述东西方两种碰撞着的文化给华裔美国人带来的痛苦与困惑以及新一代华裔的内心失落,揭示出身份定位对于作为少数民族的华裔的重要性。然后从代沟矛盾入手探讨汤亭亭是如何在其作品中寻求自我并最终实现自我的。文章旨在通过对主人公寻求自我这一艰辛过程的分析,将所有华裔美国人的共同心声展现给外部世界,启示人们尤其是种族主义者从全新的角度去思索华裔美国人的民族属性,认识到他们的存在,给予他们平等的对待。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首先从《无名女人》的作者汤亭亭的研究开始,了解她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她写作的意图。其次是将《无名女人》从英语翻译为中文,这样才能深刻的了解这一故事的主旨。再次就是查找那些对汤亭亭作品所反映出来的中西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有研究的学者的著作,研究通读,找出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

四、研究工作进度: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kingston, maxine hong. the woman warrior: memoirs of a girlhood among ghosts [z]. new york: random house-vintage books.1977.

[2] solovitch, sara. when east meets west [j]. philadelphia inquiry magazine, 4aug. 1991.

[3] thomas, sowell. ethnic america: a history [m].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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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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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税[/page]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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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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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page]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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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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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今年经济工作,部署明年经济工作,重点部署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城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谋划做好广州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走前列,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贡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十个更加注重”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及国家创新中心城市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航运、航空和科技创新三大战略枢纽,培育形成新的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广州作为超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围绕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品质化水平,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和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幸福美丽广州。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严守安全、稳定、廉政底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管理要警钟长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包括城中村、建筑工地、危化品企业和景区、学校、车站等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春运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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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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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7年之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这次会议针对当前城市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针对性的举措,要求尊重城市发展自身规律,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提高各方面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早期,人类居无定所,随遇而栖,三五成群,渔猎而食。农耕时代,人类开始定居,形成了早期的村落。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工商业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了。20xx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就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倡导了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城市化率还不到10%。到20xx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一系列城市问题。比如,基础设施不足、流动人口过多、公共服务不够、城市管理不善等等。究其原因,就是城市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城镇化率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总体上还处于城镇化中期阶段。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必须从四化同步、五位一体的高度,统筹把握城市工作的全局意义。

一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截止到20xx年,全国城市数量达到了658个,建制镇数量超过2万个。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和成渝5大国家级城市群以及9大区域性城市群和6大地区性城市群,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下一步要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各大城市群以及各主要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形成一个“城市群——核心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驻地——中心镇”六级城镇体系。

二是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一些城市“摊大饼”式地无序扩张,过度设立开发区、工业园,过分追求宽马路、大广场,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下一步要在合理测算人口规模和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尽快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总体规模,坚决遏制一些城市“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引导城市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努力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三是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支撑,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城市作为载体,必须要加快推动产城融合,实现人口、产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各个城市都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尽量拉长产业链条,强化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特别是对于一些城市新区和开发园区,必须要以产业为依托,防止“有园没有厂、有楼没有人、有路没有车”式的空城出现。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统筹把握城市发展各个要素,提高城市的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宜居性,真正做到“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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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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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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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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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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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解读广西二胎计生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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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另一个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生育假期也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也就是说,过去广西女性的产假一般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确定的98天基本产假,加上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母亲产假,总数最多为144天。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同时,丈夫的陪产假过去为10天加上12天晚婚假,晚婚假取消后,增加到25天,比过去的22天多了3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条例》还保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不影响其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但此前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用退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新修改的《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衔接工作,组织贯彻好条例,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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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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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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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学校办学思想及学校精神解读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校,全文共 1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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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办学思想学校精神解读

xx中学创建于1927年,至今已有88年的建校历史,学校依山傍水,绿树成荫,百花竞放,四季如春,是传承文明的学园,培育英才的摇篮。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学校精神和连年高位运行的教育教学质量,使得xx中学人杰地灵,文化特质鲜明,成为了莘莘学子求学的理想学府。

特别是近年来,在xx县委、县政府和市、县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深化教育改革,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遵循学校“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办学思想,按照“一心一核多元”发展战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了灾后重建,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育人环境,提升了文化品质,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满足了xx人民对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谱写了教育的新篇章。

一、xx中学办学思想及其解读

1、办学思想:崇仁、尚勇、求真、创新

2、办学思想“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文化解构及教育理念:

“知行维仁,仁厚德广”谓之“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谓之“勇”;“教人求真,学做真人”谓之“真”;“革故鼎新,追求卓越”谓之“新”。

“仁”:“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支撑,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石。孔子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仁”也是儒家理想的人生境界,是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以“仁”为办学指导思想,旨在打造爱心校园。爱心需用仁心来培养,以仁育爱。在教师中开展“关爱学生”活动,铸高尚师魂,让教师富有爱心,是育人之本。学校有了充满爱心的老师,才能在学生心中播下爱的种子。在学生中开展一系列“爱心培植”活动,培养学生的孝敬之心、关爱之心、友爱之心等情怀,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品行规范、开朗友善的优秀公民。

“勇”:在儒家文化中,勇有大小之分——“匹夫之勇”,儒家是看作小勇的。小勇可以搏敌,大勇才可以安天下。《论语·为政》篇中有千古名句“见义不为,无勇也”。不管是对“克己复礼”积极推动,还是对“仁政”思想的大力弘扬,儒家强调君子当勇为,要勇敢地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勇于担当责任。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尚武之邦,强调通过习练武术来强身健体,保护家国,匡护正义。在学校教育中,干部和教师要敢管敢教,要勇于创新,要勇于承担;引导学生逐渐丰富他们的社会意识,明确“勇”的意义和必要性,有助于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济世之心自然萌发,让学校教育恰切社会发展。

“真”:“循正道,悟本真,固自然”。传统文化注重对事物本质孜孜不倦的探求,这也是民族正能量的积极写照。屈原《九问》集中表现了中华民族对事物本真的积极探寻,千年以降,关乎自然、人文、科学、哲学的探求从不停歇。“君子固穷”是对精神本真的坚守,“一生万物”的道家理念是本土哲学的伟大建构,“阴阳、中庸”是对社会秩序的善意引导。“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陶行知语)。在知识繁杂、学派纷呈、推崇自由的今天,帮助师生厘清事物本真,引导他们坚守本真,是一件紧迫而艰巨的教育任务,学校有责任弘扬浩然正气,促成社会正力量的传播和传承;同时,新知不断萌发,又要求师生以开放的心态、豁达的心胸、坦然的态度来面对,积极学习,丰厚真知,与时俱进。

“新”: “温故知新”“革故鼎新”“推陈出新”,传统文化也鼓励在承传中有新意。从“仁”到“仁政”,是儒家对传统的创新发展,从老庄之学到道家思想,是宗教与哲学的创新发展,从大小篆到行书、草书,是书法艺术的创新发展,从先秦古体诗到唐宋近体诗,是文学艺术的创新发展。因为注重变革和创新,我们有四大发明,有汉唐伟业,有震古烁今的文化遗产。“创新是一个民族永恒发展的不竭动力”(语)。学校教育尤其不能固守僵化,要把握时代脉搏,要尊重知识创新,要善意引导创新、支持创新。教法、学法的创新,知识体系的创新,学校特色的创新均需要全体师生的努力。

三、“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本校缘起

——根植地方文化传承,立足xx中学办学历史

①“崇仁、尚勇”:

地域缘由:当代英雄人物在抗美援朝中以一己之躯,关爱苍生,勇担重任,舍身成仁,扭转战局,被邓小平誉为“特级英雄”(xx中学校园里有从原纪念馆移过来的塑像,塑像上刻有邓小平同志题字“特级英雄”),以大爱的义举,成为彰显“崇仁、尚勇”的典范,成为共和国历史上的“双百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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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页3]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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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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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初一年级综合素质评价解读_自我评价_网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初一,一年级,全文共 4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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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年级综合素质评价解读

时间总是过得很快,一学年过去了,面对自我有什么评价呢?自己综合素质怎么样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初一年级综合素质评价解读,欢迎阅读。

篇一:初一年级综合素质评价解读

栏目一:新学期伊始的我

“刚开学时的我”

——指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的自我描述,主要展示自己的突出表现,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思想道德、学业成就、合作与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个性发展等方面。 “我的发展目标”

——指学生在学期初的自己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设计,它可以引导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朝着既定的目标方向发展。

——学生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认清自己的个性特点,分析优点和不足,结合自己的

兴趣和特长,制定学期发展目标

栏目二:学期结束时的我

——指学期结束时对学生一个学期的发展状况进行回顾和反思。它可以引导学生客观地评价自身的发展,通过分析目标的达成度,寻找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策略,逐步完善自我发展。 ——“学期末的我”,指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自我总结和反思,可以整体描述本学期自己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的突出表现,也可以重点描述学期初制定的发展目标的达成度以及自我反思。

例:光阴如梭,期末如期而至,在这一学期中,我心中时刻不忘目标,懂得了换位思考,懂得了

理解他人。我的成绩发挥得还算不错。我在学习方面有了更科学的方法。以前的懦弱与胆小全都挥之而去了,我得到了每位教师的认可,并且上课时问问题把老师问得焦头烂额。我最欣慰的还是自己战胜了自己的缺点。这个学期,我问心无愧。

——“家长评语和期望”,指学生家长要依据学校对不同年级学生发展的要求,结合学生制定的发展目标和日常表现,从家庭的视角审视学生本学期的进步和发展状况,并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积极的建议。

例:通过一学年学习,逐渐适应了初中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孩子在各方面进步很大,譬如每天早晨起床时间十分固定了,再也不赖床了;每天早晨在学校的晨练,极大增强了孩子的体质,不生病了;每天下午放学后,做作业更加自觉了,基本能做到提前独自完成作业了,不需要家长催促了;独立生活能力更强了,家长不在家时可以完全自己照顾自己了;更加有主见,独立思考能力也有所增强,学会了尊重他人意见,能主动与他人沟通,性格更加开朗了。期望在新学年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各项优点,学习成绩能够更上一层楼,稳中有升,更加自信,多交几个志同道合的好朋友,有机会担任班里的班干部,有意识锻炼自己的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语文方面加强积累,争取在二年级有所突破;积极培养自己的个人特长及爱好,做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有内涵的人。

栏目三:思想道德

——指学生在社会道德舆论的熏陶下,在学校德育的影响下,在他人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经过学习、实践,逐渐形成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

例:一个学期过去,让我学到了许多,不仅是学习方面,而且在思想道德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以前见到老师很少打招呼,就连老师手上拿了很多教具,也从未帮老师主动拿过。到老师办公室也只是喊个“报告”。现在,每次见到老师都能主动鞠躬打招呼问声“老师好”,帮老师拿教具,进办公室喊“报告”,出办公室喊“老师再见”都已经成了习惯。 ——思想道德事迹记录袋主要搜集、保存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表现的真实事迹资料。记录袋中内容包含学生的作品、事迹说明、奖励文本、影像、照片等。

栏目四:学业成就

自我评价★

——学业成就自我评价是学生本人以评语的方式对于自己的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学业情感

等方面进行评价。应重点评价自己在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学业情感等方面的突出进步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包含所有评价指标的评价,也可针对某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例:转眼间,这学期的学习已接近尾声,在学习这方面我取得那些成就呢?也许,我现在在班里的学习成绩并不是最优异的,但我对学习的态度在逐渐改变,从被动学习逐渐到主动,也许并不是被所有人看到我的努力,但我知道这并不重要,只要自己在努力,对我来说足够了。

栏目五:合作与交流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学记》

学会合作是面向21世纪的四大教育支柱之一。——《教育——财富蕴藏其中

例:虽然看她平时除了和我没怎么与别人交流,但一到关键时刻,这家伙太有领导能力了!她也经常在我与别人交谈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语出惊人!

例:你幽默风趣,总能担负起组内的责任,与同学相处愉快。但我希望你面对先天有缺陷的同学,不是排斥,而是帮助。

栏目六:运动与健康(选填项)

——运动与健康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初中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旺盛的时期,这一时期学生的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栏目七:审美与表现

——审美与表现指学生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能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审美与表现包含审美与表现自我评价、审美与表现他人评价、审美与表现记录袋三部分。

——审美与表现纪录袋记录学生在学校或社会参加艺术活动的表现、作品及照片等。它主要由学生本人提供,也可以由同学、教师和家长等提供。

——记录袋呈现学生审美与表现的真实事迹资料,肯定学生的进步与成绩,激励学生不断进步,是积累评价信息,为学期、学年评价学生审美与表现发展水平提供真实行为资料的过程。审美与表现记录袋每学期至少记录一次

例:我发现自己开始渐渐的喜欢起了歌曲,每在课余时间,我都会聆听几首我最喜爱的歌曲。心情就会特别的好。我爱上了大自然,我觉得大自然非常的奇妙,有时我竟会凝望着一朵云彩浮想联翩:树木会说话吗?云彩要去哪里呢?······

栏目8:综合实践活动

——内容包括研究性学习评价、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评价两部分

——基本情况:题目、关键词、内容摘要、合作人、起止时间

例:初中我最喜欢的就是木工课,课上我学到了许多关于木工的知识,这些知识可以应用于实际。当听说莲花池公园要开展一年一度的爱鸟周活动后,我们全班都沸腾了,开始分工合作制作鸟巢,只用了短短一个星期时间,就已经做好了二十几个木制小鸟巢。终于到了放置鸟巢的时间了,我们怀着激动万分的心情,捧着做好的一个个小鸟巢来到莲花池公园。几个同学选了一棵树把鸟巢放到了树上,不一会就飞来了许多小鸟,看着小鸟飞进鸟巢,我的心更加激动了。我们又做了一件保护环境,爱护动物的好事啊!

例:研究成果—研究报告:首先要选用叶片比较坚硬,叶脉比较坚韧、密集的树叶,像桂花树、珊瑚树的叶片就可以(叶脉太软可能会被煮烂)。叶子不宜过长,一般不要超过七至八厘米。若太长,最后就不能压的平整,会有不少褶皱。选好叶子后,把它放入热水中烧煮。烧煮时最好密闭,且叶片要完全浸入液体里,不要露出液面,烧煮十分钟后,可用镊子捞出叶片,再放入清水中冲洗。

例:自我评价:上书法课前,我从未练过书法,对书法的理解也很片面。上了这么久的书法课,我学到了关于书法的很多东西。了解了王羲之、颜真卿、苏轼等这些古代书法家的杰出代表,也了解了现代书法。书法真的是一门博大精深的艺术,是心与外界的结合。虽然我的字写得并不好,但我认为,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写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拥有无限的乐趣。

栏目9:个性发展

——个性发展评价是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学生的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特长表现、取得成果、意志品质的价值判断; ——引导学生在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与众不同的才能。

——学生用描述性语言对个性特征、爱好特长、意志品质、活动感受及取得成果进行价值判断。

例:我的特长是绘画,让我很有成就感的是我的绘画技术提高了不少。我喜欢绘画已经到也愿意为大家创作更多的画.我很清楚,以我现在的能力,离创作出令人满意的画还远着呢!我现在也只是初学者,只是刚刚有能力去做接下来的事而已。即使是这样我也很高兴,因为我是有这个能力实现接下来的事,我也有机会实现我的梦想。所以,今后无论怎样,我也要继续努力下去,努力提升我的绘画水平,绝对不要放弃!!!!

例:学习葫芦丝,一开始的时候我感到很困难,总是掌握不好技巧,甚至想过放弃,但是我并没有放弃,既然选择了,就要坚持,决不放弃。在每天大量的刻苦练习下,我的技术有了质的飞跃。在克服重重困难,加倍练习的过程中,我发现我热爱上了这可爱的葫芦丝,热爱上它悠扬的音色,热爱上它淡淡的竹香,热爱上它奏出的一片片乐章,一段段故事。 ——特长与成果展示评价内容

1用文字描述自己个性发展过程中特长的表现及取得的成果内容;

2用文字、图片、照片、幻灯片等附件形式展示;

3体现学生个性发展中的突出表现。

篇二:初一上学期自评价

时间就像那无情的流水,一天一天的过去了,期末考试终于都结束了,我们也从无知中挣脱出来,增添了一份成熟与稳重。回忆起上学期的学习生活,真是有点舍不得,因为到了下学期后,我们的学习生活将会更紧张,而同学们的竞争会更激烈。

为了使自己一点点成长进步,为了使自己随着集体的步伐不被落下,我会自己以上学期的学习纪律等各个方面作一下总结。

总的来说,我对自己的表现还比较满意。我是一个文静的女孩。喜欢帮助他人。在纪律方面,我比小学更加收敛自己,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知道自己是一个中学生。在学习方面,我的学习已经进入了状态,学习态度在一点点地被摆正。由于科目增多,老师讲课十分快,再加上家长的大量课外作业,使我不能好好的度过过渡期。常常写着这项作业,想着那项作业。作业完成不好,学习成绩自我感觉下滑。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努力,摆正了我的学习目标,制定了合理的学习计划,学习渐渐进入正轨,成绩逐渐平稳。

我小小的脑袋里充满了对初中的好奇,自习时,如多周围有声音我便会转过头查看。就这样,宝贵的自习时间没有被充分的利用,白白的浪费了,如泉水般在我眼前流过,既惋惜,又无奈。在学习方面,虽然自己摆正了学习态度,但是对于初中的生活还没有完全适应,学习方法运用得不到位。虽然,这学期我的作业完成的一般,但是我在下学期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把作业完成的最好。

通过自我反省,我找到了改正的方法:1,要不断地克制自己,不凑热闹;2,寒假适当预习下学期的课程巩固上学期的学习,总结学习方法,制定一个学习计划;3,在下学期,做到课前认真预习,课上抓紧时间,课后认真复习。

希望家长、老师和同学们能够相信我,我也一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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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5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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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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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届五中全会解读答案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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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解读答案

公报全文共5900余字,其中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内容就达3000多字。这10个字,为何占到五中全会公报一半篇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于10月29日发布。公报提到,实现“”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唐任伍认为,“”规划仍然贯穿一条主线,那就是“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同样,发展是民生保障的基础,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尽管今天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但“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的发展相对于过往的“发展”具有“新境界”,它是在深刻把握世界经济发展新趋向新态势,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要求,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新任务,深刻把握我们面临的新挑战新机遇上的“发展”,是搞好统筹兼顾、更好地惠及民生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指出,就是要用这“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引领中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创新发展解决发展动力;协调发展强调协调好“四个方面”的重大关系;绿色发展讲如何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开放发展强调中国的发展如何和世界对接;共享发展强调全体人民共同迈向全面小康。其中共享发展是这次提出的一个非常新的发展理念。

下面第一范文网为您一一梳理。

1、创新

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公报摘要】

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

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2、协调

推动4个方面协调发展

【公报摘要】

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3、绿色

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公报摘要】

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4、开放

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公报摘要】

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

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双向开放,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

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合作发展,提升港澳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两岸经济合作,让更多中国台湾普通民众、青少年和中小企业受益。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共享

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公报摘要】

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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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课程标准解读及实施建议_工作体会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心得体会,全文共 2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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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解读实施建议

一、课程标准研制的基本思想

1、品德培养回归生活

2、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

3、积极引导儿童的发展

4、情感、态度、行为习惯、知识技能培养的内在统一

5、倡导自主、探索性学习

(一)品德培养回归生活

1、没有脱离生活的道德

2、只有在生活中才能形成和发展人的德性

3、品德培养遵循的是生活的逻辑

4、品德课与生活课、社会课的综合为学生开辟了通向生活的渠道,有助于品德培养的加强

(二)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

1、尊重儿童生活的教育意义:儿童只有在他自己的生活中才能接受教育的引导

2、课程不是儿童生活的简单翻版,而是它的锤炼和引导

儿童正在进行中的生活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它不只是为未来生活做准备。课程必须充分重视这种价值。

本课程所呈现的是一个儿童的生活世界

内容标准和活动建议都力图从儿童的生活情景出发,课程营造的世界是用他们自己的眼睛所观察到的世界,是用他们的心灵感受到的世界。

课程文化力求成为一种儿童文化,富有童心、童趣。课程的实施不仅要促进儿童发展,而且要使它成为对儿童有乐趣的生活。

(三)积极引导儿童的发展

1、积极引导是儿童发展的需要。

2、尊重儿童与积极引导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品德培养之路。

3、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以此作为基本价值导向。

积极引导的必要

儿童作为发展中的人,具有接受教育引导的需要。

在多元价值的社会里,需要有正确的价值引导。

中国特色的品德培养之路

既不是传统教育的强行灌输、机械训练,也不是西方道德教育中的价值中立、道德相对主义,是在两者结合上下功夫。

(四)情感、态度、行为习惯、

知识技能培养的统一

1、儿童是具有完整生命

表现的人:在生活中他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总是作为一个整体投入的。

2、课程标准力求使学习过程成为儿童整体生命投入的过程:

(1)重视儿童的经验与体验

(2)既学做人,又学知识学做事;在学知识、学做事中学做人;在学做人的关照下,学知识学做事。

(五)倡导自主、探索性学习

1、教学过程是儿童参与的过程:

(1)课程标准所设计的主题与活动大多

是需要儿童动手动脑去做、去探索的。

(2)教学的过程是引导儿童自己去感受、领悟、表达的过程。

2、自主探索有助于提高教学实效性。

3、并不排斥接受性学习和传授性教学。

二、 课程标准的理念与基本思路

(一)品德与生活课的基本理念

1、培养儿童热爱生活应当成为学校课程的重要追求

2、学校教育应当有效地促进儿童的精神成长

3、学校教育应当保护和培养儿童自身的学习活力

4、参与是儿童的权利

5、探究是儿童的天性

6、低年级教育应与学前阶段相互衔接,构筑儿童后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7、学校教育应当尊重并适应儿童能力的多样性

8、儿童的生活本身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

(二)品德与生活课程设计思路

三条轴线是:

儿童自身、儿童与社会、儿童与自然

四个方面是:

健康、安全地生活

愉快、积极地生活

有爱心、有责任感地生活

智慧地、有创意地生活

(三)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的基本理念

1. 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具有参与和创造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愿望;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奠定基础。

2. 品德与社会课以社会生活为对象,通过学生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和他人的联系,从态度、能力、知识三个方面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3. 品德与社会课立足于学生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依据多元线索以综合主题形式构建、组织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

4. 品德与社会课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学习活动的实践性,通过体验、探究、解决问题等多种学习方式实施课程。

5. 品德与社会课负有促进儿童人格形成的重要使命,是培养自信的、有抱负的社会主义新公民的重要途径,是义务教育课程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品德与社会设计思路

一条主线:儿童社会生活

逐步扩大的生活领域:

个人、家庭、学校、社区、家乡、国家、世界

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主题):

§ 社会环境

§ 社会活动

§ 社会关系

三、 “课程标准”与教材建设

1、 “一个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本。

2、“两个支柱”,终身教育、全人经验。

3、 “一个杠杆”,现代信息技术。

4、新教材的追求

整合学生需求、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的均衡性;淡化学科体系;强调情感、态度、价值观借助对生活世界的理解发挥作用;在强调基础的同时,强调方法比知识本身重要,能力比概念本身重要;强调实践性(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综合性和弹性(选择性和教材的非专业化);强调对课程的自主开发;强调时代性。

四、教学建议

1、重视学生生活经验

2、全面把握课程目标

3、丰富拓展教学过程

4、灵活充实教学内容

五、在不断追问中提升教学的境界

追问一:教学回归怎样的生活世界?

1、回归现实生活世界。

回归与教学内容和任务相对应的现实世界(航标与旋涡。生活的简单罗列。忘记了教学目标而盲目回归,最终失去生活跑题 找朋友)

生活的锤炼与提升 (如何看待城乡教育差异 交通事故)

2、回归精神层面的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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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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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仅仅是房租费用,利用居住的饭店发生的洗衣费、夜宵费原则上都不应混迹其中。 4、伙食补助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机关差旅费不实行餐费报销,只能实行伙食补助。对于企业,并无类似限制。

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机关差旅费中对于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都实行包干制,实务工作中不少企业也效仿之,将两者合并为出差补助予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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