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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意思(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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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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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达人赛洛理赛区全程分为两个阶段:初赛,决赛。参赛选手为洛理全院学生,整个赛程从20xx年5月19日到5月31日,主办社团为:洛阳理工学院营销启航社。

比赛内容以现场演讲 PPT展示的方式开展,可以英语演讲,也可以汉语演讲,演讲的话题围绕外贸,和电子商务涉及的话题均可。

评委通过对选手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贸及电子商务知识的了解,演讲现场掌控及应变能力来选拔优秀选手。

比赛活动细则

1、参赛人员及人数:洛阳理工学院全院学生,人数不限

2、参赛时间及地点:初赛定在5月24日晚,地点另行通知;决赛定在5月31日晚,地点另行通知。

3、比赛方式:现场演讲 PPT展示,时间限制为5到8分钟。

演讲总话题:在电子商务日益繁荣的环境下,新外贸人该如何迎接市场挑战。

分话题:(1)畅想电子商务(2)工作心态(3)营销手段(4)商务礼仪

(5)团队合作。 以上话题可以任选。

4、选拔条件:(1)选手的语言表达能力(2)选手的心里素质(3)所了解的外贸及电子商务的知识(4)对演讲现场的掌控能力

5、奖项设置(1)一等奖:豪华单车一辆。(2)二等奖:电脑精美配件一套(键盘、耳机、音响、鼠标)。(3)三等奖:精美羽毛球拍一套。

6、报名方式:短信,电话报名:

网上报名:(1)现场报名:5月19号(周一)在一号宿舍楼前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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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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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每个职工的绩效工资采取百分制考核标准:德、勤指标占25%、服务数量指标占30%、服务质量指标占35%、群众满意度指标占10%。考核中每扣一分则扣其个人绩效工资额除以100分的数字金额。按实际结余额的大小及个人得分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院长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如不参与考核则取第一名职工奖励标准核算。

三德、勤考核标准和方法(25分)

1、

医德医风、劳动纪律和行业作风(10分)

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如发现与病人及家属争吵一次扣1分。

收受病人红包、索要礼品,发现一次扣1分。

科室及个人私自收费,私自出售药品、器材,发现一次扣1分。凡在计生手术及有关计生的证明中弄虚作假,非法接生、引产、药流及进行非医学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由实施者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规范医保、新农合门诊及住院操作,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是群众的救命钱,一定要按上级规定和方案运作,严明责任纪律,医疗组要把握住院指征,完善病历书写、用药指征,自费药品按规定处理。对在医保和新农合运作中违规操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发现一次扣1分。

医务人员相互拆台,不团结合作,发现一次扣1分,并实施诫勉谈话。对职工内部制造是非,打击同道,抬高自已,吵架,搬弄是非,损坏单位信誉和他人名誉者,经查属实者扣4分,严重者上报县局处理。

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凡对病人冷淡、置之不理,相互推诿或争抢,工作拖拉、扯皮、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者,发现一次扣1分。

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一次扣5分,并实施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斗殴,讲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发现一次扣1分。

科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状况差,每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上班时不穿工作服、不挂胸牌、上班穿拖鞋、网上聊天(打牌、玩游戏),非工作联系串岗或聊天、带小孩上班,上班时干私活等,一次扣1分,

上班期间喝酒一次扣5分。

不服从总值班调度,一次扣2分。不服从院长调度,拒不执行安排事项,每次扣5分。各科室应厉行节约,人走电停,违者补交超支电费并扣3分,如造成设备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上班或值班时在院内无正当理由聚集、打牌,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并实施诫勉谈话。

因事外出,既无委托代班又不交待去向,发现一次扣2分,如出现医疗纠纷或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技术操作常规、不积极参加集体主办的业务学习和劳动、遇急危重症病例不积极配合抢救,发现一次扣5分。首诊医生遇疑难病症不邀请会诊,私自转诊或被邀请医生拒绝协作者,发现一次扣2分,超服务能力接诊,不及时转诊,发现一次扣5分。

各临床医务人员门诊、出诊、急诊要做到随叫随到;药房人员要耐心、细心,不在上班时间外出兑换小币,不让患者代为兑换小币。如发现其中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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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文明科室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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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处室、科室文明创建水平,规范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根据《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省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处室、科室是指扎实推进“五型”(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在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处室和先进科室。

第三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评选。

第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创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处室的评选范围: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铁路办、交建局、大桥指等所属处室(部门),南京交院、南通航院、省交通技师院所属机关处室。

文明科室的评选范围:厅属各单位所属科室(部门)(包括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所属科室、大队)。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文明处室、科室标准:

(一)政治素质优良

理论武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型处室、科室创建持续深入。

思想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推进谈心交心活动,加强工作沟通和思想交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

作风建设。组织排查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整改效果明显;建立作风建设联系点,征求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广泛深入;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度,基层群众满意。

组织建设。重视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工作业绩显著

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目标,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本处室、科室承担的工作。

履行职责。严格依据“三定”规定等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明确界定工作界面,权责清晰,人岗相适,高效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绩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分解落实绩效目标;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绩效显著。

创新创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在业务工作拓展上有新突破;创新工作机制,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上有新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提高工作效率上有新成效。

(三)服务能力提升

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按规定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实行行政(项目管理)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意识明显提高;坚持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开展自我评查,依法履职能力明显增强。

运转高效。建立健全议事、考勤等制度,内部管理严格;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办事程序,内部运转协调,工作效率高。

服务优质。兑现服务承诺,创新服务举措,服务能力强;树立品牌意识,深化服务内涵,服务质量优;重视服务信息反馈,落实问题整改,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团队建设扎实

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内部决策科学、民主、规范;强化干部监管,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完备;注重职工业务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素质建设。注重理论教育,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高;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好;强化工作能力训练,干部职工学习力、适应力、执行力强。

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建设载体多样,活动丰富多彩,文明创建广泛深入;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状态良好,干群关系和谐。

廉政建设。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强;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监控和廉政风险防范有效。

(五)创建氛围浓厚

氛围营造。加强文明创建宣传,创建理念深入人心;创建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创建标识醒目,创建氛围浓厚。

环境卫生。办公区域环境优美,卫生设施齐全;办公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禁吸烟等现象。

文明礼仪。注重文明礼仪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养,提升文明程度;个人仪表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着装大方得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节能环保。注重资源节约,推行绿色办公;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七条 依据考核标准,制订《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五大项,总分100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项;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行为,受到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加1—3分/次。

(三)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上级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次。

(四)在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党建工作等方面有创新做法,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情况加1—3分。

(五)积极参加党员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2分/次。

(六)其他被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其他不宜参评的。

第三章 考核评选程序

第十条 厅创建办负责组建文明处室、科室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厅办公室、政治处、直属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海员交通工会等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文明处室、科室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申报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部门)申报程序

1. 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

2. 申报。向厅创建办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处室申报表》。

(二)厅属单位所属处室(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科室申报程序:

(一)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科室申报表》。

(二)审核。单位对申报科室的自评报告和申报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择优确定拟申报的文明科室名单。

(三)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对拟申报的文明科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申报。单位将拟申报的文明科室材料进行汇总,报送厅创建办。

第十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程序:

(一)初审。厅创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考核。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的处室、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依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三)审定。厅创建办按照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考核评选情况,提出文明处室、科室初选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拟命名文明处室、科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表彰。根据公示结果,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进行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给予表彰,分别授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处室(部门)”或“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科室(部门)”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组织处室、科室全体人员荣誉疗休养一次。

(三)在评选年度的年度考核中,以处室、科室全体人员20%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

(四)根据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室、科室全体人员一次性年度奖励。

(五)作为处室、科室人员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优先安排处室、科室人员考察、脱产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届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称号的,命名为文明处室、科室标兵,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所属处室、科室(部门)创建文明处室、科室的创建率低于80%的,不得申报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创建成为文明处室、科室的总数达60%以上的,优先推荐参加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

第十八条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问题,经查实已不符合文明处室、科室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责令整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的,从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文明处室、科室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文明处室、科室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交通厅文明处科室考核标准及评选奖励办法》(苏交政〔20xx〕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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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保险,全文共 4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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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制定了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公安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在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缴费,实行“一单征收、分别划账”。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新参保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报表。

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持职工医疗保险IC卡进行网络即时结算,女职工只负担个人自费、自付部分。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天计发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每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需由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并由单位书面申请,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女职工妊娠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母子保健手册》等有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第十六条 参保女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医保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持《生育保险卡》、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条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男职工配偶妊娠后,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持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报以上待遇需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延长到45日。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三个月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不属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

(四)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胚胎移植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议文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规定。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目录外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与职工签订自费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以及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三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的,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费的时间、缴费方式及信息变更等事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1997]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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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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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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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学副班主任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班主任,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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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规管理

(一)礼仪

1.少先队员在校园内都要佩戴红领巾,如不佩戴,发现一人次扣0.5分。(上体育课或参加劳动可除外)

2.举行升旗仪式或重大活动时,队员服装整洁,不得随便讲话、随意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留在教室。如不遵守,有一人次扣0.5分。

3.尊敬师长,关爱同学,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如不能做到,有一人次扣0.5分。

4.有意损害其它班级形象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二)卫生

1.卫生区

①清洁区打扫未做到先捡后扫的,每次扣1分

②相邻清洁区重叠交叉(相互延伸1米)处有杂物,相关班级各扣1分 ③有纸屑杂物,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教室及走廊

①地面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1分。

②垃圾未及时清理,门、窗(含窗台)、讲台有明显积尘或过期张贴物,发现一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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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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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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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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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0分,具体如下:

1.出勤:10分(没请假擅自不来的每次活动扣2分)

2.三次作文10分(电子稿都上交者得10分,否则新闻扣2分、游记和记叙文每篇扣4分。记叙文《那次成功,让我感到--------》;新闻《通辽七中文学社举行干部竞选活动》;游记《西拉木伦公园游记》)

3.博客跟帖10分(一句竞选感言;两句作文点评,作文的是点评同学写的小新闻,这两项没完成者没项扣5分)

4.加入QQ群,改昵称10分(没加入QQ群的扣5分,没改昵称的扣5分)

5.活动记录10分(每个同学专门准备一个活动记录本,把咱们这几天的活动整理一下,具体内容是:时间、地点、主持人、活动内容、大致过程、感受。咱们算8号一共是5天活动,每次2分)

6.社团干部完成工作情况20分(看干部工作分配细则,老师让你完成什么内容了,8号把结果上交上来,要有专门的工作日记,8号交工作日记本,不交者扣20分)

7.综合表现30分(如纪律、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对老师特殊交代的工作完成情况、积极主动上交作品情况等)

8号总结,分数不及格者社团除名,下学期开学不要参加活动。

通辽七中馨荷文学社社员考核加分细则

1.主动上交作品的,并发到邮箱的,每篇加5分;

2.每天登陆QQ群并在QQ群里发言的,不管发言几次每天加2分

3.每天在博客上跟帖留言的,不管多少次,每天加2分;

4.积极主动承担社团工作,如帮老师打材料等、主动搞卫生、摆放座椅等,并按时完成者,每次加特殊贡献分10分

5.暑假编辑专刊,被选用文章者每篇加10分(小说、诗歌、散文、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等都可以,另外,有美术作品的可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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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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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档案室的管理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值日值班制度,坚持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开关是否关闭。对所保管的案卷,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在档案室抽烟、吐痰。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

三、新接收的档案资料,必须经过严格核查和消毒处理后才能进库上架

四、值班人员必须做好档案室内外温湿度记录,做好温湿度的调节工作(标准温度为摄氏14—24℃,相对湿度为45%—60%)。

五、档案室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坏了要及时报告或维修,保证各项设施完整正常。

六、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坚持做到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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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保育员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育,职员,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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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2、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4、认真贯彻卫生防预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7、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8、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支票财务章按规定分开保管,现金保存不超过20xx元。教职员工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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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部门工作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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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理好仪容仪表,化淡妆,准时点到,不迟到、早退,绝对服从餐厅领班的领导和指挥,认真、快速的完成工作任务。

2. 上班前了解就餐人数及时间,了解宴请来宾有无其他特殊要求,做好针对个性化服务工作。

3. 正式开餐前,按照领班安排认真做好桌椅、餐厅卫生,餐厅铺台,准备好各种用品,确保正常营业使用。

4. 按规定时间站位,面部表情自然微笑,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接客人。

5. 客到及时安排客人入坐,根据人数进行加或撤位,主动拉椅(接挂衣物放第一位)主动介绍本店特色及经营性质。

6. 服务开餐间,请字开头谢不离口,随时要使用礼貌用语和微笑,及时为客人问茶、斟茶、派巾,介绍点菜方式,征询客人酒水并报名称及价格。

7. 当餐服务时,多与客人沟通,有问必答,不知者委婉回答客人,有必要时要问清再做回答,戒骄戒躁戒急戒烦。

8. 餐中随时留意客人及餐厅的一切状况,以便达到更好的协作服务,以便捷优质的服务使客人满意。

9. 操作时一定要使用托盘,避免茶水菜汁洒落,服务餐中要有声,先到,以免与客人碰撞,工作中出现错误应马上向客人道歉。

10. 如工作中出现疑问及时处理,自己解决不了及时汇报上级。

11. 如客人直接用手拿吃的食品要提前上洗手盅,水温保证在20度到30度左右,骨碟垃圾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烟缸内有2个及2个以上烟头就应该立即更换。餐中服务必须上三道香巾,香巾必须干净整洁。

12. 客人就餐时要及时为客人斟酒、茶,及时清理台面,确保台面卫生整洁。

13. 客人的菜品长时间不上要主动为客人催菜,如菜已上齐要询问客人是否添加。菜品或主食,要主动推销,主动介绍,及时为客人结帐,但不要催客人买单,自己结帐时要自己先审单,避免单据出错。

14. 餐后要和餐中享受一样完善的服务,及时添加最后一道礼貌菜及香巾。

15. 餐位不用的汤碗或其他物品空盘要及时撤掉,以保台面的整洁,宴会厅要主动为客人送果盘。

16. 客人买单时要当面数清钱数并告诉客人,如挂帐确认后方可让其签字,并表示感谢,如客人有走的动向,主动及时为客人拉椅,询问是否需要打包。

17. 送客意识加强落实,客人离店后迅速返回工作岗位通知厨房部是否看台后方可收台,收台时要轻拿轻放。

18. 收台时应按收台程序进行收台,要及时整理自己区域卫生或摆台以便及时迎客。

19. 下班前检查工作区域是否关灯、关门、关窗,电源是否切断,确保安全,请示领导方可下班。

20. 出现爆满翻台时不得出现空岗无人盯台现象,禁止客人外叫或自己斟倒现象。无论闲忙时要按标准质量正常心态,接待好下一批客人。

21. 员工之间建立好良好的同事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互相帮助,遵守本店一切规章制度。

22. 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业务素质能力形成学、帮、赶、超的良好风气,熟悉其他部门的情况,以便应答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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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县医院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1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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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桓委发[20xx]1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为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县林业建设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对象和内容

(一)单位考核

1、对象:局机关股室及各事业单位(不含国有林场)。

2、内容:自身建设、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临时工)。

2、内容:共性项目、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三、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自身建设(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单位目标任务、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2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涉及的服务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国有林场、林业站等有关人员,对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单位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一)。

(二)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共性项目(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服务、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涉及的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领导、本单位领导及有关单位领导,对工作人员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二)。

四、加分及否决项

(一)加分项

1、获省、市、县政府表彰的单位分别加7、5、3分;

2、获省、市业务部门表彰的单位分别加3、2分;

3、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突出,受到公开表奖的单位或个人,每次加5分。

表彰奖励以提供当年文件、证书为依据。同一内容加分项取最高奖励加分,不累计计算。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否决项

1、出现计划生育超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

2、出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

3、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受到省、市、县政府或行业部门通报批评的;

4、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或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单位或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给予一票否决,视为未达标或不称职。

五、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单位考核

1、单位考核分为三个档次,即先进(90分以上)、达标(70—89.9分)、不达标(70分以下)。

2、被评为先进单位的,通报表彰,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1000元;达标单位的,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700元;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取消绩效考核奖,考核小组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降职。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9分)、基本称职(70-79.9)、不称职(70分以下)。

2、考核优秀的,通报表彰;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不称职或两次诫勉谈话的,调整工作岗位。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为了确保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庄庆平、宋月春

副组长:韩克生、肖凤珊、王树杰、徐斌、高雁安、王思利、林玉华

成 员:史本利、梁震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其中韩克生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史本利、梁震任副主任,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探索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反思整改,务求实效。同时,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为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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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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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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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优秀班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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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保安人员的责任感,牢固树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工厂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给予奖励:

1、标准执行岗位责任制,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工作热情,遵守公司制度,当月未发生任何事故,公司给予表扬。

2、当公司的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灵活采取有效措施,起到了免受损失的效果,得到公司认可和书面表扬者,奖励伍拾元。

3、巡逻时能主动自觉维护厂内秩序,有效保护厂内环境,制止破坏厂内秩序的人和事,当场抓获破坏者,奖励贰拾元。

4、在巡逻中能及时发现偷盗嫌疑人踪迹,并采取有效措施当场抓获嫌疑人(有作案现场, 缴获赃物,作案工具)。奖励伍拾元。

5、能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及时报警,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论功绩大小奖励伍拾元至伍佰元不等。

6、在处理求助或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位,现场处理得当,有突发表现者,奖励伍拾元。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处罚:

1、不服从上级领导命令,不听从指挥者,予以除名。

2、当公司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临阵逃脱者,予以除名。

3、在执勤中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者,予以除名。

4、执勤时精神不振,睡岗或脱岗者,第一次罚款壹拾元,第二次罚款贰拾元,第三次予以除名。

5、巡逻时对破坏工厂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贰拾元。

6、未按规定巡逻和巡查记录不全,每次罚款伍元。

7、值班人员未对进出厂区的车辆、摩托车、来访者和物品等,未进行盘查和车牌登记者,每次罚款壹拾元。

8、未着装上岗或衣整不齐,罚款伍元。

9、巡逻时围观打牌,打麻将或去打电游者,每次罚款贰拾元。

10、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且严禁会客,如有违者,每次罚款壹拾元。交班时,值班未 打扫卫生,每次罚款伍元。

11、值班物品,机械等发生丢失或损坏,当事人赔偿。

12、辱骂和殴打同事,情况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医药费,处罚一个月工资作为 受害人精神补偿费,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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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会议记录

范文类型:细则,会议相关,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职员,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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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8月6日,党群工作部召开会议,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京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参加了学习。

党群工作部主任董刚首先传达了院党委关于学习贯彻《细则》的通知精神,强调修订后的《细则》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各党支部要深刻领会《细则》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广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认真学习,切实把《细则》精神学深吃透用好,并按照《细则》的规定,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发展党员质量至上,注重思想入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每一位新党员思想合格、政治合格;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高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强化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与会人员原原本本学习了《细则》。为了提高学习的效果,党群工作部在学习前出了几道思考题,要求大家联系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带着问题学,边学习,边思考。在对《细则》全文学习后,与会人员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党群工作部姜宏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考察以及转正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做了详细的说明,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进了共识,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家表示,这次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很实用,受益匪浅。会后要认真贯彻好《细则》的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为我院深化改革、实现科学稳健发展建功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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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销售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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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听从安排,配合部长的工作。

3、热心学生会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大胆敢管,切合实际,注重工作效率。

4、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树立在老师和同学心中的良好形象。

5、各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相互协助,相互尊重,相互团结。

6、注意自身的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不得做出有辱部门荣誉的事。

7、自觉遵守值日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值日工作。

8、如出现不遵守校规,违反纪律等情节严重者交由刘老师处理。

开会制度

1、每周星期团队办公室开会,若时间地点有变组长会通知。

2、开会要准时到场,不得迟到、不得无故缺席,若有事需交请假条到组长处。

3、保持开会过程中的安静,做到相互尊重,不得随意讲话、吃东西或睡觉。

4、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5、每次开会带好笔和本子,做好会议记录。积极主动发言,提出见解和疑问,阐明自己的观点。

6、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罚款制度

1、若开会无故迟到罚款2元。

2、若开会未戴校牌和团徽罚款1元。

3、不遵守开会制度,随意讲话,吃东西、睡觉等罚款2元。

4、若出现顶撞老师,欺负同学被反应的情况罚款5元。

注:各成员交的罚款由刘智龙保管,王黎曦记账,每周开会公布罚款事项,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交的罚款将作为部费,(部费用来成员假期聚会或奖励优秀干事所用)

奖励制度

1、获得优秀干事称号可奖励

2、在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干事可奖励

3、平日工作积极,细心可奖励

4、获得老师表扬可奖励

注: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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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辩论赛比赛流程及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1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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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赛办法

1、采用题目分组对决方式,即由抽出的题目决定分组进行对决。各队将在比赛前指定时间进行抽签,决定辩题和场次。抽到同一题目的正、反两方参赛单位为一组进行对决。

(注:复赛正反方在初赛举行后抽签决定;半决赛正反方在复赛举行后抽签决定;本次比赛共14场:初赛7场,复赛4场,半决赛2场,决赛1场。)

2、在组合确定之后,辩题同时公布。

3、辩题由主办方拟定,辩题公布后参赛队伍不得随意要求删改。

二、比赛流程

1、主席开场白:介绍比赛规程、参赛队及所持观点、评判团成员,然后宣布比赛开始。

2、参赛双方进行辩论

3、辩论结束,现场互动,观众就辩题发表观点。

4、评判团成员商议比赛结果。

5、评判团代表点评赛况。(在辩论结束后,评判团将推选一名代表,综合所有评委的意见,发表对该场辩论的评语。分析两队的表现及优缺点,提出双方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时间限制,评语应言简意赅。)

6、主席宣布结果,比赛结束。

三、辩论流程

1、第一阶段(陈词阶段)

(1)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陈词3分钟,反方一辩陈词3分钟。

(2)立证陈词(进一步阐述本方观点)

正方二辩陈词3分钟,反方二辩陈词3分钟。

2、第二阶段(盘问阶段)

(1)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任何选手(只限一名)选手回答。

(2)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任何选手(只限一名)选手回答。

(3)提问用时累计1分钟,回答用时累计3分钟。

3、第三阶段(自由辩论阶段)

由正方首先发言,然后反方发言,正反方轮流发言。共用时10分钟,每方用时5分钟。

4、第四阶段(总结陈词阶段)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4分钟。正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4分钟。

5、观众提问

观众可分别向正反方提问1—2个问题。观众提问不影响得分。

四、辩论赛辩论规则

1、时间提示

当辩手发言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的琴声提示,用时满时,以两响琴声终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盘问规则

(1)每个队员回答应简洁,提问应明了(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

(2)对方选手提出问题时,被问一方必须回答,不得回避,也不得反问。

3、自由辩论规则

(1)自由辩论发言必须在两队之间交替进行,首先由正方一名队员发言,发言队员坐下后,由反方一名队员发言,双方轮流,直到时间用完为止。

(2)各队耗时累计,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发言队员坐下后,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用时。

(3)在总时间内,各队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用时不限。

(4)如果一队的时间已经用完,另一队可以继续发言,直到时间用完为止。也可以放弃发言。放弃发言不影响打分。

4、辩手不可以宣读预先准备好的书本,或展示准备好的图表或大字报,但可以带小卡片,出示或引述书本、报刊的摘要,以加强论据。

5、比赛中,辩手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辩论时不得人身攻击。

五、辩论赛评分方式

1、每场比赛有5名专家组成评判团。

2、评判办法(本次比赛采取打分方法,团体和个人分别记分)。

(1)比赛的胜方由5位评委所打分数总和决定,得分高的一队取胜。

(2)每场优秀辩手由得分最高者获得,该总分为各评委所打分数之和。

(3)辩手个人得分只作为个人奖项的评审依据。

六、评判标准依据

1、团体得分部分(100分)

(1)审题(20分)

对所持立场能否从逻辑、理论、事实等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据是否充足,推理关系是否明晰,对对方的难点是否有较好的处理方法。

(2)论证(25分)

论证是否有说服力,论证是否充足,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事实引用是否恰当。

(3)辩驳(25分)

提问是否抓住对方的要害,问题明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问题或提问不清,应适当扣分。是否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是否给人有理有据的感觉。不回答或不正面回答问题应适当扣分。

(4)配合(20分)

是否有团队精神,能否相互支持,论辩衔接是否流畅,自由辩论时发言是否错落有致,回答是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给对方有力打击。

(5)辩风(10分)

语言流畅、用词得当、语调抑扬顿挫、语速适中;尊重对方辩手,尊重评委,尊重观众;表演得体、错落大方,有幽默感。

2、个人得分部分(100分)

(1)辩论技巧(40分)

辩手是否语言流畅、立意明确、能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理解、认识辩题,叙述是否有层次性、条理性,论证是否有说服力。

(2)内容资料(20分)

论证是否充分、合理、恰当有力,引述资料是否详实。

(3)表情风度(20分)

辩手表情、手势是否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尊重评委和观众,富有幽默感。

(4)自由辩论(20分)

是否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主动、准确、机智地反驳对方的观点,思路清晰,立场坚定、逻辑正确、应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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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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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

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 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 调配贮存设备;6. 灭菌设备;7. 灌装、包装设备。

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7-20xx《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xx《酿造酱油》;SB10336-20xx《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 10338-20xx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1.※有能力时可列入,但不判定。2.产品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 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两种酱油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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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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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领导。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与环境符合要求。

1、学校食堂配有相应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地。

2、食堂装配不锈钢材料制造的餐具专用的洗刷、消毒池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分开。

3、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蚊虫。

三、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四、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五、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主管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六、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七、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意识,并对他们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买当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人要给予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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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学纪律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1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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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日常纪律管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受益终身

(一)

上学

1、佩带红领巾入校门,见师长敬礼。违者一人扣1分,采取随时随地抽查,周一必检。

2、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禁止无故进入校门,更不允许骑车硬闯。违者扣其子女所在班级5分。

3、低年级需要接送的学生,应尽快培养适应能力,接送几周后,家长自行回避。

(二)

课间

1、课间10分钟,禁止在楼内喧哗,乱跑,打闹,游戏,吃东西。违者一人扣2分

2、学生上、下楼梯右侧通行,严禁拥挤、乱跑、打闹。违者一人扣1分。

3、严禁课间坐窗台或将身子探出窗外。 违者一人扣1分。

4、校园内,杜绝一切打仗、骂人、说脏话等不文明行为, 违者免去该生班级本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5、课间杜绝无故出校门或到校外买东西。违者一人扣2分。

6、眼操时间,要求全体做操,每班卫生员负责。 发现不做操的、不认真对待的,一人扣1分。

(三)

上课

1、上课铃响,学生立即赶往教室,坐好待老师来上课。无正当原因不进教室,一人扣1分。

2、 课堂上不许无理取闹,与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争执。违者一人扣1 分

(四)

午休

1、号召街内学生在家午睡后再来学校。

2、不回家的学生,在本班用餐、休息,禁止在校内、校门口打闹玩耍。不听劝阻的一人扣2分。

(五)

放学

1、 放学时,学生应有秩序站排出校门。发现乱走,打闹,拉手横排走,不站排的减1分。

2、放学静校,值日生尽快打扫,清理干净后迅速离校。违者扣1分。

二、活动纪律安全管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自控能力,全面提升个人素质

(一)

升降

国旗

1、升旗仪式,集合做到快、静、齐。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站好排的扣1分;

2、要求全员参加。有无故不参加的学生的班级扣1分;

3、升旗时,肃静,全体敬礼,唱国歌声音洪亮、整齐,严肃认真。 违者一人扣1分。

4、升旗班级按要求每日升降国旗,上好锁,放学后收回。忘记上锁的或不收旗的一次扣1分。

5、队员要爱护国旗。故意损坏或丢失的,当周该班不得流动红旗。

(二)间操

1、全员参加,做操时认真、达到运动量。

2、听从体委和体育老师的指挥。精神饱满,步调整齐。

全班被点名批评的扣3分;

一人被点名批评的扣1分

(三)值周评比活动

1、值周生每天佩戴袖标,服务态度和蔼可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一视同仁。

2、任何教师或学生不得干扰值周生的正常工作,无理与其争执或恐吓的,视其情节扣分。

三、学校卫生管理——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美好的人生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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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音乐,培训,全文共 1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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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是本校的教学宗旨。各专业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的音乐技术与音乐艺术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定以下条例: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四、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六、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七、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八、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九、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十、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十一、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十二、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十三、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十四、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十五、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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