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根据(汇集20篇)

浏览

4170

范文

831

制定初中生学习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059 字

+ 加入清单

中学生如何制定学习计划

1.切忌贪婪。每逢放假或周末,总能看到有的同学大包小包地往回带书,以为自己能学很多很多,可真正做了的,和自己预想的却差很远。人有时会过分夸大自己的能力,体现在学习上,就是经常制订不切实际的学习计划。本来自己一天能复习一章,却要计划复习两章,甚至三章。这种“贪婪”的计划对你的学习是有害的,因为它带给你的大多是挫折感和失败感。而这种心态又会让你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对计划的作用产生怀疑,认为自己很无能,认为做计划根本没什么用处。计划设定的目标是你希望实现的一种理想,是你在规定时间内准备要到达的地方。所以,在制定计划之前,你必须知道你现在所处的位置,必须知道你到底能走多快,在这一前提下,再规划你的具体行程,以及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在制定目标时,切不可好高骛远,定高不可攀的目标,这样的目标会一次次打击你的自信;也不要定不需努力就可轻松实现的目标,这样的目标会因没有挑战性而令你缺乏成就感,时间久了必会厌烦。而且,如果你执着于微乎其微的进步,你很快就会被竞争对手甩在后面。计划中的目标应该是你“跳起来能够得着的葡萄”,也就是说,你设立的目标可以稍稍超出你实际能力范围一点点,但不可走得太远,这样的目标,既具有挑战性,同时又可进一步开发你的潜力,提高你的学习能力。

2.制定计划要先难后易。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惰性,都喜欢做简单容易的事,对于繁琐复杂的事情能逃避则尽量逃避。在学习方面也同样如此。比如,你可以花大量时间整理文具、书本,包书皮,在笔记本上贴你喜欢的贴画,如果手头有本杂志,你会非常轻易地容许自己先看杂志,而将应该完成的作业一推再推,直到不能再拖,才会仓促完成。即使是做一份习题,你也总是先做比较简单的选择题,而不愿做相对麻烦的大题。如果是在家里上自习,你会花大量时间看电视,玩电脑游戏,你会动不动就想喝水,上厕所,吃零食,或者无休止地和家人聊天,自己原来准备做的作业,早抛到九霄云外了!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是你忘记了自己的核心目标?是你不知道努力学习的重要性?是你不愿获取学习上的进步?都不是,而是你的本能,你的潜意识在作祟。它指使你避重就轻,逃避枯燥、艰辛的学习,而将注意力转移到那些无需努力而且非常有趣的事情上了。那些琐事是非常简单的,做起来当然得心应手,而对于棘手的学习和作业,则不然了,它是一种对自我的挑战,需要你为此付出很多努力,失去许多暂时的快乐。所以你难免对此产生强烈的排斥心理。然而,这些事情对你的前途和命运又是至关重要的,你必须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用自己的毅力、决心和有计划的行动攻克一个个横亘在面前的障碍,你才能实现自己的核心目标,实现每一个人生梦想。你在制定计划时,可以先将某一时段内要完成的所有事情罗列出来,并分为三类: A类:重要而紧急的事;B类:重要而不紧急的事;C类:不重要不紧急的事。具体安排时,你一定要先完成A类,然后是B类,最后是C类。这样先难后易地安排,一方面可以保证你精力最充沛时完成最重要、最紧急的任务,提高学习效率,另一方面,在攻克较难的任务之后再完成较简单的任务,你会觉得更自信,更轻松。

3.不要让学习充斥你全部的计划。一说到学习计划,大多数学生头脑中往往只有学习这一件事,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学习是目前你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事情,但并不是唯一的事情。除学习之外,你还需要吃饭、休息、娱乐,这些活动无论从正面还是负面,都会给你的学习造成影响。所以要保证学习高效率进行,在你制定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学习时间在你一天生活中所占的位置,使学习与其它各种活动保持协调。在你的学习计划中,除了吃饭、睡觉、上课、课外活动不可少外,还应该把休息、娱乐也计算在内。另外,也别忘了给自己留一点与朋友和家人聊天的时间,听音乐、看电视的时间也别忘了算进去。一天活动富于变化,各有固定的时间和步骤,过一种健康、有规律的生活,这才是高效学习的基础。

4.计划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人们常说,计划赶不上变化,的确,在你具体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偶然的、突发的情况,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某项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比如:突然有亲朋拜访、生病或受伤了、同学请你帮忙、老师叫你有事等等,这些计划之外的事情经常会打乱你原有的安排,使原定计划不能按时完成。所以,你的计划安排一方面要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和量化指针,以便于执行和检查验收,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僵死呆板,没有任何的灵活变通。在具体安排时,应该是在紧凑,不浪费时间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弹性和保险系数,便于应付偶然情况。比如,你可以每天晚上空出半个小时,作为机动时间,专门完成一天当中没有完成的计划;每周抽出半天时间,专门完成本周未完成的计划。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一项中短期目标的实现,又不至因完成计划而失去生活应有的情趣。不过,虽说计划要具有灵活性,但原则上必须采取不能变更的态度。因为要想养成习惯,就尽量不能做例外的事。如果经常例外,那是不可能养成任何良好习惯的。特别是对于每天规定的A类、B类事情,必须按计划完成。

5.变“做”为做完,提高学习效率 经常看到学生订的计划,上面写着诸如此类的内容:早操前背外语;早饭时间预习数学;晚饭时间背历史……这种计划的确可以给你一种学习的方向感,让你进教室后少了一些无所适从的感觉,促使你尽快投入到学习之中。但是,它的效果并不能如你所愿。很多同学按这样的计划执行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并未取得预想的进步,进而对自己的计划失去了信心,只能使计划半途而废,又回复到原来的学习轨迹。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执行这样的计划后,你没有获得成就感。虽然你按计划做了,但你不知道自己究竟做了多少,离目标还有多远,你的一切行动还比较盲目,这样的结果必将遏制你的学习热情,你还怎么能将计划进行到底呢?对于这种情况,一个最好的方法是变“做”为“做完”,也就是说,你应该做出这样的计划:今天早晨要背过多少单词;今天上午要做完几道习题;今天晚上要预习哪一节内容,达到一种什么效果;……你不仅要在学习的量上有明显规定,更要在学习的质上有保证,要特别强调“做完”多少。这样做对你学习效率的提高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因为如果只是去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坏都是做了,但这样的“做”对你的学习是有害的。而一旦你有了“量”的标准,一方面会促使你以更高的效率而不是更长的时间来执行你的计划,另一方面当你完成一项计划时,你就会有一种成就感,这种成就感能进一步增加你的自信心,促使你以更高的热情投入以后的学习。

6、确立合理的中短期目标 说到目标,你可能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下一次考试要进入前几名。当然,这是一个主要的目标,但并不是唯一的。 因为要达到既定学习目标,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以成功为目的的时间管理,就是要通盘考虑,合理规划,让你的每一天、每一小时、每一分钟,都成为你进步的阶梯,全方位保证你高效率的学习,全面提升你的学习能力。所以你制定目标时,要考虑到生活的多样性,不仅要有学习目标,还要有与学习有关的其它目标。另外,中短期目标是指你在一学年内、一学期内、半学期内、两周内、一周内、一天内、一天中某个时段要达到的目标。一般多数学校每学期都会举行两次阶段性测试,一次是期中,一次是期末,中考班和高考班还要举行月考、模拟考试、调研考试等测验,你可以把这些考试当作是检验你目标是否达到的手段。中期目标以两次考试之间的时间为限;短期目标以一周、一日的时间为限。具体来说,你的中短期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中期目标:(1)学习目标。分析自己各科成绩,并与全班成绩进行比较。哪些科目是优势科目,哪些科目是劣势科目,对于劣势科目进一步分析其提升潜力,以此为依据确立下次考试要达到的目标。比如,某中学一位高二文科生李明在一次期中考试中,取得如下成绩:语文:92分;数学:108分;英语:72分;政治:86分;历史:56分;地理:84分。总分:498分,在班内排22名(语、数、英每科总分150分,政、史、地每科各100分,总分750分)。经过比较分析,政治、地理是优势科目,语文、数学基本处于上中游,英语、历史是劣势科目。劣势科目出现的原因:历史主要是由于历史史实记忆不清楚,材料题练得较少。英语主要是由于词汇记得不扎实,课外阅读量太少。就各科提升潜力而言,最大的是历史,其次是英语,接下来是数学、政治、地理、语文。那么李明下一步的学习策略,应该是在保持优势科目稳中有升的基础上,将大量精力放在历史和英语的学习上。根据这些分析,李明对下次考试制定了如下目标:历史:下次争取打70分以上;英语:下次争取打90分;数学、政治、地理、语文争取稳中有升。班级名次争取在下次考试中向前跃进五名。(2)心态管理目标。态度决定一切,你面对学习的态度不同,你的学习效率、学习效果也不一样。当你的学习成绩开始下滑或者徘徊不前时,你应该想一想,你对待学习和生活的态度是否出了问题。仍以李明为例。李明经过回顾分析,发现这一学期以来,自己对未来的看法和高一时相比明显不同。在初中时,他的成绩突出,被各科老师视为掌上明珠,倍加呵护。但上了高中,发现班内高手如云,老师也不如初中老师对自己好。由此对学习、对老师产生了许多看法。特别是经历了几次考试,发现自己的成绩总是处于中游,感觉自己和刚上高中时定的目标越来越远,对未来也觉得越来越没把握。当然,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感到学习越来越没劲。问题找到以后,李明制定了下一阶段的心态目标,并用以下文字作为激励自己成功心态的暗示语: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将有美好的明天。每天以高昂的斗志投入火热的生活,以执着的追求,顽强的拼搏开创属于自己的未来。(3)习惯养成目标。习惯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它能左右你的思想和行为。好的习惯可以加速你的成功,而不良习惯则会阻碍你的成功。李明回顾自己以前的学习,确实存在许多不良的学习习惯,具体表现为: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养成做笔记的习惯;自习时不能及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同学聊起来就没完没了,不能控制自己的时间;生活中表现得松松垮垮,生活节奏较慢。针对这些总是,李明确定的习惯目标是:

A.养成上课做笔记的习惯; B.养成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 C.养成珍惜时间的习惯;

D.加快自己起床、吃饭、走路的速度,加快生活节奏。

7、学习方法目标。学习成绩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习方法不科学。科学的学习方法遵循人的认知思维规律,可以让你事半功倍,而差的学习方法背离人的认知思维规律,只能让你徒劳无功。如果你现在成绩较差,你应该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哪些是合理的,高效的,哪些是低效率的。对于低效率的学习方法必须改变,如果你不改变,你只能取得和以前一样的成绩。李明结合自身特点,确定的方法目标是:A.全面采用链式记忆法,特别是对历史和外语科。每天晚上抽半小时左右,回顾一天所学内容,并将其整理在一个综合笔记本上;第二天早上的第一时间,复习前一天所学知识;晚上整理一天所学内容之前,再一次复习。每天如此反复。周末将一周综合笔记从头到尾再复习一次;下周末再将上一周笔记复习一次。这样做可以将每天学到的每个知识点,通过至少七次的记忆,达到熟练并形成永久记忆的效果。B.启用目标管理法。以周为单位,每周末,设定下一周要达到的目标,并于下周末检查目标是否达成;每天临睡前,设定第二天的目标,并于第二天临睡前检查目标是否实现;每节课要有每节课的目标,并于课后及时检查目标是否实现;自习时,要设定自己拥有的这个时段要达到的目标,并及时检查目标是否实现。C.数学、外语把重心放在精细预习上,就数学而言,老师上课前,不仅要通读本节教材,而且要把本节练习题、作业题完成。就外语而言,老师上课前,要把本节有关的词汇、短语背过;把课文通读3次以上,并弄清课文意思。另外,坚持每周至少背一篇课文和一篇对话,以培养语感。D.语文、政治、历史、地理重心放在课后及时复习上。每节课后,要及时复习老师课堂上讲过的重点、难点,及时完成有关习题。特别是对于历史,除听老师的讲解外,自己要将学过的内容及时归类总结。在平时做题过程中,语文要加强作文训练,政、史、地要多做大题。

8、目标已经确定,接下来就是如何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实现这些目标。.规划你的时间表。就人的生命而言,从出生到死亡,这一段时间就是一个人生存、奋斗的时间,也就是他整个的人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时间,确实就是组成生命的元素。以你目前的状况而言,从你现在所处的位置到高考的这一段时间,就是你实现核心目标,谱写自己命运基调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只要你有坚定的信念,并能为此全身心付出,任何奇迹都可能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时间表是指导你完成学习计划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它,可以监督你的学习进程,约束你不利于实现目标的言行,逐步改掉种种浪费时间的不良习惯,使你的每一分钟都能发挥最大的效益。那么,该如何规划和设计自己的时间表呢?在两次考试之间,做短期的周时间表和日时间表较有意义,这样的时间表可以将你每一天、每一小时的学习目标详细地列出来,并可以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周时间表应在前一周末排出,最好能根据学校课程表安排每天的学习内容。日时间表应在前一天晚上或者当天早上排出,可以在学校作息时间表的基础上,安排自己一天内的学习进程。李明为了在下一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已经做的许多准备工作,他给自己做的时间表是这样的(周时间表是上周周末安排的):一周计划:本周励志格言:时间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挤,总还是有的。本周学科目标:语文:背诵本单元要求背诵课文;熟记本单元新学实词、虚词;完成本单元练习册上的习题;完成《考试报》同步练习;写两篇作文;坚持每天写日记。数学:本周要讲第一单元第一至三节。每节课前要认真预习,在老师讲课前,将该节练习题和作业题完成。自习时间用于完成练习册、《考试报》及其它有关资料的习题,或用于预习下节内容。对于做过的每一道习题,要做全面分析。本周做习题总量,不得少于60道,即每天最少10道题。英语:英语是弱科,学习时需特别用功。本周要讲第一单元,共4篇课文。在每节课前要做好预习,通过预习要做到:熟记本节课将涉及的词汇;能够通顺读课文;理解课文意思,能用自己的话表述课文大意。完成练习册和《英语周报》习题。至少背一篇课文和一篇对话。写至少三篇英语日记 政治、历史、地理三门科,要特别注意提高课堂效率,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后要结合课堂老师讲解,整理笔记。另外,对于各科练习册、历史与地理填充图册要及时完成,对于每科大题也不放过。充分利用好同步辅导的参考书,并将其上的习题完成。纪律目标:按时作息,上课及自习时间尽量少说废话。不得看小说、杂志。习惯目标:进一步坚持自主完成作业的好习惯。

一周时间安排:

星期 时段 时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备注 早上 5:30-6:00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睡个懒睡

6:20-6:45 背英语词汇笔记 背历史 背英语课文 背政治 背英语作文 背数学公式定理 上午 8:15-8:35 预习上午科目 预习上午科目 预习上午科目 预习上午科目 预习上午科目 预习上午科目 整理上周本周综合笔记 做下周计划

中午 12:10-2:10 做数学习题 做历史习题 做英语习题 做数学习题 做语文习题 做政治地理题 活动

3:40-4:30 机动时间 机动时间 机动时间 机动时间 机动时间 机动时间

晚上 6:30-7:40 写日记做数学 写日记做外语 写日记做语文 写日记做历史 写日记做地理 写日记做政治

9:20-10:00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整理昨天今天综合笔记 执行评估 本周总体评价

一天学习计划(根据当日课程表制订):

项目 起止时间 学习目标 执行评估 起床 5:30 背前一天综合笔记;

早操 6:10—6:20 清洁 6:20—6:45 记住今天要学的12个单词。读通第一课课文 第一自习 6:45—7:25 背上周历史所学内容

早饭 7:25—8:35 预习数学,做完本节练习题

预备 8:35—8:45

第一节 8:45—9:25 上课

第二节 9:35—10:15 上课

课间操 10:15—10:40 上课间操

第三节 10:40—11:20 上课

第四节 11:30-12:10 上课

午饭 12:10—2:10 做英语练习册及《英语周报》同步练习

预备 2:10—2:20

第五节 2:20—3:00 上课

第六节 3:10—3:50 上课

活动 3:50—4:30 完成历史作业

第二自习 4:30—5:10 预习数学下一节内容,做完练习及下节作业

第三自习 5:20—6:00 完成地理作业,并做完参考书同步练习

晚饭 6:00—7:40 写日记 复习昨天综合笔记

自由支配 7:50—9:20 总结今天综合笔记。 预习明天英语课内容

熄灯 9:20 今日总体评价

现在请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李明的方法,设计你自己的时间表。你可以多复印几份空表格,每周周末、每天晚上将下一周、下一日的目标填上去。这就形成一份专门适合你自己个性的时间安排表。如能保证每周、每天完成表中规定任务的70%以上,你的成功就指日可待了。

9、执行计划的行动纲领。目标已经明确,时间表已经排好,而且通过对自己、对考试的透彻分析,已做到知己知彼。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东风”,就是你的行动。你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开始执行你的计划。不管你的目标有多么高远,你的计划有多么周全,如不采取行动,你什么也干不成。但是,最艰难的一步,也就是采取行动,执行计划。这需要的不仅是你的智慧,更要求你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稳若磐石的决心,否则,你的目标便是空中楼阁,你的计划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要保证计划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你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对实现目标坚信不移。无论你定的是什么样的目标,你必须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你要做好心理准备,在向目标奋进的过程中,你必然会遇到许多障碍,这些障碍有的来自外部环境,如同学、朋友的引诱,亲人的溺爱等,有的源于你自身,如忧虑、猜疑等消极情绪和懒惰、放任等不良习惯。这些障碍,会一次次地劝你放弃,让你再次回复到起点。你得在所有人都认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对自己坚信不移,没有尝试,绝不要轻言放弃。要知道,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努力,任何奇迹都可能发生。(2)敢于对外部干扰说“不”。我敢肯定,在此之前,你一定也制定过一些学习计划,但这些计划大多数都不会有太长的生命力。不是因为这些计划不好,主要是你缺乏对外部干扰说“不”的勇气。诚然,我们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不可避免地要和人交往,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各类媒体。但是你必须坚持一点:无论怎样,不能影响你学习计划的执行。这一点,是你取得成功的底线,越过这条线,你很难取得自己想要的成功。当你正聚精会神地学习时,你的朋友会软磨硬拖地拉你出去踢球;你的同学会嘲讽你:“这么狠学,是不是准备考清华呢?”;你的亲人会关切地给你端茶送水,并劝慰你:“今天不早了,明天再看吧。”;另外,还有周围同学的欢笑声会让你跃跃欲试;精彩的电视节目向你频频招手;情节跌宕起伏的小说又令你心驰神往……这种种诱惑你能抵挡的了吗?但是,为了目标的实现,你必须鼓起足够的勇气,敢于大声说“不”,如果你中了这些干扰的“圈套”,你的计划将再一次成为一纸空文,你的目标也将变得虚无缥缈。(3)不要为懒惰的退缩寻找借口。奋斗只需要一个理由,而懒惰与退缩却可以有千百个借口。人的天性中有一种惰性,喜欢追求安逸和享乐,不愿承担责任,不愿面对繁琐、复杂的劳动。但如果一个人任由这种天性自由滋长,那么他的一生将会一事无成,他将生活在贫穷与困苦之中,即使他有万贯家产,也不过是一团行尸走肉,不会有丝毫作为。世界上任何成就的取得,无不是克服懒惰的结果,无不是不断进取得的结果。执行计划、实现目标的过程,是一个高强度、高效率劳作的过程。在执行这一计划的过程中,你可能要比别人付出更多。当别人还在梦乡的时候,你得按计划起来学习;当别人享受愉快周末的时候,你得按计划复习一周所学内容;当别人听音乐、踢球、和朋友聊天的时候,你得耐住性子执行自己计划。除非是在你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放松一下。你不要试图给自己懒惰和懈怠找任何借口,因为任何借口只要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致更多,你每退缩一步,就会离目标更远一步,那个所谓的计划,也就形同虚设。(4)为自己的每一次进步喝彩。无论周计划表还是日计划表,都设有“执行评估”一栏,在完成计划的过程中,每周、每天都应对全周或本日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优:保质保量百分之百地完成了计划;良:完成计划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差:未完成计划的一半。自评为差时,需找出未完成任务的原因,然后利用机动时间补齐。自评为优时,可以适当地奖励自己一次,比如看会儿电视、打会儿牌、和朋友聊会儿天、出去玩一会儿等等。学习取得明显进步时,可以大奖自己一次,如允许自己美餐一顿、为自己买件心仪已久的衣服、奖励自己一个好的CD、去近处旅游一次等。你不要小看这种自我奖励,通过这种形式,你能充分感觉到自我努力的成果,增强自信心,增强对自我的把控能力,在激励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而且会自觉地提出下一步更高难度的挑战,在一次次微小的成功中,你正不知不觉地实现着自己的目标。(5)经常回顾自己的目标和时间表 你应该将你的人生大目标、中短期目标、周目标、周时间计划表和日时间计划表等这些工具放在你经常看的地方,比如列在你日记本的扉页上、放在你的文具盒里、张贴在洗手间或卧室的墙壁上等随手可及的地方,尽量每天对这些工具回顾一次。通过这种视觉暗示,你期望实现的目标将变成一种强烈的欲望,为满足这种欲望,你会不断提醒自己严格按计划学习,保证自己的每一点努力都是不断向目标靠近,尽量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以上五项执行纲领,在你完成计划的过程中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坚持这些纲领的要求,可以将你对未来美好的愿望转化为持续、高效的行动,一步步拉近现实和目标之间的距离。五项纲领,是你实现目标、走向成功的保障。切记,莫忘!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7201 字

+ 加入清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条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本,欢迎阅读!

20xx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幼儿园教学计划制定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教研,全文共 1023 字

+ 加入清单

一、指导思想:

《纲要》指出:教师在幼儿美术教育应视幼儿为创造的主体,给幼儿创造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的美术形式,大胆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的快乐,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技巧。

幼儿美术教育活动是满足儿童感受美的情感教育活动,最终目标是培养幼儿创造力、想象力、思维能力。幼儿美术活动的内容涵盖了幼儿生活的全部,幼儿的所见所闻,包括对周围环境的人物、动物、植物、风格、建筑、各种有趣的玩具和幼儿园的生活游戏等等,都是通过美术活动体现出来。因此,在美术专用活动室的计划制定上,我们提出了主题背景下幼儿园美术教育的研究课题。我们所谓的“主题背景下幼儿园美术教育”是指:以主题为线索,以幼儿为主体,以经验为基础,以美术为手段,注重幼儿的兴趣与需要、注重幼儿审美情感的体验、注重幼儿造型构造与主观表达的创造性。这种活动,打破了学科界限,强调课程的综合化,而这种整合不仅是形式上的综合,更是幼儿各种经验的互相结合,使幼儿的整体素质得以全面发展。

二、目标要求:

1、愿意参加绘画活动,体验绘画活动的快乐,对绘画活动感兴趣并养成大胆作画的习惯。

2、认识油画棒、蜡笔、水彩笔、水粉画笔、纸等绘画工具和材料,掌握其基本使用方法,正确的握笔方法和作画姿态。

3、学习画线条(直线、曲线、折线)和简单形态(圆形、方形等),并用于表现生活中熟悉的简单物体的轮廓特征。

4、认识红、黄、蓝、橙、绿、棕、黑、白等颜色并选用多种颜色作画,对使用颜色感兴趣。

三、活动组织要点:

1、注重幼儿艺术思维能力的培养。老师作用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

2、注重幼儿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去思维去发现。

3、注重幼儿构图技能的培养,充分体现自我创造能力。

4、注重幼儿美术兴趣的培养。通过活动,培养幼儿动手能力、培养幼儿参与兴趣。

四、活动室操作要求:

活动室操作具体目标与要求:

1、工具材料合理摆放,能够取放自如。

2、工具材料的使用与保管。活动前要有序地摆放材料,活动后要整理好材料。

3、活动中能自觉保持活动室安静、不大声喧哗。

4、注意材料工具的安全使用!

四、活动内容:

第一周:装饰画《孔雀》

第二周:装饰画《向日葵》

第三周:装饰画《青花瓷》

第四周:装饰画《狮子》

第五周:装饰画《瓢虫》

第六周:装饰画《奶牛》

第七周:线描:《小小花伞》

第八周:线描《圣诞袜》

第九周:线描《竹篮》

第十周:线描《城堡》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准则和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2 字

+ 加入清单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分】

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 中国共产党章程 【2分】

3、《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1)警告;(2) 严重警告 ;

(4) ;(5) 。【8分】

4、《纪律处分条例》中六大纪律是指:(1)党的政治纪律;纪律;

(3);纪律;(5) 纪律;【8分】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四个必须”是:A、必须坚定 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5分】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5分】

C、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5分】

D、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80 字

+ 加入清单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相信随着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将更加密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倒逼机制将更加严厉。问责如同一把杀手锏,给那些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在工作生活中信马由缰、信口雌黄、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的作风套上了笼头,不敢再肆意妄为,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了不可碰触带电的高压线。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真抓”还是“假抓”、“实抓”还是“虚抓”、“常抓不懈”还是“偶尔抓抓”,都体现了转作风是否严实。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严”和“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

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松;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广大干部严实的工作作风树起了标准:工作要做细,不能“做戏”。转作风一定要实实在在,切不可虚张声势,立场不坚,则“四风”之疾永远不能痊愈。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教师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党工团,全文共 1124 字

+ 加入清单

1月27日公司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公司中层及以上非党员领导同志在活动室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值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也是容易滋生廉洁风险的时间段,让大家充分意识到《准则》和《条例》的意义,以及国家从严治党的力度。党支部书记和大家逐条对内容进行了剖析,会后要求参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内容,在下次的座谈交流会上要谈出自己的想法,以及怎样防范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

2月19日党支部在活动室举行了有关《条例》和《准则》的座谈会,党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悉数到场,支部书记率先发言。“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通过学习和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及现状,党员同志坚定自觉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牢记于心,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为“十三五”工作的开展从思想道德上予以洗礼”。会议进程中党员及领导干部都积极踊跃发言、交流。

经过谈论大家着重提到做好新《条例》和《准则》的贯彻落实是行动根本,我们必须要做好这六个方面。一是切实加强《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思、践、悟”,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二是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保证《条例》执行到位;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五是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六是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参会的党员同志和部门领导结合部门工作及集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廉洁风险点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找出廉政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和制定管控方案,切实有效的做到廉洁自律,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管理、思想道德等多方面进行梳理,让大家从工作中自我约束,并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纪律、讲规矩,明底线、知敬畏,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做到道德高线举起来,纪律底线不失守。纪检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真抓真管、敢于碰硬、严以律己、秉公执纪,带头贯彻好《准则》和《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28 字

+ 加入清单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幼儿的生命安全, 牵动着所有家长的心。当前新闻媒体接二连三的幼儿园事故报道, 确实触目惊心, 这给幼儿园领导、教职工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幼儿安全这个重大课题。一下是我园近年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 、人人重视, 人人有责:以前教职工们一般都认为, 安全管理是园长的事,园长怎么说, 我们就怎么做, 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意识, 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单向‚‛被动‛的局面。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注意抓薄弱环节, 抓责任到人, 强化全园员工的安全意识, 建立奖惩机制, 因而推动了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向‚互动‛, 形成了人人重视、人人有责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如在幼儿吃药问题的管理上, 以前的做法是当幼儿生病时, 家长将幼儿中午的药寄放在班级, 请教师或保育员提示其孩子服药。但教师和保育员因工作繁忙琐碎, 有时难免会耽搁幼儿服药的时间。为保证幼儿服药安全, 保障幼儿健康,幼儿园制定了《幼儿吃药统一管理制度》, 规定了各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求家长认真填表, 说明幼儿的班级、姓名、病因、药物名称、需要教师提示孩子服药的时间等,并签上姓名; 对于家长寄托的药品, 保健医生要认真检查、核对并在药品袋上标明幼儿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级,然后存放于药箱内妥善保管。保健医生除按时指导幼儿服药外, 还必须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视时间内, 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或应急处理, 以保证幼儿在园健康快乐。

二、 分层管理, 确保落实:通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我们发现案发幼儿园普遍都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或是不到位的现象。因此, 我们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层层负责管理的责任制。我们建立健全了《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幼儿接送制度》《突发事件疏散预案》等制度和预案; 实行分层管理 , 建立主管负总责、分管具体抓、成员为骨干、全员一起动的管理工作体系, 并成立了一支由园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 的‚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园长作为园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 不断地提高教职工的安全工作意识,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副组长要根据幼儿园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成员则从各自的工作层面, 以检查发现、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工作。创安领导小组每周不定期检查, 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 集中组织检查整改结果, 由此实现了由专人管理转向‚联网‛管理, 形成了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达到了‚安全工作责任制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目标, 由此将一切不安全因素杜绝在源头上, 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关注过程, 重在指导:任何行动都有其目标, 都离不开一个行动的过程,过程的好与坏, 往往决定着目标的达到与否。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是通过对安全措施落实过程的控制来进行的, 它注重管理的细节化、精细化, 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方式。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中应注重过程, 关注细节。如园里的每位教职工都应与园长及分管领导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 协议中具体罗列保教人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实际上就是一份安全操作说明书。如协议书可以规定‚:幼儿外出坐车之前, 老师必须检查车上窗户、座位是否有安全隐患, 上车前收缴幼儿手中的危险物品, 上车后老师要全神贯注地观察幼儿, 防止他们打闹或将头手伸出窗外。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又如, 为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幼儿园的食品均为定点采购, 定点供应商必须交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检疫证等的复印件备案, 并与幼儿园签定食品供应安全责任书, 其中可以规定‚:乙方( 供应商) 所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质量及卫生标准, 杜绝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流入幼儿园,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质量及卫生化验单。‛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检查环节很重要, 不能走过场,因此我们注重抓好‚八查‛:一查安全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情况。每学年初将修订后的《安全责任书》发给各岗人员, 如无疑义, 即由各负责人与之签定, 同时结合相关学习, 不断地强化大家的责任意识。二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畅通情况。三查园里教学、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我们通过责任到人的方式, 将班级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检查落实到每一岗、每一天, 同时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整改, 做到防范在先, 确保安全。四查为幼儿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五查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我们制定了《幼儿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提出活动前要上报分管领导、要周密制定活动方案, 活动中注意组织、管理, 活动后注意清点人数等要求。六查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情况。七查幼儿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八查安全工作的家教宣传和家长配合教育的情况。同时利用 ‚安全教育月‛的综合治理进行强化管理, 使‚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落到实处。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 加入清单

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阅读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0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分别印发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作出部署。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全党的事,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制定学习计划的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943 字

+ 加入清单

一、如何制定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是在学习活动开始之前,他人或者学习者自身对某一段时间内学习活动的设计和安排。学习计划有时也叫学习规划,或规划自己的学习。这种安排设计四个因素,即目标内容、时间、标准和方法措施。

第一,在学习方面有什么打算。包括重点的确定;方法的改进,如课堂听讲应注意什么,复习、预习应怎样进行等;具体目标,如期末各学科的成绩要达到什么水平等等。 第二,时间安排。上述的各项任务的目标要想落实,必须有时间保证,所以在计划中一定要对完成各项任务的时间做出具体的安排,这里应注意,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准确,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以便根据情况变化做出调整。 第三,具体标准。规定出明确的标准是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标准的学习计划是空洞的计划,也很容易落空。比如计划每天回家后记20个英文单词,到底怎么才算记住了,是会背、会默写、还是会读,要有明确的要求。 第四,制定完成学习任务的条件、策略方法和具体措施。

一个学习计划的制定一定要切实、具体且具合理性。

二、课前预习的方法:

课前预习的方法要点:

(1)看过课本之后,尽可能将有关的资料事先查得清清楚楚(可参考辞典、参考书);

(2)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做个记号,听课时特别留意,带着问题听课,有的放矢学习。

三、提高听课效率七种因素

1、有效的课前预习不可忽视;

2、授课前的学习状态调整——帮助学生打开“学习之门”,带着问题听课;

3、对于在预习中认为弄懂了的问题,主要听老师的讲解是否和自己的理解一致,纠正自己在预习中对一些知识的片面理解或错误理解。;

4、工具书的使用;

5、听课笔记的记录;

6、课堂练习的必要性;

7、组织有效的复习。(日复习、周复习等)

四、如何独立完成课后作业:

做作业不仅能帮助孩子巩固学习过的知识,而且能培养他们独立完成作业、计划安排时间、约束自己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有些孩子就是不愿意完成作业,回家以后先想着玩,把作业拖到很晚才完成;还有的孩子喜欢边写边玩,极易受外界的干扰,非得在家长的不断督促下才去做。有些男孩子特别不愿做语文作业,有些女孩子却不愿意做数学作业,不爱动脑筋;有些更严重的孩子干脆就不记得老师留过作业。所以,在小学阶段培养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非常重要。

第一、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

第二、强化学生学习学习意识;

所谓独立完成作业,就是要靠自己的能力完成作业。因为做练习的目的,一是巩固所学知识,二是检查对知识的理解是否正确,在用适应中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教师或家长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谈一谈如何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与提高学习效率的关系:

现代教学论指出:“未来的社会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在于获得一堆知识,而在于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学会生存》一书中也指出:“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这是让学生学会学习,提高学习能力的呼唤,也是新世纪新时代的要求。所以,运用科学的教学手段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非常必要,它对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有着保障性的作用。构建“自主参与”的课堂学法结构:

以旧引新,促进知识的迁移,为学生的学习作好准备。

新知获取,注重培养自学能力,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思维过程。程序操作,灵活运用方法,为学生的学习增强自主意识。加强训练,沟通知识的联系,为学生的学习完善认知结构。

1、把问题作为教学的出发点。

即不以单纯的感知为出发点,更不以直接告诉现成知识结论为出发点,而是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启发诱导,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他们在迫切要求之

2、指导学生开展尝试活动。

在使用讲授法的同时,辅之以指导学生亲自探究、发现、应用等活动,包括阅读书籍,重温某些技能和概念,观察,实验,类比、联想或归纳、推演,议论和研

3、组织分水平的变式训练。

学生的练习必须注意防止一味地机械模仿,应使练习的思考性具有合适的梯度,并向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给出问题条件的机会,逐步增加创造因素,提高训练效

4、连续地构造知识系统。

结合必要的讲解,适时地指导学生归纳出所获得的新知识和新技能方面的一般结论,将其纳入学生原有的知识系统,或对原有知识系统进行改造,使之包容它们。

5、根据教学目标,及时反馈调节。

对学生掌握的知识技能,订出具体明确的目标分类细目,便于检测。教学过程中要随时了解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效果,有针对性地进行答疑和讲解;一个阶段以后,应当给掌握阶段内容有困难的学生以补授的机会,使之达到所定的目标要求。

构成学习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是:预习、上课、作业、复习,在不同的学习环节中都要进行学法指导。如在如何预习、如何上好课,如何独立完成作业,如何复习总结等方面进行有机渗透,把教给学生学习方法和能力的培养有机统一起来,使学生的学习潜力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287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其它____。

五、工程造价: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万元),安装: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电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工作

3.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样为准)提供完整的施工图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_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写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自___年_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附件一)。

二、开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不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导致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承包方原因导致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样、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材料改变或用代用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经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该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以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实物或指标(详见附件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_%计人民币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万元,分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总价数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

七、承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

承包方在接到文件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样、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第三方会审写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或重大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才予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样,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且技术资料设计图样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样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第九条 质量保修

一、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负保修责任。

二、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三)。

三、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4.保修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承包方赔偿: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附件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注:维修、屋外、管理,给排水等项目也应按此表逐项填写。

附件二:

由发包方负责供应设备和材料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7642 字

+ 加入清单

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20xx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那么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

明确一:

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冷宏志称。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

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

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

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指出,首先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摸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但这项行政管理制度,客观上确实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前提条件。

“不动产登记还未触碰到公众敏感点,公众最在意的是房地产税开征。”党国英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从整合机构,到全面可查询还需要几年时间,到真正开征房地产税还有一段路要走。即便是有多套房准备出售,也会慢慢卖,不需要着急抛售。”

附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x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实施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14 字

+ 加入清单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合同条款之项原因决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 乙方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重大损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原合同无法经当事人协商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9、 乙方胜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培训或者工作岗位仍胜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也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 乙方辞职;

13、 法律规定的情形;

14、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二、甲方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___月工资合计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标签:终止劳动合同范本?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12 字

+ 加入清单

继上周连续4天集中学习后,我镇继续推进“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按照学习计划,由镇党委副书记李军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优越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5672 字

+ 加入清单

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严格按照、省委、市委和局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基础在学、关键在做、知行合一、做合格党员这条主线,强化学习教育、突出问题导向、贯彻从严要求、注重载体提升,较好的落实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一、二专题确定的各项任务。

特别是在市委下发《通知》后,自己高度重视、自觉践行,着力在前期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再次熟读了“一准则两条例”等党内法规,研读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等等。通过原原本本学、结合工作学、带着问题学、对照反思学,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全面从严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感悟到了“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必须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亮起来、强起来,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都要固牢好、坚守好。

一、对学习教育的感悟

习,从“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到“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从“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到“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为我们更好地工作、生活,提供了重要遵循。对照的重要讲话精神,使我深深地感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不廉洁问题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破规、破纪、违法的“第一杀手”,必须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底线观念,遵从底线行为,切实做到不触、不碰、不破,着力做到“四个明确”。

(一)明确有底线先得划准底线。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法规就是底线。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底线则是党规党纪。为官从政,必须划牢为民的底线,强化宗旨意识,不忘公仆使命,惟此才能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必须划牢清廉的底线,常思贪之害,方能以“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的自警自省,拒腐蚀,永不沾;必须划牢公正的底线,公心为人,公道办事,方能“行通衢大道者不迷,心至公无私者不惑”,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成绩。

(二)明确底线是成长和发展的底座。改革开放多年来,随着思想解放、利益多元,不同群体有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国家活力的表现。但价值多元不是价值扭曲,更不是价值沦落。如果没有是非标准,没有言行底线,这种迷失方向的狂奔,就会成为法律和道德双重失重的沉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走到今天的领导岗位实属不易,必须要不忘初衷、匡正价值、夯实底座、奋力前行

(三)明确划好底线更要守住底线。底线,用党性守卫;法纪底线,用原则守卫;道德底线,用修养守卫。守住底线,重在心存敬畏,心有敬畏,行有依归。心无敬畏,堤必溃决,人必失由。敬畏法律、党纪,才会“思”出乎理智、“做”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有底线才会有底气、腰杆直、走得远。试想,如果触碰了底线,吃了不该吃的,拿了不该拿的,住了不该住的,就会被“围猎”,被“请君入瓮”,结果只能是被人牵着鼻子走,谈何做人挺起腰杆,做事硬起手腕。

(四)明确破底线所付出的成本。底线是党员干部做人做事的安全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任何不守底线的“演戏”,都是给自己“挖坑”,正如“真理的隔壁是谬误”一样,底线的下方就是深渊。一旦突破底线,就会像大厦失去了支柱,大坝动摇了根基,必然带来思想上的变质、道德上的堕落、法纪上的触电。可以说,守住底线,就能保证自己的安全、人身自由。越过了底线,就会损害党的事业,害人害己。

二、对照检查出的问题

按照市委“四个合格”要求,在前期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的基础上,结合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召开,重点从遵守纪律规矩、忠诚干净担当两个方面,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开展了征求意见建议、谈心谈话等活动,征求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条,经归纳梳理主要存在以下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订出了问题清单,建立起了整改台账,正立行立改、积极整改。

(一)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纪律内涵认识不清、了解不全、把握不准的问题。比如,对纪律的特殊要求理解偏颇,把行动上不出格等同于上合格,认为“过去没有做违反纪律的事、说过违反纪律的话,今后也不会有”的模糊认识。二是对一些敏感性、坚定性很强的问题,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斗争,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鉴别力,认识不到问题的性质,看不到潜在的风险。三是在纪律的执行上,存在遇事不善于从上思考和上认识的问题,特别是对上级要求,有执行不力、措施不当、打折扣的问题。

(二)遵守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的规矩学习教育不够。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在这方面引领学习教育不够、部署安排不够、着力践行不够。二是没有推动形成机制。在前期,虽然认真学习了《一准则两条例》,收到了很好效果,但没有建立推动形成“常”、“长”机制。三是执行上有不到位的地方。存在着与分管单位、或个人关系不大,结合不太紧密、或者执行中有困难的,就采取开个会、发个文,要求一下就完事的情况,实际上是打折扣、搞变通的表现。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强。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尤其是在分管工作的决策上,事先没有征求分管口科长或同志们的意见建议,有临时动议现象,发扬民主不够充分。二是带头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不经常。特别是在“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的落实上,存在有缺席参加的情况。三是在执行党委决策部署上,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的还很不到位、很不见底的问题。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责任认识不足,适应新常态、融入新常态、把握新常态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分管口上,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还没有真正的立起来、强起来。二是意识上存在淡薄。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自己用不着过问、用不着操心、用不着扛责的问题。三是责任上存在模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对分管工作强调抓好落实的多,重视质量效率多,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强调少、要求少、过问少。

(五)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己存在到基层少、到群众中去少的不接地气的问题,尤其是对县(市)调研指导工作不经常,存在听汇报多,深入实际少,一般性调研多,带着课题调研少的问题。二是在为老干部服务上,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够强、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引导老干部为我局建设事业建言献策不够、发挥作用不够。三是在机关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水、电管理上,存在浪费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解决办法。

三、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对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忠诚干净担当标准要求,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反思存在问题的根源,我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理想信念弱化。认真剖析存在于“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等方面的问题,我感到尽管有多重因素叠加,但最根本原因是放松了理想信念的坚守。自认为经常参加市委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系统地研读了中国共产党党史、党章、马列著作、毛泽东思想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经验,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坚定的。但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又觉得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共产主义社会还很遥远,不自觉地放松了思想改造与信念坚守。同时总感觉到自改革开放以来,不廉洁现象严重、社会风气不正、伦理道德缺失、贫富悬殊拉大等社会问题,距离共产主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而在思想上,就潜移默化地弱化了理念信念,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才能有远大的志向、明确的奋斗目标,才能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和献身精神,才能真正地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更好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这是作为一名共产党人必须坚持的一条红线。反思存在问题,主要是加强理论学习不够,自我提升不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理想信念。

(二)纪律规矩模糊。在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是纪律,遵守纪律是遵守和执行其他纪律的前提。作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纪律,严于律己,就要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时刻与党保持一致,不能犯迷糊,装糊涂,东张西望,左顾右盼;不能有意无意地议论传播有损党和党的领导人形象,误导周围人情绪的小道消息,奇闻逸事等;不能凭自己的喜怒哀乐,说任性的话、糊涂的话和不负责任的牢骚怪话;不能违反纪律,丧失原则,私下交易等。剖析自己在遵守纪律和规矩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虽然是细枝、是末节,但也不能小看、轻看,更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就必定会出错,会乱套,会出问题,甚至走向事物的反面。反思自己在纪律规矩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强化理念武装不够、敏锐性和鉴别力不够。

(三)党性修养不强。在“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之前,感到自己参加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已经解决了存在于自身的各方面问题,纪律意识、规矩观念、党性原则还是比较强的。但认真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认真对照市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的要求,深刻反思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严重性、危害性,深感自己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没有很好地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而达到党员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党性修养和素质要求,缺乏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缺少注重增强党性修养、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紧迫性。尤其是在理论方面,由于经验主义作怪,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强烈愿望,常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指标。反思自己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放松了经常性的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

(四)自身约束不够。自认为自己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坚持党的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还是比较坚定和自觉的。但是,通过这次“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使我认识到还是有很大差距。一方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原则还存在薄弱环节,自认为,在我局工作多年情况熟知、经验多些,相应的就产生了主观主义思想和个人臆断,凭经验办事,缺少创新、缺少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自己在贯彻落实上还有使之过软、使之过宽的情况,尤其是在分管口的业务工作上,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好一些,难度大、困难多、见效慢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弱一些。

四、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反思自身在“讲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制定如下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并切实做到即知即改,逐项整改,确保让整改见底、促问题归零。

(一)强化理论武装。一是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放在首位,坚持原原本学、结合工作学、带着问题学,切实增强深刻认识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武装头脑、提高定力的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敏锐性和鉴别力。三是要抓住这次“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的契机,从应付性学习转变为主动钻研学习,从主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学习,转变为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学习、从被动式的要我学,转变为主动提高自己理论素养的我要学。四是要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固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坚定而笃行。

(二)坚守理想信念。一是要始终不渝的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切实做到站在前、行在先、做表率。二是要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荣辱观,努力做道德品行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是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注重摆正自己的位置,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脚踏实地的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自己的行动坚守理想信念,坚守为民服务宗旨。四是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突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到为民发展、为民造福、为民服务上。

(三)坚强党性修养。一是要时刻用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自己,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四讲四有”,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时时处处约束和把握自己,不断洗“心性”、去“心魔”、强党性。二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把纠“四风”、正作风作为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任务,坚持刀口向内,保持狠劲韧劲,着力在解决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在防止反弹回潮上下功夫,在形成遵规守纪的自觉上下功夫,深耕厚植,久久为功,常态长效。三是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自觉当好遵规守纪表率,切实把立言与立行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言为心声、言出必行、言行一致。

(四)严格纪律约束。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立党治党兴党的基石,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制胜法宝,是我们党完成历史使命的根本保障,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的标志符、生命线、力量源,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金石、戒律尺、护身符。一是要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决维护权威。二是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维护好坚持原则前提下的党内团结和风清气正的生态。三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不可践踏的红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不折不扣地遵守。四是经常用“四个意识”检视自己,坚决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明白人”。

以上是我的对照检查情况,请同志们提出意见建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文艺活动方案制定合同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合同协议,全文共 1559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执行举办于   的“活动”;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活动实施细化方案制定、活动执行、活动现场布置、道具设计及制作、安装等事宜。

1.2工作内容

1.2.1策划活动流程、设计布展方案、舞台灯光设计方案、场地推荐、摄影摄像、主持人及演出人员的选择、互动游戏及道具的设计、抽奖活动安排等;

1.2.2活动策划方案、主持人稿件、致词及其他文字稿件的撰写;

1.2.3活动方案所涉及合作单位、媒体的邀约、沟通;

1.2.4活动现场执行及应急处理;

1.2.5活动效果反馈及总结、活动资料的保存与保密;

1.2.6本委托执行活动涉及的其他需由乙方完成的工作。

二、费用及付款方式

2.1费用为人民币:__元整。

2.2本次活动中因甲方的需要增加或更改制作产品或增加活动内容,由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书面进行确认,最终费用按书面确认单为准。

2.3本合同签订后2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作为首期款,剩余款项在“活动”结束,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完税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实施

3.1活动立项→活动基本信息确认及场地勘测→提供策划初稿→正式提案→甲方及甲方策划代理公司审定→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提案→活动筹备→活动预演→活动现场执行→相关媒体宣传→活动效果反馈及总结等。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4.1甲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从乙方获得活动布置项目,并对布置要求提供意见;

4.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以确保乙方能完成承揽任务;

4.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重大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改;

4.4甲方应如约向乙方支付承办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5.1乙方应从甲方布置要求及要达到的效果出发;

5.2提供专项服务方案,获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5.3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5.4乙方应保证工作的质量及工作的进度;

5.6如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紧急情况,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7乙方为完成承办活动而采购、摆设的各种物品、搭设的各种构筑物必须稳固、安全,无潜在风险和隐患。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承担维修、维护、管理责任;

六、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因素:因水灾,火灾,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6.2因国家政策或政治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有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待不利原因消除后另签补充合同。

七、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若一方单方违约终止,守约方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方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对逾期额每天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额贷款利率15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八、其他

8.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新规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老年,全文共 1210 字

+ 加入清单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新规

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在该《条例》正式施行后废止。

12月25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的修订情况,并与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徐亚荣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王兰介绍,截至20xx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xx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24万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等特殊群体大量增加。针对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条例》还制定了优先供地、减免税收等各种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条例》规定,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

王兰说,目前我省95%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条例》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条例》对生活困难老人在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失能护理补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殡葬服务等方面也都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高龄老年人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

记者:请问《条例》中是如何规定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

王兰:我省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每人不少于60元,80-89周岁每人不少于25元。

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记者:请问《条例》制定了那些老年人优待内容?

王兰:《条例》规定,我省老年人可免费参观尚未向社会免费的历史遗址类博物馆、地质公园、文物建筑、风景区,影剧院门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给予优惠。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常住本省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目前,嘉峪关、金昌、酒泉已做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张掖、庆阳、平凉的中心城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记者:请问《条例》对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做了哪些规定?

徐亚荣:《条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条例》将部分市州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免费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款,作了前瞻性的具体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349 字

+ 加入清单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积极响应学校党支部的号召,准时收看了市纪委法规室副主任王琴就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访谈节目,并认真总结其中的精华,结合自身教育工作作出以下感悟。

《则准》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风险。不仅为我们指出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还明确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更是一名年轻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党章,做忠诚的好老师。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总规矩。《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吃透精神、把握实质,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心,就更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言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成为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捍卫者、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做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好老师,学生喜爱的好老师,家长放心的好教师

二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教育工作上的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念不动摇,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奋斗不止,贡献自己的所有了力量,在所不辞。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当下,多种思想、思潮混杂,多元的价值追求混乱了一些人的价值观,苦乐观、人生观、幸福观。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在任何场合,无论是教师课堂,还是校园课外,都要以身作则,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传递正能量,宣传党的各想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在加强业务及教育管理能力,做一名学生喜爱、家长满意的教师。作为学校是一个浇灌花蕊的地方,我们作为教师,必须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传递党的声音,充分利用好这一阵地,把我们的学生教育成为国家,为党贡献自己所有力量的接班人,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下去,让我们的国家不断富强起来。

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党员教师,要在教师当中,拥有宽广的襟怀,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事事有痕迹,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学生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人,只有这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静得了神,睡的安稳。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一名年轻教师,一名体育教师,在本次学习《标准》、《条例》知识的同时,更要以此为契机,抓好自身建设,在思想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精神。在作风建设上,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关心学生疾苦,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在组织建设上,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围绕体育教学工作,发挥自己的力量,做好学校体育事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589 字

+ 加入清单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八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五)组织开展水源涵养林、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濒危物种;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有关于正确的借条例文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条例,全文共 652 字

+ 加入清单

注意事项:

1、借条最好由借款人书写,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同时所有的数字最好用大写。

2、出于对两年诉讼时效的考虑,最好称为借条而不是欠条,同时,“如到期张军未还清本息,则未还清的本息愿按月利率仟分之拾伍计付自贰零壹肆年肆月壹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李芳有权随时要求张军还款”条款的设计,一是为了以高利息方式敦促“张军”尽快还款,二是为了防止“李芳”疏于追讨债权而超过两年的时效,本借条的诉讼时效从“李芳”实际追讨债权时方开始计算。

3、“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张军”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4、一般的借条常写“今借到某某多少元”,一旦发生纠纷,“张军”有可能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为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借条书写为“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借款人在其签字上应摁手印,以防止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本律师就办理过借款人事后不承认,因没有摁手印,笔迹鉴定也未证明借条是借款人手书的案例。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7、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

8、出借人一定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最好留有一份复印件;如果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实际家庭地址不符,则应注明实际地址,这样避免酿成诉讼后,法院因找不到借款人而造成的送达困难。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6447 字

+ 加入清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