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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根据(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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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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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阳煤集团人行天桥附属部分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人行桥油漆、塑胶贴面、电照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

2.2 竣工日期:

第三条:工程造价:执行20_年市政定额和相关文件。

第四条 施工准备:

4.1 甲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

4.2 乙方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五条 工程质量: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5.2 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5.3 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5.4 甲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乙方和质量监督站。

5.5 甲方负责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安全条款

6.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约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事故隐患,消灭一切人员伤亡事故。

6.2 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及人生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责任: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7.2 乙方责任

7.2.1 工程进度不符合工期进度计划的按延误工期处罚。

7.2.2 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可视违约,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 20_ 元。

7.2.3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8.1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按照20_年的市政定额和相关文件进行结算。

8.2 上级部门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上交 的管理费由乙方支付,同时上交工程税金及定编费。

8.3 工程款支付按照筹备处付款方式按月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 15% ,留 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下一年付清。

8.4 甲方每月按时对乙方进行月末验收,经项目部和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计财部审核后作为付款依据。

第九条 竣工验收:

9.1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颁发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9.2 甲方接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的费用。

9.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十条 其它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10.2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各自发给有关单位。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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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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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集体学习最新发布的《中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长、支部副书记参加学习。大家认真学习两份文件与旧版的区别,深入理解党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新要求。

《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对党员自身品德和生活纪律的要求贯穿始终。《准则》规范的主体,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现出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与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准则》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词凝练,表达有力,主旨鲜明。

《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党纪和国法分开,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条例》还将原有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重新整合为6类,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特别是补充了以来新发现的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政策等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处长指出,xx届五中全会刚刚落幕,“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我们的工作队伍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与党员个人发展、成长和工作息息相关,也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处长特别强调,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与学生个人前途和学校长远发展紧密相关,责任重大,要求全处党员务必认真研读《准则》和《条例》,并按照《准则》这一“高线”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在修身、齐家、做事、用权各方面廉洁自律,并且牢记《条例》警示,坚守行为规范的“底线”,有效抵制当前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大家普遍认为,此次《准则》的修订,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步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条例》则以问题为导向,对党章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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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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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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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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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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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制定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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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计划

1、接手库房管理员工作

2、学习使用新中大库房管理软件及遵守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3、做好物资材料出、入、存明细账,确保物资进出“当日账当日结”

4、做好库存物资的账、物、卡登记、及时掌握物资材料的动态情况

5、做好物资清查及月底库房盘点工作,及时与财务进行核对

6、做好各种单据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

7、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认真做好库房的安全、整理工作。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接手后整理库房的各种资料,清查交接后的实物及各种材料,负责管理库房存放物资(包括材料入库和出库)对库房内物资的数量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现有实物进行分类保存建立手工账本并存入电脑。

2、学习使用新中大库房软件,了解其软件的设置与运用,做好日常单据处理。

3、学习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

(1)物资购回后,不停滞及时检验入库,按发票所列项目核对,与实物相符,验收入库;

(2)对所购物资严格把关,拒绝验收或入库不合格物资;

(3)对大型物资、生产急需物资,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实补填“入库单”和“出库单”;

(4)货到而发票未到物资,依据相关原始凭证及时办理暂估入库。

(5)管理员根据出库单上数据取货,发货并确认;

(6)产成品出库根据销售人员开具的物资结算单向用户发货,根据发货通知书或磅单登记发货台账;

(7)销售退货,接到销售部门编制的退货通知书办理退货入库手续,并登记退货台账。

4、学习库房岗位职责。

(1)负责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保证货品供应;

(2)负责检验合格的原、辅材料入库的管理;出库产品各种手续的办理。

5、出入库物资办理相关手续,见单发货,领用登记。

(1)入库物资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

(2)物资出库,审核信用手续;

(3)库存物资出入库时,发现物质损坏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对当日验收入库物资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

6、对所有材料必须建立手工账本,每次进、出库都及时记录,做到账目随时与所管实物相符,且确保数据绝对正确。

7、随时了解库房的储备情况,有无储备不足或超储积压、呆滞和不需要现象的发生,并即时上报。

8、月末库房进行定期盘点,将物资一一盘点,确定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量;与电脑软件中记录的结存量核对,查明存货盘盈、盘亏的数量及原因并制作盘点表,报财务审查核对。

9、不定期盘点采用实盘实点方式,盘点时注意物资摆放,对物资进行整理,盘点后按要求做相应记录。

10、妥善保管原始凭证、账本及各类文件;各类单据分类保管存档。

11、定期打扫库房、整理堆放物资,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门、窗、锁防盗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12、禁止非库房人员进入库房,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13、库房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

14、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监守自盗,损公肥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

以上就是本人的工作计划与内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本人也将抓紧这段时间认真完成此项计划,虚心学习库房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能力,更好的适用岗位需求,实现企业与个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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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处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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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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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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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的性和的约束力。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xx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近日,永武大队开展了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动员会,在会上对《党章》,《准则》和《条例》组织了学习,作为一名党员,通过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感觉受益匪浅,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了一下几点。

一、对党纪条规要怀有敬畏之心。党纪条规是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通过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条规,我深深地感到,党纪条规既是准绳,又是“高压线”,只有敬重党纪条规并以此规范自己,才能使党员干部从制度上成为“不能腐败”、从法律上“不敢腐败”、从思想上“不愿腐败”。为此,我们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这次学习活动的经验,把党纪条规的学习作为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行党纪条规学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并在学习教育中发挥好带头示范和组织引领作用,使党纪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对公共权力要怀有敬重之情。权力位置属公、姓公,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的宗旨决定的。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无论是一些高级干部还是最基层的农村干部的腐败案件中,犯案者无不是权力观错位异化,将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和特殊待遇,“姓公”的权力成了“姓私”“姓特”。他们把权力当作了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交换、捞取私人利益。最根本的原因是放弃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改造。这些人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却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各级党员干部来说权力的教育要加强,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要对公共权力怀有敬重之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权力的公共属性,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要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对干事创业有敬仰之心。就是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充满热情,珍惜和敬重,不惜忘我地为之付出和奉献,从而产生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

这次活动中,在学习党纪党规的同时,我还学习了勤廉典型先进事迹,特别是对照我国在建设和改革开放涌现出的一些典型人物和群体,从他们身上所展现的一心为公,两袖清风,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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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常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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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培训需求调查

培训需求调查可采用的方法很多,包括观察法、调查问卷法、面谈法、访问专家等等。人力资源部首先需要设计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在问卷中不仅要列明课程名称,还要写明培训对象、培训目标,让参与调查的人明确各项课程的主要内容以及课程需要达到的培训目标;同时还应该设计一些开放式问题,如:“需要什么培训”、“为什么需要这些培训”,“希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培训等”,让各部门把需求充分的提出来。下一步就是把调查问卷下发给各部门,并对各部门需求调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做得好一点的企业,还会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安排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访谈的人员通常包括部门经理、主管、员工等各层级人员,在面谈沟通的过程中把调查问卷中解决不了或描述不清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切实掌握各部门的真实需求,了解各部门当前的工作最需要的培训内容,而不是时下有哪些最流行的课程和哪些最知名的讲师。

步骤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目标

年度培训的目标要清晰。所谓培训目标,其实很简单,也很明确,就是帮助员工改善绩效。在这个大目标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以及上一绩效周期的绩效考核,确定针对性的培训目标。例如,上一绩效周期内,员工在工作计划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工作缺乏计划性或计划不合理,可以设计一个《如何做好计划管理的课程》,培训目标就是:掌握计划管理的理论、学会编制计划、学会检查计划。

编写年度培训计划

为使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更加有效,人力资源部应该编写一份高质量的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培训需求调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培训效果评估等。

制定培训计划要本着有利于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获利能力及获利水平的原则,以员工为中心点,切实提高和改善员工的态度、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良好的计划是成功的一半,当培训计划在为企业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帮助,在为管理者提高整体绩效时,培训将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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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怎么制定学习计划方法介绍_学习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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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制定学习计划方法介绍

怎么制定学习计划

正文:

计划要考虑全面

学习计划不是除了学习,还是学习。学习有时,休憩有时,娱乐也有时,所有这些都要考虑到计划中。计划要兼顾多个方面,学习时不能废寝忘食,这对身体不好,这样的计划也是不科学的。

长远计划和短期安排

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比分说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你应当有个大致计划。因为实际中学习生活变化很多,又往往无法预测,所有这个长远的计划不需要很具体。但是你应该对必须要做的事情心中有数。而更近一点,比如下一个星期的学习计划,就应该尽量具体些,把较大的任务分配到每周、每天去完成,使长远计划中的任务逐步得到解决。

有长远计划,却没有短期安排,目标是很难达到的。所以两者缺一不可,长远计划是明确学习目标和进行大致安排;而短期安排则是具体的行动计划。

安排好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学习时间

常规学习时间指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主要用来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消化当天所学的知识。而自由学习时间指除常规学习时间外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你可以用来弥补自己学习中欠缺的、或者提高自己对某一学科的优势和特长、或者深入钻研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自由学习时间的安排是制定学习计划的重点。抓住了和合理利用的自由学习时间,对自己的学习和成长都会有极大的好处。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常规学习时间的效率,增加和正确利用自由学习时间,掌握自己的学习主动权。

对重点突出学习

学习时间是有限的,你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学习要有重点。在这里,重点一是指你学习中的弱科,二是指知识体系中的重点内容。只有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才能取得更好的学习效率。

从实际出发来制定计划

制定计划,不要脱离学习实际,要符合自己现在的学习压力和水平。有些同学制定计划时,满腔热情,计划得非常完美,可执行起来却寸步难行。这便是因为目标定得太高,计划定得太死,脱离实际的缘故。

虽然这么说要从实际出发,可你未必明白怎么样是实际?实际可以分成三个方面:

知识能力的实际:每个阶段,计划学习多少知识?培养哪些能力? 时间的实际: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支配时间分别有多少? 教学进度的实际:掌握老师教学进度,妥善安排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支配时间,以免自己的计划受到“冲击”。

注意效果,及时调整

每一个计划执行结束或执行到一个阶段,就应当回顾一下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应该找找原因,进行必要的调整。

这里是一份简单的回顾列表:

是否完成了计划中的学习任务? 是不是按照计划去执行任务的? 学习效果如何? 如果有任务没有完成,那是什么原因?(安排过紧、太松?)

回顾之后,要记得补上缺漏,重新修订计划。你也可以通过日记来记录一天的学习计划进度,便于改进和回顾。

计划要留有余地

制订计划不要太满、太死、太紧,要留出机动时间,使计划有一定的机动性。毕竟现实不会完美地跟者计划走,给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这样完成计划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脑体结合,文理交替

学习对脑力消化非常大,所以不要长时间学习,要适当加入休息时间。而且在安排学习计划是,不要长时间地从事单一活动。学习和锻炼可以交替安排,因为锻炼时运动中枢兴奋,而其他区域的脑细胞就得到了休息。比方说:学习了两三个小说,就去锻炼一会儿,再回来学习。安排科目学习时,也要文理交替安排,相近的学习内容不要集中在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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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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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8、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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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如何制定暑假学习计划_暑假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2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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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暑假学习计划

基本要点:

第一,要尽可能与课堂学习内容相结合。

第二,课外学习活动的内容和时间要适当,不要影响正常的课堂学习,身体锻炼和社会活动。要注意劳逸结合。

第三,在课外学习活动中,要尽力做到学练结合,手脑并用,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

第四,要争取老师的指导提高课外学习活动的效果。

在运用上述学习方法的时候,应注意下面几点:

第一,要扎扎实实地按每个学习环节的要求去进行学习实践。

第二,开始运用时,不要要求过高、过急对学生来说,有计划学习要比无计划学习好得多,其好处是:

(一)学习的目标明确,实现目标也有保证。学习计划就是规定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方法步骤达到什么学习目标。短时间内达到一个小目标。长时间达到一个大目标。在长短计划指导下,使学习一步步地由小目标走向大目标。

(二)恰当安排各项学习任务,使学习有秩序地进行,有了计划可以把自己的学习管理好。到一定时候对照计划检查总结一下自己的学习,看看有什么优点和缺点,优点发扬,缺点克服,使学习不断进步。

(三)对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大有帮助。良好习惯养成以后,就能自然而然地按照一定的秩序去学习。有了计划,也有利于锻炼克服困难、不怕失败的精神,无论碰到什么困难挫折也要坚持完成计划,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

(四)提高计划观念和计划能力,使自己成为能够有条理地安排学习,生活、工作的人。这种计划观念和计划能力,学生都应该学习和具备,这对一生都有好处。

有些学生学习毫无计划。"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到哪里",这是很不好的。高尔基说:"不知明天该做什么的人是不幸的。"有的学生认为,学校有教育计划,老师有教学计划,跟着老师走,按照学校要求办就行了。何必自己再定计划,这种想法不对。学校和老师的计划是针对全体学生的,每个学生还应该按照老师要求针对自己的学习情况制定具体的个人学习计划,特别是修学以后的自学部分,更要有自己的计划。

由于学习计划有必要又大有好处,所以有计划地学习成为优秀生的共同特点。学习好和学习不好的差别当中有一条就是有没有学习计划。这一点越是高年级越明显。该文章由(第① 范. 文网)整理。

怎样制定学习计划呢? 一份好的学习计划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自我分析 我们每天都在学习,可能有的同学没有想过我是怎样学习的这个问题,因此制订计划前首先进行自我分析。

1、分析自己的学习特点,同学们可以仔细回顾一下自己的学习情况,找出学习特点。各人的学习特点不一样:有的记忆力强,学过知识不易忘记;有的理解力好,老师说一遍就能听懂;有的动作快但经常错;有的动作慢却很仔细。如在数学学习中有的理解力强、应用题学习好;有的善于进行口算,算得比较快,有的记忆力好,公式定义记得比较牢;有的想象力丰富,善于在图形变换中找出规律。所以几何学习比较好……你可以全面分析。

2、分析自己的学习现状,一是和全班同学比,确定看自己数学成绩在班级中的位置,还常用"好、较好、中、较差、差"来评价。二是和自己数学成绩的过去情况比,看它的发展趋势,通常用"进步大、有进步、照常、有退步、退步大"来评价。

二、确定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是学生学习的努力方向,正确的学习目标能催人奋进,从而产生为实现这一目标去奋斗的力量。没有学习目标,就象漫步在街头不知走向何处的流浪汉一样,是对学习时光的极大浪费。

确定学习目标首先应体现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其次要按照学校的教育要求,此外还要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和现状。当然还可考虑一些社会因素家庭情况。

学习目标要具有适当、明确、具体的特点。

适当 就是指目标不能定得过高或过低,过高了,最终无法实现,容易丧失信心,使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过低了,无需努力就能达到,不利于进步。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目标.

明确 就是指学习目标要便于对照和检查。如:"今后要努力学习,争取更大进步"这一目标就不明确,怎样努力呢?哪些方面要有进步?如果必为:"数学课语文课都要认真预习。数学成绩要在班级达到中上水平。"这样就明确了,以后是否达到就可以检查了。

具体 就是目标要便于实现,如怎样才能达到"数学中上水平"这一目标呢?可以具体化为:每天做10道计算题,5道应用题,每个数学公式都要准确无疑地背出来,等等。

三、科学安排时间

确定了学习目标之后,就要通过科学地安排。使用时间来达到这些目标。要符合"全面、合理、高效"的要求。

全面 在安排时间时,既要考虑学习,也要考虑休息和娱乐,既要考虑课内学习,还要考虑课外学习,还要考虑不同学科的时间搭配。

合理 要找出每天学习的最佳时间,如有的同学早晨头脑清醒,最适合于记忆和思考;有的则晚上学习效果更好,要在最佳时间里完成较重要的学习任务,此外注意文理交叉安排,如复习一会语文,就做几道算术题,然后再复习自然常识外语待。

高效 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安排时间,一般来说,把重要的或困难的学习任务放在前面来完成,因为这时候精力充沛,思维活跃,而把比较容易的放稍后去做。此外,较小的任务可以放在零星时间去完成,以充分做到见缝插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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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1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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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军大抓“三严三实”教育整顿学习期间,我感受到了一股奋发向上的蓬勃生机在四处蔓延,它将成为我军大步向前的助力,铸造出一支所向披靡的英勇顽强、纪律严明的钢铁之军。

个人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国内外形式错综复杂,军队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诱惑,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坚持改进作风,严格对照“三严三实”,继续践行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

在我看来,“三严”是相对自身来展开说的。严以修身是从思想上加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自觉抵触不良社会风气,远离低俗、庸俗、媚俗等不正之风,从根部加强共产主义党员干部朴实无华的传统美德。严以用权是从行驶权利来说,将权利关进笼子。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党员干部运用权利时候要时刻按规则制度办理,要始终明白权利是人民的权利,党员干部只是行驶权利的公仆,不要超越这一底线。严以律己,是自身角度出发,要求我们时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实”是讲的我们党员干部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谋事要实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有好的出发点,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结合当下的国情,结合广大群众的意见,结合科学发展观,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讲的是具体做,脚踏实地的干,真抓实干,不虚于表面,勇于承担责任,勇于面对困难,勇于解决难题;要英勇顽强、艰苦奋斗,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人要实,又转回到自身方面,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忠诚老实,更要做人老实,说话老实,干老实事,公道正派。

三严与三实互相依存,从思想到行动再到主体,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同志应该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认真切实的践行科学思想的三严三实,我们党员干部才能立身于民,做事被人民拥护,才能将共产主义事业做大做强,才能将我们的祖国变大变强,才能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作为政治处干事,我感觉自身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提升工作标准。我主要负责团队双拥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两项工作看似和团队的中心工作沾不上边,但事实上它们都为中心工作开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支撑力量。因此,工作标准的高低便决定了工作开展的好坏,影响着团队全面建设发展。下一步,我会努力将文化工作和双拥工作扎实开展,将两项工作以高标准严要求搞活起来,争取能够将双拥和文化工作融为一体,促使两项工作在有序开展的同时能够互为助力。

二是弘扬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每一名军人必须具备的精神品质,我们应每名军人都应该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关心,尽职尽责回报组织,珍惜现在的岗位,加倍干好工作,无愧于组织对自己的信任,无愧于人民的希冀;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培养,自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无论处于顺境或逆境,都要善于勉励自己,调整心态,守住亲情关、友情关、私情关,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经常想一想肩上的责任,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当代革命军人,便必须意识到自己肩上的使命重于泰山,我们不论职务高低,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推动部队全面建设,有效提升部队战斗力上,牢牢树立好一名党员干部的光荣形象。

三是发挥表率作用。作为机关干部,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为基层做好表率”的强烈意识,用“三严三实”作为机关干部的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看看是不是“达标合格”;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强化自身建设;我们应当强化爱岗敬业,牢记责任和服务是机关干部的灵魂,纪律和法制是自爱的底线,不断增强政治敏锐力,严格自律自我提高要求,积极树立良好机关干部形象,为基层官兵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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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教师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党工团,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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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就是深入学习党章党规,重在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就是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重在加强理论武装、统一思想行动。

党章是我们党全部工作的总纲,是规范制约全体党员行为的总章程,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是党内最高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党的纪律,实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习党章过程中理应带头。作为纪检监察室的负责人,更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坚定理想信念,严明党的纪律,扎实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拧紧理想信念的“总开关”。要结合纪律审查实践学。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问责的使命,边学习、边思考,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一字一句学,反复学。通过深刻研读,全面把握党章的各项内容和规定,增强党章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要带头学,努力形成学习党章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沟通学习成果,交流学习心得,提升学习效果。

二是严于律己,磨砺拒腐防变的“定海针”。要把纪律作风挺在前面,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以更高标准、更高要求、更高境界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切实增强贯彻党章的自觉性,真正把党章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特别是在廉洁自律上,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坚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体到纪律审查工作,就是要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纪,杜绝任何形式的“关系案”、“人情案”,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是敢于碰硬,念好纪律审查的“紧箍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线的纪检干部,要将维护党章党纪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出发点,将正风肃纪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面对触犯党章、违反党纪的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毫不手软,面对腐败,要敢于叫板、一查到底,形成震慑腐败的强大压力。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和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决定了反腐战场不亚于硝烟战场。反腐成效的取得需要纪检干部心忧党业,心系民愿,需要纪检干部切实落实三转,聚焦主责主业,需要纪检干部强力监督执纪,直面困难险阻,亮剑顽风痼疾,需要纪检干部有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和刚强果断的性格。面对“硬骨头”、任性权力和不正之风,要以不怕得罪人,就怕辱使命的历史责任感,敢于和歪风邪气动真格、与违法乱纪硬碰硬,用铁的纪律和执行,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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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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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学习贯彻好《问责条例》,是当前台州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近段时间,台州市委专题研究部署《问责条例》学习贯彻工作,有效地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在全市上下形成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浓厚氛围。

深入学习,强化责任担当。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从实际看,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问责处理问题上不愿担当,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有的不敢担当,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愿得罪人,该管的不管;有的不善担当,对问题避而远之、绕道而行,甚至视而不见。

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问责条例》,吃透精神,掌握实质,知责明责,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补好责任短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克服不愿、不敢、不善担当的不良思想倾向,在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上担当有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台州落地生根。

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要敢于较真,敢于亮剑。当前,台州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十三五”发展前景美好、任务艰巨,更需要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我们将以贯彻《问责条例》为契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高举问责利器,对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党治党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题出在哪一任上,就要追究哪一任领导的责任,让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真正让铁规发力、“利器”生威,充分发挥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震慑警示效应,真正把责任压紧敲实。

以上率下,做好表率示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对于每一名领导干部来讲,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既是贯彻《问责条例》的主体,也是被问责的对象,要带头抓《问责条例》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把问责工作压实到下级党组织,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以“关键少数”带动“大多数”。要把责任追究与监督检查、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进一步让法规制度和力量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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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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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空港物流园区雨水管道过包茂高速顶管工程

二、工程地点:污水2号泵站西北角300米包茂高速

三、承包范围:顶管施工

四、承包方式:单价合同。

五、工 期:

开工日期:20xx年8月5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5日;如遇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结算:

过路人工掘井式顶DN1500钢承口砼管3700元/米(包

工包料);用钻机顶DN300PE管300元/米;顶DN400PE,单价400元/米(材料由甲方提供与焊接)。以上报价均不含税金。

工程总造价:以最终的实际的工程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

1、人工掘进顶砼管工程,乙方设备与施工材料进场后,甲方付乙方5万元,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陆续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付到80%,验收合格后,除扣出工程全款5%的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全部付清,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否则乙方有权阻止下一道工序的进行,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2、钻机顶管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一次性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有权阻止下一道工序的进行。

八、双方职责:

甲方: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办理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手续。

2、由工程部、质量部、安监部等共同监督施工进度并进行技术签证。

3、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工作。

4、提供建筑物定位标准、标高、水准点和坐标点。

5、顶管工作坑由甲方开挖所需要的场地均由甲方提供。

6、在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如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误工总计三天之内,误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三天,甲方承担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及不可移动机械机具的租凭费用(按市场租凭价及市场人员工资价格)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过长,预计近期无法复工,甲方需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结账,并承担乙方拆卸拉运机具费用。

乙方:

1、组织施工队伍、机具按期进入施工现场,服从甲方调度、安排。

2、参加图纸会审,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定额工序要求进行施工承担因违反工艺规程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3、按甲方制定的质量要求严格施工,提供各种原始资料和质量记录,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健全。

4、本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完工后安全保护、保管由甲方负责。

5、遵守甲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对通讯管道、天然气管道、给排水和供热管道造成损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施工

1、严格按照《安全文明实施细则》的要求施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文明管理。

2、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送甲方有关部门,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3、施工现场决不允许出现设备、机械事故、重伤和死亡事故,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4、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工程质量验收

1、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进行施工。

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出具验收证明。

3、工程竣工移交签证后,乙方负责一年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处理。

4、顶管位置必需保证路面或路基无塌陷现象,掘进顶管必须保证坡度控制在3%-8%之间,并保证砼管安装完达到闭水要求。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钻机顶管必须保证坡向一定方向,坡度在保证坡向的情况下,可以有微小变化。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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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9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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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 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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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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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代号:barecon“a”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

├─────────────────┼─────────┬──────┤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

│ │(第8条) │ │

├─────────────────┼─────────┼──────┤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 │9.总登记吨位/净登 │10.建造时间/│

│轮、冷藏船或客船) │记吨位 │建造地点 │

│ ├─────────┴──────┤

│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 │

│ │吨计算 │

├─────────────────┼────────────────┤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

├─────────────────┴────────────────┤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

├─────────┬───────┬────────┬───────┤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17.租船合同取消 │18.还船港(第3 │

│ │2条) │日期(第3条) │条) │

├─────────┴───────┼────────┴───────┤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 │

│ │需填) │

├─────────────────┴────────────────┤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

├─────────────────┬────────────────┤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

├─────────────────┼────────────────┤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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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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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党员教师,积极响应学校党支部的号召,准时收看了市纪委法规室副主任王琴就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访谈节目,并认真总结其中的精华,结合自身教育工作作出以下感悟。

《则准》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风险。不仅为我们指出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还明确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更是一名年轻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党章,做忠诚的好老师。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总规矩。《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吃透精神、把握实质,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心,就更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言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成为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捍卫者、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做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好老师,学生喜爱的好老师,家长放心的好教师

二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教育工作上的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念不动摇,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奋斗不止,贡献自己的所有了力量,在所不辞。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当下,多种思想、思潮混杂,多元的价值追求混乱了一些人的价值观,苦乐观、人生观、幸福观。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在任何场合,无论是教师课堂,还是校园课外,都要以身作则,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传递正能量,宣传党的各想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在加强业务及教育管理能力,做一名学生喜爱、家长满意的教师。作为学校是一个浇灌花蕊的地方,我们作为教师,必须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传递党的声音,充分利用好这一阵地,把我们的学生教育成为国家,为党贡献自己所有力量的接班人,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下去,让我们的国家不断富强起来。

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党员教师,要在教师当中,拥有宽广的襟怀,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事事有痕迹,处处有成效。要时刻把学生的利益放在心上,要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人,只有这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静得了神,睡的安稳。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一名年轻教师,一名体育教师,在本次学习《标准》、《条例》知识的同时,更要以此为契机,抓好自身建设,在思想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精神。在作风建设上,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关心学生疾苦,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在组织建设上,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围绕体育教学工作,发挥自己的力量,做好学校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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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班级复习计划怎么制定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2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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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级部分学生情况分析:

陈良磊:学习习惯较差,作业马虎,只求完成,不求质量。阅读理解和写作是该生需要加强的地方。

彭鹏:错字、别字较多,书写较慢,做作业容易分心,写作缺少一定的语汇量。

岳喜梅:语文基础知识薄弱,阅读理解有一定的困难。

寻雪:对灵活运用语文知识还需一定的练习和理解。不能将想得用文字进行生动的表达,听写还有一定的障碍。

谢佳佳:该生的书写正确率较低,特别是写作,存在有语句不通顺,词语搭配运用,上下句不连贯这些问题。

我在复习的时候准备面向全体学生,切实抓好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好、中、差不同的学生都能得到提高。

二、复习内容:

复习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字词拼音部分(包括汉语拼音、汉字、词语等)、句子及口语交际部分、阅读部分、习作部分。

(一)字词拼音部分:

1、汉语拼音

要求学生能正确地认读声母、韵母和整体认读的音节;能正确地书写大小写字母;能正确地拼读音节。主要题型:选择正确的读音,给专用名词加上声母,看拼音写字、词、句,确定字的音序、音节等。

2、汉字

对于教学目标中规定的字要做到会读、会写、会组词。了解形声字的构造。能区分常见的同音字、形似字;书写时做到笔画清楚,字形规范,不写错别字。掌握常见字的音、形、义;特别要了解多音字、多义字在不同词语中的意义。主要题型:把字写得正确、端正、匀称,改错别字,确定字的部首,除部首外还有几画,辨字组词,多音字组词,选择正确的字填空等。

3、词语

理解、掌握课文中规定的词语,做到会读、会写、会运用。会辨析一些近义词的反义词。能够理解多义词在特定语言环境中的含义。主要题型:把词语补充完整,并解释所填字的意思,照样子写词语,根据意思写词语,用词造句,找近义词或反义词,选择恰当的词语,辨别每组词语中不是同一类的词,把可以搭配的词语用线条连起来等。

(二)句子及口语交际部分:

1、句子

(1)了解常见的句式(陈述句、反问句、感叹句、肯定句、双重否定句)及其作用。了解句式变换的几种形式(陈述句与反问句的变换;直接引用与第三者转述句的变换);能根据语言环境和表达的需要选择和变换句式。

(2)认识句子中所运用的修辞手法——比喻、拟人、排比、夸张、设问、反问等修辞方法,能在具体语境中辨别所使用的修辞方法。

(3)能用关联词语造句,在句子中填上恰当的关联词语(并列、转折、因果、条件、递进、选择、假设等)。

(4)要能正确地修改病句,病句的类型主要是:用词不当、句子成分残缺、前后重复和矛盾等。复习时,要安排修改一段话的练习(标点、字、词、句、标点等)。

(5)扩句和缩句。扩句,是在句子中添加恰当的词语,使句子表达的意思更加清楚。缩句,是把句子中附加成分删去,使句子简洁明了。复习的时候,要讲清要求和方法。

5、标点:正确使用常用的标点符号,要能结合语境,了解标点符号的用法,特别要了解分号、引号、省略好号、破折号的作用。

2、口语交际

(三)阅读部分:

主要是:能借助词典,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恰当意义;能联系上下文和自己的积累,推想有关词句的意思;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初步领悟文章基本的表达方法;阅读说明性文章,能抓住要点,了解基本的说明方法。

1、课内阅读(落实背诵和默写)

把背诵和默写的段落交给学生,让他们自我检查、相互检查,选择易错字、重点词语或中心词句进行按原文填空的练习。背诵与默写要使学生基本做到人人过关。

2、课外阅读

要求学生做好积累成语、歇后语、名言警句、古诗及文言文方面的工作。

(四)习作部分:

从习作的类型来看,有写记叙文,也有写应用文。从习作的形式来看,有记实性的习作,写自己平时所见、所闻和所想,有想像性的习作,包括看图作文、续写等。从习作的内容来看,有写人、记事(记叙一次活动),有写景。从习作的命题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种:全命题、半命题、自由命题。

三、复习方法

1、主要采用集中与个别相结合、集体与自主复习相结合的方法,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努力提高及格率;多让学生自主复习,提出自己需要了解的问题;要多种方法交替使用,学生复习得轻松,效率又高。

2、讲练结合。在整个复习阶段以练习为主,但是老师必须作适当的提示、归纳。在一堂课上学生应该有口头的练习,又有笔头的练习。

3、善于利用教材。以课文为主,一是通过复习,对字词句的掌握,对课文的熟记,让学生做到温故而知新;二是通过复习,把方法转化为比较熟练的技能。

4、阅读复习时,要把握每个单元的阅读重点,学生对已学的课文有些模糊,教师应帮助他们回忆一下课文和重点训练项目,把典型的课例再温习一遍。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开展小组和班级的合作讨论、交流、归纳、梳理,对有效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帮助学生领会整体把握课文思想内容的基本方法。课外阅读应根据单元重点选择典型材料,结合复习资料和课外作业运用所学的方法。

5、作文复习时,不管哪一种命题形式,一定要求学生认真地阅读习作的题目和习作的所有提示。善于比较,找出异同。

四、复习中注意事项:

1、认真钻研教材,认真钻研复习方法,结合学生以前在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认真上好每一堂复习课。

2、减轻学生负担,让每一位学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轻松、自如,没有压力。力争让他们真正在宽松、和谐、愉悦的气氛中乐于复习、勇于复习、勤于复习。

五、复习时间安排:

1、6月8-9日,复习字词拼音部分。

2、6月10-11日,复习句子及口语交际部分。

3、6月12、15日,复习阅读部分。

4、6月16-17日,复习习作部分。

5、6月18-19日,以历届小学毕业班升学试卷为例,对学生进行综合复习,用模拟测验题进行测验,找出学生仍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指导、讲解,解决疑难问题,教师进行考前教育(仔细审题,认真答题,反复检查,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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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制定学习计划的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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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们党员能够深入贯彻学习党的精神,增强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政治素质和党性原则。在20__年我们党员的学习重点是学习、理解精神,将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我所科研生产工作新局面,根据所党委要求结合我所的“__”规划以及我们的工作实际,每位党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年,现制定学习计划如下:

1) 每2周抽出1小时的学习时间,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2)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提出的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

3) 学习新修订的党的章程,牢记党的宗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党、热爱祖国。

4) 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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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班级复习计划怎么制定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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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了迎接我校六月份毕业班毕业水平测试,使我校今年的教学质量再创新高,做为毕业班的教师深感压力之大,就如何扎实地抓好教学管理,切实加强毕业班的备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争取达到校领导下达的教学任务和目标。下面我谈一谈个人的几点看法和措施:

二、学情分析

本学期我担任六(2)班和六实班的语文教学和思品教学工作。六(2)班现有学生54人,老生46人,新生8人。六实班现有学生21人,无新生。上学期我就担任这两个班的语文及思品教学工作,其中六(2)班是我一手从四年级开始带起的,可以说对班上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了如指掌。对于他们的学习习惯,知识掌握情况我分析如下:

1、 学习基础太薄弱。主要是六(2)班,四年级我接这个班时,语文基础就很差,是三个普通班中最差的,虽然经过两年多的培优补差,班上平均语文水平有所提升,但由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学生流动性强,使得班上学生的语文能力一直是参差不起,很难从整体上提高。再加上班上尖子生才三四个,大部份处中等水平,学习带动能力较弱,帮辅学习的方法很难实施。

2、 部份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主要表现在上课注意力不够集中,开小差,做小动作,睡觉,作业不按时完成且偷工减料等。这些现象2班,实验班都有。小部份人的学习风气不端正会极大的影响全班的学习氛围。

3、学生学习方法不够正确。通过前阶段的教学,我发现学生不懂得怎么去学习,不知道怎样去理解和识记重要的知识内容,甚至有部分学生抄袭他人作业,应付老师检查。针对这种情况对于我们老师在教学方法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具体办法和措施

针对以上的学情,下面我谈一谈自已的具体做法:

1、狠抓教学常规,把握教学进度

新授课阶段,认真钻研教材,抓好课堂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到位,强化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并采取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注重学法的指导。我班学生基础普遍较差,特别是学困生面大,因此在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布置等方面要注重帮扶差生,进行分类指导,跟踪辅导,并拟定好培优辅差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到实处,努力培养尖子生,转化学困生,提高中等生成绩,整体提高平均分。另外把握教学进度,力争在15周结束新课,进入总复习阶段。

2、营造良好的班风

营造一个良好的班风对抓好毕业班是至关重要的,优良的班风是一种无形的教育力量,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动,对提高教学成绩起重要作用。尤其是六年级学生,心理正处于一个叛逆的时期,加强班级管理尤为重要。在开学初,我就有意识地结合本班学生的具体情况,向学生讲清树立良好班风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并制定目标,抓好班级常规工作。通过校规校纪,班规班约,使班风形成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实行学生自管化,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通过以上做法,来树立良好的班风,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教育教学成绩。

3、增强学生对学习的投入感

通过前段时间的教学,我发现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不大,主要表现在上课思维不活跃,课堂发言不积极,气氛沉闷,甚至有的上课玩手机,睡觉。作业完成有拖拉或偷工减料现象。虽经整治仍有部份同学屡教不改。如果不想办法增强学生对学习的投入感,会严重影响到后阶段复习课的教学。因为复习课毕竟不同新授课,没有新鲜感,更难以引起学生求知的欲望。因此我决定从兴趣入手,想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这里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听课兴趣。在课前精心备大纲,备教材、备教法、备学生,设计安排好每一节复习课,确保每一堂课都能上得生动活泼。此外,多表扬少批评。尤其是差生,更应该多发现他们的优点,帮助他们树立自信,从而由厌恶学习到喜欢学。

4、抓好复习的重难点,提高复习效率

总复习阶段时间短,复习的内容面广量大,不能面面俱到,既要减轻负担,又要提高效率。因此,只有抓好复习中的重难点,才能做好复习工作。而语文复习的重点、难点不只是语文知识中的重点、难点,更是学生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即学生语文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只有针对本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地进行复习,这样,就会在有限的复习时间里提高复习效率。经分析,我所任教的两个班级需要在语言积累,阅读理解及习作这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复习。

复习语言积累时,我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求学生把一至六年级语文教材中所有要求背诵的诗词、段落、名言警句、成语、歇后语、对联等有关语言材料背诵出来,并鼓励学生在平时的说话、习作、练习及作业中适时地运用所积累的好词佳句、这样可以提高积累的效果。这可以利用早自习时间和每课之前的几分钟进行背诵训练。二是要求学生把教材中的好词佳句进行分类整理出来,特别是词语盘点里的词,进行背诵积累,并在平时的习作中运用,提高人文素质。三是要求每个学生有一本积累本,用于积累课外语言材料。如:积累描写景物的词句,描写人物的词句,积累名言,春联,成语,歇后语等。这样,丰富了学生的语言积累,脑子里也有了一定数量的语言积累,动起笔来就得心应手了。

阅读复习要突出重点,即理解与感悟。在阅读中正确理解文章的内容,揣摩文章的表达顺序,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初步领悟文章的表达方法,能说出自己的感受。复习时,要紧扣教材,引导学生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纵横梳理、组合、集纳,寻求规律。如《灯光》中的郝副营长、《十六年前的回忆》中的李大钊、《詹天佑》中的詹天佑,《将相和》中的蔺相如,《示儿》的作者陆游等,尽管他们年龄不同,所处时代不同,各自表现不同,但爱国之心都是共有的。而古诗《长歌行》,散文《匆匆》等虽然体裁不同,但都向我们说明时间容易流逝,教育我们要珍惜时间及早努力。诸如此类的联系,在两册教材中还有很多,复习时注意引导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其联系,提示其规律,综合思考,归纳同类,分析判断,较系统地进行温故而知新,使理解变得更为清楚和深刻。课外阅读复习,选择典型的短文进行综合训练,如词语方面,找近义词、反义词,联系上下文理解词语;句子方面,找比喻句、找呼应句、过渡句,联系上下文理解句子意思;内容方面,把握主要内容,体会思想感情,找中心句,说说印象最深的内容等。

习作复习,我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下手:

(1)引导学生把内容写具体,就让学生在文中恰当地运用修辞手法;

(2)引导学生把文章写生动,就让学生在文中巧用好词佳句及精典名句;

(3)精心布局谋篇,这点主要是引导学生从文章的开头结尾的写法上下功夫。也就是:写完作文后,先让学生通读自己的作文,再按上面三方面加以修改。复习时,我先引导学生回顾学过的文章,再总结归纳方法,然后通读自己的作文,想想自己的作文要表达怎样的思想感情,文章的字里行间有没有渗透真情实感,再用复习中掌握到的表达方法去对文章加以修改。俗话说:文章是写出来的,但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我们在复习作文的时候,要针对学生习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学生的习作作为复习的内容,这样效果会好些。

5、最后进行综合复习,考前模拟测试。

通过前面一系列的专题重点难点进行复习之后,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即十七周对学生进行初考前的模拟检测。在此检测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不能让学生有丝毫作弊的机会,从而更真实,全面地了解到学生存在哪方面的知识缺陷,以对学生采取相应的“急救” 措施。

同时在总复习期间,我还要求每个学生都准备有一本“总复习错题集”,要求他们按字、词、句等分好类,针对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时收集整理错题,按分类作好记录。并要求学生经常翻阅“错题集”,力争错误不再重现,真正提高复习的效率。

以上是我对六年级语文毕业考试如何做好备考工作的几点看法和设想,在今后工作中如有不足和欠缺之处会在实施中加以适当调整,望领导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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