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 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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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篇2: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四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 退保
第八条 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 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 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 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 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篇3: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篇4: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甲方代理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乙方因 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2、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________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 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 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5:拖拉机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篇6:保险代理保证协议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7:保险代理保证协议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协议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协议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议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账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账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协议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协议(协议)或代理协议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协议(协议)或代理协议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账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账户;
3.保险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协议解除。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8: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_____服务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_____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_____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_____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_____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2024年保险代理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篇一】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篇10: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篇11: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违法法律规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除了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外,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更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篇12: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篇13:委托保险代理协议书
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 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 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 合同有 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篇14:保险合同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篇1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 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篇16: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费 │目的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运 输 方 式 │
│ ├───────────────┤
├───────────────────┤火车 船舶 │
│ ├───────────────┤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7: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8: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保险金额:人民币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 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篇19:2024旅游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签署时间:20xx年月日
机构代码:121
业务员代码:
签署时间:20xx年月日
核保人代码:2434191
协议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授权代表人:杨华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2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属于保险协议的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甲方投保和乙方确认方式
甲方在出团前一天向乙方填写《旅游人身保险投保单》(见附件一),被保险人清单中必须列明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时间的起止日期、旅游线路,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金额。乙方于收到传真当天对甲方提供的名单进行确认,同意承保后在人员清单上签章,并出具《保险确认函》(见附件二),对经确认的清单上的人员,乙方承担《保险确认函》确认的保险有效期间的保险责任。对于国家法定假日中甲方传真至乙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将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内回传给甲方,同时乙方将保险责任生效时间追溯至甲方传真日的次日零时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双方保费结算方式
甲方预付500元整,作为抵押金,在协议终止且保费结算完毕后,乙方返还抵押金;乙方于每月1号(节假日顺延)按照确认的清单人数向甲方一次性结算上一月保险费,甲方须于当天将保费划入乙方账户。如若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乙方则按应结保费的10%收取日滞纳金。
乙方账户:
第三条被保险人资格
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外甲方组织的拓展训练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拓展训练者及主办方派出的为拓展训练者提供服务的培训人员、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拓展项目为逃生墙、盲人方阵、蛟龙出海、大脚板、背摔、断桥、空中抓杠、天梯。
第四条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程仅指国内旅游。
第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每份)
5.1普通旅游项目保险方案
单位:人民币元
5.2拓展训练意外项目保险方案
保险费如下:每人每天4元。
5.3漂流、滑雪游客意外项目保险方案保险费如下:每人每天6元。注:
1、2至17周岁和70周岁的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减半,保费不变。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监发[1999]043号文件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滑雪项目乙方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初级滑道引发保险责任,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高级专业滑道引发的保险事故。
4、甲方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的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出境拒保国家:毛里求斯、科威特、马里、古巴、坦桑尼亚、罗马尼亚、土耳其、俄罗斯(亚洲地区)、尼泊尔、朝鲜、以色列、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叙利亚、黎巴嫩、伊朗、刚果、波黑、伊拉克、苏丹、阿富汗、利比里亚、肯尼亚、卢旺达、塞拉利昂、阿尔巴尼亚、菲律宾、乌克兰、印度、利比亚、阿塞拜疆、秘鲁、莫桑比克、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老挝、安哥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白俄罗斯、贝宁、布隆迪、马其顿、孟加拉、缅甸、南极洲、尼加拉瓜、尼日尔、塞拉利昂、东帝汶、冈比亚、刚果金、格鲁吉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几内亚、加蓬、斯里兰卡、索马里、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危地马拉、乌兹别克斯坦、象牙海岸、亚美尼亚、也门、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约旦、赞比亚、克罗地亚、南斯拉夫、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中非、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乍得、扎伊尔、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6、被保险人因恐怖活动、绑架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7、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乙方按国内哈尔滨市三甲医院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8、若出境拓展训练目的地为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乙方保留调整责任、保险费甚至做出拒保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按《太平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四、疾病身故保险金五、误工保险责任六、看护保险责任七、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
第七条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六、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0:离婚后人寿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女):乙方(男):
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方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如下保险: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 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号:NO:),合计缴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2、甲方在年月为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_____________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号码:]和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日月日,保险单号:NO:),合计每期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离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险费一直由甲方缴纳,现因甲乙已经离婚孩子归乙方扶养,甲方已经无义务再为乙方缴纳保险费,现就甲乙双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解决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 )。
①乙方应在每期保险缴费日前____日将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交给甲方,由甲方继续为乙方和孩子代缴保险费。
②由乙方协助甲方去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关联账户,在保险费缴费日前____日由乙方将乙方及孩子的保费存入关联账户并通知甲方,保费直接由银行账户扣缴。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保险费后要及时出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和孩子缴保费。
若发生保险合同及保单所载的保险责任,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手续。
保险单到期后返还的保险利益由甲方代领后_____日内通知乙方取回。 孩子的保险单到期后,保险利益由孩子取得。
二、违约责任:若乙方不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此给甲方及孩子带来的保险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不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孩子的保险损失。第1、2款所述的保险损失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数额为准。违约方除赔偿保险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