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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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区域
使用性质
座位/吨位
初次登记
年月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费率(%)
基本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附加险
险别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固定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全车盗抢险
车上 责任险
车上座位
车上货物
无过失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保 险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核保:__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
篇2: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在分期购车时投保的信用险。
投保人
地址
电话
被投保人
地址
电话
共同购车人
本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直系亲属: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
发动机号:
车驾号:
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并认同;同意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被保险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保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投保单上投保人指分期付款的购车人;
2.被保险人指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篇3:体育赛事组委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签字: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_______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人: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
时间:________
篇4:平安保险代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
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
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的金融产品;
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
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缴交给甲方,否则为滞留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保监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 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
2. 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代理费,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代理费;
3. 乙方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客户退保并投保新契约(先承保后退保或先退保后承保),且退保与投保新契约符合基本管理办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契约转换定义的,甲方仅对超出旧契约保费的部分核发代理费;
4. 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并有权从乙方后续月份代理费用中扣除,同时需从乙方相应月份代理费中扣除被解除保险合同的工本费和被保险人体检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5. 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6. 由于客户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乙方经办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3.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应遵照执行;
5. 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6. 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乙方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7. 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因客户投诉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代理费项目及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要的培训支持;
3. 向乙方无偿或有偿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需的资料、单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2.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取代理费;
3.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参加业务技能考核,获得业务级别晋升;
4.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并依据结果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投保书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收取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后,将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交接至甲方指定工作人员。
2. 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品质管理、活动管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业务技能考核体系、财务管理等,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愿一次性缴交保证金 元;
6. 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协助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甲方招聘行为,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乙方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成为主管,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人各项责任及义务外,还
应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1. 履行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展业主管的管理职责;
2. 辖下业务人员(含本人)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各种行为或发生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品质、过失行为管理所述的各种违规行为时,按基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
乙方同时承诺对甲方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供的《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担保书、健康告知及身份证、学历证等真实可靠,
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时承诺无犯罪及其他不良刑事记录。
乙方授权甲方为核实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而进行必要的查询、收集、提供本人的信息。
甲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并在此声明甲方有权以文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调整和修改下述内容:
1. 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
2. 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项目、标准;
3. 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和保险产品;
4.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
5. 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或保险市场变化,确需调整的其他项目。
乙方承诺遵守和执行上述经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终止:
1. 法定终止:
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没有顺延的;
②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 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3. 单方面解除:
①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失的;
b.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c. 乙方被保险监管机关收回或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或从事了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乙方为主管的,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
e. 乙方在业务考核中没有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的:f.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到对方营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方,本《保险代理合同书》效力即终止。
4. 尽管本合同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各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意味着甲、乙双方放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5. 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甲方停止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营业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随即自行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 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
3.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如下文件、物品:
①空白的、任何已签署或作废的投保单;
②甲方已签发但乙方尚未送达客户的人身保险单;
③已收取但尚未缴交甲方的保险费;
④空白或任何其他已作废的保险费预收收据;
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⑥应归还甲方的其他款项、单证、资料及财物。
4. 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手续;
5.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保证金;
6. 乙方如不遵守本条第3、4款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交回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执业证登报成本费;
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不再委托,且甲方可视情况报请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吊销乙方持有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及追偿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超过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日应按照代理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3. 乙方滞留保险费的,每日按应缴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滞留保险费达到或超过七个工作日的,甲方除追扣乙方滞留款项本息、滞纳金,解除本合同外,同时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如从事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5. 乙方作为主管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业务级别降级,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6. 乙方越权代理或违反本合同义务,给甲方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该经济责任确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合同一经终止,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吊销乙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①乙方泄漏任何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
②乙方从事招揽诱致任何甲方客户将契约或批注项下的保单取消、修订或减少的行为;
③乙方以任何方式诱导、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险代理人申请解除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8. 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对方的追偿权及违约金请求权,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签字后方为有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原《保险代理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删减或以其他方式对条款做出任何修改。第二十三条释义
1. 客户:单指或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 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展业资料:乙方展业中使用的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包括产品说明书、三折页、产品彩页、保险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保单条款、投保单等;
4. 回佣:乙方将代理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
5. 犹豫期:客户签收保险单次日起10个自然日内;
6. 主管:指乙方达到甲方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除代理相关保险业务外,还负有管理团队责任并获得管理利益;
7. 甲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甲方分(支)公司的区域拓展部或区拓管理室;
8. 乙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乙方所在的甲方营销服务部或展业单位;
9. 甲方书面同意:指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的书面表示。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份为甲方(公司)留存。
篇5:2024意外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_;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2024保险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 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篇8:保险代理保证协议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
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点:_________
篇9: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________。
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1、根据有偿服务原则,按____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约定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2、上述费用按结算方式,自委托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3、甲方在协议期间向乙方提出协议以外的有关事项及其他单项代理事项,需另行签订其他协议,乙方予以优惠。
三、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托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
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上述总费用____倍的违约金。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其它
1、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协定。
2、争议的解决: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协议有效期有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
兹将下开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_
┌────────────────────────┬────┬────┐
│ 保 险 财 产 项 目 │保险金额│ 备 注 │
├────────────────────────┼────┼────┤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 │ │
│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 │ │
├────────────────────────┼────┼────┤
│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费率:每年每千元 元 │
│保险费人民币: │
│保险财产地址: │
├─────────────────────┬────────────┤
│注意:本投报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被保险人签章: │
│ 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电 话: │
│保险单号码 签单 │ │
│签发日期 复核 │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篇11: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输方式│
│├──────────────┤
├───────────────────┤火车船舶│
│├──────────────┤
│备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月日
篇12:保险资产管理合作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账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账户。(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_________)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
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账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
篇13: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_合同范本
1、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
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基本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
1、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2、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二)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保险金额每份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8000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000元。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及投保份数。投保多份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投资金、保险费、收益金、年收益率和给付金
第十条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
第十一条投保每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为12元。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年收益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的固定投资回报折合每年的比率。收益金为年收益率与保险投资金及保险期间内保险年度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给付金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给付金额。给付金包括满期给付金和退保给付金。满期给付金为保险投资金与收益金之和;退保给付金为退保时保险人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给付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影响。
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给出的选择中确定一种,中途不得变更。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后生效。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投保人确定多个被保险人的,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3、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三)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下列约定优先适用:
(一)发生盗抢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份1000元;
(二)发生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份不得超过1000元;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的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份200元,如投保多份的为投保份数乘以200元,但无论投保多少份,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元;同一地址的保险标的另有保险人相同条款承保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保险份数均合并计算。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的其他单证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险金额,但须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无论当年度保险金额是否恢复,下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4、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四)
退保和满期给付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后领取给付金,也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全部或部分按份退保领取相应的给付金。期满前全部退保的,本保险合同解除;部分按份退保的,则相应减少保险投资金及对应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不享有领取给付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法人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投保人申请提前领取的,还应提交给付金领取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按《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所列金额给付投保人给付金。逾期领取的,保险人仅按期满日金额给付。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支付给付金: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200元手续费。
(二)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100元手续费。
(三)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12个月不足约定保险期间的,每份给付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给付金=保险投资金+保险投资金×(利率×(承保天数-365)/365×80%)
其中,“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起保日的城乡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单正本遗失时,投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之前,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由此导致的投保人的任何损失。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将保险单项下领受给付金的权利进行质押的,应向保险人办理批注。否则,质押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已办理质押批注的保险单,投保人退保、领取给付金或挂失时,除提交本条款第三十条约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质权人同意的证明。
篇14:保险代理协议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协议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协议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议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账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账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协议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协议(协议)或代理协议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协议(协议)或代理协议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账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账户;
3.保险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协议解除。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5: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全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 )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篇16: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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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
注册代码: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民法典》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民法典》新增的必备条款。
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
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民法典》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民法典》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三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5日。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
“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民法典》 修订。
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 39条第 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注:依据第 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其真实性。
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
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8:大学生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学生勤工俭学的顺利进行,更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人事厅人才服务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为保证________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甲方在充分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后,为保证乙方人员顺利进厂参加社会实践和甲方的应得利益的有效保障,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在乙方上车进厂前收取乙方车费150元,待进厂后第一次结算工资时,扣取管理费130元。(实际车费据实际情况收取,车费高管理费低,共计280元)。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学生进厂参加社会实践,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进厂参加工作,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交通费用。并给予乙方200元的误工费作为补偿。乙方个人原因所造成的未能安排,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2、甲方保证对乙方学生进行进厂前的安全及厂规、厂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学生进厂实习前,讲明实习厂家的实习情况,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4、甲方保证实习厂家按时发放工资,如厂家未能及时发放或故意拖欠工资,甲方负责追回。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实习厂家的争执,由学生个人原因引起的争执除外。
6、甲方保证学生在去往实习厂家的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乙方安全顺利的到达实习厂家。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乙方保证参加社会实践期间,服从实习厂家的安排与规定,按时、按量的完成厂家所交给的任务。
3、乙方保证到实习厂家的过程中听从带队人员的安排,不掉队,不托队。到实习厂家之后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因好奇或其他因素到厂家禁止的或有危险的地方去。否则,出现问题由个人承担。乙方未经过甲方即厂家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实习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9: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篇20: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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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
│
投保单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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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险人├──┼───┴────┴─────┴──┼──┬──┴───────┨
┃
│住所│
│邮编│
┃
┠──┼──┼───┬────┬─────┬──┼──┴──┬───────┨
┃ 投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保 ├──┼───┴────┴─────┴──┼───┬─┴┬────┬─┨
┃ 人 │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
│
│
│
│
│人关系 │ ┃
┠──┼──┴┬──┬────────┬────┴───┴──┴┬───┴─┨
┃ 受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 受益份额 ┃
┃ 益 ├───┼──┼────────┼────────────┼─────┨
┃ 人 │
│
│
│
│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
┠─────────────────────────────────────┨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
┠───────┬────┬────────┬───────────────┨
┃保险期间
│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
┃交费期
│
│交费方式
│
│份数
│
┃
┠───────┼──────┼──────┼─────┼──────┼──┨
┃保险费
│
│加费
│
│保险费合计 │
┃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
│ 领取方式 │
┃
┠───────────┴───────────┴──────┴──────┨
┃特别约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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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