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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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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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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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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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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no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

│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率: 每千元 元

保险费: 人民币

自 年 月 日 零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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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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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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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保险代理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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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保险代理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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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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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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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涉外财产保险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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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条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 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 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 (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 ①清除残骸费用:

②机器设备: ②灭火费用: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③专业费用:

④仓储物品: ④其他费用:

⑤其他: 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险期限,共_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

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____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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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保险,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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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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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保险,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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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x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加保的保证期限: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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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人身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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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拟向某某_____公司投保人身_____,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_____种类 投保人情 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被_____人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被_____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_____年期 _____份数 受 益 人 领取日期 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领取金额 _____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止 基本_____金额 附加_____金额 意外伤残保额 意外身故保额 疾病伤残保额 疾病身故保额 满期_____金额 生存给付金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_____费 _____本金 缴费形式 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 付款方式 币 种 开户银行 帐 号 特别约定: 被_____人健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重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 □有□无 投保人是否健康 □是□否 投保声明: 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由_____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________公司章____ _____单号码:________签单人代码:____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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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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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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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2605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根据《上海__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 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一九年 月 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 月 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一九年 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__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 __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__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__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__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_年月日 _年月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园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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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空乘,运输,保险,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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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使××网络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为使全国××网员单位有效、稳健的经营,在增加利益收入的同时,解决网员单位的后顾之忧,我们本着自愿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以有限的投入,防患于未然,做到风险转嫁,以确保各网员单位的根本利益,××物流网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商榷,达成共识,以××物流网为交易平台,以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依托,特与各网员单位(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物流网制定的相关章程、条款及细则,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可信,切不可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后果自负。

二、乙方需严格遵守“××物流网零担专线公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方案”(见附件一),认真履行各项条款。

三、乙方需统一使用由××网络制定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零担货物托运单”,投保后一经使用即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应,此单证凭据做为出险后货物赔偿依据。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认真填写××物流网特制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并完整保管(插入的单据视为无效)。

五、为避免造成误解,乙方要仔细审阅“××物流网零担专线公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方案除外产品明细表”(见附件二)。

六、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户名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帐号为: )交纳保险费。

七、在乙方交纳保险费到帐之次日零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八、为满足网员单位(被保险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之不足问题,乙方可以申请“货运险卡单”补充保额,即网员单位可通过传真方式将运单(货单)及补充保额等数据传至 ,同时将保费以银行卡划拨方式划拨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行 帐号为: 。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满期后若无异议为自动延续一年。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做补充修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永安保险公司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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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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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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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4]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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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当事人在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内,需填写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同时,按要求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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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保险公司与经纪公司长期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2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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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特制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范围

1、甲方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简称客户)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费用。乙方按照同甲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

2、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及其他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业务。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3、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费用支付及一切相关事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于本合作协议之后。补充协议应建立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并同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有损害乙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2)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3)甲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乙方共同维护和发展保险市场。

(4)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乙方优先推荐给相关客户。

(5)甲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有责任保守甲方与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

(3)乙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甲方共同维护和发展教育保险市场。

(4)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除外。

(5)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推荐的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乙方承保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除外。

(6)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户,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险产品

1、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甲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产品开发、产品报备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2、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乙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市场调研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使用或单方修改后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

4、乙方在收到缴付的保费后,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具体经纪费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保密条款

1、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本协议中所提到的机密及非公开信息包括:

(1)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

(2)投保方(及被保险人)个人资料。

(3)双方磋商中涉及投保方案、参保人数、金额、时间、期限等保险服务信息。

(4)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等。

(5)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书面资料。

2、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机密或者非公开信息。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2、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本协议进入延续期,在有效延续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______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该就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对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提前______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可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给本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给予的重要凭证和其他机密文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2)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3、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1)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介绍的客户订立保险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的。

(3)未按约定支付经纪费。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2、本协议期限届满前______日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解除本协议。

九、附则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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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船舶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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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关键词】

1.船舶险保险单

2.船舶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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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险合同范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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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 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 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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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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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受托方授权受托方办理有关购买________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授权范围(委托权限)

1.购买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的购入价应掌握在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之间。

3.所购须为________________,不得为________________。

4.其他

三、委托报酬

受托方如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委托事宜,委托方给付报酬人民币_____万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宜,则按每购入_____计算作为报酬;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购买到任何_____,则仅给付劳务费_____人民币。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必需之要求,受托方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费用凭有效支出凭证由委托方予以报销,但是最高数额限定在人民币__________之内,超过的费用部分由受托方自己负担。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受托方完成委托事宜后_____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完成委托之必要费用先由受托方垫付,每星期五结算一次所有费用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授权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但不得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以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方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方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第三方恶意通谋,欺骗委托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主营业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字)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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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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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输方式│

│├──────────────┤

├───────────────────┤火车船舶│

│├──────────────┤

│备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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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简单的保险赔款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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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甲 方:(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 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 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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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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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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