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 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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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共9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
篇2: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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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拖拉机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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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保险代理保证合同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 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 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お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国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______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_______条第_____ 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__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章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篇7:保险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内容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保险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内容,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分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部分,同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作要求:
乙方其及下辖各子公司根据甲方公司有关承保条件规定投保,实行见费出单
二、续保保费归属:
乙方向甲方公司推荐客户 (含新车和续保客户)投保机动车保险,在保险合作有效期间内,续保的保费须计入乙方保费规模,纳入乙方的业绩范围。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8: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
第一章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 责任有关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篇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 登记 复核 制单
篇10: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篇11:大学生保险合同
扶助大学生创业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创业代表人: (以下称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和资源互补的原则基础上,就扶助乙方创业及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为六个月)
二、甲方提供的创业支持
1、甲方前期三个月一次性投入办公租金、装修、办公设备设施、系统管理及招牌等。流动资金(人民币)10000元。
2、甲方投入前六个月的办公租金。六个月后,乙方负责投入50%的租金费用。
3、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设备设施保障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宣传活动不少于10次,进行人员招募不少于20人,由“万众和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统一培训,加快业务拓展,使其管理网点走向正轨。
六个月期间,甲方将考核乙方的经营及运作情况。六个月内保障运营不亏本,6个月—1年内运营不亏本并有盈利的创业者,甲乙双方将签订股权正式合同,给予20%的股份;1年—2年内业绩稳步提升将给予40%的股份。
5、试用期满,依据创业方式和就业情况进行正式股份合同或正式劳务合同的签订。
6、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创业者,公司将予以辞退。中止本协议。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作为投资人的权利
①及时跟进投资项目的管理;
②全程辅导乙方开展业务情况;
③每月按时检查乙方经营网点的经营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参与重大事项决定。
2、甲方为乙方提供1万元,作为该服务站正常运行的流动资金。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上岗前培训及大学生创业培训的相关知识。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书或学校推荐信;
2、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该项目,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作为经营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拓展业务,处理社会关系;
②负责该网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③根据甲方统一的采购流程进行货物采购;
3、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书,并按时向甲方财务处上报日常营业额,接受和配合甲方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管理审核;
4、重大决策须和甲方商议。
五、禁止行为
1、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共有财产,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经营以后禁止乙方再发展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3、不得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违法违规的事项。
4、甲方给予乙方的一切与公司相关的文字材料,乙方不得外泄。如若违反,后果自负。
5、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创业扶助协议。
六、中止协议的条件
1、出现下列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①试用期协议期满;
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③乙方在经营期间违反法律;
④乙方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没有完成目标,则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⑤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违法违规的事项;
⑥在乙方经营下造成20__元以下的损失。
2、如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扣除保障金:
①乙方离开网店时,甲方所投入的物资有人为损害或缺失;
②乙方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触犯违法违规的事项;
③在乙方经营下造成20__元以下的损失。
若没有出现这些情况,则退还保障金。
七、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提出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2:精选最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 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 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篇13: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
篇14:有保险货车租赁合同书
甲方有德龙货车一辆,愿意租给乙方使用,为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货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状况
甲方有德龙货车一辆,动力380马力,车高2。2米,宽2。8米,车身长 5米。牵引车车牌豫N2 6 ,挂车车牌豫NA722。车辆经营使用中,状况良好。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车辆租用期限为一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年租金三十七万元人民币。车辆租用费按月交纳,首付租金贰万元,以后的 至 2个月的租赁期内,在每2 号前,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叁万元人民币,共计三十万元。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如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6、国家强制执行不让流动车辆租赁除外。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贰万元的首付款。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司机、过路桥、修车保养(两万公里必须保养一次,后桥及后轮五十天内保养)等一切费用。
5、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6、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7、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对有关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期间不影响本合约的执行。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的,承租方应对车辆进行修复或更新。
六、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xx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_____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 承租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1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页3]_合同范本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
投保单号码:
┌──┬─┬─┬─┬─┬─┬───┬──┬───────┬─┬──┬──┬─┐
│ 项 │厂│牌│发│使│吨│车辆损│第三│ 车辆损失险 │第│附加│附加│保│
│ 目│牌│照│动│用│位│失险 │者责│ │三│险 │险 │费│
│ │型│号│机│性│或├─┬─┤任险├─┬─┬─┬─┤者├──┼──┤合│
│ │号│码│号│质│座│重│保│每次│基│费│保│保│责│ 险 │ 险 │计│
│ 总 │ │ │ │ │位│置│险│事故│本│率│费│费│任├──┼──┤( │
│ 计│ │ │ │ │ │价│金│最高│保│( │( │小│险│保费│保费│元│
│ │ │ │ │ │ │值│额│赔偿│费│% │元│计│保│(元)│(元)│)│
│ │ │ │ │ │ │( │( │额 │( │) │) │( │费│ │ │ │
│ │ │ │ │ │ │元│元│(元)│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元│ │ │ │
│序 │ │ │ │ │ │ │ │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车辆总数: 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特别约定:│ 本投保│ 本投保单不经本│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 │人兹声明上│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
│ 止 │ │述各项均属│效力。 │
├───────────────┤ │事实,并同│ │
共5页,当前第3页12345
篇16: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4]_合同范本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造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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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购房贷款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知识: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篇18: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19:离婚后人寿保险协议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第一部分
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
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份额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
交费方式
保险费
(1)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②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
(3) 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
篇20: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4)工程造价:全部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元
(5)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 工。
(6)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双方协定及施工方案图,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7)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工期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
a不可抗拒的灾害,被迫停工。
b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
(8)工程所需的图纸有甲方负责提供。
(9)工程所需的设备、附属品有乙方负责提供。
二、工程款结算
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以审查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双方协商的现行规定办理。
三、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根据甲方的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甲方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移交完工报告并由甲方验收施工情况。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有甲方承担。
2、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3、竣工工程验收,乙方在进行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完工报告
(2)设备清单。
(3)工程分布图纸。
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网络设备质量负责保修____年。保修按厂家提供的保修条款提供保修
网络设备在三个月之内出现故障, 乙方提供新品替换,如因更新换代同一型号的产品时用相同的功能的产品换新。出货一年之内,公司将免费保修,或用相同功能的产品换修。保换范围仅限产品主机,包装及外置电源、电源线、各种连接线、软件产品、技术资料等附件不在保换范围内,但附件若在购机后初次使用时有问题,可无偿保换。产品因意外因素或人为行为而损坏的,不属于产品保修范围之内。
五、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有乙方承担责任,负责解决未尽工程。
(2)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
(3)履行合同如有任何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有甲已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定时间: 年月日签定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