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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论解读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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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解读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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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解读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符永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省残联各党支部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把推动海南“”全省残疾人谋篇布局、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大政治任务。

符永强调,省残联要用五中全会精神统领全局,用党规党纪考量党员干部。各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五中全会精神实质,推进残联各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增强党纪国法意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水平。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和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提高防范意识。作为党的干部,作为残疾人工作者,要心系百姓,心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符桂和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董连飞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机关纪委书记贺卫解读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修订内容。

范文二

11月2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举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报告会,邀请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局长冯海发就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进行解读。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秦丰主持报告会。

报告会上,冯海发从“”规划建议的时代特征、内容结构和精神灵魂三个方面,深入解读了“”规划建议的核心要义,从宏观上和战略上描述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特别是对“”规划建议中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深入讲解。

“”规划建议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载体。冯海发在报告中指出,“”规划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规划,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首个规划,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完整编制和实施的五年规划。学习领会“”规划建议精神,要全面把握其时代特征和内容结构,并深刻认识“五大发展理念”这一精神灵魂。五大发展理念集中回答了今后五年我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是解决应对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有效举措,集中概括了过去的发展经验,集中展现了一系列重大发展思想。

王秦丰指出,宣讲报告全面解读了“”规划建议的精神,讲解系统、内容丰富,对正确把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税收工作是政府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民生保障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要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更好地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待税收工作,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

范文三

全面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会上,传达了中共正宁县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原原本本的学习传达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关于的说明》。局长曹新民对学习贯彻活动作了专题安排,要求全体党员以全会精神统领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课题,就是要抓住“1657”这个纲,即把握一个指导思想,坚持六项原则,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七项重点业务。

“一个指导思想”,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指导思想。以“五大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的战略和“五位一体”的发展布局。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六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是培育发展动力,协调是平衡发展结构,绿色形成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开放形成合作共赢大格局,共享为的是增进人民福祉,形成促进公平正义的发展导向。

推进“七项重点业务”。要立足于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业务。着力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体系、法制宣传教育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和司法行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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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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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单位对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至每个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制度。

单位根据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⑴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

⑵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各个部门、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⑶中标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单位、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生效。

⑷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单位负责人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等级系数法,详见附表。从“安全工作状况”和“工伤事故情况”两个方面考察和综合。“安全工作状况”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人、机、环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工伤事故情况”是安全情况的重要标志。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部、班组每季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按照附表内容进行计算评比等级,即D值越大安全性越好,安全性分为5个等级即: D=8~9 一级安全等级 安全

D=7~7.99二级安全等级 较安全

D=5~6.99三级安全等级 一般

D=3~4.99四级安全等级较不安全,应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工作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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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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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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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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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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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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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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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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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四项组成内容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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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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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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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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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7年之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这次会议针对当前城市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针对性的举措,要求尊重城市发展自身规律,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提高各方面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早期,人类居无定所,随遇而栖,三五成群,渔猎而食。农耕时代,人类开始定居,形成了早期的村落。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工商业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了。20xx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就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倡导了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城市化率还不到10%。到20xx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一系列城市问题。比如,基础设施不足、流动人口过多、公共服务不够、城市管理不善等等。究其原因,就是城市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城镇化率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总体上还处于城镇化中期阶段。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必须从四化同步、五位一体的高度,统筹把握城市工作的全局意义。

一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截止到20xx年,全国城市数量达到了658个,建制镇数量超过2万个。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和成渝5大国家级城市群以及9大区域性城市群和6大地区性城市群,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下一步要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各大城市群以及各主要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形成一个“城市群——核心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驻地——中心镇”六级城镇体系。

二是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一些城市“摊大饼”式地无序扩张,过度设立开发区、工业园,过分追求宽马路、大广场,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下一步要在合理测算人口规模和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尽快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总体规模,坚决遏制一些城市“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引导城市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努力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三是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支撑,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城市作为载体,必须要加快推动产城融合,实现人口、产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各个城市都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尽量拉长产业链条,强化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特别是对于一些城市新区和开发园区,必须要以产业为依托,防止“有园没有厂、有楼没有人、有路没有车”式的空城出现。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统筹把握城市发展各个要素,提高城市的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宜居性,真正做到“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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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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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法》对财政票据使用主要有哪些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九、《办法》对财政票据核销有哪些规定?

答: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十、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怎么办?

答: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十一、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xx〕1024号),明确提出贯彻落实要求:一是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二是做好相关制度规定的清理修订;三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行为,着重规范票据印制管理、票据发放管理及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同时还要求各地加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财政票据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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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内监督条例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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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发了。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请查阅!

最新版党内监督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亮点之一,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亮点之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的架构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呈“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也应有多大。如同汽车一样,动力越大,制动功能就越要强大,否则必然出事。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列为监督的重点,既是制约和预防,更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亮点之三,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

亮点之四,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巡视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又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可经常使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的来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亮点之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对于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意义重大。

最后,李永忠强调,监督条例的出台,看起来好像只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质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大步。我认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常流于形式;缺乏以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走过场。条例的出台将对我们的制度建党、制度反腐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党内监督条例答疑

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于近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请谈谈《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连续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xx大以来,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这些年来,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制度。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求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党经过十三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因此,在党的xx大以后出台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着手起草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xx年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工作班子,加大了工作力度。整个起草工作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起草期间,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具体指导起草工作。中央政治局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会多次专题审议该《条例》,这些都为《条例》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xx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的意志,集中了全党的智慧。

问:请谈谈《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党内监督的作用。

答:《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力求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制定这样的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这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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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4年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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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面对频出的事件,大家觉得怎样才能更好的对P2P进行管理呢?就等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最全解读

1、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xx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2、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xx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3、忽视的ICP终于被扶正

《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许可证终于“得见天日”, 曾经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由于直接牵涉投资者的资金、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险性比一般网站更高,此前ICP许可证一直被忽略。

此前,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是“拥有ICP许可证”。

4、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

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范围限缩

《办法》十三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而早在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十二禁”中的说法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P2P网贷行业成立以来,自融始终被认定为该行业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资始终被捆绑在一起,被试图规范该行业的人士所诟病,而从“1228”征求意见稿到“0824”评估稿,可以发现,自融的范围正在不断变小,从关联方到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范围已被限缩。

6、借款决策放宽

《办法》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中借贷决策,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只要经出借人授权即可替其决策,放款倾向更为明显。

7、募集期管理延时一倍

《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网路欧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的超过20个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中关于 募集期管理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募集时间已经拉长一倍。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明确地位拓展

《办法》第六条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则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机构名称到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明确的范围正在逐步拓展。

P2P网贷所涉民刑问题:典型案例及诉讼实务等系统梳理

据相关统计,20xx年全年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平台数量高达287家,是20xx年全年的近4倍。从上文图表2可以看出,公开检索到的刑事判决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问题平台也可能涉及洗钱、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等犯罪行为。

1、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文图表2中提到的3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构成此罪。而33起民事案件中有20起因涉及非法吸存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平台通过网站往往会作出诸如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之类的宣传,这就与《非法集资解释》的第二和第三个要件相符。通常平台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先行转入平台设立的账户,借款人还款时也被要求转入平台所立账户,因此众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便构成类社会不特定对象。而平台通过期限错配等操作模式,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应认识到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存之间的区别,不仅要避免自身形成资金池,还要对借款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留存其交易记录,避免借款人恶意通过平台向出借人非法集资。

2、可能触犯洗钱罪

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并未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登记及信息批露制度,导致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审查,且借款人借款后的资金走向也无法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平台以出借款项的方式将非法所得“洗白”。因此该借贷模式很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而目前P2P网贷的现金流并不属于管理层监管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建立完备的交易登记制度并将交易资金流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平台加强建立安全的内控系统,是促进此种新型借贷模式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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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代会工作报告解读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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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五年如何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山亭的快速崛起?报告指出,做好“十个大”、打造“五个区”是未来五年山亭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举措。

◆路径之一:突出大城建,建设大交通,打造生态宜居佳区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抓新型城镇化就是抓工业现代化。城镇化能够促进工业化,是工业化的“加速器”;工业化能够拉动城镇化,是城镇化的“发动机”。抓新型城镇化,就是抓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城镇化率越高,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就越多。抓新型城镇化,就是抓扩大内需。新型城镇化一头连着投资、一头连着消费,是最大的内需。

报告中强调,城镇化水平不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山亭区的首要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要把新型城镇化作为主导战略,按照“鲁南欧情山城、生态休闲家园”的发展定位,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畅通交通网络,保护绿色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关键词:一核两轴一圈

“一核两轴一圈”是山亭的城乡战略布局体系。

“一核”就是中心城区,统筹和集中布局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突出鲁南欧情山城的品味和特色,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着力建设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两轴”就是境内十字交叉的店韩路和北留路两条省道,以两条中心轴为依托,借助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机遇,向南融入枣庄新城,向西对接“两高”和滕州,承接其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同时重点建设精品小城镇、特色项目区和生态文明村,着力打造城乡统筹示范带、工业经济隆起带和区域发展增长极。“一圈”就是以区驻地为核心,贯通乡镇、辐射全区的“半小时经济生活圈”,形成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新格局。

★关键词:东扩 西进 南拓 北控中改

“东扩西进南拓北控中改”是山亭城市发展的方向。

东部以汉诺庄园、市民中心、紫云湖、翼云湖为依托,建设文化娱乐、休闲居住等功能设施,实施引水入城、绿化硬化亮化等工程,打造文化休闲旅游区。

西部以经济开发区为依托,沿北京路、青屏路向西拓展延伸,融合沿线乡镇项目区,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搬迁,迅速拉开框架,提高承载能力。

南部以十字河为依托,将十字河开发与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城市道路建设相结合,启动实施东江湖(庄里水库)综合开发,着力打造成为集旅游、娱乐、居住为一体的南部新区。

北部以自然山体为依托,打造绿色生态屏障,规划建设北外环,在城区形成“十纵十横一环”的道路网络。

中部以完善功能设施为重点,加快道路升级改造,提升供热供气能力,繁荣发展商贸服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成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聚的商贸居住区。让山亭的干部留在山亭,让山亭的老百姓真正过上城里人的生活。

★关键词:融入新城(枣庄新城),对接两高(京沪高铁、京台高速)

尽快开工建设山亭至枣庄新城BRT,抓好店韩公路、济枣公路、枣徐公路山亭段改建工程,创造融入枣庄中心城区的有利条件。

推进山滕一级路、山亭至京台高速连接线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抓好山亭至滕州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实现与京沪高铁、京台高速的快捷畅通。到20xx年,全区一级公路里程达到80公里以上。依托新汽车站,开通城区公交线路和城区至乡镇直通车,构建城乡综合公交体系。

实施农村道路由行政村向自然村拓展、由村村通向村内通延伸,五年内完成县乡道路改造230公里,实现自然村通油路全覆盖。

★关键词:“三位一体”

按照“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社区向城镇集中”的思路,借助我市被批准为国家农村改革实验区的契机,深入实施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模式。加大城乡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塑造形象,增强城镇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到20xx年,全区城镇化水平达到52.8%。

◆路径之二:实施大招商,主攻大项目,打造集群经济强区。

★关键词:新、大、优

报告指出,今后山亭快速崛起,必须坚持“工业强区”不动摇,按照“振兴山亭靠工业、工业发展靠项目、项目承载靠园区”的工作思路,强力推进企业集团化、产业集群化、工业园区化,走出一条“集团带动、集群发展、园区承载、项目主导”的新型工业之路。

但山亭发展的根本制约在于缺少支撑拉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要坚定不移地把招商引资作为“天字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加快推进、全力突破。

▲新:突出定点招商这个关键手段,变招商引资为选商选资,由简单的追求数量过渡到追求质量和效益上来。加强与国际国内500强、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上市公司的对接攻关,努力招引一批财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好、辐射带动强的项目落户山亭。

▲大: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以严明的责任、高频的督查、严格的奖惩,确保领导精力向招商集中、干部资源向招商倾斜、社会力量向招商整合。

▲优:提高服务效能,着力构建“政府兑现承诺、企业兑现投资”的双向信用环境和“政策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投资环境,确保项目引得进、落得下、留得住。

★关键词:四大“工业振兴”工程

▲产业集群壮大工程。围绕发展煤炭、新型建材、机械制造、造纸、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积极引进龙头企业、核心项目、关键技术,带动发展上下游配套企业,到20xx年,形成新型建材、机械制造2个销售收入百亿产业集群,六大产业集群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85%,建成亚洲最大的石膏板护面纸生产基地、花生酱生产基地,全省、全国知名的精密机械、优质建材、绿色食品加工生产基地。

▲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按照发展“两型产业、低碳经济”的要求,努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在光伏发电、风能发电、数控机床等重点领域形成规模和竞争力。力争五年内新兴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

▲骨干企业倍增工程。继续实施“境外山亭”扩张,华邦、汉诺两大国企集团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走出去抢占资源、做强主业,同时加快兼并重组步伐,实现多元滚动发展。对华润纸业、银光集团、北新建材、华源数控、葡诚水泥、黄金宝贝等骨干支柱企业,在融资、土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技改扩能,加快膨胀壮大。

▲企业创牌提质工程。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和技术中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争创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五年内,新增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15个,至少3家企业托管上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0%以上。

★关键词:园区经济

报告中指出,园区是招商引资的主阵地,是工业发展的主平台。

报告指出,要突出经济开发区优先建设地位,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推进政策、资金、资源、人才向开发区集聚,举全区之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重点引进精密制造、新能源、新型建材、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产业项目,鼓励乡镇招引的大项目在开发区建设,确保每年至少有15个过亿元项目落户,五年内开发区企业达到150家,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最佳平台、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绿色生态经济示范园区。

★ 关键词:十朵金花

“十朵金花”是对乡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积极引导乡镇特色项目区差异化发展,精心培育山城街道商贸物流、西集汽车配件、桑村机械制造、城头豆制品加工、冯卯纸箱包装、凫城新型建材和店子、水泉、北庄、徐庄食品生产加工镇域经济“十朵金花”,确保各乡镇街每年至少有2个其中山城街道、桑村镇、西集镇至少要有3个过5000万元的项目落地,形成以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乡镇项目区为支撑的“一区多园”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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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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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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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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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相关条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1993年12月,省人大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从20xx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了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据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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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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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今年经济工作,部署明年经济工作,重点部署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城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谋划做好广州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走前列,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贡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十个更加注重”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及国家创新中心城市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航运、航空和科技创新三大战略枢纽,培育形成新的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广州作为超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围绕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品质化水平,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和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幸福美丽广州。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严守安全、稳定、廉政底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管理要警钟长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包括城中村、建筑工地、危化品企业和景区、学校、车站等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春运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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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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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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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合同法解读 禁业限制的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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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禁业限制范围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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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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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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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分析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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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分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法规。对于解读此条例很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部分解读,仅供参考!

党内监督条例部分解读

1.条例第四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各级纪委应如何履行监督执纪职责,贯彻执行好条例?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xx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信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了解党内监督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办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看问题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集中管理?有没有建立台账、分类处置?有没有及时核实并交相应部门处理?有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着落?存在不存在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情况?有没有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纪委也要组织开展相关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后,要汇总有关情况,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对在问题和线索处置中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尤其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适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党内进行通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向全社会曝光,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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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学校办学思想及学校精神解读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校,全文共 1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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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办学思想学校精神解读

xx中学创建于1927年,至今已有88年的建校历史,学校依山傍水,绿树成荫,百花竞放,四季如春,是传承文明的学园,培育英才的摇篮。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学校精神和连年高位运行的教育教学质量,使得xx中学人杰地灵,文化特质鲜明,成为了莘莘学子求学的理想学府。

特别是近年来,在xx县委、县政府和市、县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深化教育改革,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遵循学校“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办学思想,按照“一心一核多元”发展战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了灾后重建,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育人环境,提升了文化品质,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满足了xx人民对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谱写了教育的新篇章。

一、xx中学办学思想及其解读

1、办学思想:崇仁、尚勇、求真、创新

2、办学思想“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文化解构及教育理念:

“知行维仁,仁厚德广”谓之“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谓之“勇”;“教人求真,学做真人”谓之“真”;“革故鼎新,追求卓越”谓之“新”。

“仁”:“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支撑,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石。孔子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仁”也是儒家理想的人生境界,是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以“仁”为办学指导思想,旨在打造爱心校园。爱心需用仁心来培养,以仁育爱。在教师中开展“关爱学生”活动,铸高尚师魂,让教师富有爱心,是育人之本。学校有了充满爱心的老师,才能在学生心中播下爱的种子。在学生中开展一系列“爱心培植”活动,培养学生的孝敬之心、关爱之心、友爱之心等情怀,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品行规范、开朗友善的优秀公民。

“勇”:在儒家文化中,勇有大小之分——“匹夫之勇”,儒家是看作小勇的。小勇可以搏敌,大勇才可以安天下。《论语·为政》篇中有千古名句“见义不为,无勇也”。不管是对“克己复礼”积极推动,还是对“仁政”思想的大力弘扬,儒家强调君子当勇为,要勇敢地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勇于担当责任。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尚武之邦,强调通过习练武术来强身健体,保护家国,匡护正义。在学校教育中,干部和教师要敢管敢教,要勇于创新,要勇于承担;引导学生逐渐丰富他们的社会意识,明确“勇”的意义和必要性,有助于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济世之心自然萌发,让学校教育恰切社会发展。

“真”:“循正道,悟本真,固自然”。传统文化注重对事物本质孜孜不倦的探求,这也是民族正能量的积极写照。屈原《九问》集中表现了中华民族对事物本真的积极探寻,千年以降,关乎自然、人文、科学、哲学的探求从不停歇。“君子固穷”是对精神本真的坚守,“一生万物”的道家理念是本土哲学的伟大建构,“阴阳、中庸”是对社会秩序的善意引导。“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陶行知语)。在知识繁杂、学派纷呈、推崇自由的今天,帮助师生厘清事物本真,引导他们坚守本真,是一件紧迫而艰巨的教育任务,学校有责任弘扬浩然正气,促成社会正力量的传播和传承;同时,新知不断萌发,又要求师生以开放的心态、豁达的心胸、坦然的态度来面对,积极学习,丰厚真知,与时俱进。

“新”: “温故知新”“革故鼎新”“推陈出新”,传统文化也鼓励在承传中有新意。从“仁”到“仁政”,是儒家对传统的创新发展,从老庄之学到道家思想,是宗教与哲学的创新发展,从大小篆到行书、草书,是书法艺术的创新发展,从先秦古体诗到唐宋近体诗,是文学艺术的创新发展。因为注重变革和创新,我们有四大发明,有汉唐伟业,有震古烁今的文化遗产。“创新是一个民族永恒发展的不竭动力”(语)。学校教育尤其不能固守僵化,要把握时代脉搏,要尊重知识创新,要善意引导创新、支持创新。教法、学法的创新,知识体系的创新,学校特色的创新均需要全体师生的努力。

三、“崇仁、尚勇、求真、创新”的本校缘起

——根植地方文化传承,立足xx中学办学历史

①“崇仁、尚勇”:

地域缘由:当代英雄人物在抗美援朝中以一己之躯,关爱苍生,勇担重任,舍身成仁,扭转战局,被邓小平誉为“特级英雄”(xx中学校园里有从原纪念馆移过来的塑像,塑像上刻有邓小平同志题字“特级英雄”),以大爱的义举,成为彰显“崇仁、尚勇”的典范,成为共和国历史上的“双百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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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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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0xx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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