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工作细则怎么写范文最新20篇

浏览

335

范文

1000

篇1: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44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659 字

+ 加入清单

司机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在驾驶过程中,尽量保持端正的姿势。

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1.司机应热情接待、小心驾驶。

2.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并在注意燃油经济性的前提下适当保证车内温度,尽量提供一个舒适的乘车温度。

3.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4.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应将车停放至附近合法路段,(包括便道、停车场、收费或免费停车区),不得随意、逆向停车。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5.中途等候时,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使用车喇叭催促乘车人。

6.乘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车内客人谈话时,司机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司机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乘车人讲话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接送公司客户时,司机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请客人上车,关车门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夹伤。

司机在行车中听收音机或听音乐时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在社交活动中,司机对待客人既要彬彬有礼又要不卑不亢,态度要自然、大方。如果对方主动打招呼,司机可按一般礼节同其握手、交谈。

司机在社交活动中不得向客人索要礼品或示意索取礼品。对不宜拒绝的礼品要争得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领导不在时,交回公司,由公司领导决定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3:食堂员工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食堂,职员,全文共 2217 字

+ 加入清单

1、常规管理,每月检查一次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本班的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予以落实。期末写好总结。

(2)按学校布置的内容上好班会(队会)课,每周时间一课时,不得挪作它用。班会(队会)课之前须认真备课并写好教案

(3)按规定上好主题班会(队会)课,隔周一课时,要有班会队会设计,要有简单的仪式程序,要有相关的过程性材料,记录详实。

(4)认真记录班级日志,记录及时,详实。

(5)按要求使用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填写认真、详实。备齐相关的过程性材料。

(6)按要求整理、使用好学生成长记录袋,从成长记录袋中能清楚明了的看出学生的成长轨迹。班主任要对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清楚熟悉。

(7)班级布置新颖、实用,符合课改要求。

(8)协助课任教师抓好课外延伸活动,按要求认真落实好教学改革的各项工作。

(9)无乱收费情况,一经查实该学期班主任工作为最低等。

(10)家访

联系本班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家长会,每学期要对本班学生普遍家访一次,并填写家访记录,不家访该项不得分。

(11)后进生转化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努力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既严格要求,又耐心帮助,热情关怀。后进生转化明显,无犯罪现象。有记录。无记录该项不得分。

(12)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没有人为使学生转学情况,如果已经查实,班主任工作本学期最低挡次

2、守则与规范

认真开展班级工作,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认真开展《守则》、《规范》活动月活动,扎实有效落实学生《守则》《规范》的要求,使学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中无违法乱纪和犯罪现象。

(1)仪容仪表

关心学生的个人卫生,经常教育学生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检查并督促班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内不穿拖鞋或背心。男生不留长发、怪发,男女生均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不允许留长指甲,指甲缝里不能有污垢,不允许染指甲。学校定期抽查。

(2)卫生习惯

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扔纸屑,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喝酒。值周教师及学生每天进行检查记载。

(3)物品设施管理

教育学生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担当区及班级教室所有的公物,由本班看管。合理使用班级备品,除正常损耗外,备品使用得当、完整,能及时对备品进行维护。班级物品摆放有序、位置合理,不影响室容。桌面、墙面无乱写乱画痕迹。室外不折、损花草树木,不在墙上乱写乱画。如发现视情节轻重当天该项得分为零或该周此项得分为零。

(4)卫生

教室卫生及清洁区卫生的打扫应采取全班同学岗位责任制的办法,须保持整天的干净、整洁、无杂物。教育学生注意用侧卫生,不随地大小便。如发现用侧不讲卫生的学生或幼儿,该班级当天卫生得分为零分,并责令该班级进行清扫。将垃圾倾倒到指定地点,所辖担当区无垃圾、无杂物、无纸屑、教育学生不吃零食,不乱扔果皮,包装袋等。如在班级或担当区内发现此等杂物,当天卫生状况为零分。如发现学生在学校园内乱扔此等杂物,该班级卫生状况一周为零分。

各功能库室、生活用房卫生定期清扫,保证清洁。要保持经常,如由于不定时清扫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该班级当月班主任考核为最低档次。

班级内应设废纸篓,杂物袋。要定时倾倒。班级桌凳、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定期清扫墙面、屋顶,定期擦玻璃、桌凳,做到窗明几净。如发现墙面有灰网、桌面有灰尘,地面有杂物或玻璃不定期清理,该项当天分数为零。

(5)纪律。

班主任能经常下班,向任课老师、班干部了解班级课堂纪律,配合任课老师及时处理课堂上的偶发事件,学生出勤率高,未出现乱班现象,课堂纪律良好。

对班级要全天候的督导,如对班级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班级纪律混乱,甚至失控,师生意见强烈者视情节轻重除评比为最低档次外,严重的免除班主任职务。或与课任教师发生争吵,当月该项得分为零

课间纪律。学生课间保持良好秩序,认真做好课前准备。不大声喧哗、跑动、打闹,更不能进行危险游戏。虚心接受老师学生检查人员意见。

放学采用站队放学的办法,除值日生或特殊情况外,均必须站队放学。

中午上学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如提前到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无论年级高低、一人或几人,该班当天的纪律得分为零。

无论什么时间,学生一律不准在学校园内骑单车。

大型集会活动,教师跟班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会,要求学生准时到达,静心听讲,不做与会无关之事,不起哄滋扰。外出活动学生要严格遵守外出纪律,注意安全。

外出活动班主任要提前到达集合地点。

(6)安全工作

加强班级安全教育,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避免学生在学习期间发恶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凡在学习期间发生恶性事件或安全事故本学期班主任工作为最低等,学生打架班主任工作本月为最低等。

3、活动

按要求参加升降国旗活动,值周旗手按要求每天升降国旗。做好升降国旗记录,指导学生撰写国旗下的讲话稿。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科技、体育、文娱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1)跟班并组织学生做好课间操。值周教师检查年级班主任到位情况。

(2)跟班并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值周教师每天检查年级班主任到位情况。缺席当天的该项得分为零分。

(3)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校运动会。艺术节等团体赛,获团体前

给予奖励加分,比赛期间擅离职守、组织混乱按情节轻重给予处为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篇4:网咖员工制度范文_网咖员工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01 字

+ 加入清单

1、执行咖啡厅领班的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了解咖啡厅自助早餐及正餐服务程序,并能够严格按照服务程序及规程对客进行服务。

3、保持咖啡厅环境整洁,确保餐具、布件清洁完好,备齐各种物料用品。

4、做好早、中、晚三班的交接工作,确保没有任何疑问。

5、解答客人问题,收集客人意见,及时向领班汇报。

6、了解西餐知识,并对西菜西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了解简单制作方式。

7、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程序摆台,为客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79 字

+ 加入清单

一、安全:

1、在校园内不爬栏杆、窗台、围墙、旗杆、篮球架等,在教室内不准将身子探出窗外。

2、上下楼梯应走指定路线、在校园内行走、上学放学路上靠右边走,不得两人并肩行进。不跑、不推、不拥、不挤,遇到人多时要礼让,不得争抢。

3、课间不在教室、走廊、楼梯间等地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4、不玩危险的游戏,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班干部管理。

二、学习:

1、上课前准备好上课用品,认真唱课前歌曲以集中注意力。上课认真听讲,绝对禁止上课说闲话﹑搞小动作。上课应该积极思考,大胆举手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2、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业,一定要按时上交作业,并及时改正错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长及班干部的检查和抽查。

3无论什么作业,要保持书本的整洁,不在书本上乱写乱画,爱惜本子,不能把本子撕烂弄脏,指定签名的作业须有家长的签名方可是完成作业。

4、有不会的问题及时质疑解惑,不能将疑惑留到第二天,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

5、有自己的短期、长期目标,并为之而付出努力,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不断反思总结自己的学习情况,并虚心接受小组长和班干部的帮助和监督。

三、纪律 :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向老师请假。

2、做操、做眼保健操时做到又静又齐,动作要到位、舒展。

4、放学后应以班级为单位迅速离开教室,到楼下集合,不得拖拉,不得喧哗,站好后有序出校门。

四、卫生:

1、将自己打理干净整洁,桌面课本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存放垃圾。

2、早晨到校后,认真迅速按标准做好值日,将自己分管的区域整理好。

3、无论走到哪里,看到垃圾自觉捡起来,做个爱清洁的孩子。

4、到水槽洗手时,不拥挤,不玩水,不浪费水,做到轻拧轻关。

5、对于乱丢垃圾的现象及时制止,争当卫生小能手。

五、文明礼仪 :

1、不说脏话不骂人,举止端庄,为人和善。穿着朴实自然,不得留长发怪发。

2、不乱吐痰,乱擤鼻涕,不随手乱扔。

3、遇事冷静,宽容待人。

5、见到老师、长辈主动打招呼,同学间相互礼让。对老师有礼貌,不能顶撞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导。

6、有错主动承认,不撒谎、不推诿,答应别人的事一定做到,不能失信,要信守诺言。

7、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9、开校会时要遵守纪律,庄重严肃,认真听取领导和同学的讲话,不得小声议论﹑做小动作﹑吃东西。

六、节约:

1、不浪费水、电、粮食、书、本子、粉笔、钱等等,做勤俭节约的好孩子。

2、爱惜公物,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3、不购买垃圾食品,不乱花钱。

以上条款同学们一定要做到,力争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积极向上的班风,使每一位同学都能成才,成为家长,老师,学校,社会的骄傲。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保安公司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企业,全文共 1482 字

+ 加入清单

一、档案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2、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6、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7、每学期开学初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二、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五、深入基层,开展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案鉴定制度

一、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由校办、档案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组,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组织。

二、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组裁定。

三、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四、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五、档案存留期满,由鉴定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六、销毁档案前登记造册(注明题名、数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销毁时由3人执行;事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清册归档。

安全与消防制度

一、库房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入。

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

三、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锁好门窗。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工作,使之可靠有效。

五、发生火警、火灾要迅速报告,并全力扑救。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817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3.恢复重建。经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受灾人员实施转移及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分析灾区对过渡期受灾人员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对经过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落实重建优惠政策,安排重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应提高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 教育救助对象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条 继续做好全市现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教育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经不符合教育救助对象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按保障房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救助;救助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

3.提取额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4.提取方式。转账提取:提取人租住个人出租的住房,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转账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数。每年提取1次。

6.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条 廉租房救助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属于本地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救助的条件、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在曲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街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街道内进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集中送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经各县(市、区)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车辆、保险交纳、资产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级媒体上进行15日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市保投公司组织实物配租。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四十二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救助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进行。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应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提供就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并能提供有关报案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各县(市、区)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保障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乡车票或乘车凭证;对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不便人员联系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力接回的应当提供护送返乡服务;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对跨省、州(市)受助人员原则上送市救助管理机构中转,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送,但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控制现场,并通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甄别救助;对醉酒的流浪人员,应当约束至酒醒再依法处置;对外籍流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强讨强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等违法犯罪;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对无户籍信息的人员应当帮助其开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和测算标准严格执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救助家庭有关信息。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更新数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决定停止救助的,由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说明材料。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入户调查,进行关怀访问,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第六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80 字

+ 加入清单

1、班歌比赛评分标准

a.参赛曲目内容健康,曲风积极向上;(2分)

b.吐字清晰,歌词准确,音色优美,能准确把握住歌曲节奏;(2分) c.演唱完整,富有感情,观众反响好;(2分)

d.视歌曲难度,酌情给分;(2分)

e.着装得体,举止大方;(2分)

2、文艺节目比赛评分标准

(1)主题内容:1分 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爱党爱国,爱校爱家,反映当代中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2)表演形式:2分 节目的选择与确定体现与众不同,具有新颖性,富有创新和个性。

(3)表演艺术4分 表演娴熟自如,吐字清晰,动作规范。

(4)服装、化妆:1分 服饰整齐大方,化妆得体。

(5)表情演绎:1分 表情自然,不矫揉造作,活泼愉快。

(6)总体印象:1分 包括参与面大小,上台、退台速度及秩序节目衔接适当,道具选择及使用恰当等,

3、注意事项

a.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综合评分。

b.评分采用十分计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剩余得分的平均成绩为该选手最终得分。

c.计算分数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d.参赛选手需要伴奏的到付老师处上交音乐伴奏文件,独唱、合唱伴奏必须消除原唱,未消除者视为作弊。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582 字

+ 加入清单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咳嗽奔觳榧映さ缦呤欠窠龉┙艏笔褂谩⑼饪鞘欠裢旰谩⑹欠裼形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幼儿园安全教育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2052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教育的内容——渗透于游戏和生活中

由于国外幼儿园中游戏活动的时间比例非常大,他们的安全教育是与孩子们的游戏融合在一起的,并更多地与生活相结合,让儿童在玩乐中自己去体会什么是安全,逐渐形成一种安全意识,以及应对危险的能力等。

以消防安全教育这一主题为例。

首先教师和孩子们一起讨论关于消防安全的孩子们感兴趣的任何内容,如消防演习有哪些步骤,怎样逃离火灾现场,有哪些消防用品等;接下来在各种游戏活动中,孩子们就可以去亲身体验刚才所讨论过的内容。在艺术活动中,孩子们根据录像或画册等来自制一些消防用品,如灭火器,消防队员制服,灭火用的长长的水管等。制作完后,大家一起讨论这些东西各自的用途,他们自制的消防用品接下来作为角色游戏的道具,老师也会为他们准备大量的道具,如由一个大纸箱和四个小椅子组成的消防车,消防队员的微章等。角色游戏中一些孩子表演救火队员。练习怎样使用一些灭火器材,而另一些孩子则表演逃离火灾现场的人,练习一些逃生的动作或自救技能,如假装滚灭身上的火苗,趴在地上匍匐前进等。在写作角色中,孩子们可以自己画或从网上下载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有趣图片,然后自己写关于这些图片的小故事,或者看图说话,给大家讲一个关于消防安全的故事。

美国一些幼儿园每学期还有一个“防火周”,参观附近的消防站,消防队员给他们做真正的消防演习,介绍一些自救技能等,每个幼儿还会得一本防火画册,在涂涂画画的游戏中,了解掌握一些消防的安全知识。

安全教育的前提——环境创设

日本、美国等相关部门都曾做过调查统计,表明儿童受伤种类一般有:骨折、挫折伤、擦伤、扭伤等,而事故发生地点最频繁的就是户外活动场地、游戏设施等处,例如滑梯、秋千、攀登架等。他们对这些事故高发场地及设施等所采取的对策,是尽量保证有足够的场地与设施供孩子们户外活动使用,也尽量维持设施有提供给孩子以运动经验获得的功能,创设充满“危险”的环境,让孩子亲身体验这些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活动场地、游戏设施的危险性,或在恰当的时候给孩子以适当的安全提醒。

美国幼儿园的户外活动操场多是采用橡胶木之类的材料,但同时也有适合幼儿开展不同活动的不同地面,如草地、水泥地、沙地等。他们非常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因为他们认为在现在看上去安全的环境设施不一定在一周后甚至24小时后还是安全的,因此他们有每日每周每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日本幼儿园中的绝大部分户外活动场地采用了硬沙土地,以减少摔倒后的损伤程度;单杠、爬竿等攀爬类设施下面垫上塑胶垫子;秋千周围设置围栏或用白线标示,以提示孩子秋千摆的安全位置。

安全教育的支持者——家长、社区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保障儿童的安全,这不仅仅只是幼儿园及教师的任务,家长和社区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与家长的沟通,社区资源的共享等都是幼儿园安全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

许多到国外幼儿园参观的中国教师看到外国孩子拿着锯子或斧头等尖利的工具正在认真地敲着钉子时,都会瞪目结舌、惊叹不已:因为这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的,即使教师提供这些工具,家长也决不会同意孩子使用。这就是我们的家长与国外家长在“什么对孩子是安全的”这一问题存在的观念上的差异,这就是导致了与家长沟通时的不同成效。

日本家长普遍的认同是:孩子在活动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不必为一点小用力而“大惊小怪”,被保护过度的孩子将来可能会“没有用”。关于幼儿园的安全及安全教育方面,国外的幼儿园始终与家长保持沟通交流,许多幼儿园在外出参观游览时都会向家长发放专门的意见书,家长签字后表示家长同意为外出危险承担一定的责任。

安全教育的实施者——教师

在幼儿园中保护幼儿的安全是教师的职责之一,教师也是幼儿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国外的幼儿园教师,在保护幼儿园的安全及进行安全教育时,角度是多重的,也是灵活多变的。

在户外活动时,为了培养孩子预测、判断、回避危险的能力以及探索、创新、自主的精神,教师允许孩子尝试各种他们自创的具有“冒险性”的活动及自己发明的一些游戏设施的“非常规”玩法,不会轻易制止或强调幼儿完成某一项动作或活动,相反,他们还会参与到孩子们新奇刺激的活动中去,成为孩子们活动中“同伴”。

安全教育的新焦点——情感安全

美国在经历了“9·11”事件后,怎样在经历灾难后给儿童以情感上的安全得到了幼儿园越来越多的重视。由于儿童敏感于成人的言行,他们会因为成人的担忧焦虑而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因此幼儿园中照料孩子的教师们开始关注给孩子以情绪情感上的安全经验。例如经常给孩子以拥抱、微笑或身体接触等,给孩子确定的安全感,并确定自己是受关爱的;让孩子了解一日作息的每一个环节,减少他们因无法预知而产生的恐惧;和孩子们讨论可能使孩子害怕的灾难等。

对照国外幼儿园安全教育实践,反思我们的现状,有很多令人无奈的漏洞和不足;但并不是照搬国外的模式就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现状,力所能及地克服一些局限,让我们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能真正地为了孩子,让他们将来在面对危险时能真正地从容不迫。’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332 字

+ 加入清单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工作机构编辑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协助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中间监督检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程曙光 杨士岩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吴建国 穆大玉(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邮政编码:20xx33联 系 人:徐建平 胡树华(3)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邮政编码:110141联 系 人:田 杰(4)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联 系 人:徐 刚(5)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邮政编码:154002联 系 人:王晓文 尚志奎2.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见表2:表2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表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广州专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专家——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黄钢单位名称: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5号(农商银行)703室

许可程序编辑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注: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4.1.1.6根据国发[20xx]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和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查阅获证企业名单。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编辑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1.G B3836.1-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G B3836.2-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3.G B3836.3-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4.G B3836.4-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5.G B3836.5-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6.G B3836.6-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7.G B3836.7-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8.G B3836.8-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3836.9-1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12476.1-20xx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10068-20xx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T10069.1-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T10069.3-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T12785-20xx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T13007-1991 离心泵效率18613-20xx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5.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表3-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型)表3-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组装型)5.3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1)产品按照所属产品单元抽取样品,抽样原则是:①不同系列产品应分别抽样;②同一系列产品,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分别抽样。不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可抽取一个规格的两台样品;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两个规格各两台样品;③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如:应优先抽取较复杂产品或容量、电压和电流等级较高的产品。示例:某企业申证的YB2-160、132、90、80、71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抽取YB2-160和YB2-71电动机各两台,检验合格后证书中标明该产品单元中生产产品的规格。2)抽取的同一规格两台样品,一台用于检测,另一台备用(作为运输或意外损坏时的备用品,如样品未损坏时,备用品不参加检测)。3)考虑到特殊情况的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急需、应对突发事件等),对一些重要或较大型产品,必要时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采取先抽样检验,后开展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方式。4)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6台,大型或高价值产品等特殊情况须与审查部协商。5)封样:采用专用的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6)抽样地点和要求:申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7)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审查部留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申证企业留存。5.4.1.2 抽样单格式见表4。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2 字

+ 加入清单

资助购房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职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办法》规定出资购买下表所列住房壹套,不足部分由甲方资助。

座落_________区市县______镇______路(街、巷)______号_______附______号

二、购房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

三、乙方以房改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成本价_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上表所列住房,其不足部分______元/平方米由甲方资助。超出控制面积部份乙方按_______元/平方米出资。

甲方资助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出资额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存入开户于_______银行的_____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五、乙方购买该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享有住房完全产权。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乙方执存。

七、甲方按《办法》规定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八、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取得房改部门批复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甲、乙双方各执存一份,交房改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岳阳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242024年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教师,全文共 5982 字

+ 加入清单

《岳阳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20-2022年)实施细则

近来,多个市县出台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细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岳阳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岳阳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43号)及《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xx-20xx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xx〕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教师,是指包括全县乡镇、村庄学校(教学点、幼儿园)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

第三条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地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配齐各学科师资,满足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确保全县乡村教师来源保障有力,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保障。

第六条 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越高”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第七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业务素质,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优化乡村教师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和乡村教师本土化,确保乡村教师队伍稳定,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县,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把理想信念放在师德教育的首位,强化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法治教育,并将师德建设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党员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乡村教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培养宣传师德典型,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九条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结合乡村教师实际差缺情况,确定年度补充教师数量,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每年通过公开招聘、公费定向培养、“四海揽才”等渠道补充、引进教师。

(一)加大教师公开招聘力度。教育体育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用编计划,科学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人社部门核准后,在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牵头组织实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二)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乡村学校教师减员情况,积极申报和制订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逐步实现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作为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的主渠道之一,建立健全各类型、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培养全覆盖的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体系,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三)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利用“巴陵人才工程”的“四海揽才”平台,从高校直接引进短缺学科师资。从外县直接引进骨干教师,对在县外任教的本县籍(含本县籍干部家属)在编在岗教师,申请调回我县任教的,由县编办核准编制,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考核,相关部门为考核合格的教师办理调入手续。

(四)鼓励优秀人才从事乡村教育。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被招聘到我县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条 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一)以5年为周期,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钻研业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提高学历层次。

(二)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县本级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整合县教研室、仪电站、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与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在国家、省、市、县级培训计划安排时,重点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乡村学校网络化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与名校长培养。落实省“十百千万”培养工程和市“十百千”园丁工程,每三年开展一次“巴陵名师”评选,在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一条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加快改善乡村学校教师工作生活条件,让所有乡村教师能安居乐业。

(一)建立农村教师人才津贴。根据乡村学校偏远艰苦程度,对毛田镇、月田镇、张谷英镇、步仙镇和公田镇大塅片乡村学校发放农村教师人才津贴。按照越偏远艰苦,津贴标准越高的原则,对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所在地(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在地学校,分别向在岗在编教师每人每月分等级发放一定数量的人才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给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二)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严格按照《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xx〕53号)精神,落实乡镇学校教师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农村教师人才津贴。建立专项班主任津贴,并向乡村学校班主任倾斜。

(三)实施教师安心工程。全面改善乡村学校尤其是村小、教学点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着力建好教师周转房、小食堂、小澡堂、小图书室,接通互联网,保障乡村教师有房住、有饭吃、可洗澡、有书读、有网上。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标准和改造台账,由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位的乡镇,县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补贴。

(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组织对乡村教师进行一次免费体检,相关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保证体检质量。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切实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重点帮助解决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问题,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要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对侮辱教师人格,伤害教师人身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机构要从严、从快打击,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支持乡镇建立教师奖励基金会,支持县、乡教师奖励基金会建立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

(一)严格落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从20xx年开始,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时对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作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落实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提高标准,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晋级问题。

(二)加大乡村教师鼓励力度。国家、省、市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5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对长期扎根乡村,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教育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开展“最美乡村教师”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县人民政府将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城市标准(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一)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各学科教师全覆盖,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二)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职生活教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三)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一)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动教师、校长在县域内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中心小学和村小(教学点)之间的合理流动。到20xx年全面实施县域内教师与校长交流工作,到20xx年实现县域内教师与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

(二)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三)积极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分级组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县人民政府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责任。县教育、发改、编制、人社、财政、住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卫计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辖区内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营造良好教育周边环境的责任,主动承担无法纳入县级建设项目的小型建设改造任务,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宿、就餐、洗澡、读书、上网等基本工作生活条件,主动协调学校周边矛盾纠纷,为中小学、幼儿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冷暖,帮助乡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把准支持重点,确保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部门要加快编制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保障,加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力度,确保乡村中小学教师能够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和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配备和职务(职称)倾斜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房产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要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分配上优先考虑在职在岗乡村教师,在公有住房租金上给予优惠。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要保障教育用地,确保教育教学不因土地使用受到影响。规划部门要将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教师支持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严格督导考核。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汇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并适时公布督导结果。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740 字

+ 加入清单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经济嘉奖并通报,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详情如下:

1、全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奖励15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批评,详情如下:

(1)上班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30元扣除

(5)上班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备注:

1、业务人员业绩第一名者,按底薪3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业务人员业绩第二名至第四名者,按底薪一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事假、病假扣除当天100%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的300%,譬如聊QQ、看电子书、煲电话粥等),将予以重罚处罚如下:

第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次(处罚300元)

第三次(处罚10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初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1127 字

+ 加入清单

大学生寝室管理是学校思想教育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带,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环节。

大学,我们有更充分的时间来合理安排我们的课外活动。传统的班级概念趋于淡化,以班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组织形式和主要工作渠道情况正在发生改变,寝室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寝室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寝室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如下:

一、管理目标

洁、净、雅

二、基本要求

(一)纪律方面

1、按时就寝,按时起床,起床、就寝做到快、静、齐;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家、返校,平时不得随便回家;

3、不随便留客住宿,不调换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过夜;

4、到了睡觉时间,不得发出声音,不得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5、不得在寝室内点蜡烛及其它可燃烧物;

6、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不得在寝室里吵闹、打架、起哄、说脏话;

7、不拿他人东西,借用物品要及时归还。

(二)卫生方面

1、保持地面、门窗、床铺,清洁用具及其它物品的卫生,做到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及其它杂物,其它物品上无明显灰尘;2、不得在寝室及走廊、楼梯上乱扔纸屑、瓜果壳,剩饭菜要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向窗外门外倾倒污水污物及吐痰;3、每个寝室做到每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值周(日)同学应做好寝室卫生,并注意监督;

4、每晚洗脚,每早洗脸、刷牙、鞋、袜及时洗刷。

(三)内务方面

1、棉被叠成方形,折缝朝外,靠墙摆好;

2、脸盆、水桶、牙刷统一摆放,毛巾折挂高低一致,牙刷头朝上,且统一向右倾斜;

3、多余的鞋子统一摆放桌底,鞋跟朝外且成一直线;

4、扫把、垃圾桶选定合理位置摆放,其它物品不得影响寝室美观;

5、早起开窗,风钩要挂上,晚上关门窗,铁闩要插上;

6、上课期间,寝室必须上锁,节假日关好门窗;

7、室内外设施无污损,损坏后能主动赔偿;

8、室内装饰美观大方,内容健康向上。

(四)寝室长职责

1、在辅导员指导下全面负责寝室事务,及时汇报寝室有关情况;

2、在就寝前应检查寝室有无人员未到就寝, 维持就寝纪律;

3、负责锁好寝室门,监督检查本寝室的卫生、物品摆放;

4、应负责落实寝室管理制度。

(五)奖惩

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一月得分最高者获班费提供的奖品。

三、寝室安全管理制度

1、寝室内不得随意私拉电线,乱接电灯,不得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用电器;

2、寝室内不得擅自点蜡烛,焚烧废纸、燃点蚊香,确保安全;

3、寝室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寝室内的学校财产如有自然破损,应及时申请报修;

4、寝室人员离开寝室时,都应自觉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关闭;

5、寝室如发生失窃,应及时通过指导教师向学校报告;

6、节假日期间如有不回家的同学要经辅导员同意;

7、宿舍区内禁止喝酒、赌博或传阅不健康书刊;

8、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1661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差旅交通工具的管理

第二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 白天(6:00-19:00)乘车超过6小时(含),夜间(19:00-6:00)乘车超过4小时(含)可乘坐硬卧,低于上述时间应乘坐硬(软)座席位。

(2) 远途(时间超过6小时)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3) 差旅期间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和市区之间如无紧急情况应乘坐机场大巴,如需乘坐出租汽车,必须在报销时注明原因,该部分交通费随同机票一起报销。

(4)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根据需要,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 出差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短期出差人员的规定

(1) 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常驻地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一个月以下的出差称之为短期出差。短期出差的员工每人150元住宿标准,同性别员工超出两位出差时,应入住双人或三人标间,有特殊情况报除外,但需先向总经理汇报并取得答复。

(2) 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区出差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第四条 长期出差人员的规定

(1) 由公司安排派往到外地且工作在一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称之为长期出差。对于长期出差的人员,为节约住宿费开支应在当地租房住宿。

(2) 长期出差租房初期(指租房当月),可自行购买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司一次性给予每人30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3) 长期出差期间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0元标准。

(4) 长期出差期间每人每天给20元差旅补助,与误餐补助合并一起发放。

(5)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6) 长期出差期间如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殊情况可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四章 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五条 借款

(1) 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2) 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 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 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参照出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第六条 报销程序及出差费用的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总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财务领款报销。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七条 出差报道

(1) 原则上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前的可以不来公司报到;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要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不来公司的必须有总经理批准。

(2) 出差返回时间(以机票、车票上的到达时间为准)在中午12点以前的要来公司报到;出差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不来公司报到。

第八条 本市出差

(1) 原则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报销任何费用和补助;

(2) 如因特殊原因未派车的,出差之交通费用凭乘车票据实数报销,乘坐出租车需取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

第九条 市外出差:

(1) 差旅费应据实填报,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2) 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要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和一定的工作绩效,但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可酌情给以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出差纪律

(1) 遵纪守法;

(2) 遵守公司制度;

(3) 注意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

(4) 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5) 不谈论与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则和公司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6) 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 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70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1、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工资套改标准等合理套改乙方工资。

2、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标准同等执行享有。

3、甲方为乙方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其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4、乙方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注册甲方成功后,甲方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5、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须自觉遵守,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形象。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①、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或甲方进行企业改制,本合同终止。

六、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1、合同期间内,乙方应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不参与甲方体制改革的职工身份臵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物业保洁员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职员,全文共 542 字

+ 加入清单

1、坚守岗位、定期巡逻,尤其是每天上午在9:30分--11:30分为幼儿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要重点巡视。

2、早晚接送幼儿高峰期,保安人员必须站在门口,防止陌生人接走幼儿,防止幼儿单独离园。

3、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交接,交接时要做到"三清"(值班情况清楚、物品数量交接清楚、器材设备运行完好状态清楚)。

4、遵从园领导及上级指示,无异议地执行一切合理的工作安排。

5、保安值班室的卫生由当班门岗保安负责做好门前"三包", "三包"区域为大门外若干范围、校园大门、园内不锈钢宣传栏窗。

6、门卫室严禁家长、校外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闲谈,7、门卫室内严禁吸烟!确保整洁。

8、保安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本园制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定。

9、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不得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侮辱公民人格;10、不得扣押公民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和义务;11、不得泄露守护目标的秘密;不得借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学校和师生;12、不得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不得工作期间从事娱乐性活动;13、不得工作期间酗酒;14、有人强行闯入园内,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当天的值日领导,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幼儿和老师的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幼儿园保健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719 字

+ 加入清单

新的一学期已开学了,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我园的卫生保健水平,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等习惯,特制订如下计划:

一、以预防为主:

1.晨检:与保教人员密切配合,防止患病儿童或健康带菌(毒)者进入幼儿园,我园按晨检要求进行晨检。晨检要求:

一摸:摸额头有无发烧,颌下淋巴结有无肿大;

二看:看咽部有无充血,口腔有无溃疡、手心有无水疱等,并观察幼儿精神状态以及眼睛、耳廓等;

三问:问在家饮食、睡眠、大小便及体温、咳嗽等健康情况;

四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易感儿童进行检查,同时查幼儿有无携带别针、纽扣、尖针、小刀、剪刀、玩具枪、滚珠、硬币等危险物品入园;

五记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服药幼儿的用药登记

2、加强缺课追踪登记制度,考勤规章制度,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取得联系,每天上午10:30由各班上下班老师电话追踪缺课幼儿,了解幼儿具体情况及原因,如幼儿因发烧、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做好登记,诊断诊治情况及诊断医院后交到保健室。若园内出现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对患病者进行隔离并通知家长到正规医院诊治,由班上老师跟踪调查诊治情况,并由保健医生上报镇医院或相关部门。

二、卫生保健

1、全园严格遵守消毒工作,将各班级的教室、玩具、茶杯、勺子、擦嘴巾、餐巾、桌椅、地面等物品进行消毒,并及时用消毒液擦洗幼儿能碰到的每一个地方,做好各班清洁卫生和环境卫生,每周二或每周三进行园内一次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一次检查各班毛巾、水杯、是否与班上幼儿姓名相对应,若发现不对应的,当场指出并立即改正,床单被套一月清洗更换一次,及时监督、督促各班更加细致做好、做实常规卫生工作。

2、每天对教室卫生进行检查,每周五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督促教师、保育员做好整个幼儿园的卫生工作,确保幼儿的生活学习环境干净、整洁、健康。

三、儿童营养

1、检查食堂采购食品的质量和食物加工过程中按食品加工规则操作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生熟食品制作及食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到餐餐消毒。采购食品索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索证并签订采购协议。每天的饭菜都保留48个小时留样。并且要健全食堂仓库管理制度,完善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更好的为幼儿服务。

2、每周制定幼儿带量食谱,营养量计算、分析、评价,并进行菜谱调整,按时召开伙委会,制定每月膳食安排计划。检查幼儿进餐情况,掌握菜谱的反馈,保证幼儿每餐的营养充分摄入,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发现问题耐心指导。

四、安全保护、体格锻炼

1、给身体不适幼儿做好全日观察、监测:给需在园服药者做好记录,到时间后准时给幼儿服药,要求做到七对:对班级、姓名、药品、剂量、用药时间、方法及次数。

2、检查幼儿午睡情况,保持午睡室空气流通,光线适宜,睡姿良好,脱衣脱鞋盖被睡觉,培养良好的睡眠习惯,督促、检查教师做好幼儿午睡时的巡视工作。

3、为增强幼儿体质,积极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坚持每日至少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保证其中1小时为体育活动,并做好观察、记录。另外,要特别加强晨间体育锻炼活动。

4、处理好当日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如幼儿发烧、外伤等等,若发生事故,要妥善处理并送医院诊治,事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五、月工作计划

八月份:

1、组织班级人员对园内进行大扫除。

2、做好班级环境卫生工作。

3、请各班保育员对幼儿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4、制订卫生保健计划和安全工作计划。

5、安排卫生区的打扫。

九月份:

1、做好新生入园体检工作。

2、做好晨间接待工作。

3、组织全体教师做好各室清理工作。

4、继续加强幼儿饭前洗手、饭后漱口的好习惯。

5、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及保育老师共同学习《卫生消毒及室内环境》。

十月份

1、做好流感、手足口病、流腮等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督促做好每月一次的被子换洗工作。

3、针对体检情况加强对有缺点的幼儿进行矫治。

4、检查园内消毒记录情况。

十一月份

1、做好保育保健工作。

2、各班做好换被工作。

3、对各班午睡进行检查。

十二月份

1、各班教师带动幼儿参加各项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在园内开展幼儿晨检活动检查。

一月份

1、做好各班各种资料存档工作。

猜您感兴趣:

2、各班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等测试。

3、做好放假前的保育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医院后勤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后勤,全文共 768 字

+ 加入清单

(一) 凡不服从科室整体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造成科室管理工作被动,实行“一票否决”,扣发一月奖金,如拒不改正,退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 100―200元。

(三) 工作时间串岗、打瞌睡、利用公家电话聊天,用工作的计算机上网玩游戏等,科内发现首次予以批评,再犯每次扣奖金50―100元,造成投诉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50―100元。

(四) 在工作中对待病人及服务对象的态度生硬,言语粗暴、不耐心解释以及推卸责任造成不满,引起投诉到科室,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50―100元;投诉到医院,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100―200元,同时按医院的缺陷管理条例执行。

(五) 在工作中严禁发生与病人和同事吵架、打架事件,如有发生,当事责任人除写出书面检讨外,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100―200元或报医院按医院缺陷管理条例执行。

(六) 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办公室职工和各小组组长应向主任报告外出原因及返回办公室的时间并备案,水电中心、食堂职工应向各组长报告外出原因及返回办公室的时间并备案,否则视为私自离岗。工作人员未经申请同意私自换班,按旷工处理。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50―100元。

(七) 非公务原因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扣发当月奖金100元。

(八) 严禁科室内部人员之间私下搬弄是非,引起科室管理不顺,人员不合,此类事情一经查实,首次扣发半月奖金,再犯离岗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

(九) 无故不参加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培训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奖金50--200元。

(十)无故旷工一天扣发奖金200元,两天以上报医院按规定处理。

(十一)上述缺陷管理罚款额度均为首次,第二次金额加倍,以此类推,超过三次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