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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两制一课细则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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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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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愉快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班级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使信管061班成为一个团结优秀的集体,特建立此班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学习: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充分重视,努力做到:

⒈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

2.有事不能上课要按照有关程序请假,获得批准方可。

3.积极配合相应科代表的工作,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4.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体现出大学生应有的风度。

2、卫生:

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同学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宿舍卫生必须保持:

1.宿舍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周一按军训标准,其他必须保持整洁),实行责任到人制,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

2.宿舍卫生每日打扫,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认真对待,为同学们创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3.切实执行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卫生打扫工作,认真对待卫生检查。

4.注重个人卫生。

3、活动

因为班级、院、校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故有以下规定

1.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们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界奋进的班级体。

2.对于院、校组织的活动,同学们也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同学们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意义。

二、班级奖惩制度

1、评优、评先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手册》进行评选。

2、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6、在班会及其他须到的班级活动中迟到、早退的同学将给予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7、班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批评,并影响其本学期考核成绩(需要点到的班级活动处理方式同上)。请假的同学需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班级辅导员或班长批准方可请假。

8、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9、每周由副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将做记录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10、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三、班委管理制度

1、班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每学期总评换届选举。

2、班干部职责:

班长(纪检委员):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班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做好和团学联的交流工作;定期检查其他班委记录。

副班长(生活委员,心理咨询):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在班长不在时,代理负责全面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每周上课抽查点名一次),做好班会会议记录。副班长须做好女生干部与男生间的交流工作和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做好班级工作总结和学年计划。

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保管,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向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提醒大家注意天气变化。了解班级的贫富总体情况,便于展开工作。负责卫生评比、卫生大检查、寝室设计大赛等活动。

学习委员:营造全班学习气氛,带动大家共同进步,掌握学术前沿信息;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学术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按照学术部的要求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期末成绩登记、总分、平均分计算、排名等工作;负责收取学习方面的费用。

体育委员(班级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各体育队;尤其注意多开展女生体育活动;做好体育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文艺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指导参加校内院内文艺活动。(文艺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注意发现文艺人才。

团支书(班级邓研会会长):负责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工作,鼓励同学向党组织靠拢;负责团日志的记录;构思、筹划、举办每学期的团日活动;负责每月的党章学习活动。监管班级帐目。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班委宣传的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负责张贴海报及向团学联上交班级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报告书。

组织委员:负责租借教室,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各种活动,班级信息处理工作,协助班长,团支书开展各项活动:配合学院组织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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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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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元旦到来之际,适逢20xx北京国际家用及商务汽车展示交易会举办之时。为刺激低迷汽车消费市场,吸引消费者踊跃参观展会,更好的拉动元旦期间汽车消费,我们特举办现场幸运抽奖活动

抽奖形式:凭门票参与现场大抽奖

抽奖时间:20xx年12月17日——12月20日

抽奖地点:北京汽交会现场

截止时间:**年12月20日10:00

兑奖时间:当天兑付

兑奖地点:“汽交会组委会”抽奖活动管理办公室(汇展中心一层)

奖项设置:大奖:价值20万左右的家用轿车

一等奖:价值10—15万的家用轿车

二等奖:价值8—10万左右的家用轿车

三等奖:价值3—5万元左右的小型轿车

四等奖:车载电器设备(车载免提、车用氧吧或剃须刀)

五等奖:著名品牌车内吊饰:史努比、芝麻街、维尼熊

六等奖:温馨系列(座套枕套、靠垫、方向盘套、手刹套)

抽奖方法:

1、“汽交会”将每天产生大奖及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四、五、六等奖各100名;

2、已中奖的参观人员将不再参与下一轮的抽奖;

3、邀请北京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确保抽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注意事项:

1、中奖者当天到兑奖处兑奖,过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

2、中奖人员自行负担所得税的缴纳;

3、“汽交会”组委会享有对抽奖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咨询电话:

北京国际汽交会组委会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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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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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第一条 国防生认真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违反日常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条 实行根据国防生的纪律奖惩予以加扣分原则。

加分项目:连队嘉奖,大队通报表扬。

扣分项目:连队批评,大队诫勉谈话,期末民主测评较差。

第三条 在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日常抽考与各项理论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评比分。

第四条 各类、各级骨干认真履行职责、模范作用好、完成任务坚决,且年终测评为优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条 着装、队列或军容风纪方面不符合规定,在各级检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条 国防生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 学习管理方面

第七条 获得国家和学校各类各级奖学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条 通过语言类国家四、六考试者,予以加分。

第九条 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中发现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者,予以扣分。

第十条 各学期末专业(以个人成绩单生成课程为准)考试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实践活动方面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各项考核、比武、竞赛及活动,根据个人表现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连队及国防生大队新闻报道工作,稿件被各类报刊杂志录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一定成绩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撰写专业学术文章,取得一定成绩,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内务卫生方面

第十五条 违反大队内务建设标准,在各级检查中存在问题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内务标准高,卫生保持好,在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被大队表扬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 被大队评选为月份“内务标兵”,评选为“优秀寝室”内成员,予以加分。

第五章 军政训练方面

第十八条 国防生应遵守军政训练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参加军政训练,违反军政训练规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连队每天的早操、每周日组织的日常训练中,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无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由办公室组织的假期集中训练、野营拉练和新兵锻炼,且不能补训补练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在办公室组织的年度军政训练考核项目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运动会或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军事竞赛,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选培办的领导之下,成立由国防生大队长为组长,纠察队副队长为副组长,各连队副连长为组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防生大队量化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个人量化考评规则:

1、国防生个人每学年起评分为100分;

2、个人学年最后得分为该学年内加减分相抵后最终结果;

3、个人分数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上交书面检讨;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体国防生大会作个人检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国防生大队进行约谈家长;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该年度个人组织发展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参评学校各级表彰奖励活动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报考应届研究生资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差,予以警告处分,缓发当年度国防生奖学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予以留队察看处分,停发当年度国防奖学金。

4、个人学年得分作为年度奖惩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大队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驻校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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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学教师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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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行全日制坐班,教师上班实行打卡,全体教师每天上午8:20之前打卡签到上班、中午11:20以后打卡签到下班、下午14:20之前打卡签到上班、下午16:30之后打卡签到下班,上、下午上班时间无课教师必须在办公室办公,中途不得离开办公室(包括上班时间买菜、做饭、在寝室休息)。学校值周、值日校委上、下午两次不定期查岗。查岗没在办公室视缺勤论处。

2、考勤情况每周小结一次,下周例会上通报,期末总结算。

3、学校从教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拿出1000元做为教师考勤。

4、全体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打卡手续,不得迟到早退。对不按课表上课、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含私自调课、不按课表上课、学校集会)的教师,每次罚款50元,发现一次缺勤打卡比照以上处罚。

5、凡因事请假的教师(含公假)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值周领导请假,私假教师本人自行调好课,经值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假一周不得超过3节,超过3节每节以30元处罚。

6、病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凭医院处方或用药清单销假,如无医院处方或用药清单则按私假处理。

7、私假如要学校安排,请假人须承担代课金20元/节, 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15天或者一学期累计打卡缺15次以上将作惩罚性调离。如突发事件不能书面告假,但须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后须补交请假条。3天以上私假须向中小告假,长病假经中小领导批准后课程任务由教务处重新安排(请假人须承担代课金)。凡属学校因公派去代课的教师,学校每节补3元。

8、教师私自调课者,罚调课人30元,承课人10元。

9、国庆、五一、寒暑长假,学校安排校领导值班(值班劳务补助50元/天),如安排了值班,值班人须全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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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才艺展示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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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首届“博艺杯”舞蹈比赛主要以舞蹈的编排、舞蹈的整齐度、动作的表现力、参赛服装的搭配、音乐的选用为评分标准。

具体评分实施细则如下:

(一) 参赛舞蹈评分(总分8分,评委打分精确到0.01分)

1.舞蹈整体编排具有合理性、连贯性、完整性。(2分)

2.舞蹈的编排、表演形式新颖有创意。(1分)

3.对舞曲音乐的理解准确,舞蹈动作吻合音乐旋律,富有节奏感。(1分)

4.表演过程中动作流畅协调,表现力和技巧性强。(1分)

5.舞蹈表演具有时代感、抒发健康情怀,能够展示大学生风采。(1分)

6.表演者精神饱满、台风端正,现场反映良好,如遇突发情况处理得当。(1分)

7.服装造型符合舞蹈表演形式。表演者表演过程中流露出一种良好的艺术气质,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舞台效果。(1分)

(二)、拉票环节附加分(总分2分,评委打分精确到0.01分)

以选手拉票所带动的观众气氛为打分标准。

注:分别是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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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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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使班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本班有效,所有班级成员都必须遵守。

班训:良心无愧信心无畏 恒心无敌青春无悔

班规:

第一、班级目标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学会:

一个中心是:以学习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是:纪律和卫生;

三个学会是: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处事。

学会做人:道德上做个好人,学习上做个能人。

学会学习:学习上要不断进取,培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并要持之以恒。

学会处事:学会处理与老师的关系: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一定不能做出出格的事。学会处理与同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班级在一个良好的、正气的环境中发展。学会处理与父母的关系:孝敬父母,珍惜金钱,勤俭节约,为父母争光。

第二、班级精神

团结、文明、温暖、进步是本班的精神。

团结:团结是成功的前提,团结就是力量,全班同学都应该团结一心。

文明:教育就是让人文明,文明才能进步,学习是文明的关键。

温暖:班级是个大家庭,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加强合作,让每一位同学都感受到班级的温暖。

进步:胸怀大志,脚踏实地,苦干加巧干,每天进步一点点,不轻浮,不自满,不自欺,不欺人。

第三、 班级制度

1、每位学生应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顶撞老师、不与同学发生冲突。文明礼貌待人。

2、尊重班干部,服从管理,不得辱骂、威胁或恐吓班干部,否则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

3、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精神饱满,专心听讲,严禁睡觉,看课外书籍,吃东西,聊天等做与当堂课无关之事。

4、所有作业必须独立完成按时上交,不准抄袭,考试不准舞弊。

5、上课期间不得玩弄手机、mp3等数码产品,不做与上课、学习无关的事。

6、自觉维护学习秩序,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7、不沾烟酒,不穿背心,拖鞋进教室;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佩带首饰,不化妆;不得有早恋迹象

8、课间不得有追逐、起哄、大声喧哗、串班现象。

9、有事请假报告,不得隐瞒欺骗。

10、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劳动,卫生任务。

11、遵守寝室纪律,服从寝室长的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卫生和休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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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舞蹈社团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舞蹈,社团,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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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星舞蹈社团的成立,为热爱艺术、有较高艺术天赋的孩子们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舞台。为使更多的孩子有更多的艺术实践机会,我们将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有计划的、科学的、系统规范的舞蹈艺术教育培训课程,促使孩子们健康成长。

社团宗旨:

创新舞蹈艺术教育,传递最新艺术信息,传达全新教育理念。旨在为广大天长儿童进行专业的舞蹈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开发潜能,促进学生有差异的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供展示才能的平台,获得成功体验,发展良好个性,更好地开展文化艺术交流及演出比赛活动。

总体目标:

根据学校现有师资、设备等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社团活动,保证学生的自主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的创造性,力求活动的成效性,使社团活动的开展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

社团形式:

面向全校建立舞蹈社团,让少儿舞蹈艺术教育有一个高起点。

社团对象:

全校各年级学生中具有舞蹈特长的学生。

社团训练项目及课程设置

(一)舞蹈课程

1.教学目的

对学生进行气质、形体塑造。在音乐舞蹈中表现美、感受美,尝试不同风格的舞蹈组合。在进行技能技巧训练的同时,激发孩子们的创造性思维,增加自信,学会展现自我。

2.课程内容设置

(1)培养学生规范的舞蹈,能带着愉快的心态学习舞蹈。

(2)中国民族民间舞、儿童舞小组合等。在学习舞蹈技能技巧的同时进行创造性自由舞蹈训练。

(3)提高表演能力,矫正体态,腿形,训练学员身体协调高度统一

(4)进行软开度、技能技巧、身韵气息训练。

(5)进行不同风格的舞蹈作品排练、中外舞蹈作品赏析等。

总则

1、本社团是学校内部的学生业余活动形式,是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

2、本社团旨在为学校培养一批拥有较强舞蹈实践能力和表演天赋的舞蹈爱好者。同时为喜爱舞蹈的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和学习的氛围。

3、社团的一系列活动将围绕新大纲素质教育的主线,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下,在课堂教学之余为学生开辟一个舞蹈天地,为提高学生舞蹈表演能力创设条件。

社团规章:

1、社团的成员为喜爱舞蹈,并有一定舞蹈基础的各年级的学生。

2、学生要想加入本社团,要有个人的申请或老师推荐,同时还要通过指导老师的面试,方可成为社团的团员。

3、社团由一名团长,一名宣传委员和若干社员组成。团长、宣传委员由团员竞选,老师考核产生。

4、没有特殊情况每天大课间都要参加在舞蹈教室的社团活动,社团活动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或不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活动,必须有请假条。如若违反将受到团内批评的处罚,多次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做自动退团处理。

5、舞蹈艺术团的舞蹈学员必须带上训练所需用品(舞鞋、舞蹈服等)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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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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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全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公司重大投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公司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五、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并听取其汇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签订公司年度《集体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公司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公司、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公司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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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比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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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思想不明确、不健康、有负面影响的;

二、离题、偏题太远,有明显审题失误;

三、内容浅薄,无任何新意的;

四、基本观点错误的;

五、表达混乱,不能自圆其说;

六、关健事件及主要情节不合生活常理,有明显编造痕迹的;

七、病句、错句超过5处或错别字超过10个(不算重复);

八、标点符号基本不能正确使用。

一篇作文有上述8条中的一条毛病,即予淘汰,在严格中筛选过硬的楚才。

优秀作文入围的评选标准:

又一年楚才作文比赛来临,获奖作文标准无疑倍受学生、家长、教师的关注,常听家长说,我的孩子作文一贯得高分,为什么难以获得楚才奖呢?这里特将楚才作文评奖的标准转载如下:

新:新鲜,清新。即材料新、主题新、构思新、语言新。

深:主题(意思)深刻,表达有力度。

活:活泼、洒脱。即文字活泼,文气流动。

趣:有相应年级少年儿童的情韵童趣。

真:有真实情感,情节符合生活的真实:有真知灼见,观点经得起推敲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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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幼儿大中小班常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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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幼儿常规活动

1.能衣着整洁、高高兴兴上幼儿园,能向老师问早、问好,能与家长说再见。

2.能接受晨检,按号数插好自己的晨检牌。

3.不带危险品、零食入园。能将外衣、帽子等放在固定地方。

4.学习双手轻拿轻放小椅子,愿意进区游戏。

5.玩桌面游戏时,能保持安静,不随意走动,不影响别人。

B:对教师要求:

1. 开窗通风,让室内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2. 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3. 接待幼儿,与家长做好交接手续,检查幼儿外套,帽子的放置。

4.观察幼儿来园精神状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保健医取得联系。

5. 组织幼儿桌面游戏,提醒幼儿做好简单的自我服务性劳动。

6. 清点人数,作好点名记录。

7.作好幼儿生活用品的安放及毛巾、水杯等的消毒工作。

8.准备好幼儿一日饮水,保证幼儿随时有温开水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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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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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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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1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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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作用,顺利摆脱目前我乡被动落后的计生工作局面,经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计生专干每月考核采用个人实绩考核与各村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其中个人实绩考核占60%,各村实绩考核(驻村干部平均值)占40%。

二、个人实绩考核内容:

1、应对上级考核的奖惩

被省市县暗访或考核,顺利通过的,奖500元,顺利通过且成绩列全县前三名的,奖20xx元;暗访或考核过程中发现业务工作差错或与部门间沟通不好,导致全乡倒数三名的,扣3个月考核奖,导致“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扣6个月考核奖,取消年终奖,同时按青委办[20xx]16号文件进行处理。

2、经常性工作的奖惩

①人口出生与上报。做到每月与公安户口、民政结离婚登记,每周与卫生院出生登记、预防接种等26种资料的核对,全面收集出生信息,做到当月出生人口当月上报,否则,计划内出生漏报一例扣100元,计划外出生漏报一例扣300元。

②孕环检工作。按县考核时间达到96%以上的,奖1500元,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00元,孕环检率低于90%的不奖不罚。另外,孕环检对象到乡参检,无故推脱不检的,发现一次扣50元;孕环检对象参检后未登记的,发现一例扣100元;孕环检时查出计划外怀孕的对象未及时向片里汇报落实人员监管致使怀孕对象逃脱的,该怀孕对象由责任人自行追回落实补救措施(费用自理),如追不回的,扣责任人500元,若怀孕对象计划外生育的,责任人承担三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通过评估从严追究责任。

③帐册管理。要求:一是3月底前完成18-49周岁育龄人员管理档案(分未婚男性、未婚女性、孕环检、结扎四类)的清理和与卫生院01-20xx年出生情况的核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无差错的,奖1300元,漏管或多管1例扣100元,二是4月份起,要求当月发生的新婚、离婚、四术、出生等情况及时上册上网,同时将情况全部反馈给驻村干部,做到信息准确率100%,统计误差率为“0”,否则,因信息动态管理不及时或因操作不当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00元,每少上册上网一例或少反馈一个扣50元。

④宣传摸底。要求每月提供宣传资料帮助驻村干部或计生服务员更新村计生宣传栏;每半年每村育龄妇女大会至少要参加1次以上;科普知识宣传资料每村每半年至少要发放1次以上;每月进村入户调查摸底、随访时间不少于8天(每村至少一天);每月对村级服务员培训至少一次以上;否则,每少一次扣50元。

⑤行政执法。要求对违法生育对象立案及时,执法文书规范,起诉结案按时,否则,一例扣50元。

⑥公章管理。要求公章按乡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是公章实行经办人签名登记;二是需要用章的一律先由村委、驻村干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盖章;否则,属违约、应征、应落实措施、应孕环检对象相关工作未落实到位,擅自盖出的,除一次性扣工资200元外,应交金额由盖章人承担,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⑦流动人口管理。一是外出对象管理率98%以上;二是外来对象信息反馈率达95%以上;三是外出违法怀孕对象,接到通报后汇报及时;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的扣50元,不及时汇报的每例扣50元。

⑧乡村基层。要求村村建立计生领导小组和计生协等组织;计生活动室规范;建立好党员联系重点户制度;否则,少一项扣50元。

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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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8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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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zhengfu、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 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 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 ,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三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四条 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五条 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条 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八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三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六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八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十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xx—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八十一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100元。

第八十三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八十四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七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八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九十条 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 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九十二条 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九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九十五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20xx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九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xx元以下(不包括20xx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xx元以上(包括20xx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九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一OO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一 O一条 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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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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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xx年我市现行标准下省定贫困村“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清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和精准脱贫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措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考核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完整建立、纸质台帐配套管理、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二)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两个全覆盖”,并建立科学帮扶方案和帮扶措施。

(三)精准管理。考核精准扶贫14个专项扶贫工作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完成精准扶贫信息报送任务,开展精准扶贫宣传、布置公示公告栏;省定贫困村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四)精准脱贫。考核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任务情况;摘帽和退出程序规范,重点考核两次公示、最后公告、脱贫确认书签订、系统标识等指标;开展精准脱贫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四县市区专项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精准扶贫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于20xx年、20xx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自查打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扶贫办。

(二)市级考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自查打分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整理,采取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绩效考核计分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

(三)沟通反馈。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不按标准和程序,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开展半年考核,重点考核精准识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对区县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和精准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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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才艺展示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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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爱岗敬业,能充分关注教育教学领域中热点,积极探索教育规律,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并能够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为学校“做大、做强、做优”,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要求

1.师德要求:热爱学生,不体罚、不打骂,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决议、法规意识强。

2.教改要求:认真学习现代教育思想及新教育理念,积极探索教育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寻找教育教学新思路,科研意识强。

3.业务要求:能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做到课堂效率高、学生负担轻、教学质量好,能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开设研讨课、示范课。

4.课题要求:至少有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能集中精力,努力攻关,做出成效,形成特色。

5.成果要求:论文采用率是评定一个学校综合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教师科研水平的主要依据。教学研究实践需要富有成果,科研论文至少要在市以上刊物发表。

6.质量要求:所教学科成绩在同年级同类班级中达中上水平。

三、评比方案

1.条件: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教师均可参评。

2.步骤:

(1)向教科处申请填写《朱棣文小学教科研先进个人推荐表》。

(2)提交有关个人科研实绩的资料(以教科处登记为准)。

(3)由评审组根据实绩确定本年度获奖人数及人员。

3.奖励办法:

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职称和各类评比优先的重要条件,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评选时间:每学期末。

朱棣文小学教科室

20xx年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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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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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匆匆我在保育战线上已经工作了多个年头,在这段时间里有欢乐也有汗水,有工作上的困惑也有各方面的进步。这里,我也该整理一下我的思绪,总结过去了的工作经验,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各项工作水平。我主要是配合老师的教育工作,努力完成自己分管的保教任务,以下我谈谈工作心得体会:

一、不断学习,总结经验,做好自己的保教工作

社会在发展,对保育员教师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当一名合格的保育员教师。在工作中,我以园部下达的任务及本班的教育为中心,努力坐到和各位老师和谐相处,学习他们的长处和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和保育水平,平时遇到园部和班级有什么额外任务,只要自己力所能及,会和本班老师一起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关心孩子,热心工作

“爱”是无私的,也是做好一位保育员的前提,我是用心诠释着“爱”,使我在工作中有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也会像母亲一样,对待关心每一个孩子,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只有热爱了,才会去追求,才会不断进取,才会得到家长和孩子的信任。

三、手脚勤快、经常反思

虽然我是保育员岗位上的新手,但是我深知勤能补拙,平时除了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外,有时也在家看点有关业务知识方面的书籍,慢慢地在保育员这个岗位上琢磨出了门道,那就是要“勤”,比如:勤开窗户、勤打扫、勤消毒、勤晒棉被等等,除了手脚要勤快利落外,脑子也要勤快,要经常思考,“为什么要这样做”,今天这件事我做的对不对“等等,常常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改进,不断进步。

四、密切联系,增进家园互动

在家园共建方面,我们知道要搞好班级工作,一定要家长的配合。平时,我能热情对待每一位家长,注意和家长沟通。接送孩子时和家长聊上几句,了解一下幼儿在家的表现或关心一下幼儿的身体情况,家长都感觉非常温暖。我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建议。让家长正确了解幼儿保育方面的内容,了解孩子的一日生活,并向家长提供一些正确的保育方式信息,一起探讨一些现实中的棘手问题,建立了和谐信任的家园关系。

时间在幼儿的成长中过去了,对于我个人,要学习的东西、知识还有很多,无论是教育还是保育,都是我学习的目标。要把好的方面坚持住,不够的地方像别人学习,把别人身上的精华吸取过来,使自己成为德育、教育、保育都优秀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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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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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的用药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统一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正规药房或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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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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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抽签结果,每人市场按具体要求,展示小组成果,组员风采及团队精神等各个方面。评委根据相关评分标准进行评判。决赛主要考察团队的综合竞争力。

专家评审及答辩流程要求:

1、多媒体展示。

可通过PPT、电子书、视频、照片等多种方式。其余内容可以包括团队成员介绍、成员分工、过程展示展示等。(限时8分钟)

必须包括:(1)、对小组的营销方案的陈述 (2)、实战营销的成果展示

2、评委对选手的营销方案、实战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上一环节分析中的问题进行提问,选手进行正面回答,可由一人作答或多人配合完成,从中可以更真实的看到选手的营销能力,团队配合力度,时间4-6分钟,由评委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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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校园十佳歌手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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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作为一所全国著名的综合性大学,在努力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也在努力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文艺活动作为同学们课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校学生会工作的重点。经过多届同学的努力,我校的文艺活动在全省已享有良好的口碑,在同学中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并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一年一度的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是我校传统活动,在以往的活动中,我部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每一次的“十佳”歌手大赛都培养了大批的校园明星,在同学中有着良好的口碑。今年我们很高兴的看到有大量的新鲜血液加入我校,同时有许多具有文艺特长的同学,为我校举办本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部将与各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合作,将本次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发展成学校一大盛会。

中南大学20xx年度校园“十佳”歌手大赛

一 活动时间:XX年11月27日

二 活动地点: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大礼堂

三 主办: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团工委、学生会

承办: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学生会文艺部

四 晚会主题:

*弘扬校园文化,展示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

*立足校区,做属于同学自己的节目,丰富校园生活。

*积极挖掘同学们的艺术潜力,大胆拓展校园综艺晚会的文化外延。

五 思路阐述

1、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的变化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对象的主体化、教育内容的社会化、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想、文化素质教育的发展趋势。本着以歌曲充分展现大学生青春风貌这一思想,我们大胆创新,借用更丰富的表现空间,在深刻挖掘文艺晚会艺术内涵的同时赋予了它更为广阔的外延。

2、 整台晚会主题突出,富有创意。晚会格调应是:热烈明快,激情蓬勃,富有内涵,晚会要坚持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表演性与参与性的统一,教育性与大众观赏性的统一。在多层面揭示主题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艺术水平,同时实现大众传媒的娱乐欣赏功能。

3、 多位同学同台竞技,中间穿插闪亮嘉宾登场,使整台晚会高潮迭起,充满活力。

4、 本次晚会还将与各个校区学生会合作,将校园歌手大赛发展成为整个中南大学的一大盛会。

六 组织形式

1、 本次歌手大赛是在中南大学铁道团委的指导下组织进行的。

2、 学生会成立组委会,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统筹组织。

3、 组委会将根据活动组织的需要设立专门小组,由各组负责人领导各职能组在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组织活动协调、有序的开展。

工作安排:

办公室:负责活动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日常联络。

节目组:分宏观和微观两部分,宏观组把握整台晚会的方向、思想,精心制作节目流程,保证整台晚会的可观赏性;微观组负责抓细节,抓每个节目质量,并依照宏观组制定的节目流程进行全面彩排。

舞美组:精心设计并制作舞台并筹备高质量音响设备,灯光,预先对晚会全过程进行音乐合成,设计灯光流程并配合节目组进行彩排。

宣传组:对整个活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宣传。(详见“宣传计划”)

外联组:取得赞助商支持并负责协调与其关系,联系省内外各大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报导,努力使整台晚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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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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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

1、在校园内不爬栏杆、窗台、围墙、旗杆、篮球架等,在教室内不准将身子探出窗外。

2、上下楼梯应走指定路线、在校园内行走、上学放学路上靠右边走,不得两人并肩行进。不跑、不推、不拥、不挤,遇到人多时要礼让,不得争抢。

3、课间不在教室、走廊、楼梯间等地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4、不玩危险的游戏,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班干部管理。

二、学习:

1、上课前准备好上课用品,认真唱课前歌曲以集中注意力。上课认真听讲,绝对禁止上课说闲话﹑搞小动作。上课应该积极思考,大胆举手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2、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业,一定要按时上交作业,并及时改正错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长及班干部的检查和抽查。

3无论什么作业,要保持书本的整洁,不在书本上乱写乱画,爱惜本子,不能把本子撕烂弄脏,指定签名的作业须有家长的签名方可是完成作业。

4、有不会的问题及时质疑解惑,不能将疑惑留到第二天,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

5、有自己的短期、长期目标,并为之而付出努力,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不断反思总结自己的学习情况,并虚心接受小组长和班干部的帮助和监督。

三、纪律 :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向老师请假。

2、做操、做眼保健操时做到又静又齐,动作要到位、舒展。

4、放学后应以班级为单位迅速离开教室,到楼下集合,不得拖拉,不得喧哗,站好后有序出校门。

四、卫生:

1、将自己打理干净整洁,桌面课本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存放垃圾。

2、早晨到校后,认真迅速按标准做好值日,将自己分管的区域整理好。

3、无论走到哪里,看到垃圾自觉捡起来,做个爱清洁的孩子。

4、到水槽洗手时,不拥挤,不玩水,不浪费水,做到轻拧轻关。

5、对于乱丢垃圾的现象及时制止,争当卫生小能手。

五、文明礼仪 :

1、不说脏话不骂人,举止端庄,为人和善。穿着朴实自然,不得留长发怪发。

2、不乱吐痰,乱擤鼻涕,不随手乱扔。

3、遇事冷静,宽容待人。

5、见到老师、长辈主动打招呼,同学间相互礼让。对老师有礼貌,不能顶撞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导。

6、有错主动承认,不撒谎、不推诿,答应别人的事一定做到,不能失信,要信守诺言。

7、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9、开校会时要遵守纪律,庄重严肃,认真听取领导和同学的讲话,不得小声议论﹑做小动作﹑吃东西。

六、节约:

1、不浪费水、电、粮食、书、本子、粉笔、钱等等,做勤俭节约的好孩子。

2、爱惜公物,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3、不购买垃圾食品,不乱花钱。

以上条款同学们一定要做到,力争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积极向上的班风,使每一位同学都能成才,成为家长,老师,学校,社会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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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5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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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一节 技术奖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

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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