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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两制一课细则【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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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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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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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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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愉快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班级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使信管061班成为一个团结优秀的集体,特建立此班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学习: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充分重视,努力做到:

⒈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

2.有事不能上课要按照有关程序请假,获得批准方可。

3.积极配合相应科代表的工作,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4.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体现出大学生应有的风度。

2、卫生:

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同学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宿舍卫生必须保持:

1.宿舍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周一按军训标准,其他必须保持整洁),实行责任到人制,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

2.宿舍卫生每日打扫,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认真对待,为同学们创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3.切实执行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卫生打扫工作,认真对待卫生检查。

4.注重个人卫生。

3、活动

因为班级、院、校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故有以下规定

1.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们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界奋进的班级体。

2.对于院、校组织的活动,同学们也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同学们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意义。

二、班级奖惩制度

1、评优、评先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手册》进行评选。

2、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6、在班会及其他须到的班级活动中迟到、早退的同学将给予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7、班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批评,并影响其本学期考核成绩(需要点到的班级活动处理方式同上)。请假的同学需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班级辅导员或班长批准方可请假。

8、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9、每周由副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将做记录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10、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三、班委管理制度

1、班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每学期总评换届选举。

2、班干部职责:

班长(纪检委员):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班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做好和团学联的交流工作;定期检查其他班委记录。

副班长(生活委员,心理咨询):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在班长不在时,代理负责全面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每周上课抽查点名一次),做好班会会议记录。副班长须做好女生干部与男生间的交流工作和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做好班级工作总结和学年计划。

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保管,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向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提醒大家注意天气变化。了解班级的贫富总体情况,便于展开工作。负责卫生评比、卫生大检查、寝室设计大赛等活动。

学习委员:营造全班学习气氛,带动大家共同进步,掌握学术前沿信息;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学术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按照学术部的要求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期末成绩登记、总分、平均分计算、排名等工作;负责收取学习方面的费用。

体育委员(班级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各体育队;尤其注意多开展女生体育活动;做好体育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文艺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指导参加校内院内文艺活动。(文艺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注意发现文艺人才。

团支书(班级邓研会会长):负责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工作,鼓励同学向党组织靠拢;负责团日志的记录;构思、筹划、举办每学期的团日活动;负责每月的党章学习活动。监管班级帐目。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班委宣传的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负责张贴海报及向团学联上交班级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报告书。

组织委员:负责租借教室,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各种活动,班级信息处理工作,协助班长,团支书开展各项活动:配合学院组织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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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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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健康向上的班级风貌,促进同学们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特制定本班量化管理细则

第一章 考核说明

1、每人基础分100分。

2、期末按总分评出名次,取前三十名发奖;低于基础分将受劝退。

第二章 加分项目

修养:

1、拾到钱物交还失主,每人次加2—5分。

2、生活中主动帮助他人,每人次加2—5分。(由学生投票选出五人)

3、学习中主动辅导同学,每人次加2—5分。(由学生投票选出五人)

学习:

1、期中、期末考试进步十名,每人加10分;进步五名,每人加5分;进步三名,每人加2分。

2、月考、期中、期末考试单科成绩居本班第一名加5分。

3、课堂上发言积极,期末由老师评价,酌情加分。

4、期末作业质量评比,取前十名,每人加10分。(由各科老师评选)

5、因表现好收到老师表扬,加3分。

纪律:

1、两周内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加5分。

2、两周内无违纪行为,加5分。

3、及时向老师报告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每人次加2分。

4、及时制止其他同学的错误行为,每人次加2分。

卫生:

1、小组值日,一周内工作最出色,所有成员每人加2分。

2、学期内,个人卫生状况良好,由宿舍长评选,每宿舍一名,加5分。

活动:

1、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凡参加者,皆加2分;获一等奖,每人加10分;获二等奖;每人加5分。

2、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次加2分;

3、参与办黑板报、布置教室、校园文化墙等活动,学校评选获得前六名,每人次加2分。获得前三名,没人加5分。

第三章 扣分项目

修养:

1、对老师没有礼貌,顶撞老师,每人次扣10分。

2、辱骂、嘲笑、讽刺、挖苦、欺负同学,每人次扣3分。

3、说粗话、脏话,每人次扣3分;

4、故意毁坏公物,每人次扣10分;

5、干扰他人学习或滋惹事端,每人次扣3分。

6、背后说同学的坏话,挑拨离间,破坏团结,每人次扣3分。

7、偷窃他人财物,扣20分。

学习:

1、不做作业,每次扣5分。

2、迟交、忘带、漏写作业 ,每次扣2分。

3、因作业质量不好,被教师批评,每人次扣2分。

4、抄袭作业,扣5分。由小组长监督。

5、作业在老师讲解后,不及时订正错误,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复习、预习、背书任务,扣3分。

纪律:

1、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无故旷课,每人次扣10分。

2、课堂上坐姿不端,每人次扣1分。

3、课堂上做跟该课堂无关的事(吃东西、看小说、玩东西、听MP3、传递字条、画画等),每人次扣5分。

4、进教室后不做事,每人次扣5分。

5、课堂上交头接耳,东张西望,每人次扣3分。

6、接教师话茬、起哄,每人次扣3分。

7、自习课不认真自习,每人次扣10分。

8、课后追逐打闹,每人次扣3分。

9、抽烟、喝酒、参与赌博、参加帮派等,每人次扣30分。

10、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品进校,每人次扣30分。

11、打架,每人次扣10分。

12、打击报复量化管理人员,每人次扣10分。

13、不按要求穿校服,每次扣5分。

卫生:

1、不听从卫生委员或室长的安排,每次扣5分。

2、劳动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4、劳动缺席,每次扣5分,其他参加劳动人员分别加1分。

5、参加劳动时动作懒散,扣3分。

6、劳动任务完成得差,每人扣2分。

7、随意丢垃圾,每次扣2分。

活动:

1、无故不出操、不参加升旗仪式,每次扣2分。

2、做操不认真,每次扣2分。

3、参加集会不遵守纪律,每次扣3分。

4、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5分。

5、参加活动时不听从指挥,每人次扣3分。

8、参加活动时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公德意识,凡损坏班级形象,扣3分。

补充说明:

1、“修养板块”量化由班长高凌霄同学负责;“学习板块”量化由学习委员张国鹏及各科科代表负责;“纪律板块”量化由值班班长负责;“卫生板块”量化由卫生委员张亚军同学负责;“活动板块”量化由体育委员张博文之同学负责。负责人应本着为班级负责,为同学负责的精神,立足于事实,认真作好记录。

2、本量化管理细则于 x年9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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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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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量化考核总分100分,分为德、能、勤、绩四块,师德师风(10分)、班级管理能力(55分)、出勤(15分)、班级工作业绩(20分)。

一、师德师风(10分)

依据学校师德师风量化评分细则评估打分。(附细则):

西街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及量化评分细则

(一)、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1、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二)、量化评分细则 (基分为10分)

1、教师上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当月师德师风分为0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次扣5分,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向学生及家长赔情道歉。

3、上课期间使用不文明语言,一次扣2分。

4、教师之间搞不团结,吵架骂人者,一次扣2分,打架者,一次扣5分。

5、不服从领导安排者,当月师德师风分为0分。

(师德师风量化评分一月一公布)

二、班级常规管理能力(55分)

分为纪律、卫生、学习三项,纪律(25分)卫生(20分)学习(10分)

(一)纪律(25分)

1、一升旗(4分):周一7:30各班学生穿校服,佩戴红领巾(没有的一人扣0.1)有秩序地整队集合,带到操场,安静严肃地参加升旗仪式,有秩序地带回,,

一次记1分,一月四周记4分。

2、两到校(4分):学生到校后积极投入学习或打扫卫生,教室内安静,井然有序,一天两查,一次记0.1分一月四周40次记4分。

3、一课间操(10分):每天课二一打下课铃,各班学生有秩序地整队集合,带到操场,整齐规范地做操,声音洪亮地唱歌,做操完毕,有秩序地带回,一次记0.5分,一月20次记10分。不上操的班级,学生不得在室外活动,上厕所回来后在教室内安静地学习,班主任守班,一次记0.5分,一月20次记10分。

4、课堂纪律(3分):政教处不定时检查各班课堂纪律,课堂纪律良好的记3分,有高声喧哗的,追逐打闹,乱跑乱窜的不计分。

5、两放学(4分):各班体育班长必须组织学生整队放学,值班领导和纪律督察队检查,秩序良好的一次记0.1分,一月40次记4分。(纪律由政教处成立纪律督察队,每天检查打分,一月一汇总公布)

(二)、卫生(20分)

依据卫生评分细则执行。(附:细则)

1、教室(10分)

室内打扫干净、整洁(1分)

1) 室内保持无杂物、纸片(2分)

2) 室内每天按时拖地(2分)

3) 门窗擦干净,保持无污(1分)

4) 室内桌椅摆放整齐,无损坏者(1分)

5) 教室四角经常清扫,无尘土(1分)

6) 扫帚、拖把摆放到位,整齐(1分)

7) 学生个人卫生(1分)

2、卫生区(10分)

1) 按时打扫(2分)

2) 卫生区保持拖干净(3分)

3) 每天坚持擦瓷砖(2分)

4) 花池内无杂物(1分)

5) 楼梯窗台扶手保持擦干净(2分)

注:(1)1—5片杂物,扣0.1分。6---10片杂物,扣0.2分。

(2)个人卫生1—5人,扣0.1分,6---10人扣0.2分,10人以上扣0.5分。

(3)卫生评比由政教处成立卫生检查队,一天两督促,一检查打分,一周一大检查,一周一公布,一月一汇总评比排队

(三)、学习(10分)

1、班级学风(6分):班级学风正,学生学习积极性高,学习兴趣浓厚,月考核记6分。

2、班级学习纪律(2分):学生进入教室后,安静、专心学习,不追逐打闹,不乱跑乱窜,不高声喧哗,月考核记2分。

3、转化学困生(2分):建立学困生档案,制定学困生转化措施,积极转化学困生,能落实,有效果,月考核记2分。

三、出勤(15分)

1、升旗(5分):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升旗仪式,严格管理学生,班级秩序井然,一次记1.25分,一月四次记5分。

2、上操:组织学生按时上课间操,严格管理学生,班级队伍整齐,学生动作规范,集合整队有秩序,一次记0.5分,一月20次记10分。

四、班级工作业绩(20分)

1、班主任工作计划(2分)

2、班主任月工作总结(2分)

3、定期开班会,队会,有记录(2分)

4、班级制度健全(2分)

5、班级文化建设(2分)

6、班干部管理、发挥作用(2分)

7、文艺比赛(2分)

8、体育比赛(2分)

9、其他大型活动(2分)

(注:7、8、9三项都举行得三项分,如只有一项得三项分)

10、德育渗透,德育经验材料,德育论文成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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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县精准扶贫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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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效率,规范扶贫资金使用流程,细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度,根据《隆安县精准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xx〕89号)和隆安县脱贫摘帽第二片区会议精神,结合古潭乡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分级负责、精准识别、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精准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为“资金”)必须安排给极端贫困户扶贫项目使用,项目实施原则上必须经过村、乡两级领导班子集体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为我乡极端贫困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中无18周岁至60周岁的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成员,或有部分家庭成员有部分劳动能力仅可进行简单劳作;

(二)家庭自我发展产业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保障收入外无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无稳固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含)且没有自筹建房能力;

(四)经乡领导班子讨论认为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主动、自力更生,有很强的自我发展意愿,不存在“等、靠、要”思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补助类别和补助标准参照《隆安县精准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极端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项目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极端贫困户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提交《隆安县精准扶贫贫困户自选发展一户一策产业增收项目申报表》,可以申请一户一增收项目补助:

(一)一户一增收项目确实存在;

(二)通过一户一增收项目可以增加家庭收入;

(三)一户一增收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并签订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帮扶合作协议,帮扶合作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四)一户一增收项目通过村级评议,并提交所在村出具的同意申报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极端贫困户向所在村委提出住房建设补助申请,并通过村级评议,提交《隆安县“有住房保障”未达标农户扶持项目申报表》可以申请住房建设补助项目。

第九条 村级评议由第一书记或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评议代表9-15人(单数),由驻村干部、驻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和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生产队队长等了解评议对象户情况的人员组成,评议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通过村级评议。村级评议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十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极端贫困户因自身原因没有寻求到合适的帮扶人结对产业帮扶的,贫困户村民委员会有义务统一作为帮扶组织,统一安排合作项目,合作收益除去极端贫困户的分红外,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通过村级评议后,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3日后,可按照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完成后两个阶段分两次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出补助申请。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项目启动后可先预付应得项目补助总额的80%,项目通过村、乡、县三级核查核验后再拨付余下的20%。

第十三条 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帮扶安排的项目,项目启动后可以预付应得项目补助总额的100%。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对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申报计划进行。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极端贫困户向村委提出验收申请,村委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村级核查,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5日内完成乡镇核验并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核验。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对象为本村村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第三方进行村级核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一户一增收项目核验相关增收产业,极端贫困户个人银行账户、合作方项目台账等,听取极端贫困户对产业项目实施的评价,确保极端贫困户达到产业增收;

(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核验“有住房保障”核验实体住房稳固性,以及项目结算单、材料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古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隆安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全县脱贫摘帽“两年集中攻坚,一年扫尾巩固”行动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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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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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分形式

1、打分。比赛以100.00分制打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选手得分取平均分。统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在排名时,若得分相同,则并列排名。

2、开始评分。前两个节目先不评分,待第三个节目完毕后,一起评分。从第四个节目开始,每个节目都是在节目完毕后及时评分。

二、具体评分标准

内容形式(15分) 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形式与主题相符。 形象包装(10分) 服装美观大方,造型符合表演主题,舞台效果好。 舞台形象(15分) 舞台形象自然大方,精神面貌好,无扭捏感,无偏台现象。

节目效果(60分)(分舞蹈和小品)

舞蹈类:

1、舞蹈整体编排具有合理性、连贯性、完整性,动作流畅。(30分)

2、舞蹈动作吻合音乐旋律,符有节奏感,整体表演动作处理得当,富于变化,队形变化多样,整体效果好,给人以美感,现场反映良好。(30分) 小品类:

1、表演流畅,表演者能准确、熟练的把握表演的内容,合理的运用道具,合理的演绎主题。(30分)

2、表演的整体感强,与音乐背景或其他人物配合默契,完整、准确的演绎出其内涵,舞台表现力好,现场反应强烈。(30分)

评分标准

一、评分形式

1、打分。比赛以100.00分制打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选手得分取平均分。统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在排名时,若得分相同,则并列排名。

2、开始评分。前两个节目先不评分,待第三个节目完毕后,一起评分。从第四个节目开始,每个节目都是在节目完毕后及时评分。

二、具体评分标准

内容形式(15分) 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形式与主题相符。 形象包装(10分) 服装美观大方,造型符合表演主题,舞台效果好。 舞台形象(15分) 舞台形象自然大方,精神面貌好,无扭捏感,无偏台现象。

节目效果(60分)(分舞蹈和小品)

舞蹈类:

1、舞蹈整体编排具有合理性、连贯性、完整性,动作流畅。(30分)

2、舞蹈动作吻合音乐旋律,符有节奏感,整体表演动作处理得当,富于变化,队形变化多样,整体效果好,给人以美感,现场反映良好。(30分) 小品类:

1、表演流畅,表演者能准确、熟练的把握表演的内容,合理的运用道具,合理的演绎主题。(30分)

2、表演的整体感强,与音乐背景或其他人物配合默契,完整、准确的演绎出其内涵,舞台表现力好,现场反应强烈。(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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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晚自习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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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完善早操及早晚自习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时间:早6:50—7:20时(周一至周五)

晚19:00—21:00时(周日至周四)

二、具体规定:

(一)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培养良好的学习

习惯,按时出早操和上晚自习;第二学年要按时参加早自习,保证出勤率,不准无故旷操和旷自习。

(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操和早晚自习,应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准假后,填写假条,方可不出勤。

(三)早操和早晚自习实行考勤制,分别由分会体育部和学风监察部负责签到。在正式开始做操之前,每名学生要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完成签到,排好队,准备做操。各班文体副班长组织站队,并站到本班最后,负责检查本班站队和做操情况,并于做操后向体育部上报结果。早自习必须严格遵守自习纪律,提前10分钟到自习室,自习考勤按照《护理学院学生课堂管理规定和考勤制度》规定执行。学风监察部每日对学生自习出勤情况和自习纪律进行检查,汇总后48小时内上报年级办。

(四)辅导员将对上报结果进行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分会体育部和学风监察部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不得虚报隐瞒缺勤人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对无故缺勤的同学,旷操或旷自习累计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当周旷操或旷自习累计多次给予警告处分,给予扣除学时等相应处分。对于多次被通报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六)严禁早操迟到或早退现象发生,迟到人员应主动找检查人员进行补改,否则按缺勤处理。对于早退现象带头者扣德育学分5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给该班班长扣德育学分3分,文体副班长和学风监督员各扣德育学分1分,并给予该班全班通报批评。

(七)对于早操或早晚自习检查中发现有冒名顶替情况,缺勤者和顶替者各扣德育学分3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八)每学期将对学生个人和班级在早操和早晚自习的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与评优评奖挂钩。

(九)对早操和早晚自习的出勤情况,检查者应严格把关,对于事假、病假必须有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三、早操检查评分细则

为了提高我院学生身体素质,展现我院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提高学生做操质量,顺利迎接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我院特拟定早操检查评分细则如下:

(一)集体评分标准(每班每周总分100分):

1、队伍整齐,无迟到早退现象。(10分/周,2分/日)

2、全班参加,无缺勤现象。(20分/周,4分/日)

3、动作规范,节奏合拍。(60分/周,12分/日)

4、富有朝气,精神面貌好。(10分/周,2分/日)

(二)个人评分标准(每人每周10分,等同于德育学分10分):

1、迟到早退,扣1分/次/人。

2、旷操、冒名顶替者,扣3分/次/人。

3、动作不到位,态度不认真,扣1分/次/人。

4、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说话打闹者,扣1分/次/人。

5、衣着整齐,必须穿着运动鞋,不合格者扣1分/次/人。

(三)得分计算:

每周班级所得总分=集体评分标准中四项得分相加-班内个人扣分之和。

(四)评优标准

周最佳班级:以一周内学生出操得分最多为标准。

月最佳班级:在一个月内,获得最佳班级次数多或一个月

内平均分高的班级,按顺序评出月最佳班级。

学期最佳班级:在一个学期内,获得周最佳班级次数多或

一个学期内平均分高的班级,按顺序评出学期最佳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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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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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办公室电源的管理,做到节约用电,减少办公室能源开支,现就办公室各用电设备作如下规定:

第一、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特殊批准的除外);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电灯,关好门窗。

第二、下班后,要自觉关闭办公室空调、电灯以及办公电脑(包括显示器)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闭。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第三、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开窗办公,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空调、关上门。夏季室温不高于25℃时(室内温度),冬季气温不低于12℃时(室内温度),均不可开启空调设备。

第四、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更换和乱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 第五、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备等违章用电行为。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宽带线和照明工具,需要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

第六、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耗电设备,不准有明火。

第七、禁止任何损坏空调、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公司员工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相关部门。 第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以上规定敬请各位同事积极配合和遵守,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为公司的开源节流做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空调用电量较大,使用频繁,另单独规定空调的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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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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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东至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东至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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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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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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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五年级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五年级,班级,全文共 2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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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每一位同学的日常行为,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使十三班成为学校最优秀的班集体,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学习方面:(负责人:学习委员、各科课代表、学习组长)

1、作业优秀被老师表扬者,一次加1分;反之,扣1分。

2、不按时上交作业者每人次扣1分(如确实不会,可适当晚一些,但不能超过当天);作业不交者扣2分;抄作业或被抄作业者扣3分。

3、布置的背诵和听写任务不过关者一次扣1分,英语听写一周连续满分加2分。

4、周末作业不能完成者一科扣3分,不按要求签字者一项扣2分。

5、课堂积极参与,被老师表扬者加2分。

6、单科测试优秀者,第一名加5分,第二、三名加4分,第四、五名加3分,六至十名加2分;年级统一考试,年级前五十名加10分,前一百名加7分,前一百五十名加5分,前二百名加3分;其中进步特别大的视进步程度的大小加分。

7、考试时作弊,一经发现者扣10分。

二、纪律方面:(负责人:各值日班长、各寝室长)

1、无故旷课、缺席、早退、扣2分(含早读、上课、自习、课间操、集会等)。

2、课前准备没做好,老师开始上课才拿课本者扣1分;上课做其他科作业被发现者每次扣2分;上课私自讲话、接嘴或因其它原因被老师提名者一次扣2分;上课坐姿不正者一次扣1分;上课睡觉(包括晚自习)扣2分。上课看课外书每次扣2分,屡教不改者加倍扣分;上课不认真听讲,随意说笑打闹,交头接耳,吃零食,传纸条,故意给老师起哄者扣3分;课堂无理狡辩、顶撞老师者扣6分。

3、课间在教室或走廊追逐打闹者,扣2分。

4、自习课随便说话打闹,串桌,随意出入教室扣3分;课前不准备好东西,自习课上擅自下座位拿东西、交作业者扣2分。

5、眼保健操不认真做,被值日班长提醒后依然如此的扣2分;下午课前的唱歌时间,不认真唱,做作业或干其它事情的,被音乐委员提醒后依然如此的扣2分。

6、每天负责门窗水电的两名小值日同学如有疏漏,扣2分,并罚值日一周。

7、在校园内翻越栏杆、乱扔垃圾、隔墙购物、食堂违反一米线、加队、占位被学校政教处查到者扣3分。

8、宿舍内就寝后讲话、唱歌、吵闹、洗漱、打电筒看书、吃泡面或零食、玩游戏、随意调换睡铺者扣3分,并罚值日一周(超过三次,通知家长取消该生住宿资格),寝室长如不管理,一并扣分;如找不出责任人每人扣3分;双周考核中被评为示范性宿舍为班级争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4分。

9、在宿舍内打架、抽烟、喝酒者,责任人扣10分并通知家长带回。

10、携带不该带物品(手机、随身听、不健康书籍等)到校的,扣3分,并没收所带物品。

三、卫生方面:(负责人:劳动委员、卫生组长、各寝室长)

1、小组内不值日者扣2分,迟到扣1分(由组长决定);教室、卫生区打扫不合格者,(以政教检查人员为准),涉及的人扣3分,并罚做该项值日一周;清扫工具摆放不整齐扣相关人员1分;值日工具丢失或损坏如找不出责任人由值日同学赔偿。

2、在教室、楼道乱扔果皮、粉笔头、碎纸、杂物、随地吐痰者扣2分,并依据情节轻重罚值日;个人座位下及周围被检查到有垃圾的扣1分(如查到责任人扣除责任人的)。

3、个人书柜摆放不按要求,经提醒后依然如故的扣1分;个人桌面及桌斗内被抽查到不合格的扣1分;擦黑板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1分。

4、寝室卫生每日表扬的给当天值日生加2分,批评的扣除值日生3分。

5、卫生大扫除失分环节的相关责任人扣除3分,并罚值日一周。

6、班级、卫生区值日和大扫除劳动时服从负责人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由负责人提名班主任批准加3分。

四、品德方面:(负责人:各值日班长)

1、升旗、课间操、集会等动作散漫、在队伍中说话影响班级形象者扣2分。损坏班级、 学校公物扣3分,并照价赔偿。(玻璃、桌凳、电源开关、灯、值日工具等)

2、讽刺、挖苦、给同学起外号、说话不文明或顶撞班委、不服从班委管理者一次扣3分。

3、好人好事被学校表扬者加2分;积极帮助同学者加2分;集体活动和各项竞赛积极参加,为班级做出贡献的加5—10分。

4、对老师没有礼貌或顶撞老师者扣2分,说服教育后仍没有改进的双倍扣分。

5、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分;班干部以权谋私,“当老好人”,扣4分。

6、按各项要求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生活,一月内没有任何违纪行为(未被扣分)者加 5分。

补充说明:

1、本细则经全体班委会讨论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同学意见不断修正,以期达到更好地管理班级的目的。

2、加分、扣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应本着为班级负责,为同学负责的精神,立足于事实,认真作好记录。负责人徇私舞弊,不认真工作,造成工作出现问题,一经查实扣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记录,有问题应向班主任提出。

4、每人起始分为100分,每周总结一次,每月公布上墙一次,并记录在成长档案中。至学期结束。量化考核的分数将会成为期末评先的主要依据。

制定班规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为班级争光,让我们携手共创二外的先进班级,共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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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治理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31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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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广播电视滚动播出专项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县政府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召集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并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机具,及砂石堆放、运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全县境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场,暂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中顶风作案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总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两办”和市水利水电局,由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回头看”活动,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转入日常规范管理。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切实抓好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县水利局:牵头组织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县法院、检察院: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动及时依法批准立案侦办。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涉黑、涉恶势力,并依法对非法采砂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开展侦查,对非法采(运)砂石的挖掘机、运输车等作业设备依法进行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配合水利部门对砂场的砂石料来源进行调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场。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水路航运、公路的管理,查封、驱逐滞留我县水域的各类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点接线或进场公路,依法查处随意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开口接线等违法行为。

县地税局:负责对河道采砂企业主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查处采砂场偷、漏、逃税案件。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有关负责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县水利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为予以查处。

县天星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对非法采砂场实施停电,并拆除一切供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法律法规,强化区域内河道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搞好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达到目的,收到实效,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库库区的非法采(运)砂行为为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点,依法打击顶风作案非法采砂行为,在全县行成震慑效应,确保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协调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广泛宣传,文明执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通告等形式加大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为加强河道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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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1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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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安置办法,促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不断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xx]5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精神,对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二、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

(一)年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二)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三)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四)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五)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20xx年计7分;满20xx年计11分;满20xx年以上计15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六)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现任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

(二)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计分的50%和各科笔试成绩的50%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长短,军龄长短,职务等级高低,任现职级时间长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考核要素计分,依据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原始记载以及审核情况,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

(三)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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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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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xx〕15号),结合《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xx〕51号)执行情况,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岳阳县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岳阳县渔政局、岳阳县砂管局、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岳办等驻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岳单位)到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郊范围)以外办理公务视同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长途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60元、其余人员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市)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下乡下村

第二十七条 下乡是指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各乡镇、村、居委会执行公务(荣家湾镇政府及县城范围内的居委会除外)。确需住宿的,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往来交通费、标准限额之内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单位安排车公务车下乡下村不予补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下村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及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出县公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xx〕51号)停止执行,乡镇及县直机关单位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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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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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基层组织,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提高班级管理成效,特制定本班主任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班主任例会、班级主题班会

1、每周日晚18:50为科内班主任例会时间,班主任会议准时参加,认真听讲、记录,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迟到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每周日晚第二节为主题班会时间,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开相关主题班会,每周具体内容见后,科里进行检查,组织较好的加10分,较差扣5分,不组织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开学初及时制定并上交学期班级工作计划,班级基本情况一览表、学生报到情况等,迟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资料的上交工作。迟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开会、早操、课间操

1、周一升国旗,平时开会班主任需跟班维持纪律,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班级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课间操要求质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级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请假扣2分,旷操扣5分,一周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导、卫生扫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够按时上好生活指导,总结本班学生一天的表现情况,对违纪学生及时处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每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督促学生每天卫生打扫及时、干净,学生处每找到科里每次扣10分。周四或其它大扫除时间跟班督促学生打扫及时、干净,班级卫生不达标者扣10分。

3、宿舍和卫生区卫生,学生处每天扣分总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认真值班者加10分,一周内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级上课、及周末返校情况

1、每天上课秩序较好,无迟到、课堂混乱、不尊重教师情况,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迟到,或课堂混乱、或不尊重教师之一者扣10分。

2、周末返校超过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过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种活动奖励

1、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本班学生能积极参加,获国、省、市、县、校一等奖的分别加20、18、16、14、12分,获国、省、市、县、校二等奖的分别加16、14、12、10、8分,获国、省、市、县、校三等奖的分别加12、10、8、6、4分。

2、学校学生处、团委和体育科组织各种活动,要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本班弃权者,扣20分。

七、控辍保学、交费

1、每学期辍学率在5%内,加20分,5%-10%内加10,超过10%扣10分,超过20%扣20。

2、每学期的各种收费在规定时间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学期被通报者扣20分。

八、其它临时安排的工作

学校、学生处临时安排的工作,如公共卫生区打扫、排自行车等,及时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绝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备注:1、每周基础分为100分,一周一报、一月一总,周日晚班主任例会进行通报。

2、班主任考核量化和班级量化,在每个月的班主任津贴各占50%;

期末评选优秀班主任,本规则占70%,班级量化占30%;评选优秀班级本规则占30%,班级量化占70%。

3、未尽事宜待讨论之后加入本考核。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临时工作,由代理班主任执行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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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生会招新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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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前言:金秋的海科校园,又迎来了一批批满怀期待与梦想的新生。他们拥有旺盛的精力、强健的体魄、敏锐的目光,他们睿智、热情,他们定会给我们的菁菁校园带来一片灿烂亮丽的天穹,给校学生会的工作带来新的活力和希望,让海科的精神永存!

一、 招新目的

为了保证校学生会有新鲜的血液的注入,有足够高素质的后备力量,能更有效地开展学生会工作,实现学生会干部的新老交替,培养和壮大学生会干部队伍,保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服务学校、服务同学。

二、 招新对象

11级新生及10级学生

三、招新时间及地点

时间:xx年9月18日—9月22日(待定)

地点:第一食堂、综合楼、新图书馆门口(待定)

四、招新要求

1、承认学生会章程,自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好,工作积极主动,耐心细心,责任心强,肯吃苦耐劳。

3、有一定的自我锻炼,自我管理意识,有组织能力。

4、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向组织靠拢,能够很好的处理学习好人工作之间的关系。

五、招新形式

在招新时间内,申请人将个人简历及申请表交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报名。初步筛选之后,由学生会组织进行面试,合格后经主席团批准方可进入学生会工作。

六、招新数量

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把握,在招新活动进行前,应将初步计划招收人数上报主席团

七、岗位设置

各部部长、副部长、委员

八、招新流程

(一)前期策划宣传

1、具体流程

(1)宣传部利用海报的形式告知校学生会招新的信息。

(2)广播站利用广播的形式宣传招新信息,并且详细介绍各部门的职责。

(3)在学生会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新信息,同时也可以在海科论坛网( )等访问量比较大的网站上发帖进行宣传。

2、宣传要求

(1)海报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化。

(2)宣传海报在多个地点张贴,安排人员在一食堂、二食堂、综合楼以及各栋宿舍的消息栏张贴海报进行前期宣传。

(3)广播站利用广播室安排相应时间,特别是中午12点到13点,以及下午18点到19点进行一定数量的必要宣传。

(4)在网站上发布招新信息时,不仅要发布具体的时间安排,还要将具体各个部门的职能做一一介绍,方便大家选择自己合适的部门。

3、时间

9月 日——9月 日

4、其他可行性措施

(1) 9月 日——9月 日,如果情况允许(例如学生会人员在近段军训期间可以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会各部门成员可以走访新生宿舍,对新生所提出的疑问给予解答,同时能够和新生进一步交流,沟通,让新生积极参与到学生会的活动中来,对招新活动进行进一步地宣传。

(2) 如果条件允许学生会各部门可自行印刷一些宣传单向新生发放,对招新活动进行进一步地宣传。

(二)报名阶段

(1)9月?日早上7:30,由负责人统一安排值班人员从校学生会办公室搬运一定数量的桌椅到一食堂门前,搬运之前统计好桌椅的数目。

(2)设置主席团特约咨询处,由主席团成员负责。应聘者可以在咨询处就自己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学生会的具体运作,学生会的部门设置,学生会的工作成绩,学生会的发展方向,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要求等问题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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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幼儿大中小班常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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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幼儿常规活动

1.能衣着整洁、高高兴兴上幼儿园,能向老师问早、问好,能与家长说再见。

2.能接受晨检,按号数插好自己的晨检牌。

3.不带危险品、零食入园。能将外衣、帽子等放在固定地方。

4.学习双手轻拿轻放小椅子,愿意进区游戏。

5.玩桌面游戏时,能保持安静,不随意走动,不影响别人。

B:对教师要求:

1. 开窗通风,让室内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2. 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3. 接待幼儿,与家长做好交接手续,检查幼儿外套,帽子的放置。

4.观察幼儿来园精神状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保健医取得联系。

5. 组织幼儿桌面游戏,提醒幼儿做好简单的自我服务性劳动。

6. 清点人数,作好点名记录。

7.作好幼儿生活用品的安放及毛巾、水杯等的消毒工作。

8.准备好幼儿一日饮水,保证幼儿随时有温开水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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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高中班级管理细则如何制定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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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访部回访员都必须接受部门经理的管理、调配,随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部门经 理交办的任务。如有争议,当时必须执行,事后可向上一级主管书面反映问题。

二、回访部回访员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交爱心基金5元(5分钟)。调休按每周的排期表进行,临时有事请假或调休,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提前一天告诉主管,并填写请假或调休表,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三、回访部每天实行晨会制度,晨会:9:30-10:00,总结前一天的工作,安排当天的工作内容。午会时间:13:30-14:00,专业培训,模拟及娱乐。 四、值日生必须认真清理规定区域卫生。出现死角或一个垃圾桶未倒换者,一次交爱心基金2元,并责成重做。同时回访员每天要清理回访部封闭环境的卫生及自已的桌面。任何人不得以串休或不知道来拖欠值日,否则一次交爱心基金10元。

五、回访部根据销售业绩实行冠军、亚军、季军制度。冠军奖金500元,周冠军奖金300元,季军奖金100元。除颁发奖金外,公司公开表扬。

六、回访部回访员在工作中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和情绪,以饱满的情绪面对顾客,及时指导顾客正确使用,详细解答顾客的问题,并结合顾客经济情况推荐最优化的治疗方案,以利顾客的系统康复。

七、回访部为封闭工作环境,杜绝接待无关人员,回访员之间探讨业务,要尽量轻声细语。一旦电话进线或别人开始回访,所有与产品、咨询指导无关的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以保证一个干净的通话背景。

八、除午餐外,工作时间杜绝吃零食,禁止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书报,杜绝化妆、哼哼唱唱等私人动作,杜绝拖沓的私人电话(须到小房间接听,尽量控制在3分钟之内)。个人通讯工具须放到 手机存放盒,同时调到静音或关机,中午吃饭时可翻看回复。为避免打扰同事工作,订餐时间为11:30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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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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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月),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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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8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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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实施细则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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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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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校的院(系)级教学督导工作,根据《XX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相关精神,提出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一、院(系)教学督导组协助教学院长(系主任)把好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关。

二、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人数视本单位本科生规模决定,一般由3至5位专家组成,由院系负责聘请,相关酬金由学校与院系共同承担。

三、院(系)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

1、通过随堂听课,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

2、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收集信息,适时向院系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本院系和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培养。组织青年教师岗前试讲与培训;审核青年教师填报的《岗前培训考核综合评价表》,对青年教师申请担任主讲教师进行审核;对本院系参加首次开课培训的青年教师,进行教学现场的“传、帮、带”;组织开展本院(系)的教学观摩、研讨、竞赛等活动。

4、对本院(系)的教师教学业绩进行测评或考核。

5、参与本院(系)教学改革与建设的规划、咨询等工作。

6、适时作好教学督导记录,每学期结束时交由院系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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