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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两制一课细则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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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财务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1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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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了规范我享我家门店财务管理,降低门店财务运营风险,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直营店,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内容

第二节现金管理

①营业额必须与账面金额一致,收银员负责保管营业现款。如出现长短款现象,短款部分由责任人补足;长款部分必须全额上交公司,收银员私藏现金长款,全额没收外,处以长款额的两倍罚款,如重复出现,开除处理。

②每日营业现款必须在次日上午10:00前全额存入指定帐户。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全额存入指定帐户,一次扣罚店长绩效考核分3分。

③营业现款不得直接用于购买物品,或私借他用。否则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④营业员需对营业额及商品资料保密。

第三节库存管理

①专卖店入库、调货、销售、退货必须坚持“单随物转,当面点清,签字确认,及时入账,帐实相符”。货品入库由店长直接向仓库下单,当面点清后签字确认。调货由调入专卖店开调货单,当面点清后双方签字确认。退货由店长直接开退货单(并注明退货单单号),由仓库签字确认,方可入账。

②赠品视同销售,在价格栏中填“零”。

③商品外借必须经过分公司经理同意,填写借条后方可外借,严禁商品私自外借,若私自给顾客签单挂账,经手人三日内负责收回货款,否则自行承担损失部分,另视金额大小处100-500元罚款。

④每月月底必须对店铺进行一次全盘,出具盘仓报告。盘亏金额(按零售价计算)由店长全额赔偿,并扣店长绩效分5分。出现串号现象,按每个货号扣店长绩效分0.2分。

第四节报表提供

①店长每月3日前提供以下报表:

(1)回款明细表、

(2)存款明细表、

(3)盘仓调整表、

(4)赠品汇总表及与之对应的进出票据,销售小票等。

各类报表必须由店长及经理签字确认,一式二份,一份交至财务,一份门店存档。销售小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白单)门店存档,第二联(红单)客户留用,第三联(黄单)财务存档。销售小票及进出票据需按类别和单号顺序排列整齐,装订完整交至财务。

②不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账簿表单的,一项罚款50元,每次扣罚店长绩效分10分。

③随意涂改单据,账簿,报表,字迹模糊不清,签字不完整的,按每处5元罚款。

④要求月初3日前提交的报表,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按每份一天20元进行处罚,按天累计。

⑤进出票据,销售小票,各类报表需按顺序装订保管,未妥善保管而丢失的,一经发现,每张小票罚款5元,每份报表罚款20元。

第五节价格管理

①货品销售要严格根据公司签发的零售价(或会员价)挂牌销售,不得擅自提价、降价销售。擅自提价,每次罚款50元。擅自折价,折价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②活动价格和时间必须由总经理签发,门店必须按照签发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变价销售。擅自延长活动时间进行变价销售,差额部分由责任人补足。第六节开票管理

①门店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提前在OA上填写开票申请单(必须备注系统销售单号及收款方式)。若第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开票资料。

②门店可填开普通发票,发票内容限定为:床上用品、家纺日用品、或者直接开具产品明细。

第七节门店费用报销

①门店电话费:每个门店每月可以报销100元以内的电话费(包含小灵通电话费),超过部分由店长承担,店长及店员的手机费不予报销。

②送货运费:门店可以提供送货服务,送货时首选公司的送货车,没有送货车的门店可以外叫车,每次外叫车必须在OA中提交用车审批单,由公司每月统一进行结算。

③开会与培训差旅费:分公司开周例会、月度会议以及组织培训等活动时,途中合理的公交车费可以报销,打的费等均不予报销,餐费由与会人员自行承担。

第八节其它

①对于店内物品(除货品外)由店长负责登记保管。损坏店内任何物品(包括货品及货品以外的任何物品),可以维修的,责任人承担费用;如无法使用,货品按零售价赔偿,除货品以外的物品按照进价赔偿。

②私自留人在店内住宿,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店长负连带责任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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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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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唱红歌

(一)比赛形式:可以是单人参赛,也可以是2-3人的组合,参赛所需的伴奏歌碟一律由参赛选手自行准备,不为参赛选手提供视频。

(二)参赛曲目:以首批推荐的27首革命历史经典歌曲和18首现代经典歌曲(见附件)为参赛曲目,同时也允许在上述45首红色经典歌曲之外的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人民,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歌曲参赛,此类参赛曲目,报名时由组委会负责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参赛要求。

(三)评分标准:

1、音质(1.5分):可沙哑声,可圆润声,符合个人风格.

2、唱功(4.0分)

①吐字清晰度;

②字、句间连续是否自然;

③换气是否自然;

④重厚音,轻柔音的转换,区分,是否自然;

⑤乐感好坏(歌声是否与伴奏融洽)。

3、形象(1.0分)

①着装;②精神状态。

4、台风(1.5分)

①动作;

②神态表情;

③与台下互动效果。

5、观众反应(1.0分)。

6、整体印象(1.0分)。

二、诵经典

(一)诵读内容:内容全部选自《读点经典》。

(二)诵读形式:可以单人吟诵,也可以2-3人合作表演。诵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三)诵读时间:每人(节目)诵读时间为4~5分钟。

(四)评分标准:

1、内容与表达(5分)

①朗诵内容符合本次大赛要求,突出主题,健康向上,思想性强。(1分)

②语音标准,吐字清晰,表达自然流畅。(2分)

③感情真挚饱满,语调处理到位,节奏把握得当(1分)

④能正确把握文章内涵,富有韵味和表现力。(1分)

2、表演(4分)

①衣着得体,与朗诵内容相协调。(0.5分)

②精神饱满,姿态得体大方。(1分)

③手势、表情等姿态语言表达合理,能正确反映文章内涵。(1.5分)

④表演与朗诵融为一体。(1分)

3、创新(1分)

①朗诵形式富有创意,表演者使用的诠释方式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0.5分)

②配以适当伴舞或配乐,或以其他富有特色的形式朗诵。(0.3分)

③背景协调、氛围营造、道具使用有创意。(0.2分)

三、讲故事

(一)故事内容:革命故事、先进模范人物故事。

(二)比赛形式:讲故事过程中可适当插入音乐、表演形式,同时也可以采用评书、快板等曲艺表现形式。

(三)要求:所选故事内容必须健康,生动有趣,讲述时间控制在4~6分钟,报名时一并报送故事梗概稿件,由组委会负责审稿。

(四)评分标准

1、思想性:内容充实具体,健康向上,符合比赛要求。(1分)

2、艺术性;脱稿讲,精神饱满、仪态自然、思路清晰、声情并茂,能打动听众。(4分)

3、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语音标准。(3分)

4、舞台形象:着装大方,符合身份特征,台风端正。(2分)

四、舞蹈

(一)形式:参赛舞蹈只限独舞、双人舞、三人舞。

(二)舞蹈种类:中国舞、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当代舞、街舞、民俗风情舞均可参赛。

(三)表演时间:节目长度不超过6分钟。

(四)评分标准

1、舞蹈形式及内容(2分)

①舞蹈动作的选用高雅、积极健康。(0.5分)

②舞蹈整体编排具有合理性、连贯性、完整性。(1分)

③舞蹈的编排、表演形式新颖有创意。(0.5分)

2、舞蹈表演技巧(5分)

①对舞曲音乐的理解准确,舞蹈动作吻合音乐旋律,富有节奏感。(1分)

②表演过程中动作流畅协调,表现力和技巧性强。(2分)

③舞蹈动作展示出稳定性、柔韧性、灵活性,舞蹈内涵表现饱满、流畅。(2分)

3、舞蹈的整体效果(2分)

①整体舞蹈和舞曲音乐有机结合,合理的表达出音乐的内涵。(1分)

②舞蹈表演具有时代感和艺术性、抒发健康情怀。(0.5分)

③舞蹈整体表演动作处理得当,表演者精神饱满、台风端正,现场反映良好。(0.5分)

4、形象包装(1分)

①服装造型符合舞蹈表演形式。(0.5分)

②表演者表演过程中流露出一种良好的艺术气质,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舞台效果。(0.5分)

唱红歌、诵经典、讲故事、舞蹈等四项比赛采用评委现场亮分的办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参赛选手的最后得分。最高评分9.8分,最低评分8分,参赛节目每超过或少于规定时间30秒扣0.1分,不足30秒按30秒计算。

五、书法与绘画

(一)纸张规格:硬笔书法一律采用16开纸张书写,软笔书法的横幅和条幅用纸均不得超过4尺宣纸,绘画作品用纸一律不得超过半开纸。

(二)作品报送:由所在单位(或村居)于9月10日前将参赛者本人的书法作品报送到镇文化站参加评比,加盖单位(或村居)公章,并对所推荐作品的真实性负责。

(三)参赛说明:所有参赛作品由组委会统一收藏,一律不返稿。用纸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作品一律不得参加评比。

(四)评分标准

1、书法评分标准

①内容积极健康。10分

②书写不出现错别字或繁简混杂。10分

③作品完整。15分

④笔法精到。15分

⑤字法准确。15分

⑥章法合理。15分

⑦神采飞扬,气韵生动。20分

2、绘画评分标准

素描评分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88—100分:造型准确,构图完整,刻画深入,空间感、体积感、质感的把握能力较强,作品富有感染力。

(2)80—87分:造型准确,构图完整,刻画较深入,能力较好,作品有一定的感染力。

(3)70—79分:造型较准确,构图一般,绘画方法正确,但空间感、体积感、质感的把握略显不足。

(4)60—69分:造型能力一般,构图不够完整,绘画方法基本正确,但作品表现力不足。

(5)59分以下:造型能力较差,构图不完整,绘画方法不正确,缺乏艺术表现力。

色彩画评分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88—100分:构图完整,色调优美,表现出良好的色彩感觉,作品富有感染力。

(2)80—87分:构图完整,色彩协调,表现出较好的色彩感觉,作品有一定的感染力。

(3)70—79分:构图合理,色彩关系尚可,造型方法较准确,作品有一定的表现力。

(4)60—69分:构图不够完整,色彩关系不够协调,配色能力偏差,作品表现力不足。

(5)59分以下:造型能力较差,构图不完整,缺乏正确的配色常识,缺乏艺术表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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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图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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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管理好班级红领巾书吧的图书,更有效地激发学生的读书热情,培养热爱读书、自觉读书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品质,提高班级红领巾书吧图书的使用效果,营造书香班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生借阅图书应先翻阅《图书目录》后,向图书管理员提出所要借阅的书名及编号,不准随意在书吧乱翻。

二、借出的图书,管理员应认真登记好图书书名、编号、单价、借阅时间及图书完好程度。

三、借阅图书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撕页、折页、剪裁、折卷图书,不得在图书上画线、批注或涂写,如有发现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赔偿罚款。

四、借出的图书一周内必须归还书吧,归还时图书时管理员应检查破损情况,及时处理赔款事宜。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者,必须在最后之日补办何借续手续。

五、借阅的图书若被遗失,应加倍赔偿(原价 X2),破损的图书视其破损程度酌情赔偿。

六、一周内未归还的图书,由管理员及时把借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班主任,班主任应指令其及时归还或赔偿。

七、图书管理员要做好防盗、防潮、防蛀等保护工作;做好书刊的清点、整理、修补、保管等工作。

八、放假前一周,由图书管理员清查一次借出的图书,把未还图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班主任处理。

九、学生休学、转学前必须归还清楚所借阅的图书。

十、书吧不向其他班级、校外开放。贵重图书应经班主任同意后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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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前台,全文共 2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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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科学有效地实施绩效考核,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充分发挥激励性和约束性,根据《东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东流镇中心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提高质量、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

三、实施对象

全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细则绩效工资分配细则。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考核共计100分,内容及权重为考勤(10%)、工作量(30%)、教育教学过程(40%)、教育教学业绩(20%)。

1.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一天扣0.2分,事假一天扣0.5分,旷工1天扣5分,签到、签退缺一次扣0.1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学期病假2天以内,签到、签退缺5次以内可不扣分。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权重分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量,各岗位工作量的核定可参照《全县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核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3.教育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

绩效工资分配细则默认。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上、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制定相应的细则。

根据《东流镇中心学校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标准》,我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考核分教学常规和教研活动按3:1的比例计算,即教学常规30分、教研活动10分。20xx年考核分按中心学校两次考核结果按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教学常规得分=学期教学常规考核分/40×30

教研活动得分=学期教研活动考核分/30×10

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教师的教研考核分,中心学校将依据其对学校教研活动的参与情况酌情赋分。

4.教育教学业绩。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兼有其它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实绩根据幼儿教育的特点,从安全管理、活动成果、学额巩固三个方面考核,其中活动成果展示为10分、安全管理和学额巩固10分。

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分依据中心学校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按比例赋分绩效工资分配细则绩效工资分配细则。考虑少数学校教师接课的矛盾,对接别的教师课程的教师考试成绩达不到全镇均分,可按进步值赋分,凡通过一个学期教学比上学期进步2位的可视为达到全镇均分参加考核。极少数接班的教师尽管进步值没有上升,但其所教学科与全镇均分的距离值明显缩小,计算考核分时可上升一个档次。

非教学人员的教学业绩考核为:中心学校根据各个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赋10分;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对非教学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满分10分。

5.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池州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东至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记大过等次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80%、10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学校绩效工资的平均值(扣除班主任津贴后的平均值):

(1)在中心学校担任督导员以及专职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工会主席;离退休不远由组织安排休息的。

(2)挂职、抽调中心工作的。

7、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由组织安排休息的,享受绩效工资人均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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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组织安排休息的教师不允许到私立学校任教,否则按规定扣除本人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分配细则默认。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一学期非组织安排脱产学习两个月以上的;

(3)停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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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幼儿园新学期幼师工作计划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幼教,全文共 2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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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导思想: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外树形象、内抓质量为重点;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为核心,加强幼儿园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20__年确定为“保教质量提高年”。

一.本学期工作目标:

★围绕一个主题:求质量,突特色。

★树立两种理念:“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办园理念,“服务于教师、幼儿、家长”的理念。

★构建三高目标: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高、教育质量高。

★坚持四个到位:敬业爱岗、严谨治学、尊重幼儿、优质服务。

★做好五项工作:

_幼小衔接课题和十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

_做好0-3岁与幼儿教育的衔接研究工作

_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探究与课程建构的实施完善

_加强课程管理,提高实践反思(观察记录研究)

_继续探索课程评价与幼儿发展评价方法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园质量。

1.完善幼儿园的量化考核评估细则

在上学期改革的基础上再细化,将量化评估细则调整得更加便于操作,通过量化评估,真正达到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为目的。此项工作在学期初期完成。

2、加强班级工作的管理力度。本学期各个班级对常规管理常抓不懈。幼儿园出台班主任管理职责,对管理规范的班主任实施奖励,强化班长的管理意识,提高班长的管理水平、决策水平以及协调水平,以良好的班级形象、优质的服务态度、全新的工作理念,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努力办出特色,推动办园创新。幼儿园将组织家委会和伙委会议,听取家长的建议,努力改进工作,扩大幼儿园各方面的影响力。幼儿园将按照分类标准进行自查,找出差距,调整不足,全园围绕工作重心调整目标方向,达到分类标准的要求。

4.发挥省示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本学期,与新的合作伙伴继续开展手拉手活动,争取带动一到两所幼儿园逐步发展。

5.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本着为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发展负责的态度,幼儿园结合安全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从园舍设备的使用与维修角度出发消除不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制度。重点是全园卫生安全要求和食堂管理,其次,各班教师把安全工作纳入日事议程,利用有利时机加强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三.抓队伍建设,促发展成长。

1.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结合师德月,幼儿园要求各班教师利用宣传栏向家长、幼儿服务承诺,使教师的工作受到家长严格的监督,以良好的师德形象服务于家长、幼儿,以良好的榜样做出表率,办出家长满意的放心园。

2.抓队伍,促发展。

(1)利用互动式培训模式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活动,采用“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理念进行参与式互动,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2)扎实开展“三个一”(阅读一本好书、树立一种理念、尝试一种方法)读书学习活动。

(3)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班级、班与班、级部之间、全园之间的一种相互合作、交流、反思、进取,形成研究合力。

3、强化培训,加快发展。

①加强园本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本学期结合教科研需要,将组织教师加强科研方法培训,掌握运用科研方法进行课题研究。此外,每月有教研组长组织教师对课程进行分析与调整,每周有班主任组织班上教师进行讨论,每个主题有教师进行及时评估,不断提高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

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自学和学历达标,自我加压、自我完善,使学历达标,并为骨干教师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保教质量提高。

重点工作:继续贯彻两个《纲要》,加强对幼小衔接课题进行调研,促进小学与幼儿园的研究双边活动;调整园本课程方案,完善课程评价体系;重视环境资源的创设、开发与利用;开展0-3岁早期教育研究活动,注重与幼儿教育的衔接和托幼一体化的早期教育研究,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1、课程评价。开展实质性评价,引导教师注重过程性评价,做好平日工作记录与反思,将全体教师共同研究的评价表格用于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以达到适宜于幼儿的发展需要。

2、开展园本培训,调整教研机制。本学期幼儿园尝试建立有活力的学习型小组,在实际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的同时,各班成立研究小组,每位教师随时随地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本学期将进一步完善教研成果制度,创造性的研究教育管理的新机制,以适应课程改革发展的需要。继续实施教研活动目标考核评估,学期末评出优秀教研组,并对开展教研活动好的级部和班级小组进行奖励。

3、在科研方面,进一步做好幼小衔接科研课题的实践与研究,完善幼小衔接园本课程。

(1)开展《幼小衔接课程方案》实施阶段性小结的研究,进一步突出办园特色,体现创造性活动课程,探讨园本课程的改革。

(2)将与小学联合进行课题的研究,如:环境创设的衔接、任务意识的培养、艺术教育、英语教育的研究等,双方形成“手拉手班级”,不断增加交流与互动,扎实的开展研究性工作,使幼小衔接卓有成效。

(3)认真做好“十五”规划课题《意大利瑞吉欧幼儿教育体系中国化研究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严格按照省课题组的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4.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与幼儿教育衔接的研究,研究创设环境,继续开展快乐亲子苑活动,积极配合区成立早期教育研究小组,研究0—3岁婴幼儿教育模式及课程方案,探讨制订题例与游戏。

五、家园社区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塑造良好形象。

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树立“服务到家”意识,定期为社区散居家庭提供教育服务上门的帮助,推动学习型家庭的研究与延伸。如:到家中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怎样为幼儿布置房间等,扩大幼儿园在社区中的影响力,提高全园教师“服务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区”的意识,以争取家园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学校活动。

为了帮助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教育特点,本学期,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学校活动。如:请家长参加亲子游园,幼儿生日会,召开家长育儿经验交流会,组织家长参加家庭教育知识竞赛等,以更好的实现幼儿园与家庭教育的同步。

3、幼儿园在元旦期间,家园共创新年环境,召开家园同乐会,各班编排文艺节目准备演出。

4.幼儿园在十一月初将举办家长半日活动开放,病情家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

5.幼儿园各班教师要充分挖掘、利用社区环境、文化和教育资源,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并体现在教育课程方案和教师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可与小学老师、学生产生互动,加强衔接,园内、园外开展大带小活动,完成研究性任务。

六、卫生保健。

1.不断提高幼儿饮食质量,在饮食的营养、花样品种和搭配方面多下功夫。

☆学习儿童膳食知识,针对2—6岁幼儿每天所需的营养制定食谱。

☆定期组织伙房师傅走出去,到兄弟园所参观学习,提高幼儿饮食质量。

☆开展伙房师傅烹饪技能评比活动,集思广益不断增加花色品种,争取每周推出一道新的菜品或面点。

2.不断提高幼儿保育质量。

保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环节,本学期,我园将充分挖掘老教师在保育工作中的闪光点,例如能够深入到幼儿生活中等,大家多交流多学习,使幼儿保育工作更上一层楼。

3.预防疾病,卫生最重要。

我园将认真作好园内外的环境卫生,并且作好活动室及幼儿睡眠室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幼儿健康教育。

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除了作好日常生活中的养成教育外,我园还将有计划有主题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保护视力、保护牙齿、消防安全模拟演练……

5.建立健康快车网站。

充分发挥幼儿园网络资源,建立“健康快车”网站,定期为社区家长们提供育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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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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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此班规目的在于提醒同学们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应注意的事项,让同学们养成自觉学习、遵规守纪、文明礼貌等好习惯。希望所有同学之间相互监督进行实施。

一、安全:

1、在校园内不爬栏杆、窗台、围墙、旗杆、篮球架等,在教室内不准将身子探出窗外。

2、上下楼梯应走指定路线、在校园内行走、上学放学路上靠右边走,不得两人并肩行进。不跑、不推、不拥、不挤,遇到人多时要礼让,不得争抢。

3、课间不在教室、走廊、楼梯间等地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4、不玩危险的游戏,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班干部管理。

二、学习:

1、上课前准备好上课用品,认真唱课前歌曲以集中注意力。上课认真听讲,绝对禁止上课说闲话﹑搞小动作。上课应该积极思考,大胆举手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2、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业,一定要按时上交作业,并及时改正错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长及班干部的检查和抽查。

3无论什么作业,要保持书本的整洁,不在书本上乱写乱画,爱惜本子,不能把本子撕烂弄脏,指定签名的作业须有家长的签名方可是完成作业。

4、有不会的问题及时质疑解惑,不能将疑惑留到第二天,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

5、有自己的短期、长期目标,并为之而付出努力,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不断反思总结自己的学习情况,并虚心接受小组长和班干部的帮助和监督。

三、纪律 :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向老师请假。

2、做操、做眼保健操时做到又静又齐,动作要到位、舒展。

4、放学后应以班级为单位迅速离开教室,到楼下集合,不得拖拉,不得喧哗,站好后有序出校门。

四、卫生:

1、将自己打理干净整洁,桌面课本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存放垃圾。

2、早晨到校后,认真迅速按标准做好值日,将自己分管的区域整理好。

3、无论走到哪里,看到垃圾自觉捡起来,做个爱清洁的孩子。

4、到水槽洗手时,不拥挤,不玩水,不浪费水,做到轻拧轻关。

5、对于乱丢垃圾的现象及时制止,争当卫生小能手。

五、文明礼仪 :

1、不说脏话不骂人,举止端庄,为人和善。穿着朴实自然,不得留长发怪发。

2、不乱吐痰,乱擤鼻涕,不随手乱扔。

3、遇事冷静,宽容待人。

5、见到老师、长辈主动打招呼,同学间相互礼让。对老师有礼貌,不能顶撞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导。

6、有错主动承认,不撒谎、不推诿,答应别人的事一定做到,不能失信,要信守诺言。

7、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9、开校会时要遵守纪律,庄重严肃,认真听取领导和同学的讲话,不得小声议论﹑做小动作﹑吃东西。

六、节约:

1、不浪费水、电、粮食、书、本子、粉笔、钱等等,做勤俭节约的好孩子。

2、爱惜公物,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3、不购买垃圾食品,不乱花钱。

以上条款同学们一定要做到,力争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积极向上的班风,使每一位同学都能成才,成为家长,老师,学校,社会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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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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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为丰富我校文化生活,给我校儿童学子搭建一个培养能力,展现才华的舞台,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热爱校园的情感,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也让学生度过一个快乐、祥和、向上的“六一”国际儿童节。我校将精心安排庆“六·一”文艺汇演活动。

二、时间安排:20xx年5月29日

三、活动主题:“飞扬的旋律、欢快的六一”

四、组织方法:

1、以班级为单位参赛,每个单位出1个节目,参赛节目由班主任和其他科任教师调配时间进行指导与训练。

2、为了保证节目的质量,各单位在5月25日将节目内容、参演人数上报学校少先队以便学校统一安排。

五、节目要求及节目推荐:

1、本次节目内容以反映“六一”儿童节欢乐为题材,要健康向上、主题鲜明、题材新颖、富有感染力,突出少年儿童天真、活泼的年龄特点。

2、节目形式以歌曲(独唱、合唱)、舞蹈(独舞、集体舞)、健美操、童话剧、课本剧、小品、讲故事、诗朗诵、快板、器乐、武术、杂技及语言类节目为主,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创作编排。

3、每个节目要体现“精”、“新”,每个节目时长不超过4分钟。

4、演出服装、伴奏带、道具原则上由节目负责人自行解决,特别要求可与学校联系协商解决。

5、各班的伴奏音乐,必须在封面上写明第几首,按演出节目顺序刻录成CD。(各班的原带也要准备好,以防不能读碟的意外)

六、组织分工:

(一)入队仪式

1、入队仪式总指导:杨兴洲

2、8:00——8:30全校集中

a、奏队歌,介绍出席的嘉宾。

b、领导讲话致欢迎词。

c、新队员入队。

d、表彰优秀少先队员。

3、印发奖状:教导处。

4、活动地点:教学楼后操场

(二)庆祝“六一”儿童节文艺汇演

1、总体规划负责人:杨兴洲

2、舞台设计布置:张少阳杨德文

3、摄像:汤军

4、宣传发动、组织阶段、排练阶段:时间为5月份(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

5、评委:学校领导及个别非班主任;

6、分数统计(负责人:杨德文)

7、活动时间:

(1)5月初,各中队开始为此次活动做准备工作;(包括选演员,选节目……)

(2)5月25日,各中队上交节目名称、演出形式、演员人数、演出时间;

(3)5月28日,抽签决定表演顺序。

(4)20xx年庆六一文艺汇演:

①7:40——8:00各班根据学校安排,对照座位安排方案,认真排好座位,协助做好班级学生纪律;(负责人:各班班主任)

②8:00——8:20新队员入队仪式。

③8:20——8:30表彰十佳少先队员。

④8:30文艺表演。

8、活动步骤:

a、介绍出席的嘉宾以及评委。

b、校长讲话。

c、节目表演。

d、颁奖。

(三)注意事项:

1、安全:服从负责老师的安排,按要求活动。(负责人:班主任加强教育)

2、文明:自觉排队,不乱挤,礼貌谦让。

3、卫生:搞好个人卫生,不乱丢果壳、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并能主动收拾身边垃圾。活动结束后,打扫干净活动场所,卫生处将组织检查。

4、纪律:老师:统一着新制定制服。学生:统一着校服,戴好红领巾(确保当天红领巾要干净),遵守各项规定,有事向班主任请假。(负责人:班主任)

5、班主任加强责任心确保无事故。(班主任全程参加活动)

温馨提示:天热,请通知学生注意防晒,戴好太阳帽。

(四)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

1、每项起评分8。0分,满分10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

2、去掉最高分、最低分,计算每队平均分,然后把四项的平均分相加,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名次。100分为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前三个节目演出完后,再给分。)

1、评奖分低年级组(一、二年级)、中高年级组(三至六年级)二组进行综合评奖。

2、现场打分,评出低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中高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

(五)评比办法:

1、评奖分低年级组(一、二年级)、中高年级组(三至六年级)二组进行综合评奖。

2、现场打分,评出低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中高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奖金: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40、30元。

(六)非班主任工作人员安排:非班主任负责协助所在班的班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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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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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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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星党员评定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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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严肃党纪, 激励全体党员发挥党员先锋示范作用。

二、五星要求:

1、学习提高星。具有较强的党性意识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对党的理论、政策及教育教学理论学习;能够将自身学习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中。

2、文明和谐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规定;弘扬文明新风,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治安联防和维稳工作,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融洽的同事关系、邻里关系,家庭和谐,群众反映好。

3、服务奉献星。服从组织安排,主动积极的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热心服务身边的党员群众,力所能及的帮助困难党员群众解决问题。

4、爱岗敬业星。热爱教育工作,恪尽职守,作风扎实,具有一定的改革创新和狠抓落实的能力,教学业绩突出。

5、廉洁自律星。严守师德,公私分明,洁身自好,依法办事,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评定办法

1、“五星”党员每半年评定一次,采取“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支部评定”的“四评”步骤,评定结束后,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备案。

2、原则上,五星党员应控制在支部党员总数的25%左右;三、四星党员应在支部党员总数的65%左右;二星及以下党员应在支部党员总数的10%以上。

3、支部评定可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取消评星资格。

①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拒不服从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和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②越级上访、无理重复信访,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性信访。

③因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在处分期内。

④从事、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⑤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外出三个月不主动向党组织报告。

⑥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四、结果运用

1、公开展示。以支部为单位,建立党员星级台账,设置党员星级评定展示栏,公开每名党员的评星情况。上级党委每半年对所辖各支部党员评定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激励先进。党员星级评定的结果,要作为党员评先表模、推选各级“两代表一委员”、选配党组织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七·一”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必须从当年“五星”党员中产生。

3、督促后进。党员星级评定的结果,要作为党员评议与党性分析的重要依据。对二星及以下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谈话教育,限期整改。全年两次星级评定均为二星及以下的,列为不合格党员。不予评星的党员,列为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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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前台,全文共 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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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xx〕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领导带队来校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余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宾馆或餐厅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按南京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校园内一般不设交通礼仪岗,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暂行规定》(校字〔20xx〕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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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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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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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销售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1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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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真实反映营销部和职员的工作业绩,激发全体职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1、 绩效管理是一个让公司职员清楚了解公司对他们工作的具体期望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期望的过程。

2、绩效管理应当是考核期内的一个持续不断的的反馈过程,考核期暂定每月一次。考核期末,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正式的绩效反馈文件存档,并作为决定职员等调整和确定职员奖金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3、营销部绩效考核分组长、组员两级考核管理。部长每月对个组长(整体小组)业绩进行考核,组长每月对自己小组的组员进行考核,评价等级分为S、A、B、C、D五级。

三、评价标准

“是否按计划保质完成工作”是我部门考核工作的核心。S、A、B、C、D五级的具体标准是:

S:

1、全部按时完成工作项目;

2、半数工作项目高质量且提前完成;

3、所在小组小组评等必须为A以上或本人有重大提案为部门采纳启用;

4、工作无失误

5、相关部门或成员客户无投诉

6、能按时完成其它小组给顶的任务以及本小组给顶的其他任务;

7、当月提供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优秀论谈或提案(网上发布为准)

8、能够帮助集体或其他同事更好的达到目标;

9、当发生并列时,由评审小组根据当月业绩、个人综合素质以及综合素质以及职业操守来确定。

A:

1、全部按时完成工作项目;

2、半数工作项目提前完成;

3、工作无失误

4、相关部门或成员、客户无投诉

5、能按时完成其他小组给定的任务或本小组指定的其他任务;

6、当月能提供与部门相关的优秀论谈。

B:

1、全部按时完成工作项目;

2、工作无失误

3、相关部门或成员、客户无重大投诉;

4、能基本完成其他小组给定的任务(80%);

5、积极响应领导,完全遵守部门日常管理规定

C:

1、不能按时完成任务;

2、工作有明显失误且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3、违反部门日常管理规定 规定包括:考勤制度、日常行为规范、网络沟通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

D:(以下四点有任一点发生则为D)

1、不能按时完成任务(50%以上未完成)

2、言论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本人有重大失误者;

3、违反总公司基本制度 制度包括:廉洁守则、人事管理制度等

4、有重大投诉

四、考核程序

1、月初由考核人和被考核人共同制定本月工作目标,列出本月的工作重点

(2) 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共同讨论确定以上考核项目的衡量方法和衡量指标(其参考点包括各部门的KPI指标、岗位工作说明书、顾客满意度、工作品质、工作效率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同时确认工作完成的具体日期。

(3) 在当月工作开展过程中,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就考核项目、衡量指标、完成时间等进行修正和调整,但双方需协调确认。

(4)在月末由被考核人进行工作成果自评,说明各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

(5)考核人与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考核面谈,确认评价等级并制定下月工作目标。

五、 绩效考核结果反馈:

职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决定职员月奖金、年终奖金发放额度的重要依据,以及调整职员的职等、职称的主要参考依据。

1、奖金发放额度:

⑴月奖金额=各职等奖金基数×月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奖金系数,详情参阅《薪资调整方案》。

⑵年终奖金额度依据我厂年度经营状况和职员在当年的累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职等调整:

⑴职等及职称晋升的绩效考核条件参阅《职称职等调整方案》。

⑵若职员在连续两个月内的绩效考核中得到的评价为D,则扣除当月的月奖金;若职员连续三月绩效考核为D或在全年中累计有四个月绩效考核为D,则视为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并采取扣除年终奖金、降低职等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3、末位淘汰制

年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凡年终考核排名部门最末者,公司将与之终止劳动合同。(若部门参加考核的人数少于6人,年度考核最末者将视情况可降级使用,若同一被考核者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末,公司将与之终止劳动合同。)

六、效考核流程:

1、(1)内部组员在OA上填写目标或总结评定,由组长审批签名,读者抄送部长及评审小组人员。

(2)外部组员填目标卡或总结评定送交组长审批,审批签名后回传销售服务组上传OA,由部长批准。

(3)时间要求:

绩效目标卡要求每月20日至25日上交完成。

绩效评等(总结卡)要求每月一到三日提交。

每月4~6日部门绩效评审小组对各小组上报人员综合评定后上报厂办。

拖延上交日期者以“违反部门日常管理规定”来处理,各小组组和组员须认真对待。

七、营销部考核评审组组成:

组长:部长

组员:各小小组组长

八、本制度与发文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以后如有更新则停止使用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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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保安公司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企业,全文共 1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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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天早上提前二十五分钟正常开门营业。

二、开门时,必须经理或主管、当值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在场方可开门。

二、(衣服整洁、严禁披头散发、留海须齐眉毛,严禁穿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10元),必须提前做好营业时的准备,到岗位后应认真、迅速的上货、擦货,拉架,保证商品货架的整齐,干净卫生和货架的丰满,(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5—50元)。

三、上班时间必须站立规范,严禁坐、手插口袋、抱肩、靠货架,(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10元),严禁在营业场内吃东西,嚼口香糖、哼歌、吸烟、聚堆聊天、嘻笑打闹、看书看报,(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5—50元)。

四、文明用语、热情为顾客服务,不准与顾客顶嘴、吵架、不得以貌取人,(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5—50元)。如遇顾客来店退换货、质量问题或其它税费部门来店,热情告之对方稍等,立即通知主管,若主管不在,可电话联系,不允许不报告主管或经理擅自处理来店顾客退换货或质量问题等事情。(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50元/次)。

五、严禁私自倒班,若确需要倒班者应提前给经理或主管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安排、调整.请事假者,应提前一天递交假条,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一天(35元/天),加班一天(35元/天加提成),旷工(50元/天)。

六、各街区员工要及时在各管辖区内巡视,及时拉架并为顾客导购,同时应提防盗窃行为,保证商品安全。

七、凡遇供货商来货(或进货),必须先核查售价、进价再订价,方可标价,再上架,如若不按规定标价谁标错价由谁补齐标错差价。过期商品及被损商品要及时下架,如不及时下架而给超市造成损失者,由区域负责理货员承担一切责任。

八、服装、鞋柜组销售严禁。内部营业员收顾客钱单独到收银台为顾客交钱。必须带实物商品协助顾客到收银台交款。(营业员违反规定给以10元/次经济处罚,收银员违反规定给以1元/次经济处罚,严重不按规定,按当次收顾客实际钱数处罚)

九、上班时间员工不得购物,早班员工须在下班时间购物,晚班员工必须在下班前五分钟购物,若未吃(用)完者,必须与当日下班时间带离超市。带离超市必须让主管查看实物和电脑小票才可下班离开超市,(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10元/次)。

十、上班期间,不得干与工作无关事情.不准携带手机,携带手机必须关机(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5-50元;如:接、打手机处以50元/次;私会亲朋友处以5元/次;等等)。

十一、每天上班前10分钟要签到,迟到五分钟处罚5元,迟到半小时扣除当天工资并参加当日工作,如不参加工作者视为旷工计算(50元/天)。

十二、全体员工偷、吃、用行为一经发现,给以此商品十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上班期间卖错商品价钱,谁出错由谁补齐卖错差价,少收卖出商品钱数,谁出错由谁补齐少收钱数,可按店内规定最低价补齐。

十三、损坏任何设施(打价枪、条码称、等等)、任何商品照价赔偿。

十四、各早班营业员每天上班必须各自负责区域货架地面及门外玻璃、门外地面清扫一遍,各营业员下班后必须把各自负责区域商品整理整齐,门内外清扫干净并进行卫生签到才可签到下班,(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10元/次)

十五、在工作方面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主管的一切安排管理;在纪律方面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初次进行提醒,严重批评警告,展教不改报之经理签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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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医生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生,全文共 1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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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区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扎牢村级卫生网底,加强村医生(包括社区医生,下同)管理,充分调动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完善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推动落实农村和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村民享受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标准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及满意度为主要内容、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使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开展情况,考核办法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科学合理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准确、合理地评价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三)绩效挂钩原则

坚持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杠杆作用,考核结果作为上级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提高补助资金效益。

三、考核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广安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广安区村卫生室常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指标体系,作为广安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依据,各社区、中心(乡镇)卫生院严格遵循考核原则的同时可结合当地乡镇实际对考核评分细则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考核对象

辖区内健康签约村及社区服务站对无人签约的村,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实行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五、考核内容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卫妇社发〔20xx〕38号)规定的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二)常规工作考核

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药制度执行情况、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参加会议培训、依法执业、新农合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常规工作考核。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占总分50%,常规工作考核占40%,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占10%(随机抽查服务对象20人)。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

考核由中心(乡镇)卫生院(含社区,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片区内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组成。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方式

社区、中心(乡镇)卫生机构每年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结果经被考核对象签字确认后在本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四)考核时间

绩效每年度,即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3月底、9月底社区服务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社区站分两次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估报告和结果分别报送区卫计局妇社股和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全年对辖区村按3—5%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七、考核结果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划拨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计算方法进行分配,对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各单位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报卫计局备案。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与补助资金的计算

根据《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村卫生室公卫考核结果与本乡镇公卫项目经费的40%挂钩,由卫生院年终考核后兑现。计算方法:补助资金=该村签约服务人口数×该村考核得分×[该乡镇公卫补助资金的40%/(乡镇内签约服务人口数×考核得分)]。

(二)常规工作考核

常规工作考核分数占综合考核40%。

(三)综合考核与补助资金计算

综合考核得分=公卫得分占50%+常规工作得分占40%+群众满意度得分占10%),与本乡镇每签约一个村平均7000元/年综合补助挂钩,由乡镇卫生院考核后兑现,计算方法:该村综合考核补助资金=(本乡镇签约村综合补助资金总额/各签约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分数之和)×该卫生室综合考核得分。

八、严肃考核纪律

各单位要坚持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和责令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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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建筑,生产,全文共 5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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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次。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评结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或施工许可手续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抽查评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情况的;

(七)项目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前未及时申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应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时,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上报的自评结果不一致时,应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能够反映近3年来承建项目的建筑业统计报表、承建工程台帐及工程所在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出具的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3项以上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可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企业近3年必须具有已竣工项目;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优良率超过50%且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三)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且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

(四)企业或所承担的项目近3年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4项以上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2项以上。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3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企业未按时上报自评结果或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自评或动态监管日常考评中出现过1次不合格;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 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三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竣工核定分值不得高于70分;考评优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竣工核定分值。

第四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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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东莞住房限购新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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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还对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购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为支付的不予认定。

购房人须提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的原件:经银行加盖相关印章的付款凭证或上述人员签名的POS单。

《通知》还明确了电子进账单时限。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xx年10月7日零时至 20xx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

另外,购房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证明、收养证明、公证书、村(居)委会证明等)认定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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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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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作业区全面推行创建“五型班组”我站员工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实施;

一、实施小组

组长:曹军龙

组员:庞小丽、王海丽、李粉琴、刘雅瑞、孙艳艳、王燕。

要求全站员工切实将“学习型、安全型、清洁型、节约型、和谐型”落到实处。进行班站专人定项负责制。我站现有师傅3人,徒弟5人,针对师傅各自的优势,决定将“五型”进行细分管理。

一、学习型班组:由曹军龙负责。引导员工主动参与制定相关学习计划表。全面推广学习培训技能知识,增强岗位员工的技能水平,带动员工进行相关制度及形势任务的学习。组织员工进行本岗位操作规程的演练学习。努力营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型班组:由曹军龙负责,制定班站安全管理及学习计划方案,对全站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各项安全演练活动,带动全员辨识并削减风险,充分的将《标准作业程序》及“五步法”、事故控制ACT卡有机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三、清洁型班组:由庞小丽负责,对全站的设备现场及工业卫生进行规整。以6S的标准制定相关的制度及条例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建设清洁文明的班站。

四、节约型班组:由李粉琴负责,严把材料管理关,鼓励每位员工勤俭节约、修旧利废、创新节约。把员工的好点子,好方法都充分的展示利用。以节约成本促生产。

五、和谐型班组,坚持以人为本,每日进行班务会议,通过民主评议,公开班组内务,从各方面总结不足,鼓励员工共同制定活动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丰富员工生活,促进班组内部成员的团队凝聚力。

通过对各项的分工,要求班组成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细分和规划,并制定相关有效的措施以促进“五型”班组的推广实施。同时,班组每月开展一次“五型”班组评比测评,对班站成员本月的工作状况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与《能级管理考核》同时进行公示,以鼓励、激励每位员工都能争做“五型标兵”。

在“五型”班组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不定期的开展和完善相关规定及制度,以提高班站员工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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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考勤制度管理规定_考勤制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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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工业园区各经营体及职能部门

二. 目的:准确及时掌握人员出勤情况

三. 实施细则:

1. 考勤卡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替别人刷卡。如发现代刷卡现象,刷卡人与代刷卡人各负激励100元。

2.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刷卡规定,上下班按时刷卡。上班未刷卡按迟到论处,负激励当事人10元/次。下班未刷卡,按旷工论处,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3. 忘记刷卡一律按旷工论处, 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4. 各经营体员工必须到指定的刷卡机进行刷卡,不得擅自到非本部门刷卡机上刷卡。否则,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无刷卡记录,责任自负。

5. 所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而不能正常刷卡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递交申请,并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内容认真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外出。申请单必须在当日填写,不得事后补办,外出时及返回时必须刷卡。申请单每月必须与考勤一同上缴部门考勤员处留存,月终与工资核算表一同上缴总裁办,以便复审及核对。

6. 所有人员若无书面申请或申请未经领导确认外出的,一律按旷工论处,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7. 新入厂员工进厂5日内,必须办理考勤卡。否则,将对各部门考勤员进行负激励10元/位。

8.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不定期对刷卡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并排查员工迟到、早退、请假情况,月终进行工资兑现。如发现一次弄虚作假及因此而引起的投诉,经落实情况属实后,将对责任人进行50-200元/次。

四. 正常考勤时间:

1. 白班:早8:10以前—16:30以后

夜班:19:40以前—次日8:00以后

注:正常考勤时间如有变动,将随时更改并通知各经营体及管理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总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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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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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范文

专业实验室,既承担本科专业实验课的教学任务,又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科技立项和科技创新的开放性实验任务。为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进入专业实验室的师生必须遵守本细则。

一、本科生做毕业设计(论文)及创新项目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提出申请

指导老师到实验中心办公室申请使用实验室。经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员指定实验柜台。

2. 开放时间

8:30 ~22:00可以使用实验室。不同时间注意事项不同。

3. 安全管理

(1)加班做实验,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

(2)晚上不能关电源的设备,务必到准备室登记。

(3)每一实验室安排1-2名需要加班的同学值日。需要加班的同学务必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值日。每天16:10~16:20在实验室黑板公告值日安排。如安排二名同学值日,排名在前者,应按预约时间准时到达实验室;排名在后者,负责锁门,锁门前务必确保水、电、门、窗、气源、设备处于规定状态,且不能早于预约离开时间锁门。如安排一名同学值日,以上值日生职责由该同学负责。值日生必须确保所负责的实验室有可靠人员在。

4. 物品借用

可供借出使用的物品主要是玻璃器皿。确需借用者,先列出借用物品清单,到准备室确定可借物品。学生先把借条(借条一式三份,中心办公室、准备室、借用人各一份)送给指导老师签名,再送中心办公室核准,最后到准备室领用。借用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所借用品必须先清洗干净后归还。供本科专业实验使用而且台数少的设备不能借出使用(只公用)。本科教学实验经常使用的低值易损品及消耗品(如普通电炉、无加热装置的水浴锅、石棉网、胶管、滤纸、试纸等)不能借用。

5. 损坏及丢失物品处理

损坏玻璃器皿必须实物或原价赔偿。损坏仪器设备按维修费的2~50%赔偿。

丢失设备按学校规定处理。

丢失玻璃器皿必须写丢失情况报告,送实验室管理员登记。如未发现偷窃者,则由丢失者赔偿。

6. 实验管理

(1)挥发性高或毒性大的废液,必须倒入指定容器内,禁止倒入下水道。

(2)容易损坏台面的用具(如电炉、底部粗糙的物品)必须放在实验室提供的垫板上使用。

(3)公共用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放回原处,禁止放在自己柜内。

(4)公用设备由使用者协商或轮流使用。

(5)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按管理员的安排搞好公共卫生(每学期不超过2小时)。

(6)使用危险性大或贵重的设备,必须先经过有关老师的许可。

7. 严禁事项及违规处理

(1)学生只能使用已办理借用手续的实验柜、通风柜。严禁擅自打开其它柜门(包括水池下面的柜门)。严禁擅自拿他人物品。严禁把未办理借用手续的仪器设备带到它室。违反本条规定,视为偷窃,负责赔偿所在楼层近三个月来丢失的物品。

(2)严重失职者(如:下班忘记关水、电、反应装置,忘记值日,违反操作规程弄脏设备又不及时清洁)必须写检讨,交给中心、学院备案。

(3)所使用的地方脏乱差且下班前不整理,责罚搞公共卫生二

小时。

二、本科生做专业实验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按老师安排使用实验台,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2.实验前必须注意:检查柜内物品是否与清单相符(多出的马上放在指定筐内,缺少的先在指定筐内找,找不到的到准备室领取);物品摆放的位置。

3. 禁止把公共用品放在自己柜内。

4. 实验完毕后,必须做到:所有物品放回原位;物品与清单相符;台面整洁。

5. 值日生职责:清洁公用台面;整理公共用品;扫除地面垃圾。

6. 班长每次安排四名同学值日。先安排违规者,人数不够再安排其它同学轮值。

7. 违反上述规定者,罚值日一次至数次。

8. 学生只能使用自己柜内物品及台面物品。严禁擅自打开他人柜门、拿走他人柜内物品。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写检讨交给中心、学院备案。

三、教师、研究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如确实需要,可以借出仪器设备,但不得跨学期借用,不得影响本科教学实验。如有损坏,必须支付全部维修费。

2. 到专业实验室做实验,注意事项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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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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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1、负责全厂绿化区的花木浇水、施肥、除草、修剪、养护、培土等管理工作。

2、负责厂房大厅、展示柜、接待室、办公区的清洁工作。

4、负责厂区主要通道,分支道路,篮球场及周围、食堂外围及卫生间,厂区所属排水沟,绿化地的卫生保洁工作。

5、负责宿舍一至三楼踏步、平台、走道、楼梯扶手的卫生保洁工作。

6、负责三楼接待房的卫生保洁,床上用品清洗工作。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1、每天对厂房大厅、办公区全进行全范围清扫两次,分别为早晚各一次。早上必须在8:20前完成,下午为17:30开始。上班时间坚持做到随时清扫持续维护,特殊情况下由综管办安排的工作必须及时完成。

2、精心种植,养护花木、草坪,增加绿化地的绿量、绿化覆盖率。

3、草坪、花木应保持美观,整洁,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确保花草无枯萎,无积尘,无损毁,出现问题的要及时修复、补栽,保持成活率。

4、对恶意损坏草坪、花木及乱摘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上报综管办。

5、保持绿化地无枯枝、干叶、杂草、杂物,无烟蒂,无其它非绿地装饰品的放置,确保绿化地美观整洁。

6、保持篮球场及周围,厂区主要通道、分支道路干净整洁,无烟蒂、痰渍、纸屑等杂物,保持厂区所有排水沟无杂物堆积。

7、随时清扫运输车辆撒、漏的各种杂物,发现乱扔、乱倒现象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综管办。

8、清洁公共卫生间,无杂物,不堵塞,要求洁净无污渍。

9、做好绿化地和道路所积垃圾的清运工作。

10、服从安排,排受工作检查,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1、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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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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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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