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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汇编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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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办公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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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本队组的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2、贯彻执行本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工人经常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认真组织工人搞好安全活动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工具、安全装置,并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5、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工作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把安全质量关。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切实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及值班室领导汇报,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尽可能保护好事鼓现场。参加事故的原因分析,吸取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8、充分发动群众,不断开展反“三违”,防事故安全互保活动,做到人人管安全。虚心听取各级领导和安全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

(2)采煤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组织管理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的完成任务。

3、负责组织实施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既安全措施,组织本班职工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认真组织本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切实解决好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实行日常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进行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

7、对矿和队指定的制度,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建议修改。

8、对那些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的管理人员,提出批评或向上级反映情况。

9、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本队工人处理,避免脱险,参与事故分析,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3)掘进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组织所管辖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对本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本队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掘进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辖的队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矿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对本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排除重大事故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违章违纪造成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者,进行表扬或批评,并有权建议上级给与奖励或批评。

5、在无作业规程、主要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开工。

6、生产现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并威胁工人的人身安全时,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停止生产,及时处理。

7、对那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提出批评或向上级反映情况。

8、对矿和队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修改。

9、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本队 ,避灾脱险,参与事故分析,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4)井下机电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负责主排水泵、人车、副井绞车、井下变电所设备管理的领导工作。

2、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队人员模范遵守。

3、努力提高本队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做到勤学互帮,提高职工素质。

4、抓好本队职工的安全工作。

5、带领本队职工搞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5)运输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负责井下大巷及斜井地面运输系统的全面工作,大巷轨道的维护工作及地面皮带的安全运转,对主绞车绳松紧状况及时调整适度及更换钢丝绳以及对电机车的管理工作。

2、随时掌握全线运输系统的状况,及时解决处理故障,保证全线畅通。

3、负责提高本队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技能工作,带领全队人员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

4、参加逢五检查及时对运输系统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召开半月一次的工人思想动态会。

5、加强班前会的召开,及时要求学习各项措施。

6、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6)通风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在总工程师和科长领导下工作,负责通风技术工作。

2、负责编制矿井通风计划,反风试验措施和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

3、负责编制通风、防尘、瓦斯、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4、负责主扇技水性能、试验、鉴定和资料管理工作。

5、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各工作面风量供给情况及通风设施的完好,包括风筒悬挂,局扇安装使用,主要通风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井下各测风站的设立及测风状况,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7、完成领导按排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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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办公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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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公环境,保障公司办公秩序,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员工,这里所指“员工”包括公司签订各种类型劳动(用工)合同人员。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统一着工作服上班。不着工作服时,员工的衣着和仪表应当保持整洁、端庄,严禁穿奇装异服,办公区域必须佩带工作卡。

第四条 工作时间应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不得喧哗、大声吵嚷。与同事讨论工作时,应放低音量或在会议室讨论,不得影响其他人工作。

第五条 对待同事、来访者热情、礼貌。办公室电话铃声响起三下须有人接听,接听时做到言语亲切、简练,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代接他人电话的,要准确记录、转告电话内容。

第六条 不得在办公区域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讨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室区域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期刊等资料。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注意保密性。暂时离开办公桌时,一定要把正在办理的文件翻转过来,离开办公桌时一定要将印章及机密文件锁起来。工作中不得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复印件、报告等。

第八条 出入会议室或领导办公室要敲门示意。

第九条 公共办公区域照明及空调从早上7:00至晚间19:00之间统一开启。

第三章 物品摆放

1、个人办公物品及电脑按指定位置摆放,详见附图。

2、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文件资料分类摆放在文件盒中。

3、逾期或废弃文件要定期处理或销毁,避免多余物品占用办公桌使用空间。

4、桌面可适当摆放小型绿色植物,但应尽量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一条 墙面、隔断禁止乱挂物件,如需张贴、挂摆工作相关内容,要保持整齐、端正。

第十二条 每位员工每天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将个人的办公椅、办公用品、文件放置适合的位置。

第四章 卫 生

第十三条 办公区域作为公司日常办公及业务开展的场所,每位员工都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注意清洁、整理个人办公区域。

第十四条 个人办公区域应保持卫生、整洁,办公桌面干净,无杂物。电话、茶杯等用品洁净、无污渍。

第十五条 垃圾、茶水等废弃物必须放置于规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十六条 严禁在办公区域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吸烟区,并严禁乱扔烟蒂、烟灰。

第五章 公共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纸张

1、注意节约用纸,养成正反两面使用纸张的习惯。

2、充分利用公司OA办公网传递相关信息,减少纸张用量。

3、按需复印、印刷文件、资料,尽量减少多余份数。

4、办公废纸可使用碎纸机处理,或集中收集卖与废品收购单位,涉及保密的废旧文件应妥善处理。

1、公司电话为方便公司与外界沟通、方便处理公务专用。

2、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通话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分钟。

3、打业务长途电话要精简,尽量缩短通话时间,音量要低,尽量不要影响其他同事的工作。

第十九条 空调

1、原则上每年夏季高温、冬季寒冷时可开启空调,其他季节遇特别高温高湿或寒冷的天气,可酌情开启。

2、节假日少量员工在敞开式办公区域加班时,若因天气原因需开启空调,可调整至小办公室办公。

3、空调开启时应注意关闭门窗。

4、员工外出时,应随手关闭空调。

第二十条 照明及其它办公用电

1、各部室的照明及其它用电,由各部室自行管理。办公人员应养成节约用电的习惯。

2、自然光线充足时,尽量不使用人工照明。

4、节假日少量员工在敞开式办公区域加班时,原则上只开启本部门办公区域照明。

3、人员外出、中午休息及下班时应关闭照明及其它电器的电源。 第二十一条 绿化植物

1、公共区域绿化植物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布置,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更换绿植,员工个人的绿化植物放置在个人办公区域内。

2、绿植的日常养护由专业公司进行,各部室需爱护各自区域内的绿植,员工不得将茶水残渣、垃圾杂物放入花盆内。

第六章 安 全

第二十二条 员工需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办公区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下班最后离开的员工应关锁好门窗,关闭电脑、照明、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拉乱接线路,使用电器设备时注意规范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现可疑事件及时报告,如发现公司或个人财物被盗,应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以便公安部门采取行动。

第二十六条 应将装有重要文件的文件柜和抽屉锁好,办公桌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章 监督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检查小组,负责随时抽查、检查办公区域规章遵守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周抽查一至两次,并将得分情况做好记录。每周五由检查组将各部室的得分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月根据得分情况,对得分合格的部室排出名次,第一名挂流动红旗。连续两次获得流动红旗,次月月度考核每人加0.5分。对不合格部室通报批评,当月月度分每人扣0.5分,连续两次不合格,或累计四次以上不合格的,年终取消先进部室评选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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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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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州) 县(市、区)

合同编号:

承租人: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 【县、市、区】 【大道】【路】【街】 号 【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朝向为 。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住房的市场租金为 元/月,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的 %缴纳租金,即每月 元(大写: )。

(二)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三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半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第六条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返还房屋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

第十条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 。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 。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 。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还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出租人(签章):

代理人:

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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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办公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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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并能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二条生产性支出。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库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用物资。一般情况下采取货到验收付款,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主管复核后方可报销(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条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对外投资统一由公司本部开展,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从事任何对外投资。对于50万元以下短期投资款项的支付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联签;50万元~20xx万元的短期投资由总经理会议决定,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20xx万元以上的短期投资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后实施。对于长期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即可投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20xx万元,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金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在建工程项目开支。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部主管、公司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准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万元~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50万元应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一)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由各分店(或分公司)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各分店(或分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报各店(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购买;对于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二)公司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下,则由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总经理审核审批,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报销;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第七条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报销程序。

公司本部报销的审批权限:对于一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1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核批准;1万元以上至3万元,必须由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超过3万元,则必须由董事长加签。

第八条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工资由所属的人事部门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经分店(或分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公司本部的工资开支,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由财务部负责核发。

三、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暂借款的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预算内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签字批准,1000~5000元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5000~10000元由总经理批准,1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借款,预算范围内5000元以下一律由各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照上款要求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经法律部(或法律顾问)复核,按公司有关程序会签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对外担保(抵押)500万元以下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担保(抵押)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借款金额在20xx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20xx万元~6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万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

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

四、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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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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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公共租赁房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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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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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 居室(一/二)或 (一/二)个居住空间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租赁不满整月的,按照实际租赁天数乘以房屋日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计收。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件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乙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款划入租金代扣卡。

(四)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将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欠缴租金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维修。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延误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 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因私自拆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

(二)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对乙方的社会保险、纳税、公积金缴纳等收入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工商注册资本金、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查询乙方租金代扣卡交易金额、日期及账户余额。

(三)乙方欠缴租金的,甲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乙方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检查乙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处理不当使用行为;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等行为的,进行劝阻并督促整治。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正常的维修养护责任,一般应在受理乙方报修问题当日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乙方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置乙方名下的私产住房、公有住房,或者追究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

(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或擅自与他人调换;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

(六)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七)乙方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方式保证本合同履行的,在承租该房屋期间,不得将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

第十二条 丙方责任

丙方对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一)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1个月内未搬入所选定住房的;

(二)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

(四)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六)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八)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十)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一)因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甲方也可将乙方腾退至租金标准、租金总额及户型标准均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三)乙方逾期拒不腾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甲方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乙方自腾退房屋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乙方腾退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可从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若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不足支付欠缴费用,由乙方补齐;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得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____日内解决报修问题的,每延长____日,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涉及协调其他部门或第三方的,协调时间不计入修复时限。

(二)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除应当补缴房租外,每日还应当按月租金1%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对于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应当自行腾退承租房屋。

(三)乙方逾期未腾退房屋的,自解除、终止合同至腾退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自计收房屋使用费之日起,不再收取违约金。

甲方为乙方安排搬迁期的,搬迁期满乙方应腾退房屋,逾期未腾退的,自搬迁期满至腾退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

因乙方违反规定使用房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向甲方反映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问题的,甲方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四)甲、乙、丙三方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直接递交或者邮递方式送达。

(五)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补充条款:

附件:1.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表

2.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

3.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4.屋配套公共设施情况

甲方(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签章)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签章)

保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带x项目为乙方保管自修项目,发生损坏丢失时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委托人(签章) 入住验房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房屋配套公共设施情况

目前,房屋相关配套公共设施运行情况如下:

市政设施配套:自来水□、电力□、供热□、排水□、燃气□。

公共设施配套:信报箱□。

交通设施配套:

生活设施配套:社区居委会□、菜市场□、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银行□、有线电视□。

表内有 吨水、 度电。

注:□内划为已有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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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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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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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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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 公共租赁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实行公证管理,除能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 元,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的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 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以发函的方式确认违约事实。若乙方在核查函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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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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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购买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购买于北京市____区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权属性质____,原商品房销售契约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的次日起____个工作日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房产价格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1.该房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价格为净房款,购买该房产甲方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条甲乙双方相互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2.若甲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照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按时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办理该房屋产权属变更。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确保代理事项真实合法。

2.确保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过户,进行房屋交接。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其他事项约定

1.签署成交协议后,钱款交接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甲方收到房屋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3.如因卖方原产权证办理不成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还甲方所交款项,双方免责,合同解除。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在住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第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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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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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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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_协议书_网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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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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