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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月份旅游的最佳地方(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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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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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

旅游资源开发力度不够,旅游景区(点)建设滞后,旅游产品弱、散、小,吸引力低,成为制约揭阳旅游业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好这个主要矛盾,近几年来,我市旅游业紧紧围绕发展旅游经济这个中心,着力开展招商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几年来,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很大突破。到2004年底,全市旅游招商引资签订合同的项目有9个,计划总投资14.91亿元,有力地解决了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到2004年底,全市旅游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共有6个,计划总投资11.81亿元,到2004年底,累计投入资金5.5535亿元。其中,揭西黄满磜瀑布旅游区,计划投资6600万元,去年投入资金1470万元,累计投入总资金5550万元(2002年以来省旅游扶贫资金250万元),完成了通往旅游区18公里水泥路、7公里路基、2座山门、2公里景区步道、2500平方米停车场、观景台、调节蓄水坝清基和征(租)用山地等工作,现景区上游调节池大坝、停车场、旅游接待中心正在抓紧建设中,预计八月底竣工,九月份开业;揭西石内河漂流旅游区项目,计划投资4500万元,去年投入75万元,累计投入资金335万元,首期工程已峻工,投入使用,正在计划开发建设石内河冰川石臼科研旅游和石内河上游旅游自然生态观光度假项目;揭西京明旅游度假区,计划总投资3.9亿元,2004年投入4275万元,累计投入资金2.595亿元,其主体建筑项目度假村现已开业,娱乐中心、总统别墅、小动物园、人工湖、商贸中心大楼、茶文化研究中心及其它配套建设项目正在加紧施工,从五经富引温泉水到旅游度假区开发休闲温泉功能区已动工兴建;揭东龙尾明月湖旅游度假区,计划总投资1.2亿元,现累计投入资金2300万元,完成了旅游详细规划、7公里路基、蓄水坝和15万株绿化林;市区神港公园,计划总投资1.3亿元,2004年投入250万元,累计投入资金2700万元,首期工程已峻工,投入使用;市区榕江大酒店商业中心,计划总投资4.3亿元,已投入1.87亿元,目前主体建筑已完成,进入全面装修阶段,计划2005年8月份以后试业。这些项目的建设投入使用,将使我市旅游业有一个大的改观,也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揭西京明旅游度假区自2003年1月1日开业以来,人流络绎不绝,2004年共接待过夜游客15835人次,旅游营业收入906万元,今年五一黄金周接待游客51837人次。该项目共解决就业近500人,有效地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揭西黄满磜瀑布旅游区建成后,将与周边景区形成旅游圈,据调查论证,年接待游客可达30万人以上,解决当地农民就业200人以上,并带动周边四个乡镇15万人脱贫奔康。

二、主要做法

(一)抓规划促发展。一是对全市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定招商引资项目;二是加强规划工作,确保资源有序开发建设。各重点项目都十分注重景区的具体规划。如揭东明月湖旅游度假区在未开发建设之前,先请省规划专家进行详细规划,然后再根据规划进行建设,确保有序开发。

(二)加大力度抓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策划,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招商引资。如针对揭西五经富温泉度假区因土地问题无法开发建设,但其温泉资源又相当丰富的实际,市旅游局和京明度假村经过科学论证分析,决定从五经富引温泉水到揭西京明度假村开辟温泉功能区,既利用了资源又丰富了京明度假村的旅游项目,一举两得,现该项目已在设计中。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印制旅游招商资料大力宣传,组织力量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广泛进行招商引资,特别是针对我市是新建市,地方财政困难,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没法投入资金的实际。通过招商引资,重点吸引外资、民资投入。目前6个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累计投入的5.5535亿元资金,除省拨给旅游扶贫资金250万元之外,其余资金都是外资、民资。

(三)抓旅游扶贫有效带动资源开发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在加快产品开发建设、拉动社会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资金“四两拔千金”的引导效应非常明显。自2002年以来,省政府决定每年拨出3000万元的旅游扶贫资金,扶持贫困地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我市的揭西黄满磜瀑布旅游区、惠来客鸟尾石笋奇观旅游区被批准为旅游扶贫项目,二个项目的开发建设证明,省政府旅游扶贫的决定,对推动贫困山区旅游经济的发展,促进山区群众就业,带动招商引资,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县域经济,改善环境,推进贫困地区脱贫奔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揭西黄满磜瀑布旅游区利用省250万元扶贫资金修建景区道路及配套设施,从而引进深圳投资商5500万元的投入,有效促进景区的开发建设。

(四)加强对已开工建设的景区(点)工程的跟踪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展。市旅游局经常组织专门力量对现正在建设的揭东明月湖度假区、揭西黄满磜瀑布旅游区和市区榕江商贸中心等项目进行指导、服务、检查、督促,保证这些项目都能按规划中的项目进行建设。

三、建议

(一)强化政府主导,构建良好的旅游发展大环境。各地应培育适应旅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明确旅游产业定位,确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大旅游、大市场、大发展战略,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设立高层次的旅游协调机构,形成上下呼应,左右联动,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区域经济统筹发展格局,为统筹旅游业发展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增加财政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政府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主要是用于资源开发规划、目的地形象宣传促销、项目建设引导性资金等,是与招商引资开发旅游项目相辅相成的。换句话说,没有政府性投入营造旅游产业发展基本环境,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也就无从谈起。近年来,财政资金对旅游投入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总量仍太小,与旅游业快速发展态势有较大差距。带动和促进资源开发建设,除了全市旅游业开拓创新、狠抓实干外,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应该考虑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尤其是项目开发建设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金”的作用。要继续加大旅游扶贫的投入,对于刚刚起步的旅游项目,还须继续给予旅游扶贫资金的补助,对于已有一定基础,需进一步配套完善的项目,可考虑由旅游扶贫资金补助改为对旅游项目贷款进行贴息。从我市情况看,今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外贷款的需求量是很大的。

进一步强化旅游业招商引资。全市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旅游景区建设和资源综合开发招商引资步伐,按所有权、管理权和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将全市的资源开发建设面向市场,吸引更多规模大、会经营、品牌好的企业集团参本与资源开发建设,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要切实搞好项目招商,策划包装出一批旅游业发展的优势项目,以优惠条件、优质服务、良好回报吸引各方投资,形成社会办旅游的良好局面。要创新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体制,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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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旅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培训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教培,培训,全文共 1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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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消委字〔20xx〕8号)和市旅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旅发字〔20xx〕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夏季消防工作会议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部署,我委组织人员对行业管辖范围内的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含门市部)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县旅*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总体平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夏季消防检查研究部署情况

我委就此次消防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夏季消防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并联合消防部门开展了专门检查,要求旅游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情况

今年6月以来,我委集中开展了“奋战90天、全力保平安”暨夏季消防检查行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以饭店、农家旅馆以及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旅游企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情况;做好大型团队游客和旅游节庆活动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工作。经排查,未发现各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含门市部)的火灾隐患问题。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一)在酒店、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LED显示屏、标语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各酒店也在酒店电梯等显目位置粘贴了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切实提高涉旅单位人员及游客消防安全意识。

(二)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6月根据县里的统一部署,县消防大队组织全县生产性企业开展了为期3天的全县生产性企业消防培训班,我委组织各涉旅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员轮流进行授课,就不同的单位和企业提出了相应具体的基本要求,并就火灾基本知识、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方面进行了培训,着重强调了如何做好防火和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三)组织耀升国际饭店工作人员到县消防大队开展参观体验活动,并由县消防大队进行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涉旅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技能。

四、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情况;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防器材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一)各旅行社(门市部)均已按照要求配备了灭火器,我委也要求各旅行社(门市部)做好日常的用电安全管理,加强电路检查,避免因电路问题引发火灾。

(二)阳岭景区内大门区域的建筑、景区内的旅游厕所以及云华茶场、作家村茶艺馆、山顶小卖部等场所也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云隐寺旅游厕所原配置的灭火器被人为损坏,现已进行了更换。

(三)耀升国际饭店消防工作做的比较到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我委已要求酒店进一步做好对住店人员的消防安全提示,并加强消防安全的巡查工作。

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

今年以来,我委联合消防部门,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景区为重点的消防工作方案,进一步改善了涉旅企业的防火条件。督促落实酷暑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县涉旅企业防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6月,对各宾馆、饭店夏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到宾馆饭店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种防火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及完好、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杜绝一切引发火灾的操作行为及消防安全知识挂图在明显位置的张贴等。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了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涉旅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确保我县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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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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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

住宿标准:_____。

餐饮标准:_____。

购物安排:_____。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 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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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外出旅游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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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

20__相约珠海长隆海洋王国,清凉一夏。

二、活动目的:

为了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完善公司福利,感谢各位员工辛勤的付出和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次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相互之间的团结及友谊。

三、活动宗旨:

1、加强团队凝聚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2、激发职员参与公司各项活动的热情。

3、加强和巩固职员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企业理念、产品知识等的熟悉。

4、休闲娱乐,缓解工作疲劳。

四、活动项目:

海洋王国拥有八大主题园区:惊险刺激为主的雨林飞翔,以世界娱乐观赏为主的海洋奇观。以海豚观赏为主的海豚湾。以冰雪设计为主的极地探险。以水为主题的海象山。以表演为主的横琴海。以迎宾、观光、购物休闲为主的海洋大街。八个不同主题带给你八个不同的故事,让游客都置身于海洋世界中,畅游海洋动物带给你的不同精彩。在这里,通过主题文化包装及故事演绎,以及大型表演、花车巡游、建筑、雕塑园林等多种表现形式,为游客创造了不同的全方位体验,打造出一个多姿多彩,奇妙而梦幻的海洋世界。

1、最魔幻·海象山

在这个区域居住着憨厚老实又逗趣搞笑的海洋动物朋友——海狮。海狮属于鳍脚类海洋动物,是生活在海里的哺乳类动物,脸部像狮子,四肢却都已演化成鳍的模样,是一种濒危物种,也是中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别看海狮看起来挺笨重,其实它们可聪明了,在海狮表演场,它们的多才多艺足够让你大吃一惊!它们不仅精通热辣探戈、动感摇滚和激情桑巴,更在中国学会了武术“一指禅”。水中转体、水中芭蕾、魔鬼身材T台秀都是它们的拿手好戏,同伴演到精彩处,它们会热情“鼓掌”,扭动胖胖的腰肢,还会向观众放电,献上意外甜蜜飞吻呢!

2、最欢乐·缤纷世界

本区域以儿童游乐项目为主,最适合合家游玩,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亲子乐园。充满童心的爸爸妈妈,可以带着孩子欢乐地在这里领略海洋的缤纷和神奇。这里有带给孩子无限乐趣的儿童游乐项目,有憨厚可爱的、最让孩子们喜爱的最小海洋动物——河狸,还有大型游戏廊和触摸池,非常适合一家人一起欢乐嬉戏。

3、最过瘾·极地探险

本区域以探险为主题,是海洋王国内容最丰富的区域。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全世界展示企鹅数量最多的企鹅展区,欣赏精彩独特的白鲸剧场表演——极地月光下,还可以看到来自北极的北极熊、白鲸和南极的企鹅等极地动物,还可以乘坐冰山过山车,上天入海,穿越北极,尽享无尽乐趣。

4、最震撼·海洋奇观

这个区域无疑是整个海洋王国最、最精彩、也是最精华的区域。在这里,你可以看到世界的海洋鱼类展馆、世界的亚克力玻璃——海洋展馆高达63m,是世界的海洋鱼类展览馆,水体3.1万立方,比目前世界上、水体为1.5万立方的水族馆水体还超出一倍多。海洋展馆内饲养有包括魔鬼鱼、鲨鱼、海龟等在内的不同品种珍奇鱼类多达15000条,更安装了世界上的亚克力玻璃,长39.6米,高8.3米,厚0.65米,通过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无缝连接,视界壮阔,带来无敌海底奇观。

5、最浪漫·海豚湾

海豚湾整个区域以海豚展示为主,主要展出的有瓶鼻海豚和斑点海豚等。最不容错过的是海豚剧场的海豚表演,可爱的海豚和饲养员一起玩游戏,动作和场景都非常精彩有趣。还有海豚保育中心,透过巨大的落地玻璃观赏嬉戏中的海豚,仿佛置身海底,与海豚零距离,你会看到顽皮可爱的海豚向你游来,向你亲密地打招呼,就像一个老朋友一样!

6、最挑战·雨林飞翔

这是一个有着非比寻常的生物及美丽萦绕于心的地方,让你恍如走在的亚马逊河流区:巨大的大象棕榈树,榕树,数量众多的遮蓬,亚马逊河是众多非凡的生物,在其里面和外面,还有遮蓬上垂下的葡萄藤。这里的植物青翠繁茂,从翠绿中冒出各种色彩,色彩华美的植物群与动物群体亮橙色的螃蟹和灰色的海牛,就在热带雨林中间。过山车与动物展演结合,是长隆首创,在这里,乘坐全球轨道最长的过山车,以特别刺激的方式飞越雨林,挑战脚尖在树梢飞舞、身体在风中飞翔的惊险和肆意,体验的乐趣是前所未有的。

7、最悠闲·横琴海

横琴海是围绕中心湖的整个区域,是整个海洋王国园区最休闲、最浪漫的区域。围绕着中心湖蜿蜒的湖畔,你可以信步欣赏美景,玩累了可以在湖边休憩,刚还可以在不同风味的餐厅和家人朋友叹美食,聊天欢聚。中心湖畔还是欣赏花车巡游的地点,欢乐精彩、色彩缤纷的花车巡游路线就是围绕着湖畔进行,同时也是夜晚精彩烟花表演的观赏点。

8、最满足·海洋大街

海洋大街主要以迎宾、观光、购物休闲为主,走在大街上,抬头可驻足观赏巨大的LED天幕,时而,缤纷的海洋动物在头顶游曳。时而,漫天的海水让你仿佛置身海底。大街两旁,造型生动的毛公仔、玩具视频琳琅满目,无论是刚走进海洋王国,还是怀着恋恋不舍的心情准备离开,这里总能给你带来最初的惊喜,收获一份无比难忘的心情。

五、活动时间:

20__年7月13日

六、主办部门:

七、参与人员名单:

八、活动其它项:

交通:租车门票:到景点购买。

餐饮:因从景区出去需要重新购票,所以在景区就餐快餐1份保险:平安保险。

九、工作职责:

领队:

1、队长负责本次旅游成员组织,成员旅游安全。

2、车辆按排。

3、负责员工饮食。

组长:

1、培训旅游过程的安全意识和其它注意事项。

2、负责员工签到。

3、负责旅游 行程安排。

成员:

备注:

景区饮料贵请在外面准备好水。

十、注意事项:

1、在旅游过程中,请大家随时注意自身安全,如无特殊原因,请勿擅自离团自由活动。全程必须服从领队安排。

2、在游览过程中请大家务必遵守时间,听从领队安排。

3、去旅游前请大家准备点现金、身份证,以备旅途中使用。旅行中务必小心保管自己的行李、手机、钱包、相机及其他贵重物品。

4、如有晕车、晕船等现象者,请提前备好药品。并在出行时提前告诉领队。以防途中发生异常反应。

5、旅行中,每次出发或返回时,请组长认真确认本组成员是否到齐。如有任何异常请知会领队。

6、旅行时,请大家特别要注意服装和鞋子,尽量要轻装出行,少带杂物,以减轻负荷。鞋子要选用球鞋、旅游鞋,勿穿高跟鞋,以免造成行、走登山不便和有碍安全。

7、大家在游览景区、景点时应注意无照游商围追兜售和宰客欺客的现象。这些无照商贩经常向过往行人和旅游团队兜售水果、饮料和小纪念品,请大家谨慎购买。

8、大家在景区游览时要注意景区内的各个标识牌,避免造成走失或迷路等不必要的麻烦。必要时请用笔记录下来,以便查看。

9、大家在景区游览时如果要暂时离开团队,如去洗手间,请告知领队、组长或其他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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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旅游局政务公开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政务,全文共 3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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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务公开自查报告

按照市委年初工作考核要求,20xx年,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我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及程序办事,真正做到了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服务优质,效率优先。

一、设立公开栏,及时公开政务内容

为搞好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民主监督,我局专门设立了政务公开栏,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将应该公开的事项,全部进行了公开。主要公开的事项有: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办事程序、期限,大宗物品采购、招待费开支、年度工作目标及科室职责等。通过媒体进行政务公开的项目有: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在各景区点和旅游饭店设立了投诉电话标志牌;并在“五一、十一”期间在即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开发布投诉电话。

二、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今年,市旅游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建设“大都市旅游度假新区”和“重要一极”的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xx市旅游局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工作,不断壮大旅游产业规模,提升旅游产业素质和整体水平,使我市旅游业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增强了旅游经济对其它社会事业的拉动作用。今年1—10月,全市共完成旅游接待人数327.7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64000.2万元,均高于历史同期增长额。

1、高起点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重点旅游区域规划

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力度,通过完善规划体系对全市旅游业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一是做好“”旅游规划的编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东部旅游度假区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搞好全市“”旅游规划。联系邀请多名国内著名旅游专家来我市进行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战略研讨,组织旅游专题讲座,形成旅游论坛集,为我市旅游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二是鳌山温泉、田横组团等重点规划情况。1、两个城市组团规划已编制完成并经xx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目前,我市正在依据两个城市组团编制东部6镇1区的总体规划。鳌山卫镇、温泉镇、田横镇、王村镇的总体规划正在进行编制,丰城镇的总体规划暂未启动,计划年底全部完成。2、环鳌山湾区域规划已完成项目策划书和基础调研工作,并已上报规划经费申请,计划年底前提交规划成果。3、东部滨海四条旅游线路已于去年完成项目包装和对外发布招商,鳌山旅游线路规划已完成,其余项目正在规划中。

2、加快旅游大项目开发建设步伐

紧紧围绕xx市“把即墨作为大重要一极加快推进”的重大决策所带来的有利机遇,积极实施旅游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快以东部沿海为重点的旅游开发,着力实施突破温泉工程,突出海滨度假、温泉度假、生态观光、休闲健身等旅游产品特色,东部旅游呈现多元推动、并举发展的格局,旅游产业集群化发展态势日益明显。截止到今年10月底,即墨市共有签约、在建及在谈旅游项目40个,这些项目累计投入20.1亿元,今年累计投资10亿元。目前,天泰山海泉综合开发一期、温泉麒麟山庄一期等已建成旅游大项目,产生了较好的带动效应。今年,我市在建、新建和要重点推进的旅游大项目有:厦门昭阳弘置业有限公司投资12亿元的天逸海湾国际度假城;瑞和置业有限公司投资10亿元的颐中足球文化城;中天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的文山旅游综合开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美元的田横山水名都等项目。今年有5个旅游项目被xx市列为重点旅游项目。

3、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促销,大力开拓旅游市场

今年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大型促销活动相结合”的市场营销策略,全面对接,紧紧依托,纳入“帆船之都”城市品牌和“度假天堂,多彩”旅游品牌推介的总盘子,参与xx市主办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推销特色旅游产品,在确保省内旅游市场继续有较大发展的同时,瞄准省外和日韩国际市场,提高省外和国际市场接待比重,推动客源市场构成更趋合理。1.主要加强与各大媒体、旅行社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各级媒体及时发布旅游信息。在电视二台《生活在线》栏目播出了宣传鹤山踏春赏花游专题片;在人民网发布了我市“五一”黄金周旅游信息;并在各大旅游权威网站进行了大密度宣传,重点推介我市温泉、田横岛、马山、鹤山等旅游景点;4月25日、29日在《生活早报》旅游栏目刊登半个版面广告,重点宣传温泉“五一”活动;4月26日天泰假日温泉邀请多家新闻媒体记者举办“五一”采风篝火晚会,做好节日期间的宣传准备;9月中旬在《半岛都市报》旅游栏目刊登半个版面广告对我市旅游进行宣传;组织开展“即墨走向世界”系列活动,与《半岛都市报》合作,开展“即墨旅游知识有奖问答活动”,我市电视台、即墨通讯对“五一”黄金周活动进行报道,电视台安排专人对活动筹备情况进行跟踪报道,重点报道温泉、鹤山、田横岛、蔬菜科技示范园等景区活动情况;与电视台联合对我市各主要旅游景区点进行宣传报道,电视台《生活在线》栏目播出鹤山风景区旅游。半岛都市报开辟专版宣传温泉麒麟山庄、蔬菜科技示范园、鹤山风景区等。利用国内外旅游交易会等形式广拓市场。“五一”和“十一”前市旅游局组织全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在服装城广场进行街头宣传。6月中旬,组织各旅游企业参加中国亚太国际旅游博览会和国内旅游交易会,11月份组织旅游企业参加中国旅游投资项目洽谈会,充分展示我市旅游形象。三是完善了旅游宣传载体。主要是建立了即墨旅游网站、印制了即墨旅游宣传册、印制旅游地图初版等。

4、加强行业管理,营造旅游业良好发展氛围。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组织和开展各项安全整治活动,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了旅游安全,截止目前累计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进行旅游市场安全检查8次,下达整改通知书30余份,提出整改意见50余条。旅游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今年全市未发生一起旅游投诉案件。

旅游市场的秩序进一步规范。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主动联合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开展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也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经营和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2次旅行社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了合法经营企业和广大游客的权益。同时大力推行行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旅游软硬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和设施档次。今年,共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80余人次,新增旅行社门市部6家。

5、认真策划精心组织节庆活动。今年精心组织周戈庄上网节、马山山会、灵山山会、鹤山柿子节等活动。并在“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我们精心准备、制定详细的旅游活动方案,实现了“健康、安全、秩序、质量”的目标。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市接待旅游人数达67.85万人次,旅游收入8344.96万元。“十一”黄金周全市接待游客人数达58.7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旅游收入8720.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

三、及时公开承诺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及时将职责和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予以了公示。公开行政审批事项1项,为旅行社设立初审。公开备案事项3项,分别为旅行社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导游人员的资格认证;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及时公开大宗物品采购、招待费开支等需要公开的情况

根据“廉洁、高效、公正”的要求,我局年初预算申请,经市财政核准,严格按照要求对采购的大宗物品进行了公示。

我局招待费开支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招待标准,本着既热情周到,又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今年招待费共

2060元,已按时在机关公开栏进行了公示。

另外,通信费开支问题,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规定,我办享受手机补贴人员1人,月发放补贴260元;享受正局级电话费补贴2人,月发放补贴100元/人,享受副局级电话费补贴3人,月发放补贴80元/人;享受传呼补贴8人,月发放补贴25元/人。每月随工资卡发放;办公电话6部,除此之外,再无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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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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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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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去上海旅游的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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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美丽的外滩,有高耸的东方明珠,有好玩的科技馆,还有自然历史博物馆……它是大家向往的繁华大都市,也是我这次暑假放假跟爸爸要去的地方。

坐着动车,我来到了上海。上海真大啊,到处高楼林立,车流如梭。牵着爸爸的手在地铁站里,看着呼啸而来的地铁,挨着地铁里密密的人群,我好像来到了电影世界。

游玩的第一站是自然历史博物馆。博物馆里有各种各样的动物模型,我最喜欢的是一只机器马门溪龙,哇,真的太逼真了,简直栩栩如生啊!我戴上了讲解器,就可以自由地走在博物馆的每一处,看着那些历史文物、动植物标本,听着讲解器里的精彩讲解,我了解到了中外各国的历史,古代古兽之谜,猫、熊、犬科动物的家庭,恐龙、猛犸象、洞熊化石……,真是让人觉得世界真奇妙啊。

游玩的第二站是去乘坐世界上最快的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我登上了磁悬浮列车,出发前感觉列车轻轻地浮起来,然后就加速超前驶去,越来越快,最后时速达到了431千米。坐在列车里,感觉像在摇篮里,有点摇晃。拐弯的时候,列车侧倒过来,让人难以置信。然而它依旧飞快地向前驶去,风驰电掣,宛若游龙。

游玩的第三站是浦东陆家嘴的水族馆。水族馆里人很多,我好担心鱼儿会不会觉得太吵太闷啊。水族馆里有鲨鱼、电鳗,还有一种让人大跌眼镜的鱼,居然侧着身或肚皮朝天游泳。我还乘坐了长达150米的海底隧道,想着《海底两万里》里的尼摩船长是不是也和我看到的一样呢?

上海还是一座美食城,我吃了街头的生煎包、石库门的冰淇淋,喝了一种叫“上海囡囡”的草莓味饮料。

坐着动车,我离开了上海。我闭上眼,脑海里浮现了外滩、石库门、博物馆、磁悬浮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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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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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 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三)付款期限约定:

□每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的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甲方拒绝的,乙方按前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车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乙方车辆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补救时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乙方车辆中途甩团,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

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者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一)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基本情况信息表》;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5.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6.银行账号;

7.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5.《在营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6.银行账号;

7.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证明;

8.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如营运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三)合同签订后,每趟(次)旅游包车业务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确认。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明确的甲乙双方业务经办人的行为视为代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磋商、确认及采取措施等符合合同目的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业务经办人有明确授权时依授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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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个人旅游计划书范本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个人,旅游,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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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 晚餐 第二天 首尔 巴士 早餐后参观韩国故宫-景福宫、总统府-青瓦台、高丽参公卖局、紫水晶加工厂、明洞商业区自由购物,晚餐后前往华克山庄自费欣赏精彩的歌舞表演(RMB550/人)或参观赌场。 首尔 早餐 午餐 晚餐 第三天 首尔/北京飞机 巴士 早餐后参观20xx年世界杯首尔赛场、88年奥运会主会场,随后乘机回北京

个别观光签证 1)1张2寸彩色照片 2)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 3)1张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 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盖有公司公章)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旅行计划书 8) 财产能力证明材料,以下三项任选一项: A 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需冻结至少3个月以上,证明书下面注明在哪个银行办理及银行电话) B 等同于10万元以上的房产证原件 C 车辆行驶证原件 9) 非北京领区需提供暂住证原件

10)个人简历 11)个人资料表 12)从递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查询签证结果

领区划分:

驻北京领事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陕西省、青海省、甘肃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自治区、宁夏自治区 驻青岛总领使馆:青岛市、山东省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福建省 驻香港总领事馆:香港、澳门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特别提示:

1、根据领取划分,你应该在北京签证,所以不一定要委托西安的旅行社办理签证手续,而且就算你委托西安的旅行社,他们十有八九也会委托北京的旅行社,所以,你直接找北京的旅行社办理就可以了,因为他们送签比较多,在使馆的信用度也好,对你的签证有帮助。个人建议港中旅:010-

2、财产证明是见仁见智的东西,我们设对这种个人旅游签一般要求价值10万以上的财产证明,多多益善(详情参照以上签证资料,写的很清楚),要求的多也是对你负责

3、学生的拒签率确实比较高,尤其是你此次办理韩国签证为首次出境的情况下,这是由于一般情况来说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又已经成年,在使馆来看是有可能滞留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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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_班主任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3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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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

三月已经过去了,作为一名班主任该如何制定工作总结呢?如下是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的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也希望对你有帮助的

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

一、卫生问题

当了多年的班主任,带了很多批低年级的学生,每批学生都有同样的问题存在,就是班级的卫生工作搞不好,比如:地面上有细碎的垃圾,可能上节课刚打扫干净,下节课垃圾又横空出现了;而且往往一放学,很多同学的课桌下面都有多多少少的垃圾存在;又如:窗台、讲台有灰尘,等等。这就很羡慕一些卫生工作搞得很好的班级,这次月常规工作得出结果,我们班竟然得了最后,看到结果,发了牢骚的我禁不住反思起自己来,我想,那一定是班主任的原因了。反思了一下,可能平时对学生强调得还不够多,相对应的惩罚措施用得力还不够,使学生也对卫生工作和常规工作不够重视,这些需加强。那么肯定还有一些我所没想到的,应向老师们取经。

二、班干部管理

在学期初,我定了一个目标:继续培养一批能干的小组长,激发学生的潜能。快两个月了,原先培养的第一批小组长已经很好地能为班级服务了,因此,从班级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应该选好第二梯队,接过第一梯队的接力棒,使班级管理再上新台阶,

目前看来,学生比起上学期是有进步,但是我觉得这些进步是学生年龄大了一岁以后自然而然的一种成长,并不是老师的作用。小组长受老师的差遣做些事已经没问题了,但是小组长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体现得还不够,如何让每个孩子的潜能都得到充分的挖掘,培养有个性的人,使孩子们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和学会管理,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

一、班级组织管理:

1、安全教育:利用晨会班会课,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较强的安全意识。班级每天有两名学生管理全班的班级秩序,同时在全班掀起了人人争做安全监督员的活动,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学生收听成主任的安全教育讲座,制定班级安全公约(一份公示在教室里,一份已交成主任),让学生把安全时刻牢记在心中。

2、行为习惯:本班调皮的男孩子较多,很多地方都需要老师的不断提醒,我结合每周德育要点,针对班级出现的情况,注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及时发现学生中隐藏着的矛盾,正确对待、及时处理。经过一个月的学习,绝大多数学生已经开始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纪律情况:经过上一个学期的培养,班级已经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纪律习惯。绝大多数孩子能主动遵守课堂纪律,遵守校纪校规,不带零食到校。平时的晨会课、班会课上,我经常采用孩子乐意接受又易明白的方法把有关纪律一一向学生讲清、讲透,使他们牢记在心。

4、卫生情况:班级每天的卫生都落实到人,饮水机、黑板讲台、窗台等都有专人负责,孩子们已养成了不乱扔纸的好习惯,但发现每次上完美术课,劳技课教室里的卫生状况就较差了,所以要求孩子做手工时,同桌互相检查,自觉搞好自己座位旁边的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5、公共财产:孩子能发扬主人翁精神,爱班如家,不在桌上乱涂乱画,每天把窗台、饮水机、电脑擦得干干净净。

6、文明就餐:本班中午吃饭人数较多,我把他们分成4个小组,每个组都安排了一名组长,要求及时拿饭拿菜,送锅送筒。人人遵守纪律,依次排队盛饭,不挑食,不浪费饭菜,饭后能及时把自己吃饭的地方收拾干净。

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1、家校联系:要想教育好学生,家长的配合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平时都能及时地将学生在学校情况反馈给家长,共发家校通信息数十条,并与蔡佳伟、林滔、吴辉祥、徐伟成等的家长交流他们的作业情况,与顾嘉琪的家长了解他在家里情况,多方联系,共同努力,纠正学生的错误想法及在学校里及家里的不良表现。

2、与科任老师的联系:注重与科任老师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本班学生各科的学习情况,征求和采纳他们对班务工作的建议,并在学生中树立科任老师的威信,让学生爱老师,敬老师。

3、个别教育:关心热爱每位学生,教育方法因人而异,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我发现李倩同学比较郁闷,与之谈心,了解情况,和她交朋友,她的心情好了许多。对个别行为习惯不太好的学生常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进学生之间的和睦相处,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

三、班队活动:

1、组织学生参加开学典礼,并提出会场纪律要求,学生表现良好,及时肯定。

2、建立班级博客,给孩子与家长一个网络的家,一个沟通的平台。

3、组织元宵节活动,跳舞,猜灯谜,吃汤圆,感受传统节日的魅力。

3、听雷锋的故事,参观雷锋的图片。走近雷锋,了解雷锋,教育孩子向雷锋叔叔学习,发扬钉子精神。

4、三八妇女节对孩子进行感恩教育,要求孩子在节日这天,用自己喜欢的方式为妈妈、奶奶做一件事情。

5、利用晨会向学生介绍旱灾地区的情况,组织学生向旱灾地区的小伙伴捐款,本班共捐款158元,让爱心延续下去。

6、争创文明班级,每周都分析扣分原因,并制订下周争创的计划。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我及时带领全班同学进行总结,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勇于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争做一名优秀的少先队员。

班主任三月份工作总结范文

一、是常规训练工作。

1、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让其懂礼仪,懂规则,遵守纪律。每天利用晨会、班会时间,从纪律、学习、卫生、安全等方面和学生一起反复学习,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再结合学校的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适时的随机教育。

2、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训练。日常行为规范训练是形成良好班风的关键,九月份主要训练学生文明课间十分钟、做好课前准备、路队排整齐三方面入手。提醒学生相互监督。在强调做好课前准备这一项常规时,是这样做的:一方面要求学生下课时,准备好下一堂课要用的学习用具,另一方面训练学生听到铃声立即坐好等待老师来上课。经过一个月的训练, 学生进步十分明显。只是要经常性的提醒,有时几天不讲,就有些松懈,还没到习惯成自然的阶段,还要继续加强训练。在路队方面,我坚持做到亲自带领学生,送学生到校门口,并督促他们注意放学路上的安全。

3、重点训练学生整顿班级卫生环境。全面清理班级卫生死角,如墙缝,门后,读书角,扫把摆放等,事事亲力亲为,和学生一起打扫卫生,指导学生把卫生搞得干干净净,经过努力,孩子们现在做起清洁来有模有样。

二年级的学生养成习惯还比较差,这就必须不断地帮助学生改正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这就必须采用反复抓,抓反复,长期抓的方法来逐步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我常到班观察学生的各种行为习惯,表扬做好的同学,提醒做得不够好的同学,让好的同学带动做得不够好的同学,尽量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导,不断转化后进的同学。勤到班,勤教导,勤交流是我工作的主要方法。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安全教育知识天天讲,随时发现安全隐患随时提醒。进行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教育;随着天气的变化,气温变化幅度较大,我经常提醒学生注意身体健康;每个双休日和长假前的都要特地花一节晨会课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假期的安全教育,与家长签订国庆长假安全责任状等。从思想上树立家长、学生的安全意识。

5、 加强午餐、午休纪律,按照政教处布置的要求进行训练,培养学生不乱倒饭,学会珍惜粮食。学生的午休习惯也已经慢慢变好,吃完饭能回到教室拿出书来看,形成良好的读书气氛。

二、是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当发现孩子在学习上出现问题的时候,或者作业完成不好的时候,我就及时与家长电话联系,争取与他们合力做好教育工作。让家长第一时间了解学生最近的学习情况等,有时邀请家长来学校面谈,了解情况。与家长取得了共识,学生学习、行为等问题的解决都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就是当孩子在校期间,如果出现头疼发热或肚子疼意外情况时,我也会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把孩子的健康放在第一位。

三、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一个班想要有凝聚力,就要利用不同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各项活动,培养他们各方面的能力。

1、能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类活动,及时组织学生观看了《开学啦》等影片,培养爱国热情,引导开发潜能,教会他们坚持,告诫他们团队的重要性,要他们不要轻言放弃,看到自己的明天。我们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只要我们不自暴自弃。

2、组织学生参加 国庆节假期中学校组织的阅读读书卡活动,让学生在读书活动中积累好词好句,认识很多高尚、有智慧的朋友,也让学生感受到读书的快乐。

通过一个月的努力,我班孩子们在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为了更好提高自己的班级管理艺术,进一步完善自我,争做优秀班集体,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努力做到: 1、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理念,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在班主任工作当中,始终坚持养成教育为主题的系列培养学生的做法;同时多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班级管理的问题和具体操作流程,向优秀班级学习管理经验。

2、向学生学习。做一个老师是要有耐心的,班级管理工作也要需要持久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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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旅游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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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短途旅游由公司员工委员会组织于3月9-10日,3月24-25日分两批两天游,每批约40人,家属6人,共90出人参加,活动内容为:野战拓展俱乐部,茶溪谷,茵特拉根温泉;此次活动目的既是让大家身心放松的好机会,又是外出学习的好时机,重要的是在体现出公司对职工关怀的基础上,如何把团队精神融入到活动中,更重要的是营造全体员工团结凝聚、活跃、奋进的氛围。

此旅游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根据政策,按照上级关于旅游活动的指示精神,公司委员会首先组织各部门委员召开了通报会,并将此次活动的精神、旅游条件以及旅游整体思路向大家做了汇报,把活动精神准确传达给职工。为了让员工在这次旅游中达到满意度,员工委员会公开性与所有员工一起讨论选择旅游路线,最后,统一了路线,并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并与xx市旅行社签署了旅游协议。

二、活动过程

野战PK战斗、激发学员的热情,用心感受同事之间的情感,全身心地融入团队中来,进入训练状态;增强学员之间的观察、沟通、表达及呈现能力;塑造团队精神,锻铸企业之魂;打破僵局、活跃气氛,使不熟悉的学员有机会在一起交流,迅速形成组织荣誉感。

感受大自然,感受绿化,自由漫步于落在青山、绿水、茶田、湿地之间,区内竹林茂密,溪水潺潺空气中蕴含大量负离子的茶溪谷:后放松身心,泡座落于风光旖旎的东部华侨城茶溪谷茵特拉根湖畔的茵特拉根温泉。

三、活动收获

此次旅途中笑声不断,热闹氛围激昂,途中不止一片欢乐;更多的则是各种各样的收获,营造了有青春、活力的氛围,体现的则是团结、互助、凝聚,良好的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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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赴蒙古国南戈壁省罕博格德县旅游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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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戈壁省罕博格德县旅游考察报告

赴蒙古国南戈壁省罕博格德县旅游考察报告

应蒙古国南戈壁省罕博格德县邀请,由巴市人民政府组织,委托巴市旅游局牵头承办,具体由乌中旗人民政府及乌中旗旅游局主办,赴蒙古国南戈壁省罕博格德县旅游考察团于4月15日至18日进行了考察。此次旅游考察由巴市旅游局副局长菅江左为旅游考察团团长,各旗县旅游局局(副局)长为成员,乌中旗人民政府及乌中旗旅游局作了出境跨国旅游考察大量细致的基础性工作,经过为期三天的旅游考察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旅游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罕博格德县隶属蒙古国南戈壁省,人口3000多人,以畜牧业生产为主,人们大部分居住蒙古包,轻工业和商业不发达。该县大力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很高,以此来拉动经济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该县地形地貌与中旗、后旗荒漠草原没有两样,草原植被的稀疏程度、植物的种类也基本相同。沙尘暴频发,丘陵起伏不断。

二、旅游业发展形状

罕博格德县主要依靠当地自然旅游资源,如发财洞、蛤蟆石、成吉思汗拴马桩等奇山大石发展旅游业。2005年7月12日开通的中国—蒙古跨国旅游线路,主要是三个重要旅游景点。一是发财洞。传说是一位叫柴乌嘎喇嘛在位于发财洞的这座山修行,后来修行成活佛,直至圆寂。人们对他苦心修佛,普度众生的毅力和精神非常敬佩。来发财洞朝拜的游客络绎不绝,其中有日本、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游客。蓝色的哈达挂满了发财,各种钱币摆满了发财洞。二是蛤蟆石。传说是造水的使者,是蒙古民族心中的“龙王”,是千年的风蚀景观,极目远眺酷似朝天哇哇喊叫的蛤蟆。三是成吉思汗栓马桩。传说成吉思汗远征欧亚大陆,驰骋沙场,来到这里将套马杆用力一戳,足足在大石头上戳下三米多深的石洞。人们来这里观赏成吉思汗的力大无比。

同时,开发挖掘人文旅游资源。蒙古国1921年建国,是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1937年爆发了类似我国文化大革命的一场蒙古革命,导致大量藏传佛教寺庙被毁,僧人被杀,只留下了残垣断壁的遗址。从分布广大的遗址可窥见一斑当年寺庙的香火缭绕。有一座叫朝格吉勒的寺庙,1937年被毁,现正恢复重建。我们看到驻扎的几顶给重建工人搭建的蒙古包。寺庙石基已建起。陪同我们旅游考察的15位蒙古客人便向寺庙遗址顶礼膜拜,虔诚地向神灵祈祷保佑,口中还念念有词。并把脸颊贴在寺庙废墟上默默向神灵祈祷。然后,他们男男女女又向一座酷似“人根”的山峰攀岩。传说这座山峰会给人以兴奋以力量之源。他们爬在半山腰向敖包祭祀一样祭奠一番。蓝色的哈达随处可见,可见游客经常光顾这里祭奠。随后他们齐声唱起了高吭、雄浑的歌谣,歌声在山谷中回荡,每人手指做着表示胜利的手势,一副悠闲自得、踌躇满志,甚至是凯旋而归的神态。我们几个从巴市过去的客人则想观赏一下蒙古国异国蒙古包的一番情景。其实,他们的蒙古包与我国蒙古包没有什么两样,点着酥油灯,还有蓄电池照明,供奉着神灵,摆放着古色古香、画着蒙古民族吉祥图案的生活用具,睡着蒙古式床,蒙古包墙壁吊着挂毯。对来的客人热情招待,虽然翻译说我们是来自异国他乡,主人也一样热情的给倒上了热气腾腾的奶茶,端出了奶酪、茶食、方糖等食品。不分地域、国度的游牧民族热情好客的纯朴风情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们仿佛回到了久别重逢的草原故乡…….

我们又来到哈布其旅游度假村。沿途看到四五只黄羊在飞速地奔跑,深棕色的骆驼膘肥体壮,悠闲地吃着草。被游客称之为“樱桃滩”的樱桃花竟相开放,姹紫嫣红,一派春光明媚的景象。不时引来天上飞来的候鸟过来栖息觅食嬉戏。来到度假村首先耀入眼帘的是七八顶洁白色移动式蒙古包(是蒙古国当地制作的)。与我国的蒙古包一样。而惊奇的是,这里从我们包头市进口了先进的淋浴、卫生间设施,还有用来接待游客做饭的厨房,是蒙古包餐厅的附属设施。设施制作精美,干净卫生,白色墙体蓝色封顶,与蓝天白云天然合成,遥相呼应,让游客眼睛为之一亮。在荒漠草原能看到这样的度假村,可见经营者的独具匠心、别出心裁。真正见证了“荒漠戈壁处,又见炊烟起”的田野生活。让游客既享受了游牧民族住蒙古包、吃野餐的风味,又在荒漠草原体验了具有现代都市气息的生活设施,巧妙地将游牧生活与现代都市生活有机结合起来;既回归了大自然的怀抱,又领略了现代都市生活的时尚风采,给游客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让游客产生了返璞归真的奇思妙想。随行考察的巴市旅游局的副局长菅江左兴趣盎然地说,这条线路实现了跨国旅游,一睹了异国风情,实现了旅游六大要素 “行、游、玩、吃、购、娱”的四大要素功能。如何能在“玩、娱”上作文章,如开生日PT、篝火晚会等娱乐活动,将跨国旅游向更深层次延伸和拓展......

哈布其度假村经理普日布给我们介绍说,根据旅游度假村发展的现状和规模,逐步将在购买和娱乐方面扩大规模,让旅客玩得开心,住得满意,推动度假村旅游业的发展。

陪同我们旅游考察的蒙古国南戈壁省客人在省计委主任及工商会主席的带领下,携同该省各大旅游景区负责人15人,前来我们巴市乌中旗旅游考察。这也是我们旅游考察的回访。两地旅游考察团在乌中旗签定了开发旅游业的合作意向书。意向书中规定,双方共同促进两地旅游业发展,共同为实现跨国旅游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而不懈努力。尽快实现甘其毛道口岸常年通关,让第三国进入两国旅游观光。

三、旅游考察的体会与收获

通过旅游考察,感觉到蒙古国南戈壁省非常重视旅游业的发展,重点表现在被毁寺庙的恢复重建上,展现其人文景观的历史全貌。全省各大旅游景区的宣传画册、光碟等旅游宣传促销资料齐全,这些宣传资料图文并茂,印制精美,颇具一定的纪念意义和收藏价值。景区景点重点突出特色旅游,如蒙古骆驼沙漠探险、梭梭林神秘游、成吉思汗古战场演绎与传说以及寺庙建筑等自然特色旅游景观。

其次,感受到蒙古人民热爱大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表现在不乱扔杂物,乱丢废弃物。即使是在荒芜人烟的奇山大石上也书写着“爱护大自然,不准破坏自然旅游资源”的标语,不准乱动一草一木旅游资源。

再次,在餐饮上,可以说是蒙西合壁。既有分餐制的西方饮食文化,吃甜点、饮红酒的嗜好;也有以吃肉食为主的蒙餐习俗。亲身感受到了蒙古人民节约、俭朴、不奢侈浪费,一切源于自然的良好饮食习惯。不酗酒,不强行劝酒,少吸烟(特别是在用餐当中更讲究很少吸烟)。生存环境恶劣并没湮灭蒙古人民求文明、求发展的信心、勇气和本性!他们良好的文明习俗让我们考察团一行肃然起敬,这些良好的生活习俗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另外,感受到宏伟壮丽的国门以及正在兴建的甘其毛道口岸办公大楼的肃穆与庄严。站在国门前,有一种祖国强大富强的自豪感,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感油然而生。尽管我们考察团是以商务洽谈的身份赴蒙古国考察,因旅游线路尚未开通。但口岸过关手续繁锁,商务流通不畅且有故意设关卡,导致人流、物流被堵的现象时有发生。被堵车辆只能就地在车上露宿(主要是蒙方没有使用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及管理混乱,导致办公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商务流通和人员往来。跨国旅游观光,口岸、国门是重要的旅游观赏地之一。但我们观赏到的是过境秩序的混乱不堪和不文明现象的时有发生(蒙古国口岸公职人员用铁棍子维持出入境人流秩序),如果是作为旅游景区真是大煞风景!

最后,此次旅游考察,亲身体验了荒漠探险旅游的意境,体验了与两国游客共在野外就餐,虽然语言不同,但心灵互动的跨国旅游心路历程,体验了跨国旅游的庄严和神圣,领略了异域风情与生活习俗。体会到我们巴市乌后旗与南戈壁省地形地貌完全一样,在这种自然旅游资源条件下,如何大力发展旅游业,以及巴格毛道口岸复关,拓展和延伸跨国旅游将会有很好的启迪和借鉴作用。同时,尝试探索荒漠草原、丘陵起伏,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辟跨国汽车拉力赛体育竟技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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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旅游活动总结怎么写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旅游,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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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公司企业文化的发展与传承,全体同仁放松心情,减缓压力,增强同事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我公司上月(xx年xx月)组织了一次为期一天的旅游活动。出游前,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做了详尽的部署工作,从餐饮、交通到人员统计、行程安排、活动通知,事无具细,每一个细节无不凝聚了其心血和让全体同仁玩的开心、玩的尽兴的深切愿望。

旅游活动当天,全体同仁在公司大院集合,清点人数,然后按照安排的入座顺序上车,踏上了我们愉快的旅行。通过1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到达活动的第一站——,各种琳琅满目的小商品吸引了大家的购物热情。还有更多的都进行了烧香拜佛,以求得平安与财富。

游玩与拜佛结束后,中餐已经定在了附近的一家餐馆。吃完中餐我们就要进入下一站——海边。海真是碧蓝碧蓝的。一到海边眼前就豁然开朗起来,心境犹中被重新洗刷了,呼吸着海水的味道,心中一阵感叹在混凝土成林的城市边上就有这样美丽如画的风景。

接着公司又安排我们跟上当地的船只,出海打鱼,非常有趣,收获也不小——有小蟹,各种小鱼,海螺等。然后大家又下海戏水,不知道有多欢乐。一天始终就要结束了,大家带着依依不舍上了回程的班车。

此次的活动,让我们更有了家的感觉,体会到我公司的企业文化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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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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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团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本合同。

2、甲方在报名时,应交纳所需团费。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2)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无故退出,乙方可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通讯联络费、退房退餐损失费及其他已支付费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额的10%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详细旅游行程、服务标准、付款方式、特别说明及报价,请以附表为准!

2、线路名称:(附旅游行程页)

总团款为:。(甲、乙双方须一致确认)

3、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在旅游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投保的为旅行社强制责任险: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条款为准。

5、如甲方患有高血压、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不适宜劳累、登山的疾病,或对某物体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参加旅游产生后果自负。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其赔偿标准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为准。

2、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对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加条款: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联系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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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外出旅游心得优质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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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至5月17日,我有幸到中国旅游干部管理学院参加了“第四期全国红色旅游导游讲解师资培训班”的学习。

这 次学习活动由三天的理论教学和两天的现场教学考察组成,学习内容涉及全国红色旅游发展情况、旅游法规与投诉及突发事件处理、导游讲解礼仪与修养、导游讲解内涵与表达技巧等;同时我们还参加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平津战役纪念馆”以及京津冀红色旅游系列景点的考察;在学习的过程中,学校还专门拿出半天的时间,组织参训学员们进行示范讲解和交流互动。通过这五天的学习,以及与培训班学员的交流,我深感收获颇多。

第一,对国家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次培训特地邀请了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研究员王继红老师、上海龙华烈士纪念馆副馆长贾雪虹老师、天新国际旅行社导游部经理贾悦辉老师等为我们授课,并且组织参观考察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中国抗日战争纪念馆”、“蓟县盘山烈士陵园”等。从这能看出全国红办对这次培训活动作了周密布置,让我们参训学员也获益匪浅。

特别是全国红办的胡呈军主任为我们做了“全国红色旅游发展情况”的讲座,让我们对国家发展红色旅游的政策、红色旅游发展的亮点和成绩有了清楚的了解,也深刻地认识到发展旅游对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再次亲身接受革命传统的教育。培训班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学员们参观了“周邓纪念馆”、“平津战役纪念馆”、“蓟县盘山烈士陵园”、“中国抗日战争纪念馆”等,亲身感受革命先烈们为国捐躯的牺牲精神,也再次接受了爱国主义教育,让我感动流泪。

第三、应加强自我的学习和进步。本次培训中,贾雪虹老师为我们做了《礼仪和修养》的讲座,重点讲解了导游讲解礼仪的重要性和基本规范。特别是贾老师亲身示范,让我感受到规范优雅的礼仪不仅是个人礼貌,在工作中更是职业素质的体现。

学校的旅游专业虽然开设了《礼貌礼节》课程,但并没有强调导游讲解礼仪的培训,而我作为一名旅游专业课教师,注重礼仪不仅可以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也是我们在培养导游的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第四、课堂要加强红色旅游知识教育和导游素质教育。在参加本次培训之前,我并不认为红色旅游的发展有多重要,红色旅游只不过是旅游资源中的一大类型而已。但是,在与众多来自全国各地革命纪念馆的参训学员的交流中,我发现各地都很重视红色旅游的发展,但讲解员的招聘大部分还是来源于各类学历的旅游专业毕业生,只不过对讲解员的要求很高。

讲解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红色旅游的质量和风貌,因此抓好讲解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培养非常重要。学校虽然不能单一的为培养红色旅游讲解员教课,但应该以更高的标准来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素质,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

很感谢学校给我提供的学习机会,让我不仅参与了红色旅游的学习培训,更给我提供了一个与同行交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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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旅游财务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财务,全文共 1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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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全市计划财务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精神,紧紧围绕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以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施中小学校园环境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财务和工程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不断开创计划财务工作新局面。今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强化市、县(区)两级责任,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原则,以建立健全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拨付渠道畅通,管理使用规范。高度关注城市中小学资金运行状况,及时反映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免杂费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二、切实做好校舍普查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工作

按省教育厅要求完成城乡各类校舍的普查汇总,通过认真分析对现有校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重视校舍安全,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对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好XX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做到程序合法,工程合格。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全市20*年度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三、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小学体育器材充实工程和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

根据“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改造工程,按规划完成改造任务。分别按5000元一所小学、30万元一所初中的标准,再为240所成建制农村小学添置体育器材,为8所农村初中改水、改厕、建沼气,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督促尉氏县按期完成20*年规划实施的20所初中卫生新校园建设任务。

四、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园环境规定,开展城乡校园环境建设和管理检查评比活动

以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十项规定》为重点,通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环境建设、管理的检查评比活动,强力推进城乡中小学校园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改善中小学校园环境面貌,促进师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为新农村建设做出教育部门应有的贡献。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化解普九债务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前一阶段深入细致的工作,对农村普九债务已全部锁定,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区县政府的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分批偿还。加强对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核查锁定债务,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同时,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经费预算,严防新债务的发生。特别是对今后所实施的中小学各类建设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落实本级政府应有的投入,不得搞缺口预算,不许搞虚假配套或超标准建设,形成新的债务。

六、要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去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地协调财政、地税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做到应征尽征、足额拨付、规范使用。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和其他违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七、积极做好中职及普通高中学生救助工作,配合职教攻坚计划的实施,启动职业教育园区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体系,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动态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助学金配套资金,督促县区足额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配合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实施,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启动*市职业教育园区建设。

八、积极探索新时期教育事业计划统计管理模式,紧紧围绕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通过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掌握真实数据,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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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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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 专用条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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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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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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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吴江市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1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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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散客)就以下事项与受委托人(旅行社)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

│委托│1.│行李提取和委托│4.│抵离接送服务 │7.│代订汽车 │

│ ├─┼────────┼─┼─────────┼─┼───────┤

│项目│2.│联系参观 │5.│代购文娱票 │8.│代订饭店 │

│ ├─┼────────┼─┼─────────┼─┼───────┤

│用√│3.│代购交通票 │6.│代办国内旅游委托│9.│提供导游服务│

│ ├─┼────────┴─┴─────────┴─┴───────┤

│选择│说│ │

│ │明│ │

│ │ │ │

│ │ │ │

├─┬┴─┴┬───────┬─────┬──┬───┬────┬───┤

│代│旅客 │ 身份证号码 │ 行 程│日期│时 间│航班号或│购票人│

│ │ │ ├──┬──┤ │ │ │ │

│购│姓名 │ │自 │ 至│ │00:00│车、船次│电话 │

│ ├───┼───────┼──┼──┼──┼───┼────┼───┤

│交│ │ │ │ │ │ │ │ │

│ ├───┼───────┼──┼──┼──┼───┼────┼───┤

│通│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入住者│饭店名称及档次│ 客 房 │ 住店时间 │抵达时间│订房人│

│ │ │ ├──┬──┼──┬───┤ │ │

│订│ │ │类型│价格│ 自│ 至 │00:00 │电话 │

│ ├───┼───────┼──┼──┼──┼───┼────┼───┤

│饭│ │ │ │ │ │ │ │ │

│ ├───┼───────┼──┼──┼──┼───┼────┼───┤

│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事项总费用│ 元│委托人预付费用│ 元│余款偿付时间│ │

├───────┼───┼───────┼───┴──────┴────┤

│委托代办费 │ 元│交通票取票地点│ │

└───────┴───┴───────┴───────────────┘

二、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受托人(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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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云南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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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内容及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说明或明确警示,有权获得旅游有关的知识。

(三)自主选择旅行社和旅游内容、旅游方式的权利。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宗教场所自愿购物和活动,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不得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填写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履行合法手续。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遵守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如因个人原因需离团活动或中途退团,应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并与旅行社就有关权益达成协议。

(六)掌握旅行所需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选择和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不得拒绝旅行社的安全劝阻,擅自进入无安全保障的区域或参与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旅游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旅游费用。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核对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身体状况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提供《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本合同涉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供旅游者查阅。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作明确、具体的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表述。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为旅游团派遣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合同约定在异地成团的,应告知旅游者成团地的集合地点、具体时间、接洽方式、导游情况和应急措施。

(七)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旅行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当旅游者发现旅游行程中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如购物点不是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购物点为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九)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安全与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责任保险。

(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有义务告知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和方式。旅行社为旅游者推荐的个人保险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旅游者是否委托旅行社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应在专用条款中作明确表示。

2、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专为旅游者设计的一种人寿保险。旅游者应充分了解保险内容和理赔事宜,并与旅行社协商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3、发生旅游意外伤害,旅游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三)健康声明:旅游者应据实向旅行社作出健康声明,实事求是地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而发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遇政府调整价格,旅游费用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规定执行。

(三)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列车班次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基本安排不变动的情况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四)旅游者临时要求提高餐饮、住宿项目标准,经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

(五)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中途擅自离团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因擅自离团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和随身财物损失,责任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或导游应按《旅游行程表》的安排,准确告知旅游者各个旅游景点的出发、集合地点和时间,因告知不详尽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4)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6)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团外,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原旅行社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除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外,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倍的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2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5)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2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退机(车、船)票损失费、手续费,退订房(车)损失费等。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旅游行程表》至少应包含团号、导游姓名、导游证号、导游通讯方式、集合出发时间地点、散团时间地点、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用餐标准、游览景点及时间、购物次数及地点、自费项目、紧急或意外情况下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等要素。行程表须加盖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与合同的骑缝章。

甲 方(盖章):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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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8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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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出境社、境外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8)购物安排(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出境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出境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出境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出境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出境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出境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出境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境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出境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出境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出境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出境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出境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出境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境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出境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出境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出境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出境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备 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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