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调查报告_调研报告_网
珠晖区第一中学曾星秦芳
摘要: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本文就胜利村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了解其现状,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关键字: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后,孩子留在了家中(主要在农村),他们被称为留守儿童。胜利村是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一个传统的农业村,现有人口1927人,外嫁未迁户口56人,常住人口1437人,未满14岁的留守儿童74人,占全村人口的3.84%,有52人和奶奶、爷爷在一起生活,22人在家独立生活。在调查中发现,65%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2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情况比较突出。
一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一)、性格比较内向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的孩子,性格比较内向,他们表示一般他们放学回家后一般就在家里,很少出去,不喜欢和人打交道,主要的活动就是在家看电视,这主要是10岁左右的孩子,更大点喜欢到网吧去打发时间。和爷爷奶奶这些大人,他们认为没有多少话讲,或者根本就不想和他们讲。这些孩子在群体活动中通常比较静,调查显示,他们很羡慕那些能唱能跳能讲笑话的小孩,而他们只是人群中的一个观众。长期的这种生活形成了他们性格上的孤僻这些孩子在年幼时便与父母长期分开,家庭环境的不稳定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从而带来较强的孤独感。他们由于缺乏感情依靠,性格内向,遇到一些麻烦事会显得柔弱无助,久而久之变得不愿与人交流。长期的寡言、沉默、焦虑和紧张,极易使这些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封闭的心理。这样的儿童在人际沟通和自信心方面自然比其他的孩子要弱。
(二)精神抑郁,很难找到快乐
这些孩子大多都是14岁以下,身体和心理的发展比较快的一个时期,而稳定的心理特征还未形成,特别是进入到青春期后,一些孩子的心理问题就更加的突出,在学习上困难、交友的迷茫、青春期的困惑,这些问题使得他们无法找到心理排解的窗口。这让这些人群无法获得快乐,内心的痛苦、郁闷纠结使得这些孩子没有自信,不敢大胆的表现自己,缺乏生气。
(三)情绪暴躁,容易失控
在调查中,我们询问了几名留守的孩子,“对你在学校和家里和老师及大人吵过架吗”的回答中,几乎所有的孩子都表示吵过,有些甚至经常和大人及老师吵架、甚至有两个孩子因为经常在学校和同学打架换了三个学校。有2个孩子表示很厌倦现在的生活,不想读书,也想早点出去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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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校园隐者”一族教育现状的研究[页3]_调研报告_网
大学“校园隐者”一族教育现状的研究(三)真正实现教育资源的社会化和教育手段的多样化学校教育应该认清社会发展的现实特征,主动从课堂走向课外、从校区走向社区、从校园走向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封闭走向开放。要承认教育动力的主体性、教育手段的综合性、教育资源的开放性特征,主动集聚和借力于有利的社会教育资源为我所用,大力拓展实践实习实训援助服务体系、创新创造创业援助服务体系、社会交际交往援助服务体系等,以此来吸引学生、赢得学生,启迪心智、激发感悟。(四)真正做到增强教育的主动性,主动关心、帮助“校园隐者”一族针对“校园隐者”一族,学校教育工作者一定不能袖手旁观,要明确树立“1%的学生也是学生”的观念,主动通过校园文化和学生干部影响他们,主动通过谈心谈话、聚会联谊走近他们,主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追踪他们,力争保持联系不断线,并在此基础上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王磊、周学芬、唐旭生、沈玲)领导点评近年来,高校教育尤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大学生差异性越来越大,一些特殊群体不断出现,部分群体甚至出现边缘化现象等等。高校共青团组织如何发挥自己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关注特殊群体,为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出自己的贡献,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报告把研究对象聚焦于“校园隐者”这一特殊群体,通过现状调研、成因分析,提出了探索性的设想,这种敏锐发现问题、直面现实矛盾、积极总结梳理、勇于探索创新的研究精神值得提倡。同时,报告反映出的现象,是社会发展规律与多元化个性发展规律相互交织的一个“缩影”,其所包含的深层次原因,足以引发我们在教育和管理上的深入思考。——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楼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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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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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根据xx县民政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XX年4月13至17日,我带领局生救办、低保办、优安股、福利股等股室负责人到华阳、板桥头、上庄、金沙、伏岭等乡镇就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与乡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部分村(居)民代表和救助对象进行座谈,并深入社区、村组各别走访,全面调研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情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途径。调研活动得到乡镇、村干部群众的配合,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一、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概况
我县共辖11个乡镇、81个村(社区),总人口18万,其中农业人口14.6万,占总人口的81%。由于我县是皖东南山区小县,受区域和交通等条件制约,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大,致贫因素多样,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社会救助任务重、困难多。目前,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涵盖了自然灾害救助、城乡低保、优抚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救济以及教育、科技、司法、住房、再就业救助等。就民政部门而言,XX年重点落实了以下工作:一是灾害救助做到透明化。推行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审核,乡(镇)审核,村(社区)张榜公布,民政审批,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步提高。全县现有纳入财政供养的五保对象810人,其中集中供养176人,分散供养634人。投资130万元先后完成了上庄、长安、板桥头、伏岭、家朋、瀛洲、临溪、扬溪等乡镇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三是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在城乡低保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特别在低保金发放上,推行了银行化发放制度,减少了诸多中间环节,堵塞了各种漏洞,确保了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四是慈善工作实现社会化。XX年在省慈善协会大力支持下,共争取慈善资金236元,为解决特困群众救助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资金保障。五是医疗救助实现标准化。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明确了救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额救助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六是优抚对象救助标准稳步提高,优待面扩大。七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全年共列支经常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困难群众的资金物资达1815万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抓思想教育,抓目标管理,抓责任落实,抓资金保障和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活动,使困难群众老有所依、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医有所保、少有所助、孤有所养,为创建和谐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近年县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力度不断增大,并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作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和优抚救助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运行,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专项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再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现行的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主要解决了民政对象的生活困难,他们患小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解决,但患大病、老病的医疗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虽然新农合给予一定的比例报销,但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大病医疗费用。在救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救助内容的简单化,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特定需求,达不到救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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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思考_调研报告_网
提高奖励扶助标准自然是增加奖励扶助金的数额,这一点没有异议。如何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范围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通过在奖扶调查和核实过程中的实践,在听取部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笔者在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是将农村只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目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所以在调查核实阶段特别注重调查申报纳入奖扶对象的子女是否亲生子女。只要不是亲生子女,无论是合法收养还是非法收养的一律不纳入奖扶范围,引起了收养子女家庭的不满。普遍认为反正他们只有一个孩子,为什么亲生的给奖励,收养的就不奖励,并有人多次到县人口计生局和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理论;有的老人怕收养的子女找借口不孝顺或不负担养老义务,从收养的孩子懂事之日起就避而不谈其是收养的,一直说是自己亲生的。通过审核人员耐心细致负责任的调查,将收养的秘密揭开后,反而引起了部分家庭的不和,虽然是极少数,但也给农村的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对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收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又规定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且社会抚养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当养父母年老时,就应象其他自己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户一样,享受到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更何况,奖励扶助金是由政府出资、财政保障,不是计划生育一家的事,将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何时纳入、怎样纳入、需要办什么手续,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和自己生育子女的一视同仁。只要户口本上显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就直接和其他人一样按程序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是符合条件但提前生育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而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应在一定条件下纳入奖扶范围
按照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奖扶对象的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户。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在不同阶段对农村规定了具体的照顾生育二胎条件,如山区只有一个子女,平原丘陵第一个子女系女孩,农村中男到女家落户,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等。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又规定了具体的生育间隔。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一部分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农民却违反生育间隔规定提前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了第二胎。其实他们本来有可能是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这当然主要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但也不排除有我们工作不到位,宣传、办证不及时,极少数人为乱收费达不到目的故意不给符合条件的人办证,让内生变外生的因素。现在有的省市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取消了生育间隔,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夫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这就给在一定条件下将符合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本可以内生却外生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创造了机遇。应在适当时机将这部分人纳入奖扶对象范围。条件是必须按当时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领取了结论证。提前生育的还应按提前生育的年数相应推迟享受奖励扶助的时间,第二个子女必须是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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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5、养护资金不足,成本居高不下。目前,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中普遍存在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建设资金缺口太大,有限的养护资金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养护任务;(2)有些高速公路本身收费额低、效益差,养护资金分配不足。(3)偿本付息压力较大,养护资金投入不够充足。(4)由于利益驱使,不愿投入过多资金用于养护。尤其是一些采用bot、tot方式经营的高速公路,由于经营公司一味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从而忽视了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投入。养护资金的不足,必然会使高速公路病害得不到及时处理,公路使用寿命大大缩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经营者和使用者都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由于各地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臃肿,养护生产效率低下,导致高速公路养护成本居高不下。
6、机械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及时养护”需求。高速公路需要高标准的养护,实现养护机械化是推进养护工艺更新和养护技术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和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的客观要求。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较大程度上仍然依靠传统的手工养护作业,养护机械化水平不高,养护机械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比较低,作业效率和养护质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大交通量、快速交通的要求,无法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的及时性、快捷性和高效性。
7、养护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预防性养护”要求。目前各地高速公路养护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养护,主要表现为疲于应付各种病害,缺乏运营使用过程中的路况调查、病害预测以及适时养护决策和养护规划。只有变被动养护为预防性维护,才能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减少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效益。实现预防性养护应具备两个条件:(1)技术条件,包括道路及桥梁结构检测系统、路况评价预警系统、养护决策系统及成套养护设备;(2)机制条件,指养护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模式,需要建立完善的养护决策、养护规划、养护调度及工程养护监理制度。
8、法规建设滞后,影响养护市场化进程。
近几年来,一系列公路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公路法规体系尚不配套,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与养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难以适应突飞猛进的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加速制定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养护保障、养护定额等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养护系统,以实现养护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高速公路养护体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1、重建轻养。自从1988年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突飞猛进,目前高速公路总里程已经超过3.4万公里,并且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再用2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要达到8.5万公里。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大规模建设时期,建设任务很重,各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将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高速公路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上面,而对于高速公路的养护问题,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普遍存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好,早期无须养护”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到“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重要的发展”的真正内涵,因此导致高速公路养护资金被挪用挤占,养护体制缺乏创新等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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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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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市经济调查的报告_调研报告_网
xx市经济调查的报告 我们这次来xx市调查,xx市委,市府十分重视,下了很大的决心,抽调了一百多位同志,进行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搜集了大量的材料,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见,对我们这次的调查帮助很大,我们虽来了三十多天,还只是在面上作了些粗略的了解,主要是依据同志们提供的材料,作了一些分析研究,提出我们一些初步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引起了各方面的兴趣,我认为xx市商品经济的发展比较充分,它不仅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市场,而且相应地还有资金市场、科技市场、劳务市场、运输市场、信息市场等,商品经济市场比较配套,在它发展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分析、引导、解决,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种大的探索,其意义不只限于,而且有全国意义。我建议有些新问题可在试点,以便积累新经验,提供全省以及全国参考借鉴,现将我们的一些看法报告如下: 第一,加强金融市场的引导和管理 搞好金融市场的管理和引导,是搞好宏观管理,微观搞活的关键。我这里重点谈谈搞好民间金融市场的引导问题。民间金融市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根据xx市人民银行的资料估算,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的资金来源,大体上是三部分,一是自有资金占30%,二是银行及信用社贷款,占34%,其余36%是由民间金融市场提供。xx市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有几种形式:(1)私人之间的拆借;(2)各种聚会;(3)私人钱庄(4)企业集资。此外有少数乡镇企业私下经营存贷业务。私人借贷利息较高,一般月息在2.5%~3.0%。个别高的5%~7%。最近出现抬会的利息更高的吓人,月息竟达25%。据说还有更高的,我这里主要分析一下聚会的问题,根据乐清县的材料,聚会的名目繁多,我们初步分析,大体上可分均三类,第一类是亲朋之间互助性的会,他们的利息不很高,数额也不很大,聚会的目的是为解决某一需要,例如传统的“摇会”;第二类是经营性的,聚会的目的,主要为赚取利差,例如“退会”;这种会是从第一类聚会发展过来的,第三类属于金融投机倒把,诈骗,赌博性质,例如抬会、票会、摸会等。这类会是从第二类会发展来的,这三类会从融通生产资金的角度来看,第一种会在乐清、永嘉、瓯海等县比较盛行,几乎遍及社会各个角落,据这次金融储蓄小组提供的材料,曾对市少年体育学校、第一棉织厂、xx市电工仪表厂等三个单位的692位职工调查,参加“摇会”的有560人,占被调查人数的80%,聚会总金额43.1万元,每月聚会金额22,410元,平均每人每月要交入会金40元。会款的用途,用于购房建房的占55%。办婚事的占30.5%(其中不少也是用于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占14%。全部用于消费,这实际上是将本可存入银行的储蓄款吸收过去,集中起来提前用于消费,也是一种消费早熟的表现。从融通生产资金的角度来看是不利的,从扩大商品市场角度来看是有利的。第二种聚会它的资金是利用高利率,贷给个体户或某些乡镇企业,对融通生产资金是起一定作用的,但对稳定利率起不利作用,这种会的特点是存贷直接结合,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第三类纯系投机、诈骗、赌博性质,它不但不能对生产资金起融通的作用,相反把生产资金用超高利率吸引到金融投机市场上去,在金融市场上起破坏作用。乐清县柳市镇已出现个体户用月息三分的利率也很难借到钱,据说有些资金是以超高利率贷给贩毒及走私的贩子。总之这三种会的会主都是很少或没有资本的,对以储蓄为目的入会群众的会金风险很大,但还没有被广大会众所认识。这些会目前已形成在民间金融市场同银行与信用社争夺市场资金的局面。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在城镇储蓄的增加额,已连续两年下降,84年比83年下降1,300万元,85年比84年又下降2,400万元。农村储蓄由于信用社采用浮动利率政策后,84、85两年储蓄增加额也只能维持3,100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吸引城市存款转移来的)。也是下降的趋势,尤其是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就是民间金融较活跃的地区,如乐清县,85年城乡储蓄下降565万元;瑞安县工商银行下降130万元;平阳县工商银行下降76万元。从城镇储蓄增长率来看,85年全市城镇储蓄仅增加5.46%,而浙江省为29.37%,全国为33.47%。再从xx市工资投放额的储蓄存款吸收率来看,85年只有1.7%,84年为6.6%,83年为14.31%,三年时间下降85%,而宁波市85年吸收率为17.31%,浙江全省为13.95%。农村社员人均存款额只有23.16元,而浙江全省农村人均存款额为94.8元,为四倍。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民间的金融投机,将愈演愈烈,行将出现民间正常生产资金的融通日趋困难,利率不断上升,同时必将倒掉一批“会”,造成群众的经济损失。我们面对这种挑战,如何加强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我们的方针应该是既要搞活民间融通资金的渠道,又要防止资金市场出现投机倒把,抬高利率,吸走生产资金,不利生产。根据这次的调查材料及有关同志的建议意见,我们可否试行以下的政策: 一、继续允许私人之间的拆借活动,即使个别有“银背”从中介绍,也暂时不加干涉,以免影响民间资金市场的正常活动。 二、对乐清、颐海、永嘉等县的民间聚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稳妥政策加以管理和引导。 1.民间亲朋之间互助性的聚会,仍允许继续存在,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如一个会主聚会的会数只许聚几个会,聚会的金额不能太高,例如不超过一万元等,具体数额建议市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如不加限制,这种会就会演变为第二类会。这种会也不应提倡,目前民间消费的攀比之风甚盛,旧社会的摆排场、比阔气、大办婚丧事,几乎全部恢复。个体户赚了钱,不是首先更换旧的生产手段,而是盖房子,消费早熟现象比较突出。我们应在干部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如果不注意这种趋势,消费攀比结果,必将导致工资的过速增长,个体户的资金投入减少,在若干年后,低价劳动力优势过早丧失,个体户生产手段过分落后,必将影响商品的竞争力。那时困难就可能很大。 2.民间金融性的聚会,根据公布的银行条例规定,应予取缔。因为聚会的性质,
从根本目的上来说,与私人钱庄一样,都是经营货币,赚取利差。但如何取缔,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按照条例规定,明令各会主停止活动,对已聚的会款进行清理登记,并将会款退回“会脚”。这样办可能难度较大,因涉及的面较广,容易造成震动,或者促使转入地下活动。二是暂时允许存在,但要加强管理和限制。例如对会主及前几名会脚,在收到会款时,应缴纳不同的保证金,以保护“会脚”的利益,应规定利息的最高额,对利息收入缴纳利息所得税等措施,使聚会主感到获利不多,风险很大,逐步放弃聚会的活动。这样可能震动小一些,容易被接受。我倾向后一种办法。还有同志提出可否把会主吸收到信用社周围,利用他们扩大存贷业务,这样办的结果,是把办会的风险由国家包下来,弊大利少,我认为不宜采用。 3.对第三类应坚决取缔。最近乐清县政府已经采取措施,进行取缔,结果如何,还不清楚。我们认为,对这种会的政策,既要坚决,又要讲究策略。因为他们还有一定的欺骗性,我们应组织被骗的会脚出来揭发,并把他们的欺骗手法及其恶果,编成材料,故事等,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戏剧等,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教育。要懂得,这种会是有很久的历史及较深的群众基础,不是简单短时所能取效的。 三、加强银行及信用社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加引导,继续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由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政策。这项政策自试行以来,已取得一定的效果。截至85年底止,用浮动利率吸收储蓄存款5,700万元,占农村储蓄存款的46%。在推行早、搞得较好的苍南县金乡区,民间利率有所下降,但由于资金数额有限,作用还不大。我赞成市银行的同志提出的请人民银行总行专门拨给一亿元作为农村贷款专款的建议。总行贷款利率也可按信用社吸收存款的浮动利率计算,以便参加民间金融活动,积极进行引导,看能否把利率稳住,争取使其下降到正常状态,并把流入金融投机市场的资金争取回来,如果试验成功,是很好的经验,具有全国的意义。 银行的同志提出要将信用社浮动利率在全市推广。根据文成县的经验,他们在全县六十个信用社推行浮动利率,搞了一年,只吸收存款180万元。我建议浮动利率暂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推广,因为那里没有多少资金可以吸收,其害处是把高利率人为地扩散开来,对当地的生产不利。工商行的同志建议在城市也搞浮动利率。我建议也暂时不搞,以免引起利率波动,提高生产成本,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工商行目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扩大储蓄网点,改进服务态度,继续推广有奖储蓄,奖品中所需的紧俏商品,建议市府给予支持。 四、全民及集体企业向民间集资,应有政策,不能任其自流。 1.全民及集体企业集资、集股,应遵照xx市已颁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2.严禁企业用银行贷款搞集资,套取利差。 3.严禁企业以集资名义变相发奖金,套取国家利税及逃避奖金税,一经查实,应给予企业领导人以处罚,并追回所发的利息。 4.禁止各企业或其他单位搞存贷业务。 上述以行政与经济的两手政策,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管理与引导。我想是会有效果的,建议予以试行。此外还有两个问题,xx市的同志议论较多,我谈点自已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xx市近几年货币投放量大,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从xx市人行这次提供的85年资料来看,我认为xx市85年的投放是正常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汇兑制度不完善引起的。根据调查组提供的材料,1985年银行系统总汇入97亿元,总汇出86亿元,汇入大于汇出11亿元。邮政总汇入3亿元,总汇出1.5亿元,汇入大于汇出1.5亿元,两者合计12.5亿元,和1985年的总投放量12.6亿元接近。而银行1985年的存贷是存大于贷,由此可见,xx市1985年的投放,实际上是远程交换,替外投放,不是由于xx市的信贷失控所致。而且这些投放绝大部分被采购人员以现金方式带往全国各地投放。如何减少这些大量现金携带,应从改善现有银行汇兑制度着手。目前银行的信汇或电汇都因为时间太慢,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利率较高的需要。据查目前银行从电汇到上海要七天,商人带现款最多两天就可到上海,这五天的利息损失,汇兑的数额越大,商人越不愿意干。加以承兑银行不准全提现金,更使汇款人感到不便。这点已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考虑改革,如汇兑制度能改善,我相信xx市的现金投放,定会大大减少。 二、我们的银行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银行,他的信贷业务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及金融方针政策,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的银行,单纯从银行本身业务利益出发,当然不是说银行可不问贷款能否收回一律照贷,在贷款安全与用途方向发生矛盾时,可由政府财政担保还本贴息。对个体经济的贷款,应按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精神,支持劳动致富,不搞垒大户,也是要求按国家的贷款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继续发展农业 农业条件,一方面地少,山也少,一方面气候条件好,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平均温度18度,降雨量1,800毫米,日照1,800小时,温度80%,因此作物播种指数高,单产高,农业发展前景将是很好的。根据中央1986年一号文件精神,如何使农业在工副业发展的同时,能继续前进,不致萎缩,根据这次调查的材料来看,是可能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一、工副业发达地区的农业,应采取两条政策。 1.贯彻以工补农的政策,由乡镇、村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负担支农的补贴。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地从事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补贴务农户,使务农户与务工、商户有相近的收入。但这项补贴应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使受灾年份有一定的收入;一部分是浮动的,与务农户经营的好坏挂钩,生产超额完成受奖,完不成任务受罚。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拟定。 2.逐步将口粮田向农业专业户集中。只有这样才能实行科学种田,继续发展农业,如果把几分田分散在各户种口粮田,农业的最好情况也只能维持现状。长期下去,肯定会萎缩。目前已有些地区出现萎缩现象。这些地区农业条件一般都比较好,虽然土地少一点,但单产高,但这些地区因工商业收入高,最易忽视农业生产,应十分重视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并列为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条件。 二、工商业不很发达的平原与浅山区,这些地区,仍然以农业为主,农民还有种田的积极性,应进行农业内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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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小学英语教学状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我市于x年秋季开始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英语课,至今已一年多了,为深入了解我市小学英语课堂教学的状况,推进我市小学英语课程改革工作,我室组织了xx市小学英语校际中心组成员及部分骨干教师于x年10月14日起深入二所市直属小学(....)、4个区(....)听课调研。涉及10所重点校、中心校、一般校、村镇校听课16节,并采用问卷式,谈话式和随机抽样式等方法与教师和学生就小学英语的教与学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反馈如下:
一、学生的反映
通过问卷及个别谈话,得出72%的学生喜欢上英语课,4%的学生不喜欢。喜欢上英语课的学生认为英语课生动有趣,形式多样,喜欢老师的教学形式,特别喜欢上英语课时做游戏和竞赛活动。但对部分老师的“太严”“太凶”“骂人”表示不满。
二、教师的反映
1.对教材的看法;教师们都比较喜欢教新教材,特别是改版后的新教材,因为它的内容、编排体系到呈现形式等方面都比较有趣,而且语言比较真实、地道,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对于问卷中的“校领导是否重视英语学科”的问题,教师们的回答差不多都是“比较重视”或“还可以”,只有市直属小学及个别中心校的领导者非常重视。
3.每周2节英语课实在太少了,不符合语言教学规律,因为现行xx市英语学习的环境还不够好,学习氛围还不够浓厚,学生学习英语大多只能在学校跟老师学,但按现行的课时及课程安排,往往是星期一教的语言点,到星期四或星期五再上英语课时,学生早已忘记,且每节课教学容量大,为完成教学进度,教师是没有多余的时间来复习旧知识,所以英语学习的效果极差。
4.教师们认为英语课全安排在下午或上午的第三节是不够科学的。
5.教师们对省、市、区开展的各项学习,培训及教研活动很满意,认为有助于提高自身素质及教育教学水平。但是,各校英语教师人数有限(大多是1至2人)没有能力开展教研活动,建议市、区教研室多组织开展指导性的教学研讨及观摩活动,同时希望他们参加活动时,校领导能在时间上给予支持。
三、课堂教学反馈
1.16节课都有体现了新课标的精神,把培养学生兴趣和信心放在了首位,并采用多种教学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绝大部分教师在教学中不能做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凡是写在教材里的,教师们都面面俱到地教授,教师教的很累,学生学的很辛苦,而收效却不大。
2.新课程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而使学生能自主学习和交流是每一节英语课的灵魂。但现在我们的班生规模太大,课时太少,受时间和学生数的制约,学生进行交流及个别参与活动的面受到制约,形成集体活动多,个别活动少的现象。(问卷中,学生在课堂上经常发言的占37%,50%的学生发言机会比较少,13%几乎没有发言机会)因此,课堂上,教师大都不能针对不同学生需求给予最合适的帮助。
3.听了16节课,我们发现有81%的教师个人素质还是挺好的,业务能力也比较强,但教师的英语语音纯正的不够多,且教学中还出现个别词、句发音错误的现象,有的教师用汉语组织教学,有的用中国式的英语组织教学,有的教师教学指令不明确,让学生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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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学2025年秋最佳办学规模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一、xx中学现有办学容量现状分析:
在校学生数:初一x人(8个班),初二x人(10个班),初三x人(9个班),初中小计x人,高一x人(8个班),高二x人(8个班),高三x人(8个班),高中小计x人。全校合计x人。
师资情况:在编教职员工x人,其中专任教师179人,没任课行政教辅人员23人。本年度高中部:教职工97人,学生1234人,初中部:教职工x人,学生x人。本年度:51个教学班,配备语文教师xx人、数学教师29人、英语教师28人、物理教师16人、化学教师13人、生物教师9人、政治教师13人、历史教师11人、地理教师10人、体育教师7人、音乐教师3人、美术教师4人、信息技术教师4人、通用技术教师3人)
硬件设备:学校占地面积㎡, 生均面积27.54 ㎡(71937÷2612);学校现有普通教室54间,每间面积63㎡以上;科技活动室2间,面积127㎡;地理教室1间,历史专用教室1间。我校现有教学楼四幢,办公楼一幢,图书楼一幢,综合楼一幢,艺术楼一幢,食堂二幢,教师宿舍五幢,学生公寓四幢,总建筑面积47293 ㎡,生均面积为18.1㎡(÷)。
理化生实验室按省高中一级达标要配备。物理实验室5间,均超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化学实验室5间 ,均为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生物实验室4间, 均为96.64㎡其中1间,与探究室合用理化生实验室。
学校现有计算机教室4间,每间 ㎡;所有普通教室均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合班多媒体(阶梯)教室1间,面积352㎡;自XX年春季学校为每位教职工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合计240台;电子阅览室1间,面积96㎡;电教器材室1间,面积28.9㎡。通用技术实践室三间,面积均超㎡,共㎡。
学校现有艺术楼一幢,其中音乐专用教室2间,使用面积为㎡,音乐器材室1间,使用面积27.5㎡,钢琴室4间,使用面积合计54.8㎡,舞蹈室1间,使用面积131.5㎡;美术专用教室2间,使用面积为168㎡,美术器材室1间,使用面积为21㎡。
图书馆专用书库面积547.3㎡,学生阅览室335位,面积548.4㎡,教师阅览室68位,面积146㎡,专用电子阅览室105㎡,采编室22㎡;生均藏书62册,有效臧书162146册,工具书种类:553种,报刊种类:153种。近三年生均新增图书、藏书分类比例等文献保障达15.5册/生。
学校现有学生食堂面积1980㎡,餐厅座位数842位,就餐人数1340人,生均就餐面积1.48㎡。学校现有学生宿舍现有使用面积㎡,住宿生数1275人,生均住宿面积5.4㎡。学生宿舍必需的生活设施设备完善,每幢配备专职生管人员1至2人。
二、秋最佳办学容量分析
基于以上秋在学生人数及师资和硬件设备数据,结合我校按计划XX年推进省一级达标高中的创建工作,在不踩超大班人数54人/班的红线和现有年段人数不变动(转入和转出数据均衡)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校XX年办学最佳容量是:
初一年段:8个班 420人 52.5人/班
初二年段:8个班 421人 52.6人/班
初三年段:10个班 517人 51.7人/班
初中小计:x人
高一年段:8个班 420人 52.5人/班
高二年段:8个班 426人 53.5人/班
高三年段:8个班 402人 50.3人/班
高中小计:x人
全校合计:x人
据此分析:秋我校在校生人数2612人,秋我校生人数2606人,减少6人,我校办学的各项指标均能达到省一级达标学校生均要求。教室数比较充裕,落实高中新课改课程设置。同时也保证各年段学生人数在变动过程中,如果有适量增加,也能做到不踩各项生均率和超大班的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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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到村任职大学生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着眼于加强“三农”工作,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而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大学生村干部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政机关培养和储备来自工农一线后备人才的重要来源。
**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村任职作为乡党委强化村级组织建设,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培养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的重大举措。
今年1月,上级组织部门共选聘2名大学生村干部,到我乡脚家箐村委会和狗街村委会,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一职,其中,本科学历人,大专学历人,专业人,专业人,两人均系汉族,平均年龄24.6岁。经过对大学生村干部开展认真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一是思想进取。他们摆正心态,树立为民思想,努力实现角色转变。他们决心打破干部群众“一帮文弱书生,什么也做不了”的疑虑,坚定“大学生到农村,将大有作为”的信念,把到村任职当作一项光荣的事业,也是对自己的一种磨练,更是人生难得的一笔财富。因此,在工作实践中也逐渐地对村官工作充满了乐观和自信。
二是工作扎实。他们能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时间正常上班,有时还能根据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作比较稳定。他们能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从实际出发,依托当地区位、气候等条件优势,结合自我专业能力,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真正放下架子、沉下身子,深入农村,深入农户,深入田间地头,帮群众理思路、出主意、想办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最直接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了五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工作中基本当好“六员”,即当好村情民意的调研员,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员,当好经济发展的服务员,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员,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当好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员。
三是生活正常。任职干部较好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能力行节约,克制铺张浪费,从自己微薄的补贴经费中开支生活费用,做到不吃、拿、卡、要,有时还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
二、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乡结合实际,通过请销假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学习交流培训制度、《民情日记》管理制度、书面材料报送制度、阶段性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优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统一建档制度加强任职干部管理,受到良好实效。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工作经验不足,体现在群众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工作方法不够丰富,工作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二是建设资金不足。
三、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拔任用力度;二是进一步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提供资金、项目等各方面支持,使其“带着资金下村”,更好建设新农村;三是进一步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大新农村指导员工作的宣传力度。
篇12:工会让农民工有了家_调研报告_网
10月24日,唐县民工邸玉龙在一份《工会会员登记表》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从此邸玉龙正式成为了x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会的一名成员。据x市建设工会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0月13日至今半个月时间里,省会像邸玉龙这样加入工会组织的民工总共有16832名。民工加入工会,标志着他们的身份已经从农民变成了工人,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落实中国工会xx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的要求,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x市总工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首先从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行业入手,要求所有在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组建工会、发展民工会员,并在11月中旬之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 10月13日,x市总工会召开了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发展民工会员的动员大会。之后的半个月时间里,省会107家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共新建了23个工会组织,吸收了16832名民工入会。目前组建工会组织、发展民工入会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据x市建设工会主席张建锐介绍:发展民工加入工会,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民工加入工会后,一旦遇到欠薪或其他危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工会将出面与企业方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工眼里的工会 虽然目前省会已经有1万多名民工加入了工会组织,但在大多数进城民工眼里,工会还是一个很陌生的字眼。 来自高阳县的民工刘祥福还没有加入工会,当记者把进城民工可以入工会当作一个好消息告诉他时,他没有表现出一丝的兴奋,却反问记者:“我为什么要加入工会,工会是干什么的?”记者把随身携带的资料给刘祥福看,并告诉他:“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刘祥福看完摇了摇头,他没看明白。记者解释说:“工会是民工的娘家,为民工撑腰、替民工说话。”虽然刘祥福对这个解释仍不是很明白,但他对“为职工撑腰、替职工说话”这些字眼很感兴趣,他说,“加入工会要钱吗?加入工会有什么好处?要是老板拖欠我们的工资不给,工会管吗?”刘祥福的提问让记者觉得自己不像是在采访,而像是在接受采访。 ■工会理应为其撑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亿多农民工,仅就有60多万进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着贡献。在有些行业,毫不夸张地说,撤除了民工也许整个行业都将瘫痪。事实表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他们在城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却很多。大概可列出这么几项:第一就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后遭到很多歧视,比如很多大城市都规定,有100多个工种和行业不允许农民工进入,还有就是民工进城务工必须办理就业证、暂住证,各种收费和各种证卡等。第二,民工在打工期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工资拖欠问题,从频频见诸报端的跳楼事件,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已经发展到严重地步。第三,民工的生活、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卫生防疫条件,安全条件,大病、工伤问题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既然和城镇职工一样都在为城市建设做贡献,从公平角度讲,对民工的歧视应该消除、民工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切实保护。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是中国工会不可推卸的分内职责。 另外,民工加入工会从社会稳定角度来说同样重要。1亿多的农民工在城市间流动,尤其像北京,有300万民工在这里,他们发生任何事情、事件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政府如果把民工的事情解决好,对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共同参与城市、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工入会有好处 民工加入工会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已经从农民变成了工人,加入工会意味着民工又多了一条维权的渠道。x市总工会副主席崔秀卫这样解释民工加入工会之后的好处。 加入工会之后,民工的身份就成为了职工,这也意味着,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假如出现欠薪等劳资纠纷,工会可以出面帮助协调解决。另外加入工会之后,民工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也将有所改善,工会还将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和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活动提高民工的素质。 ■工会能起多大作用 民工们似乎对自己身份的转变看的并不是很重,“我们不在乎什么民工和职工的身份差别,我们关心的是加入工会之后有什么好处?如果只是加入工会却得不到任何好处,加入工会又有什么用?”来自定州的民工高志远如是说。 已经被拖欠工资问题害苦了的民工们对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抱有怀疑态度。“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如果加入工会老板就不用我了,怎么办?再说以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不是也在管吗?但工资还不是照样欠?多了个工会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x市总工会的一位负责同志解释说:以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是可以管,但前提是民工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监察部门无从下手。民工加入工会以后,工会将帮助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这样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的基础。假如再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工会可以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即便是工会协商解决不了,有了集体劳动合同再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也就相对容易多了。其他如像遭遇工伤或者死亡以后,工会都是可以出面协调的。单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块来讲,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再有工会的介入,两家携手共抓,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跳楼还要跳多久 “弟弟在工地干活时被砸伤一直没有说法,哥哥情急之下爬上塔吊,以‘跳塔’要挟,直到有关负责人答应解决其弟的1000多元工钱才下来。”(见本报10月29日c6版)这已经是10月份本报报道过的第三次跳楼事件了。 频频发生的跳楼事
件不断挑战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人们对跳楼的认知,已经从最初的同情发展到了麻木,甚至有人认为跳楼是假讨工钱是真,而且跳楼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应该严惩。虽然以跳楼这种方式来讨工钱,已经被社会~认定为一种不恰当的做法,但民工们更看重的是跳楼的结果,因为人命关天不管是谁都不敢大意,这样就可以讨到工钱。可以想象,假如拖欠工资问题找不到更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跳楼事件肯定还会继续。 “民工加入工会之后,工会将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除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之外,工会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如果发生欠薪纠纷民工主动找工会解决,相信随着工会监督机制的加强和思想工作的到位,频频发生的跳楼现象将有所改观。”x市建设工会副主席崔秀卫这样认为。 在以往的习惯说法中,农民往往被比作联系松散的土豆,因其组织性较差,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多处于不利地位。现下,农民进了城,成了“农民工”,但是,其松散的状态也延续了下来,于是,我们触目所见的,便是太多的民工被欠薪。 这样,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的呼声日渐响亮———民工加入工会,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下,变得格外吸引人。问题是,加入工会并非万事大吉,更何况,在迈向工会的途路上,尚且有太多的阻隔。 ■维权:怎一个难字了得 高阳县民工田保丰去年进城打工,干了3个月后,老板将他辞退,没有给一分钱。但田保丰只能把苦水往肚子里咽,“老板签个合同把我给害了,规定3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就走人,一分钱没有。”虽然白干了3个月,但田保丰认为比起同乡的刘心祥自己还算是幸运的。“去年,老刘在打工时腿被石头砸伤,落下了终生残疾。就因为当初合同上一句话:因本人不慎导致受伤、死亡后果自负,老板没有赔他一分钱,老刘只能拖着一条伤腿回了老家。” 劳动合同本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但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即使签了合同,用人单位也常常设下重重陷阱,出现不少“霸王合同”和“生死合同”,让农民工有苦说不出、有冤难申诉。 ———所谓的合同,也就成了用人单位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工具。 去年底,新华社记者一份专门针对拖欠进城民工工资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令人心惊:在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接受调查的80位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10%,而且72.5%的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最令人瞠目的还不是没有劳动合同和整体拖欠比例,而是民工们的血汗钱被侵吞、拖欠后追讨工资的方式。60%的民工选择用反复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工资;10%的民工表示只能通过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另有15%的民工辛酸地表示,要不到钱就认命了;只有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份调查不仅说明了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也说明在民工们的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维权机制,以致于大多数民工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之外的、成本高昂的甚至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那些掌握控制着民工工作机会的老板们相比,单个民工或者少量结帮成伙的民工,都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形成这种“强弱分明”的状况,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民工们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后盾,又缺乏合理有效的维权机制,在与企业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不利境地。 组织民工加入工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民工找到组织后盾,由工会通过行之有效的维权协调机制,出面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民工在与企业交涉中的弱势地位。 ■探索:职代会和集体合同 在组建工会、吸收会员工作结束之后,x市总工会的下一步工作就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 组建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x市总工会要求:凡在登记注册的建筑单位,不分规模大小、人员多少,都必须依照《工会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职工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200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其家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要坚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职代会,要实行企务公开,规范职代会工作,抓好职权落实,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 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和消除劳动合同重重陷阱的有效办法,就是依法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x市总工会的要求是:企业要依照《劳动法》和《河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要把职工关心的安全与健康、经济利益及企业稳定发展的相关问题写入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要认真抓好履行兑现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x市建设工会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企业进入x市场的必要条件。 ■困局:工会面临五大难题 虽然已经有1万多名建筑行业的民工加入了工会,但这只是该市乃至全省各行各业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开始的试点。要把民工加入工会这项工作做好,让工会真正成为民工的娘家,担负起替民工说话、为民工撑腰的角色,还面临着民工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企业抵触组建工会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困难。 首先,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渗透到各行各业,加上人员流动性强、临时性强,基本上出于松散、混乱状态,很难统一组织管理。一个民工上半年在这个建筑公司打工时加入了工会,下半年他就可能流动到另一个建筑公司,这样一来他的会籍就要跟着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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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关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由县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就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考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主要成效 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明确提出招商引资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加快发展的现实选择和唯一出路。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三年来,全县共引进各类项目 405 个,实际到位资金 12 .74 亿元。招商引资的显著作用已经体现在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渗透到县域发展的各个领域。具体表现在: 一是招商引资成为即期增长的“加速器”。从 年开始,我县平均每三天就有一个项目落户,平均每月就有 3860 万元资金到位。在招商引资的强力拉动下,县域经济走出了多年徘徊的低迷状态, gdp 和财政收入在 年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基础上, 年分别预计同比增长 18% 和 25% 。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五个增长”,即全面的增长、两位数的增长、在年初计划基础上的增长、有效益的增长、没有水分的增长。快速发展的态势已开始显现。 二是招商引资成为长远发展的“动力源”。通过招商引资,全县近三年的固定资产投入达 21.5 亿元。从项目上看,全县引进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43 个,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41 个,累计建成 285 个项目。今年新引进的 108 个项目中,已有 93 个项目开工。全县新引进各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占总数的 57.3% 。这些工业项目的落户和建成,使我县黄金、建材、化工、煤炭等传统产业不断壮大,机械、服装、电子等接续产业迅速崛起,县域规模企业由 年的 19 家发展到目前的 33 家。特别是随着上峰水泥、金蟾矿业、鑫达钛业、广信化工、卓威医药等规模项目的开工和投产,将为县域经济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载体上看,招商引资带动了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以白杨坡为中心开发建设的金桥工业园,起步区 3.5 平方公里已通过省级审核保留。签约入园项目 22 个,协议总投资近 5 亿元,已有 15 个项目开工建设,显示出强大的发展潜力,为县域经济长远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三是招商引资成为环境建设的“催化剂”。在硬环境上,通过引资建城,全面实施旧城改造,城关路网、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一批中高档住宅投付使用,市容市貌明显改善;通过大力争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县内交通状况、水利设施显著改善。在软环境上,通过开展“招商引资年”、“优质服务年”、“项目建设年”等活动,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外来投资客商座谈会制度,行风评议制度等,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亲商、和商、容商、富商”的良好氛围,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改善,政府诚信稳步提升。 四是招商引资成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一方面,用招商引资的办法推进企业改制,盘活资产、化解矛盾。以企业现有资产为基础,通过市场运作,筹措改制成本,促进国退民进。近三年来,先后完成 62 家企业改制,盘活存量资产 2 亿余元,与 5400 余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改制后企业发展活力更足,财政包袱相应减轻,影响稳定的因素明显减少。另一方面,用招商引资的办法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收入、减少矛盾。坚持在加快发展中扩大就业,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预计 年以来新增就业岗位近 6000 个。其中今年新增就业岗位 2800 个,同比增长 23% ;城镇登记失业率 4.3% ,同比下降 4.4% ;在岗职工年均工资 1.1 万元,同比增长 19% 。 五是招商引资成为体现干部能力的“主战场”。在招商引资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实行了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奖惩挂钩,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推动责任的强化和工作的落实,重点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引导和鼓励各乡镇各部门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招商引资工作的实践中,全县各级干部抓招商的方式越来越有效,学会了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学会了综合利用本地的、外地的、政策的资源来推动招商、加快引资,促进招商引资向更大范围和更深领域拓展。在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中,全县各级各部门抓经济工作的思路越来越开阔,中心意识和大局观念进一步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干则有,不干则无”成为普遍共识。通过招商引资这个牵动全局的突破口,把全县上下的主要精力引导到抓经济、议招商、谋发展上来,进而形成“经济发展、人人有责”的氛围。 二、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起步阶段进展良好,但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体现在认识上,存在参差不齐、时有反复的问题。全县大多数部门和乡镇都能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不动摇,但是少数单位和部门仍然有坐等观望、消极怠慢的思想。特别是今年以来,大环境日益趋紧、小环境波动不断,县域经济和招商引资原有的发展节奏受到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部门工作欠主动,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热情不够高。我们所担心的招商引资工作“热在上面,冷在下面”、“热在职能部门,冷在其它部门”的现象再次出现;我们所期盼的全县上下普遍关心招商、普遍参与招商、普遍服务招商的“全民招商”氛围不浓。 二是体现在工作上,存在基础不牢、招数不多的问题。首先,招商方式单一。多以印发招商项目册、召开信息发布会和参加经贸洽谈会等传统方式招商,专业招商、委托招商、定点招商等新型招商方式运用明显不够。少数部门捕捉招商信息的意识较差,一味坐等上门,招商成功率不高。部分单位缺少必要的经费、人力投入,主动性和针对性不足,很难取得实效。其次,政策牵动不力。关于招商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虽然较为完备,但是未能充分调动招商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新引入的项目和企业受惠期都在三五年之后,少数乡镇对不能即期受益的事积极性不高。再次,载体建设滞后。工业园区起步较晚,受投入不足、经验缺乏及规划受控等因素影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尚未形成集聚效应。特别是由于征地补偿等引发的园区周边群众阻碍项目施工、扰乱企业生产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体现在成效上
,存在项目不大、质量不高的问题。三年来,引进的项目平均投资仅为 300 万元,其中,工业项目比重不及六成,产业关联度不强,高附加值、高新技术项目更少。竣工投产的 500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只有 12 个,千万元以上项目只有 7 个,分别只占引进项目总数的 2.96% 和 1.73% ,经省级以上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内 500 强投资项目仍属空白。 三、下步工作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仍然处在全面推进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内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下一步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坚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扩大经济总量、提升县域实力、积累发展后劲的重中之重来抓。招商引资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弱;行政推动的态势只能持续,不能中断。一是定任务。建议县委、县政府确定 年全县招商引资任务 10 亿元,固定资产投入 10 亿元,由县招商局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具体分解到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下达的任务,认真分解落实,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二是造氛围。继续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引导力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委常委现场办公会议,分层次听取乡镇、部门、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严督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牵头,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每月通报制度,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排定位次,扬先督后。 第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健全即期奖励制度。建议县财政设立项目奖励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对引进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其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 500 万元至 万元, 万元至 5000 万元,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2 万元,5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对各乡镇、部门引进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 60% 奖给引进人, 40 %奖给单位作为招商经费。招商局负责乡镇、部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每年评选 3 名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完善项目优惠政策。建议重新修订《铜陵县鼓励投资暂行规定》(铜发 []14 号),主要修订内容是:①对来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产资源型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②对来我县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三免五减半;③对规模小、污染严重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不予引入落户;④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专户,每年预算专户资金不得少于 100 万元。兑现的奖励资金 50% 做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50%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在兑现办法上,由项目投资者申报,县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审核,每半年办理一次,自申报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结。 三是采取组团式办法。建议从明年起,实行组团式招商,建立保证金制度。组团式办法是指,依据《县六大班子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乡镇制度》的有关规定,所联系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任务即为联系领导的任务。保证金额分县级领导 1000 元,乡镇、部门党政主要责任人 800 元两个等次,年初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列入县财政设立的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年终考核时,县级领导所在团队,总任务完成数未达到 60% 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转入奖励基金滚动。 第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在软环境建设上,首先是制定出台《铜陵县创新发展环境投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方面,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不同的责任追究。在企业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提前告之制、首次不罚制,并落实措施,跟踪整改。其次是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在项目推荐上,计委、招商等经济综合部门要结合县域产业实际,通过借助外力等形式,加大项目包装更新,每年凝炼推介项目不少于 30 个。在项目服务上,要严格规范承诺,明确办理期限,防止承诺内容空洞、避重就轻。对签约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跟踪服务,直到项目落户。 在硬环境建设上,县交通、水利、农业、文教卫生等部门要加大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协调,大力争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项目。举全县之力加快金桥工业园区建设,鼓励交通、供电、供水等部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类开发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议尽快完善园区土地补偿、项目优惠等政策,创新园区经营机制,给足政策、充分放权,实行滚动发展,确保投资商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第四、健全招商保障体系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书记、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综合经济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对重大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决策等。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组、综合组、督查组、办公室。协调组,分管副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综合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日常招商引资工作;督查组,县纪委副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项目引进、建设、考核、奖惩、兑现等过程的全程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考核。 二是健全财政支持体系。建议县财政按不少于年度财政收入的 1%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分设企业发展基金和项目奖励基金两个专户,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奖励和企业发展。同时,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降低招商引资成本,县财政每年要为招商局单列不少于 2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重点招商活动。各乡镇、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三是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建议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政法各部门,成立经济保障大队。对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破坏项目施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的人和事,要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努力把我县建成市场秩
序好的安全高地。
篇14:宣化区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各界对《劳动法》的宣传、贯彻,使劳动法律法规不断深入人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上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企业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同、经济取向不同,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为了解掌握宣化区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作用,我会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并积极和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联系,掌握了宣化区总体情况。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以及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职工队伍基本稳定,但劳动用工不够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二)基本特征
1、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待遇等经济利益争议案件为多数,少数的是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就近三年来我会解决劳动争议136件案件来看,其中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44件,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案件92件。这些数字都表明劳动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到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有些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态度来看:劳动者大多都更具理性化,有的已经能够通过法律咨询,走调解、仲裁、诉讼的路子,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从处理结果来看:劳动者胜诉率高于用工单位。
(三)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制度。农民工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承包、非法分包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主要发生在私企、民营企业、宣钢附企,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用人单位恶意辞退劳动者等情况,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2、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劳动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遇到问题他们能够通过法定渠道来为自己讨个公道,给个说法,而不是莽撞地进行越级上访。
3、企业工会干部不得力。由于企业工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本来是能够由企业工会协助解决的事情,由于机制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从而致使劳动争议形成。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1、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创新宣传方式。近三年来,我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以区总工会网站为平台,及时发布工会工作信息。同时通过《宣化时政》、宣化区电视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每年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重点时点,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并与有关部门走上街头,进入工厂,深入社区,向职工群众发放维权、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XX0余份。今年,我会利用城区内118块公交车站牌等进行普法宣传。
2、组建高素质有特色的职工维权队伍。目前,我会有一支汇聚了2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3名大学法学教师,及工会、残联、民政局、司法局、企业法律顾问等10名工作人员。他们以过硬的素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奋战在维护职工权益、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一线。
在法律援助特别是为农民工讨薪的工作中,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辞劳苦,多次往返当事人双方,费尽周折,直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为止。为了说清一个细节,他们有时要跑20多趟,他们的执着也让一些欠薪的老板深受感动,大家表示“为了你们的那份认真,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欠发工人的工资补发了。”面对部分欠薪老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态度,甚至是威逼恐吓,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但没有退缩,而是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地为农民工维权,正是靠着“不达目的誓不休”的执着精神,通过有理、有据的“辩争”,共为上千名农民工拿到了自己用汗水换来的薪水。
3、通过不断探索、创新维权方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出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协调函”的案件调解方法。即:向相关责任单位说明事实经过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他们的违法侵权行为,要求他们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协调函”发出后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以“协调函”调解案件的方法已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张家口市工会系统全面推广,目前又被部分省、市工会引入推广。
在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时,我会尝试各种方式,总结经验,从中找到利于争议双方的简单易懂的沟通方式,设计、印制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等,简明扼要的表达引起争议的事项。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以“用人单位须知”、“劳动者须知”等形式分类制作图板悬挂在调解室墙上。同时设计绘制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程序图,为劳动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我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督促企业和职工履行责任、承担义务、践行承诺,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社会和谐的目标。企业工会将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借助职代会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平台,向中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向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地域拓展,扩大工作集体协商覆盖面,充分利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载体,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行公开,以此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几率。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乡镇和行业适应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则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工作开展缺乏保障,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基层调解职能弱化。
2、企业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受制于企业行政,工作处于被动。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领导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这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难以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干预过多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
四、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第一,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零散人员较多、劳动争议案易发的行业和区域,乡镇、街道总工会应积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本区域内未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二,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工会组织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劳动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基层难以解决的群体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2、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其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要让他们明白劳动争议调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作对,而是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职工理解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彼此信任、互利双赢的和谐企业良好氛围。
3、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第一,企业工会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在企业内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成立预警工作组,各工段、班组设立预警员。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
篇15: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思考_调研报告_网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具有新型生育观念的农民,没有健康和谐的农村家庭,没有普及先进生育文化的农村,那么新农村建设是不完美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清醒看到,新农村建设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顺利发展提供了一个新机遇。在建设新农村的大环境中,人口计生部门应在保证日常管理的情况下,努力寻找新的工作突破口,以实施“新家庭发展计划”为出发点,做好融入文章,建立工作新机制,搭建人口计生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载体和平台,强化措施,全力推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要做好新农村和新家庭计划的建设,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服务网络。稳定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采取区聘、镇管、村用方式,加强基层计生专干队伍的建设。重点强化基层计生队伍的业务和技术培训,落实村(组)人员工作报酬,保证基层队伍作用的充分发挥。各镇、村应建立新农村新家庭建设领导小组,各村民小组要有新农村新家庭建设宣传员。健全村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会等组织机构。村级服务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人口学校设施齐全,有文化大院,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给予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创业、信贷、扶贫、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发放等方面的优惠。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跨区域协作制度、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和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制度。重点治理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三、巩固和完善生殖健康服务工程。加强镇服务站、村服务室标准化建设,更新现有技术设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理念,加强技术人员技术交流,开展技能练兵和竞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季普查服务,定期做好“环情孕情”检测,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大力开展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四、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完善生育指标和生育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第一的子女登记、第二个子女持证制度;坚持月例会和台帐登记;强化分类入户访视和环孕定期服务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育龄家庭需求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干部绩效考评等制度,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尊重群众的选举权,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落实群众的参与权,体现群众的监督权,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在农村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把先进的生育文化送到千家万户,把人口文化融汇到各种文艺演出中,宣传“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男女平等思想,把生育文明建设与乡风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促进农民新型婚育观念和科学婚育行为的形成。加强农村生育文化宣传载体和阵地的建设。在建设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中,创建人口文化生活载体,宣讲国家的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逐步引导农民崇尚先进的社会主义人口文化,使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在农村蔚然成风。加强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六、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
落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认真落实兑现独生子女奖金,对放弃二孩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妻以奖励,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困难扶助。继续开展“少生快富”工程,重点扶助一个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致富。通过对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的落实,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少生快富。
七、进一步加强对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组织领导
在开展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活动,各乡镇要将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活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全区总目标,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同步实施。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活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加以计划生育配套措施,安排专人进行负责,区计生局加强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从而带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篇16:《找到学习英语的第一本书》读书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思维导图:
一、什么是学习英语办法是错误的:
二、对我自己的影响:
一、什么是学习英语办法是错误的:
1、要有外语环境,最好是出国,在外语环境下就会自动说好外语了;
问题在于:
早出国学外语会照成,英语不好的。很难听的懂外国人在说什么从而自己也学不会英语,而英语好的人呢?因为他本来英语就好出国就没有对他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2、最好有人能够不断纠正我说外语时出现的错误。
问题在于:有旁人纠正你说外语时出现的错误,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别人老是纠正错误,被纠正的人会烦的,而且没有告诉他什么是正确的发音。而正确的方法是,不要就正他的发音,而是多对他输入正确的发音。
3、要学习语法知识;如果语法熟练,说句子就正确了。
问题在于:词不达意就举个小小的例子:有一个中国人从美国做飞机回中国。想问身边的一个美国人:“去美国的飞机几点开始起飞”。这是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搜索单词:这个句子里的单词有,美国 飞机 几点 到。这几个很简单也背过。但登机一词忘了,咋办。第二步:选择单词:“登机”这词不会,没事也不就go on the plane好了,飞机airplane还有flight,美国可以说:america,usa,。第三步:造句:这句话的前缀和后缀是什么这句话是疑问句吗?当想玩这些和你讲话起码需要20秒,而外国人早已走掉了。原因就是语言是要脱口而出的。而不是坎坎坷坷的。
二、对我自己的影响:
感觉出国,并不可以说好外语了。而我以前认为出国就可以自动学好外语。
篇17:少数民族区域医疗卫生现状及应采取的对策_调研报告_网
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医疗卫生现状及应采取的对策 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九月份,我局组织人员针对鄂伦春族医疗卫生现状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人口1044人,主要聚居在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和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还有一些鄂伦春族人口居住在其它县区。两个民族乡分别设有乡卫生院,卫生院担负着全乡的医疗救治、卫生预防保健、地方病防治、传染病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爱国卫生运动和结核病防治等项工作。 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卫生院占地370平方米,设有门诊住院部、药局、手术室、x光室、处置室、母婴室。全院职工14人,其中医护人员11人。各诊疗科室设备较为齐全,能开展一些常见的手术,基本上能满足各族群众的就医需要。 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塔河县第二医院)占地4084平方米,门诊楼1600平方米,结核病房680平方米。为改善民族乡医疗卫生工作环境,XX年,省民委、大兴安岭行署共拨付资金280万元,建成了1600平方米的门诊楼。卫生院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物理诊断室,手术室等16个科室,全院职工59名,其中,医护人员50人。几年来,地、县投入资金购买了必备的医疗设备,与此同时,日本也无偿捐助了医疗器械,从而,极大地改善了卫生院的医疗硬件建设,为更好地服务于各族群众提供了条件。 二、民族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几年来,地、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卫生工作,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加大了对两个民族乡卫生工作的管理力度。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帮助改善了民族乡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全体医护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了医疗水平。目前,民族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区民族卫生事业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卫生院的硬件建设得到加强。XX年,行署为两个鄂伦春族乡投入260万元,兴建了卫生院门诊楼;投入70 万元,购置了医疗设备。近年来,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购置了双床程控500max光机、 b超、脑地形图仪、美国进口心电监护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等,日本无偿捐助的价值60万元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更新,从而提高了初诊准确率,改善了卫生院医疗条件。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医护人员业务水平。为了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卫生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医护人员分批进行培训,每年选派1—2名业务骨干到省、地医疗机构进修学习,选派3—5名医护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每年都邀请地区、县级医疗机构专家到卫生院教学或现场指导,县政府还选调县医院的优秀医生到乡卫生院任职。通过多种有效方式的培训工作,卫生院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鄂伦春族乡妇幼保健工作初见成效。鄂伦春族乡学龄前儿童全部接种了乙肝疫苗,接种率100%;产妇100%住院分娩,产妇死亡率为0,新生儿死亡率为0。 四是,鄂伦春族医药费采取全额报销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鄂伦春族农民享受全额核销医药费的政策,我区鄂伦春族医药费由县政府拨款,采取实报实销的政策。据统计,从1993年——XX年,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享受该待遇人数为242人,县政府从1993年——XX年,每年拨付5.5万元,共计55万元,从XX年起,医药费拨款提高到15.5万元,从1993年-XX年,呼玛县政府共拨付了鄂伦春族医药费70.5万元。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享受该待遇人数为521人,县政府从1993——1997年共拨付医药费196万元,从1998年起每年拨付34万元,共拨付医药费400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1、相当一部分鄂伦春族农民因疾病导致贫困 ①由于鄂伦春族原来以游猎为主的生活方式和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导致结核病的患病率非常高,一些患者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是一人得病传染全家。结核病严重影响鄂伦春族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致使生活十分贫困。XX年,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鄂伦春族村81户农户,鄂伦春族农民人均收入 1258 元,有74户年收入在1300元以下,90%处于温饱线或温饱线以下。XX年,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鄂伦春族村177户农户,鄂伦春族农民人均收入1210 元,有152户年收入在1300元以下,86%处于温饱线或温饱线以下。 ②因高额药费导致返贫。由于药品价格上涨,导致鄂伦春族患者医药费支付费用大,一些鄂伦春族患者因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而返贫。XX年,十八站鄂伦春族村孟秀云患脑积水脊髓空洞,共花去医药费3.7万元;梁祺秀患白血病,共花去医药费13万元;李雷患肝肾综合症,共花去医药费10万元。目前,他们因为花去高额医药费,生活已经相当贫困。 我们建议:对这些因病返贫的困难户,政府应采取特殊政策,无偿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条件,在给予他们经济救济的同时,根据康复程,度帮助安排其从事一些轻体力的劳动,从而帮助他们摆脱疾病的痛苦,早日脱贫。 2、卫生院硬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两乡卫生院医疗设备老化陈旧,已不能满足各族群众的就医需要。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设有600平方米的病房,病房低矮潮湿,并且病房属于危房影响病人康复。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卫生院没有设立结核病专科病房。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帮助两乡卫生院购置必备的医疗设备,如购买血磁疗机、细胞计数仪、尿分析仪等设备;二要省、地、县尽快下拨专项资金,为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和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卫生院新建结核病房,从而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 3、一些医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缺少专项人才。 现在,两乡卫生院只能对一些普通的患者进行救治,对一些疑难、危重的患者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导致一些危重患者丧失了有效治疗时机。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分批选派骨干医护人员到外地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并且邀请著名医师到民族乡开展实地培训和为鄂伦春族群众治疗疾病。卫生院可采取与较先进的大医院建立友好医院的方式,取得他们医疗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接受捐赠医疗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尽快提高乡卫生院的医疗水平。 4、鄂伦春族医药费拖欠问题 为了更好地为鄂伦春族患者服务,改善以往鄂伦春族药费管理混乱的状况,塔河县第二人
民医院(乡卫生院)制定了《塔河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鄂伦春族医药费计划使用的报告(试行草案)》,对鄂伦春族医药费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计划,并且成立了鄂伦春族医药费监管组织,该组织由县卫生局、乡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制定了每人每年核销医药费的额度,并设有大病医药费统筹管理方案,对转院、住院的鄂伦春族患者制定了核销细则,从而更合理有效地使用鄂伦春族医疗经费。呼玛县从1993年—XX年,实际发生药费105.6万元,拖欠鄂伦春族医疗费35.5万元;塔河县从1993年—XX年,实际发生医药费428万余元,仍拖欠鄂伦春族医疗费39.76万元。目前,我区共拖欠鄂伦春族医药费75.26万元。由于拖欠医药费数额较大,两县财力无力支付。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可否由省政府一次性解决拖欠医药费,或是由省、地、县三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销这部分拖欠医药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积极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规,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好务,在我们的努力工作下,鄂伦春族卫生事业一定能得到更快的发展。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族宗教局 郭红 二0 0四年十一月十日
篇18:积极探索 大胆实践 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_调研报告_网
宝塔桥街道位于南京城北,地处城郊结合部,面积7.2平方公里,辖区内有31家企事业单位、14个社区居委会,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这一地区的经济和城市发展相对滞后,多年来一直是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也随之急剧增加。目前辖区流动人口常年保持在7600人左右,占常住人口的14%。流动人口的大量流入,在给城市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促进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已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几年来,宝塔桥办事处始终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稳定大局、改善投资环境、加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坚持三个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实行“四个结合”,即: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与疏导相结合、管理与打击相结合;采取三种模式,即:“公寓式”、“旅馆式”、“联管式”,取得一定成效。去年,街道被南京市评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他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工作 几年的工作实践使街道党政领导体会到,要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坚持党(工)委领导下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管理机构、健全各级管理网络,既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为此他们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体系。首先,成立以街道工委书记为组长,公安派出所、街道综治办、工商、城管以及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位,齐抓共管;其次,驻区有关单位相继成立了由保卫、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外用工管理委员会,负责外用工的日常管理;第三,各社区成立了由管段民警、居委会分管主任和协管员组成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去年街道还成立了宝塔桥地区保洁大队和保洁大队党支部。到目前为止,全街道共建立了17个暂住人口管理站,5个外用工管委会,配备了12名专(兼)职协管员,基本上形成了在街道工委领导下的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以各级管理网络为依托、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 二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工作实践中,他们意识到,要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适应城市改革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几年来,他们一直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到各单位、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了重大责任问题追究制,制定了奖惩、考核方案,确保各单位、部门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工作措施才能落实到实处。 三是建章立制,促进流动人口管理规范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这样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任务。为此,他们立足本地区实际,先后制定了《宝塔桥地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宝塔桥地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任务》、以及《例会制度》、《培训制度》等,每年都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修订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用工单位、社区居委会均依据各自流动人口管理现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了既要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外用工,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快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四是健全基础台帐,保持信息畅通。流动人口量大,变化快,统计工作难度大。为了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动态,街道流动人口办公室每季度均要对驻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流动人口进行统计,参照公安、市场、计生、城管等部门的登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分析流动人口分布和就业状况,为上级部门和本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以“公寓式”管理为抓手,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路子 宝塔桥地区的企业主要是从事造船、装卸、农副产品粗加工和建筑施工等劳动条件相对艰苦的行业,脏、苦、累和危险的工种成为外来人口进城务工的主要求职行业。据统计,现在辖区企业外用工已占到全部流动人口的23%。用工量大,劳动条件艰苦,居住分散,外用工中打架斗殴,偷盗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也严重地影响到地区的安定。针对这种现状,从97年开始,宝塔桥街道便在企业中进行了以集中住宿、集中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寓式”管理的试点工作。他们首先选择了外用工最多的长航集团金陵船厂作为试点单位,取得了明显成效。 长航集团金陵船厂外用工有近千人,过去都是散住在厂区和居民区。98年该厂自筹资金460万元,建起了能容纳720人居住的外用工公寓,从根本上改善了外用工居住环境。与此同时,该厂还从政治上、生活上以及福利待遇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是政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现在外用工在入党、参与厂里的议事决策等民主权利方面与在职职工平等相待,已有两名外用工在厂期间入了党;二是生活上关心,积极为外用工排忧解难。厂里制定了外用工公伤互助金制度。在公寓楼和其它外用工住所配备了专职清洁工,设立了活动室、医务室、食堂、小卖部等生活娱乐设施。厂幼儿园、子弟学校先后接纳外用工子女入托、入学65人等;三是逐步实现了外用工自行管理,由以往的“以内管外”逐步过渡到“以外管外、内外结合”的管理机制,使外用工主人翁意识得到了加强;四是外用工法律和业务培训制度化。外用工从进厂开始到上岗作业以及工作之余都有一套完整的培训、教育计划和制度,努力把外用工管好、用好。现在,该厂外用工遵纪守法的人多了,违法犯罪率同比下降了20%,并涌现出了2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南京金帆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很抓外用工集中住宿、集中管理的同时,从切实维护外用工利
益出发,减少了外用工收入分配的中间环节,为外用工公寓配备了彩电、空调,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91年以来,该单位从未发生一起外用工违法犯罪案件。 南京肉联厂对外用工的管理除了实行集中住宿集中管理,还根据工种分工和倒班特点,合理安排宿舍,避免了相互干扰。该厂还在外用工中选拔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用工聘为本厂的合同制工人,极大地调动了外用工的积极性。 据统计,现在全街道外用工30人以上的企业80%实行了集中住宿、集中管理。为了将“公寓式”管理向企业外延伸,街道投资近百万元,利用金大公司一处生产厂地,建立了金陵村暂住人口公寓。目前该公寓占地4000平方米,房屋近百间,集中居住了流动人口480人。该公寓实行封闭管理,开设了办公窗口,配备了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橱等必要的办公用品,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规范的管理,严格的制度使外来人员居住开心,经营放心,他们在外打游击,既不稳定,也不安全,现在不仅外出工作无后顾之忧,而且还有了同城里人一样的感觉。 实践证明: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公寓式”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模式、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外来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促进了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提高了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目前宝塔桥街道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流动人口已占全部流动人口的20%,今年他们还将继续努力,力争达到25%。 三、以“旅馆式”管理为龙头,不断规范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集中住宿,集中管理带来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仍分散居住在各社区私房出租户中,这部分人由于居住分散,成分复杂,流动性和隐蔽性大,一直是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他们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采取了“以房管人”即“旅馆式”管理模式。一是加强了出租户户主的管理教育。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私房出租户进行全面清查,摸清了底数,同时召开私房出租户户主座谈会,宣传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出租户户主能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六个一”管理,即:一表(房屋出租户审核表)、一证(公安许可证)、一牌(房屋出租户标记牌)、一书(治安责任书)、一簿(暂住人口登记簿)、一知(房屋出租户和暂住人口须知)。做到外来人口凭身份证登记租房,人走退房及时向派出所申请注销。目前全街道纳入“六个一”管理的私房出租户已达90%以上,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郭家山、方家营、金陵村达到了100%,这样就能从源头上管住暂住人口。三是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目前,街道已配备了12名协管员和50名信息员,制定了定期培训计划,工作中注意发挥他们作用的同时,对他们协管、统计、信息、培训等工作经常组织交流,促进其工作的规范化。四是加强检查督促。街道流动人口办公室定期深入各个社区抽查房屋出租户执行“六个一”管理制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协调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开展工作。由于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检查及时、指导得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违法犯罪率明显下降,方家营社区XX年违法犯罪率同比下降了50%。 四、以“联管式”管理为基础,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整体效能 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由于缺乏应有的劳动技能和经营场地,不少人在马路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有的为了争夺地盘拉帮结派、聚众斗殴,给城市管理增加了压力。为了疏导这部分人,街道投资数十万元建起了一个有400余摊位的农贸市场,流动人口凭《暂住证》、《身份证》、《婚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就业证》进场经营。为了加强管理,他们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成立了市场暂住人口管理站,由公安、工商、税务、计生、市容、市场联手管理,他们称之为“联管式”管理模式。这一做法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市场治安和经营秩序有了根本好转,深受社区居民和经营者的好评。 五、抓好疏导和服务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 流动人口在为城市建设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城市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使他们能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近几年,宝塔桥街道在实践中总结摸索出“四个结合”的管理办法。 1、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外来人口大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因不懂法使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或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他们把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列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几年来,企业外用工接受法律教育率达100%,街道设立了法律咨询台,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制宣传资料近万份,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宣传和服务,增强了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同比下降了17.9%。 2、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首先主动帮助他们提供劳务和经营活动。几年来,辖区企业接纳安排外用工1769人,街道为外来人员提供保洁员岗位108个、农副产品经营摊位、摊点500多个、门面房200余间,使3500余人有了谋生的职业。第二,积极提供计生和健康服务。外来人口中计划生育管理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工作,为此,街道计生部门建立完善了经营户及进入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五个一”管理档案,即:一本花名册、一份计生合同、一张随访卡、一张孕检卡和一份审验证;建立了随访制度,主动与流入人员户籍地保持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妥善处理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街道先后投资5万元,购置了b超检查仪、乳房检查仪、血压仪等设备,方便快捷地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方面的服务。去年,对175名流动人口进行了妇科检查,通过检查,对63名有不同程度的患病者进行医疗指导。为了解决流动人口就医难的问题,一方面要求驻区企事业单位医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会同有关单位、部队医院,建立了12个社区医疗服务点,方便了流动人口求医买药的要求,深受流动人口的欢迎。第三,努力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外来人口由于其户口不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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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按照县委《关于认真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通知》所附的调研期间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采取个别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对象
本次重点走访调研了四类对象。一是种养殖大户(老代坝村的程安君、竹叶沟村的柯贤春等);二是收入中等户(左家湾村的陈艳芹、七里沟村的王华英等);三是贫困户(左家湾村的彭兆丽、胡家坝村的胡先明等);四是新老村组干部(七里沟村的赵仕松、老代坝村的吴星安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范文节选!
二、调研工作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一)镇村党员干部引导服务群众方面
通过调研,不少村民反映镇村党员干部联系群众需进一步提高。一是期望镇干部能更加务实为民。有个别镇干部下乡指导流于形式,以便应付上面的检查;而有个别村组村务工作不透明、不公开。二是期望镇村干部提升致富带富能力。打铁还需本身硬,只有自己具备致富的能力,才能带领当地一同致富。但镇村两级干部,在群众眼中存在:不少新招聘的镇干部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基层经验少、阅历浅,指导工作的实践经验不足;个别村干部只满足于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未把引导群众致富当作首要任务,带领当地群众致富的能力较弱,群众认可度较低。三是期望镇村干部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部分镇村干部存在当“太平官”、“做太平事”的思想,服务意识淡薄、不能俯下身子深入基层推行农业科技新政策、新技术、新产业,缺乏群众工作的责任心。
(二)农村经济发展较慢
一是交通不便。胡家坝镇山大沟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楼子沟、高家山村的通村水泥路工程至今未得以实施,镇、村没有经济能力进行修建,群众生产、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制约,群众的呼声较大。
二是农村群众综合素质较低。一直以来大多数群众受教育程度较低,观念陈旧,技术落后,缺乏创新意识,现在许多生产仍局限于传统的“刀耕火种”的老旧种植模式,大大影响群众的增收,大部分群众期盼政府能加强技术培训和新兴产业的推广。
三是农村养殖受到制约。养殖业成为当前增收致富的一条途径。但是很多村民无法负担起建设养殖基地的基础费用,而银行贷款难度也较大,导致前期资金困难。一些土地使用变更难度很大,没有土地用以养殖。加之,一些村民借钱发展养殖业,由于缺乏资金技术,一旦遇到疫情,投进去的钱也就打了水漂,再也不敢从事养殖业。
四是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退耕还林以来,我镇可种植土地较少,几乎都是到户分散经营,一些农民弄不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害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会失去了自己的承包地,即使外出务工闲置也不愿流转,因此出现想多种地却没地种的局面,期盼政府能出台可行性的刚性土地流转政策。
五是个别惠农项目很难落实。在调查中发现,七里沟村等几个村的卫生室已经建成很久,但村医却迟迟不能配齐,由于这些村地处偏僻,人口较少,靠上面发的那点补助,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养活不了自己,因此村上有从医经验的村民宁愿出门打工也不愿意留在村里。由于上述原因而外面的医生又不愿意到村里工作,导致当地群众有小病也要走一个小时左右的路程到镇中心卫生院看病,要是家里有老人还需租车,无形中增加了群众的负担。杨寺庙村一、二组的自来水管已经安装了两三年,因为水源的问题,只能在雨季两三个月时间有水,至今无法正常供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但是在实施当中却发现,许多祖祖辈辈住在山上的群众不愿意下山搬进新建的安置点,他们担心住进新房后,离自家的田地较远,平常又不好打理,以至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总之,当前具体实施这些惠农政策项目时面临的困难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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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入世周年投资环境变化调查_调研报告_网
对于一年来中国执行入世承诺的情况,世贸组织官员、各国政府、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有着各自不同的视角、观点和解释。然而,对这一年间中国投资环境的变化有着最直接体验和感受的,却是中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企业,因此,有关“如何全面、公正地评估中国在入世周年执行入世承诺”的命题,来自企业界的声音也许才是最直接的一种评价尺度。 为探知企业界对入世周年中国投资环境变化的感受,《财经》杂志进行了中国入世周年投资环境变化调查。 调查对象总体界定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XX年度“《财富》500强”公司和排名前500位的大型中资企业(选自XX年10月由国家统计局编撰、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XX年中国大企业集团》一书,所选范围为XX年度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1500家企业中的前500名)。 ------------------------------------------------------------------ 调查主要发现 一、多数企业对入世承诺的执行情况基本满意 二、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是履行入世承诺的最大阻力 三、企业认为中国政府在入世后最显著的改进是政策修订 四、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等是企业对政府的最大期待 五、XX年,在华业务实现快速增长的外资企业百分之百表示这一变化与中国入世有关 六、多数企业对未来两年履约持乐观态度 ------------------------------------------------------------------ 入世元年投资环境变化较预期温和 如果要在“入世一年间投资环境变化”这门“功课”上给中国打分的话,绝大多数企业给出了一个平庸的分数——入世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影响实在是要比媒体所描绘的那种“洪水猛兽”般的图景平淡了很多。 43%的受访者选择用“一般”这样的词来评价入世一年间中国在投资和商务环境上的变化,41%的受访者则表示中国表现出了“较大的变化”。选择“变化很大”和“基本上没有变化”的经理人加起来只占总样本的9.7%,选择“有较少变化”的人也只有5.4%。如果用5分制来解释上述选项的话,我们可以看到,高达84%的经理人只给了3分或4分。这说明,入世一年间,中国的投资和商务环境确实产生了变化,但变化的程度远不像人们预料的那样剧烈。 在对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交叉变量分析后,我们看到,对于上述问题的看法,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存在着些许不同。在中资企业中,中选率最高的一项评价是“变化比较大”,达49.2%,而选择这一评价的外资企业只有28.1%,两者比例相差21.1个百分点;反过来,在外资企业中,中选率最高的一项评价则是“一般”,比例高达56.3%,整整比中资企业的36.1%高出了20.2个百分点。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中资企业较外资企业更多地感受到了入世所带来的变化,这表明,从“应对入世”的角度上讲,中国企业的敏感程度要高于外资企业。 履行入世承诺:一个复杂的话题 对执行入世承诺的努力基本满意 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降低关税,逐步减少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废除或更改与世贸组织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实施统一、透明的经济政策等等,都是中国在入世前对世贸组织成员所作出的承诺。一年间,中国在执行入世承诺的问题上表现如何呢? 73.1%和4.3%的被访者表示,“基本满意”和“相当满意”中国在执行入世承诺上的努力,17.2%表示“不怎么满意”,约有5.4%的被访者没有对此发表意见,在103份有效问卷中,没有出现对中国执行入世承诺的努力表示“非常不满意”的情况。 大多数(65.6%)的被访者表示,中国在执行入世承诺上的表现与预期相差不大。有两成以上的被访者表示,执行入世承诺的力度比自己预期的要大,仅有11.8%的被访者表示,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做得“不如预期的好”。在这个问题上,中外企业的态度比较接近,大多数企业(70%的中资企业和61.3%的外资企业)均认为执行情况与预期相差不大,但认为现实好于预期的外资企业(25.8%)要多于中资企业(18.3%)。相比中资企业,一些外资公司在事前更倾向于低估中国在入世后的作为。 虽然在执行入世承诺的路途上坎坷居多,但各大中外企业还是充分肯定了中国所做的努力,执行力度也与企业的预期基本吻合。 立法走向透明,垄断依旧严重 有关执行入世承诺的具体方面,调查要求被访者就“执行得最好的前三项”和“执行得最不好的前三项”进行排序,通过对入选“最好”的前三项和“最差”的前三项分别进行赋值(执行得最好的前三项分别为3,2,1,最不好的前三项分别为-3,-2,-1),经过加权统计分析后得到最后的结果。 入选“最好三项”的是“加强立法透明度”、“开展入世教育,提供入世咨询服务”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中国政府曾在入世时郑重承诺:在官方刊物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法律不执行;政府在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之前提供草案,并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等等。在入世的头一年里,中国在这些方面有相当明显的改进,得到了中外企业的充分肯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为“加强立法透明度”这一选项打出了最高分。 入选“最差三项”的分别是“消除行业垄断,扩大直接投资权限”、“消除歧视政策,减少非关税壁垒”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看来,这些在入世前后被大家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在入世的第一年里依旧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有关行业垄断的问题,中外企业态度接近,在多数企业眼里
,能源、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的垄断格局仍在维持现状,外资企业想要在这些领域大所作为仍旧是一件遥远的事情。总而言之,变化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出现。 “提高政府效率”和“保护知识产权”:中外企业的分歧焦点 从中可以看到中外企业对“提高政府效率”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评价呈现出显著差异,中企与外企在这两项上的评分差额分别达到了17.5和14.5。 入世一年间,外资企业明显感受到了中国政府在工作效率上的变化,而在中资企业眼里,政府的工作效率一如既往,变化不大。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差异,主要原因恐怕是因为中国政府在工作效率上的改观更多地体现在那些与对外经贸合作相关的部门和领域,在针对国内企业进行管理时,政府的工作作风却并没有因为入世而产生太多的变化。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外资企业的评分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紧随“消除行业垄断,扩大直接投资权限”之后,入选“最差三项”之列,积-15分,而多数中资企业却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近乎中立的评价:-0.5分,中外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的明显差异反映出两者在商业利益和文化背景上的冲突和对立。可以预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未来的几年间仍将是中国和wto成员之间发生摩擦的一根“导火索”。 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是最大阻力 执行入世承诺的阻力来自何处?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通过对中外企业意愿的探查,本次调查发现,行业和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入世承诺的最大阻力。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对五种阻碍执行入世承诺的原因的评价,评价指数最高,也就是企业最赞同的一种说法是“行业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评价指数4.127),其次是“司法体系不健全、不稳定”(评价指数4.065)。 如果说中国在履行入世承诺时确有某种程度的执行不力的话,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具体执行的能力及人才有限”,而是确确实实受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观阻挠。当然,司法体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影响执行入世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执行入世承诺的过程中,既有司法体制已经显露出明显缺陷。 政府入世前路尚长 政府职能转变未达“基本满意” “中国入世实际上是政府入世”。入世一年间,中国政府在遵守世贸规则,转变工作职能上的变化也成为各方评价中国入世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一个原本生活在计划经济或不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政府是否开始了从“指令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进程中呢?企业们根据自己的亲身感受给出了评判。 从中可以看到,超过半数的企业“基本满意”中国政府在这一年里的表现。如果我们把“相当满意”、“基本满意”、“说不清”、“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这五个态度等级用5分制的方式逐一赋值:5、4、3、2、1,经过综合的加权分析,中国政府最终得到了3.3分的成绩。按照赋值标准来解释,中国政府在转变工作职能上还没能够让企业“基本满意”(4分)。 3.3算不上一个优秀的分数,这说明在转变工作职能的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努力并没有得到突出的成效。正如有的媒体所言,想要实现从指令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实现从长官意志向科学决策的转变,实现从政企不分向政企分开的转变,实现从地方特殊政策向全国统一政策的转变等等,不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想毕其功于一役不太现实。 政策修订效果显著具体执行未见起色 入世一年间,中国政府在诸多方面展开了应对入世的工作。据统计,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近30个部门共清理相关法律文件约2300件,其中废止了830件,重新修订了325件,以求适应于wto的规则。本次调查发现,企业对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给予了相当大的肯定,近一半企业认为中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文本方面做出了显著改进。对此,微软(中国)公司总裁唐峻感触颇深,他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落实正在逐步改善中国软件企业的艰难处境,也在国际范围内树立起了中国政府、企业和人民的诚信形象。” 调查发现,在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审查体制方面,政府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企业的意见表明,政府并未能在入世后革除司法体制的既有弊端,立法不明,执法不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日常的商务活动之中。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不明,同一种政策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不能得到统一执行的问题也没能在入世后得到比较大的改善。 看来,中国政府在执行入世承诺方面的努力多数还只是停留在政策面上,有关具体执行的司法和体制保障尚不健全。中国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上的决心和勇气有目共睹,但这种决心和勇气却受到了来自操作层面的掣肘。突破这一限制需要中国社会更深层次的变革,估计在几年后,入世才能对中国政府形成真正的压力和挑战。 提高行政效率是未来寄望重点 在未来两年内,企业迫切要求政府着重改进的,并不是涉及具体商务活动的领域,而是那些与制度环境紧密相关的问题,如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把“改善司法环境,提高立法、执法及监管的透明度”和“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两个选项放在了首位,其次才是涉及到进一步开放市场,扩大投资机会的选项。 虽然中国政府在入世后重新修订了上千条涉及若干部门的法律法规,并在相应的政府部门设立了与入世事务和外贸相关的专门机构,对实施入世规则的情况进行监控,但上述改革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司法体系和一个高效、公平、民主的政府,才是中国改善投资环境最核心的内容。 此外,中资企业还迫切希望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时能有发言的渠道,希望政府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够对决策产生影响,希望政府能够以一个服务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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