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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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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3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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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_____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_____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_____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_____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_____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_____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_____不服务或多_____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_____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元,由甲方负责在?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费用中支付;?④?.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第八条?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_____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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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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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 五十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 五十 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 二 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设备运行:保持良好。

(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 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五)环境卫生: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绿化养护: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七)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八)公共秩序管理及消防: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在每月 日前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三 交纳滞纳金。

(二)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投资方委托物业向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动车辆:

(1)

(2)

2、非机动车辆:

3、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三)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

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总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十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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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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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3)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内附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_________。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或由产权人按实分摊。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4.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5.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__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_____%。

第四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机动车:_________;

(2)非机动车:_________;

2.有线电视: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五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____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每____年____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____次财务报表,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____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八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标准。

2.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___元,合理支出_________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九条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奖罚措施

1.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_____%奖励乙方。

2.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国)、_________元(省)、_____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的____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____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留存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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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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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容 积 率:_________%

绿地占有率:_________%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_________

受益人口: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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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8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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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印制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示范文本于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_________”)。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5.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文本中的条款及专业词汇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项及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7.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号

四至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___。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三。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起至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提供一次性开办费_____万元,用于购买相关办公用品和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所有。所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的清单明细乙方在物业接交后2个月内交甲方备案。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___万元的前期物业管理接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派员进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二级清理、接管验收、交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接管有关事宜。

甲方(□需要,□不需要)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如需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另行签定。

第四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___月,监控智能化设备_________月,消控设备____月,电信设备____月,道路____月,绿化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甲方负责返修;

(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共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乙方组织养护和维修,依据养护及维修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费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在物业专有部分(包括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等)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甲方负责返修;

(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_____。

第六条?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二)□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六)□交通和_____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

(十一)□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见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八条?甲方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_平方米),其中由乙方无偿使用平方米,由乙方有偿使用平方米,有偿使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由乙方无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不需要缴交。由乙方有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提供的管理用房需达到简装修标准。

第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停车库的停车位使用费归停车位的权利人所有。甲方未出售的停车库(□委托,□不委托)乙方出租。停车位的权利人应按_______元/月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甲方未出售的且未出租的按_______元/月缴交。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在销售车位过程中与购买车位者书面约定,由乙方向停车位的权利人收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车位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由乙方收取,_____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未作决定的,按不高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本条第一款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费和第二款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下列配套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_____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棋牌室: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乒乓球: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网球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篮球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游泳池: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__________

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物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元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经营,其收入(□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____)。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依照下述约定,在委托其物业经营的收入中提取费用,并专项用于管理该项物业的成本支出:

(一)乙方受托经营停车场(库)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经营相关配套设施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受托经营商业用房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分共用照明、水电、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全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平均分摊。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双方约定审计的,进行年度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立项开支。应甲方要求进行的非年度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行开支。

专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甲方选定,□乙方选定)。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

(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要求购房者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在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时,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及时缴纳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业务;

(十一)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本物业项目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负责监督;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六)建立、保存物业管理帐目,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_____?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七)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八)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十)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每____月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与甲方一起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星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_____、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_____等所致的损害;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_____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购房者购房时明确购房者除前期物业管理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外应缴纳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如下:

项目名称_____标准_____总额_____单位

1.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保证金

3.汽车车库物业管理费

4.汽车车位物业管理费

如乙方违反甲方与购房者的约定,擅自_____或擅自提高_____标准,甲方承诺双倍返还购房者擅自_____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的款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包括但不限于3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管理目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甲方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本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本合同的期限。合同自动延续期间,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项下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除甲方或业主委员会要求乙方提前撤离外,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3个月的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变,由乙方收取;3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帐目等。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或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二十九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_________》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页,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方式解决。

(一)提交(□苏州,□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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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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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巴什库勒克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伊犁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巴什库勒克小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形:居民住宅。坐落位置:伊宁市解放西路。占地面积:17940平方米,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

二、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3、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地。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漕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9、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三、负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代收电费、车辆、澡堂的承包租金。

3、装修垃圾清运费。

4、其它有偿服务的费用。

四、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为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和报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等措施。

五、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业主公约,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查监督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预算及决算;

5、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车场2个,澡堂1个,其租金收入归于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审议后再确定使用方向。

6、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办公室1间,清洁工更衣室1间,放工具杂物1间,无偿使用但产权属甲方。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起,向乙方移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的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月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合同期内惭方为改善服务条件进行的投入施设、设备,如合同期满后,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甲方应予以行当作价给予补偿。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场所,管理用房及全部档案资料。

七、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1、乙方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活宝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三档服务内容及标准》实施服务项目。

2、物业综合服务费和电费每两个月收取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本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3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综合管理费,视情节轻重,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情诉讼,并追缴每日5‰的滞纳金。

3)车位使用费,由业委会按照州发改委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承租人执行。

4)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支付其费用。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制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万元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2、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均为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5、本合同期满,合同延期终止与否或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本合同自行延续有效。

6、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经业主代表大会视物业服务情况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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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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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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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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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____号

四至: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_________________

1.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___

2.保洁费:_____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_____________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___________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_______________%。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或按套每户_______________元向业主收取;

2.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或按套每户_______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或按套每户_______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_______________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______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_______________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_________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___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满____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直辖市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来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处理。

八、业主发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佥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__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光焕发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从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共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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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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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使?用?说?明

1、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印制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示范文本于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_________”)。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5、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文本中的条款及专业词汇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项及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7、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号

四至范围:

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___。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三。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起至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提供一次性开办费_____万元,用于购买相关办公用品和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所有。所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的清单明细乙方在物业接交后2个月内交甲方备案。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___万元的前期物业管理接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派员进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二级清理、接管验收、交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接管有关事宜。

甲方(需要,不需要)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如需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另行签定。

第四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___月,监控智能化设备____月,消控设备____月,电信设备____月,道路____月,绿化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一)甲方负责返修;(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共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乙方组织养护和维修,依据养护及维修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费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在物业专有部分(包括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等)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一)甲方负责返修;(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_____。

第六条?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二)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六)交通和_____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

(十一)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见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八条?甲方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_平方米),其中由乙方无偿使用平方米,由乙方有偿使用平方米,有偿使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元的标准租用。

由乙方无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不需要缴交。由乙方有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提供的管理用房需达到简装修标准。

第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停车库的停车位使用费归停车位的权利人所有。甲方未出售的停车库(委托,不委托)乙方出租。停车位的权利人应按_______元/月个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甲方未出售的且未出租的按_______元/月个缴交。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在销售车位过程中与购买车位者书面约定,由乙方向停车位的权利人收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车位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由乙方收取,_____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未作决定的,按不高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本条第一款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费和第二款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下列配套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_____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乒乓球:

?(四)网球场:

?(五)篮球场:

?(六)游泳池:

?(七)其他:

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物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经营,其收入(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__________________)。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依照下述约定,在委托其物业经营的收入中提取费用,并专项用于管理该项物业的成本支出:

(一)乙方受托经营停车场(库)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

(二)乙方受托经营相关配套设施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

(三)乙方受托经营商业用房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分共用照明、水电、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全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平均分摊。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双方约定审计的,进行年度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立项开支。应甲方要求进行的非年度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行开支。

专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甲方选定,乙方选定)。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

(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要求购房者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在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时,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及时缴纳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业务;

(十一)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本物业项目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负责监督;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六)建立、保存物业管理帐目,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七)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八)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十)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每____月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与甲方一起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星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_____、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_____等所致的损害;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_____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购房者购房时明确购房者除前期物业管理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外应缴纳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如下:

项目名称_____标准?_____总额?_____单位

1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保证金

3汽车车库物业管理费

4汽车车位物业管理费?如乙方违反甲方与购房者的约定,擅自_____或擅自提高_____标准,甲方承诺双倍返还购房者擅自_____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的款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包括但不限于3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管理目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甲方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本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本合同的期限。合同自动延续期间,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项下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除甲方或业主委员会要求乙方提前撤离外,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3个月的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变,由乙方收取;3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帐目等。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或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二十九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_________》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页,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方式解决。

(一)提交(苏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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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3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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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

欢迎来到 人才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15位听证陈述人在发表意见时,也指出了湖北省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些许乱象。

收费标准随意确定

“多数小区物业公司不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而是开发商前期私相授受,大多数追求利益最大化。”武汉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江宗泉说,这也导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随意确定。

江宗泉认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该是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运营成本、收支情况加上税收和合理利润,收支报表应该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经过公开审计公示后确定。而现在是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在售房中普遍确定物业管理费后期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支撑。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湖北省公安厅内保总队副总队长程西江介绍,当前的现状是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整体素质不高,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追求利益,对从业人员不进行培训,发一件制服就上岗的行为普遍存在,只要身体好、有身份证就可以有机会成为保安,“有个别小区存在保安监守自盗的问题,甚至有些保安不知道灭火器放在什么地方”。

“聘用的从业人员年龄偏大,既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从业资格证,不具备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导致很多小区乱象丛生。”武汉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江宗泉说。

物业费难以收取

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随意定相对应,物业管理费难以收取也存在于很多居民小区。“在整个物业管理中最大的矛盾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业管理费。”江汉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徐燕雯说。

徐燕雯建议,可以建立一个第三方信用平台来管理,独立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起到协调作用。业主们把物业管理费交给第三方信用平台管理,第三方信用平台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经业主认可后再把费用交给物业公司。

业委会财务不透明

“业主委员会的支出谁去管理?谁去监督?谁去审计?”江汉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徐燕雯说,每个小区到要换届时或年底,业主委员会会出一个财务报表的公示给业主审计,而在公示栏中却没有审计部门的审计认可,往往是一条签字就可以作为业委会的支出,“很难去监督它,也很难去规避贪污现象的产生”。

徐燕雯认为,应该从法律和条例上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支出,每一张指出票据上,除了公章以外,还应有相应负责人的签字,这样在审计中查账就很容易追溯到具体的某些人,从一方面可以杜绝腐败现象。

据了解,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将慎重研究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湖北省物业管理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另据楚天金报

四大焦点引50余人激烈讨论 开发商私卖停车位最高可罚10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物业费如何收取?维修资金怎么使用?停车位权属如何?小区保安服务如何提高质量……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律师、教授等50余名代表参会,对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听证会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作为修改完善该条例的依据之一,然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突出问题

全省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足30%

物业服务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位老百姓,因此备受关注。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20xx年底,我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建筑面积5.1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建筑面积4.16亿平方米;非住宅小区项目1947个、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50.49%。

全省物业服务企业4142家,其中一级资质57家、二级资质216家、三级资质2531家、暂定级别1338家,从业人员总数18.21万人。已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76.88亿,已使用维修资金9.63亿元。

王同初表示,中央已出台的《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缺失,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到我省,主要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问题。

还有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服务留下隐患,比如房屋建筑装修质量纠纷、随意变更室内布局和小区环境、规划与建设不符、拒绝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用房等问题,造成物业权属不清,服务管理范围不明。

相关处罚

“私卖车位罚10万”获点赞

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是开发商的。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四大焦点

停车位如何合理使用

昨日的听证会主要围绕5个方面展开,包括如何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中的现实问题;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如何解决业主逾期不缴费的救济问题;还有如何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的启动、管理、使用难等问题;如何解决停车位、车库的权属和使用中的问题。

对于停车位问题,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推行小区停车费半个小时免费。

在所有问题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履职,最受关注。

物业费收费标准如何界定

该条例草案规定,小区业主超过300户的,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主要讨论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分配使用等问题。

律师代表殷滤对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将业主大会作为社团进行登记,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这有利于强化业主大会的业主资质和业委会委员的公心。

对于条例草案规定的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天要公示的问题,殷滤表示每次大会召开都要公示,否则擅调物业费的情况就不会得到有效监督。

对于空置房屋物业费,殷滤建议用打折的方式收取,现场多名代表都赞成这种办法,但有物业公司代表表示要全额收取。对于欠缴物业费的情况,除条例规定催缴外,有代表提出将物业费缴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还有代表提出,物业费缴纳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即业主把物业费交给第三方,物业公司服务得到“好评”,再将钱交给物业公司。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现场透露,目前我省已准备放开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但新建小区前期物业费执行政府定价。

小区公共设施经营权归谁

该条例规定,业委会人数为5至11人,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通过调查发现,现在很多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很大,关键是业主委员会任期很长,并且是连任,有的可以连任几届,达到十年以上的时间,这样就很容易形成垄断,这样业主委员会就根本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徐燕雯建议,一届5年时间太长,且最多只能连任一次。他说,可以借鉴香港等地,业委会委员只能当一届,届满全部辞职。

徐燕雯还指出,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比如道路、地面停车位、游泳池、网球场,经营权归谁?该条例明确规定归全体业主,就连建设单位都不能做停车位销售。但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总觉得自己就像一个法人一样,经营获益,这可以补充物业管理、维护的费用支出,如果不是公用呢?

听证会现场,许多代表都建议业委会财务要公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晓星建议,业委会设立一两个专职委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其他委员给予一定的通信、午餐等补贴,同时也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小区招保安是否应设门槛

该条例草案规定,物业公司应向小区提供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公安机关代表程西江对物业服务的保安提出专门意见,他表示,现在物业公司可以自行招聘安保人员,有的为了追求利益,发一件制服就变成保安、立即上岗的行为普遍存在,只要“身体好有身份证”就可以当保安,有的保安员甚至不会讲普通话,还有些保安不知道灭火器放在什么地方等。

程西江说,目前广东已经走上保安职业化、社会化的进程。他建议,该条例有关保安的规定太粗,应该细化,业主大会可选聘保安,物业公司也可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负责。

除此之外,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时,还可以把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分开招标,保安的服务也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中。

条例中的相关处罚规定

可停车的共有区域不得作停车位出售,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否则罚建筑单位5万到10万元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维修受损设施,可罚款5万到10万元

水电气等不维修、更新,可罚10万到20万元

物业公司泄露业主信息、私设营业摊点,可罚1万元到3万元

被解聘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或不办理交接手续,可罚1万元到3万元

相关行政部门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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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5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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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10月17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0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三)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承担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实际需要提供。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提供: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提供,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提供;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五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殊要求的,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关于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计费方式。

第六十八条 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与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 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第七十二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

(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二条 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者改造。

对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未及时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限期修缮;逾期不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承担。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四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 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第八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市主管部门可以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支付相关单位的代收、代管等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九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全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九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有关分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

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支付和交纳情况。

第九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审计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九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支付专款,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粉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收;非业主原因而拒不执行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直接责任人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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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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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XX年第次和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小区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对我市小区物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为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路××街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正式将建设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年××月×日起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甲方在市物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使物业工作依法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将××年××月××日以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雇用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结清,没有结清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七、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用户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应由市物业办公室收取,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九、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十、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十一、在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之前,甲方应向业主通知乙方进入管理及服务情况,经得业主的同意。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见附页2)

十三、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

十四、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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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6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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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印制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示范文本于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_________”)。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5、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文本中的条款及专业词汇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项及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7、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号

四至范围:

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___。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三。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起至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提供一次性开办费_____万元,用于购买相关办公用品和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所有。所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的清单明细乙方在物业接交后2个月内交甲方备案。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___万元的前期物业管理接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派员进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二级清理、接管验收、交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接管有关事宜。

甲方(需要,不需要)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如需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另行签定。

第四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___月,监控智能化设备____月,消控设备____月,电信设备____月,道路____月,绿化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一)甲方负责返修;(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共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乙方组织养护和维修,依据养护及维修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费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在物业专有部分(包括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等)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种方式处理:(一)甲方负责返修;(二)甲方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_____。

第六条?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二)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六)交通和_____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

(十一)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采取招投标的以中标文件为准)见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八条?甲方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_平方米),其中由乙方无偿使用平方米,由乙方有偿使用平方米,有偿使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元的标准租用。

由乙方无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不需要缴交。由乙方有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提供的管理用房需达到简装修标准。

第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停车库的停车位使用费归停车位的权利人所有。甲方未出售的停车库(委托,不委托)乙方出租。停车位的权利人应按_______元/月个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甲方未出售的且未出租的按_______元/月个缴交。停车位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在销售车位过程中与购买车位者书面约定,由乙方向停车位的权利人收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车位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由乙方收取,_____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未作决定的,按不高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本条第一款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费和第二款的停车位使用服务费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下列配套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_____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乒乓球:

(四)网球场:

(五)篮球场:

(六)游泳池:

(七)其他:

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物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经营,其收入(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__________________)。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用(需要,不需要)缴交。如需缴交,其_____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依照下述约定,在委托其物业经营的收入中提取费用,并专项用于管理该项物业的成本支出:

(一)乙方受托经营停车场(库)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

(二)乙方受托经营相关配套设施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

(三)乙方受托经营商业用房的,按下列标准提取管理成本: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分共用照明、水电、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全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平均分摊。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双方约定审计的,进行年度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立项开支。应甲方要求进行的非年度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行开支。

专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甲方选定,乙方选定)。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

(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要求购房者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在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时,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及时缴纳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业务;

(十一)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本物业项目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负责监督;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六)建立、保存物业管理帐目,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七)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八)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十)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每____月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与甲方一起在整个物业区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内,配合星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_____、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_____等所致的损害;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_____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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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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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约书人: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任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兴建 大厦发展商,据大厦公共契约规定为大厦管理经营者,有权处理大厦之管理事务。现协议委任乙方为甲方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在大厦落成前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并于大厦落成后赋予管理该大厦之权利、职务及义务,双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物业名称。

现名 大厦,或日后该物业名称获准变更时的新名称。

第二条 物业地址。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如附件内容(略)所载。

第四条 聘约期限。

1.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由签约日开始生效,至大厦落成并交付使用日止。

2.物业管理服务由交付使用日开始,为期 年;届时如双方同意,本契约可以续约,但应当提前3个月由甲、乙双方重新签署新契约规定之。

第五条 物业管理收费及物业设备的维护、管理、维修、更换等。

1.乙方管理大厦收取之管理费用由乙方运作,其盈余部分为乙方应得之合理利润,甲方不参与分成。

2.甲、乙双方在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完成时,就乙方接管的物业及设备、设施的状况,根据北京市各单项设备维护、维修收费标准,结合乙方管理水平、制定收费标准,并确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

3.为保证大型设施、设备如电梯、保安警视系统,电讯系统,消防系统、污水管网、自来水热水管网等的设备使用或更新,乙方应设立大、中修理及更新基金,基金标准及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测算,提出报告,经甲方核准后,由乙方执行。

第六条 设施、设备、图纸的移交。

1.甲方应将该物业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图纸完整地移交给乙方,甲、乙双方的图纸移交应由双方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移交图纸逐项验收,验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乙方管理范围。未经移交或移交不清、解释划定不明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管理失当或造成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2.图纸移交或验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技术人员逐项记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移交项目的文件记录应由双方分别归档保存以备查核。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约。

1.甲方授权乙方制定物业管理公约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一切规章制度,并由乙方具体执行。甲方及大厦的租户或有独立完整产权的业主应严格遵守该等公约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甲方、租户、业主遵守该等文件的情况,出现的管理失当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租户、业主违反该等文件规定而造成的物业管理失当或造成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人负责。

2.甲方授权乙方有足够的权力制定应急措施或临时规定,为有效管理该物业而制定的该等规定,甲方或甲方协助租户、业主要严格遵守之。

第八条 协商及举报投诉。

1.为管理该物业而发生的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2.乙方自愿接收甲方监督,因乙方管理不当,租户、业主及甲方有权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条 管理机构。

1.乙方在接管该物业后,于 天内完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负责制度,乙方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岗位负责制度及相应联络方式应报告甲方,以便甲方使用、监督。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 。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乙方根据前述规定和《管理维修公约》而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使用各项费用。

2.乙方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应报甲方备案,乙方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及管理标准和各项调价因素而需调整管理费收费标准时,应与甲方协商核准后实施。

3.所有原始单据、凭证、帐本、报表记录由乙方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年终奖励金。

因乙方的有效管理,甲方在每年年终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税费。

政府对该物业征收各项税费为甲方应纳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作为正常营业企业的应纳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违约。

1.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反本协议及该物业管理文件的规定属违约,若因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约而造成该物业管理失当或乙方的损失,甲方或相应责任人应予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额为限。甲方或甲方承租人因违反管理公约等文件,构成的违约行为,责任方还应按该等文件规定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当、疏于管理而造成甲方的物业的损失,乙方应负责修复。

若因代表 分之 以上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联名投诉或联名提议要求撤换乙方,乙方自愿终止本合同,将物业完整地移交甲方。

第十四条 所有权转移。

甲方所有权转让不影响本合同执行,甲方的受让方应无条件继续执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终止。

1.甲、乙双方认为终止本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可以终止本合同。

2.因代表 分之 以上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联名提议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本合同终止。

3.甲、乙双方因其中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本合同终止。或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管理,甲方应同意与乙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

因本合同而引致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保险。

关于物业的各项保险由甲方自行投保。

第十八条 其他。

1.一切本协议、本协议所列附件及正式合同的补充、修改,均以书面方式进行,该附件、补充、修改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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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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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甲方需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物业管理进行转让;乙方拥有合法从事物业管理资质条件。对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转让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转让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转让,对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进行物业管理。

三、 转让物业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委员会终止乙方对该项目物业管理之日止。

四、 本合同书的生效应征得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同意,对此乙方承诺已征询业主(或房屋租赁户)同意。

五、 从本合同书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六、 本合同书签订生效之日前,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所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对原与甲方已签订物管合同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乙方同意先按50%自行垫付甲方(附清单),然后乙方向欠款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收取物管、水、电欠费和滞纳金、违约金。对原与甲方未签订物管合同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鉴于已实际享受物管服务的事实,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业主(或房屋租赁户)应予缴纳物管费,该费用由乙方依据合法程序负责追收缴纳。

七、 乙方承诺接受原甲方在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工作的物管人员(包括保安、清洁工),保证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国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在物管人员(包括保安、清洁工)交接过程中若产生矛盾纠纷或经济补偿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解决。

八、 甲方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A2区4楼建筑面积 作为物管用房(含室内部分办公用品)及该商业广场的水电设施、公共区域设施(电梯、照明、绿化、道路等)一并交给乙方(附清单),有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维护。且A2区4楼只能用作物管办公不得将此房变卖、出租或抵押。

九、 乙方经营期间有权对该区道路、空间等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

十、 对连接原广播局通道处、桥面及临河道下面的防洪层空间,在不影响房屋主体质量、安全并通过城建规划等前提下,可以进行合理利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产生的收益概由乙方享有。

十一、 甲方原商业广场售房部(化风山公园入口旁)无偿交付乙方(从签订合同即日起),如遇政府部门要求拆迁,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服从,拆迁事宜概由乙方与政府接洽。

十二、 乙方管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物业期间,应依法经营。其收益归乙方所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因物业管理向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甲方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非经合法程序,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十四、 本合同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十五、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竞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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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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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

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适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建筑面积等。

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使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使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改变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使用功能及性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连通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新建项目的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依法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六条【连通管理】 地下空间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等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施工安全控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优先开发】 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予另行安排地下管线路由。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隧道、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建人民防空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人民防空结建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七条【平战结合要求】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小区业主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除外。

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权属登记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经依法批准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管理】 单建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市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预售许可 】 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和无固定实体界址的商业铺位、为非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预)售。

第四十四条【征用要求】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安全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公用、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罚则一】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罚则二】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三】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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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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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 至:_________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_________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不超过3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让购房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或负责让购房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物业使用守则》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用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_________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_________

(1)_________;

(2)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养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月以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1、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_________。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_________。

4、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_________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_________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2、车 库: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3、摩托车: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4、自行车: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_________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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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5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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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 至:_________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___。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___。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_________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不超过3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让购房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或负责让购房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物业使用守则》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用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_________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_________

(1)_________;

(2)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养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月以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1、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_________。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_________。

4、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_________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______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2、车 库: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3、摩托车: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4、自行车: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每年:_________元;

5、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_________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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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收银,全文共 1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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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六)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

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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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标准物业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4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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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物业: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3、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

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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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5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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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前,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代行职责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继续代行职责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

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交付前,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当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负责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专业单位接管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相关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其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声明;

(二)制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

(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

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继续由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转移给他人。因全部委托或者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倡采用公开招投标。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根据物业建设条件、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可以另行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后,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债权债务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接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在接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

(十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对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停车费、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条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维修、改造。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十三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应当按照小区总体规划面积,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额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随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六十四条 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业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应当由业主续筹。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处置后,应当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的,给予警告;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七十七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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