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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实验室工程招标书精选3篇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20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24--0204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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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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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

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

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_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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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扬州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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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和背景条款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_________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_________

2.2 交货地址:_________

2.3 供货起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浇筑主要部位

混凝土标号

坍落度(mm)

数量(m3)

单价(元/m3)

货款金额(万元)

非泵送价

泵送价

合计方量: m3

合计货款金额(暂定): 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1)上述价格均含运费。

(2)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及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_________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方量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4.1 预拌混凝土的方量结算方式: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按gb1490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体积)计算。

(1)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并按抽检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方量。

(2)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甲方应在浇筑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及相应工程修改方案,按现行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核算混凝土方量。复核中不扣除构件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件及墙、板中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甲方还必须承担2%的综合损耗。

(3)因涨模、跑料、多要等施工原因损失的混凝土应按实计算;

(4)无法按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的(如混凝土砂浆、垫层、基础桩、

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等)混凝土应直接以运输车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

4.2 约定的结算期限:

预拌混凝土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

每次浇筑结束,如无异议,双方应及时对所供预拌混凝土方量进行确认签字;如有异议,双方应在下一次浇筑前协商解决。

每月_________日前,供需双方对当月混凝土供应量进行核对,并办理月方量和货款的有效签字手续。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4日内核实完乙方上月完成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及相应工程修改方案的,该批次混凝土供货量应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

甲方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内未进行结算,自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结束之日起,乙方结算资料中开列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的依据。

4.3 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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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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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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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1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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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二、工程名称及内容:

三、工程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其中: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0 (¥ 0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0 (¥ 0 )。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包括了建安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设备费等合同总金额。暂列金额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暂列金额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四、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五、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70 日历天。

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九、合同文件

(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设计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7、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施工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一式拾壹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壹份备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开户名: 开户名: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本工程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 2年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工程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建安劳保费的合同总金额。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1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签证、施工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4.2

在上述专用条款1.4.1后,增加以下条款: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根据承包人的进度要求提供一式叁套。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贰日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完成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价格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5)、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3. 监理人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3 分包

在通用条款4.3.2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丁春林 注册证号: 桂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为 开工前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叁日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形象进度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每一个月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的额度为: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删去通用条款原13.1.1原文,以下文取代: 13.1.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 开工前七日 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5.4.1、15.4.2、15.4.3款内容。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6.2款约定处理。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不 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5.8 暂估价

15.8.4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15.8.5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16 工程结算价款及调整方法。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设计变更、招标人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不可抗力除外)。

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基础价款.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6.1.1和16.1.2项内容,以下文代替: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

16.1.1.1合同中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价格与施工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6.1.1.1.1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

16.1.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价格:招标期价格按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

16.1.1.1.3材料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

(1)施工期价格上涨,当涨幅>5%时, P=C×(A/B-1.05)

(2)施工期价格下降,当跌幅>5%时, P=C×(0.95-A/B)

式中P-可调整的材料差额;

C-预算控制价中的本细目材料价;

A-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B-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16.1.1.1.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利润、规费)。材料价格调整后均要求乘以中标让利系数。

16.1.2合同中的人工单价按省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不得调整。

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和本专用条款第16.2.3款原则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16.2.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遇物价波动引起《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用量发生变化及国家政策性调整时仍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原则调整暂列金额差额。

16.2.3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也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参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的特殊材料、设备材料,其价格按市场调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计),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预算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险费不计,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

M1=M0×(S1/S0+0.1)

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16.2.5 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暂估价、暂列金额、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以及造价变更的确认按相关程序办理。

16.3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6.4由于上述16.1、16.2、16.3款调整引起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变化的,按规定的计算基础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

16.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合同价款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进行调整时,其施工期价格平均价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平均价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施工期市场价格平均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合同价款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进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7.2.1.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发包人按合同金额(扣除建安劳保费及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30 %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1.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17.2.1.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7.2.1.4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当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 30% 时,开始从月进度支付中逐月扣还,按月等值扣至竣工前三个月全部扣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进度款拨付的额度为当期完成工程价款的 8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 95% ,保留工程价款的 5% 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进度款的 5 %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 竣工结算

17.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工作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若承包人拖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将按每拖延一天扣罚承包人壹仟元人民币。

17.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尽快进行审核,给予确认,并按《关于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财政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柳财审[20__]10号)文要求,报送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17.5.3为规范施工单位结算送审行为,减少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时虚报送结算价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17.5.3.1 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比,误差在+15%及以上部分核减金额的费用(含发包人额外增加的管理、审核等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相应扣除,扣款额度=(送审金额×0.85-审定金额)×5%;

17.5.3.2 建设工程造价员负责编制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造价师有以上行为的,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将其纳入不良记录。

17.5.4 如该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结算。

18 竣工验收

18.9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含现场照片、录像)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及竣工验收报告。

18.10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8.1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8.1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至组织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5 其他保险

21 不可抗力

2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a. 风力大于八级;

b. 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75mm;

c. 空中飞行物坠落;

d. 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 (1) 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柳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同意仲裁为最终裁决)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引起延期开工或工期顺延,承包人可提出顺延工期索赔,但发包人不补偿相关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柳州市技工学校

承包人(全称): 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柳州市技工学校东、西校区大门及门卫室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工程;

3、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4、给排水管道工程;

5、电气管线工程;

6、空调通风系统;

7、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8、弱电工程;

9、消防系统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它土建工程2年;

2、屋面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工程 保修期为5年

3、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保修期为5年

4、给排水管道工程 保修期为2年

5、电气管线工程 保修期为2年

6、空调通风系统 保修期为2年

7、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保修期为2年

8、弱电工程 保修期为2年

9、消防系统工程 保修期为2年

10、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证金的留置应符合建质[20__]7号《关于印发的规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无息)。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人民币 肆仟玖佰伍拾 元(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保修责任不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柳州市技工学校东、西校区大门及门卫室工程

工程建设地址: 柳州市技工学校

发包人: 柳州市技工学校

承包人: 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送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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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页2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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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57.1 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标书中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58.1“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人59.1“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挥和其他开支。及(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就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挥费和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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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区建设工程包工不包料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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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厂房

二、工程地点:大东工业园内

三、工程内容:厂房、道路、管网、井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五、工程泥工包价: 厂房每平方米22元;道路每平方米11元;管网每米40元;圆井每座350元;方井每座280元 .

六、工程材料:甲方采用的材料道路为商混,厂房地坪材料为商混,磨砂地坪由甲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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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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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结束工作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_______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_______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_____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_____套。

8.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__________________ ;

(5)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

(6)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_______%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____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_______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______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8.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_______份,工程承包人执_______份,劳务分包人执_______份。

3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后生效。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工程承包人:(公章) 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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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钢结构厂房工程建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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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建设工程事项协商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工地代表的监督。

3、乙方提供全套工程验收资料。

五、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的支付结算

1、(水电、消防暂定元)

2、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3、2#库房基础、圈梁、预埋和钢柱、钢梁应在甲方要求的20xx年的元月二十八日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

4、2#库房主体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伍万元。

5、1#库房主体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的5%一年后一次付清。

7、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六、施工与变更

1、本工程的施工及设计应按照甲方招标提供的图纸及文件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作出修改。

2、工程如需变更,甲方需书面向乙方提出说明。

3、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遗漏及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建议,并经甲方同意才能变更。

七、安全施工

1、甲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设备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不遵守此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文明施工。

4、在安装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中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违约金。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九、其他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立即生效。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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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邀请函,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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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了保证________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____________

三、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

四、工期:

1、开工:____年__月__日;

2、竣工:____年__月__日;

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____天。

五、承包形式:________

六、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

七、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款项的__%,计____元;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__%,计____元;质保金___元,质保期满后支付。

九、质保期:____年。

十、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②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③给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标高点;④按时给承包方拨付款项和进行验收、结算;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按发包方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③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④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⑤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⑥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提交山东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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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4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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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方将 电力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有关工程承包安全管理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1 电力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项目计划期限:

3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方是设备主人(业主)方,或者是受设备主人(业主)委托代理发包的单位(由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设备主人(业主)负全部责任)。发包方须认真贯彻国家、上级电力公司和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法令、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2 发包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3 发包方应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施工检查指导。

3.4 发包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承包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进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3.5 电力生产区域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发包方应向承包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由承包方实施,发包方有权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运行变电所,发包方应规定好工作区域,并有明显的隔离围栏,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在现场安全交底,工作时发包方应在现场指派专人进行电气监护。发包方对运行变电所底下管线和障碍物应当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

3.6 施工期间,发包方指派 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方应经常联系承包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7 当承包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决定。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8 发包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意见。当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检查是否合格,并签字后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停工整顿:

3.8.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8.2 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8.3 发生厂区建筑火灾事故;

3.8.4 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3.8.5 多次不听从劝告的。施工现场脏、乱、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混乱,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3.9 发电厂、变电站(所)的检修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应与发、变电站(所)在开工前另签施工安全措施协议书,需由发包方办理停役手续的,发包方在取得开工单(或工作票),并到现场检查确认隔绝无误后,才可通知承包方开工。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必须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如涉及到运行接口事项必须有发包方派人参加方可工作。承包方工作结束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办理试转手续(或复役)。

3.10 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承包方须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法令、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机械部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层层转包,如有分包项目,应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前书面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4.2 承包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承包方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考核,有相应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

4.3 承包方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等。

4.4 承包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

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承包方应事先向发包方详细了解情况,并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批准后实施。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

4.5 承包方必须认真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6 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承包方施工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承包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承包方若在施工中要新进、增添施工人员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申报,经考试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承包方应对新进、增添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4.7 施工期间,承包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承包方应经常联系发包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8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方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发包方查出的隐患,承包方必须限期整改。

对发包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承包方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发包方改进。

4.9 当发包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的书面意见后,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在发包方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承包方重新施工。

4.10 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验收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4.11 承包方应配备足够的机械、安全工器具,并应向发包方资质审查部门提供有关的安全试验报告。如承包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借用或租赁发包方的机械、安全工器具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当面检查和清点机械、安全式器具和安全试验报告。承包方不得将未作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机械、安全工器具带到施工现场使用。

4.12 承包方对施工现场设施(如脚手架等)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承包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变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4.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4.14 发电厂、变电站的检修外包工程,承包方应与发、变电站事先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协议书,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开工单(或工作票样本),并得到发包方工作许可才可通知后开工。

4.15 甲 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4.16 承包方在架空线工作时,施工人员只有看到线路已接地、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后,在监护下,可登杆工作。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看不到接地线的施工地点工作,应验电、放电、加挂接地线。在复杂地段施工,应增设足够的专职监护人。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规》、《建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章作业引起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自负。

5 承包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按发包方指定堆栈堆放并及时清理。承包方不定期清理,发包方组织清理,费用在承包方工程款中 倍扣除。

6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承包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承包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行人等)人员伤亡),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区(县)等有关部门、发包方单位。承包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认处。

7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额度)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应予制止。在发生承包方责任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违章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

8 其他未尽事宜:

10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随工程合同发送有关单位。

1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方:单位名称 (盖章) 承包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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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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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们女士们:

1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2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3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_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4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5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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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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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市水电站

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级水电站技改工程

工程地点:市镇村

工程内容:水电站厂房技术改造土建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厂房钢筋混凝土屋面拆除,水轮发电机组拆除,厂房下部混凝土局部拆除,厂房下部结构尾水室、蜗室、水轮机层、发电站层钢筋混凝土浇筑及其相应的临时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浇筑结束;第二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动工,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浇筑完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第二台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9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贰拾点陆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中《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七、本合同《专用条款》

1、执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

2、执行省、市建筑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

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

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九、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

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

发包人承担费用。

十、材料

所有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

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

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一、质量和验收

1、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

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二、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四、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

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

十五、进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进度工程计量。

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

十六、完工结算

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给承包人,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发包在一月内审批支付到完工结算造价97%的尚金额

给承包人。

十七、质量保修金

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壹年。

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

十八、违约、索赔、争议

按《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

二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发包人:市水电站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市镇住所:成都段号代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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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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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理规定》。

1.2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为万元。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

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万元作为定金(合

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万

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列,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

计费的50%,计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

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

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

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

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

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

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

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

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

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

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负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会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

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

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

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

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事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

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

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

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

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会设计文件一年内项

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

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人,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

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

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

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提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

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

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诱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

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

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

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__份,设计人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

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

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_设计人名称: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项目经理:_________(签字)项目经理: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________鉴证意见: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

备案号: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

备案日期:__年__月__日鉴证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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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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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词语解释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 协议条款;2.2 合同条件;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4.双方一般责任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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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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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XX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监理单位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 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 装 修:_____元/平方米;水 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 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 )4.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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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7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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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章):_________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百七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_________。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_________。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_________;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_________。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_________。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_________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_________。

(6)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_________;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_________;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_________;

(4)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1)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_________;

(2)代理报酬的币种:_________汇率:_________

(3)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4)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_________;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_________;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_________;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_________;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_________份,其中,委托人_________份,受托人_________份。

17、补充条款: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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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24-0215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9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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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 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为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工作内容以委托人实际委托内容为准。

三、合同价款

1. 代理报酬费用为 。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 年 __月 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技术职称、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中标单位支付。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甲方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甲方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甲方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其中:委托人 肆 份,受托人 贰 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但2.1条文件如内容存在冲突的,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为准,如无法确定签署时间的,以2.1条所列文件排序在前的为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中文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津政令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相关规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3.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3.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无约定;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无约定;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无约定;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无约定;

(7)应尽的其他义务:无约定;

4、受托人的义务

4.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号码: 9

4.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照委托人认可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招标工作。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同时下列服务由受托人组织实施:

1、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程序;

2、 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

3、 组织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议和编写答疑纪要,完成备案及发放工作;

4、 按照《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5、 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

6、 组织评标会议,编写招标情况报告;

7、 刊登中标公示,填写、发放中标通知书;

(3)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委托人的权利

5.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利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招标过程文件中的全部条款,如项目名称、工程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委托人指定分包的项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工期;图纸押金金额及返还时间;评标办法的确定;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保修金数额;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工期奖罚规定;招标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评标专家的确定等。(2) 委托人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在招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①招标工作的组织;②招标工作的人员安排;③招标工作的进度安排;④招标工作阶段性会议、向委托人应作的阶段性汇报以及里程碑时点的安排;⑤招标工作的风险管理等等,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3)委托人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等。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第(1)款至第(7)款的约定。

5.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约定 。

6、受托人的权利

6.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执行通用条款第7.1条第(1)款至第(6)款 。

6.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可向投标人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则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受托人收取工本费的,应向投标人开具相应收据或发票。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7、委托代理报酬

7.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

代理报酬的币种;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完毕后三十日内由中标单位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报酬。

8、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8.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为__/元整

8.2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双方无约定。

8.3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双方无约定。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9、违约

9.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约定;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

9.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招标咨询服务有误而造成委托人损失,并支付代理报酬的3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须承担因未告知委托人其经营的或参与经营的咨询公司或者下属咨询公司,委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该咨询公司承担相关咨询业务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受托人全部承担,并支付代理报酬的3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代理报酬的7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且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受托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相关代理工作,造成招标工作中断、暂停、终止,或者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本工程招标工作出现瑕疵,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包括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由于受托人不当代理或无权代理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赔偿;4、受托人因违反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超额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图纸押金等费用造成的投诉、违规等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5、其他受托方违约责任,受托方应赔偿委托人相应损失的情形。

10、争议

10.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1、合同份数

11.1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其中:委托人 肆 份,受托人 贰 份。

12、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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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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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1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分包范围: (具体工程项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全部图示实物量为分包范围)。

4、 分包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竣工结算的分包方式

二、 工程期限

从3年六月十六日开工至3年六月三十日竣工。

三、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 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刘军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指派王洪平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8、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9、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0、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1、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2、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3、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4、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 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协议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协议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1、 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各项规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 附 则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2、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作为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附件同日生效,至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承包单位:1高炉项目部 分包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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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邀请函,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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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东大煤矿矿井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工程

二、工程地点:东大煤矿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1、建立自动化控制网络平台。

2、实施井下_____变电所、_____泵房、-732泵房、井下强力皮带输送机远程集中控制系统;地面主扇风机的在线监测监控。

3、实现主副井提升机及地面35KV变电所的运行监测。东大煤矿构建基于千兆工业以太网基础上的矿井自动化系统,包括新建和完善子系统:井下_____水泵房、井下_____变电所、-732泵房、井下强力皮带输送机远程集中控制系统、地面主扇风机的在线监测监控。实现主副井提升机及地面35KV变电所的运行监测。系统要求完全构建于1000兆/100兆工业以太网基础上,并在系统内建立完善、直观的视频监测系统作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有益补充。要求系统预留30~50%接口,以备后期项目的接入。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93.6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万陆千元整)(附详细清单)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无偿提供施工用水、电,提供施工人员住宿、洗浴、材料存放库,就餐费用由乙方负责。

2、工程完工后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项。

3、指派_________同志为甲方施工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二、乙方责任

1、开工前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

2、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备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质保期一年,按期完工和交付。

4、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结算。

5、使用甲方的材料库,工程竣工后要完好交付甲方。

6、指派杨X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工程期限

一、总工期为30天,自20_________年6月16日开工,至20_________年7月16日竣工验收。

二、因甲方原因和外部关系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付合同总额的30%,安装调试合格正常运行再付合同总额的30%,10%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施工安全

1、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造成的责任,甲方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

2、施工期间,乙方损坏的.设备设施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修理及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造成的损失。

2、在质保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

第八条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及时解决。当协商无效时,可向枣庄市_____委依法_____。

第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项目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乙方负责提供具体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

五、软、硬件购?Z发票应分开,硬件部分开具17%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具国家技术贸易发票。

六、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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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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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地 点:

招标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内容施工内容

总投资额:约 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中标价为人命币¥ 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 元。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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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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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HBN-20190000-jz00

2019年 月 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图纸》)。

1.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工程期限__ ___历天,开工日期______年 月 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起计算)。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目的,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增减该部分费用。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同意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_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开工前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如甲方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损失的,有甲方自行负责。

3.2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申请、审批等手续,并负责交纳物业管理处和报批的全部费用

3.3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

3.4负责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物业管理处之间的关系;

3.5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6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各项工作;

3.7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3.8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用的自购材料。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监理,负责本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3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严格按图纸或说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

4.4保护好原场所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签名确认,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装饰装修工程增减项目单)。

第六条 材料的提供

6.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当符合设施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造成工程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验收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6.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经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规定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一次:签定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含工程款总额和增加项目金额)的 %,即 元。

第二次:木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含工程款总额和增加项目金额)的 %,即 元。

第三次:扇灰油漆进场,甲方支付乙方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含工程款总额和增加项目金额)的 %,即 元。

第四次: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后,结算完毕,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含工程款总额和增加项目金额)的 5%,即 元。

8.2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 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算工程尾款。

8.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收据。甲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以乙方财务部开出并盖财务专用章收据为准。

8.4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12 月

第九条双方责任和工期延误处理

9.1以下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应当顺延:

(1)不能提供水、电;

(2)不能保证每天8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

(3)不能按期提供自购材料、设备;

(4)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5)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增加施工项目;

(6)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逾期验收或无故怠于验收;

(8)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9.2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不顺延:

(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负责;

(4)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5)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9.3 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受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9.5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9.6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9.5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第十条 关于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约定

10.1乙方设计师完成的施工图,必须在商定的时间内会同甲方审图,经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10.2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图纸进行施工(安装)。

10.3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图纸、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的理由、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乙方根据变更要求,尽快向甲方提交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因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材料耗损、费用损失等清单,并报告甲方。甲方收到报告后两天内做出签字答复或协商解决。

10.4隐蔽工程验收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验收期为两天。甲方未按时验收的,乙方可自检后如实填写隐蔽记录,对乙方的自行验收结果,甲方应予以承认。

10.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能验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视为甲方通过验收。如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10.6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图》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签名确认的其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东莞市装饰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3.3 本合同一式_贰__份,双方各执__壹__份,合同自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13.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___(签字) 乙方:东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市××镇×××路×××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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