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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代办委托书怎么写(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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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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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区___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___,房屋已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人。

第三条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出租代理期自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共计___年个___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

甲方应于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属文件二。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租金

租金标准:___元,租金总计:人民币___元整。

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___;乙方在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账号为:___,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___。

第五条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属文件三。

第六条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整。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其他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甲方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属文件三。

第九条转委托

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附属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备案证明编号:

经纪人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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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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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

┃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 ┃

┃ │ │身份证号 │ ┃

┠────┬────┴─────┼───────┼┬┬┬─┬┬┬┬┬┬┬─┬┨

┃转账时间│ 月 日的每 对应日│甲方人民币储蓄││││ │││││││ │┃

┃ │ │账号 ││││ │││││││ │┃

┠────┴───┬──────┴───────┴┴┴┴─┴┴┴┴┴┴┴─┴┨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中国 银行 市分行 区 储蓄所 ┃

┠──┬─────┴──────┬────────────┬────────┨

┃乙方│ 保险公司营业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 ┃

┃ │部营销部 │ │ ┃

┠──┴──────┬─────┼────┬───────┴────────┨

┃乙方人民币账号 │ │查询部门│ 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

┃查询电话 │ │保单号码││││││││││││││││┃

┗━━━━━━┷━━━━━━━━━┷━━━━┷┷┷┷┷┷┷┷┷┷┷┷┷┷┷┷┛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业务员姓名:_________

业务员号码: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组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四、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六、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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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资产评估委托合约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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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的评估标的的名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条件。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 ;

二、评估标的的范围: ;

三、评估标的的位置: ;

四、评估标的的面积: ;

五、评估标的的用途: ;

六、评估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评估标的目的及评估期限。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期限: 10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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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个人委托代理购房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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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甲方因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特委托乙方代为与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并保证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为 (特别一般)授权代理,具体委托代理事项包括:

第二条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人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代理事项的代理期限从本合同生效起至乙方完成所有约定代理事项为止。

第五条 代理人的职责:

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3、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5、不得利用代理职责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6、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六条 委托人的职责:

1、如实提供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在遇到需要甲方本人到场、签字等必需甲方配合的情况时,甲方应尽力配合乙方共同完成相关代理事务。

3、承担乙方因代理甲方办理贷款业务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交通费、复印材料费。

4、按照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代理费、其他必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大写): (小写): 元。

甲方选择下列〔 〕中标有√符号的方式交付上述约定的代理费:

( )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将代理费一次性交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 )

( )其他方式: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贷款业务所支出的所有必要费用,凭发票或其他足以证明确实存在所列支出项的凭证可向甲方报销,甲方应在乙方提供上述凭证时当场一次性予以报销。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九条 单方解除合同情形:

1、因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等原因致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及时通知甲方。

2、因乙方故意拖延办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并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及时通知乙方。依据上述第一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依据上述第二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代理费应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及其他必需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因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等原因致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实际直接损失。

3、乙方在办理代理事务中,因违法操作或其他过错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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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委托制作不锈钢广告门牌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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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不锈钢门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委托项目:

1.1 、广告门牌,具体规格、型号见样品确认规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 、制作广告门牌样板按乙方报价单,元),暂定制作门牌合计: 元,双方同意按时结算,该包干单价包制作、包工包料、全包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其费用按实际增加)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提前

3.2、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将按实际拖欠天数以合同金额的每天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费用;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材料的要求:

5.1、按合同付上报价清单制作要求

第六条、质量及验收:

6.1、验收标准:按确认,使用材料清单要求。

第七条、其它约定:

7.1、本合同中提到的通知、《验收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出现一并作为合同中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7.3、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4、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江门市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代表身份证:代表身份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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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委托品牌策划宣传片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画册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网站下单内容):

1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壹仟元含税金),由甲方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责任:甲方需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同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工作配合;甲方需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

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乙方需通过电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交详细设计方案,供甲方指定人员审定;乙方需严格按甲方要求,进

行合同规定之工作;乙方需遵守甲方商业(资料)机密。

四、付款方式:

五.甲方需通过银行将合同规定之有关款项电汇至乙方开户行或以其它方式出示付款证明(注:如未付清合同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得使用该作品)

3知识产权约定: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作品版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需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全款后,乙方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作品的电子文件给甲方。

甲方采用乙方作品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向乙方付清该作品全部费用,或经乙方同意。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合同书自签定之日起即告生效。

本合同传真件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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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委托代销书面合同书参考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2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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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酒水饮料销售合同,就乙方销售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正式授权经销商。(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酒厂公司的授权经销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过程、销售方式和销售量,享有知情权。甲方将随时听取乙方对实际销售情况的报告和意见。

5、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做好营销后服务工作。

6、乙方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

3、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厂家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推广活动,乙方应向下级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发布甲方各种新产品信息,并在本地区内积极宣传推广。

第三条 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销售甲方提供如下产品:

红酒类: 等洋酒系列品牌;

啤酒类: 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 等。

第四条 产品价格

--地区按照厂家规定货价(详见报价单)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连动调整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凡不执行统一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产品,厂家和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 3个时间段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经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一个月前提出,否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厂家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 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 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 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 双方同意月结的,每月 日为对帐日,每月日为兑款日,结款数额为对帐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 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 向乙方收取货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b.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确认属实。

2、 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两个月的。

b.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c.甲方为乙方唯一指定供货商,如乙方从其他渠道供货,则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的全部奖励和赞助费用。

3、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10% 的违约金(金额以对帐单/发货单为准)

4、 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 一个月 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与解决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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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试验检测委托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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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四川XX公司罗岑铁路第二~2合同段

乙方:____市民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签订地点: ____省____市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试验检测委托合同

委 托 方(甲方):四川XX公司罗岑铁路第二~2合同段 受委托方(乙方):____市民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站

因甲方正在进行新建地方铁路罗定至岑溪线第二~2合同段(D13000~D16275段)施工,为了取得科学的检测数据,更快、更好地完成本工程,及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试验室,在乙方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检测内容及频率

所有甲方委托的检测项目如下:土、集料、水泥、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钢筋、结构混凝土、地基基础、原材料、桥涵结构物试验检测等。详见(____市民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站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表)。具体检测项目及频率按《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规定检测。

二、检测依据

(1)铁道部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程和标准;

(2)铁道部《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

(3)有关设计、批复、施工文件和图纸。

三、检测工作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乙方不负责所超出乙方资质的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

2、检测人员要求:乙方应委派具有丰富检测经验且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并指定专人负责。

3、仪器设备要求:检测用的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仪器设备性能应正常,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经计量检定;检测用的交通工具由甲方负责(附件: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4、检测时间要求:需要外业检测时,甲方应提前12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的检测通知后应12小时内做好检测工作,并组织进场检测。外业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尽可能现场提供初步检测结果,并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盖CA章),试验检测报告分阶段报送甲方。如甲方未能及时配合乙方的检测工作,乙方提交试验检测报告的时间按实际影响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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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全文共 2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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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当事人 :

委托方 大庆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华溪龙城(一期)(物业名称)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华溪龙城(一期);

物业类型 住宅型物业 ;

座落位置 龙凤区政府、新建公路客运站枢纽大楼以东,龙凤大街与凤凰路交汇处。;

占地面积150918平方米

建筑面积236589.24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妇幼保健院;

南至 东城领袖住宅小区 ;

西至 龙凤区政府和客运枢纽大楼 ;

北至 世纪大道 。

容积率:1.2 %

绿地占有率: 38%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其它委托事项:

1、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小区所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时,甲方应负责限期予以解决。

4、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5、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及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1.999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1.399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1.399 元/月.平方米;

注:最终的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20__年月日0:00时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 年(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满当月15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甲方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此项约定。

第七条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1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包括共同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

2、报请物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从符合交付使用时起减半交纳,未竣工部分不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甲方将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的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由于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使用以上费用时,须自觉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甲方配置的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见附表清单。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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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律师法院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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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与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A、一般代理。

(√)B、特别代理:

(√)①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上诉;(√)②代为陈述案情,代为举证质证;

(√)③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代为承认对方请求事项;

(√)④参与本案的调解、和解并代签协议,代为申请撤诉;(√)⑤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⑥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

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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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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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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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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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中国________保险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账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账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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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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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贷款期限 ____年,从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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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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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因甲方正在进行新建地方铁路罗定至岑溪线第二~2合同段(DK13+000~DK16+275段)施工,为了取得科学的检测数据,更快、更好地完成本工程,及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试验室,在乙方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检测内容及频率

所有甲方委托的检测项目如下:土、集料、水泥、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钢筋、结构混凝土、地基基础、原材料、桥涵结构物试验检测等。详见(罗定市民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站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表)。具体检测项目及频率按《最新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规定检测。

二、检测依据

(1)铁道部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程和标准;

(2)铁道部《最新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

(3)有关设计、批复、施工文件和图纸。

三、检测工作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乙方不负责所超出乙方资质的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

2、检测人员要求:乙方应委派具有丰富检测经验且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并指定专人负责。

3、仪器设备要求:检测用的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仪器设备性能应正常,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经计量检定;检测用的交通工具由甲方负责(附件: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4、检测时间要求:需要外业检测时,甲方应提前12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的检测通知后应12小时内做好检测工作,并组织进场检测。外业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尽可能现场提供初步检测结果,并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盖CMA章),试验检测报告分阶段报送甲方。如甲方未能及时配合乙方的检测工作,乙方提交试验检测报告的时间按实际影响时间顺延。

四、工作条件和协助事宜

1、甲方指定一位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及协调甲乙双方的试验检测相关事宜,所有经现场检测人员签过的现场试验检测记录如路基压实度、地基承载力,只要没有超出乙方的资质范围,乙方应以乙方公司的名誉及时地给予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原材料、无侧限试件、混凝土试件等室内试验由甲方自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取样、制作试件和送样。

2、每次试验检测前,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写试验检测委托单,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对所填写的委托内容确认签名,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将严格委托内容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对来样检验数据负责,并为甲方提供的样品及有关资料保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相关的试验检测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真实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4、乙方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5、乙方每次完成单项工程检测后与甲方共同进行工程量确认。

五、履行期限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xx年4月至工程结束。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合同失效后合同责任终止。

六、验收标准和方式

1、本合同采用提交相关试验检测报告(一式两份)的方式验收,甲方逐次签收乙方提交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归甲、乙双方共有,并由双方承担保密义务。

2、本合同的保证期为合同有效期。在保证期内因乙方责任出现质量缺陷的,乙方应予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又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及时返工或补救,甲方有权扣回相应的试验检测费。

七、合同价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价按所做项目的多少,按正常收费标准的80%予以结算(收费标准附后)。

2、甲方按每月末支付乙方检测费。

3、每次收款时乙方须开具正式发票向甲方办理收款手续。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若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按法律程序解决。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均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合同签订后生效,工程完工结清款项后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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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代理委托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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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与诉讼一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工作

2.甲方与已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将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诉讼已无必要

3.甲方已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并未开始协议约定工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委托代理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3)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及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总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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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委托保险代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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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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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页7]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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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夫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月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共7页,当前第7页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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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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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借鉴参考。

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申请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 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2、主合同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押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定以下协议书:

一、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确定,费用为_________元,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如果乙方是为公司或商标起名,甲方将协助乙方通过工商局名称查询或商标局名称检索这一关,如有重名现象,甲方将为乙方在三天后提供新的名称方案。

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标识每次______个方案。取名设计师定出方案后,乙方如有其他考虑、要求及希望,可双方商议,另取新的名称方案。

3.如乙方自行提出新的名称方案,则不限个数与次数,由取名设计师负责判断或推荐理想的名称。

4.个别客户如有其它特殊目的,经五次反复后仍举棋不定,建议客户另请高明,费用不退。

5.如乙方收到名称方案后一周内无反馈,甲方即视为已经满意且已通过名称查询或名称标识检索,甲方对乙方业务承诺履行完毕。

6.如果乙方业务为个人起名或改名,则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如果乙方不满意,c类还可以给付一套方案,b类和a类直至乙方满意为止。

7.甲方采取一次性预先收费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过对甲方公司业务整体了解后,填写相应登记表格,办理交费手续。取名设计师开始正式工作后,中途不退费。

2.为达到最佳效果,建议具有决定权人能够亲自前来,并清楚表达希望和要求,以便双方有效沟通。

3.如时间允许,建议乙方留出足够时间,以便甲方能够更好地构思与创作。领取方案时,请带来全额交费收据证明。

4.乙方收到方案后如有问题,应于一周内及时反馈信息,过期甲方则按新业务对待。

5.凡老客户,如再与本公司有业务接触时,本公司将优先予以安排。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

一总则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的执行。

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乙方代理大中型贷款项目的经办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等。

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x0.5‰+回收贷款本息额x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同时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甲乙双方对违约责任有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三附则

每年3月,甲乙双方相互提供年度委托代理情况。

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授权的信贷局与乙方授权的一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标准文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

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四)

甲方:

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专业保安服务事宜,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服务区域:

二、委托服务期限: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年。

三、着装和基本要求:

1、乙方需提前5天进场,熟悉小区环境,并接受甲方岗前培训。

2、保安人员上岗着装应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款式落实,按季节变化统一着装,甲方提供第一批保安员上岗服装,以后服装更换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保安人员上岗应持有相关证书,并必须是能胜任物业管理保安工作。

4、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如实按月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考勤考核表。

5、乙方应经常检查督促,派出的队员须文明值勤、礼貌用语,认真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注重维护甲方企业形象,确保小区的治安稳定和安全,尽心尽责做好小区的卫士和业主的贴心。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小区人员、车辆、物资等进出验证及登记。

2、落实服务区域的大门警卫、安全巡逻、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监控室的监控设备使用等。

3、负责车辆停放管理和临时停车费收取工作,停车费收取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费用后必须出具甲方提供的票据,并按时将收取的费用汇缴所在的管理处。

4 、乙方需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保安业务实施规程,按小区保安服务内容和标准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保安服务工作。

5、 乙方保安人员应积极协助甲方制定对保安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 、乙方保安人员按照甲方要求在执勤中,遇到手续不符合规定及有明显问题,乙方保安人员按照甲方规定,为了维护甲方合法利益,有权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甲方领导或有关部门应给于支持配合,并积极协助妥善处理。

五、甲方管理责任:

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保安工作的意见。

2、甲方负责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保 安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安全防范方面提出的整改意见。

4、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保安事项方面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5、甲方管理处负责对乙方保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对发现工作表现不称职的队员,除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外,可同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6、小区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管理处应协助乙方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妥善解决。

六、乙方管理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法用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员工的社会综合保险,做好员工培训和劳动安全防护,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乙方保安人员在值勤当班时,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保安人员在值勤时发现治安、刑事案件、火情等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管理处人员和有关部门,同时注意保护现场。如因维护小区利益与违法分子作斗争或因不可抗拒灾害而发生伤亡,由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应予道义上的经济慰问。

4、保安队员的住宿由乙方负责,乙方如需甲方提供保安人员住宿场所的,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每月按实结算,直接从服务费中扣除。

5、乙方对保安人员住宿场所的安全、消防负有管理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应采取相关措施,因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七、甲、乙双方共尽事宜: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岗位配置、服务标准和要求,保安员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共 人,保安队长,每月 元的标准,共计 人。共计人民币 元,在每月 号之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乙方上月的服务费用。

2、 甲方若连续贰个月仍未能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甲方应申明原因,若连续叁个月仍未能足额付给乙方服务费,按欠缴保安服务费的总额偿付5%的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4、 乙方队员应遵守甲方的考评、奖惩制度,奖罚款在当月服务费中结算。

5、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遇到重大政策、形势变化,合同未到期,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单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6、其他约定,对甲方原有门岗保安人员,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予以辞退,乙方承担5名保安的经济赔偿,补偿责任,其余由甲方承担。

7、在服务期间,乙方员工的住宿间题由甲方解决,甲方承诺免费提供给乙方员工住宿所需的房间。

8、在服务小区内,因工作乙方所需要到的硬件设备由甲方提供,如:对讲机,巡逻打点棒,巡逻警棍,巡逻强光灯等。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的业务委托合同范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巴什库勒克小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形:居民住宅。坐落位置:伊宁市解放西路。占地面积:17940平方米,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

二、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3、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地。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漕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9、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三、负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代收电费、车辆、澡堂的承包租金。

3、装修垃圾清运费。

4、其它有偿服务的费用。

四、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为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和报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等措施。

五、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业主公约,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查监督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预算及决算;

5、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车场2个,澡堂1个,其租金收入归于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审议后再确定使用方向。

6、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办公室1间,清洁工更衣室1间,放工具杂物1间,无偿使用但产权属甲方。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起,向乙方移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的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月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合同期内惭方为改善服务条件进行的投入施设、设备,如合同期满后,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甲方应予以行当作价给予补偿。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场所,管理用房及全部档案资料。

七、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1、乙方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活宝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三档服务内容及标准》实施服务项目(另附三档服务内容及标准)。

2、物业综合服务费和电费每两个月收取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本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3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综合管理费,视情节轻重,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情诉讼,并追缴每日5的滞纳金。

3)车位使用费,由业委会按照州发改委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承租人执行。

4)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支付其费用。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制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万元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2、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5、本合同期满,合同延期终止与否或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本合同自行延续有效。

6、本合同自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经业主代表大会视物业服务情况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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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产品开发委托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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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一年之前____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一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______年_______月偿还______元;

_____年______月偿还_____元。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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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委托酒店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酒店,全文共 1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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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酒店管理公司

本着公平、公正、真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协助甲方管理酒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为 年。

三、工资及管理费用支付:

1. 甲方需支付乙方以下费用:

乙方所派厨房人员工资:(大写) 元每月;

前厅人员工资总额:(大写) 元每月;

管理费(大写) 元每月;

三项合计:(大写) 元每月。

2.甲方每月提前 日支付乙方全体人员完税后工资,由乙方进行分配。工资不得拖欠,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滞纳金按10%每日计算)

3.乙方所派管理及技术人员到酒店指导工作时,往返交通及住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派出第一批员工的交通费用应在人员到达的当天甲方给予报销。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无偿为乙方所派人员提供适当的伙食以及必要的住宿、生活设施等,并享受甲方人员同等的劳动保障待遇。

(2)甲方有权根据酒店实际营业状况与乙方代表商议人员的统配。

(3)合作期间,乙方所派出的管理人员执行总经理、前厅经理、厨师长的话费(标准为:每月每人100元)及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店其余管理人员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标准为火车硬卧及公共汽车)。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派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水平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可由乙方负责另行调配。

(5)乙方所派人员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6)乙方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酒店进行指导,差旅、食宿均由甲方安排。

(7)甲方负责为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各类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酒店经营的制定和市场定位。

(2)乙方负责酒店菜品的定位、开发及制作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3)乙方负责前厅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4)乙方负责酒店员工的技能培训。

(5)乙方有权掌握酒店准确、详细的财务信息。

3、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市场推广、品牌宣传、收集市场信息反馈等。

(2)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双方配置人员进行增减。

(3)方案1、乙方运作期间甲方每月应付管理费 元,每月总营业额应达到 万元,超出总营业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的部分乙方拿取超出部分的10%作为提成;超出20万元(含20万)以内的乙方提取超出营业额的15%;超出30万元以上的乙方提取超出营业额的18%作为提成。管理费每半年提前支付一次。

方案2、乙方运作前三个月甲方正常交纳管理费,三个月以后乙方每月总营业额应达到 万元,乙方不收取管理费,按照总营业额提取提成作为管理费;总营业额达到 万元以内提取总营业额的2%作为乙方管理费;总营业额达到 万元至 万元内按照总营业额提取2.5%作为管理费;总营业额达到 万元以上按照总营业额提成3%作为乙方管理费。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案1或方案2)

五、本协议期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并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应提前三个月签定合同,协议自动延续。如有一方退出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六、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违约责任:若双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乙方人员两个月工资共计大写 元作为违约金。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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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医疗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个人,全文共 1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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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年里,我院在县委、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以市场为导向,创新经营思路及经营理念,主动适应医疗市场需求,力求科学地定位市场,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科技兴院,人才强院战略,转变观念,树立“品牌”意识,有效地增强医院综合实力”的总体思路,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服务,突出质量,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院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医院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将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

(一)积极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着力加强全院职工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按照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的部署,从去年4月份开始我院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为契机,围绕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开展创建工作:1、狠下功夫,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形成了“质量兴院”的良好风气。医疗质量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医院发展的`根本。我们把县卫生局年初部署的“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内容融入到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当中,把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医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效杜绝了医疗事故和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1)健全和完善医院必备质量管理组织。根据创建活动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了“层次分明、职责清晰、功能到位”的必备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对“医疗质量、病案管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输血管理”等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使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进一步得到清晰。

(2)完善了各项医疗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督查奖惩机制,实施了一系列保证医疗质量的措施和方法。对照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考评标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完善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导诊岗位服务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及措施。

(3)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今年全院共组织了医护人员300多人次参加有关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学习班,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多次派出医疗管理人员参加全国性和全省组织的“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学习班,并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多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

(4)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我省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医院加强了对病历质量的检查工作:一是院领导经常不定期抽查运行病历和门诊病历,多次组织本院检查组督查病历质量,对不合格的病历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二是各科主任对住院病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纠正病历质量问题。三是质控科对每份归档病历进行终末质量检查,每月对病历质量情况进行小结并通报全院。四是病案管理委员会加大了管理力度,针对病历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制定了整改措施,督促及时整改。20--年共检查病历5987份,其中质量病历5551份,有7份为乙级病历,未发现丙级病历,病历甲级率为99.8。全年病历质量较好的科室有内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

---年全院书写病历数最多的前三名医生分别是:儿科的朱树森,255份、儿科的叶林海,248份、外一科的范地福,211份。全年科室病历总数位居前三位的是:儿科:1219份,外一科:859份,外二科:846份。

(5)认真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级医师查房的质量,与医院整体医疗水平息息相关,只有三级医师查房质量的不断提高,

才能保证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发挥,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院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今年重新制定了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实行了分管院长业务查房制度,加大了对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有效地提高了我院的诊疗水平。

(6)进一步加强了围手术期的管理。围手术期管理是保障外科病人医疗安全的关键,医院按照制定的围手术期质量标准认真进行考评,提高了围手术期的医疗质量,有效地保障医疗安全。

(7)加强了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为确保临床用血安全,进一步规范了临床用血程序,在血库开展交叉配血试验,减少了病人用血的流程,提高了临床用血效率,完善了血库工作职能,严格执行配血和输血各项操作规程,杜绝了差错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的前提下,积极提高成份输血率,改变了我院目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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