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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付全款注意事项(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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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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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转让房屋基本情况

1、转让房屋位于南委泉175号东楼,为砖混结构住宅楼,楼内设施水、电、暖齐全,毛墙毛地,进户门为防盗门。

2、乙方所购房为__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号房。该房单价按套(单元)计算,该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拾_____万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 )。

三、计价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款人民币_________拾_____万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 )。

2、分期付款: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拾_____万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拾_____万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万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在交钥匙时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房屋施工和质量控制,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负责物业管理。

2、房屋保修年限为一年,保修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交钥匙时起。

3、在交房时,乙方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未能交清房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放权,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计利息及附加赔偿,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处置,而无需告知乙方,同时本合同作废。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非房屋质量问题,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退还乙方已交付房款金额的98%,不附加利息。

5、与办理房产证有关的手续费用和契税由乙方承担。

6、根据国家现有规定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使用用途为住宅。上述房屋,【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居住权为终身制。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等,根据国家现有房屋使用法规定。详见土地房屋使用法。

7、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8、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10、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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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商品房个人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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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产权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元,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

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并承担用户的一切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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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销商品房买卖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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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购买资格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座落:________ 区、县 ___________ 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 _________,建筑结_________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元(币种:______),价款为_______元(币种:_______),计_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5、暖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_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____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____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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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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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房屋座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年 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 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 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共有

份额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 市 × 【区】【县】【市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路/街/巷】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兴安灵渠历史文化街区(财神庙街)提升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容积率为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房屋座落: ×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 ,终止层为 × ,名义层为 × ,层高为 × 米;

该商品房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库】【乙类人防工程车位】【首层架空层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在战时应服从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购买车库、车位需填写)。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买受人已购买本小区商品房,房屋坐落为 × (购买车库、车位须填写)。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5 层,其中地上 × 层, 地下 2 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 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其它√】,有 X 室 X 厅 X 厨 X 卫 X 【X】;该商品房有 X 个阳台,其中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预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兴安县众擎规划测绘信息中心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25MA5K9F119H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其他】。

6. 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北】【东南】

【西南】【西北】向。

*7.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服务型公寓】【车位】【农产品批发用房】。

8.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日期:20__ 年 06 月 30 日,#债务履行期限:3 年, # 抵押登记机构: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X,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X。抵押登记机构:X。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X;

5. X。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X 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 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3. 按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 按照 × 个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 × (币种) × 元

(大写 ×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

× 。

3.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 其他方式: X。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 ,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X 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 满足第十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X。

5. 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X;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X;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该商品房无供暖;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详见附件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出卖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3. 规划的车位、车库: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4. 物业服务用房: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5. 医疗卫生机构: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6. 幼儿园: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7. 学校: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8. X;

9. X。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X。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X;

(6) X。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详见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2) X。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2(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X。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

×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X。

4. 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同意不因该商品房面积差异而解除合同,该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该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补计息。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

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 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X;

4. X;

5. X。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 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采取措施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

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予以更换、修理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3 方式处理(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4. X。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__ 年版),标准文号:GB50325-20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

,标准文号: ×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 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

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其他不属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质保范围的维修事项。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X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该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约定时 间或约定条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且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结《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缴清欠付的出卖人受让债权款项(若有)后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在买受人未予配合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时间),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X ;

西至 X ; 南至 X ; 北至 X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0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兴安县天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20__ 年 5 月 1 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为 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 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4. X。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详见附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2. 会所:X;

3. X。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 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三)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四)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五)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六)X。

(七)X。

第二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9 页,一式 × 份,其中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兴安县房地产服务所】壹份,【不动产登记局】壹份,【按揭银行】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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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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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安徽凯胜臵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买卖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如期将应付房款足额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支行(帐户名称: ,帐号: );

2.乙方的按揭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的,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乙方主动将办理贷款手续的有效资料送交给贷款银行;采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将按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应从银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补齐余款,否则乙方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相应推迟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逾期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甲方为乙方借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乙方未能按期还款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全额按实赔偿。其中贷款累计三个月未能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联系以买卖合同注明的电话和通信地址为准,若一方需变更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应在更改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无法送达和知会的,在投寄后的第五 日视为已送达,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

8.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付款的,其产权证由甲方代办代领,涉及产权登记等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代收代缴。

8.2.办妥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由甲方将有关证件转交贷款银行。

8.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总款不包括下列费用: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费、交易手续费;

8.3.2.公共维修基金;

8.3.3.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其他有关费用。

9.关于交房及物业管理的补充约定

9.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并签订物业合同;

9.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新加坡御苑临时管理规约》;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乙方应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从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计交物业服务费。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空臵时间由乙方全额计交物业服务费;

9.4.乙方装修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或拆除分户墙、楼梯墙、户外墙面;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封装阳台,不得安装外臵防盗、遮阳、凉晒设施等;

9.5.乙方领房当日同物业公司共同对房屋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交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今后若再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甲方均不予认可。

9.6.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内门不设,只留门洞。

10.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0.1.定购期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领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2.购买现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3.当甲乙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与维修意见产生争议时,应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意见为准;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10.5.因乙方在装修房屋时造成的自身或相邻住户渗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甲方所有对外宣传广告语、通知、对外承诺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关于违约的补充约定

本协议自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房款的15%赔偿对方损失。

13.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 卖 人(签章):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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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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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摩托车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摩托车型号、单介、数量: 摩托车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车驾号: 发动机号: 单价:

一、交车方式及验收标准

1、甲方负责三包,具体按《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执行。

2、乙方收到摩托车当场验收,若有质量问题,立即通告甲方,否则视为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并已验收。

二、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同意收到甲方货品后,首付款 结清: A:于 B:于年每月固定偿还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结算清。

2、乙方不能按上述方式付清货款,该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收回货物。

三、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不能按

第三款规定向甲方按时支付货款的,则乙方除向甲方清还所有欠款,应向甲方甲方支付滞纳金,其标准为每逾期____日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计时。

2、如在规定还款时间内,如乙方未即时还款的由甲方收回乙方车辆,且由乙方承担往返路收回车费用,如甲方收回摩托车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仍旧没有付款的,甲方有权将摩托车拍卖,拍卖得收入归甲方所有。

3、如摩托车损坏的,乙方同意用家庭中任意财产赔偿归还甲方,其中车款未付清尾款,乙方所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4、如果乙方拖欠欠款,甲方每次到家索要拖欠欠款,按每次补偿甲方。

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之有管辖权的法律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家庭担保人签字:买卖合同 篇10 甲方(卖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双方互相履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标准厂房出售给乙方,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与____市龙湾XX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租用地块位于____市____区标准厂房(蓝田片)综合四区,土地占地总面积为9.775亩(折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275亩(折合850平方米)。

第二条 出卖的总价款: 甲方将该地块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拥有的附着物作价 万元卖给乙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 万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十天内,乙方支付 万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

第一次和

第二次付钱金额作为定金。甲方保证通过验收。 如无法通过验收或验收日子拖延的,支付违约金(违约的约定是怎么样的还有如果甲方拖延过长,该怎么处理)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债务明晰

2、乙方应配合甲方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该标准厂房交付后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的情况,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规定期限内,标准厂房未能按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不按本合同条文执行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违反方负担。并且,一方有权要求违反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永存为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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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婚夫妻买卖商品房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新人,全文共 15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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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O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买受人购买荣和·林溪府的下列 1 项房产:

(√)1、住宅: ,建筑面积 m2,套内建筑面积 m2, 单价 元/m2,总价 元;(价格按套内面积计算)

( )2、商铺: 栋 号商铺,建筑面积 m2,套内建筑面积 m2, 单价 元/m2,总价 元;(价格按套内面积计算)

( )3、车位: 地下室 号车位,建筑面积 m2, 套内建筑面积 m2, 单价 元/m2,总价 元;(价格按个计算)

合同总价款为 ¥ 元。

该房产单价和总价均为含增值税价,该房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税率计税并开具相对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买受人为个人的,出卖人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受人为单位的,应在签订《合同》同时主动向出卖人书面提供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明、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出卖人有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产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现就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第 项约定的付款方式,原签约定金转为合同价款。

(一)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二)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交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3.第三期付款: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方可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4.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或拒绝付款,买受人迟延或拒绝付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使用,买受人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逾期收房之风险。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内,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累计支付违约金。逾期在 60 日之内,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累计支付违约金。逾期在 90 日之内,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累计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90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出卖人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三)银行按揭(商品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1.买受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已充分了解个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及手续。

2、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首期付款,计人民币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3、其余 %的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 )由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4.出卖人负责联系提供贷款的银行,买受人的按揭申请、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由银行审批确定。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交纳首期款之次日起3日内到出卖人联系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及缴纳相关费用;经银行审批符合要求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3日内须到银行指定的地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或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5.如银行要求买受人提供其它个人相关资料或银行批准的按揭金额低于买受人所申请的按揭金额的,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10日内向银行提交资料及向出卖人补齐首期款差额。逾期不交资料或不补齐款项,视为买受人违约,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的,买受人应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并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10日内到荣和?林溪府客户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上述期限内,买受人未能选定新的付款方式并与出卖人签订协议的,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方式办理银行按揭的,自签订《合同》取得合同备案证明之日起5日内(如该房产为现售房的,则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买受人自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银行提交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向出卖人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单和受理号码。买受人签订《合同》取得合同备案证明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如该房产为现售房的,则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自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贷款银行联系取得批准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放款手续等)。在前述期限内,买受人未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并通过审批的,买受人应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出卖人另行确定付款方式,并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签订合同;如在5日内买受人与出卖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又未获得新的银行按揭贷款来付清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8.买受人所获公积金贷款实际金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买受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第二日起5日内付清,或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第二日起15日内与银行就差额部分另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完成向出卖人发放贷款。如买受人未按上述期限交清差额款或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完成发放贷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逾期超过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9.出卖人负责联系提供贷款银行,但对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是否能通过银行审批以及银行最终是否实际发放贷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仍有义务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并在前述第4项至第8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应的银行贷款手续办理义务并足额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否则买受人按前述第4项至第8项约定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10. 买受人必须配合贷款银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转现房抵押(正式抵押),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刷脸识别认证授权办理抵押等。买受人应在贷款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政快件等)之日起3日内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转现房抵押(正式抵押)。如买受人未在该期间内配合办理,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按房产实际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1.买受人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贷款仍未足额发放至出卖人银行账户的(出卖人原因导致除外),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出卖人另行确定付款方式,并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签订合同;如在5日内买受人与出卖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又未获得新的银行按揭贷款来付清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2.买受人因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买受人因未依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阶段性还款担保责任代买受人还贷(如直接扣划出卖人保证金代偿买受人应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等),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保证代偿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偿还代偿款项(包括本、息);否则,自出卖人代偿行为发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代偿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为追索前述代偿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导致银行向出卖人提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要求的,出卖人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非住宅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买受人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撤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全部手续,向出卖人交回房产(如买受人已对房产进行装修的,装修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对买受人进行补偿;如房屋内有家具或其他物品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告后限期内搬离该房屋,若买受人怠于搬离的,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出卖人有权强制将其搬离并自主处分上述物品,无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交回房产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前述合同解除和手续的办理事宜,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前述撤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全部办结后,出卖人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前述代偿款项(包括银行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因银行追索前述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买受人应承担的前述违约金后,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余款无息退还(如买受人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出卖人有权将应退房款直接用于偿还买受人尚欠银行贷款本、息、违约金等,具体还款金额以银行实际收款金额为准,余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14.买受人所购房产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前,该房产所有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该房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并因此损害到出卖人权益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将该房产收回另行处理,并要求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非住宅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5.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索。如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权机关追索、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

16.由出卖人提供担保,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必须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证)及抵押他项权证,并承担代办费用。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包括:委托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证、委托出卖人至银行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该房产权利状态信息)及办理不动产证、抵押他项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含产权登记机关认为买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并按办证时政府或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预交办理房产不动产证、抵押他项权证所需费用(多退少补);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契税发票原件。出卖人代办不动产证前,如需买受人补充提交办证材料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5日内按出卖人通知补充提交办证材料。如买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实际成交总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仍未提交有关办证材料及支付费用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房产不动产证办妥后,由出卖人直接转交抵押银行。

17.买受人承诺其作为房产购买人完全符合国家及桂林市关于购房条件的要求,能够按照国家及桂林市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详尽告知了桂林市购房、车位的相关政策,买受人已清楚地知道桂林市对已购买过车位后再次购买同一小区车位的相关规定及限制。出卖人对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没有审查义务,如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虚假陈述或向出卖人、桂林市房产交易所、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揭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购买房产,导致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房产另行出售。同时,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损失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第二条 房产交接

1、除出卖人另有通知外,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内到出卖人本项目售楼部办理房产验收和交接手续。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他风险、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在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上签字同意接收房产或者领取房产钥匙即为房产已经验收和交接。由于本项目规模较大、户数较多,为避免同时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过多,等候时间过长,出卖人会在《入伙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中建议买受人办理入伙手续的具体时间,由此导致的交付时间延迟,不视为逾期,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本项目售楼部地址为桂林市琴潭道9号。

如买受人在向出卖人办理交房手续前,还未将属于买受人应当提交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办证委托书、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等)提交给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交付房产使用,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在此情形下,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交前述完整资料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使用。

2、该房产应于 年 月 日前竣工,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五方验收合格。为利于买受人提前使用房产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经上述五方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买受人可在接到出卖人《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出卖人本项目售楼部办理房产验收和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签署《房屋交接单》或领取房产钥匙后,即为房产交接完成。房产由买受人占有使用,与房产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即转移到买受人。该房产的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的缴交也从交接之日起算。

3、《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出卖人根据买受人在本《合同》所留通讯地址寄出交房通知或在《桂林日报》公告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未按通知时间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的;

(2)在房产取得房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买受人拒不验收房产或拒绝签署《房产交接单》的;

(3)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的。买受人以该商品房抵押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或分期付款未付清购房总价款的;买受人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抵押他项权证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视为房产已经交接,与房产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且该房产的保修期自该日起计算。

4、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房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房产未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如发生《合同》第八条中所列特殊原因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产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产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产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

(4)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房产延期交付。

(5)任何其他非出卖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买受人以该商品房担保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或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买受人的贷款发放后或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全额支付后,买受人应按约定自行到出卖人处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时间);

(2)因供水、供电、管道燃气、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该房产在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含临时水、电),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该房产水、电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产。

8、买受人已知该房产所在小区为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相应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买受人不得以基础设施未完全建成拒绝收房。同时买受人已知该房产交付时及交付后小区其他工程可能仍处于施工过程中,且该施工可能会对房产的采光、噪音、通行、粉尘及买受人的使用产生影响,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确认不因此而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并保证对于小区后续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点及对买受人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在任何时间不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索赔。买受人已清楚了解该房产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产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9、该房产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对房产存在部分瑕疵的情况由出卖人进行整改,但不视为质量不合格,整改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和索赔。

10、房产按约交付时,买受人自行认为房产本身或者设备等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在完成交付后要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交接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

11、整改工作完成后,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给予验收。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通知(含通讯记录、短信)送达之日为整改维修合格日。

12、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公共通道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不得封闭或随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烟道、给排水管、各种室内管线或阀门;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买受人或其他房产使用人在使用该房产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

13、买受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房产,买受人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擅自改动房产结构、设备位置及更换设施、设备或第三方责任造成房产质量问题,无论该房产是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产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14、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买受人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买受人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15、本项目(包括该房产)内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买受人及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道路。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16、 本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如有)、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买受人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房产内或附近,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索赔或要求退房。

17、买受人不得在本项目(包括该房产)内私自向地下开挖私建。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18、根据需要,本项目规划配套的机房、设备等,可能对买受人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买受人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19、 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和消防需要,该房产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沿墙可能有结构柱或剪力墙;房产顶部可能有明管;房产内可能有管道井;房产内可能有风机、风机管道、消防栓、燃气管、燃气阀等公用设施设备;该房产所在楼宇可能有正压风井;周边及建筑屋面局部可能设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扶梯、室外箱式变压器、电缆分支箱、燃气调压箱、进排风井、油烟净化机组、有线电视设备箱、室外空调机、空中连廊及其他商业经营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买受人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0、双方同意,出卖人有权对该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隔板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等作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解除《合同》。

21、商铺装修时严禁拆除或改动原烟管所设计的走向、大小,如需增加排烟口需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另行开孔,若经发现私自将商铺排烟管道进行改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烟管的拆除、改变大小、改变走向、私自开孔增加排烟等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商铺一切施工行为,直至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复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再次进行施工。

22、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外观(包括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和政府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加装防盗网、招牌、条幅、遮阳棚等),买受人如进行室内二次装修装饰必须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且应遵守物业服务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不动产权证办理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办理房产备案、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买受人承担。进行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买受人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第五条第1款向出卖人补交差价款外,因补交面积差价款所产生的税费(含契税)及其他产权登记须缴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于3日内由买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按个销售的车位或按套、按栋销售的其它房产不适用该条款补交面积差价款之约定)。

2、如买受人购买的该房产为现售房的,即使该房产不动产证已办证至买受人名下,但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应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银行贷款)等其他合同款项前,且该房产未办妥他项权证的,该房产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在该房产办妥他项权证且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应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银行贷款)等其他合同款项后,该房产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所有。

3、在该房产达到办理不动产证条件的前提下,如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出卖人代办该房产不动产证前,如买受人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情形的,出卖人有权将代办不动产证期限延期至买受人归还其拖欠的全部银行贷款本息之后(如贷款银行已直接扣划出卖人保证金代买受人还贷的,则延期至买受人全部归还出卖人代偿银行贷款本息之后)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办理该房产不动产证手续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条 《合同》项下房产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现已抵押给X,出卖人销售房产已取得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如因贷款银行变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为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时,在不影响合同效力及不损害买受人在合同中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出卖人不需再另行向买受人发送通知。

第五条 买受人所购房产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合同》中明确房产用途为住宅、停车的,买受人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合同》中明确不得用于餐饮业经营的商铺不得用于餐饮业经营。

第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总平规划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等指标变化等),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使用功能及房产质量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不需就此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2、双方约定:出卖人有权对装修物、园艺、环艺、构筑物、小品等进行修改、调整,不需通知买受人,亦不需买受人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对房产的外立面进行修改、调整,不需通知买受人,亦不需买受人同意。

3、买受人同意,出现下列规划、设计变更时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1)根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应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消防、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

(2)出卖人对该房产进行的优化设计(比如:窗户或门的开口尺寸及方向变化、飘窗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空调机位变化、楼梯口位置及楼梯走向以及由于设计优化调整引起的面积、空间尺寸变化等);

(3)未影响该房产结构形式的规划、设计变更的;

(4)不需要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产、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5、合同附件所示该房产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如有)为暂定。如为优化原因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出卖人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

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下列情形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需要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空间面积;

(2)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7、买受人确认,本项目红线外并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不属于出卖人责任范围,出卖人对本项目红线外不负任何义务。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本项目红线外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对本项目红线外的规划变动以及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做任何承诺及承担任何责任。

8、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产套内使用功能和房产质量的情况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项目未售部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已经施工或未施工区域的总平规划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等指标变化等),出卖人无需另行征得买受人同意,也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的责任、支付任何赔偿。

9、已预售的房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不影响本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出卖人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政府或法律要求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 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如下:

1、本项目中的房产附带露台或有屋顶天面的,买受人同意所购房产附带露台或有屋顶天面的业主享有对所附带露台或屋顶天面的使用权,买受人自愿放弃对该露台及该房产对应屋顶天面的使用。如本合同项下房产附带露台或有屋顶天面的,买受人在使用所购房产附带的露台或屋顶天面时不得改动按规划设计安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搭建各种建(构)筑物,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2、本项目中的房产围蔽有底层花园园林的,买受人同意所购房产围蔽有底层花园园林的业主享有对该花园园林的使用权,买受人自愿放弃对该花园园林的使用。如本合同项下房产围蔽有底层花园园林的,买受人在使用该花园园林时不得改动按规划设计安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搭建各种建(构)筑物,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本规划区内 2-1号楼、2-2号楼、2-5号楼、2-6号楼、2-8号楼、2-9号楼、2-10号楼、2-12号楼、2-15号楼及3-1~75号楼的业主单独享有对该楼栋一层架空层停车位的使用权,买受人自愿放弃对该架空层停车位的使用。如买受人为本规划区内 2-1号楼、2-2号楼、2-5号楼、2-6号楼、2-8号楼、2-9号楼、2-10号楼、2-12号楼、2-15号楼及3-1~75号楼的业主,对该楼栋一层架空层的使用范围为所购房产垂直投影所对应的一层架空层停车位面积,且在使用所购房产对应的一层架空层停车位时不得改动按规划设计安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搭建各种建(构)筑物,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并承担就此发生的费用及维修维护责任,自行承担因使用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前述使用部位建筑应缴纳的一切费用。

4、本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地面露天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人防车位、架空层停车位(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设计图为准)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如本项目有大商业、酒店、住宅或写字楼的,双方特别明确,大商业、酒店、住宅及写字楼、会所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车位(库),买受人不享有任何权益。如买受人需使用归出卖人所有的地上、地下车位(库),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如因出卖人将车位(库)已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提供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买受人同意本项目本栋楼的电梯、屋顶及外墙广告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本项目的小区命名权、单栋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屋面或外墙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6、买受人在使用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自用还是转租他人进行使用,应保证该房产不用于从事当地政府禁止、限制经营或不予许可经营的行业或项目。

7、买受人应在该等第三人购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前通知其关于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确保其遵守相关的约定;否则,买受人不得将该房产转让、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约定的,则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8、合同约定的该房产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变更,最终均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

9、合同约定的该房产层高非净高,该房产具体层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如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同意按照实际层高收房,不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退房要求。

10、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产权纠纷等),造成产权登记机关不能如期接收出卖人所报送的资料、或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双方约定:出卖人有权决定取消修建本项目规划的全部或部分机械停车位及地上停车位,如出卖人取消修建本项目规划的全部或部分机械停车位、地上停车位的,由出卖人决定规划机械停车位、地上停车位的变更用途及施工事宜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同意不向出卖人主张违约等相关责任。

12、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户内预留地热设备安装的位置距离房屋地面有一定高差高度,由买受人自行安装地热设备或自行回填装修。

13、买受人授权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并同意:为营造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提升小区品质,本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本小区园林区域、架空层内及其他区域原规划地面车位(含非机动车位)及除本小区商铺前、小区环路外其他区域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驶入(服务中心专用服务车辆及消防、救护、执行任务之警务车辆除外)。

14、小区内泳池由出卖人投资建成,使用权及其他权益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泳池进行封闭经营管理,同意封闭的方式不限于用砌体砌块、铝合金玻璃构件及隔栅、铁艺围栏等,范围也不限于部分绿地、通道等,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15、小区内幼儿园(如有)由出卖人投资建成,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自主引进教育机构对外招生。具体投入使用及招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招生对象也不限于本项目业主子女,有关招生就读条件等参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政策、以引进的教育机构通知为准。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16、因建筑结构不同,每个单元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及架空层可能存在面积、布局和装修效果差别,公共区域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17、本项目部分户型因外立面及设计风格不同,相同户型会有局部细节差异,最终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18、双方约定: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及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版本调整、限制价格、限制备案、限制购买、限制贷款)等因素不构成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构成本合同情势变更的理由,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19、因地域日照原因,买受人所购房产日照率可能不足三小时,买受人在购房前已知悉并无异议,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第八条 未列入公摊的房产(场地),包括但不限于荣和?林溪府小区内的商业中心、商业街、会所、综合楼、写字楼、人防车位、地面规划停车位、工具间、幼儿园、球场、泳池等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第九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桂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桂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等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买受人应当按照所购买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买受人交存数额

该商品房交纳标准为:

按建筑面积 电梯房:70 元/平方米,非电梯房:50 元/平方米。

维修资金使用后,当买受人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

2.交存方式

买受人应当自签署《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原件和业主身份证原件直接到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

3.交存时间

该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签署《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存完毕,且将缴存收据交到营销中心3楼客服部,该份资料原件用于《合同》登记备案使用。

4.违约责任

若因买受人不按规定或逾期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办理登记备案、逾期办理登记备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等相关流程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及暂不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自《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担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该房产的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的缴交也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起计算。

第十条 买受人援引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权成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并向出卖人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书,解除通知书应明确援引的具体相关条款并按出卖人要求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否则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将不被出卖人所认可。

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后10天内,到产权登记机关撤销《合同》的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时因购买该房产使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产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或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后10天内,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产相应的户口指标。买受人逾期办理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撤销手续的,逾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应按房款总额向出卖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因此应向买受人退还房款或其他费用的,应在《合同》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撤销完成及户口迁出手续完成后60日内退还(可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及效力

1.出卖人的通讯地址为:桂林市琴潭道9号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部。买受人通讯地址以《合同》中所留地址为准。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在变更之第二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通讯联络方式失效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变更方承担。如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房产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2.一方按对方所留的通讯地址邮寄通知的,通知寄出10日后,视为已送达对方,邮件收据、邮戳等邮寄凭证可作为相应的证据。

3.出卖人在发送变更地址、交房等通知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出卖人在《桂林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10日后,视为已向买受人送达通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率调整、新增税费、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等)导致买受人购房成本增加或同类房产市场价格下降或银行贷款无法办理的,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变更购房款、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请求,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向守约方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第十四条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沙盘、模型、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仅供参考、仅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出卖人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出卖人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协议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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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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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幢__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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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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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_______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年,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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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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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 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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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品房装修合同漏水纠纷诉讼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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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      市西区装饰

甲方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现委托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形式。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进行设计(附相关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一份)。

一、工程名称:室内装修及水电工程。

二、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形式。施工项目以预算表项目为准,施工中如有漏报项目或增加项目,则按实际结算项目数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总造价:按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表甲乙双方暂定工程总造价合计人民币约:______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正(工程款不含税金;装修工程款以最终结算数量计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付给乙方(工程定金)总工程款的30% ___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水电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元 ;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泥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_元)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木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20%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批灰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10%______________元)。

六、施工期限:从甲方缴交工程定金并水电开通之日起________天内完成。如因甲方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款不到位、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或遇台风、暴雨、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顺延。

七、保修期:保修为 年,保修期内属工程质量损坏,乙方需无偿保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定“工程移交报告和质量保修协议”(如属人为损坏或天然灾害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八、责任:

(1)因甲方修改图纸或变更施工方案而造成的工期未能按期完成及材料、人工损失等费用由甲方负责。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改变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双方签定的变更项目为准。

(2)甲方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以及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用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并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需指定施工负责人,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频繁撤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保证施工安全、及防火安全,若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4)如由于甲方所选购的材料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工程未经双方验收确认,甲方不能入住,否则示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只对甲方履行保修责任。

(6)附工程的验收标准(水电、泥水、木工、批灰部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工程结算后自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山市西区装饰工程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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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商品房产购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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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_____度假村_____组团内_____楼房_____栋。

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其面积以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第二条 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

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第三条 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_____%为定金)。

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_____%。

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

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四条 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

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第六条 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

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第八条 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 方:__________(盖章) 乙 方:__________(盖章)

代 表: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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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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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下称购房合同)。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对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沟通和评估,并对解除购房合同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经双方协商同意,购房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

2、甲方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人民币贰拾万玖仟玖佰叁拾叁元整,该款项必须于*年**月**日前全部退清。

3、乙方配合甲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备案事宜,该项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依据购房合同提出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请求。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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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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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已于某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须于某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某日内,境外的应于某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国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 房产平面图

附件二 付款方式

附件三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它交用条件

地面:____________

天花板:____________

门窗:____________ 样

内墙:____________

厨房:____________

卫生间:____________

上下水交付使用时间: ____________式

供电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____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____

供热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附件四(一) 背书栏

转让人(签字) : ____________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 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转让时间: 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附件四(二) 背书栏

转让人(签字) : ____________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 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转让时间: 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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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购房合同: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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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自愿将其承建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已充分了解该商品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商品房。该商品房具体状况如下:

该商品房座落于 渭南市 路 号 豪庭佳苑 小区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 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房款(¥: )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首期款(¥: ) 元整, 剩余房款(¥: ) 元整办理银行按揭,银行按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经出卖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五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按照书面公告时间为准,逾期15日视同出卖人正常交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标准。

1. 电梯、消防系统安装到位 ; 2. 供电、上下水系统安装到位 ;

3. 宽带、电话、有线插口预留 ; 4. 天然气、暖气系统安装到位 ;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叁份,其中出卖人留执两份,买受人留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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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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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楼 单元 层 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20__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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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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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_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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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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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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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四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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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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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房 屋 交 接 书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对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大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本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书

转让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将已预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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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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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周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该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xx-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即使该合同没有合同编号,没有签订日期,也不能以此瑕疵否认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基于该份合同依法享有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利。

二、被告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办理产权手续、收取原告购房款等行为系景德镇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行为在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xx-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一栏清清楚楚写上了被告熊名字,且在合同的尾部也有XX公司盖的公章,在出卖人一栏同样有熊签字,正是基于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熊就是XX公司对外的处理事务的代理人;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本案中即使凯达公司未授权熊方明对外处理公司事务,原告基于合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凯达公司与熊方明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熊方明签订合同、收取原告全额购房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产权过户等行为均应视为是XX公司的行为。

三、XX公司股东支系本案适格被告,且应当与被告熊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原告在起诉时,到工商部门查询了凯达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该基本信息上载明XX公司于20xx年8月16日已经被吊销,其公司股东为周和支;据原告了解,周已经死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意志以外的公权力运作的结果,属于强制解散公司的范畴,是公司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解散。公司解散又必须经过清算以及注销两个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凯达公司既然已经被吊销,那么公司就有法定义务进行清算,清偿完公司清算之前的公司债务,这其中就包括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对XX公司享有的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债权)。但XX公司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那么此时,就有必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要求XX公司股东替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告支在庭审之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鉴定文书,拟证明支非XX公司实际股东,其股东身份系XX公司伪造其签名所致,故其无需与被告熊方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支兴林免责的事由。因为公司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该种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并使商事登记的外观具有足以使他人信赖的特性,善意信赖登记外观的人就此能取得权利。从公司工商登记公信力的内涵出发,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权利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而且登记错误时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状态的表述,这种状态对于社会公众同样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司工商登记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设立本意以及公司登记公信力适用的三大基本原则(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原则、对第三人有利原则、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原则)来看待本案,原告的权益完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房产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的原因完全系被告不诚信的行为所致,故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20xx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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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品房装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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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并承担自房屋修复之日起__________年的质量保证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免除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房屋修复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号房的________________产权人,被告系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_____________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被告承建施工的该房屋,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同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作为______用房,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___年的租金按___________元∕日∕平方米计算,第___________年的租金按___________元∕日∕平方米计算。合同订立后,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然而,从___________年初开始,被告所有的房屋就多次沿其地板向原告房屋的屋顶大面积的渗漏水,漏水最严重时原告房屋的地面积水达___________左右。漏水___________流入原告的___________,导致房屋内的___________严重损坏。原告及房屋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予以维修,虽然被告进行过维修,但未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漏水事故仍发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以后,被告就以房屋保修期限届期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该房屋至今仍处于漏水之中。由于房屋的严重漏水,不但给原告及房屋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导致原告及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的规定,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月_

这就是装修合同漏水纠纷诉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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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商品房装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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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安排设计人员驻点甲方办公场所,配合甲方接洽装修客户并绘制相关设计图纸。

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甲方如要乙方下属人员配合工作,须征求乙方意见,乙方在遵循轻重缓急原则下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三、甲乙双方保证不向外界透露各自商业秘密。

四、乙方介绍装修客户给甲方,若交易达成,甲方应按装修合同标的款的5%支付给乙方作为佣金,该佣金的支付进度和方式按照客户交纳装修工程款的进度和方式。

五、甲方如需乙方工作人员到除市区外的工地,须报销乙方的来回车费。

六、乙方负责甲方客户的接洽,设计和工地跟踪服务,甲方应按装修合同标的款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设计提成,该提成的支付进度和方式按照客户交纳装修款的进度和方式。

七、除正常装修设计外,零星图纸的设计,甲乙双方商量后确定,费用一次性支付。

八、乙方不承担办公场所发生的租金水电网络等费用。

九、本合作协议有效期为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本协议到期,双方不提异议,协议继续有效。

十一、本协议双方应严格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十四、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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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品房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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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 ____区龙园山庄13栋808 室的房屋租借給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 住宿 所用

三、 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 租金:每月 元B,大写: 仟 佰元整

五、 租房押金:本次合同不再另外支付押金,按上次的协议继承租房押金,租房终止后,凭甲方所开具的押金收据,将上次的租房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六、 付款方式:乙方每一个月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支付一次租金,共支付 元B,大写: 仟 佰元整

七、 补充条约与之前一致。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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