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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规章制度有哪些【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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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_规章制度_网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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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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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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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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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市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 告。

二、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三、建立传染病个案登盲目产,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四、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预防性用药。

五、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六、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 扫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七、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记、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和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八、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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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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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在护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

2)各护理单元有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案,预防其发生。

3)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

4)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要及时评估事件发生后的影响,如实上报,并积极采取挽救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有关的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相关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6)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的报告时间: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科护士长、区护士长和科领导。由病区护士长当日报科护士长,科护士长报护理部,并交书面报表。

7)各科室应认真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由本人登记发生不良事件的经过、分析原因、后果,及本人对不良事件的认识和建议。护士长应负责组织对缺陷、事件发生的过程及时调查研究,组织科内讨论,对发生缺陷进行调查,分析整个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层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事件的真实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护土长将讨论结果和改进意见或方案呈交科护士长,科护士长要将处理意见或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1周内连报表报送护理部。

不论是院外带入压疮或院内发生压疮,一旦发现,均需填写《压疮报告单》。

8)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组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讨论,提交处理意见;缺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9)发生不良事件后,护士长对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作认真的分析,确定根本原因,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并且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病区的护理安全情况分析研讨,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10)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11)护理事故的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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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个人,全文共 2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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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中国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XX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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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科院报告:全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已超4万亿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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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报告:全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已超4万亿

全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已超4万亿

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9》昨日在北京发布。报告透露,截至2019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达到40974亿元,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为31800亿元。也就是说,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结余资金都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也仍然会有接近1万亿的空账。

另外,全国所有试点省份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5001亿元,有大量个人账户目前仍然是“空账”运行。专家称,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缺口及空账运行并不等于养老金亏空。如何完善养老金个人账户,仍有待中央拿出顶层设计方案。

基金结余不够补个人账户

中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9》(下简称报告)称,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记账40 974亿元,比2019年增加5865亿元,增长率16.71%。

而截至2019年底,全国所有试点省份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5001亿元,较2019年增加847亿元,增长率为20 。39%。报告称,虽做实的速度快于全国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的增速,但由于全国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绝对数额太大,想要做实所有的“空账”,“还有太长路要走”。

另外,截至20 2019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达到31800亿元,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超出基金累计结余额9174亿元。也就是说,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资金都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也仍然会有大额空账,而且这一缺口较上年度又扩大了2334亿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并不等于养老金亏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表示,这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未来养老金仍将按照账户中记下的账来发放。只是这一代人的缴费用来给上一代人支付养老金了,所以形成“空账”。

个人账户如何完善是难题

据了解,个人账户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账面上的余额不能调剂借用。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起步较晚,养老金没有原始积累,加之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地政府的统筹账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支付缺口,于是纷纷借用个人账户资金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甚至挪作他用,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额不断扩大。

去年同期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9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为3510 9亿元,累计做实4154亿元,“空账”运行30955亿元。仅仅一年过去,空账额就增加超过5000亿元,这主要是个人账户记账额快速增长导致。

随着近年来,各地调高工资标准,养老金缴费基数增长,计入个人账户的额度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日趋增加,拥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也在增加。这两种情况是个人账户记账额增长的原因。

在这种背景之下,2019年国家提出的做实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其实已经难以为继。中共xx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个人账户的表述已由“做实”变为“完善”。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郑秉文认为,这或是中央政府释放信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向名义账户制转型。

在名义账户制下,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上的账户,账户里并没有真金白银,账户里的钱用于现收现付给当前的养老金发放。据了解,国务院委托国内外7家研究机构做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结果7家不约而同提出该政策调整问题,认为个人账户可以不搞“做实”,而搞记账管理。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也在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态称,过去一直主张做实个人账户的世界银行,此次观点完全转变,也不主张继续往“做实”这条路上走,今后个人账户到底如何完善,还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需认真研究。

焦点

每5个参保职工就有1个没缴养老金

报告指出,2019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企业部门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重仅81.19%。这意味着,在2019年每5个参保职工中就有大约1人没有缴费。

报告指出,从2019年至2019年,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部门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从89.98%下降至81.19%,中国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令人担忧。

从各个省份的这一比例看,一些省份的情况更为令人担忧。2019年海南省企业部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为59.52%,也就是说,每5个参保职工中只有不到3个人在缴费。

而广东和北京的缴费人数占比也低于70%,此外河南、河北、贵州、重庆、湖南、天津和浙江也都低于80%。而新疆的该比例最高,为96.59%,上海、湖北、内蒙古、西藏和山西也都高于90%。

报告指出,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比例过低,通常意味着参保职工人数中缺乏缴费能力的人员过多,也就是扩面过度,把一些不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勉强纳入了该制度。报告建议,有关省份应调整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政策,引导缴费能力过低的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其他养老制度安排。

仅8省份养老金征缴收入大于支出

报告还透露,如果只考虑征缴收入,也就是扣除财政补贴后,2019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比2019年减少了1484.26亿元,已经出现了高达-1321.09亿元的当期赤字。

31个省份中,只有8个省份2019年的征缴收入大于支出,比上一年少了4个。其中广东结余634.25亿元,为各省份中最高。此外,北京、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新疆和西藏也有结余。

另外23个省份都出现了当期扣除财政补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排在最后的辽宁、黑龙江、湖北、河北、湖南和吉林6个省份缺口供给1666.82亿元。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此前已解释,2019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当期养老金支出大于基金征缴收入的省份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养老金待遇水平连续上调,基金支出增加;人口老龄化效应逐步显现,参保人员中退休人数增速高于缴费人数;部分地区养老金比较高,负担较重。

他还表示,今年前10个月,全国基金总收入超过总支出2100多亿元,绝大多数省份基金累计结余额都超过8个月以上的基金支付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能够确保当期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近2/3靠财政补

社保专家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也不乐观。据报告披露,2019年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 。22亿元,其中财政补助为1498亿元,占基金总收入的64.9%。

这意味着,在这项覆盖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5亿多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将近2/3的收入来源是依靠财政的补助。真正个人缴费只占到基金总收入28 。8%。“这使得制度看上去属于带有很强福利性的保障项目,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项目”,报告称。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收入比奇高,如2019年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支出收入比虽已经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94 。88%。浙江也有92 。71%。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孙永勇解释,这说明收上来的钱基本上全花出去了。广东的这一数字为58 。62%。

这一局面让上海2019年的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当期结余仅2 。19亿元,较上一年度减少了859%。“大部分省份支出收入比偏高并继续上升的状况应该得到一定改变,否则会影响未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报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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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个人,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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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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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传染病报告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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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具体措施:

1.传染病法人代表为主管校长:付桂君 传染病疫情主要报告人:赵丽君,疫情报告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疫情报告员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主管单位:教委及卫生监控单位:加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上报。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

2.校内发生传染病,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告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与加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联系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出现须发和多发病例。

3.班主任严密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安排专人到医疗部门就诊治疗,防止传染病发生。

4.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示校领导,进一步到医疗单位诊治。

5.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对未上课同学要立即与家长联系,询问未上课原因,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6.加强学生的晨检制度,发现可疑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领导,逐级进行核实诊断。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加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或诊断病人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投药和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续发。

8.学校传染病疫情即时进行直报,同时由疫情报告员汇总登记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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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传染病报告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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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陈运占为组长,业务主任陈德伟为付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及主任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寝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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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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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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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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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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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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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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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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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请示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请示报告制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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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压疮处理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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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疮处理报告制度

1) 压疮风险的评估:对瘫痪、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水肿、痴呆、营养不良、高龄老人、病情危重、强迫体位者入院或大手术后当天内必须完成初次评估(用braden压疮风险护理单),病情严重者每天评估,病情稳定者当评估值达危险临界值时,应48-72小时进行评估一次,直到评估值至正常范围;当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评估。

2) 报告制度和程序:

① 一旦病人评估值达危险临界值,要逐级上报:低风险向护理组长报告;中度风险向病区护士长报告;高度风险向科护士长/护理部上报。

② 院内发生或发现院外带入ⅲ期压疮,须报告病区护士长、科护士长,并在24h内报告护理部和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并填写好《压疮报告单》;院外带入ⅰ、ⅱ期压疮需于72h内填写《压疮报告单》报告护理部及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

3)会诊制度:

① 对护理效果不明显或ⅲ期压疮、疑难病例需请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会诊并提供指导。

② 对皮肤高危患者发生院内压疮时,由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

③小组组织2人以上会诊,对其压疮的发生进行定性,讨论并最终定为难免压疮或者可避免压疮。

4)对院内或院外发生的压疮,均要使用《压疮(伤口)护理单》。

5)压疮的处理:ⅰ、ⅱ期压疮由临床护士在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成员的指导下处理,ⅲ期或者疑难伤口由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责护士进行处理。

6)对有可能发生压疮的高危病人,科室填写《压疮风险护理单》,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密切观察皮肤变化,及时准确记录。

7) 病人转科时,《压疮风险护理单》交由转入科室继续填写。

8)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将《压疮风险护理单》和《压疮(伤口)护理单》及时归入病历保存,《压疮报告单》交上护理部。

9)护理部负责到科室核查并记录。如科室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护理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10)难免压疮,实行三级报告制度。

① 申报条件:以强迫体位如骨盆骨折、高位截瘫、生命体征不稳定、心力衰竭等病情严重、医嘱严格限制翻身为基本条件,并存在大小便失禁、高度水肿、极度消瘦3项中的1项或几项可申报难免压疮。

② 申报程序:科室护士长根据申报条件向护理部书面报告难免压疮病例,护理部和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成员到病区核实,批准后登记在册。

③ 跟踪处理:对批准的病例由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组织院内护理会诊,制订预防措施,护士长根据病人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造口及慢性伤口护理小组成员每周1~2次查房听取护士长汇报,对护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调整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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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化学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_实验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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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1.化学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2.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不随地吐痰,实验室中的废纸、火柴等必须放在指定容器中,实验完毕后按教师要求清洗仪器,做好各项清洁工作,仪器、药品安放整齐,桌面、地面保持整洁。

3.进入实验室后,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玩仪器、药品,实验前,在教师指导下检查仪器药品,如有缺损,及时报告教师。

4.保障实验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听从教师指导,按时完成实验,不得乱倒实验废液,不得擅自做规定以外的实验,取用药品,不得超过规定用量。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WWW.DiyiFanwen.Com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爱护实验室的一切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物,若损坏了仪器药品,必须及时报告教师,说明原因,必须酌情赔偿。

6.上述规则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校纪处理及赔偿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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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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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各班班主任老师协助配合。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4、严格病例登记,学校发现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登记(项目包括:病人的发病日期。所在班级、姓名、性别、年龄、症状、是否就诊及医院、排查结果、采取措施、登记人等),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5、接受卫生部门对学校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三、学校传染病报告顺序:第一发现人→班主任→校长→当地疾控中心领导→卫生行政部门。

四、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应按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的规定及时上报。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学校发生群体性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事件、饮用水污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院报告

五、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六、严格消毒灭菌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校方应在疾病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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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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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是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如水痘、手足口、流感、肺炎等),幼儿园是重点预防控制单位,遵照上级指示,我园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预防措施:

1、成立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领导小组,园长任组长,园医负责全面监控及组织协调环境消毒,各班老帅负责自己班幼儿监控及教室消毒的具体任务。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控预案。

2、提高师生们对各类传染病的认识程度分辨能力,通过网络、宣传、墙报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做好防病及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3、各班教师加强晨午检,掌握幼儿的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每日早晨、课间、课间操、体育锻炼时间打开教室门窗,做好通风换气,保证教室空气新鲜。保证幼儿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幼儿的户外活动。

5、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幼儿勤洗手、勤换衣。幼儿园为幼儿准备了肥皂,以便幼儿们洗手时用。

6、生活老师每天做好消毒工作。

7、食堂人员注意饮食卫生,器具、食堂都要做好消毒,食堂人员要求衣帽齐整,做饭,分饭要戴口罩。营养配餐,增加师生的饮食营养,提高师生的身体素质。

8、发现教职工及幼儿有疑似症状,都让其到医院治疗,并回家休息,以免因疾病使抵抗力下降而再患病,也避免有传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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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首季起险企只上报偿二代报告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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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季起险企只上报偿二代报告

导读:决定结束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双轨并行”的过渡期状态,正式切换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保险业监管新制度:首季起险企只上报偿二代报告,欢迎参考阅读。

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将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从2019年一季度起,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监管将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昨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任春生在保监会举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正式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结束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双轨并行”的过渡期状态,正式切换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

偿二代建设于2019年启动,经过三年努力,2019年2月偿二代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过渡期。在建设过程中,保监会始终以风险导向、中国实际和国际可比较三个基本原则,构建了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大趋势,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从2019年开始,偿二代顺利完成了4个季度的试运行,显示出风险可控、成效显示、运行平稳。“从去年一季度测试中的10多家不达标,到四季度只有6家不达到,整体运行平稳,趋势向好。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补充资本金调整业务结构等方式,实现达标。”任春生表示。

那么,偿二代实施,对于高现价产品多的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任春生表示,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公司,受到的影响更大。

这说明偿二代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引导行业转型,更多地推出业务结构好,有着更多保障性的保险产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也将进一步深化保险监管改革,为人身险费率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偿二代下,对于险资在资本市场举牌和购买股权影响有多大?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监管一处处长郭箐表示,偿二代对于保险投资的影响,不同公司影响不同。在偿一代下,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方式有限,但在偿二代下,给予保险公司管理运作空间很大,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好的公司区别也很大。

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通过股东增加资本金,还可以通过改善产品业务结构,调整股票股权投资标的等方式,用内生性方式,提高公司自身偿付能力充足率。

相信保险公司在选择股票标的物时,会更加重视质量,提升对于蓝筹股的投资占比。

下一步,保监会将稳妥有序组织偿二代实施,不断完善保险监管。

一是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完善保险业审慎监管体系。

二是跟踪完善偿二代标准,发布偿二代配套标准,通过监管升级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

三是继续做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守住风险底线。四是运用偿二代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贡献力量。

中国保监会主席近日在2019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2019年是偿二代正式切换的一年,这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不断积聚的背景下,更要牢牢守住偿付能力这条红线。

要持续监测偿二代切换后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重点关注试运行期间偿二代指标不达标的公司,和压力测试下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公司。

据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保监会还将开发专门的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目前,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偿付能力监管部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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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处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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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特殊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1、各科室进行的重大抢救活动,特殊病例的抢救治疗等应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及院领导报告,以便使医院能全面掌握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组织力量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2、需要报告的重大抢救及特殊病例包括:

(l)涉及灾害事故、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的情况。

(2)知名人士、保健对象、外籍及境外人士的抢救。

(3)本院职工的住院及抢救。

(4)涉及有医疗纠纷或严重并发症患者的医疗及抢救。

(5)特殊危重病例的医疗及抢救。

(6)大型活动和其它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

3、应报告的内容

(1)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分类,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致伤、病亡的原因、伤病员的病情、预后、采取的抢救措施等。

(2)大型活动和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病情、预后及采取的医疗措施。

(3)特殊病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治疗抢救措施、目前状况及预后等。

4、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

(1)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节假日、夜间向院总值班报告。

(2)医务科、护理部、院总值班接到报告后应在 10 分钟内向院领导报告。

附:护士遇到特殊、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

当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时:

1、立即通知值班医生。

2、做好抢救的准备工作。

3、配合医生抢救。

4、某些重大抢救或重要人物抢救,应按医务科规定及时通知医务科或院总值班。

当患者突然发生碎死时:

1、发现后立即抢救,同时通知医生,医生报告二线、三线、四线及总值班。

2、抢救无效患者死亡,要等家属到达现场后,再通知服务台将尸体接走。

3、在抢救过程中,要注意对同室患者进行保护。

当患者有自杀倾向时:

1、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2、通知医生。

3、没收锐利的物品,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4、要求 24 小时陪护,不得离开。

5、详细交接班,同时多关心患者,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

当患者自杀后:

1、发现患者自杀,应通知医生立即赶赴现场,施行必要的抢救。

2、保护现场。

当患者发生坠床、摔倒时:

1、患者发生坠床、摔倒时,应立即通知医生。

2、在医生检查后,再搬动患者。

3、进行必要的检查,如 x 线检查等,及时治疗。

4、向上级领导汇报。

当出现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

1、通知值班医生。

2、通知科室领导及院内总值班或护理部。

3、通过患者留下的联系方式与患者或家属联系、查找。

4、患者回来后立即通知院总值班,第 2 天按院规处理。

5、若确属外出不归,需要两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贵重物品、钱款等需登记后上交领导。

停水:

1、接到停水通知后,做好停水准备。

(l)告诉患者停水时间。

(2)给患者备好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3)病房热水炉烧好热水备用,同时尽可能多备生活用水。

2、突然停水时,夜间要与院总值班联系,汇报停水情况,查询原因,白天要与总务科联系,汇报情况,查询原因。

泛水:

1、立即寻找泛水的原因,如能自行解决应立即解决。

2、 如不能自行解决,立即找技工室值班人员解决。

3、协助卫生员将水扫净。

4、告诫患者,切不可涉足泛水区或潮湿处,防止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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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将写入预算报告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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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写入预算报告

导读:落实代表关心的优化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支持方式的问题,在报告中增加“整合完善养老事业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写入预算报告,欢迎参考阅读。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代表和委员们对《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北京市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北京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以及《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份报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和听取这些来自代表和委员的真知灼见后,七份报告修改57处,其中政府工作报告修改13处,十三五规划纲要修改9处,同时还根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这些报告做了个别文字修改。

■《政府工作报告》

“传承京味文化”入政府报告

将报告中“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配置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修改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配置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

在“打造生态服务型沟域经济带”前,增加“继续加大对生态涵养区的扶持力度”。

将“挖掘古都文化,支持民族戏曲艺术发展”,修改为“挖掘古都文化,传承京味文化,支持民族戏曲艺术、传统工艺美术发展。”

在“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前,增加“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将“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修改为“加强网络空间管理”。

■十三五规划纲要

增加“完善机动车停车有关管理办法”

在“大力整治停车秩序”后,增加“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有关管理办法”。

在“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前,增加“全面落实《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将“积极推进中关村国际化改革试点和财政税收政策试点”,修改为“积极推进中关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国际化改革试点和财政税收政策试点”。

将“实施健康、信息、旅游休闲、绿色、住房、教育文体等六大领域促消费行动”,修改为“实施健康、养老、信息、旅游休闲、绿色、住房、教育文体等领域促消费行动”。

■预算报告

今年要“整合完善养老事业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

落实代表关心的优化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支持方式的问题,在报告中增加“整合完善养老事业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

针对代表提出的医疗卫生投入不足、需加强成本核算等问题,在报告中增加“研究建立与医疗价格改革、成本控制相衔接的财政保障政策”。

根据代表提出的完善科技经费保障政策的意见,在报告中增加“完善科技经费保障政策,优化科技经费投入结构”。

针对代表提出的通过财政体制加强对各区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等意见,在报告中增加“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力度,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支持各区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研究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体系”。

为落实代表提出的加强财政对产业疏解政策支持和引导的建议,在报告中增加“落实好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产业疏解”。

针对代表提出的要落实好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的意见,在报告中增加“强化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增加“启动核心区50条微循环道路建设”

在“完善首都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后,增加“加强人口工作统筹”的表述;将“完善人口综合监控体系”,修改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完善人口综合监测体系,夯实人口统计基础”。

在“19号线一期等线路”后,增加“积极利用既有铁路资源发展市郊铁路”的表述;在“制定出台微循环道路2019-2019年建设计划”后,增加“启动核心区50条微循环道路建设”的表述,并将“挂账治理122处交通堵点、乱点”修改为“完成100项疏堵工程”。

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工作方案”后,增加“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表述。

在“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后,增加“引导广大市民有序参与‘大城市病’治理”的表述。

■“两高”报告

“法官员额调配等方面向基层法院倾斜”

针对有代表提出,要努力解决骨干法官流失的问题,在高法报告中增加“形成有利于专业人才干事创业的工作环境”的内容。

而对于有代表提出的基层法院任务重、压力大,在审判资源投入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的建议,在高法报告中专门增加了“重视基层法院建设,在法官员额调配和司法保障等方面向基层法院倾斜”的内容。本报记者 左颖 J170

编后

人代会的作用如何体现?最直观的,就是对提交审议审查的各项报告的修改。这次的57处修改,至少有三个体现:

一是体现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比如,在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中,都增加了养老、助残等内容,这是会上这两方面代表普遍关注的。

二是体现了明确的政策导向。比如,分配“真金白银”的预算报告,根据代表意见增加了落实税收优惠,支持产业疏解的内容,指挥棒指向清楚。

三是体现了具体的任务要求。比如,今年东西城将开工50条微循环线路,这是市领导调研后确定的,难度不小,但必须要解决“胡同”里的出行难题。而在监控人口的方法上,则明确提出要用好“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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