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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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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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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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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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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其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准确把握新《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特点,真正做到"内化于心"

新《准则》和《条例》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传统作风和道德情操,阐明了正确处理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的行为规范,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和良好家风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此次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特点之一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特点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一是表明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科学判断形势,以坚定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严明纪律、严纠"四风"、严惩腐败,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

二是彰显了中央主动顺应形势发展、不断改进制度设计的革新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体党员为规范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阶段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范,把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创新经验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是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最新要求。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纪律和法律同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浙江召开修改《条例》座谈会时也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方面,坚持正面倡导,树立道德"高线",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开列"负面清单",划清纪律"底线",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所谓"关键少数",一般是事物的最关键部分,虽然数量少,但在发展过程中作用最大,是引领事物发展的最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群体中,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兴国的骨干部分和中坚力量,毫无疑问是"关键少数",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身先士卒,方能一呼百应;以身作则,方能上行下效。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风气、提倡一种追求、引导一种方向。实践证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才能真正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执行好、落实好。国税系统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新《准则》和《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凝心聚力服务好税收事业这个"主业",服务好基层、服务好税户、服务好大局,为全县国税事业跨越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坚持履责担责。县局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党纪党规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身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又要结合各分管单位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回头望",督促工作进展,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坚持严抓严管。要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着力完善和落实"123"模式,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创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自警自律。全县国税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对新《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和"八点规范"要牢记于心、外化于行,对新《条例》规定要严格执行,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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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2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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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永昌县焦家庄乡骊靬村地处祁连山北麓者来坝滩,气候干燥,降水稀少,全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主要依赖发源于祁连山浅山区的季节性河流河沟的泉水,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缺水严重,水资源拥有量与当地土地利用资源分布和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村现有村民103户,338人,劳动力人数 230 人,其中外出务工150 人。耕地面积 645 亩。村个体工商户达 20 余户。全村有贫困户8户,享受低保19人,加入合作医疗 294 人。全村以大麦为主导产业。饲养牛、生猪、家禽等。年末生猪存栏 200 头,牛存栏 164 头,人均纯收入6052 元。全村通了自来水,但管道破旧。村内现有医疗卫生室1所,村级活动室1所。骊靬村基础设施较好,区位优势明显,骊靬古城距村500 米。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我局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精心谋划部署,迅速启动安排,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局务会议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动员大会,统一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印发了金昌市科技局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同时组建了双联活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经办具体事务。为了营造良好氛围,在单位悬挂了横幅,同时,利用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省、市双联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

(二)开展调查摸底,做好贫困户确定工作。为了把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户纳入帮扶对象,我局抽调人员,进村入户,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局领导的带领下深入焦家庄乡骊靬村,对村上初步确定的26名贫困对象逐户进行调查,剔除了2名不符合标准的对象,配合焦家庄乡和骊靬村进行了帮扶户重新确定。还分别深入各自联系户,为帮扶对象送上了慰问金,认真听取了他们对脱贫致富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联系户梳理了致富的发展思路并为其解决相应的难题。在此基础上,按照贫困户的类型和机关干部的特点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明确,使每个贫困户都有干部帮扶,每个干部都有明确的帮扶对象。在入户过程中,干部严格遵守“八个不准、”“三个防止”,吃、行等都是自己解决,不扰村、不扰民、不花村组和群众一分钱。通过调查摸底、入户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针对联系村联系户的基本情况及群众的基本需求。提出要依托“中国镍都·神秘骊靬”特色旅游品牌,围绕旅游做文章,发展相关旅游产业的致富思路。

(三)建立健全台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双联工作,我们统一建立了进村入户台账、信息采集表和干部活动记录,下发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民情连心卡”和金昌市“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干部职工联系户责任书,并对如何做好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做了培训说明,目前已编发简报4期,制订了“双联”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制度、单位联系村例会制度、督查工作制度、信息简报制度等工作制度。确定好帮扶对象后,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进行信息的采集,并详细记录在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帮扶对象的信息。为了掌握干部职工的下村入户情况,要求对活动用专门的台账进行记载。

(四)制订各类规划计划,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在进村入户的基础上,根据联系村和联系户的实际情况,和村组干部一道,初步探讨确定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工作方案及金昌市永昌县焦家庄乡骊靬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根据焦家庄乡骊靬村的发展现状,提出完成骊靬公园、骊靬影视城、骊靬美食城、骊靬罗马商业城、骊靬风情园、骊靬森林生态园六大项目等建设内容;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以养殖肉羊调整优化牧业经济结构,大力全面发展优质畜牧业,提高现代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结构优势;采取政府投入和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道路、供水、罗马小镇、美食城等建设项目,带动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文化、旅游产品等发展;完成村庄道路硬化工程;完成该村人畜饮水工程1.6公里主管道改建工程;完成骊靬文化馆建设,其设备配置、活动开展、人员配备、综合管理等达到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每个综合文化站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文化活动中心,达到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到20xx年底,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配套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使图书数量达2019多本(册)。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工作过程中,我们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当部分贫困户家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家中无人留守获家中留守老弱病幼,对帮扶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二是部分干部的帮扶水平和帮扶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帮扶计划。根据联系村和帮扶户的情况,在已经制订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乡镇、村组干部和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所帮扶户的意见,制订切实可行详细的村、户帮扶计划。

二是结合联系村和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对他们当前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困难,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尤其是在春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送种子、送化肥、送技术,确保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是加强对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的检查指导,让每个干部都动起来,掀起“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的高潮。另外,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帮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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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个体工商户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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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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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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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大网近日对外发布《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发展,种种问题也随之出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学生辍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条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并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针对学生辍学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在教师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正式列入法规条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特殊性。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就学保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第九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于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的统计数据,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教育资源和组织学生入学提供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查询适龄儿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对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留守儿童、孤儿的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发展等实际需求。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生活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确实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等适宜的教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关监管机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复学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第三章学校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农村边远地区和海岛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新建、恢复和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确需撤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制定方案、组织论证、社会公示、申报审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的闲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防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标准配备学生生活设施及生管教师、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师资配置,统一县域内教师工资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定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二十九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者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义务教育教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构建教师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学校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完善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加强教师培训考核,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教师对身心有障碍、学习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特别予以帮助和关爱。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

第五章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潜能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推进教育教学、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对学校、教师开展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测和考核,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方面教育,强化学生德育实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学校、家庭、社区相互配合,引导学生遵守学生守则,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是非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开展小班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学校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设规定课程,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学校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组织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学生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音乐、美术、书法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鼓励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审美素养和人文素养。

第四十条学校开展学生实践活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户外活动,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和动手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活动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场馆以及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场馆、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可以配备专业人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工作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四)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五)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监督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六章均衡发展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或者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根据生源增长情况进行城镇学校扩容建设,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布局,规范学校在校生规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相结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构建优质学校对其他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辐射带动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倾斜,促进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师资均衡。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改善校际间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结构,缩小县域内城乡间师资配备差距。

第五十三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义务教育支出,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办学经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核拨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

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教育基金捐赠财产,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金应当按照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学校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和物品赞助。

第六十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三)未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校舍进行改造、重建、拆除的;(四)未按照规定搬迁、撤并学校,或者新区建设时未同步建设学校的;(五)擅自转让、出租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者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在职教师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保障职责的;(八)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二)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五)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第六十三条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四)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二)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三)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学校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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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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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条例》的出台再次规范了党委议事程序,对党委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地方党委“一把手”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地方党委发挥更大作用。

地方党委强则领导集体强,领导集体强则地方事业旺。人们强调党的领导制度的优越性,党员干部也有相当的制度自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自身建设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统揽全局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了党对各项工作的有效领导。《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要虚心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暴露在阳光下,才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也才能真正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作用。

《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我们要以“严、实”态度贯彻好落实好《条例》,要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地方党委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解读《条例》,时常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增强每个人的自觉性,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向低标准看齐,做到不盲目攀比、不奢侈浪费,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永远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抵制腐朽生活作风的不良影响。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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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照检查工作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工会,全文共 1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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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照检查工作报告

一、深入学习宣传

在学习宣传阶段,首先抓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学习,每位班子成员都发了一份《条例》。工会提出了工会主席带头学、工会干部认真学、全体职工普遍学的具体要求。各单位也分别采取集中学习、重点辅导、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并辅以广播、闭路电视、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摸的学习宣传活动。同时,集团工会还选派五个公司的工会主席参加了市总学习《条例》专题辅导和系列讲座,并作为小教员在工会系统和职工中对《条例》进行了学习讲解,从而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了《条例》的内容,全面把握了《条例》的精神实质。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集团工会正在准备全体职工《条例》知识答卷和宣传板报橱窗评比等活动,并计划明年春节后开展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二、对照查找问题

集团工会要求各权属单位在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搞好两个对照,查找存在问题,组织好对基层的检查,制定好目标措施,形成正式报告上报。两个对照:一个是基层工会委员会要逐条对照,一个是分厂、车间工会要逐条对照。查找存在问题是从公司实际考虑的,因为从集团整体工会工作看,基本比较好,但不是没问题,也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要克服自我感觉良好,自认没有问题或无大的问题的思想,坚决防止查找不认真不深入,走形式走过场。对此,集团工会要求基层工会认真填写《工会工作自检表》。在此基础上,抽查部分单位的情况,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到目前,基层各单位都完成了对照检查。集团工会还检查了昊华公司、长沟峪矿、木城涧矿、昊煜公司、热电厂、金泰恒业公司、宣武煤炭公司、西城公司、物业公司九个单位学习落实《条例》的情况。从检查汇总来看,公司工会系统基本上达到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而且在职代会建设、职工之家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性生产保护工作、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面近几年还有新的突破,充分体现和结合了企业特点。如在职工建家方面,集团工会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去年新修订了《建家考核细则》。在外来务工人员入会方面,近几年一直做为重中之重来抓。因为这项工作有难度、有阻力,既有承包头头不愿建工会的问题,也存在外来工不愿入会的问题,同时在开始阶段也存在不愿抓这项工作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集团工会通过抓认识,抓典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开展活动吸引,帮助承包头头解决问题等多方面工作,推进了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在职代会建设方面,集团工会始终坚持了每年各专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的检查、巡查、调研、座谈等活动,各组每年不少于两次。近三年来,在职代会上做董事会、经理层、工会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又都做安全生产、职工三险缴纳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领导班子成员收入方案,集团公司在职代会联席会上做报告,基层多数在职代会上做报告,如化工厂还在厂务公开栏里公布。在群众文化活动方面,集团工会从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精神文化权益入手,开展了大量活动,行政也给予了不少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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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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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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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习两个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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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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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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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答: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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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干部任用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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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认真学习了条例全文,为今后的组织人事工作提供依据和导向。通过学习,结合自身工作,我有以下三方面体会:

一是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与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另外,省委、市委分别下达了《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纪实档案的意见》,我县也已印发了相关文件,建立健全我县干部档案工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是更加注重基层,更好服务群众。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在近年来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通过“加强基层建设年”、“双融双建”等活动,走基层、进机关,与百姓面对面,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时,锻炼了广大干部,从中发现了一批人才。在开展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查摆整改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不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近日中央又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在总结成果同时明确指出了群众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即将在市县全面展开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作了再动员、再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在今后的组织工作中,群众路线也将作为一条重要主线贯穿始终,成为组织工作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

三是强调科学发展,重视服务民生。条例中提到在干部考察中,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权重”,从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中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不唯GDP的科学政绩观,坚持可持续发展,重视改善民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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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5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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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xx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质量目标、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串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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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9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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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名)

职务:

乙方(受聘者)姓名: (签名)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询和敦促。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五)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不干涉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不要求乙方从事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

二、乙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资料,不得有欺骗讹诈行为。

三、双方约定

(一)工作范围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种)负责___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工资额____________元。

(三)工作时间和超时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实行5天工作制之后从新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点,须征得乙方和工会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四)工资的给付

1.甲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日。

2.停工工资:非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应发给乙方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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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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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有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5月6日下午,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学习(扩大)会,邀请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副局长宋功德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专题辅导报告。崔述强、于军、关成启、彭兴业、刘长利等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海淀分会场参加学习。

在专题辅导中,宋功德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紧紧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背景、原则要求和中心思想、内容框架、实施建议等方面,就破解地方党委工作突出问题、要求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打造地方党委的地方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地生根等重大问题,作了深入阐述和权威解读。

宋功德在专题辅导中说,要从车与轨的角度看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要从破与立的角度看条例修订的制度创新,要从位与为的角度看地方党委的定位和履职,要从统与分的角度看地方党委的领导体制和机制,要从知与行的角度看条例的学习贯彻。宋功德的专题辅导报告全面系统地解读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贯彻《条例》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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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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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的性和的约束力。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xx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近日,永武大队开展了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动员会,在会上对《党章》,《准则》和《条例》组织了学习,作为一名党员,通过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感觉受益匪浅,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了一下几点。

一、对党纪条规要怀有敬畏之心。党纪条规是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通过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等党纪条规,我深深地感到,党纪条规既是准绳,又是“高压线”,只有敬重党纪条规并以此规范自己,才能使党员干部从制度上成为“不能腐败”、从法律上“不敢腐败”、从思想上“不愿腐败”。为此,我们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这次学习活动的经验,把党纪条规的学习作为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行党纪条规学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并在学习教育中发挥好带头示范和组织引领作用,使党纪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对公共权力要怀有敬重之情。权力位置属公、姓公,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的宗旨决定的。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无论是一些高级干部还是最基层的农村干部的腐败案件中,犯案者无不是权力观错位异化,将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和特殊待遇,“姓公”的权力成了“姓私”“姓特”。他们把权力当作了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交换、捞取私人利益。最根本的原因是放弃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改造。这些人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却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各级党员干部来说权力的教育要加强,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要对公共权力怀有敬重之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权力的公共属性,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要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对干事创业有敬仰之心。就是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充满热情,珍惜和敬重,不惜忘我地为之付出和奉献,从而产生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

这次活动中,在学习党纪党规的同时,我还学习了勤廉典型先进事迹,特别是对照我国在建设和改革开放涌现出的一些典型人物和群体,从他们身上所展现的一心为公,两袖清风,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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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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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万元,分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附件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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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2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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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书记孙勇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文章表示,《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规定,是地方党委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规矩和重要遵循。县(市、区)一级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按照关于“一线指挥部”的根本要求,严格遵照《条例》的各项规定,把“一线指挥部”建设得更加坚强牢固,使其真正成为“党性强、肯实干、重民意、勇担当”的战斗堡垒。

加强思想建设,补足精神之钙。思想建党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稍有放松,思想很容易滑坡,“总开关”很容易松动,更要特别注重思想建党,在学习中修身立志,在补钙中强筋健骨。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县(市、区)委学习贯彻这些要求,就是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把县(市、区)委领导集体建成“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学习型班子。为此,关键是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要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其他各类党规党纪,对党绝对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埇桥区委紧紧抓住中心组学习这一载体,紧扣系列重要讲话的原文原著,紧扣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课堂既设在办公室,又搬到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既有理论深思,又有现场体验,既要求把握理论逻辑,又强调带着问题导向,不仅进一步坚定了班子成员的立场和方向,还提高了他们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科学的体制机制是地方党委顺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们党既强调思想建党的先导作用,也强调制度建党的保障作用。《条例》着眼于制度建党的根本要求,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着重从领导原则、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规则、干事规则、监督追责等方面,对地方党委日常各项工作的运行机制作出明确的制度化安排。

就县(市、区)委来说,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安排,重点是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决定和集体议事的关系。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同时,在集体讨论时,一把手要积极发挥“班长”“一线总指挥”的职责作用,善于集中、敢于集中,特别是对于一些看准了的事情、瞄准了的项目,必须果断决策,“马上就办”,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埇桥区委明确提出,凡是区委出台重大决策,必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全会按照议题提出、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风险评估、征求意见、会议讨论、投票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九步工作法”实施;实行区委法律顾问制度,围绕区委重大决策提供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协助区委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我们还将对照《条例》最新精神,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现有的工作制度,确保区委科学、高效运转。

加强领导能力建设,筑牢干事根基。《条例》指出,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这是对地方党委职责功能的全面准确定位,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地方党委的殷切期待。

县(市、区)委实现自身的职能定位要求,必须不断提高领导驾驭能力,重点是提高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改善民生的本领。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党的建设处于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层出不穷,这些都迫切要求“一线指挥部”不断提高自身“指挥”能力。为此,要从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等多方面入手,从推动经济发展、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等多方面,既对“一线指挥部”班子成员能力素质提出明确指标,进行刚性考核,又注重日常实践培养,引导他们深入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在实践锻炼的沃土上、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成长成才。埇桥区委实行班子成员“1+8”直接联系基层制度,每人联系一个乡镇(街道)、1个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1个难点村、1个社区、1个非公企业、1个困难家庭、1个区直单位、 1所学校,每人每年在联系点工作要在两个月以上,确保区委班子成员在实践中、在基层一线长见识、增本领,确保区委领导集体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

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干净形象。地方党委是本地区领导核心。地方党委的形象,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关系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关系到群众对全党的评价、对党的认同。所以,《条例》特别指出,地方党委既要带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树立良好形象,又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加大执纪力度,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原则极可能会侵蚀渗透到党内生活中来,特别是对于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最前沿的“一线指挥部”的“指挥员”来说,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温水煮青蛙”的困境,掉入贪污腐败的泥潭。对此,一方面要加强自身修养,管住自己的欲望,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人,带头讲党性、重品行,慎独、慎微、慎初、慎交友。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刻用它们来敲响警钟,规范言行,确保时刻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切实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埇桥区委坚持干事与干净的辩证法,在既积极干事又确保干净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探索实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具体事务和末位表态制度;日常工作特别是重要时间节点既编发廉政短信,又以“口袋书、漫画本”形式发放警示册,时刻提醒班子成员追求理想信念高线、严守党规党纪底线。近期,区委又严格按照省委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审计监督、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规范“四个全覆盖”,确保区委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永驻群众心中。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历史和现实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条例》对党的地方委员会、会、书记及会其他委员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是抓好基层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委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关键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的建设作为最大政绩。要全面对照《条例》规定,一条一条明确责任,一个一个压实责任,确保工作事事有人负责,失责人人都要追责。要把抓好县(市、区)委自身建设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县(市、区)委书记要充分发挥“一线总指挥”功能,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班子、带队伍,抓作风、提效能,抓考核、促尽责。近年来,埇桥区委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比如,区委强化管党治党主业意识,坚持党建月例会、月督查、月通报、年考评;大力实施基层党建“书记创新项目”,等等。区委下一步还将根据《条例》最新要求,编制区委职责清单,进一步压实压牢各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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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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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

近日,《〈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民营经济组织可进入市政公用领域,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拿出真金白银助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可获一次性奖补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将得到一次性奖补。《实施细则》明确,对“个转企”和“小升规”的企业,县(市)区政府应分别给予不少于2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在全国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将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在实施品牌战略方面,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可获得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民营经济组织可进入市政公用领域

《实施细则》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具体来说,将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外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基础设施领域,我市还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实施细则》明确,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投资。为优化缩短审批办理流程,将实行窗口集中审核、办理,所有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在24小时内办结,核准项目48小时内办结。

建立“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为吸引人才,《实施细则》提出,我市将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合肥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经组织评审并报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同时,完善职称评审体制,突出事迹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在“人才安居行动计划”中,我市将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可按政策规定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者入住“人才公寓”。此外,建立省市县上下贯通的“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围绕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户籍签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领域实现“一站式”受理服务,解决人才创新创业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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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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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古语有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这句话告诉我们,外因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内因导致的病患,却不容易被察觉。对于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犹如党的肌体免疫系统,具有纠错正偏、预防惩戒、约束制衡、指引促进等功能,形成强大的免疫力,使党的肌体远离疾病、保持健康。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内部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等等。党内监督缺位的种种现象,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肌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党的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党的xx届六中全会将这些新理论新实践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规范。修订出台这一重要文件,是总结历史经验、破解现实问题、加强党的领导所采取的战略举措。

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丧权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制约,特别是党内监督缺位。我们党9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就是因为始终重视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特别是党的以来,党内监督重招实招频出,巡视“利剑”显威力,派驻“探头”全覆盖,问责“警钟”常鸣起,形成强大震慑,取得明显成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我们党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才能增强生机活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破解党内问题的迫切需要。事业总是在破解问题中不断发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比如,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倾向,一些党组织涣散无力、纪律松弛,一些党员作风不严不实、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个别党员违反党章、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等。只有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才能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转起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巩固领导核心的有力保障。“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挑战前所未有、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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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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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住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住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 。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的;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乙方 :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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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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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8、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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