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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查重【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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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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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至今年6月底,我县已登记的暂住人口就达到4125人。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当地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如XX年10月3日,我县南安镇新安村发生一起两名湖南籍流动人员为达到侵财目的入室抢劫杀死二人的特大案件。

(三)结构复杂化。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劳动合同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数字统计,违法犯罪案件当中,流动人口占70%之多。当前流动人口在管理上还存在以下弊端。

(一)管理体制不畅。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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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药产业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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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发展状况调研报告

市卫生局:

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近日我局组织人力对我县中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认真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野生中药材状况

由于长期过度采集,使野生植物药材资源日益减少,部分濒临枯竭,呈现原料供应严重不足的局面。尤其野生甘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区农、牧民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野生甘草被大量采挖,一方面造成甘草种子遭到严重破坏,天然下种量剧减,野生甘草数量减少,造成野生甘草越挖越少,产量锐减,甚至从局部地区灭绝;另一方面,由于每采挖一株野生甘草要毁坏一株或几株沙生植被,造成我县生态环境恶化。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县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禁止采挖野生甘草。

麻黄、苍耳子、苦豆子、艾叶、青蒿、茵陈等野生中药材由于数量有限,无法形成规模,仅被群众作为医用或保健时利用。

三、利用本地优势开发中药材资源情况

随着近年来市场对甘草、红花、枸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县部分农户开始尝试种植具较高经济价值的甘草、红花、枸杞几种中药材,现已有了较为成熟的人工种植技术。实验数据表明,人工种植甘草亩产均在1.5-1.8吨,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我县把甘草等中药材种植作为加快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农民扩大种植面积,使我县中药材种植已形成一定规模。

目前我县大面积人工种植的中药材主要有甘草、红花、枸杞,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约12万亩,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已发展成为我县的一个十万亩特色产业。主要分布在三道沟、河东、布隆吉、腰站子、七墩,沙河、双塔、梁湖、广至等乡镇。其中甘草种植7.2万亩,红花1.59万亩,枸杞3.35万亩,每年甘草产出总量为7200万斤、红花产量为477万斤、1005万斤,至目前我县中药材种植已形成一定规模。

目前我县围绕本地药材进行深加工的企业有2家,全部以锁阳的精深加工为主,主要产品是锁阳系列的保健品。完全消化了本县所采挖的锁阳。由于我县再没有其它药材加工企业,我县所种植的甘草、红花、枸杞等中药材除极少部分在本地被消费使用外,大部分被外地制药企业和药材商收购。

总之,充分利用本地土地、气候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已成为我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长期政策,广大农民种植甘草等中药材的积极性也逐年高涨,有力促进我县中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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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某县粮食生产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粮食,生产,全文共 1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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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粮食生产情况调研报告

x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近年来,xx县把发展壮大粮食生产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切实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实现粮食生产的快速发展,种植业面积和产量也逐年增加,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做到了一定的贡献。

一、xx县农业概况

xx县辖10个乡(镇)145个行政村,境内有三个大型国营农场和森工系统8个林场,县域总面积1.0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是42万人,其中县域人口32万人,县属农业人口21.5万人,农户5.7万户,县属耕地面积238.4万亩,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是11亩,xx县处于第二积温带和第三积温带之间,年平均气温 3.3℃ , 10℃ 以上有效积温 -2700℃ 年降水量 550mm 左右,无霜期130-150天,全年日照2513小时。农业气侯:春季偏旱、少雨多风、蒸发量大;夏季温热、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秋季短促、降温快切气候多变;冬季漫长而严寒。

二、粮食生产情况

xx县是全省重点商品粮生产县份之一,近年来,xx县始终遵循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总产这一宗旨和原则,特别是近三年来xx县的粮食生产在稳定面积、提高产量、改善品质、增加效益的前提下,粮食作物面积逐年增加,粮食总产稳中有升。XX年,全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96万亩,总产53.4万吨;XX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99.6万亩,总产58.4万吨;XX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9万亩,总产72.8万吨。XX年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XX年粮食总产居全市之首。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建基地,扩规模,切实增加粮食总量

xx县紧紧依托地域优势,自然条件和农民的种植经验,不断扩大粮食生产规模,增加粮食总量,促进了粮食产业发展。近年来,已建立了万金山乡、青原镇、xx镇、朝阳乡水稻,七星泡镇、朝阳乡、夹信子镇玉米,尖山子乡、七星河乡、青原镇、七星泡镇、xx镇大豆,小城子镇、龙头镇杂粮杂豆四条优质粮食生产产业带,粮食生产基地面积200万亩以上,XX年,全县共落实粮食生产基地209万亩,其中水稻基地26.8万亩,总产14.4万吨,玉米基地63.3万亩,总产39.5万吨,大豆基地108万亩,总产16.3万吨,杂粮基地11.2万,总产2.6万吨。

(二)、抓宣传,落政策,大力发展优质粮食生产

xx县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从全县抽调100名机关干部进驻乡镇、村屯开展粮食生产的宣传和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县直机关干部带着全县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到村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进行宣传,同时,到农户家中走访宣传,重点向农民讲解发展粮食生产的重大意义和国家关于种粮补贴政策,教育和引导农民发展粮食生产。近年来,累计已举办粮食生产专题电视讲座21期,通过会议、科技大集、走访向农民发放宣传单12万份,印发宣传资料汇编1.5万册,印发直补政策宣传单5.6万份,张贴宣传标语3,500幅。在粮食生产政策落实上,三年来,累计落实粮食直补面积715.5万亩(XX年237万亩的,XX年240.1万亩,XX年238.4万亩),水稻良种补贴面积74.24万亩(XX年21.5万亩,XX年25.97万亩,XX年26.77万亩),大豆良种补贴面积80万亩(XX年10万亩,XX年10万亩,XX年60万亩),玉米良种补贴20万亩(XX年20的万亩)。此外,xx县还根据全县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谋划了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总体思路,制定了具体工作目标,强化了各项措施,已经形成发展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XX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千亿斤粮食生产工程,xx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打造百万吨粮食生产县的工作目标,并计划到XX年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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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加强县城管理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2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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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管理的调查思考

改革是唯一出路—关于加强县城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在我们大谈招商引资,向外全方位推介桃花江山美、水美、人更美,不断加速城镇化建设时,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窗口”和“脸面”——县城的市容市貌如何?也许,我们大家深感不尽人意!为此,我们最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形成了一 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状 XX年底,县委、县政府把桃江定位为“长株潭后花园”。对县城提出了“建设花园城市,打造江南名镇”的美好目标,并确立了“西改东建,以建为主”的县城发展战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县城,以大思路、大框架、大发展建设东区。XX年桃花江广场、桃花江大道、金盆路等工程项目相继开工,拉开了建设大东区的序幕。至目前,县城建成区面积达7.2km2,涵盖8个社区,近10万人口(其中桃花江镇人口8.5万)。由于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县城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县城管理有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市容管理等多个方面。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与问题,但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容管理水平难提高。 近几年来市容管理大大加强,尤其是四大秩序整治,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赌的,但由于多种原因,县城市容管理水平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1、绿化。城市绿化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提供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同时,塑造一个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体现一个城市的特色与品位。按照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及省政府出台的条例《实施办法》和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到XX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绿地率30%以上(其中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m2,但现状与要求相距太远。其一,绿化水平低。县城建成区绿化区域总面积为50万m2,绿化覆盖率为6.9%,绿地率为4%。其中公共绿地面积10万m2,人均公共绿地仅1m2。其二,绿化分布不均衡。东区绿化率较高,西区绿化率很低,不会超过2%。其三,绿化率提高不易。西区是商业区,人口稠密,但由于历史原因,建筑比邻间距非常小,只能在旧城改造时见缝插针。其四,绿化意识薄弱。从XX年以来,西区新开工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为4300m2,但绿化率只有4%;东区新开工面积50000m2,绿化率只有8%。竹业城建设规划了绿化面积,设计了绿化项目,但最后投资商未予执行;西区星海城,建设用地面积1000m2,但规划中的绿化面积被投资商挪作他用,什么绿化也没搞。过去的绿化没搞好,现在的绿化依然搞不好。我们仍然生活在“水泥森林”之中,“花园城市”只是遥遥无期的梦想。 2、基础弱。近年来,我县投入环卫资金150万元,购置了5台环卫专用车,安装地埋式垃圾箱54个,添置果皮箱及小型垃圾箱2500多个,县城日 清扫面积达55万m2,日清运垃圾160吨,基本保证了县城的干净,但要进一步提高环卫质量,可谓困难重重。其一,资金严重不足。环卫处现有正式职工92人(其中13人退休),临时工98人,每年含政府拨款与有偿服务费在内的收入共120—150万元,而支出为210万元,缺口达60—90万元。加上环卫处历年负债建设,尚欠贷款、集资款、工资、社保、医保金等182万元(此为审计结论),所以资金运转非常困难,人员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其二,设施老化。除近年新添置设施外,其他设施已破旧不堪。二台洒水车分别使用了8年和XX年,是濒临报废的病车,经常出现误工现象;40个钢板斗已有50%被腐蚀报废,垃圾裸露率为30%。44座公厕只有6座是水冲式的,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且分布不均,目前东区没有一座公厕。其三,垃圾场建设迫在眉捷。现团山垃圾场已接近最大容量,至多可供填埋半年左右。环卫部门对新垃圾场选址有2个方案,一处是七里村,总投资约600万元;一处是水口山,总投资约400万元。但垃圾场建设费用无着落。 3、秩序乱 县城秩序经大力整治已有明显好转,尤其是西溪街、戏台坪等处现已基本畅通。但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屡禁不止的乱贴乱画、乱挂乱吊,屡罚不绝的乱摆乱设,屡教不改的占道维修、乱挖乱建,屡惩不断的乱停乱靠,这些问题始终是城管工作中任务最重,管理成效最差的“老大难”问题。今年2—10月,城监部门发放门前三包整改通知XX余份,拆除乱搭乱建棚点200多个,规范违章摊点8000多次,处罚卫生差的门店1000多个,协助交警部门规范和处罚车辆违章4000多起……上述数字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秩序混乱实在是触目惊心。究其原因,有4种:①市民整体素质不高,秩序意识不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占道经营的“游击战”与越店经营的“阵地战”比比皆是。据10月26日上午统计,西溪街的越店经营与占道经营分别是21起、8起;11月3日上午统计,蔬菜公司附近乱停乱靠25次。②弱势群体利益与管理工作有矛盾。大多数违章者是县城老弱病残或“4050”人员,谋生技能不强、资金不够,只能小本经营,在街头从事加工、维修、开小餐馆、漫酒摊点、客货运输、废旧回收等小生意以养家糊口,这些经营活动与违章违规仅隔一步之遥,是违章违规现象产生的温床。所以管理人员纠章时,其抵触情绪十分激烈,且屡纠屡犯。③广告位与停车场地不适应需求。原户外广告大部分破损,拆除后进行了初步改造,但要统一规范,一步到位,难度较大,因而乱挂乱贴现象在所难免。如果要提高品位,就需大力发展大型户外广告牌,推出大型广告位。部分停车场地设置不合理,从客观上看,乱停乱靠难以消除。④管理依据操作性不高。这是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通病,目前县城管理主要依据是颁布的《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1995年101号令),省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这两个最权威的法规操作性不强。比如某餐馆门前纸屑成堆,你可责令老板清扫,但老板就是不扫,你罚款,他不交,那无法具体按规划操作。其结果是城管人员与经营户发生纠纷和打人事件多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体制落后。当前的县城管理以建设部门为主,桃花江镇为辅,其他部门配合参与。其问题是:其一,政企不分,管多了事。比如某街道旁要种100棵樟树,其运作流程是:先由绿化部门造出预算,报建设局、县政府批准,再由绿化部门去实施管理。政府(部门)只要做这么三件事:一是哪个公司要的钱少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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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与时俱进强化乡镇流动人口管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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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强化乡镇流动人口管理

与时俱进强化乡镇流动人口管理

隨着时代的进步,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但也给计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不仅关系计生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也关系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一大局。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流动人口计生在综合治理中取得新进展,促进计生工作全面上台阶。

目前乡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工作经费落实差:流动人口管理是经常性的工作,须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然而上级没有专项资金,使工作开展困难。

2、部门配合差:虽然上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全国各级部门都有支持、协助、配合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然而在实际中却很难得到落实。如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没有要求对象出示婚育证。这不利于提高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意识。

3、宣传教育不力:平时将流动人口与常隹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向流动人口宣传计生法律、法规,促进流动人口知法、懂法、守法的形式不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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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政策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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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根本在执行,政策执行者能否在执行阶段忠于政策的初衷对一项公共政策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环节。因而无论是从学界研究角度还是从社会政策作用角度,我们都非常关注政策的执行。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对与一项政策的执行总会是遇到许多“绊脚石”,其中有包括社会环境在内的政策环境因素,也有更多的人为主观因素。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府执行系统通过其积极的行动,使政策方案付诸实施的过程,具体而言,是政策执行者运用各种政策资源建立组织机构组合各种必备要素,采取各项行动,使政策观念形态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公共政策可以分为元政策、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其主要的过程有: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终结、评估等阶段。

政策是执行之源,我国在现阶段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体制内的制订者既政党以及少量的参议者即咨询机构。虽然老百姓不直接参与政策执行,但是政策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活与工作,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政策是引导社会发展的路标和导向。公共政策在我们的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使得我们的生活有章可循,工作有规范可依,它主宰着一个国家的兴衰,主宰着一个民族的存亡。公共政策涵概军事、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即是如此。

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20xx年。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20xx年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广西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我国的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

通过考察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的生活中存在许多政策执行偏离轨道的现象。上面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表现。除此以外我们总是能发觉身边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时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公共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很多情况下被删改或变质了。对此我认为:

第一:体制不健全。政策执行体制是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环境系统,同时是影响政策执行因素中重要的一还。健全的体制有利于发挥政策的作用体现政策效果。但现行的政策执行体制却是不能另人满意的。首先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不合理,个人高度集权、组织缺乏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次机构之间或机构部门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明确,争功委过、群体极化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政策的内容完善、政策可行性评估与研究、政策预案的实验、政策调整等许多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化安排。

第二:执行者素质不高。在政策的执行阶段总要依靠一定的执行机构与人员,所以执行者的素质就会对政策的执行顺利与否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说明我们的政策执行人员在自身素质上仍需要很大提高。

第三: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仍然存在。政策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这就是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要保持高度的协调与一致性,忠实于政策的本来面目与政策取向,避免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但在政策执行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仍旧是“遍地开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策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因此如何有效的避免地方主义,在维护政策的可行性的同时如何增加政策的适应性等问题将是我们应该解决的重点。

根据现代社会的特征以及公共政策的发展,我们对公共政策的执行的问题对策的研究也相应地跟上了脚步。只有将对策分析清楚才能进一步将政策落实,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从而增强以政府为主的公共主体的执行力以及影响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更好更全面的政策奉献给社会。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基础来研究政策执行问题的对策。政策执行的基础不仅是政策的制定,,更还有政策执行的体制因素。政策执行体制包括政策执行的制度建设以及政策的认识水平也包括政策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国家的政策执行体制都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影响。中国以前的政策执行体制主要是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政府为绝对的执行主体,在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应的政策执行主体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即增加了社会公众的参与,但是还是以政府和公共部门为主体。虽然公共权力随着公共管理中心的下移而日益社会化,但是其下放是缓慢的,政府的角色转换也是缓慢的。因此在政策执行体制方面,政府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学要,将政府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互配合,针对政策执行的时滞问题,将一定的政策决策权和执行变动权交与地方或直接执行政策的机构,以便让基层执行机构有一定的自主权从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正。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机构,针对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督与控制。在案例中的扶贫腐败问题上,若能建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对扶贫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那么扶贫腐败就能相应的减少而不至于使得我国大量的资金“流”进个人腰包。

其次,从政策执行的主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政府能力方面也是有待改善的。有效的政府能力能够优化政府的结构,能够将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能够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我国的在政府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行阶段,所以政府以及公共管理主体在政策执行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于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的庞大,其官僚主义影响所以导致其效率低下,所以在政策执行主体方面,我们应该在加强政府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度。在政策执行主体的层次上分为高层、中层以及基层三个执行主体,其中基层政府是政策执行政策关键。从而在政策执行中应该加强各级领导以及执行人员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基层对政策执行目标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认识,同时也能够让政策制定者及时获得政策执行的状态以及与预期目标的重合程度,为其在政策终结方面提供先行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基层执行者的引导和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以防止其在执行过程中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

再次,政策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后盾。不仅要加强政策上的法律化,而且应该加强政策执行阶段的法律建设。所谓的政策法律化就是将稳定、成熟且在教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获得法律的效力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政策法律化有利于政策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政策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从而在政策的执行阶段约束执行主体规范行为,维护政策的原貌。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制定阶段要不段加强政策和合理化分析与预测,找准政策问题确保政策的有效性。此外要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上下一致。对于执行阶段的法律建设则主要是用法律来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依法设立一定的执行程序;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正确合理运用行政听政制度以增强政策合法性与公正性;权责明确、合理分工,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管理。充分利用法律来规范政策执

行是符合社会要求与公众需要的,在追求法制社会的今天,增强政策法律建设举措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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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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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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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当前我市经济形势分析与展望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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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经济形势分析展望

当前我市国民经济运行出现一些积极变化,全市经济总体上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我们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加深蔓延,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企业转型未能跟上后工业时代步伐在较长时期内还存在,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内因,要实现全年经济增长11%的目标,仍需很多工作要做。从经济发展趋势来看,考虑到我市各阶段基数,初步预计我市今年经济走势呈“两头高中间低”运行格局。 1、全市经济和工业经济在严峻形势下仍保持二位数增长,增速在全省各市中继续保持领先。

gdp据初步核算,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3.5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11.8%,与全国、全省的增长6.1%和3.4%相比,分别高出5.7和8.4个百分点,也是全省唯一保持二位数增速的城市,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金融危机影响蔓延下,实在是来之不易,主要得益于工业和投资(建筑业)的较快增长,一季度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3.62亿元,同比增长22.1%,其中工业增加值30.27亿元,增长16.2%,工业为全市gdp的增长贡献了39.8%。

工业总产值增长15.4%,规上工业增长14.8%,临港工业增长22.0%。在船舶修造业较快增长(29.9%)、石油化工业等快速增长(1.8倍)和经济开发区(29.0%)、定海区(14.1%)、岱山县(57.9%)等区块强势增长带动下,前5个月我市工业生产总体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1-5月实现工业总产值为317.28亿元,同比增长15.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254.48亿元,增长14.8%,临港工业实现总产值240.60亿元,同比增长22.0%,高出全市增幅6.6个百分点。近2个月环比来看保持了稳步增长,5月实现工业总产值78.69亿元,在4月比上月增长12.9%基础上,5月比上月增长8.0%。从全省各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来看,1-5月全省为下降8.9%,呈增长的另外还有丽水、湖州和衢州三市,但分别也只增长6.3%、2.6%和2.1%,而我市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达到14.8%,应该说难能可贵,也是我市这几年大力发展海洋工业经济,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的充分体现。 从工业生产的重要辅助指标工业用电量来看,进一步验证了我市工业经济的运行,在和邦化学、金海湾船业等主要骨干企业工业用电量快速增长带动下,工业用电量也保持较快的同步增长。1-5月全市工业用电7.4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5%,扣除和邦化学自发电部分增长11.8%,全省平均却下降6.1%。

2、“三驾马车”合力驾驭。作为需求的三大方面,投资、消费、出口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共同推进了我市经济稳步较快发展。

1-5月我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54.14亿元,同比增长22.3%,其中限额以上投资152.67亿元,增长22.1%,尽管比今年1-4月回落10.3个百分点,但与全省平均增长13.7%相比,仍高出8.4个百分点,从环比来看,5月完成投资额41.97亿元,比上月增长34.1%,保持高位增长态势。投资是这些年来拉动我市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五年年均增长保持在28.2%,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直接、见效快,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起到了支撑作用。新开工项目增多是今年1-5月保持高位增长的关键因素, 1-5月全市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共有120个,比去年同期增加46个,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200.8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3个,同比增加14个,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74.4亿元,同比增加103亿元。1-5月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额31.1亿元,对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贡献率为65%。

从项目投向看, 1-5月基础设施投资75.84亿元,增长29.5%,比今年1-4月回落13.4个百分点。工业投资66.27亿元,增长29.8%,比今年1-4月回落7.3个百分点,工业投资总体上仍保持较好势头。

经济的持续增长,最终要靠消费拉动。有了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经济增长才是稳健、健康的,扩大国内消费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落实一揽子计划的根本。1-5月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3.04亿元,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6%,比上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汽车销售旺盛,1-5月汽车类实现销售额0.73亿元,增长57.7%。

尽管金融危机阴霾还笼罩着全球,借助于我市旅游资源优势的不断发挥,对外宣传的大力推进,来我市旅游的势头不减。1-5月实现旅游接待人数616.77万人次,增长18.9%,增幅比去年同期还提个百分点,主要风景旅游区普陀山、朱家尖、桃花分别增长18.0%、14.1%和15.5%。旅游保持较强的势头,也哺育我市消费市场平稳增长。

外需急剧萎缩,何时复苏难以预料,全国、全省出口连续几月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从全省各市看,前5个月除舟山外其他各市一片绿色,我市1-5月出口额为11.48亿美元,同比增长32.6%。但主要是近几年我市石油中转储运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1-5月石油出口额增长9.4倍,是支持我市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出口份额也快速上升,现已占到全市出口额的四分之一。从出口产品类别看,工业品出口6.40亿美元,同比增长10.2%,其中船舶出口4.29亿美元,下降4.8%。水产品出口2.21亿美元,下降12.6%。1-5月我市进出口总额26.29亿美元,增长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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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之二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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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的理论实践研究之二

二、依法治市的指导原则     依法治市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始终是在市委的正确决策和指导下进行的。十余年来,依法治市的决策、实施始终与时俱进,坚持依法治市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展开,不断创新理论与实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迄今为止,依法治市工作已历经1991、1993、1998和XX年四个规划。从这四个规划中,可以发现依法治市决策指导原则的发展轨迹,以及依法治市实施中依据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任务的发展轨迹。这些发展趋向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由具体向抽象发展。1991年的依法治市第一个五年规划明确坚持“两手抓”的指导原则,1993年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坚持“两手抓”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原则。这两个依法治市规划的指导原则比较具体,而第三个、第四个规划的指导原则更为宏观、抽象。如1998年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坚持“两手抓”、邓小平理论和xx大精神的指导原则,XX年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邓小平理论、xx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这一发展轨迹说明依法治市工作逐渐由点扩大到面、由简单走向复杂,由不成熟过渡到成熟。     第二,在指导原则的指导下所确定的任务由偏重于管理社会向管理社会与管理自身并重发展。依法治市的前期,依法治市主要面向社会,着力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涉及。如1991、1993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普法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素质,完善立法,建立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抓好行政执法等,其目的是规范老百姓行为,维持一个稳定社会环境。这两个规划任务确定的前提是只要老百姓守法,依法治市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但这一前提是片面的。所以随着依法治市深入发展,其任务开始注重管理社会与管理自身并重,既“治民”,又“治官”,把对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有效法律监督纳入依法治市的工作中。如1998、XX年的依法治市规划均提出要抓好法律监督工作,要公正司法。     第三,依法治市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任务范围,由法制建设本身向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化方向发展。依法治市无疑是一种法律的治理,所以在依法治市前期,依法治市工作主要围绕法制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而展开。在1991、1993年的规划中,立法和执法工作着墨较多,如“加强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建立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 抓好地方法规和建章立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市的法规规章体系;抓好行政执法,提高依法治市成效”等,司法这一环节也少有提及。后来,由于意识到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的相辅相成关系,在制定任务时逐渐开始拓宽视野,把政治、经济和文化纳入到规划之中,实现法制建设与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格局。如1998、XX年的规划提到“加强地方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健全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引导和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依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确保政治和社会稳定。”     第四,在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的指导下,由坚持党委领导向既坚持党委领导又把党的领导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发展。依法治市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但在依法治市早期,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还没有提上日程。在依法治市发展过程中,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XX年规划提出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证党的有效领导。各级党委要依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程序,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依法治市指导原则的发展及其指导下的内容的发展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也证明了指导原则对依法治市工作的不可或缺。在新世纪新阶段,围绕“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新任务,依法治市的指导原则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一)基本方法论原则     方法论原则是依法治市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思考依法治市的决策、运作和评价的指针,是经过实践证明了并且还将继续证明的有效武器。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它要求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从实际出发,既遵循客观规律,又着眼现实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民主法制的思想、理论和学说,特别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战略论、民主法制关系论、民主法制立国论、依法治国论、法制发展论”等思想,对依法治市有着更直接的指导作用。市委作为依法治市的决策者、领导者,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把依法治市的决策和“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宏观决策结合起来,用法治来规范、引导、保障建设和发展的实际运作,使依法治市符合实际和发展需要。     2、贯彻重要思想     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党的xx大报告指出,“贯彻‘’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并要求“把‘’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来坚持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依法治市决策过程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实施过程中的人民主体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市实施效果评价的根本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为民的本质。     3、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原则     始终从总体上把握和协调

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和实践重要思想,在治党治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创造的最基本的领导经验,体现了党总揽全局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市作为市委在新时期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载体,必须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因为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协调比过去那种把改革深化、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领导层的看法和注意力上,更靠得住、更有安全感。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要按照党的xx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使依法治市成为改革的航标灯、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的守护神。     (二)一般社会原则     一般社会原则是依法治市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市决策、运作的起点和归宿。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依法治市是其重要目标和可靠保障。因此,既要思考依法治市的经济条件、政治形态和精神状态等社会因素,更要着眼于通过法制化手段,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1、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是物质文明进步的表现,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尤其是制度条件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予以创造。如通过立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进入渠道、平等的获取资源的机会、平等的扩张的机会,通过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统一的大市场等。在实施依法治市的过程中,遵循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就要坚持和善于运用法治的手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弊端,不断开拓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新途径。     2、促进政治文明发展原则     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在于高度的民主。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基本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统一的着重点是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市委从总揽全局的高度把握依法治市的决策和运作,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原则     发展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样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依法治市着眼于促进文化建设,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文化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人为本,奖善惩恶,把培养“四有”新人经常化、制度化,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制定有利于保护民族优秀文化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政策措施,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严格管理文化市场,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形成市场准入有序、主体行为规范、社会风尚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专门法律原则     依法治市是一种法律的治理。法律的治理不同于其他的治理方式,它有其内在的规律性。除了因为它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而必须坚持前述的原则之外,依法治市还必须坚持法律的若干基本规则,这是法律的治理方式所必需的。     1、法制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制保障。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与执法行为是题中应有之义。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对于xx市来说,一方面,在立法上必须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这主要通过对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修订、废止和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来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司法上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准则来实现法制统一。执法、司法活动中应排除种族、民族、性别、财产、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的干扰,就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就不同的主体适用同样的法律。这主要通过强化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来保证。     2、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在生活中有着极大的权威,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这使得法律成为维持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当然权威。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依法治市的一个基本要求。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一是思想上必须认清法律规范的特点和作用,树立法律高于其他行为规范的观念;二是依法治市的决策者必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法律在决策中的地位,避免决策与法律不相协调的情况;三是依法治市的实施者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法律的实效。     3、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囊括了高效、公正内容的行为方式和步骤以及实现这一行为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顺序。正当程序是维护过程和结果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手段。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依法治市的决策方面必须坚持按照程序规定作出决策,无论是党委的宏观决策,还是人大的立法决策、政府的行政决策。在依法治市的实施方面,必须坚持走完规定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检察行为、审判行为和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尤要如此。这两方面主要依靠完备的程序立法和严密的监督体系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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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做好基层依法治理业务工作的几点认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9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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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依法治理业务工作的几点认识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的办公厅室设在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兼任副主任,日常工作实际上由法制宣传科承担。法制宣传科人手少、事情多、责任重。人手少:多数单位只有科长一个人,少数单位两个人,个别单位三个人,里外上下忙得团团转。事情多:不仅承担一个区域政府的社会法制宣传职能,还要承担区域法治化建设办公室的职能。尤其是作为依法治区县办公室,承担区县委对一个区域法治建设办事机构,日常事务很多。责任重:要对区县依法治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要为党委和领导当好参谋,谋划好一个区域的法治工作全局。因此,要当好司法局的法制宣传科长比较难,要当好依法治区县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长就更难,同时当好这“两个科长” 尤其难。 如何当好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长?起码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多努力。     一、要摆正位置,认清职责。     “位置”与“职责”是联系在一起的,摆正位置才能认清职责。“职责”又是与工作“思路”联系在一起的,认清职责才能理清思路。理清工作思路对法制宣传科长来说非常重要。理清了工作思路,才能在繁杂的工作头绪中“拎得清”哪些属于更加重要的工作;才能面对工作尽快形成具体的落实办法。     一说到“位置”,有些人就认为只有领导才有的,其实不然。“位置”不是领导特有的,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有自已的“位置”,这个“位置”就是工作“岗位”。认识“位置”的目的在于扮演好“角色”。法制宣传科长的“位置”主要是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区域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组织者;二是区域法治建设领导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区域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实际上是两个“位置”、两种“角色”,两副担子一肩挑。     两个“岗位”有着不同的职责和要求。但是,两个“岗位”有着密切的联系。(1)在工作内容上,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依法治理是普法的发展。(2)在社会职能上,作为普法,主要是面向社会层面;作为依法治理,主要是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3)在组织机构上,作为普法是主管机关,直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依法治理,是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是当好参谋和助手,并不直接面向社会。     二、要热爱法治,自勉自励。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区域法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繁杂艰难的社会工作。一是法治建设在我们国家属于建设性工作,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需要培育,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需要渐进完备,执政党与政府转变执政方式和管理方式需要过程,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机制的生成需要不断完善。处在这个过程当中的具体法治工作,既有实际推动上的阻力,也有理论创新上的艰难。二是法治建设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区域法治工作既有全国法治水准外部环境制约,也有区域内法治诸环节、诸因素的相互影响。三是全国既没有一个高规格、有权威的领导机构,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地方法治领导机构和推进模式,不能形成有效互动,推动力量不大、推动效能较低。但是,国家的崛起和民族复兴唯有功走法治的道路。这就需要大批的有志有能、不计个人得失之士。所以,作为区域法治领导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长,必须热爱法治事业,不计名利,甘于奉献。     因为现阶段法治工作的艰难特性,当好法制宣传科长,做好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还必须做到“四勤”。一是做到“勤于学习、勤于思考”。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一个区域的法治化建设,既有空间上的特定性,也有时间上的特定性,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照,必须要加强理论上的学习和研究,从前人和外地的经验中吸取养分,启迪智慧,特别要研究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前人和别人的东西必须要联系本地区实际,针对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不仅要学习,而且要思考。古人云:“学而不思则,思而不学则殆”。只有遵循学习的规律,才能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二是做到“勤于工作、勤于总结”。我们不仅要从书本上向别人学习,更要注重通过实践向自已学习。实践是理论之源。区域法治建设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就必须要有“摸着石头过河” 的勇气和智慧,既要运用已有的理论和经验指导实践,更要在实践中创造新的理论。在实践中创造理论也有规律,其基本的就是善于对“工作”进行及时的、深刻的 “总结”,善于发现“规律性”的东西。     三、要抓住特点,摸索规律。     任何事情都有其内在规律。做好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长,也有一些基本的、共性的内在要求。     (一)思考问题取“高位”。作为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实际上承担着办公室的全部工作,是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承担者。其工作应是向区县委和领导小组负责,而不直接向社会负责,是党委、领导进行区域法治化建设的参谋和助手。因此,在思考问题时,应该做到“忧党委、领导所忧,思党委、领导所思”,要从区域法治化建设的全局着眼,谋划推进法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跳出法治看法治”,正确把握法治与中心工作、法治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提出党委、领导中意的意见,谋划出符合区域整体形势的规划,组织开展好有利于全局发展的法治工作。     (二)协调各方舍“本位”。作为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大量的工作是“协调”。“协调”中内涵着“组织”,“组织”离不开“协调”。善做“组织”工作必是将“组织”寓于“协调”之中,善做“协调”工作必是通过“协调”最大限度起到“组织”的效用。做好“协调”工作,最忌本位主义,不要过多考虑本部门利害得失,要在谋取区域法治建设的成效中凸现出部门工作地位;做好“协调”工作,也不要“拉大旗作虎皮”,以势压人,招人反感;做好“协调”工作,要着眼考虑全局利益,也要尽量选取能够兼

顾部门、单位利益的角度,因为,全局利益具有感召力,部门和单位自己利益具有同心力,容易取得更好的“协调”的效果。     (三)指导督促要“到位”。认真履行法治实践中的指导职能,是作为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法制宣传科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指导的机关部门和其他单位,都是与司法行政要么平行、要么不相隶属。但是,这里所说的“指导”,其身份不是司法行政,而是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身份虽然合法,但毕竟是非常设机构,工作推动力相对较弱。因此,在履行其“指导和督促”职能时一定要把身己摆上位置,要“到位”,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只有坚持把工作做实,指导和督促的职能才能得到强化,法治建设的效果渐显现,反过来又为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指导和督促”职能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更好基础。     (四)具体工作不“越位”。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一个地区党委和领导推进区域法治化的办事机构,其职能十分明确,即“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责任的方向是向上,工作的性质是宏观而非微观,不能去做本应由各职能部门去做的工作,不能干扰司法、不能自行执法,也不包办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自身的法治建设,否则,就是越权、“越位”。这一点,无论是从工作实质上,还是从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应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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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关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服务,全文共 10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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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着力点,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范文(一)

加强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xx年9月,中央文明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服务作为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地位。随着社区建设的加快发展,社区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加丰富,社区法律服务的形式日益多样。新的形势下,为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 “法律服务进社区”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政为民、加强社区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就是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充分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法律服务资源,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参谋助手等职能作用,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社区呼唤法律服务,群众急需法律服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区群众需要处理的各种关系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居民群众涉法问题大幅增加,因此,社区群众渴望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矛盾的需求与日俱增。社区法律服务随着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而产生和壮大,这就急需要把专业的法律服务送进社区里来,送到群众的家中。面对群众的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党的xx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紧紧抓住“一切为了人民”这个根本,深入社区,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利、高效、低廉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定、团结、文明、和谐的美好社区环境。

(二)“法律服务进社区”,对于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建设离不开法制,法制建设是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区居民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还可以为社区管理组织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管理社区起到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还可以对社区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社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区内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社区,大量离、退休人员即将归入社区管理,使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巨大的压力。同时,社区内存在着各种矛盾和纠纷,事关社区稳定的大局。因此,解决好社区内的矛盾纠纷,是社区组织的一项主要职责和重要任务。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用法律解决家庭中和邻里间的矛盾,用法律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消除不安定的隐患,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的稳定。

二、 目前,我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现状。一是领导重视。我区领导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切实把它纳入区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充分体现在我区的工作之中。今年,我区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十件实事之中,社区中许多弱势居民得到了优质、便利的法律援助,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今后,要进一步把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区延伸,更好的为社区群众服务。区司法局作为“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始终把它当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的亮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中,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二是组织健全。我区把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一系列摸索,初步形成了“以社区为主体,社区法律服务站为阵地,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法律服务进社区运行机制,建立了区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社区法律服务站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三级服务网络。三是措施有力。区司法局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管理,强化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加强监督和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四是效果显著。通过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普遍提高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在社区中,家庭矛盾少了,和睦恩爱多了;邻里纠纷少了,团结互助多了;丑恶陋习少了,文明行为多了。

尽管目前社区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总的看来,社区法律服务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我们的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够强;二是法律服进社区工作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三是社区法律服务的管理和规范还不太到位;四是社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新形势下,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搞好“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法律服务进社区”,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20xx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法律服务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面对新形势,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立足社区、服务社区、有为于社区”的思路,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把 “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抓出实效。我们要努力做好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四个结合”。

(一)“法律服务进社区”与培育社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社区设立“三个站”。1、社区法律顾问站。指派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律师进入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全区每名律师都要和一个社区结成服务对子,签订服务协议,每个月进驻一次社区法律服务站,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2、社区公证咨询站。公证处进入社区提供公证服务,在每个社区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派公证员面向居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受理公证申请,指导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公证宣传和日常解答工作。3、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站里,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公示牌,设立咨询电话,发放便民卡,定期接待居民的咨询。另一方面,在组织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同时,还要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服务进社区”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而且对促进、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服务要和社区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积极为社区建设服务。社区法律工作者要切实当好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协助街道、社区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并组织居民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把社区建设和管理引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与普法依法治理结合起来。为深入落实“四五”普法目标,为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要以普法依法治理作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切入点。1、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社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组织社区举办法制文艺演出,制作法制宣传园地,营造社区法治氛围。2、在街道、社区举办法律培训班,对街道干部和居委会干部进行法律培训。3、组织法律工作者、普法骨干深入到居民楼栋、工地和辖区单位宣讲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掀起群众学法用法的新高潮。4、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采取法制演讲、法律知识竞赛、开办法制板报,举办模拟法庭活动,以案讲法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四)“法律服务进社区”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人民调解工作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工作,是关系到每个社区、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社区法律服务要把这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在加强社区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对调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协助调解社区内的疑难重大矛盾纠纷等方面当好顾问和助手。此外,法律服务还要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青少年、“邪教”顽固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律服务进社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它在服务人民群众、普法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同时也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我们坚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努力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下,“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一定大有作为,前景会更加广阔。

社区法律服务调研报告范文(二)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着力点,社区稳定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变革步伐的加快,社区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区发展作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途径,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响应省厅、市局关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活动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在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近年来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取得的成效

法律服务工作涉及业务科室多,职能分散,人民调解、如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我局注重把各业务处室及司法所职责落实到位,相互间协调一致、团结协作,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带入新的发展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工作实效。

(一)加强人民调解,为社区营造和谐氛围。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了一系列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深入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推进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和信息预警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覆盖所有社区、村居。二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人民调解浓厚氛围。20xx年,《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以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着力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举办了《人民调解法》宣传月、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启动仪式;表彰了全区“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和20xx-20xx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利用每月一次的“18”法律广场、“民调月”等活动,深入社区(村)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三个第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细划矛盾纠纷责任单元,在村民小组、社区楼幢、企业车间等领域建立纠纷责任区和信息员队伍。建立社区、村(居)每周排查、街镇每半月排查、区每月排查工作机制,使纠纷在源头上“第一时间被发现、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

20xx年,XX区司法局被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区调处中心获全省首批“规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全市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可喜成绩,其中,纠纷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均获单项第一名,并且代表全市接受了省调处成功率考评;罗加林等3名同志分别被司法部和省、市授予“调解能手”荣誉称号。11月份,“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暨区县大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副市长等领导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区在人民调解工作和推进大调解中心实体化运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等领导同志相继来视察调研;市司法局先后在我区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会议”、“全市创建省优秀司法所工作现场推进会”。

(二)扩大普法覆盖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为落脚点,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普法载体形式,大力实施普法品牌建设工程,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保障力度。建立了13支共171人的普法讲师团和普法联络员队伍,各街镇成立了普法小分队、法制文艺宣讲队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依托区文化馆、街镇文化站,全区组建了业余演出队伍、小分队20余支200多人。利用各种时机,深入社区、村(居)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艺演出,宣传和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是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建设品牌。20xx年,创办了《法治农民画画刊》,并向全区所有街镇社区(村)发送,5月份,全市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会在我区召开,并成立了“法治农民画画刊编辑部”。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法治农民画”为载体先后共创作、编印XX市法制宣传挂图27000余份,并发放到全市所有社区、村居。区法宣办和区综治办还创办了以“防盗、防抢、防骗、防火”等治安防范法律常识为主要内容的XX年“法治农民画年历”30万份,分发给全区每家每户,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并以法治农民画为主要载体,加强以法治农民画灯箱大道、法治农民画广场、法治文化小区、法治文化社区、娃娃农民画院为内容的冶山法治文化镇建设。三是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作用,将传播法治精神与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紧密融合,结合开展“法律六进”、“法律人在行动”、“18”法律广场、“12.4”法制宣传月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广场活动。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宣传志愿者、普法宣传员走进社区、村居,深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9年以来,我区“18”法律广场活动共接受群众咨询12019余人次,免费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5万余份,受教育人数达20190人以上,在全区公民中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四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创建过程中,不断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力度。强化社区、村(居)法治文化平台建设,以社区、村(居)委会办公楼为中心,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法律咨询室、法制文艺活动室、调解室等。各街(镇)、村(居)以交通主干道为轴心,设立了法制广告灯箱或法制宣传标语,既美化了农村道路环境,又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工作站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工作围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优年”主题,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使贫困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的公正。20xx年,区法援中心获全省“十佳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被市妇联授予“维护妇女权益示范岗”称号、中心承办的“周某工伤赔偿案”入选“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许某等187人劳动报酬案”等9件案件被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列为资助案件。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从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将六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免于经济审查的十二种情形,做到对社会和受援人公开透明。二是切实提升“窗口”形象。加强对区法援中心和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硬件建设,营造优质的接待环境。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利用街(镇)、村(居)平台,加强对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的宣传。结合特定的时期,组织咨询活动,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为群众解答疑难法律问题。

(四)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活动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入推进各项活动的开展。一是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开展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的“双进双联活动”,深化“法律服务进园区联千企、进社区联千村”工程。整合法律援助、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职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民事、刑事、劳动争议等案件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法律服务投诉案件,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二是服务政府依法行政。落实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并积极向街(镇)发展。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突发事件等,强化法律服务行业保障科学发展的职能,从源头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三是不断强化公证职能。公证工作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窗口形象显著提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取得了良好业绩。20xx年,办理农村土地复垦招标7宗,安置房建筑招标4宗;参与街镇万顷良田改造安置房、工业园区建设拆迁安置房、公租房分配2676套。公证员时常放弃节假日,深入社区、居民家中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通过公证,有效预防和钝化了大量社会矛盾,公证维稳职能得到显现。此外,公证处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减免费用。20xx年,全市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与会代表现场观摩了我区公证处规范化建设现场,提高了我区公证工作的知名度。

(五)夯实基础,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以硬件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队伍建设为根本、业务建设为目标的司法所建设工作。为司法所配备了电脑、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20xx年,为全系统所有人员配发了服装。大力开展省优秀司法所和“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水平。20xx年,在市司法局评定的全市5家“五星级司法所”中,金牛湖、冶山司法所名列其中,雄州等6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四星级司法所”。冶山司法所被评为区十佳政法单位。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XX年,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区实施规划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之年,也是青奥赛事筹办的决战之年。从当前形势看,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社区、村(居)的民主法治化进程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与广大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所工作任务相对繁重。近年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基层政法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人员少,工作负担过重是司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他们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能,又要服务地方政府,参与各项政府行为,工作任务非常重,司法助理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影响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性不够明确。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同律师制度一样,一方面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运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特有的任务、体制和发展水平,它与实行市场机制的各类中介组织乃至同律师机构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定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层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区工作者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的弊病与矛盾日益显露,又加以各个部门均打着“某某进社区”的旗帜,将所有冠之“社区”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层,推向社区,更使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量过多,负担过重,从很大程度上讲,社区居委会还充当着“政府的触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社区工作者要完成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几乎没有多余的时间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专业人才不足。加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依法治区的基础,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改革与建设的先决条件。但目前,专业人才缺乏,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少部分地区的进社区工作难以深入推进;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基层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担,由于司法所人员编制的局限,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双方比例的严重失调,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和业务发展,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社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管理体制也造成一定冲击和负面影响。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的设想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辅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规范运作体制、加强制度建设。而且根据这项活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对郊区和城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以分类指导,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科学界定基层法律服务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工作中的地位。从大局出发,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完整、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的效能。持续推进“双进双联”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主攻方向,不断创新机制载体,更好更快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完善社区法律服务的对接机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推行网络在线服务和延伸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内涵。加强资源整合,打破地域界限,开放式吸纳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进驻,进一步提升社区法律服务品质。

(二)按照司法所发展规划,夯实工作基础。把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把双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与现行的法治建设相适应,与现有的工作职能相配套。通过司法所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增强自身的业务承载能力,尽可能地消化社区涉法问题。

(三)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就要充分利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在各社区的组织网络、资源网络、信息网络,采取方便快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现代网络传播手段在社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理念和意识。

(四)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是一种动态性的知识,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自学为主,培训为辅,边学边练,边练边干。不断提高现法律水平。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规格的业务培训,实行年度限期培训制度。采取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专项研讨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业务骨干,以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理论研究。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各单位和部门都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但是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研讨和交流还比较少。因此,要加强单位和部门间联系,就如何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协同作战、如何用制度保证进社区活动的工作质量等一系列问题,加快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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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2024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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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范文

x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柯率县人大部分驻会委员及县人大财经工委成员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现场参观了安徽优博防雨有限公司等新型招商引资企业,听取了县招商局负责同志关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之后,大家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

一、可观的成绩

调研认为,今年以来,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以实现经济转型和跨越发展为目标,抢抓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及合淮同城化这一战略机遇,增强意识、科学谋划、打造平台、鼓足干劲,招商水平和引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升。1--x月份,全县共上报招商引资项目153个,累计到位资金41.25亿元。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中,已有安徽能源集团和国投新集集团合作的煤制天然气等七家企业正式运营,总投资将达453.71亿元。“安全防护装备”等6个大型项目正在洽谈之中,预计总投资可达12.7亿元。此外,一些科技含量高、环保意识强的省外企业(财团),近期陆续至我县考察论证,积极寻求投资商机,渴望早日占领凤台市场。成绩的取得,充分印证了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形式多样、领域广阔、环境优化、筑巢引凤的科学理念,进一步提高了招商引资工作的执行力、竞争力、承接力和成功率,为全县干群所赞誉。

二、存在的问题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用地指标紧张,征地拆迁、规划设计难;二是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部分单位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三是地区性招商引资优惠不协调,造成恶性竞争,项目承接成本越来越大。

三、具体的建议

为了给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创造一个好的环境,进而,促进此项工作更好的开展,对此建议:

1、加大招商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型活动、各种媒体、各类庆典,扩大凤台招商引资的宣传。

2、加强招商平台建设。落实土地、厂房等项目建设要素,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真正改善投资环境。树立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县规划等部门要人性化的为企业搞好服务。

4、多种形式丰富招商。突出重点区域产业,有针对性的开展招商,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巧借平台,把适合凤台的项目引进来。

报:市人大办公室、财经工委。

送: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

县政协办、县发改委、县土地局、县规划局、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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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支行科学设岗与合理兼岗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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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科学设岗与合理兼岗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已对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造成了影响,潜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如何科学设岗与合理兼岗,有效规避风险,更好地履行基层央行职能,已经成为县支行面临的新课题,笔者就县支行科学设岗与合理兼岗的运作模式与改革措施做粗浅的探讨。

一、县支行岗位设置与人员状况:

(一)县支行人员现状无法适应现岗位设置。以设有库房的正蓝旗县支行为例,支行现有人数35人,现设5股2室,有15个专业61个岗,除4个行领导和5个非领导共9人外,岗位与人数的比例为2.3∶1,国库会计部门是县支行金融服务的重要部门,其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的矛盾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按照内部控制要求,不宜兼任岗位远远超出了股内现有的人员数量,如国库不宜兼任的岗位有22个,最少需要8人才能达到不宜兼任岗位的要求,现配备4人;会计不宜兼任的岗位有11个,最少需要6人,现配备3人,为了应付各种检查,国库会计在文件上的岗位设置全部合规,但实际上是张三名义李四操作,另外由于工作人员少,强制休息制度也难以执行,这些现象已经给县支行国库会计部门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有监守自盗者,完全是有机可乘的,这些隐患应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二)县支行人员现状与央行业务发展不适应。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来,工作职能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作量快速增长。尤其是XX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推广应用大额支付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货币金银信息管理系统等,还多次对会计核算、国库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信贷登记咨询等系统进行升级,以及加大了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息调研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等重点工作的力度,支行工作量更是成倍加重。业务范围的扩展和业务量的增大,构建了基层支行新的履职平台,客观上加大了对县支行人力资源的需求,而支行人员数量只减不增,已形成人少事多、工作疲于应付、忙于交差的被动局面,长此以往,县支行难以实现高效履行央行新职责的目标。

(三)部门设置不适合县支行人员现状。以正蓝旗支行为例,除去行级领导和行级非领导职务9人,支行工作人员共26人,现设7个股室,包括正副股长在内平均3.71人/股室。如除去保卫值班人员7人,其他股室平均只有3.1人/股室,这样的内部股室设置,股多人少,不但难以整合支行有限的人力资源,而且在处理同一件事情或同一项工作上往往需要经过更多的手续和环节,耗费更多人力和物力。另外股室负责人员绝大多数时间忙于应付自己手中的日常工作,对股室的监督检查时间很少,管理效率较低。

二、对县支行科学设岗和合理兼岗的探讨:

(一)实行县支行机构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人力资源。一是对发行出入库业务量较少,保卫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交通条件较好的县支行撤销发行库,其出入库业务上收中心支行,相应撤销保卫和发行股,将人员充实到其他业务股室。二是对县级商业银行机构相对较少,县域金融经济总量较小,实行兼岗后也不能解决岗多人少矛盾,撤销县支行不影响县域金融经济发展的县,实行按经济区划对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布局重组,将人员按就近和经济流向的原则,并入相邻县支行,集中力量办好保留的县支行。

(二)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将现行的5股2室合并为2股3室,即:金融管理股、发行保卫股、营业室、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把会计国库股改为营业室,继续履行原会计国库业务的各项职能,把金融管理和调查统计合并为金融管理股,将货币金银专业与保卫专业合并为发行保卫股,把国库事后监督纳入纪检审计室,从而减少岗位设置和管理层次,实现合理兼职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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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8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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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范文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范文(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三农”问题也备受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党的xx大报告中关于三农问题的阐述占了很大的篇幅,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对“三农”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和安排,会议强调: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村投入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领导力度,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去年农业直接补贴税的发放更是体现了中央关于三农政策的具体实施。

本次暑假社会调查我调查的是我的农村老家,一个北方的乡村,下面分类介绍一下在这次调查中获得的信息。

(一)农业:“民以食为天”,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大到整个社会国家的发展,农业都在其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我们这个村地处北方平原地区,降水适中,因此这里的主要农作物是玉米、小麦、薯类等,这里的耕地是旱地,是一年两耕。

(二)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历来为国人所重视,它不仅关系到农村人才的培养。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多,农村义务教育比重大。由此可见农村教育在我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村更是如此,这里的村民普遍还是比较重视教育问题的,随着农村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转变,更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山东省的孩子大多都至少上到高中的学历,我调查的农户中大部分人都说孩子上学是一个比较好的出路,应该尽量支持孩子的学业。同时,这里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断增强,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硬件、软件不断完善。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多数的农民都希望自己的孩子通过教育走出农村,这一个思想观念一直贯穿在每一个农村孩子的受教育过程中。从小形成的走出农村,告别农民的思想观念使义务阶段的教育严重背离义务教育对农村教育的目标,很少有人选择在掌握好知识后为农村作贡献,甚至在学习知识选择上避开农村避开农业。不仅在农村教育上产生了障碍,而且深层次的对农村经济和农村文化的继承发展也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三)经济:有人说:“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民、村社、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参与。新农村建设不单是知识分子倡导的社会改良和实验,不单是农民的自发行为,也不单是政府的一相情愿,发挥政府、社会和农民三方面的积极性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工业反哺、工农互促、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等,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鲜明时代特征。”也有人说:“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整体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经验告诉我们,既要看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大量转移的必然性,也要看到,农业兼业化、农村劳动力素质退化的严重后果,哪些大量输出劳务的村落显现的凋敝现象足够我们警惕,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迫在眉睫。”

(四)医疗:医疗对民众特别是经济不宽裕的农民来说曾经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负担,以前不少农民存有“小病不想看,大病不住院”的想法。但自从有了医疗合作制度后,我村农民只需交10几元钱就可以在以后的医疗过程中报销好多钱,基本上每个村民都对此政策大加赞赏。

20xx年,政府投资支持五大重点领域新农村建设摆在首位,新农村建设主要是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饮水安全,农村公路,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农村公共文化,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灌区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及种养业良种工程等。可以说我们村正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希望这里将来能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成果。

建设新农村要首先理解农村贫困的根源有了对农村贫困根源的知识,才能发现和尊重农村事务的规律。了解了这种规律,才可能恰当地处理国家援助与村民“自助”的关系,村民物质需要与文化需要的关系,以及农村眼下的迫切需求与历史发展方向之间的关系。

中国农民贫穷,从根本上讲,不是因为国家政权的“下沉”,不是因为基层政权的腐坏,不是因为“权利”被剥夺,不是因为农民税费负担过重,不是因为城市的剥削,更不是因为农村缺少“基础设施”。中国农民贫穷,有五大根本原因。

1、制造的产品已取代养殖和种植的产品,成为人类财富的主要来源。农业已成为“产业”。占人口10%以下的农户,用机器耕作辽阔的耕地,方能获得城市普通人家的收入。

2、中国农村人口过多。农村人均耕地少,构成“自种自食”的自然经济,一半农产品不进入市场,而是供农民自己消费。自种自食的自然经济是我们时代最落后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工业时代,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拒绝自种自食,养牛的也得买牛奶喝,对鲜奶进行卫生消毒和包装的是专业工厂。因为引进了土豆、玉米、白薯,清朝的农村人从一亿上升到四亿,自由小农经济的成功达到了顶峰。今天,中国在册的农村人口高达九亿,包括将近五亿农业劳动力。尽管农业技术在飞速进步,耕地总量却是固定的,因此,农业领域的劳动积极性空前下降。

3、组织社区合作非常艰难。人们独立自由,不肯合作,习惯以出工不出力、“搭便车”来抵制合作组织。中国农民家庭的经济独立和人身自由有两千多年历史,自足、独立、自私、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乡村中国”的“基因”,与工业时代严密的组织化生产格格不入。

4、市场机制摧毁不肯合作的小农。小规模家庭农业无力应付市场上变动不居的成本和销售价格,无力适应市场机制对规模效益的要求,更无力联合起来建立非农的产业。所以,农村整体沦落到破产的边缘:一部分农民陷入绝对贫困,大多数农民陷入相对贫困,农村与城市的鸿沟急剧扩大。市场经济是事实,是农村衰落的原因,而不是挽救农村的手段。不组织起来合作,农民就无力适应市场的残酷竞争,就只能沦落为21世纪里自种自食的“自耕农”。

5、衰落的农村导致农民萎靡的精神。在市场条件下农村经济的衰败,以及中国一些农村政治政策方向上的失误,导致

了农村基层原有社区组织的溃败。农村基层社区组织的溃败,导致了农村文化的衰败甚至倒退。在繁荣的城市面前,农村人的精神和自尊遭到了严重的打击,在精神和文化上更加衰落,甚至堕落到求助传统迷信。文化垮了,就更加一无所有,就使农村人更难组织起来,更难应付时代的挑战。中国农民处于无组织状态,

总之,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探索阶段,遇到的困难只是暂时的。我相信在党的政策指导下,通过农民的勤劳勇敢地奋斗拼搏和积极主动地真抓实干,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农民阶级必能克服种种困难,中国的农业必将呈现一片艳阳天。

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范文(二)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莫贾村委会下辖5个自然村,距离个旧15公里左右、乡政府所在地8公里左右,整个村委会有587户,2544人,是一个少数民族集居的村委会,有耕地面积2641亩。主要经济产业来源于四大支柱,分别是烤烟、竹子、养殖、干果。现在已经成为当地村民经济增收的主要来源。

(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于“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对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发展加快,农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正在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保和莫贾村委会主要经济产业来源于四大支柱,分别是烤烟、竹子、养殖、干果。现在已经成为当地村民经济增收的主要来源。

1、烤烟种植情况:保和乡近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现栽种8000余亩,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019年达702万元,农民收入达1000多万,2019年预计比上年还要增收,是一项富国和富民的好项目,现在已经形成了保和乡最大的产业支柱。莫贾村委会主要是分布在莫贾村委会的和村上莫贾村、下莫贾村、他期村、水井村,2019年种植烤烟近2019亩,已是莫贾村委会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2、竹子种植情况:主要是分布在莫贾村委会的和平村,至2019年,共种植金竹500亩,年收入在80万左右,竹子管理技术要求不太高,栽种后只要在发芽时竹芽不要被破坏就行了。

3、养殖情况,主要是以养殖猪为主,其他家禽为辅,2019年预计出栏300头猪,收入60万元,以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途径。

4、干果种植情况,主要分布在莫贾的水井村,多年以来,气候适宜种植主要以核桃为主。现以在水井种植500亩,预计可以为农民增收30万元。以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途径。

(二)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在国家政策和省、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组织实施了林业生态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改造、镇村道路建设、镇村环境整治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农村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全村委会现以实现村村通公路;农村计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稳步推进;生态保护、农电网改造等公共服务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步。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速,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移动电话、计算机开始进入农户家庭,扩大了农户接受外界信息的能力和渠道,农村居民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农民自编自演开展文体活动,县镇组织的科技、文艺下乡活动,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逐年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中小学校舍、农业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发展较快。目前,全村委会都有学校,有1所中心完小、其他4个村都有小学校。不断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组织实施了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科技入户、阳光工程等科教工程,每年培训农民达2019人次以上,培养一大批农村科技能人。广大农民积极学用新型科技,农用新科技在农村得到广泛普及。

(四)民主法制不断健全,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2019年3至5月份,选出了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讲奉献、有知识的农村能人、致富能手进入“两委”班子,农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实行村财镇管,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全面建立和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推行村务公开以村“两委”、监督小组、以财务公开为重点,把群众关心的事情全部公开,村中重大问题向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征询意见,将财务公开延伸到村民小组,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综上所述,我村委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大多数村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约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

二、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

我村委会的农业总体上还是粗放生产,加工能力低,产业化经营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农作物种植和畜产品养殖过程中,更多地追求数量的增长,且多以零散种养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与此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待增强。我村委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功能单一、结构分散,辐射力不强,推广型、农产品加工型和综合服务型专业组织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农民自发组建的少,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助推力弱化。协会活动开展不正常,带动力不强。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但其性能、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

(二)农村投入严重不足

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形势大好。但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基层设施建设较薄弱,虽然现已经村村通乡村公路,但村公路由于没有专门的养护经费和人员,平时就靠村民们自发的修一修,难免出现了坑坑凹凹,给村民出行带来不便,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运到集市的成本增大;二是水资源比较困难,由于水源缺少,给村民们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带来了不便,严重的制约了本地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

当前,绝大多数农民的素质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农民思想还比较保守,传统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都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差距甚远。在思想素质方面,普遍存在“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同时缺乏诚信意识,在产业化经营中常有违约等不守诚信行为出现。在文化素质方面,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新事物、新技术缺乏认识,从而阻碍了接受新事物、学习使用新科技的能力。在技能素养方面,具有一技之长的人还比较少,导致种地只能粗放经营不能集约经营,打工则只能卖苦力打粗放工,严重地制约了农民的增收。在道德素质方面,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有滑坡趋势,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等集体主义观念正在逐步淡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风气有抬头的趋势。

(四)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滞后

我村委会农村总体上的医疗卫生、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农村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农民生一场大病往往意味返贫。同时农村医务人员水平低,医疗卫生状况令人担忧。科技文化投入不足,底子薄、基础差、人才缺、资金少、设施差的状况未从根本上改变。绝大多数的村已没有文化活动室和相应图书,缺乏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县乡两级没有稳定投入,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不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放心保)制度尚未完善,农村弱势群体保障体系薄弱。

(五)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意识不强。多数农村党员、干部沿袭于传统工作思路,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思想僵化、工作被动、疲于应付。二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一些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农村工作的热情和对农民群众的感情,做“撞钟和尚”、做“太平官”。四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级组织难以正常发挥作用,部分村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正常的办公费用都依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同时由于包产到户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发展,也致使了无人关心集体事业的现象的产生,村委会虽实行村民自治,但一些政策、规划在本村因无力参与支持而无法实施。五是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村务公开不及时,财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无明细帐,当地群众有意见。六是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发展思路和几点建议

新时期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就镇实际情况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家园建设的当前思路可理解为:努力推进和实现农村的农业产业化、农民知识化、村镇文明化、保障社会化和管理民主化。

农业产业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重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家庭经营和联合组织经营的优势互补。努力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接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努力在二、三产业上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知识化: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加大对农民科技文化知识教育和免费的实用技术培训,让他们能掌握一项致富的技术,加大对外出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加强对农民应该掌握的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养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村镇文明化:积极推进农村的“四改”(改环境、改容貌、改卫生、改观念),加大对农村公路、农电网、电视网、电话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改善镇村环境;编修村镇规划,推进现代化村镇建设,改变农村面貌。采取推行农村饮水改造、实行人畜分离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措施,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改变传统观念,提高农民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的意识,树立良好的文明乡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和谐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保障社会化: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当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探索建立城乡衔接、公平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

管理民主化: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完善“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面对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针对我村委会的实际,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一项战略任务。面对当前城乡发展的差距和矛盾,要始终把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放在第一位,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都要切实向农村倾斜,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要抓好统筹规划、城乡市场的统筹发展、城乡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城乡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的统筹发展和城乡社保制度的统筹,让农村和农民真正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建设成果。

(二)加大农村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服务功能

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社会公众资源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城乡基础设施的共享度,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瓶颈制约。通过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支持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弥合各项公共事业方面的城乡差距。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机制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因此在积极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同时,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农业产业化投入的机遇,集中力量大力扶持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主动融入大市场。通过选择优势项目,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招商引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业附加值。此外,要积极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和就业率。同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提供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

(四)抓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各级要有总体的规划,要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逐步发展”原则进行规划,先选择条件好、有特色的村进行试点。根据其现有特点,对各村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村镇规划美丽家园建设,条件好的要高起点规划建设,其它地方的规划也要适度超前。规划设计以现代建筑方式,力求形式多样,既可生态庄园式,也可农村社区式,既可分散村落式,也可城郊集中式,严格规划管理,建新拆旧,逐步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五)继承与发扬并重,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乡风文明建设,通过定标准、树典型,加强监督,奖惩分明等方法,建立健全乡风文明的评比奖励机制;文化活动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农民自办文化扶持基金,引导农民发展民俗文化表演和地域风情旅游;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队、文艺演出队、科技宣传队等各种形式送文艺下村,加强先进文化在农村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要继承并发扬农村自身所拥有的文明传统,提倡尊老爱幼、妯娌和睦、邻里团结、不打架不骂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良好乡风民俗。

(六)加快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增加教育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加农民受教育的机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体系,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构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帮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农村低保水平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使城乡居民同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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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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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流动人口已成为新时期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特殊群体,流动人口的数量也随城市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不断增加,以家庭模式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中,家庭教育无疑是最为关键和基础的,这不仅仅因为家庭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开端,是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教育形式,还因为家长对孩子成长潜移默化的影响往往也是其他教育方式所不能及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1]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2.6亿,随迁子女数量有3600万,他们当中,2.94%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尚不能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特别是对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家庭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探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们组织人员,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家长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辖区3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6个社区周边的17个门面房、3个工地380名流动人口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辖区内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3所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老师或校长3名,流动人口学生家长90人;南京湖南路街道6个社区周边255名平均年龄38岁、平均来宁打工时间2019年的17个门面房业主,3个工地工人。

1.2 资料来源 (1)调研人员对相关人员的采访记录;(2)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状况调查问卷(见附录);(3)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法规;(4)查阅相关文献。

1.3 方法 (1)随机抽样:在辖区学校中随机选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最为繁华、人口最为密集的社区周边随机选取了多个门面房业主和工地工人,以此作为样本进行调查。(2)个别访谈:采访学校负责招生的老师、学生家长,深入学校、社区专访和体验生活。 (3)问卷调查:按照附录中的问卷对6社区周边255名门面房业主及工地工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涉及到子女所处或停留的教育阶段、子女各学习阶段在哪种类型的学校就读、对子女上学的关注程度、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程度等方面。(4)统计分析:将问卷调查得到的结果输入电脑进行汇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计算平均值、各项所占比例。

2、结果

2.1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程度 如表1,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55位农民工家庭中,子女在读小学或仅有小学文化的占31%;在读初中或仅初中毕业的占23.6%;在读高中(包括中专和职高)或高中毕业的占25.5%,而全国的高中阶段毛入学率①达到74%;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9.1%,而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了23.3%。剩下的是留守儿童以及同父母一样外出打工的。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程度(表一)

2.2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状况 (1)小学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在政府开设或民办私立的流动人口子女小学就读的占70.9%,在普通的公办小学就读的占20%,未入学的占9.1%。(2)初中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于公办初中的占20%,就读民办初中的占30.9%,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占40%,小学毕业但未接受初中教育的占9.1%。(3)高中阶段就读公办高中的占总人数的45.5%,就读民办高中的占36.4%,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仅为18.1%。(4)高中毕业考取并就读公办大学的占9.3%,其中有30%的家庭无法负担子女大学学费。见表二。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状况(表二)

2.3 流动人口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态度 据问卷分析显示,流动人口家庭平均每月用于子女教育的费用占总收入的21.97%,在我们的调查中,86%的家庭是尽一切可能让孩子上学,14%的家长抱着“有条件就上,没条件不上”的态度,绝大多数家长认为,教育孩子的责任应当由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承担,38%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不太重要,但同时也有83%的家长认为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教育问题。可以看到大多数流动人口子女的家长家庭教育观念是明确的,能够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但也有一些家长对这些问题认识不够清晰,对孩子的教育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采取有了问题才开始教育的态度。

3、讨论

3.1 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 在南京接受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大多学前教育是缺失的,这种缺失不仅仅体现在学习方面,还体现在学生的在校生活上。在学习方面,没有受过正规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与城里同龄孩子相比,在观察力、理解力、记忆力、课堂习惯、普通话这些能力上处于劣势;在校的生活方面则体现在一些流动人口子女的仪容仪表达不到学校的要求,譬如:脸和手长时间不干净、手指甲长时间不修剪等。

那么,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认为这与家长的教育观念、教育行为、及教育效果有直接关系。从总体上来讲,被调查的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有些问题还很让人担忧,甚至深思。首先,我们从教育投入上分析,调查发现,家长在时间投入上并不多,流动儿童家长虽然很重视家庭教育,但在具体实施教育行为时,由于工作时间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财力。其次,我们从教育的方法上来考察,有86%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但同时也有14%的家长认为不一定或根本不用讲究科学方法。有73%的家长意识到不应该在孩子面前打麻将、赌钱、喝酒、抽烟等,21%的家长没有意识到,6%的家长认为无所谓。从调查的结果上来看,大多数家长还没有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第三,从家庭教育效果来看,普遍认为教育不成功或效果一般的主要原因分别是文化水平低,不懂得孩子的有关事情;没有时间,因为工作太忙太累;经济条件差和其他原因。

3.2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学校问题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目前,南京市对九年制义务教育从小学开始是有门槛的,小学需就读于户口所在学范区,且入学审查是十分严格。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来说:首先,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其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应在我市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满一年凭证、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等);(4)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5)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小学一年级新生无需提供)。到我市民办学校就读,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名入学和交费。再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数据进行摸底,对变化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与预测,通过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严禁任何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随迁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同样享受免杂费、免课本费、免借读费、免作业本费的政策。

3.3 流动人口子女素质教育问题 撇开学校的教育模式不谈,家长的教育模式同样举足轻重。素质教育针对的是学生的思想品德、兴趣特长、公民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需要家长与老师互相沟通,共同培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同龄学生相比,还存在一些自卑、厌学、焦虑、畏惧等不健康的心理。有10%的流动人口子女感觉自己各个方面都不如城市里的孩子,有13%的流动人口子女认为城市里的孩子瞧不起自己,有10%的流动人口子女不愿意与城市孩子相处,有11%的孩子很讨厌或无所谓去学校上学。在与家长的沟通中,有14%的孩子认为自己的父母不了解自己,有31%的孩子认为父母还了解自己一些。

3.4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社会各方援助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各界人士已经注意到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个人经常受到来自各方的援助。然而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正确的援助会让流动人口子女有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长见识,利于成长发展;不正确的援助则会增加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负担,变成形式化援助。因此,社会和个人援助办学要形成长效机制,良性循环。

4、建议

4.1 学前教育方面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大小两个方面解决。(1)大力改善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环境。首先,应从家庭内部环境做起。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应从优化社区环境做起。建立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通过妇女儿童之家等社区机构,组织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利用集体的力量来改良流动人口子女的教养方式,在彼此的交流中促成家长理性的增长。再次,建立以家长学校为平台的培训机构,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进行科学指导。由于流动人口整体素质偏低,不利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通过培训,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指导,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尤其重要。(2) 强化社会职能,提高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整体水平。纳入城市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模式,依靠政府力量开设幼儿园、学前班,为已随流动人口来宁准备入学、未受过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提供社区服务。充分发挥社区老师的作用,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居民儿童教育统筹安排,实行“三同”,可以利用开学前的假期,将流动人口子女集中在一起,开5~10次课,教他们一些简单的知识,譬如:个位以内的数字加减、自己的名字、课堂礼仪、个人卫生习惯、仪容仪表等。

4.2 就读学校方面 (1)转民办为公办,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与普通公办学校“一体化”。 这将是一个长期工程,政府可出资接收这些私立学校,将其转变为公私合营或者公办学校,或者由政府出面干涉这些学校的运营,譬如:政府可以派出教学督察进驻这些私立学校,监督其教学状况和收费标准。对于“一体化”的问题,希望更多的市民能被说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与农民工子弟置于同一集体,而不是一味的排斥。(2)降低入学门槛。户籍问题、“五项材料”等硬规矩让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望洋兴叹。农民工不仅收入不高,且已负担了城乡双重费用,子女昂贵的教育费用和复杂的入学手续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流动人口子女应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绝不能因为这些人为的门槛而被剥夺。(3)学校的助学政策面向农民工子弟。据南京2019年8月24日各大报纸对于小学、初中、高中收费标准的报道显示,各学校的“助学金”政策只针对拥有南京户籍、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我们认为这一政策也可以适用于同样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弟,或者可以按适当的比例减少一些也可以。

4.3 素质教育方面 推行协同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机制,要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机制以及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的联系机制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充分合作、充分衔接的优良体系。(1)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家长的教育意识。流动人口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学校、老师的依赖性太强,认为教育的事情应由校方全权负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社区老师开设“家长课堂”来提高他们的教育意识。一是让他们意识到子女的教育与自己息息相关,二是让他们注意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助他们将子女培育成学习、品德、特长、素质、心理全面发展的好学生。(2)博物馆、科技馆、公园等定期免费开放。流动人口子女到了节假日,尤其是寒暑假,便成了无人看管的“野孩子”,这些场所的定期免费开放可以让农民工子弟在家长或援助人员的带领下,或是在结伴的情况下,有一个有益于身心发展的好去处,同时可以促进他们与家长、与同伴之间的感情。至于免费开放的时间,可定于期中考试结束后的周末、寒暑假的开头和结尾几天。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发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必须动员个人、家庭、政府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力量统筹解决,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一道规范国家的基础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纳入法制轨道,使全社会更加重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促进我国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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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行业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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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调研报告

奶牛养殖业作为高效畜牧业,以其独特的发展优势和潜力,近年来引起了各地的高度重视.这一产业对于带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围封转移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XX年下半年开始,奶牛养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不仅牛奶价格波动幅度巨大,而且奶农宰杀、“贱卖”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市场自发地调节和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促成的?还

是其它被人忽视的问题呢?在基层调研中我们发现,奶农关心收益,但对奶价充满忧虑;企业关心效益,但对奶源抱有疑虑;消费者关心自身权益,但对产品的品质怀有顾虑。奶牛养殖业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深思。

一、奶牛养殖的滑坡

由于受“三鹿事件”影响,奶牛业出现全行业不景气,全省奶牛业更是处于低迷状态,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养殖户“卖牛”现象。

据阳泉市统计局对全市规模以上养殖户和奶牛养殖企业的监测数据表明,到2季度末,全市规模养殖户和奶牛养殖企业共有奶牛901头,比一季度末的1384头,减少483头,下降34.9%,也就是说,二季度末存栏数比一季度末减少三分之一。郊区康源奶牛场一季度末存栏74头,6月份全部卖到河北,平均售价为每头3000元;盂县先文奶牛厂一季度末存栏87头,二季度全部出售到忻州,最低价每头4000元,最高也只有7000元,与购买时每头14000元相比,共赔钱近17万元;平定县华润乳业有限公司是阳泉市规模较大的股份制奶牛养殖企业,设计能力为500头,一季度末存栏408头,到二季度末仅剩56头。

造成奶牛养殖滑坡的原因,除受“三鹿事件”影响之外,主要还有以下因素:

一是售价过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近期,奶牛养殖户出售的牛奶一般在每市斤0.5-0.94元之间,阳泉郊区康源奶牛养殖基地是较大的奶牛企业,与田园乳业签订了长期销售合同,每市斤奶卖到0.94元,但仍低于成本价,而其他没有签订合同的养殖户只能随市场奶价波动,一般只能卖到每市斤0.5-0.7元,卖奶收入根本不能保障生产所需的正常费用。

二是“压款”现象严重,养殖户不能及时回收货款。养殖户卖出牛奶后,一般拿不到现金,有的牛奶收购企业甚至拖欠奶农售奶款达半年以上,直接影响到养殖企业的资金周转。

三是售奶渠道不畅,收购企业太少。目前,阳泉市牛奶收购企业只有田园乳业一家,有很多养殖企业只能把奶销往邻近的太原和河北,而这部分奶的价格既低又不能得到政府补贴。

四是政府补贴不能及时到位。据了解,去年政府对每斤牛奶分别由市、县(区)两级各补贴1毛钱,而这些补贴款至今仍有3个月的没有到位。今年是否补贴至今尚无定论,直接影响到养殖企业(户)的积极性。

二、奶农的困惑

“奶牛不像生猪,生猪短缺了,国家一给扶持政策,几个月就可见效。而奶牛养殖周期要长得多。现在奶价这么低,而且奶站收的少,如果这样下去只能将奶牛当耕牛使用或是当肉牛杀了……”,话语中充满了奶农对奶牛养殖现状的无耐和担忧。但纠其根源,我们调研发现,奶农不仅是奶价下跌的直接承受者,同时也是奶价下跌成因的主要制造者。

1、养殖数量逐步扩大,养殖成本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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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国女企业家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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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

园如何,我们的绿地怎样。这样,所作的决议由于吸收了男性和女性双方的考虑,我们共同的家园就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可以肯定地预言,更多的女企业家走上全球经济的舞台,将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只有更多女性参与企业领导,参与人员管理与培训,许多企业乃至整个世界的种种问题才有希望得到解决,因为那些问题深深地植根于千百年来男性社会化过程及男性主导世界的模式之—:铁面无情、权力较量、背水一战、不输只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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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诉讼,全文共 2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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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xx市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历时半年,以xx市物价局胜诉而告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随着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即是一件很典型的公益诉讼。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垄断行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应当谨慎操作,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物价干部应当把握住:坚持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不动摇,坚持清费治乱减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动摇,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不动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树立物价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现将该案例介绍、剖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案由     XX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政公用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省物价局的委托,于XX年7月26日举行了“公交票价改革价格听证会”。根据江苏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于XX年8月27日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76号),并于8月29日在汉府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XX年9月12日,市民陈某向xx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我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请求撤消xx市物价局宁价服()276号《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的第一项内容,即“改革现行的成人月票卡(120次/40元,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120次/20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ic乘车卡(可跨月使用)”。原告诉称,月票不是价格,是福利和制度,而xx市物价局作为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只能管价格,276号批复实际上是取消了月票,超越了职权范围,侵害了其作为ic卡使用人的利益。     二、法庭辩论的焦点     XX年10月17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批复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月票是制度,是福利、政策,不是价格,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由法律、法规确定,而被告是价格主管部门,其作出的批复名为票价改革,实质上是取消了月票这种福利制度,超越了职权范围,是无效的。我局辩称,《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是对现行的公交ic卡计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将目前按月计次和按次计费并存的票价方式,统一改为按次计费、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其内容涉及的是价格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无论是按月计次的月票还是按次计费的本票(而目前的公交ic卡正是本票的电子化版本),只是公交票价的不同方式。原告还提出,xx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而物价局作出的却是《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票制和票价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价格,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局指出,市政公用局提出虽然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措辞问题,其请示的核心内容以及后来提交的听证申请等涉及的是票价调整和改革,且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票制改革的请示后,市政府批转给市物价局承办的确是票价的改革和调整,因此,我局就此批复改革公用ic乘车卡的计费方式和具体价格,并未超越法定职权。     三、法庭判决     XX年11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玄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内容中,只就改革公用ic乘车卡的使用次数、划扣款额、实施计划进行了批复,其内容是价格问题,被告的批复并未超越职权,故被告的批复是合法的,”“被告xx市物价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且符合法定程序”,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XX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我局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法庭经审理认为:“xx市市政公用局向xx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票制改革请示》,核心内容是公共交通票价的调整,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行为”,“经法庭查证,276号批复行为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诉讼终结。     四、本案的几点启示     此次公交票价改革行诉案件,是我局近两年来的第三起涉及行政许可行为的诉讼案件,其中除一起轮渡案件是针对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外,两起公交案件针对的都是行政许可行为有无超越行政职权范围,其中原告也提出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应当说这三起案件的争论焦点涉及了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核心原则,即“法无授权无行政”、“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合理、适当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随着行政法规的日臻完备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行政行为中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仍不免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现结合本次公交票价改革案件,谈几点启示。     1、牢固树立“法无授权无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行行政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出,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申请》,并未就票价改革提出申请,而我局却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申请和批复不相吻合,且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当由法律、法规确定,即认为我局的批复行为超越职权及缺乏法定缘由,其立论对规范行政行为不无警示。垄断行业的价格调整,由于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重大,更是应当谨慎操作,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应当经得起司法审查。对于调价申请方案,应当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坚决退回重新申报。     2、依照程序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不仅要做到程序的不可或缺,更是要发挥程序公正对

行政行为合法、规范的保障作用。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公用局在申请中所提出的“票制”和我局批复中的“票价”所涉及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但“票制”和“票价”的一字之差的确对本案庭审产生了一定影响。而这一字的改动正是我局在严格遵照《xx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试行)》召开的听证会前的价审会上作出的,严谨了文书用词。     3、正确认识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    鉴于行政权利对社会和公民影响的巨大,法制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行政权利进行限制和制约,这也是适应建立政治文明的需要,其中行政诉讼就是一个重要途径。所以作为行政机关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把它作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推动力,不仅要从程序、实体上而且要从用语规范、行为严谨的角度,全方位提高行政水平。近两年我局的几起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典型的公益诉讼,原告作为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其利益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冲突,对此我们应当正确对待、认真剖析,进一步推动规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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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政策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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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强农惠农政策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促进全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县人大会20xx年监督工作计划,县人大会调研组于11月22日至30日,深入到县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乡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全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确保了各类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到位,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

近年来,全县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开展土地承包证的换发和补发工作。全县14个乡镇(场)、1个园区、158个村委会,1424个村小组,47758户农户,总承包面积336002.4亩,其中旱地面积3841.24亩。目前,全县共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4144份,占应签合同的92.4%;全县共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3250户,占总农户的70%。调研了解到,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口头协商流转,未出现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地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为我县农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xx年以来,全县强农惠农资金总计25434.384万元。其中,20xx年6949.01万元,实际拨付使用6875.79万元,尚有73.2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20xx年9269.344万元,实际拨付使用8504.3326万元,地方配套未到位194万元,农村公路资金526.6万元未下拨,结余44.4114万元为项目尚未实施;20xx年9月底9216.03万元,实际拨付使用7528.73万元,结余1687.3万元为项目尚未实施)。资金来源:20xx年中央4738.84万元,省980.86万元,市311.2万元,县918.11万元;20xx年中央6060.314万元,省2110.94万元,市260.65万元,县837.44万元;20xx年截止到9月底中央7858.368万元,省846.412万元,市149.65万元,县361.6万元。具体分类使用情况为:

1、扶贫开发资金。20xx年安排189.42万元,其中县级配套0.32万元未到位,实际拨付使用189.10万元;20xx年安排128.7万元,除账户结余1.24万元外,其余全部使用到位;20xx年实际拨付使用38.8万元,结余在财政专户142.8万元。

2、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20xx年两项资金共1282.02万元,全部发放到位;20xx年两项资金共1937.44万元,实际拨付使用1935.7556万元,结存在县粮食直补专户1.6844万元,预留用于廖坊水库移民要求增加粮食直补。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17.3303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

3、新农村建设试点直接统筹资金。20xx年160.8万元,20xx年311万元,20xx年9月底315.85万元,均全部使用到位。

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376.75万元、412.5万元,均已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为356万元,实际拨付使用100万元,结余在财政专户256万元。

5、水稻良种和油菜种植补贴资金。20xx年以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共1107.9万元,油菜种植补贴资金3.04万元,均已全部拨付发放到位。

6、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20xx年24.38万元全部拨付发放到位。

7、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0xx年以来共安排资金518.76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

8、农村沼气项目资金。20xx年106.874万元,其中拨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用64万元,拨付农业局实施项目22.837万元,结存财政专户20.487万元;20xx年9月底为112万元,由于项目尚未实施,全部结存在财政专户。

9、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20xx年以来金蓝领工程资金共安排551.94万元,阳光工程培训资金160.5万元,除县配套7万元未到位外,其余全部拨付到位。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36.6153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

10、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103.2万元、57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

11、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xx年下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840万元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20万元,20xx年下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258万元,全部拨付到位。以上资金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41.9549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20xx年现金补助80万元,20xx年现金补助75.9万元均已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种苗补助资金50万元,由于林业部门尚未提供种苗补助方案,全部结存在财政专户。

12、自然灾害救助资金。20xx年、20xx年分别为230.3万元、286万元,其中拨付各乡镇452.1万元,拨付民政局53.2万元,财政专户结存11万元,以上两年资金通过自查,已将违规资金169.8768万元缴入乡财局涉农专户;20xx年9月底339万元,实际拨付232万元(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119万元),财政专户结存107万元。

13、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20xx年216万元,除省、市、县三级配套65.9万未到位外,其余150.6万元全部拨付使用到位;20xx年353万元,其中省、市、县三级配套194万元未到位,实际拨付使用159万元;20xx年9月底资金为108.9万元,全部拨付至水利局农饮工程专户,已使用49.4万元,专户结余59.5万元。

(三)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配套措施情况

全县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通过建立一整套有力的配套措施,确保强农惠农各项政策得到落实。一是制定实施方案,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在每年的中央、省、市委一号文件下发后,县委、县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制定贯彻措施,确保强农惠农政策在贯彻落实中不卡壳、不走样。二是广泛宣传部署,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采取层层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切实加强强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横幅等各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使强农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安全。近几年来,中央、省、市每年下达我县的强农惠资金数额大、范围广,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所有强农惠农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补贴给农户个人的采用“一卡通”发放,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上,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克扣、挪用现象的发生。同时,财政、审计部门经常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四是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2月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活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阶段工作,解决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推动了强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20xx年以来,全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措施得力、工作扎实,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总体情况较好,但在落实的过程中,也遇到一定的困难,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待完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耕地承包期内30年不变。一方面,目前农村土地、人口情况变化较大,多数村组按所谓“村规民约”对土地进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土地承包变动频繁,给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带来困难,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和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另一方面,如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有些地方的人地矛盾又会日益凸现,产生一些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等不合理现象,造成农村新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和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除少数承包大户签订合同外,大多是在自发、自主的原则下口头协商流转,没有依法履行签约和办理有关流转手续。

(三)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少数乡镇存在套取、截留专项资金现象,个别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还存有盲点。

(四)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上级在安排惠农项目时,都要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由于财力有限,在实施一些项目时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使项目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

(五)一些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实施难度较大。随着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上级下达的一些项目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项目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如农村沼气项目,一是农村没有实施沼气的习惯,群众接受程度低,乡村的积极性也不高;二是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多,农户牲畜养殖量少,没有实施沼气项目的条件;三是建筑成本上涨,项目经费没有增加,农户负担加重,更加没有积极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因生源不足,实施也比较困难。

(六)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还需进一步改进。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种类多,发放工作量大,导致有些工作做得不细,没有标明科目,群众看不明白,容易产生误解。少数基层信用社不支持、不配合,服务质量不高,给资金发放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户较多,一些农户常年在外,无法联系,“一卡通”账户开不了,部分农户存折经常遗失,账号更改频繁,也给补贴资金的发放带来难度。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农惠农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好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对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力加强和改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强农惠农政策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理解和掌握政策,自觉贯彻执行政策,特别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乡村干部和基层部门,要认真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提高服务质量。要结合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确保有关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调整现实,具体落实过程中,在既不违背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又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意愿和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灵活性措施,妥善解决一些农民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的矛盾。对因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或人口变化较大、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组允许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等等。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级政府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土地的合理使用,制定操作性强的土地流转办法,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和信息网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健康、有序进行,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土地流转纠纷。

(五)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0xx年1号文件和xx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对现有项目资金的投入,进行必要的整合,相对集中,避免项目重复和资金分散。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制度和监督缺失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强农惠农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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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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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字,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三、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知识仍有待提高。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导致其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要求产生了明显矛盾。一些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对审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些当事人因权利意识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异议,但缺乏诚信意识,漠视法律权威,无视法律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当法官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其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时,他们认为法官有意损害其利益,偏袒对方,从而酿成围攻、袭警的恶性事件。

(二)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

在个别法院、个别审判执行部门,暴力抗法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源在于法院内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院庭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缺乏高度重视,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法院内部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多数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生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加上个别法院、个别部门不愿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违法当事人。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这一现象,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当事人违法行为主要是暴力抗法、损害法官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从我市法院发生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来看,与法院对此类行为查处不力不无关系,法院几乎没有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过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和违法行为。例如前面所述的当事人朱威胁经办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为,法院对其没有依法采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连续几年呈递增态势。在审判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量不断增加,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对于调解工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开庭审理3-5个案件,时间非常紧凑,庭审之间间隔较短。法官客观上除了进行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外,没有时间对当事人做劝解和调解工作。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积蓄的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种种方式向法官发泄不满。

(五)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驾驭庭审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谩骂、围攻等众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认其中一些事件的发生与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无关系。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多数法庭都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加上民事案件开庭不配备法警,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和对当事人处以 必要的制裁。庭审后,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要求当事人阅看笔录和签名,此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往往无人可以及时相助。法官和当事人发生争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长,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为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配备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或抽调法警前去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四、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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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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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适用

当前,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法人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矛盾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破产案件中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些探讨。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别除权源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民事活动中,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要保证债务人能够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就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破产并不影响其在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当优先受偿。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行使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清算组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别除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时,如有余额应由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担保物不足于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转化为破产债权,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破产财产。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但在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不构成别除权。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于清偿担保债务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得参与破产分配,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企业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担保法》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费用、无物权担保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行使权利,两者清偿财产的范围不同。别除权人只能针对破产人作为担保物的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不能对破产人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财产行使。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能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不同于一般破产债权仅具有公平受偿的性质。别除权的优先,既不同于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也不同于破产债权中清偿顺序的先后,别除权则是在破产财产之外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都是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别除权的优先不受破产财产多少的影响,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止,其债权也能得到实现。因为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得用于同行使别除权无关的费用。别除权的优先受偿,只能经法定程序对担保物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而不能将担保物直接据为已有。 我国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源于物权的排他性。因此,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的规定,担保物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有关国家的破产立法看,可以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根据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均可产生别除权。     抵押权。《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就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但在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抵押担保时,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产生破产债权,担保物不足清偿时,担保的破产人对不足部分没有清偿的义务。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人抵押担保时,在破产程序中也不构成别除权。 质押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将其动产(依照《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包括一些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出质人破产时,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别除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偿还。 留置权人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别除权。留置权的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可优先受偿的债权应限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以实际占有而存在,并因此取得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留置权人可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恢复后,留置权并不消灭。 对别除权人是否需要申报债权意见不一,有的观点认为,行使别除权的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别

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当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无需申报债权,仅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其全部债权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应申报债权。另外,别除权人有无申报债权义务,往往与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相互联系。在规定别除权人无须申报债权时,因其债权未经确认,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程序解决。    《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应申报债权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对物权担保的法律规定尚不十分完善。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担保材料遗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担保情况掌握不全面。如果别除权人不申报债权,在其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质押、留置),权利不受实际影响,如果未占有担保物(如抵押),权利就可能受到影响,担保物可能被清算组误认是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别除权人的债权经过申报与确认程序,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有关情况,减少争议,有利于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破产案件得于顺利审理。 别除权是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虽然行使别除权与破产债权公平清偿互不影响,但是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在行使别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准确认定物权担保的效力,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2、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抵押合同及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对国有企业已经确定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以及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对担保物原来的占有状况不得改变,破产前由保债权人依法占有的担保物,破产企业及清算组不得要求收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46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交付财产,逾期未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应被理解、适用于担保物的收回,否则便是对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别除权行使过程中,不能直接将担保物抵偿债务,必须由清算组委托对担保物评估作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践中有的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迟迟不行使受偿权利,以致影响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清算组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收回担保物,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清偿别除权。     4、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应依原合同所订期限行使权利,不得提前要求受偿。在破产宣告后,依照《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因此,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5、别除权与特种债权。特种债权一般是指法律赋于某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特种债权,主要是根据xx1997年《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精神,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社会统筹不足的,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支付,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有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剩余部分才能依次行使别除权、清偿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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