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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汇总三篇 调研报告范文(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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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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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统一安排,我班承担学校依法行政项目教学任务,这是党校第一次进行的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即现场调研和互动式教学。我们第三组12人承担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任务。现将调研情况分四个部分报告如下:

一、调研前的准备

为了搞好这次调研,我们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研目的:使全体学员对我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学完以后,提高思想认识,今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接受监督,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2、拟定调研方案:调研开始前,9月29日组织学员讨论如何调研,并将学员意见收集汇总,由指导老师拟定调研方案,对本次调研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效果、单位的选取和要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明确,使调研顺利进行。

3、研究调研方法:为了掌握第一手真实的资料。我们决定采取走出去请教学习诚肯态度、以座谈、走访、研讨的方式,先由有关领导介绍情况、有关单位提供现场,然后由学员看、问等互动方式,获取调研情况。最后学员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写出调研报告。

二、调研的组织情况

XX年10月8日,由组长具体组织,在学校、x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到达、二县纪检监察部门和xx县xx镇进行了调研。三个单位的领导对这次党校项目教学改革的调研,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热情接待,主要领导进行情况介绍,二个一把手亲自到场,并与我们学员共同探讨。xx县纪委副书记和二个监察室主任介绍了监督情况,xx县xx镇政协联工委主任委员介绍了计划生育方面依法行政情况及对考核的意见。xx县纪委书记亲自看望慰问。xx县专门提供了书面情况,二个监察局副局长介绍情况,纪委书记对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行政监督的困难和解决方向,进行了高度的总结概括,这些都给学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三、二县行政监督调研情况

(一)二县依法行政监督的成效

自XX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国务院XX年又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普遍得到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制度比较健全。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各级各部门对依法行政比较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也不断增强。二县各部门从优化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了20多项有关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措施。特别是今年以来,全面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以来,建立了调查、审查、决定三权分离制度,从源头上加强了监督。

二是政务不断公开。政府建立了网站,实施许可的机关都制定了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标准和文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窗口权限等方面内容。各部门还将配套制度、工作规程印成办事指南,免费提供给前来办事的企业、群众。衡南县对教育、医疗、食品药品、拆迁补偿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全部实行媒体和网上公开。并对招投标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监督。

三是培训了行政执法人员。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持有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基本符合程序规定及规范性要求。

四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都要建立案卷,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标准、格式、内容、编排顺序、案卷装订等进行了规范统一。开展了以案卷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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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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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在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经过支队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各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开拓创新,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经常性的队伍管理、深化执勤训练、不断加强装备建设,战斗力得到显著增强,队伍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总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格局。在此,笔者就**市企事业消防队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作粗浅的分析。

一、**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现状

**市现有专职消防队伍17支,专职队员306人,各类消防战斗车46台,手抬机动泵15台。其中水罐消防车25台、泡沫消防车14台、照明车1台、干粉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泡沫干粉两用车1台,专职队在特种装备的配备上,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4台,毒气体检测仪2台。常规装备器材中的空气呼吸器44具,备用钢瓶10个,手持对讲机31个,车载台8个。

二、**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支队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明确了公安消防支队专职指导科负责对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十多年来,支队专职指导科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走向成熟,专职队伍的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基本适应了企事业单位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但从现实需要上看,无论是在政策保障、企事业单位本身重视、内部管理还是在器材装备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影响了专职消防队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1、队伍建设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的合法地位和政府、企业办消防的法律义务,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但省、市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队规模、地位、作用、器材装备配备、人员编制及经费投入、管理等标准,也没有出台有关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油料、器材损耗以及过路费、养路费如何解决等法规政策,从而使各企业单位专职队在队伍建设和发展中无据可依。

2、企事业领导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不重视,队伍发展缓慢。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企业领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为消耗部门,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效益,致使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面临减员,兼并或撤销;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没有政策依据,也不愿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的投入,从而导致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得不到保障,建设与发展滞后。笔者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八分公司中了解到,该企业现有专职队员7人,其中2人残疾(1名只有一只眼睛是好的,1名一只脚是瘸的),队员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是该单位领导不重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想方设法“为企业增效”所致,致使该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形同虚设,成了名副其实的“老弱病残收容所”,其“发展建设”可想而知。同时,单位分配过多与执勤灭火无关的事务牵扯了消防队的精力。少数单位将所属消防队作为一支后勤队伍,单位植树、绿化、送水等各项公勤杂务都分配给消防队,消防队的训练、学习时间无法得到保证,战斗力明显减弱。

3、管理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以企事业内部管理和公安消防支队管理并存,其中以企事单位管理为主,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为辅。内部管理上,由于各单位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不同,专职队人员组成结构不同(有的专职队员属于企业内部职工,有的属于招聘人员,且人员待遇不同)。加之干部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完善,轻管理、难管理等现象便普遍存在。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上,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业务指导基本上是分离状态。支队专职指导科只对专职队的业务具有指导权,没有建设决定权,所以在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各单位往往大打折扣,个别甚至不执行。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队伍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积极、任务完成质量不高,不能有效发挥专职消防队伍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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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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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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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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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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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2024督察部门执法监督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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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督察部门执法监督调研报告范文

为加强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县级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近日对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基本情况

xx县公安督察部门牢固树立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督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查纠并举、注重预防的理念,把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服务中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服务中不和谐因素,着力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作为公安督察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规定,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着力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针对程序违法、责任缺位、人情干扰、利益诱惑等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严格依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二、xx县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妨碍公安督察部门执法监督

部分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有纪检、监察、法制、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公安督察工作纯属多余;领导重视不够,造成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无人抓,公安督察工作难以开展;一线民警,缺乏对公安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错误理解公安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以上情况的存在妨碍了公安督察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2、公安督察部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公安督察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公安督察部门警力不足,面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繁重督察任务,心有余,力不足,只能局限于办公室坐阵指挥,无法把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公安督察部门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不能保证督察工作正常运转,增加了公安督察工作的难度。

3、公安督察部门自身存在不足,难以开展公安督察工作

公安督察部门很少的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公安督察人员的督察手段与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这些自身存在的不足,制约了公安督察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公安督察部门主要对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和事中监督,缺乏事前监督,事后监督结果运用不充分,这些也影响了公安督察工作的效能与效果。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要解决公安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增强执法监督的效能与效果,关键是要建立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用机制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用机制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效能,用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1、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设立公安督察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公安督察的职责是监督,作用是保障。要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督察队伍,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公安督察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xx大、xx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提出的“三懂五会”要求和岗位能力标准,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公安督察技能训练,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公安督察工作的能力需要。

二是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公安督察部门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进一步增强团队意识,维护集体荣誉,大力营造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讲正气的浓厚氛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加强相互沟通,注意工作方法,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督察任务,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公安督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公安督察的业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规范、言行举止规范以及与工作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程序规定,努力以制度保障公安督察工作规范运行。公安督察部门要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要坚定理想信念,忠于职业操守,精心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树立“忠诚进取、廉洁和谐”的公安督察新形象,真正使公安督察工作成为领导信任、民警欢迎、群众满意的工作。

四是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公安督察部门要给每个督察民警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要通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推动每个督察民警高质量地完成公安督察任务。公安督察工作要进行季度绩效考评,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准确,切实起到以考促战、推进工作的目的。

2、创新公安督察方式,全力推进公安督察工作深入发展

公安督察工作要与时俱进,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使公安工作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一切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让群众真正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一是加强现场执法监督,提高公安督察的有效性。现场执法监督是公安督察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公安督察部门要始终抓住、把握好这个灵魂和核心。要健全日常公安督察工作机制,改进公安督察方式,到民警执法执勤一线和活动场所经常查,随时查,做到民警上班我督察,民警休息我也督察,充分体现现场督察的独特职能优势。通过加强现场公安督察,把民警8小时内和8小时外的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等情况都有效纳入公安督察视线,扩大公安督察工作的覆盖面,增加公安督察工作的频度,减少公安督察工作的盲点,消除公安督察工作的盲区,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警规警纪,避免和减少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增强公安民警的公信力,创建人民满意公安。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公安督察的广度与深度。公安督察部门要深入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民警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对公安督察工作的要求与希望,按他们的要求与希望,开展现场执法监督,努力获得群众、民警的满意。要创新警示教育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善于运用民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警示教育,确保教育入心入脑、富有实效,使公安督察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推动公安督察工作全面深化,树立公安督察工作的新品牌。

三是强化公安督察,充分发挥公安督察工作的作用。公安督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发现公安督察工作的新情况、新规律、新特点,把监督、管理、教育、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充分发挥公安督察的“督促、查纠、防范、保障”职能,有效增强公安督察工作的作用。公安督察部门要在加强现场督察、事中督察的同时,强化事前督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把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运用公安督察结果,增强公安督察权威。公安督察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安督察结果严肃查处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维护公安纪律的严肃性。要把公安督察结果的运用重点放到督、帮、促上,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把整改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切实堵塞漏洞、规范运作,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促进公安建设不断迈向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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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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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自《**省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尤其是在推动“三基”工程建设中的打牢火灾预防基础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会面火灾的发生,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由于各方面因素,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此。笔者就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影响和制约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派出所无需管消防工作。也有的公安民警认为自己的人事、经费全部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

(二)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另外,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青黄不接。再者,由于目前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中正常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都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派出所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

(四)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在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下发文件的多、制定完善措施的少,部署工作的多、检查考评的少等现象。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考评,有的虽有列入,但是在总分中占的比例极小,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这些因素使一些派出所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派出所责任意识。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了一项职能。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统一认识,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份内之事,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主动为消防部门分忧,当好参谋。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二是采取年初签订目标,年中组织督察,年底进行考评的方法,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要求基层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步骤、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城镇乡村的消防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扬务实作风,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档案、台帐,使派出所能够把精力放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上来;四是确立公安派出所典型引路机制,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其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五是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再者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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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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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几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确实存在若干急需我们认真研究的理论及工作操作的问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也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且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监督。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保证了执法的方向。初道县被确定为全省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县、道江镇被市里确定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镇、看守所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后进看守所,群众对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极为不满。政法委有的领导认为是法院判得不够重,有的判了缓刑。我们则认为,少数案件判缓刑也是依法审判的,社会治安不好,不是法院打击不力,其他部门也有很大的关系。如公安机关每年抓几百人,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到几十人,大部分人都被公安机关取保后不了了之。政法委研究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取保(当然,没有多久公安部就作出不准取保候审的规定)。并在全县连续开展了城区社会治安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建筑领域治安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摘除了三顶落后帽子,并连续两年社会治安进入全省先进县行列。

3、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有利于队伍建设。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县政法委每年都要召开几次全县政法工作人员大会,主要是进行教育整顿,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教育大多数工作人员。今年年初,我县政法委作出严禁政法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规定,并在电视台发布公告,号召全县群众举报政法工作人员涉毒问题。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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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调研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2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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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调研

加强组织监督管理,重在激活党员干部的“自制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通知要求,我镇就《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问题研究》这一调研课题开展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从近年来查办的贪腐案件可以看出,贪腐已严重侵害党的肌体,促使党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如若不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贪腐,杜绝职务犯罪,后果将不堪设想。构建干部监督机制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在预防和解决贪腐问题上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一、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是事关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监督是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机制,如果没有监督,权力就会绝对化,而绝对化的权力必将走向贪腐。纵观近年来查处的犯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权为私用、滥用权力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建设危害极大。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党的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认真做好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工作。

二、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是对干部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尤其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一些干部更容易被人利用,迷失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干部有缺点毛病,及时提醒、帮助、批评,防止由小过铸成大错,从而保证干部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监督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一种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约束力强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促使干部廉洁自律、克已奉公的重要保证。

三、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是促使镇级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干部队伍的好与坏与镇级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而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必能管理出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干部队伍,进而带领一方百姓富裕,促使一方经济发展。

当前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的制度不健全。虽然在干部监督方面已制定了不少制度,但仍存在着缺陷,有时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健全,突出制定一些监督性强、效率高的制度。如干部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干部年度收支及财产情况报告制、直系亲属从业情况报告制等。有的时候监督虽有制度保证,但执行上不力,只局限于走走过场,如干部离任审计制等。

二是监督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主要依赖组织、纪检、信访和社会舆论来对干部实施监督,监督的责任主体既不明也不够宽,容易导致监督不力,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所以我们还要从教育入手,鼓励同级班子成员来相互监督,操作上班子成员可采取匿名反映情况的方式。同时,平时针对于多数人对某些干部的传言猜测,组织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坚持有疑点就要查,做到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切实将情况查清、查实。

三是监督的重点不清楚。主要表现在对“一把手”的监督软弱无力。“一把手”对其余干部的影响及表率作用是巨大的,如果疏于对“一把手”的监督,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一把手”的自身素质,“一把手”好则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监督班子成员和下级的“一把手”,切实带出一个勤政廉政、团结有力的好班子,不好则表率作用发挥不力,势必影响其他成员对自身要求不严。所以说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各项措施实施到位。

新形势下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管理

体制机制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如何建立、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用制度来规范干部的从政行为,增强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减少职务犯罪,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不断出现的职务犯罪,我们必须着眼于抓机制,求实效,努力把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干部用权的各个环节中去。

一、坚持关口前移,狠抓教育防范。

加强组织监督管理,重在激活党员干部的“自制力”。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教育先行,重视思想教育,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全面教育,用大量鲜活的事例,推动干部经常“xi脑”反思,促使他们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谁让掌权、为谁掌权和怎样掌权的问题,增强自身免疫力,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并始终坚持事前监督、预防为主,寓干部监督于干部培养教育之中,常抓干部的预警教育,做到常敲警钟、常提醒。一是强化组织监督的主动意识;二是营造班子内部互相监督的健康意识;三是提高干部自我监督的自觉意识。

二、建立健全制度,突出重点监管。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以及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环节多、范围广。因此,要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首先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的责任,使干部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在现有的民主集中制、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干部谈话诫免制、干部离任审计制等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干部离任审计追究制、干部收入及财产情况报告制、直系亲属从业情况报告制等制度约束和教育干部。其次,要突出重点,抓好重要岗位、掌握人才物等经济大权的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患于未然。尤其要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要在对干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督对象、重要教育对象、重点培养对象,研究制定强化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干部滥用权力的现象,将监督、教育与培养融为一体,使“一把手”等重要岗位上的干部能够在一个处处受到纪律的约束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三、完善监督网络,实施全程监督。

把党内监督作为全程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全程式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逐级负责,形成多层次监督,督促引导干部管好自己,又管好下级,既抓工作指标落实,又抓思想作风建设。在抓好对下级监督的同时,注重发挥下级对上级、同级对同级的监督作用,形成多角度监督。同时要组织人民群众对干部进行直接监督,让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思想作风状况、权力行为进行面对面评议。并拓宽渠道,多途径开展间接监督:一是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专用信箱、电话、接待室,动员各方面监督力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举报、揭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一些不良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警醒当事人,教育其他人。三是发动同级班子相互监督。

四、加强实绩考核,实行监督奖惩。

责和权相统一,奖和惩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岗位职责与目标管理相一致,实绩考核与监督奖惩相挂钩,充分发挥监督奖惩的导向作用,积极为全镇干部营造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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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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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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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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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调研报告

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完善村民自治体系的需要,也是实现村民有效行使权利、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了认真总结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近期,xx镇纪委深入各村就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下面就如何促进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做一些粗浅的调查和探讨。

一、xx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概况及特点

xx镇辖xx个行政村、xx个社区居委会、x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人,农业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从运行情况来看,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所有监委会都能按照“监督不指责、支持不拆台、疏通不添乱”的要求,采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全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发挥媒体作用,舆论宣传到位。为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知晓率,充分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各级网站发表有关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新闻报道xx篇,在县电视台播出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专题节目xx期,各村刷写宣传标语x条、举办宣传专栏xx期,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职能、工作任务、工作流程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单x余份,发放到村民群众手中,做到家喻户晓。各村通过召开各类会议,逢会必讲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容,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深入人心,为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推行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有力地推动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加大投入,保障措施到位。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事务多、工作量大、误工补贴少的问题,镇纪委提请镇党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每年从镇财政经费中为每个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解决了每年误工补贴x元,极大地支持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同时解决了xx个村、xx个居委会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悬挂了牌子,制定了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力和监督程序,实现了村民监督委员会活动有场所、办事有流程、工作有抓手、组织有机构的“四有”目标。

三是强化培训,业务指导到位。为了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正确履职,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利用召开各类工作会之机,对全镇监委会主任进行系统全面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了ji中培训,同时由镇纪委组织对各村民监督委员会再次进行培训,加强了对各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针对个别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够到位的问题,镇党委高度重视,进行专题研究,并抽出专人,组织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培训会议,从职责、权限、义务、监督制约、监督内容、工作程序、工作重点等方面对村两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监委会成员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各村对监委会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他们对搞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有效提高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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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派出所消防管理现状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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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管理现状对策

近年来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步幅度不大,精力物力投入少,乡镇、街道企业职工素质不高,除县区政府所在地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几乎没有,而火灾起数上升,损失逐年增加。分析其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得不平衡,重城市轻农村现象极为突出。近些年,由于城市火灾频发,产生的震动效应较大,人们普遍对大型的物资商场、百货商店、易燃易爆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重视起来,从政府、职能部门到企事业单位领导都给予了倾斜和支持。但从铁岭乃至全省来看,派出所列管的乡镇、街道企业及居(村)民的防火工作却相当薄弱,会议部署得不多,领导过问的少,深入到乡村检查防火工作微乎其微,经费投入了了无几,使乡村经济发展与消防监督管理手段、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暴露极为明显。甚至一部分人,也包括一少部分领导认为街道企业、乡村企业产值不大,损失点也丢不了乌纱帽,农村烧一个、两个柴草垛无大影响,这种认识的偏差,必然导致全局工作的失衡,重大轻小,使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展不大,在某些程度上出现滑坡。

二、消防宣传不到位,防火安全意识差。各级宣传部门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位置,无宣传计划,无保证措施,有些乡镇无固定的宣传阵地,仅有的广播也被撤掉,政府职能部门又无力解决,导致农村的宣传仅限于消防部门的季节性宣传和口号标语宣传,少量的消防宣传车只能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偏远的村屯难见其影、闻其声,街道、乡镇企业特殊工种培训极为不力,特别是农村电工,选用时多数未经培训,消防安全意识差,电器线路敷设,多数不符合规范要求,再加之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摆放不正,老化的电器线路遍布于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中,更为突出的是农村村民防火观念淡薄,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占相当大的比例,蔬菜大棚的电器线路大多是地爬线,接点穿墙无保护措施,乱倒硝灰、野外用火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火灾,损失惊人。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不到位,人员量少质弱。虽然铁岭近几年出台了《铁岭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各派出所建立了由教导员或副所长负责,包片民警包责任区的消防分工负责制,较大派出所设立了消防办公室,统一了消防管理薄册,但目前,派出所实质性的消防工作多数未开展起来,消防工作程序不完全清楚,制度坚持不好,记录填写不全,档案管理漏项、法律文书制作不标准等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客观上有派出所警力不足,城镇居民居住错综负责,居民居住分散、点多、线长、面广等因素,更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现有体制的人、财、物管理与消防关系不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没有约束力,使派出所领导对消防工作投入的人力少、精力少、时间少,在某些程度上取决于和消防部门关系处理好坏上,致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典型树不住,工作平平,甚至出现应付现象。

四、防火、灭火组织结构乏力。一方面是经济越不发达地区,防火、灭火工作较差;另一方面,由于村(居)民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受利益驱动,村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放火案件增多。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一少部分领导工作作风不扎实,擅长总结经验,工作浮在表面上,不调查、不研究,决策缺乏科学性,对典型培养缺乏多方面的考察论证,盲目推广,典型的激励作用不大,面上工作平平,使农村防火、灭火组织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群众性的联防队、灭火网络名存实亡。针对派出所消防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对派出所所长分工负责的制约机制。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村)民的安危,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对目前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已到非抓不可的程度。就像江泽民总书记讲的,“小洞不补,大洞受苦”。首先要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按照《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明确乡镇、街道和村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区域的第一负责人,把消防组织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做为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政绩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评,在严格实施奖惩的基础上,建立起派出所所长负总责、分管所长具体负责、责任区民警具体抓的第三级消防管理体系。其次是要在提高派出所民警业务素质方面下工夫,采取集中轮训和专业培训的方法,使派出所民警普遍明确消防监督工作程序,熟练掌握火场勘察步骤和方法、防火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规范标准,保证基层消防执法的严肃性。第三是严格实施奖惩,做到奖惩分明。对消防工作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有领导能力的要充实到领导岗位去锻炼,该立功的立功,该重奖的重奖,对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或公民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是对有条件的县区可先行试点,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扩大消防事业编制。近年来,铁岭市政府为了加强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给各派出所增配一名副所长或教导员,专抓消防工作,实践证明,效果不明显。笔者认为,可将增加的人员直接做为县(市)区消防科的派出人员,工资关系、人事关系隶属于消防部门,组织关系在乡镇或街道,实行双层领导 ,这一新生事物一经推广,必将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创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是做好消防基础工作的关键。一是抓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在中小学中统一印制教材,固定上课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搞一次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演讲、消防书画展或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丰富学生的消防生活。二是加强特殊工种的培训,对乡镇(街道)企业和农村的电工、油漆工等必须定期培训,凡未经取得消防上岗证的一律清除,杜绝人为造成的隐患。三是结合综合治理,印制防火公约,设固定消防宣传广告牌、灯箱,张贴防火标语、升防火旗,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四是充分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文化站、电影站等阵地,如放闭路电视、电影、录像、秧歌队、地方戏等都应把消防内容纳入进去,坚持经常,做到持之以恒。

三、建立以派出所为指挥中心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增强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按照《国家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要求,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建立起适应本地实际需要的合同制消防队或联合消防队。根据铁岭乡镇和街道的经济状况,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防火、灭火组织,已成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建立群众灭火网。根据自然屯的访问情况,以村或屯为单位,组织家庭妇女、离退休干部为主的防火组织,主要担负看家护院任务,有蔬菜大棚用水和自来水的村屯,要充分利用水源,统一购置消防水带、水枪,在保证生产的同时,要担负起扑救初期火灾的任务,履行防火防盗职责,村屯可给适当报酬。 2、建立地方消防队。根据《辽宁省社会消防工作标准》,超亿元的乡镇要本着“一地为主、周边援助、联合建队、共同受益”的原则,积极筹建地方消防队,达到车、人齐备、器材装备精良,并组织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战斗能力,起到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3、组建扑火队,对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经济状况差,无力建队的乡镇应建立以派出所为指挥中心、以粮食、供销和较大乡镇街道企业为支柱的联合消防队,要达到有消防水源,有手抬机动泵,有运输器材车辆,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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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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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加强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权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检察权的模糊认识已经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开展,如果检察权的定位尚存在模糊认识,检察工作就会缺乏力度,检察机关独立性也会受到质疑。检察权的定位尤其关系到当前的检察改革工作,可以说,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解决检察权怎么改,方向如何,关键在哪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所在。目前对于检察权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2)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3)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4)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5)直接用“检察权”予以定位。笔者仍然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 一、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理由 1、一个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决定了这个国家机构和权力的性质。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它特定的职能、作用、职权,各不相同。检察权应该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通过检察活动来实现法律监督的使命,这种职权性质必然是法律监督权。 2、司法行、行政权、检察权均无法准确定义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定位问题是将何种法律职能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或本质属性并以此为根本构建检察权体系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性质是一个事物所特有的质,那么,什么是检察机关所特有的质呢?司法性、行政性均不能作为检察院的性质,从整个检察活动看,不能否认带有司法性、行政性的活动,但这是实施检察权力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界定为职权的基本性质,法院在组织体制上同样存在行政化的影响,难道审判权应该定位于行政权?同时,检察权也不享有完整的独立性、终局性,我国也不是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显然不可以简单地将检察权划入司法权与审判权相提并论,它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权利。而用检察权简单作为检察权的性质,将检察职权的概念与本质混为一谈,放弃了检察权的准确定位,更是犯了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不利于检察权的发展。 3、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核心。概括地说,我国检察机关是有四大权能,即监督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项司法解释权。这种监督权是核心,贯穿于一切检察活动之中,如侦查权不仅仅是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性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行使这种侦查权力的过程中,具有司法~性,即对不称职的国家官员监督、~,实际上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是保障法律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中的实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就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批捕权的行使,从它的本质属性来说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侦查权或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保障~,而公诉权更是检察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活动,这种追诉活动本身就是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同时公诉权的行使突出地表现为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监督,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正确适用的作用。 二、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基础 1、宪政基础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政治制度时,都不能不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必须考虑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构筑了自己的分权制约监督体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监督权与行政、审判权一起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宏观的监督,而不可能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些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又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不可能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政制度下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2、法理基础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普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决定了法律监督权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对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界碑,并且具有强制个人服从的本性。但在事实上,法律作为凝结在规则中的统一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追求自在,不愿服从他人意志特性之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国家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手段来保证法律的统一遵守,从这个意义讲,法律监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保障,是国家实现法律强制力的手段。 3、现实基础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看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从法律本身的情况看,我国法律留下太多的可以任意解释的空间。我国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弹性条款,以致就同一问题作出的相去甚远的决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仍有许多条款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留给了执法者;其二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对法律的适用影响太大,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内部管理上长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给我国的司法制度打上了深深的行政烙印;其三,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不公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司法队伍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彻底改善。以上三个现实问题,决定了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去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督促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建议 综上,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具有充分的存在价值与现实基础,但遗憾的是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相对于侦查、批捕、公诉权的先使,恰恰是这一最为核心的基本职能成为最为薄弱的环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独立性与存在价值都受到了质疑,可以说,法律监督权的加强已经成为关乎检察机关存在与发展的首要问题,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加检察机关立法层面上的统一监督权。 从我国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直观地理解,我国检察权所实施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其职责在于保障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全面监督,但在实际中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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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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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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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之我见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3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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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之我见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区己相继建立了三个街道,同时在街道设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实现了人大工作向街道的延伸和拓展,体现了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实践证明,在街道设立人大工委,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反映民情~提供了重要渠道,活跃了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弥补了区人大监督上的断层,适应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街道人大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可代行区人大的部分职权,主要是监督权,但如何行使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探讨。本文想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看法。     关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     法律赋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要的职权,监督权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运用最多的职权,在对一府两院开展法律和工作监督中,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评议、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一系列的活动来有效行使职权。街道人大工委受常委会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是较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区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各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街道财政经济、社会事业以及事关全局重要问题;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执法情况;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情况;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由此看来,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任务也很重,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区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完善,可以促进本区域内三个文明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     街道人大工委和镇人大相比,在职权的行使上、工作的对象上、工作的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方式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采用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取得实际效果的方式。结合工作实践笔者以为,以下一些方式可以采用。     1、听取汇报。这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无论是开展工作还是法律监督都可以采用,通过这种方式了解本区域内财政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工作,了解办事处领导人员履职的情况,了解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等。如:街道办计划、财政完成和执行情况,镇人大可以通过召开人代会来作出审查决定,闭会期间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等来加强监督,保证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完成。街道人大工委已不能每年召开人代会计论决定重大事情,而又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保证计划、财政预算的实现,听取汇报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     2、开展视察。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一定的议题组织代表视察,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推进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看法,以供政府在具体运作中参考,是非常有效的。如目前的三个街道人大工委准备组织代表就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园区和城市建设、社区建设、拆迁安置等开展视察,就非常符合当前的实际。当然这种视察可以集体也可以小型,可以综合也可以专题,我们还应提倡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方式,三个街道的省、市、区三级代表有近八十人,分布范围涵盖了方方面面,这种灵活方便的视察方式可以使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体察民情~。对于代表视察后需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街道人大应积极加以协调,及时安排。     3、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执法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行政执法任制的落实,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街道人大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是重要的职责。街道人大工委的执法检查要注意效果,事先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就某一方面的执法工作开展一些调查,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开展执法检查,事先务必要注意对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从中才可以发现问题,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执法检查不要流于形式。 4、专题调查。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政府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值得总结的经验,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党委的决策提供参考,为推进政府工作提供支持,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街道人大需要关注和调研的课题很多。如:区域规模扩大后的社区建设,就业和再就业,建设发展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城市建设与管理,村级经济的发展等问题都可以作为我们调查研究的很好课题。     5、情况通报。开展经常的情况通报,了解方面面的工作情况,一方面可以有利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可以使人大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政府的工作。街人大工委应和街道办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一些重点工程的推进,一些涉及群从利益的需出台的有关规定等进行事先的沟通,征求意见,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可以使政府作出的决定更符合群众的要求。     6、开展评议。评议是集听取汇报、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于一身的综合监督方式,声势大,效果好,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代表参加区人大组织的评议活动,但是否可以自已组织评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做法。但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来说,采用这种方式是可以尝试的。可以组织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评议,以此促进转变职能,更好地服务经济、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以此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于开展监督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街道人大工委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它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中心开展,体现呼应,这是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脱开中心和重点,监督就不可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比如今年区委提出“两个率先”和“以江阴为标杆

,奋战五年,进入苏南第一方阵的”目标,全区上下凝心聚力加快发展,这就是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工作中心,以此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就是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促进依法治街道,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的监督,把政府为民办实事落在实处。街道人大工委应经常把准备开展的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     2、依靠代表,突出主体。人大代表是街道人大工作的基础,紧紧依靠代表搞好监督是工作中应把握的基点。要注意充分发挥各级代表比较集中的资源优势,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请他们为地方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言献策。要按照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变化的情况在代表活动方式上进行新的探索。听取汇报和专调研相结合,开展视察和重点跟踪相结合,大组活动和专业组活动相结合,执法检查和开展评议相结合。要发挥代表生活在群众之中,联系群众得天独厚的优势,强化代表联系工作,通过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代表联系卡等多种方式让代表工作走进社区,广泛深入的走访调研,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是什么,最希望政府解决什么,最需要人大做什么,最想要代表干什么。集中民情民智,反映民情~,使人大的监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使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人民的意愿,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利益。     3、重视发挥整体功能。人大工作最显著的持点是集体行权,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街道人大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不论是工作要点的确定,还是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工委要经常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这里有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街道人大工委代行区人大的部分职权,对街道办、本区域内司法机关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其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但在监督过程中涉及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应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比较重大的、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问题及时报告,以在监督上形成整体合力。     4、加强通气支持促进。街道人大工委对街道办,以及本区域内的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监督是法律赋的职责,在监督的同时也包含了支持,因为在促进本地区三个文明建设上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街道人大工委应经常和他们加强通气联系,使人大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能使他们及早了解,从各方面做好支持配合,在提高活动效果的同时,也使他们感受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工作在推进基层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监督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实施,推进依法治街道;如何畅通代表联系渠道,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如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等课题,还有待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完善提高,只要我们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开拓创新,就一定能使街道人大工作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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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4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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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司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一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其实,公安、安全、司法均为行政机关,是属各级政府所领导的部门。有些人列举司法~现象时,举出的例子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所为,就是混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本文所指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基层人大为区、县级。     一、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和意义所在     1、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     首先,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和检察院作为这一监督模式中的一方与人大共生于国家制度。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负责地提出合理的建议是其职责中的必然内容,人大积极行使其职责并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同样能够对司法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意义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促进司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重要制度。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司法工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反映,其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三)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司法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以正其身,以民为本,正确处理好“为谁掌权、为谁办案”的问题,以良好、公正的形象多办“铁案”,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二、当前基层人大在监督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应该说,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大地位的不断提高,区、县级人大在对司法权的监督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认为,基层人大在司法权的监督上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其一,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方方面面有一种片面的观点,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中”、“寓监督于支持中”,否则就是“找岔子”,“挑毛病”,“过不去”。片面强调监督的支持作用,尽量回避监督的制约作用,使得人大 监督“犹抱琵琶半遮面”,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其二,监督手段上刚性不足。在行使监督权时,普遍采用建议,意见等温和式的方法,如对质询、特别问题调查、个案监督、罢免等刚性手段运用极少,使得人大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另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法、范围等规定的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伸缩性都比较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各种审议意见,缺少法律机制保证其贯彻执行,往往使人大的监督权授予无制、行使无规,监督工作也就难有实效。     其三,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尽管《代表法》已颁布10多年,但仍有一部分人对代表法的法定权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又不脱产,无职无权,只不过开开会、画画圈、鼓鼓掌、举举手而已;另外,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职务意识薄弱,把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当选后又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在会议审议或视察活动中,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提不出有价值、有建议性的意见。     其四,监督体制尚不完善。我国虽然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较为

软弱,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在基层,“两院”对人大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应付,且存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即便如此,人大有可能还点头称是,这样以来,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起不到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的作用。再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来说,立案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外来机关对其监督制约,这其中虽有内部监督制约,但也是有限的,甚至成为空话,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判刑的少就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这缺乏监督的权力中发生~也是必然的。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量刑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侥幸心理。     其五,监督系统比较封闭。一方面,人大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一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     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有议事规则,定期举行会议,到了会议期就要对“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也不会提出对“两院”工作的不同意见,特别是相反意见,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常的,但有时候由于不了解有关情况,往往提不出意见,就只能例行公事,较为被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动真格,就得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得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就只能“拍拍手”、“举举手”,不能推动、支持和帮助司法人员进一步把工作搞好。     (二)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应放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应该把重点放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上。如果群众关心的焦点或热点问题不放在监督之列,不予监督,就会影响群众的情绪,甚至危及团结稳定的大局。人大的监督工作就会同群众所关心的问题脱节,影响监督工作质量。     (三)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一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     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可以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检察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加强人大内司委与“两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每年召开2-3次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从司法单位的角度来说,“两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司法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两院”与人大的专门联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检两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两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两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批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检察长督办事项,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司法机关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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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对加强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探讨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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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强形势消防监督工作的探讨调查报告

一、当前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觉悟低。在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

伍中有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够,再加上消防是公安现役队伍与地方上接触较为紧密,导致衍生出许多与“执法为民”相违背的现象。(二)人情关系大于法。在具体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少数人员以自己主观判断事物而非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这其中经常出现以情带法,因情而枉法的现象。(三)过于依赖以往的个人经验。特别是一些在监督执法岗位上时间较长的人员,很多人存在着对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及时、深入,在监督执法中过于依赖以前的经验走老路,监督执法程序混乱,行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四)监督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把握不住。队伍中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界限,不能准确区分处罚条例之间的不同,定性不够准确,运用法律随意性较大,致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五)部分人员官僚作风严重,宗旨意识差。个别单位或个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因为手中有了执法权而摆不正位置,自以为是,凌驾于执法对象之上,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拖,办事效率低,完全违反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宗旨。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内因与外因,两者之间有一种辩证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影响,就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作者想从内因及外因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内因:内因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它是根本。反映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主要有:一是个人私欲在作怪。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只是大多数人的思想觉悟较多,自我克制力、约束力较强,对欲望控制力也强,而内心却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顾忌。但有的个人的自省能力及自我约束力不强,致使贪欲膨胀,在金钱面前只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屈服于糖衣炮弹之下;二是个人素质在作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需要较系统的法律知识、消防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才可能有好的执法品格,有较强的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但目前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普遍存在着个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知识不足,执法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有心无力,好心办坏事等现象;三是小团体利益在作怪。个别单位,为了“拉赞助”、“搞关系”,甚至会出现集体违法的事件,或个别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打着为单位、为集体谋利益的旗号而谋取私利的现象,影响了公正、公平执法。

(二)外因:一是当前社会现状,我们的社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阶段,各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金钱论”的影响逐渐变成一种利益关系。为此,也使得整个消防监督执法也必然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同时,消防部门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都是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的,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这些因素一旦被渗透到执法过程中,就难免会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二是法律本身的缺陷。《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颁布,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没有形成系统性更强的,较严密的、强有力的法律运作体系,虽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在执法中难免出现法规冲突、法律弹性、法律真空的情况。

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倡导和谐的理念,我们的监督执法也不可能脱离这一“理念”而单独存在。消防监督执法是各级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消防执法质量关系到一方经济建设能否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消防执法的权威。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人民消防为人民”,一定要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以提高新形势下的工作效率。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思想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所以我们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党”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等,党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要紧密联系消防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落实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我们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起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执法有保障,违法要追究,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三是要树立“服务型”执法的新理念。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除告

知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条款外,要帮助被责令人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整改的要报当地政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聘请有关专家讨论论证。

(二)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任何人的进步都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得来的,加大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必将会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所以,作为总队、支队一级的单位要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当地情况,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革新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期性、系统性的进行培训,在培训中要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为了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要做到:一要制度化、规范化。针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实践中又容易出现问题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的必有程序、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制队伍,严格案件审核把关指导,层层签定执法责任状,将执法办案考评落实到每一位执法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指导不强、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等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二要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执法质量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三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发生执法违法,以法代罚的现象。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达到“人民消防为人民”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众多腐朽份子“落马”的实例一再告诫我们,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朽,对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力的正确行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在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上下功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执法责任分划到岗位、人员,使消防执法权限确定化,责任明析化,程序公开化,文书规范化。二是要在不断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的有关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规范之中,严格落实执法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技术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热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三是要在落实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下功夫。四是深入开展“警务公开”工作,实现阳光工程。在消防信息网,公开消防监督程序,行政许可范围,推行网上审批,公开投诉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放心,为人民掌好消防监督执法权。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因此,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扶持。

(五)要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把家庭防火纳入法制轨道,推进社区消防建设,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行人人参与,群防群治,从而解决消防执法盲区。(六)依托“三基工程”建设,夯实基础,打造严格执法新平台。

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设决战,打好基础是关键。要积极主动研究当前公安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于创新,夯实执法基础。大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资格和考核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建设等基础业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严格、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打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新平台。

综上所述,我们唯有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时纠正不足,强化弱项。以精湛的业务,高度的责任心,来实施消防执法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于执法效率将必然走向越来越高,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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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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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调研报告

近年来,**区财政管理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这些财政管理的改革,与领导和全体干部锐意进取、努力创新分不开的,也是财政监督部门适应财政形势发展和变化的需要,紧紧围绕我区财政改革的中心工作,拓宽财政监督思路,创新财政监督机制,牢固树立财政监督的服务观念,把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作为推进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调整财政监督方式,从注重外部监督转向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重转变,加强对内部科室的监督检查,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构建财政内部决策、执行、管理、监督互相分离和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

一、开展内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局内办公室、经济建设科、综合科、农业科、预算科等10个职能科室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虽然没有较大的违规行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基础不够规范、支出没有相应的审核制度、部份开支无领导审批手续。会计操作方面,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本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不完整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内部管理松懈,有关人员守法和执法观念不强的现象。检查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向局领导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各种更正意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对检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把加强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作为保障当前财政管理改革顺利进行,预防财政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来抓。要求全局统一行动起来,有问题的科室对照检查出来的违规做法,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没有问题的科室,要吸取经验和教训,继续完善内部管理。通过内部检查,也使监督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和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草拟或参与制订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区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

(二)围绕财政资金的科学、公平、合理分配而开展监督检查

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出,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预算编制是一个关键环节。部门预算涉及单位、项目众多,编制工程复杂,因对其缺乏完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财政资金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部门预算的编制,经过时间长,通过“二上与二下”等多个环节,监督部门很难开展全面的跟踪检查,只能重点检查预算编制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的规范性。在预算编制标准、依据方面:检查预算单位的分类档次、定员定额开支标准,项目资金是否有可行性报告,并附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预算审核后所安排的项目金额是否存在超出单位申报金额的不合理情况。在编制程序上:单位上报初步方案是否经过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预算编制部门对单位上报方案的重大修改依据所在。本级财政对三区两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监督其分配是否结合各地财政收入总额、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支规模、收支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等。通过对预算编制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提高了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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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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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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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践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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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实践思考

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税收执法权,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们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外,还必须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县地税局在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 一、示权,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基于此,近年来,*县地税局投入五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税苑之光》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此外,*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工作,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强化内部制衡力度。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的状况,*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衡上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对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经过努力,*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三、制权,强化惩戒震慑力度。首先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一年来,*县局开展了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六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23起;其次进行执法监察,组织监察人员通过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发现的3起以税谋私、以权谋私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第三,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绛县局班子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癖的态度,切实做到了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对变通税收政策、违反规程、执法不到位和滥用职权的税务人员共追究20余人次,经济追究1000余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从而有力地震慑了违纪者,保证了公正执法和严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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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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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调研报告

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密集,设备集中,压力容器、化学试剂、被褥纸张等易燃易爆物品多,人流量大,且弱势群体(病人)居多,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XX年,江苏某医院外科病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在医院各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的情况下,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对医院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医院的消防管理人员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产生一些火灾隐患。

一、存在的主要误区有:

(一)轻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医院的病房楼疏楼梯道存放一些废旧的医疗设备及其它杂物,病房楼的疏散通道上放置病人家属的床铺,对此种情况,消防监督人员一般要求医院立即进行整改,但一些消防管理人员对此种火灾隐患较为轻视,认为疏散通道较宽,占用一部分应该不要紧;另处,大多数中小规模的医院有贵重设备和财产的科室里都安装防盗门,非正常工作时间封闭门诊区域,可谓拒盗贼于铁门之外。但没有考虑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如何迅速扑救或住院病人从何处快速逃生?

(二)重视易爆,忽视易燃。供应室消毒锅、液氧罐等压力容器稍有违章操作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些易爆设备常被医院消防管理人员重点监控。小仓库、放射科储片室、病案室、图书室的易燃物品,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制剂室、治疗室内的乙醇、甲醇、丙酮、苯、乙醚、松节油等易燃化学试剂的管理却常常被忽视。例如手术室中所使用的麻醉剂、生化检验及实验室每天都要接触和使用各种化学试剂,有时还需使用的酒精灯、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若发生火灾,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关心设备,忽视线路。目前医院大型设备与日俱增,不少医院舍得投资几百万购置先进设备而不愿拿出几万元更新陈旧线路。一些老建筑令人堪忧,新建筑也常因调整科室、更改原设计用途、电力超负荷等出现火灾隐患。如前述的火灾事故,就是因为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再加上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从而引发了大火。

(四)依赖“技防”,忽略“人防”。随着我国医用高层建筑不断增多,消防设施日趋现代化、智能化。但高层建筑火灾,仅靠消防控制中心的几个专业人员遥控操作是很难控制住火场瞬息万变的局面的。再加上受消防器材装备的限制,地面扑火往往是望楼兴叹。因此,培训每一位医护人员,掌握扑火技能才是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

(五)重视明火,忽视高温。多数医院都对科室电炉、施工使用电焊和吸烟做出很多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查。但常忽视对治疗用的红外线、电加热器以及电烘箱、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消毒柜的检查和监督,一旦使用不当或用后不及时断电,其火灾隐患不次于明火。如放射机房装有固定或移动的x线机。x线机常见电路故障有断路、短路和零件损坏等,进而造成电器起火。x线机使用的电压要求较高,当电子的能量在转化为x射线时,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热能,具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消除火灾隐患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防火巡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日防火巡查是确保医院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坚持做好每日防火巡查,“谁巡查、谁负责”,切实整改火灾隐患。医院消防管理人应对医院消防工作采取“严防死守”的措施,每天坚持下病区、宿舍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完整及性能进行逐个查看、测试,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进行疏通,对杂物间进行清理,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认真记录。能现场整改的,当场检修或更新;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及时向领导请求,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及责任人,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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