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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问题调研报告(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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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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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进行了“农村中小学教育问题”调查。本次调查以小学和初中的农村教师、学生、家长为主要对象,调查的四个部分分别是:教学问题、教师问题、学生问题、家长问题。其中以教师问题和学生问题为重点。

一、调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调查方法

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的普遍推行,农村中小学的教育问题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了。对此老师抱怨、学生抱怨、家长抱怨。为了找到问题的实质,把握问题的关键,从而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发出呼吁,我进行了“农村中小学教育问题”调查。本次调查以走访调查及问卷座谈的形式为主,走访了八个中小学,调查了小学生25人,初中生34人,老师及校长19人。通过调查,了解了农村教师、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看法及其总体教育状况,并对中国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做了进一步的思考。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教学问题

在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已无法满足绝大多数家长和学生对教育的要求,他们要求上高中、上大学。有62.5%的家长希望孩子拿到大学以上学历。在回答升高中的原因时,64.18%的学生选择是因为他们自己喜欢读书,而选择是家长要求的仅为3.49%。看来,事实上相当多的学生和家长已经认识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

孩子们是渴望知识的,农村也是需要人才和技术的。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中小学教育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共教育经费短缺,导致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差。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对素质教育不够重视,教学设施简陋,教师队伍教法相对陈旧严重影响着素质教育的实施。

(2)师资队伍不稳定,总体素质不高。

(3)思想观念落后,教育价值趋向多元化、务实化、功利化。调查中没有一个孩子表示将来会回到自己的家乡。

(4)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脱离农村实际,人才培养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2、教师问题

调查发现,相当大数量的教师对生活表示不满意(51.8%)和比较不满意(7.8%),感到压力很大。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不合理的农村教育编制导致农村教师的工作量很大。

(二)尽管近些年来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实施着新课程改革,但谁都清楚高考制度不改革,老百姓认可的还是能真正改变孩子命运的考试分数,升学率也就关乎学校生存。面对动辄“下岗”“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老师们为了保住“饭碗”,感觉压力很大。

(三)最近几年教育部门出于维护学生权益考虑,对老师限制很多,比如不准打骂学生,不准开除学生等。然而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学生个性越来越强,纪律越来越差,暴力倾向突出,打架斗殴时有发生,谈恋爱的越来越多,教师对学生的组织与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学校和社会越来越关注学生在诸如被敲诈、勒索、恐吓等人身、精神方面被伤害的问题,这使得老师们经常“提心吊胆”“如履薄冰”。

另外我发现,还有几个关于教师较为集中的问题是:

(一)农村教师水平远远低于城区教师水平。虽说教师整体学历在提高,但大部分的学历是通过函授和自考取得的,正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回来的还是比较少。反而外调城镇的几乎全是骨干教师,以致走访的几所中学几乎都没有高级教师。

(二)随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不断深入,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已由原来的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变成了全部是公办教师,但是音乐、美术,微机等教师严重不足。

3、学生问题

学生自主学习的现状与思考

在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或学习主动性方面,大部分学生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但学生的学习目标大部分是家长、老师压出来的,成绩认可高,重视分数的达80%。在所学课程中,选择英语最薄弱的学生比例最高,占了47.67%。然而对于“你想如何提高”这一问,我原先设计了“自己复习巩固”,“请家教”,“参加培训班”和“其他”四个选项,结果有56.3%的同学选了其他,询问后发现学生们想到的更多方式包括家长指导,向同学、老师请教等等。调查表明,46.1%的农村学生在平时能努力学习,并持之以恒,但也有34.5%的农村学生平时学习没有规律,主要靠在考前加班学习来应付考试。

通过和学生们接触,结合自己的经历,我觉得制约农村学生学习进步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中小学生学习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需要不断督促才能认真学习。学生们将学习效果不理想主要归因于学习方法有待改进,但由于59.3%的农村学生一般都要承担部分家务劳动,难以保证他们拥有充足的学习时间。此外,农村基础教育条件较差、学习资源匮乏、教师的教育思想观念落后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农村学生的学习。

4、家长问题

在回答“你觉得所在地区教育状况如何”的问题时,75.36%的家长选择“一般”,5.8%的.家长认为“较差”。可以看出,很多家长对当地教育状况并不满意。如栾卸村,拥有生产康必得的集团公司,当地农民收入较高,但由于很多家长不满足于当地教育,就将孩子送往城里上学。

当问及“您对孩子在校表现情况了解程度”时,只有17.5%的家长表示很了解,而选择“基本不知道”的占20%。然而在回答“对孩子学习上关心程度”时,却有58.75%的家长表示很关心。这其中似乎存在着矛盾,即对孩子在校表现基本不知道又何以说对孩子学习很关心呢?对此我询问了部分家长,原来很多家长认为对孩子学习成绩的关心即是对孩子学习关心的全部表现。

对家长问题的一些思考:

(1)家长没有家教意识。绝大多数家长认为教育就是在学校读书,学生有问题就是学校教育的问题,把自身置之于外。

(2)家长没有教育能力。绝大部分家长最多只是初中水平,而且又不是从事教育职业,就是他们重视家庭教育,其能力也是相当有限的。

(3)家庭影响大于学校。家长们希望孩子们能考出去“将来出息会大一点”,“将来不再去忙土地”。但也许是条件、思想上的多种因素,调查却发现没有一个家长有超前教育的想法。

三、解决农村教育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结合调查情况以及自己的思考,我认为,要解决农村教育问题,应主要抓以下几点:

1、改善教师待遇,改革教育系统的人事制度,营造一个合理、高效的竞争环境,解决“教师行为滞后”问题

发展经济学家的研究指出,第三世界国家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习方法简单和学习内容贫乏是与大多数教师能力差和缺乏主动性密切相关的,他们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工资,没有兴趣,也没有机会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我们的农村初中教育基本上就属于这种情况。解决“教师行为滞后”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是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为他们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进行终身学习的经济保障;二是改革教育系统的人事制度,保证教师考核的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营造一个合理、高效的竞争环境;三是提高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质量,改变当前继续教育中的形式主义和低效局面。

2、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使农村初中生成长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我们可以尝试在农村初中进行初中后职业教育——学期职业培训或“3+1”制的培训。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在我们当地,学生家长及教师对此却不以为然。原因还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不紧密,就业渠道不畅。调查中一位校长说到,他曾经去青岛考察过,青岛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的都是紧缺人才,毕业后都能找到工作,职业教育很受欢迎。因此实行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符合农村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

3、解构封闭传统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机构

私立学校应该是一种补充、激活农村教育的最好形式。然而,在我们当地农村,私立学校几乎没有。最终使我们的教育成为独家经营,始终处于“老大”地位,传统、封闭、死守教条,以致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因此应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以切实扩大高中的办学规模,解决农村初中升高中的瓶颈问题,缓解升学的巨大压力。

中国70%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达1.6亿。然而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并不理想,反而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在沙河农村,虽然绝大多数家庭通过各种途径尚能承受孩子接受教育的支出,但仍然有少数孩子因家庭贫困,未圆上高中、考大学的梦想。

现代社会倡导人们关注弱势群体,这些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孩子们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助他们圆自己的读书梦想!我呼吁各级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应意识到发展农村教育的迫切性,给予农村教育更多的支持,把更多优秀的教师吸引到农村中小学去,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农村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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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建设新农村自信心不足问题的建议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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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建设新农村自信心不足问题的建议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宏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广泛,但由于各地农村现状千差万别,情况错综复杂,新农村建设任务艰苦,任重道远。当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部分农民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自信心不足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自信心不足的主要表现

现实的粮食价格与预期相差较大,靠种植业致富没想头。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属农业区,绝大多数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多以出售农产品为主。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农业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支持,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农业势必要参与国际竞争,这意味着农产品价格上升空间受到限制,而补贴有限,小规模农业生产条件下,靠卖粮致富的可能性很小。

选择致富项目没有好路子,增加收入没盼头。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二三产业发展明显落后于发达地区,而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少从事其他职业的技术、技能和经验,无论从观念、素质,还是外部条件,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致富项目,“搞养殖愁思路,搞加工愁门路,搞三产没思路”,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普遍存在的难题。

外出打工不长远,务工增收没劲头。由于观念和一些体制原因,多数农民不愿外出打工。一方面,“背景离乡、抛家舍业、故土难离”的传统思维还相当程度存在;另一方面,农民对外出后的医疗、就业、就学、住房等基本保障不托底、不投心。多数农民不愿意冒风险,害怕“一着走错,满盘皆输”,一旦挣不着钱,连“翻本”的机会都没有,不如维持现状。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个体的经济现状,使他们对于自身的发展充满迷惘。“腰包不鼓,难筹大事”。所以作为主体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然会产生自信心不足现象。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自信心不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自信心不足究其根源,是经济发展滞后。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数处地僻远,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与外界交流和沟通存在“先天性”的障碍,与地处沿海等一些边境贸易条件好的地区无法比拟。二是基本生产条件差。农业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基本处于“靠天吃饭”的水平。三是农民素质参差不齐。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有限。部分有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都外出打工,而且不愿再回来。四是国家支持有限。改革初期,国家优先发展沿海和东部地区,在政策和资金上都向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其他地区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自然有限。

由于先天禀赋不足,后天“营养不良”,致使经济发展日趋滞后,与发达地区差距逐渐拉大,而这种差距仅靠自身的努力,靠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只能是追赶式的发展,无法实践跨越式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建设新农村的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来坚定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地在各地树立新农村建设典型,并大力宣传,用身边的典型来示范和带动,农民易于接受,更易于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加强农民培训。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的素质决定新农村建设标准和进程。要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要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要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先进的思想观念,同时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是用财政支持资金加快农村的路、水、电、医、能源等容易在短期内见效果的基础性设施建设,让农民真切地真实地感受到,新农村建设不是空话,就在身边。其次是为化解县乡村三级债务提供资金支持。解除困扰,轻装前进才有必胜的信心。第三是大力扶持主导产业。区域经济的发展后劲在于拥有可持续发展的主导产业,这既是区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源。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符合欠发达地区发展实际的政策,比如对龙头企业建设、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级组织建设等从政策层面给予保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自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五是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方式方法。比如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以农业合作为主的跨区域合作。一方面,欠发达地区为发达地区供应优质农产品,并提供充足的粮食储备,保证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先进的发展和管理经验、资金、技术直接注入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作用。这种合作,在资源配置上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利益机制上可以实施互利双赢。以此增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信心,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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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对法释29号未及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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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释(2019)29号未及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和发展,对作为一国之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等制度进行改革的实际要求和呼声也日益强烈,并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和我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工作。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其不仅涉及面宽广,而且是深层次的变革。陪审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近来备受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谈到司法改革时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近来,众多学者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们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多种观点和想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为的人民陪审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是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制度的构建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与本意相去甚远,致使陪审制度徒具形式。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长期存在,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会是一种极大的嘲讽,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应该对该制度予以废止。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立法应当缓行。他们认为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陪审制度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从陪审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基础;从陪审制的现实运作来看,我国的陪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异化”。并且由于实行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社会条件较高,对公民的整体素质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要求,而在当今尚未完全“开化”的中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部分老百姓参与陪审,他们也难真正体验出陪审制的好处来。同时,从司法体制来看,现在一些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最终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故他们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缓行。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较大的欠缺,但只要将其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则可使它重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不应是草草将其摒弃,而应是对其进行改革和革新,以使其能焕发新的活力。                                     一     我本人则同意第三种观点。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适时的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因其暂时的不适应而因噎废食。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之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后来罗马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这些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当时其陪审团是起证人作用的调查审团,其宗旨不在于司法审判,而是国王对地方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公布,使陪审团制度得以发生质的变化。按照《自由大宪章》的规定:人民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一规定促使陪审团从起诉职能转向审判职能。此后,随着两种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在这两种不同的法系中又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大陆法系)和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这两种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陪审制度的主流,为众多国家所采用。     其次,我们再看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裁判条例》已具体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其主要沿习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新中国建国之初,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的文件中,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该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让人民获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心理满足,而并没有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也还没有制约法官和防止司法~的意义和要求。随后,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陪审制度逐渐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成为“群众专政”的象征,而不再具有初始建立时的意义。到了“文化大革命”时, 人民障审制度实际上已经被抛弃,只剩下形式上的存在,其只被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恢复(也可以说是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日渐衰微,难以有所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相似,但在其实际内容上主要沿习了原苏联的模式,而原苏联的陪审制又是在借鉴法国、德国的参审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即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是怀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独立地进行审判。由于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以至人民陪审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以下几点经较突出:     (1)在立法上,仅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体现,若说其是“陪审”不如说其是“参审”,事实上这种陪审制度并没有起到监督司法行为、制约法官专横、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民主机制作用。     (2)由于人民法院或法官往往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业务能力有限,庭审中是摆设,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出现了“不陪不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这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   (3)陪审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及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和其回避问题等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     (4)在思维形式上,由于中国拥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的传统,所以当法官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的是向上汇报,而不是去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形同摆设,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出现以上的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人民陪审制度还很单薄、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和相应的选任等机制,并且往往法官们也对该制度不够重视,在理论研究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被淡化和不为所重视。                                     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现在被许多人忽略,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将其废除,但其存在还是有其价值和必要性的。陪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陪审制度亦会反作用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以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价值观决定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其兴衰。因此讨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的有否是决定陪审制度存废的关键。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的渊源、发展及其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同等者审判”价值,即法律(公正与正义)存在于人民之中,应该由人民参与判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罪。二、“制约司法权”的价值,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面片面和独断专行,抵制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以及防止作为权力集团中成员的法官在裁判时可能偏向当权者一方,从而压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我们知道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存在是符合促进社会民展的需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在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三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做的首要工作是,首先确立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若将整个陪审制度比作一棵大树,则其价值基础则是这棵大树的根本,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陪审制度所想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公正”二字,反之这个“公正”二字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终极价值,该价值又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即司法公正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相辅相成,构成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后,我们就要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按照其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我本人觉得应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不应是法律职业者,陪审制度仅仅是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使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监督法官庭审的一种有效方式。故我们将人民陪审制度定位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并将此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以及适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2)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所采取的是参审式陪审形成,仅在一审案件中适用该制度,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看,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同样也不仅仅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划分不同的适用等级。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级别分为三等,即强制性适用、任意性适用和申请许可适用。强制性适用即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如一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等。任意性适用即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申请许可适用是指必须由当事人申请适用,并且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的决定后方可适用的一种类型。这种等级划分可以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趋于合理化。并且,将人民陪审制度只规定于一审案件中是不够的,还应扩大到诸如上诉、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和程序中,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决定了该制度应该被更广泛地适用。     (3)关于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讲,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范的,但目前由于实际选任途径主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选聘,加之选聘制度不健全又造成了选聘程序的随意性很强,人民陪审员往往由法院的院长或庭长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直接选聘。这样的选聘既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使得选聘范围变的极为狭窄,故而常使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可以采取相对固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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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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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体制的局限与束缚,开始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活动方式。“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改革思路要求政府和企业将大量的社会和服务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的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已成为时代之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管理中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对大城市的区级建制进行合并重组,形成市、区两级政府。区之下的基层管理体制在1954年之前有三种类型:一是设街道人民政府,如武汉、大连;二是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如上海、天津;三是不专设机构,只在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承担领导居民的有关工作,如北京、重庆。街之下均不设政府组织,由居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行组织居民委员会、防护组、防盗组或者居民组等[1](P188-192)。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统一规定:十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以下五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般每一百户至六百户设一个居委会,由各居民小组推选的委员7-17人组成。企业职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区或者较大的集体宿舍,可以设立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委会的工作。这样,街居两级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实现了全国统一。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组织载体,正式进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视野。

从封建社会的“什伍”制、“邻保”制到民国时期的“保甲”制,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思想都是以对居民个人的控制为基础。街、居体制建立的初衷也秉承了这一思路。1953年6月8日彭真在中央的报告中写道:“由于我们现在的工业还很不发达,同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即使在现在工业较发达的城市中,仍有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学校、机关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这种人口在有的城市中,甚至多至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把街道居民逐步加以组织并逐渐使之就业或转业,为了减轻现在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在很多城市中除建立居民委员会外,还需要设立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们的意见是设立街道办事处。[2](P241)”这就是说,国家通过机关、学校、企业等行政化色彩浓厚、功能无限放大的“单位”实现了对体制内居民的控制,还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那些没有正式“单位”的体制外的城市居民。因此,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事实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在内的党政单位、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它吸纳了我国城市居民的绝大多数,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组织形式。二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他们的管理对象是极少数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市区政府无法透过“单位”与这类居民发生关系,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就可以发挥了。可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单位”在整合城市社会、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上发挥的是主体作用,街居组织只是必要的辅助和补充[3](P121-124)。

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街道和居委会的权力很小,功能有限。除了国家主要通过“单位”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资源分配,街居自身处于边缘性地位外,区政府各类职能部门还在街道设立了相应的对口单位实行所谓的“条条”管理,于是“区政府政策实施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然后再由各局传达到街道各所,街道办事处只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宣传和动员,以及随同税务人员和工商人员进行检查等。[4]”尽管在改革前的二十多年中街居组织的职能有所扩张,机构也不断膨胀,功能的虚拟性有所改观[5](P29-34),但其边缘性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即使创办托儿所(幼儿园)、副食品经营网点、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有限度的社会保障等,也都是以为“单位”外居民提供服务为主,并不侵入传统的“单位”内居民原有的利益圈。二是“单位”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和服务职能,起到了“把市民组织起来”的作用,压缩了社会权力的存在空间。在“低工资、高就业率”的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为居民及其家属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服务。源于军事供给制的“单位”制度承担的不仅是经济职能,更多的是政治、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职能,这种复合功能特征使它具备了超强的动员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从而把街居组织的城市管理职能压缩在数量极少的无单位居民范围内。三是造成居民工作空间与居住空间的区域分离。对单位体制内的城市居民来说,“单位”就是其福利共同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负责为其分配工资、福利及各种政治、社会资源,大到就业、升迁,小到结婚、吵架,“有事找单位”,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没有太多关系。街居组织由于无法介入居民生活,不可能有效实施社会管理①。四是强化了居民的身份特征。在“单位”与街居组织的二元管理体制之下,城市居民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具有不同的身份特征。有单位的可以根据单位性质享受相应的政治、福利和社会待遇,没有单位的则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由于个人在单位中的不同序列及单位在整个单位体系中的不同序列,使得具有不同单位身份的居民拥有不同的社会感受。单位的封闭性特征则使单位外人员很难有机会流入单位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成员流动也大都借助“关系”等非正式资源。

19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城市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社会的转型对传统的二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构成了挑战。一是“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迅速转化。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弱化了“单位”对职工的约束力,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大量“单位人”开始向单位外流失。过去,“单位”可以决定职工的政治、福利甚至社会待遇。现在除工作外,职工需要向“单位”寻求帮助的内容越来越少,职工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可以不必在“单位”内坦承。另外,大批国有企业的破产或准破产以及职工“下岗”也迫使“单位人”丧失单位依托,迅速转化为“社会人”。二是社会组织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除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外,出现了大量不具备“单位”体制特征的组织。比如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据1999年的统计,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吸纳了8300万人就业,占总就业人口的12%[6]。三是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由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和城乡二元治理结构的打破,城市居民选择的机会越来越多,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也开始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空前增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市的流动人口都达到上百万人。流动人口显然无法纳入“单位”体制中管理。四是“单位”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单位办社会的后果是制造了大量的后勤服务人员,工作效率奇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高校后勤管理改革以及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等的目标就是把“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移出来,使“单位”只从事自己的本业,其余的交由社会来办理。“单位”的服务功能、福利功能、保障功能以及政治宣传功能正在弱化,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正在向纯粹的雇佣关系发展。五是城市基层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为了解决就业及弥补财政的不足,街居创办了大量经营性组织,其经济职能迅速膨胀,街办经济、居办经济发展迅速。城建、市容、社会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救济金发放、再就业培训等过去闻所未闻的工作统统压向街居。“街居是个筐,什么都能装”就是最形象的描述。六是居民的社区参与要求愈来愈强烈。包括福利分房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密切了居民与居住地之间的利益关系。过去没有人关心的治安、绿化、卫生、违章建筑等成了居民们人人心系之的头等大事,促使他们越来越关注并渴望参与街居组织的决策过程。上述六个方面的变革表明,“单位”制度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正在走向衰落,其整合社会的组织功能不仅日益弱化,而且不可避免地最终要走向瓦解。因此,以“单位”组织为主体,以街居组织为辅助的城市二元基层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新形势,进行相应的变革。

面对社会形势的迅猛变化,民政部门从承接企事业单位转移社会服务项目的需要出发,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对社区服务的内涵作了定义,明确了社区服务的发展方向。1991年5月31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谈到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时,明确提出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1992年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专门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这样,以开展社区建设为标志,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徐徐拉开。

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各项改革事业的逐步深入,城市基层基础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如前所述,附着在“单位”身上的政治、社会、教育、保障等功能迅速剥离,单位组织的整合作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引导下岗工人再就业、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正在形成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上海、石家庄、青岛、沈阳、武汉等地先后开展了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自此,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入全面转型时期。

上海市在探索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方面起步较早,1995年就开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改革试点,以街道为核心推动社区建设,通过调整“条块”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7](P28-36)。沈阳市则从构建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入手,按照有利于实施管理、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将全市2700多个居委会调整为1277个具有不同功能特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1999年1月,民政部发布《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各城区中选定26个社区建设实验区进行全面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验,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已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

从近些年来各地开展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从单位主导型向街居社区主导型转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弱化单位的复合功能。主要是指国有经营性单位和国家财政供养单位继续分离办社会的职能,逐步与所办的幼儿园、食堂、学校、医院以及其他服务性机构脱钩,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把单位的后勤保障逐步推向社会,实行市场化管理。二是通过简政放权,强化街居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区政府的授权,街道办事处享有或者扩张了综合协调权、执法权、处置权、监督检查权等,从而能够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市容市貌、便民服务、精神文明建设、街区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管理。武汉市江汉区按照费随事转、财随责走,责、权、利相配套的原则,把职权和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使社区居委会有职、有权、有钱。三是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是新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组织基础。对原来的居委会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的管辖人口和人们的心理认同等原则进行重组,以适应功能扩张、人口居住密集度增加以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客观情况。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规模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之间。原来从属于各单位的家委会也一并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四是加大居民社区参与力度。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是社区建设得以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和根本保证。目前的居民社区参与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参与渠道有所拓宽,参与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除了三年一次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外,日常议事和决策的参与制度也有所完善。北京、上海等地都开展了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的试点工作,并准备大面积推广。沈阳、武汉等地在社区内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要事项。居民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决策中来。

向街居社区主导型体制转型反映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治理现代化国家的新理念,对于当代城市基层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体制关注的不是基于行政区域划分后的控制,而是对人的关怀,强调的是与居民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日常事务。从管理目的来说,由过去的控制向服务转变。单位体制限制人口流动,固化了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强调资源在单位内部的相对公平的分配。通过政府-单位-资源分配-职工实现城市管理的目标。社区体制则以服务为核心,强调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努力为社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并不关注居民流动或其工作单位的变更。实现城市管理的链条是政府-社区-居民。从管理形式来说,由过去行政命令式的统治向强调居民参与的治理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社区体制则强调透明、回应与参与,要求社区事务的处理、各项措施的制定、实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从而拓宽了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对话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基层管理的方式。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导向下放权力是街居社区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上海、北京等地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下放部分管理权,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多的权限[8],街道也同样向社区居委会下放权力。政府权力的回缩为社区组织的发展释放了更多的权力空间,不仅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法定性社区组织提供了活动平台,而且促进了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晨练队、法制宣传队、秧歌队等非法定社区组织的发展。街居社区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社区不总是为了“管”居民,居民也不再“躲”社区。社区成了居民实现利益诉求的必备通道,居民愿意为社区发展出策献力。当居民与社区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关系,生活的重心从单位转移到社区,能够通过参与各种法定性或非法定性社区组织的活动,对社区事务的处理“说三道四”,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受单位的束缚就会越来越少,也就为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打下了基础。

推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的标志性工作是开展社区建设。尽管目前全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可喜局面,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单位体制在城市基层管理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基本态势。许多城市开展的社区建设尚处于示范和总结阶段。总体上说,目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处于初始阶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仍然是人们经济收入及福利分配的主要来源,绝大多数最具活力的社会成员仍然集中于各种各样的单位之中[5](P199)。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单位体制正呈现出逐步弱化的趋势,街居社区体制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正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

社区主导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主张合作、参与、效率、共享,符合当代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理念。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以善治为目标。“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9](P326)”这一体制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把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区事务交由社区自己管理,强调居民与政府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将“善治”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10]。对照善治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性六个基本要素[11],可以发现当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行政化倾向诱发了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这里的合法性是指被社区居民内心所体认并服从的权威和秩序,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居委会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令开展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并没有被居民体认为“自己的组织”。各地在社区建设中重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管理机构多数由户代表象征性选举产生,即使是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也都采取先选后聘的办法。功能上与过去的居委会没有实质性差别,主要工作仍然是承办“上级”部署的任务,工作人员的薪酬亦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在社区管理机构看来,政府是老板,社区居民是管理对象。行政化了的社区管理机构不能表达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也就无法获得居民的信任。

第二,居民参与不充分导致居民与社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出现断裂。社区是居民生活的环境依托,只有居民知道社区真正需要什么。社区管理机构如果不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就会事倍功半,费力不讨好。所以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必须容纳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建立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协调的、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居民参与普遍不足,参与机制很不完善。一方面,社区管理机构提供的、供居民参与的事项极少涉及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居民对参与的价值和作用表示怀疑,缺乏足够的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居民缺乏通畅的参与渠道。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就召集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要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是在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的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定,居民代表只有“听”的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作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居民参与的缺失影响了社区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的有效合作。

第三,法律滞后模糊了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权利界线。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都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果法律没有清楚地划定社区组织、居民之间的权利界线,就容易引发争议,造成管理的低效率。如果法律的规定得不到遵守,也同样不可能实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目前涉及城市基层社区的法律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前者制定于1954年,后者于1990年颁布实施。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这两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对居委会结构、功能、范围、组织、产生等方面的规定就与当前社区建设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也可以说已经突破了法律所调控的范围。关于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街道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将居委会“改造”为自己的“派出机关”,形成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一些新兴的社区组织,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等与街道、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法律上的规范。由此引发的各类组织之间的权利纠纷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效、协调的社区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四,职能转变不到位妨碍了社区管理的成效。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如果居民没有足够的权力参与社区的选举以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就不可能热心于社区事务,所谓的善治也就丧失了基础。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功能模糊不清。有些方面越位,包揽了过多的应由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职能;有些方面又缺位,对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工作团体的培育、指导不力,对介入社区发展的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性投入”不足[12]。另外,还存在着职权不足的问题。虽然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也都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展了简政放权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许多条条上的实权部门并不情愿将权力下放给街道,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基层管理新格局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责权利不对等,街道的管理尽管门类齐全,但效率并不高。街道对社区权力的制度性侵蚀,又削弱了居委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阻碍了社区自治的正常发展。

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是构筑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各地在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社区立法进程。当前较为紧迫的任务是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尽快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社区服务办法》等一系列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居委会组织法》应吸收近些年来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过程中创造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使之与城市社区建设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社区内各权利主体的活动。

二是深化街道体制改革。重点是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认真转变职能,进一步理清与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之间不同的职责定位和相互关系。一方面要努力完善自身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从深化“服务”入手,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的积极性,并从制度上约束街道的“创收”冲动,使其专致于指导、监督和资金、政策上的引导。尤其要彻底摈除街道随意向居委会下派任务的制度根源,使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以街居社区整合城市居民的关键在于居民利益社区化。当社区与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时,居民的生活重心自然就会转向社区。因此应当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从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社区建设本身就是居民利益社区化的重要表征,只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显不足。由于“单位”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仍然非常紧密,这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现的尤为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

四是努力构建社区参与平台。参与冲动的强弱受制于社区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和参与渠道是否通畅。在城市,由于工作单位不同,居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彼此却大都不认识。人文环境的陌生弱化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因此必须努力构建适宜的参与平台,使居民的参与冲动能够有机会释放出来。构建居民社区参与平台应以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户代表会议等法定性平台为主,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秧歌队等非法性平台为辅。

五是促进社区自治制度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社区自治应走制度化之路,逐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使社区居民切实享有对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首先要依法选举社区自治组织,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制度;其次要规范居民日常议事程序,不同的社区要依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议事规则;再次要推行区务公开,社区事务的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监督。

六是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层社区的需求也逐步向多元化迈进。过去那种以退休老人为主体的居委会成员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社区需求。因此,应将社区工作者及相关的社区专业工作,纳入正规的职业范围,促进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投身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同时要加强社区工作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在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尽快造就一支专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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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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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服务法院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     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于大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贯彻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本文拟对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十余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致力于审判改革,大力吸收国外模式,但有些同志言必称英美,行必效德日,忽视了中国国情对改革的特殊需求。虽然法院的审判改革得到了众多有志之士的赞同,法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程度并没有达到所预期的目标,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应有的崇高权威和亲和力尚未完全确立,法院与人民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反而有所疏远。司法的职业化给法院和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高度职业化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i],发挥司法功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ii]。xx大之后,如何贯彻的重要思想,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真正在依法治国中树立起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这是摆在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问题。服务型法院概念的提出,给“为人民服务”赋予新的内涵。 现在,许多同志一提到“服务”,就联想到“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主动服务”、“寻找案源”、“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甚至代有关部门征收税费、深挖税源,审判中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实际上,这种“服务”并不是法院的服务职能,而是法院沦为行政管理工具,是一种狭隘的服务观念。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是一种宏观上的服务,也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审判效果的延伸,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所谓服务型法院,就是指法院在坚持公正、独立的前提下,扩大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审理、便民利民、效果延伸等履行职责的方式,全面发挥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使审判制度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并最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务型法院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1、从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来看,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行使审判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司法工作,一定要服务于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一定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从法治的价值层面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需求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一种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必然是一种服务型的国家机构。建设服务型法院,就是要使法院的功能多元化,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征。 2、从法律的功能来看,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促进社会发展是法治的终极性价值。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除了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统治的重要职能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表现为:一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调整各种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二是发挥审判的调节、引导职能,服务于“第一要务”。社会主义法律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不限于确认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还表现在其他方面,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这一方面。[iii]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必然要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说,其根本属性仍然属于服务社会的法院。 3、从法官的角色来看,法官是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是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法律的价值能否得到实现,有赖于法官能否按照司法权运行的各种制度性要求来引导司法权的实际运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注意维~律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iv],“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不仅仅也不应该仅仅靠裁判权来树立权威,而是要通过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社会性和民主性,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从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人民司法的目的、人民法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工作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司法服务。特别是重要思想的贯彻与落实,进一步强化了现代司法的服务性要求,立足国情,体察民情,着眼于实际,忠实于法律,理应成为我们确定审判权运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v]。 二、建立服务型法院需要处理好四个具体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服务型法院,如何正确实践服务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更新观念,适应现代法治社会

对法院的需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具体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独立,强调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为核心。提出建设服务型法院,必然会使大家产生一种“改革回潮”的担心。实际上,服务型法院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vi],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则是指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vii],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变成别的机构,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新的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到审判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多元化功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和法官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的关系。 人民法院贯彻的重要思想,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坚持的重要思想,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要把依法保护和引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围绕着“第一要务”服务这个根本目标来展开司法工作。为区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三)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 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人民法院要把重要思想贯彻到全部审判工作中,以是否符合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为人民服务当然要体现在审判中,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管是胜诉的和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空的。为当事人服务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法院提供服务所要满足的利益应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包含着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不能将为诉讼当事人服务等同于司法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理解成是为胜诉一方服务而不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务、把服务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不能浅层次的、机械地理解司法服务,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着的是其社会价值,不单纯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四)处理好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viii]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已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而且也是一个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服务型机构,是公民从事法律活动的公共场所。在这样一个机构里,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对抗性行为,而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也不仅仅是就案论案的机械裁判者,而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规范社会行为,昭示社会良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而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是推进诉讼,解决纠纷。过去,我们往往把当事人都作为审判对象,作为诉讼客体,不仅原、被告之间是对立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呈现出对立的矛盾关系。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积极适应司法现代化对司法服务水平的要求,将当事人作为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绝不能简单地将“为人民的”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 三、建立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构架 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以审判职能作用为基础,将司法服务的领域向经济建设、社区服务、~保障等方面延伸,主要有下列内容: 1、确立案案是环境的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第一,营造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同的特色。一是通过刑事审判,坚决依法严惩各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投资创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空间。二是通过民事审判,钝化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促进建立新型、和谐、宽松的人际关系,努力营造最和谐的人文环境。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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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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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流动人口已成为新时期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特殊群体,流动人口的数量也随城市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不断增加,以家庭模式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中,家庭教育无疑是最为关键和基础的,这不仅仅因为家庭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开端,是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教育形式,还因为家长对孩子成长潜移默化的影响往往也是其他教育方式所不能及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1]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2.6亿,随迁子女数量有3600万,他们当中,2.94%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尚不能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特别是对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家庭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探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们组织人员,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家长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辖区3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6个社区周边的17个门面房、3个工地380名流动人口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辖区内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3所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老师或校长3名,流动人口学生家长90人;南京湖南路街道6个社区周边255名平均年龄38岁、平均来宁打工时间2019年的17个门面房业主,3个工地工人。

1.2 资料来源 (1)调研人员对相关人员的采访记录;(2)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状况调查问卷(见附录);(3)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法规;(4)查阅相关文献。

1.3 方法 (1)随机抽样:在辖区学校中随机选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最为繁华、人口最为密集的社区周边随机选取了多个门面房业主和工地工人,以此作为样本进行调查。(2)个别访谈:采访学校负责招生的老师、学生家长,深入学校、社区专访和体验生活。 (3)问卷调查:按照附录中的问卷对6社区周边255名门面房业主及工地工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涉及到子女所处或停留的教育阶段、子女各学习阶段在哪种类型的学校就读、对子女上学的关注程度、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程度等方面。(4)统计分析:将问卷调查得到的结果输入电脑进行汇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计算平均值、各项所占比例。

2、结果

2.1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程度 如表1,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55位农民工家庭中,子女在读小学或仅有小学文化的占31%;在读初中或仅初中毕业的占23.6%;在读高中(包括中专和职高)或高中毕业的占25.5%,而全国的高中阶段毛入学率①达到74%;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9.1%,而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了23.3%。剩下的是留守儿童以及同父母一样外出打工的。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程度(表一)

2.2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状况 (1)小学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在政府开设或民办私立的流动人口子女小学就读的占70.9%,在普通的公办小学就读的占20%,未入学的占9.1%。(2)初中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于公办初中的占20%,就读民办初中的占30.9%,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占40%,小学毕业但未接受初中教育的占9.1%。(3)高中阶段就读公办高中的占总人数的45.5%,就读民办高中的占36.4%,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仅为18.1%。(4)高中毕业考取并就读公办大学的占9.3%,其中有30%的家庭无法负担子女大学学费。见表二。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状况(表二)

2.3 流动人口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态度 据问卷分析显示,流动人口家庭平均每月用于子女教育的费用占总收入的21.97%,在我们的调查中,86%的家庭是尽一切可能让孩子上学,14%的家长抱着“有条件就上,没条件不上”的态度,绝大多数家长认为,教育孩子的责任应当由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承担,38%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不太重要,但同时也有83%的家长认为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教育问题。可以看到大多数流动人口子女的家长家庭教育观念是明确的,能够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但也有一些家长对这些问题认识不够清晰,对孩子的教育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采取有了问题才开始教育的态度。

3、讨论

3.1 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 在南京接受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大多学前教育是缺失的,这种缺失不仅仅体现在学习方面,还体现在学生的在校生活上。在学习方面,没有受过正规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与城里同龄孩子相比,在观察力、理解力、记忆力、课堂习惯、普通话这些能力上处于劣势;在校的生活方面则体现在一些流动人口子女的仪容仪表达不到学校的要求,譬如:脸和手长时间不干净、手指甲长时间不修剪等。

那么,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认为这与家长的教育观念、教育行为、及教育效果有直接关系。从总体上来讲,被调查的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有些问题还很让人担忧,甚至深思。首先,我们从教育投入上分析,调查发现,家长在时间投入上并不多,流动儿童家长虽然很重视家庭教育,但在具体实施教育行为时,由于工作时间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财力。其次,我们从教育的方法上来考察,有86%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但同时也有14%的家长认为不一定或根本不用讲究科学方法。有73%的家长意识到不应该在孩子面前打麻将、赌钱、喝酒、抽烟等,21%的家长没有意识到,6%的家长认为无所谓。从调查的结果上来看,大多数家长还没有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第三,从家庭教育效果来看,普遍认为教育不成功或效果一般的主要原因分别是文化水平低,不懂得孩子的有关事情;没有时间,因为工作太忙太累;经济条件差和其他原因。

3.2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学校问题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目前,南京市对九年制义务教育从小学开始是有门槛的,小学需就读于户口所在学范区,且入学审查是十分严格。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来说:首先,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其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应在我市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满一年凭证、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等);(4)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5)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小学一年级新生无需提供)。到我市民办学校就读,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名入学和交费。再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数据进行摸底,对变化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与预测,通过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严禁任何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随迁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同样享受免杂费、免课本费、免借读费、免作业本费的政策。

3.3 流动人口子女素质教育问题 撇开学校的教育模式不谈,家长的教育模式同样举足轻重。素质教育针对的是学生的思想品德、兴趣特长、公民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需要家长与老师互相沟通,共同培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同龄学生相比,还存在一些自卑、厌学、焦虑、畏惧等不健康的心理。有10%的流动人口子女感觉自己各个方面都不如城市里的孩子,有13%的流动人口子女认为城市里的孩子瞧不起自己,有10%的流动人口子女不愿意与城市孩子相处,有11%的孩子很讨厌或无所谓去学校上学。在与家长的沟通中,有14%的孩子认为自己的父母不了解自己,有31%的孩子认为父母还了解自己一些。

3.4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社会各方援助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各界人士已经注意到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个人经常受到来自各方的援助。然而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正确的援助会让流动人口子女有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长见识,利于成长发展;不正确的援助则会增加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负担,变成形式化援助。因此,社会和个人援助办学要形成长效机制,良性循环。

4、建议

4.1 学前教育方面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大小两个方面解决。(1)大力改善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环境。首先,应从家庭内部环境做起。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应从优化社区环境做起。建立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通过妇女儿童之家等社区机构,组织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利用集体的力量来改良流动人口子女的教养方式,在彼此的交流中促成家长理性的增长。再次,建立以家长学校为平台的培训机构,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进行科学指导。由于流动人口整体素质偏低,不利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通过培训,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指导,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尤其重要。(2) 强化社会职能,提高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整体水平。纳入城市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模式,依靠政府力量开设幼儿园、学前班,为已随流动人口来宁准备入学、未受过学前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提供社区服务。充分发挥社区老师的作用,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居民儿童教育统筹安排,实行“三同”,可以利用开学前的假期,将流动人口子女集中在一起,开5~10次课,教他们一些简单的知识,譬如:个位以内的数字加减、自己的名字、课堂礼仪、个人卫生习惯、仪容仪表等。

4.2 就读学校方面 (1)转民办为公办,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与普通公办学校“一体化”。 这将是一个长期工程,政府可出资接收这些私立学校,将其转变为公私合营或者公办学校,或者由政府出面干涉这些学校的运营,譬如:政府可以派出教学督察进驻这些私立学校,监督其教学状况和收费标准。对于“一体化”的问题,希望更多的市民能被说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与农民工子弟置于同一集体,而不是一味的排斥。(2)降低入学门槛。户籍问题、“五项材料”等硬规矩让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望洋兴叹。农民工不仅收入不高,且已负担了城乡双重费用,子女昂贵的教育费用和复杂的入学手续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流动人口子女应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绝不能因为这些人为的门槛而被剥夺。(3)学校的助学政策面向农民工子弟。据南京2019年8月24日各大报纸对于小学、初中、高中收费标准的报道显示,各学校的“助学金”政策只针对拥有南京户籍、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我们认为这一政策也可以适用于同样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弟,或者可以按适当的比例减少一些也可以。

4.3 素质教育方面 推行协同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机制,要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机制以及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的联系机制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充分合作、充分衔接的优良体系。(1)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家长的教育意识。流动人口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学校、老师的依赖性太强,认为教育的事情应由校方全权负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社区老师开设“家长课堂”来提高他们的教育意识。一是让他们意识到子女的教育与自己息息相关,二是让他们注意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助他们将子女培育成学习、品德、特长、素质、心理全面发展的好学生。(2)博物馆、科技馆、公园等定期免费开放。流动人口子女到了节假日,尤其是寒暑假,便成了无人看管的“野孩子”,这些场所的定期免费开放可以让农民工子弟在家长或援助人员的带领下,或是在结伴的情况下,有一个有益于身心发展的好去处,同时可以促进他们与家长、与同伴之间的感情。至于免费开放的时间,可定于期中考试结束后的周末、寒暑假的开头和结尾几天。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发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必须动员个人、家庭、政府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力量统筹解决,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一道规范国家的基础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纳入法制轨道,使全社会更加重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促进我国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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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2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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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思考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村改社区的有关问题没有现成定论,根据我区近几年来村改社区的实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村改社区”的基本条件     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建设已成为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在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迫切需要探索、实践的一项重大课题。全区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村委会职能发生了变化,各镇(街道)在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必然要面对撤村建社区的问题。从XX年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全区已将59个村委会和70个居委会通过改建、合并或整合等方式组建了76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撤村改建社区?     我们认为,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管理的载体,撤村建社区应当要体现城市化的发展观和城市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就我区而言,下列三种情况可以撤村设立社区。一是在近期城区规划范围内,因经济开发,农宅基本上都已拆迁,并基本进入复建小区,村民委员会已无法行使对村民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村。二是集镇周边的村委会,从事二、三产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的村。三是村委会虽不靠集镇,但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人员居住集中并已自然形成的中心村。     “村改社区”的设立程序     村改建社区不是简单地将村委会“换牌子”。在社区划分上,要按照便于社区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地域性、认同感等要素科学划分社区和居民小组范围。在社区管理上,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逐步建立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社区规模大小上,应当从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角度考虑,辖区内以1000-1500户,3000-5000人为宜。对纳入集镇统一规划的村,村规模较小的,可考虑与集镇社区合并或整合;对整建制拆迁的村,纳入复建小区统一规划管理的,可考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以5-7人为宜,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活动和服务场所应设在居民聚居的地方。     村改建社区具体如何操作,《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对村委会的撤销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目前,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召开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角度来考虑,可以通过变集中召开村民会议为分散征求村~见,然后再集中村~见的方式,即通过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广泛联系村民的作用,来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达到召开村民会议的效果。     对具备撤村建社区条件的村,如需组建社区,必须先经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并对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作出妥善处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平调。然后具体可以考虑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第一,召开村民代表预备会议。即由村委会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意见。第二,征求村~见。即由村民代表持“撤村组建社区的征求意见表”到其所联系的农户家中,逐户征求意见。意见表应有户主明确的意见,并在“同意”或“不同意”栏内签名。第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由村委会按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议。第四,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向镇(街道)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第五,镇(街道)正式报告。即由镇政府(街道)向区政府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并按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六,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接到镇(街道)请示后,批转民政局办理,经民政局核准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正式行文批复。     “村改社区”的选举方式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选举可以采取居民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体现民主性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与居委会虽然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彼此间又有较大的区别。就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过去的居委会只管辖和服务于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而社区居委会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不仅包含了居委会这部分居民,更重要的还涵盖了大量的单位人和社会人。     从我区社区现实情况来看,大的社区有七、八千户二万多人,一般的社区也有一千多户二、三千人。因此,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上,采取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目前不太可能;采取居民代表选举虽然民主面较窄,但其最主要的优势是便于组织实施和一次选举成功;采取户代表选举虽然较居民代表选举民主程度高,但组织实施相对较难。这是因为社区不像村委会那样,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村民利益与村委会工作有关联,村民对选谁当村干部心中有数,这是村委会能够直选的重要基础。而社区居民中有大量的单位人,其个人利益对社区依附性不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也不关心,所以参与社区选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社区宣传不到位、社区建设运行机制不健全、社区服务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使得广大社区居民并没有切身感受到社区建设给其生活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执意扩大选举面,势必要影响居民的参与热情,造成选举组织者被动应付工作的局面,从而给选举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就失去了选举的意义,同时也挫伤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认为,在社区自治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选举应以《居委会组织法》确定的选举方法为依据,在充分体现民主、~的基础上,考虑到选举的可操作性,可采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委会的办法。但这种选举的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成员)代表的产生,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这就要求选举组织者首先要科学划分居民小组,其次要从正面宣传代表的条件、职责、

组成和产生办法,最后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好居民小组的推选工作。只要按程序规范操作,选出的代表就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举结果同样可以体现大多数居民的民主和~。当然,社区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后,应当扩大民主面,逐步推行户代表选举直到居民直选。     镇政府(街道)接到区政府同意设立社区的批复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可在两个月内完成。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时,可按照建立选举机构、宣传发动、民主推选代表、推选并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和建章立制等六个阶段完成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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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大学军训服装回收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2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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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军训服装回收问题调研报告

军训服来说,买的时候就贵,我弟弟当时买的时候,两套200,但是军训完了就没用了,大多数人都是扔了或者捐给别人,如果您能做个低价回收,相信还是很多人愿意这样做的。 低价回收后,要做好清洗的工作,然后再卖给新一届军训的同学们! 如果军训服有9成新,而且价格和新的军训服明显区别开来,相信很多同学还是愿意买的,毕竟很多人都觉得买新的军训服太浪费,觉得很不划算,就穿个几天,衣服又贵! 重点是做好宣传的工作,让新生们知道有二手军训服可以购买。我觉得卖给即将军训的新生,比卖给施工队的民工市场要大,毕竟每年军训的新生队伍都是很庞大的! 当然也可以两种人群都卖!回收回来的衣服,分为两个档次,9成新的当然卖给新生,如果只有6,7成新的,可以考虑低价卖给民工,民工工作服要求不会太高! 如果您觉得这样做有风险的话,您可以先到学校做个问卷调查,看看学生们是否愿意以优惠的价格,买9成新的二手军训服!做了问卷调查后,心理就会有底!祝您取得胜利!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据信息日报 9月下旬,江西各大高校新生入学军训相继结束,校园从“橄榄绿”回归“色彩缤纷”。有的学生将军训服压入箱底,更多的选择扔掉。27日,记者走访江西部分高校发现,学校没有针对军训服建立相关回收制度。因此,部分商家瞅准商机,做起低价回收军训服的生意,而回收后的去向也难以说清。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高校有必要完善回收制度,避免军训服浪费。

现象:近百元一套的军训服成废品

xx日上午,记者走访各大高校了解到,军训刚结束,一些学生就把军训服扔进了垃圾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大一新生吴丽丽告诉记者:“与日常服装相比,军训服显得土气。军训结束后,军训服就失去用处了,干脆丢掉。”

当记者询问,何不留着作纪念时。另一名新生刘惠回答道:“即使保留军训服作为纪念,也不能再穿。与其留着占地方,倒不如丢了省事。”刘惠说,她身边的同学大多只把军训服当为“一次性消耗品”。

在该校人文与艺术系学生会的qq群内,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大三、大二的学生,约50%的同学都选择在军训结束时,丢掉军训服。

商家贱价回收军训服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随着军训的结束,高校周围回收军训服装的生意也红火起来,不少商家还在各高校内招聘了校园专职代理。

记者注意到,各高校的军训服回收价格不尽相同,有7元、10元、12元的,最高不超过15元。昌北某职业类高校大三学生徐谦(化名)告诉记者,通过朋友介绍,这学期他开始做回收军训服生意,每套15元回收,自己能赚10元钱。“学校军训前天刚结束,两天时间,我就回收了60多套军训服。”

徐谦坦言,很多大一学生根本不在乎军训服的收购价格。“我听说另外一个高校的学生几天内就回收了好几百套军训服,赚了几千元钱。”

当记者对军训服回收后的去向表示好奇时,徐谦称:“具体用处我也不清楚,只负责回收,商家按套数给我提成,其他我没多问。”

说法:无旧军训服回收制度是一个缺憾

扔掉可惜、贱卖不舍,这些近百元一套、才使用半个月,且数量巨大的军训服能否统一回收利用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西部分高校。蓝天学院学工处处长杨海涛告诉记者,他们学校今年共有13000多名学生参加军训,但学校目前没有建立旧军训服回收制度。据他了解,省内各大高校也都没建立相关制度管理军训服。

杨海涛告诉记者,他们学院的军训服价格每套70元左右,共有一件迷彩外套,两件衬衫,一条裤子,一双解放鞋,一根皮带,一顶帽子。

对此,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蓝天学院13000多名学生军训服就需花费91万元左右。然而,军训结束之后,如果大多成为被丢弃的“废品”,浪费确实惊人。

困境:清洗、消毒不便导致回收利用难

如果军训服使用能由“一次性”变为“多次性”,实施起来是否有困难呢?

在有些校园,有的社团会发起回收军训服的倡议。“我们以前举行过回收军训服的活动,再将其送往贫困家庭。但收到的军训服多数没有清洗,这给后期服装处理带来很多不便。”昌北某高校学生会副主席龚静告诉记者。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工部副部长朱国海也称,学院的馨友社团会定期做慈善工作,他们也曾募捐过旧军训服给贫困家庭。

随后,记者采访了南昌慈善义工协会,办公室李主任告诉记者:“江西各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军训服,不少学生选择丢弃,是非常浪费的行为。如果能够捐给我们,我们再将衣服捐赠给需要的家庭,将是很好的二次利用。”

建议:校服、军训服合一或许能减少浪费

对于年复一年的军训服装的浪费,各大高校也在探讨解决之道。

对此,江西教育学院刘又知教授认为,将军训服和校服合二为一,是减少军训服浪费的好办法。或者,高校在军训结束后,统一回收旧军训服,再进行专业的清洗和消毒,留给下一届新生使用,两全其美。

“大连海洋大学今年为学生统一定制了质量优良的运动服作为校服,并建议新生在军训时穿着校服,而不再要求学生单独另购军训服。校服除了在军训中使用,大一、大二的体育课,学校的运动会和大型活动,都可以穿,利用率很高。”刘又知说,既然会这样浪费,何不借鉴外地高校的先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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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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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末考试来临之际,我服装学院在每个班按学号抽取了5位,共对200位同学进行了一次大学生诚信考试问卷调查,对本次调查结果可以说有喜也有忧,具体情况如下:

1,在这次被调查的200位学生中认为我们大学生诚信情况很好的占大约7.1%一般的占约78.5%较差的占大约11.2%很差的大约占3.2%

2,认为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大环境中不诚信的影响占88.3%家长老师朋友的影响占4.1%因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必须这样的占7.6%

3,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可以做到诚信,能的占6.9%基本能占65.8%没有注意的占27.3%

4,考试有过作弊中,每次都有作弊的占4.1%选修公共课作弊专业不作弊占大约16.3%偶尔1,2次占60.2%从不不作弊的19.5%

5,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原因。可以拿高分获奖学金的占大约5.5%认为学校课程无意义不值得认真学习的占42.8%认为大学生活不应该吧太多时间放学习上的占大约8.7%看别人作弊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会吃亏的占43%

6,同学对考试作弊持有的态度不能接受的占大约15.4%可以理解因为学生压力太大的占68.3%只要不被抓住就可以的占大约16.3%

7,同学认为加强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最佳方法在校园中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占大约17.6%给每个人建立诚信档案占大约12.7%家长老师以身作则69.7%

经过这次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我们学生在诚信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己的准则,可以较好的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过在学生中也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面临各式各样的考试时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诚信现象的存在。经过这次的调查也发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学校学生的事情更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只有扬诚信之风,净化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才能还我们一个纯净的校园,还我们一个公正诚信的考场。扬起诚信的风帆,从我们身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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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对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1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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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报告

州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州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各县人口计生委与卫生局机构合并后的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全州人口计生工作,XX年5月—6月,州人口计生委组织行政和技术服务人员,分为三个工作组,分赴全州18个县就机构合并后的运行情况,贯彻落实全州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调研和督查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安全大检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再评估。工作组分别到各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36个乡(镇)、部分村和农牧民群众家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群众、查看档案资料、对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了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合并后的运行情况

各县人口计生委与卫生局于XX年3月—4月进行了机构合并,成立了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机构合并后,各县调整人员,整合资源,基本保证了人口计生工作的运行。一是机构合并任务基本完成。各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班子基本配齐,绝大多数县确定了一位副局长分管人口计生工作,原人口计生委多数干部原班并入,继续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目前各县正在拟定“三定”方案,大部分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股室设置方案中设置了2—3个人口计生业务股室。目前除雅江县以外其余各县都保留了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是完成了资产移交。机构合并后,各县按照相关规定移交了固定资产,离任审计后全面进行财物交接,县服务站资产基本稳定。三是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把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分账管理并独立核算。四是整合优势资源。机改后各县整合了县级人口计生和卫生局办公室、财务室等功能相似的股室,组织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共同到基层开展服务。乡城县在乡(镇)卫生院增挂了计划生育服务室牌子,并开展了计划生育“三查”、发放避孕药具、宣传咨询等业务。

二、贯彻落实XX年全州人口计生工作会情况

全州人口计生工作会以后,一是及时汇报传达。各县参会人员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了会议精神,在干部职工中传达了许春秀副州长在全州人口计生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研究分解了XX年人口计生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并对贯彻本次会议提出了具体意见。除巴塘、炉霍、新龙县外,其余各县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会,对今年和“”期人口计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进行了业务培训,部分县乡(镇)长参加了会议。二是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部分县分别开展了巡回流动服务,得荣、乡城2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全县覆盖。省、州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党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创优工作,研究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各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各县按照服务机构“四优一满意”的要求加强了对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通过创优这个载体使农牧民基本得到了免费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三是加强人口计生“三项制度”工作。半年来,共确定奖励扶助对象8756人,少生快富家庭2055户,特别扶助家庭283人,州人口计生牵头召开由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农行、州邮政储蓄银行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三项制度”联席会议,会议达成了确保政策全面落实,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和加大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三项共识。通过对农牧民群众的问卷调查,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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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浅谈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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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法治实现

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三是树立~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高举~的旗帜。四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程序违法同样构成违法。     (二)加强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     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要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同时要特别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在行政程序方面,规范行政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有经历步骤、采用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     (四)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强和完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做好执法工作。二是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审查、督促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完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制度。三是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作用,实行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四是加强和完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制,公开执法内容,公开执法程序。总之,应当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以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依法治国之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革除一切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就必须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就必须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才能不断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 (作者单位:中共建邺区委党校)       马梦诗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治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及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我国目前在行政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实现行政法治的途径。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及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 关于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治就是保障和维护行政权的有效实施,强调国家管理的作用,称为管理论;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治就是要控制和限制行政权,称为控权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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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业“入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农业,全文共 3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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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入世问题调查思考

农业入世后,农产品供求关系将发生根本变化,农业面临新的冲击和考验,在新的形势下,农业要想实现新跨越,必须要有新的发展思路。就商城县而言,优美的生态环境,丰富的动植物资 源是我们应对“入世”挑战的最大优势,我们应按照“粮油优质化,产业区域特色化,茶叶、果蔬有机化,畜禽、水产绿色化”的发展新思路,面向市场,抢抓机遇,真抓 实干,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一、转变观念,确立结构调整的总体工作思路。实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首先要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实现根本改变,用改革创新精神,组织 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一是要从依靠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模式中解脱出来,瞄准国内国际市场,通过科学规划、培植典型、建立基地、开发市场、强化执法等市场经济手段 和方法,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二是要从布局欠优、规模零散模式中解脱出来,把农业结构调整与全县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培植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 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农产品规模经济优势。三是要从家庭小生产、简单再生产模式中解脱出来,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四是要从粗放经营、经验种植的模式中解脱出来,加快品种、技术和知识更新,加速农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五是要从自 给自足、封闭经营的模式中解脱出来,根据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需求和变化趋势,开发生产、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等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扩大农产品出口。 二、科学规划,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布局。围绕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依托山、水、田、林和劳力资源,调整种养结构,不断把品种调优、规模调大、效益调 高,向几乡一业,几乡一品发展,形成新的产业带和基地群,继续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开发模式及“县抓龙头,乡抓产业,村抓基地,农户建园”的成功做法,充 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调”字上狠下功夫,在规模上大做文章,重点抓好“三带六区”,即:南信叶路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生态特色经济开发带,灌河滩涂树草牧防风 固沙速生杨防护林带,浅山丘陵畜禽(山羊、淮南猪、土鸡)养殖带;深山区生态茶叶、高山蔬菜主产区,南部乡镇栗、茶、药、杉主产区,中北部优质粮油主产区,鲇鱼 山、铁佛寺、大石桥库区水产品主产区,城镇周围瓜果、蔬菜主产区,沿河库塘堰淮南麻鸭主产区。 三、提高质量,加快推进农业产品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是农业加入wto的新要求,随着国际市场全面开放,国内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十分紧迫。今后几年,我县推进农业标准化,要着力抓好六大体系建设:一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确定农产品生产执行标 准。对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创立品牌,注册商标。2—3年内,在叫响其鹏牌天然有机 茶、长元野生茶油的同时,力争使板栗、高山四季豆、麻鸭、山羊、淮南猪、 花白鲢、河蟹等产品获得注册商标和品牌。二是生产示范体系建设,建立无公害产品基地。重点抓好28万亩板栗、10万亩茶叶、15万亩油茶、2万亩银杏、6万亩杂 果、6万亩中药材(含国槐)、15万亩紫云英、8万亩瓜果菜、2万亩高山蔬菜、50万头淮南猪、30万只山羊、6万亩水产品等基地建设。三是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推行生产过程标准化。根据部颁标准,制订完善主要产品的无公害栽培养殖技术规程,示范基地生产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四是加工流通体系建设,实行加工 产品无害化。着力提高企业的标准化加工水平,严格控制冷冻、保鲜、脱水、盐渍等加工过程中的污染,实现加工无公害。健全无公害产品 销售网络,县城和主要交通要道,乡镇农产品市场设立无公害产品专销区,并逐步在大中城市设立商城无公害农产品销售窗口,凭证销售。五是检测监控体系建设,保证农 产品达标上市。县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产业布局,建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验网点,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跟踪管理。     四、搞活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参与产业化经营。努力达到四个一批:一是兴办一批龙头加工企业。支持现有的龙 头企业挂靠集团,资产重组。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开发蔬菜保鲜加工,兴办绿色食品、保健食品企业。二是组建一批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发展要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 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对接,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大户与农民、市场与农民、科研单位与农民的 联合,组成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联合,结成利益共同体。组建各类专业研究会、协会、合作社,做到每一个产业都有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产前、产 中、产后服务。今后十年,力争培植100个年营业额超百万元的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培养一批农民经纪人。放手支持他们从事购销、传递信息、发展储运,发挥他们搞活 生产流通的主力军作用。到“十五”期末农民经纪人达到5万人以上。四是建设一批农产品市场。县一级要建设3—5个年购销超亿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地处交通干道的 集镇,都要办1—2个农产品市场,同时每个镇都要在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窗口,实现产销直挂、产销代理,扩大农产品销售。 五、眼光向外,加快发展跻身国际市场的外向农业。抓住“入世”机遇,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创汇农业。在巩固扩大猪鬃、山货等产品出口的同时,不断拓展茶 叶、油料(茶油、菜油、香油)、肉类、水产品、果蔬、中药材、食用菌等产品,扩大生产能力,拓宽出口渠道。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出货额占全市出口总额比重达 30%以上。开发新的出口创汇农产品,寻求外销合作。大力引进外资、民资、工商资本进军农业,寻求合资合作,开发新兴农业项目。扶持一批外向型龙头企业,参与国 际市场竞争。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对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产品,实行网上招商,创建一批能打入国际市场的品牌。建设和提升一批出口农产品基地。参与国际学术 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引进外资,兴办一批外向农业示范园区、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和旅游农业示范园区。运用优质高效农业开发的先进典型带动全县农业产业结 构调整,不断提升农业品位,真正

把商城农业推出国门。 六、科技创新,拓展农业优新发展空间。实施品种、技术、知识更新三大工程,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升级,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措施。 一是开发新兴产业,引进推广农业优新技术。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应用生物快繁技术,实行工厂化育苗。发展名贵花卉、盆景、苗木,形成产业化生产。开发无土栽培新项 目,引进扩繁名特优稀品种,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新成果。二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粮油生产向优质化方向发展。粮食适应人们注重保健、生活层次提高的要求,加快品种更 新。在继续坚持压粮扩经,压麦扩油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优质粳米、“双低”油菜等高效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三是发展主导产业,培植新的发展优势。重点培植发展林果、 两茶(茶叶、茶油)、蚕桑、畜禽、水产、油料、山货、中药材、高山蔬菜等,使之形成规模和知名度。四是培植农业科技型企业,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通过转租、返 租、承租等形式,集中一定的土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逐步把县农场、白塔集农科队、王楼林场、河凤桥园艺场、上石桥双河滩涂林果间作生态示范区等创办成农业 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 七、信息引导,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一要搞好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导。根据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更高要求,合 理制定农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规划,抓好一批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形成规模。二要抓好信息 和产业政策发布。农业信息网络向市场、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 延伸,及时发布农产品产销和价格信息,为调整结构提供可靠依据。三要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信息引导,国家投资、集体投入、吸纳民资、引进外资并举,共同投资 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八、资源重组,加速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转移。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最大的难题是农业资源少,农民太多。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降低了人均农业资源占有量。 即使农业产生很高的回报率,但由于规模上不去,农民收入也难 以有较大增加。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县农村的实践看,农民增加的收入中很大一块是转向经营非农产 业得到的。而农村人口减少,从而增加农业人口资源占有量,并通过非农产业对农业的反哺,可以使经营农业的人口收入增多。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做好增加非农收入 和减少农业人口这两篇文章。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发展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新 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带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农民向小城镇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转移,逐步减少农业人口。这两篇 文章做好了,不仅农民收入可以大幅度增加,农民生产质量也可以不断提高,农村社会面貌必将大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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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几个突出问题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4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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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几个突出问题思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鼓励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试点。这项工作的理论、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的原则和方向,其实现有赖于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首选突破口和关键切入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更好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积累经验。为此,《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文)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内涵、机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均没有法律明文界定。相应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实践中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规范,势必影响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当然,这些问题作为试点成熟前的“阵痛”是有其必然性的,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在探索中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在此,笔者围绕xx市试点工作实践,谨就上述相关问题谈一点一家之见,并提出几点建议,与业者商榷。     一、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自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首个启动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突破口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工作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迅速铺开,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就特点而言,各地的试点分为几种代表性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区管模式,以大连为代表的市管模式。还有现正实施的市区共管模式。于XX年经法制办批准为试点城市。同年9月正式组建“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为: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市、区两级设立,市设支队,区设大队,街道由区大队派驻中队;市支队和区大队对外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街道中队以区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支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领导,区大队受市支队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     二、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xx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迄今已开展了半年有余,从效果上看,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执法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机构膨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等问题。但也出现了值得思考的“瓶颈”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     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各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规范。各试点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就而言,已出台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作为新的政府规章,就指导性来看,还不能全面规范城市管理职能指向的各种执法工作。作为专门性法规,还不够细、不够具体。例如,针对俗称“城市牛皮癣”的乱贴乱画现象,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采取了俗称“呼死你”的制裁方法,也就是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拔打乱张贴上所公布的电话号码,致其瘫痪,收效显著。从社会反响看,群众也比较满意。显然,“城市牛皮癣”是违反《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对其制裁也是顺应民心的,“呼死你”的做法是顺应法意和~的。但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呼死你”显然是在“罪定刑未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法外制裁”。实际上已有法律界人士在《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对此发表了类似看法。由此看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条文在制裁乱贴乱画方面还缺乏明文规定,或还需增加具体操作方法。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法无明文皆不可为,“法外制裁”显然不可取,但不采取措施,群众又会认为执法部门不作为。以上仅是管中窥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大量类似问题,可以说,现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没有金钢钻却有磁器活”的尴尬境地。     (二)人员、经费不足问题     1997年,xx市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通过专业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向社会招收了1000名全民事业编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1999年又以同样方式增招了400名执法队员,今年还将招收100名。从社会反响看,广大适考人员报名应试十分踊跃,竞争十分激烈,录取率基本保持在25%左右。应该说,招收人员是经过严格筛选,择优录取的,人员素质也是比较高的。作为拥有6000多平方公里面积的大型城市,相对于500多万人口,现有的1000余名执法队员是不算多的。另一方面,这1500人作为全民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不能得到市政府财政全额拔款的保障。今年,虽然明确了年人头经费三万五千元的政策,但市政府财政只负担一半,另一半仍交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一方面,作为年人头经费,这3万5千元还要刨去队伍办公费用,基建费用,用车费用等分摊开支,真正下发到执法队员个人手中的年收入大大缩水;另一方面,各区政府负担一半年人头经费,也存在一个落实

问题。可以说,就目前政策而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是不高的。这对工作开展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一是不利于提高广大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当工资福利落实不到位,甚至严重不足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形成“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感,与“执法为民”目标背道而驰。     (三)暴力抗法问题     实际上暴力抗法问题也属于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的范畴,但其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焦点问题,有必要单列出来,重点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相对人的素质参差,层次不齐,矛盾的尖锐程度很高,暴力抗法屡见不鲜。诸如取缔无证占道摊点,制止倚门开店等执法行为,遇到暴力抗法的频率十分高,执法受阻、执法队员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仅XX年,xx市就有十余起暴力抗法事件见报,造成了多名执法队员受伤。就目前的保障制度看,仅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就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管理方法上提倡的“文明执法”原则。这些笼统的指导性条文、原则,并不能有效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中遇到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如果以报警方式,无疑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公安机关事后介入,固然可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但之前执法队员的人身安全很可能已遭到侵害,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已荡然无存,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严更无从谈起。广大执法队员在遇到暴力抗法突发事件时,并不能从法律明文中找到怎么办的答案,只有“文明执法”的原则性规定。今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向社会公开承诺:“年内不发生一例粗暴执法行为,不出一例打人事件,违者下岗” /> --> 制度     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唯有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经费保障问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要杜绝将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安排到新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作法。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的执法队伍也不能简单的人员合并,而应是通过高标准的资格考试择优选材,优化组合,这种筛选要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来进行,要确保组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带来的多种职能。同时,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     (三)建立完备的执法安全保障制度     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的突发性特点,要解决暴力抗法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或措施只能有两种:一是执法者本身就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的过程中有拥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在场参与执法。前一种形式即香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警察执法(在警方机构内部设置侧重于城市管理职能的“小贩科”),后一种要求执法时有警力全程协助。就具体情况而言。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模式,具体操作上,可以由交巡警110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10协同巡查执法。     按照党的xx大报告精神,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突破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是落实xx大精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现在,此项工作正处于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不少“瓶颈”阻碍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时机,鉴此,笔者谨撰此文,以期抛砖引玉,与广大同行共商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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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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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视察报告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户增多,管理难度增大。随着近年来我市综合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来徐创业发展、务工谋生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又极大地刺激和带动了房屋出租户的发展,同时我市又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每天从徐州通过的旅客十余万人。流动人口总量的大幅增多、房屋出租市场的活跃发展,给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流向掌握、流量分析、防范控制等方面都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尽管全市普遍建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但这类组织不是常设机构,甚至连年度例会也难以保证,协调管理作用根本无法正常发挥。流动人口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基层而言,虽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设若干成员单位,但往往形同虚设,有利益的,一哄而上;没利益的,公安机关来管。尚未形成常规性、全局性的管理合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导致流动人口信息不畅、管理不力。

(三)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结合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查获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况看,流动人口作案比例一直在40%以上,局部地区甚至更高。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不良心理所致,面对区域间明显的生活差异,在强烈物欲刺激下,极易违法犯罪;生活所迫,外来人口本身就业技能较差,一些流动人口为了生计,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缺乏经费保障。暂住人口协管员是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行政性收费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已经辞退了一大批从事管理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经验的暂住人口协管员,导致全市暂住人

口协管员数量不断萎缩,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

(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亟待推进。从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律体系看,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所依据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和盛市地方性法规。由于政出多门,在统一性、规范性、约束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客观上给管理工作造成了漏洞。此外,这些规章的修订工作也亟待加强,多数规章条例是几年前,甚至是XX年前修订的,在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造成管理工作力不从心。我市曾经出台过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条例,现在已经废止,目前尚无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推动“平安徐州”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委员们建议,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关注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领导重视,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平安徐州”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研究和解决其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要坚持正面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采取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发通告、致房屋出租户一封信等多种形式,组织专门人员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采取授课、图片展览等形式,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流动人口服从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营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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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人口计生宣传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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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宣传调研报告

人口计生宣传内容创新是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省市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在人口计生宣传内容上搞创新,是推动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手段,那么,应如何在人口计生宣传内容上搞创新,使人口计生宣传发挥重大作用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入手:

简化内容便记忆。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规定进行简化、浓缩、改编成群众通俗易懂的顺口溜、诗歌、三句半、戏词等形式,并印发成宣传单免费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便于群众理解、记忆和保存。

深挖典型扩影响。正面宣传为主和典型带动是我们在实践中证明了的最有效的宣传手段。但近一段时间我们对典型挖掘得很不够,推广得还不够广泛,在群众中的影响还不够深。应充分发挥基层专职人员熟悉情况和县级以上人员写作水平较高的优势,搞优势互补,共同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任劳任怨宣传计划生育、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典型,少生快富典型、关爱女孩典型等挖掘出来,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推广出去,形成巨大的宣传效应,使计划生育、婚育新风、关爱女孩、少生快富等进一步深入民心,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当然,有关领导要在时间调度、车辆安排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给采编人员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典型挖得准、挖得深,推得出去、影响深远。

喜闻乐见推新作。计划生育工作开展30多年来,我国人口计生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相声、小品、地方戏等文艺作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后应继续发挥作用。随着中央《决定》和地方贯彻《决定》意见的出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的战略转变也应在文艺作品中有所体现,应统筹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力量,组织专业作家、业余作家和文艺工作者、文学爱好者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新文艺作品来,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人口计生文艺作品的需要,使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推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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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扩大消费需求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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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消费需求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出现了回暖迹象,在进出口下降的情况下,支撑经济增长的是投资与消费。我市作为一个欠发达地区,经济外向度和依存度都不高,扩大投资与消费需求仍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主要措施。鉴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重要投资项目和财政信贷政策的决定权在政府手中,扩大投资需求主要由政府主导,而消费意愿与消费行为是由居民个人决定,扩大消费需求更多的是市场行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助推和引导消费并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需求通常是居民消费和公共(政府)消费,既包括物流消费也包括服务消费。对于政府来而言,扩大消费需求是不需要政府花费太多成本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当前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需要从产业导向、财政与信贷政策、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育消费热点与开拓农村市场等多个层面着力,扩大投资和培育消费热点创造消费需求,确保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开拓农村市场释放农民消费活力,发放消费券以“四两拨千斤”带动城乡消费,强化信用消费促进全社会放心消费。

(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需求

项目是扩大投资需求的载体,决定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加快项目建设,不仅可以扩大社会有效投资需求,解决金融危机下社会总需求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培育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消费需求提升。

从项目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看,投资性项目是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对重要项目的决策权在政府手中,随之 就是配套的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到位实施,一经决策就可以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危机下,加强项目投资是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最容易也最直接的表现方式,比扩大消费需求的宏观政策效果来得更直接、更明显。同时,扩大投资需求,可以蓄积发展后劲,有效地间接扩大消费需求,必须不失时机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从扩大内需对经济结构调整看,支持和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十大振兴规划的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各地有效承接具有良好前景的产业项目,可以使我市能够获得更多的产业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产业集群。XX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市主要工业产品为纱、布、化纤、白酒、啤酒、能源生产总量、原煤、发电量、原油加工量、汽油、柴油、水泥、化肥、化学农药、合成洗涤剂15类产品,其中:日用消费品只有6种、能量6种、生产资料3种,而且价值、附加值都不高。根据来自消费市场的判断,在我市较为优势的产业集群中,由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消费性产品少,国家鼓励扩大消费的促进政策对我市生产性企业直至全市经济的增长收效甚微,因此发展适应现代消费特征、更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投资项目十分必要。

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看,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拓展新的消费领域。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我市商贸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太多,制约了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国内外众多知名商贸企业到我市发展找不到发展平台,使我市城市商业发展的集中度不高,城市的接纳能力、消费能力因此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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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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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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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统计,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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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房地产业作为民生的重要问题,目前备受关注,有关房地产业的信息也日渐成为各级政府、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加强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XX年,国家统计局创立了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中单独列出来,这表示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重视。笔者作为一名房地产统计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同时,随着房地产业企业的增多,统计的难度也在加大。为搞好这方面的工作,特针对房地产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简单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制度缺乏完整性

(1)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单一。房地产业是从事土地和房屋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它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目前房地产业统计的范围仅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在制度上还是个空白。

(2)统计指标设计重投资轻经营。在日常房地产统计工作中,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土地开发投资等投资指标涉及较多,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统计指标如收入、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涉及的较少。另外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已经形成,而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还残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结构日趋复杂、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实际不符合。

(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统计采用的是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多,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操作性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1)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表收集难。一是人难找。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固定的统计人员,一遇到统计局要报表,老总总是临时指定人员来做,往往是这个月报表做了,下个月又不做了,统计人员变动频繁,培训又不及时,经常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漏统,或者填报的基层表质量不过关。二是按时上报难。按照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层表一般均在月底前上报统计局,方不影响统计资料的汇总和上报,在现实中,总有些企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法按时上报。从客观上讲,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底才能结账,如果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企业就无法完成统计工作,如果碰到星期六或星期天,上报报表会更加困难。三是全面统计难,目前房地产开发统计采用的是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方式,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增多,县市级统计人员缺少,一个人往往要从事许多工作,再加上房地产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紧,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2)房地产统计报表填报难。据填报房地产开发情况的统计人员反映,如果要填好统计局的一套报表,非下一番苦功夫不可。一是报表指标太多太细。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共有40个指标,40个空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29个指标,168个空格,在年报中在加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表,又要增加44个指标,44个空格。二是逻辑关系很复杂。一套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指标之间的关系也是很复杂的。房地产按用途分组的投资额与房地产施工面积是有对应关系的,房地产竣工面积、房地产竣工套数和房地产竣工价值是相对应的,所以在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时,刚开始接触统计报表的人员往往感觉到很头痛。三是填报的指标搜集难。据填报房地产统计报表的人员反应,填报房地产开发报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三部门配合。如果房地产统计人员不与工程部销售部去联系,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如本年完成投资额指标来源于施工企业填报的“工程进度报告单”或“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或施工单位不能够按时提供,统计人员又怕麻烦,很容易造成投资额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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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在建设南京现代化标志区进程中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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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南京现代化标志进程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思考

“一城三区”城市扩张布局中,作为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标志区的河西新城,对城市化进程和沿江开发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河西新城的建设全面加快,也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搞好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维护地区的稳定,成为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区”活动中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对河西建邺新区的流动人口进行了专题调研,拟就在建设现代化标志区的进程中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些认识。     一、流动人口的现状及作用     现状     原江东部分地区、建邺区后,流动人口成倍增加。基本状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规模总量看,具有增幅性。区划前,建邺区流动人口保持在5万人左右,区划后达10万多人,随着奥体中心等标志性建筑全面开工,流动人口还会激增。     从从事职业看,具有广泛性。除了雨润等产业化集中用工外,大多数从事建筑、收旧、贩运、种植、加工、餐饮、服务、拾荒、游医等职业。     从人员来源看,具有地域性。主要来自于省内的苏北地区,省外的河南、安徽、浙江、江西等省份,其中河南籍占30%,安徽籍占30%,苏北地区占20%。     从居住地点看,具有边远性。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环境比较差、卫生设施缺乏的城郊结合部地区,居所多为工地工棚和简易民房。     从滞留时间看,具有不确定性。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占50%以上,一年以上至二年的占20%左右,二年以上的占25%左右。     从年龄层次看,具有青壮年性。在流动人口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仅占9%左右,18岁以上至50岁的劳动适龄人员占80%以上。     从文化结构看,具有不适应性。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不到10%,多数人员只能从事体力型职业,远不适应新城建设发展的需要。     作用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应该具有一个客观、正确的态度,看到他们对新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他们是城市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许多重点工程离不开他们的辛勤劳动,缓解了城市中一些苦、累、脏、杂、险工种劳动力缺乏的矛盾;二是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流动人口大多从事第三产业,弥补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服务行业网点的不足,满足了市民的生活需要;三是带来了项目引进、资金流入。外地来宁落户和投资经营的企业,为经济发展了注入了活力;四是沟通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商品流通。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加扩大了消费市场,促进了经济繁荣,增加了财政收入。因此,从根本上说,流动人口是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开发,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流动人口带来的问题及原因     在肯定流动人口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带来的诸多新问题:     1、城市设施的压力加大。10多万流动人口聚集到建邺,他们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给生活服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带来了很大压力,有些方面处在超负荷运转。     2、社会治安的隐患严重。流动人口来自各地,成分复杂,尤其是流窜犯罪分子夹杂其中,是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一是犯罪率居高不下。从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看,流动人口作案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7.3%;二是侵财型犯罪突出。流动人口作案的侵财性案件达80%左右; /> --> 城郊结合部地区居民、村民出租的私房成了不法分子落脚、结伙的场所,成了卖淫嫖娼、赌博涉毒、制假贩黄、非法游医的窝点。     5、监管约束的严重失控。一些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无党团组织,无行政管理,成了“自由王国”。     6、计生管理的难度加大。流动人口青壮年居多,育龄妇女占流动人口妇女总数80%以上,许多人没有流出地的生育状况证明,超生、逃生现象屡有发生。     7、在管理上出现“四大矛盾”。当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管理上的矛盾较多,突出表现在:一是大规模的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薄弱的管理力量的矛盾。以建邺区为例,建邺区常住人口23万多人,而流动人口也有10多万人,比例接近2:1,急切需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然而现有的管理机制大都是临时性的,一些工作还未真正管到位。二是无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流动人口管理中,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备;另一方面,有些已出台的政策法规未很好地执行。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存有很大空间。三是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的矛盾。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目前为流动人口提供完备的服务机制条件尚不具备。四是条条管理与属地管理的矛盾。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街道、社区(村),很难协调得动省、市属的部门和单位,更难以对这些部门和单位进行制约。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难到位”:首先,认识难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不能适时调整管理措施,被动应付,满足现状。其次,协调难到位。对流动人口管

理是一个系统复杂工程,往往涉及公安、市容、工商、文化、计生、房产、卫生等许多部门,有的地方和部门是重收费轻管理,甚至是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造成一些非法游医、制售假文凭和劣质食品加工窝点屡禁不绝。第三,教育难到位。流动人口大多来自于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较低,又没经过专门的劳动技能培训,而针对流动人口开展的法规教育、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等还比较缺乏。第四,服务难到位。从总体上说,流动人口属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根据他们的生存状态提供心理疏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劳务中介、技能培训、房屋租赁、婚育指导、入托入学等方面空白点还较多,不能适应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趋势。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人口流动既是一个古老的课题,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遇到的新的课题;既是一个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共性的问题,又是在建设xx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标志区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避其短而扬其长。近年来,建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从更新思想观念,转变指导思想,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和措施: 1、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树立平等相待的意识。《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一切领域的权利。据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必须树立平等相待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大范围的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流动人口凭劳动挣钱、创业是主流,为我们的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态度上热情,从感情上贴近,变“反感”为理解,变“?html> /> --> /> --> /> --> ?00条,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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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强化农民工培训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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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民工培训问题调研报告

农民工培训是个系统工程。对农民工的培训不能仅限于政府和企业,还应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来进行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妥转移,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总也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学校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笔者针对目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目前现状

调查发现,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一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而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政府没有足够的农民工培训保障体系,一些企业也不愿培训。

二、问题及原因

农民工培训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尽管政府投入了许多财力、物力,各级工会也多方努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首先,从农民工整体来看,对文化知识和技能培训有着强烈渴望和迫切愿望,但具体到单独的个体和实际的培训工作中时,却不然。据调查,不少农民工参加培训都是各级政府下达指标,农民工对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另一方面,一些有学习热情的农民工却由于受环境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参加培训。

其次,从农民工分布情况看,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往往为民营、外资企业,其中不少企业认为,工人只要每天完成生产任务“能干”、“够用”就行,对农民工技能升级和有关思想道德、安全、维权等方面的培训热情不大,使不少农民工只能长期从事低级体力或简单熟练工种。

第三,农民工教育培训具有教育对象分散且流动性大、教育层次不齐、教育时间不定、约束力不强等特点,这使农民工教育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1.一些农民工受自给自足思想束缚,视野较窄,缺乏长远性和开拓性。

2.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使其很难摆脱心理上的自卑。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形态之间的反差,不少城市人对农民工怀有偏见,使其在城镇寻求自我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受到挫伤。又由于其在城镇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其对城市也怀有一定戒备和恐惧。

3.不少农民工外出打工并没有明确的目标,不知该不该学、学什么、学了有什么用。另外,多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虽然不支付培训费用,但仍需支付车票、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4.由于城市企业在用工制度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以及农民工自身先天的不足,他们中的不少人目前还没有谋取固定工作,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签过。这种短暂的工作状态,使他们只能选择得过且过方式。很难激活其潜在的培训需求和培训热情。

5.一些培训课程的设置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而根据农民工择业的需求,常常掌握二三门技术的农民工才能更好地找到工作。

6.用人单位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其在农民工培训问题上不愿有较多投资。一些企业以农民工缺乏稳定性为由,拒绝对其实施培训。这就导致一些农民工虽打工数年,但在职业技能方面并无长进。所以,一遇企业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便被淘汰出局。因此,不少农民工的职业技能与科技和生产水平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于是出现了一边是大批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边是用人单位发愁招不到人的“民工荒”难题。

三、对策及建议

农民工培训将是我国今后教育的一个新增长点,国家正在构建农民工培训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各级工会来说,既是艰巨的任务,也可能是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各级工会应有长期的眼光和规划,在尽快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逐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工会在农民工培训上的特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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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猎头,全文共 2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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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经济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依靠人才和技术的支撑。近年来,我县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到事关*今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高度,不断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健全和完善人才运行机制,大力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环境,使我县人才队伍总量增速加快,专业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改善,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成长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高层次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盘不活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才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截止20*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4498人,占全县人口比重的1.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存在人才结构的“四低”和“三多三少”现象,即高学历人才比例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低、高技能人才比例低、青年高级人才比例低。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多,从事经济生产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少;第三产业人才多,第一、第二产业人才少;中心城区人才多,乡(镇)人才少。

2、人才收入分配制度缺乏激励性。事业单位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存在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难以做到按劳取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的发挥。在企业,分配制度虽有高低差别,但总体上讲待遇偏低,没能真正反映人才价值,难以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3、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不足。我县是国家重点扶持县,经济欠发达,财政比较困难,对人才工作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4、人才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存在利用率不高、人才浪费等现象。一是用非所长。据调查显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存在安置错位,专业不对口,学非所用,用非所学问题。二是潜能没有充分发挥。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长没有得到最大限度利用,不少大中专毕业生没有把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5、乡土人才开发难度较大。一是乡土人才的开发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乡土人才处于松散状态,具有很强的“游击性”,很难把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

6、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经济发达地区,导致了我县专业技术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观念保守,视野狭窄。主要表现在对人才的认识不到位,在人才的发现、选拔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保守和陈旧的观念,对外只重引进,不重使用,对内有才不用,人才浪费严重,影响了用人政策的落实,直接导致了对现有人才资源的使用效率不高,阻碍了我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人才资源流动政策不完善。虽然“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局面已经破除,但与人才流动相关的户籍、人事编制、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人才管理过于刚性,影响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

3、人才使用机制不规范。一些部门公开、公平的用人环境还未完全形成,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论资排辈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人才缺乏工作积极性,熬年头、等位置,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人才引进的职能存在误区。一些职能部门在体制、职能、观念上的差异造成人才工作在机制、意识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落后,导致对人才政策的运用较为僵化。用人单位引进时承诺的许多优惠待遇在引进后难以落实,人为抑制了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5、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偏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县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远低于发达地区,直接影响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三、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稳定用好现有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大力培养短缺人才,开发启用潜在人才”的思路,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一)树立全新理念,营造良好氛围

国无人才无以立国,县无人才无以强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惜才如金,尊才如师,真正成为爱护人才、凝聚人才、重用人才的称职领导。及时更新陈旧的人才观念,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源开发是第一任务、人才资源开发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竞争能力是第一竞争力的“六个一”理念。通过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在抓好优秀拔尖人才培养选拔的同时,选树一批科技致富能力强、在本地区(部门)影响大的“优秀乡土拔尖人才”,落实好相关待遇,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先争优的热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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