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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问题调研报告【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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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洲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5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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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洲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间人口流动的限制被打破,在《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掌握新洲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近期,我们采用问卷、访谈等形式,对新洲区辛冲镇等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作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概况 此次调研选取辛冲镇为主要区域。为了确保调研的针对性和典型性,调研对象主要是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年龄分布在7-16岁之间。调查共涉及39个班级,总人数2613人(其中初中生1440人,小学生1173人)。据调查统计,辛冲镇现有人口63425人,近几年来,外出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几何极数倍增,现有1.5万农村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是闻名遐迩的“楚天建筑之乡”,打工收入占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72%。在2613名被调查对象中,父母双方均常年在外务工的留守生共469人(其中小学生176人,中学生293人),占17.9%,父母中有一方阶段性外出务工的比例更大,占在校生的绝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非常庞大,总体比例偏高。 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教育确实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统计数据表明,留守学生在学习成绩、智力水平、身体发育、思想品行和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明显差于其他学生,而存在障碍、缺陷的比例则明显高于其他学生,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统计数据见附表:     项 目对象 总 人 数 品行 学习、 品行、 困难生 学习 智 力 身 体 心 理 优 中 一般 优 中 一般 优 中 一般 优 中 一般 性格开朗积极乐观 基本正常偶有波动 孤僻任性性格扭曲 在校生 2613 1074 787 443 275 877 1129 469 616 1365 632 1237 921 462 1015 1091 444 留守生 469 151 133 184 131 92 275 101 95 189 160 166 184 108 93 214 161 其他学生 2144 793 861 490 150 786 924 763 521 1231 472 971 791 344 1122 838 228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学习较差。一方面,打工父母对子女总体期待过低,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民工潜意识里认为,农村孩子学业有成的机率不高,对孩子的学习总体期望值较低,缺乏硬性约束,将孩子的学业定位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上,将孩子的前途定位在外出打工上。另一方面,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学习介入过少。从辛冲镇的调查情况来看,有91.4%的留守儿童和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等祖辈生活在一起,委托其他亲戚或熟人监护的仅占8.6%。作为一个特殊的监护群体,这些老人普遍年龄大,身体差,特别文盲比例较高,不但在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的帮助和辅导,而且由于年龄一般相隔近50岁,与留守儿童思想观念差异极大,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教育管理上弊端较多。加之他们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田间农活,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孩子的学习。 2、性格缺陷。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打工地以广东等沿海地区为主,常年在外奔波,从事的多是体力活或小生意,收入微薄,生活艰苦,劳动强度高,空闲时间少,因而回家频度极低,与留守子女联系较少,对于孩子的成长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指导。而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性格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极易使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自卑、悲观、孤僻。另外,通过调查发现,在留守儿童中,放纵溺爱型家长的比例比其他儿童中的比例要高得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监护人管不了,不敢管,不会管,外出父母则管不够,舍不得管,留守孩子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其自私任性、霸道蛮横、逆反心理重、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而且随着父母外出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一般显示为时间越长,性格变化越快,且年龄越小,变化越大。 3、缺乏亲情。父母在外打工对留守儿童生活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情感缺乏问题是最严重也是最现实的问题。研究表明,亲子抚养比隔代抚养和寄养能更好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亲情关系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习惯、心理健康、人格与智力发展。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长期间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往往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同时,根据调查和座谈的情况,大多数留守儿童表现出对家庭经济、父母健康和安全的忧虑,不希望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年龄越大,越表现出对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强烈需求,对生活的满意度逐步降低。据在辛冲镇第二初级中学初二年级的专题调研,随着父母探亲频率降低,联系次数减少,留守子女在人际交往、性格、生活感受、人生理想、协作求助、学业成绩等方面发生障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 个别差异   障碍% 维度 性 别 年   龄 临时 监护人 探亲频率 电话联系 父母或临时监 护人教育方式 男 女 13 14 15 16 祖 辈 父 辈 一年一次 一年多次 经常 无常 粗暴型 民主型 放任型 交往能力 76.9 75 66.7 78.7 77.8 100 84 83.3 87.5 66.7 77.5 83.6 77.8 53 75.9 性 格 83.6 87.5 55.5 74.5 77.8 100 82.7 78 85.4 77.8 75 76.9 77.8 63.1 88.9 生活感受 84.7 80 66.7 72.3 77.8 100 84 76.9 83.3 72.2 80.7 53.4 67 63.1 71.7 人生理想 73 77.5 66.7 72.3 66.7 0 74.1 72.2 85.4 66.7 75 80.7 77.8 77 75.9 协作求助 69.2 65 55.5 74.5 77.8 0 82.7 83.3 74.1 72.2 80 76.9 78.9 63.1 79.3 学业成绩 65.3 75 66.7 74.5 77.8 10

0 79.3 77.7 81.2 77.8 80 80.8 77.8 63.1 79.3 4、心理障碍。 数据显示,留守儿童监护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介入较少,关注不够。有心事时,留守儿童选择的第一倾诉对象是教师,第二为同伴,第三才是监护人。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学业压力、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独特的理解与认识,也产生了许多烦恼与冲突。这时,他们需要畅通的倾诉渠道,更需要正确的引导。但由于远离父母,缺少了起码的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绪情感变化,这种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极为不利,常引发种种心理病症,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缺乏自信、悲观消极等心理问题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旦形成了畸形心理,进行矫正教育则比其形成过程更艰难。 5、行为偏差。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阶段,自律能力很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儿童和监护人之间关系特殊,只要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可态度,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部分留守儿童纪律散漫,存在行为偏差。调查中发现,许多留守孩子在家里不听祖辈教导,在学校道德品行较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有的迷恋桌球室、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与社会上一些有不良习气的成人混在一起。对留守孩的种种行为问题,监护人、家长、学校等方面都感到难以控制。 6、价值扭曲。 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部分外出打工者急切致富的心态迅速膨胀,平时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关注较少,特别部分父母们长期在外,因无法照顾孩子产生负疚感,于是采取“物质+放任”的方式在进行补偿,使得留守孩子拥有零花钱的数量增加,使用自由度提高,极易形成孩子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享乐主义人生观,养成好逸恶劳、奢侈浪费、乱花钱、摆阔气的陋习,并直接导致“读书无用论”、“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抬头。据调查,部分留守孩子产生了厌学情绪,认为读书无用,自己父母也没读什么书,同样天南地北挣钱,部分学生开始把人生发展方向定位为打工挣钱,热衷于吃喝玩乐,在学习中往往缺乏进取心和刻苦钻研精神,得过且过,不求上进,成绩普遍较差。 7、安全隐患。 对于环境适应能力较差,自制力较弱的孩子来说,加强安全防护工作至关重要。但由于学校、家庭之间存在安全衔接上的“真空”,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防护能力,导致留守儿童伤人或被伤害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在全国各地,留守儿童溺水、触电、打斗等意外伤亡事件屡见不鲜,甚至被拐卖、被侵犯的恶性案件也时有报道。 三、问题的成因 1、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城乡壁垒存在矛盾。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仅19亿亩,据测算,在农村现有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规模条件下,仅需1.5亿劳动力,而现实情况是农村人口近8亿,农村劳动力4.98亿,剩余劳动力近3.5亿。“xx大”报告中指出,要用城乡统筹的眼光解决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加快推进中国的城镇化。这就意味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进入城市。XX年,我国农村流动人口已达到1.139亿,比XX年增加了8.8%,即增长了1000万农村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务工农民不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根源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随之产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2、从农村家庭现状来看,教育意识薄弱和教育方式不当是两大顽症。 家庭教育作为儿童受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作为联系学校和学生的特殊纽带,在儿童的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留守学生教育问题,与其缺少来自家庭的正确教育和指导有极大的关系。一是在增加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市里务工谋生。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希望给下一代成长提供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农业部XX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劳动力不外出的原因中“怕影响子女上学”仅占第一、第二选择的6.7%。这其中,既有生活压力的原因,更主要的是教育意识的原因。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认识到教育是最大的投资,而认为其是最大的负担。二是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巨大落差。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监护人由于年龄、文化、身体和精力等方面的综合因素,对孩子的教育关注仅限于让孩子完成作业,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家庭不能充分给予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知识上的解答。 3、从学校教育来看,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 教师的关注是儿童形成学习动机的外部动因之一。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这些教育内容不但对留守儿童是必要的,对生活在社会飞速变化,媒体迅猛发展时代的所有儿童都是必要的。 四、对策与建议 留守儿童教育是当今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带来的问题,而且将是一个时期内长期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一人群正在加大,问题正在凸显,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整体地把这些问题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中加以解决,才能够标本兼治,彻底解决留守儿童教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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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生,收银,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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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对策调研报告

自从我国高等院校实现收费制并轨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资金(以下简称“收费资金”)占高校财力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一项重要财源。但因为种种原因,收费资金的欠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只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程度不同而已。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就目前高等院校学费等费用收缴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初步探讨。

一、欠费学生的行为特征

(一)羊群行为。人们都有一种从众心理,由从众心理而产生的盲从就是羊群行为。在高校收费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表现出极强的羊群行为,看周围的同学缴费就缴费,看周围的同学不缴费就不缴费。这部分欠费学生不了解国家、学校有关的收费资金管理规定,而是受极少数恶意欠费者的影响,把家长给的学费私留起来不交学校。由此,欠费现象愈演愈烈,迅速传染,许多学生盲目跟风,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无故拖欠学费,只注重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无视学校的收费制度。

(二)博弈行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一个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的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一部分学生在交费过程中有与学校、与银行、与其他同学非合作博弈的行为特征。一是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自称是家庭贫困的学生,想凭此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来交学费,这部分学生的说法是“白捡的便宜,能占就占,先贷到款,等还的时候看情形再说”;二是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没有信心,怀疑自己有可能无法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想等毕业前看情况而定。这些学生都有拖欠国家教育费用的侥幸心理,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按时交费与拖欠学费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在贫困生不易甄别、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选择拖欠学费就成为学生博弈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而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损失最大化。其结果引发信用崩溃,学校、银行处于两难境地,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造成欠费严重的恶性循环。

(三)享乐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由于过分的自尊,缺乏健康、积极的心态,在学费的资助上有“等、靠、要”思想,对待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么怕苦嫌脏,怕丢面子;要么缺乏岗位责任,这种行为蔓延会在校园里养懒汉。二是有些欠费学生把家长给的学费挪作他用。为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和物质享受,不顾父母的经济负担,把学费都用在了超前消费上,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缺乏艰苦奋斗意识。

二、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学生或家长诚信度不高,不自觉缴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欠费学生中确实存在不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有相当多的学生却是有钱不交费,把家长给的学费用于高消费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学费。当然,在当今整个社会诚信意识不是很强的大环境下,很难企望“象牙塔”里的诚信意识会很高。

(二)国家关于高校教育收费的法规不健全。《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这是高校对学生收费的根本性规定。除国家税法外,这是我国法律中少有的对收费的规定。再加上于9月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规定,都强调了“先缴费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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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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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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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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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计划安排,4月份,教科文卫工委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康的带领下,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澄江街道、沙埠镇,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村负责人、村计生服务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汇报,了解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了区计生局关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以深入实施“强基提质”工程为载体,以“常态化”管理为主线,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XX年区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示范县(市、区),是台州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县(市、区),—XX年区政府连续三年被台州市政府评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奖。各项计划生育主要指标执行良好,XX年,全区共出生6287人,计划生育率94.72%,出生性别比108.28,人口自然增长率3.57%,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在市对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位居全市第一。

1、领导重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我区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成立了全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与全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出台了《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黄区委办〔〕23号),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计生工作,区法院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计生工作大力倾斜,每月都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开展计生联合执法,区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出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组成打击“两非”专案组,重拳出击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全区上下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制度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去年以来,我区全力实施计生工作“常态化”管理,变原先的“季考评制度”为“月督查制度”,对全区19个乡镇(街道)分别进行了2次月督查,有效督促乡镇(街道)狠抓经常性工作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全面落实“三捆绑”制度,把全区所有村居划分为示范、合格、整治三类,并落实“政治、经济(资源)、责任”三捆绑制度,将计生工作实绩作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综合性先进评选资格和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指导村居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效引导村民自觉依法生育。深化计生队伍“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培训、竞赛、讲座等形式提高计生队伍业务知识和服务水平,促进计生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3、破解难点,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严控违法生育。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作为月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达97.34%,征收率91%,符合率70.76%,分别同比增7.71%、5.04%、7.37%。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收集医院出生记录、卫生防疫记录等违法生育证据,实现“零口供”立案,XX年全区申请法院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比增248.74%;冻结划拨违法生育对象户银行存款同比增913.17%;司法拘留37人,同比增29人,有效震慑了违法生育对象,对控制违法生育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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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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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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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鉴定书,建议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3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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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抽取的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至鉴定开始时(鉴定结束后的回避根据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程度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鉴定人员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鉴定程序缺乏当事人的对质,影响鉴定人员的正确判断。 《暂行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有: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医学检查、鉴定组合议。这一程序的实质是鉴定组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参照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和医学检查进行鉴定,它因缺乏当事人的对质和辩论可能影响鉴定成员对医疗书面材料真实性、关联性的认定,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回应,甚至有可能使鉴定成员在鉴定前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就得出了鉴定结论,影响了鉴定人员的公正判断。因此,笔者建议:鉴定程序中应由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会上共同在场分别陈述,允许当事人之间的对质和辩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 1、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在鉴定书中表述。《条例》和《暂行办法》均规定,鉴定结论以专家

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但这一规定违背了鉴定结论的法律本质(如前面第一个问题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是人民法院审核的对象和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认为谁的意见能形成内心确信,他就可以采信,认定事实的主体是法官不是鉴定人员。因此,笔者建议: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应记载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形式应予规范。《条例》和《暂行办法》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鉴定人员没有签名。《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这是法律上规定的鉴定结论个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回避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2)《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而仅这一点,医学会的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做到,现在医学会的鉴定书中说明的不是理由而是结论。笔者认为,鉴定的目的即在于让专门人员对专门问题作出说明和判定,只有结论没有理由如同人民法院原先的判决书一样,不能服人,也不能达到鉴定的目的。医学会及其鉴定组专家应摈弃“言多必失”的陋习,展示专家的知识和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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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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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几个村子里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

下面是我们对农村教育情况做出的调查报告:

首先,多数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与要求相差甚远,现代教育设备少,教育手段简单,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在软硬件方面还不具备,要缩短城乡教育水平差距不易。受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制约,农村中小学总体水平确实与城区存在较大距离,而且农村办学思想、教育观念方面还比较陈旧。我曾和唐家村的一个初中生聊过几句,他告诉我,他们上初中后才开始接触电脑,而城里呢,小学生就已经掌握电脑操作了,这就是差距。

其次,农村办学条件较差,加上教师工资偏低,普遍存在吸引高素质教师难的问题。农村学校优秀年轻教师和音乐、美术、体育、英语教师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学校还不能向城里的学校那样采取高薪聘请优秀教师的办法。高水平的师资不足,导致农村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在我看来,乡村学校教师严重短缺,但同时我们看到,每年有那么多大学生找不到就业机会,而乡村学校又急需人才,为什么大学生不去真正需要自己的地方呢,每年毕业生都挤向人才济济的大城市,为了留在城市里,他们甚至选择专业不对口的工作。我记得在唐家村小学开总结大会时,就有位同学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唐家村的这几天,让我感受到了村民的热情和孩子们迫切渴望知识的心情,我被他们这样热情所感动,我想留下来……”

再次,农村中小学生辍学严重,教育程度偏低,除了教育体制的原因外,农村教育模式的单一化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国农村的教育也是单一的`应试教育模式,一旦升学无望,则会前功尽弃。我们小组曾走访了许多村民和家庭,和家长们探讨过关于孩子辍学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学校老师讲的不好,一部分学生厌学,直接退学外出打工;

第二点: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将差生分流出去,使好多初中高中生辍学外出打工;

第三点:考上学而供不起也导致一些学生辍学。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农村学生辍学量减少,首先要改变他们的思想;其次要转变单一的农村教育模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教育,使农村的学生各有所学,学有所用,各尽其才,各得其所。在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上,要用成才率而不是升学率来衡量,树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新理念。

“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我曾在上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者占%,每万人中大学生数为4名,这样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所以,恳请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建设。

城乡教育差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要继续拉大这种差距,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力求缩小差距。现在需要努力的是在一个县城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是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每一所学校。农村“示范性学校”的建设既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更应有公平的竞争性,而且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集中在个别学校,人为的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就现阶段而言,富的学校越来越富,穷的学校越来越穷,所以政府的重点不应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更多的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好的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以上就是这次实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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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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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创新完善领导机制、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整体水平逐步提高,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但是应当看到,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正常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据统计,XX年xx县综合性别比为100:115.57,高于正常值8.97个比点,二孩、多孩性别比更是偏高于正常范围。这表明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仍然复杂,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这也是影响我县人口安全、有效化解社会隐患的最大障碍因素之一,务必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

一是群众的婚育观念落后。中国是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及生育观念,农民“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不生男孩就断了后,只有男孩才能延续香火,光耀门庭。加上目前农村的生育政策是一胎为女孩的可以有计划地批生二孩,于是对现行政策采取了一种制度化规避行为,在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胎次时基本倾向于生男孩。

二是落后生产力的制约。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尤其是农村地区,生育男孩首先是生产上的需要。因为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然沿用着传统的生产方式,重体力劳动主要靠男性承担,女性由于生理、体力方面的差异,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劳动力。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养老送终主要依靠自己的儿子孙子。许多人信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了香火便是大逆不道,对祖宗之“大不敬”,因而相当一部分人不得不倾向于“养儿防老”。

三是打击“两非”案件查处力度不够。随着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b超的普及应用,某些从医人员受不法利益的驱使,在孕检的名义下为孕妇作性别鉴定大开方便之门,轻者给亲朋好友大开绿灯,拿胎儿性别的“答案”送人情;重者在金钱攻势下,丢掉原则,忘却职业道德,接受贿赂,违反规定泄露“b超”透视结果,牟取暴利,尤其是二胎及二胎以上的性别鉴定及性别选择性中止妊娠更为猖獗。

二、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带来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婚姻挤压加剧。婚姻挤压是出生性别比失衡最直接的后果,表现在婚姻市场上就是男性数量大大地多于女性。据预测,我国在2020年时,25至40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口和婚姻模式的重大变化,中国在未来必然会面临一个有大量男性因无法找到配偶而终身不能结婚的状况,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压力。特别在贫穷落后的乡村,不少年轻女性涌入发达地区,造成适龄女青年奇缺,形成一批“光棍”大军。有的地方很多大龄男青年只能跨越年龄界限,找年龄比自己小很多的女人作妻子,造成严重的“婚姻透支”现象,不少条件较差的男人只能“望女兴叹”。

其次是妇女地位下降。通过性别选择人工流产等手段人为造成的男多女少,将可能阻碍或者延缓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因为这种人为选择的方式是对女婴生命权的严重侵犯,是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的集中体现,损害了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男多女少还将带来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女性造成直接和潜在的多重伤害,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为以“性交易”为特征的地下色情业等社会丑恶现象创造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第三是犯罪案件上升。当男性可婚但难以找到配偶的矛盾特别尖锐和突出时,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将日趋严重。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男人们无不抱怨“女人太少,女人太贵,没钱娶不起媳妇!”有的男人便省吃俭用花钱买老婆,这无疑为贩卖妇女儿童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此外,有家室的男人,往往受道义和责任的约束,行事较为理智、谨慎,所谓“家有贤妻,其丈夫不遭横祸”。而光棍汉则无拘无束,易受自身和外来的诱惑,聚赌、斗殴、偷盗、吸毒、qj、性骚扰等罪错时常发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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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营销,全文共 1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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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问题对策

(三)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吃苦耐劳的专卖队伍,是新时代专卖工作的需要和保障。

近些年,上级领导十分重视专卖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施方面较以前大为提高,专卖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但与卷烟市场管理任务和要求相比,景宁县目前专卖执法队伍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设施配备等方面仍显不足,控制市场能力不够。在山区农村市场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要求专卖人员在山区农市场每月最少检查一次以上,组长检查考核每月二次以上,要完成此项工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专卖人员是不能胜任的。新形势下,要加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依法行事的规范性。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按照高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加强对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学习教育,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时期农村烟草专卖管理要求,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专卖执法、严肃、廉洁、公正、文明。

(四)发挥“三网并举”作用,达到相互检督,共同提高。充分发挥调动访销员、配送员、专管员工作积极性,使之相互检督,相互提高,是提高卷烟市场治理的有效途径。专管员下乡检查,可以检查访销员、配送员工作是否访销到位、送货到位,有无漏访户、漏送户,零售户对访销配送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对专管员提出,专管员填写访送意见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配送中心;访销员、配送员可以利用工作之便,留心观察零售户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了解零售户对专管员工作有什么要求,填写专卖工作信息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稽查中心,及时指出,马上改正。

(五)山区烟叶产区应从科技兴烟上下功夫,卷烟工业应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多开发一些低档品牌卷烟山区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应在提高烟叶科学化种植水平和管理化水平上下功夫,加大科学投入力度,狠抓烟叶生产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落实,使烟农多产上中等烟,烟草公司尽可能保证将烟农家中烟叶全部收完,达到烟农、收购企业、烟厂三满意,使贩假制假分子失去廉价制假原料市场,使制假、贩假这股“社会恶水”成为无源之水,逐渐干枯,不打自竭。另一方面,卷烟工业以追求利润为生产目的,无可厚非,在卷烟品牌开发和研制上,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克服急功近利急躁现象,深入市场多做一些市场调研。考虑到占全国烟民80%消费者在农村市场,多研制开发低档品牌卷烟,不但满足广大农村消费者需要,畅销供应,保证不断档,牢固占领农村大市场,而且使贩假分子失去市场,使这一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社会怪胎”无立锥之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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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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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问题对策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发与实施,表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国策必须过渡到国法的要求,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对我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目前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面临的问题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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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调查:农民对当前农村热点问题的评价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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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农民当前农村热点问题评价

虚心倾听农民群众的声音,是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真实地了解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第一手材料。近日,辽宁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在全省51个县(市、区)抽选了1530户农民家庭,开展了农村政策执行评价及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快速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党在农村的政策执行评价的满意度较高,但存在的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一、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比较满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从总体上看是比较满意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农村的基本政策之一,农民对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率达87.7%。72.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表示满意,表明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满意率占70.5%,显示出大多数农民对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增加农民收入持认可的态度。退耕还林、还草是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72.2%的农民对此表示满意。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扶贫工作力度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71.4%的农民对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感到满意。对现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满意率为60.2%。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倍受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当问及您对此是否了解时,24.1%的农民认为了解,42.6%的农民回答了解不多,33.3%的农民回答不了解。表明政策的贯彻实行还需向农民做更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认识和了解。     仍有部分农民对党在农村的政策落实情况不甚满意或不满意。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负担仍然较重。19.7%的农民认为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8.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表示不满意,认为仍然存在严重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现象,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二是扶贫力度尚需加强。24.2%的农民对农村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是一般,回答不满意的占4%。三是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不尽人意。27.8%的农民面对是否满意的选择时回答了一般,12%的农民表示不满意,主要是认为收购部门压等压价、刁难卖粮户以及出售不方便等。四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25.8%的农民对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不太满意,他们普遍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真正落到实处面临政府指导不力、信息不灵、缺乏资金和技术指导跟不上等一系列难题。     二、对精神文化生活期望较高,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任重道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xx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当问及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否了解时,31.7%的农民认为了解,48.7%的农民回答了解不多,19.6%的农民回答不了解。问及XX年您家人均纯收入与上年相比是否增加时,17.9%的农民认为收入下降了,其主要原因依次为受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过低和经营管理不善。对农村业余文化生活的评价是:表示满意的占41.1%,一般的占46.1%,主要认为当前农村业余文化生活比较单调,12.9%的农民对业余文化生活表示不满意。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45.8%的农民表示满意,42.6%的农民认为尚存在一些问题,11.6%的农民不满意,认为农村科技人员数量太少,深入村、户指导不得力,群众感到不解渴。对农村医疗卫生状况评价结果:42.9%的农民表示满意,评价为一般的农民比重较高,占43.2%,13.9%的农民回答不满意,认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低,收费高,有病看不起。对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43.6%的农民是满意的,41.8%的人回答一般,14.6%的农民选择了不满意,有的甚至说从来未见过“三下乡”活动。可见“三下乡”活动在农村还存在死角。真正在农村普及“三下乡”活动,任务还相当艰巨。农村教育对增强农村发展后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当问及您对农村教育状况的评价时,50.8%的农民选择了满意,认为近年来农村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教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普及率得到提高;选择回答一般的占35.3%,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师资水平较低;13.9%的农民回答不满意,主要是提出当前农村教育中收费过高问题相当严重,许多农户认为,供高中以上学生念书,其学杂费难以承受。在对农村治安状况的评价中,59.9%的农民表示满意,34.4%的人认为一般,对农村治安状况不满意的占5.6%。     三、农民对乡村干部基本满意,纠正不正之风仍需加大力度     乡村干部处在农村最基层,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群众对基层干部基本上是满意的。在被调查的1530户农民中,对乡镇干部表示满意的占60.1%,回答一般的占33.9%,选择不满意的占6%。对村干部的满意率为73.5%,选择一般的占21.1%,回答不满意的占5.4%。对乡村干部不满意,其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不思进取、不深入基层、贪占、吃喝风严重、知识结构不能满足需要和缺乏领导能力。我们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73.5%的农民对村务公开表示满意,21.1%的农民选择的是一般,对村务公开表示不满意的占5.4%。与此同时,我们对XX年农民家庭农业投入资金情况请农民谈了想法,46%的农户计划增加投入,49.9%的农户表示将与上年基本不变,预计投入减少的农户占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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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浅析改革改制背景下一冶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4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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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改制背景下一冶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策

中冶集团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一冶)是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生产、经营、卫生、学校、设计等多种行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XX年是一冶整体改制的关键年,在中冶集团调整冶建施工企业体制的重大决策下,一冶逐步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原一冶下设的一批辅业单位从公司剥离出来,不再作为一冶的二级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已经或将陆续与一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单位作为一冶的参股公司;其他主业单位及外地分公司为一冶控股公司,改制完成后将成立一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的同时,企业共青团的组织关系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如何适应国企改革的发展趋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共青团工作组织管理模式等运行机制,是当前企业共青团工作所面临的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因此,今年按照团市委调研课题的部署,一冶各基层团组织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调研。通过了解青工对改制工作的心态和对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态度,分析出现的问题,寻找工作发展的对策。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一冶团委有着扎实的工作基础,为改制后团的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现实保障;企业改制给一冶共青团原有的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和拓展企业团工作;新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团工作产生了新的发展机遇,要求我们继续发挥团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 一、一冶共青团组织的基本概况 目前,一冶建有团组织的单位有19家,其中,团委建制的单位有15家,团总支建制的有4家。一冶现有团员3200名左右(其中含学生团员2600余名),28周岁以下青年数900余名。 由以上基本概况可以看出,一冶下属的企业团组织数量和企业团员数量虽相对以前在锐减,但在武汉的企业里,所凸现的规模效应还是比较明显。由于经济效益、企业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近年来进入一冶的青年人数非常有限,进厂青工主要集中在大中专毕业生,此外就是大量的外来务工青年,与此同时企业中现存的团员青年的年龄也趋向“老化”;同时,团组织和团员的分布非常不均衡,行业之间不均衡、单位之间不均衡、相同团组织建制的单位之间也不均衡。因而在现有条件下,要实现团员队伍发展壮大存在着隐忧。 二、一冶共青团工作面临的问题 1、改制后企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有待完成。 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团员青年,其组织关系需要及时进行接转。但目前接收机构尚未明确,一冶团委只能对这部分团员青年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进行代管;对与企业彻底脱钩的团员青年在办理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后,他们如不及时找到新的接收组织,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团员流失。 2、团组织和团干部队伍构架有待明确. 需按股份制企业“新三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体系。即待公司完成整体改制工作后,急需根据各单位团组织的现状,进行调整、重组、充实,以进一步理顺企业团组织的管理体制。建立以公司团委为核心的团的领导班子,按系统制定有分有合的片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分片组会议,组织片内交流。同时,重点抓好主业重点骨干单位的共青团工作,并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团工作的活跃。 3、团的工作思路有待进一步理清。 即需要重点抓好一个主题二大版块的工作,一个主题是“让青年与企业同成长”;二大版块之一是围绕企业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中心,整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岗位练兵、五小科技竞赛、青年志愿者等工作载体;之二是围绕营造现代企业文化,突出开展符合企业特点和青年思想的思想教育、宣传、文体活动、培训等工作。 4、团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待不断创新。 随着企业体制的转换,原有的依靠上级公司的一些行政手段来推动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开展以及人员配备、待遇落实等工作方式具有了一定难度,也缺少了现实操作性。基层企业负责人对共青团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更多地源于共青团在促进企业效益与人员素质中的实际效果,更注重企业团组织开展工作的模式和载体对企业是否具有现实的促进作用。 5、基层企业负责人、团员青年和团干部对新形势下企业团工作的认识有待引导和统一。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管理层主要追求效益最大化,团组织在整个企业的组织格局中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在四个多样化和企业一切以效益最大化为中心的氛围影响下,团员青年的价值取向、利益需求均呈现多样化趋势,现有企业团的活动难以满足他们的多种需求,团组织对青年的凝聚力、吸引力有所削弱,团员青年参加团组织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会受降低,内在创造性更难以发挥;团干部兼职化趋势加强,参与团工作主要是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出发,与专职团干部相比,工作满足于开展几项面上的活动,对共青团工作的深入探索与理解思考不足,相对缺乏专业素养与研究精神。 6、共青团工作发展受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和制约将更明显。 改制后企业一切活动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往往也是生产任务紧张的时候,员工8小时之外,也多要加班加点,团组织的活动时间没有保障,团的活动,特别是大规模的集体性的团组织活动难以有效开展,企业团工作的声势和影响力受到一定制约;企业效益差的时候,经费紧张,裁减员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前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团的活动经费难以落实,后者造成团员青年流动性加大,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加大了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有效管理的难度。 三、一冶共青团工作下一步发展思路 1、健全班子,理顺关系。 积极争取上级党团组织的指导,依托党建带团建,建立以公司团委为核心的各级团的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团组织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同时抓紧做好剥离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关系的接转工作。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一是抓好主业单位团干队伍和共青团工作。对规模较大、团员人数较多、团的活动开展较正常、各项工作制度较完善的主业单位,要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指导与服务力度,制定与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出较高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团的各项工作,使他们成为共青团工作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抓好控股单位共青团工作。注意加强基层建设,增强其工作自转能力,鼓励其抓住重点,争创特色,引导他们联系企业实际,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子。三是抓好辅业改制剥离单位共青团工作。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总体状况良好,但共青团工作基

础差参不齐,在过渡代管共青团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为他们争取政策、联系接收机构,并做好引导和帮扶工作。 3、保持传统,发挥优势。 要充分认识到国企共青团工作自身的优势,充分利用其传统资源,汲取历史养分,为我所用。具体而言,一是一冶共青团组织多年来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政策保障体系,对共青团的组织设置、团干待遇、活动经费、主体活动等均有许多传统的、好的做法,团工作的外部环境较好;二是有一支优秀的团干部队伍,开展团工作的能力较强;三是有一系列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党建带团建、双推等),共青团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较高;四是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负责人可能仍为原国企负责人,对共青团的认识比较到位。这些传统和优势都是推动一冶共青团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现实基础。 4、开拓创新,不断探索。 客观上讲,企业改制后,企业产权结构、管理方式都将发生深刻变化,相应对共青团的组织设置、职能定位、经费筹措、人员配备、活动方式均提出了深刻的挑战,需要在自觉适应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团工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总体而言,即要着眼于服务企业大局,找准团工作定位;着眼于塑造企业文化,发挥团组织积极作用;着眼于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着眼于倡导工作创新,实现团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几点考虑 1、伴随着改制工作的整体推进的进程,公司团委要进一步关心重视基层团干部和共青团工作,切实提供帮助和指导。 受企业改制影响,一部分基层团干可能将面临转向、分流甚至自谋职业的困境,一部分在职团干的政治、经济待遇也可能得不到落实;原有的共青团工作载体不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但又对如何适应变化了的企业、团员、青年的需求来创新工作载体,感到迷惘和畏惧。而这些基层单位曾经都有着扎实的团工作基础,产生了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团干部,为一冶共青团工作赢得了众多的荣誉,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因此,在改制完成后大力开展新经济领域建团工作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甚至忘记这些传统领域的问题,要带着责任感去正视与解决共青团工作面临的问题,带着感情去关心与帮助基层团干部的发展走向,给予这部分团干部和共青团工作以及时、有力的帮助和指导。 2、要充分认识一冶共青团工作的自身优势,增强工作自信心。 一冶的共青团工作有着厚实的基础,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制度规范,有一支素质较好、作风扎实,对共青团充满感情的团干部队伍,工作总体水平较高。且改制后基层单位的负责人相当一部分将依然是原单位老总,其思维和工作方式依然带有传统的烙印,对共青团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有较高认识。这些都有利于改制后一冶共青团工作的开展。 3、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领导,推进共青团工作新发展。 首先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在适应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中促进团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其次要了解情况,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团组织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方式和手段;第三,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无论企业领导对团工作的态度如何,企业团组织都要贴近实际,大胆创新,以争取地位,发挥作用。 4、要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把握工作发展趋势。 在新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原有国企共青团工作的职能定位、作用发挥、工作方式、团干配备使用等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而由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的实践探索和前瞻性理论研究没有及时跟上,对改制企业共青团工作如何发展缺乏系统交流指导,一定程度上,仅凭团干部的责任感与事业心在那里坚守阵地,呈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混乱局面。为此,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前瞻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当前一冶各级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课题之一。 总之,展望未来,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在一冶全面改制的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必须突破传统思想框架,摒弃就团论团,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一切工作从企业实际出发,自觉适应改革形势,在改革中求转变、求创新、求发展,努力开创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团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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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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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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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市委书记市长关心的十大焦点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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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市长关心的十大焦点问题(一)

的50%、工业产值的70%、工业利税的80%都产生于城市,90%以上的科研力量和高等教育集中在城市。城市已成为高科技、通信、金融、信息、教育的主要载体。 就目前来看,制约中国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政策与分散性城镇化道路的“两面性”。鉴于中国城镇化滞后及分散性城镇化道路的一些弊端,90年代学者们着重分析了这种城市化道路导致的聚集效率损失,并认为它导致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化,制约了城市化的正常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及资源的总配置效率损失。二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和众多的农民被游离于工业化过程之外,使大量的农村人口拥挤在狭小而落后的生产空间。而城市化的内在机制十分薄弱,并丧失了通过工业化促进城市化的历史性机遇,且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与此同时,由于中国的工业化是以牺牲农副业,剥夺农民,依靠工业本身的自我循环,结果城乡差距拉大了,工业化的内在动力也在不断减弱,这就促使中国的城市发展更加缓慢,城市综合功能严重削弱。 加快中国城市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借鉴国外城市化发展的思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快中国城市化建设,大体上可分两大步走: 第一大步,加快城市化,应当把重点放到塑造与增强城市健康发展的机制方面。1.促进城市聚集效益作用的发挥,塑造城市发展的活力机制。只要城市有活力,不论何种类型、何种规模的城市,都不应人为地控制其发展规模。2.建立各类资源和要素自由合理流动的资源配置机制。资本、劳动力、技术和信息在空间方面的自由流动,是企业、产业和区域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发挥城市聚集效应的基础。在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前提下推进城市化,才能发挥持续的最佳聚集效益。3.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关系。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两者应当建立分工协作的关系,各自把主要活动限制在自己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内。4.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新的城市化方针不要人为地限制某一类城市类别的发展,应当在资源自由合理流动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城市的共同发展。 第二大步,加快城市化,就必须要改变传统落后的城市化观念。1.变官位设市为经济规模设市。当前,按官位设市,按行政级别设市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和观念仍被沿用,不打破这一传统的桎梏,不按经济规模来安排城市资源的分配,我们的城市化水平必然会受到不可低估的影响。2.变人为构市为产业建市。城市发展必须以产业作依托。我国一些城市近些年之所以出现市区布局混乱、交通阻塞、城市服务功能不配套等问题,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去规划城市。其实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战后美国产业向日本转移,20世纪70年代日本产业向东南亚转移,80年代日本、亚洲“四小龙”以及东南亚产业向中国转移,这种产业转移其实就是城市的转移。3.变全能城市为特色城市。昔日的不少城市,片面追求产业门类齐全,结果造成重复建设,带来资源的极大浪费。今日的城市经济竞争,其实是城市优势产业并由此衍生出来的品牌竞争。大连人提出“不求最大,但求最好”,最好就是最有特色,“大而全,小而全”其实就缺乏鲜活的个性与特色。海德堡、鹿特丹、日内瓦、佛罗伦萨、底特律这些城市是世界名城,是靠一两个特色产业、强势产业闻名世界。“名城效应”不但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反过来又推动了城市规模的扩张。可见城市的魅力不在其大而全,而在于其有特色和强项。 提升中国城市化水平的战略要点! 世界城市化发展的规律表明,城市化水平提高有几个战略至高点必须达到,它包括:实施坚定的人口规模战略;推进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发展战略以及促进区域经济深度融合的一体化战略等。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城市化正处在入世之初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时期。抓住这三五年的战略机遇期,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全面推进无条件的人口规模化战略。世界许多国家发展城市化的经验表明,一个城市的人口规模最低不应低于25万人,即使小城镇建设也应有一个合理的人口规模问题,达不到相当的人口规模,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宏观上说就不经济,在这种条件下谈城市化无异于修建空中楼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定城市化战略,首先一点就是要制定人口的规模化战略,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壁垒,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众多行政功能,特别是要吸引农民进城,形成城市人口的集聚效应。 其次,要全面推进城市支柱产业发展战略。城市化不是一座空中楼阁,城市化水平提高,有赖于强大的城市经济实力的支撑。因此,形成合理的城市产业布局,特别是培养和造就强大的城市支柱产业,就成为城市化进程中重中之重的战略要点。目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产业布局的分散化和小型化的问题,即使是支柱产业也仅仅是在一城一地所言,放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大背景下,支柱产业可能连根篙子杆也不如。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必须从全球、全国产业发展的大势出发,真正寻找到自己特色的具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在此,我们应明确一点,即支柱产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塑造的产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制定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战略,全力打造城市竞争力。只有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而没有城市竞争力的提高,是不可能有效促进全国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的。 所谓“城市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城市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与他国或本国城市比较,在资源要素流动过程中抗衡甚至超越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以实现城市价值所具有的各种竞争优势的系统合力。这个概念包括以下涵义: 第一,城市竞争力的本质是一种系统合力,不是现象上的种种比较优势,也不是作为城市要素的种种资源; 第二,城市竞争力是组织的系统合力,而不是局部或环节上的能力,也不是城市职能活动; 第三,城市竞争力是抗衡和超越竞争对手的一种力量,其强弱或大小,不仅取决于城市自身,还与对手的竞争态势以及与总体竞争态势相关; 第四,城市竞争力必须以全球资源流动为背景; 第五,城市竞争力是以实现城市价值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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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市中心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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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根据根据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城建环境委组织了有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专题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下,围绕城市规划(包括如何解决城中村问题)、管理体制、综合执法等方面,对中心城市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人大代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调查研究,还赴、等地参观、考察。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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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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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体制的局限与束缚,开始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活动方式。“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改革思路要求政府和企业将大量的社会和服务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的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已成为时代之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管理中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对大城市的区级建制进行合并重组,形成市、区两级政府。区之下的基层管理体制在1954年之前有三种类型:一是设街道人民政府,如武汉、大连;二是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如上海、天津;三是不专设机构,只在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承担领导居民的有关工作,如北京、重庆。街之下均不设政府组织,由居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行组织居民委员会、防护组、防盗组或者居民组等[1](P188-192)。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统一规定:十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以下五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般每一百户至六百户设一个居委会,由各居民小组推选的委员7-17人组成。企业职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区或者较大的集体宿舍,可以设立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委会的工作。这样,街居两级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实现了全国统一。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组织载体,正式进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视野。

从封建社会的“什伍”制、“邻保”制到民国时期的“保甲”制,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思想都是以对居民个人的控制为基础。街、居体制建立的初衷也秉承了这一思路。1953年6月8日彭真在中央的报告中写道:“由于我们现在的工业还很不发达,同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即使在现在工业较发达的城市中,仍有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学校、机关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这种人口在有的城市中,甚至多至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把街道居民逐步加以组织并逐渐使之就业或转业,为了减轻现在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在很多城市中除建立居民委员会外,还需要设立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们的意见是设立街道办事处。[2](P241)”这就是说,国家通过机关、学校、企业等行政化色彩浓厚、功能无限放大的“单位”实现了对体制内居民的控制,还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那些没有正式“单位”的体制外的城市居民。因此,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事实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在内的党政单位、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它吸纳了我国城市居民的绝大多数,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组织形式。二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他们的管理对象是极少数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市区政府无法透过“单位”与这类居民发生关系,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就可以发挥了。可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单位”在整合城市社会、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上发挥的是主体作用,街居组织只是必要的辅助和补充[3](P121-124)。

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街道和居委会的权力很小,功能有限。除了国家主要通过“单位”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资源分配,街居自身处于边缘性地位外,区政府各类职能部门还在街道设立了相应的对口单位实行所谓的“条条”管理,于是“区政府政策实施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然后再由各局传达到街道各所,街道办事处只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宣传和动员,以及随同税务人员和工商人员进行检查等。[4]”尽管在改革前的二十多年中街居组织的职能有所扩张,机构也不断膨胀,功能的虚拟性有所改观[5](P29-34),但其边缘性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即使创办托儿所(幼儿园)、副食品经营网点、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有限度的社会保障等,也都是以为“单位”外居民提供服务为主,并不侵入传统的“单位”内居民原有的利益圈。二是“单位”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和服务职能,起到了“把市民组织起来”的作用,压缩了社会权力的存在空间。在“低工资、高就业率”的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为居民及其家属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服务。源于军事供给制的“单位”制度承担的不仅是经济职能,更多的是政治、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职能,这种复合功能特征使它具备了超强的动员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从而把街居组织的城市管理职能压缩在数量极少的无单位居民范围内。三是造成居民工作空间与居住空间的区域分离。对单位体制内的城市居民来说,“单位”就是其福利共同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负责为其分配工资、福利及各种政治、社会资源,大到就业、升迁,小到结婚、吵架,“有事找单位”,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没有太多关系。街居组织由于无法介入居民生活,不可能有效实施社会管理①。四是强化了居民的身份特征。在“单位”与街居组织的二元管理体制之下,城市居民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具有不同的身份特征。有单位的可以根据单位性质享受相应的政治、福利和社会待遇,没有单位的则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由于个人在单位中的不同序列及单位在整个单位体系中的不同序列,使得具有不同单位身份的居民拥有不同的社会感受。单位的封闭性特征则使单位外人员很难有机会流入单位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成员流动也大都借助“关系”等非正式资源。

19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城市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社会的转型对传统的二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构成了挑战。一是“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迅速转化。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弱化了“单位”对职工的约束力,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大量“单位人”开始向单位外流失。过去,“单位”可以决定职工的政治、福利甚至社会待遇。现在除工作外,职工需要向“单位”寻求帮助的内容越来越少,职工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可以不必在“单位”内坦承。另外,大批国有企业的破产或准破产以及职工“下岗”也迫使“单位人”丧失单位依托,迅速转化为“社会人”。二是社会组织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除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外,出现了大量不具备“单位”体制特征的组织。比如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据1999年的统计,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吸纳了8300万人就业,占总就业人口的12%[6]。三是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由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和城乡二元治理结构的打破,城市居民选择的机会越来越多,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也开始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空前增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市的流动人口都达到上百万人。流动人口显然无法纳入“单位”体制中管理。四是“单位”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单位办社会的后果是制造了大量的后勤服务人员,工作效率奇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高校后勤管理改革以及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等的目标就是把“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移出来,使“单位”只从事自己的本业,其余的交由社会来办理。“单位”的服务功能、福利功能、保障功能以及政治宣传功能正在弱化,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正在向纯粹的雇佣关系发展。五是城市基层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为了解决就业及弥补财政的不足,街居创办了大量经营性组织,其经济职能迅速膨胀,街办经济、居办经济发展迅速。城建、市容、社会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救济金发放、再就业培训等过去闻所未闻的工作统统压向街居。“街居是个筐,什么都能装”就是最形象的描述。六是居民的社区参与要求愈来愈强烈。包括福利分房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密切了居民与居住地之间的利益关系。过去没有人关心的治安、绿化、卫生、违章建筑等成了居民们人人心系之的头等大事,促使他们越来越关注并渴望参与街居组织的决策过程。上述六个方面的变革表明,“单位”制度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正在走向衰落,其整合社会的组织功能不仅日益弱化,而且不可避免地最终要走向瓦解。因此,以“单位”组织为主体,以街居组织为辅助的城市二元基层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新形势,进行相应的变革。

面对社会形势的迅猛变化,民政部门从承接企事业单位转移社会服务项目的需要出发,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对社区服务的内涵作了定义,明确了社区服务的发展方向。1991年5月31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谈到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时,明确提出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1992年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专门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这样,以开展社区建设为标志,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徐徐拉开。

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各项改革事业的逐步深入,城市基层基础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如前所述,附着在“单位”身上的政治、社会、教育、保障等功能迅速剥离,单位组织的整合作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引导下岗工人再就业、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正在形成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上海、石家庄、青岛、沈阳、武汉等地先后开展了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自此,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入全面转型时期。

上海市在探索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方面起步较早,1995年就开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改革试点,以街道为核心推动社区建设,通过调整“条块”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7](P28-36)。沈阳市则从构建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入手,按照有利于实施管理、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将全市2700多个居委会调整为1277个具有不同功能特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1999年1月,民政部发布《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各城区中选定26个社区建设实验区进行全面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验,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已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

从近些年来各地开展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从单位主导型向街居社区主导型转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弱化单位的复合功能。主要是指国有经营性单位和国家财政供养单位继续分离办社会的职能,逐步与所办的幼儿园、食堂、学校、医院以及其他服务性机构脱钩,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把单位的后勤保障逐步推向社会,实行市场化管理。二是通过简政放权,强化街居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区政府的授权,街道办事处享有或者扩张了综合协调权、执法权、处置权、监督检查权等,从而能够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市容市貌、便民服务、精神文明建设、街区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管理。武汉市江汉区按照费随事转、财随责走,责、权、利相配套的原则,把职权和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使社区居委会有职、有权、有钱。三是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是新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组织基础。对原来的居委会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的管辖人口和人们的心理认同等原则进行重组,以适应功能扩张、人口居住密集度增加以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客观情况。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规模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之间。原来从属于各单位的家委会也一并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四是加大居民社区参与力度。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是社区建设得以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和根本保证。目前的居民社区参与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参与渠道有所拓宽,参与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除了三年一次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外,日常议事和决策的参与制度也有所完善。北京、上海等地都开展了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的试点工作,并准备大面积推广。沈阳、武汉等地在社区内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要事项。居民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决策中来。

向街居社区主导型体制转型反映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治理现代化国家的新理念,对于当代城市基层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体制关注的不是基于行政区域划分后的控制,而是对人的关怀,强调的是与居民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日常事务。从管理目的来说,由过去的控制向服务转变。单位体制限制人口流动,固化了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强调资源在单位内部的相对公平的分配。通过政府-单位-资源分配-职工实现城市管理的目标。社区体制则以服务为核心,强调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努力为社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并不关注居民流动或其工作单位的变更。实现城市管理的链条是政府-社区-居民。从管理形式来说,由过去行政命令式的统治向强调居民参与的治理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社区体制则强调透明、回应与参与,要求社区事务的处理、各项措施的制定、实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从而拓宽了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对话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基层管理的方式。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导向下放权力是街居社区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上海、北京等地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下放部分管理权,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多的权限[8],街道也同样向社区居委会下放权力。政府权力的回缩为社区组织的发展释放了更多的权力空间,不仅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法定性社区组织提供了活动平台,而且促进了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晨练队、法制宣传队、秧歌队等非法定社区组织的发展。街居社区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社区不总是为了“管”居民,居民也不再“躲”社区。社区成了居民实现利益诉求的必备通道,居民愿意为社区发展出策献力。当居民与社区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关系,生活的重心从单位转移到社区,能够通过参与各种法定性或非法定性社区组织的活动,对社区事务的处理“说三道四”,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受单位的束缚就会越来越少,也就为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打下了基础。

推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的标志性工作是开展社区建设。尽管目前全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可喜局面,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单位体制在城市基层管理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基本态势。许多城市开展的社区建设尚处于示范和总结阶段。总体上说,目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处于初始阶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仍然是人们经济收入及福利分配的主要来源,绝大多数最具活力的社会成员仍然集中于各种各样的单位之中[5](P199)。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单位体制正呈现出逐步弱化的趋势,街居社区体制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正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

社区主导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主张合作、参与、效率、共享,符合当代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理念。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以善治为目标。“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9](P326)”这一体制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把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区事务交由社区自己管理,强调居民与政府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将“善治”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10]。对照善治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性六个基本要素[11],可以发现当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行政化倾向诱发了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这里的合法性是指被社区居民内心所体认并服从的权威和秩序,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居委会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令开展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并没有被居民体认为“自己的组织”。各地在社区建设中重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管理机构多数由户代表象征性选举产生,即使是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也都采取先选后聘的办法。功能上与过去的居委会没有实质性差别,主要工作仍然是承办“上级”部署的任务,工作人员的薪酬亦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在社区管理机构看来,政府是老板,社区居民是管理对象。行政化了的社区管理机构不能表达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也就无法获得居民的信任。

第二,居民参与不充分导致居民与社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出现断裂。社区是居民生活的环境依托,只有居民知道社区真正需要什么。社区管理机构如果不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就会事倍功半,费力不讨好。所以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必须容纳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建立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协调的、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居民参与普遍不足,参与机制很不完善。一方面,社区管理机构提供的、供居民参与的事项极少涉及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居民对参与的价值和作用表示怀疑,缺乏足够的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居民缺乏通畅的参与渠道。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就召集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要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是在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的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定,居民代表只有“听”的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作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居民参与的缺失影响了社区管理机构与居民之间的有效合作。

第三,法律滞后模糊了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权利界线。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都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果法律没有清楚地划定社区组织、居民之间的权利界线,就容易引发争议,造成管理的低效率。如果法律的规定得不到遵守,也同样不可能实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目前涉及城市基层社区的法律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前者制定于1954年,后者于1990年颁布实施。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这两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对居委会结构、功能、范围、组织、产生等方面的规定就与当前社区建设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也可以说已经突破了法律所调控的范围。关于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街道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将居委会“改造”为自己的“派出机关”,形成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一些新兴的社区组织,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等与街道、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法律上的规范。由此引发的各类组织之间的权利纠纷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效、协调的社区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四,职能转变不到位妨碍了社区管理的成效。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如果居民没有足够的权力参与社区的选举以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就不可能热心于社区事务,所谓的善治也就丧失了基础。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功能模糊不清。有些方面越位,包揽了过多的应由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职能;有些方面又缺位,对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工作团体的培育、指导不力,对介入社区发展的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性投入”不足[12]。另外,还存在着职权不足的问题。虽然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也都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展了简政放权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许多条条上的实权部门并不情愿将权力下放给街道,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基层管理新格局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责权利不对等,街道的管理尽管门类齐全,但效率并不高。街道对社区权力的制度性侵蚀,又削弱了居委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阻碍了社区自治的正常发展。

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是构筑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各地在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社区立法进程。当前较为紧迫的任务是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尽快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社区服务办法》等一系列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居委会组织法》应吸收近些年来各地在推行社区建设过程中创造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使之与城市社区建设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社区内各权利主体的活动。

二是深化街道体制改革。重点是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认真转变职能,进一步理清与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之间不同的职责定位和相互关系。一方面要努力完善自身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从深化“服务”入手,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的积极性,并从制度上约束街道的“创收”冲动,使其专致于指导、监督和资金、政策上的引导。尤其要彻底摈除街道随意向居委会下派任务的制度根源,使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以街居社区整合城市居民的关键在于居民利益社区化。当社区与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时,居民的生活重心自然就会转向社区。因此应当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从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社区建设本身就是居民利益社区化的重要表征,只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显不足。由于“单位”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仍然非常紧密,这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现的尤为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

四是努力构建社区参与平台。参与冲动的强弱受制于社区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和参与渠道是否通畅。在城市,由于工作单位不同,居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彼此却大都不认识。人文环境的陌生弱化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因此必须努力构建适宜的参与平台,使居民的参与冲动能够有机会释放出来。构建居民社区参与平台应以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户代表会议等法定性平台为主,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秧歌队等非法性平台为辅。

五是促进社区自治制度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社区自治应走制度化之路,逐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使社区居民切实享有对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首先要依法选举社区自治组织,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制度;其次要规范居民日常议事程序,不同的社区要依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议事规则;再次要推行区务公开,社区事务的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监督。

六是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层社区的需求也逐步向多元化迈进。过去那种以退休老人为主体的居委会成员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社区需求。因此,应将社区工作者及相关的社区专业工作,纳入正规的职业范围,促进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投身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同时要加强社区工作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在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尽快造就一支专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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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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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调研报告

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但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毒黄瓜”“塑化剂”等事件,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为了解现在农村食品安全情况,XX年7月1日----XX年7月9日期间科技大学“关注食品安全,关注国家未来”赴赞皇志愿服务小分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黄北坪乡的房村和石嘴头村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当地村民进行了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调查问卷分析情况结合调研人员在当地的见闻形成了此次关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当地人民的基本情况

(一)性别比例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男40.16%,女59.84%。

(二)年龄分布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18岁以下的占3.15%,18-30岁占31.50%,31-40岁的占23.62%,41-50岁的占21.26%,51-60岁的占12.60%,61岁以上的占7.87%。

(三)家庭月收入分布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家庭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26.77%,300-600元的占20.47%,601-900元的占8.66%,901-1200元的占14.96%,1201-1500元的占9.45%,1500元以上的占19.69%。

(四)学历情况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学历为小学及以下的占28.35%,中学学历的占64.57%,专科学历的占5.51%,本科学历的占1.57%,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0.00%。

二、当地人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有28.35%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55.12%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16.54%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关注。

(二)对当地区食品市场的总体感觉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有9.45%的人对于当地区食品市场感觉非常放心,45.67%的人对于此表示比较放心,同时有40.94%的人对于此表示不太放心,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对当地食品市场表示非常担忧。

三、调研分析

(一)对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

当地人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仅有28.35%的人表示十分关注,其中女性居;在购买食品时有45.67%的人总是会看所购买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厂名、厂址等内容,而有一小部分人也表示根本不会看这些内容。这与当地人民的家庭收入、学历有密切的联系,根据调研结果分析发现,学历越高对此越关注,家庭收入越高对此也越关注;同时,数据还显示年龄处于31-50岁之间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较其他年龄段的人高。

(二)当地的食品渠道

日常生活中,当地居民的食品大多数在小超市购买,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食品由自家种植或养殖。当地人民在购买食品时绝大多数会选择塑料袋包装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密封或真空包装、纸质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其中,家庭食品渠道与家庭的月收入与成员的年龄有密切联系,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月收入越高越会选择到正规的食品销售市场购买食品,同时也回倾向于选择包装良好的食品。

(三)当地的食品安全情况

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当地居民经常遭受散装食品卫生问题、食品无标签、标志和假冒伪略产品的困扰。并且大多数人认为导致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责罚不明和购买者对假冒伪略产品的鉴别能力不高;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对失信工厂和个人惩罚力度不够和执法部门缺乏配合。

(四)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

调查数据显示,当地居民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后,仅有13.39%的人会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而86.61%的人却选择不投诉。选择投诉的人中,也只有一小部分得到满意的解决;选择不投诉的人,有37.27%的人不知如何投诉,有32.73%的人认为投诉不能解决问题,也有30.00%的人认为投诉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愿投诉;同时,也有一小部分人表示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他们一定会投诉,但目前尚未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这说明在目前的农村有一部分人的认识水平很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非常关注。

(五)关于食品安全信息

当地居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主要通过电视和亲戚朋友了解,当地较缺乏报刊、宣传画等平面媒体。并且当地居民还想要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营养知识;希望有更多的渠道可以让自己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等信息。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日常食品多为来自小超市的散装、塑料袋包装食品,卫生条件差,来源不甚明晰,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加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监管力度薄弱,当地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2、消费者鉴别假冒伪略产品的能力差,食品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并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信息来源渠道少,当地居民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

4、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对食品的检查检疫不严格。

5、相应的消费者投诉部门办事力度小,投诉程序繁杂,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不能很好地解决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问题。

(二)几点建议

1、加强监管,提高颁发食品营业执照对从业者的要求。对食品营业超市、门市等进行定期排查,并且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2、加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科学消费知识及日常法律知识,以提高当地居民对于食品的鉴别能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加强农村信息宣传投资,拓宽信息渠道,强化广播、海报、宣传画、条幅等媒体的应用,积极拓宽电视、网络等信息渠道,积极组织文艺下乡的形式向当地居民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4、强化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强化企业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5、在各乡镇公开设立投诉站点,简化投诉流程,合理安排,积极帮助当地消费者解决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彻底消除该类食品安全隐患。

6、整合资源,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一要整合监测资源。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监测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市食品监测中心、县食品检测办公室、乡镇投诉站点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同时保证及时处理问题。二要检测资源共享。制定全市食品抽检计划,由安委会牵头对食品市场进行抽检,结果互用,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样检测。三要完善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集中力量彻查大案要案,遏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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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餐饮业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餐饮,全文共 5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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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渐形成规模走向兴旺

我县的餐饮业在2019年前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缓慢地成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批餐饮企业、中山路饮食一条街逐渐成长起来,一部分如天辰酒店、明珠酒店被淘汰。我县餐饮业真正的快速发展是随着2019年3月训练基地、2019年6月大地温泉、2019年8月温泉度假村的开业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从而带动城区轩辕、金水源、蓝馨等一批酒店兴起,逐步走向兴旺。2019-2019年,全县餐饮业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29.40%、11.00%、33.70%,餐饮营业收入由2019年的4663.5万元上升至8955.0万元,增幅高达92%。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项总销售(营业)收入的10.3%。 今年元至6月份,我县餐饮业的增速明显放缓,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速为25.33%。

(二)呈现多元化格局

清水县饮食文化源远流长,美味佳肴不只一二。通过长期发展和推陈出新,大菜、火锅、汤锅、快餐、小吃、烧烤等交相辉映、相得益彰。高档菜品以度假村、蓝馨为主;中档菜品以轩辕、金水源、金都、福来顺、溢香源、川味王为主;大众菜品则以遍布城乡的中小餐饮馆为主;休闲菜品以农家乐和各种烧烤为主,汉堡洋快餐也登陆我县。

(三)个体私营占主导

由于餐饮行业准入门槛低,投资大小皆宜,独资或合伙均可,所以成为民间资本进入较活跃的领域。到今年6月底全县规模以上餐饮企业2家,规模以下企业3家,个体餐馆410家,从业人员1963人。从数量上看,明显个体私营户占据主导,企业单位屈指可数。

(四)经营状况小好于大

经对目前我县餐饮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我县小餐饮的经营状况、经营收入率、经营利润率好于高中档餐饮。特别是小的面馆和小吃店生意很好,绝无亏损现象,牛肉面馆和扁食店的利润率很高,如牛肉面馆,每斤面粉能拉6碗面,每碗牛肉面再加上牛肉及辅料、调料和人工等,所有费用占每碗牛肉面的售价的45%。而高中档餐饮企业维持其自身运转的费用很大,由于客源少,部分出现严重亏损,举步维艰。

(五)经营转型升级快

目前,餐饮业已由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变为价格、环境、氛围、品位、服务等多元素的综合竞争。顾客从原来的单一需求、发展为现在的特色餐饮、休闲餐饮、便捷餐饮等多种需求。激烈的竞争中,部分餐饮业经过“大浪淘沙”的洗礼,不得不淡出市场,如:天辰酒店、明珠酒店、训练基地、清水县大酒店、金世纪、一品香、小辣椒等。总体上看,新开业餐饮业数量明显大于淘汰出局的餐饮经营数量,新开业的餐饮经营单位整体经营水平明显高于淘汰出局的餐饮经营单位。这表明:通过优胜劣汰,全县餐饮业实现了转型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水平和规模不断向前迈进。

(六)消费群体三足鼎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餐饮客源市场日趋多样化,休闲餐饮、大众餐饮日益兴旺。从目前来看,家庭消费、个人消费、公务消费“三足鼎立”支撑清水县餐饮门面。其中,家庭消费、朋友聚会逐渐成为餐饮的主要卖点,节假日消费、婚丧嫁娶、红白喜事成为餐饮市场中新的消费时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节假日温泉度假村客人爆满,特别是婚庆“好日子”,各大酒店出现“等候就餐”、“一桌难求”的景象。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餐饮业发展的同时,面临着食品原材料成本上升、劳动力成本提升、管理人才匮乏、成本控制难等多方面问题,行业竞争愈演愈烈,全国各地传出的信息除了显示餐企营收增幅放缓、成本高起、利润下滑外,更是出现了较高的倒闭潮。调查报告中显示,整个餐饮行业增速陷入2019年以的最低谷。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1-4月份,全国餐饮收入7712亿元,同比增长8.3%,比去年同期下降5个百分点,这一同比增幅比2019年下降了37.6%,而且是近2019年来,1-4月份数据第一次出现个位数增幅。特别是限额以上企业的餐饮收入2449亿元,同比下降了2.7%,比去年同期下降16.4个百分点,出现了中国餐饮业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负增长。

我县的餐饮业和全国的形势一样,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餐饮业收入增幅相应降低,营业利润下滑,增速已明显放缓,拐点到来,现状堪忧。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省市县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意见之后,公款吃喝、公务用餐得到了有效遏制,在改变了干部工作作风和树立了干部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的同时,餐饮业特别是高中档餐饮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这几年清水县餐饮业发展总体形势还是不错的,但眼下和着眼未来,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整体规模小且缺乏品牌支撑和创新意识

全县现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2家,规模以下企业3家,个体餐馆410家,从业人员1963人。规模企业单位太少,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有效抵御风险的能力。由于规模小、档次低,不便于引进专业管理团队,经营管理沿袭传统、方式落后,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偏低,服务质量和水平难与适应新时期餐饮业发展的需要。缺乏品牌支撑,餐馆多、名店少,菜品多、名菜少,厨师多、名厨少,是我县餐饮的贴切写照。创新意识不强,一是店面装修缺乏新意,“千店一面”,格调不高;二是菜品沿袭老套路,按部就班,不善于推陈出新、赋予新意;三是早餐和夜市囿于传统,品种单一,潜力挖潜不够;四是菜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营养标准落实不够,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五是与文化结合不够;六是配套设施滞后,临街店面多为“格格门市”、“底商楼住”结构,受房屋结构、租金等影响,餐饮门店店面普遍狭窄,规模较小;随着车辆大量增加,餐饮经营单位由于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地,致使车辆在街道上乱停乱放,经常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影响企业经营和招徕顾客。

(二)、餐饮业面临高成本、低利润等现实压力

目前餐饮行业面临的主要困境,即装修、房租(维修)、人工、原材料、水电成本高、环保投入高;食品安全、媒体曝光风险高;门店销售难增长,利润水平持续低。

1、装修、房租(维修)逐年上涨

要新开一家酒店,装修和房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一般人难发承受。如金都大酒店,仅装修及设施购买安装费用高达365万元,每年还要支付22万元的房租。随着时间的延续,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如温泉度假村,现在已进入大量设施陈旧、设施破损期,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换,在目前的经营状况下,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媒体调查显示,有些企业门店的续租租金上涨达100%甚至更高。一般餐饮企业房金有些都占到营收的40%到50%,经营非常难。

2、原材料、人工成本加速上升

据福来顺介绍,食材成本占收入比重近4成,2019年,食材普遍上涨20%,部分食材上涨30%;人工工资约占收入的2成。去年餐饮业服务员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今年上涨到1200万元。特别是后橱,一是需要的人多,二是加之技术含量高决定到菜品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人员的工资也高。如温泉度假村后橱18人月工资4万元,金都大酒店后橱30人月工资6.5万元,福来顺后橱12人月工资3万元仅厨师长每月工资6000元。

3、水电能源、环保费用高

餐饮企业介绍,餐饮业的水电单价大大高于居民用电,液化汽标准每罐今年增加15元,造成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如福来顺平均每月消费1200元,电费9000元。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希望有个舒适的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环境部门经常接到群众投诉,环境部门加大了整改、处罚力度,餐饮行业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改进排烟设施、改善隔音措施。

综合以上所述,餐饮行业利润下降在所难免。成本高,利润低,一旦挣不到钱,关门倒闭将成为必然。

(三)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影响餐饮业的正常经营

许多餐馆经营者反映,近一两年招工不利,有的餐馆常年贴着招工的广告牌,甚至由于缺少后橱师傅和服务员,在就餐高峰期,顾客的用餐和等位时间被延长,这些情况已严重影响到了餐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盈利水平。

(四)、政策因素对餐饮行业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

餐饮业进入“微利”期。2019年底,“八项规定”出台后,反奢靡之风刷新了餐饮业,加速了餐饮业转型的到来。2019年至今,在反对浪费之风的影响下,众多餐饮企业大量公务、政务酒宴订单流失,成为影响高中档餐饮业的主要原因,这部分餐饮收入的消失直接导致酒店或餐饮店经营利润的急速下跌,部分高中档酒店餐馆的经营前景不容乐观,已处于半歇业、歇业,甚至倒闭状态。如温泉度假村、大地温泉、训练基地。

(五)、食品安全问题影响餐饮行业

近年来,餐饮业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地沟油”、“人造鱼翅”、“化学火锅”、“毒餐盒”等问题再次将餐饮食品安全推向风口浪尖。预计今年年底前,全国餐饮业将发布首个食品安全“国标”。该标准将覆盖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还包括食堂、中央厨房等集体就餐、送餐单位等。这项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 “国标”出台后,细菌含量多少将有强制性指标,餐馆必须保证“不超标”。另外,如果就餐后发生食物中毒、身体不适等情况,卫生部门可以依据这一标准、化验餐馆的饭菜,从而查明是否与饭馆饭菜不卫生有关及餐馆该负多大责任等,并按照相应的法规处理。

三、餐饮业发展对策

今年,虚火旺盛、高速增长的餐饮行业开始全面回归理性,危机正是餐饮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催化剂。如何迅速向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如何抓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如何多管齐下捕捉融资机会,如何稳健扩张打造出真正的“航母餐企”?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寻求餐饮行业未来的发展出路。

(一)、借助资本市场提速企业管理水准和竞争力

从餐饮企业发展现状和竞争格局来看,主要是这个行业的分散度太高,很难找到一个非常成规模的企业。未来我县餐饮企业竞争将更加激烈,而餐饮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或达到市场领先地位,很难真正获得成功。借助资本市场有助于真正对餐饮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顽症”进行彻底改造,大幅提升餐饮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符合中餐规模化扩张发展的商业模式将成为一大趋势。

(二)、餐饮形式更加多样化

2019年全县餐饮业陷入低谷,受影响最大的是高中档企业,一些高中餐饮企业也不得不放下身段走起了亲民路线。未来餐饮业一定会出现更加明显的分层次消费。各种菜肴大杂烩,各种消费通吃的餐馆将被特色鲜明的品牌餐馆代替。定位不同的人群的特色餐饮业态将应运而生,实现持续发展。重点是念好“四字经”。一是念好“特”字经,精心打造主城区特色餐饮街,形成“百花齐放、百花争妍”的大好格局;二是念好“农”字经,因地制宜发展一批农家乐;三是念好“水”字经,依托得天独厚的温泉发展壮大旅游用餐、休闲用餐;四是念好“民”字经。以“便民惠民”为原则,合理布局餐饮网点,合理调整菜谱,合理调整收费价格,合理减少收费项目。

(三)、放下架子走出去请进来

“酒好也怕巷子深”,特别是高中档餐饮企业应在餐饮名店名菜包装宣传上多管齐下,提高公众知晓率,应借助有影响力的电视台、报刊等平台,对本地美食和餐饮名店进行推介宣传。改变“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思想观念,放下架子广开财源。如温泉度假村走访、联系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机关,请他们来度假村疗养、开会、培训等。

(四)加强品牌建设,加强龙头培育

实施名厨、名菜、名店三大品牌工程,提升餐饮业整体水平。将“名店”作为政府扶持发展重点,营造良好的品牌竞争氛围。大力培育限上企业,支撑和壮大餐饮规模,引领餐饮发展潮流,迅速改变我县餐饮业的落后状况。通过调查摸底,确定一批餐饮潜力企业,认真加以引导、扶持、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限上企业。对于已有的餐饮限上企业,要重点联系、悉心指导,促其做大做强、连锁经营和到市外寻找发展空间。

(五)、借助信息化技术提升人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借助信息技术、信息化管理这一平台是有效途径。低谷中更要考虑如何“节流”,要做到物尽其用,加强内部管理,在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缩减成本,节流下来的就是利润。餐饮原材料成本上涨、劳动力成本提升、管理人才匮乏、成本控制难等多方面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管理、经营模式遭遇严峻挑战。为摆脱危机,各餐饮企业纷纷思考新的出路,寻求降低运营成本路径。面对充斥餐饮行业的用工荒、人力成本的不断提高,食材成本的不断攀升,食品安全条例的严格执行,原料的可追溯性等等经营形势,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势在必行,需要企业自练内功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中餐企业必须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规律,方法得当,同时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提升;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餐饮业危机的洗礼,行业的洗牌和产业链变革,再次涌现的将会是一批有创新模式,有核心竞争力,既“大”又“强”的民族餐饮品牌。

(六)、避免重复投资

经历拐点后的中国餐饮业又将重新洗牌;面对拐点后的餐饮市场,少走弯路就是一种成功,餐饮行业因为长期处于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多次投资相当严重,经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整体规划,重复投资让餐饮企业经常处于“过山车”的不断从峰顶到谷底的恶性循环中。

当然,危机是有“危”必有“机”,餐饮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都要经历多个洗牌的过程,伴随着餐饮市场消费需求的发展,快速狂奔的餐饮企业在“市场需求”驱动下规模不断扩大,内部管理远远滞后于规模的增长;从另一角度看,今年的全面萧条对于行业并非全然坏事,愈是危机的逼近,愈能让广大餐饮企业冷静的正视自身的诸多问题。拐点出现,正是我们餐饮企业审视自身的良机,也是对于企业的一次“升华”和“再造”的严峻考验和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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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在建设南京现代化标志区进程中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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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南京现代化标志进程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思考

“一城三区”城市扩张布局中,作为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标志区的河西新城,对城市化进程和沿江开发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河西新城的建设全面加快,也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搞好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维护地区的稳定,成为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区”活动中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对河西建邺新区的流动人口进行了专题调研,拟就在建设现代化标志区的进程中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些认识。     一、流动人口的现状及作用     现状     原江东部分地区、建邺区后,流动人口成倍增加。基本状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规模总量看,具有增幅性。区划前,建邺区流动人口保持在5万人左右,区划后达10万多人,随着奥体中心等标志性建筑全面开工,流动人口还会激增。     从从事职业看,具有广泛性。除了雨润等产业化集中用工外,大多数从事建筑、收旧、贩运、种植、加工、餐饮、服务、拾荒、游医等职业。     从人员来源看,具有地域性。主要来自于省内的苏北地区,省外的河南、安徽、浙江、江西等省份,其中河南籍占30%,安徽籍占30%,苏北地区占20%。     从居住地点看,具有边远性。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环境比较差、卫生设施缺乏的城郊结合部地区,居所多为工地工棚和简易民房。     从滞留时间看,具有不确定性。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占50%以上,一年以上至二年的占20%左右,二年以上的占25%左右。     从年龄层次看,具有青壮年性。在流动人口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仅占9%左右,18岁以上至50岁的劳动适龄人员占80%以上。     从文化结构看,具有不适应性。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不到10%,多数人员只能从事体力型职业,远不适应新城建设发展的需要。     作用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应该具有一个客观、正确的态度,看到他们对新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他们是城市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许多重点工程离不开他们的辛勤劳动,缓解了城市中一些苦、累、脏、杂、险工种劳动力缺乏的矛盾;二是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流动人口大多从事第三产业,弥补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服务行业网点的不足,满足了市民的生活需要;三是带来了项目引进、资金流入。外地来宁落户和投资经营的企业,为经济发展了注入了活力;四是沟通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商品流通。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加扩大了消费市场,促进了经济繁荣,增加了财政收入。因此,从根本上说,流动人口是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开发,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流动人口带来的问题及原因     在肯定流动人口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带来的诸多新问题:     1、城市设施的压力加大。10多万流动人口聚集到建邺,他们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给生活服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带来了很大压力,有些方面处在超负荷运转。     2、社会治安的隐患严重。流动人口来自各地,成分复杂,尤其是流窜犯罪分子夹杂其中,是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一是犯罪率居高不下。从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看,流动人口作案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7.3%;二是侵财型犯罪突出。流动人口作案的侵财性案件达80%左右; /> --> 城郊结合部地区居民、村民出租的私房成了不法分子落脚、结伙的场所,成了卖淫嫖娼、赌博涉毒、制假贩黄、非法游医的窝点。     5、监管约束的严重失控。一些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无党团组织,无行政管理,成了“自由王国”。     6、计生管理的难度加大。流动人口青壮年居多,育龄妇女占流动人口妇女总数80%以上,许多人没有流出地的生育状况证明,超生、逃生现象屡有发生。     7、在管理上出现“四大矛盾”。当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管理上的矛盾较多,突出表现在:一是大规模的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薄弱的管理力量的矛盾。以建邺区为例,建邺区常住人口23万多人,而流动人口也有10多万人,比例接近2:1,急切需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然而现有的管理机制大都是临时性的,一些工作还未真正管到位。二是无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流动人口管理中,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备;另一方面,有些已出台的政策法规未很好地执行。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存有很大空间。三是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的矛盾。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目前为流动人口提供完备的服务机制条件尚不具备。四是条条管理与属地管理的矛盾。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街道、社区(村),很难协调得动省、市属的部门和单位,更难以对这些部门和单位进行制约。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难到位”:首先,认识难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不能适时调整管理措施,被动应付,满足现状。其次,协调难到位。对流动人口管

理是一个系统复杂工程,往往涉及公安、市容、工商、文化、计生、房产、卫生等许多部门,有的地方和部门是重收费轻管理,甚至是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造成一些非法游医、制售假文凭和劣质食品加工窝点屡禁不绝。第三,教育难到位。流动人口大多来自于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较低,又没经过专门的劳动技能培训,而针对流动人口开展的法规教育、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等还比较缺乏。第四,服务难到位。从总体上说,流动人口属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根据他们的生存状态提供心理疏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劳务中介、技能培训、房屋租赁、婚育指导、入托入学等方面空白点还较多,不能适应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趋势。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人口流动既是一个古老的课题,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遇到的新的课题;既是一个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共性的问题,又是在建设xx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标志区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避其短而扬其长。近年来,建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从更新思想观念,转变指导思想,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和措施: 1、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树立平等相待的意识。《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一切领域的权利。据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必须树立平等相待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大范围的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流动人口凭劳动挣钱、创业是主流,为我们的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态度上热情,从感情上贴近,变“反感”为理解,变“?html> /> --> /> --> /> --> ?00条,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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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特点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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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特点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正在逐年增加,流动人口无论是速度还是频率都在逐步加快,尤其在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这样的沿海地区的大城市已成为吸纳流动人口的重点城市。XX年1%人口抽样最新数据资料显示,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1473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28%,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五年间流动人口增加2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自20 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北京依靠自身良好的经济、社会、文化、区位等方面优势以及特殊的政策环境,吸引着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流动人口,成为全国少数几个容纳超过三百万以上流动人口的特大城市之一。进入21世纪以后,首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400万;XX年,全市流动人口规模达到了357万人,[1]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比为1:3.3。XX年的最新数据显示,xx市常住人口中的流动人口总量已达383万人。[2]考虑到目前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以及XX年“奥运会”的召开等因素,未来北京流动人口稳步增长的趋势将难以逆转。

21 世纪以来,首都流动人口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活跃时期,人口流动也呈现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尤其是流动人口区域空间分布主要居住在海淀、丰台、朝阳等城市功能拓展区。随着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以及首都人口宏观调控机制的逐步建立,流动人口区域空间分布的状况、特点以及宏观调控思路已引起了学者和政府决策者的高度关注。

二、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现状与特点分析

xx市之所以能够成为全国流动人口的主要聚集地之一,主要是因为xx市作为首都所具备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各个方面特有的优势。随着xx市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增长,从1990 年普查的51.9万(调整后为131万)增加到1997年229.9万,XX年的246.3万,XX年357.3万,XX年383万,xx市流动人口空间分布伴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增加也呈现出比较特殊的模式。目前,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域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强弱分明,但引力的动因有着显著的差异。与户籍人口相比,流动人口在不同区域的分布有着较大的差别,更为集中地分布在城市功能拓展区,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流动人口数量则较少。从分区的数据来看,xx区、xx区和xx区的流动人口数量分列xx市的前三位,这三个区都属于城市功能拓展区;第四到第七位的分别是xx区、xx区、xx区和xx区,这四个区则均属于城市发展新区。首都各区(县)流动人口分布有所差异是由于不同区域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目前,首都城市功能拓展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最强,城市发展新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次之,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则最弱。

第二,城乡结合部成为流动人口的重要聚居地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从xx市流动人口分布的历史来看,城乡结合部历来都是流动人口的主要聚居地。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显示,城乡结合部区域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比例为74.5%;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的比例上升到了79.3%;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比例进一步上升到83.5%;而XX年1%人口抽样调查,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比例则高达85%。从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和比例的变化趋势来看,尽管xx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城乡结合部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近几年来xx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经济辐射能力的增强,流动人口活动区域不断向城乡结合部外围地区延伸,特别是一些新开发的区域;而同时,新开发地区的发展改善了周边的居住环境、交通状况和经济活跃程度,进而能够更多地提供就业机会,也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流动人口向新开发地区迁移。

第三,人口变动弹性差异大,拓展区以及新城正成为吸引流动人口的重要区域。受到土地资源和城市承载力等因素的限制,首都功能核心城区人口变动可能区间越来越小,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受xx市整体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影响,开发利用土地相对较多,具有承载流动人口的潜力。从XX年到XX年按城市功能区域划分的流动人口变动趋势来看,城市发展新区流动人口增长幅度最大,高达81.5%;其次是生态涵养发展区,由于其原有流动人口基数小,尽管增长幅度达到47.5%,但绝对数量上仅增长了5.5万人,仅为城市功能拓展区的1/5;城市功能拓展区在流动人口规模巨大的情况下,增长幅度虽然仅有36.1%,但其绝对数量是其他功能区域所不能比拟的;而首都功能核心区流动人口增长幅度最小。

第四,地方性制度安排对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影响程度逐步加强。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提供等方面作出地方性制度性安排上,xx市各区(县)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制度安排的初始程序及权利的界定也存在不平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初始程序及权利不平等,导致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市民待遇。与户籍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经济上低收入、生活上低质量、政治上低参与、权益上低保障、公共服务上低享受。因此,xx市及各区县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到了流动人口的空间分布状况。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目前xx市取缔了以流动人口子女为主要对象的民工子弟学校,尽管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但是,由于一般公立学校距流动人口聚集地比较远,为方便子女上学,许多流动人口不得不选择距离学校比较近的地区作为居住地。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因为子女在北京无法接受高中教育或者无法支付xx市昂贵的高中教育费用,而把子女送回老家抚养。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性政策规定对流动人口分布和规模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第五,公共基础设施状况对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影响程度逐渐显现。受到计划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发展聚集作用的影响,xx市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在原先的城区(城八区)和郊县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全市道路长度、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公交线路、环卫机械、公共厕所、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等城市公共设施的80%-90%集中在城近郊区。公共设施的分布直接影响到流动人口居住的环境、出行的快捷和接受服务的便利,对流动人口分布具有较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逐渐强化。目前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现状也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变化密切相关。

三、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面临的突出问题剖析

21世纪以来,xx市流动人口进入了快速增长的新时期。随着流动人口空间分布模式的逐步变化,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流动人口过分集中,人口公共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xx市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同时流动人口集中程度增加,呈现出“双增”态势。1990 年到XX年之间流动人口从不到52万增加到383万,增加了7倍多;同时,各个城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人口密集程度也日益增加。例如,xx区和xx区一方面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另一方面城乡结合部区域分布较广,面积较大,成为流动人口聚集的“两极”,1990到XX年之间流动人口规模均增长了8倍和 6倍,分别达到84万和74万。甚至在xx市一些局部地区出现了流动人口数量和比例超过户籍人口的“人口倒挂”现象,考虑流动人口规模还在持续增长,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再加上流动人口自身的不稳定性,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大大地增加了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难度。

第二,流动人口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增加了人口管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随着xx市社会经济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城郊地区被纳入城市发展的新空间,形成了新的“城中村”和流动人口聚居地。一方面,由于城乡结合部一般在城市新兴的发展区域内,距离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新区较近,房价相对较低,交通状况日益便捷,公共服务发展较快,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向城乡结合部分聚集。另一方面,城乡结合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监督机制薄弱,开发商往往房子建完、售完后就弃之不管,绿化、道路、服务网点、市政设施等配套工程无人过问,造成大片建设死角的存在。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居住区域相互混杂交错的状况,给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增加了复杂性。

第三,区域疏解流动人口的调控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流动人口集聚趋势难以短期改变。xx市目前流动人口空间分布仍然比较集中,区域疏解流动人口的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形成。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来看,xx市首都功能核心区产业结构基本上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高端服务业快速增长的局面;城市功能拓展区的第三产业也占据了主要地位,高新技术产业也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的第三产业发展并没有对低端产业产生足够的替代效应。一方面,xx市人口的生活水平依然不是很高,对廉价的产品和服务还存在着相当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大规模的低端产业群和产业链仍然分布在城市的中心区域。这些低端产业群和产业链的存在为流动人口在中心城区聚集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提升了流动人口在中心城区的活动能力,对流动人口疏散起到了负面的作用。

第四,城中村居民构成复杂,人口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城中村”虽然土地面积不大,但是聚集的人口数量,特别是流动人口数量很多,在很多城区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混杂,流动人口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户籍人口数量。 “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增加,不但会导致城市功能错位、景观破坏、滋生贫困、违法、犯罪以及“地下经济”,而且会增加“城中村”的管理成本和治理成本。实践经验表明,由于“城中村”监督机制不健全、人口的法制意识比较薄弱,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就会繁衍在这些“村落”里,假冒伪劣产品、卖淫嫖娼、刑事犯罪和盗窃案犯等,就经常潜藏在“城中村”大杂院的出租屋里,各种人口问题十分突出,是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的高发地。

第五,弱势人口空间分布边缘化,公共服务明显不足。随着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的房地产价格攀升,城区与郊区之间的房地产价格差距加大,致使城区生活成本增高,首都功能核心区常住人口出现高收入化倾向。部分难以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保证生活质量的人群从首都功能核心区向城市功能拓展区迁移,导致另一部分人群从城市功能拓展区向更边缘地区外迁,呈现出梯度外迁的趋势。而这种梯度外迁直接把弱势群体排挤到城市边缘地区,主要包括收入较低、不能保证生存质量的部分户籍人口和大部分流动人口。而城市边缘地区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设施原本滞后,且地域相对较广阔,社会服务网络密度相对较低。近几年来虽有较大幅度改善,但服务水平较低的现状难以在短期内扭转。同时,边缘地区人口增长的弹性较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很容易引发聚集效应,提供一些低层次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加流动人口聚集的态势,形成循环效应,这都会加大社会服务机构的负担。随着弱势人口外迁,必将导致城市边缘地区人口增加速度更快,对社会服务需求量进一步加大,社会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第六,低端产业聚集流动人口,区域产业结构亟待升级。尽管近年来xx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迅猛发展成为带动xx市整体经济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是面临着 年奥运会的到来,xx市一般服务业和建筑业对劳动力同样有着巨大的需求,能够给流动人口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素质等原因难以进入高端产业,大量的低端产业存在,为xx市流动人口的聚集提供了生存最基本的经济条件。从流动人口就业的职业结构来看,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仍然聚集在低端产业。根据xx市XX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流动人口中有49.2%为商业、服务业人员,26.7%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这两部分职业就囊括了3/4以上流动人口。

四、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调控的政策建议

适当优化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已经是影响首都人口发展目标实现的一项急迫任务,同时,能否合理、有效地调控流动人口地区分布也是影响到xx市社会、经济、资源、环境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按照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xx市人口发展战略目标的思路,合理调控xx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政策框架不仅要关注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的变化,还要重视对区域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调节和优化。客观地讲,优化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将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因为这项政策不仅与区域流动人口规模、素质、结构等密切相关,还与区域制度安排、出租房管理、产业结构升级等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制定首都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宏观政策必须拓宽思路,从长计议:

第一,以行政调控为主导,探索新时期首都宏观协调区域人口合理分布的行政、法律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确保首都人口、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尽快制定对各区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长期、动态、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强化对区域流动人口的调控,强化政府对人口空间分布的宏观调控力度。

第二,以规划为指导,充分发挥规划对协调区域人口分布的导向性、科学性、前瞻性的作用,促进人口要素、公共资源、自然资源在区域内部的合理配置。要尽快制定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切实纳入各个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将人口规划与产业规划、就业规划、土地规划、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等作为合理引导人口分布的重要举措加以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并实施与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尤其是流动人口)相关的人口规划目标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人口规划目标的前期和中期评估,确保人口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以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为契机,采取有效的调节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产业政策对人口分布的引导和配置作用。按照首都城市总体规划对四个功能区的定位进行产业布局的调整,即在核心区大力发展疏散人口的现代化产业集群,积极发展以高端产业主体的第三产业;在拓展区积极发展适合当地特点的文化、科技以及现代服务业,坚决限制低端产业的膨胀和发展。

第四,以出租房屋管理为突破口,重点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市场监管力度,并尝试性地推广居民证制度。按照构建宜居城市的要求做好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近期重点做好中心区的城中村改造,并采取有效的途径逐步提高城中村的居住标准,从而改变城中村人口居住过度聚集的局面。要严格控制城中村的出租房屋总量增长,动态监控其出租房屋的结构变动,重点清理违法出租房屋的现象。在试点地区逐步推广居民证制度,积累经验,再加以全市范围内的推广,以便完善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第五,以动态监测为依托,强化对区域流动人口规模、素质、结构与分布的数据采集、整理与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依据。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的区域流动人口规模、素质、结构与分布的动态、权威、统一的综合数据采集系统,并对此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加强对区域流动人口空间分布的动态监测。以上述人口信息数据为支撑,构建首都区域流动人口规模、结构与分布的长效预警机制,强化人口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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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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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

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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