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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书 合同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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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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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

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身份证码: 家庭住址:电话:

乙方:石家庄 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 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 20xx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 余款人民币 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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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医疗纠纷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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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方):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因诊治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如:共同委托本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但乙方自愿放弃就本医疗纠纷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3.补偿数额和给付方式:甲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4.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包括后续治疗、并发症等)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

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万元。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授权关系文件。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患者本人)

甲方代表:_______(签字)    (患者家属)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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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赔偿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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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乙方工作过程中受伤一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甲方工伤一次性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已支付甲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医疗费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以通过现金或者银行汇付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帐户为: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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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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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赔偿义务人(简称甲方):韩某某,身份证号码:。

赔偿权利人(简称乙方):路人甲,身份证号码:。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路人甲在“5 .30”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供双方谨守遵行: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156400元。

一次性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次性赔偿金采用银行转账(金额较大时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时应亲笔书写一份收条。

二、乙方承诺:

1、赔偿协议书签字且收到上述赔偿金之日起,因该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事宜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再以诉讼、非诉讼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案、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保险理赔资料。乙方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乙方需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乙方过错提供银行账户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且甲方无需再次支付赔偿金(银行转账用)。

三、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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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交通肇事罪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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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双方负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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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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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事实概述: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

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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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单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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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3、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余款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____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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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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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李 身份证号:

乙方: 张 身份证号:

20xx年4月10日9时40分,高A驾驶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20__.00元、诉讼费903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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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地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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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死亡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直系亲属: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______________万元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______________的死亡赔偿纷争,自愿放弃基于______________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3、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______________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4、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给甲方,将死者务工期间雇主为其投保的保险受让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即归甲方所有)并保证不持异议。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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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违反工伤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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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工伤经过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受伤。

主要伤情:

二、赔偿金额与支付

1、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下列费用:医疗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除已经支付的以外,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伤补偿: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工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3、工伤补偿支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4、工伤保险处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作出的赔偿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如甲方已经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工伤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归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处,则乙方应向甲方相应返还)。

(2)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不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甲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另行支付工伤补偿。

5、乙方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关系解除

1、双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补偿已经计算到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中。

2、甲方应正常支付工资至解除日,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元。

四、特别声明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履行/解除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工伤待遇中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医疗费用等)均已经包括在约定的工伤补偿中,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费用报销,不得提起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

乙方确认了解自身伤情,如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如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则乙方同意放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因日后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影响本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五、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它经济损失。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亲属签字: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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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赔偿协议书范本闭路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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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发生于20xx年10月21日乙方在甲方公交车(牌照号为湘D95406)摔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00元,以及支付的1100元医疗费用,共计20xx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赔偿时间,定于20xx年 10 月 22 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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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车祸赔偿协议书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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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_____ ,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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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单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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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于年月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现乙方与甲方就补偿其受伤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本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此调解协议书:

一、甲方已为乙方参加社保,社保基金支付乙方的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乙方受伤休息期间,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资。

二、甲、乙双方现协商一致,乙方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提前将乙方离职时的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离职时不得再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金的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给乙方(该款包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付的所有工伤待遇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影响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以上补偿款时,须出具收款凭证。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胁迫。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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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了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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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a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

b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___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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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伤死亡事故赔偿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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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____之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之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之父。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之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之夫__________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死亡。__________,性别,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_________________

父亲: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__________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赔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万元,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_______________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该款项在乙方的分配方式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乙方各位成员不持异议。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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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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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在年月日委托乙方拉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装卸货并自备车辆。由于乙方的过错,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使乙方本人受伤。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由于事故的发生系因乙方的过错所致,因此依法应当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补偿,在经济上对乙方进行帮助;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任何理由就与本次事故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乃至乙方受伤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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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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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男,云南省大理州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_________,女,云南省大理州梅仙镇丁地村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元,镶牙费_________元,复查费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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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推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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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项目部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为_____工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在_____施工中,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人员及时将本人送至医疗,并支付医疗费。现脚伤基本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2。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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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伤死亡事故赔偿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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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______,系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系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受害人_________ ,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伤害,经甲方全力抢救,及时送往_______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___________(特别授权)处理_________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事件,就乙方亲属_________的死亡后果,甲方愿意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二、赔偿对象(供养亲属):

父亲: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职业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母亲: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职业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妻子: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职业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女儿: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职业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儿子: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职业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承诺已得到所有_________供养亲属的特别授权及认可,保证具有代表所有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签订本协议。乙方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甲方依法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死者家属处理后事的食宿、交通以及死者亲属困难抚慰等全部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其他在殡仪馆所产生的诸如为死者穿衣服、烧纸,化妆、运尸以及处理后事过程中因民间习俗产生的全部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将上述赔偿金打入乙方指定______银行账户,账号为_________。

第五条 赔偿效果

1、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亦无权干涉。

2、乙方承诺同意代表受害人_________所有供养亲属接受本起工亡赔偿事宜为一次性了结,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存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仲裁、诉讼等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渠道再次重复主张赔偿要求或至甲方处闹事或向有关媒体、网络、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

3、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日内负责消除记者因不实报道导致的不良影响。

4、受害人_________尸体的搬运、迁移、火化等善后处理概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乙方违约的,除需返还已付赔偿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陈述与保证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证明自己身份及与死者_________关系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等),并需在甲方将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异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为乙方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2、本协议条款是在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到对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各个条款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时,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不存在文字理解上的歧义。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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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伤赔偿协议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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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_____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_____________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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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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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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