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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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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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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2

第一章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2

二、请假制度2

三、轮休2

四、日常管理制度3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4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4

二、接待5

(一)、顾客到门店5

(二)、顾客电话咨询5

三、网店销售6

(一)、售前6

(二)、售中7

(三)、售后7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维护,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

所有的销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9:00—18:00

2、按规定时间迟到早退者1元分钟,凡事先未办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即私自休假者为旷工,除被违纪处罚及扣除当日工资外,另按公司罚款处理,旷工三天或以上者,视自动离职。

3、提前离开岗位必须征得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的同意,否则根据情节可按早退或旷工处理,同上条规定一并累计计算。

二、请假制度

1、如遇病、事假,提前向主管请假,填写员工请假条,再由主管上交销售经理签字批准,最后将请假条交由财务保管。

2、病假超过两天者需提供医院证明。

三、轮休

1、原则上每人每周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选一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由销售主管统一安排调休。

2、同一岗位工作人员分开休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值班情况

4、如员工在规定时间以外加班,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公司安排。

公司以年调休方式给予补偿,如员工个人自愿加班,视情况而定。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要佩带工作证;

2、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及桌面整洁(每天值日人员要负责当天办公室内的整体卫生);

2、客户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待流程进行介绍,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对客户擅自许诺,不得误导客户;

3、客户接待完毕后,必须做客户信息登记。

4、上班时间禁止吃零食、看书、看报、疯闹及高声喧哗,禁止和客户洽谈区抽烟、化妆、玩手机;

5、有客户在场,禁止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6、不允许用公司座机接打私人电话,接私人电话时简明扼要,不许煲电话粥;

7、保管好个人办公用品(包括电脑)。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

负责人:许景峰

1、渠道销售部的管理;

2、公司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产品销售组织工作。

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销售策略,确定主要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3、部门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解聘;

4、培训和造就一支专业销售队伍;

5、制定、优化部门各项业务流程并监督贯彻实施;

6、制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交由总经办审批执行;

7、年度费用预算控制及执行。

销售主管:吴声亮

1、网络销售部管理;

2、店面零售管理;

3、售后处理;

4、协助许总完成各项工作;

5、处理突发事件。

助理:杜燕针

1、协助主管完成工作;

2、负责店面零售接待;

3、接收每天退回快递,登记核对;

4、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并核对;

5、协助主管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每日下班前统计并交由财务;

淘宝售前客服:孟小容韩光华周区桃

1、负责网店接待;

2、引导顾客购买产品;

3、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如果时间允许);

4、接听来电,为预约安装客户排队,避免时间冲突。

售后服务:吴声亮

二、接待

(一)、顾客到门店:顾客到门店时由销售主管或助理接待;

1、“先生女士您好”“请喝水”“请坐”;

2、“请问您要买行车记录仪吗?”;

3、向顾客介绍产品;

4、当顾客提出质疑时:“您的担心我们很理解,是这样”;

5、当客户提出自己不熟悉的问题时:“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我给您咨询一下,您稍等”;

6、客户提出优惠,随机应变(以数据包为依据);

7、顾客付款时,由主管开出库单,一式三份,客户一份,一份底单,另一份交由小胖取货,并做好销售和出库登记,现金和出库单暂时由主管保管,每日下班前统计好一并交给财务;

8、顾客如果需要安装,由技术部人员为客户安装。

(二)、顾客电话咨询

1、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免提;

2、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听电话,如顾客来电长时间没有给与应答,电话接听后,首先要向顾客致歉,取得顾客的理解;

3、电话要在铃响2~3下内接起,接听电话使用普通话,先问“您好,上海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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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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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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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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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业主

2.物业服务企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国家级国家机关

2.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使用人和业主组织

4.房地产开发商

5.物业管理协会

6.其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清洁公司、保安公司)

二.紧紧围绕党的新时期战略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体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

相同性质的财产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财产,适用同等的规则,受到同样物权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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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7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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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服务业务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他管理人不得将其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同意接受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不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七十七条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七十九条 自行管理需要雇佣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雇佣人员依法订立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修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其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投保的物业可以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与分部保修范围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追回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审核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雇佣人员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其他管理人,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洁、绿化、保安服务、设备维护等专项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防雷、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二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条例规定的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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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管理公司聘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企业,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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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如协议期满时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按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自动延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并遵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 岗位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按甲方的工作岗位制度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更换乙方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服从。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岗位要求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2、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优先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不能补休的,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应征得双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而增加或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认定为加班。

四、劳务报酬

1、乙方按公司规定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乙方岗位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发放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2、按照工作岗位不同,乙方可以按公司规定享受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年满六十岁(含)以上人员不再计算工龄工资。

3、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表现等因素,甲方可按规定调整乙方劳务报酬标准。

4、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或请事假、病假等情形按公司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5、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如无特殊情况,甲方每月中旬支付乙方上月的劳务报酬。

6、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不承担乙方其他任何责任和费用。

五、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组织学习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保守甲方和业主的工作和信息秘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罚和辞退。

六、劳务保护,劳务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务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务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务防护用品,乙方应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3、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被甲方辞退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教育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和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

4、乙方因工作失职或自身原因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履行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乙方追偿。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解除本协议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和费用。

⑴连续旷工2日或一年累计旷工3日以上;一年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合并累计6次以上的;

⑵对他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⑶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力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⑷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⑸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⑹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⑺盗窃公私财物的;

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⑼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⑽违抗公司或上级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或调遣,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⑾甲方公司工作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情形。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甲方岗位要求,如因乙方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时,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和发展情况,也可单方告知后提前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和终止的,乙方均放弃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与其有关的一切纠纷、补偿和赔偿的诉讼、请求等其他各种权利;

3、乙方如需解除或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待岗位补充人员到位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其剩余劳务报酬抵作违约金不予发放,并需承担违约责任和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

4、协议期届满,甲方提出协议终止前应告知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协议时,乙方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好工作、办公用品、财务和其它交接手续,甲方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将劳务报酬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和认同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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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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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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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物业管理委托

范文类型:委托书,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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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湖南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学校校园物业委托给乙方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校园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二、工作内容

(一)保安工作

(二)绿化工作

(三)清洁工作

(四)水电,门窗,课桌椅,办公台椅的小型维修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

四、委托费用

甲方每月10日前将委托管理费人民币伍万元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核乙方拟定的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评定;

(三)在本合同生效起为乙方免费提供 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免费向乙方提供工作时所需的水,电,提供乙方工作时必需的工具,物料存放地点,临时小休的座椅;

(四)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五)负责收集,整理校园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并将复印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给乙方;

(六)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追究乙方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协助乙方做好宣传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委托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制订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标准,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

(三)提供进驻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在本校服务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福利,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常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人员持证上岗;

(六)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七)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服从甲方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对有关整改的要求要及时进行;

(八)每学期向甲方公开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九)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每学期末向甲方上交工作总结;

(十)若出现非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停水,停电)造成有关工作服务质量不能达标,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有关损失由甲方自负;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管理费无需支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20xx年8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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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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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学校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信访条例》,下面谈一谈我的学习体会。

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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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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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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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智盘管理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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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2 “开发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调试、测试、实施等相关的技术应用、组织配合、用户试用等全过程。开发服务的成果最终将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升级服务”也是“开发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4 “设备”是指甲方所有,并根据合同将其技术服务委托给乙方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所列示和规定。

1.5 “工具”是指乙方提供,并根据合同用于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6 “现场”是指甲方为合同标的所选定的地方。

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2、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将 项目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承担该系统项目日常系统运维。

2.2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要求,派遣合格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审计厅本级人事管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证明完成服务的书面文件。

3、 合同服务范围和期限

3.1 服务的内容与范围:

项目类型名称描述

3.2服务的时间范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4、 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5.1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5.2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合同款的 %,服务期满一年并提交维保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尾款。乙方自收到合同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5.3 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正式的发票给甲方。

6、 质量资质

乙方应具备完善、有效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甲方的服务事宜。

乙方的日常运维人员必须对所服务的目标有足够的运维经验。

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软件兼容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确保开发的产品可靠稳定运行。

如乙方严重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 技术服务的总体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行业通行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执行的质量标准。

乙方在提供的日常运维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可以控制的,水平是一致的,管理是规范的。

乙方在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甲方正常工作的影响。

8、 承诺与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和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如乙方不能按期修改,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款项,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实施和维护工作。

在本合同的现场实施期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9、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份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如果甲方行使暂停权利后,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0、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三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1、 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本合同总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技术资料、服务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12、 分包与外购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进行分包。乙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乙方对所有分包部分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3、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甲方应合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基础表、疑点表及相关资料,并保证不对乙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任何的修改、拆解、解密、复制、出租或出借等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签约地或履行地工商管理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15、 其它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鉴证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银行: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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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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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单位(甲方):

供方单位(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项目名称:凯发新泉如东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

二、 工程地址:如东洋口化工园区

三、 工程范围:臭氧发生系统

四、 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1、工程项目施工前,需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供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2、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配备的机械、工契据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供:花名册、有效身份证(含两张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便于及时办理工程意外伤害险。

○5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不得穿硬底鞋,如有违者,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20__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第四次清退出场;如有饮酒上班者,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清退出场。

3、不得私自拿甲方施工现场的任何物品,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乙方物品在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派人24小时看护,如有丢失损坏甲方概不负责;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文明施工,工完料清。不得私自接水接电,发现一次最低罚款1万。重载车辆进入厂区道路需铺设钢板。

4、甲方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所有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须按标准逐项严格验收合格。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现场测试数据和试验项目不全,不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

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乙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从事一切工作,并派员监督。

○7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安监部门及监理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乙方安全监察部门。

○8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1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二、安全施工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所提取的质保金,同时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由发包方负责在工程预付款中提取,安全施工保证金扣除办法如下: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0%保证金。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三、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甲方安监部门及监理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四、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甲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乙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代理人 : 法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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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委托物业管理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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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被告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和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 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 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 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 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元租用;

(5) 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 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费收费标准;

(9) 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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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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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

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

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

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

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

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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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机房管理人员聘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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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

聘用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聘方(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权力、职责

1、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职务,在授权范围内全面管理公司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成效负有全面责任,对公司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高管人员有任免建议权。

2、工作进度要求:

第一个月:

(1)筹建有限公司,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筹建工作流程及实施计划报董事长批准。

(2)领导销售部门确定公司营销目标及方案、营销团队、产品价格体系、销售政策、提成兑现办法等,确定公司产品定价方案、销售政策、建立销售网络体系。

(3)完善公司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实施力度,完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个月:

(1)针对两公司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瓶颈,提出治理方针、改革思路、工作流程。

(2)提出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全面实施方案、工作方针,领导各部门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3)制定公司考核体系及考核实施细则。

(4)领导有关部门彻底解决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原材料采购、仓储及发放管理,降低质量损失,堵塞漏洞。

第三个月:工作重点为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力度的检查、改进、完善,形成高效的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个月:在以上基础管理工作理顺、健全的基础上构建企业文化,打造企业品牌,用新的管理理念提升公司管理工作。

二、甲方权利、职责

1、按时兑现乙方薪酬,乙方工作中贡献突出时,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

2、对乙方各阶段工作的力度和业绩进行监督考评,乙方工作力度和能力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聘用期限

1、聘用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重新商定薪酬、奖励标准及其他条款。

四、薪酬待遇

1、乙方任职期间的月薪为元(税后),工作满月后一周内付清上月月薪,月薪包含乙方住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配备车辆,接送乙方上、下班。

3、乙方工作时间根据企业工作进度要求按企业高管规定。

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六、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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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司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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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一、乙方拥有木质船渔网捕捞许可证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船总长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拥有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实价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乙方拥有木质船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船总长 米 壹艘与甲方对换现有的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 乙方补偿甲方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如没有按合同定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所交定金全部取消。

五、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个人自理,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按国家民法典 处理。

六、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解决,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 方各执____份,渔业主管部门收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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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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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点)签订:

甲方(出卖方):________(甲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乙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 (船名)(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名:________

渔船编码:________

总长:________

船长:________

型宽:________

型深:________

船体材质: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

净吨位:________

建造日期:________

作业类型:________

主机型号:________

主机制造厂:________

齿轮箱型号:________

主机总功率: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

发电机型号:________

其他:________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持证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有效证件号:________

所有权比例(%):________

备注: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有效证件号:________

所有权比例(%):________

备注:________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____%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____%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可选)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持证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有效证件号:________

所有权比例(%):________

备注: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有效证件号:________

所有权比例(%):________

备注:________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____%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款”)。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可选):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自行结算(甲方为4.2条中的收款方)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 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元),在合同签订后 日支付,剩余款项于________前付讫。

第五条 实物交割

5.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5.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附件一)。

5.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证书办理

6.1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即完成《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甲方 □______)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可选):

□ 由______方单独承担。

□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____天,应按转让款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天以上(含本数),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____天,应按转让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天以上(含本数),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____天,应按转让款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天以上(含本数),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5 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单选):

□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__________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 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1 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________甲方承担____%,乙方承担____%。

11.2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________________。

11.3保险:________________。

11.4其他: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本页无正文,为《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签字页)

签署栏: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人姓名: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人姓名: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见证方(盖章):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见证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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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生产,全文共 1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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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JG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与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队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班组长亲自负责,事事有人管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如下合同书:

一、 安全施工工作目标:

1. 事故负伤率控制在1.5‰以下;

2. 杜绝死亡、火灾、食物中毒;

3. 交通管线设备等重大事故为零。

二、 施工班组长责任(乙方):

1. 对新进场或交换工种的工人,负责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安全操作交底;

2. 按工程要求应负责配齐发给工人个人防护用品;

3. 完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为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生产环境;

4. 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5. 做好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工作,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6. 施工班组长对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监督好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有关规定;

7. 对新进场工人班组长必须认真进行考核,符合要求才能聘用以及明确以下规定:

①患有癫病、高血压、贫血等症不能从事高处作业,有病在身不得上岗作业,从事者不得隐瞒自己的疾病。

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对于违反工地规定应接受教育,罚款等处理方式。

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④未经班组长、施工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启动各种机械和拆除现场各项防护措施,如有违反规定罚款处理并负一切后果。

⑤在施工作业中不得开玩笑或随便向建筑物外围抛掷任何物体,不得酒后上班,必须股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不得做超越本工种职责范围的工作。

⑥由于本人不遵守安全操作和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及自己不小心,所造成工伤事故及后果均由本人负。

三、 甲方向乙方提出整改隐患通知,乙方应认真执行整改。对拖迟不执行者进行罚款,在此其间发生事故或停产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因乙方违章蛮干,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而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因甲方违反规定,乙方没有提出意见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除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外,乙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五、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定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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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地铁施工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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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将新北区 路 号 楼 平方米的房屋(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附属设施有: 特种设备有: 。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

;从业人员数量为: 人。

三、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

3.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 甲方及时和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六、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1.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的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治安教育,不得随意进入他人生产经营区域,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

2.一旦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房屋,场所,特种设备,就确认具备了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须做到凭有效证件使用和持有效证件上岗。

3.生产场地或仓库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

4.因生产需要使用动火,须到防火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经认定许可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

5.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安监,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严禁在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7.不得随意变更厂房,场地的用途和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在铺设,装修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时,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七、甲乙双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甲方安全生产分管直接责任人为:

甲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

甲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为:

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乙方安全生产分管直接责任人为:

乙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

乙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为:

八、附则

1.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

2.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薛家镇安监科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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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物业承包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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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精神,甲方把××花园的物业管理承包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具体细则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接管工作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交接期为××日),乙方自即日起接替甲方在××花园的物业管理工作,并可以沿用甲方名称。

二、××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公章交由甲方行政中心统一管理。

三、××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由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派出一名会计参与乙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乙方接管甲方在××花园的物业管理工作,期限为××年,接管承包试用期为××个月。在乙方经营有盈利的前提下,应向甲方交纳承包管理费,具体数额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议。

五、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次日起,甲乙双方对××花园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正式的移交,移交事项包括执业文件、原有设备、设施、原有物品及财务章等,开发公司行政中心及甲乙双方派出代表,在有关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在协议生效期间××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并负有维修义务,合同终止后上述物品必须在完好(自然损坏除外)的情况下全部移交甲方。

六、自××年××月××日起,××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事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自即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年××月××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属于甲方的遗留问题所开支的费用(包括预收业主的各种款项等),由甲方清偿。

七、自××年××月××日起(包括试用期),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劳资、人事关系(包括员工的薪金、福利待遇及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承办前所发生的一切劳资人事关系(包括员工的薪金、福利待遇及劳资纠纷等)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承包接管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应保持与甲方一致的对外形象,使用统一标识。乙方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同时,乙方承诺短期内保证物业管理费不变,但经过乙方对物业管理的改造、设施的完善,则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九、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凡甲方有重大接待及活动时,在保洁、保安、场地及维修、水电等方面需要乙方支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但涉及费用的开支必须相互磋商解决。

十、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甲方办公楼、董事长工作室及生活区等特定场合,所有保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并保留原有的岗哨。

十一、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所有重大事项(包括公交线路、时间的更改调整,收费项目等的增减等),乙方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与甲方协商实施执行;

十二、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所有以××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必须同时知会甲方备案;并与甲方签订承诺书,乙方承诺协议的所有责任义务,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十三、乙方在工作中必须达到的量化指标如下:

1、有效投诉率不高于1%;

2、业主满意率达95%;

3、机电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8%,故障率低于2%;

4、业主回访率达100%;

5、维修及时率、合格率达100%;

6、治安发案率不能高于千分之1;

7、持证上岗率达100%;

十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对业主所作的承诺,乙方必须无条件继续执行,但甲方对上述承诺必须有法定文本移交给乙方予以确认后才执行。

十五、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负有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责任,负有维护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责任。广地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有线电视费用均由乙方代收代缴。

十六、在乙方经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经营中断,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

十七、合同有效期期间内,如甲方发生股权变化或被整体收购时,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但甲方必须清偿乙方各项的投资款并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的投资款以会计事务所核实为准。

十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如双方发生任何争执,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名: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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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班组施工安全管理承包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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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xx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共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3#、4#桥梁工程

工程地点:苏州市浒关镇

工程工期:50天

第二条:承包范围

永安路桥梁工程施工及图纸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施工工艺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和施工中需要配合的辅助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清基、排水、材料场内运输、脚手架、模板、混凝土施工、砌石(含沟缝)、钢筋制安、辅助梁板安装、辅助台背回填、材料看管、混凝土养护、搅拌机安装拆除、安全防护等。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包清工、包小型工具(铁锹、木工工具、钢筋弯曲工具、砌石工具等)、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质量交底,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负责提供水准测量控制点。

2、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将临时用水、用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旁边。

3、组织落实安全措施。在乙方人员进场后,甲方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法制教育,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4、监督、考核乙方在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合法用工及限额领料等工作。对乙方达不到要求时,随时提出限期整改,督促检查乙方整改。

5、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对乙方限额领料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一切食宿问题自行解决。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按照甲方的统一部署进行施工,服从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全面管理、协调安排,对于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监督指挥的,按200元/人.次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工人必须满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材料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甲方提供有效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另聘工人承担该部分工作,发生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自有工人的花名册。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施工过程中乙方更换工人要事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方可更换,此项内容将作为月末考核内容之一。

5、施工安全防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提供必要材料。

第五条:材料管理

1、甲方直接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乙方应现场签收进场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应立刻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已接受此批材料。

2、甲方在供应材料的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接受并办理交接手续,作为物资移交和结算成本的依据。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验收、保管及配合取样工作。

3、乙方要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施工,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如施工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错用等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材料的运输、二次倒运、保管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必须做好对成品及机械设备的保护工作,对于甲方提供的机动翻斗车、搅拌机、排污泵、振动棒等机械乙方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维修及保养的费用。小型机具及材料等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将有权按照原价的1.5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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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防止空气污染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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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职工朋友们:

洁净的空气是我们存活的基础,还天空一片蔚蓝,建我和-谐家园需要大家共同参与。10月16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动员大会,旨在全县掀起“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高-潮,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全面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文安。全县广大职工朋友们,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以最大的的热情参与到行动中。为此,特发出如下倡议:

——勇于担当大气污染防治的主力军。广大职工要主动承担起工人阶级肩负的历史使命,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迅速行动起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转变生活理念、工作理念和发展理念,从企业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生活点滴做起,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积极争当大气污染防治的急先锋。鼓励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多提合理化建议,用实际行动彻底解决烟尘、粉尘、扬尘、机动车尾气等突出问题,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还全县人民一片蔚蓝的天空。

——全力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者。每个职工都要做一名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者,广泛宣传环保理念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监督举报大气污染的不法行为,积点滴之功做环保,努力从现在做起,推动“绿色崛起、高端发展”理念的实现,为实现建设“现代产业基地、水韵宜居名城”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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