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砖 所: 砖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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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部分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l、“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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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参照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本项工作的繁简程度,双方约定:
按中标价: (¥ 元)计取,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表(项目汇总表)
2、结算方式: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交正式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务费。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实施,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控制价预算书,与甲方交换意见并双方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控制价预算书 三 份。
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两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纳税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4: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合同范本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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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二.合同内容
以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编制预算、控制价。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四.合同价款及费率
本合同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桂价费 [20__]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项目按编制预算造价的 ‰计费。项目计费金额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1.乙方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
2.支付方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
1.应及时、准确的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预算有关的资料。
2.甲方应授权本预算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甲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乙方针对本工程预算业务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预算编制相关费用。
七.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得预算编制服务费。
义务: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在进行工程预算过程中,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甲方的施工单位在没有甲方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单独接触。
3.乙方在甲方提供正式设计方案(含图纸)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制成果,并保证编制成果的准确性。
4.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属于甲方所有。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在咨询工作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移交给甲方。
八.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壹万元的违约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预算编制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因其过错原因逾期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收预算编制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以不超过预算编制费的全额为限。
九.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7: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某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想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合伙期限顺延,各方在顺延的期限内继续按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届满,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长合伙期限的,本协议终止,后续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未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清。逾期不交或未缴清的,应对未缴金额计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日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或亏损)按合伙人出资额比例分配(或分担)。
3.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额比例承担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事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订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
9.除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参加,表决按投资比例确定。决议出现争议时,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裁决或暂停该事项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合伙人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1.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出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给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签订入伙协议书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清算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青山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变更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范本栏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篇9: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r>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篇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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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1.项目名称: .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帐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13: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遵循_____、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_____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六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15: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_____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6: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 月 日
篇17: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咨询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8: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X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1.1拆除工程地点
X项目 地块
1.2拆除工程范围(X至Y)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拆迁公司的交房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交房后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现场。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拆除费单价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币,暂估面积为 建筑平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5.2拆除费根据拆迁进度分 次支付:
5.2.1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2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3当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9: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