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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环保状况及问题调研报告【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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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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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调研报告

按照全市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和县委安排,最近,我们带着干部队伍作风和干部管理两个方面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部分乡(镇)、县级部门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了个别走访。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家普遍反映,近两年来,我县在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和加强干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现状和问题

从总体上讲,近两年来,经过“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发生了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干部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称赞。但是,也有一些干部的作风不尽人意,特别是在“五风”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作风不振。有的精神萎靡,意志消沉,不思进取,满足现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经常处于“混日子”状态;有的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无视纪律约束,个别部门下午几乎无人上班,有的上班期间窜门子,蹁闲传,干私事,甚至打麻将、“拐三”搞赌博,将工作搁在一边,把一些歪风邪气带进机关内部;有的热衷于评头论足,乱发牢骚,不想事、不谋事、不干实事;有的争名、争功、争权、争利,讲关系,讲人情,不讲原则。二是领导作风不佳。有的部门、乡镇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衙门习气”浓厚,脱离实际,乱发号令,搞瞎指挥;甚至作风霸道,“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相互拆台,勾心斗角,搞“内耗”、“窝里斗”;有的对上级决策阳奉阳阴,消极对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很重;有的唯书唯上,只对上负责,对群众的疾苦置若罔闻;有的放任自流不负责任,有的领导“走读”现象严重,随意外出,甚至几天不到岗,有的怕“得罪人”,该管的事不去管,该抓的事没抓好,造成内部混乱,工作长期滞后,徘徊不前;有的对上级三令五申充耳不闻,令不行,禁不止,特别是有些窗口单位和行业依然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吃拿卡要、排外卡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制观念不强,不讲诚信,承诺的事情不兑现,随意性大,欠帐不还、赖帐现象严重。三是学风不浓。一些干部坐不下来,静不下心,疏于学习,忽视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深刻地了解,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知识空白”、“本领空缺”问题;有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相脱节,没有从知与行、学与用的结合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践“空对空”、“两张皮”,缺乏指导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四是工作作风不实。有的坐在机关的时间多,深入基层抓落实的机会少;有的下基层晴蜓点水,没有真正蹲下来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善于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拈轻怕重,遇见矛盾绕道走,是非面前不开口,能拖则拖,能抹则抹,甚至上推下卸,一推了之,导致部分乡村、部门基层单位出现了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有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对职责内的事心中无数,思想不清,办法不多,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好大喜功;对工作只安排、不检查,“虎头蛇尾”,做样子、搞形式,应付差事,推诿扯皮,相互挚肘,人为地给工作带来了损失和影响。五是生活作风不谨。极少数干部律己不严,有的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极个别的甚至进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消费或干一些没名堂的事情等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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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参保企业欠保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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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企业欠保问题调研报告

养老保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保”)易造成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功能障碍、影响社会稳定等严峻问题。近日,笔者走企业、访职工,对我县企业欠保问题的基本情况、成因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就如何破解欠保现象作了一些思考。

一、主要问题

一是欠保现象由来已久。据调查,我县从1994年开始就出现了参保企业欠保的现象。之后,欠保企业逐年增多,欠保金额逐年增大。截止x年12月底,企业欠保金额累计已达834万元。二是欠保现象较为普遍。从企业数量上看,我县已缴但未缴足保费的企业有51户,占568户已参保企业的9%;从企业行业上看,商贸、文化、农业、工矿等行业都有涉及;从企业性质上看,公有、私有企业都存在欠保问题。三是欠保问题较为严重。我县目前正常纳税企业共1103户,其中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117户。有58户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原因分析

原因之一:企业责任意识淡薄,“无心”缴纳保费。部分企业领导受年龄、文化程度和地域条件的限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无所适从。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一个字——钱,所有的工作都围绕着“钱”转,忽略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忽略了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把参保缴费工作摆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去认识。基于这一认识上的错误,体现在行动上就是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体私营企业老板认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出于利益考虑,对缴纳“养老保险金”持消极、观望态度,得过且过,致使扩面征缴步履维艰。加之部分单位把应负担的部分转嫁到缴费职工个人身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收缴过程中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原因之二:企业经济效益滑坡,“无力”承担保费。随着市场化日渐深入,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企业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发展中举步维艰,企业效益滑坡,缴纳保费压力加大。我县主要参保企业属电解金属锰行业,x年5月31日环保整治至今,多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停保、断保,直接涉及参保企业55家,参保人数2019多名,间接影响其它行业达10万人。还有部分企业因市场减小、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面临停产、破产,以致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我县丝绸公司属原蚕桑局下属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4月,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于2019年8月宣告破产,企业负债2311.1万元,无力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累计欠保约210万元,涉及职工81人。

原因之三:缺乏有效机制措施,“无法”征缴保费。一方面,虽然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仍然有部分职工没有完全明白养老保险与自己老年生活之间的紧密关系和保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是部分效益较差企业的职工,由于工资收入偏低,目前生活困难,加之所在单位的诱导性宣传,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表现消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或认为打一天工就拿一天的工资,只要暂时有钱收入腰包,哪还管得着以后有无养老待遇;或认为老板永远处于主动地位,哪敢督促老板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从思想上剥夺了自己应有权利,更谈不上维权,甚至为了眼前多一点收入反而支持帮助欠保企业规避政策,千方百计拖欠养老保险费。另一方面,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也有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正值我县大力发展经济的关键时期,部分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钻我们发展环境宽松的空子,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投机钻营意识强,动则以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生存环境差为借口,软拖硬磨,拒不参保,导致征缴机构即使摸清了情况,纳入征缴计划,依然无法收缴保金,强制执行困难,局面十分被动。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扩大养老保险影响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人社部门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全面了解参保单位经营状况,特别是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工作要做实做细,增加参保单位的缴费自觉性。相关部门可以共同组织召开欠费单位负责人和劳资负责人座谈会,扩大养老保险的影响面,协调保费缴纳事宜。可以建立统筹地区养老保险指标定时通报制度,对缴费自觉性差和欠缴情况严重的单位要抓典型,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批评,把各单位的缴费信息及时向社会反馈,利用社会监督来促进缴费。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清欠工作。摸清单位经营状况,进一步了解欠费信息,全面开展企业养老保险清欠工作。坚持分类实施和重点突破原则相结合,对不同的欠费单位采取不同的措施,将工作重点

放在欠费数额多、欠费时间长的大户、难户上。对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让欠费单位作出清欠计划,按计划分期、分批补缴欠费;欠费单位当年应缴金额必须足额缴纳,争取把往年的坏帐、死帐盘活,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或未按计划补缴欠费的单位,按规定收缴或暂时停供发票,待按要求补缴欠费后再予办理。建立多项监督制约措施,把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列入各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考核内容,规范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如:欠费单位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选,恶意欠保的不得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等。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做到有针对性的清理欠费,使清欠工作有大的突破,切实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三)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缴,与劳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实际缴纳能力而屡催不交、缴纳意识淡薄的单位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欠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者,要排除各种阻力、纳入法律程序,落实兑现滞纳金制度,给欠费企业以应有的压力。人力社保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职能,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也应采取柔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适时收回欠费。对暂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宜适用强硬手段,以免造成“杀鸡取卵”的悲剧。面对这类企业,要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补缴费计划,并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从各方面帮扶企业,使之尽快走出困境,恢复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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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济运行形势状况分析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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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形势状况分析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刺激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累积效应下,全市经济下滑势头有所趋缓,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工业生产仍处于调整中,市场需求不足状况仍在进一步发展,财政收入形势不容乐观。

一、一季度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一)农业生产开局较好,畜牧、水产生产稳步增长。

一季度农业生产开局较好,农、林、牧、渔各业呈现全面增长的态势。一季度全市实现农林牧副渔业产值34.92亿元,同比(按可比价格下同)增长5.49%,其中,农业增长7.53%,林业增长4.96%,牧业增长4.92%,渔业增长3.87%。种植业中蔬菜产值增长7.53%,畜牧业中家禽产值增长12.44%。一季度,全市出售及自宰的肉禽达1333.06万只,禽肉产量达1.94万吨,同比增长14.45%。全市肉类总产为10.30万吨,水产品产量达8.26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7.90%和6.86%。

(二)工业经济低位运行,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市工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自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市工业均处在低位运行状态。3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18.8亿元,同比增长15.15%,比上月回落了16.86个百分点。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45.17亿元,增长16.7%,增幅比上月回落2.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0个百分点。但与去年11月、12月大幅下滑的情况相比,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

一是部分行业生产有所回升。一季度,全市36个行业有28个行业完成产值较上年同期增长,20个行业完成产值增幅达两位数(不考虑价格因素),一些主要行业增速仍然较低。

二是石化效益有所好转。1—2月份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82.55,比去年同期上升37个百分点,工业效益整体好转,主要是石化效益有所好转所致。1-2月,中石化分公司实现利润1.13亿元,去年同期亏损3亿元,实现利税近5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4成多,去年同期利税为负。

从工业目前存在问题看,我市工业生产形势仍然较严峻,主要表现为:

一是支柱产业生产降幅过大,经济恢复任务仍然艰巨。一季度我市石油加工炼焦业下降32.7%、电力生产供应业下降9.12%。另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仍处于低速增长。由于我市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生产下滑或低速增长,直接导致我市工业经济总量大幅缩水,给完成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增加了较大难度。

二是企业开工明显不足,企业用电量持续下降。一季度部分企业处于设备运转较低的状态。反映企业生产的重要指标用电量明显下降,3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为41641万千瓦时,比上同期下降20.95%。1—3月份用电量为114571万千瓦时,同比下降21.51%,这直接反映了企业生产状况仍很困难。

三是工业品出口受阻严重,产销衔接水平降低。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为159.44亿元,同比仅增长2.03%,其中出口交货值为9.87亿元,同比减少7.17%,这是近年首次出现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3.76%,同比下降3.65个百分点,销售不畅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工业品出厂价格连续回落,市场需求仍显不足。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延续降势,3月份下降9.32%,降幅比上月扩大0.77个百分点。一季度平均下降8.7%(去年同期为上涨6.19%),比全省低1.9个百分点。价格的持续下降,反映出相关产品需求仍然相对不足,前期产能过剩矛盾一时还难以彻底解决,工业生产增长明显受到外需下降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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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学生社会公德状况调查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1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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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公德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x部分在校大学生

组员及分工:

组长:

个别访谈:

文献收集:

个人体会:

幻灯片制作:

报告整理: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作为一名当今社会的在校大学生,我们是当代中国的优秀青年,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还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特别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下,我们更应争当道德模范。

在思想道德中,社会公德是最基本的,也是最贴近我们生活实际的。它在第一时间体现一个人的素质涵养,同时又无处不在地伴随我们每一天的生活。针对当今大学生的社会公德状况,我们做了一次社会调查。

总体情况

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整体上比较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院长武东生说:“今天的大学生是值得肯定的,与八九十年代相比,社会的进步在大学生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9.2%的人对当代大学生的总体评价是“思想先进,有知识,有文化,但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差”。只有17.79%的人认为当代大学生“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和社会实践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这就表明,在公德认识方面,大学生普遍表现得好。对基本的公德行为和范畴,他们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在具体表现的方面还有待提高,而且这种“知行脱节”现象随着年龄的增长愈趋明显。

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的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广为流传的格言。人有三乐:自得其乐,知足常乐,助人为乐。把帮助别人当成自己最快乐的事情,是博爱的表现,也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盼。养成助人为乐的习惯,将是一生受用不尽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大学生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帮助他人。

在本次调查当中,对于社会公益活动有57.75%的人选择“经常参加”,有37.97%的人选择“没兴趣,出于任务,偶尔应付”,另外有4.28%的人选择“不参加”。参加公益活动是大学生社会公德的良好表现,它体现了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于不太喜欢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同学,社会也应该给予积极的鼓励与引导。

当代大学生中,大部分同学很少接触社会,很少涉及世事纷争,也因此保存着那颗原始的善良的感恩之心。在我们的一个关于无偿献血的个人访谈中,接受采访者回答每个问题都干脆利落,毫不犹豫。献血时她自主争先,她觉得这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当我们问到:“有人说献血很危险,甚至有可能感染疾病,你想过吗?”她回答很干脆:“没有,没想过。我只觉得我自己身体很好,抽点血没关系,何况还有很多人挣扎在死亡边缘,正等着我们献血来抢救呢!”从我们的调查数据中也显示,对于无偿献血,有58.63%的同学积极参与,还有36.31%的同学想去,但没时间,只有10.06%的同学认为这是医院在挣钱,不去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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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农信社库存现金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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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库存现金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库存现金是信用社金融服务的不可或缺的交易内容,做好库存现金管理,是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管控风险,案件防范的重中之重,也是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效益富社工程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农信社的库存现金管理却存在着此彼问题,不尽完善,有待进一步规范。如何在既保证业务经营中备足现金正常支付,又确保现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压缩非生息资产占比,降低现金库管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是现阶段农信社库存现金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硬币和残币堆积。农信社地域覆盖广,地理位置偏远,营业网点多分布在农村地区,经济、交通、市场、文化、观念、素质等因素导致硬币和残币市场流通难,呈现出堆积现象。一是硬币投入难度大,市场使用率低,投放少,回收多。由于硬币携带不便,真假难辨,容易丢失,在农村使用渠道单一,群众对硬币有较大的排斥现象,硬币回笼数量远远大于投放数,致使现金库存量增加,囤积现象凸显。以我社(四川省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例,全辖共48个营业网点,其中地处农村网点达37个,目前我社硬币的数量已达10万余元之多,存放时间长达1年以上。二是残币数量多,损坏程度大。由于农村地区的地理气候、市场体系、居民素质、现金交易频繁等因素,致使残币屡现不止,屡缴不尽。按照人民银行残币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所兑换的残币需成捆后才能上缴,但由于币种的多样化,加之人力资源短缺,数量不够的未成捆残币就只能积压在库房内,日积月累,导致农信社现金库款量不断增加,既增加了安全隐患,也减少了收益。

(二)库存量限额难以预测。一是农村信用社面向“三农”,服务面广、对象多,代理业务品种繁、金额大,现金供给时间不固定,需求不稳定,无形中给管理部门对各社库存限额核定增加了难度。二是资金结算渠道欠完善。随着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等网络汇兑业务的开通,农信社的资金结算效率、功能较以往大大增强,但由于属于农信社自己的、具有现代化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迟迟未发,这就增加了习惯用“卡”办理跨行、跨区域业务的客户使用现金的频率。三是现代化支付结算业务未有效推广。广大群众对新的现代化支付业务了解不明白,理解不深刻,使用不信任,没有形成利用新科技结算工具的良好社会氛围,致使农村地区市场交易中现金交易仍占主流。四是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锐减,而资金需求量呈增长趋势,客观上增加了农村信用社库款管理压力,这些都给准确核定库存限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库存现金申报方式安全隐患较大。现阶段信用社普遍采取电话申报、钞车押送方式解决库存现金余、缺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隐患,上升了经营风险。

1.电话申报存在隐患。一是容易泄密。一方面,信用社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进行现金申报时,柜台外难免有客户存在,申报金额、时间等信息易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科技时代,信息传输过程中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听,进而可能诱发高科技犯罪。二是容易出错。利用电话申报,准确度有依赖电话线路的好坏,容易出现金额、时间、调入或调出等要素错误的情况。一些信用社为了不泄密,采用编译密码的方式进行申报,但密码编译的复杂性增加了工作人员的操作难度,进而也就可能增加差错率。三是责任明确较难。电话申报时主要靠姓名询问或话筒声音判断申报人,乱报姓名的情况不能完全排除,失声情况难免出现,一旦出现误报、谎报、乱报等违规情况,责任明确及追究难度较大。

2.钞车押送风险较大。一是钞车的现金配送、调运任务繁、时间紧、责任重,且农村地区交通条件较落后,地形复杂,多山路,雾雪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潜在着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山多树茂,给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制造了条件和环境,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案件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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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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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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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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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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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居民小组新农村建设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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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组新农村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20xx年2月,我被抽派到嘎洒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担任克木人工作队员。在工作中我积极深入到农户中,与村民们同吃同住同劳动,通过近半年的工作,本人对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做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形成了以下调研材料。

一、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人口、土地:嘎洒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距离村委会7公里,距离景洪城12公里,属山区,是一个克木人聚居的自然村。全村22户人家共有90人,其中:男47人,年龄最大91岁,劳动力51人,五保户1户;该村土地资源少,全村共有土地面积2512.3亩,其中:农用地2477.8亩,建设用地20亩,雷响田9亩;人均有粮35公斤,户均有橡胶树2019株,人均年收入2500元。

基础设施:村庄坐落在三面环山的山沟里,占地面积约10亩,村庄四周都是橡胶林,村内无硬化路面,雨天全是泥泞,特别湿滑。各种建筑物杂乱无章,道路狭窄,连农用车都无法正常出入。全村共有摩托车32辆,手扶拖拉机2辆,农用车一辆,固定电话7台,手机42部,安装太阳能6户。

教育:全村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0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9人,目前正在就读的适龄儿童有15人,全村人均受教育年限为2.2019年。该村自建村以来从未有人走出村寨到外面工作、参军或经商。日常生活交流基本不使用汉语或汉字,只用本民族语言和傣文。

产业:全村所有土地都是山地,全部种植橡胶,户均拥有橡胶2019株,产业结构单一。部分村民由于不重视土地的价值,图一时之利,承包转让了许多土地,导致全村橡胶树拥量差距很大,多的有4000—5000株,少的只有500株。村民受教育年限低,科技意识淡薄,对橡胶的种植和管理处于粗放状态,遭遇自然灾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如今年由于白1粉病的爆发,至今为止(6月份)仍有50%的橡胶无法正常开割。

村基层组织建设:该村共有党员2人,而且年龄偏大(一人47岁,一人50岁),与另外一个村组合成立了一个党支部;村内没有团组织,部分从学校毕业回家的团员由于多年没有和村委会团组织联系已变为普通群众。

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全村的村民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且对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及惠及农民的措施都满意。社会治安状况良好,自建村以来无人犯罪,无人参与黄、赌、毒,真正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但至今没有规范完善的《村规民约》,长期以来都是靠村民的素朴的道德观念来自我约束、管理。

二、存在问题

村庄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严重:村子至今没有有线数字电视、篮球场、公共活动室、卫生室、公厕、垃圾池、蓄水池等公共设施,而且脏、乱、差严重,部分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建房占地面积很大挤占村内道路,且不修建化粪池,粪便及垃圾全部排入流经村寨的一条水沟,污染环境。

饮水困难:一是水质差:一部分村民利用从山沟中流淌出的一小股水源,用石头简单垒砌成小水池,用水管引至家中直接饮用,一遇雨天,全是泥浆水;一部分村民则使用村内一口漂浮着许多浮萍的敞口井;还有个别家庭直接饮用村后渔塘中的水;二是水源林破坏严重:距村子有400米处有一泉水井,水源充足,但由于没有修建蓄水池和安装自来水管,因此一直没有得以有效利用,现由于橡胶价格飙升,村民对土地的占有欲望很强烈,在水源林附近都种满橡胶,水源林遭到严重破坏。

思想观念落后:长期以来的贫困,使得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地为生活奔波,各自忙于生活,集体意识差,新农村建设积极性不高,存在“等、要、靠”狭隘思想。特别是目前有了国家“扶持克木人发展”的好政策,村民希望所有公共设施都由国家投资建设,“等、要、靠”的狭隘思想更为严重。

缺乏橡胶科学管理技术:村民文化素质低,农业科技意识淡薄,加之缺乏科学的技术指导,导致许多胶树过早报废,农场需要30—35年才需要更新的,村民20年就要更新了,许多树在2019年左右就伤痕累累,满目疮痍,增加了农民的割胶成本。

基层组织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与外界交往很少,且缺乏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等原因,村民思想意识保守,对党组织的了解不多,党性觉悟低,加入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迄今为止,全村只有2名党员,且无团组织。

三、今后发展思路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容村貌:牢固把握国家“扶持克木人发展”项目的好时机,充分用活、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村民建设新农村的自主能动性,积极参与家园共建,完善公共设施,绿化美化村寨;订立《村规民约》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使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确保公共设施建好后能更长久地为大家服务。

加强水源林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针对村民盲目发展橡胶,漠视水源林保护的现状,组织村民开展讨论,让村民形成共识:为让子孙后代有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必须切实保护好水源林。建议在水源林种植橡胶的村民,以水井为圆心,每户让出100米的距离空出47亩的空地,在这片空地上种植如竹子和野芭蕉等保水农植物,这样既可保护水源,又能让村民有所收益,一举多得。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采取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走家串户等各种措施,宣传国家“三农”政策方针,转变村民“等、要、靠”不良思想,充分调动起群众自我发展、自我建设的积极性,结合国家扶持克木人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掀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高潮。

加强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为了克木人能长足发展,必须建立长效教育机制,引导和鼓励村民外出工作、经商,改变村民的思想观念,拓宽发展思路,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召开了几次村民大会进行教育问题专题讲解,目前村民充分认识到知识文化的重要性,“普九”积极性高涨,全村15名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一人辍学。

重视主导产业的发展,引导发展多种经济:重视主导产业橡胶的发展。针对村民割胶技术水平较低的现状,组织技术人员到村里进行橡胶科学管理技术培训,提高村民的劳动技能,降低割胶成本,增加橡胶收入;引导村民发展多种经济。利用林业局帮扶修建沼气池的契机,发展养猪业,不但可以增加村民经济收入,同时还能解决村民因建房不修化粪池而污染环境的问题。倡议相关农业技术部门引进适合农民的致富项目,让农民得到实惠,改善村民的生活,增加村民的收入。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动员村内积极上进、有思想、有能力的群众加入到党组织中来,力争做到有思想有能力的积极分子都成为党员;建立健全团组织,把积极上进的青年人吸引到团组织中来;在群众中牢固树立集体主义思想观念,培养大公无私的优良精神,让村干部都能自发的、积极的为群众做实事谋利益,肩负起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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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调研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5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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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调研

按照全市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和县委安排,最近,我们带着干部队伍作风和干部管理两个方面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部分乡(镇)、县级部门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了个别走访。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家普遍反映,近两年来,我县在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和加强干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现状和问题

从总体上讲,近两年来,经过“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发生了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干部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称赞。但是,也有一些干部的作风不尽人意,特别是在“五风”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作风不振。有的精神萎靡,意志消沉,不思进取,满足现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经常处于“混日子”状态;有的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无视纪律约束,个别部门下午几乎无人上班,有的上班期间窜门子,蹁闲传,干私事,甚至打麻将、“拐三”搞赌博,将工作搁在一边,把一些歪风邪气带进机关内部;有的热衷于评头论足,乱发牢骚,不想事、不谋事、不干实事;有的争名、争功、争权、争利,讲关系,讲人情,不讲原则。二是领导作风不佳。有的部门、乡镇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衙门习气”浓厚,脱离实际,乱发号令,搞瞎指挥;甚至作风霸道,“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相互拆台,勾心斗角,搞“内耗”、“窝里斗”;有的对上级决策阳奉阳阴,消极对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很重;有的唯书唯上,只对上负责,对群众的疾苦置若罔闻;有的放任自流不负责任,有的领导“走读”现象严重,随意外出,甚至几天不到岗,有的怕“得罪人”,该管的事不去管,该抓的事没抓好,造成内部混乱,工作长期滞后,徘徊不前;有的对上级三令五申充耳不闻,令不行,禁不止,特别是有些窗口单位和行业依然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吃拿卡要、排外卡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制观念不强,不讲诚信,承诺的事情不兑现,随意性大,欠帐不还、赖帐现象严重。三是学风不浓。一些干部坐不下来,静不下心,疏于学习,忽视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深刻地了解,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知识空白”、“本领空缺”问题;有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相脱节,没有从知与行、学与用的结合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践“空对空”、“两张皮”,缺乏指导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四是工作作风不实。有的坐在机关的时间多,深入基层抓落实的机会少;有的下基层晴蜓点水,没有真正蹲下来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善于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拈轻怕重,遇见矛盾绕道走,是非面前不开口,能拖则拖,能抹则抹,甚至上推下卸,一推了之,导致部分乡村、部门基层单位出现了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有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对职责内的事心中无数,思想不清,办法不多,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好大喜功;对工作只安排、不检查,“虎头蛇尾”,做样子、搞形式,应付差事,推诿扯皮,相互挚肘,人为地给工作带来了损失和影响。五是生活作风不谨。极少数干部律己不严,有的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极个别的甚至进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消费或干一些没名堂的事情等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我县基层干部队伍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干部自身角度讲。少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较差,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动摇,缺乏大局观念,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起到表率作用。个别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漠,干工作,想问题,考虑自身利益多,考虑群众的利益少,不能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脚踏实地地为群众办实事,脱离基层,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我县基层干部作风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从单位管理角度讲。一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不少基层单位虽然也有不少制度和规定,但执行不力,约束力不强,对违反制度和规定的干部,有时该批评的没有批评,该教育的没有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不够,甚至姑息牵就,没有起到应有的惩诫作用,这是客观上助长了干部队伍中的不良风气。二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有一些基层单位,人员臃肿,人浮于事,干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部缺乏危机感,没有上进心,工作消极被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良风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从干部管理上讲。一是选人用人视野不开阔。近两年,在基层提拔了不少干部,但总的来看,仍然存在着上级部门选拔多基层选拔少;领导熟悉的选拔多、公开选拔的少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论资排辈的问题也比较严重,还没有打破年龄、学历、身份、任职年限等界限,使一些工作出色的干部受到阻滞,在客观上导致了“熬官”现象。二是干部“下”的渠道不畅通。由于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带来的弊端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领导干部终身制还没有完全改变,危机感不强,导致干部“下”的渠道狭小,“下”的比重偏少,“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比较突出。调整不胜任干部工作难度大、干扰多,往往对不胜任干部不是被搁置,就是用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迁就,下不了调整的决心,甚至“平级调动,一走了之”致使那些平平庸庸的不称职干部反倒心安理得当“太平官”,造成干部的心理错位。其次是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不完善。目前推行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定性内容多、定量标准少的问题,特别是缺乏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评判尺度和标准,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德才尺度难掌握、工作政绩难认定、群众公认难把握的“三难”问题,客观上给准确衡量干部政绩的优劣和正确确定干部的升降带来了困难。三是干部交流步伐较慢。我县这几年虽然加大了科级干部交流,但仍然存在着科级干部交流面小,一般干部没有进行交流的问题。有不少干部在本单位、本岗位工作时间太长,思想松懈,工作没有新意,没有上进心,难以保质保量、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策及建议

市、县委决定,从6月底至7月底,集中进行基层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结合开展这项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干部转变作风的自觉性。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宗旨教育,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继续发扬“领导苦抓、干部苦帮、群众苦干”的“三苦”精神,真正从思想上亲民、从感情上爱民、从行动上帮民,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二,要坚持联系群众制度。要在县、乡机关中继续推行“三三制”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干部三分之一时间处理日常工作,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蹲点,三分之一时间进行调整研究。县级部门干部每年下基层“三同”时间不少于30天,乡镇干部每年下基层“三同”的时间不少于50天。第三,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除县级领导带头抓好联系点外,全县所有县级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每人都要抓好自己的工作联系点,实行“五个一”制度,即“每人联系一个贫困村、联系一个贫困户、联系一个贫困企业、联系一个下岗困难职工、联系一个贫困学生”。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身体力行,勤到点,真驻点,实抓点,真正把联系点办成各项工作的示范点。第四,要夯实责任。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实行部门、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各部门、各乡镇要在这次活动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梳理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及时议定改进措施,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确保干部队伍作风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以好的作风带动和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干部管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一是更新思想观念,打牢干部能上能下的思想基础。首先,要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教育各级干部牢固确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消除患得患失的心理,辩证地看待“上”与“下”的关系,真正明白凭什么上、为什么下的道理,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荣辱观。第二,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教育广大干部和民群众正确对待干部的升降去留,在全县真正形成一种尊才让贤、荣辱不惊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官能民”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积极疏通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的渠道。要根据县委《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试行)要求》,要从管理机制入手,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疏通干部“能上又有下”的渠道。①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以及本部门、本乡镇确定的中心工作,制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考核指标,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把责任、任务、时限、要求细化、量化到每一个人头上,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核和评议,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组织处理。对工作不力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处于末位,并带来一定失误或损失的,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②实行待岗制。对工作实绩较差、群众反映有问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干部,实行免职待岗,待岗期限为一年。待岗期满后,再视情况作出妥善处理。③实行竞争上岗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县上拿出一些副科级岗位,县级部门、乡镇也可以拿出一些重要职位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真正体现优胜劣汰,让相形见绌者下。④实行谈话诫勉制。对民意测验基本称职以上得票率达不到60%或不称职票超过30%的干部,由有关上级领导与其谈话,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诫勉教育仍不改者,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⑤实行引咎辞职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在群众中影响较差、或因渎职、失职造成失误或损失,但又难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要求其提交辞职申请,主动引咎辞职。⑥推行交流轮岗制。对掌握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领导和一般干部,进行适当的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乡镇之间横向交流,也可以在部门与乡镇之间纵向交流。总之,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①要严格按照县委“能上能下”《意见》和《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苦干规定》、《科级干部考核办法》、《一般干部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调整不称职干部。②要建立以任期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以岗位分类为基础,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规范,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一定阶段内的工作目标、实现目标的要求以及具体的奖惩措施。对能够量化的,进行量化评估;对难以量化的,采取定性民主评议来确定。做到硬化指标,强化责任,刚化考核。③要改进考核方法。坚持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重大事项及时考核与定期通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察掌握干部的工作实绩。④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经考核政绩突出者,该提的提,该升的升,有的甚至可以破格使用。对考核后认定的不胜任者,要兑现结果,该降的降,该调的调,决不能“一拉平”、“一锅煮”,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

(三)加强督促检查。干部作风能否有效转变及这次教育整顿活动能否取得实效,搞好督查十分重要。县纪委、组织部、县人劳局、“两办督查室”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责,认真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机关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为县委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督查的形式上,要实行“五结合、五为主”的办法,即: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以抽查为主;听取汇报与走访群众相结合,以走访群众为主;查资料与看现场相结合,以看现场为主;查先进与促后进相结合,以促后进为主;多角度、全方位地检查了解活动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要重点督查,跟踪查促,直到问题解决、工作改进为止,以保证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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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经济危机大学生就业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4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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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大学就业状况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一、研究的缘起和目的

自从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至今,全国高校在校学生人数达2300万人,规模居世界第一。与此相对应的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年持续下滑,从XX年的83%降到了XX年的72.6% ,下降了10个百分点。在我国长期被视为天之骄子、从来不曾被就业困扰的大学生,出现了失业问题,而且失业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攀升。大学生就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并不能简单地用单一原因来解释和分析。因此,政府、高校和相关研究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也各有侧重。我们这里主要讨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

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最为密集的地区,北京市海淀区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大学生就业问题。海淀区辖内拥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9所高等院校、22所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和众多民办院校,在校大学生人数占北京市的79%,每年有XX0多名大学生和5000多名研究生毕业,其中有许多人就在辖区内就业。一直以来,海淀区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发展的地方。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高校大学生对政府就业服务的具体需要,更清晰地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更好地打造服务性政府,海淀团区委联合北京大学团委理论研究室,以“驻海淀区高校大学生就业需求状况”为主题组建了课题组,于XX年年7月对海淀区高校大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我们期望通过这一调研能够对该主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出初步的对策,以便于找准未来政府就业服务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工作举措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样本概况与分析

本次调查采取配额抽样的方法,共调查了300名学生。全面考虑到男女性别比例及专业和年级及学校层次等情况,主要调查包括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城市学院等十所高校,因此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海淀区高校学生的就业问题,不过因为并非随机抽样,加上样本量的限制,因此在进行推论时应较为慎重,此数据能够为我们的就业工作提供一定的信息和建议。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对驻区高校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求职意向、求职心态、求职最先考虑的因素、求职要素以及找到好工作主要依靠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从群体层面和个体层面找原因,分析了招聘会、基层工作、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求职渠道对大学生就业的作用。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海淀区政府在就业服务方面的努力工作得到了大多数高校学生的认可和肯定,无论是从宏观的服务机制、服务内容,还是从具体的服务态度、服务过程来看,都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切实的便利;同时,政府有必要加强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使客观准确的政策信息传播到更多的个体,以便于大学生更好地开展求职决策;大学生对政府的角色期望中,既有宏观的总体发展思路上的角色要求,也有微观的具体落实层面的措施期待。高校作为学生和社会之间的桥梁,担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就业工作,完善育人环境,培养更高素质的人才,从个体源头上缓解就业难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要加强职业意识教育,让大学生具备紧迫意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去了解相关政策。共青团作为高校开展第二课堂的支柱力量,一直以来在高校育人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学生对共青团在服务就业中的定位有很多期待,如“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活动”、“开展大学生就业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展高校第二课堂活动,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服务维权,保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利益不受侵犯”等方面,这些期待对我们共青团更好地配合好政府,培养发展人才,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结论与思考

(一)当代大学生就业观及就业需求特点

1.当代大学生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择业焦虑感普遍存在。我们仔细考察了驻海淀区高校大学生的求职心态分布,半数以上的同学有些焦虑,一成同学非常焦虑。学习阶段越高,择业焦虑感越强。伴随中国经济社会改革步入攻坚阶段,就业市场总体上表现出结构性的人力资源供过于求的矛盾。适当的焦虑可以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危机意识和紧迫意识,在步入社会之前做好职业规划;过度的焦虑会导致大学生情绪不稳定,在重大问题面前无法保持足够的冷静,降低人的正常水平,造成择业失败,造成更强烈的焦虑。海淀区是全国高校聚集区,人才济济,竞争激烈。在这种环境下,高校学生背负着沉重的就业竞争压力,极易产生焦虑感。

2.当代大学生就业需求呈现多元化、现实化特点。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各种思潮不断碰撞交融,价值观念趋于多元。不就业族、考研族、创业族、打工族、出国族纷纷出现,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多元化的职业选择可以使得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就业,充实到社会中的各种岗位上去。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文化知识、道德修养的社会群体,只要善于学习、踏实肯干,都能做出优秀的工作业绩。当前,社会转型进入固定化阶段,利益格局和制度框架均已初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也趋于理性,个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事业成功的追求、经济利益的考量,都影响着大学生的择业观念和求职行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的形成,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大众化教育成果的同时也肩负着就业压力。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更多的是一个被选择者,而根据现实情况和个人特点的综合因素考虑择业,将有助于谋得理想职业。

3.当代大学生求职状况理性与盲目并存。海淀区高校大学生当中,相当一部分同学有比较清晰的职业规划,了解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和鼓励措施,熟悉用人单位的招聘流程,会通过各种渠道提前实习以获得就业机会,整个求职过程比较理性;但也有部分同学对政府就业政策不了解,缺乏实习见习的机会,缺乏对就业信息的了解,表现得比较盲目。理性与盲目并存的现象,有其客观、主观原因。客观上看,政府就业服务工作做得不够,在就业政策宣传、就业信息共享等方面还有待改进;主观上讲,大学生个体对就业形势、自我特点的认识程度不一样,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也存在差异,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样的工作,也缺乏提前实习的机会和知晓政策的渠道。

(二)大学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调控需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普遍对政府在宏观调控、就业服务方面的作用的认识比较模糊。这与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大学生自身的信息渠道不畅通有一定关系。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在就业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就业市场中的社会资源也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大学生就业市场因而出现了“假性饱和”的现象。

2.大学生就业信息与交流平台不完善。就业信息与交流平台不完善会影响大学生顺利就业。一方面,大学生对就业市场的运行缺乏了解,对相关单位的人才期望情况反映滞后,不能有针对性地主动调整自己的求职策略;另一方面,大学生很难通过多方渠道全面展示自身的知识技术能力等深层次的优势,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虽然政府提出要建设大学生就业信息与交流平台在,但实际上依然是被动的等待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来向自己获取信息,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缺乏对于就业市场多样化的适应能力。

3.对大学生到普通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农村工作的保障不足。五分之一的同学有意去基层锻炼、服务农村、支援西部,这个数据虽然乐观的,但是目前这方面的教育宣传、组织动员工作还不得力,对服务基层的同学的财力支持还不到位,对普通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农村工作的待遇保障还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目前大学生就业还是偏向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

4.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支持不够。随着高校持续扩招带来大学毕业生总量的持续增长,社会将难以提供足够多的合适就业岗位,这就要求毕业生必须转变旧有的就业观念,变被动就业为主动创业,大学生需要有创业技能与主动精神,不能满足于做求职者,还要有成为职业岗位的创造者的准备。大学生创业也存在很多局限,比如知识积累不够、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够成熟、缺少运作资金、创新能力较弱等等,因而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海淀区高校大学生认为政府在创业教育、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得不够,创业所需要的各种服务还不够完善。

(三)对策分析

1.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是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因素,要把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作为政府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中“无业可就”和“有业不就”并存的现象,突出反映了毕业生就业观念方面的问题,政府应积极引导高校及相关组织机构,着重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做工作。一是引导学生树立“适应”的观念。学生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要根据性格、爱好以及其他自身情况选择与自己的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工作,认清当前就业形势,客观看待自身条件,调整好心理状态,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要正确评价自己,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流动”意识,不要认为“一次就业、终生不变”;要开阔视野,拓宽就业面,不要自缚手脚;要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二是引导学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成才发展观。政府应该通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者座谈会、“创业者风采”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转变计划经济下陈旧的就业观念,鼓励他们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契机,到西部就业,到中小城市和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到各行各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

经济危机大学生就业状况调研报告的延伸阅读——调研报告的写作内容

1.题页 题页点明报告的主题。包括委托客户的单位名称、市场调查的单位名称和报告日期。调查报告的题目应尽可能贴切,而又概括地表明调查项目的性质。

2.目录表

3.调查结果和有关建议的概要 这是整个报告的核心,匝简短,切中要害。使阅读者既可以从中大致了解调查的结果,又可从后面的本文中获取更多的信息。 有关建议的概要部分则包括必要的背景、信息、重要发现和结论,有时根据阅读者之需要,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4.本文主体部分 包括整个市场调查的详细内容,含调查使用方法,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对调查方法的描述要尽量讲清是使用何种方法,并提供选择此种方法的原因。在本文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应是数字、表格,以及对这些的解释、分析,要用最准确、恰当的语句对分析作出描述,结构要严谨,推理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在本文部分,一般必不可少地要对自己在调查中出现的不足之处,说明清楚,不能含糊其辞。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将不足之处对调查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分析清楚,以提高整个市场调查活动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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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大学生健身状况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4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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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大学生理财能力调查与分析

学生理财能力调查与分析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作为未来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大学生如何增强理财意识、如何进行理财是一件非常现实的问题。大学生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又因为受的教育和校园环境以及年龄的特殊性的影响,绝大部分的大学生的理财意识薄弱,理财知识匮乏。针对上述现状,本文拟在分析当代中国大学生理财现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一些指导下的建议,未毕业后参与经济活动打下理论基础,并积累一些实践经验。

本文分为四部分:先指出大学生理财的重要性,再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学生自身四个方面分析现状及其原因,最后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指导。

1 大学生理财的目的和重要性

1.1什么是理财

通俗地说,理财就是赚钱、花钱、省钱之道,也就是如何进行打理钱财。有句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对大学生来讲,理财的核心就是八个字:量入为出,开源节流。生财并不是大学生理财的最终目的。

1.2大学生理财的目的和重要性

理财是一辈子的事,大学生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赚钱、花钱和管钱,使个人的财务状况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人世界的包括许多时期,而大学时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理财的初步阶段和黄金时期。大学阶段财商的培养只是锻炼和演练,在日常生活中培养一种理财习惯,为以后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2大学生理财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2.1当代大学生的理财消费意识

当代大学生的主体是80、90后,这个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资源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当代大学生正在冲破传统的理财消费意识,形成新的理财消费观念。据调察,只有极少数大学生具有理财观念,绝大部分并无理财意识,而且缺乏实际行动。

相对于大学生消费的超前,理财意识并没有超前。只有极个别同学有储蓄习惯,会把每个月的盈余存到银行里。大部分大学生都是“月光族”,他们对自己一个月用多少钱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反正就是这样花,不够了就向家里要”。少数大学生会每个月给自己攒点钱,以备不时之需,不少被调查者甚至表示,经常会出现到了月底要急急忙忙向同学借钱的情况。更有少部分大学生,拥有多张信用卡,向银行借钱消费,但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他们,很难保证按期还款,有的甚至成为“负翁”。有机构对上海、北京、广州、成都和中国台湾等地区的30所大学的2500名在校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进行随机调查,70%的学生没有记账观念,会列出详细计算表并很好执行的仅占7%。

2.2当代大学生主要经济来源和消费支出

2.2.1大学生主要经济来源

大学生理财集中体现在花钱、省钱及挣钱方面。作为一个没有正式收入的成年人,大多数大学生的理财消费观念正在趋于成熟和理智。大学生的经济来源是大学生上大学所花学费获取渠道和方式,包括学校的奖学金、困难资助、勤工俭学、家庭资助等。父母提供是当前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占88.4%;依靠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占15%;只有3%的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做兼职的方法获取生活费和零用钱;15%的学生利用的是国家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

2.2.2大学生消费总支出

大学生消费支出在350¥——500¥的占大多数,占总人数的60%;350¥以下的占18%,而消费总支出在500¥——750¥,750¥——1000¥,1000¥以上的依次递减为15%、10%、7%。对大多数学生而言,伙食消费仍是主要消费支出。二是学校消费支出,如订阅书报。学习用品、考证费用、电脑网费等,三是生活用品消费,如鞋、衣服、洗衣粉等生活用品,四是休闲娱乐和人际交往支出,如生日聚会、老乡会、旅游支出、恋爱消费等。值得指出的是,生日聚会和恋爱消费的比重正在越来越大。

3造成大学生理财现状的原因

3.1家庭原因

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很少从小培养孩子的理财消费观念,从小到大,一手操办孩子的一切。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家庭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经历过艰苦生活的家长们又有不希望孩子和自己一样的心理,往往容易迁就、娇惯、溺爱孩子,忽略了对孩子早期理财能力的培养。长大后,大多学生会在不知不觉中盲目地追随了流行于校园中的消费大潮,而缺乏了自我判断和自主意识。

3.2学校问题

学校只抓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理财观念的培养。由于缺乏教育和引导,学生的理财观念容易出现武误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认为理财是大人的事,孩子还不适宜涉足这种事情,或者认为理财的事情孩子长大以后学校在教育学生成材的同时,却没有教他们怎样理财。万事达卡发布的“20xx年大学生理财观念与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受访者中认为学校没有提供适当和足够的个人理财教育的占72%。对大学生专门的理财教育,可以说是各个高校的全新课题

3.3社会问题

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泛滥,很多人将朴素视为寒酸,将奢侈视为豪爽。同时,电视和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以及广告、明星的示范作用,引起追星族的盲目模仿。很多广告词能够在短时间里转化为消费的日常语言,如“我的地盘,我做主!”等。校园外不良环境(如网吧、歌舞厅、游戏机厅)的存在,往往对中学生的思想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学生毕竟还是学生,缺少经验,在途中迷失方向。

3.4自身问题

理财师表示,不少大学生不是没钱花,而是不会花钱。马克思教育我们,内因是决定事物变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针对上述现状,大学生自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盲目攀比心理,随大流心理等。很多大学生生活没有目标,不知道自己是需要还是想要,如果周围有同学拥有某物而自己没有,就会有缺失感,而不考虑事物本身是否有用。

还有,有的学生不考虑自身经济条件,盲目追求名牌效应,买衣服鞋子非专卖店不去。有的学生由于没有理财观念,钱没了就向家里要,平常大吃大喝,生日聚会有的甚至不惜举债而办。另外有一种现象是针对男学生的,出现了“馒头就咸菜,省钱谈恋爱”的现象。受大男子主义影响和自尊心的缘故,男同学在恋爱中为博女友一笑出手阔绰,而自己却省吃俭用。

4培养及提高大学生理财能力的方略

4.1个人主观方面

外因具有重大的影响,但只有内因才是决定事物变化发展的。培育和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能力,还必须是大学生树立良好的理财观念,理财观念决定着人的理财心理和理财行为。

4.1.1确定目前的财务状况。一切从实际出发,学生理财也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针对当前自己的财务支出,认识到自己的钱都花到哪里去了。如果学生不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稀里糊涂地花出去的话,建议学生列一个清单,建立一个个人财务账簿,记录平时自己的各项支出。成功人士必须对自己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大富豪洛克菲勒是连8分钱的邮票费用也要记录的。时间上一3个月为宜。这样不仅能清晰的看出每个月的支出状况,同时能更好的预测未来几个月大概的支出情况。

4.1.2树立个人理财的目标规划,制定每月的支出计划。做事必须有计划,胸有成竹才能成功。规划自己使用金钱的方法,管理自己的财富,以达到财务自由的状况。学会理财,提高一生中拥有、使用和保护个人财富资源的效率,提升个人人际关系。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每个月可以使用的资金为多少,每月的经常性开支为多少,留取每月资金总额的20%作为备用资金,以应该计划外支出。

4.1.3甄选合适的理财方法。大学生理财方法多,适合自己最重要。大学生理财投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由于资金有限、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还不成熟等因素,大学生投资理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投资起步期。专家认为:大学生投资理财的方法很多,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最重要。投资可启用小额资金。尽管大学生做投资具有一定风险,但作为一种大胆尝试,能为今后的个人理财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对于他们理财意识的扩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4.1.4养成储蓄习惯,树立勤俭意识。大学生活的消费中有很多省钱的窍门,比如买二手货、选择优惠电话卡、办购物打折卡等等。注意学习省钱窍门,尽量别花冤枉钱,更多地考虑所购物品的性价比和自己的承受能力。20xx年经济危机是世界经济遭到重创,但是有一个很不相称的现象令世界领教了储蓄的好处,那就是大量中国人拿出自己的储蓄,购买了很多打折促销的商品,由此储蓄的好处可见一斑。把平时节省点钱存入银行,毕业后会有一笔不小的创业基金的。

4.1.5勤工俭学,积极开源。常有人说,钱不是省出来的。与其节衣缩食,不如大力开源。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已经成了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的一个相当活跃的群体,很多领域运用可以运用自己的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如做家教、撰稿获取稿费、搞促销等。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适当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会自立,不但能减轻家庭负担,还能使学生从勤工俭学中体会父母的辛劳,由此树立自立、自强的上进心,为今后更好地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4.2营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大学生毕竟还是学生,由于自身缺乏社会经验,加上有的学生自制力较弱,很容易受外在环境的影响腐蚀,一步一步走向堕落。大学生是未来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和积极分子,也关系到国家未来的方方面面。让学生在相应的年龄段接受相应的理财教育,应该是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当务之急,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提到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4.2.1家庭方面:古语有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家长应改变传统观念,积极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提高子女的理财能力。在平常生活中,教育孩子要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知道每一粒饭来之不易。教育孩子养成储蓄观念,并合理利用自己的储蓄。重要的是,要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地帮助孩子树立理财观念。家庭教育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教育。

4.2.2学校方面:理财教育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曾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八成大学生不满理财教育现状,尽管使用借记卡和贷记卡的大学生比例已有明显增加,但仅有14%的受访学生认为学校提供了足够的理财教育。学校可以通过入学教育、开设专门的理财课堂等途径,承担起树立学生正确的理财观念的重任。

4.2.3政府和社会方面:鉴于电视、网络对学生的影响,政府应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使新闻媒体宣传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风气,也符合我国国情。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机、音像制品的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银行等部门可以针对学生开办一些鼓励学生理财的业务,开展一些宣传金融常识和教育储蓄的讲座。使经济较宽裕的学生尝试进行一些金融理财投资,如股票、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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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金融,服务,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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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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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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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不断扩大,其随带子女入学需求同步大幅增长。调研显示,截止XX年12月份,我市外来人口总数已达291.98万,其中义务教育适龄入学儿童少年171828人,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37.57%(其中小学阶段131959人,占全市小学学生总数的41.31%;初中阶段39869人,占全市初中学生总数的28.91%)。面对日益增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思路,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较好地解决了数量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1. 党委政府积极履行工作责任。XX年,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无锡市区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117号),明确了“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的工作要求。XX年7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171 号),明确“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推动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把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作为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政策文件,落实乡镇、部门工作责任,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积极拓展教育资源,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居住证、暂住证持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做到公办学校应收尽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尽量安排接收,形成了公办为主、民办补充,就近公办学校、定点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相结合的有序接纳格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得到了良好保障。

2. 公办学校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地充分挖掘公办学校资源,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做到公办学校应收尽收。截止XX年12月,全市365所中小学100%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共有158018名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学校接纳率达到了91.96%,其中,江阴市、崇安区、滨湖区、新区公办学校接纳率达到100%。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办学校接纳机制,在就近公办学校尽可能吸纳的同时,还统筹安排教育资源,建立了入学定点学校制度,集中接纳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随着各地加快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年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今后公办学校接纳能力将会进一步提升。

3. 民工子弟学校解决部分入学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入学压力,各地在加强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规范管理、严格相关准入条件、依法取缔无证办学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加大资金、师资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结对帮扶,组织公办学校向民工子弟学校捐赠教育设施设备,选派公办学校校长、会计到民工子弟学校任职,并通过制定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标准、把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督导评估等办法,推动民工子弟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全市民工子弟学校办学面貌得到较大改善。如南长区清和学校近年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规范健康发展,成为全市支持民工子弟学校办学的一个较好示范。目前,全市共有9所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2310人,承担了全市7.16%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压力,也满足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就读的需求。

4. 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优化。各地不断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认真执行市政府居住证管理规定和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规定,加强入学资格证明审核,规范入学申请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应收尽收。在江阴市、锡山区率先探索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登记制度,明确预报名期限、申请学位、审核公布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同时,全市各地努力拓展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范围,在解决好义务教育就学问题的同时,将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向两端延伸,全市幼儿园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放,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外地学生与本地学生“同分录取、同等收费”政策,有效满足了部分外地学生在锡接受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二、矛盾问题

我市在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XX年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地认真执行政策精神,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受教育的相关投诉明显下降,平等接受教育日趋得到良好保障。但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城市化加快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进一步扩大的背景下,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面临的矛盾凸显,压力很大,思路需要不断拓宽。

1. 教育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市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放缓,义务教育适龄生源逐步下降,有了一定的教育资源富余,各地依靠这部分资源较好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近十年来,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带子女总数不断增长。据统计,全市接纳外来人口义务教育适龄学生XX年仅为5万,XX年12月已超过17万,十年间增长340%,教育资源利用基本饱和,公办学校办学能力挖掘已达极限,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与入学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从地区情况看,受区域功能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居住成本等影响,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工业发达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规模大,入学矛盾仍比较突出。从学段情况看,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中初中学生占总数的23.20%,小学学生占总数的76.80%,小学阶段入学矛盾更为突出。值得重视的是,随着我市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加上目前产业结构总体仍然偏重,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增长趋势还在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普遍超出各地预计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内,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仍将进一步加剧。

与迅速增长的入学需求相比,义务教育资源规划建设相对滞后。一是教育事业规划与人口基数不匹配。市政府XX年《关于无锡市区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各地应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予以保障。市政府XX年7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又调整明确要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进行将于事业布局规划。但由于对外来人口增长趋势预计不足,目前一些地方仍以户籍人口基数为标准进行义务教育事业规划。二是学校配套建设不能及时到位。各地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问题,加快了学校布局调整和学校新建、改扩建步伐,但是从学校规划、建设到投入使用需要较长周期,跟不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长速度;同时,部分地区因新城开发、商务功能区开发、商品房建设加快,在教育设施配套上责任不明、进度迟缓,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教育配套问题尤为突出,一些片区义务教育管理保障、学区划分责任未得到明确和落实,与入住群众教育需求不相匹配。三是学校撤并与建设衔接不到位。各地在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的过程中,撤并了部分不达标的民工子弟学校、村小,使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但个别地区在新建公办学校未启用的情况下,先行撤消民工子弟学校,在教育资源减量与增量上不能保持同步,安置分流压力陡增,加上新增的入学需求,造成局部性入学矛盾激化。

2. 民办学校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办学校吸纳压力突出。充分发挥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重要补充作用,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一个重要的现实途径。调研发现,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数量偏少、水平不高、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缺乏应有的重视。调研显示,部分地区或对民工子弟学校功能作用不太重视,或对民工子弟学校管理存在畏难心理,个别地区甚至一所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都没有,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完全定位在公办学校上。近几年,各地出于多种考虑,相继撤销、关停了一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全市民工子弟学校总数目前只有9所,民工子弟学校规模不断缩小,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越来越弱,公办学校接纳压力更为突出。二是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水平普遍较低。一些地区未将民工子弟学校发展纳入教育整体规划,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鼓励支持不够,缺少相应的扶持政策,一些民工子弟学校处于无序发展状况,仅仅依靠收费维持学校勉强运转,校舍拥挤、环境脏乱差、设施简陋、师资水平低、管理不规范,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与我市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极不协调,应有的补充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调研中,公办学校普遍反映接纳大批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后,资源明显不足,教育教学压力加重,办学水平有所下降。一是校舍紧张,班额超标。部分公办学校为完成接纳任务,不得不改实验室、多媒体教室、音乐美术教室等专用教室为普通教室,影响了相关课程开齐开足,并造成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等指标倒退,达不到现代化学校办学标准。一些地方还出现班额超标现象。二是教师缺额较多。许多接纳任务较重的学校教师数量存在较大不足,不得不增加聘用教师数量。三是教育教学管理困难。一些外来人员子女学业基础和学习习惯都存在一定不足,跟不上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与本地学生相处存在一定障碍,给学校教学与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大量进入后,我市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一定程度被稀释,教育质量提高难。全市28.5%的公办学校出现本地学生与外地学生数量倒挂,本地市民对学区学校环境氛围、教育质量不满意,一定程度上造成学区内生源流失,部分地区的择校问题因此加剧。

3. 招生入学条件不尽统一,协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市政府XX年7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各地在政策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出台实施办法,对入学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同时还提高了相关条件标准:如规定监护人在居住地暂住要满一年以上,要求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流出地出具的外出借读证明,要求工作地与居住地相同等。由于地区之间执行政策不尽统一,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哪里条件低就往哪里去,增添了区域间的接纳矛盾;也造成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同而子女无法入学,反响较为强烈。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密切相关,必须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市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一些地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得不到外来人员随带适龄儿童少年数据,无法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入学需求,不少学校处于被动接纳局面,也给教育事业科学规划带来较大困难;暂住登记办法有的不够严密,房屋租赁监管也存在一定缺位,新区出现租赁房屋“一房住多户”现象;劳动用工监管有待加强,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又长期在锡居住和务工,到上学季又有强烈的入学需求,入学资格条件难以严格和规范执行。

三、对策思路

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就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就学问题既有复杂性,又有长期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顺应外来人口增长趋势,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公办为主、民办补充,规模适度、应收尽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在锡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1.进一步认清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重要性。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无锡幸福无锡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教育科学发展、人民满意的必然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切实承担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重要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 加快教育事业科学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坚持把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人口综合管理体系,纳入义务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按照学校数量适当、区域布局合理、办学规模适度的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实施学区调整、撤点并校的,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3. 积极扶持发展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在办学资金、设备、师资、管理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质量、收费、安全、卫生等规范管理,坚决依法整治或取缔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设立的办学机构。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4. 着力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制度,推动各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从业、居住等情况,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于当年五、六月份提前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工作,查验相关材料,受理预报名申请,全面掌握入学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接纳工作方案。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招生统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居住地公办学校,如不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由居住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明确就近公办学校或定点公办学校的接纳标准,同时可采用入学条件评分等办法,根据学额情况有序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严格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收费政策,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关爱指导,坚持教育公平和育人为本,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的关爱指导,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5. 加快完善外来务工女人员子女教育协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主要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居住管理,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变化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发展建设事业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合理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管理,提供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等加强对有关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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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财政五项管理制度改革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2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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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五项管理制度改革状况调研报告

近两年来,xx区紧紧围绕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形成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管一年的格局

从20xx年开始,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城建四局进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的试点。通过总结和完善试点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制定了《xx区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将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另外,通过对部门预算收支状况调研分析,按其工作职能、特色工作和资源占有状况,制定出不同类别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定额、项目支出视财力,统筹安排、分类管理、综合平衡。对不同性质的部门采取不同类别的预算编制方法,执收执罚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城建部门按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包干,预算外部分以收定支编制综合预算;街道办事处按街道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编制综合预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内外统一标准编制综合预算。到20xx年全区所有的51家一级预算单位、184家二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管一年。部门预算推行以后,不仅使全区一、二级预算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得到加强,也使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得到较好体现。

二、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现了财政资金“中转”变“直达”

20xx年底,全区所有一二级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所有预算资金支付全部实行网上运行。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网上直接支付力度,将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实行“二卡合一”,对人员经费及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网上直接支付,实现财政资金使用中“中转”变“直达”格局,有效控制了预算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行为。与此同时,还制定了《xx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至20xx年8月,统一撤销全部预算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98个,集中资金13,500万元,实行财政资金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了部门执罚收入与自身利益的“链接”

20xx年,区财政部门首先对政法系统、城管执法大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彻底收支脱钩。由过去的预算内定额包干、预算外补充经费不足,改变为现在的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列为财政收入;取消比例返还,不再实行收支挂钩,未纳入预算的资金,部门一律不准使用;部门履行其职能所需的经费支出全部通过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解决(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这一做法既保障了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经费,又切断了部门执罚收入与自身利益挂钩的“链接”。在政法系统、城管执法大队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的基础上,20xx年,全区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全部实行了彻底的收支脱钩,从源头上避免了因收支“链接”而产生的腐朽问题。

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了“采”“管”分离,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区政府出台了《xx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每年印发xx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使全区各单位政府采购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按照《政府采购法》,于20xx年率先在全市城区中实行采管分离,区采购办和区采购中心各司其责,区采购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区采购中心负责实际采购活动和定点采购服务的管理工作,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20xx年,财政部门把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的工程采购作为管理重点和突破口,深入推进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截止20xx年年底,全区工程采购规模突破千万元,占全部采购规模的四分之一,同比增长295%,采购规模达到区历史最好水平。与此同时,为配套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全区公务用车的定点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制发了《xx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凡属于财政性资金即不论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负担的公务用车必须全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全部定点供应通过招标来确定。实现了新的公务用车管理方式、资金结算方式和车辆费用节约激励方式,充分调动了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推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了街道公共事业投入,促进了区域经济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xx年6月,区财政部门实行了以“街道财政收支实行账户统一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在保障街道办事处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加大对社区建设、城市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投入为核心内容的《xx区街道财政收支管理试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街道服务群众、管理城市的职能,20xx年4月制定了以“提高财政基本保障水平,增强街道运转能力;鼓励街道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加大公共事业投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扩大基本保障、税收超收分成、综合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调整和完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办法》。街道财政体制的运行,促进了街道服务群众、管理城市职能的进一步发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环境创优、社区建设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得到较快发展。20xx年全区街道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68亿元,比体制调整前的20xx年10.48亿元增长40%,并配合“公司总部区”、“首义文化区”和“白沙洲都市工业园区”建设,逐步打造出一批以中华路“户部巷小吃”、粮道街“胭脂山衣坊”、“昙华林历史街区”为品牌代表的区域特色经济。通过财政基本保障经费和街道超收分成收入,街道用于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达1,558万元,比20xx年1,047万元增长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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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大学军训服装回收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2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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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军训服装回收问题调研报告

军训服来说,买的时候就贵,我弟弟当时买的时候,两套200,但是军训完了就没用了,大多数人都是扔了或者捐给别人,如果您能做个低价回收,相信还是很多人愿意这样做的。 低价回收后,要做好清洗的工作,然后再卖给新一届军训的同学们! 如果军训服有9成新,而且价格和新的军训服明显区别开来,相信很多同学还是愿意买的,毕竟很多人都觉得买新的军训服太浪费,觉得很不划算,就穿个几天,衣服又贵! 重点是做好宣传的工作,让新生们知道有二手军训服可以购买。我觉得卖给即将军训的新生,比卖给施工队的民工市场要大,毕竟每年军训的新生队伍都是很庞大的! 当然也可以两种人群都卖!回收回来的衣服,分为两个档次,9成新的当然卖给新生,如果只有6,7成新的,可以考虑低价卖给民工,民工工作服要求不会太高! 如果您觉得这样做有风险的话,您可以先到学校做个问卷调查,看看学生们是否愿意以优惠的价格,买9成新的二手军训服!做了问卷调查后,心理就会有底!祝您取得胜利!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据信息日报 9月下旬,江西各大高校新生入学军训相继结束,校园从“橄榄绿”回归“色彩缤纷”。有的学生将军训服压入箱底,更多的选择扔掉。27日,记者走访江西部分高校发现,学校没有针对军训服建立相关回收制度。因此,部分商家瞅准商机,做起低价回收军训服的生意,而回收后的去向也难以说清。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高校有必要完善回收制度,避免军训服浪费。

现象:近百元一套的军训服成废品

xx日上午,记者走访各大高校了解到,军训刚结束,一些学生就把军训服扔进了垃圾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大一新生吴丽丽告诉记者:“与日常服装相比,军训服显得土气。军训结束后,军训服就失去用处了,干脆丢掉。”

当记者询问,何不留着作纪念时。另一名新生刘惠回答道:“即使保留军训服作为纪念,也不能再穿。与其留着占地方,倒不如丢了省事。”刘惠说,她身边的同学大多只把军训服当为“一次性消耗品”。

在该校人文与艺术系学生会的qq群内,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大三、大二的学生,约50%的同学都选择在军训结束时,丢掉军训服。

商家贱价回收军训服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随着军训的结束,高校周围回收军训服装的生意也红火起来,不少商家还在各高校内招聘了校园专职代理。

记者注意到,各高校的军训服回收价格不尽相同,有7元、10元、12元的,最高不超过15元。昌北某职业类高校大三学生徐谦(化名)告诉记者,通过朋友介绍,这学期他开始做回收军训服生意,每套15元回收,自己能赚10元钱。“学校军训前天刚结束,两天时间,我就回收了60多套军训服。”

徐谦坦言,很多大一学生根本不在乎军训服的收购价格。“我听说另外一个高校的学生几天内就回收了好几百套军训服,赚了几千元钱。”

当记者对军训服回收后的去向表示好奇时,徐谦称:“具体用处我也不清楚,只负责回收,商家按套数给我提成,其他我没多问。”

说法:无旧军训服回收制度是一个缺憾

扔掉可惜、贱卖不舍,这些近百元一套、才使用半个月,且数量巨大的军训服能否统一回收利用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西部分高校。蓝天学院学工处处长杨海涛告诉记者,他们学校今年共有13000多名学生参加军训,但学校目前没有建立旧军训服回收制度。据他了解,省内各大高校也都没建立相关制度管理军训服。

杨海涛告诉记者,他们学院的军训服价格每套70元左右,共有一件迷彩外套,两件衬衫,一条裤子,一双解放鞋,一根皮带,一顶帽子。

对此,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蓝天学院13000多名学生军训服就需花费91万元左右。然而,军训结束之后,如果大多成为被丢弃的“废品”,浪费确实惊人。

困境:清洗、消毒不便导致回收利用难

如果军训服使用能由“一次性”变为“多次性”,实施起来是否有困难呢?

在有些校园,有的社团会发起回收军训服的倡议。“我们以前举行过回收军训服的活动,再将其送往贫困家庭。但收到的军训服多数没有清洗,这给后期服装处理带来很多不便。”昌北某高校学生会副主席龚静告诉记者。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工部副部长朱国海也称,学院的馨友社团会定期做慈善工作,他们也曾募捐过旧军训服给贫困家庭。

随后,记者采访了南昌慈善义工协会,办公室李主任告诉记者:“江西各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军训服,不少学生选择丢弃,是非常浪费的行为。如果能够捐给我们,我们再将衣服捐赠给需要的家庭,将是很好的二次利用。”

建议:校服、军训服合一或许能减少浪费

对于年复一年的军训服装的浪费,各大高校也在探讨解决之道。

对此,江西教育学院刘又知教授认为,将军训服和校服合二为一,是减少军训服浪费的好办法。或者,高校在军训结束后,统一回收旧军训服,再进行专业的清洗和消毒,留给下一届新生使用,两全其美。

“大连海洋大学今年为学生统一定制了质量优良的运动服作为校服,并建议新生在军训时穿着校服,而不再要求学生单独另购军训服。校服除了在军训中使用,大一、大二的体育课,学校的运动会和大型活动,都可以穿,利用率很高。”刘又知说,既然会这样浪费,何不借鉴外地高校的先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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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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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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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金融,服务,全文共 4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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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调研报告范文2019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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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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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建筑施工的项目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安全出效益”越来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同行的共识。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不少地方依然严竣,工伤死亡事故还是频频发生,而且大多数的死亡事故都是发生在普通的操作工人中。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首先是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参加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2、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3、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大量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得必要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面对现状。如何规范劳务市场

加强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笔者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1、成立一批劳务公司。

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1)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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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_调研报告_网

审理劳动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XX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XX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

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XX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XX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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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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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金,然后仍依企业原资产总额申请注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人员整建制划归新设立的公司,其人员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入股人员亦不参与公司分红。这种“运动”式的公司制改造,应还其公司的本来面目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其二,“脱壳”公司。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以达到规避企业债务的目的。这种类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如果没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如果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非国有性质。其三,“泡沫”公司。一些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考核依据其注册资本金势力的客观情况,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搞虚假投资。有这么一个原本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建筑企业,XX年企业改制时,企业的20余名职工“入股投资”近5000万元,使企业成为拥有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具有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型建筑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实则职工没有投入一分钱。这种类型的公司性质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认定,公司经脱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符合公司设立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公司法人仍然成立,公司性质应依实际注册资本性质确定,如没有非国有资本进入,应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否则反之。如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公司法人不能成立,对于投资主体单一,应依投资主体性质确定“公司”的性质;对于混合型投资主体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性质或非国有性质,而应当依照各投资主体性质和人员隶属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应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实践中尽管还有除上述类型外的不规范公司存在,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抓住投资主体的性质,就不难认定这些公司的真实性质。     三、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均涉及到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职务便利”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但从刑法层面上来看“职务便利”,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亦不尽相同。就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前者的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

的性质,后者则履行的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可见二者“职务便利”的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如何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看行为人隶属关系。行为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委派成立,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公务性质的基础。第二,看行为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只有行为人所从事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且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即具有国家公务性;如是非委派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就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但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内容不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特征,因而仅仅属提供劳务性质工作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三,看行为人的权力来源。在两个不同性质公司并存时,虽然公司人员的归属亦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因公司业务需要,通常会出现公司人员既服务于原国有公司、又服务于非国有公司的情况,这种不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给我们认定职务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为主体代表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权力来源于谁。如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具有公务性;如不是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不具有公务性质。如张某在原国有公司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供职于原国有公司。由于张某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某项业务比较熟悉,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帮助经营该项业务论证、洽谈,但合同的签订仍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而非张某的名义。其在参与项目论证、洽谈过程中,非法收受客户的贿赂。因张某不符合国有公司委派人员的成立要件(委派的问题本文另行论述),此时张某的所作所为只能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志,所履行的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行为人职务性质时,一定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     四、准确把握委派的构成要件。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之意。基于委派,被委派人代表委派方行使权利,从事委派方委派的公务。构成这里的委派,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委派的主体特定。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主体。那么,人民团体能否构成委派的主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列举的委派主体并不包括人民团体在内,如将其纳入委派主体的范围,显然超越了该条款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只要立法未作出修改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不能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二是委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且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能否成为委派的对象?这里关键是看招聘主体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后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与从国有性质单位抽调人员直接委派没有质的区别,对其应当与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同等看待。如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人员显然不能成为委派对象。因此,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不论其在委派前的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三是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关系,如领导、监督关系等。如果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投资权益关系,则委派不能成立。如被告人熊某原系某电厂物资部主管,而该电厂系一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公司的下属单位。1997年该公司与某省电力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由电力局负责,电力局按电厂所卖电价的2%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电厂产权性质不变;电厂的厂长、副厂长由电力局提名,经委托方同意后,由电力局发文任命。在委托管理期间,经委托方同意,电力局发文任命被告人熊某为电厂的副厂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性质,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笔者认为,虽然电力局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但其与电厂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对被告人的任命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权力,并不是基于本身的行政管理、监督或国有投资者权益而直接产生的任命权,因而被告人熊某不符合委派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委派的方式有效。尽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它包括发文任命、任职、批准,也包括以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形式予以提名、推荐、介绍等。如前述张某之所以不能成为委派人员,就是因为其既没有任何书面委派的文字依据,从其参与业务论证、洽谈的过程、方式、结果也看不出其供职的国有公司委派的意思表示,缺乏委派成立的形式要件,因而对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是委派的目的特定。受委派人代表委派方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只能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的活动,而绝非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者社会性服务劳动的劳务,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六是受委派人在受派单位的公务活动尽管代表国家但又独立于委派单位而归属于受派单位。这就是说受派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结果直接及于受派单位,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派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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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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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

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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