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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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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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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枫,男,学号20xx1311,贵州人,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学生

彭锐,男,学号20xx1309,安徽人,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学生。

6月18日,我院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浦枫、彭锐因与1503班程韬存在宿舍矛盾,浦枫动手打人、彭锐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将程韬个人物品置于宿舍门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恶劣。根据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浦枫、彭锐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严格执行学校以及学院各项管理规定,时刻以一名优秀大学生的标准约束自身行为,为自己、为父母、为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国际教育学院

20xx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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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处分决定范文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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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部员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您在无故殴打xCx,辱骂领导,且年龄较大等原因,已不再适合我公司的物业部保洁工作,且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处以公司内通报,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请您于20xx年x月x日16时之前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我公司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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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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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许XX同学,该生于20xx年9月4日在校图书馆看书时,将三本图书书脊、封底两处书标以及底页的条形码撕去,意图将三本图书带出图书馆。在经过图书馆门禁时,警报器发出鸣响,保安按照检查程序检查发现许XX同学没有为三本图书办理借阅手续并已将图书的部分标识去除,企图蒙混过关。事发后,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均对许XX同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教育,许XX同学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了较为深刻的书面检查。

根据《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四款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许XX同学记过处分,并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许XX同学如果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经济贸易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20xx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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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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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顾家店镇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1570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元,村民捐资17370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1593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德兵分别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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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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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后林村。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区5号地块1弄2幢)。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卫国作为建造该幢楼房的项目经理即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20xx年4月4日上午,该幢楼房西侧2单位1至5楼粉碎性倒塌,导致该楼房的住户被害人陈某被压死亡,财产损失重大。经“4.4事故技术专家组” 对奉化市居敬小区29幢楼房坍塌事故原因技术分析,认为以下原因导致该楼房坍塌:一、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墙体承载力和整体性严重下降。1.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如砂浆强度严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等。2.未按图施工,如基础墙体厚度由370改为240等。3.构造措施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未设马牙槎、钢筋锚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当,严重影响房屋整体性和墙体承载力。1.架空层墙体违规拆改严重。2.架空层部分房间改变使用功能。三、结构设计个别墙肢安全储备不足。经委托鉴定,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该楼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当、结构设计个别墙肢安全储备不足也是该楼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据此,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1日作出判决,以李卫国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卫国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卫国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2月22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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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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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x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学校

学工处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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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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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村委会会计,年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20xx〕5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年月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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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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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李宏瑞,男,人文学院20xx级心理咨询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150001。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同时该生曾因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夜不归宿及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14号)。

常盼盼,女,理工学院20xx级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站设计与管理)高职2班学生,学号:1430080075。

该生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今未请假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李宏瑞、常盼盼两名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李宏瑞、常盼盼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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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处分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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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号by1308101,男,19xx年1月13日出生,党员,20xx年9月考入我校经济管理学院。

在20xx年5月,吴申请了芬兰三个月短期交换项目(20xx.7.1-20xx.9.30),外方给予全部资助。项目交换期间,吴未获得两校导师的同意和批准,更改项目计划,提前离开芬兰。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于本人认错态度良好,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吴xx同学记过处分。

根据学校《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吴xx同学本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或单项奖励以上的荣誉称号。

根据《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学生若对上述违纪处分有异议,可按程序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时间期限为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

x大学

20xx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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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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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志强家与毛森英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20xx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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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生开除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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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郭丽娟,女,人文学院20xx级应用韩语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230008。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该生曾因旷课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03号)。

郭丽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丽娟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二〇xx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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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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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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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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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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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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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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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处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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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xx市xx镇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家与毛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x市xx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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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打架斗殴处分决定公文

范文类型:决定,公文,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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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某地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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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处分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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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关于给予王磊行政警告处分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各部门要以这起违纪案件为教材,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部门作风纪律整顿,仔细查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各个环节上的风险点,坚决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引以为戒,自觉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人生价值,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中要坚持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市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在阳光下运行。

中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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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处分决定范文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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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镇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1999年退耕还林中,经x镇政府、x镇林业站核定,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xx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镇党委20xx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x镇纪律检查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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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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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男,1994年8月29日生,广西武宣县人,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xx班学生,学号021。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学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与建筑工程学院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韦、李怡兴、纪振兴、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学警告处分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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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员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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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男,汉族,19xx年3月出生,xx镇人,高中文化,19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xx村村委会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年5月,xx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xx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1570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元,村民捐资17370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年6月初xx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xx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1593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xx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分别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元,xx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身为中共党员、xx村主要负责人,对xx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xx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镇纪委

20xx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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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纪委处分决定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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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委三月初对xx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两村存在假妇检和隐形婚姻等问题。经乡纪委核查,乡党委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xx村陈西队孙、王夫妇20xx年8月生一胎男孩,现在计划外怀孕6个月,但是王妇检记录一直是无孕。

xx村上一队张、马夫妇,妇检记录20xx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乡计生办参加妇检,而本人口述20xx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妇检证明。

王静、马都做了假妇检,且王因假妇检造成计划外怀孕,在xx村影响很不好。对此,村主任王、村专干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给予王经济处罚600元;责成xx村对王落实补救措施。

县计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铺镇xx村检查计划生育时,查出吴怀孕,并查出吴丈夫汪是xx乡xx村罗队人。

经核查:汪、吴属隐形婚姻,他们没有公开合法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三年,现在吴已怀孕7个月。汪、吴虽然在外打工,也不断回来。由于没有纳入新婚管理,造成计划外怀孕。

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处罚工作组长李xx500元 、包村计生干部李xx500元、村第一书记顾xx500元、书记李xx500元、主任刘xx500元、专干江雪琴500元,处罚包队村干部汪xx700元。责成xx村立即将汪、吴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中共xx乡委员会

20xx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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