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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范文(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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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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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资料载入中...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9.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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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校学籍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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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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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煤矿,全文共 2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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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

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为了确实掌握仪器、仪表的数量、规格、调动、事故、检修及使用等情况,必须设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分类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对大型固定设备应逐步建立履历簿,系统记录设备的使用、检修和事故情况。

2、仪器、仪表使用和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机电科汇报。

3、必须设立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4、使用中的仪器、仪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部门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仪器、仪表的平衡和调节。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效能,合理使用仪器、仪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对闲置的仪器、仪表等应及时进行平衡调校,应每月调校平衡一次。

2、任何仪器、仪表的调整,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办理。

五、仪器、仪表的报废。

1、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灾害,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2、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生产、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六、仪器、仪表的检修。

为了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能及时更换已磨损和消耗的零件必须加强配件和检修材料的管理与供应工作。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要有1~3个月的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做退库处理。

3、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维修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4、所有进行维修、检修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6、对大、中、小修复跟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连队的配件加工计划。 七、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质。

2、机械维修保养是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根据各种机械的运行规律、结构、工作条件和磨损规律制定强制性的制度。

3、按作业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两类。定期保养有日期保养和分级保养;特殊保养有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等。

4、分级保养一般按机械的运行时数来划分保养级别内容。而特殊保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或列入短期计划进行的,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如停用保养、换季保养等。

5、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进行保养作业。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转向及行走系统,制动及安全装置等部位的检查调整。日常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且大多数在机械外部,但都是易损及要害部位。日常保养是确保机械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工作。

6、一级保养除进行日常保养的各种作业项目外,还包括:清洗;运动异常等,发现后及时修复、排除。

7、在一般情况下,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进行,而维修人员负责二级以上保养工作。

六、仪器、仪表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效、准确、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技术状况好。

4、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随身用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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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仓库货架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仓管,全文共 1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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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公司电气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电气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电气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电气安全的归口管理,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结合安全内审、外审每年不少于两次)。

2.3机械动力厂负责组织、实施电气设备的搬迁、安装和调试;

2.4技术部负责电气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

2.5生产部负责新购电气设备的审核和立项。

2.6管理部负责电气设备的购置和废旧电气设备的处理。

2.7电力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气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 管理内容

3.1电气系统的设计、安装、改造

3.1.1电气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电力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集团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1.3 选购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必须是通过安全认证的产品。

3.1.4 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包括委外设计施工)和改造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2 电气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3.2.1 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中的要求,从业人员应没有视觉、听觉障碍;没有高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 电气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有关电气设备性能及参数,严格按照“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并定期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复训。

3.2.3 电气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紧急救护方法,会正确使用电气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员在场,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4接地和防雷

3.4.1 每年雷雨季前设备安全课负责组织对厂区建筑物防雷设施进行测试,并由市防雷技术中心出具“防雷检测记录”;机动公司负责对电网接地进行测试,填写“高压电网接地检测记录”表并存档,对不合格的须采取措施恢复其性能。

3.4.2 各用电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设备的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的检测(每年春季进行一次),填写“单台设备接地、绝缘检测记录”表,其记录归档。

3.4.3 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一般应≤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地线颜色为黄绿双色。

3.4.4 架空线和进户线应设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Ω。 3.5 用电安全管理

3.5.1 机械动力设备和易发生危险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电炉、切割机等)不得带电搬运,人离开岗位应关停设备,切断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绝缘电阻等项目的检测(每季度一次,具体内容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并填写相关记录,其记录归档。

3.5.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可靠地与电网PE线连接,零线与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截面要符合标准,维修时应全面检查。

3.5.3 在易燃易爆场所和仓库里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产生大量粉尘、气体的工作环境,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且不准架设临时线;在工作场所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3.5.4 架设临时电源线按Q/PG G19G.018-20xx《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3.5.5 各单位的电气箱、柜、板须编号,1.2m内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检测和记录,其记录归档。

3.5.6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

3.5.7 严禁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带电作业的,应严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术且技术等级高的电工进行监护,带电作业者应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绝缘工具。

3.5.8 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由设备安全课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电气作业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

4 相关文件

GB/T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 Q/PGJ G19G.009-20xx《“三同时”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5 记录(表格)

JHJD001 电气作业安全用具检测记录 JHJD002 单台设备接地、绝缘检测记录 JHJD003 高压电网接地检测记录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设备安全课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编制:李四

校核:王五 审定:赵六 批准: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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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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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母乳喂养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产后半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情况,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妇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建卡单位应开出委托书,将并“孕产妇保健册”交由孕妇带至接收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孕妇的筛选、追踪、随访,并做好登记。高危孕妇按评分级别及时转至相对应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及治疗。转出单位必须做好追踪、随访、登记、结案工作。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落实好本地区的孕24-32周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城区医院在孕妇分娩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由产妇家属,在出院后三天内送至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主城区访视单位每季交换一次代访单和“孕产妇保健册”。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有的方法进行。

产后42天,产妇携带婴儿一起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建立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及婴儿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早掌握地段内的孕妇情况,为本辖区户口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孕妇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并作好登记,进行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筛查及管理。

对本市户籍但非本辖区的孕妇,应动员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及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或孕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暂住证)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动员去原籍建册,并及时(25天内)将孕妇情况反馈给该孕妇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记。如为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了孕册,则按本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产后访视结束后将孕册及时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做好备案。居住一年以内外省籍孕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产后三次访视及产后42天的母婴健康检查。收集“孕产妇保健册”,统计分析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对收集的非辖区内所建的孕册及产后访视代访单,及时上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二)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受基层高危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保健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册》,应及时嘱咐孕妇去所辖地建立保健册。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孕产妇于入院24小时内报告医院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登记。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产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产妇出院时《孕产妇保健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保健门诊,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入、传输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319号)文件执行,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HIV阳性孕产妇的干预和个案报告。负责规定区域内的孕妇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并协助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以及妇幼卫生各项监测和统计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提供孕产妇死亡评审所需的个案资料。按要求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工作。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影响母婴健康的危险因素,并开展相关的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县(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质控。组织开展与围产保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知识更新。负责全地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反馈给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级监测点工作。负责全市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个案调查及评审工作等。

四、质量控制

1、围产保健工作有关的房屋及人员要求

门诊:设有与就诊区相邻的候诊区,配置有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或多媒体宣教设施等。门诊设有独立的接诊室和检查室二室(面积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询、产科检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离等有关设施。产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进行孕期检查及一般情况的处置工作。高危门诊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从事围产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知识更新一次。

产后访视人员:应由掌握妇幼保健基本知识与业务指导技能、并具有一定人际交流技巧的医护人员承担。人员相对固定,并经区(县)级以上的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培训,每2-3年复训一次。

产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关要求执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围产保健质量管理指标

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漏筛率为0;

⑵高危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

⑷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⑸围产儿死亡漏报率0。

五、围产保健访视卡及婴幼儿健康体检卡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围产保健访视卡和婴幼儿健康体检卡执收管理单位的通知》(杭卫发〔20xx〕82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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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办公室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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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特制定了我校办公室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希望各位老师切实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烧水壶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热得快、等用电设备。

5、为了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教师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源,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和水壶水盆等。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校总务处,严禁自行处置。

8、办公室由所在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如下班、放学后、节假日关闭电源等)。

由于空调用电量较大,使用频繁,另单独规定空调的使用制度。

南昌二中昌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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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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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 为了加强本公司安全防范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公司以“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为方针,全方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条 防火的知识

1、加强各种可燃物质的管理,对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2、采取防火技术措施,如设置防火墙等。

3、配备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消防水源、砂箱、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等,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

第四条 预防触电的知识

防触电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1、各类电器设备的选用和安装要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保证设备的保护性接地或保护性接零良好。

2、电气设备要定期检修,并作好检修记录,及时更换老化或裸露的电线,及时拆除临时和废弃线路等,接线头要包扎绝缘。

3、建全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章和责任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或修理电器设备。

4、对电器设备进行修理作业,要拉断电源和穿戴绝缘衣物。

5、组织职工训练,掌握对触电者的急救措施和技术。

第五条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是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采取措施及处分有关单位和人员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清醒,切勿惊慌失措,处理失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1、首先要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等。

2、救出受伤、死亡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包扎。

3、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4、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和尽可能减少损失。

5、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降温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6、事故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七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准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查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2、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4、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自我安全检查要点

1、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检查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注意堆放、运输手段等。

3、检查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检查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控制机构的完好情况。

5、检查其他防护的安全性: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

第二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特指公司办公区域内的防盗、防火及其他保护公司利益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监督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每日的开门和锁门,每日晚上值班人员在锁门前必须认真检查门窗是否锁好,电源是否切断,保证无任何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印章、钱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下班前将抽屉及文件柜锁好,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公司办公环境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安全隐患,相应部门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办公区域的门锁钥匙,起用前应在办公室备份一套,办公室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急需时使用。

第三章 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发生财物失窃事件后,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该房门是否有明显损坏或被硬性物撬开的迹象。

第二十条 开门进入房间后,须查看房内之物是否凌乱,行李或提箱、橱柜是否被撬开。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第二十二条 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到现场后,应主动协助其工作,以做好内部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所涉及的各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

第四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发生火灾要尽力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要随时检查,保证有效。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后,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安全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119),并积极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三十五条 奖励

1、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奖励20—50元;

2、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奖励1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处罚:

1、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处罚款200元/次。

2、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经济赔偿责任,并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在部门防火责任人处罚款200---1000元。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所有驻外机构的员工。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员工人身发生重大的病、伤、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它们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点。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重大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或知情人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及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同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求助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不得推诿延误。

2、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办公室可以采取边报告、边处理的方法,对事件直接进行处理。

3、公司办公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公司一切必要的资源;全权处理后,再进行经验总结。如有偏差,待处理下次类似事件时,再吸取教训。

4、突发重大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统一由公司办公室对外交涉。

5、突发重大事件的事发报告、请示及事后结果报告统一由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结经验教训及文档管理

1、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可将分析报告,通报给相关人员以吸取教训。

2、对处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组织意图的理解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供其他管理者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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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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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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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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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月坛大厦办公区内各单位。

第三条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消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月坛大厦内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制订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组织月坛大厦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

(二)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动火、用电和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

(五)负责建立健全月坛大厦消防档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月坛大厦保卫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和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操作维护人员,实行 24 小时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的动火消防安全管理由总经办具体负责;

(二)动火单位应事先向总经办提出动火申请,说明动火时间、地点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动火前,总经办派人到现场察看,向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四)动火期间,动火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五)动火后,总经办要督促动火项目负责人检查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

(六)动火作业必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的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体负责;

(二)对电器和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检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使用;

(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五)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

(二)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三)禁止乱扔烟蒂。

第十六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人员以月坛大厦保卫人员为主组成;

(二)义务消防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专业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总经办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没有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四)对逾期不落实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八条发现火警要立即向月坛大厦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电话:119)报警。

第十九条起火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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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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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未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由公司统一发放和配备,供员工使用的防护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一)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由生产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三)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统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进行招投标,并经职工代表、生产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单位选择、定价、定式样、定标准等工作。

(五)劳保用品采购到厂后,采购部门应组织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公司库管人员、质检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查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受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库。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和手续不齐备。公司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劳动用品的供应降低工程成本与消耗,加速周转,节省消费,特对工程所用劳动用品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各部门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劳动用品。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三)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四)搞好库内的业务员工作,做到技术资料齐备、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五)搞好各种机械和用品的技术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六)加强团结管理体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七)行政办应搞好劳动用品的综合利用和调节工作,降低库存,节约仓库储蓄费用。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配备

(一)新购劳动防护用品须经仓库管理人员出具入库单,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进行统一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实。

(二)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劳动者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劳动条件相同的发给相同护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护品。

(三)防护服:从事以下作业者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服。

(1)接触有毒、有放射性与对皮肤有感染的物质的作业者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灼烧危险的作业者

(3)有刺激、绞碾危险或可能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者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物品的作业者

(四)防护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供带电作业备用,胶手套供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使用

(五)防护鞋:(隔热皮鞋、球鞋、绝缘鞋、雨鞋、防砸鞋)发给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砸的工种使用

(六)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寒、防晒的工种使用

(七)毛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灼烧和从事粉尘、肮脏作业的工种使用

(八)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洒伤害,有吸入有害气体危险,从事粉尘作业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

(九)安全带,安全网: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网。

(十)从事多种作业者,按其基本工种发护品。如果发给的护品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适用时,则可供给所必需的护品做备用

(十一)对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具体情况发给备用的护品

(十二) 所有护品均免费发给职工,教育职工节约使用

(十三)根据各科室,项目部人员所做计划,统一进行领用

(十四)所发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的义务

第六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二)员工在巡检、操作、检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四)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五)应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

(一)仓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仓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各类防护用品,不得破坏防护用品结构及影响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一)应定期对现场配备的公用防护用品(具)、药品完好、有效情况的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对防护性能较高的劳动保护用品,机动部应定期组织强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三)应对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更新。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召开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会议。针对企业生产自身风险,以及为职工的头、手、眼睛、脸、听力、脚、呼吸、热、冻、触电等方面保护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应程度、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评估,通过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和产品有效安全期内使用,超出安全防护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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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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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教学、教研和学习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教师、职工、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各班级、办公室、功能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功能室教师具体负责所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班主任、教师应当在小学的安排下,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落实小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抓好各种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第五条、小学要积极开展消防工作,校长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年级组长、班主任、功能室负责人是本年级办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校长负责,按照小学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实施和组织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微机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等,是我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小学的消防工作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小学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特点,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九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学活动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的,一定要先报告小学进行消防备案,设安全放置处所,明确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卡,严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统一由小学设仓贮存,不准私自贮存。

3.小学任何地方不准贮存汽油、柴油。

4.领用剧毒危险物品时,需经校长同意,两人一同领取,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员应拒绝发放。

第十条、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1、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动火,必须报请小学审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准备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才能进行动火,

2、动火完毕要当即清理现场火种。

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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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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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5.1.1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5.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5.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5.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3.2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3.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3.4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5.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5.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5.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5.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4.9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4.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5.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5.5.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5.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5.1.3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5.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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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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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

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课堂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

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3、学校课堂教育管理,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管理责任人,具体落

实至每位任课教师,每位班主任,切实加强教育。

4、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一分钟进任课教室,并做好点名工作,对发现缺课

学生,要问清情况后及时向所任班级班主任以及相关责任人汇报,所任班级班主

任要及时向缺课学生家长联系反馈情况,并向相关责任人汇报备案。

5、任课教师对教学的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等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工具要及

时修理,避免学生受伤而出现安全事故;对容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体育课,活

动课要及时进行使用说明和安全教育;活动要求班主任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体育

教师要做辅导工作,要全程控制局面;对那些因身体原因或本身有残疾但可以做

轻微活动的学生,要求上操场,确实不能出操的学生,应安排留教师复习,预习

文化功课。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

从管理。

6、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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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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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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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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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 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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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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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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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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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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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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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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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责任人:韩开洪。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不组织学生扑救)。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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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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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是指用于火灾报警、防火排烟和灭火的所有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1211灭火器及其他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保证良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保安部全面负责超市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超市保安部负责维护、管理超市公共场所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前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安部。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班组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班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的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向保安部报告。

6.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7.本规定未尽条款,均执行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公寓防火制度

1.公寓内所有的装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需立即交服务处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3.禁止在公寓区燃放烟花爆竹。

4.公寓内应配有禁止吸烟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及内部消防安全指南。

5.楼层管理员须经常向住户宣传,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和火柴不要乱扔乱放,应放在烟灰缸中。入睡前应将音响、电视机关闭;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6.楼管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平时应不断巡视查看,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三).办公区防火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在明显位置设置防火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如发现违反此制度者,将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给责任部门处于以500-20xx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5.因违反此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刑事责任。

四).小吃区消防安全制度

1.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华联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经营场地的安全要有明确的负责人,本着

3.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员工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章行为及火灾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改正,如逾期不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4.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对员工做好防火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经营单位在华联超市区域内作业、施工,必须向超市保安部等有关部门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必须持有超市保安部签发的动火作业证,方可作业。

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在小吃经营中各项工作须严格按规范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7.经营单位必须按《消防条例》配备有效地、足够地消防器材,以保证经营的安全。

8.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用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保证其日常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9.经营单位应服从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承担责任书所规定的责任、违反消防条例或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给超市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华联有权依情节轻重对经营单位进行警告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限令停止整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 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保安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六).防火检查制度

1.营业小组及其它部门要设立一名防火检查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检查记录。

2.防火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火情。

3.各部门要在经理(主管)带领下,每月要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情况向保安部汇报(书面材料)。

4.保安部每月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主要检查放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有无重大火险隐患,有无安全防火检查记录,以消防工作为依据,协同各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附:《消防安全日查情况表》

填写说明:

1.按年、月、日各两位填写

2.检查人员签字

3.检查情况

4.遗留隐患具体情况

5.保安主管签字,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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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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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属机关及下属各地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一、车辆管理归属

1.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车辆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门管理,单位综合部统一管理,总务人事部统一管理。

2. 各单位车辆管理归属确定后,要明确各车辆的管理人。

3. 各单位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安全员、副总经理、安全主要负责人均有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服务、引导、监督、奖惩职责。

4. 各单位车辆管理归属信息以安全办所规定格式上报至安全办。车辆管理信息变更的,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安全办。

二、车辆检查、保养、维修

(一)车辆检查

1. 日查

⑴ 专职司机或车辆管理员于每天晨会后对车辆外观、油量、防冻液、玻璃水、轮胎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需加补的加补,需维护的维护,需报修的报修。

⑵ 专职司机每日下班前需对车辆外观、轮胎胎压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胎压不达标准的及时进行补充。

2、月查。

每月最后3天,选择适合时间对车辆底盘、发动机传动部件,对机油油量、颜色、有无明显杂质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需维修的,及时申请。

(二)、车辆保养项目: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玻璃水。

依据车辆的品牌、车型、单次保养里程、保养项目的要求,及时申请,在公司相

应服务站保养。

各单位车辆保养里程及相应保养项目,按安全办所定格式上报安全办。

(三)、车辆维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故障的维修,向公司申请,并在公司相应服务站维修。

2、因检查不及时、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维修,申请维修时需说明原因,并加附已拟定的本次维修费用各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数额。

3、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车辆维修,在公司相应的服务站维修。

4、公司没有相应服务站,单位拟定维修厂,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5、所有维修必须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

三、车辆年检办理及保险缴纳

1. 车辆管理人员要依据车辆年检时限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办理年检。

2. 车辆保险的缴纳由车辆管理人申请办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险种、保险金额按公司规定执行。

四、派车单制度

1. 派车单内容及格式由公司综合部确定,派车单的印制由公司综合部办理,派车单印制费用由使用单位担负。

2. …….市内的办公、业务用车均需填写派车单,派车单需车辆管理人及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出车。

3. 到……市以外地区办理业务,派车单需再经本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4. 派车单填写应清晰、完整、真实。

5. 车辆管理员每周一将上周派车单信息记入电子管理档案。每月1~5号将上月派车单依续装订,并归档。

五、准驾制度(另单独行文)

六、办公车安全管理

1. 执行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2. 行车前依派车单目的地,按顺畅、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3. 如因工作需要变更预订路线或返回时间推迟,均需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及部门主管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

4.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须报经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批准;因工作,车辆当晚不开回公司的,须报本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批准,车辆管理人需到门卫更改预计返回时间。

5. 车辆外出停放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需防备环境因素的损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6. 到,……市以外地区办理业务的用车

⑴ 须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

⑵ 司机若不是本车专职司机,司机应对车辆按日查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车辆返回后,司机要与车辆管理员一同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

⑶ 司机必须符合准驾要求。

⑷ 出差前司机要认真查询行程路线,对路线、路况有大致了解。

⑸ 因天气、业务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汇报。车辆管理人要到门卫更改派车单预计返回时间。

七、……..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处理原则:反应迅速、领导关注、损失尽小、追究责任、引以为戒。

二、事故汇报程序、汇报时限:

1、当值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122或110。

2、当值司机报122后立即向车辆管理人报告;当值司机在报110后立即向安全员报告。

3、车辆管理人、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当值司机报保险公司或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后进行下一步流程,但须在两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办。

4、事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专人负责理赔。

5、事故赔付、理赔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交至公司安全办。事故报告应包含或提交:① 事故经过及交警对责任的认定情况,提交交警认定书复印件;②赔付、理赔及车辆维修情况,提交理赔款到账账单复印件、我公司车辆维修工单复印件,我方主要责任以上情况的提供对方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③ 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意见;④本次事故后,进行的安全教育及采取的防范措施,提交教育、培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会议场景照片(电子版)。

8、公司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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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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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学校财产不遭受无谓的损失,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

1、学校每学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学期初、学期末,学校领导都要会同电工全面检查电源线路一次,发现老化、打火、脱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或整改;平时也要注意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3、加强教室、功能室等电闸开关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电火的发生。

4、确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随时备用,准确无误。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门离马路很近,车辆往来频繁,因而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学校重点强调,日常班主任随时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安全用电工作

1、对学生加强用电常识与安全教育,特别在实验室学习过程都处处与电息息相关,要求学生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教师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2、各处电闸、开关都设有保护装置,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或破坏。

3、如需临时拉线,必须找电工一手处理,其他人不得随便乱拉乱扯,特别在校园内拉临时落地线,必须检查绝缘层破损与否。

以此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封闭式管理

充分发挥值班教师的功能,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严禁离校。 杜绝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发生。

以上作为年终班务考核主要依据之一。(班主任费中体现) 上列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不得违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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