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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管理标准细则(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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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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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锐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 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 教师、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 上下楼梯靠右走,脚步轻,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果遇到突然时间按,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 学生入学后,每学年均应该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简历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 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8. 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的学生,家长应该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德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老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9. 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0. 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学生应该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1. 按时到校、离校,提倡文明等车、乘车,或家长亲自接送。要自觉学校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2. 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该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老师自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该事先向学校提出生面申请,得到批准,活动时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3. 提高食品卫生意识,提倡不吃零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4.体育、自然、劳动、社会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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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三年级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三年级,全文共 2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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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此班规目的在于提醒同学们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应注意的事项,让同学们养成自觉学习、遵规守纪、文明礼貌等好习惯。希望所有同学之间相互监督进行实施。

一、安全:

1、在校园内不爬栏杆、围墙、升旗台、篮球架等,在走廊内不准将身子探出走廊外沿,发现一人次违反扣三分。

2、上下楼梯应走指定路线、在校园内行走、上学放学路上靠右边走。不跑、不推、不拥、不挤,遇到人多时要礼让,不得争抢,发现一人次违反扣二分。

3、课间不在教室、走廊、楼梯间等地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攀爬桌椅,不跳窗台,发现一人次违反扣二分。

4、不玩危险的游戏,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班干部管理,发现一人次违反扣二分。

5、不准到商店或小摊上买零食或不正当玩具。发现违者一人次扣1分

6、进校后至放学前,不能私自出校门。私自出校门的1人次扣2分,不听值日生和卫生监督员劝阻的扣1分。

7、未经班主任允许骑车到校的一人次扣1分。

8、没有家长陪同不得到河里游泳.玩水,违者每人次扣5分.

二、学习:

1、认真早读,不读与不认真读的,被提醒一次扣1分,读的认真受表扬者加1分;

2、上课前准备好上课用品,发现一例违反扣1分。

3、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大胆举手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积极的酌情加1——2分,

4、绝对禁止上课说闲话﹑搞小动作,如有违反,被老师点名批评一次扣1分。

5、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业,一定要按时上交作业,并及时改正错题,作业不完成扣2分,不及时改错扣1分。

6、无论什么作业,要保持书本的整洁,不在书本上乱写乱画,爱惜本子,不能把本子撕烂弄脏,指定签名的作业须有家长的签名方可是完成作业,字体不工整、乱涂乱画扣1分。

7、有不会的问题及时质疑解惑,不能将疑惑留到第二天,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质疑问题有普遍意义,多数同学有疑问者加2分。

8、作业得真棒一人次加三分,优秀一人次加二分,小红星一人次加一分。

三、纪律 :

1、损坏学校花木、各类设施扣2分,然后按相关赔偿条例处理;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向老师请假,无故迟到一次扣1分。

3、升国旗、奏国歌要肃立,集会不排队、乱走动、说话、吵闹每人次扣1分。

4、不排队进、出餐厅每次扣1分,不按餐桌就坐乱跑动,有意拥挤、大声喧哗每人次扣2分。乱倒饭菜,浪费粮食,乱泼水每人次扣1分。

5、乱扔垃圾、吃零食、带零食到教学楼每人次扣1分。

6、做操、做眼保健操时做到又静又齐,动作要到位、舒展,无故不做课间操扣3分,站队不及时扣1分,上下楼时吵闹,不遵守规定、不带篮球扣1分,动作不到位扣1分。

7、放学后应迅速离开教室,到走廊集合,不得拖拉,不得喧哗,站队不及时扣1分,路队不整齐、交头接耳、不喊口号扣1分。

四、卫生:

教室室内外、保洁区每日打扫两次,早晨一次,午休后一次,下午课间操时候值日组长留2名同学再打扫教室地面。

1、每天前十名到校帮忙打扫卫生的同学各加1分

2、黑板未及时擦,讲台、讲桌不整洁,扣责任人一分。

3、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头,勤换衣,勤洗手。穿拖鞋、打赤脚、留长指甲、脖颈有污垢等个人卫生较差者扣1分。

4、教室内外整洁无纸屑杂物。责任区卫生要求全天候保洁,发现座位附近有废纸杂物扣1分。

5、教室内外保持墙面整洁,无脏印,桌椅门窗无明显灰尘,无蜘蛛网。发现明显脏印一次扣值日人员一分。

6、课桌椅、学习用品、清洁用具摆放整齐,桌肚内无废纸。发现违者一次扣1分

7、校内不乱扔废纸、杂物。发现违者一人次扣1分。

8、卫生区每天进行早晨、中午两次打扫。保证卫生区内清洁,有废纸、杂物的扣1分,较多的可扣2分;

9、教室、卫生区内所有物品都要进行维护、打扫。例:绿化警示牌、垃圾筒、窗台、过道内墙壁等,不干净者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1——2分;

10、在校园内乱扔垃圾或随意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扣3分;

11、放学时课桌凳子摆放不整齐扣1分,未将椅子摆放在桌子上扣1分。

12、在课桌凳子乱涂、乱画、乱刻,桌面不清洁,没有按要求铺桌布扣1分。

13、无论走到哪里,看到垃圾自觉捡起来,做个爱清洁的孩子,主动捡拾垃圾受到学校表扬加5分,受老师表扬加3分,同学一致表扬加1分。

五、文明礼仪 :

1、升旗仪式时候不穿校服,少先队员不带红领巾每人次扣1分。

2、学校集会时要遵守纪律,庄重严肃,认真听取领导和同学的讲话,不得小声议论﹑做小动作﹑吃东西,如有违反一人次扣2分。

3、见到老师、外来客人,不问好的每人次扣1分。

4、不说脏话不骂人,举止端庄,为人和善。穿着朴实自然,不得留长发怪发,发现一人次违反扣一分。

5、有错主动承认,不撒谎、不推诿,答应别人的事一定做到,不能失信,要信守诺言,发现违反一人次扣3分。

6、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发现违反者一人次扣2分。

7、给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的或叫别人侮辱性绰号的每人扣1分。

8、放学后,先做作业,然后帮助家长至少做一件家务事。

其他减分:

1、校内外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损害学校声誉的,每人次在该周中扣5分。

2、学校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弃权扣2分

3、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被学校领导点名批评的,每人次扣2-5分.

其他加分:

1、参加校文艺节目演出一人次加10分。

2、参加学校画展被选的作品一人次加10分。

3、在校级活动中获奖+5

4、做好事、有利于班集体和学校的事+2

5、进步比较明显+2

6、连续一周该组值日卫生达标,本组值日生每人加1分

7、拾金不昧者每人次加1分。

8、主动帮助他人者每人次加1分。

9、爱劳动者每人次加1分。

10、每次测试第一名加5分,二到五名者加3分,六至十名者加2分。

11、作业特别优秀,被老师特别提出表扬者,每人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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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学六年级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六年级,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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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文明方面

1、早到校,见老师问声好,不摘花,不踩草。

2、到教室勤读书,不要跑闹和攀爬,如有违纪领读员勤报告。

3、每天课间出教室,按先后,礼相让,高高兴兴进课堂。

4、课间休息讲故事、写生字、上厕所,不要追赶打别人。

5、放学回家要排队,过马路,不乱穿,红绿灯要去看。

6、路队长管学生,有违纪先劝阻,如不听要向警察、老师报告。

二、学习、纪律方面

1、铃声响,准备好,快坐直,安静地等老师进课堂。

2、课堂上认真听,不做动作不说悄悄话,乐于思考勤回答,说话声音要很大。

4、每天作业要过关,组长带头先检查,作业字迹须工整,发现问题速解决。

5、学习前先预习、学后复习牢记忆。每天课文须背诵,课后作业早完成,作业工整父母夸。

6、考试时认真审题,不交头接耳,不抄袭。

三、体卫和两操方面

1、做课间操,快、静、齐,站好队,横成排,竖成行,做操动作要美而有力。眼保操,安静地在座位上要做好。

2、体育课讲规矩,听老师讲安全,

3、讲卫生,垃圾要放到小桶里,打扫教室要彻底,打扫完毕劳动工具要摆放整齐。

4、每组组长要清人,学着老师做好值日。

四、一日常规

1、每天学生到齐后,中队长要检查红领巾佩戴情况。

2、老师与劳动委员组织检查卫生。

3、每天负责领读的学生要督促学生学习,读好图书角的书。

4、上课前需唱一首歌,由文娱委员领头。

5、老师与体育委员看好学生做好两操。

6、每天的作业须过关,没做好要改好。

7、放学后,先做作业后画画或自选特长练习,有时做家务。

8、如果有人违反班规,要到老师处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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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企业,全文共 5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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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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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部门干部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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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选派干部到村(社区)包抓贫困户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如期完成精准扶贫任务。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包抓干部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习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精准到人”的原则,围绕“扶真贫、真扶贫”的思路,不断开创精准扶贫新局面,为实现“两个吴堡”的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考评对象

选派到村的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帮扶干部。

三、考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

2 、坚持全面考评和重点工作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相结合。

3、力求全面、科学、准确、实效。

4、考评等次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5、考评等次分值范围。

优秀(90分以上),称职(70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60分以下)。

6、考评分值比例:考核采取百分制,履职情况占50%,遵守纪律情况占30%,民主评议占20%。

四、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分季度和年终四次考核(第四季度与年终合并考核),第一季度考核时间3月份,第二季度考核时间为6月份,第三季度考核时间为9月份,年终考核时间为12月份。

2、考核方式:由镇党委、政府对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帮扶干部打分考核。打分根据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对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帮扶干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分值,并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履职情况(50%)

1、惠农政策宣传(5分)

能够积极参与惠农政策宣传的,记5分;未能积极参与惠农政策宣传的,记0分。

2、协调干部帮扶(5分)

积极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并提供服务保障等情况,记5分;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未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提供服务保障,记3分;未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未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提供服务保障,记0分;

3、参与贫困人口识别和建档立卡(5分)

能积极参与贫困人口识别和建档立卡,记5分;未能积极参与贫困人口识别和建档立卡,记2分。

4、制定脱贫计划(10分)

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帮扶干部协助村两委,根据本村实际,科学制订村级三年发展规划,并能按规划实施,记10分;有规划,未实施,记5分;无规划未实施,记0分。

5、组织实施扶贫项目(10分)

能够积极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且被验收达标,记10分;实施扶贫项目验收率达到90%,记6分;实施项目验收率达到80%,记4分;产业项目验收率低于80%,记0分。

6、协助综合治理(5分)

协助完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目标,加1分;成功解决矛盾纠纷并有记录,加2分;全年无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加 2分。

7、争取设施项目(5分)

积极为本村争取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5分;未能争取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记0分。

8、完成其他任务(5分)

如期完成镇党委、政府、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记5分;未能如期完成,记0分。

(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30%)

1、驻村工作时间情况(20分)

在村工作时间全年达到220天,记20分;达到190天,记15分;低于190天,记10分。

2、履行请销假制度情况(10分)

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每次扣1分;不按时参加会议,每次扣1分。

(二)民主测评(20%)

对选派到村的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包抓干部考核实行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测评。

1、根据个人包抓的村,由村两委负责人、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分别进行测评打分(10分)。

2、由镇党政班子成员、各站所负责人、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根据第一书记在镇述职情况进行测评打分(10分)。

六、考评结果运用

镇党委依据全年四次考核测评的结果,对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包抓干部的考核测评结果进行整理,对考核优秀的第一书记及乡镇、部门包抓干部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报送县委组织部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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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2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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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白云区档案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档案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白云区档案局20xx年底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即:白云区档案局地方志科编纂科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

(二)考核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对白云区档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区档案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白云区档案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档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白云区档案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60%)。由白云区档案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60%。

2、同事评(40%)。由白云区档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

白云区档案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3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8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2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60%*A/3+40%*B/8+10%*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白云区档案局每年年底对事业编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或全区档案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九、本考核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

十、本考核办法由区档案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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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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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______个______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岗位或工种) :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 :_____。

根据_______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_______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_______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_______岗位工作或对本_______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_______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后,乙方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______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______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元),另外员工工作包括绩效,提成,生活补贴。其中

(三)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医疗保险。

六、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______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_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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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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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是指专项调查经费,即在常规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普查和一次性专项调查(不包含国家预算内的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经费的专项调查以及由各专业岗从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到的委托专项调查的经费。

(一)各专业岗的专项经费都必须纳入XX单位财务管理范围,集中管理,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在使用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交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分管的副队长或队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没有经过队领导班子审批的预算计划,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如中途因故新增大额开支内容,经过以上程序,方可在原预算内追加支出。

(二)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岗负责,会议标准按县财政有关制度执行。按照先预算、审批后报销的程序,会议结束后,财务人员按预算拨付经费。

(三)属于国家统计局下达且指定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专项工作尚未完成的,经费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工作任务完成后经费如有结余,由队统筹安排;属于各专业岗(不含各部门主动找队领导的委托调查)从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委托调查专项经费或非预算内经费,本队根据需要按10%的比例提取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资金(不含地方财政调查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留给各专业岗由办公室监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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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班级管理细则范文两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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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岗位责任制度

一、班长职责

1、全面负责班级同学德、智、体、美、劳各项活动的开展,在为同学们服务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2、及时传达学校及班主任对班级活动的要求,并组织同学将要求落到实处。

3、负责领导指挥班委会、课代表、组长成员开展工作。

4、负责指挥值日班长、值日组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负责组织、主持各类同学座谈会并作好记录。

6、班主任在班时,及时听取班主任对班级管理的意见,班主任不在班时,代行班主任的责权。

二、班委会委员职责

1、学习委员:负责协助班长维护班级纪律;负责全班同学各学科学习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各学科课代表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各学科兴趣活动小组的工作,负责学习小组的指导工作。

2、生活委员:负责协助班长维护班级纪律;负责组织、安排班级卫生值日工作,组织、安排清扫卫生区工作;负责处理卫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三、值日班长职责

1、负责及时记录当天的缺席情况。

2、维护课前纪律,督促同学们做好上课准备,对课前说小话的同学予以批评、处罚并作好记录。

3、维护课间纪律,及时发现并制止课间大声喧哗以及在走廊打闹的行为。

4、维护午间自修纪律,对说小话的同学予以批评、处罚并作好记录。

5、在任班长的当天早晨,选择一条对班级现状有针对性的格言,抄写在黑板的左侧。

6、负责轮流组织、主持每周五召开的值日班长会议并作好记录。

7、及时将班级中典型违纪行为报告班主任。

四、课代表职责

1、负责本学科老师委派的任务,如收发作业,收发试卷,准备课堂用的简单教具,协助老师做演示实验,帮助老师做分组实验的准备工作。

2、记录同学们对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老师反映。

3、协助老师调查、了解、分析本学科学习后进同学的困难、障碍,并尽力帮助其排除一部分。

4、更深地了解任课老师的意图和教学的风格、特点,及时对同学们加以介绍,使同学们尽快适应。

5、负责记录历次考试成绩,并对成绩升降进行分析,为提高同学们加以指导,给教师当好参谋。

6、负责本学科兴趣小组的工作带动,使其发展更快。

7、负责及时安排本学科课辅作业检查工作。

8、负责处理本学科作业中存在的违纪问题。

五、组长职责

1、负责本组作业的收发工作。

2、帮助、督促本组学有困难的同学及时完成作业。

3、负责处理本组作业中存在的违纪问题。

4、协助班委会和课代表开展工作。

六、值日组长职责

1、负责及时检查本组课辅作业并作好记录。

2、协助课代表、组长开展工作。

七、学习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督促、及时检查本组同学背诵课文和单词。

2、负责组织本组同学互帮互助,解决疑难,提高成绩,共同进步。

八、监督员职责

1、负责组织、安排同学们完成本监督职责内的工作。

2、负责发现、了解本监督职责内存在的问题。

3、负责及时处理本监督职责内的违纪同学,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班主任。

第二部分 管理规章制度

一、 操行常规

1、按时到校,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2、因事因病及时请假,将书面请假条交值日班长备案。

3、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不做危险之事,不让父母担心。

4、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不说脏话,不滋是非。

5、生活俭朴,衣着整洁;不逗留网吧、台球室等娱乐场所。

6、尊重他人,关爱同学;不以大欺小,不以强凌弱。

7、严于律己,拒绝诱惑;不玩游戏机,不读垃圾读物。

8、轻松参加考试,公平参与竞争;不作弊,不抄袭。

9、服从管理,尊重师长。

10、积极上进,有错就改。

二、上课常规

1、上课铃声信号发出后要立即进班,做好课前准备,静候上课;

2、听课要专心致志,全神贯注,积极思考,积极发言,认真做笔记。

3、遵守纪律,不讲小话,不做小动作。

4、自习课自主安排预习、看书或作业。

三、作业常规

1、写字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作图使用直尺与铅笔;要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2、独立完成作业,遇问题请教他人,不得抄袭。

3、按时完成、上交作业,不得迟交甚至不交。

4、认真订正作业中错误,决不放过每一道错题。

5、预习新课,复习旧知,勤做习题,勤读名著。

6、及时接受检查,主动积极自学、自测。

四、课间、午修常规

1、课间遵守纪律,不高声喧哗,不互相追逐。

2、午间自修保持安静,适度休息,有序学习。

五、卫生常规

1、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工作,及时整理卫生用具。

2、讲究个人卫生和周边环境卫生,不在班级吃零食,不乱扔垃圾。

3、积极参加打扫卫生区的工作,不逃避观望,不中途离岗。

4、勤于整理学习、生活用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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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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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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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保育员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育,职员,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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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2、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4、认真贯彻卫生防预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7、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8、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支票财务章按规定分开保管,现金保存不超过20xx元。教职员工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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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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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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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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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期初公布的值周工作人员安排,明确值周任务。

2.前一周的周日下午,组织值周班级开会,布置工作,确定一周重点,分配岗位。会议有记载。

3.周一至周五每天早读前深班级检查学生到校、个人卫生、佩带红领巾等情况;一周迟到或脱岗2次,此项不得分;

4.中午、下午分别在上课前30、15分钟,深入班级检查学生自学情况;一周迟到或脱岗2次,此项不得分;

5. 课间,在校园巡视学生活动情况,制止不有危险的活动;

6.督促学生打扫并保持好校园卫生,任何时间段内,校园公共场地明显的脏乱而无人管理一次扣2分。

7、大课间活动组织学生做校园集体舞,若一周内延误填两次,此项不得分;

8.中午、下午放学时组织学生站队,反馈当天检查情况。不反馈存在问题的一次扣1分。一周迟到或脱岗2次,此项不得分;

9.两饭期间到住宿点检查宿舍卫生(一周至少4次,少一次,扣2分。)

10.每天放学后,填写好一天值周情况(校务日志和值周检查记载本);一天一填,若一周内延误填两次,此项不得分;

11.与值周领导每天沟通值周结果,与扣分班级班主任或班干部及时交流,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督促改进;

12.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如违纪、伤害事故、教师未到岗管理等现象,能解决的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若在值周教师巡视时间,出现重大问题,值周教师却因未到岗巡视而未及时发现,此项不得分;

13.认真填写《校务日志》。根据一周整体值周情况,完成值周小结;并在周一晨会上宣读;

14.与下一周值周老师做好交接工作;《校务日志》和值周检查记载本以及《班级量化考核细则》,若至周一早自习下尚未移交,此项不得分;

15、每晚8:30分要到住宿点检查学生住宿情况。(一周5次,少一次扣一分。)

16、学生离校后,出现严重的水电浪费现象,并给教学设备造成潜在性威胁的没有及时报告、处理的,一次扣2分。

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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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公关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公关,全文共 3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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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公关部是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本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大学生生活品位的思想,建成的一个重要的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为加强各社团的联系,综合各社团的力量,更好的发扬外联精神,并使公关部工作更加规范,有条理,特制订以下条例:

一、公关部精神: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

二、公关部成员必须树立起集体观、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工作,尽职尽责。

三、公关部成员要紧密地团结在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周围,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工作,保持与部门间以及校内其他组织间密切的合作与交流。

四、公关部在开展活动前应与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团委老师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开展外涉工作。所有的公关部活动必须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有关的外联活动。

五、公关部在开展活动时,必须注意个人形象,坚定为学校争光的信念,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并要与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六、公关部在开展活动时,应向赞助方提供真实的资料(如: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详细的活动策划书、社团联合会的影响力、活动覆盖面、能给予赞助方的回报等)及解决整个活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办法。若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向赞助方夸大活动覆盖面、能给以赞助方的回报等)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在与赞助方达成共识后应与其签订合同,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与公关部活动有关的所得财物允许提成20%,不得私自挪用、侵吞公款,否则,必将严肃处理。

九、公关部在与赞助方洽谈时,要礼貌用语、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必须以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公关部的名义与赞助方洽谈,争取和赞助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十、社团联合会公关部将整合各社团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与各社团、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为避免各社团拉赞助时出现互相倾轧、盲目无序的现象,公关部将配合各社团,在活动前做好协商工作,以争取得到更多的外界支持。

十二、该规定实施对象为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公关部。

十三、该规定由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公关部具体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属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公关部。

十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细则

公关部作为我校学生会五大部门其中之一,以“对外联系,展示风采,吸取精华”为工作宗旨。本部门保护同学们和我校的根本利益。本部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职责

1.在老师,社联主席团的指示下开展工作,服从集体利益,为协会服务。

2.与外面公司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寻找资金和技术支持。

3.服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各项工作应认真负责,对本部内的工作应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推动活动的发展。

4.与其它各部门,协会配合组织较大型的对外宣传活动并且对外联系有关部门协调各项的开展。

5.外出联系工作,应先制定工作计划。每次活动之前,都要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制定工作计划,分配工作任务,做好分工。未经计划决不私下联系任何活动。

二、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

1)每月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召开部内会议;

2)部长、副部长、部员必需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3)因病或有事不能出席的需提前一天通知。

4)无正当事由不准请假,如遇突发状况,向部长请假。

5)无故旷会累计三次不到会者,视为自动退部,本部做除名处理。

6)每次会议由部长主持总结近期的工作及提出下步的工作计划及传达上级指示和共同讨论、研究在具体工作中所表现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法,并由策划组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

2.活动组织

1)当本部单独活动时(如:拉赞助)施行责任制,将任务下放到各小组。部长、副部长带领各小组在不违反章程的基础上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事项完成任务。

2)当本部参加对外大型活动时(如:对外宣传、会员实践)在活动开展前,为活动做好诸如场地安排、善后、制定活动程序等准备工作;活动进行时,配合各部门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得到赞助后,要对金额有所记录,并且对金额的支出与分配做好记录与结算,及时与各大部长进行沟通,了解各部的详细要求。

3.考核方法

本部门成员: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部员8名左右

1)本部门成员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2)考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

三、奖惩制度

1.每学期初依据工作业绩和能力评选本部优秀部员,评选出为学生会或本部做出较大贡献者.并给予通报表扬和综合测评加分鼓励。

3.凡是违反协会或部门章程者,给社联,部门的名誉和财产带来损失者,经部长、副部长讨论给予记过通报批评的相应惩罚,并取消其优秀会员的评选资格,严重者上交主席团,经讨论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四、工作制度

1、公关部是社团联合会下属部门。本着“管理社团、服务社团”,的精神,一切工作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安排,保障社团联合会基本利益。

2、公关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两个资源,以社团文化节为契机,加强与外界联系,争取引进有利资源,为社团活动顺利开展奠定物质基础;加强与外校交流,共同探讨社团发展新模式,新理念,扬长避短,借鉴经验,拓宽思路,加快我校社团发展步伐。

3、公关部主要负责社团对外活动,接待来宾;与各高校社联、社团、媒体及社会友好单位等的联系;与企事业单位洽谈活动赞助事项。

4、公关部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部门工作章程及工作制度。

五、组织机构

(1)公关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若干名。

(2)正副部长的权利和义务

1、部长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接受社联会主席团的领导。

2.、部长对内全面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部门参加各种相关会议,行使职权。

3、部长主持本部门的干部会议。

4、部长有权召开各校级社团外联部联席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下达有关指示。

5、部长有组织策划开展各项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的相关活动的义务。

6、部长对部门必须起到良好的监督管理作用。

(3)干事的权利和义务

1、干事有参加相关会议,参加外联部各项活动及提议工作方案,讨论工作计划的权利。

2、干事应遵循社联及本部门章程,遵守社联相关管理制度。

3、干事应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干事应不断提高自己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六、工作细则

1、敬业爱校,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团联合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2、干事要服从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要有大局思想和主人翁意识。

3、对于部门和社联内部各种资料须妥善保管,绝对不能外泄。若有发现,必将严厉惩处。

4、外出联系商家时,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应及时向部长报告商家要求及商谈情况。

5、协议书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完成后需交给部长及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任何人无权利同商家签订或口头商定任何协议。

6、每次外出,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行动,需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出行。

7、与人交谈时要注意所处环境,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绝不可盛气凌人、妄言不知之事。

8、公关部的一切赞助物品及资金归社团联合会或部门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需要,可经申请由部长或副部长统一登记后才可合理分配处理。

9、部门人员有义务为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消息情况,及商家资料并上报部门。

10、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外联工作,不得借用外联部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不得做有损社联声誉的事。若查实,直接取消其职位。

11、本着“热情、主动、自信、诚恳、认真”的原则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七、例会制度

1、每周部门定期举行一次例会,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会前请自动关闭一切响闹装置,不得影响正常会议。

2、每次例会必须考勤签到,若有不到者处理办法参考部门考勤制度。

3、会议主要进行每周工作总结,部长传达上级指示和新的任务,具体安排部门工作和具体活动的人员部署。

4、例会时,部门成员可填写商家赞助登记表。

5、在工作处理中有任何的问题和疑问可及时提出,共同解决。

6、若有紧急情况,可由部长或副部长临时召开。

八、请假制度

1、如遇有急事无法参加每周例会或活动的,须提前向部长提出,在批准后方可请假。

2、每次活动及例会实行严格考勤制度,每位干部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迟到三次者作一次缺席处理,无故缺席三次者将取消其学期末的评优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对此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制度中条款若需改动的,需经部门内部商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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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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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放对象:根据《xx县xx中学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经校长正式聘用的在编教职工(含来校顶岗、支教教师)。

第二条 月工作绩效考核津贴的组成:分考德考勤奖、工作绩效奖,年人均8000元。

第三条 考核发放标准:考德考勤奖:根据教师出勤、病事假和师德情况考核发放,人均3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个月;工作绩效奖(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根据教师基本工作量和超课时工作量情况考核发放,人均5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月;考德考勤与工作绩效考核奖可统筹发放。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勤考核:

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学校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对教师实施考勤。

2、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提交有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单,办好工作接交;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事先电话联系请假,事后办理书面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或隐瞒请假事实、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审批权限:临时外出(1.5小时内)由年段长审批,请假(包括各类因公因私请假)由业务校长审批。

3、考勤奖按下列标准考核计发:

⑴ 事假每天减50分,因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所引起的事假3天以上,每天减25分;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需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并取消当月考勤奖,其它按比例扣发;病假(手续齐全)每天减25分。连续5天以上的病假,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确需病休的病休证明,并附诊断书,15日以上病假须到局人事科备案,否则当事假论处。累计5天以上病假按比例扣发月奖;连续15天按《xx县义务教育教师病事假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教学处考核)

⑵婚假、产假、丧假等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标准,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学校月绩效考核中每天减25分。超过3天按比例扣发月奖;休假期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每天加25分。(教学处考核)

⑶函授、考试(计算机、普通话等)外出经教务处批准,每天减20分。(教学处考核)

⑷上班(含会议、集中活动)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内减5分,超过10分钟减10分,超过30分减20分,非因公缺席每次减20分;因公缺席未事先说明情况者,每次减10分;省、市、县、学区、镇(街)会议、教研、集体备课、考试等活动迟到、早退或缺席者,加倍减分。(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⑸ 工作时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离开(包括事、病假)需向年级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且全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或每次超过2小时每次以至少1/4天计假。(年段长、党政办考核)

⑹ 突击检查离岗者,停发全部考勤奖,直到影响全部月工作绩效考核工资。(党政办、业务校长考核)

(7) 旷工半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和相应年终考核奖,旷工1天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旷工2天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并责令其辞职。(校长室考核)

(8) 教师上班或上班时间临时进出均须在传达室按指纹,因机器故障无需按指纹,以签名代替;未按规定按指纹每次减10分;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论处。(党政办考核)。

(9)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由教师或有关处室提出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送分管校长审批。原则上要求先审批后实施,或先口头请示分管领导,事后一周内填批好加班审批单;副校长加班先口头请示校长,于月末前填批好审批单。按50分/天加分,逾期按奉献论处。处室管理干部的常规工作不计加班。原则上从严控制加班次数。考勤情况每月公示。(党政办考核)

第五条 考德考核: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德评为不合格:①没有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②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③从事有偿课外教学活动的;④旷课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⑤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⑥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⑦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考德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xx]117号)的规定给予转岗或解聘辞退。(校长室考核)

2、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乡规民约,至少停发全部月工作绩效考核工资,再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校长室考核)

3、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任务、布置的工作,每次减50分。任务虽接受,但未按质量要求做好,每次减10-30分,未按时间要求做好,每天减5-10分,不保底。(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4、周一升旗仪式或课间操未参加(当日上午请假、公出者除外),每次减10分,迟到或早退(紧急情况经批准除外)每次减5分。(德育处考核)

5、班主任及学校分配的带班教师未能与学生一起参加会议、活动及公益劳动,每次减10—30分。(德育处、年段长考核)

6、工作时间办私事、带小孩(哺乳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照顾)、在办公室睡觉、上网游戏聊天、无工作关系串门及有其他影响工作、学习情况的,每次减10—50分。(年段长、党政办考核)

7、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作业量问卷调查,重或较重率占70%以上者,减50—100分,并在期末教学质量考核中降1-3级。(教学处考核);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的减50-20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出现取消月奖,年终奖扣2个月。

8、教师应言行文明、仪容端正大方、佩带校徽,不按要求者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的减20分以上;有学生时教室内抽烟每次减20分。(党政办考核)

9、教学违规或管理不到位每次减10—50分,同一问题一学期中第二次出现的依次加倍减分,班子成员加倍减分;出现教学教育事故的按情节轻重每次减50-200分,直至全部月奖及学期奖、年终奖,具体由班子讨论决定。(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10、不按要求厉行水电等方面节约,造成浪费,根据情况,每次减考德分10—100分。

11、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师德规范情况的,由班子会酌情处理。(校长室考核)

第六条 基本工作量考核(教学处考核):

1、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为:语、数、英、科各2班,总课时满10--12节;初三社政2.5班,初一、二社会、初三体育5班,初一、二思品8班,总课时满12.5--16节(初一社会、思品合并任课的为3班);其它任课满16节。

2、学校领导干部任课规定参照《xx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校长任课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正校级督导、副校长和中层正职任课须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副校级督导任课须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二;中层副职任课须占所在学校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四分之三;食堂主任占标准工作量的四分之三至二分之一;专任教师不直接任课的按基本课时补贴的80—90%计。

3、在学校师资允许的条件下,男58周岁、女53周岁及以上任课教师基本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不减考核奖;男满55周岁,女50周岁可以要求适当减轻课务,但减少相应考核奖;重病教师经班子讨论可适当照顾;二线教师根据岗位、年龄、工作量享受70-95%,重病教师可适当照顾,具体由班子讨论,考核小组审核通过。

4、因学校工作需要,教师承担学科教学以外工作,可适当折算为课时,由教务处(或相关处室)提出折算意见,校长室研究决定。

5、满工作量考核:对于能承担上述工作量,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切实抓好备课(计划)、上课、批改、辅导、考评、教科研等相应环节,完成情况良好的,按满工作量算。

6、缺工作量考核:教师任课不达到基本工作量,缺工作量部分,按8-10分/节减分;有重病教师适当照顾(班子审核通过)。

第九条 超工作量考核:

1、超课:教师任课超过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部分,语、数、英、科、社政(初三),按10分/节增加课时补贴,其他学科按8分/节增加课时补贴。(教学处考核)

2、其它工作贴分:教师应自觉执行各处室安排的管理及教育、服务工作,对于能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按下列标准贴分:

⑴晨间管理5分/次;(教学处考核)

⑵午间管理5分/次;(教学处考核)

⑶学校统一安排的竞赛辅导(每次40分钟)6分/次;(教学处考核)

⑷值日、值周20分/天;(德育处考核)

(5)接送车押车教师根据季节贴40—60分/天(具体时间由德育处定);

(6)学校示范课30分/节,学区级公开课50分/节,县级公开课80分/节,市级100分,省级200分;参加学术交流、经验介绍等,书面交流以同级公开课的50%计分,典型发言的以同级公开课的100%计分;(教学处考核)

⑺代课管理3分/节,代上课6—10分/节;(年段长、教学处考核)

(8)教改贴分:对于承担经过学校批准的各级教改和科研课题,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积极完成教改科研任务的,给予每月教改贴分。(教学处考核)

校级课题:组长10分;县级课题:组长20分,副组长10分,组员5分;市级课题:组长30分,副组长20分,组员10分;省级课题:组长100分,副组长50分,组员10分;国家级课题:组长200分,副组长100分,组员20分。

由学校设立的重大课题对照县级课题贴分,承担子课题实验的降1—2级对照考核贴分,常务副组长、任务特别重的相关人员可适当增加。

(9)行政管理50分/人天;行政值日迟到5分钟之内减5分,5-10减考德分10分,10—30分减20分,30分—1小时以内减30分,1小时以上减50分;(政教处考核)

(10)由学校安排出卷(最多2人)80分/人次;出黑版报40分/期;(教学处考核)

(11)初三考试科目教师每月贴50分;(教学处考核)

(12)考查学科教师在期末前停课后享受课时基数的70%。(教学处考核)

第十条 计分办法:

考德考勤以300分为基数,根据考核确定教师得分;基本工作量以400分为基数;超工作量考核按实际考核确定得分。

第十一条 定性考核:

1、定性考核: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占教师总数的15%,良好占50%,合格、不合格占35%,不合格人数按实考核不定比例。除直接定性为不合格外,原则上考核分值不到平均60%分也定为不合格(身体原因除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考核奖。

第三章 考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各考核组在每月27日前将本月25日前教师的各块得分进行统计汇总,于28日前报党政办。

2、党政办于本月30日前汇总完毕,将月奖考核结果(分数)在内网公示5天,有疑问、差错及时找有关处室咨询、校对、纠正;校办确定无误后,按月奖的可发放总金额与全校教师总得分,算出每分分值金额,然后算出每位教师的月奖,再公示3天。

第十三条:发放程序:党政办将确定后的月奖发放清单交业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最后交财务室按教育局有关程序送批,由财务室将月奖在规定时间前打入教师银行卡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在月奖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人为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疏忽给考核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发50—200分,直至全部月奖,。

第十五条: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经学校班子讨论后作相应修正。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经xx中学教工大会通过,报局组

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自x年9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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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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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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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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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增长,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引进人才需要和当地收入分配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各类业务。

三、 基本原则

1、职位价值导向原则:将职位本身的价值作为确定工资报酬的基础,员工工资的确定与职位挂钩,不同价值职位领取不同薪酬。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价值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可持续发展原则: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市场导向原则:在合理控制人工总成本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依据,制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水平,保证公司员工整体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四、 工资报酬结构

1、员工工资报酬由职位基本工资、保密费、住房补贴、年终双薪、绩效奖金和分享超额利润、单项奖等部分等组成,薪酬结构如下图:

备注:

员工根据所定职级确定工资标准总额=职位工资基数+绩效工资基数+住房补贴。

(1)非业务人员:

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

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

(2)业务人员:

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45%

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5%

2、职位工资

(1)职位工资根据职位所处等级、职位性质、个人任职资格,以及该职位所在公司行业、规模等因素决定;职位工资中90%为职位基本工资,10%为职位保密费。

(2)职位基本工资是员工人事考勤扣减的基数。

(3)职位保密费:在工资中单列支付,支付规则按照保密协议。

3、住房补贴:根据所处职级对应的标准给予补贴。

4、年终双薪

根据全年实际月平均职位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参加考核月数发放。

年终双薪=∑(各月实际发放的职位工资+绩效奖金)÷12×当年参加考核月数

5、绩效奖金

(1)绩效奖金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回报。

(2)月度绩效奖金标准基数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点备注执行。

(3)年终奖根据每年度结束后累计计提的绩效奖金金额与实际应计提的绩效奖金金额的差额部份来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班子制定,报公司备案。

6、分享超额利润

所有者将超过计划绩效的增量净利润的一部分,对员工进行有条件的赠送,使员工参与分享部分超额利润。具体参见《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

7、单项奖励

担保系列经营单位另外设立单项奖,根据各担保/委贷项目收费金额、解保情况而确定。具体参见20xx年《单项奖的计提与发放办法》。

五、 定义:

1、经营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总经理助理、投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保部、综合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2、业务系列部门:担保部、投行业务部。

3、准业务系列部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4、非业务系列部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

5、目标净收入:指对各部门、各职级职位下达的目标收入值,每年年初公布一次目标收入值。

6、实际完成净收入=实际收取保费-委贷业务资金占用利息-中介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风险准备金+回拨的风险准备金。

(1)担保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保费的80%、20%计算到各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委贷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保费的70%、20%计算到各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10%产生的浮动工资计算到总经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委贷项目中相关的其他人员;无风险收入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费用的100%计算到部门或项目组(具体分配比例由部门或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各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责任与参与度决定,报备公司作为分配依据)。

(2)个人应承担的风险准备金是指因项目被评为非正常级提取专项准备金或发生代偿时,各职位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倍数将该项收入实现时计算到各职位的收入扣减:

(3)应扣除的风险金如当月保费收入不足以扣减,则顺延到次月,直到扣完为止。回拨风险准备金时一次性回拨。公司财务部与员工可以就因一次性回拨风险准备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加重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如发生代偿后资产清收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回拨风险准备金时按80%计算。

六、 职位工资的套入

1、职位工资采用宽幅设计,各薪级对应一定的带宽范围。任职者的实际进入分位将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在50分位的基础上进行增减。

2、职位所属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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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作风纪律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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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从严治理“庸、懒、散”问题,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上下班考核

1.上下班必须坚持正点,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2.干部职工必须在上午8:30分以前上班进行指纹签到,超过8:30签到视为迟到,下班指纹签到不能早于17:10分(夏令时不能早于17:30分),迟到早退每达到15次记一次旷工。

3.各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考勤中通过询问科室主要负责人和被考勤人员去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未给予证实的,或者证实不一致即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一个月内科室人员出现3次以上迟到、早退的、1次旷工的,追究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绩效考核和文明科室等考核。

4.各科室、站、队、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考勤由分管领导审定。

5.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考勤由局长直接负责。

6.干部职工考勤每周公布1次,每月通报1次。

7.借用人员、合同聘用人员必须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服从工作安排,如有违反,借用人员退回原单位,合同聘用人员按照有关合同进行处理。

二、请销假管理

8.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统一填写请假条,事后请假条须交人事科留存。

9.除政策文件有规定外,原则上请事假每次不超过5天;请3次以上事假或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以上每天扣年终奖励30元,年终个人考核考评记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0.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休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可口头请假,事后3天内补齐请销假手续。

1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和领导安排履行派遣手续,旅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复印件或分管领导的签批。

三、违纪违规处理

12.受到上级明察暗访、作风建设及其他违纪违规通报、查处的个人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和机关文明等奖金的50%,并对所在科室站队局主要行政负责人问责,扣除主要负责人奖金10%。

13.旷工1次扣年终奖金10%,旷工2次扣20%,依次类推,直至扣完,旷工严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

四、考核机构

成立纪律作风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高文化

副组长:贾圣 孙波 张嘉生 朱才茂 米承生 姚波

成 员:符辰益 向长珍 滕建帅 唐世林 莫克明 谷四新彭英学 张自立及局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纪检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干部职工考核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从20xx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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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保险,全文共 4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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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制定了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公安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在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缴费,实行“一单征收、分别划账”。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新参保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报表。

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持职工医疗保险IC卡进行网络即时结算,女职工只负担个人自费、自付部分。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天计发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每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需由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并由单位书面申请,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女职工妊娠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母子保健手册》等有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第十六条 参保女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医保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持《生育保险卡》、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条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男职工配偶妊娠后,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持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报以上待遇需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延长到45日。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三个月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不属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

(四)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胚胎移植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议文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规定。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目录外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与职工签订自费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以及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三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的,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费的时间、缴费方式及信息变更等事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1997]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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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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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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