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_合同范本
委托方: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别:
预算造价:元
决算造价:元
2、物业业管理企业: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其他: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工程预算(或概算);()2、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工程预算(或结算);()3、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工程造价技术经济鉴定;()4、其他。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
2、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有规定者例外);
3、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4、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
5、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6、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7、其他。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接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委托内容的,应当加强维修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5、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6、其他。
第五条 合同费用
1、甲乙双方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基本费:按为取费基础,计元。人民币(大写):
3、差额费:按为取费基础,计元。人民币(大写):
4、甲乙双方商定:按元,一次确定,不另调整。人民币(大写):
5、上列三款费用不得同时计取,如发生差异,应按其中金额最大一类收费。
6、付款办法:
第一次支付: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年月日
第二次支付: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年月日如有余款,待合同履行完毕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确定,本合同所含工作内容至年月日结束。
3、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如发生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2、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下列途径处理(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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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程监理合同解除
发包人:
承包人: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相关技术及资料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相关秘密,防止甲方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
(一)向乙方明确本项目的保密要求。
(二)对项目合作中需向乙方提供的涉密文件资料,履行保密程序。
(三)对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保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乙方与乙方公司有关现场监理人员之间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监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及时传达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有关人员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三)对监理过程中接触到的人防行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使用、保管甲方提供的涉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密。
(四)在监理过程中,对在监理中使用的其他产品、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项目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第三方;不得在公开发表涉及本合同项目的稿件和论文。
(六)如发现有泄露国家及保密单位的秘密情况时,乙方有责任主动向保密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
(七)乙方工作人员只许在规定区域内工作,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科研区等其他保密管制区域。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条款追究因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本责任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监理保密协议二
状和基层员工能更好的强化保密意识而做!
一、设备电脑的管理
1设备电脑是和生产设备连接的电脑。
2设备电脑只允许插拔设备专用盘,不得插私人盘或公司除设备专用盘以外的
盘。
3设备电脑不能用来做办公使用,只能用于设备数据输出和处理(不许写总结、报告、
做考勤、做等人工输入的办公信息)。
4不得导入或存储涉密信息。
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定制,因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公司各单位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兼职保密员统一集中管理,并建立使用记录。
3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如:手机、3、照相机、摄像机等)
带入生产车间和其他涉密场所。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借用部门应严格履行登记
手续。
2外出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采集、处理、打印、拷贝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人
在使用后应将全部涉密信息删除并退还公司保密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1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2公司各单位应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建立台账,并由兼职保密员负责集中管理。
3报废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先将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内的信息进行清除,统一交回
公司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负责集中进行销毁。
4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采用先登记后使用的管理办法。
三、无线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1、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2、严禁在涉密场所(车间)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无线话筒等)。
四、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有线和无线通信、便携式计算机、复印设备、印刷
设备等
2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送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五、手机使用保密管理
1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
2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3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应在有关通知中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提出
明确要求,现场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并关闭场所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转发或增强设备。
4公司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使用手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
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计算机(含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连接,
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员以及公司保密办报告。
5使用3手机应遵守如下保密要求:严禁将3手机带入涉密场所,进入车间应将3手机放入手机柜中集中保存。
发包人:
承包人:
时间:时间:
篇2:工程委托监理合约书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第一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
监理人:
年月日
篇3: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施工内容:给甲方______________园区内的两栋厂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钢瓦,包括焊砣,下预埋件,上彩钢瓦等相关彩钢的项目。
二、甲方管理规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地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报价单的施工项目、施工工艺、施工材料为准。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须把施工工地的卫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扫干净。
4、现场的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摆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公司签订的施工工期为准并在施工工期内完工。
三、合同签生效后,甲方按如下表中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乙方的各项协调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办理入场的各项管理手续。
3、负责工程进展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五、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人,要对甲方负责。
2、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3、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乙方全权负责。
4、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由于乙方对各种事故负全责,乙方应承担各种事故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损失。
六、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甲方签〔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协议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的时候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____份,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篇5:委托工程检测合同
委托方(甲方):
检测方(乙方):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及设计、质监部门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桩基础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规范》(JGJ/106—20_)。《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_)
二、检测内容:
1、低应变检测: 根,检测桩身完整性,桩身砼纵波速;
2、声波检测: 根,检测基桩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3、钻探抽芯: 根,每桩 孔,检测桩身完整性、桩长、桩砼强度、桩底沉渣、桩底持力层评价。
三、检测价格:
l、低应变检测: 元/根,计费: 元;
2、声波检测: 元/剖面,共 剖面,计费: 元;
3、钻探抽芯: 元/米,计费: 元;
4、设备仪器进出场费: 元。
总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是否需要正式发票: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检测费定金 元,全部检测完成后,《基桩检测报告》提交时,所有款项结清并付款到位,否则乙方不予提交报告。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提供被检测桩的位置及有关检测工作的详细地质、设计、施工资料;
2、负责被测桩桩头的清洗和平整工作(包括静载试桩的处理和声波管预埋)及其费用:
3、提供检测现场的照明及电源,设备进出场及吊装所需的道路和场地:
4、为乙方现场测试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协调好现场施工:
5、按合同的约定向检测方支付检测工作费用;
6、甲方独家享有该工程项目《基桩检测报告》的权力。
7、检测期间甲方安排四名民工协助乙方工作并负责其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分析、资料整理,每个单项工程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基桩检测报告》一式四份;并对检测数据负法律责任。
2、提前一天向委托方(甲方)提供桩头(测点试坑)的处理方案。
3、按合同约定享有基桩检测工作报酬。
4、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违法乱纪行为后果自负。
七、检测时间及检测次数: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一天通知。检测次数:
八、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行生效,完成报告提交和交清工程款后合同执行终止。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工程监理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省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甲方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制定相关的措施并组织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工作场所和基本生活设施,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级工资工资制度,月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并参照工资指导线执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30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内容、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加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
纳社会保险费,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保障乙方享受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双方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可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告知乙方,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可另附页)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档案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本劳动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篇7:委托船舶单项及其它工程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宁市20xx年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政府采购结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二、提交招标控制价时间
提交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即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提交的时间应尽可能提前。
三、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某工程审定的招标控制价ד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30%×(1-统一优惠率)
四、服务费的支付
由乙方申报,甲方按项目核定支付。
如按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编制服务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五、双方约定
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编制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应严格按国标GB50500-2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计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采用图集号节点描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3.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和工程量计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5.如工程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项目投标人(竞标人)提出与工程量清单有关的疑问,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送甲方审定后由甲方答复投标人(竞标人)。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内容透露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编制人员不足以满足编制任务需要或认为编制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编制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编制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编制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不能再为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人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有关的服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11.其它约定:
(1)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单的成果及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按该项目中标价的60%支付。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市场原因需调整材料价格的,不另计编制服务费;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难度系数0.1至0.3。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投标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工程编制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编制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甲方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编制工作。
(3)在编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编制服务费。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编制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甲方可提请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如甲方在复审中发现工程编制服务中清单出现10%—20%(含20%)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5%—10%(含10%)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第1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并相应扣该项目服务费用的20%;违约累计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3次或在1次编制服务中出现20%以上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10%以上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本条中单项错误是指:⑴对图纸内容的文字表述错误;⑵工程量清单误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编制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4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5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6.乙方出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出现第1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原则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X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X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
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215;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
第三十一条及
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提供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15;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215;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215;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返
篇9:工程监理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处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①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4、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____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发包方(签章)承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篇10:别墅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委托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
依照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场所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预算表、施工图纸)。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详见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期限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元(详见预算报价单)。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条 发包人义务
3.1开工前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3.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四条 承包人义务
4.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保护好原场所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装饰装修工程增减项目单)。
第六条 材料的提供
6.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7.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工程进度过半指:
(2)其他支付方式:
8.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算工程尾款。
8.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8.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9.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9.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9.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9.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1.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1.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部门______份。
11.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__(签字)承包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1:委托船舶单项及其它工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一体医疗(宜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被委托方):湖北君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咨询服务具体情况,协议书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科学、诚实、自愿的原则,就 新建宜昌市肿瘤医院 项目申请报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建宜昌市肿瘤医院
工程地点:城东新区中南路延伸段
建设规模:1200床位
其它:
第二条
(×)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
(×)2、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规划咨询;
(×)4、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咨询;
(×)5、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勘察设计;
(√)6、其它: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必须真实、完备、可靠,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甲方可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要求;
3、甲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协议书内容(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
4、甲方为乙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配合; 5、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书期间,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合法的原则,进行咨询服务工作;
7、协议书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漏相关机密资料; 第四条协议书履行期限、方式及时效
1、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提供技术经济资料时间 20xx年 7月 25 日 3、乙方提交咨询服务成 果时间 20xx年 7月 31 日 4、乙方向甲方提供书面工作成果5份
5、若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后,需要修改补充,乙方应在15天内完成 修改完善工作;
6、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协议书自行失效;
第五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时间
1、根据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价格[1999]1283号)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用20xx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含税价)。
2、支付时间:
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获政府批准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20xx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协议书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条款;
2、本协议书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 3、如协商处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协议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聘请调解人进行调解;
(4)若调解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有关说明事项
甲 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E-mail:
年 月 日
乙 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E-mail: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湖北君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篇12:工程担保委托合同书
委托保(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人”)提供投标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 法院起诉;
9.2 向 —— 提起。
(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3:委托工程检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xx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4.3支付时间:□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10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11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 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4:委托工程检测合同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为明确权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第二条 桩基(试桩)检测方法及目的:
静载试验法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静载试验法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静载试验法判定复合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其它检测项目:
第三条 技术要求
1、本工程设计提供的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 。
2、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xx)》。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xx)》。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06-20xx)》。
第四条 检测周期或提供检测报告的时间
提供检测报告的时间按下列第 条执行:
1、双方约定检测周期为 自年月年 月 日前提供检测报告。
2、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进场检测,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内进场实施检测,现场作业完成后 天内提供检测报告。
第五条 检测数量、费用和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现行规定及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检测费用和付款方式商定如下:
1、检测数量和费用
2、付款方式
检测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结算方式为。
(1)合同签订后即预付总费用的 %,计 ;余款在提交检测报告时结清。
(2)在提交检测报告时一次结清。
六、承包方式
1、执行固定合同单价承包,即合同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合同单价不会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有所调整,不会因设计调整、业态调整和开工日期等因素而调整,不会因检测条件或措施的变化而调整。
2、该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成和实施本工程检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水电费、各项措施费、施工现场转场、现场铺垫路、设备运输和安拆、安全文明措施、垃圾外运、保险、配合费、利润、管理费、税金、应向政府及主管部门缴纳的各项法定手续费用等。
3、乙方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其报价应已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
七、合同、设计变更和签证
1、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时,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合同变更而增加工作量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2、图纸以外的工作量及设计变更须有甲方盖章确认的通知单,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和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3、设计变更和签证应实行编号管理,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八、 双方责任 甲方:
1、应于乙方进场前、施工记录、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桩位图等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2、应为进入现场作业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如试坑开挖、试桩桩头的处理、试验现场三通;施工便道的铺设、场地的平整和加固等),保证乙方仪器及运输设备顺利进出场。
3、维护乙方检测文件和检测成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4、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报告之外,甲方不得拒绝,或借故拒付检测费。
5、其它责任:
乙方:
1、必须全部承担本工程合同检测内容,不得转让。如乙方擅自转包工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生效后三天内,乙方应提交《检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3、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负责为满足检测而进行的一切之现场处理工作等。
4、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如因乙方工作失误引起返工、停工或造成工程损失,乙方应继续完善检测工作,且甲方可视造成经济、工期和技术的损失大小,可以减少或不付检测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等额的赔偿金,且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条例,在检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6、现场检测人员、设备、仪器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7、应安全文明施工。既确保自身安全,也须注意不能危害他人安全;负责对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河岸堤、市政道路、架空线路等的保护;做到工完场清,由检测工作所产生的垃圾,乙方负责外运;在检测过程中,降低噪音、减少粉尘,做好环保及文明施工。
8、乙方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等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负责作好防止扰民的措施,(如发生扰民事件,其责任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0、以上任何违约条款的执行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约的义务和责任。
11、检测必须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结论应明确;对存在的勘测、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必须明确指出。乙方必须密切配合甲方进行桩基工程验收,否则向甲方支付伍仟元的违约金。
12、按照《检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检测报告或最终报告。在现场测试工作全部完毕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 份正式的检测报告。未能按时提交报告的,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 每日支付违约金。
13、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中途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按实际赔偿。
2、因乙方检测失误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十天以上支付检测费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三个月内每天按检测费的万分之五计算;超过三个月则加倍计取违约金。
4、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检测报告的,超过十天时,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检测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三个月的,加倍计取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向甲方所在当地法院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特别条款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双倍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将被永久取消今后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权。
1、因监测失误,导致监测数据偏差或错误的。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导致发包人工程进度滞后的。
3、未按合同规定,将合同的监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十二、补充条款:
1、本合同未载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持一份。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可以复制副本。副本与正本一样,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生物工程委托管事协议书
委托单位:(公章)(甲方)
代理单位:(公章)(乙方)
代理单位(乙方): 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方将__________ 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与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与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相关的合同样本 ·房地产代理合同 ·委托购房合同 ·财务代理委托合同 ·人事代理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 (大写)。付款方式为 现 金 或 转 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日期:
篇16: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17: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本协议书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_________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8: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篇19: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_合同范本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
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
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
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
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
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20:深基坑支护工程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
一、工程地点:____区____街____单元____室
二、形式结构:____层式 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三、工程项目:
1、四个房间地面铺设80_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
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_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_30瓷砖,要求平整;
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_30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暂扣500元押金,__ 年 4 月_ _日至 __ 年 7 月 日内无任何问题,将全额返还乙方。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付清乙方人工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