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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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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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投保人:___ 投保单号:___
----------------------------------------------
| | 投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 约定 | | 占用性质: |
|---------------------|----------------------|
|投保人地址: 开户银行: | |
|电 话: 银行帐号: |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 |
|联 系 人: 财产座落地址:___ |生法律效力。 |
|行 业: ______ | |
|所 有 制: 共 个地址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 投保人签章: | |
|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 | |
|的依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 经办人:
篇3:团体人寿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经办人: ┃
┃ 主管: 复核: 签单:│ ┃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
┃地 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解除担保协议
甲方:中国 公司_______市分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甲方代理人________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________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_________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_________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5: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全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 )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篇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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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 │ │ │ 保险费率 │ │ │
│ 货票号码 │ 货物名称 │ 保险金额 ├───┬───┤保险费│目的地│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如遇出险,请凭有关单证及本证抄件报当地保险公司处理。
篇8: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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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投保申请书_合同范本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
│被保险人: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
├──────────────────────────────────┤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
├──────────────────────────────────┤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
├──────────────────────────────────┤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
├──────────────────────────────────┤
│以往损失情况: │
├───────────────┬───────┬──────────┤
│ 保险财产名称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房屋建筑 │ │ │
├───────────────┼───────┼──────────┤
│装置及家具 │ │ │
├───────────────┼───────┼──────────┤
│机器设备 │ │ │
├───────────────┼───────┼──────────┤
│仓储物 │ │ │
├───────────────┼───────┼──────────┤
│其他物品 │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保险费: │
├──────────────────────────────────┤
│备 注: │
└──────────────────────────────────┘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篇10: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单编号│no.:┃
┃投保单编号│no.:┃
体检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
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
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
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
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保险金额(大写)(¥)6.保险份数份
7.保险期限年8.缴费方式缴
9.缴费期年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岁11.领取方式领12.领取标准元
13.红利分派方式14.保险费元
15.附加险保险金额费率起保日期保险期限份数保险费
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1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账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
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3.身高___厘米;体重__公斤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是否|是否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7.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8.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
曾被拒绝、延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9.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10.(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_年,|
每天___支。|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_年,|
每天___支。于___年,因为_____|
停止吸烟。|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年,|
每日___酒(种类),____(数量)。|
11.最近健康状况|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
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
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
状:疾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
常的皮肤病|
12.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13.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1)冠心病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源|
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
(2)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
脉硬化癫痫精神病酒精中毒|
(3)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
肺结核|
(4)萎缩性胃炎溃疡病溃疡性结肠炎|
胰腺炎肝炎肝硬变胆石症胆囊炎|
(5)肾炎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
(6)白内障视网膜疾病角膜疾病青光眼|
中耳炎|
(7)癌肉芽肿白血病肿瘤息肉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地方病|
(8)糖尿病胶原性疾病贫血症紫癜病甲状腺|
病风湿病药物过敏职业病艾滋病hiv抗体|
阳性乙肝病毒携带椎间盘突出疝痔|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14.过去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x光心电图b超ct核磁共振活体组织检查|
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眼底检查|
15.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功|
能障碍|
16.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_周|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妇|
科疾病|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17.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
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
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相关综合症、hiv抗体|
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说明:(以上4~17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
疾病诊治日期、诊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特别约定:
声明与授权:
1.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
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
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
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人
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景*本也同样有效。
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年月日
业务员代码营业部经理
公司批注专用
年月日
篇11: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_____服务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_____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_____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_____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_____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2:玉门市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保险费支付和经纪佣金支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有效。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1)甲方避开乙方,并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2)擅自变更招标书中已商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
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3)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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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招用乙方到我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作为 。
第二条、合同时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每天早上八点正式上班。
第四条、工资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制度实行。
(二)乙方(铜工、漆工、机修工)除掉材料费后按提成分50%的修理费。
(三)乙方每月付给甲方伙食费( 元)。
第五条、工作规定
(一)场内的生产,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工具、设备、配件损坏,余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二)场外与工作无关,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私自离开逃跑,逃跑者由修理
厂罚款20xx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合同期乙方不能私自外出去做任何事业。
(五)乙方不能使用任何毒品。
(六)乙方不能贪污、偷盗场内的任何财物和金钱等。
(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做出效益。
(八)乙方晚上12点以前必须回到修理厂休息。
(九)乙方不能透露修理厂的秘密。
第六条、甲方责任
甲方不能拖延乙方的工资,由每月的月底付清乙方。乙方若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必须尽量帮助解决。
双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望双方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企业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 |
|所 有 制: | |
|占用性质: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 | |
| 共 个地址 | 年 月 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篇16: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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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8: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_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 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 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 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关于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 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 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
地址:
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对方的基本信息很重要。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或者协商或者诉讼或者仲裁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说话。如果起诉或仲裁的话,被告或者被诉人的身份一定要确定。假如,对方是个人,而合同上只有对方名字和电话,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无从查询,那么你的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就没法写,你就会面临起诉屋门或者被驳回的尴尬局面,你的权利当然就不会被得到保护。建议: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注明对方的住址和通讯方式。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就要把公司的经常营业地注明,公司的通讯电话注明。
第二,为使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对于那些信誉不好的小公司或者自然人(尤其是没有固定工作、外地自然人)为约束他认真履行合同,最好让他提供担保,这样,即使他无能力偿还或者赔偿你的损失,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承担责任或者以担保的财产抵偿。
篇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码 no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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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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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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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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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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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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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每千元 元
保险费: 人民币
自 年 月 日 零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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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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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