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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朗读幼儿早教班(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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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老师2024年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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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途径和方法,开展亲子苑及各类亲子活动的教养工作,满足社区家庭开展早期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中心指导站在辖区内的声誉,共促婴幼儿发展,全面提高镇0—3岁儿童其家长或看护人员的受指导率及指导质量。

二、工作重点

利用中心指导站得资源推行社区婴幼儿亲子活动及亲子指导活动;为散居婴幼儿家庭发放幼儿园自编的小报,从而提高社区家庭的教养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学习

1、直接面对家长的育儿咨询指导师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指导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随着这项新形式服务工作的展开,我们更迫切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提升工作责任感。学习内容如:《婴幼儿健康成长指南》、《小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及常见病防治》、《0—3岁婴幼儿早期智能开发》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幼组织的学习讨论为每月一次。

2、除了学习借鉴理论知识,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拓展新的思路,发表自我见解,积极创编适合婴幼儿家庭的亲自游戏,以丰富我们指导站在早教工作中的软件资源。

(二)加强联动:

1、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继续积极主动与街道妇联负责人沟通,商议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教指导工作,互通信息,互惠共赢。

2、继续积极参加区早教中心召开的会议,密切配合区早教中心的工作项目。

3、定期开展大教研活动,共同为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服务。

(三)运用新教育理念,提供早教服务内容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早教中心指导站将开设亲子活动、家长讲座、早教咨询、发放资料、早教宣传等多种服务形式,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科学指导散居婴幼儿家庭的做法,在实践后反思、讨论并积累成功经验,留下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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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朗读社团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社团,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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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开展经典诵读活动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定不移地抓好这项工作。本学期,诵读社团的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不断改革诵读活动的形式、成果的展示及诵读的评价。同时加强诵读的资料积累。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诵读内容:

本期共开展了六次诵读活动,其中五次为鉴赏诵读,一次为展示诵读。五次鉴赏诵读的主题分别是:王维古诗鉴赏、王昌龄古诗鉴赏、白居易古诗鉴赏、托物言志古诗鉴赏、惜时古诗鉴赏。

二、具体措施

1、诵读经典的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第四节课。

2、具体做法:

(1)课前准备相应专题。打印好诗文。

(2)社团活动操作:

课前五分钟:社团成员自我展示。展示的内容为两句诗。要求是别人诵读过的诗句不能再次诵读。通过这种形式的练习,培养学生大胆表达的能力,同时也能检验学生的诵读能力和诵读积累。诵读分析阶段:根据主题,开展诗文诵读,了解诗人生平,了解诗文内容,分析诗文背景,进行语气指导。

自主诵读阶段:每节课留10分钟左右的时间,由社团成员开展小组展示,交流,互帮互学,促进提高。

(3)社团辐射作用:

回到班级,在课文朗读,诗文诵读方面大胆表现,提高自信心。

三、主要问题:

1、部分社团成员胆小,主动表现的能力不够强。

2、社团成员个体差异比较大,接受能力有很大差距。

经典浸润人生,书香伴我成长。经典诵读犹如一道亮丽的风景,给我们带来了一片生机。著名作家余秋雨说过:在孩子们还不具备对古诗文经典的充分理解力的时候,就把经典交给他们,乍一看莽撞,实际上是文明传承的绝佳措施。幼小的心灵纯净空阔,由经典奠基可以激发起他们一生的文化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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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三字经读书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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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总说母爱是伟大的、是无私的,但我却认为父爱是无声的、父爱如山。在记忆深处,总抹不去朱自清的《背影》,他细腻的文笔看似平淡却令人刻骨铭心,像云絮轻轻划过天际,留下永远拭不去的云天爱语。

浓浓的父爱,让人深深地怀念。在《背影》中,一位父亲对儿女至深的爱,在朱自清笔下却溢着独特的伤感。父亲家境贫寒,又遭突变,却依然像每个父母一样默默地关爱着儿女。特别是在火车站上,父亲买橘子的背影,爬上月台的背影,深深地烙在我每个人的心中。父亲辛劳攀过石栏为儿子买下朱红的橘子,提着的只是橘子吗?还有沉甸甸的父爱!离开的时候,走几步,回头看……舍不得。担心,期盼和关心,仿佛书写在他的背影上,清楚而又深刻,不能忘却!

爱,就是朴素中出高尚;爱,就是无声中响出歌曲;爱,就是透明中折出光彩。为儿子攀栏买橘是一件平常又非凡的事情。在千千万万爱的付出中显得平常,在千万的平常背后显得非凡!“他的背影混入来来往往的人里,再找不着了。”在生命的人海里,相信会一下子认出那个步履蹒跚的背影,那个正是当天为“自己”买橘子的父亲。

是谁的背影?总穿梭于危急的地方,把我从苦恼中救出?是谁的背影?总守候在病床的旁边,熬红了双眼却不在乎?是谁?是父亲!读了这篇文章,我不禁想起:每个周末,我要去外面读书,爸爸总是风雨无阻的送我,我总是看着他那开着车的背影在我的视线里远去,但我知道,他总是在我走了几步时离开的,他看着我进学校的背影。我们会看着对方的背影远去,但都透露出对对方的爱,就像朱自清和他的父亲一样。

背影,静静地来,悄悄地去。无论是大是小,是崇高是卑微,都凝聚了水乳交融般的真挚情感,那是自然赋予人类最美的情感——爱!

背影,在我们的心头荡起那爱的柔波,一圈又一圈……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是的,我们又要如何报答父母的深恩呢?母亲,在犯错是包容,在失落时陪伴,在落泪时安慰,但父亲,在失败时鼓励,在成功时严厉,需要时帮助。没有华丽的语言去形容默默奉献的父亲,用上所有的语言也不够。但他为孩子付出的,一点一滴积起来是一个大海,一粒一颗堆起来是一座大山,一片一朵凑起来是一幕天空。翻开陈旧的相册。你记起了吗?心中那沉甸甸的关爱,就是父亲为你做的平常而又非凡的事。父爱,没有华丽的修饰,没有张扬的表现,但却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陪伴我们,鼓励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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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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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讲述的是鲁迅小时候和阿长在一齐的故事,它真实的表现出长妈妈的性格特点,也无不充满着鲁迅对长妈妈的怀念之情。

长妈妈是一位经历沧桑的人,她不仅仅迷信,而且还有麻烦的礼节。她有许许多多鲁迅并不喜欢的习惯,她喜欢“切切察察”、喜欢“告状”、睡觉爱摆“大”字等;之后写她懂得的许多“我听不耐烦”的规矩。比如元旦、除夕吃福橘、人死了要说“老掉了”等,再加上当鲁迅明白是她“谋杀”了那只隐鼠,使鲁迅对她不仅仅仅是烦厌,还有憎恶!直至之后,长妈妈帮鲁迅买了他梦寐以求的《山海经》时,对长妈妈产生了敬意。

关于《山海经》,鲁迅只是随口的说说罢了。但没想到大字不识一个的长妈妈竟用自我的钱买了《山海经》。正如鲁迅说的有些事别人不肯做,或不能做的事,她却能够做成功。长妈妈,这个劳动妇女,朴实善良的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长妈妈并不是是很好看,但这并不能掩饰她的淳朴善良和待人真诚。

长妈妈的离去令人怀念,但鲁迅连她的姓名都不明白,使他感到惭愧。

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在我们的身边默默的陪伴,或许他们的一些行为使你感到厌恶,但他们对我们的爱却是那么的浓,使我们的生活充满了快乐与幸福。就你的老师一样,他会毫不留情的指出你的错误;就像你的家长一样,整天的对你絮絮叨叨;就像你的朋友一样,逼你做一些对你有益但你又不喜欢的事。

珍惜你身边的每一个人,不要到失去了才后悔。珍惜他人对你的爱就是珍惜你自我。当他们对你提出意见时,不要忘了说一句“多谢”。牢记你身边的每一个人,牢记他们对你的爱,对你的好。这样才不会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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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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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放假这么长时间就读了一本书,就是《三字经》,刚开始妈妈让我读的时候我不是太理解,这不是以前那些人摇头晃脑背的书吗,有什么意义,我直接说“封建糟粕吧”,妈妈说:“你好好读读,看看有没有意义,这本书读完以后,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发展,朝代更迭,帝王兴衰的纷繁历史,还有人文教育,史地天文、伦理道德、名人故事等各方面的信息你都掌握了。”这么好呀,我翻开了滋养心灵的篇幅。

确实是语言非常简练,内容非常丰富。原来我基本是把这本书背下来的,“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孟母为了孟子小时候有个好的学习环境既然搬了三次家,后来有一天孟子逃学回来,孟母竟然拿起剪刀,剪破了整片布,只为了告诉孟子,读书就像我织布一样,要脚踏实地,若逃学就像我剪断布匹一样,前功尽弃,孟子听了母亲的教诲,深感惭愧,从此专心读书,发愤用功,终成为一代大儒,后人称为“亚圣”震撼吧,原来圣人小的时候也和我们一样有那么的缺点,但孟母爱子教子的行动使我非常感动也很受启发。“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黄香九岁,便知道在冬天,用身体温暖床上的被褥才让父亲去睡觉,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当做到的,我们现在的孩子生活在蜜罐里,只知道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我们为父母做个什么呢。“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孟子着,七篇止,讲道理,说仁义”,哦我算知道了《论语》是二十篇,是孔子的弟子和再传弟子,把孔子和孔子子弟的至理名言,记载编辑而成,《孟子》是七篇,记录了孟子的事迹和言论,整本书的主旨,就是在谈道德伦理的道理,我原来知道这两个圣人和这两本书却不知道是谁写的,讲的是什么,这下算弄个明白了。接着“自羲农,至皇帝,号三皇,居上世”,我明白了什么是三皇,伏羲、神农、和皇帝从这开始一直到“清太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至世祖,乃大同,十二世,清祚终”清太祖,领兵入关,平定各地的乱事,使百姓安定下来,到清世祖顺治皇帝是建立了空前巩固多民族封建帝国,清朝一共经历了十二位皇帝,到宣统皇帝时,清朝灭亡。一个完整的中国历史发展轨迹大致轮廓已经清晰的展现在我的眼前。

这真是一本好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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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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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国旗下的讲话的主题是:纪念屈原,过端午节

大家都知道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端午节。那端午节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端午亦称端五,端的意思和初相同,称端五也就如称初五;端五的五字又与午相通,按地支顺序推算,五月正是午月。又因午时为阳辰,所以端五也叫端阳。五月五日,月、日都是五,故称重五,也称重午。此外,端午还有许多别称,如:夏节、浴兰节、女儿节,天中节、地腊、诗人节等等。

端午节的别称之多,间接说明了端午节俗起源的歧出。事实也正是这样的。关于端午节的来源,时至今日至少有四、五种说法,诸如:纪念屈原说;吴越民族图腾祭说;起于三代夏至节说;恶月恶日驱避说,等等。迄今为止,影响最广的端午起源的观点是纪念屈原说。在民俗文化领域,我国民众把端午节的龙舟竞渡、赛龙舟,是端午节的主要习俗。相传起源于古时楚国人因舍不得贤臣屈原投江死去,许多人划船追赶拯救。他们争先恐后,追至洞庭湖时不见踪迹。之后每年五月五日划龙舟以纪念之。借划龙舟驱散江中之鱼,以免鱼吃掉屈原的身体。竞渡之习,盛行于吴、越、楚。

端午节吃粽子,这是中国人民的又一传统习俗。粽子,又叫角黍、筒粽。其由来已久,花样繁多。每年五月初,中国百姓家家都要浸糯米、洗粽叶、包粽子,其花色品种更为繁多。从馅料看,北方多包小枣的北京枣粽;南方则有豆沙、鲜肉、火腿、蛋黄等多种馅料,其中以浙江嘉兴粽子为代表。吃粽子的风俗,千百年来,在中国盛行不衰,而且流传到朝鲜、日本及东南亚诸国。

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

为了传承屈原的爱国传统,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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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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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在庐山买了一套书给我。这套书的总称是《中国古典文库》,里面有《三字经》、《增广贤文》和《百家姓》。其中我最喜欢《三字经》。

《三字经》里我最喜欢这一句三字经:勤有功,戏无益,节旨在,宜勉力。它的意思是:勤奋好学的人一定会事业有成;游手好闲、不求上进的人是没有作为的。年轻人应该经常用这两句话告诫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

一读这句话,我就想起一个故事:李白从小聪明,但不喜欢学习。一天,他逃学去玩时,见到一个老奶奶在磨一根铁棒。李白问:“老奶奶,你磨铁杵做什么呀?” 老奶奶说:“我要把它磨成绣花针。”李白问:“这么粗的铁杵能磨成针吗?” 老奶奶说:“只要我每天不停地磨,铁杵一定会磨成针。” 李白听了,后悔自己贪玩而浪费了读书的时间。从此,李白立志努力读书,后来成为了大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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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经典朗读活动总结_活动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2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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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朗读活动总结范文三篇

经典朗读活动总结精选范文一

xx街道东平社区主动按照上级要求,广泛开展了“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广泛发动,精心组织

我们把经典诵读活动作为加强民族精神教育、提高传统文化修养的重要路径和有效抓手,在组织中华经典诵读活动中注重社区未成年人高尚道德情操的塑造和优良文明习惯的养成。为了扩大活动的参与面,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在上级领导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制定了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实施方案,本着鼓励社区居民、社区未成年人参与、全员辅导、突出特色、打造精品的原则,号召社区未成年人主动参加经典诵读活动。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把中华经典诵读活动作为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板报、小黑板等空间和角落,精心布置有关中华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的图画、警句、诗词歌赋以及孩子们充满灵性的“诗配画”作品,营造浓郁的文化环境,让更多的社区未成年人了解传统文化、喜爱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让“诵中华经典、做美德少年”,“与经典同伴,与圣贤为友”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从而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三、载体丰富,高潮迭起

在组织开展经典诵读活动过程中,办事处突出了两个结合。即常规与大赛相结合,诵读与表演相结合。在抓常规方面,办事处号召社区结合中秋、国庆、重阳节等重大节日,组织社区未成年人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比赛活动,推选出优秀作品参加区里比赛,通过这种逐层晋级的比赛方法,为特长学生提供了展示才华、锻炼技能的广阔舞台。

经典朗读活动总结精选范文二

我校主动响应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的“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在校内深入开展了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营造主动向上、健康文明的文化氛围,激发学生阅读经典的兴趣,培养学生对经典诗文的热爱之情。现将初二年段“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主动向学生宣传实施经典诵读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利用班会课向学生说明朗诵经典诗文的重要性,告诉学生需要以经典文化涂亮人生底色,滋养心灵等益处。

其次,我们对活动做到抓落实。我们先在教室内进行经典诗文的朗诵,进行小组比赛,再挑选出朗诵优秀的同学组成年段朗诵队,代表学校参加市里经典诵读比赛。我作为年段朗诵队的主要负责人,和备课组的林淑婷老师一起,带领学生在学校礼堂每天进行半个小时的朗诵训练。我们精心挑选了这次比赛的诵读内容。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十一”国庆节,结合“中华颂”的主题,我们选择了诵读内容深情真挚的诗歌《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这首诗歌的作者是舒婷,她是我们漳州人,读着这首诗我们倍感亲切,能深切体会到诗中作者那对祖国的深情赞美和无比热爱之情。

最后,学校很重视这次朗诵比赛,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活动的准备。活动之前,我校语文教研组两位组长都向我传达了这次活动文件的具体内容,布置了参赛任务。郭晓民副组长还拿了往年朗诵比赛光碟给我们做参考。为了保证比赛质量,学校还聘请了专门的摄像、照相和后期制作来为学生的诵读锦上添花。活动拍摄那天,学校还安排了两位音乐老师给参加比赛的学生们化妆,学校教研室主任吴红英老师和语文教研组许迎华和郭晓民两位组长带队,和我们一起来到学校,在朗诵拍摄现场给我们出谋划策,提供指导性建议。吴红英老师给我们带来了点心和矿泉水,郭晓民老师更是率先垂范,以饱满的热度为同学们范读、领读,做出榜样。我和林老师也从旁指导学生,强调感情的酝酿和表现。同学们热度高涨,配合默契,拍摄活动进行得很顺利。

通过这次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学生们深刻体会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更加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忱。同学们在经典诵读中,变得更加遵纪守则,有礼有节,加厚了自己的人文底蕴。我们期待这样的活动能够继续下去。

经典朗读活动总结精选范文三

我市主动响应语委组织开展的“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在全市各校园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中华经典诵读,营造主动向上、清新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诗教文化氛围,激发师生阅读经典的兴趣。让师生喜爱吟诵古代经典,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丰厚精神底蕴,营造优良的读书氛围。经典诵读在全市校园中逐步掀起高潮。我市可谓全员参与,全情投入,诵读热度日益高涨,气氛浓厚,已经形成了一支强大而有声势的诵读队伍。做到了每一项活动从计划到实施方案,活动经过到项目总结,每一项都做到完善。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不遗余力的宣传经典诵读的意义

中华经典诗文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髓,也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颗灿烂的明珠。经典古诗文作为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的载体,是人类文明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魂与根。优秀经典诗文蕴含的丰富哲理,可以成为儿童一生的文化资产。

各学校领导在思想上重视,率先垂范,利用教师例会、教研会、升旗仪式向全体教师和学生宣传实施经典诵读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教师利用班会、诵读课向学生明确不学诗,无以言,小学生,需要以传统文化涂亮人生底色,滋养心灵等经典诵读益处。学校开展的有关活动通过全课程教育网及时报道,扩大影响。

二、明确目标、落实活动方案

1、明确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培养未成年学生优良的阅读习惯和阅读兴趣,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展智力,活跃思维,陶冶情操,传承并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美德,促进文化发展。我们要求全体教师参与诵读活动,深入、有效地开展诵读活动,使经典诵读课程化,不断改革诵读活动的形式、成果的展示及诵读的评价。同时加强诵读的资料积累。学校定期组织专人进行诵读检查,使中华经典诵读活动逐渐成为学校的特色。

2、经典诵读课程化,确保诵读时间。

各学校根据上级的工作安排,利用每天上午上课前10分钟和每天下午上课前10分钟,进行经典诵读活动,由语文教师组织并指导学生诵读,帮助学生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与各学科教学相结合,灵活安排,充分利用时间;校内向校外延伸,激励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诵读活动,学校有专人检查,确保诵读时间。

3、开展活动,坚持小型多样。

一些学校利用如升旗仪式等特殊时间组织教室诵读比赛,及时评价;每周让学生和教师硬笔书法练习诵读名句,选出了优秀的作品在报栏中进行展示;部分学校教室还将诵读内容与学科课程相融合,教师们精心设计了许多活泼有趣的活动形式,利用下午大课间引领孩子们在玩乐中诵读经典,从读的时间、读的形式、读的方法都进行了有效的尝试,真正让学生做到“乐读”、“美读”,从而激发学生诵读兴趣,在读中感受祖国语言文字的形态美、意态美和韵律美,从而亲近并热爱母语,景仰祖国悠久文化,收到情的感染,美的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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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三字经》优秀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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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本书,它深深影响了我,让我从一个懵懂的小孩转变成一名有知识、有思想的小学生。那本书就是——三字经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别看这就短短的几句话,却蕴含着深刻的道理。它的意思是:人刚生下来都很善良,天赋也相近,只是后来个人所处的环境和所受的教育不同,才会使习性的差距变大,如果对孩子不严加管教,孩子就会不再善良了。妈妈就曾经给我讲过与这个有关的故事。

故事情节大概是这样的:有一个孩子,长得很可爱,妈妈总喜欢把他抱到邻居家去玩。有一次,他无意中把邻居家的一根绣花针带回了自家。妈妈看了,说:“孩子,你真聪明,还知道把这个拿回来”孩子听了,很高兴。于是,他就养成了拿别人东西的习惯。长大后他成了一个小偷,还犯了大案,要被处死。在执行的前一天,小偷要求再见母亲一面,母亲泪流满面地跑过来,小偷说要亲一下母亲,母亲同意了。小偷凑上去,一口把母亲的耳朵咬了下来,母亲骂她不孝,他却说:“妈妈,当我第一次拿别人家里绣花针的时候,你能告诉我那样做是不对的,今天,我就不会走到这个地步。妈妈,我恨你!”

我们小孩的本性都是善良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接受家长和老师好的引导,就有可能走上歪路,变成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这就是三字经要告诉我们的道理,同学们要谨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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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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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五月五,是端阳,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撒白糖,赛龙舟,喜洋洋。节日是生活给予人们的馈赠,因为在翘首等待的过程中充满了惊喜,所有的准备也都是甜蜜的。

端午节的前几天,是最有气氛的。勤劳的人们格外忙碌和欢快,空气里到处弥漫着粽叶的清香,这就是幸福的生活吧。

端午节始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已有20__多年历史。那么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节日呢?

第一,端午节是纪念诗人屈原的节日。因为爱国诗人屈原见国破人亡,五月初五投汨罗江。屈原沉江后,古人将竹筒装米投入江中,万舟齐发、呐喊鼓乐吓退蛟龙,以此表示对屈原的崇敬和怀念。

第二,端午节是卫生节。端午前后正是春夏交替之时,天气炎热,多雨潮湿,蚊虫滋生,是传染病的高发时节。为了避免疾病的发生,古人在端午节时插艾叶用以驱蚊蝇、虫蚁,净化空气。

第三,端午节是体育节。因为人们在这天要在水上赛龙舟。龙舟竞渡是一项很有气势、极具合作精神的竞技活动。端午竞渡能对强身健体、民众团结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端午节是美食节。早在晋代,粽子就被正式定为端午节食品。人们浸糯米、洗粽叶、包粽子,其花色品种更为繁多。从形状看有四角形、锥形、菱形。从馅料看,北方多包小枣;南方则有豆沙、鲜肉、火腿、蛋黄等多种馅料,可谓粽叶飘香粽子可口。

同学们,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丰厚,但有些传统的习惯已经淡化了不少,希望我们能怀着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过好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传统佳节,成为古老文明与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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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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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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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幼儿教师班务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2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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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不觉之中,我们又迎来了新的学期,又迎来了长高了、懂事了的孩子们。看着孩子们一张张朝气蓬勃的笑脸,一双双稚气的眼睛,我们的心中充满了新的希望。新的一年,新的挑战,本学期,我们大班的任务尤为繁重,各类活动都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但我们有信心完成工作,接受挑战。本学期也是我班孩子在第一幼儿园将要度过的的最后一个学期。我们将继续遵循幼儿园“让入园的孩子快乐、健康、发展”的宗旨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为孩子们在第一幼儿园的生活画上一个精彩的句号。

一、班级情况分析:

现本班共有幼儿45名,经过上学期的学习与生活,虽然本班幼儿在语言、数学、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情绪浮燥;二、收拾整理能力差;三、与人相处、交往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四、还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现针对本班幼儿的特点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教育教学工作:

(1)重点工作:

本学期的重点工作为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全面的入学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促进幼儿身体和动作的发展。重视体育活动,防治疾病,注意安全,使幼儿身心健康,并培养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完成力所能及的任务。

2.培养幼儿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激发幼儿对知识本身的兴趣,有学习新知识的要求和愿望,能从学习中得到满足和愉快,产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幼儿看图书,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发展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运用各种感觉器官观察事物的能力;培养幼儿的有意注意;发展幼儿的思维和语言能力。

3.培养幼儿动手操作的能力。学会使用简单的工具、文具,能运用材料改装或制作简单的玩具,会作一些科学小实验。

4.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培养幼儿的责任感;懂得做任何事情都要努力,有始有终;能与人商量来解决纠纷,在活动中乐意合作、轮流、分享;有一定的是非观念和评价同伴行为的能力。

(二)对大班进行的专门的入学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培养幼儿向往入小学学习的感情,激发良好的入学动机和学习态度。鼓励幼儿努力学习,激发幼儿做一名优秀小学生的强烈愿望,有计划地向幼儿介绍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各种行为规则等。

2.注意发展幼儿心理活动的有意性、稳定性,培养幼儿的责任感。向他们提出一些独立完成的学习、劳动任务,学会集中注意力,能够坚持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3.不断提高幼儿的学习能力,特别重视培养幼儿读、写、算的能力。有计划地引导幼儿阅读,激发幼儿看书识的愿望和兴趣;注重幼儿正确的书写姿势。继续将读、写、算渗透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之中。

4.锻炼意志,培养自制力,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给予幼儿培养自制力、发展独立性、加强责任感的机会。鼓励幼儿尽量独立完成自己的事情。有计划地养成上课坐姿端正、专心听讲、举手发言的习惯,爱提问、多思考的习惯;姿势正确地握笔、拿书、看书、写的习惯;爱护学习用品,保持书籍、作业整洁的习惯;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的习惯和听信号迅速行动、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的习惯等。

常规工作:

5.良好的常规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本学期,将重视幼儿常规的培养.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加强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关注每一个孩子,了解他们的需求。

6.注重结构性教学,选择一些文学性强的作品对幼儿进行教育,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丰富幼儿的词汇。

7.继续深入开展主题探究活动,本学期将会围绕幼儿良好学习习惯的形成做一些相对小,针对性强一些的主题活动。帮助幼儿建构其知识,培养幼儿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8.完善幼儿个人档案,科学、公平、公正地评价幼儿,及时掌握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情况,发挥个人档案的作用。教师根据档案及时调整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

9.培养幼儿爱劳动的习惯,并懂得珍惜自己和别人的劳动成果。通过各种活动增强幼儿的集体荣誉感,加强班级的凝聚力。

家长工作:

1.注重家园联系,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热情、主动地向家长反映幼儿情况。

2.通过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各种讯息。以电话、家访等各种形式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针对不同的孩子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3.主动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的情况与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帮助幼儿进步。

4.鼓励更多的家长参与班上的助教育活动,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家长了解我们的教育教学。利用各种亲子活动促进良好的亲子关系。

四、卫生保健工作:

1.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安

2.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包括进餐习惯、用眼习惯、睡眠习惯、个人卫生习惯等各方面。

3.教育幼儿能自己照顾自己,知道增减衣服。

五、班级人员的配合:

1.提高反思能力,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思,通过不断地反思改进自己的工作。

2.提高老师的思想水平,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加强独立带班能力和主动参与教学的能力。加强班级人员间的沟通与交流,能够更加默契地开展工作。

在新的学期,本班两位教师将以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最佳的工作状态投入到日益紧张的工作中,争取顺利圆满地完成本学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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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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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美德,闪耀着真善美的光辉,它是我们赢得友谊和尊重的前提,是一切事业成功的基石。诚信,似一湾清泉,如缕缕阳光,用纯净洗去不洁的铅华,让心灵焕发勃然生机,让我们感受道德和良知,感化懵懂和扭曲,让我们的民族之魂昂然屹立。

鲁迅先生曾说:“诚信为人之本也!诚信比金钱更具有吸引力,比美貌更具有可靠性,比荣誉更具有时效性!”这不禁使我想到周三即将到来的20xx学年的最后一次期末考试,它不仅是对我们学习成果的反馈,也是我们道德诚信的一次大检阅,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收获真实的成绩是对自己的努力和付出的负责,是对自身人格品性的负责。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叫孟信的人,家里很穷,无米下锅,只有一头病牛。一天他外出,他的侄子将牛牵到集市上卖了。孟信回来后非常生气,责备他的侄子不该把病牛卖给人家,并亲自找到买主将钱如数退还,牵回了自家的病牛。透过历史的烟云,我们清楚地看到孟信手中紧紧牵住的绝不是一头生病的黄牛,而是一条健康与高尚的道德纤绳,它将一个人的人品、修养引入了纯洁的圣地。这就是诚信的力量。

古人尚且如此,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难道我们中学生的道德观会退化吗?成绩固然是我们中学生的命根子,但为了成绩不择手段或想不劳而获实在是可耻小人的做法。美好的结果是由精彩的开始、充实的过程一并造就的。虚假的成绩只能起到一时欺骗的效果,它撕毁了诚信的信条、失掉了做人的真诚,也在不知不觉中荒废了学业。学习是一个浩大、漫长、神圣的工程,让我们带着虔诚的心筑就完成它。所以希望大家能秉承“诚信至上”的原则,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认真做好复习工作,以饱满的精神,自信地踏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按规定要求答题,严肃考场纪律,杜绝作弊,让竞争在平等、公平、和谐中展开,让一切付出和回报真实、纯净。让我们把握住诚信的尺度来衡量自身时,我们的微笑会更真诚,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真实。

诚信是耀眼璀璨的阳光,它的光芒普照大地;诚信是广袤无垠的大地,他的胸怀承载山川;诚信是秀丽神奇的山川,他的壮丽净化人的心灵;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守住诚信的阵地,笑看诚信之花的绚丽绽放。

诚信为人,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诚信处事,你的旅途将一片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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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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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xx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xx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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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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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农历五月初五为端午节,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艾节、端五、重午、午日、夏节。

每年的这一天人们必不可少活动,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佩香囊 ,赛龙舟。今年的6月9日是农历的五月初五,也将迎来我国一年一度的传统节日――端午节。

那么端午节是怎么来的呢?据说,在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大夫屈原情系百姓,心忧天下,当他得知楚国被秦军攻破后,就于五月五日,抱石投江自尽。屈原死后,楚国百姓哀痛异常,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划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尸身,就有了后来赛龙舟的风俗。百姓们把用楝树叶包裹,外缠彩丝的饭团投入江中祭奠屈原,就成了我们现在吃的粽子习俗。于是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月就被定为端午节。端午时节,千家品粽,万户悬囊,人们纷纷挂艾草、佩香囊 、赛龙舟、办诗会,来纪念屈原,庆祝节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外来文化越来越多的渗入了我们的生活,这曾经最热闹的活动,渐渐被人们所淡忘,我们似乎不再眷顾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而将更多的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些西方节日。当我们还沉在西洋节日的欢声笑语中时,20xx年,韩国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听了这些,我们又是什么样的心情,这不仅仅是一个传统节日的得失,不仅仅是少了几项庆祝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它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每一次传统节日,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次加强和洗礼。而如今,这个我们过了二千多年的传统佳节眼瞅着成为了他国的国家遗产,我们将是怎样的尴尬与无奈。

中国的传统节日异彩纷呈,文化内涵丰厚,它们留存着先民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我们须怀感恩之心,敬畏之情。同学们,我们是中华民族的栋梁,中华文明需要大家共同传承,并且发扬光大。希望大家不要冷落了中国自己的传统节日,让华夏文明在神州大地彻彻底底的辉煌起来!谢谢大家。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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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合肥市0~3岁幼儿家长早教观的调查问卷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家长,早教,全文共 1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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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0~3岁幼儿家长早教观的调查问卷

亲爱的家长:

您好!

这是一份关于合肥市0~3岁幼儿家长早教观的调查表。请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回答,回答方式是给您认为符合实际情况的选项打勾。本卷每题都需作答,请不要遗漏。本表所获取的信息只供研究所用。不记名,您不必顾虑,请如实回答。谢谢您的支持配合!

1、您的学历()

a 高中以下   b高中(含中专)  c大学(含大专) d大学以上

2、您宝宝的性别是()

a男       b女

3、您宝宝的年龄是()

a0~1岁      b1~2岁       c2~3岁

4、您的宝宝目前由谁带()

a自己     b长辈     c保姆   d混合带

5、您认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对宝宝一生发展()

a有很大的作用    b比较有作用  c有一般的作用

6、您认为0~3岁幼儿是否需要正规的教育

a是                   b否

7、您对0~3岁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的看法

a重要(0~3岁是幼儿性格、智力开发的重要阶段)

b一般(可以接受少量,部分的教育)

c不太重要(年龄小,怕孩子造成负担)

8、您是通过什么毒途径了解0~3岁早期教育的情况()

a报纸,书刊      b电视,广播     c网络         d听别人说的

9、您是否赞同“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这一说法吗()

a非常赞同       b不赞同            c不清楚

10、您认为0~3岁幼儿是否需要进行早期教育()

a 非常必要      b比较有必要      b不太重要

11、如果您附近的幼儿园提供0~3岁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您会参加吗()

a一定参加       b有时间,有兴趣就参加       c不想参加

12、您认为“早期教育”的概念是()

a吃好穿好,身体健康

b从小培养良好的习惯

c注重各项技能的发展

d注重教育投资

13、您的业余时间主要用于()

a家务     b工作,学习       c休闲娱乐      d和宝宝一起游戏,学习

14、您平时每天陪伴宝宝的时间()

a1小时以内      b1~2小时       c3~4小时        d4小时以上

15、您认为图对0~3岁宝宝是()

a必不可少      b可有可无        c没有必要

16、您是通过什么途径培养宝宝社会交往能力()

a幼儿园(含早教中心)    b公共场合      c社区     d家庭

17、宝宝犯错时您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教育()

a说服教育      b顺其自然      c百依百顺      d棍棒教育

18、您认为幼儿早期教育主要阶段是()

a出生~3岁的儿童教育       b出生~6岁的儿童教育    c胎儿~3岁儿童教育

19、您认为对0~3岁宝宝哪些方面的教育更重要()可多选

a、品的行为习惯     b、自我服务   c、社会交往   d、学习兴趣   e、语言表达   f、智力发展   g、身体素质   h、个性   i、心理健康   j其他 ______

20、您觉得教育宝宝是最缺乏的是()可多选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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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5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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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途径和方法,开展亲子苑及各类亲子活动的教养工作,满足社区家庭开展早期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中心指导站在辖区内的声誉,共促婴幼儿发展,全面提高镇0—3岁儿童其家长或看护人员的受指导率及指导质量。

二、工作重点

利用中心指导站得资源推行社区婴幼儿亲子活动及亲子指导活动;为散居婴幼儿家庭发放幼儿园自编的小报,从而提高社区家庭的教养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学习

1、直接面对家长的育儿咨询指导师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指导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随着这项新形式服务工作的展开,我们更迫切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提升工作责任感。学习内容如:《婴幼儿健康成长指南》、《小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及常见病防治》、《0—3岁婴幼儿早期智能开发》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幼组织的学习讨论为每月一次。

2、除了学习借鉴理论知识,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拓展新的思路,发表自我见解,积极创编适合婴幼儿家庭的亲自游戏,以丰富我们指导站在早教工作中的软件资源。

(二)加强联动:

1、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继续积极主动与街道妇联负责人沟通,商议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教指导工作,互通信息,互惠共赢。

2、继续积极参加区早教中心召开的会议,密切配合区早教中心的工作项目。

3、定期开展大教研活动,共同为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服务。

(三)运用新教育理念,提供早教服务内容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早教中心指导站将开设亲子活动、家长讲座、早教咨询、发放资料、早教宣传等多种服务形式,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科学指导散居婴幼儿家庭的做法,在实践后反思、讨论并积累成功经验,留下宝贵资料。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二

一、班级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们托班有男生15名,女生13名。经过一个假期,老生对幼儿园又会产生一定的不适应,加上新生的哭闹,更会影响大面积孩子的情绪。幼儿通过上学期的学习与生活,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从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发现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与目标。在常规方面,孩子们虽对常规有了基本了解,但有些方面还达不到目标,没有一贯性。如洗手时爱玩水,饭后洗嘴不够干净,还需老师帮助等。许多仍没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个别孩子不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能主动与人交往;由于孩子多,上学期存在的问题,新年伊始,我们会根据园务计划、保教计划、教研组计划要求,切合本班的实际情况,拟订本学期更为完善的工作计划。

二、本学期教育教学目标

健康领域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稳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知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敏。

语言领域

1、愿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注意倾听对方说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社会领域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科学领域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器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艺术领域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

1、新学期开始,稳定孩子情绪,创设安全、温馨、宽松的心理环境,使幼儿尽快与教师建立依恋关系。复习上学期学习的内容,回忆过年的情景,逐步纳入新的教学计划。

2、常规和自理能力的培养:

(1)教育幼儿高高兴兴入园、离园,会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随便带玩具和吃的。

(2)掌握洗手的方法,先学习挽袖子,排好队,一个一个轮流洗手,洗手时不玩水,水流要小一些,使用完肥皂,要用水冲净,洗完手不乱摸脏东西,用自己的毛巾擦手。提醒男孩小便时尿进盆里,养成活动、开饭、午睡前后入厕,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

(3)安静就座,愉快就餐,一手扶碗,一手拿勺,细嚼慢咽,不挑食,集中精神吃饭,不做漏嘴巴,姜片和饭渣放在桌上,不乱扔。饭后会自觉去送碗、擦嘴、放凳子。

(4)午睡时,进出午睡室要排队,自己脱鞋子放在床腿旁摆整齐,自己学脱外套放在脚头,安静入睡,起床时自己穿鞋,学穿外套。

(5)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正确搬凳、上下楼梯、使用体育器材、玩大型玩具。户外活动时按老师的指令做游戏。

(6)学习收放玩具。

3、提高保育质量

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配合保健医做好定期使用预防药、检查身体、每天做好消毒和记录、服药和记录等。幼儿杯中随时备有温度适宜的开水,注意提醒幼儿多饮开水。定期检查幼儿的指甲,以免有抓伤现象。春季多让幼儿晒太阳、多散步,呼吸春天的新鲜空气,加强户外体育锻炼,每天保证幼儿两小时的户外时间。选择有趣的户外体育游戏和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孩子活动兴趣,鼓励每个幼儿都参加集体活动。及时为幼儿增减衣服和被子,提醒家长及时更换幼儿的被子。每天对室内、毛巾、杯子、碗勺进行消毒,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厕池水池便盆干净无异味,保持桌面、凳面、地面、柜子干净。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保证幼儿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和运动量。

四、家长工作

教师利用早送晚接时间主动与家长加强沟通,及时交流孩子的健康状况、睡眠情况、饮水饮食状况等。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公布班务计划,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请家长帮助孩子调整好作息时间,使幼儿养成按时起床去幼儿园的习惯,不要迟到。培养孩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养成坐姿端正、正确使用餐具、细嚼慢咽的进餐习惯,以及每天定时大便的习惯。请家长定期为孩子剪指甲,教孩子学习穿脱外套和鞋子、整理玩具等,逐步培养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教育孩子上幼儿园不带零食和玩具。提醒家长每天在门口观看家园栏,以便了解孩子的情况、学习内容、需家长配合的事项,回家后要主动与孩子交谈幼儿园的事情,引导幼儿尽量用复合句完整表述。为孩子提供交往的机会,关心孩子结交新朋友的情况,鼓励孩子独立解决问题。带孩子多参与一些社会活动,给孩子一些自主的空间,保护孩子的自主性。提醒家长周末带孩子去郊游注意保证孩子足量饮水,合理搭配饮食,及时增减衣服,以便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三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中心现有教职工22名,其中在编专职教师10名,大专及以上学历92%,幼儿园高级教师50%。中心内有两个全日制适应期早教班,双休日有130多名散居幼儿参与亲子早教班。中心吸纳了一批从事幼儿园实践教学20xx年以上的成熟型的兼职教师,参与中心亲子指导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目前分中心设施设备已经到位,尚未启动招生工作。

(二)发展优势

1.机构联动,多形式多途径推进全区早教指导。在学前科的领导下,全区基本已形成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工作管理体制与服务平台,形成网格化布局,串联起遍布全区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在早教中心的策划下全区联动开展“阳光娃娃”系列早教指导活动。

2.高起点定位,建成早教中心优秀团队。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研究生引领推进中心的课题研究,专业水平较快发展。

3.课题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中心课题《生态化环境下0-3岁婴幼儿亲子互动方案的研究》以先进的命题设想被上海市教科院课题规划办立项为20xx年度市级课题,同时吸纳了小红帆、童星幼儿园早教指导站共同参与研究,为课题的研究与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总实践经验,面向全国辐射。中心已接待近百次国内外专家与同行的参观交流,还应邀数次到外省市开展早教环境创设、亲子指导课程与实践的培训,把我们的经验向全国辐射。

(三)发展瓶颈

1.如何进一步发挥全区机构联动的早教指导专业优势,强化对早教指导工作的过程性管理,有待进一步探索。

2.中心亲子课程与入园适应期早教班课程尚需逐步完善。

3.如何激励教师实现自我超越,提高文化自觉、凸现早教指导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是中心发展的核心问题。

4.分中心的启动,显现出中心教师资源的严重不足。

二、发展目标

倡导生态文明的观念,立足“四大中心”功能定位,全力推进中心发展,完善亲子与入园适应期早教课程,形成一支研究型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实现教师自我超越、中心自主发展的生态校园,在全市形成以生态环境为特色的品牌早教,努力创建全国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基地。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举措:

(一)中心管理工作

在全区早教网络化管理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早教指导的过程性管理。在健全与完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增强生态制度文明,形成文化自觉,构建生态文明校园。

主要举措:

1、完善早教指导站工作制度、早教负责人工作职责、早教指导教师上岗制度等,使各指导站工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操作规范,提高工作实效。

2、完善区早教指导三级管理网络,构建起以学前教育机构(指导中心、分中心、指导站)为中心,以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基地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科学育儿理念、知识和技能的早教指导服务平台。

3、根据中心机构特点,重组中心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形成自觉行为。

4、初步尝试普陀早教中心自主性督导评价机制,形成中心的督导评价小组,把控规划实施

方向,监督规划实施过程。

5、在进一步理顺分层管理的基础上,中心重点项目采用项目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

6、统整中心与分中心的部门岗位及中层干部的配备。

7、加强中心文化建设,构建多元和谐、创新发展的文化氛围,创立既尊重个性张扬又强调和谐共进的团队氛围。

8、优化调研评优工作,注重对日常性工作的考量。

(二)亲子部工作

发挥区早教中心的专业指导功能,全区联动,全覆盖、高质量地确保一年6次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根据区情,开发适合社区特点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以全面提高全区亲子指导服务的质量。

主要举措:

1、策划本年度“阳光娃娃”早教公益系列活动6个,通过全区联动,力求全覆盖、高质量,并做好覆盖率检测、指导站活动资料积累与评价。

2、开发适合区域特色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方案,突显月龄、整合发展、生态园本特点。

3、完成中心第十、十一期双休日亲子活动课程实施及学期活动卡工作。同步开展“教师在生态化环境下亲子互动活动中的指导策略”的教学研究。

4、进一步推进“阳光娃娃”小报(季刊)的编辑、出版与发放工作,完善中心博客的网页设计、资料更新与家园互动工作,建立项目负责制,成为全区早教的风向标,真正让全区0-3岁婴幼儿家长受惠。

5、在广泛地开展调研及日常积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建建立一套早教评估指导指标,学期末进行调研活动。

(三)研训部工作

建设一支具有生态文明观念,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彰显个性特长、善合作共进、有教科研能力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

主要举措:

队伍建设:

1、构筑全区早教指导师资协调发展的互动平台。通过早教调研、早教网络互动等途径充分挖掘全区早教亲子指导服务中的优质资源,构筑交流平台。

2、完善全区早教师资培训课程体系。在现有基础上,针对本区区情,全力构建适合区情的早教师资培训课程,师资培训课程要体现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和针对性,着力丰富1-2岁亲子指导师资培训课程内容。

3、中心教师开展每日一读、好书推荐等文化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文化素养,让教师发展成为文化自觉,推进教师自主发展。

4、制定中心教师三年发展规划,以“普陀杯”评优为切入口,确立中心教师的发展梯队。

5、积极参与市区级层面开展的各类交流展示活动,鼓励中级职称教师参与高级职称教师的评审。

科研工作

1、聘请专家指导早教课程开发和早期教育课题研究,提高教师实践、课程开发及教科研的能力,提升专业素养。

2、全面深入推进市级课题《生态化环境中0-3岁婴幼儿亲子互动方案的研究》的研究,有质量地完成环境解析、亲子方案设计、亲子互动实录与分析工作等子课题工作。

3、完善科研保障机制,如奖励制度、外出学习培训制度等。

(四)实验部工作

发挥实验效应,贯彻落实“婴幼儿教养方案”及园本课程,形成课程园本化。

主要举措:

1、初步形成“普陀早教中心入园适应期早教课程实施方案”,规范教师课程意识。

2、开展“生态化环境中集体活动的师幼互动策略”教学研究。

3、梳理实验部早教班一日活动流程,为分中心的早教班启动做好准备。

(五)后勤部工作

合理规范使用经费,优化中心室内外自然生态环境,满足需求,促进生态校园可持续发展。主要举措:

1、完善中心保健工作资料,保育员与营养员常规工作流程与日程检查工作。

2、丰富中心户外生态化环境建设,完善分中心生态化环境。

3、开展招聘后勤外聘人员工作,为分中心的完全启用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4、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收费和依法使用经费,在合理调价的收费过程中谨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做好全年经费预算的合理规划和调整,随时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6、按照资产中心签订的管理目标任务书项目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完成资产建档管理程序,添置设施及时归档,期末进行财产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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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幼儿教师班务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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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个学期,一个新的计划,期待一段新的旅程,一次新的体验,一次新的成功!以下是我对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思想政治方面

认真学习有关政治文件,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和方向。经常和教师们一齐探讨学习体会,以便更快的提高自我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自我的事业,无论是应对孩子还是应对家长,始终要坚持微笑,树立起良好的教师形象,用教师和“妈妈”的双重身份去关爱每一位幼儿,滋润每一颗童心。对幼儿要一视同仁,并且要时刻告戒自我,一切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让每一个幼儿在幼儿园中都能健康欢乐的成长。时刻注意自我的言谈举止,严格要求自我。

二、常规方面

由于班上的孩子们比较活泼好动,所以常规有些乱,首先要让幼儿喜欢幼儿园、喜欢教师,见到人要主动打招呼(早晚主动向爸爸妈妈、教师说再见,见到叔叔阿姨、同学主动问好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钣前洗手,)锻炼幼儿的自理本事(自我穿脱衣服,自我吃饭等)养成轻声说话,不大声喧哗,椅子轻轻搬轻轻放的好习惯。学会友好的与别人相处、帮忙别人(不争抢玩具,和小朋友分享自我的玩具、并能主动帮忙教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学会遵守公共秩序!

三、教育教学方面

首先,在新的学期里,我要认真做好主班的各项工作。其次,在这个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有位教师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教师每一天都在吐出知识,如果不及时吃进新知是不行的。”所以有此可见知识的重要。需要我们教师争分夺秒地学习,以提高自我的实践和理论水平。主动关心国内外学前教育信息和专业理论,并经过多种途径:幼教刊物、多媒体技术、观摩等,吸取教育学科的新知识、把一些好的教育教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多读书、多看报,不断充实自我。主新技能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本事,认真钻研教材,精心设计教案、制作教具,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设备,认真上好每一节课。还有,尽快提高自我对小班幼儿的管理和教学本事。掌握小班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特点。平时多向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学习,注重榜样借鉴、内化,争取尽快提高自我小班年龄幼儿的管理和教学本事。活动前后对进行如何提问和对幼儿给予的信息适时有效反馈的思考实践。积极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教研活动,进一步探索适合本班的教育资料、教育方法。

四、安全方面

尊重小班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在安全的意识渗透下,为幼儿供给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差异性地发展需要。搞好班级卫生,每一天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合理地安排好幼儿的一日生活;日常生活中,教育幼儿不动插座、电板,以防触电;不将手指放在门、窗处,以防夹伤;注意不玩水、火、肥皂以及消毒物品;教育幼儿入厕时不推不挤,以防撞伤、碰伤。在一日生活中时常仔细留意,引导幼儿注意个人卫生,不把脏东西放入嘴里,以防止病由口入,不吃不洁净、变味发霉的食物。平时利用晨间谈话、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浅显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事。在常规培养中教育幼儿遵守活动规则,不携带危险物品参与活动(如:剪刀、玩具等尖锐物件),游戏中不做危险动作(如:头朝下滑滑梯、由下向上爬滑梯、不攀爬等),不擅自离开团体,同伴间友好相处,互相谦让,不挤不撞,不(打、推、咬、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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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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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年诗词之沉淀,三千年历史之光阴,传承儒家之文化,在如今喧嚣世间,如一弯清泉,净姝心之空灵。

两千年前的爱情在田园牧歌里生根发芽。不妨当个手摇木铎的采诗官,奔走于千顷沃野,弯下腰,采摘着属于自己的快乐、忧伤,生活的每一个片段,不加修饰,都能吟出动人的乐章。没有直白的文字,对不起《诗经》原初的情感冲动,没有含蓄的表达,难以让《诗经》的爱情委婉动人。本书以清新的笔调优游于《诗经》的田野中,采撷两千年前田园牧歌里的快乐与甜美,那里有纯真无邪的爱情,直抵人心的男女相思,回到《诗经》,找回自然的和美与生活的快乐。

初夏的清晨,阳光明亮而柔丽地从树叶间轻盈落下,碎碎地铺满翻开的《诗经》书页里,异常美好。这种美好于心底滋长蔓延,缠绕到窗外耸立的梧桐树上。在这个夏天,梧桐这种《诗经》中就有的远古植物,在和风中落下清凉的树荫。

年少时候,觉得《诗经》就是一部爱情的诗歌,汉、溱、洧、淇之水,透彻清凉,我欲淌之;蕙、兰、芷、蘅之花,招展美丽,我欲采之。在优美繁密的诗句中穿梭,遥望先古河流两岸的男女,他们的欢笑与泪水,幸福与怨恨的爱情故事,让人动容。

《诗经》中那么多的爱情真挚而生活化,没有呼喊着伟大与高远,但那些朴实无华的句子,让人回味无穷。《关雎》中君子对窈窕淑女的热切追求;《汉广》中男子对游女的盼望与留恋;《击鼓》里流传千载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誓言;还有《木瓜》里不分贵贱的真爱馈赠,都是凡人真实的恋情,字里行间,朴素之美尽现。

爱情之外,还有那个时代的劳作与智慧。伴随坠落的星辰,先民们耕种、狩猎、祭祀、园艺、婚嫁等,这是人类一代又一代传承下来的生活方式。《诗经》就是那个时代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

《诗经》的言辞是一幅幅质朴淡雅的国画中最美的注脚。或是月光如水的夜晚,或是弥漫芳香的田园,或是那丛丛纤尘不染的植物,莫不失古朴的意蕴。《诗经》的艺术形象,清纯简约,没有任何粉饰,却深深烙印在人的心里。

应该感谢《诗经》这部诗歌总集。在高楼大厦灯火通明的现代社会中,当我们开卷深读《诗经》,一下子就回到了星点零落的古代村落。穿越过三千年的漫长时光,我们依然可以感触到先秦诸民的生活。阡陌尽头的那个古朴小村,有鸡鸣狗吠,也有男女谈情说爱的身影,在水一方的“伊人”,逾墙的“仲子”,贻我彤管的“静女”。战事来了,便有了建功立业的豪情与驰骋沙场的雄姿,绵长的黑夜给思妇留下望穿秋水的悲凉,那一个个翘首盼望君归的故事在遥远的年代成为梦中的期许。

《诗经》中的男女是幸运的,他们生活在最朴素的地方。推门而出是一片舒心的原野,山川与河流让人心旷神怡。这片广阔的精神天地弥漫着清香,和风习习,人们采摘着植物,采摘着属于自己的快乐、忧伤与希望。生活的每一个片段都能够唱出歌来,成为歌谣,也许这就是最高境界的诗歌,不加修饰,却吟出最纯粹的旋律。于是那些手摇木铎的采诗官奔走在田野花草间,步行于美妙的大自然,聆听纯美的歌声,执笔飞速记下每一个音符。

《诗经》这部记载着周朝到春秋时期长达五百多年岁月的诗歌总集,在历史的长河中流淌而至,满载着远古意蕴,袅袅娜娜地走来。远古的和风拂过心灵,感受这穿越千年依然至美的风景,在喧嚣的世界里,涤荡出清澈的乐感。

中国是诗歌的国度,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诗词总是以其独特的力量打动着我们心灵深处最感人的琴弦。而诗词最永恒的生命力不是那些华美的辞藻、绚烂的景致,而是沉吟至今仍不褪色的情感。如果时间的跨度也要征税,那么诗经乐府中“清养的纯爱”,唐诗宋词里“公然的感情”,魏晋骈文中的人生心事,渗透古卷,扑面而来时,我们首先要交出大把大把的“心税”,才能换回诗词中最真挚的生命感悟。“阅读大中国”系列从内到外,莫不“蓄意征服”当下小资和都市白领的心思。柔美的文风,个性化的情感解读,清新优雅的封面,时尚的版式,精致的彩插无不俘获着读者们亢奋的阅读欲望。笔锋所及,王侯将相达官显贵的私人生活,百姓市井才子佳人的情感纠葛,一一融化在字里行间。这里,关乎他年风月、关乎人生风流,关乎幸福的过去式。悠游于最美的诗词,在诗词中开释心灵,静享当下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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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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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均设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后仍不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本条例所称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本条例所称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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