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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朗读幼儿早教班(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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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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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

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即将来临,首先祝大家节日愉快!按照国家法定假日规定,5月31日至6月2日放假3天,3号下周二正常到校上课。为了度过一个安全有意义的假期,学校对端午节假期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安排好生活和作息时间,生活要有规律,注意休息,劳逸结合。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温习功课,阅读一些有益的书籍和文章,不长时间观看电视,不长时间玩电脑游戏;参加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保持身心健康。

二、做好防盗工作。关好所有教师、办公室、功能室的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恶劣天气工作,电话要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文明离校。

三、在往返学校的路途上要选择车况较好的交通工具乘坐。乘车时要文明礼让,尊老爱幼,不乘坐拖拉机、农用车等非载客的运输交通工具;乘坐公共汽车时禁止把头、手伸出窗外,禁止尝试驾驶一切机动车。

四、放假期间或返校以后,严禁到沟塘河沟游泳,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由于已经处于夏季,假期间经常有雷雨、暴雨,同学们不要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要注意行路安全,不抄近道,不走水库边、池塘边、壕沟边的泥泞小道,不撑伞单手骑自行车,防止摔倒掉入路沟、池塘等事故发生。雷电暴雨或大风来临时,不要外出;麦收时节就要到来,路上会有人晒小麦,更要注意行路安全。

五、夏季天气热,要防止中暑;要注意饮食卫生,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物。粽子是端午节必吃的食品,同学在食用的时候也不要过量,不要给自己的肠胃增加负担,以致影响自己的健康。

六、“三夏”期间响应塔桥镇党委政府的号召严禁焚烧秸秆,如若发现家长焚烧秸秆要依法处理,同学们也要受到牵连:取消本期评优评先资格。也要注意生活中的安全,不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私自接电源,使用电炉;烧柴火、使用煤气炉时,要及时熄火、关好煤气罐或天然气,注意防火、防爆。

七、放假期间正直麦收,尽最大努力帮助家长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向家长提出超出家长经济承受能力的要求。

同学们,我们需要一个健康的身心,所以就要求我们过一种有节制、有秩序的生活。希望同学们快乐成长,健康成长。祝大家过一个健康,安全,愉快的端午节!

我的国旗下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端午节国旗下的讲话三:

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祭端午 弘扬传统文化》。 五月初五,粽叶飘香,又到了一年端午节。端午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关于它的来历,我想不少同学都有了一些了解。 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楚国有一位大臣屈原,他倡导举贤授能,联齐抗秦,却遭到其他贵族的强烈反对。屈原被迫离职,还被赶出都城。

他的诗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等,现在读起来仍能感受屈原的气节和伟岸。后来,秦军攻破楚国都城。屈原眼看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于五月五日,抱石投江而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我们国家在20xx年将端午节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为了让同学们充分感受端午节的氛围,不要忘记我们的传统文化。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一部分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西方节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更加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和学习,并且要热爱和保护我们的民族传统。

可能很多同学还不知道,我们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端午节,几年前已经被亚洲某国拿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为他们国家的文化遗产,并获得成功。看到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却成了别国的文化遗产,我们除了惊讶和尴尬,更应该问自己,我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了解多少,学习了多少,做出了多少贡献呢?

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传统文化内涵丰厚,留存着人类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华文明需要我们共同传承。 同学们,让我们从积极学习和保护我们的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让古老的华夏文明焕发新的风采!

我的国旗下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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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早教老师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1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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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中心现有教职工22名,其中在编专职教师10名,大专及以上学历92%,幼儿园高级教师50%。中心内有两个全日制适应期早教班,双休日有130多名散居幼儿参与亲子早教班。中心吸纳了一批从事幼儿园实践教学10年以上的成熟型的兼职教师,参与中心亲子指导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目前分中心设施设备已经到位,尚未启动招生工作。

(二)发展优势

1.机构联动,多形式多途径推进全区早教指导。在学前科的领导下,全区基本已形成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工作管理体制与服务平台,形成网格化布局,串联起遍布全区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在早教中心的策划下全区联动开展“阳光娃娃”系列早教指导活动。

2.高起点定位,建成早教中心优秀团队。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研究生引领推进中心的课题研究,专业水平较快发展。

3.课题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中心课题《生态化环境下0-3岁婴幼儿亲子互动方案的研究》以先进的命题设想被上海市教科院课题规划办立项为20xx年度市级课题,同时吸纳了小红帆、童星幼儿园早教指导站共同参与研究,为课题的研究与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总结实践经验,面向全国辐射。中心已接待近百次国内外专家与同行的参观交流,还应邀数次到外省市开展早教环境创设、亲子指导课程与实践的培训,把我们的经验向全国辐射。

(三)发展瓶颈

1.如何进一步发挥全区机构联动的早教指导专业优势,强化对早教指导工作的过程性管理,有待进一步探索。

2.中心亲子课程与入园适应期早教班课程尚需逐步完善。

3.如何激励教师实现自我超越,提高文化自觉、凸现早教指导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是中心内涵发展的核心问题。

4.分中心的启动,显现出中心教师资源的严重不足。

二.发展目标

倡导生态文明的观念,立足“四大中心”功能定位,全力推进中心内涵发展,完善亲子与入园适应期早教课程,形成一支研究型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实现教师自我超越、中心自主发展的生态校园,在全市形成以生态环境为特色的品牌早教,努力创建全国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基地。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举措:

(一)中心管理工作

在全区早教网络化管理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早教指导的过程性管理。在健全与完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增强生态制度文明,形成文化自觉,构建生态文明校园。

主要举措:

1、完善早教指导站工作制度、早教负责人工作职责、早教指导教师上岗制度等,使各指导站工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操作规范,提高工作实效。

2、完善区早教指导三级管理网络,构建起以学前教育机构(指导中心、分中心、指导站)为中心,以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基地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科学育儿理念、知识和技能的早教指导服务平台。

3、根据中心机构特点,重组中心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形成自觉行为。

4、初步尝试普陀早教中心自主性督导评价机制,形成中心的督导评价小组,把控规划实施

方向,监督规划实施过程。

5、在进一步理顺分层管理的基础上,中心重点项目采用项目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

6、统整中心与分中心的部门岗位及中层干部的配备。

7、加强中心文化建设,构建多元和谐、创新发展的文化氛围,创立既尊重个性张扬又强调和谐共进的团队氛围。

8、优化调研评优工作,注重对日常性工作的考量。

(二)亲子部工作

发挥区早教中心的专业指导功能,全区联动,全覆盖、高质量地确保一年6次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根据区情,开发适合社区特点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以全面提高全区亲子指导服务的质量。

主要举措:

1、策划本年度“阳光娃娃”早教公益系列活动6个,通过全区联动,力求全覆盖、高质量,并做好覆盖率检测、指导站活动资料积累与评价。

2、开发适合区域特色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方案,突显月龄、整合发展、生态园本特点。

3、完成中心第十、十一期双休日亲子活动课程实施及学期活动卡工作。同步开展“教师在生态化环境下亲子互动活动中的指导策略”的教学研究。

4、进一步推进“阳光娃娃”小报(季刊)的编辑、出版与发放工作,完善中心博客的网页设计、资料更新与家园互动工作,建立项目负责制,成为全区早教的风向标,真正让全区0-3岁婴幼儿家长受惠。

5、在广泛地开展调研及日常积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建建立一套早教评估指导指标,学期末进行调研活动。

(三)研训部工作

建设一支具有生态文明观念,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彰显个性特长、善合作共进、有教科研能力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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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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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炎黄子孙——龙的传人,世世代代我们都诵读着千古流传经典的文化遗产。其中《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是古代每个儿童必不可少读的经典著作。

《三字经》是灿烂的中华文化的精华,是国学经典之一。它易读、易记、易解。《三字经》内容丰富多彩,有自然常识、有历史故事、有道德常规、也有人生哲理。它教会我们知识,也教会我们做人做事,还教会我们要认真读书以及如何读书。

从小爸妈就教育我们,要多读书。五岁时,爸妈就特地给我买了一本《三字经》和《唐诗三百首》。我一打开,天啊!全是字,我的头都大了!上小学的时候,我才知道要用阅读来充实自己,当我打开书柜,拿出《三字经》时,上面有一层厚厚的灰尘。打开第一页“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还挺有趣的:三字一句,两字一韵,使人读起来琅琅上口。

我开始背了,“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再看意思:“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只是由于成长过程中,后天的学习环境不一样,性情也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饱含人生哲理,我心想:这么好的文章,我一定要看完!

其中“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是我最喜欢的一句。对于学习,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专一。所谓“一心不能二用”。古时,有“江南才子”之称的唐伯虎。幼时,也因“心不专”而受到老师的教诲,但最终当他悟出其中的道理时,技艺已经超过了他的老师。是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为什么有成绩好坏之分呢?仔细想想最根本还是自己的心思问题,是不是花心思学习了,是不是“用心专一”了。当机会从身边溜走的时候,要想想当时为什么不用心一点儿呢?

《三字经》的经典语句,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它就像在人们心中种下一粒思想的种子,慢慢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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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宝宝上早教班的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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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见一些预备妈妈和缺乏经验的妈妈对孩子的早教这事情的种.种疑问和困惑。由于我体会早教也算有些年头,虽然宝宝才4岁半,但他已经在早教班度过4个年头,作为过来人,我想通过问答的方式把我的一些心得与爸妈们分享。疑惑与解决方法

疑惑一:花那么多钱,但那么小的孩子在早教学校能学到什么啊

这恐怕是多数父母对小孩要不要上早教学校最大的纠结:投入是一定的,但回报是不确定的。其实这也是我最开始的疑惑,但后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还是给儿子报了名,吃了螃蟹,结果自我感觉这螃蟹很美味!这倒不是因为他在音乐课上已经学会了唱很多标准发音的英文歌,也不是因为他在艺术课上画出了他人生的第一幅到第N幅画,最近还获了幼儿园的绘画大奖,更是因为他在这里收获了以前想象不到的快乐。

在家的时候,他也会自己一跟爷爷奶奶、爸爸妈妈、

还有玩具一起玩,但在早教学校,那种由学校、老师、其他小朋友一起营造出的快乐的氛围却是家里无论如何不可能具备的。而我一直认为,孩子只有在快乐的环境中成长,才会具有更健全的性格和阳光的心态,而这正是他们在早教学校中得到的东西。

知识可以在他们懂事以后再慢慢学,快乐的体验却是

需要及早开始的。

疑惑二:早教课上老师带小孩们玩、做游戏,这样的

课程有用吗

我的认识,其实对小孩子来说,游戏和体验结合就是学习。

首先因为早教的孩子年龄还小,你不可能把很多知识性的东西塞给他们,这个时候培养他们对世界的感知、适应能力最重要,这些能力对于他们将来更好认识世界绝对重要,而达到这个目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在游戏中去体验。

比如我儿子上金宝贝4年,他们一直提倡的多感官教学我觉得非常地好,在他们的课上,视觉、听觉、触觉、

嗅觉、味觉五感齐齐上阵。比如在上音乐课的时候,宝宝能够痛快地享受打击乐器带来的乐趣;艺术课上宝宝会无拘无束画出他心里的世界。育乐课上宝宝摸高爬地,一身大汗,也确实尽兴。让宝宝在玩耍中、在跌打滚爬中探索和学习,帮助他们逐渐建立对外面世界的认知和适应能力,效果直接而明显。

疑惑三:早教学校的课程设置普遍存在重复性太强的

问题,有灌水的嫌疑。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完全是以成人的思维在考虑孩子

的问题。这一点我倒是刚开始就非常理解,因为孩子的理解力和接受力都只是处在刚刚发育的阶段,有很多意识和思路,只有通过不断的重复才能被他们记住。不信各位家长们亲自去早教中心体验一下,当你家孩子通过不断的重复熟悉一个游戏之后,他会将这个游戏所贯穿的思维方式自然而然地应用到生活中去,而仅仅上过一次课,对他们是很难形成什么印象的。

举个例子。我的宝宝半岁开始上课。周围同龄孩子至少到8、9个月才会有再见招手的动作,但是由于每次离

开学校老师都会和小朋友们一一挥手再见,我宝宝7个月时,我们一说再见,他就知道挥手了。后来发现很多动作都是在屡次重复中学会的,包括说爸爸妈妈姥姥姥爷。

疑惑四:同样一门课程,却设计成不同的阶段,只是为了向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收费方便吧。

有不少家长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6个月大的孩子和

3岁的孩子都在上音乐课,而且课程看起来都差不多,只是为了收费方便吧哈哈,说这话的家长一定没有好好去研究过这些课程,就我家孩子在金宝贝的课程看来,其实同

样是音乐课,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接触的内容的深度、难度是不同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区别,6个月大的孩子和3岁的孩子上的课可是完全不一样的。一开始的音乐课只是营造一种乐感和气氛,但上到后来,宝宝连世界上的主要音乐形式都知道,还学会了好几个国家的儿歌,这都是点滴积累起来的。

疑惑五:每个孩子都是不一样的,这么小就“集体放养”,不会抹煞了他们的个性吧

把孩子放在一群孩子中更容易看出他的个性,好的早

教学校,老师不会限制一个孩子必需怎么样,而是对他进行有益的引导,并及时与家长进行相关沟通。

比如说我儿子上的金宝贝在这点上就做得很好。我儿

子有一段时间很不喜欢上音乐课,别的小朋友在唱的时候,他就到处跑,看起来心不在焉。后来老师就建议我,不必勉强他一定要坐在那里听,因为耳濡目染会让他“开窍”,果然,自从学完那首欢快的《Jinglebells》,儿子就奇迹般地喜欢上这课了,所以现在我也会对后来的妈妈们说多点耐心,不要轻言放弃。顺应孩子的天性,让他自

然发展,这一点上,金宝贝是做得不错的。

疑惑六:早教学校的老师一般只说孩子的好话,总是夸他,不会把他惯坏吗

给孩子一个“肯定”的环境,正是我当初十分认可早教的一个地方。我的儿子在早教学校从来不会听到批评的、对他有负面评价的话,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会非常有技巧地进行正面的引导,让他自然而然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想到改进的方法,有时候连我们做家长的也未必有这样的耐心。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变得越来越有自信、

学会了积极主动地关心别人、学会了开动脑筋自己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品质可是千金难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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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4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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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 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 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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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早教老师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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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分析

在镇、园领导的重视下,201x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开设了三位一体的早教点,包括三个点的环境创设、设施设备的添置、教师的任课安排等,并能按照早教半日活动正常地开展活动。完成了市的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点的评比、区早教指导点的评比任务,也为我园的早教工作积累了一定的教学教育指导经验。在我园老师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也得到了家长的满意与好评。但同时我们在对社区散居婴幼儿的排摸、调查及访谈中了解到,居住在本地段的0—3婴幼儿家长很多由于教育文化水平及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限制,在观念上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缺乏一定的认识。所以,需要进一步地加强早教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指导能力,多为家长提供指导的机会,让我们社区的03家长积累更多地育儿知识、育儿内容,提高全社区的03早教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精神,围绕本园园务计划要求和任务,积极探索以幼儿园为核心,依托家庭、社区,创新地对六灶镇地区0-3岁婴幼儿及教养者进行教育,提高我园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理念,提高我园在社区中的声誉,幼儿园、社区共促婴幼儿发展,为家长的满意、社会的信任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工作目标

1、不断丰富活动的组织形式,宣传科学的早期教育方法,努力提高附近社区早期教育水平和家长们的教养水平。

2、发挥幼儿园教育资源优势,重视早教活动的实效性,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3、加强对教师早教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师的早教工作指导能力。

四、主要措施

(一)丰富活动的组织形式,有效提高附近社区早期教育水平和家长们的教养水平。

1、实施完成好一年四次的早教大活动。

按年龄段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组织好四次大活动,提供幼儿学习、运动、交往的机会。

2、用科学理念指导亲子教育活动。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准备开设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指导项目:亲子活动、早教指导咨询活动、送教下乡活动、发放小报宣传资料、家长沙龙等。

3、指导家长、服务家长。

为家长举办多形式的服务,如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专题讨论、个别咨询,抓好活动过程中的机会,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

4、送教进社区。

定期组织教师进入社区,将学前教育的观念思想、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向社区散居儿童进行宣传,提高本社区散居儿童的教养环境。

5、早教服务日的运作。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服务日活动,继续开展宝宝成长档案等特色服务项目。丰富早教指导日的活动样式,切实的满足家长及婴幼儿的需求。

(二)发挥幼儿园教育资源优势,重视早教活动的实效性,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1、在幼儿园中成立了早教组,选择业务好、肯钻研、勤奉献的优秀教师学习早教,利用班级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早教指导与服务。

2、认真学习《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明确教养理念、教养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以便于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开展早教工作。

3、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充分发挥早教服务站及富有经验的指导教师、镇儿保医师等资源优势,促进早教的推广与深化。

4、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听取家长的建议和意见,并做出适当的调整,提高早教工作的有效性,使早教工作更科学化、合理化,以适合家长的需要。

(三)、加强对教师早教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师的早教工作指导能力。

1、教师早教工作培训

(1)、争取机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早教项目培训活动。

(2)、组织教师早教理论知识学习。

2、开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早教教研活动

(1)、调整早教指导队伍,定期组织早教指导人员学习一些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婴幼儿的指导策略,使服务更有指向性和适用性。

(2)研讨一些早教服务班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提高指导教师的服务能力。

3、开展早教课题的研究

(1)、鼓励早教指导人员以课题引领的方式开展早教工作,使早教工作的过程更严谨规范。重视课题实施中过程资料的积累。

(2)、定期与课题实施教师进行课题开展交流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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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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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读后感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想必大家对这几句已是倒背如流了吧。《三字经》可以说是一本家喻户晓的启蒙读物,并且老少皆宜,虽然它由三个字组成,却蕴藏着许多道理,简单的叙述所要表达的意思,而且读起来朗朗上口。里面所讲孝顺父母、礼貌待人、勤奋好学、尊老爱幼等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小时候觉得这本书读起来像唱歌一样,却不知何意,如今回看一遍,却悟出了极多深刻的道理,比如我最喜欢的一句“人不学,不如物,幼而学,壮而行”。这句的意思是:人要是不懂得学习,以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真不如小动物,我们要在幼年时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长大后才能学以致用,每读到这一句就让我想起一句诗“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正是这样,我想起自身的经历:幼时我的母亲总会为我报许多的兴趣班,唱歌、舞蹈、书法、电子琴等霸占了我的业余时间,而且还非常的辛苦,当时我非常的抵触。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少有时间去接到这些爱好了,陪伴的只有一门门功课,但值得庆幸的是那些本领没有丢失,随时可信手拈来,必竟“艺多不压身”,而且还能让人“艺高人胆大”,可以让我在同学们面前自信的秀出来,我才理解了母亲的用意。当然,单有才艺是不行的,学习也得强,也正是有了小学时的奥数那种“拨云见山”的感觉,让我对学习产生了很大的兴趣,所以才有了现在的优异成绩。想想如果当初我像淘气包一样,拒绝了所有的兴趣班,没有当初的努力付出,现在会是怎样的后果——我将会一无是处,估计连学习的心情都没有。所以说孩子要从小培养,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不要让自己后悔一辈子。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想必这一句是脍炙人口。一块美玉若不经雕琢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精致的玉器。人也相同,若不认真学习,就永远不可能知道其中的道理,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所以说我们要有一个远大的理想,朝着它前进,在此过程中不断的增加自己的知识量,不断的磨砺自己,努力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终有一天会学有所成。

说到这,想必大家对《三字经》有深入一点的了解了吧,如果我们将《三字经》中的精髓悟透,那将是获得一笔巨大的财富,慢慢地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视野会变得更广阔,自己的能力会得到一个质的飞越。所以让我们好好的学习,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将所有的“宝藏”装进大脑,这样我们才能走上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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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金融,期货,全文共 6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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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 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的接纳、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 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资金。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结算会员应当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将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与其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且未按时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的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交易会员应当与结算会员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批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 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六章 交割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条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则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有合约的最大数量,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此限。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对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被调查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职权,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

第八十二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八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八十九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九十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会员与交易所发生争议,可以依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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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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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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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朗读社团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社团,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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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经典诗文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髓,也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颗灿烂的明珠。一学期来,我们社团努力开展诵读活动,营造深厚的诵读氛围,现总结如下:

一、丰富了学校的文化内涵。

诵读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学校的德育内涵,推动了学生思想道德交涉和德育工作的发展。

(1)通过实践,初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本校实际的中华传统经典诵读的路子,营造学校文化氛围。

(2)初步建立中华经典诵读教材体系、学生评价体系,探索教师导读的方法,培养了一批导读骨干。

(3)把中华传统文化的经典优秀思想与学校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新学习管理,办人民更满意的学校。

二、全面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经典诗文不仅语言精炼优美,而且意蕴深刻,境界动人,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初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情操,陶冶高尚情趣的重要教材。通过歌颂祖国大好河山和美丽风光的古诗,使学生充分感受到我们祖国江山如画,从而激发他们作为中华儿女的自豪感,培养他们高远的志向和博大的胸怀。不少古诗抒发了亲情、友情和乡情,诵读这些古诗,可以培养学生爱家乡、爱长辈、爱亲朋的健康情感。

(1)在诵读实践中,感受中华经典的魅力,提高记忆力,积累语言,

促进语文素养的提高。

(2)陶冶情操,发展个性,提高道德修养水平,使学生具有更佳的学习、生活状态,促进各门功课的学。

(3)锻炼了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学生通过自编自演节目、办手抄报,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协调能力,艺术鉴赏力等等都得到了极好的锤炼。

三、提高了教师的文化底蕴

(1)通过活动,理解中华传统经典对学生做人、做事、学习等方面的重大影响意义,陶冶自己的情操,树立更好的学习、生活的态度,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之中去。

(2)掌握小学生经典诵读的方法,初步能创造性地展开活动,提高诵读效果。

经典浸润人生,书香伴我成长。一个学期以来,我们社团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实验的过程中也感觉到学生的诵读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指导,活动的形式还可再多样化。这都需要今后我们更加努力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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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朗读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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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学生朗读习惯的养成和朗读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营造“享受阅读,快乐学习”的校园书香氛围;也为检查教师课文教学中朗读的成效,按学期初工作安排,-月22日下午,我校在多媒体教室举行了“书香沁校园”朗读比赛。

这次比赛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个个精神饱满,信心百倍。朗读的文章有优美抒情的散文,有妙趣横生的童话,也有激情洋溢的诗歌。多样的形式,不同的风格展现了参赛选手的风采,也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由教导处人员和教研组长作评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比,评委老师根据朗读比赛的标准,评出了优胜班级和朗读小明星,整个比赛进行得非常顺利并圆满结束。

通过本次活动,展示了同学们的朗读水平,提升了教师对指导学生朗读的认识,也给师生们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

主要优点:

1、学生的读书姿势基本比较标准,站姿端庄。

2、学生朗读时语音比较准确,流利,语调比较丰富,变化比较得当,符合语文情感的变化。

3、学生朗读时专注,表情自然大方,投入状态好,发挥出了最佳水平。存在不足:

1、学生朗读时读书姿势基本比较标准,站姿端庄,但个别学生眼睛与书本距离太近。

2、选手基本都注重了对课文正确流畅的处理,却忽略了停顿的准确合理,语速普遍较快。

3、对文章的情感基调把握不够准确,没有充分理解感悟作者的思想感情。

个别学生朗读时,声音小,情感表达不够充分,不够投入,表现比较平淡,不能读出文字的抑扬顿挫。

4、个别选手显得紧张,放不开,不够自信,以致于个别语句有破句、断读的现象。

几点建议:

1、教师要始终坚持把提高学生的朗读能力作为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来落实。教师要指导学生掌握一定的朗读技巧,语音要正确,但要注意字的变调;语速要适中,要有快有慢,有变化;语调要有抑扬顿挫,要有高低变化,要把课文的感情表达出来。平时要训练学生朗读时声音洪亮、语音清晰,尤其对待部分胆子较小、腼腆内向的学生更要加强训练。

2、教师要提高自身的朗读水平,做到以读示范,以此带动班级朗读水平的整体提高。

3、充分利用好语文课和晨读时间来训练学生的朗读能力,并要求学生预习课文时,多读,把课文读正确、读熟练。只有这样,才能读出感情来。

4、除了抓好课内朗读,还要给学生时间和空间去阅读课外书。让学生的朗读从课内走向课外,拓宽学生的阅读视野。

总之,通过这次活动,相信能引起全体语文老师在平时课堂中对朗读教学的重视,也相信我们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在朗读中能找到更多的乐趣,朗读水平会得到更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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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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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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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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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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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早教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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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岁是人生最重要的开端,是智能发育的关键期。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和终身教育观的确立,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家庭的关注、社会的关注,幼儿园作为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把自身的教育服务向前后两端延伸,进行科学有效的衔接,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也明确要求:“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本学期,我园特制定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泉州市关于0—3岁早教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坚持“面向社区、面向家长、关爱儿童、满足需求”的原则,借助早教指导部门的合力,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注重队伍建设,提升鲤城机幼早教服务的质量,提高早教受教率。

二、工作目标:

1.不断提高早教队伍的专业素养,创设机会让老师们参与早教培训,扩大早教服务队伍,提升早教服务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家长观念,宣传科学的早期育儿方法,努力提高社区早教水平和家长教养水平,不断提升早教受教率。

3.加强与早教指导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服务区内0~3岁早期教养指导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开展教师早期教养工作的培训

外出培训活动。业务副园长与骨干教师参加“某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南片区省级培训班”的学习,学习相关的知识技能、提升专业水平及带教能力。

理论学习活动。学习《福建0—3岁教养方案》,掌握婴幼儿早期教养知识,掌握与婴幼儿家长沟通的技巧,提高婴幼儿教养水平。

2.完善婴幼儿早教工作制度

做到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要求各负责老师认真制定计划,进行互动,发挥整体的作用。

3.开展社区早教服务

“科学育儿讲座”活动:请儿保专家或我园保健医生针对家长比较关注的孩子养育问题,如“孩子的健康饮食”、“特殊体质孩子的科学带养”等进行专题讲座和咨询。

家教资料发放活动:免费向家长发放早教知识宣传材料,让家长进一步学习0—3岁育儿方法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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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朗读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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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情五月,万物生长。年轻的我们都有一颗炽热的爱国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内容,推动校园爱国主义文化建设,提升校园文化氛围,构建一个和谐校园,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现自我、提升自我的机会和平台,展现同学们的风采,更是配合第八届“科技读书节”的开展,培养同学们高尚的情操,抒发爱国情,--系学生分会学习部和心理健康部共同举办以“爱国主义”为主题朗诵比赛。“科技读书节”系列活动是我校一年一次的大型活动,作为其中的子活动,朗诵比赛对于同学们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本次活动做了充分准备,比赛前期通过张贴海报、召开会议的形式发动同学们参与其中。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此次--系“爱国主义”主题朗诵比赛初赛圆满结束。

本次朗诵比赛初赛我们请到了外语系优秀主持人曾--学长、田觅学姐以及外语系优秀朗诵者蒋--学姐、张--学姐担任此次比赛评委。在主持人介绍完比赛规则及注意事项后,比赛正式开始。参赛选手流畅且饱含深情的语言搭配触人心弦的音乐,演绎了一场场精彩动人的画面。其中张瑜菲选手的朗诵抑扬顿挫、声情并茂,以其特有的柔美之声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视听享受。杨劲选手用其浑厚激昂的声音朗诵的《青春中国》体现了新中国的生命力与钢铁般的意志力,深深地敲打在了在场每一个人的心上。而其中一篇《我骄傲,我是中国人》更是让所有人产生共鸣。

活动的最后,外语系优秀主持人曾--、田觅分别为此次比赛做了点评。曾--学长提到:“朗诵的忌讳就是平淡的语气和错误的重读。选材方面要选择合适自己的内容,不能生搬硬套。背景音乐能够为朗诵营造氛围,但如果选择上与朗诵内容脱节,就会不和谐,破坏朗诵。”而田觅学姐更是从选手的表现、动作、吐词、朗诵技巧等方方面面做出点评和指导,使参赛选手受益匪浅。

活动前我们做了充分准备,使此次活动能够顺利举办。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赛宣传不够到位,导致同学们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比赛前弃权的状况。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有部分选手未能将配乐及时发送给工作人员,选手们不得不在比赛过程中自行播放配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发挥。总的来说,此次“爱国主义”朗诵比赛初赛还是比较成功的,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得以顺利选出进入决赛的优秀选手。我们期待他们在复赛中能够有更加优异的表现。同时我们也会吸取此次活动中的教训,总结经验和不足,将今后的活动越办越好。也希望大家能够始终保持充满激情的爱国之心没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祝福我们的祖国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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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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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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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三字经》优秀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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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学习了经典名著《三字经》之后,我有了很大的收获,明白了不少做人的道理。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讲的是:从前,孟母为了给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曾三次搬家。孟子不好好学习,孟母生气地割断织布的纱线,告诉他要好好学习。它使我想到了爸爸妈妈,他们也像孟母一样,为了我的学习更上一层楼,又是给我买点读机,又是给我买写字桌,星期六星期天还送我去老师家补课。从前,我不理解爸爸妈妈的苦心,认为买给我的东西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也不知道珍惜,当我贪玩的时候,父母说一下我,我还会不服气,认为他们不该限制我的自由。学了《三字经》后,我终于明白父母为什么这样,是希望我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讲的是:孔融四岁的时候,就懂得把大的梨让给兄长,尊敬兄长的道理。而现在有些孩子在家大多都是小皇帝,他们惟我独尊,想要什么就叫父母买,没买到就不高兴。这样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向孔融学习,同学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要懂得谦让。我们也要懂得孝敬父母,因为父母为我们付出的太多了!

总之,学了《三字经》后,我的收获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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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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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弟子规》可真是两篇宝贵的好文章啊!今日我读了一遍,才知其中蕴含着天地间的哲理是我们这些“90后的青年男女”所不懂的。今天,我就把我看过的《三字经》、《弟子规》的感受写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父母、老师

俗话说得好:“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不错,我们在童年所养成许多习惯都与父母的平日里的习惯息息相关。比方说有的父母喜欢随地吐痰,被他们熏陶出来的孩子也是喜欢随地吐痰的,又比方说有的父母喜欢读书,被他们培养出来的孩子也喜欢读书。可见,父母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孩子,好的影响将让你走上正道,坏的影响将让你走上邪门歪道。每个家长都希望子女成才,仔细想想平日里你们又是怎么做的呢?

父母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是启蒙老师,而老师则是父母之后的又一重要人物,他们教我们读书,教我们算术,教我们孝敬父母,教我们明理。他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无时无刻地鞭策你,督促你,让你拥有一颗明智的心和聪慧的大脑,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让你拥有纯洁、高尚的灵魂。老师是我们心中最美的太阳。

孝亲、敬长

既然他们赋予了我们本来所没有的才能,磨练了我们的意志,我们为什么不孝敬、尊敬他们呢?孝敬父母,不能总让父母操心、生气,因为气大伤身啊!谁不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够平平安安、长命百岁呢?孝敬父母,要听父母的话,父母吩咐的,如果合情、合理、合法,那我们就应该积极努力、不遗余力的去做,因为父母不仅赋予了我们生命,还对我们有恩惠,这样的恩惠不应该忘记,而应刻骨铭心,牢记一生!孝敬父母,我们更应关心、体贴父母,父母劳累了,我们应该主动端茶送水,父母生病了,我们要把药亲自端给他们。古时候有个黄香为父温席、扇凉,难道现在的我们为父母做一点点小事都不愿么?

在学校应该好好学习,这不仅是一种尊敬师长的表现,更是一种孝敬父母的表现,好好学习不仅回报父母,还回报了社会、国家。老师赋予了我们许多,我们更应好好对待他们。有的学生总是和老师对着干,唱反调,上课起哄,无故旷课。你们怎么不用大脑想想,你们这样做对得起老师么?老师一心只想叫同学们学好,为我们付出了太多,太多,我们更应尊敬老师啊!首先见到老师要问好,这是最起码的、一个高中生必备的礼貌和涵养。我们更要为老师着想,将心比心。别看老师平时对我们严厉,但要明白严也是爱,娇惯反而是害!对于以上的父母、老师,我们都应当把他们看做圣人,用圣人的眼光和方式去对待自己的父母、老师啊!

学习、刻苦

《三字经》中曾说过:“少不学,老何为?”的确,现在不为将来的幸福奠基,那我们的将来应该怎么办?未来的日子怎么过?这些问题我们想过不止千次百次了,尤其是我,常常一个人呆坐在夜里,仰望茫茫的星空,心里成百上千次地问我自己:“未来的日子怎么过?将来的幸福我该怎么创造?”想破了大天,去终于言归正传,归到一句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啊,成功正是由每一天的“向上”积累起来的,只有每一天的“向上”,我们才会攀上成功的高峰,而“向上”的原动力正是刻苦。不刻苦学习,敷衍了事,又怎么会成功呢?

文化、差异

我们是“90的青年男女。”雷锋精神在许多青年心目中已被淡化,焦裕禄的形象或许大多数青年已经从记忆上抹去,取而代之的却是“月光族”和“韩流”。路边常常有人行乞,可现在的青年又有谁去关心一下他们呢?青年们已经忘记了本国的一些节日和文化,反而去追逐那些“非主流文化”啊!不禁教我寒心在非主流的世界里所有的人都是十分怪异,讲话怪异,造型怪异,着装更怪异,一切都怪异到了极点,真不知道现在的青年男女到底在想什么啊!看看我,多么单纯、朴素、老实,真的可以为《弟子规》做形象代言了!

道德、修养

一人随便往地上吐了一口痰,一口痰事小,传染疾病事大,更影响市容!难道真的就以为吐一口痰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么?错了!很多人不只是往地上吐一口痰,而且用脏话骂人,随地小便,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难道我们的世界就应被那些没道德,没修养的人糟蹋?唉!或许只是由于地点不同罢了!他们并没有把外界当做自己的家,他们再没有修养也不可能在自己家里吐痰、大声骂人和便溺的!他们并没有想过该怎么融入这个社会,一个人的修养总是会在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

仁义、礼智

仁义、礼智是儒家所宣扬的传统,唉!只可惜现在社会中的仁义、礼智已经在青年男女中淡化了,自私愚昧却淡淡表现在了青年男女的身上,捡到别人财物会主动归还失主的毕竟是少数,这少数人还有些良知,而那些没有良知的,早将财物挥霍一空。同学中有人受欺负了,同学们顶多会关心安慰一下,又有谁去想过为那个受欺负的学生讨回公道呢?我总会赶紧向老师报告或者去找那个欺负学生的学生,去找他理论,要相信人间有正义,公平尚存啊!要有爱心,要仁爱啊,同学们!

诚实、守信

做人要诚实,有信誉,别人才会信得起你,我们有许多人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好,古人就遵循着诚信这一优良传统,到了我们这代反而让这宝贵的文化遗产淡化了!平日里我们总是不能按时参加约会,这让举办约会的人很尴尬,所以我们必须按时,古人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我们不能否认,做人守信到永远是一个人必备的品德啊!谁也不能将这一品德淡化,要知道一个人无信誉,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的。

“90后的青年男女”希望你们看了本人这篇读后感可以反省一下,改变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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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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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多少沧海桑田,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一直毅力于世界之巅,源远流长。其中以少儿启蒙读物《三字经》为代表的作品最为典型。这本书的特点就是含义简单易懂,还有些人们也把它谱成曲,让优美的旋律净化心灵。这本书告诉我们许多关于历史、天文、地理、道德等许多知识,正所谓古人曰:“熟读三字经,便可知天下事,通圣人礼。”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在小时候,我通俗地把它理解为:人在以前是善良的。但是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每个人刚生下来时,本性都是善良的。虽然每个人的本性差距并不大,可是,由于以后的熏染,环境的影响,差别会变得越来越大。

从“苟不教,性乃迁。”到“知某数,识某文。”告诉我们许多学习和做人的道理。其中“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告诉我们如果从小不好好教育,善良的本性就会变坏,而学习的方法,贵在专心。“昔孟母,择邻处。”里面蕴含的《孟母三迁》的故事也告诉了我们学习环境的重要。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告诉我们人就像玉一样,不打磨雕刻,就不会成为精美的器物;人若是不学习,就不懂得礼仪,不能成才。就像方仲永一样:他家世代都是种田人,但是到了方仲永小时候时,方仲永就已经会作诗,由此父亲感到非常高兴,因为很多人都用钱财和礼物求仲永写诗。于是父亲就一天到晚带着方仲永去写诗、赚钱,不让方仲永去学习。直到方仲永十二三岁时,写作才华仍和五岁时的写诗水平一样,到了二十多岁时,他的才华已完全消失,跟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了。这不正体现了这句话的意思吗?

《三字经》的经典语句蕴含着古人的智慧结晶和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它就像在人们心中种下一粒思想的种子,慢慢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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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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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三、百、千必读”的说法,这的意思是《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这三本书必须读!

三字经的特点是三字一句,简介明了。别看它简介明了,可它的每一句都包含着生后的道理,比如第一句就很深奥:

人之初,性本善。

在儒家传统当中,有三派说法。一派,孔子的说法。他的说法是什么呢?就是后六个字“性相近,习相远”孔子认为人的本性差距并不太大,由于后天的熏染,环境的影响,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这是孔子的说法。换句话说,孔子并没有告诉我们,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孔子置而不论(意思是他不说),留个悬念。

一派,思想家、和法家有极深关系的荀子的看法。他认为“人之初,性本恶”。人的天性本来就是恶的这是荀子的.看法,他这个看很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因为我们看一个小婴儿生下来,他饿了就要吃奶他会管母亲很辛苦吗?他会管母亲有乳汁吗?他会考虑母亲是不是生病了吗?都不会,他就要吃,非吃不可。人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谈不上善良。

那么《三字经》第一句“人之初,性本善”是谁的思想呢?是“亚圣”孟子一派的的思想。但却不明确。孟子并没有说过人之初,性本善”。他的明确意见是,人的本性向善。

我同意孔子的看法,因为人的本性是会变的,向孙悟空会72变一样,有时候是善,有时候是恶……

《三字经》的经典语句,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它就像在人们心中种下一粒思想的种子,慢慢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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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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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诵读课上,老师给我们读了《三字经》,我就喜欢上了这本书,我觉得它太有趣了,每句话都只有三个字,读起来朗朗上口。

回到家,我迫不及待地请妈妈陪着我,再一次津津有味地读完了这本书,并且懂得了其中的含义。原来《三字经》里面包含了我国从古到今的许多经典故事,它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做事和学习的方法等等。

《三字经》中“香九龄,能温席;融四岁,能让梨”,讲的是黄香九岁就知道孝顺父母,冬天把被窝捂热后再请父母睡;而孔融年仅四岁,就懂得尊敬兄长,把大梨让给哥哥,自己吃最小的梨。读到这里,我就想起自己一直以来都在家里做小皇帝、小霸王,爸爸妈妈把什么的都给我,我却觉得理所当然,还一不顺心就哇哇大哭威胁他们。想到这,我的脸又红又烫,心里真惭愧啊!

有一次,我自己定了计划,每天自觉地练两页字,刚开始几天都是工工整整地写,慢慢地就没有耐心了,写出来的字好像在跳舞,正自欺欺人地想着:“两页太多了吧,要不还是改练一页好了!”这时,我读到了《三字经》中的“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通过写一块没有雕琢的玉石,如果没有长年累月的细琢,是不能成为一块美玉的,教育我们人也是这样,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学习,坚持不懈,最终才能成功。我也应该学习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啊!

《三字经》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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