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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朗读幼儿早教班(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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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1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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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途径和方法,开展亲子苑及各类亲子活动的教养工作,满足社区家庭开展早期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中心指导站在辖区内的声誉,共促婴幼儿发展,全面提高镇0—3岁儿童其家长或看护人员的受指导率及指导质量。

二、工作重点

利用中心指导站得资源推行社区婴幼儿亲子活动及亲子指导活动;为散居婴幼儿家庭发放幼儿园自编的小报,从而提高社区家庭的教养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 加强学习

1、直接面对家长的育儿咨询指导师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指导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随着这项新形式服务工作的展开,我们更迫切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提升工作责任感。学习内容如:《婴幼儿健康成长指南》、《小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及常见病防治》、《0—3岁婴幼儿早期智能开发》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幼组织的学习讨论为每月一次。

2、除了学习借鉴理论知识,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拓展新的思路,发表自我见解,积极创编适合婴幼儿家庭的亲自游戏,以丰富我们指导站在早教工作中的软件资源。

(二)加强联动:

1、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继续积极主动与街道妇联负责人沟通,商议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教指导工作,互通信息,互惠共赢。

2、继续积极参加区早教中心召开的会议,密切配合区早教中心的工作项目。

3、定期开展大教研活动,共同为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服务。

(三)运用新教育理念,提供早教服务内容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早教中心指导站将开设亲子活动、家长讲座、早教咨询、发放资料、早教宣传等多种服务形式,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科学指导散居婴幼儿家庭的做法,在实践后反思、讨论并积累成功经验, 留下宝贵资料。

四、各月重点工作安排

一月份:

1、 制定本年度早教工作计划

2、 发放通知,建立婴幼儿档案

3、 召开镇早教中心例会

二月份:

1、 召开镇早教中心例会

2、 完成幼儿信息登记

3、 开展镇0—3早教活动

4、 园早教大教研活动

三月份:

1、 召开早教大教研活动

2、 发放宣传资料

3、 教师早教培训

四月份:

1、 向辖区内0—3岁婴幼儿免费开放二次早教活动

2、 请专业保健医生、专家讲解关于卫生保健及合理喂养的有关方面知识,并对宝宝健

康方面的问题进行幼针对性的指导

五月份:

1、 向我镇婴幼儿家长开展亲子咨询等活动

2、 发放招生通知,建立婴幼儿档案

六月份:

1、“庆六一自助餐活动”——为辖区散居婴幼儿家庭组织竞赛性体育活动

2、对婴幼儿进行身高、体重的测量,进行分析、测评,反馈家长并进行问题解答、指导

3、发放宣传资料

七、八月份:

1、 学习其他中心指导站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充实本中心指导站工作

九月份:

1、 召开早教大教研活动

2、 发放宣传资料

3、 邀请专家、儿童营养专家等专业人士开展咨询活动,与家长进行面对面地交流,为

家长排忧解难

十月份:

1、 向辖区内0—3岁婴幼儿免费开放第二次早教活动

2、 听取家长对早教工作的反馈并作出调整

十一月份:

1、 开展一些小组交流会、家长成功交流会,为家长们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

2、 发放宣传资料

十二分月份:

1、 资料收集归档

2、 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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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早教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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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我们坚持以服务于家长的主导思想,以促进婴幼儿发展为本指导思想,根据家长的需求,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家长科学养育能力,开启潜能,使宝宝健康活泼的成长,使0-3岁散居婴幼儿受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同时也不忘提高我们老师的早教指导能力。

二、现状分析:

1、上学期参加的人数还是比较多的,这足以看出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了,从参加活动的孩子的月龄来看,小月龄的孩子人数也在逐步增加,因此本学期设计游戏时对月龄段的考虑应该再仔细些。

2、从每次陪同孩子前来参加活动的家庭成员来看,其中奶奶占多数,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早教指导员应该给不同的家庭成员提供不同的指导内容、指导方法。

3、由于我园的新教师占多数,因此在活动中的指导能力还不够,本学期有必要继续组织新教师学习《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使她们更好的了解这月龄段的孩子,以便能在活动中更好地进行指导。

三、具体工作及措施:

1、继续做好亲子活动的宣传工作。利用发邀请涵、到相应街道贴通知等形式,提早让家长们知道我们的活动,并能安排时间带孩子来参加。

2、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听取家长的建议和意见,并做出适当的调整,提高早教工作的有效性,使早教工作更科学化、合理化,以适合家长的需要。

3、继续完善0-3岁的婴幼儿动态发展档案的建立。

4、继续丰富游戏内容与形式,对于小月龄的孩子我们更多创设机会让家长的互动游戏,而大月龄的孩子则以丰富的游戏形式使其进一步感受幼儿园的游戏活动。

5、继续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学习婴幼儿知识,掌握与婴幼儿家长沟通的技巧,提高教养水平,提升工作的责任感,把工作做到细、做到位、做扎实。。

6、利用我园举办的一些大型活动,邀请0-3岁的孩子一起来参加,如:“夏雨幼儿园六一节活动”等活动,使他们更加熟悉幼儿园、更加喜欢幼儿园。

四、每月工作安排:

三月份:

1、夏雨幼儿园早教指导站的工作计划

2、开展早教指导活动。

四月份:

1、开展早教指导活动。

2、组织教师学习《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五月份:

1、邀请0-3岁的孩子参观我园的“艺术节活动”的展示作品。

2、向家长发放科学育儿知识。

六月份:

1、向家长发放科学育儿知识。

2、早教指导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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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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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读了《三字经》使我很感悟。

《三字经》是一本以三个字为文的教育古书。《三字经》自宋朝以来,已有七百多年历史,可谓家喻户晓,脍炙人口。共一千多字,三字一句的韵文极易成诵,内容包括了中国传统的教育、历史、天文、地理、伦理和道德以及一些民间传说等,广泛生动而又言简意赅。此书作者是宋代人王应麟。初着传说为宋朝王应麟,明、清两代人(如清初康熙年间王相与清末大学问家章太炎)多认定作者是王应麟。

《三字经》这书精确讲到如何尊重他人、热爱学习和劳动、尊老爱幼等良好行为,能使我们小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拿什么来说,就说我家楼下的小峰吧!以前他并不爱好学习,调皮、任性……可在一年级的一天,我发觉他改变了许多。我听他妈妈讲,原来是那本《三字经》的功劳呀!就在前几天,小峰妈妈给小峰买了一本《字经》,小峰可爱看极了。天天捧着那书,看呀、读呀。他不光看,还学里面的内容呢!小峰妈妈下班回来,小峰就倒来了热茶,还给妈妈拿来了拖鞋。由此,我肯定的认为《三字经》这书是个“大功臣”。

我读了这书,深深地感觉到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很值得我们传授给下一代的子子孙孙。让我们好好的学习这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吧。让我们成为讲礼貌、爱学习、爱劳动、尊老爱幼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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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三字经阅读心得体会感悟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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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繁花,清淡典雅

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我们与古人原本相隔于遥远的光阴两岸,却因为有了诗歌这座跨越古今的桥梁,我们才得以与古人心意相通。诗歌的美妙,令人无法猜测,看似平淡的字眼,简单的韵律,却能千变万化,让人回味无穷,咀嚼出万般韵味,万般情意。

诗词歌赋中,最迷恋的是《诗经》。诗经,这个名字本身,就渗透着美的凝露。被咀嚼了千年,流淌出来的甘汁还是那么有味道,无尽回味,透着沁人心脾的诗意。

读过诗经,她有一种古朴诚恳的美,像极了我见过的一种花——粉簌簌的流苏。我记得张晓风女士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要我给那棵花树取一个名字,我就要叫它诗经,它有一树美丽的四言。”这棵花树就是流苏。流苏与诗经,诗经与流苏,如果要我给诗经起一个名字我就叫它流苏,它有满腔纤细的花香。

据说,那些关于诗经的故事,长达六百年之久。六百年,从西周时期一直到春秋中叶,这一段漫长的过程中,那些还尚不识文明烟火的古人,就已经懂得如何运用那些优美的文字,来含蓄、委婉地表达,内心自由奔放的情感。

那时的人们是最淳朴的,天真的,用最平凡的文字诉说内心的感受。当一个人的身心,在某一个午后,完全进入一种恬静的状态。那些带有灵动气质的诗句进入心扉,带来“蒹葭苍苍,白露为霜”的神秘朦胧美,营造“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的和谐宁静,送来“谷则异室,死则同穴”的震撼人心的爱情宣言,画出“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瑶”的青涩爱恋。那是一场灵魂盛宴,是美的潜移默化。

在《诗经》中情感之事总是特别美好,少年的难开之口,少女的矜持缓步以及艳若桃花的容颜,都弥漫着潮润的雾气与悸动的氛围。那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心愿,那是“蒹葭苍苍,白露为霜”的清新,那也是“桃之夭夭,灼灼其华”的美艳难收。不过是在某个时间有过一面之缘的铭记,便从此日思夜想困顿不已。这美好的情愫也随着冷黄纸页与口口传唱而新鲜如昨。

当然,若《诗经》中仅有爱情,纵是最浪漫的诗篇,多了,也会觉得轻浮。《诗经》中,也不乏战乱流离、忧国忧民的诗篇。

激荡了故国的热土,沉重的伤怀和悲怆的呐喊响彻天地。但《诗经》中却将这种情感化为叹息。不但如此,即便故国成为废墟,宗庙毁于炮火兵戈,多么激愤的感情到了《诗经》之中都会转化为轻轻几句的哀叹“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欲坠之躯步经昔日繁华的宫殿与宗庙,所有生长的禾苗都在祭奠着盛世的荒芜,见证着王朝的复辟与衰败。

一卷一卷风、雅、颂,重读似叹息,轻读犹如耳语。没有撕心裂肺的喊叫与哭泣,有的只是年复一年回环往复的叹息。

同时,《诗经》为当时和后世描绘了一卷社会与历史的图画,真实地反映了上古时代社会的面貌,讴歌了上古时代人民的勤劳、勇敢,鞭挞了统治阶级的卑劣、无耻,为后世留下了立体的、具象的历史画卷。在《诗经·国风·七月》中,可以看到奴隶们血泪斑斑的生活,在《伐檀》可以感悟被剥削者阶级意识的觉醒,愤懑的奴隶向不劳而获的统治阶级大胆地提出了正义质问:“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守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獾兮?”有的诗中还描写劳动者对统治阶级直接展开斗争,以便取得生存的权利,在这方面,《硕鼠》具有震颤人心的力量。

撇开一切背景,《诗经》只是《诗经》,朴素悠远,宁静自然,继承了华夏民族一贯的淳朴与稳重,却不乏清新隽永的文风。

《诗经》是一树绚烂的繁花,承载着关注现实的热情、强烈的政治和道德意识、真诚积极的人生态度这些被后人概括为的“风雅”精神。

这树绚丽的诗词花,始于西周,终于春秋,诗中的千古繁华,人间乐事,像一缕清风,一朵落花,一叶小舟,从远古涌来,向未来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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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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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20xx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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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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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已是传统____镇集体企业走先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轰轰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产权纠纷再次唤起全社会对集体企业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____省____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____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__镇、街道____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 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

一)担保条款; (十

二)仲裁条款; (十

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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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早教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2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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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依据上海市教委《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围绕本园园务计划要求和任务,继续以“提高0—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的研究为突破口,利用本园优质师资建立早教指导队伍,对幼儿园所辖社区内的0-3岁婴幼儿家长普及科学和科学育儿方法,提高家长的受指导率,希望通过实践与探索,广泛宣传科学知识和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进一步提高家长的科学教子水平和能力,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我园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与社区共同做好促进婴幼儿发展的工作。

二、现状分析

我们的早教队伍逐步稳健壮大起来,特别是在教研活动的理论学习中,进一步加强教师对各早教工作文件的理解、内化,不断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从教师的教育实践的共性问题中寻找理论依据与实践对策,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促进幼儿发展。教师们也感受到政府对0-3岁散居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早期教养质量提高的重视,树立了正确的早教指导观。每一个教师都明确重视早教工作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师们树立了可持续发展观念,即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个孩子,承认并注重孩子的个体差异,充分挖掘每个幼儿的闪光点和潜能,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提高。

我们针对家长的强烈需求,精心设计了亲子早教活动方案,但由于预防手足口病等特殊原因,我园结合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早教指导活动。如制作内容丰富的早教小报,联合村居委计生干部,设点发放小报,上门进行指导。在宣传科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预防传染病的宣传,让家长们在满足孩子社会交往需求的基础上了解一些防护措施。家长们对我们工作的调整也非常支持,但是还是强烈地表现出想参加亲子互动活动的愿望,因此结合家长需求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学期我们将把工作做得更为主动一些,细致一些,并将重点工作落在有效组织早教亲子活动上。

三、工作目标

1、认真定时开展早教教研活动,以点带面,辐射全体,培训一支勇于创新的早教师资队伍。

2、深入了解家长所需,运用最新教育理念,提供科学的服务内容,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

3、积极筹备、设计、组织早教亲子活动,做好活动前的联络和宣传工作。

4、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充分发挥早教中心指导站及富有经验的指导教师、镇儿保医师等资源优势,促进早教的推广与深化。

四、具体措施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教师的指导能力

1、分章节深入学习《上海市03教养方案》、《浦东新区03早教指导方案选编》。

2、通过相互观摩指导活动,共同研讨、学习,帮助新教师分析指导行为,积累指导经验,提高指导能力。

3、应用、实践《浦东新区03早教指导方案选编》中的内容,做到有实践,有反思,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创自己的特色。

4、注重园本培训,充分发挥本园优秀指导员及育婴师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园指导员素养。

5、鼓励新教师在撰写早教案例、教养心得的基础上,进行03的课题研究。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教服务活动。

1、为家长举办多形式的服务,如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专题讨论、个别咨询等,并听取来自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抓好活动过程中的机会,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

2、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继续开设早教咨询、社区活动、家长讲座、跟踪评价、亲子教育、资料查询等多个方面的服务项目。

3、组织生动有效的亲子活动。

(三)开展早教教研活动,提高早教科研工作质量。

1、定期开展早教教研活动,以优秀教师带动全体,提高园内早教指导老师创新能力。

2、课题实施教师分享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经验和困惑,让更多的教师具有进行早教研究的意识。

3、与姐妹园加强联系,在相互学习中改进本园的早教工作。

(四)注重早教资料积累。

1、积累早教教研活动资料,以及课题研究资料。

2、积累各项早教活动资料,听取家长的反馈并作出调整,资料收集归档。

3、做好幼儿成长档案的记录工作。

五、具体工作安排

1-3月份:

1、制定本学期早教工作计划

2、早教大教研活动。

3、宣桥社区1-3岁婴幼儿信息采集,建立婴幼儿档案。

4、开展早教开放活动。

5、总结反馈早教指导开放情况,商讨解决策略。

4-6月份:

1、早教大教研活动。

2、征集1-3岁婴幼儿指导活动方案。

3、开展早教开放活动。

4、早教小报的制作与发放。

5、分章节学习《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6、听取开设早教指导站定时向社区开放活动的建议

7-9月份:

1、宣桥社区1-3岁婴幼儿信息采集,建立婴幼儿档案。

2、对教师进行早教指导的培训。

3、召开两次早教大教研活动。

4、征集1-3岁婴幼儿指导活动方案。

5、开展早教开放活动。

6、总结反馈早教开放活动的情况。

10-12月份:

1、召开两次早教大教研活动。

2、征集1-3岁婴幼儿指导活动方案。

3、开展早教开放活动。

4、总结反馈早教开放活动的情况。

5、对本年的早教指导活动进行总结与梳理。

6、各类资料收集、归档。

7、完成年度的受教育率的统计

8、早教教案、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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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学三字经读书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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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培根,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被马克思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而他的《随笔》,篇幅虽不长,但短小精炼的文字却拥有振聋发聩的力量。

谈死亡

大多数人都惧怕死亡,我也不例外。其实一位言者说得对:“死亡的声势比死亡本身更恐怖。”死亡本是一瞬,但死亡前的呻吟、面无血色、亲朋哭泣等却让死亡变的恐怖。

但像凯撒大帝等英雄豪杰,他们对死亡却看得很淡,死亡临近还能面不改色。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拥有一个伟大的人生。还有一些人,他们不畏惧死亡,因为他们死在追求伟大人生理想的路上,他们死而无憾。所以我们也要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大胆的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所热爱的东西,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死而无憾。

谈人的天性

人的天性是很那消灭的,只能用习惯来将其改变和抑制。培根在这篇随笔中交给了我们一些改变天性、养成习惯的好方法:我们给自己定的任务不能太难,也不能太简单,有时我们可以循序渐进,有时也可以立即而彻底地改变坏习惯,或者走到与坏的天性相反的极端。

同时养成习惯不能一鼓作气,要有所间断。可想要彻底铲除一个恶习不是那么容易的,有时在不经意间人的天性就会暴露出来。所以为了彻底铲除恶习,我们可以消除恶习的引诱,或经常和它亲近,从而使它不起作用。

人的天性对人的影响非常大,但一些卑劣的天性也是根深蒂固、难以铲除的。所以养成良好的习惯来抑制和改变我们天性中的卑劣之处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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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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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我是高一6班刘晓明。在繁重的学习压力下,我们马上迎来的就是期末考和学考,在这之前我们还有传统节日端午节

“五月五,是端阳,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撒白糖,赛龙舟,喜洋洋。”端午节始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已有20__多年历史,它是纪念诗人屈原的节日。因为爱国诗人屈原见国破人亡,五月初五投汨罗江。屈原沉江后,古人将竹筒装米投入江中,万舟齐发、呐喊鼓乐吓退蛟龙,以此表示对屈原的崇敬和怀念。

端午节是也卫生节。端午前后正是春夏交替之时,天气炎热,多雨潮湿,蚊虫滋生,是传染病的高发时节。为了避免疾病的发生,古人在端午节时插艾叶用以驱蚊蝇、虫蚁,净化空气。

端午节是体育节。因为人们在这天要在水上赛龙舟。龙舟竞渡是一项很有气势、极具合作精神的竞技活动。端午竞渡能对强身健体、民众团结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端午节是美食节。早在晋代,粽子就被正式定为端午节食品。人们浸糯米、洗粽叶、包粽子,其花色品种更为繁多。从形状看有四角形、锥形、菱形。

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丰厚,希望我们能怀着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过好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传统佳节,成为古老文明与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端午节适当的放松虽然会对后面的考试有所帮助,但是过度的松懈反而会起到反作用,所以希望同学们都能在接下来的考试中收获自己所理想的成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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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三字经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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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上幼儿园的时候,经常听到哥哥姐姐们的读书声,听起来琅琅上口,问了妈妈,才知道他们读的是《三字经》。

刚进入一年级,就赶上了学校开展“读经典、颂经典”的活动,要求人人都要参与到活动中来,于是从妈妈的书架上随手拿了一本彩色插图带文字,的《三字经》,借着拼音和注释我也读了起来,谁知这本内容丰富,读起来琅琅上口的书告诉了我很多感人的故事。

书中的“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意思是说:孔融四岁时,就知道把大的梨让哥哥吃。这种尊敬兄长和友爱谦让的道理,是每个人从小就应该知道的。可对于家中“小公主”的我,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还不嫌够,还想把所自己喜欢的东西占为己为有,我和四岁的孔融相比真是自愧不如。所以我要向孔融学习,做一个尊敬兄长、友爱谦让的孩子。“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使我知道了玉不经过雕刻就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皿。人如果不学习,就不会知道做人的道理。

读了《三字经》里一个个感人的故事,也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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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早教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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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过去的一年中,我园对附近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各项早教活动。通过咨询活动、大喇叭广播等对0—3婴幼儿家长早教知识宣传及指导。6月初的入学适应也得到了领导及家长的好评,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的早教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直以来农村家长在观念上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缺乏一定的认识。由于父母工作忙,大多由祖辈家长带领孩子,他们又普遍比较重视生活上的护理,而忽视婴幼儿其他能力的发展。为了推进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养工作,发挥幼儿园教育指导功能,为0-3岁婴幼儿、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服务使宝宝在人生最初的阶段,身心健康地发展我园通过早教中心服务站的辐射。本学期,将采用多种形式的活动来吸引0-3岁家长来参于各项活动,使他们的受早教指导率有所提高,从而不断转变他们的育儿观念。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高幼儿园服务家长、服务社会的功能,以促进婴幼儿发展为本指导思想,根据家长的需求,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1—3岁婴幼儿看护人的家庭教养知识,充分挖掘幼儿园的教育资源,开启潜能,使宝宝健康活泼的成长,使1-3岁散居婴幼儿受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

三、工作目标:

1、加强家长对0—3岁早期教育的认识,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养方式,提高家长的育儿经验。

2、自觉学习早教理论知识,提升设计、组织、开展早教指导工作的能力。

3、开展早教教研活动,注重早教活动开展中各类早教资料的积累。

4、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教服务活动,使家长更乐于积极主动参与其中。

5、配合幼儿园开展其它工作。

四、具体工作安排

9月份:

1、制定早教工作计划,学习早教各种制度,定制家长培训与教学内容。

2、亲子班的宣传招生工作。

3、根据幼儿月龄划分班级,填写花名册。

4、亲子活动活动的开展

5、入户指导活动

10月份:

1、组织第一次形式多样的亲子指导活动,做好记录与反馈。(请邀请领导听课指导)

2、开展一次送教下乡活动。

3、大喇叭广播宣传早期教育知识。

4、户外大型玩具对外开放。

11月份:

1、 亲子活动的开展。

2、 开展《美食大赛》活动,并评选出5名获奖者

3、 以集市为舞台,开展一次亲子游戏大赛。

12月份:

认真做好小结工作,交流、反思,制定下学期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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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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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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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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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11《3》----班盛静。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祖国,我爱你!

亲爱的朋友,你能告诉我,祖国是什么?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祖国是东海碧波上升起的太阳,是帕米尔高原上闪烁的群星;是桂林山水的清秀奇丽,是黄河云海的神秘莫测;是山舞银蛇,原驰蜡象的辽阔北国;是花开三月,草长莺飞的春色南疆。

当祖国母亲这一幅幅壮美的画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怎能不热血沸腾,心潮澎湃!我们怎能不感到骄傲与自豪!

是的,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热爱自己的祖国。因为,她是我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的安栖之所;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幸福的今天;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家庭的安宁;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拥有的一切的一切……

正因为祖国与个人是这样息息相关,所以,霍去病可以为将报国,有家不还;谭嗣同可以去留肝胆,笑傲刀丛;孙中山可以百折不回,上下求索……循着历史的源头走到今天,热爱祖国,报效祖国,这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共同感情,这种感情一代连着一代,延绵不断……

然而,仅有一颗爱国的心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该知道怎样去爱国。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肩负着现代化建设的艰巨重任,承载着民族兴旺的光荣使命。弘扬民族精神,实践荣辱观,树立科学发展观,我们责无旁贷!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与祖国同奋进,与时代共前行,以荣辱观为指导思想,用实际行动作出表率,真正地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

朋友们,我们同是中华儿女,我们同是华夏子孙,我们同是龙的传人,我们的血液同是奔流着祖国母亲强大的生命基因!作为跨世纪的青年,让我们以聪慧的大脑、广博的知识、睿智的心灵、满腔的热忱,手挽着手、心连着心,为祖国的繁荣而谱写辉煌灿烂的华夏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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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朗读手册》读后感800字

范文类型:员工手册,读后感,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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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印象中,和尚——守着孤灯寡影,清规严律,敲度一生,和尚的世界里,万物皆空。 虽说落地生根,逢根生源,但何尝不是如浮萍般漂浮于空暝之中,生于尘世之间,却又苦苦追寻 境界,是真忘我还是假忘我?真亦假 时假亦真,吃斋念佛,岂不是虚度光阴?

《受戒》并不是倾诉和尚苦行的载体,也不是道明受戒苦旅的读本。明海已经出家四年了,使我不禁以为这呗世人推崇的名篇不过是和尚枯乏生活的絮絮念叨。我怀着闲读的心情往下看,不知不觉被其中的字眼所吸引。恬静闲适的村庄,朴实憨厚的村民,美丽纯朴的英子,助人为乐的明子,构成了一幅最为和谐的景图。

这是一个关于爱与美的故事,是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是孔子眼中的大同世界,是唐玄奘心中的极乐世界。在这个小小的村庄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亩亩良田,一座座青山,一个个人家,而不是险恶的人心,利益熏心的村民。这儿有一座小小的寺庙,和尚不用受清规戒律,可以喝酒吃肉,可以娶妻生子,活似神仙。仿佛到现在,我还能看到舟山的英子和明子,听见山间英子优美的歌声。村民之间相处融洽,而不是如今的近邻不识;人们互相帮助,而不是如今的冷眼旁观别人的悲惨;人们之间无私奉献,而不是如今的追名逐利。在这里,我看到了人性,久违的人性之美,陌生的人性光辉。

其作者汪曾祺将这个爱情故事谱写得淋漓尽致。他的文字并不华丽,却尽显文致。他的语言美,但不是矫饰。他写的爱情纯,干净的如溪水一般,并不像外国多数作家那样露骨,明子与英子并没有经历什么风吹雨打,却让人刻骨铭心。他们的爱情不像是张爱玲说的,经得起挫折却经不起平凡。他们的故事是那些在一起以及不在一起的时光,他们的故事在我们的眼里,在他们的心里。那份淡淡的却又浓厚的爱,沉淀在文中的每个字里,在那小舟上方升华。

再看现在,人与人之间隔着一层纱,彼此看不清,识不透。再看社会,处处宣传构造和谐社会,可是食物毒加工,贪官污吏,打砸抢烧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不和谐,是人心乱啊!正如韩寒所说,社会不和谐就是两种人给闹的,一种是吃不饱饿的,一种是吃饱撑的。人人都在道和谐,但还有多少人不明白和谐也是需要从身边做起的道理。政府时时倡导和谐,人民盼着和谐。政府出台政策,是靠人民去构造和谐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只能尽微薄之力,真正的力量在于人民。和谐也是一种人性美。

人性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人类能够超越功利与得失,懂得悲悯、敬重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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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干部任用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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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干部任用条例全文

20xx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20xx年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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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三字经》优秀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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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经常说我们应该多学习中国古代的经典名着,于是我让爸爸带我去新华书店买了一本《三字经》。虽然当我读了之后,不是很明白里面的道理,但是通过爸爸耐心的讲解,我有了很大的收获,明白了不少做人的道理。

书里面有好多值得我们学习思考的地方。比如“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讲的是:从前,孟子的母亲为了给他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曾经搬了三次家。孟子不好好学习,母亲生气地割断织布的纱线,告诉他要好好学习。这个故事使我想到了我的爸爸妈妈,他们也像孟母一样,为了我的学习花了很多心思。不仅监督我的学习,给我买各种各样的学习用品,还请了家教给我补课。从前,我不理解爸爸妈妈的苦心,认为他们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也不知道珍惜;当我贪玩的时候,爸爸妈妈说我几句,我还会很不高兴。学了《三字经》后,我终于明白父母为什么这样,是希望我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讲的是:孔融四岁的时候,就懂得把大的梨让给兄长,尊敬兄长的道理。而现在很多孩子在家都是小皇帝,他们惟我独尊,想要什么就叫父母买,没买到就不高兴。这样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向孔融学习,同学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要懂得谦让,我们也要懂得孝敬父母,因为父母为我们付出的太多了!

总之,学了《三字经》后,我的收获真的很多,也让我今后长大了能好好做人和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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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幼儿班班主任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1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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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我担任初二72、73班语文教学,蓦然回首,岁月匆匆流逝。在这平稳而又充满挑战的教学生涯中,深深体会到教育学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教学经验尚浅,因此,在教学工作中从不敢怠慢、一丝不苟,认真钻研,深入研究教材教法,虚心向同仁们学习,因为他们都是我的榜样。在老教师们的带领及影响下,获得了很多宝贵的教学经验,为以后的教学指引了道路。在这里真的要感谢那些付出辛苦的老师们,你们都是我前进的动力。现将教学经验做一下总结。

一、备教法的同时要备学生

在教学过程中,了解和分析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教是对教学成功与否至关重要。6班的学生是我从初一时带上来的,因此不论是课上还是课下都很活跃,和我的性格很相似,尤其是课堂上,发言积极,表现欲极强,每个学生都能参与课堂中来,但中等生、差生占大多数,尖子生相对较少。针对此情况,我利用语文课的随意性,鼓励学生积极发言等等。因此可以看出,了解及分析学生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因材施教,对授课效果有直接的影响。

二、课堂教学要展示集体备课的重要性

教学中,备课是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环节,备学生,又要备教法。备课不充分或备得不细致,会严重影响课堂气氛及教学效果。我记得于校长说过:“备课备不好,倒不如不上课,否则就是白费心机。”因此,在集体备课前,每天我都仔细认真的备课,细心的钻研教材和教法,因为每一课对我来说都是“生面孔”,我更要付出多的时间和精力。

集体备课要细致化,如课堂组织教学中的目标制定、环节设计、组织学生自主读文、自主质疑、自主讨论方式、教师的教学行为,学生的学习行为、学习的能力训练等等都是我们备课中不可缺少的细节。学生多练教师少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把课堂实实在在的还给学生,而不是作秀和炒作。使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得到真正的落实。

我们规定每天第一节课为语文集体备课时间,回顾一学期的历程,我从没有缺席过,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我深知集体备课对于我上课好一节课的重要性。

三、课堂教学注重学生学与练。

传统教学中,教师在传授知识时,注重识记字词,分析课文要学生记住段意,背下中心。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是老师在教,学生学得是知识,而不是培养能力。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学生放学被老师留下,因为在作业中的一道题,她把结果写错了,而不是老师告诉的结果,这位学生算了一遍又一遍,最后披星戴月的走在回家的路上,还在想为什么错了。我会反思自己是不是也这样,有没有注重学生学习,是注重学习知识结果还是注重学习分析方法道理。

现在的教学中学生自己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后,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教师适当的引导使学生在分析中学会了怎样分析。然后再找类似的语段与之进行比较阅读,有些课上还需要仿句练习或写一段话等练习,巩固学习到的方法。孟校长曾多次耐心地指导我,语文课重要的是,交给学生学习的方法,认真指导一篇或几篇课文,交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技巧,学生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切忌直接告诉学生答案。学生学习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获得知识的方法,教师注重锻炼学生的听、说、读、写的能力,这就需要大量的练习,日积月累的练习。

四、课堂教学注重活动与能力的关系。

在新课程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强调学生“在活动中体验,在活动中建构,在活动中发展”。用“以活动促学生发展”的指导思想来设计与组织活动,使活动真正具有教育价值并适合于学生,使活动真正为学生的发展服务。比如第一单元综合性学习中,《让世界充满爱》活动中,学生从照片中讲述他与朋友的一件施爱的故事,又有几名学生讲述父母关爱自己的小事,引起同学们的共鸣,几名学生也讲述了亲情故事,师生共同评价了学生的写作方法和谈自己的感受,以至于有的学生掉下眼泪。还有的学生谈到贫困儿童和残疾学生,认为对他们要尽力做些事情等。从这次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让学生心灵受到洗礼,又培养了口语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学生在活动中有话可说,思路开阔为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与以前教学中写作课教师甩下一句“写作文”要好得多。

除此之外,在课堂中随时进行朗读比赛、辩论赛等活动,丰富的活动让学生喜欢语文课,也知道学好语文的重要性。

当然,我的语文课堂教学还存在更多的不足,我想,只要我们把握尺度,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就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我们还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探索更符合时代的脉搏的师生成长乐园。

经过一学期的努力,期末就是一种考验。无论成绩高低,都都是我和我的学生们共同努力的结果。成绩的好坏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总结经验,在以后如何提高自我,如何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因此,无论未来的路多么崎岖,即使是荆棘密布,我都会劈风斩浪,走向辉煌的明天。我坚信“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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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小学三字经读书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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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匆匆,济南的春天已经来临,阳光明媚,黄色的连翘、粉色的桃花、白色的杏花竞相开放,在空中课堂学习的日子里,我在书架上又发现了一本宝藏书籍,那就是曹文轩的《山羊不吃天堂草》。

小说的主人公“明子”从遥远的小豆村跟着他的师傅做了一天一夜的火车,来到光彩夺目的大城市打拼。本以为世界只有小豆村的明子,初来乍到,欣喜若狂,本以为会在这里过上好日子,没想到这是一个残酷的社会。

过了一段时间,明子对这座城市还是没有熟悉的感觉,可是他却认识了一个叫紫薇的女孩,女孩因疾病腿部残疾,但是乐观向上。明子每天帮紫薇看外面的世界,给她讲述自己老家的故事,在明子的鼓励下,紫薇去国外治疗,治好了双腿。

紫薇很感谢明子的帮助,可是好景不长,有一个叫徐达的小伙子来到了紫薇的身边,明子觉得自己处处不如他,因为徐达有漂亮的运动鞋,而自己只有一双破草鞋,最终紫薇离开了他。明子那种嫉妒、自卑、亢奋、羞耻又回到了他的心理,那种感觉愈发强烈,让他留下了眼泪。

一年之后,明子可以离开师傅独自打拼了,他想起了小时候家里的那群山羊,宁愿饿死也不吃别人家的草地,所以不管他多么辛苦,他也从未偷过别人的任何东西。他不知道自己该何去何从,但是心里依然想着那一只只山羊,警醒着他,依靠自己的能力打拼,不贪图别人所拥有的一切,充满阳光的、有目标的活着。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觉到主人公的辛苦,但是在这种辛苦中,又有生活的真谛。希望同学们都可以捧起这本书,感受故事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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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5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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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途径和方法,开展亲子苑及各类亲子活动的教养工作,满足社区家庭开展早期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中心指导站在辖区内的声誉,共促婴幼儿发展,全面提高镇0—3岁儿童其家长或看护人员的受指导率及指导质量。

二、工作重点

利用中心指导站得资源推行社区婴幼儿亲子活动及亲子指导活动;为散居婴幼儿家庭发放幼儿园自编的小报,从而提高社区家庭的教养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学习

1、直接面对家长的育儿咨询指导师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指导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随着这项新形式服务工作的展开,我们更迫切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提升工作责任感。学习内容如:《婴幼儿健康成长指南》、《小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及常见病防治》、《0—3岁婴幼儿早期智能开发》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幼组织的学习讨论为每月一次。

2、除了学习借鉴理论知识,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拓展新的思路,发表自我见解,积极创编适合婴幼儿家庭的亲自游戏,以丰富我们指导站在早教工作中的软件资源。

(二)加强联动:

1、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继续积极主动与街道妇联负责人沟通,商议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教指导工作,互通信息,互惠共赢。

2、继续积极参加区早教中心召开的会议,密切配合区早教中心的工作项目。

3、定期开展大教研活动,共同为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服务。

(三)运用新教育理念,提供早教服务内容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早教中心指导站将开设亲子活动、家长讲座、早教咨询、发放资料、早教宣传等多种服务形式,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科学指导散居婴幼儿家庭的做法,在实践后反思、讨论并积累成功经验,留下宝贵资料。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二

一、班级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们托班有男生15名,女生13名。经过一个假期,老生对幼儿园又会产生一定的不适应,加上新生的哭闹,更会影响大面积孩子的情绪。幼儿通过上学期的学习与生活,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从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发现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与目标。在常规方面,孩子们虽对常规有了基本了解,但有些方面还达不到目标,没有一贯性。如洗手时爱玩水,饭后洗嘴不够干净,还需老师帮助等。许多仍没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个别孩子不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能主动与人交往;由于孩子多,上学期存在的问题,新年伊始,我们会根据园务计划、保教计划、教研组计划要求,切合本班的实际情况,拟订本学期更为完善的工作计划。

二、本学期教育教学目标

健康领域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稳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知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敏。

语言领域

1、愿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注意倾听对方说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社会领域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科学领域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器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艺术领域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

1、新学期开始,稳定孩子情绪,创设安全、温馨、宽松的心理环境,使幼儿尽快与教师建立依恋关系。复习上学期学习的内容,回忆过年的情景,逐步纳入新的教学计划。

2、常规和自理能力的培养:

(1)教育幼儿高高兴兴入园、离园,会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随便带玩具和吃的。

(2)掌握洗手的方法,先学习挽袖子,排好队,一个一个轮流洗手,洗手时不玩水,水流要小一些,使用完肥皂,要用水冲净,洗完手不乱摸脏东西,用自己的毛巾擦手。提醒男孩小便时尿进盆里,养成活动、开饭、午睡前后入厕,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

(3)安静就座,愉快就餐,一手扶碗,一手拿勺,细嚼慢咽,不挑食,集中精神吃饭,不做漏嘴巴,姜片和饭渣放在桌上,不乱扔。饭后会自觉去送碗、擦嘴、放凳子。

(4)午睡时,进出午睡室要排队,自己脱鞋子放在床腿旁摆整齐,自己学脱外套放在脚头,安静入睡,起床时自己穿鞋,学穿外套。

(5)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正确搬凳、上下楼梯、使用体育器材、玩大型玩具。户外活动时按老师的指令做游戏。

(6)学习收放玩具。

3、提高保育质量

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配合保健医做好定期使用预防药、检查身体、每天做好消毒和记录、服药和记录等。幼儿杯中随时备有温度适宜的开水,注意提醒幼儿多饮开水。定期检查幼儿的指甲,以免有抓伤现象。春季多让幼儿晒太阳、多散步,呼吸春天的新鲜空气,加强户外体育锻炼,每天保证幼儿两小时的户外时间。选择有趣的户外体育游戏和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孩子活动兴趣,鼓励每个幼儿都参加集体活动。及时为幼儿增减衣服和被子,提醒家长及时更换幼儿的被子。每天对室内、毛巾、杯子、碗勺进行消毒,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厕池水池便盆干净无异味,保持桌面、凳面、地面、柜子干净。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保证幼儿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和运动量。

四、家长工作

教师利用早送晚接时间主动与家长加强沟通,及时交流孩子的健康状况、睡眠情况、饮水饮食状况等。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公布班务计划,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请家长帮助孩子调整好作息时间,使幼儿养成按时起床去幼儿园的习惯,不要迟到。培养孩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养成坐姿端正、正确使用餐具、细嚼慢咽的进餐习惯,以及每天定时大便的习惯。请家长定期为孩子剪指甲,教孩子学习穿脱外套和鞋子、整理玩具等,逐步培养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教育孩子上幼儿园不带零食和玩具。提醒家长每天在门口观看家园栏,以便了解孩子的情况、学习内容、需家长配合的事项,回家后要主动与孩子交谈幼儿园的事情,引导幼儿尽量用复合句完整表述。为孩子提供交往的机会,关心孩子结交新朋友的情况,鼓励孩子独立解决问题。带孩子多参与一些社会活动,给孩子一些自主的空间,保护孩子的自主性。提醒家长周末带孩子去郊游注意保证孩子足量饮水,合理搭配饮食,及时增减衣服,以便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20xx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篇三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中心现有教职工22名,其中在编专职教师10名,大专及以上学历92%,幼儿园高级教师50%。中心内有两个全日制适应期早教班,双休日有130多名散居幼儿参与亲子早教班。中心吸纳了一批从事幼儿园实践教学20xx年以上的成熟型的兼职教师,参与中心亲子指导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目前分中心设施设备已经到位,尚未启动招生工作。

(二)发展优势

1.机构联动,多形式多途径推进全区早教指导。在学前科的领导下,全区基本已形成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工作管理体制与服务平台,形成网格化布局,串联起遍布全区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在早教中心的策划下全区联动开展“阳光娃娃”系列早教指导活动。

2.高起点定位,建成早教中心优秀团队。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研究生引领推进中心的课题研究,专业水平较快发展。

3.课题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中心课题《生态化环境下0-3岁婴幼儿亲子互动方案的研究》以先进的命题设想被上海市教科院课题规划办立项为20xx年度市级课题,同时吸纳了小红帆、童星幼儿园早教指导站共同参与研究,为课题的研究与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总实践经验,面向全国辐射。中心已接待近百次国内外专家与同行的参观交流,还应邀数次到外省市开展早教环境创设、亲子指导课程与实践的培训,把我们的经验向全国辐射。

(三)发展瓶颈

1.如何进一步发挥全区机构联动的早教指导专业优势,强化对早教指导工作的过程性管理,有待进一步探索。

2.中心亲子课程与入园适应期早教班课程尚需逐步完善。

3.如何激励教师实现自我超越,提高文化自觉、凸现早教指导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是中心发展的核心问题。

4.分中心的启动,显现出中心教师资源的严重不足。

二、发展目标

倡导生态文明的观念,立足“四大中心”功能定位,全力推进中心发展,完善亲子与入园适应期早教课程,形成一支研究型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实现教师自我超越、中心自主发展的生态校园,在全市形成以生态环境为特色的品牌早教,努力创建全国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基地。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举措:

(一)中心管理工作

在全区早教网络化管理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早教指导的过程性管理。在健全与完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增强生态制度文明,形成文化自觉,构建生态文明校园。

主要举措:

1、完善早教指导站工作制度、早教负责人工作职责、早教指导教师上岗制度等,使各指导站工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操作规范,提高工作实效。

2、完善区早教指导三级管理网络,构建起以学前教育机构(指导中心、分中心、指导站)为中心,以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基地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科学育儿理念、知识和技能的早教指导服务平台。

3、根据中心机构特点,重组中心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形成自觉行为。

4、初步尝试普陀早教中心自主性督导评价机制,形成中心的督导评价小组,把控规划实施

方向,监督规划实施过程。

5、在进一步理顺分层管理的基础上,中心重点项目采用项目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

6、统整中心与分中心的部门岗位及中层干部的配备。

7、加强中心文化建设,构建多元和谐、创新发展的文化氛围,创立既尊重个性张扬又强调和谐共进的团队氛围。

8、优化调研评优工作,注重对日常性工作的考量。

(二)亲子部工作

发挥区早教中心的专业指导功能,全区联动,全覆盖、高质量地确保一年6次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根据区情,开发适合社区特点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以全面提高全区亲子指导服务的质量。

主要举措:

1、策划本年度“阳光娃娃”早教公益系列活动6个,通过全区联动,力求全覆盖、高质量,并做好覆盖率检测、指导站活动资料积累与评价。

2、开发适合区域特色的0-3岁亲子指导服务课程方案,突显月龄、整合发展、生态园本特点。

3、完成中心第十、十一期双休日亲子活动课程实施及学期活动卡工作。同步开展“教师在生态化环境下亲子互动活动中的指导策略”的教学研究。

4、进一步推进“阳光娃娃”小报(季刊)的编辑、出版与发放工作,完善中心博客的网页设计、资料更新与家园互动工作,建立项目负责制,成为全区早教的风向标,真正让全区0-3岁婴幼儿家长受惠。

5、在广泛地开展调研及日常积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建建立一套早教评估指导指标,学期末进行调研活动。

(三)研训部工作

建设一支具有生态文明观念,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彰显个性特长、善合作共进、有教科研能力的早教指导师资队伍。

主要举措:

队伍建设:

1、构筑全区早教指导师资协调发展的互动平台。通过早教调研、早教网络互动等途径充分挖掘全区早教亲子指导服务中的优质资源,构筑交流平台。

2、完善全区早教师资培训课程体系。在现有基础上,针对本区区情,全力构建适合区情的早教师资培训课程,师资培训课程要体现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和针对性,着力丰富1-2岁亲子指导师资培训课程内容。

3、中心教师开展每日一读、好书推荐等文化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文化素养,让教师发展成为文化自觉,推进教师自主发展。

4、制定中心教师三年发展规划,以“普陀杯”评优为切入口,确立中心教师的发展梯队。

5、积极参与市区级层面开展的各类交流展示活动,鼓励中级职称教师参与高级职称教师的评审。

科研工作

1、聘请专家指导早教课程开发和早期教育课题研究,提高教师实践、课程开发及教科研的能力,提升专业素养。

2、全面深入推进市级课题《生态化环境中0-3岁婴幼儿亲子互动方案的研究》的研究,有质量地完成环境解析、亲子方案设计、亲子互动实录与分析工作等子课题工作。

3、完善科研保障机制,如奖励制度、外出学习培训制度等。

(四)实验部工作

发挥实验效应,贯彻落实“婴幼儿教养方案”及园本课程,形成课程园本化。

主要举措:

1、初步形成“普陀早教中心入园适应期早教课程实施方案”,规范教师课程意识。

2、开展“生态化环境中集体活动的师幼互动策略”教学研究。

3、梳理实验部早教班一日活动流程,为分中心的早教班启动做好准备。

(五)后勤部工作

合理规范使用经费,优化中心室内外自然生态环境,满足需求,促进生态校园可持续发展。主要举措:

1、完善中心保健工作资料,保育员与营养员常规工作流程与日程检查工作。

2、丰富中心户外生态化环境建设,完善分中心生态化环境。

3、开展招聘后勤外聘人员工作,为分中心的完全启用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4、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收费和依法使用经费,在合理调价的收费过程中谨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做好全年经费预算的合理规划和调整,随时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6、按照资产中心签订的管理目标任务书项目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完成资产建档管理程序,添置设施及时归档,期末进行财产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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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早教,教师,全文共 4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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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早教老师工作计划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区教委学前科和进校工作要点为指导,结合学前教研室工作总体要求,继续坚持“项目管理,任务驱动、研训一体”工作模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以市区级基地园验收为契机,以“社区早教基地园建设”和“早教教研工作”为载体,以系列教研、培训、交流为主要途径,以提升0—3岁早教师资队伍专业化素质为重点,全面提升全区早期教育工作质量。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加强早教中心教研组研究力度,提升研究水平。

2、加强各类园所早教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完成早教师资培训工作。

3、组织早教工作系列观摩研讨活动。

4、继续加强“在早教活动自选环节中如何有目的的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的专题研究。

5、做好早教示范基地验收前的视导工作。

三、具体工作及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早教中心教研组研究力度,提升研究水平。

1、结合11所验收园的需求,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掌握0-3岁幼儿发展目标,作好指导、示范准备工作。(9月15日)

2、中心组骨干教师针对不同年龄段幼儿发展水平,做教学设计展示,按各环节活动内容进行目标、材料投放、对幼儿要求、对家长指导等全方面说课指导。(9月22日)

3、做教学活动观摩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10月13日)

(二)加强早教教研活动,专题引领基层研究。

将教研工作与验收视导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教育的价值。

1、活动时间:每月二次(单周四)

2、研究内容:“在早教活动自选环节中如何有目的的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

3、研究形式及目的:以中心组研究、示范为抓手,以专项培训、学习和专题观摩研究为主要途径,提高教师研究力;通过专题交流提升教师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提高专业素质。

4、以基地园观摩研讨为途径,引领、提升早教教师研究水平;

本学期中心组活动在房幼、良幼、韩村河等幼儿园进行。在市级示范基地园开展区级早教观摩研讨系列活动,提高幼儿园早教教师组织、指导活动的能力。促进房山区早期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以座谈交流形式为抓手,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提升实践经验的能力。

5、本学期重点活动:进行专任教师亲子活动方案设计评比活动。

活动方法:(1)各园在11月中旬进行园内评选,按专任教师40%的比例评出优秀活动方案;

(2)12月16日前按比例上交学前教研室。

(三)做好早教示范基地验收前的视导工作

加强对申报区级示范基地验收园的视导与管理,促进早教工作的开展。

本学期对申报示范基地的11所幼儿园进行全面视导。

结合区级教研,充分发挥中心组成员优势,将说课、做课、反思、交流有机结合起来,施行全方位引领。

1、组织11所园早教负责人、专任教师共同学习纲要精神,掌握0-3岁(分段)婴幼儿发展水平,使教师有目的的备好每节活动课方案,使幼儿身心都得到发展。并能有的放矢的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2、骨干教师根据教研专题,结合验收标准,有目的的为验收园教师以及其他园所教师进行说课指导。

3、骨干教师观摩课展示,与教师一起研讨活动课优势与不足,了解并掌握活动策略。

4、观摩验收园所教师活动课,研讨活动效果,提高教师组织活动课水平。

5、以市级示范基地验收标准的要求对11所幼儿园早教基地验收文字材料的准备进行细致的指导,逐步完善,逐步提高,达到标准。

14所有意向的园所有

城关、长沟、琉璃河、霞云岭、石楼、张坊、长阳、河北、原子能、矿机、

西潞、昊天、小英才、希望之星。

(四)充分利用早期教育网,为教师搭建学习、交流、发展的平台。

本学期重点活动

将示范基地好的活动方案、案例等在网上与大家交流、研究,实现网上教研。

突出不同年龄段教养重点,要有主管领导(负责人)的点评。

(五)根据需要继续组织教师参加市级早教师资培训。

1、统计需要培训人数。

2、继续联系幼师培训中心做好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3、教研员王彩红准备参加早教上岗培训。

【篇二】

一、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升早教老师工作能力

1、为了提高早教老师专业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了解2至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本学期重点学习《宝宝心语》一书,从宝宝的内心、身心发展特点、人际关系表现、心智、性格以及教养难题方面进行系统学习,帮助教师准确把握宝宝心理,丰富早教老师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升专业水平,更好地指导社区家长做好科学育儿。

2、积极参加市、区教委、计生等机构组织的早教人员培训学习,提高专业化水平,持证上岗,更好地胜任早教工作。

二、规范整理过程性资料,迎接区督导

1、继续修订和完善早教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早教老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形成良性工作机制。

2、整理早教活动的各种过程性记录,做到规范、全面,迎接区督导工作。

三、深入社区及家庭,做好调研工作

三月份,早教组将深入新家园社区进行调研,了解0至3岁婴幼儿的育儿需求,除了开展问卷调查之外,重点走进5个家庭,了解0至3岁婴幼儿的家庭结构、婴幼儿教养情况、家长对婴幼儿早教的需求等,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适宜的早教指导和服务计划,使早教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同时开学初向社区家长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家长的育儿需求,听取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使早教指导工作更加有效。

四、通过多种活动提升家长科学育儿理念

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模式,形成多样化、专业化、网络化的早期教育服务,科学指导家长对婴幼儿实施家庭教育是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职责,本学期,我们将根据社区家长不同的育儿需求,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教指导与服务,促进家长科学育儿理念提升。

(一)早教沙龙:

依据问卷调查,以小组“互动式”研讨方式,邀请社区家长来园与老师共研育儿方法及策略,针对幼儿易发生的认知、情感、生活与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展开研讨,发掘深层次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给予家长最实际的帮助。

四月份:透视宝宝社交及习惯中隐藏的心理障碍。

五月份:揭示宝宝性格及行为背后的内心世界。

(二)亲子体验:

根据季节、节日开展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亲子游戏活动,突出个性化指导,为家庭育儿更加科学,促进宝宝健康快乐成长搭建平台。

四月份:结合春季开展亲子种植活动。

五月份:结合“母亲节”开展亲子制作活动。

六月份:结合“六一”开展大型游园活动。

(三)专题讲座:

本学期发挥早教志愿者的自身优势,为社区家长开展专题讲座。

三月份:让国学伴随宝宝健康快乐成长——《浅谈传统文化中的蒙学教育》

新的学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为社区0至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指导与服务,更好地发挥幼儿园的教育职能作用而努力!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区教委学前科和进校工作要点为指导,结合学前教研室工作总体要求,继续坚持“项目管理,任务驱动、研训一体”工作模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以市区级基地园验收为契机,以“社区早教基地园建设”和“早教教研工作”为载体,以系列教研、培训、交流为主要途径,以提升0—3岁早教师资队伍专业化素质为重点,全面提升全区早期教育工作质量。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加强早教中心教研组研究力度,提升研究水平。

2、加强各类园所早教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完成早教师资培训工作。

3、组织早教工作系列观摩研讨活动。

4、继续加强“在早教活动自选环节中如何有目的的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的专题研究。

5、做好早教示范基地验收前的视导工作。

三、具体工作及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早教中心教研组研究力度,提升研究水平。

1、结合11所验收园的需求,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掌握0-3岁幼儿发展目标,作好指导、示范准备工作。(9月15日)

2、中心组骨干教师针对不同年龄段幼儿发展水平,做教学设计展示,按各环节活动内容进行目标、材料投放、对幼儿要求、对家长指导等全方面说课指导。(9月22日)

3、做教学活动观摩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10月13日)

(二)加强早教教研活动,专题引领基层研究。

将教研工作与验收视导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教育的价值。

1、活动时间:每月二次(单周四)

2、研究内容:“在早教活动自选环节中如何有目的的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

3、研究形式及目的:以中心组研究、示范为抓手,以专项培训、学习和专题观摩研究为主要途径,提高教师研究力;通过专题交流提升教师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提高专业素质。

4、以基地园观摩研讨为途径,引领、提升早教教师研究水平;

本学期中心组活动在房幼、良幼、韩村河等幼儿园进行。在市级示范基地园开展区级早教观摩研讨系列活动,提高幼儿园早教教师组织、指导活动的能力。促进房山区早期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以座谈交流形式为抓手,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提升实践经验的能力。

5、本学期重点活动:进行专任教师亲子活动方案设计评比活动。

活动方法:(1)各园在11月中旬进行园内评选,按专任教师40%的比例评出优秀活动方案;

(2)12月16日前按比例上交学前教研室。

(三)做好早教示范基地验收前的视导工作

加强对申报区级示范基地验收园的视导与管理,促进早教工作的开展。

本学期对申报示范基地的11所幼儿园进行全面视导。

结合区级教研,充分发挥中心组成员优势,将说课、做课、反思、交流有机结合起来,施行全方位引领。

1、组织11所园早教负责人、专任教师共同学习纲要精神,掌握0-3岁(分段)婴幼儿发展水平,使教师有目的的备好每节活动课方案,使幼儿身心都得到发展。并能有的放矢的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2、骨干教师根据教研专题,结合验收标准,有目的的为验收园教师以及其他园所教师进行说课指导。

3、骨干教师观摩课展示,与教师一起研讨活动课优势与不足,了解并掌握活动策略。

4、观摩验收园所教师活动课,研讨活动效果,提高教师组织活动课水平。

5、以市级示范基地验收标准的要求对11所幼儿园早教基地验收文字材料的准备进行细致的指导,逐步完善,逐步提高,达到标准。

14所有意向的园所有

城关、长沟、琉璃河、霞云岭、石楼、张坊、长阳、河北、原子能、矿机、

西潞、昊天、小英才、希望之星。

(四)充分利用早期教育网,为教师搭建学习、交流、发展的平台。

本学期重点活动

将示范基地好的活动方案、案例等在网上与大家交流、研究,实现网上教研。

突出不同年龄段教养重点,要有主管领导(负责人)的点评。

(五)根据需要继续组织教师参加市级早教师资培训。

1、统计需要培训人数。

2、继续联系幼师培训中心做好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3、教研员王彩红准备参加早教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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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朗读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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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情五月,万物生长。年轻的我们都有一颗炽热的爱国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内容,推动校园爱国主义文化建设,提升校园文化氛围,构建一个和谐校园,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现自我、提升自我的机会和平台,展现同学们的风采,更是配合第八届“科技读书节”的开展,培养同学们高尚的情操,抒发爱国情,--系学生分会学习部和心理健康部共同举办以“爱国主义”为主题朗诵比赛。“科技读书节”系列活动是我校一年一次的大型活动,作为其中的子活动,朗诵比赛对于同学们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本次活动做了充分准备,比赛前期通过张贴海报、召开会议的形式发动同学们参与其中。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此次--系“爱国主义”主题朗诵比赛初赛圆满结束。

本次朗诵比赛初赛我们请到了外语系优秀主持人曾--学长、田觅学姐以及外语系优秀朗诵者蒋--学姐、张--学姐担任此次比赛评委。在主持人介绍完比赛规则及注意事项后,比赛正式开始。参赛选手流畅且饱含深情的语言搭配触人心弦的音乐,演绎了一场场精彩动人的画面。其中张瑜菲选手的朗诵抑扬顿挫、声情并茂,以其特有的柔美之声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视听享受。杨劲选手用其浑厚激昂的声音朗诵的《青春中国》体现了新中国的生命力与钢铁般的意志力,深深地敲打在了在场每一个人的心上。而其中一篇《我骄傲,我是中国人》更是让所有人产生共鸣。

活动的最后,外语系优秀主持人曾--、田觅分别为此次比赛做了点评。曾--学长提到:“朗诵的忌讳就是平淡的语气和错误的重读。选材方面要选择合适自己的内容,不能生搬硬套。背景音乐能够为朗诵营造氛围,但如果选择上与朗诵内容脱节,就会不和谐,破坏朗诵。”而田觅学姐更是从选手的表现、动作、吐词、朗诵技巧等方方面面做出点评和指导,使参赛选手受益匪浅。

活动前我们做了充分准备,使此次活动能够顺利举办。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赛宣传不够到位,导致同学们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比赛前弃权的状况。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有部分选手未能将配乐及时发送给工作人员,选手们不得不在比赛过程中自行播放配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发挥。总的来说,此次“爱国主义”朗诵比赛初赛还是比较成功的,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得以顺利选出进入决赛的优秀选手。我们期待他们在复赛中能够有更加优异的表现。同时我们也会吸取此次活动中的教训,总结经验和不足,将今后的活动越办越好。也希望大家能够始终保持充满激情的爱国之心没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祝福我们的祖国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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