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作业管理实施细则【实用20篇】

浏览

2398

范文

233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细则,全文共 1338 字

+ 加入清单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26 字

+ 加入清单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公司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采购,全文共 1138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以下合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 4.现场卸货由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和验收标准,按 执行。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资料交付甲方。未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为未按约定交货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普通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甲方应及时验收货物并付款。 6、双方保守对方商业机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年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乙方: (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981 字

+ 加入清单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406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对直属单位和代管、挂靠单位干部的管理,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使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体制

(一)单位管理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部所属单位分为直属单位、代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三种形式。

1.直属单位。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社会报社、中国社会出版社、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哈尔滨一○一研究所、档案资料馆、电子计算机中心、天津民政学校、长沙民政学校、重庆民政学校、济南民政学校、中国假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无锡培训中心、大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院、威海民政职工休养院、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厦门接待站、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黄山休养所、北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乡镇论坛杂志社、老人天地杂志社。

2.代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挂靠单位。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二)直属单位内部领导体制

直属单位内部的领导体制,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各单位采取何种领导体制,由部党组决定。无论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还是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都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关人事问题都必须经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直属单位干部的任用形式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今后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二、干部管理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二)民政部党组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副处以上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正局级干部。

(三)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中层以下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副局级以下干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中共民政部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含代管、挂靠)领导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表)。

三、干部任免

(一)领导干部职数

1.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4人;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每个部门只设1名,处(室、科)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增配1名副职。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的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上级核定的员额配备。

3.党的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兼任。

(二)任免权限

干部的任免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应事先征得部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在任免(聘任或解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任职年龄,须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提升的;

6.有过严重错误的;

7.民意测验与组织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的;

(三)选拔领导干部的条件

选拔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维护团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

3.熟悉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四)干部晋升行政职务的资格条件

干部晋升职务,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科员:大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后可定为科员,其余人员需有二年以上办事员经历。

2.副主任科员(副科长):需有两年以上科员经历;获硕士学位者,需有一年以上科员经历;获博士学位者,可直接定为副主任科员。

3.主任科员(科长):需有二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副科长)工作经历。

4.副处级:需有三年以上主任科员(科长)工作经历。

5.正处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处级工作经历。

6.副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处长工作经历。

7.正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局级工作经历。个别优秀的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五)见习制度。实行任命制的直属单位提任副局级、副处级干部,实行见习制度,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军队转业和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所任职务比原职务低的不需见习。聘任制干部不实行见习制度。

(六)任免程序

1.呈报。直属局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报部党组;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呈报。呈报的主要材料有:(1)任免报告;(2)《干部任免呈报表》;(3)考察材料。

2.考察。部任免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组织考察;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3.审批。部任免的干部,人事教育司对各单位呈报的任免意见,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提交部党组审批;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考察后,提交单位党组织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任免。部任免的局级干部,行政干部以部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的名义发文;部任免的处级干部,行政干部以人事教育司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名义发文。各单位任免的干部,行政干部的任免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的任免以单位党组织名义发文。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干部的聘任以行政领导名义发文。

5.存档。印发任免通知的同时,应将《干部任免呈报表》装入被任免干部的档案中。

(七)任免工作的一般要求

1.必须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还要以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

2.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尽可能事先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考核协商,不要急于表决。

3.任免干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任用未经考核的人选。

4.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数额内进行。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可越级晋升。

5.领导干部因职务升降、调换岗位或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均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6.经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应予以降职,一般每次降低一级。降职后,工资应重新核定。

7.注意保密。任何人都不准将讨论干部情况泄漏,也不得在正式公布任免决定前透漏人员变动情况。

(八)京外直属单位党的领导干部任免

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党的领导干部任免和调动时,由人事教育司与地方党组织协调一致后,报部党组审批,由人事教育司办理任免手续。换届选举时,由人事教育司同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提出人选,经单位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地方党组织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四、干部(行政)聘任

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聘任制,均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

(一)干部聘任权限直属单位干部的聘任权限,同干部管理权限相同。直属单位聘任中层干部,办理聘任手续后须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

2.政治、业务考核;

3.民主评议;

4.确定聘用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签定聘用合同;

(三)受聘干部在聘或解聘后的待遇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相同级别干部的待遇。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职务、级别退休和管理。

3.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终止及被解聘后,即恢复聘用前的身份和待遇。

4.聘任和解聘干部的具体办法,由各直属单位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五、干部调配

(一)干部调配的原则和要求

1.各类人员的调配,应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配备。

2.经组织选送参加专门培训学习的干部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一般不能调出。

3.干部调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认真考察把好人员“入口”关。干部调入、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

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干部的调配,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选调干部,须事先向部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请报告,经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具体按人调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进干部的一般条件

调进干部除具备拟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50岁以下,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者40岁以下,一般干部35岁以下;

2.和本单位的干部无亲属关系。

3.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特殊情况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四)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一般程序

(1)计划。京内直属单位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2)审核。 人事教育司根据其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对京内直属单位所报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

(3)下达指标。 部人事教育司根据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的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指标通知京内直属单位。

(4)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选调工作, 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接收指标和条件自行组织。

(5)办理手续。接收大学毕业生,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 由本单位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字盖章,介绍到具体部门报到,并办理京内生源毕业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则由部人事教育司将报到证转换为介绍信后到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办理毕业生(含京内、京外)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的手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办理手续(不含特批);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手续。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学毕业生原则上是以当地生源为主, 同等条件下要当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照国务院军队干部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 应以接收年轻干部为主,营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35岁,团职干部一般不超过40岁。

(3)接收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应坚持亲属回避制度。

(4)接收非统配人员时,工资级别一般只能平级调转,确需提级的, 要经过部人事教育司研究决定。

(五)京外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工作应纳入当地人事部门的管理范围。

六、干部出国政审

干部因公出国主要是指公派出国留学和出国访问考察或短期培训。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单位申请。根据任务要求,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国际合作司写出外事计划报请函。

(2)审批。持经部领导签批的报请函、邀请信(函) 等有关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首先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党委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3)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干部因公出国所需护照和签证, 由出国干部所在单位会同部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干部因公出国的一般要求

(1)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2)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

(4)跨部门、跨地区组团出国的人员,一般按本人的隶属关系, 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5)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6)办理审查手续时间:应在出国前一个月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其它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中办发[1991]8号)的通知执行。

(二)干部因私出国

干部因私出国一般指探亲、自费留学、定居、访友、应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务申请的出国。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材料。出国探亲,须提交国外亲友邀请证明;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许可证和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2)所在单位同意后,京外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京内单位, 一般干部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处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3)填写《出国人员因私出境申请表》(此表由具有独立人事部门的单位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领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填表内容是否属实后, 负责人在“本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在“上级主管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一般要求:

(1)干部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自出国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执行。

(2)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的不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

(3)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干部因私出国, 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服务期限和偿还培养费的有关规定。具体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的补充规定》(教留[1990]014号)执行。

七、干部考核

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各级的领导下,由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激励进取和考任一致。

(二)考核权限:干部考核的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上级部门可以对下一级部门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首先考德,重点考绩。具体内容如下:

德,指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

能,指学识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指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绩,指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学习成绩可作为考绩的一部分。

(四)考核办法

干部考核,一般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五)考核种类

1.平时考核。一般是指对干部日常工作、思想状况和功过的切实记载。

2.定期考核。是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核。其程序:(1) 个人述职;(2)群众评议;(3)领导鉴定;(4)情况反馈;(5)填写《民政部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6)主管部门审核;

3.届满考核、见习期考核。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见习期满以后,对其任期内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所作的全面考核,一般由部统一组织。

(六)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中,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八、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的原则。干部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结合干部队伍现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培训。

(二)组织办法。干部培训,分政治和业务培训两种。干部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干部培训的协调指导工作,重点抓好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主要形式。干部培训,可采取实践锻炼、业务自学、岗位培训、短期脱产培训和入学深造等多种形式,各单位应鼓励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类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继续教育。

(四)干部培训后的流动经过单位专门或定向培训后的干部,一般不向外单位流动。非流动不可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干部培训偿还费。

九、后备干部

(一)后备干部的数量,按本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二倍选定。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和补充,要严格掌握条件,采取适当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备干部的名单由组织掌握,严禁对外公布。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分别将后备干部的补充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具体培训措施报部人事教育司。

(三)后备干部的培养。各单位对后备干部,要因人制宜,实施定向培训,缺什么补什么。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或者到适当岗位上锻炼,帮助他们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十、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1.评委会的组建

各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人事部规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组建,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批准。

各单位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也不组建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委员会。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应委托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高级职务的委托由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中初级职务的委托一般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2.评审原则

(1)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着重考虑其本人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学历、业务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2)根据部核定并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指标进行评审。

(3)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含同类人员),40岁以下晋升教授(含同类人员)的,所需职务指标由部专项下达,不占本单位岗位和指标限额。

3.评审程序

(1)提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 职改部门根据年终和平时考核结果提名推荐。

(2)呈交专业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考核和考试。主要对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进行考核, 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4)评审。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5)审批。由人事或职改部门实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聘任原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不搞论资排辈。

2.聘任权限。专业技术人员均由单位聘任,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在聘任前,须征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序与行政干部聘任程序相同。

4.一般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 的周期相同。

(3)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责任, 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待遇。

(4)对解聘、低聘的人员, 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5)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 须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三)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

1.选拔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拔程序:以单位推荐为主,也可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经党政领导研究后,将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经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通过后,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经部领导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一、干部奖励

(一)奖励原则

干部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的种类嘉奖;记功;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孺子牛”奖。受上述奖励者,可以同时发给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

(三)奖励的一般条件

1.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或有重大科学价值的;

3.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对本单位、本行业、本部门的面貌改观有重大作用的;

4.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或特殊任务有功绩的;

5.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在制订计划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或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明显成效的;

8.同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9.主动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和岗位工作有较大成绩的;

10.举荐人才有功绩的;

11.在培训和自学中成绩特别优秀的;

1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受到广大群众称赞的;

13.其它方面的事迹突出,应予以奖励的。

(四)奖励报批程序

1.民主评议推荐入选。

2.申报。申报单位需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奖励报告;(2)《干部奖励审批表》;(3)事迹材料;(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五)奖励审批权限

1.嘉奖和记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孺子牛”奖,由部长办公会或部务会审批。

3.其它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干部惩戒

(一)惩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思想教育与严肃纪律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惩戒干部,要根据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参照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惩戒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惩戒的一般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牟取他人成果的。

5.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的;

6.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7.挥霍浪费,损害国家或集体财物、侵犯群众利益的;

8.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

9.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10.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

11.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的;

12.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应予以惩戒的。

(四)惩戒的报批程序

1.调查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上报。上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惩戒报告;(2)《干部惩戒审批表》;(3) 调查事实所形成的书面材料;(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4.宣布、归档。

(五)惩戒的审批权限

干部的惩戒,原则上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同。

(六)惩戒的有关规定

1.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等级。

2.受处分者,如涉及经济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3.干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非重大、特殊贡献,亦不予奖励。

4.干部受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后,已经改正错误的,应终止处分( 原惩戒材料仍存在档案中)。

5.干部受处分终止后,在晋级、晋职、奖励方面不受影响。

6.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可提前终止处分,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离休、退休

(一)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退休条件,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的审批权限

干部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退休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程序

1.通知本人。干部离、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请,而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2.报批。部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报部党组审批。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呈报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单位报告;(2)《离休干部审批表》或《退休干部审批表》。

3.谈话。干部离、退休通知发出前,应由相应的一级领导找其谈话:局级干部,由部领导谈话;处级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级单位领导谈话;其它干部,由本单位领导谈话。

4.发文。根据组织决定,起草、打印、下发离、退休通知。

(四)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1.干部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2.干部离、退休,从办完离、退休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改为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

十四、退职、停薪留职

(一)退职

干部退职,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薪留职

干部停薪留职,一般只适用于出国学习人员和自费出国探亲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务出国的人员。停薪留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对待。停薪留职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干部档案管理

干部档案,由各直属单位人事处、科或办公室负责,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补充、借阅、传递和保管,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一)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

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已故干部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管理。

(二)干部档案必须具备的主要材料

1.履历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和属于反映干部个人经历的材料。

2.干部个人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鉴定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个人鉴定和组织鉴定材料,以及学校毕业鉴定和其它属于鉴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组织对干部的工作、学习等进行考察或考核后形成的评价材料,以及各类专业干部业务考绩的评价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材料。

5.审查材料。包括对干部个人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和评定的结论、决定、调查或复查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待或对结论、决定的意见和主要申诉材料等。

6.入党、入团材料。主要是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申请书、志愿书、转正材料和退党离团材料。

7.奖励材料。包括授予干部个人的各种奖励及其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8.处罚材料。包括受党内、行政处分的调查报告或决定、上级批复、本人的检查材料,以及对错误事实进行甄别或复查后的结论材料。

9.职务任免、晋升工资级别等办理呈报手续的材料。包括职务任免呈报表、调整工资呈报表、授予奖励或晋升技术职称、评定学位或学衔的审批表,以及党代会、人代会代表登记表和离退休、退职、辞职、停薪留职的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上了解和使用干部的参考材料。如干部本人写的思想、工作、 学习总结、检查等。

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一个干部的档案可分别建立一套正本和若干副本。干部档案的正本,是一个干部集中、完整的档案材料;干部档案副本,则是由同干部档案正本相重的材料所构成的档案材料,只能概括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

(三)干部档案的利用范围

1.组织上考察了解干部;

2.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变动、调动手续;

3.办理干部的入党、入团事宜;

4.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的升学、出国手续;

5.呈报或审批干部的某一问题的结论性报告,审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和工龄等问题。

6.办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事宜。

7.办理干部表彰等事宜;

8.办理或呈报干部离退休手续;

9.干部死亡后撰写悼词;

10.其他有关应该查阅的事宜。

(四)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

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

(五)查阅档案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时,本单位人员必须持主管领导签批的《干部档案查阅单》;外单位人员必须持处级以上单位介绍信。

2.审批。按查阅档案的审批权限审批。

3.查阅。查阅干部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指定的查阅内容提供,并实施监查。

(六)干部档案的转递

1.转递手续:在干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并在《转出材料登记簿》上登记,转入单位应审核《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干部档案材料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应在《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转向寄出单位。

2.转递要求:

(1)及时迅速地转递干部档案材料;

(2)准确书写接收单位的地址;

(3)按机要文件转递,防止失密、泄密和丢失。

十六、干部统计

(一)干部统计的原则干部统计,按工资关系确定,即干部工作关系在那个单位,则由那个单位负责。

(二)干部统计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干部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干部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

2.科学性。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制度,把大量复杂的干部情况,通过数据准确地反映出来。

3.统一性。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统计时间和统一的表格,由各填报单位综合汇总上报,不得自行其是。

(三)干部统计的种类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直属单位的干部统计一般有以下两种:

1.季度统计。是指干部数量绝对增加和减少的统计,于每年第三季度,即十月十日前报部人事教育司。

2.年度统计。是反映干部情况的综合报表,于下一年的一月五日前报送部人事教育司。

十七、人事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一)人事管理机构

民政部管理直属、代管和挂靠单位人事工作的机构为部人事教育司;各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为本单位人事处、科、室。不设人事处、科、室的单位,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人事工作干部。

(二)人事管理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人事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1.干部和工人的调配工作;

2.干部的任免与考核工作;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和岗位聘任工作;

4.干部和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

5.干部和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6.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劳动保护工作;

7.干部和工人的奖惩工作;

8.干部和工人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9.涉及人事管理的其它问题。

(三)人事管理干部的一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原则,严守法纪,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3.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4.熟悉本职业务,按工作程序办事。

5.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机密。

6.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7.尽职尽责,谦虚谨慎,热情礼貌,讲求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八、附则

(一)直属单位的工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人事教育司。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2140 字

+ 加入清单

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15 字

+ 加入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 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小学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静心、尽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手机不进班;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生的发展,激发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心爱护每位学生,用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儿,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4)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儿愉悦成长。

(3)勤思考,敢创新,积极参与小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

(4)寓教于乐,乐教勤业,诲人不倦,把传授知识与养成学生的行为习惯相结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环境等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奉献教育,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实谦逊,树立新时期的教师形象。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 。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参与社会各办学机构的有偿授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

1、将师德师风师规纳入教师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本校教师的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师德专题培训,牢固树立抓好师德建设是本职,不抓师德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师德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

3、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师德评价考核机制

(三)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

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师德承诺书和责任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同事的监督。党员和骨干教师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和一责任书,一学年一考评 。

(四)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1、年终评优,师德优秀者优先。

2、骨干教师评选重师德表现

(五)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对教师的关爱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

2、积极发挥党员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互联网政务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5108 字

+ 加入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部门间政务服务相互衔接,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形势和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改进政务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个部门组织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取得初步成效。福建省建成了电子证照库,推动了跨部门证件、证照、证明的互认共享,初步实现了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一号式”服务;广州市的“一窗式”和佛山市的“一门式”服务改革,简化群众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了办事效率;上海市、深圳市通过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综合受理和全程协同办理。

但是也应看到,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造成群众重复提交办事材料、往返跑腿,给群众办事创业带来诸多不便。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亟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总结和推广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借鉴发达国家依托公民号、社会安全号等开展面向公民社保、医疗、养老、纳税、信用等“一号”管理服务的经验,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群众办事环节、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畅通政务服务渠道,着力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

(一)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创新服务。以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提高群众办事的满意度。

2.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资源,推动平台资源整合和多方利用,避免分散建设、重复投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互通和协同共享,发挥信息共享支撑多部门协同服务的作用,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各层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业务联动,强化制度衔接,构建跨部门、跨层级一体化的联合推进机制。

4.试点先行,加快推广。充分结合正在实施的信息惠民工程以及不同区域的信息化发展基础,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和领域先行先试,完善标准体系和政策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确保总体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在试点地区实现“一号一窗一网”目标,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一号”申请。充分发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作用,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建成电子证照库,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等。

——“一窗”受理。整合构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一网”通办。建成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推进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多点互联”,实现多渠道服务的“一网”通办,大幅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性。

三、主要任务

(一)“一号”申请,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

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构建电子证照库,实现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证明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在群众办事过程中,通过公民身份号码,直接查询所需的电子证照和相关信息,作为群众办事的依据,避免重复提交,实现以“一号”为标识,为居民“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目标。

1.建立居民电子证照目录。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工作,全面梳理涉及群众办事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梳理基本流程和办事依据,简化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推行群众办事相关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形成居民个人电子证照目录。

2.建设电子证照库。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原则,以电子证照目录为基础,启动电子证照库建设,在城区、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基础证照信息的多元采集、互通共享、多方利用。推进制证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做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以电子证照库支撑各部门办事过程中相关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

3.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为方便群众跨区域业务办理,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电子证照互认共享,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异地业务办理。

4.研究制定电子证照法规与相关标准。积极开展电子证照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为制定电子证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健全完善电子证照关键技术标准和跨地区互认共享标准,推动相关标准在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及所在省(区、市)的实施应用。

(二)“一窗”受理,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模式。

前端整合构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和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后端建设完善统一的分层管理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校验核对,建立高效便民的新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网上网下一体化管理,实现“一窗口受理、一平台共享、一站式服务”。

1.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优化管理机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延伸到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探索建立涉及多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机制。

2.升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整合构建综合服务窗口。加快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机构功能升级,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分级进驻,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

3.整合构建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建设覆盖全国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和业务信息库的联通,逐步推进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通和协同共享。

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已有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完成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审批数据、结果同步推送和业务协同办理。推进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确保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办理的流程、结果信息即时可查可用,做到办事过程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4.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围绕便民服务,通过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级政务服务事项从受理、审批到出件的全流程监督管理,促进政务服务规范运作。拓展自助服务、社区代办、邮政快递等服务渠道,构建跨区域、跨层级、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一网”通办,畅通政务服务方式渠道。

以建设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为抓手,逐步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多点互联、“一网”通办。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手段,做好政务服务个性化精准推送,为公众提供多渠道、无差别、全业务、全过程的便捷服务。

1.构建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结合实名制,探索运用生物特征及网络身份识别等技术,联通整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不同渠道的用户认证,形成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线上线下互认的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群众办事多渠道的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缝切换。

2.构建便民服务“一张网”。梳理整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工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共安全等民生服务领域的网上服务资源,借助统一身份认证体系,联通各个网上办事渠道,构建便民服务“一张网”。结合不同接入渠道和受众特点,优化服务界面,提升服务渠道的便捷性和办事效率。

3.以大数据创新网络服务模式。有效整合“一张网”中的群众行为数据、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等资源,形成为群众服务的大数据资源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跨领域、跨渠道的综合分析,了解政务服务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做好个性化精准推送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步骤

以覆盖各省(区、市)的80个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试点单位,按照“两年两步走”的思路,统筹设计、稳步推进。

20xx年,各试点城市开展证照梳理、电子证照库建设及相关标准体系建立等工作,研究形成与现有系统衔接过渡机制;基本建成电子证照库,完成与制证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建成统一的综合政务服务窗口、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完成自有政务服务流程的梳理、简化和标准化,形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成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政务服务多渠道的统一认证。在试点城市内部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20xx年,跨省电子证照流转交换与网上身份认证体系全面投入应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基本建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基于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初步实现各试点城市间政务服务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80%以上可在网上办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完善“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向全国推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指导、支持试点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推进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强化社区应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研究加快推进“多号合一”信息共享,并适时推动“多卡合一”改革工作。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明确工作步骤,认真研究部署,统筹做好政务服务目录梳理与流程优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多号合一”改革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省市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对接、跨地市电子证照互认共享等工作,确保“一号一窗一网”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标准规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加快推动制定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网上身份认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抓紧出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规范、数据共享交换等相关配套标准,开展网上办事、咨询服务流程和标准研究,加快推动“一号一窗一网”的改革与应用。要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积极利用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溯源、可核查。国家标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制定电子证照数据格式、跨区域互通技术规范。

(三)加大财政支持,倡导政企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一号一窗一网”相关重点工程给予必要支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财力情况及“一号一窗一网”建设进度,通过本级财政对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日常运维等必要经费予以合理安排。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引入社会力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新模式,合理开放利用数据资源。

(四)完善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研究,以惠民效果和群众反响来检验考核信息惠民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一号一窗一网”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认可度。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隐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强化“一号一窗一网”信息化支撑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024 字

+ 加入清单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保证产品质量,决定对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制定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件及原国家经委(84)52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产品质量,决定对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225种化学试剂中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凡生产和进口分装第二条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无权发证(包括临时许可证、准产证等)。

第四条 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持有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请生产生产许可证产品相符的营业执照和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正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4.必须具备按工艺规程规定的生产装备(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5.必须具备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件三)。

6.必须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在专职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获得上岗操作证的化验人员。

7.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具备上述必要条件方能取得申报资格,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监测中心是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其职责是:

1.负责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测,检查监督并指导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各地区监测站和省级监测站的工作。

2.负责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供产品检测结果,并写出检测报告。

3.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或省级监测站与被检单位在产品检测方面发生争执时,有权仲裁。

4.负责组织化学试剂行业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测试水平。

5.化学工业部在全国六个大地区设有下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以下简称地区监测站),协助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工作。

化学工业部华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

化学工业部华东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上海化学试剂总厂

化学工业部东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沈阳新城化工厂

化学工业部中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广州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成都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西安化学试剂厂

第六条 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要逐项如实填写。地方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化学试剂省级监测站或所在地区监测站,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严格按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及《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审查,在填写审查考核结果后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测是在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或地区监测站会同省级监测站按本细则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

第九条 经检查审核,凡符合发证条件者,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申报企业经检查审核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并交申报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不服时,企业可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审和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化学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正、副本制。凡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正本,每种产品发给《工业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无正本,副本无效。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正本编号:XK13-001-(X记号前两位代表省别,后两号代表厂别)。

副本编号:接正本编号I(X记号代表225种化学试剂产品序号,I代表产品级别)。即XK13-001- Ⅰ为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凡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获证编号。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了修改的产品,要按新标准执行,否则发现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查的《受检产品目录》。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限期半年整顿,再经检查仍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经复查不合格,注销相应的副本。

2.经复查企业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注销相应的正本。

3.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撤销的,收回相应的副本。

4.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收回副本。

5.将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注销正本或副本。

6.企业转产,不再生产化学试剂或副本全部被注销(收回)者,收回正本。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报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六部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处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向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向检测单位缴纳检测费,作为产品检测、审查人员的旅差费和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

收费标准和办法:

1.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700元的申报费,由地方许可证办公室将其中70%(490元)交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地安门分理处8901512,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2.产品检测费,每抽检一个规格的样品,企业应向当地检测单位(省或地区检测站)交纳300元的检测费。检测费的70%留给检测单位,30%上交。将上交部分汇至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银行九龙山分理处144038-41,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第二十条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承担本细则规定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16 字

+ 加入清单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xx]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调查取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派调查人员赴现场取证。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参与的调查组,调查人员中应有环境监测专家。

2、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封存证据。

收集、封存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封存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2)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等方式取证;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4)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等。

(二)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处理建议,上报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等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或联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00 字

+ 加入清单

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劳动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10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2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2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6.木工、易燃作业处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处不设横杆,不用绝缘子、线路一把抓,罚款2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御措施,一处每次罚款2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2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2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元。

第三条 机械设备

1.手持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2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1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10元。

第四条 基槽边防护

二米以下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0沿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10元。

第五条 其它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0沿长米,扣罚班组长2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2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奖励

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特别奖其条件如下:

生产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部违章指挥;

2.所管工种班组全年无因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设备事故;

3.所管工种班组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做到无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4.坚持对所管工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强,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齐全;

5.所管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达到全优良标准。

生产工人:

1.能够认真学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到三不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为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全年无事故;

4.在紧急关头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人生伤亡事故。

安全罚款用于安全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比一次,年终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可随时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高校医务室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务,全文共 926 字

+ 加入清单

为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使医务室工作规范化,特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一、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同时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毕业班体检工作,建立和健全每个学生的健康卡。

二、做好体检、视力、疾病、药品消耗等日常卫生统计工作。

三、协助爱卫会搞好学校卫生工作,每学年一次对班级落实卫生包干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及时公布检查情况。

四、利用黑板报、画廊、广播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五次。并按教学计划定内容、定时间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五、注射器要严密消毒,做到一人一次一针。

大、经常督促食堂做好饮食卫生工作,每周至少二次去食堂检查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七、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防疫站,做好消毒。预防工作。

八、配合体育教研组,进行体育医务监督,检查场地、体育运动器械的安全卫生,避免体育伤害事故发生。

2学校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相关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劣药品及离保值期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三、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四、医生不开过期药品,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处理。

五、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六、经常检查医务室电器设备,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应立即报告后勤处进行检修,防止火灾的发生。

七、医务室使用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八、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管,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生锈、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九、条件不具备时,不要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十、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伊宁市第十七中学20xx年3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 加入清单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8954 字

+ 加入清单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制定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198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648 字

+ 加入清单

一、档案室是单位存放各类档案的保密重地,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档案室应落实“三铁一器”措施,确保铁门、铁窗、铁柜的安全牢固,监视器的正常运行。

三、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厘米(密集架除外)。

四、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霉等设备,并相应地做好“八防”工作。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头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

六、档案室内要做到现场整洁,档案柜排列科学,通道顺畅。

七、档案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档案室接收档案要双方当面清点核对,及时登记、编目。日常管理应做到档案、帐薄、检索工具相符。借阅档案要严格办理借阅和注销手续。因利用、整理、复印等原因拆卷的档案,使用后应及时装订。

九、档案室应定期对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记录。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或出现重大事故应随时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或写出书面报告。

十、档案室在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发现档案破损、褪色,应及时修复或复印,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写明原因,保存依据。

十一、对档案室要把好档案出入关,出门要关掉电源、关好窗户,放下窗帘,锁好铁柜、铁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要做好档案室的安全保密预防工作,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微信公众号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725 字

+ 加入清单

20xx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告成立,在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xx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xx年10月13日云南省人社厅组织召开的《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省人社部门、乡镇、社区视频会议中强调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微信在宣传和提高服务能发挥很大作用。为提高丘北人社信息化水平及工作办公效率,进一步扩大微信公众号宣传、影响力度,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打造阳光人社,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订《使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就业创业培训报名的实施方案》。

一、 具体内容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广泛宣传(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所需条件、需提供材料及培训的益处等方面),对有意向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人员,在人社公众号里进行培训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可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

二、实施流程

1.网络中心在公众号创建培训报名平台;

2.整个人社系统(含乡镇社保中心)对社会开展宣传;

3.各类人员在公众号报名参加培训;

4.网络中心通知报名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

5.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安排参加培训;

三、具体措施

(一)每期从报名人员中选出10名参加培训,如不足10名,则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提前安排参加培训;超过10名则按报名顺序先后安排参加培训,一直顺延至当年培训结束,合并至下一年培训。

(二)已在就业局登记报名的,也可以重新在公众号内报名,不过需在报名时备注具体情况说明(如:已在劳动就业服务局登记过),方便工作人员整理报名信息,针对重复报名却没有备注的,工作人员将删除其报名所有信息及相关材料,其参加培训需再重新报名审核。

(三)各类人员报名时需填写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将被永久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各类人员报名以后,由网络中心通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就业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就业局安排参加培训。

四、 其他相关说明

(一)符合创业培训的人员

1.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

2.退伍军人;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下;

5.在丘北境内创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具有良好的品行;

其他相关要求。

(二)需提供材料

1.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2.退伍军人:退伍证,身份证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

(三)就业创业培训相关政策

1.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求职登记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申请创业贷款、微型企业“两个10万元”政策。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网店的,可以申请创业贷款、微型企业“两个10万元”政策、创业补助等相关政策。

4.详情请咨询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876-4121530;0876-4121185。

(四)报名时间及上课时间

20xx年1月11日开始报名,上课时间另行通知。(关注丘北公众号,会在公众号公示报名情况及上课时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支持创业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丘北实际,通过上街摆摊、单位设点和进村入户,向广大群众宣传创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受理群众提出的就业援助、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等政策咨询。

(二)认真调查分析。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要认真调查分析,结合各类人员创业特点、需求,结合县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创业培训计划,开发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的培训项目,使每一个愿意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人员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学到一定的创业能力。

(三) 加大贷款扶持力度。20xx年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返乡的创业人员发放“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02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____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____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____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九条第

(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

第九条第

(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____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

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

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________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1643 字

+ 加入清单

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

1.业绩考核(定量)+行为考核(定性)。

2.定量做到严格以公司收入业绩为标准,定性做到公平客观。

3.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

二、考核标准

1.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标准为公司当月的营业收入指标和目标,公司将会每季度调整一次。

2.销售人员行为考核标准。

(1)执行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和其他公司规定的行为表现。

(2)履行本部门工作的行为表现。

(3)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表现。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表现。

(5)其他。

其中:当月行为表现合格者为0.6分以上,行为表现良好者为0.8分以上,行为表现优秀者为满分1分。如当月能有少数突出表现者,突出表现者可以最高加到1.2分。

如当月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发生工作事故、发生工作严重失误者,行为考核分数一律为0分。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如下表所示。

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

考核项目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标准评分

工作业绩定量指标销售完成率35%实际完成销售额÷计划完成销售额×100% 考核标准为100%,每低于5%,扣除该项1分

销售增长率10%与上一月度或年度的销售业绩相比,每增加1%,加1分,出现负增长不扣分

新客户开发15%每新增一个客户,加2分

定性指标市场信息收集5%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否则为0分

2.每月收集的有效信息不得低于×条,每少一条扣1分

报告提交5%1.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相关报告交到指定处,未按规定时间交者,为0分

2.报告的质量评分为4分,未达到此标准者,为0分

销售制度执行5%每违规一次,该项扣1分

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5%1分:较弱,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

2分:一般,能对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

3分:较强,能对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但不能灵活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4分:强,能迅速的对客观环境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沟通能力5%1分:能较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想法

2分:有一定的说服能力

3分: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4分:能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技巧和他人进行沟通 灵活应变能力5%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能灵活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作态度员工出勤率2%1.月度员工出勤率达到100%,得满分,迟到一次,扣1分(3次及以内)

2.月度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该项得分为0

日常行为规范2%违反一次,扣2分

责任感3%0分:工作马虎,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态度极不认真

1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但对工作中的失误,有时推卸责任

2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分: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主动承担公司内部额外的工作

服务意识3%出现一次客户投诉,扣3分 四、考核方法

1.员工考核时间:下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2.员工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下一月的第三个工作日。

3.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月工资的20%;业绩考核额度占15%;行为考核额度占5%。

4.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z=

公式中具体指标含义如下表所示。

公式中具体指标含义

指标含义

A不同部门的业绩考核额度

B行为考核额度

C当月业绩考核指标

X当月公司营业收入 Y当月员工行为考核的分数

Z当月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实际所得

5.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浮动限度:为当月工资的80~140%。

6.员工挂钩收入的发放:每月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暂不发放,每季度发放三个月的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实际所得。

五、考核程序

1.业绩考核:按考核标准由财务部根据当月公司营业收入情况统一执行。

2.行为考核:由销售部经理进行。

六、考核结果

1.业绩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部门行为考核结果(部门平均分)每月公布一次。 2.员工行为考核结果每月通知到被考核员工个人,员工之间不应互相打听。

3.每月考核结果除了与员工当月收入有挂钩以外,其综合结果也是公司决定员工调整工资级别、职位升迁和人事调动的重要依据。

4.如对当月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本部门经理或行政人事部提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绩效分配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64 字

+ 加入清单

班主任工作绩效分配方案

根据遂船府办发[20xx]1号及遂船教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在晓兰希望小学从事班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中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和联系人。

2、班主任绩效工资的总量

晓兰希望小学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

3、班主任绩效工资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绩效考核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2)联系人:本人争创先进班级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4、特别说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并且在年底才执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按如下方法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

首先将全年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一分为二,上下两期各占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计分:班主任满分为270分,包括公物50分、巩固率50分、班队工作考核170分;联系是满分为30分,按争创先进班的等级评分。然后按以上第3项的分配公式计算各自津贴。

下期按新的考核细则、分配方案执行。

晓兰希望小学教师专业成果评分细则

1、教学技能(指赛课、教学基本功、综合素质等比赛获奖)

一等奖:全国级120分,省级60分,市级30分、区级15分、校级8分;

二等奖:全国级80分,省级40分,市级20分、区级10分、校级5分;

三等奖:全国级4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2、论文经验

(1)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或主办的刊物)中,论文获奖或发表均按以下标准计分:(其中“论文发表”均算该级别的一等奖)

一等奖:全国级35分,省级20分,市级12分、区级6分;

二等奖:全国级 25分,省级15分,市级 8 分、区级4分;

三等奖:全国级 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区级2分;

(2)各类关于学校的信息报道被刊载(以作者姓名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计分:

局、区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国家15分。

3、荣誉称号(凭证书原件)

(1)个人荣誉称号 指“先进个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职称优秀级”等。

(2)奖励办法: 全国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县)级10分、局级6分、校级3分

(3)个人单项奖(指在某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如“优秀教案”、“优秀师德论文”等)按以上奖励办法的一半计算。

4、交流展示

(1)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教师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研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展示课堂教学水平,但未评等级(或未发证书)的,每次“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5分、区级10分、市级20分、省级30分、国家级50分。

(2)由本人独立备课、撰稿并担任某专题的培训、交流的(必须是上台发言),每次均“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

(3)在学校迎接检查、验收工作中,被挑选来参加测试、座谈且表现良好、为校争光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说明:“专业素养”的所有项目的级别均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为准,即船山区、遂宁市、四川省、中国等各级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余部门的分别按降一级计分。)

5、辅导学生

(1)由学校安排教师辅导并带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比赛(训练辅导不再算加班费)。

A、以团体排名次时:以本次比赛同类学校(如城区学校)参赛队伍的支数为依据,排名居中(双数时以靠前一名为中)时,给辅导教师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减5分;不管参赛队伍支数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给辅导教师加60分。

B、以团体给等级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体情况的,按A项操作)

C、未以团体排名,只有学生个人奖时:区级每人2分,市级及以上级别每人5分;一次比赛的个人获奖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D、在一次参赛活动中,既有团体、也有学生个人获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记分。

(2)经常学校同意,教师辅导学生在非主管部门参赛获奖、发表作文的,以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或刊物注明)和学生的证书(或发表刊物)为依据,为校争得团体奖者,奖辅导教师20分;如只有学生个人获奖或发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动最多不超过20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421 字

+ 加入清单

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xx—20xx年)》(发改能源[20xx]2093号)、国家能源局《煤电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综电力〔20xx〕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省统调煤电机组节能减排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电力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监管。

第四条 江苏电力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和优选工作实施监管。

(一)新建煤电项目优选。纳入江苏项目优选方案的煤电项目,其机组选型和能效、环保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热电联产项目。热电联产项目应坚持“以热定电”,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严格落实热负荷,同步规划建设配套供热管网。

(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纳入江苏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以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为主要燃料,禁止以低热值煤发电名义建设常规煤电项目。

(四)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煤电项目的煤炭等量替代情况实施监管。新建煤电、热电联产、低热值煤等项目核准以及新建煤电项目煤炭等量替代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机组应制定具体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计划、工作责任、人员安排、资金投入等,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工作。纳入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燃煤发电机组应按规定拆除,并同步做好供电供热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监管。

(一)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燃煤质量控制和设备运行维护,提高机组安全健康水平和设备可用率。

(二)发电企业应建立燃煤机组运行能效管理机制,确保燃煤发电机组能效达到设计水平,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入炉燃料要符合核准文件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热电联产项目热电比和热效率等应达到国家热电联产产业政策规定。

(三)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和煤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并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四)发电企业应确保主要污染物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第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和环保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电价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环保电费。

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和电网企业保障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以及运行调度等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加强配套电网项目建设,保证煤电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同步投产运行。

(二)电网企业应完善调度规程,加强调峰调频管理,统筹安排系统备用容量,提高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

(三)电网企业安排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计划安排,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本地区发电企业煤电升级与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优选煤电项目,应及时告知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煤电项目等行为,应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并专报国家能源局。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等量替代的行为,应提出监管建议,并专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抄送下一年度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江苏能源监管办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未按《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的行为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燃煤机组在转入商业运行前,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网。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拒报谎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监测系统参数获得环保电价款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建成后,发电企业应按规程及时进行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并将验收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实施前,电厂应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后的评估报告应抄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能源监管办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有关部门,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和环保电费结算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环保电价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结算环保电费时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电价水平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对环保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江苏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电话025-12398),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本地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报告。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