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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合集三篇 合同样本怎么填【汇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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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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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添加说明压砸伤程度即“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在五金车间冲床岗位上,调试盖板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踩到脚踩踏板开关,冲床冲压下来压砸伤左右拇指。随后公司立即开车直接将本人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到达医院后由医生帮我脱下双手手套,经拍X片显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外观观察左右拇指指体皮肤均挫裂成多块,皮肤组织血运不良,颜色瘀紫,甲盖均脱离,甲床破裂及缺损,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异常。

考虑到我还年轻,张医生和公司区总建议我做皮瓣手术,不用锯掉或切掉一部分骨头,这样来做尽量保长拇指的长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针固定。我听从了医生和区总的建议,在手术过程中,后做手术的左手没有采用皮瓣手术进行治疗。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劳动合同、病历、工友证明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书面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

一、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庞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朱某与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时30分左右,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经广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

我局认为: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朱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达给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明的事项能反映客观事实,也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朱某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的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而其要求增加的内容“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拇指近远节指骨骨折”并非医院诊断,故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项也同样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因此,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病历》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是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11日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朱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被冲床模块压伤双手,经送广州某医院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达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工伤认定的结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满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遭受外力致伤”四个充分且必要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伤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要件。申请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工作单位的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认定朱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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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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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是专业本科级班的学生。在20年,因原因,被学校给予处分。事后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自己当时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特恳请学校领导撤销我的处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一年多来,我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和态度上的不端正进行纠正,认清了_____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_____行为,是因为我平时的学习不够认真、要求不够严格、思想觉悟不高,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所造成的。这个处分使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觉悟,理解到无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所以在处分下达以后,我并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严于律己,在学习上比以前更努力,较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懂得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下面向学校领导说说我这一年多所做的努力。

首先,在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触、交流!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和觉悟。与时俱进,了解社会的发展动态,认识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当代大学生,特别是即将毕业的我,就更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_____,自己需要往哪些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融合发展。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在行动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和基础知识,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所作所为得到了领导和老师的赞许,并参与到了一些实际项目中去。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努力学习各科知识,成绩一直在稳步上升,从来没有挂过任何科目,也没重修课目。学年平均成绩77.5,学年平均成绩85.8,目前在校平均成绩80.05。学习成绩由全班27名晋升到第八名;综合测评有34名提升至第15名,连续两学年获专业三等奖学金;通过英语六级。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多来的主要表现,希望各位领导和老师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请学校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我能圆满完成大学学业,拿到学位,并以此为新的起点,走上美_____的道路。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日期:20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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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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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莫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增加认定“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许,在机械手车间木头地板台上移动一叠零件时拉伤腰部。当日12时许到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未对第2、3点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事实清、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经核查,申请人是广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为机械手。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申请人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请人所在广州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xx年2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其技术意见为:莫某“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我局根据本案上述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规定,作出了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三、申请人请求增加“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缺乏依据。

申请人在《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其诊断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亦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040302号”显示,申请人的上述诊断结果与其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莫某是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29日,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莫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拉伤腰部,经送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申请人“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结果与其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xx年5月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穗劳鉴〔20xx〕*号)的意见为:莫某“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意见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腰部扭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及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本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认定莫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51385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增加认定其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的主张,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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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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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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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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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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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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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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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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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局:

_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收到贵局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下列代理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作最后陈述;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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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法经营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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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陈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

住所:武汉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__________街办事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武汉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大道附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樊_____职务:______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__________街办事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关于陈__________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__________街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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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治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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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五、具体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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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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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复决字(__________)第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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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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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张,xx市公安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于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 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x年8月5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情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朋友协调,蒋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态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脖子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批评教育;4.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x年2月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轻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

1、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x年2月9日对李询问笔录;5、x年2月10日对王、于询问笔录;6、x年2月12日对华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止,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对第三人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另查,x年5月3日以来,因经营矛盾,申请人多次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搬酒从而导致其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拉扯、厮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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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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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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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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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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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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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罚决字【20xx】第1号决定书,于20xx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xx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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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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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请人:

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 2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然有效。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设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许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耕地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信赖利益。5、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具体违反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和3 “不得搞强制拆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称: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途是建设村文化中心,因各种原因该项目并未实施,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许可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设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的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生产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设。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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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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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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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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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xx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xx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100多人统一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2)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江徽宁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本人拒绝签字)后对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江徽宁等业主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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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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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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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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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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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保险待遇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保险,行政,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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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期医疗费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吗

答:北京市人保局于20__年下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医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申报,并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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