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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丧假是多少天经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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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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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息时间 9:00——18:00

1)每周工作六天,工作人员可在周二至周五之间根据部门人员情况安排1天休息,并上报公司行政部报备,若临时有事需要调休的必须事先填写调休单,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行政部。如无批准不予安排调休。

2)异地员工休息如涉及返家,可提前申请由部门经理安排调休,否则不予安排调休,需凭往返车票做为返家凭证。

3)各部门每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以书面形式报行政部,如有改动须提前到行政部备案。

二. 考勤打卡

1)公司员工必须上、下班在指纹机处打卡签到、签退。

2)新员工入职3日后即需输入指纹安排打卡。

3)凡正常出勤但忘记打卡均视为未打卡。

4)因手指受伤等特殊情况导致指纹机无法识别,需当时与行政部文员确认,到行政部填写《手工签到单》否则视为未打卡。

5)因临时性工作外出无法到公司打卡,需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供《员工未打卡说明》,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递交行政部,否则月底核查考勤记录时视为未打卡。

6)上述记录请按时申报,逾期不予补办手续。未打卡者经调查为正常出勤,按5元/次扣罚,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 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到而未到岗,并未请假者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离岗而未请假者视为早退。

1)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罚款为10元/次。

2)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第一次按罚款10元/次处理,第二次处理则为20元,第三次罚款为40元,第五次罚款位80元,第六次罚款为160元,依此类推。

3)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次旷工按100元/次罚款

4)由于公事推迟上班而未提前经主管同意者,按迟到论。

5)月累计超过5次,公司发送书面警告一次,季度累计迟到15次以上取消公司任何优秀评选资格,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四. 擅自离岗、旷工

工作时间内,未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内视为擅自离岗,到上班时间未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未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及工作期间未请假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为旷工。

1)擅自离岗按事假双倍工资予以处罚。

2)月度旷工一次或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

3)月度旷工二次或二天扣除扣罚当月工资20%。

4)月度旷工三次或三天以上除名。

5)旷工一次公司发送书面警告一次,并取消公司年度任何形式优秀评选资格,年累计旷工3次或3天以上除名。

五. 外出管理

1)员工因公外出时,应获部门经理批准并在前台《员工外出登记簿》上注明外出时间,返回后注明返回时间。未签外出者按事假处理,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出差一日以上填写《出差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送行政部。

3)行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人员外出抽查,如发生人员外出但未进行外出登记者,按制度进行处罚

六.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

1)病假请假应在上班前60分钟前办理(可电话通知形式),否则一律按非事先申请事假处理:因突发急病不能执行此标准,请提供区以上医院证明。

2)请病假两日(不含两日)以上者,必须提供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并提供病例,化验单,缴费凭证等。

3)病(事)假请假,一律向直接上司申请,不得委托其他同事转告,否则视同未请假。

4)病假最长期限60天,超出此标准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5)3天以上病假(不含3 天)需出示区以上医院证明。

6)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予以辞退。

7)连续病假期间如遇休息日,则休息日、节假日算为病假天数。8)病假不包括因美容或整形手术、酗酒、打架斗殴及违法、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处理。

9)病假在请假或销假时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者,按事假处理;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10)病假为有薪假,但不发放全勤奖金。

七.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客观限制不能再休息日、节假日办理,又没有年休假可用时,可申请事假。

1)事假需提供真实、充分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直接领导可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暂缓准假。

2)事假不跨越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3)事假必须事前提交请假申请。

4)员工请假2天以内事假(含2天),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审批 ;请3-7天事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报行政部审批;请7天以上事假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5)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请假申请及请假要求与工作相冲突时,不予批假。

6)事假最长期限30天,重要及特殊岗位最长20天,超出此标准将自动离职处理。

7)事假为无薪假。扣款为当月基本工资/当月理应出勤天数*请事假天数

8)未事先申请而休事假,按双倍扣罚薪资。

八.法定假期

按相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视公司业务状况进行节假日正常上班,假后安排补休。

九.婚假

本人结婚

1)公司给予法定初婚员工15天带薪婚假;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

2)婚假须于员工结婚当年享受,逾期作废。如遇10月份后结婚可推至次年3月前休完假期。须附结婚证书复印件,否则按事假处理。

十.产假

本人分娩。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女员工可享受基本产假4个月,即120天(产前45天,产后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给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给假42天。

3)产假期间可享受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带薪假期;此薪资于休假返回后,连同上班的第一个月薪资共同发放。

4)上述日历天数包括节假日。员工休产假必须提前三周填写“请假申请表”,附社区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分娩预产期证明,经主管批准后送行政部生效。

十一.护理假

男员工在妻子初育时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护理假,但须出示有效医院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

十二.丧假

直系亲属逝世

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可以申请5个工作日的带薪丧假

3)申请丧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复印件,经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审批生效。

十三. 哺乳期

1)产后1年以后,每天给假2小时。

2)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具体时间由部门经理具体核定。

3)哺乳假需提供生育证明, 主管证明

十四.工伤假

因执行公务受伤,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1)员工因工负伤,最多可享受60天工伤假;需休假员工提供医疗证明后,由行政部审批具体休假天数,超出天数按病假办理。

2)工伤假期间,公司支付基本工资。

3)申请工伤假应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并有2个以上公司人员书面证明。

4)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不享受工伤休假。

十五.休假相关程序

1)填报:员工应休假前按相关规定填写《休假申请表》。

2)审批: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批后报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员工假期类别及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行政部、总经理签批

3)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至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直接审批,交到行政处备案;请假3至7天,需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监审批,交到人事部备案;请假7天以上,需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监,行政部审批,交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行政部备案。

4)休假因工作原因造成中断或未休,在季度内可调休,逾期作废。

5)全年累计休假超过30天取消,取消公司年度任何形式优秀评选资格,及调薪资格。

6)假期完毕,员工须立即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销假,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间以事假计。公司员工假期完毕销假以实际到岗签到为准。

十六. 其他事项

1)当月除规定休息外,出満勤人员可享受100元満勤奖。

2)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玩游戏、闲谈、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网络聊天、睡觉、吃零食、就餐等。

3)违反上述考勤制度除特别标注项目外,给予10-100元处罚。

4)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考勤相关文件作废。

5)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6)文件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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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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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第_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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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要让劳动合同法成金融危机的牺牲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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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危机 的进一步加深,自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新《劳动合同法

》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许多人甚至把企业倒闭责任归因于《劳动合同法》。 于是,修改甚至要求中止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再次响起。 将企业的倒闭和外资撤离责任归因于《劳动合同法》是错误的。我们对金融危机的39;认识不可能一次到位,当《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有人想当然的将外资和少数企业的经营困境归罪于劳动法,其实真正的原因是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和发作,事后调查也证实没有一个企业因《劳动合同法》而倒闭。 类似《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执行几________年、上百年,事实上还没有任何资料显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消费

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刺激消费最根本的影响因素还是居民收入和消费信心,而《劳动合同法》是确保居民收入正常增长和提振消费信心的法律保障。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没有法律的支持,消费终将是一句空话! 改革开放________年,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三了,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水平还很低,他们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不要将这种牺牲常态化,不要让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金融危机的牺牲品。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他们消费能力的提升,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繁荣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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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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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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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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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二、 工作程序

(一) 采购原则

1.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2.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3.一般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总务后勤人员负责采购;

4.物料采购应尽量采用月结方式为付款条件与供应商洽谈。

(二)采购申请

1.采购之前,采购经办人依照所购物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填写“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

2.紧急采购时,由采购部门在“物品申请单”上注明“紧急采购”字样,以便及时处理。

3.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总务后勤人员或采购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四)采购经办人职责

1. 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

2. 做好采内参市场行情的经常性调查。

3. 询价、比价、议价及定购作业。

4. 所购物品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期进度的控制。

5. 做好平时的采购记录及对帐工作。

(五)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六)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七)采购付款方式

1.物品采购无论金额多少,一律由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2.物料采购付款必须见供应商提供送货单及我司开出的入库单、采购定单、收款收据等单据方可结款或开支票。

(八)采购经办人行为规范

1. 采购人员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基本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填写定“采购定单或物品采购申请单”。

2. 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附则

1.各部门需要采购时,凡是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和流程采购的,财务部将拒绝付款。

四、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五、附生产物料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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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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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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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合同法第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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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 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 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

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品种纯正;

(2)苗株平均____公分;

(3)检疫手续齐全;

(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

(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____%以上;

(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8)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索赔。不符前四项,由甲方按种苗价的一倍予以补偿;不符第五项,由甲方按缺苗实数补齐_________%额(乙方以死苗株为据)不符第五项,如确因甲方过错,甲方每亩一次性赔偿_________元。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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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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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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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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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忠诚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非常重要。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行业限制规则”。是指所有的竞业禁止条款首先将被视作无效,除非根据“合理性”审查被证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须证明自己有具体的财产利益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英国法对行业限制规则可以归结为三点: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就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类型而言,英国法院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的诀窍是,对于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通过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使用。如果信息并不能被明确地归类为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将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为防止引发争议,雇主往往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无论是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还是默示的忠诚义务,都不能被用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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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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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甲方): 深圳市中正信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乙方):

户口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方式: (固定电话): (微信/Q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概况

1、乙方确认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甲方的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该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确保如实告知了甲方自身的各种情况,如有欺瞒则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合同,且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定本合同。

合同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地点为: ,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乙方享有在法定假期和企业规定的假期休息的权力。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临时加班的,乙方应当理解和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具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条件,并不断改善。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基本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六、劳动报酬与劳动纪律

第九条、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人民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作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薪酬为: 元/月(提成、绩效、补贴、奖金另计)。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情形所涉及的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法根据国家和甲方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修改。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其它相关解除合同规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及工作任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B、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离职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C、乙方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查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公众中损害公司形象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保密及竞业限制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各类经营、交易、管理、技术等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技术秘密,亦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以及协助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行业及产品的各项业务。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后两年,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之日起。

第十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需签订涉密人员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关于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相应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专业技能培训,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遵守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在乙方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后依法支付。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1、乙方如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的,或者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以合同到期日计算,每提前1天应支付甲方1天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的有关协议书,可以约定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技术培训协议、服务志愿书等。

第二十五条、本劳动合同不得代签或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市中正信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约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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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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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

酒店对于表现杰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公告表扬、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升荣誉,并以“奖罚令”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1、奖励等级

奖金:每次奖20元至50元。

书面嘉奖:奖励奖金100元并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视同一次记功。

记功:奖励奖金200元并公告,副本归该员工的人人档案,一年内有五次记功者自动晋升一级。

员工凡签《处罚通知单》者,取消评选A级工资标准,季度优秀员工,凡犯有严重过失者取消一切评选资格。

员工在工作中因服务质量好,而得到客人的书面表扬两次者,可冲减一次轻微过失《处罚通知单》。

2、奖励性质:

◇奖金

1.拾金不昧者;

2.热心服务并有具体事实者;

3.提出有益于酒店发展规律的意见和建议的员工‘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酒店争创荣誉者;

◇书面嘉奖

1.季度优秀员工(包括:销售冠军、礼仪形象大使、服务标兵);

2.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对酒店服经营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且卓有成效者;

4.节约酒店各项资源,卓有成效者;

5.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酒店利益者;

7.保护宾客生命安全和酒店财产者,见义勇为勇敢献身者;

8.以现职守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9.对于酒店临时组织的、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能按时并出色完成任务者;

10.检举飞单现象,经确认情况属实后,给予该员工书面嘉奖;

11.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妥善处理,避免酒店遭受损失者;

◇记功

1.拾金不昧且金额较高并受客人表扬者;

2.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获市、区级先进称号,为酒店赢得声誉者;

3.维护酒店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增收节支方面做出成绩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人身伤害或减少损害者;

6.其它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3、奖励评选

1.酒店每月给员工做一次等级工资考核,注:连续三个月拿A级工资才可参加“季度优秀员工”评比;连续拿二个“季度优秀员工”者可参加“者可参加”“年度优秀员工”评比。

2.酒店按季度、年度评选优秀员工,标准按部门人员编制情况而定;

3.评选程序:优秀员工由部门推荐、报行政办公室审核备案,总经理批准;其它形式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提名,并写出主要事迹和具体意见,报行政办公室核实后,由行政办公室推荐并报总经理行政办公室会议批准;

4.晋升按酒店规定的岗位级别设定办理。

二、员工惩罚制度:

(一)处罚等级

(1)轻微过失

处罚10-50元,并签第一次《处罚通知单》,签满3张《处罚通知单》,酒店将给予辞退。

(2)过失

处罚50-100元,并签第一次签《处罚通知单》,签满3张《处罚通知单》,酒店将给予辞退。

(3)严重过失(并签第二次《处罚通知单》)

扣除当月工资的50%(当月工资不够扣除者,从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依次顺延,或从服装制作费中代扣),并处停工留职察看7天。

(4)开除

扣除工资,服装制作费。

(二)处分权限及程序

(1)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处分,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处理;书面警告的,经违纪员工本人签名,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报行政办公室存档:凡拒绝在违纪单上签名的,处罚上升一级。

(2)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办画理解除合同手续。

(3)开除的员工,由部门、保安部、行政办公室立即联合办理并清除酒店。(特殊情况可直接办理)。

(4)凡涉及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员工违纪,由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报总经理或总经理行政办公室,由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处分手续。(本条款也适用于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

(三)处分有效期限

凡犯轻微过失签书面警告第一次者二个月内撤消;第二次警告者三个月内撤消,第二次者半年内撤消(含严重过失且签第二次《处罚通知单》者)。员工犯有上述过失后,确有悔改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经部门经理提出,行政办公室核准,报清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可提前撤消。

(四)过失性质

轻微过失(第违反以下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1.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或早退一次;

2.上、下班不到部门签到,或上班时间不经允许外出;

3.上、下班不按指定通道进出;

4.不按规定的时间站立或站位时倚靠其它倚靠物;

5.对客人服务有按规范标准服务或见客、见上司、同事不问候者;

6.因工作失误,忘录消费单者(总单金额不超过100元以内),并由个人赔偿;

7.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下班后在酒店无故逗留15分钟以上;

8.不按规定着装,衣着不整洁,不佩戴工号牌;

9.擅自离开本岗位,但尚未离开本酒店(串岗)未酿成事故;

10.违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但尚未造成后果;

11.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或非工作需要走客用通道;

1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

13.在工作时间到卫生间吸烟或吸流动烟;

14.未经部门负责干部和行政办公室同意带亲朋参观酒店;

15.未经部门经理同意进入或参观酒店其它部门;

16.未经部门经理同意打私人电话或用内线电话聊天;

17.在酒店内行为不检点,如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18.工作时间洗澡、吃零食、听收音机、看书报杂志;

19.工作时间扎堆闲聊,影响服务质量;

20.拨弄是非,影响员工团结;

21.擅自变更办公室、更衣柜,床位擅自更换钥匙或加锁;

22.违反银川市政府关于建设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23.区域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24.私自将食品带入酒店;

25.在酒店洗涤私人衣物或到洗衣房熨烫衣服;

26.由于工作过失,造成酒店财物损失200元以内;

27.厨房员工穿工作擅自进入非工作区;

28.工作时间手插口袋或在客人面前手抱胸前;

29.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各种设备设施;

30.不按规定折兑浴区内的洗浴用品;

31.了解其他员工犯有严重过失行为知情不报者;

32.给服务技师乱点钟者;

33.穿便服在营业区走动者(特殊情况除外);

34.非工作需要,用内线电话闲聊;

35.交接班事项不清楚或用品交接不完善;

36.工作区域内存放私人物品;

37.不按规定时间开关设备或使用设备;

38.在夜间执班时穿个人衣物执班;

39.到员工洗澡间洗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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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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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共有5条规定,即,第25条、26条、27条、29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1).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里着重说明几点: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好制定书面的招聘简章,或录用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中应有具体的录用条件规定,以便于操作。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所讲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等国家规定加以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来认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至于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作具体规定,按照劳部发[1995]39号文件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被劳动教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9号)规定,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内部规章加以规定。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其合同。

(2)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级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对这类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里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quot;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另外,《劳动法》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即:第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进行情况说明,不须批准。履行三项程序后,用人单位即可实施裁员工作。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对被鉴定为7至1级的职工,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也不能依据第26、27条规定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8条对用人单位依据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这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之一。劳动部制定的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对解除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三种,即:赔偿性的补偿,医疗性的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

赔偿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3、4、1条的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除支付全额工资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另加付支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一般病症为6个月的工资,重病为9个月,绝症为12个月。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5、7条和第6、8、9条的规定。内容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另一类是患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须变更,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限额的限制。

上述各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的补偿中第二类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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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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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项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2)

发布时间:20xx-04-14来源:劳动合同范本 手机版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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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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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___________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算,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作出赔偿。

三、甲方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业务培训,凡甲方给乙方相应业务培训的,乙方必须根据本人所在的岗位,为甲方服务一定期限。如: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达到服务期的,一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二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三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赔偿金计,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做出赔偿。

五、本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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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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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现改为: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

现改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董事长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改为:“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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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法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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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 日生,原系 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二单元 _______________ 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___ 号,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 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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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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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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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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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劳动合同文本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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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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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于2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____

一、第__________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原为: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张三出资额50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_____%。

其中:_________________实物出资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

现修改为:股东:李四出资额50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_____%。

其中:实物出资0万元。

货币出资50万元。

(请按实际填写)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请按实际填写)

海口秀英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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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临时工新劳动合同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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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新劳动合同法

变化1: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要劳动部门审批

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变化2:明确劳务派遣实施范围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变化3: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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