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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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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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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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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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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旗下的消防安全教育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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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国旗下献词的主题是:《消防安全教育》。

(王炜炜):11月份有个特殊的日子,你们知道吗?(11月9日)对,每逢进入冬季,气候变的很干燥,受到干燥环境的影响,这个季节就容易引发火灾。

(男生)火,带给人们光明,赋予人们温暖,但火灾也曾夺去了无数的生命,留下了累累伤痕。大火曾用血淋淋的数字和惨痛的代价,给我们身边的人敲响了安全防范的警钟。

(女生)11月9日既是国家法定的安全消防日,119又是一个消防报警电话.为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我国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安全教育日”。

(合) 在此,我们向同学们提出几点建议:

l、做到不玩火,不随意焚烧废纸等。

2、了解和熟悉消防设施,自觉爱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电器使用完或人离开时,及时关闭电源。

这些,我们在生活中会做到的,如果着火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1、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再灭火。

2、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火势不大时可直接用水扑灭。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也可以有效地灭火。

3、如身上衣物着火,应迅速脱掉衣物,或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不要身穿着火的衣服跑动。

4、楼房发生火灾时, 一是要镇静分析,楼梯和楼门的位置、走向;分析周围的火情,不要盲目乱跑,跳楼,造成不应有的伤亡。5、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灾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楚发生火灾地的详细地址、起火物、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的电话号码。

平常,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消防疏散演练,万一发生火灾,都知道逃走的路线,知道该如何好好地保护自己。总而言之,我们要消防安全,永记心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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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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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买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区(县)】______【小区(街道)】____【幢】【座】【号(楼)】___单元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___日止。

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达成本交易。

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___%,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小写),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___%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

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

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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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讣告解析_讣告_网

范文类型:讣告,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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讣告解析

讣告,又叫“讣闻”,“讣”原指报丧的意思,“告”是让人知晓,讣告便是见告或人去世消息的一种丧葬应用文体。它是去世者所属单元构造的治丧委员会大概眷属向其亲朋、同事、社会民众陈诉或人去世的消息。讣告要在向遗体握别仪式之前发出,以便让去世者的亲朋实时做好须要的摆设和准备,如准备花圈、挽联等。讣告可以张贴于去世者的事情单元或住宅门口,较有影响的人物去世,还可登报或通过电台向社会发出,以便使讣告的内容敏捷而广泛地见告社会。

讣告一样通常均应写出以下内容:去世者的姓名、性别、身份、去世缘故原由、详细时间、所在、终年年龄等要素。偶然,个体讣告凭据详细环境还写一些去世者的简历。举行丧事的时间、所在以及别的一些要求。讣告题名部门,即发讣告的单元名称或治丧委员会全称或去世者眷属的称呼和姓名以及发讣告的日期。

写讣告时应细致下面两点:按传统风俗,写讣告只能用黄、白两种纸。一样通常环境,尊长之丧用白色纸,幼辈之丧用黄色纸。讣告的语言要求简明、严峻、谨慎,以表现对去世者的悲悼。

讣告常见的种类重要有一样通常式讣告(有的又叫平凡式)、通告式讣告和消息式讣告(有的又称消息式)等三种情势。

这一情势这天常生存中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它是普通化讣告之一。旧式讣告为竖式,即从上到下,从右至左竖排竖写,题名在左,称呼也用古词,如称去世的父亲为“考”,称去世的母亲为“妣”,尊者去世称享年,一样通凡人去世称“终年”。

当代式的讣告均接纳从左至右,从 上到下横排横写。其款式一样通常包罗如下内容:在开头第一行正中用大于正文的字体写上“讣告”二字。第二行开始空两格写讣告的内容,重要写去世者的姓名、身份,去世的时间、所在、终年年龄,也有的用享年,一样通常环境下,享年是敬辞,意思是享受过的有生之年,一样通常用于向导、尊长或年龄较大的人;终年是中性词,不带情感色彩,用法较为广泛。同时,还应写明去世亡缘故原由。如因病照旧因别的变乱等缘故原由,如果因病,还应写明治疗环境;逝世一样通常用于向导和尊长;去世一样通常用于平凡人。别的,还应写明殡葬的时间或开追悼会的时间、所在。别的,还应在末端部门写明发讣告的团体或小我私家的姓名及发讣告的年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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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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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做文明礼貌的好学生。

记得有人说过:"人,一撇一捺,写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要经常性地思考:我在做什么?我做得怎样?我要成为怎样的人?"

做怎样的人,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答案,但在每一个答案的背后都有一个基点,那就是做人首先要做一个文明的人。

文明礼貌,也许这个话题很老,但它却永远不会过时。它对于学生和学校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人生因什么而精彩?答案很多,但有一个答案一定正确合理——人生因文明而精彩。 校园因什么而文明?校园因你、我的文明而文明。我们的校园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状态、环境氛围和文明行为,就不会有校园的文明,文明校园既包含物质的校园,更包括精神的校园,精神的校园需要我们全体师生共同长期地努力。

文明是什么?文明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帮助,是平时与人相处时的亲切,是见到师长时的问早、问好,是不小心撞到对方时的一声"对不起",是自觉将垃圾放入垃圾箱的举动,是看到有人随地吐痰时的主动制止......文明是一种品质,文明是一种修养,文明是一种受人尊敬并被大家广泛推崇的行为。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爱学习的人。他总是对知识充满渴望,在课内课外都是一个主动的学习者,爱提问题、不怕困难。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讲礼貌的人。礼貌用语在他嘴边,远离污言秽语,他懂得要想别人尊重自己,自己首先要尊重别人,因为尊重他人与尊重自己同样重要。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有着良好卫生习惯的人。他会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不会随便买零食吃,因为他懂得随便买零食既浪费钱财又不利于健康,他更不会乱丢饮料杯、塑料袋,而是会动手捡拾纸片,因为他懂得环境是大家的环境,把美好留给他人和自己。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爱护公共财物的人。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不会践踏花园,不会乱涂乱画,更不会踢门、浪费水电......而是会制止破坏行为,及时报告。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遵守纪律的人。他会将自己的物品摆放整齐,不会大声喧哗影响别人的学习,他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一个有爱心和责任感的人。他会尊敬师长和友爱同学,关爱身边的人和事,不会与同学吵架、搞不团结,他会懂得感恩,感恩父母长辈的养育,感恩老师的教导......

我们究竟要以什么样的精神风貌,什么样的思想品质,什么样的道德水准,去接过人类文明的接力棒。同学们,我们播下一个动作,就会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就会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我们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亲近文明,表现文明,实践文明,做文明学生,创和-谐校园!

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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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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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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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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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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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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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同学们:

“彩旗夹岸照蛟室,罗袜凌波呈水嬉,终人散空愁暮, 招屈亭前水车注。”刘禹锡这首《竞渡曲》记叙的是沅江一次赛龙舟的活动。端午节,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酒,龙舟下水喜洋洋。这些,都是曾经端午节上最热闹的活动,

传统节日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家园。春节、端午、中秋节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象征,彰显着全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凝聚力,中华民族分布如此广泛,却能保持强烈的民族认同感,相当程度上得益于节日民俗的存在。这些节日已经成_肯德基、巧克力;看的是日本的动画片及韩国电视剧,过的是圣诞节等西方节日……我们的民族节日却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

20_年,韩国将端午节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20_年,端午节被正式认定为韩国的非物质遗产。用骇人听闻来形容这个消息或许有些言过其实,但至少它发人深思。祖先遗留下来的传统却成了别国的珍宝,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内心又会作何感想?

同学们,我们肩负着老师和家长的殷切期望,面对如此的现状,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复兴中华文化,我们责无旁贷。我们或许无法改变端午节已被韩国申报的事实,但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来勉励自己。当父亲或母亲劳累了一天回到家里时,你能否为他递上一杯热茶?当你的朋友陷入困境的时候,你能否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_手?当你对别人许下承诺时,你能否言出必行、信守承诺?当你自己在考试中失利时,你能否不灰心不放弃,而是寻找原因,总结教训?我们在做好这些平凡的小事的时候,不仅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也传承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如果人人都做好这些平凡的小事,那将会是一件不平凡的大事。

悠悠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就像一条历史的长河,我们不能让它断流;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优良传统,应在我们的手中发扬光大。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实际行动挽救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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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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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学校便是阳光的象征,它是一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阳光大厦”,而我们则是等待着阳光笑容与照耀的鲜花,一群朝气蓬勃的阳光学子。

然而有时明朗的日子,我们不会留意阳光;普照的阳光,有时像是对大众演讲的演说家,我们不理解,这正如学校安排的每一次计划,我们不能全部理解;学校对双休日时间作出的合理调整,有些同学不理解一样。面对阳光的语言,我们仿佛充满了疑感与不解。

但这次是我们错了。殊不知,阳光动听的声音,却是响在暗夜之后的日出,严寒后的春天及黑夜到来前的黄昏。这些时候阳光都会以动情的语言向你诉说重逢的喜悦,友情的温暖和那因多少失败的磨炼后收获的成功。阳光一直在无微不至地关怀着每一朵鲜花,每一颗小草,争取以自己最明亮,灿烂的笑容面对这可爱的生灵。

面对学校对双休日时间作出的这小小的变动,同学们都还适应吗?大家是否会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安排有所疑问呢?我想大多数住校生应当非常赞同这一举措的了。一想到与多日未见的爸爸妈妈团圆,我们周五回家的心情该是多么迫切。想起以前双休日周五留宿的规定,看到走读生放学后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与爸爸妈妈在一起,面对眼前空荡荡的教室、校园,我们归心似箭的心情怎能不强烈呢?现在,高三的学长学姐已进入高三复习的关键时期,住校同学睡眠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第二天学习效率的高低。因此,学校鉴于这两方面因素的考虑,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地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并尽全力与公交公司协调,打破周五出车的惯例把出车时间调到周日。这个决定不论对住宿生还是走读生学习效率的提高都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想一想,这两天我们不是过得很愉快吗?而昨天的晚自习,大家依然像往常一样井然有序,这也为今后两个周的学习作了很好的过渡。惟一令人忧虑的是,我们应以怎样的心态来对待周五的学习课程?是兴奋得无法听课,“身在曹营心在汉”呢,还是保持一颗平静的心,认真把握住属于我们的每一个45分钟呢?让我们实际行动,给学校、家长及我们自己一个满意的答案吧!

我们像辛勤的淘金者,从闪动在白杨叶子的光点里,把握住阳光的语言节奏;我们像朴实的农夫,把手指插进松软的泥土里,感知温暖的语言力度。在和阳光的对话中,我们感到光明、温暖向上的力量。

学校,是一缕阳光,一种语言,一种可以听懂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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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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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的节日,可是在一年里有这样几个日子,不管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人们都把这一天给了我们所生息的地球,我们把这些日子称为环保纪念日。

每年的第一个环保纪念日是2月2日国际湿地日。根据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签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禽类的生息和迁徙有重要的作用。

春暖花开的三月,别忘了22号这一天。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为地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不断加重的水污染敲响警钟。

3月23日是世界气象日。近年来,工业化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造成了警觉。1960年,世界气象组织把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以提高公众对气象问题的关注。

4月22日是人类环保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爆发了有20xx万人参加的公民环保运动,这一天被命名为地球日。它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推动了西方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并促成了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此后各国的政府环保部门和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地球日也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民众进行大规模环保活动的共同纪念日。

5月31日对吸烟族来说有着特别的意义。1987世界卫生组织把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以提醒人们重视香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也以此重申尊重不吸烟者的权利。6月5日这个日子你可能已渐渐熟悉了。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当夏日来临,你可曾想过赤日炎炎中的沙漠。由于日益严重的荒漠化问题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从1995年起,每年的6月17日被定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1987年7月11日,以一个南斯拉夫婴儿的诞生为标志,世界人口突破50亿。1990年,联合国把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

九月金秋,人们也许喜欢登高望远,可是你是否为天上的臭氧层空洞忧虑呢?1987年9月16日,46个国家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开始采取保护臭氧层的具体行动。为此,联合国将这一天定为“保护臭氧层日”,旨在唤起人们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地球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一百多年前,一位意大利传教士圣?弗朗西斯倡导在10月4日“向献爱心给人类的动物们致谢”。为了纪念他,人们把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当你在这一天来到灭绝动物墓地的时候,是否有心为保护那些尚未灭绝的动物尽一份责任呢。

全世界的粮食正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而变得越来越供不应求。从1981年起,每年的10月6日被定为“世界粮食日”。这一天不仅是粮食专家们的日子,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应该想想饥饿和污染,想想粮食、土壤和孩子的未来。

1992年,地球高峰会议,各国的政治首脑云集巴西里约,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一有意义的日子,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每年的12月29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在一年就要过去的辞旧迎新之际,让我们想一想地球上所有的物种和生灵。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就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环保纪念日是人类对地球的忏悔日,也是人类自身的拯救日,而环保不是一年一次的纪念日,不是一时一事的行动,而是每日每时的行为。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选择了这些环保行为,那么你就是把每天当成地球日,把每一天当成环保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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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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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制定了《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并将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第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范围由以下六个片区组成:

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依托溶洞、山水风光和独特的壮族人文风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区;

坝美旅游集镇片区:充分发挥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务中心;

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依托地母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那洞桫椤林片区:依托桫椤林等自然资源,打造集科考、观光、休闲为一体的天然生态度假区;

底先河谷漂流片区:依托水流资源,打造以漂流项目为核心,综合开发垂钓、野餐、露营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区;

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传承地片区:依托原始森林和壮族传统村落,打造广南壮族历史文化传承地和壮族民族风情体验区。

第十一条 旅游区内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污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自建住房应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旅游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需迁移、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逐步依法迁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

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旅游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边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毁,保障旅游区安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防控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旅游区内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 旅游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需要采伐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水质的保护,旅游区水体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以上。

第十八条 加强旅游区内溶洞资源的保护。溶洞开发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溶洞原貌。

第十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构)筑物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 旅游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内倾倒和排放不达标废水、土石、废渣、垃圾、动物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

(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

(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

(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

(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

(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

(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当地群众为满足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少量采用,或者因抢险救灾、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的,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批准,到指定地点限量采取。

第二十二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旅游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旅游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体征收办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地点、区域和核定的营业范围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实行挂牌经营。非经营性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不得用于从事客货运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区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游客分流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毁林开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乱砍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采伐木材,并处采伐木材价值5倍的罚款。林区野外用火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未缴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船只、机动车、畜力车载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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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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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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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共青团入团誓词全文详细版_入团誓词_网

范文类型:决心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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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入团誓词全文详细版】

【入团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

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

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拓展延伸】

入团誓词,是指入团申请人在被批准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面向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进行入团宣誓时适用的言辞和誓言,是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做出坚决履行的郑重承诺和保证。誓词的内容充分表现了对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所特有的政治立场、时代特征、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奋斗目标和先人后己的革命利他精神。

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共产党(劳动党、工人党、人民革命党等)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共产党(劳动党、工人党、人民革命党等)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的和目标。在苏联是指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苏联解体以后,在俄罗斯是指俄罗斯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在美国是指美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朝鲜是指朝鲜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在越南是指越南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古巴是指古巴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在老挝是指老挝人民革命青年团,在日本是指日本社会主义青年联盟,如此等等。在中国,则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中国共青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对团的性质做了如是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一九二〇年八月,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上海首先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党组织--共产主义小组。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一成立,陈独秀便指派俞秀松组建社会主义青年团,8月22日,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由俞秀松、施存统等8人正式发起建立,俞秀松担任了中国第一个地方青年团组织的书记并担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临时中央局书记。1922年5月5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市东园隆重开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方国昌(施存统)被推选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于1925年1月26日至30日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青年团正式更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根据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要求,共产国际于1935年7月,向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提出建立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任务,青年共产国际遵照这一精神立即作出改造各国共青团组织的决定,中共中央在1935年12月17日至25日于陕北瓦窑堡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把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为党的基本策略任务,为了促使共青团更加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1936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青年工作的决定》,要求共青团对自身组织实行根本性的改造,把共青团由无产阶级先进青年组织改造成为抗日青年的群众组织。共青团立即按照这个《决定》的要求,首先在西北根据地开展自下而上建立青年救国会工作,1937年4月12日至17日西北青年第一次救国代表大会在延安举行,正式成立了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在全面抗战开始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抗日根据地都普遍建立了青年救国会组织。在国民党统治区和沦陷区,共青团改造工作是到全面抗战爆发后才最后完成的,这些地区的共青团组织逐步被一些青年抗日先锋队、青年读书会、抗日青年队、青年游击小组等形式和名称多样的青年救国组织所取代,并承担起带领这些地区青年开展抗日工作的任务。从1946年6月下旬开始以国民党军队向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大举进攻为标志,开始了决定中华民族命运的大决战,新的历史使命再一次向中国青年发出了召唤。1946年8月26日和9月1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两次召开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关于建立青年团的问题,会后,拟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民主青年团的提议》,开始在各解放区重建青年团,1946年10月以后在延安地区最先重建了一批团支部,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正式发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同时还公布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草案)》。1949年4月11日至18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平(后来的北京)隆重举行,标志这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1957年5月5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决议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将改名以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过去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历次代表大会相衔接,依照次序加以排列,把下一次团的代表大会定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至今日即二〇一三年八月中国共青团已经走过了九十一年的历史。这九十一年的历史长河中,入团誓词从无到有,内容随着任务和形式的发展也不断变化,有时刊印在入团志愿书的封面,有时刊印在入团志愿书中的第一页,有时刊印在入团志愿书的背面,有时则不在入团志愿书中刊印。

目前所知道的最早的入团誓词是1947年山东解放区印制的入团志愿书封面刊印的入团誓词,不过,此时各地正在重建青年团阶段,这是重建青年团阶段的地方团组织颁布的入团誓词。

目前所能知道的最早的全国性的入团誓词是1949年7月25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颁发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誓词内容为:“我志愿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各种革命工作中起模范作用。团结广大青年群众,为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建设,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奋斗到底。谨此宣誓。宣誓人,监誓人”。

在团中央颁发入团誓词不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了具有军队特色适用于军人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提高文化,学习现代军事科学,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在斗争、生产、整训、练兵各种工作任务中起到模范作用,团结广大青年群众,为肃清残匪保护人民祖国,为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奋斗到底!谨此宣誓。宣誓人监誓人”。

1953年12月24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我一定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锻炼身体,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为保卫祖国和实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在团中央颁布新的入团誓词不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了具有军队特色适用于军人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遵循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引的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提高政治文化水平,学习现代军事科学与技能,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战斗,训练,练兵和各种工作任务中起模范作用,团结广大青年群众,做一个现代化国防军的优秀军人,为保卫祖国,保卫东方与世界和平,为祖国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谨此宣誓。宣誓人监誓人”。

1957年7月2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忠实执行团的决议,严格遵守团的纪律。我一定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劳动,密切联系群众,吃苦在前,得利在后,为保卫祖国,为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和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1964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严格遵守团的章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参加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艰苦奋斗,不怕牺牲,为保卫祖国为支援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到底。”

1978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团的章程。我一定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保卫祖国,为尽快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1982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誓词正式列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并把入团宣誓作为入团程序中的一道必经程序。这部誓词一直沿用至今。这部新修订的入团誓词内容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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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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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xx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可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对赫哲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省、市级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事务、旅游、卫生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其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

第九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中,取得的音像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应当交由本部门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提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国家候选项目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

第十三条 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历史、文学、艺术、民族、民俗、体育、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九人。

专家评审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相关活动的报酬;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五)其他与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持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具有传统工艺流程的,保持其整体性;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馆(所),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举办专题展示,或者结合节庆、会展、民间习俗等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销和表演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和表演等活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和展示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可以采取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授课等方式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展示、展播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目标、规划期限、保护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需要通过民族语言进行传承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应当加强民族语言的传授。

第二十八条 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并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场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申报代表性项目时,应当同时推荐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二)具有项目传承人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保护单位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

(二)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收集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予以登记、整理、建档;

(四)开展项目的展示、表演和宣传活动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工作,并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文化场所;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保护单位与代表性项目不在一地的,保护单位可以在代表性项目所在地确定保护协作单位,并与保护协作单位协商确定相关保护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及创新利用的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和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支持种植、养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可以开发、推广和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四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等方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将代表性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自行设立企业,或者采取与企业合作、入股等方式,对代表性项目实施转化。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对代表性项目进行技艺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提升审美价值,增强产品的文化品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场所提供、产品设计、扩大生产、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形成文化产业。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代表性项目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可以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景区内为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创造条件,发挥代表性项目的特色优势,推动文化和旅游相互融合,发展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支持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以代表性项目为主题的整理、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

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返还项目保护经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音像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造成损毁、流失的;

(四)对明知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不履行保护职责,致使其失传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侵占、破坏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单位未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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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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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旳各位老师、亲爱旳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

XX年的6月23日,农历五月初五,中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人们会通过赛龙舟、包粽子、喝雄黄酒等形式来来纪念一颗不朽的灵魂——屈原。 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是春秋时期楚怀王的大臣。他倡导举贤授能,富国强兵,力主联齐抗秦,遭到贵族子兰等人的强烈反对,屈原遭馋去职,被赶出都城,流放到沅、湘流域。在流放中,他写下了忧国忧民的《离骚》、《天问》、《九歌》等不朽诗篇,独具风貌,影响深远。公元前278年,秦军攻破楚国京都。屈原眼看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但是始终不忍舍弃自己的祖国,于五月五日,在写下了绝笔作《怀沙》之后,抱石投汨罗江身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屈原死后,楚国百姓非常哀痛,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划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身体。有的渔夫拿出饭团、鸡蛋等食物丢进江里,希望鱼龙虾蟹吃饱了,不会去咬屈大夫的身体了。有的拿来一坛雄黄酒倒进江里,希望晕倒蛟龙水兽,以免伤害屈大夫。后来怕饭团为蛟龙所食,人们想出用楝树叶包饭,外缠彩丝,发展成为棕子。

郭沫若评价屈原为“伟大的爱国诗人”。他开浪漫主义诗歌之先河,创立了“与天地兮同寿,与日月兮同光”的楚辞文体;发明了“惟草木之落兮,恐美人之迟暮”的香草美人传统。他奔流肆意的想象,源源不绝的才情,似河流汇聚成海一般,浩瀚无垠。我国文史上最长的抒情诗——《离骚》,就是他ji毕生心血所成的作品。

屈原死了已有23XX年了,今天我们来纪念他,主要是学习他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真理、宁死不屈的精神和他“可与日月争辉”的人格。屈原作为一个改革家,他的政治理念,他的改革期望,都因当时客观残酷的社会条件而失败了。但作为一个伟大的爱国者、思想家和文学家,他却成功了。“举世皆浊我独清,举世皆醉我独醒”是他的气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他的伟岸。他如菊的淡雅,如莲的圣洁,强大的精神力量,为后人颂扬,激励感染了无数中华儿女前行的脚步!

屈原的伟大,不仅是他刻骨铭心的诗句,更是他矢志不移的爱国精神,不与奸佞小人同流合污的高风亮节。五千年中华文明史少不了屈原,灿烂的中国文学史少不了屈原。

屈原的精神是不朽的。不管时光如何变迁,他永远上生活在岁月的长河里,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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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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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像一个罗盘,指引我前进的方向;老师您像一位园丁,爱护着我们;老师您像红烛,照亮了别人燃烧了自己。

说起我最敬爱的人,那一定是我的班主任张老师。她大约有四十岁,个子不高,但身材却很苗条,她有着一双笑眯眯的眼睛,笑起来像弯弯的月亮,特别和蔼可亲,她的嘴不大,声音却很洪亮,像一弯清澈的甘泉,流入我们的心灵。

我的班主任是一个慈祥有爱心的人。记得有一次,我上卫生间的时候,由于地面有水,我不小心摔到了,耳朵被摔伤了,血从我的脸颊流淌,我捂住耳朵急忙跑向班级,老师惊讶地问:“你怎么了?”我哭着说:“卫生间地上有水,我不小心摔到了。”老师连忙用纸巾捂住我的耳朵,抱着我,旋风般地跑出教室,箭一样地冲出学校,打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老师心急如焚,急忙给我的家长打电话,可是我的家长不在家。到了医院,老师连忙把我送到急诊外科,医生对老师说:“这么小的孩子不能全麻,伤到的部位是耳朵,局部麻药不管用,只能不打麻药缝合。”听了医生的话,我想:那该有多疼呀,心一下子就提到了嗓子眼。老师忙鼓励我说:“不要哭,要做一个坚强的孩子。”老师把我小心翼翼地放在床上。我想:我一定听老师的话,不要哭,要做一个坚强的孩子。我一动不动,一声没哭,老师也在旁边看着医生用线把伤口缝好,时不时的安慰我,鼓励我。听着她那慈爱的话语,我忘记了疼痛。

这就是我最敬爱的老师。鸟儿遇到风雨,躲进它的巢里,我心上有风雨袭来,总是躲在你的怀里——我的师长,您是我遮雨的伞,挡风的墙,我怎能不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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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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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烤箱2个

冰柜2个

展示柜1个

柜台1个

燃气灶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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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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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端午节,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酒,龙舟下水喜洋洋。这些,都是曾经端午节上最热闹的活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节奏的加快,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节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不得不感到悲哀,发出“端午节是否不再姓“中”这样的疑问。

当我们还沉浸在西洋节日的欢声笑语中时,据可靠消息说“亚洲某国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

听到这种消息,中国人除(第一范文网提供)了惊讶只有尴尬,这不仅仅是一个传统节日的得失,不仅仅是少了几项庆祝活动,更重要的是,这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丰富,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每过一次传统节日,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次加强和洗礼,如今,这个拥有多年历史的传统佳节眼瞅着即将成为他国的国家遗产,我们将有多么尴尬?

无庸讳言,这些年来,我国的传统节日,似乎总离不开吃。端午节吃粽子,清明节吃青团,元宵节吃汤圆,中秋节吃月饼,春节更不在话下——大鱼大肉让你吃到不想吃。农耕社会对饥饿的恐惧,形成了我国传统节日最鲜明的风俗——吃。如今,满足了温饱需求的人们正在奔向全面小康,什么时候都有的吃,想吃多少都可以,传统节日的吸引力一下子失去了特有的魅力。

在继承传统文化方面,我们守着“聚宝盆”却不善于保护和挖掘。比如文字,当代青年有几个熟识并能运用繁体字?连文字都不认识又如何了解古代文化?再比如造纸,我国造纸工业化生产的结果是传统手工业的流失,许多高质量的宣纸要到日本或韩国才能买到,他们不但继承了我们的传统造纸技术,还有新的发展。就拿端午节来说,它已融入各个临近国家的文化中,形成了独特的生命力——在新加坡,每年端午节举行的国际龙舟邀请赛闻名于世;在韩国,端午节被称为车轮节,是插秧结束后祈求丰年的日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着眼于创新,却往往容易忽视对传统的坚持,文化的缺失必然导致精神断层甚至扭曲,而精神文明的再次断层又将带来什么?有句话说的好: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该如何保护与继承我们的传统文化,显然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现时的洋节兴盛与传统节日衰弱间的反差,更凸显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其实,不光是传统节日,整个中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环境如今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手段,积极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文化内涵丰厚,留存着人类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必须怀有敬畏之心,必须高度重视。我们是中华民族的栋梁之才,中华文明需要我们共同传承。同学们,不要冷落了中国自己的传统节日,让华夏文明在中国彻彻底底的红火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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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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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早上好!

新春伊始,万物复苏。在这充满希望的新学期,首先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学业有成!祝福我们的校园生机勃勃、平安和谐!

回眸过去,在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校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展现出一个又一个良好的局面。新的一年,是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学期,又孕育着新的希望。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是我们学习的大好时机,在这里,我想对每位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希望:

1、做一个讲文明、懂礼仪的好学生。遇到老师主动问好;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见到纸屑随时捡;爱护公共财物,不乱写乱划;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相互监督,共同进步!“学校是我家,美丽靠大家”,只要人人从我做起,个个遵守“行为规范”,大家都会成为一个好学生,我们的学校就会成为一个美丽的大家园。

2、做一个身心健康的学生。健康的身体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体育课锻炼身体,以使自己保持旺盛的精力。同时,我们更要心理健康,用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面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3、做一个会学习的学生。我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动手、善思考,合理地安排时间,专心致志地投入学习,认真听每一节课,精心完成每一次作业。只有学会学习,才会感受到学习带给我们的快乐!

4、做一个会合作的学生。21世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许多人的共同合作。而我们,将来要成为一名有用的人才,也必须学会合作。所谓合作,简单地来说,就是你和你的同伴们一起认真地完成每一件事。比如一起合作打扫好教室卫生,一起合作解决很难的问题,一起合作制作一样小物品,一起合作帮别人做好事……我相信,在合作中,我们的同学一定会学会更多的本领!

初三的同学,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就会迎来中考,对于你们,一要有平稳的心态,二要有必胜的信心,三要踏实地学习。希望你们珍惜时光,全力备战,力争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心态去迎接挑战、创造佳绩,从而为自己的人生增添新的光彩,为学校谱写新的辉煌。

“雨露润杨柳,桃李报春晖”,春天蕴藏的是美丽的希望。只要我们胸怀希望,我们就总能与春天相伴。同学们,站在这个千帆竞发的新起点上,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当中,发扬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精神,勇敢地迎接新的挑战,为实现我们的目标而奋斗,这样,辉煌将永远属于我们,鲜花与掌声将永远与我们相伴,春天也将永远与我们相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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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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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厉行节约,从我做起》。

记得很小的时候,我们学的第一首唐诗就是:“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古人言“尽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居安思危,戒奢以俭。节俭,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今天的社会里,更显得意义深长。

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节约要从小处着手,从一粒米、一滴水做起,然而,节约终究不只是小事,现在的社会有时候变得很陌生,有些时候,节约成了小气被人笑话,更有些时候,节俭却被当成贫穷的表现。我们需要在全社会改变那种所谓的虚荣消费心理和浪费观念,需要重新认识老祖宗留下的千年传统和良好美德。。

由此,我也想到了我们的节约意识却反差很大。回想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是否注意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往往是我们在不经意中就造成了诸多浪费。许多纸张只写了几个字就扔进废纸篓;白天亮着的电灯;卫生间水龙头哗哗流水、地上到处洒落的粮食……其实稍加注意,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但往往我们却忽视了这些细节。我想,在家里我们肯定能做到随手关灯、关水;为什么我们却忽略了这些细节?关键是我们没有将自身真正溶入到生活中,没有将节约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并形成一种观念。

节约,是对家庭幸福的盘算,更是一份社会义务的担当。节约是一种远见,一种态度,一种智慧。小到一个人,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整个人类,要想生存,要想发展,都离不开“勤俭节约”这四个字。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繁荣昌盛的;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社会是难以长治久安的;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

所以今天,我们应该大声倡议: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牢固树立节约意识,“让节约成为习惯”、“让节约成为生活方式”,坚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天做起,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只有时时处处、点点滴滴都节约,我们才能节约资源,也只有时时处处从我做起,这样我们的地球家园才会永远美丽富饶!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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