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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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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财务,经理,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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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管理本酒楼的日常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 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2、监督本酒楼各部门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审批资金的使 用审批财产物资的请购申请。

3、 负责本酒楼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推行会计电算 化管理方式等。

4、 参与本酒楼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5、 根据本酒楼的经营计划和实际经营情况, 每月准时编制财务分 析报告,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作分析, 为公司领导提供 经营决策依据。

6、 负责审查原始单据, 密切与各部门联系, 研究并合理掌握费用、 成本,做好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工作。

7、督促有关部门、员工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加速资金的回 笼。

8、负责公司财产管理工作,并组织每月月中、月末两次盘点及每 年度的财产大清点工作。

9、定期组织核对银行存款,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完整。

10、定期组织对本酒楼借款及备用资金的清查、核实,确保资金 的安全性。

11、参与每月月末的询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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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观后感

范文类型:观后感,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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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消防安全工作在公司及业主的领导下,本着"安全一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近期各地都不时有火灾发生,我部在项目部领导的指挥下,对各变电站消防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了我部供电及线路的安全运行。项目部按照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序地进行,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消防安全及安全培训的工作。现将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工作到位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分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按计划进行开展,项目部组织成立了消防应急小组,根据所属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联合组成应急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使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在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开展实施。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2、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职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器使用知识,以及遇到火灾逃生及救护知识等。

2)负责项目部基地消防管理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习、训练,不定期的对所有员工发送有关消防安全警示和消防安全知识的短信。

4)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灾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树立教育为本、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安全知识、认识和观念。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事关员工生命和项目部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全员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只有集中力量抓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使职工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觉起来,才能真正保障我部生产、生活的安全运行。为了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文化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的责任化理念,在对全体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基础上,把握消防安全生产活动创造的有利条件,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活动。通过队消防安全理论学习和消防器材操作的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既懂得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又能做到在实际操作消防器材,能很好的运用所学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活动

1、由消防安全工作小组领导组织,小组相关成员配合每月进行了至少一次全面的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到有检查、有结果、隐患整改有跟踪结案。

2、20xx年项目部专项、综合消防安全检查共37次,并做到将检查到所存在的隐患通知及时下达到整改责任部门,且做到有跟踪、有关闭,隐患整改率达100%。

3、全年消防安全专项综合培训达15余次;组织考试3次;灭火器演练1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1次。

4、我部20xx年更换灭火器共11个,其中3个(MFZL4型)干粉灭火器、4个(MFZL25型)干粉灭火器、3个(MT2型)二氧化碳灭火器、1个(MFZL2)ABC干粉灭火器,另外还对21个灭火器进行了加粉处理,每次检查后都合格的灭火器贴上标签,注明检查人和时间。对流失的消防沙进行了填充,并不定期的安排人员将消防沙刨松,保持消防沙的干燥。

5、以"119"消防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在各个变电站悬挂宣传横幅8条,宣传标语、宣传图片20张、制作了2期消防安全板报,对各个项目部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通过"119"消防宣传周活动的开展,全面、生动的宣传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形成了人人参与消防,人人支持消防,人人宣传消防的良好局面,极大的促进了活动的开展。

6、在消防周期间,我部还组织了一次对变电站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各个变电站电缆进出线位置、高压柜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室等采用加设消防沙、防火泥一系列措施,达到了防火的效果。

四、消防安全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端正消防演练的态度部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培训、演练时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抱着好玩的心态,也有个别职工在接到培训、演练通知不参加,演练时不投入。

2、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力度一年来,虽然我们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公司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们要树立高度的消防安全理念,做到居安思危,消防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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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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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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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民健身日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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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民健身活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动员和引导全校师生广泛组织开展贴近生活、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师生主动参与的健身意识,健身热情,在全校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原则

坚持和把握“突出主题、节俭高效”的原则,做到主题鲜明,精心策划,厉行节约,务实求效。

主办:石湫镇文体中心

协办:石湫中心小学

三、活动主题

主题口号为“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

四、活动时间

4月1日——4月30日为全校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时间,各班级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全民健身科普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班会、黑板报、等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等传播方式,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和“实施计划”,校开辟全民健身专栏,制作全民健身宣传画、音像制品等,提高全校师生的科学健身素养。各班级,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拓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时空范围。

五、活动内容

1、在校操场举行全民健身日启动仪式。各班级参加,举行千人签名活动。

2、在橱窗进行体育健身成就图片展,展示有特色的健身项目、优异成绩和群众健身的场景等图片,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3、举行班级跑操活动,倡导师生每天坚持跑操(1-2年级1公里,3-6年级至少1.5公里)。

4、举办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教师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或小型比赛和技能比赛。

5、举办太极拳、太极剑、武术演练等适合公园、广场的传统健身运动。

六、活动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各班级班主任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带领本班学生共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体育组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小型多样的趣味性群众健身活动,创新活动形式,断提高全民健身水平。

3、各班级、体育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提升活动效果,营造活动氛围,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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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美容院员工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美容,职员,全文共 2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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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2)遵守什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声誉,遵守劳动纪律。

(3)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努力学习美容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美容院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2、忠于职守

(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长时间会客,紧急的私人电话则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接收转告。

(3)在工作岗位上不准吃东西、坐躺床位上,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4)不准客人争辩,不准用粗言秽语对待客人与同事,不得讥讽或嘲笑客人、不允许存在不理睬客人的怠慢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与人争辩或大声喧哗。

(5)在工作岗位,要热情、礼貌、周到接待客人,与客人和同事交谈要使用敬语,当值时要按美容院要求的标准姿势站立服务,不准高声谈话或聊天,不许当着顾客的面做不雅观的动作,如梳理头发、掏耳朵、挖鼻孔等。

(6)美容院员工不得利用职权结亲友以特殊优惠。

3、仪表仪容

(1)员工进入岗位必须穿着工衣,并保持工作制服干净、整洁、领花袖口要扣好,衬衣要将摆摆放入裤(裙)内,不可穿破损的或黑色的袜子。

(2)保持身体清洁,不留怪异发型,不留指甲,不涂指中油,工作不吃异味食品,保持口腔卫生。

(3)站立要瑞正、挺胸、收腹、抬头,两眼平视,双手背于背后,双脚呈“V”宁形,左右膝和后脚跟要相互靠紧。

(4)就坐姿势要上体挺直、两肩放松、胸部挺起,坐凳子面以的2/3为宜。

(5)行走要轻松稳健、挺胸抬头、两眼平视,步距要符合标准。

(6)在岗位上行为要规范、不准在客人面前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挖耳鼻、梳头发、剔牙、力饱嗝、挖服屎、修指甲,不准交头接耳,不准谈笑聊天。

4、工作态度

(1)礼貌:礼貌是美容院员工起码的准则,无论对待客人还是对待同事都要以礼相待,使用敬语,在对客人服务时,还要做到“迎客要有问候声,谈话要有称呼声。离别客人望有道谢声,工作出现差错和失误要有致歉声。”

(2)微笑:微笑服务是美容院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微笑要自然得体,要发自内心,使客人感到宾至如归、温馨和蔼、轻松愉快。

(3)效率:做任何事情都讲求效率,说到就要做到,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接待客人要善姑善终,交接工作要讲清楚。

(4)责任:对各项工作要有责任心,要有对客人、对美容院高度负责的精神。

(5)诚实:诚实、可靠、正直,不徇私情,不行贿赂,不贪图别人的钱财和物品,不向客人所要小费。

(6)细致:工作仔细、认真、耐心、细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5、服从上司

(1)员工必须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每—个员工必须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督导,按时完成本职任务。

(2)不得顶撞上司,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上司安排的工作。若遇疑惑不满,可按正常程序向领导或人事部门投诉。

(3)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情况而自己的直属上司不在场、又必须立即解决时,可越级向上级主管请示或反映。

6、工作行为与规范

美容院对每个岗位的工作都制定了工作程序和规范,说明员工的工作步骤。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向意,由美容院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更改。

7、合作精神

美容院的对客服务,要依靠大家共同合作。美容院的工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完成对客人的技术服务,因此,美容院员工必须树立合作的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同事创造条件,保证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

8、服务准则

注重质里,完善服务,使客人对我们的服务无可挑剔,是美容院全体员工的共同准则。

9、上下班打卡

(1)美容院除A级员工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无故早退,员工必须按部门主管编排的时间表进行工作,若需对值班时间做出调整或更改,必须事先得到主管的批准,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2)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交卡。不交卡下班,按早退处理;不取卡

下班,按旷工处理。

(3)代人或托人取卡,均属舞弊行为,将会受到美容院的严厉处分。

10、工号牌

每位员工入职美容院后,即会得到美容院颁发的员工工号牌,以证实员工身份。员工上岗、当值时应戴工号牌,否则按旷工处理,工号牌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11、员工工作制服

(1)员工人职后,美容院将提供统一工作制服,所有工作制服均属美容院财产,员工r必须按美容院规定的程序签领,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2)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着装,并保持工装整洁、端庄。除经过批准外,不准穿着或携带制服离开美容院。

(3)员上离职时.必须将服装交回美容院,并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有遗失或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12、美容院财物

(1)爱护美容院财物是每位员上的义务,每位员工必须养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使用产品和易耗品的良好习惯。

(2)对仪器、用品,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使用,如发现是因违章操作致使仪器损坏,应照价赔偿。

(3)未经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取用美容院内各类物品自用,否则将以偷盗论处。(4)如员工有盗窃财物行为,无论其所偷盗物品属美容院还是客人或同事的,均会被立即开除职务并送公安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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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个人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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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区深入开展了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主题的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草原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了广大农牧民依法保护、管理、利用草原和在经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明白了保护草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了人人理解草原监理,支持草原监理,社会各界关心草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为确保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及时转发了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关于开展20__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排好宣传计划,制定好宣传活动方案。同时要求各盟市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把草原普法宣传与树立草原监理形象,与打击草原违法行为结合起来,抓实效、抓落实,真正使草原法律法规送到农村牧区,深入到广大群众心里。

二、横向扩展、纵向深入、内容丰富

(一)、横向扩展,保证草原普法宣传的广泛性

为增强草原普法宣传的渲染效果,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针对不同时机、不同场所、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把草原法律法规巧妙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中,让人们感到它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得到启迪,受到教育

1、走上街头,与相关部门联手搞宣传

4月2日,锡林郭勒盟防火指挥部组织武警锡盟森林支队、锡林浩特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锡林浩特市森林中队、盟林业防火办和森林公安局参加,在锡林浩特市联合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防火宣传活动,200多人参加了宣传活动。出动16辆宣传车,组成宣传车队沿锡林浩特市主要街道宣传草原森林防火知识及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播放防火宣传音像资料,并散发防火宣传资料20__份。

4月11日,乌兰察布市草原监督管理所在化德县举办了主题为“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的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此次活动得到了化德县委人大政府以及农牧业局的高度重视,化德县人大分管主任、政府分管县长、县畜牧局全部领导班子出席了启动仪式。工作人员制作了生动的展板,使得群众纷纷驻足观摩;直观的宣传单和耐心的讲解,让群众对草原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了解;便利的现场草原法律法规相关咨询服务,为群众答疑解难。此次活动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4月20日,呼伦贝尔市草原监督管理局联合海拉尔区草原监督管理局、鄂温克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武警呼伦贝尔森林支队等多家单位出动100余人,在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进行了主题为“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的大型草原普法宣传活动。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领导和海拉尔区、鄂温克旗农牧局的相关领导参加了活动。 在活动现场设立了咨询台,摆放展板7块,悬挂横幅3条,市旗两级工作人员向过往牧民群众发放了用蒙汉文 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材料10000余份,武警呼伦贝尔森林支队还出动了16辆宣传车,大大提升了宣传效果和宣传范围。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旗电视台、呼伦贝尔日报、呼伦贝尔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2、利用新闻载体,让草原法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

为了提高宣传活动的效果,各地草原监理部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体对草原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专门宣传。

宣传月期间,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锡林郭勒盟草原监督管理局参与了内蒙古广播电台和锡盟广播电台组织的行风热线5次、专访4次,热情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广泛好评。通辽市科左中旗在全旗新闻联播后的黄金阶段全程播放了全旗草原监督管理暨草原法宣传会议,在社会上和农牧民群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反响。鄂尔多斯市也利用互联网宣传草原法律法规15次;呼伦贝尔市发送手机短信4万余条。

3、组织专场文艺演出,寓教于乐

4月8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在旗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以《保护草原生态 共筑美好家园》为主题的草原法律、法规宣传专场文艺演出。旗领导及各苏木镇领导前来观看表演,共1200余人观看了本次宣传演出。在发放节目单的同时,发放以《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为内容的宣传册1000余份,让观众在欣赏精彩文艺演出的同时了解草原法律法规。晚会上还表演了专为本次活动创作的小品《争当标兵》,节目以草原法律、法规问答形式让观众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保护草原的重要性。此次宣传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 ,提高了全旗广大牧民和干部群众依法保护草原的法律意识,活动获得了各方好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纵向深入,保持草原普法宣传的连续性

1、送法进学校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教育科技局联合在全旗中小学校举办了以“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向在校师生细心讲解了防火基本知识,并发放“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扫墓的倡议书和草原防火宣传材料4000余份。

2、送法进牧户

4月12日—4月27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草原监理大队出动宣传车辆深入到各苏木镇,应用蒙汉两种语言与广大牧民面对面的讲解、心贴心的交谈,将宣传活动开展到农牧民家中。

4月20日,呼伦贝尔市草原监督管理局朱立博局长带队深入巴乡塔拉牧民合作社,开展了送法入户活动,将法律、法规亲自送到牧民手中。

3、送法进企业

活动期间,草原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在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特别印制了征占用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手册,发放到企业法人手中,进行逐项解释,并告知办理《草原临时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使企业不仅了解了草原法律法规,也提

高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联系实际、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在宣传的同时,我们并没有把宣传作为独立的工作,而是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工作同步运筹,结合进行,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屯),通过开展执法巡查,集中力量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并及时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曝光,进一步提高草原违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以宣传带动执法,以执法促进宣传。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39个嘎查村、65个独贵龙村民组的封育禁牧和草原防火情况进行了检查。处理偷牧、滥牧现象9起,受理乱挖、滥采案件2起,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了禁牧动员工作广泛,宣传保护工作不留死角。

通辽市扎鲁特旗在活动期间调查处理了5起草原开垦案件,并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对《草原法》的认识。

活动期间巴彦淖尔市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4起 ;鄂尔多斯市查处85起。

宣传月期间,全区共出动宣传车2300多台次,人员15000余人,悬挂宣传条幅650余条,张贴标语340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和普法小册子61万余份,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300余次。草原普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无声地浸透到广大农牧民心中。其形式之活、内容之多、气氛之浓、效果之好、受教育面之广,不仅让农牧民了解到了草原的重要作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增强了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也树立了草原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为我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和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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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全民阅读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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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紧扣“阅读,请到图书馆”的主题,图书馆扎实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深远、效果明显的全民阅读活动,充分发挥了图书馆在提高全民道德素质方面的作用。现将“全民阅读”活动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图书馆的馆领导对本次“全民阅读”活动高度重视,并逐级对文体广新局以及xx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会精神”与“全民阅读”活动紧密结合,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各图书阅览室对本次活动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馆长亲自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这次活动,副馆长抓落实,为搞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图书馆举办了新书好书推荐活动,各阅览室针对本阅览室的服务对象,设立推荐专架,为读者推荐新书、好书;利用文化共享工程的影视资源优势,开展优秀影片展播活动,根据不同的读者群、不同的观看兴趣分别播放了动画片、故事片、科幻片、法制片、科普类等,吸引读者走进图书馆,丰富大家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结合实际,开展活动

图书馆开展“世界读书日”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开展各种主题讲座,弘扬时代精神,如:“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价值观与雷锋精神”道德讲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讲座;举办“快乐杯”弘扬雷锋精神·共筑我的中国梦征文大赛和演讲比赛,以增强青少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认知;开展“阅读·提升·和谐”读者服务月活动,激发了广大读者的阅读热情;开展以“阅读,请到图书馆”为主题的“全民阅读”活动,增强图书馆对读者的吸引力和公众的参与度;将广大摄影爱好者参与的“网络书香·掠美瞬间”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摄影大赛的摄影作品展出,定格感动瞬间,展现阅读魅力,倡导全民阅读。

“全民阅读”期间,图书馆加大全民阅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图书馆工作人员、忠实读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民阅读”活动的吸引力和公众的参与度,X年“全民阅读”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提升了全县居民群众、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进一步在营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为文明和谐县城赋予了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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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全民健身日活动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31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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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如东县庆祝全国第二个“全民健身日”暨全民健身节目大展示活动在县城浅水湾公园隆重举行。为了在全社会宣传“科学健身,全民健康”的生活理念,积极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科学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行动、广泛宣传,把全国第二个“全民健身日”活动打造成了一项有创意、有影响、得人心的活动,全面展现了如东县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十五年来的群众体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在全县上下掀起了全民健身新*。

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一是制定并印发了《如东县庆祝20xx年全国第二个“全民健身日”活动暨全民健身节目大展示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创新形式、突出特色、丰富内容、塑造品牌的工作思路,以坚持“有影响、有规模、有创意、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为原则,是一项引导全县广大群众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引导性、特*、操作性和持续性,群众喜闻乐见,依靠群众智慧挖掘如东健身文化内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人文环境。

二是印发了东体[20xx]号《县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个“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为继续打造我县全民健身活动的品牌,使今年的“全民健身日”活动主题更突出,有所创新,并成立相相应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掀起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统领全局,全民参与

一是活动的主题鲜明突出。我县“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开展与“迎海洽盛会,展示如东风采”等活动相结合,突出群众健身主题。集中8—9月两个月时间,通过组织开展影响广泛、特色鲜明、主题突出的大型示范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小型多样的休闲体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是党政领导重视并直接指挥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县四套班子领导多次出席全县全民健身活动,出席了多个乡镇运动会的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全民健身的热潮。县政府姜晓静副县长多次听取我局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汇报,并就今年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全民健身日”活动安排等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此外,不少镇区或部门领导多次集体出席和参加当地全民健身活动,特别是在全民健身日当天更是一次对人民群众的示范。

三是区域、行业互动,全县联动。《县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县文明办、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等唱响了“全民健身日”活动的序曲和主旋律。全县各镇(区)、开发区和各行业响应号召,开展了声势浩大、持续不断的全民健身活动。其中,全县14个乡镇全部举办了全民健身运动会,县体育局举局一致,发动本系统所有干部职工、所有单项体协8月8日全部出动,为全县人民倾情奉献了一道丰盛的体育大餐。

四是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大型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县性活动,又有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展示、交流、比赛、辅导、培训等内容。在全县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中,项目即涉及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足球等奥运项目,更多的是健身操、太极、腰鼓、健步走、台球、柔力球、轮滑、电子竞技、门球、象棋、毽球、钓鱼、抖空竹、秧歌、广播体操、街舞等全民健身项目。活动形式有全*动会、社区邀请赛、千人舞会、全民健身展示及各类健身项目比赛、培训班等。在庆祝“全民健身日”期间,全县各种体育设施、场馆全部免费向群众开放,开展了“健康家庭大赛”等传统赛事。

五是围绕“全民健身日”开展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整个活动贯穿全年。今年以来,仅我局牵头组织的大型大赛活动有如东县第三届县级机关运动会,机关工委、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体育赛事。

六是广泛宣传,放大整体效应。8月3日我局通过县“两台一报”,发布“全民健身日”活动安排。此外,我局积极与媒体沟通,主动协助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仅在8月8日前后几天内,在县以上各类报纸刊登有关新闻消息和报道近20条,电视台和电台专题节目5次。

三、统一主题,规模壮大

为配合“全民健身日”活动,在全社会宣传“科学健身,全民健康”的生活理念,积极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科学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做到联动,特别是在县城浅水弯城市公园掀起了全民健身热潮。本次活动有以下特点:

(一)主题突出,喻意深远

我县“全民健身日”活动主会场设在县城浅水湾城市公园。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活动领导组,县政府姜晓静副县长任组长,县体育局陈登山局长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级机关党工委,掘港镇、县公安局、广电局、卫生局、*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县体育

局王林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此次活动主会场设在浅水湾,对展示如东日新月异风貌,促进文明如东、和谐如东建设,有着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意义。喻示着如东借国家沿海开发战略的东风,黄海旅游圣地、东方深水大港、绿色能源之都“三张明片”一定会更加美好。

(二)层层联动,家喻户晓

“全民健身日”活动的举行,贴近基层群众,家喻户晓,体现了全民参与的理念。全县(区)、各镇的领导干部都参加活动仪式,组织每个乡、镇联动,参加活动的总人数超过50万人。

(三)内容丰富,气势恢宏

8月8日,如东县委、县政府在浅水湾广场隆重举行庆祝活动,出席本次活动的县四套班子在如领导,各行各业、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共3000多人。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陈昌龙作动员讲话,县委副书记潘建华为“全民健身日”暨全民健身节目大展示活动发令!3000人像一条长龙,沿着湖边弯弯曲曲的幽静的路径,边走边欣赏沿途十多处健身节目的展示,内容丰富,气势恢宏。

四、统揽核心,人本至上

一是形式新颖,方法科学。在活动现场,设立健身咨询处,有高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有资深的主任医师,大家边参观健身指导展板,边领取健身指导的宣传资料。主办方不仅现场展示科*动健身方法,还采用制作运动健身科普挂图、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的方式,在大众宣传运动健身科普知识。而现场咨询指导,则使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注重针对性,强化体验式感受。此次活动在健身项目的选择上强调趣味性,针对不同人群和地方特色,既包括传统的健身项目,又包括具有现代感的健身项目;既选择了针对普遍能适用的健身走项目,又突出了“绵缓”健身项目在中老年人群中健身的重要性;既包含表演展示项目,又推出了群众能够现场亲身参与的项目。

三是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该活动另一亮点是突出科学健身方法与手段的指导和推广应用,积极转化最新的群众体育科技成果以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为老百姓开展系统健身,取得长期效果创造有效途径。

四是健身活动劲吹低碳风。本次活动除导科学健身之外,许多活动开始大兴“低碳”风,朝环保生态的方向发展,引导活动参与者树立更为低碳环保的健身意识。在浅水湾公园湖畔,绿树成荫,清风徐来,水波不兴。“环湖健身走”就在这样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举行,以实际行动向群众展示低碳型体育活动,传达环保生态的和谐理念。

我县今年的“全民健身日”活动,以开展群众体育系列活动为主线,以增进群众健康为宗旨,掀起了全县全民健身热潮,真正倾情推了一场全民健身活动的嘉年华。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提升,群众体育骨干队伍进一步壮大,有力推动了我县体育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充分体现群众体育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积极作用,将不断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经济建设、构建和谐如东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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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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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成为受人尊敬的人,也都希望成为知书达理的人,如何才能做到知书达理呢?孔子有一句话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君子能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又能以礼教来约束自己,也就可以不离经叛道了。”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要求我们既要勤奋学习,博学多才,掌握科学技术和生存技能,同时还要遵从社会道德规范,自觉地进行品德修养,知书达理,这样才不会离经叛道而成为祸害社会之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

同学们,英国思想家培根还说过:“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学习数学使人精密,物理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爱因斯坦说:“人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如何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来做什么,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应该珍惜时间,合理地利用时间来学习,不断提升我们的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阅读素养。

阅读虽不能改变人生的长度,但可以改变人生的宽度。阅读虽不能改变人生的起点,但可以改变人生的终点。读书不是为了考试,读书是为了丰富人生,读书更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应该象全国人民都爱戴的伟大的周恩来在青少年时那样,立志“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最是书香能致远,腹有诗书气自华”。“每天读书一小时”,捧起书本,与传统对话,与经典对话,与学者对话。让好书开启我们的心智,陶冶我们的情操,愉悦我们的身心,升华我们的境界,丰盈我们的人生。

老师们、同学们,从今天起,金坛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就将开始,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我们要开展以政策法规、文明礼仪、人文历史、生活百科、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我们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一系列学习活动,希望老师、同学们踊跃参加,并以此为契机,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播种下一颗生命力强大的知书达理种子!

最后,预祝本次“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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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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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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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民阅读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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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今年活动主题:“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全民阅读活动。

(一)“世界读书日”主题系列活动

1.举办“书香”全民阅读活动启动仪式暨“书香家庭”等表彰活动。“世界读书日”当天,____县图书馆在水之印广场组织各乡镇文化站长、干事、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居民代表、全县各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共计400人参加的全民阅读活动启动仪式,鼓励和带动全民参与阅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

2.举办“书香”经典诗文朗诵会。以一中“春天送你一首诗”为拉开了“书香”经典诗文朗诵会的序幕,在城乡各中小学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阅读和经典诗文朗诵活动,进一步培养青少年爱读书、爱学习的良好习惯。

3.开展了“让阅读走进生活”公益讲座和优秀电影展播周活动。从开始,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设施、资源,组织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视频讲座和优秀影片展播。

4.举办读书志愿者交流座谈会。以“以书为友书香”为宗旨,从城区各单位、中小学和读者中招募发展读书志愿者,义务承担起图书馆的宣传、参与阅读指导和读书心得交流。组织读书志愿者下基层活动,开展“我为你读书”、“我读书我快乐”等阅读活动4场次,架起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桥梁。

(二)“书香”全民阅读活动

“书香”全民阅读活动以阅读“百本”优秀经典书籍为基础,以全县干部职工、乡村群众、中小学生等阅读对象为重点,以县图书馆、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各村农家书屋、学校图书阅览室、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书屋等为主阵地,注重开展全民阅读“六进”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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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策划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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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是第四个全国“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好20__年“全民健身日”活动,对加快我区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20__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通过整合资源,创新形式,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组织开展贴近生活、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注重实效、方便参与、利民惠民的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健身的意识,激发人民群众的健身热情,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文明幸福新鹤城发挥积极作用。

二、活动主题

快乐健身,文明和谐。

三、组织机构

成立鹤城区20__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组委会,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印宇鹰任顾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丁琼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建国、区政府副区长巫培云、区政府副区长冯贵友任副组长,区总工会、区体育局、区城市办负责人及各街道党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红星街道办事处),由杨昊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协调。

四、主办单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区总工会、区体育局、区城市办、红星街道办事处

六、活动安排

1.8月8日上午8:30,在区政府广场举行20__年鹤城区“全民健身日”活动启动仪式;上午9:00进行体育活动表演;上午10:00进行拔河比赛。

2.8月11日、12日在红星街道办事处举行乒乓球、羽毛球比赛。

七、活动要求

1.认真组织参赛队伍。各参赛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广泛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享受健身带来的健康和快乐。各参赛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作为代表队队员进行比赛。

2.营造活动良好氛围。各参赛单位要统一服装,自制宣传横幅一条,标语自选,活动当天要带入启动仪式会场。

3.拔河比赛要求各区直单位组织1支代表队参加,每个街道办事处组织3支队(具体为办事处机关队1支,社区代表队2支参加),每支队伍12人(其中男队员8人,女队员4人)。

4.报名时间及地点。拔河、乒乓球、羽手球比赛项目8月6日前在红星街道办报名

八、活动保障

1.设立安全保卫组,负责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2.设立医疗卫生组,负责医疗卫生、后勤保障等工作;

3.设立新闻宣传组,负责活动宣传报导工作。

8.8全民健身日活动策划方案2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着力落实《深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__-20__》,根据福文体〔20__〕10号文件要求,我校工会积极推进全校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营造浓郁的`全民健身氛围,展示深圳活力、年轻、健康的城市形象。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运动让生活更美好

二、长跑活动:每周每天下午四点半开始,工作之余自愿参加。线路:起点(校园操场跑四圈)——中段(梅林公园跑一圈)——终点(校园操场跑四圈)。这个时段也可以参加校内其他运动,如羽毛球、篮球、乒乓球等。

启动仪式:十一月一日(深圳市第34届市民长跑日)上午第二课开始,时间约半小时左右,绕梅林一村一周,自愿报名参加(想参加的如有课请调好课);学校田径队和足球队学生作为学生代表参加。

三、教职工校内趣味体育娱乐项目比赛,以年级组为单位,要求全员重在参与,分设一、二、三等奖,给与奖励。十一月中旬进行。

四、羽毛球比赛:十一月下旬开始,以年级组为单位,对认真组织参加的年级组给于奖励,具体赛程规则及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五、男教工篮球赛:十一月中、下旬进行。邀请帮扶学校南开小学男教工篮球队来我校进行交流活动,与该校教职工进行蓝球友谊赛。

六、配合第十四届校田径运动会,在开幕式上进行学生广场舞展示,并进行教师30米迎面接力赛(以年级组为单位,2男8女,奖励年级组)。

七、组织教职工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活动:

1、六十米迎面接力赛,男女各5人;

2、第五届乒乓球比赛,男女共12人。

八、十二月上旬,学校工会将根据教职工在全民健身月活动的情况评选“全民健身月活动积极分子”(每组评选3名报学校工会),并给与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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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10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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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制度

1)店长迟到罚款20元、员工迟到罚款10元

2)如不佩带胸牌、头花者罚款5元

3)不可佩带过多的首饰

4)工装要整齐,脏了就要洗

5)老员工要带新近的员工

2、员工准则

1)员工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观念,以自身的良好表现来建立品牌的形象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遵守店铺的管理制度,及其安排

3)如遇不明事项应遵从领导,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要对新近员工以友善的态度

4)员工应爱惜公司的财务

5)员工要对待工作要有满腔的热情,对顾客要以友善的态度,不可以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刻意刁难

3、员工的仪容仪表

1)头发要整齐、清洁、头饰要与工服、发型搭配得当。

2)要按公司化妆标准化妆,不可留长指甲,涂重颜色指甲。

3)制服要干净、整洁,不能有异味。

4)店员不能穿拖鞋。

4、工装、工牌佩带情况

1)工服是公司的形象,是店铺的形象。在规定穿工服的时间内,员工必须统一穿工服。

2)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牌,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

3)凡利用工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4)未按公司或店铺要求穿着工服的,罚款5元

5、店铺卫生

1)橱窗、通道、展厅需打扫干净

2)试衣间、镜框、模特、地面、挂钩、椅子均需打扫

6、店铺制度

1)工作时需严格遵守公司仪容仪表着穿规定,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客为先。

2)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需请假,须提前一天向店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工作时,要保持口腔卫生,不准喝酒和吃有异味的食物,营业中不准吸烟、吃零食。

4)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须尊重上司。

5)工作时间严禁在工作场所说笑、打闹、争吵、赌博、吸咽、酗酒、追逐、大声渲哗、当堂整理着装、化妆及一切有损公司或店铺形象的行为。

6)工作时间不能擅自离岗或随便窜岗。

7)穿着已购买的公司服饰回店铺须向主管或店长登记款号。

8)员工在个人利益与店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店铺利益为先。

7、闲聊接打私人电话

1)没有顾客时不准聊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

2)不准在忙时接打私人电话

8、员工的整体素质

1)有顾客光临时要微笑式与顾客打招呼

2)在为顾客服务时要使用礼貌用语

3)在遇到难缠的顾客时要有耐心

4)即使顾客没有购买也要做到微笑欢送顾客

9、对货品的熟悉程度

1)熟记产品的款号、码号、颜色及其价格

2)熟悉产品的位置、归类

10、店铺的整体陈列

1)根据服装的色系及其款式进行陈列

2)根据不同的风格进行陈列

11、团队合作意识

1)小组之间的相互合作

2)组与组之间的相互帮助

12、新近员工制度

1)老员工要带新员工熟悉环境、货品

2)在新员工遇不明事项时老员工要有耐心为新员工解答

3)新员工的适用时间内要遵从公司的制度及各项安排,不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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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9月教师入党思想汇报:教师的职责_教师思想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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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教师入党思想汇报:教师的职责

尊敬的党组织:

一、思想方面:

一年的时光就这样过去了,在这一年来, 我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著作,特别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去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努力把自己锻炼成新时代的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教学方面

开学初,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在学校教研员的指导下进行集体备课,仔细听,认真记,领会精神实质。然后根据要求,提前两周备好课,写好教案 。平时做到周前备课。备课时认真钻研教材、教参,学习好大纲,虚心向同年组老师学习、请教。力求吃透教材,找准重点、难点。

上好课的前提是做好课前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上课时认真讲课,力求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精讲精练。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使学生有举一反三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我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不明白的耐心讲解, 及时查缺补漏。根据减负的要求,会适当地留一些有利于学生能力发展的、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作业。

爱学生就要了解学生,包括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知识基础、学习成绩、兴趣爱好、性格气质、交友情况、喜怒哀乐的深刻了解。这是避免教育盲点、因材施教的前提,也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爱是教育的润滑剂,是进行教育的必要条件。当教师全身心地爱护、关心、帮助学生,做学生的贴心人 师时,师爱就成了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正因为有了师爱,教师才能赢得学生的信赖,学生才乐于接受教育,教育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师爱要全面、公平,学习好的要爱,学习一般的要爱,学习差的也要爱。

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教师要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对待后进生要多给一些温暖,用爱字改变他们,理解尊重信任他们。爱学生就是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其缺点错误,不纵容、不姑息、不放任。师爱既蕴含着强烈的情感色彩,又表现出深刻的理智,不仅着眼于学生目前的得失和苦乐,更注重学生未来的发展。

三、个人学习:

积极学习各种教育理论,以充实自己,以便在工作中以坚实的理论作为指导,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积极进行学历进修学习,争取三年之内拿下本科。我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电脑知识,学习制作多媒体课件 ,为教学服务, 也 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

四、努力方向:

1、加强自身基本功的训练,课堂上做到精讲精练,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2、对差生多些关心,多点爱心,再多一些耐心,使他们在各方面有更大进步。3、利用各种方法,训练学生提高、集中注意力。4、在教学上下功夫,努力使班级学生的成绩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更大的进步。

教育工作,是一项常做常新、永无止境的工作。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学生的特点和问题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作为有责任感的教育工作者,必须以高度的敏感性和自觉性,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其特点、发现其规律,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以完成我们肩负的神圣历史使命。

一份春华,一份秋实,在教书育人的道路上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泪水,然而我收获的却是那一份份充实,那沉甸甸的情感。我用我的心去教诲我的学生,我用我的情去培育我的学生,我无愧于我心,我无悔于我的事业。让我把一生矢志教育的心愿化为热爱学生的一团火,将自己最珍贵的爱奉献给学生,相信今日含苞欲放的花蕾,明日一定能盛开绚丽的花朵。

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即将结束,回顾一学期的工作,心中有太多太多的感慨。教师这一职业是非常辛苦的,不仅担负着教学工作,更担负着管理同学的重担。是学生的教育者、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学校教育工作、尤其是学生行为习惯培养的主力军。

汇报人:第一范文网

XX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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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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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会议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层面看,条例是党内法规的最高形态,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与新近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再加上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相配合,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面来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抓好了,地方党委的工作才会规范有效,地方的发展才有坚强的领导保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审议通过和下一步的出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加深认识,提前分析本地地方党委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前思考如何将条例贯彻好。只有这样,这个治党治国的“重器”才能发挥重要作用,才能确保党的建设更加有力,确保国家治理更加有效。

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贯彻落实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加强学习。各级地方党委应有计划地组织党委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学习《条例》,做到熟读、牢记、领会深透并在工作中融会贯通,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关键是要增强各级地方党委领导成员法纪意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转变思想,强化法纪意识,增强自觉性,加强检查监督,是对各级地方党委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把贯彻执行牢固建立在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条例》的各项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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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产假的最新条例和消息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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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的最新条例消息

为完善广东省计划生育制度,广东省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并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等等,并于9月19日开始施行。下面是小编就计生条例--产假方面进行的资料整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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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最新婚假产假规定

22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了解,新条例删去了关于晚婚假奖励的相关条款,自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22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便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了。但是,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此次,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且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另外,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而且,新条例还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此前的子女年满14周岁延长到了18周岁。

据了解,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另外,新条例还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的范围,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了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新条例出炉了,不少市民有疑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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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全民健身日活动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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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是全国全民健身日,为进一步深化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阿坝州体育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州工作,阿坝州体育系统开展了“全民健身日”法制宣传活动

一、部署法制宣传活动。要求各县体育部门以“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期间举办各类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推进向机关、乡村、社区、学校、单位的体育法规知识宣传及普及,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本地区的体育法制宣传活动。

二、组织开展学法活动。要求州体育局机关各科室结合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实际,开展《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和《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体育法制宣传,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月8日上午,州体育局在州文化体育广场门口开始法制宣传站点,采取悬挂横幅宣传标语、摆放展板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了《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法律法规和科学健身知识问答的宣传,共发放资料400余份,吸引群众近1000余人。

通过此次法制活动宣传的开展,进一步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全州体育工作的了解,广泛掀起全民健身的热潮,增强了法治观念,为推进依法治州进程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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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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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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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学班级小区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中学,班级,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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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班级小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全员教书育人双到位,使我校班级小区建设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小区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全员管理实现“每个学生做人和学习的成功”。

第三条 小区模式的组织目标是使竞争具体到每一个人。责任教师要从思想﹑学识﹑纪律﹑能力等方面组织﹑引导,教育﹑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小区教师的职责就是担当班主任的角色,全方位的管理责任生,为预期的目标而奋斗,追求整个责任区教书育人的最佳效果。

第二章 学校对小区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小区的组建是以班主任为核心,以班级为单位,以一定数量的教师承包一定数量的学生,每班可分为3—4个教育教学小区,教师就是小区长。

第六条 小区长对学生要实施全方位的指导与管理,具体的讲就是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指导内容包括学生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勤奋学习,纪律卫生以及校内外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要有浓厚的小区建设氛围,在教室墙壁上展示的内容有:1.小区学生和责任教师的承诺书;2.班主任和小区长的目标责任书;3.“十星级学生”的评比办法和评比记录表。

第八条 要求每个责任教师必须建立责任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必有如下内容:1.学校对小区工作的管理条例和相关方案;2.小区责任生登记表;3.学校与家长联系卡;4,育人谈话记录;5.小区活动记录:包括小区会议记录,“十星级文明学生”评比记录,责任生的荣誉和违规记录;6.家访和会诊会记录

第九条 小区档案中的各记录工作是每个小区教师责无旁贷的义务,必须如实认真填写,档案管理是我校对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考评依据。学校对教师参与小区管理采取的是最低工作量限制,具体是:教师与家长联系每月每生1次,育人谈话每月每生1次,小区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参加会诊会不少于2次,家访每月不少于4次。

第十条 责任教师要积极参加周一班会,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认真组织小区活动,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责任教师要积极组织展开争创教育教学先进小区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

第三章 学校对小区工作的管理与惩罚

第十二条 我校小区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教导处和政教处,教导处主抓,政教处协助落实

第十三条 教导处每月都要考核责任教师的教书育人情况(通过和学生谈话或问卷调查进行),根据《先进小区评比方案》评出当月的先进小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学年末,根据教师的小区管理过程量化积分和责任生巩固积分及两次期末考试的“一片成绩”计算出教师的小区管理绩效总积分,参与全镇统的统一考核和津贴分配。

第十五条 学年末根据教师的小区管理绩效总积分,将责任教师的小区管理分为三类,分别以一类积17分,二类积15分,三类积13分的分值参加全镇的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小区育人工作之一、二类者方可评模范教师,三类者失去评模资格,凡有失职行为者将参照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 学年末学校要授予一类教师“优秀小区管理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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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销售公司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销售,企业,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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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职工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经理:

您好!

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很荣幸得到了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照顾,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实践技能;在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工作的这段时间,将是我最珍贵的一笔财富。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深感自身专业知识的薄弱,所以想自己有必要再去学点有关本专业的知识,请公司领导给予支持和理解,准予我的辞职申请!

在这里,特别感谢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X总一直以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急切盼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协助我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在没离开公司只前,我还是会认真坚守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蓬勃发展!祝同事们工作愉快;祝公司大展宏图!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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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活动”活动个人感悟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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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已经在这场特殊的时代大考中,刻下了独特的生命印迹。我认为这些印迹可以凝练为三个关健词,选择,责任与担当。

青春代表着选择,在时代的关键节点,青年人具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同的选择体现着不同的生命境界,与思想格局。马克思在《青年人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这其实是马克思自己的誓言与写照,当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时,新青年是中国处于大变革时期,救亡图存的主力军,是宣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理念的先锋队。

在100年前的历史画面中,青年毛泽东在博览群书之后,因共产党宣言的感召,而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青年周恩来说,我认的主义一定是不变了,并且很坚决地要为它奔走宣传。

历史画面再定格到47年前,青年时期的习近平在梁家河的窑洞中,为了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写了十份申请书,这些现代青年的领航者,就是在自己的青年时代,凝聚了初心,确定了自己终身的选择。

在这次疫情的大考中,无数青年人义无反顾,选择逆行,正是这样一批信念坚定的青年人,他们在战疫中,为守卫人民群众的生命防线点亮了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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