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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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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职责意识抓好党建工作大全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党团党建,全文共 1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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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小区的党群服务中心建得真不赖!老年活动室就是坐上100多人都不显挤,20平方米的高清大屏幕和电影院都有一比!”日前,河南省汝州市南关社区,刚看完电影的76岁社区居民黄扔成自豪地说。

黄扔成所说的老年活动室位于南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这座占地20xx多平方米的中心,除了配套的党员活动室、便民服务中心等,供社区居民无偿使用的书画室、老年活动室也成了群众每日一次的“打卡”处。

像南关社区这样高标准的村室如今在汝州市比比皆是。近年来,汝州市创新“互联网+党建”模式,构建智慧党建共融平台,让党建乘着互联网的快车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驶入偏僻的山村,打通基层党建的神经末梢。

“20xx年我们成功创建了二星级党组织,前几天市里三星级考评验收刚结束,有望升格为三星。”南关社区党支部书记王占国告诉记者。

“六好”标准下“创星”。汝州市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基层阵地好、工作成效好、群众反映好的“六好”标准,开展村(社区)星级党组织创建,对达到标准的一、二、三星级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党建工作经费奖励。

“点下这个党建窗口,就知道社区最近有啥事儿;点下这个便民服务窗口,就有人把我购买的日常用品送到家。”南关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智慧党建平台的操作。

“小小一个平台,关键时刻却能帮你大忙。”王占国说,去年夏天,南关一组80岁的居民刘马娃,因天气炎热突感不适,通过智慧党建平台的视频电话系统联系了汝州市人民医院的专家,经过远程会诊,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打造标准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同时,汝州市针对社区党建工作,与企业、机关单位开展互联共建活动,充分利用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势进行整合发展。通过下载“掌上红鹰”等App,实现证件办理和办事流程服务效能的最大化;与汝州广播电视系统进行资源整合,打造智慧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辖区居民提供生活类服务,实现了线上与线下服务相结合……一系列的举措让群众通过家中电视就可了解社区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参与社区党组织建设。

“以前我们开会要走几十里的山路,要是遇到雨雪天气,山路结冰,人都走不上去,现在好了,打开视频电话就可以组织开会,非常方便。”汝州市委组织部驻大峪镇寨湾村第一书记李进红,刚刚通过党建信息化系统与相邻的14个贫困村的第一书记召开网络会议,一起交流果树养护经验。

能够与扶贫工作互联共融,还要得益于汝州的“大手笔”。今年以来,汝州市投入资金280万元建立党建信息化系统,建成视频会议室23个,安装视频电话212部,完成党建信息化市乡村三级覆盖,将全市98个驻村第一书记编成6个网络党支部,通过视频电话每周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贯彻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交流驻村工作经验,利用“掌上红鹰”手机客户端组织流动党员学习、参加党支部会议,以党建工作助推脱贫攻坚。

“打开这个平台学习知识非常方便,而且平台上内容更新及时,最新的政策思想都有,能有效解决我们非公企业开展学习不规范、内容单一的问题。”汝州市四知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党建指导员任银良介绍,他们公司党委103名党员,下辖5个党支部,目前已经通过党员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活动39次,培训党员职工1900余人次。

因地制宜,“智慧党建”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让汝州在发展的“快车道”里势头不减。在经济发展平稳向前的同时,20个贫困村退出贫困序列,5009名群众告别贫困,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只有基层党建加强了,一座城市才能高质高效的发展。”汝州市委书记陈天富说,将始终坚持党建统领,持续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加速推进汝州山水宜居绿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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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民健身的活动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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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为促进第一个“全民健身日”活动的开展,扩大“全民健身日”的社会影响,丰富我县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县委、政府决定举办县“全民健身日”系列体育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加强对本次活动的领导,县委、政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名誉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为主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体育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体育局、广电中心、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民健身日”系列体育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组委会的成产,确保了本次活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活动内容丰富

“全民健身日”系列体育活动从x月1日开始至x月10日结束,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活动

根据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本次“全民健身日”系列体育活动各乡(镇)的活动内容,各乡(镇)均认真落实县委、政府工作布署,组织开展了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活动,活动主要包括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比赛、拔河比赛、趣味性体育活动,老年门球、老年人健身操等。

(二)县体育局统一组织的活动

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全民健身工作的实际,县体育局在本次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了以下活动。

1、xx省少数民族健身操培训

为推动全县全民健身运动及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健康快速发展,县体育局于x月3日至6日举办了xx省少数民族健身操培训班。

本次培训班由我局参加市局培训班的两位同志担任教练,共有来自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100余名健身操骨干参加了培训,广大参训人员积极性高,学习干劲足,通过培训,为我县的少数民族健身操推广工作吹响了冲锋号。

2、穿城赛跑

x月7日上午,我县召开了20xx年“全民健身日”系列体育活动开幕式,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省中长跑队张国伟教练等领导及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开幕式结束后,穿城赛跑比赛开始,共有来自全县各行业的540余人参加了男女中学生组、青年组、中年组等六个组别的角逐。为扩大宣传力度,还邀请了在集训的省中长跑队全体队员为穿城跑赛领跑。

3、乒乓球比赛

乒乓球比赛分邀请单位组和县直单位组。其中邀请单位组有男、女各3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县直单位组有21支男队,13支女队报名参赛。比赛时间从x月7日开始,x月9日结束,共进行了73场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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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健身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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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庆祝全国第-个“全民健身日”暨全民健身节目大展示活动在县城--公园隆重举行。为了在全社会宣传“科学健身,全民健康”的生活理念,积极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科学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行动、广泛宣传,把全国第二个“全民健身日”活动打造成了一项有创意、有影响、得人心的活动,全面展现了如东县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十五年来的群众体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在全社区上下掀起了全民健身新高潮。

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一是制定并印发了《--社区庆祝20--年全国第-个“全民健身日”活动暨全民健身节目大展示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创新形式、突出特色、丰富内容、塑造品牌的工作思路,以坚持“有影响、有规模、有创意、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为原则,是一项引导全县广大群众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引导性、特色性、操作性和持续性,群众喜闻乐见,依靠群众智慧挖掘如东健身文化内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人文环境。

二是印发了--[20--号《-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个“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为继续打造我县全民健身活动的品牌,使今年的“全民健身日”活动主题更突出,有所创新,并成立相相应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掀起全民健身活动高潮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统领全局,全民参与

一是活动的主题鲜明突出。我县“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开展与“迎海洽盛会,展示如东风采”等活动相结合,突出群众健身主题。集中8—9月两个月时间,通过组织开展影响广泛、特色鲜明、主题突出的大型示范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小型多样的休闲体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是党政领导重视并直接指挥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县四套班子领导多次出席全县全民健身活动,出席了多个乡镇运动会的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全民健身的热潮。县政府姜晓静副县长多次听取我局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汇报,并就今年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全民健身日”活动安排等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此外,不少镇区或部门领导多次集体出席和参加当地全民健身活动,特别是在全民健身日当天更是一次对人民群众的示范。

三是区域、行业互动,全县联动。《县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县文明办、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等唱响了“全民健身日”活动的序曲和主旋律。全县各镇(区)、开发区和各行业响应号召,开展了声势浩大、持续不断的全民健身活动。

其中,全县14个乡镇全部举办了全民健身运动会,县体育局举局一致,发动本系统所有干部职工、所有单项体协8月8日全部出动,为全县人民倾情奉献了一道丰盛的体育大餐。

四是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大型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县性活动,又有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展示、交流、比赛、辅导、培训等内容。在全县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中,项目即涉及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足球等奥运项目,更多的是健身操、太极、腰鼓、健步走、台球、柔力球、轮滑、电子竞技、门球、象棋、毽球、钓鱼、抖空竹、秧歌、广播体操、街舞等全民健身项目。

活动形式有全-动会、社区邀请赛、千人舞会、全民健身展示及各类健身项目比赛、培训班等。在庆祝“全民健身日”期间,全县各种体育设施、场馆全部免费向群众开放,开展了“健康家庭大赛”等传统赛事。

五是围绕“全民健身日”开展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整个活动贯穿全年。今年以来,仅我局牵头组织的大型大赛活动有如东县第三届县级机关运动会,机关工委、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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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民健身演讲稿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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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广大的市民朋友们: 大家早晨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县第四届“全民健身日”活动启动仪式。值此,我代表中共**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领导莅临**县,现场指导“全民健身日”活动表示热烈的欢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起,每年8月8日定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北京奥运遗产社会化、全民化的重要成果。

今年是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全民健身日”的第四年,也是全民健身活动借奥运会举办成功、继承弘扬奥运遗产、积极探索全民健身活动长效机制的重要年份。设立“全民健身日”,一是以此纪念北京奥运会,永志铭记和谐盛世中国体育的崛起之日。二是有利传承奥运文化,推进群众体育,让北京奥运的“我参与、我健康、我快乐”变为经常性的活动。三是有助强化现代体育理念,让体育就是生活等更加深入人心,让身心更健康。四是体现法制体育建设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既是纪念日,更是活动日,既是动员推广日,更是参与实践日。为切实做好“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使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和体育爱好者的共同愿望,县委县政府对第四个“全民健身日”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动员和号召全社会广泛关注、重视,引导和鼓励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享受体育发展成果。

根据实际,我县今年“全民健身日”活动为主线,确定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人人共享体育,体育造福人人”。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展示、交流、比赛、辅导、培训等活动,全面展示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

提高全社会对设立“全民健身日”重大现实意义的认识,增强全民的体育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不断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力度,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今天全县的“全民健身日”活动除主会场外,各乡镇区办也都结合各自实际,安排了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我相信,通过“全民健身日”及各类体育健身活动的举行,在**大地一定会掀起一个上下联动、乡村互动的全民健身热潮。

最后,我衷心希望全县人民通过本届“全民健身日”活动,牢固树立“体育就是生活,健身就是健康”的理念,走出家门,走向室外,健步走向健康,阔步走向小康。进一步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让体育健身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使更多的人真正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让体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最后,祝本届“全民健身日”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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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活动个人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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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伴随着责任,一般人认为责任是一种意识,但它更是一种现代性的思维。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具有现代意识的青年人,应当将之转变为天下兴亡,我的责任,这种转变就是责任思维的培养。在重大疫情中没有谁能够置身事外,每个人都要深刻认识到,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生命共同体关系。

在国家治理常态下,我们都用自身的常识和经验,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无论是在经济建设,还是在政治,社会建设等方面,都是作为一般状态的常人来承担自身的社会职责。当疫情发生后,整个社会共同体就从发展常态过渡到紧急状态,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人们认识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而在紧急状态中发挥超出常人的价值功能。

在疫情严重时奔波在防控和治疗一线的90后,00后医疗人员,他们的抉择与行为虽然一部分是社会氛围的责任感和对于职业伦理的遵循,但更多的是作为生命个体的成员,已经超越了个人生活的洞穴,是在理想信念的驱动下,实现自身生命的使命性价值。

也正因为有一大批具有理想化的生命个体的奉献与引领,国家在面临重大危机和挑战时,各项机能依然能够良好运作,自身秩序依然能够稳定建构。

这就是所谓看上去岁月静好,其实是有人在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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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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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借款合同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它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应参照《借款合同条例》执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批准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

合同原则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了解借款方的经济情况、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归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②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加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③按期偿还原则。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归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

合同担保 借款方若不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对企业单位而言是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有独立支配财产和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并要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如以个人作保证人的,必须是有当地正式户口和固定工作单位,同时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经济责任的人作保证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合格后,双方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证明必须有法定代表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为法律根据。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调动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应继续遵守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原有的权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①贷款种类。银行贷款分为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②借款用途。银行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等。③借款金额。要填写清楚,大写小写数额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贷款银行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专业银行在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各种贷款项目的最长期限。借贷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确定借款期限。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方还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中还应规定借款方是一次归还本息还是分几次归还本息。⑦保证条款。即将借款方对借款合同予以保证或提供担保人的内容写入合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算。⑧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当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由于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双方可将双方一致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内容写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规定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借款转贷给他人,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方发放贷款后应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检查借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检查贷款物资保证性、测定贷款风险程度、落实企业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及时解决影响贷款按期归还的不利因素。对风险性较大的贷款种类还应反复进行检查。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如贷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时或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对原来的合同条款作某些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内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许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几种情况:①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③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无论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还是因贷款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以及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都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以及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要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根据影响大小、金额多少由省、市或者国家仲裁机关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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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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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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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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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条例修正全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也逐渐增强,渴求社会建立平安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思想也日益激烈,消防部队在和平年代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显重要。但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收集:

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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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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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全民健身日活动计划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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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全社区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掀起全民健身活动新高潮,xx社区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全民健身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围绕“运动、太极香城”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活动,在全社区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法的优良环境和氛围。

二、活动原则

“全民健身日”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群众受益的原则;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性、健身性、趣味性,程度的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

三、活动地点

场镇、各村(社区)活动广场,社区组织或群众自行参与。

四、活动内容

1、宣传活动:由文体、教育志愿者向群众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印发宣传资料;同时,利用广播向全镇村民进行宣传;

2、由社区文体志愿者首先组织人员在场镇、各村(社区)活动广场组织开展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其中。

活动形式:

(1)晚上场镇、各村(社区)分别组织有群众自愿参与的太极拳、广场舞活动;

(2)各健身路径,有群众自愿参与的乒乓、蓝球、健身器进行健身活动;

(3)群众自愿组织参与的晨练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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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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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国旗的荣誉和尊严,增强全体师生的国家意识,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培养学生高尚的品格,使我校升旗仪式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更好地展现寺坪小学学校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章程。

一、工作目标

1. 学习《国旗法》,宣传《国旗法》,让更多的人通过了解《国旗法》,加深对国旗的爱戴和崇敬之情,增强爱国热情和民族自尊心。

2、通过在国旗班的工作和学习,锻炼同学们的能力,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

3、规范升国旗仪式,使升国旗仪式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在全校师生中形成国家利益至上的国家意识。使爱国主义教育深入人心。

二、国旗班成员及组织

1、从各班挑选成绩优秀、品德高尚、仪表端庄的学生组成国旗班。

2、国旗班隶属于学生会,在学生会辅导员的指导下,以学生组织的形式开展活动。

三、主要任务

1、国旗班成员应自觉主动地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国旗法》。

2、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旗法》,以身作则,自觉监督和抵制对于国旗的破坏和侮辱。

3、自觉完成国旗班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每周星期一的升旗活动及每周五的降旗活动。

4、配合值周教师组织好升国旗仪式,结合最新国内外时事及重大节日,发表国旗下讲话。

5、承担学校组织的大型庆典活动的升国旗任务。

四、成员纪律

1、国旗班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2、在学生中自觉践行爱国主义精神,自觉抵制危害祖国的言论和行为。

3、自觉培养高尚情操和优良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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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机关全民健身日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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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8日是国务院批准确定的第*个“全民健身日”,按照区有关全民健身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我处在x月27日组织了三个社区在辖区xx小学开展了“文明、运动、活力、现代”全民健身活动及首届运动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健全。

街道党工委就把全民健身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列入街道年终目标进行考核并确定由党政办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党工委在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上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和保障,并将全民健身事业建设纳入辖区社会发展和社区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立了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做到了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二、活动开展情况

围绕文文明、运动、活力、现代。建设新、健康每一天。我参与、我健康、我快乐。文明伴我行,健康伴终身。为主题。认真做好了“全民健身日”活动安排,广泛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邀请了三个社区和驻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全民健身。

本着务实高效、贴近生活、勤俭办会的原则,以全民健身为目的,精心组织,以小型化、多样化、趣味性的活动为主,简化赛制,扩大参与面,优化竞赛机制,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办比赛,使双休日的休闲体育活动与比赛更加贴近群众,丰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x月27日在xx小学开展首届全民健身社区运动会。

比赛设趣味比赛(跳绳、趣味踢毽球、30米袋鼠跳接力赛、50米二人三足跑)、健身秧歌、太极拳、拔河、乒乓球、三人篮球,共6个大项。

各社区及驻区单位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参与面达到了50%。

共组织参与比赛的社区运动员463人,单项比赛按各单项规程录取前3名,团体总分以各单项成绩积分之和计分。

首届社区运动会加强了群众性健身项目的推广,扩大了活动影响,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街道党委办事处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持续不断的抓好全民健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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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关于党的工会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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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学校校务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主持工会工作。每年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制订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改进工作。

2.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定期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

4.办好“教工之家”,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5.抓好生活福利及离退休教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

6.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教职工的闲难。

7.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好工会委员和工会组长的作用,搞好工会“评先树先”工作。

8.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老师公寓的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

9.做好党总支和校长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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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树立职责意识抓好党建工作大全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党团党建,全文共 1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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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来上海工作一段时间的德国工程师曼德发现了一个秘密:“公司办公楼里,那些门口铭牌上贴有小红旗的人,业务最OK,态度更真诚。”他想,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出色,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奖励自己一面小红旗?后来他遗憾地知道,那些小红旗是中国共产党党旗,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拥有。

在上海工作多年的上汽大众德方执行经理吴博锐曾感慨:“企业发展,党委的作用太大了。一个政党,能把大多数人的梦想凝聚在一起,实在了不起!”上汽大众党委书记张志勇说,在上海市国资委和上汽集团党委领导下,上汽大众党建走过了一条“方法—制度—体系—品牌—文化”的艰辛探索之路,坚持用创新精神突破传统工作思维和方法,把党建工作转化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独特优势。

党建做实了就是生产力

上汽大众的实践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做好党建工作提供了重要启示。“党建工作做实了就是生产力,党建工作做强了就是竞争力,党建工作做细了就是凝聚力。”6月30日,庆祝建党97周年暨上海国企党建工作论坛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召开,论坛介绍了上海国资委党委“万名书记进党校”“红旗党组织”“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等创建和培训做法,上汽大众等企业代表、多名党建专家就“高质量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一话题展开交流互动。当天,《改革征程党旗红——来自上海市国资委系统红旗党组织的报告》在论坛首发。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伴随国资国企改革的征程,如何把企业党组织打造成为改革发展的引领者、推动者、实践者?

上海拥有地方国有企业1.1万户,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分别约占全国地方国企的1/6、1/4、1/5。上海市国资委系统目前共有1.4万多个党组织、近20万名党员,分别占全市基层党组织、党员总数的16%、11%。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理念,统筹谋划基层党建工作,坚持不懈抓基层、强基础,树立基层党建标杆,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提升企业党建整体水平,有力助推各项改革攻坚和创新发展,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提供了坚强保证。

记者了解到,过去的一年,上海国有企业以完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为重点,在全国国资系统率先制定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三张责任清单”,全面推进企业集团和二级企业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并把党建工作作为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了“红旗党组织”“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评选、“万名书记进党校”等活动,推动国企党组织把党建责任牢牢抓在手中、落到实处。

党的领导更加坚定,企业活力愈加迸发

20xx年,上海地方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5%;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1.6%。今年1至5月,上海地方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1.3万亿,同比增长12.8%;利润总额1200多亿,同比增长12.6%。

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起上海就在全国率先探索党组织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为进一步扩大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影响力,后来又推行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专职党委副书记有条件的可进入董事会。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召开后,在竞争类企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全面推行董事会建设,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并适时选派外部董事,功能类企业实施外派财务总监制度,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和体制保证。截至目前,符合条件的上海市管企业100%建立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市管企业、二级公司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比例分别达到90%、60%以上。下一步,上海国企将研究制定党委落实前置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一级企业、推动二级及以下企业修订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

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处处长苏虹介绍,实践证明,只有构建起明责知责、履责督责、述责问责的“责任闭环”,才能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将进一步完善党建考评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检查、现场考核、述职评议“三位一体”的方式,全面开展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综合考评,用“硬杠杠、硬指标”推动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与此同时,上海市国资委党委还将针对企业党组织层级较多、管理体制多样,党员成分多元、流动较快、青年党员占比较高等特点,鼓励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创新,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党建、区域化党建、“走出去”党建等,并在“万名书记进党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千名党务干部进党校”和“百名企业家进党校”培训工作,进一步巩固上海国企党建的基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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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全民健身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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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体育局的统一布署,紧紧围绕全民健身日,以宣传《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增强人们的科学健身意义为目的,在我市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群众体育活动,在我市掀起了全民健身新的高潮,也为后奥运时期的群众体育工作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

一、加强领导,适时制定出全民健身工作方针。

组织领导是开展各项活动的根本保证。今年初,我市就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群体工作会议精神,及时组织召开了XX市体育工作会议,对今年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形式和开展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研究,明确提出了今年全民健身工作要以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和巩固北京奥运会的体育成果为主要任务,以全民健身日和重大节假日为节点,以贯穿全年的多样性群体活动为主体,以遍地开花的形式在全市社会各界各类人群中,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群体活动,全力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历史意义。为此,我市在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兼XX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主任梁伟华同志的召集下,即时召开了XX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领导组成员会议,制定并下发了《XX市群众体育工作意见》(泸市体[215]39号),对我市各级全民健身指导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因此,今年以来,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在各级相应组织机构的坚强领导下,从年初到岁末,从社区到乡镇,从各企业到各机关,群众体育活动热潮不断,各类人群参与热情一浪高过一浪,充分展现出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以来丰硕的群众体育成果。特别是针对如何围绕今年“全民健身日”开展好系列群众体育活动,我市专门成立了以副市长梁伟华同志为组长,江阳区政府、体育局、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十几个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联席会,研讨如何根据省上要求,结合我市特点,把“全民健身日”做成一个群众参与面广,影响远的体育节日,并制定出了在城区连续三天为主会场,各县区当天设分会场相呼应,每个会场必须要有气球吊标、横幅等宣传内容和健身展示内容,各体育协会要组织一个以上的比赛或健身活动,一条以上标语,有条件的乡镇要有运动会等具体组织措施及要求,要在全市范围营造出了浓厚的节日气氛,以达到宣传全民健身,展示体育成果的目的。

二、精心策划,突出重点,群体活动遍地开花。

全年以来,我市围绕元旦、春节、国庆和“全民健身日”等几个重大节假日,从元月份一直到年底,都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贯穿全年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各县区、各系统也纷纷组织各种群众体育活动,各单项体育协会也积极开展各项高水平的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使我市群众体育活动在后奥运时期开创出了一个良好的新局面,直至前后,将整个活动推向了高潮。

1、元旦,我市体育局、教育局、团市委共同举办了以在校学生为主的“迎新年”健身跑活动,参加人数达7余人,社会各界参与热情非常踊跃,如果不是因为交通管制方面的困难,将会有更多的人群加入到本次活动中;各大广场同时还举行各种不同的健身展示活动,充分展现出了健身的魅力,特别是冬泳爱好者横渡长江的活动,展示出了体育爱好者无畏、向上的拼搏精神。

2、举办了XX市首届乒协杯乒乓球公开展,参加人数达5多人,赛事盛况空前;举办了趣味运动会,城区各企事业单位妇女异常涌跃,尽情展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

3、由市直机关工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共同举办了市级机关第七届“健身杯”职工篮球赛。共有47支代表队,6余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利用每天晚上的业余时间,142场比赛历时5多天,充分展示出了市级各机关的精神面貌,同时为宣传和倡导全民健身作出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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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体育老师周工作计划范文:全民健身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9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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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体育老师周工作计划范文:全民健身

在北京奥运会之后,全国又掀起了全民健身的高潮,参加体育项目隆重的开展起来,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好一派全民健身的思潮!

作为一名体育教师,在学校里一定要把学生的体育成绩提上去,要学生在努力学习的同时,把良好的身体锻炼好,让他们健康的成长。为了实习这一目标,特别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以德育教育为首,以艺术教育为特色,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的办学目标。以学生《体质健康》为重点深化体育课堂、体训队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加强出操、集队、集会纪律,做好出操、集队、集会常规训练,做好田径队、篮球队的选材与训练工作,切实提高体训队员体能、运动技能、竞赛能力和心理素质;以德育教育为核心,在体育教育教学中注重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注意加强提高学生团结协作能力,增强学生集体主义观念,树立集体主义荣誉感,培养不怕苦、不怕累、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个性,提高学生克服困难、战胜困难的能力,为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和激烈竞争奠定基础。

二、教学措施

1、积极倡导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配合好学校卫生保健室对学生健康指标的有关测定,关心好学生每天的眼保健操。

2、积极鼓励学生自觉锻炼身体习惯,努力提高全校学生的体锻达标合格率。

3、本学期关注起始年级学生行为习惯,思想品德状况,学生要坚持形成体育锻炼规范化要求。

4、要不断加强对教学教材的研究,重视体育教师专业的发展,本学期积极开展教学基本工操练。从上课的仪表服装、备课教案、课前的准备开始。

5、每星期组织学生在远程教育网上找自己要学的内容。

6、以据学生的特点,体育组要主动与年级组之间配合协调,利用一些休息时间,包括中午、放学后等时间,组织年级间和班间的体育竞赛,促进学生积极锻炼身体,激励学生为班级争光,培养学生的荣誉感。

7、体育组要积极配合好教务处、政教处工作,认真组织管理好每天的全校广播操和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各班进出场线路有序、队伍整齐。

8、体育组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细心安排指导年级的体锻课,尽量多开展学生感兴趣,锻炼有效益的小型多样的单项性活动,满足学生体育活动需求。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1、抓紧抓好业余运动队训练,有效提高运动技能和竞赛水平。

长期坚持运动队的业余训练是我校的基本办学宗旨,也是提高我校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兴趣和技能的基本手段。业余训练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能使运动员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能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能促进学生运动技能的提高;竞赛能有效发展学生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和胜不娇、败不妥的个性,竞赛能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竞赛能展现运动员的体育才能。因此,必须抓紧抓好运动队的训练。

2、抓好“两课两操一活动”,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有效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两课两操一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两课两操一活动”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学生身体素质的好坏和健康况状的好坏。因此,首先要求每位体育教师都要树立抓好“两课两操一活动”的思想观念;其次要求体育教师认真钻研体育教材,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写好学期计划、授课教案,多花时间备课,不打无准备之仗,向四十分钟要质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是配合学校抓好早操、眼保健操工作,加强两操纪律,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树立远大理想,营造良好校风、学风;第四是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要求每一位体育教师在值周期间保证课外活动时间、认真安排好课外活动内容、积极发放体育器材、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器材,督促学校保障每生每天有一小时足够活动时间和注重激发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提高身体素质。

3、抓好《体质健康》工作,注重新教材的培训学习,注重领会新教材中推进素质教育的意义,注重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改革,确保达标率、优秀率稳步提高,切实提高我校学生身体素质。

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工作,目前我校没有按上级部门要求配备相关器材,但是对新教材内容的了解是初步的,对新教材中所体现出的推行素质教育意义还不够深入,更谈不上对新教材的研究,更缺乏新教材的教学经念。因此,本学期体育工作的重心放在注重新教材的培训学习,注重领会新教材中推进素质教育的意义,注重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改革,探索适合我校学生身体生长发育和探索适合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之路。

相信只要通过我的认真努力工作,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成绩都能够提高上去,我相信在我不懈的努力下,学生的锻炼身体和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一定会很快的提高上去,让他们的学习成绩和身体素质全面发展。

当好一个体育教师其实并不难,难的就是你在教学当中的态度,要把位学生负责的态度做到最好,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成长,实现自己做为一个体育教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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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3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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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xx—20xx—20xx年)的通知》(国发〔20xx〕7号)和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33号)精神,努力提高我县公民的科学素质,实现建设创新型郫县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xx年,全县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组织网络、阵地设施、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的能力不断完善和增强;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公民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和途径明显增多,全县公民科学素质有所提高。到20xx年,全县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网络、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公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内容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明确的四大主要行动、四大基础工程和保障条件与监测评估等工作要求,主要开展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团县委。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县妇联、县科技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文广局、县环保局。

工作内容:以普及科学知识,培养科学兴趣,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组织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提高科学教育水平。加强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育实验室、中小学图书室。发展针对农村校外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普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心里生理健康、安全防范等知识。加强“珍爱生命、远离x品”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的宣传教育。发挥未成年人在家庭和社区科普宣传中对成年人的独特影响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开展面对面的科普活动。提高母亲的科学素质,重视家庭教育在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中的作用。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县农发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工作内容:以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致富能力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支持农技协等专合组织及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教育;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推广科普站、栏、员建设;开展富有特色的重点科普宣传活动;在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广播站、图书室、中小学校、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基层公共设施建设中增加和完善科普信息和传播功能;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普示范体系,重视农民群体中女性劳动者科学素养的提高,开展适合女性农业劳动者特点的科普活动。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人事局、县文广局、县环保局。

工作内容:以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组织实施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开展“科教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健康生活等观念和知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将城市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设立社区科普活动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竞赛等多种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科普需求。在企业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发明活动。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技能水平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责任单位:县科协、县科技局。

工作内容:以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为重点,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领导干部、公务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及题库中列入与科学素质要求有关的具体内容。适时举办科普讲座、科普报告会等活动,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介绍现代科技知识及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公务员参加各种社会科普活动。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单位:县科协、县科技局。

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教育师资力量,促进科技界与教育界的合作,动员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作为科学教育的“志愿者”积极参加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行动中去,积极发展专业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加强科学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提供基础条件支持。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牵头部门:县科协、县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农发局。

工作内容:有效整合现有科普资源,充分发挥县内科技类展馆、图书馆等的科技教育功能,探索各类科普资源有效服务公众的模式,拓宽公共科普资源的传播渠道,扩大科普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发挥互联网科普传播优势作用,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受众面广的优势,加大科技知识的宣传。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科协、县文广局、县科技局、新《郫县》内刊社、县电视台、县信息化办。

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增加电视台科技节目的播出时间、新郫县内刊科技专栏的数量和版面、各类科技出版物的品种和发行量;建设好科普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科技专栏,研究开发网络科普的新技术和新形式;开辟电视、广播和报刊科技专栏,建立与市场、公众需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牵头单位:县科协、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农发局、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

工作内容: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公众利用科普设施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需求。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本单位特色的专题科技场馆,积极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在城乡社区建设和完善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远程科普教育终端等基层科普设施。

(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牵头单位:县科协、县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

工作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有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与措施。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胜任各类科学教育与培训的教师队伍、科普工作队伍和科普产品创作队伍。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大学生、传媒工作者及离退休科技人员参加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其特长优势。?

三、工作要求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务求实效。各牵头部门要会同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实施;探索实施工作的模式、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各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工作;及时沟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创新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高度关注公众科学需求,按照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要求,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通过召开会议、专家讲课、办班辅导、舆论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组织和引导公众迅速投入到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中来,全面营造学习、贯彻、落实《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并围绕主题开展工作,做到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立足校内外、社区、企业、乡村以及机关等科普宣传教育这个重点,搞好科普资源整合,推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科技传播主渠道的作用,为贯彻实施《纲要》提供良好舆论导向。

(三)强化队伍建设。注重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各类学校科学课教师、科技传播媒介采编人员等科普设施辅导员等专职队伍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离退休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兼职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落实经费保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承担的实施任务,按照国家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要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五)健全完善机制。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在全县的实施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县领导小组作出的工作部署。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分工,发挥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加大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的考核力度,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和督促检查、奖惩考核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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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全民反诈在行动”活动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全文共 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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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__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立足本职、发挥警种优势,以“深入宣传、广泛宣传、长效宣传”为指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做好防网络、电信诈骗宣传工作。

一、精心准备,有的放矢。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__网安大队全面总结梳理常见典型网络、电信受骗案件,做好归纳,形成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宣传标语及短文,内容涉及QQ好友诈骗、电子邮件诈骗、电信诈骗等方面。

二、掌控网络宣传阵地。依托微博、论坛等网络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兼职情报信息员及各网络虚拟社会意见领袖作用,及时发布网络、电信诈骗警示宣传案例。同时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引导网民不偏听偏信,不贪图小便宜,提升网民防骗能力。

三、积极拓宽宣传渠道。一是会同派出所开展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宣传活动,并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活动现场,民警通过设立展板,发放防诈骗宣传册,讲解典型受骗案例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相关防范技巧,提醒居民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信息,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等,教导群众辩识骗局,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获得现场群众一致好评。二是通过网吧协会召开网吧业主会议,指导各网吧积极做好防骗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各类宣传材料、标语,指导网吧业主在网吧醒目位置粘贴。

四、加强信息研判,建立长效机制。紧密围绕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开展针对性研判预警工作,仔细梳理、串并各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建立重点管控人员信息库,不断提升宣传深度和精度。针对网络、电信类诈骗案件逐年多发的态势,建立网络、网吧、广场社区等多渠道宣传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岁末年初、重要节假日时期持续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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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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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总结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一

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增强师幼、家长的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校园安全工作,4月6日,南昌市铁路第三幼儿园开展了以“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通过校园广播、网上家长学校及家园栏等向家长、师幼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普及《宪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从而切实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规定。近期,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重庆警备区、市国安局、市普法办、市文明办、市网信办七家单位在市主城及各辖区联合部署启动了以“维护国家安全,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从3月中旬开始至4月底结束,为期一个半月。期间,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推广全国间谍行为与线索举报热线“12339”为重点,广泛宣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唤醒人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意识。

本次活动重点面向社会公众。我市国家安全机关将联合各级国安办,陆续走进市级部门、有关区县、大型企业、高校等,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法治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在重要商圈举办主题集中展览等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为市民奉上一系列别开生面的国家安全主题教育,提高国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该活动是我市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面向公众的大规模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目前,国家安全知识竞赛等具体活动已有序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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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学习“绽放战疫青春,坚持制度自信”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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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守“疫”方国土,要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弄清权责逻辑,紧扣为民宗旨,层层落实责任,坚决护佑“疫”方百姓平安。

“有责”,守土之第一要义。一艘小小的红船,我们党从这里走来,一路上的风雨坎坷,她为我们诠释着初心和使命所在;从诞生之日起,她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当民族复兴遭受挫折,我们党总是第一个站出来,主动挑起救民于水火、救国于危难的重担,这种责任是党“与生俱来的”,是“骨子里有的”,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赋予和要求的。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信任和嘱托,有权必有责。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要不断对照人民群众的期待,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群众安危放在心里、把防控责任扛在肩上,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迅速行动,真抓实干,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担责”,守土之内在要求。有责必担当。党和人民把自己放在领导岗位上,就要对得起这份信任、这份嘱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战时最能考验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也最能体现干部的责任与担当。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否在防控疫情斗争中经受住考验,就要看其能否坚定不移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能否坚守防控疫情第一线,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就在疫情防控形势如此严峻复杂之时,面对中央督查组的询问,黄冈市卫健委的唐主任竟“一问三不知”,在记者的镜头前还振振有词,不得不说这样的领导干部着实让群众心寒。俗话说,“当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其位就要谋其政,特别是在防控疫情斗争阵前,更要敢于挺身而出、迎难而上,带领群众苦干实干、攻坚克难,而不是当一个尸位素餐、庸庸碌碌的“太平官”。

“尽责”,守土之可贵品质。为官者当有这样的信念:光说不做,不如不说;虎头蛇尾,不如不做。行百里者半九十,做事情始终如一、尽善尽美,应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最为宝贵的追求。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来不得半点马虎,如果落实举措得过且过、不温不火,最终会在战“疫”中败下阵来,功亏一篑。把责任“尽”到极致,最关键的是要有过硬的作风。喊一声“跟我上”和吼一声“给我上”,虽一字之差,达到的效果却有天壤之别。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自身的责任,时时处处起到以上率下、示范带头作用,在战“疫”中做表率、打头阵。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阵前大敌,要时刻保持警醒,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杜绝层层开会发文却无人落实,不让基层一线干部成为“表”哥“表”姐,以求真务实的举措动员、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奋勇争先。

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为“父母官”者,守得“疫”方国土,当有父母慈爱之心,在一线身先士卒,以担当尽责的羽翼,护得“疫”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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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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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县--镇--小学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活动中,学校安办主任利用晨会带领全体师生学习“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相关内容,让学生了解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校安办主任从交通安全、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四个方面对全体师生进行解说,倡议全体师生提高安全意识;学校LED屏滚动播放“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等宣传标语,全力为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营造良好氛围。

--小学大队部要求,各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队会,就《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学校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安全演练等,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始终坚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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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超市销售员毕业实习生工作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超市,销售,全文共 2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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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是培养市场营销专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产品销售实训是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在学习市场营销专业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教学内容,我院在大学第四学期安排课程教学。此门课程是本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一、产品销售实训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产品销售实训中,我院大多就近安排学生到超市实习,虽然学生能够接触到社会和消费者,体验企业文化,锻炼能力,也解决了教学中实习安排难点,但是超市实习存在一些问题。

1.学生主动性较差,人浮于事较多,经常是出工不出力。实习没有积极性,达不到实习目的。

2.校企合作单位配合不到位。超市方认为学生是临时实习两周,只要不出事就行,培训和安排不合理;大学生不能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影响企业日常工作。

3.教师无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考核,干好干坏一个样,只要按时提供到超市上岗就行。

二、超市实习产品销售实践改革措施

20xx年我们进行了产品销售实践,基本思路如下。

(1)以职业能力分析为基础,从超市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突出实用性。

(2)做真的,真的做,突出以企业产品销售真实项目为课程载体,实现学习内容与工作内容的一致,突出职业性。

1.明确实习目标

产品销售实训的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按能力为本、就业导向、工学结合的总体要求,突出强化学生营销职业能力的培养,从专业性、启发性、综合性、应用性等诸多视角设计实训内容,从听、看、读到说、写、用,体现情景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与可评价性,涉及由推销准备开始,以确定和寻找目标顾客为入手点,进行推销接近、洽谈、处理顾客异议、成交、售后服务等环节。通过实训,学生能熟悉推销的每一个环节,熟练掌握推销的方法和技巧。

2.超市改革实训方式

产品销售实训是以日用小商品销售实践为主线的项目任务驱动,每个实训小组首先编制销售计划,销售计划方案通过后,到学校领取实训经费,实训方式具体表现为“四个一”。

(1)组成一个团队。根据学生特点组成若干团队(6—8人为一个团队),每位学生参加其中的一个团队,并在讨论的基础上推选团队经理和会计,明确团队成员分工。

(2)选择一个方向产品。每个团队讨论选定一个方向日用产品。

(3)确定一个任务。每个团队成员选定销售过程的一个方面作为主要任务,团队成员之间分工协作。

(4)展示一个成果。每个团队完成制定产品销售计划书、利润表,在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全过程指导下,团队在两周内完成20xx元产品销售目标利润。撰写一份3000字销售策划方案。

3.加强校企合作

在产品销售实训中,我们加强与企业合作,如,北京华联、苏果超市,玉桥批发市场,煌辉糖烟酒批发公司,等等,他们向学生提供产品(按批发价),销售不好的货,可以中途换货,有的企业是先拿货销售,后结账,实训结束可以课外兼职或直接退货。我们一个团队在两周实训中仅是牛奶一个品种就销售8000元,企业方面主动提供遮阳伞、货架、免费培训、送货等服务,使校企合作达到共赢。

4.加强实训全过程的指导与考核

(1)指导老师在专业实训过程中充分发挥好主导作用,认真做好实践教学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教师从实训开始首先审核销售计划,保证销售方案的可操作性、效益性。销售中要求团队每天汇报销售情况及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及时给予指导,销售结束及时进行经验交流、汇报。

(2)加强全过程考核。本次实训采取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团队与个人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①团队完成20xx元产品销售目标利润及一份3000字左右产品销售策划方案部分占个人40%。

②个人演示及答辩部分占个人30%。

③实训注意事项、日记、纪律要求、场所卫生等要求占20%。

④团队小组长根据成员参与讨论、完成分配任务给予的评价占10%。

三、实践教学改革收获

我们通过实践改革的探索,提高了实践教学质量,达到了实训教学目标。

1.学会进行市场调查,寻找目标客户。

2.能根据推销品的特点准确选择目标顾客。

3.会运用各种方法约见和接近顾客。

4.能制订洽谈方案,准确运用洽谈方法和技巧达到预期目标。

5.能识别和区分顾客异议的类型,及时正确地处理顾客异议。

6.能准确地识别成交信号,运用各种成交策略和技巧与顾客达成交易。

7.会编制销售计划书和销售策划方案。

8.企业沟通及团队分工协作的能力。

学生在实训中也深深体会到:敢说话了,会沟通了,技能提高了,更自信了。

四、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完善的地方

1.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程度的量化指标有待建立。

2.教师团队整体实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3.实践性教学资源建设需要动态优化。

4.对学生的职业预期干预需要提前。

5.怎样真正做到与企业对接。

6.学生配合不够好,达不到真正目的,怎么办?

7.学院需要加大经费及政策支持。

我们希望,通过学院及教师的共同努力使学生和家长能够满意,企业乐于录用的我校营销专业学生,营销专业可以获得更高美誉度,最终,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营销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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