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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龙头旅游攻略【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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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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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_____》、《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_____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游经营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经营者出具由江苏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六、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权知道旅游经营者是否已办理了符合旅_____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_____;同时也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_____,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_____条款处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_____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经有认定权的部门认定后,有权要求组团旅游经营者赔偿。

十、旅游者属于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双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鉴证;办理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该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约定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投诉、调解机构:

江苏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邮编:210003。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5X818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X5315。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电话:025X1128-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邮编:210024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X30315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邮编:210024

各省辖市均有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合同当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组团旅游经营者),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时,应按约定交纳旅游费。

3、甲、乙双方对“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的另行约定:“______________?(如无另行约定,按“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规定执行)。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游单位______________?,人数?(男___人、女___人),名单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人数___?。

团号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览景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

_____情况: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交纳团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付款方式: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指:《_____》第117条第2款所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双方损失的,各自承担责任;

3.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减轻责任:

1.有证据证明属非过失、非故意的违约;

2.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责任:

1.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对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提醒、劝戒、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六)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提交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补充条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证?号?码:?(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协议签订地: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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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行政,全文共 4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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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遵照中央和北京市委决策部署,按照“思想认识有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自查自纠有明显成效”以及《北京市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旅游委坚持开门问策广泛征求意见,聚集“四风”深刻剖析检查,找问题、挖根源、定措施,为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现将市旅游委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市旅游委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市旅游执法大队执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执法工作及行政主罚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进行把关。旅游执法大队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旅游法规对全市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和旅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上级交办、转办以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旅游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并协调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对影响首都城市形象的非法“一日游”行为开展打击。

(一)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旅游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依法行政专项考核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会议,安金明副主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加强全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推动首都旅游产业有序发展,制定《市旅游委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提出要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加强旅游地方立法调研、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加大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落实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结合《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机制。请《旅游法》起草人之一、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李磊副司长讲解《旅游法》的核心内容、立法思想,以及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同时,邀请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结合行政审判的案例开展依法行政专题讲座,树立并强化了职权法定、履责及时到位、程序正当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的意识。

(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XX年,市旅游委执法大队会同市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一日游”市场秩序开展整治工作。出动检查人员35000余人次,检查旅游车2300余台次,检查导游员2500余人次,检查旅行社、景区、旅游商店等旅游企业XX余家。其中,查处黑车92辆,查处黑导游16人,收缴旅游假地图2份,清理非法“一日游”假站牌500余块,查处散发非法小广告行为900余起,收缴非法小广告60000余张。

1、加强旅游执法协调联动,深入推进“一日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一是集中力量捣毁涉嫌诈骗游客的犯罪团伙。“五一”小长假期间,会同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位于朝阳区的北京玉宝轩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玺龙翔玉器店)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捣毁了这个以“祈福、做法事”名义对参加北京“一日游”的外地游客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

二是开展重点景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联合海淀区旅游委、海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颐和园保卫部等果断处理颐和园周边“黑导游”揽客、西顶庙迷信经营行为,净化了“颐和园”和“西顶庙”内外及周边秩序,有效保障了中外广大游客的利益,同时对各类扰序行为形成了震慑。

三是积极应对媒体曝光的涉旅违法违规行为。针对7月份曝光的“导游持刀威胁游客”事件,市旅游执法大队反映迅速,前后三次召开媒体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及时公开情况,并会同市公安局刑侦、交管及交通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黑导游”孟某涉嫌持械威胁游客,被行政拘留5天,当事旅游大巴车所属公司因未按约定线路行驶,处以3000元罚款。

四是开展多项旅游市场检查活动。尤其是在《旅游法》实施后,针对《旅游法》中明令禁止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问题和强迫消费等问题,协调区县旅游、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在重点景区、重点旅游购物场所、路段开展不定时、不定点的联合检查。

2、坚持教育查处并重,不断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

市旅游委坚持全面打击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集中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集中处罚相结合,整治封堵与建设疏导相结合,采取多项措施引导、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包括坚决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承包挂靠、网络虚假旅游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积极推出“一日游”公共服务产品;开展“一日游”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强化属地管理,启动量化考评工作等。

(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纠纷

落实旅游局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方式积极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及时化解旅游纠纷,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情况

目前,市旅游委执法大队针对旅游市场监管主要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处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八项旅游法规。

其中, 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组团赴非旅游目的国、零负团费、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履行合同、超范围经营、聘用无证导游和领队、擅自变更行程、胁迫和欺诈游客购物、恶意拖欠有导游团款等100余项行为,依据上述八项旅游法规分别对旅行社和导游员进行查处。

不常用的法规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其原因:

一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对《旅行社条例》进行解释和说明,法律效力和行政处罚尺度不如《旅行社条例》更具有管理力度,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只能配合《旅行社条例》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二是《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只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项作为对带团导游现场检查及处罚使用。其他方面的条款只是配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使用,不可单独使用,且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XX年,市旅游委分别对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北京王府国际旅行社以及导游人员王丽丽等6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累计罚款123160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6件。

三、主要做法

按照中央和市委对作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在抓贯彻落实过程中,从思想的高度自觉到行动的高度自觉,坚持把转变作风和廉政、勤政、善政一起抓,从思想上查根源,从行动上找差距,在落实中见成效。

(一)注重提高认识

市旅游委先后5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认真学习中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委部署要求,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八项规定和十五条意见的具体要求上来。

(二)注重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从13个方面对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十五条意见进行具体细化,增强抓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注重立行立改

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市旅游委领导高度重视,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从上到下查摆问题,自我剖析,坚决整改落实。并结合实际工作,转变观念,提高为来访游客办实事解难题的自觉性,有力的推动工作上的成效。

四、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市旅游委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立行立改,抓好集中治理;标本兼治,健全措施规范;班子带头,强化自身建设;破解难题;推动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下大力气推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抓的不紧。主要表现在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高,缺乏计划性、系统性和主动性。对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理解掌握不够透彻。

2、思想建设抓的不紧。对日常学习教育失之于松,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群众观念等内容的学习教育不够经常。

3、群众观念树立不牢。对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存在偏差,主动与群众,尤其是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沟通不够经常,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自觉性不高。

4、机关作风建设不强。学习不刻苦、思想不艰苦、工作不吃苦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同时,还存在有高高在上,口气大、架子大、态度生硬,缺乏大局意识,难以沟通,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随意性过大的问题,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工作作风。

5、勇于担当精神不够。在工作中存在的本位思想,考虑个人利益较多,存在工作上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现象。实干作风不过硬,缺乏吃苦精神,对棘手难题有畏难情绪,缺乏勇于负责、勇于当当的精神。

6、政绩观偏差较大。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固,对群众路线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思想不够端正,存在私心杂念,造成政绩观发生偏移。

7、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不够有效。针对北京旅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一日游”市场存在的欺诈游客损害首都形象的顽疾,市旅游委联合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多年,虽有所成效,但时有反弹,屡禁不止。说明,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创新思维不够,方法不够有效,对北京旅游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立的长效机制还缺乏有深度的研究思考,离中央、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

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黑车和黑导游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录及相关文书的通知》(京城管执字〔〕16号)文件要求,黑导游非法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监管和查处部门为市城管执法局。

(二)整改措施

1、抓好理论学习。坚持把加强整治理论学习作为一种整治责任,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切实改进学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事业观。

2、完善制度,落实工作体制机制。以认真负责、改革创新的精神,聚焦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形成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完善工作督导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减少部门间相互掣肘的现象。

3、大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与群众,尤其是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沟通,了解需求,倾听呼声,扎扎实实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着力解决目前的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创优美和谐的市场环境。

4、抓好风清气正干事业。牢记“为谁当官、怎样用权”,防止和克服安逸享乐、精神懈怠、行为错位的表现,把心思和经理更好的集中到干事创业上,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5、做好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北京市委十五条意见,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不搞以权谋私,不搞任何形式的特权。

6、抓好《旅游法》的学习贯彻。全面规范旅游行业的经营和服务,下大力气对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员、游客进行全行业、全覆盖的行为规范和宣传教育。结合北京旅游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在旅游委官网、旅游景区加强《旅游法》的宣传讲解,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问题核查等方式,加强旅游行业的督导检查,对违法《旅游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加快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的办结率。针对领导交办、转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游客反映的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按照《旅游法》的相关内容高质高效的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情节的,迅速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8、提高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的效率。针对旅游举报、投诉案件涉及的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是时限内以文字形式反馈。

下一步,市旅游委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整改工作,树立新的目标,确定新的标准,采取新的措施,以新的形象、新的姿态、新的干劲,扎实有效的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北京旅游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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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一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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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一)

合同编号:

旅游者:

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情况

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

甲方人数为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______ 。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_人成行为基准。

行程时间共计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元。

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

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协商、调解或申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 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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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旅游管理自主招生面试自我介绍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招生,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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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考官:

您好!

我是一名申请参加西南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很荣幸有机会向您呈上我的自荐信。我出生于一个教师之家,母亲是一位优秀的小学教师;父亲是也以前是教师,之后经历了人生的第二次选取,考入法院,成了一名法官。父母对生活的热情和对人生挫折的态度,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构成了我自强不息、不轻言败的性格。

中考的教训,让我懂得了什么叫脚踏实地,什么叫不图虚荣,什么叫谦虚谨慎,什么叫取长补短……高中三年,我努力夯实学科基础知识、掌握学习方法、提高操作实践潜力、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超多书籍,不但充实了自我,并且培养了自我多方面的技能。夷陵中学严谨的学风塑造了我朴实、稳重的学习态度,更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精英云集的地方,我学会了在竞争中挑战自我,在合作中欣赏他人。这样一步一个脚印走来,我尝到了成功的喜悦:成绩逐年上升,我看到了自我身上蕴藏着的无限潜能,它让我相信——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也能撬起整个地球!

参加自主招生就是想给自我一个机会,寻找一个“支点”,选取西南大学我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西南大学是一所国家教育部直属的,拥有研究生院,本科专业涵盖了理、工、文、经、管、法、教育等学科门类的全国著名综合性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大学,是一所有着坚实的学术基础和严谨的治学传统,学校环境优美的大学。在这样的学习环境里,无论是在知识潜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会受益匪浅。

二是西南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的大学,这贴合了我的学科兴趣,我是一个理科生,尤其以数学、物理学科见长,这次推荐我参加自主招生的就是我的数学教师和物理教师。我喜欢在这样自主开放的环境里学习,期望能够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是西南大学坚持以“厚基础,宽口径,强潜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计划,在教学中注重创新潜力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实施了一系列教学改革新措施包括:名师上讲台工程、中英文双语教学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本硕连读制度等,还有一系列的完善学分制管理的制度,包括主辅修制、弹性学制、第二学位制、优异生培养制度等。

此刻有很多的大学生毕业后面临就业难的问题,这也将是我今后不能回避的,但我想,这是一个适应社会的问题。大学是一个能够接触并尝试众多领域的独一无二的场所,是一个沟通社会的平台。我期望那里掌握生活技能,培养自我的社会主角,使自我能承担社会职责,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

此刻的科技发展可谓日新月异,我的学习是要掌握最基本的学习工具和方法,将来利用这些工具和方法,再去学习新的东西。我们不可能靠在大学里学到的知识来维护一生的,以后如果不再学了,照样会落后,所以,本科读什么专业不能完全决定毕业后的工作方向。我期望根据我的学科特长,选取适合我的专业,可是我不会太在意专业的趋向,绝对服从学校根据我的状况进行专业调剂。

无论您是否选取我,尊敬的领导,期望您能够理解我诚恳的谢意!自主招生只是一次机会,无论这个机会是否垂青于我,我都不会气馁,我会全力以赴,备战高考,去迎接六月的彩虹(我的六月不是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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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旅游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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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旅行社):厦门 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许可证号:l-fj- )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许可证号:l- )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在一地的旅游团队接待(即地接接待)。为保证团队接待质量,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接待旅游团中的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保证甲方团队在委托乙方接待范围内的旅行安全、顺利,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娱乐等旅行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内容迅速、准确地实施安排。双方特此以甲乙双方间的业务委托合同的方式,正式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主体的认定

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旅行社,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诈或隐瞒对方自己的真实资质的则视为其违约,对方有权视合同无效,停业、歇业、被旅游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将视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负责具体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有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证明。

第三条: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但在本协议若另有补充协议时,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 对本协议中未作规定,并且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遵循行业惯例。

(3) 本合同适用于合作期间内的多批次散客及团队.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为各批次散客及团队的委托接待合同。

第四条:委托的内容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业务,以委托行程内的安全、顺利运行为目的,其内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据个别要求限制或扩大下述安排业务范围):

(1) 提供有益于甲方业务开展的有关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名胜古迹等的信息和实施方案。

(2)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交通部门签订客运合同并落实各项交通的安排、承运。

(3)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并符合甲方团队所需标准的饭店签订住宿合同并落实住宿安排.

(4)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安排用餐、旅游及观看文艺节目、购物等。

(5)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配备导游、翻译等。

(6) 对计划外发生的事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 其它为保证甲方团队旅游活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相关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各自向对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协议及发票、开户银行、帐号、通讯地址、组织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含联系电话、传真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行程接待计划(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旅游线路名称;

(2)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3) 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4) 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5) 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6) 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7)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8)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 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2) 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

(13)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项团队接待计划书后,应迅速(最晚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七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1) 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2)乙方若对甲方前条第一项计划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删除不能受理部分后仍委托乙方安排时,则应再次履行第六条第一项所定程序对甲乙双方的委托接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如果甲方不同意删除则视为协议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

第八条:委托报价

甲方接到客户请求之后,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进行询价,乙方有义务给予及时回复,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操作。

一、对甲方的操作规定

(1) 甲方操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询价要求,条件不允许或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电话口头的方式。

(2) 尽可能详细地表述客户的具体要求:时间、地点、人数、等级、是否安排购物店等其它具体要求。

(3) 特殊情况应注明最晚答复时间。

二、对乙方的操作规定

(1) 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回复(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

(2)甲方需要分项报价时,乙方的报价必须与甲方的询价要求逐条对应。乙方报价应注明所含与不含内容,特别应注明:航班信息;酒店、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早餐及正餐标准、种类、地点、餐顿、酒水;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导游、司机的小费、超时费,是否安排购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等。

(3)乙方的报价必须准确,不允许提供模糊的数字或概念,并明确告知甲方报价的币种,甲方收到的乙方报价单,即刻构成甲乙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因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或甲方已经与客户签订协议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报价执行,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4) 一般团队的报价,应在12小时内回复;特殊要求较多的团队,可在24小时内回复;甲方规定最晚答复时间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 对于行程中不合理之处或由于交通等问题需更改之处,乙方在报价时,应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初或在每年度之初,为甲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当地旅游资讯,其中的价格仅供甲方临时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旅游资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乙方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包括常用的导游、司机等。(2) 乙方建议在当地使用的酒店名录及价格。

(3) 常用的接待价格:每人天综合服务费、门票费、餐费、车费(超公里费)、导游服务费等。

第三章:委托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委托业务的开始甲乙双方的委托业务合同一旦成立,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业务。

第十条:报告经过的义务

(1) 乙方应适时或经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势报告委托业务的进展状态。

(2) 对甲方的委托内容,乙方在安排完毕或判定不能达到安排目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次向甲方报告。

(3) 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据前项所做的部分委托项目不能安排的报告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变更该部分内容、或解除全部委托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确认期限

(1) 乙方原则上在甲方团队旅行开始一周前,履行前条各项所定手续,完成全部被委托的旅游业务。

(2) 除前项正文中所规定的事项,如甲、乙间另有补充协议时,按补充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费用的结算

(1)由于甲乙双方团队合作频繁,双方协商一致,团队出发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余款月结,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于协议附件的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2) 团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团队结算单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连同甲方游客反馈表传真至甲方计调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

(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将上月1日至31日之间接待的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结算清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结算专管员,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财务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当月将结算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如果因为行程变更而造成甲方预付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在团队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计调部门核对清楚结算金额,差额应于次日退还至甲方所指定的帐号上。

(5) 对于前几项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制定特别条款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甲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团队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航班、车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向游客或者造成变更的第三方索要相应的费用;

(2)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及时联系甲方或承运的交通工具公司,尽快落实准确的抵达时间,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3)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告知其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计划取消而造成的损失。二、因为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 造成团队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造成团队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及时根据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计划,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延迟抵达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造成团队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总经理口头确认后乙方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努力正确降低各项因团队取消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对生效的旅游接待合同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内容;

(2) 乙方在根据前项向甲方提出变更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变更后的安排方案送达甲方。

(3) 甲方在接到前项变更申请后,应立即书面答复或同意乙方变更后方案或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将作为新的委托接待合同另行处理。

(4)对于更改后的新的团队行程计划,乙方要尽力和相关接待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量安抚客人,并努力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将团队的具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

(5) 甲方或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对第2项的申请及第3项的回答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申请及回答送达对方。

(6)视变更程度,当该团队提出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全部解除与该旅行相关的委托业务合同。此时,甲方必须迅速将此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此团团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托接待协议生效后产生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乙方自什么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变更;

(2)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生效的委托接待合同进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确定无法按照原合同执行的时候,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此团队操作,并按照损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赔;

(3)甲方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双方另立委托接待协议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费用减少,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4)另立委托接待协议时,乙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推托、刁难甲方,应一如既往的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5) 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条:宗旨

(1) 甲方的团队在旅行中,如认为可能得不到应提供的服务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服务。

(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委托业务合同中的内容时,如变更旅行日程,要尽量使变更后日程符合当初日程的宗旨.如变更旅行服务内容,要尽量使变更后的旅行内容与当初的一致,使委托业务合同的内容变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条:接待质量标准

因甲方团队多为同行客户所委托团队,团队类型分为:散拼团、独立团;团队等级分别为:普通团,特别关注团,vip团。乙方在接待过程中应针对团队类型及团队等级的不同特点,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团队要求并符合以下甲方质量标准的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接待合同所确认的日程、标准、报价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条例》的要求,选择具有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的单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车、购物等,为确保甲方团队能安全、顺利地旅行,乙方应按下列原则实施:并按以下各项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酒店客房

(1)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将酒店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须符合甲方团队所要求的标准,一经确认之后的准确酒店乙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得甲方的同意,具体酒店标准以甲方操作人员要求为准.

(2) 酒店硬件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际等级标准,所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保养 良好、运转正常,并配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及足够的提醒标志;

(3) 酒店位置应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则,使客人的商务活动和自由活动既方便又安全。

(4)酒店的服务应热情周到,随时为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帮助。如:甲方要求乙方为vip团、特别关注团在客房放置欢迎卡、鲜花或果篮时,酒店能积极配合。

(5)酒店前台人员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透露协议价格,因酒店人员向游客或组团社领队人员透露协议价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酒店追偿;

(6) 如酒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房时(或分为主楼、附楼),乙方应在报价时特别说明。

(7) 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对中国团队有歧视性行为,如单独安排早餐或与其它客人隔开用早餐,服务态度差等歧视性行为。

(8)乙方因自身或所预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标准不得低于已确认酒店的标准,中间的费用差额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餐饮

(1)就餐环境清洁干净,具有国家允许经营餐厅的各项证照要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拥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停车场等)其所配备卫生间不准有污渍、异味。

(2) 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干净、清洁、无毒;经营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

(3) 按餐费标准订餐,严禁克扣餐费,酒水及菜单按单团合同标准执行

(4) 满足客人特殊要求,如:素食、穆斯林餐等。

(5) 餐食要卫生、可口、足够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严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员应立即现场调整、解决,并避免以后再次发生。(6)每桌原则上最多安排10人,超过10人,必须分桌。(人数在12人以下不够分桌时必须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间交通

(1) 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好的行程、日期、等级、班次安排城市间的交通,包括:机票、火车票、船票等。

(2) 由于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误、取消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3) 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如漏订、错订等,由责任方赔偿。

(4) 乙方有责任协助确认全程机票(包括内陆段)。

(5) 遇航班变更,乙方负责及时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导游。

四、车辆

(1) 必须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的合法运营旅游车,一定要为乘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每团确认单上说明具体保额.

(2) 严禁使用非运营车辆(黑车)以及超龄服役的车辆;

(3) 车内外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如麦克风、空调、阅读灯、窗帘、座椅调节、卫生间设施等。

(4)车况良好,保证机械设施运转正常、有效。如出现意外,导致抛锚或其它影响行程的事故,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正常车辆,不得出现反复修车耽误行程的现象。因此造成的投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不得超载,至少要预留出1-2个以上空位,司机不得同意团队及导游以外的人员搭车或路上收客;

(6)司机应证照齐全、经验丰富、安全驾驶记录良好、服务热情,熟悉行程内路线、路况,如遇未知地点、路线,乙方应提前查询,确保将客人及时、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7) 旅游车辆要确保有足够的空间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够正常使用,并保证客人物品的安全。

(8)司机在车上不得抽烟、喝酒、赌博、兜售物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国道路交通法》《营运车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导游服务

(1) 拥有导游执业资格的中文普通话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语种导游。

(2) 经验丰富,熟悉目的地的情况,特别是熟悉与旅游相关的情况,如交通、景点、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

(3) 导游接机(站)时,应在机(车)抵达前到达机场(车站),按甲方要求举牌接机(站)。

(4)导游为客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做到热情周到、主动到位,对经常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确保客人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客人投诉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盗案件时有发生,应如何预防;某地严禁吸烟;在某景点易掉队;如何保证不掉队;万一掉队如何返回等。

(5) 导游接送团和随团出席重要活动时.必须注意仪表,着正装.平时着装要求整齐、简洁、大方、得体,化妆要适度。

(6) 遇客人参加自行安排的商务活动及用餐时,导游应积极配合、为客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7) 导游应向客人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当地习俗;但不得迎合个别客人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8) 在带团过程中,导游应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严禁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费的项目;或压缩计划内项目游览的时间。

(9)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行程,应以保障客人利益为原则,经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权者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同意书之后方可根据新的行程安排进行接待工作;(10)严禁向客人索要小费;

(11)其他未提及的事项,导游的行为必须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旅行社法规》的相关要求,如果因为导游违反相应要求而造成的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规的许可向乙方索赔;

六、购物

(1) 以客人自愿为原则,严禁强买强卖,严格执行甲方计划内的购物安排,严禁增加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

(2) 每次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导游应告知客人,严禁擅自延长购物时间;

(3) 如客人提出退货,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客人在离境前解决,不准将问题带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诉;

(4) 甲方要求无购物的团队,乙方不得安排客人进旅游购物店;

(5) 乙方导游人员应告知客人购物退税有关规定,并在团队离境前协助客人办理退税手续。

七、娱乐活动

(1) 严格执行接待计划内娱乐活动。

(2) 严禁随意增加自费项目或高价销售自费项目,如因增加自费项目造成客人投诉,乙方应双倍返还客人所支出的费用.

(3) 严禁乙方导游人员诱导或组织客人涉足黄、赌、毒场所。

第十七条:领队或全陪

甲方或委托业务给甲方的组团社派领队或全陪陪同旅行时,领队有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旅程有关事项。乙方及乙方选派的导游在旅行实施过程中,应听从领队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除了以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所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游客投诉、索赔的,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乙方索赔:

(1)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 未经甲方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4)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 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7)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8)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9) 地接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10) 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11) 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12)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13)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4)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条:接待部门的责任

乙方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委托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故意过失,对甲方或甲方旅游团(者)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对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事故对策

第二十条:

(1) 乙双方事故对策责任人,要在履行本协议前,协商事故发生时的联络体制,另行交换事故处理备忘录。

(2)乙方为在甲方的旅行实施中万一发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预见事件时能迅速联络,应建好通讯联络组织,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迅速将通讯组织图交给对方。第二十一条:

(1)甲乙双方无论责任归属,在甲方团队旅行中,万一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乙方迅速、准确处理,并及时通报给甲方及相关的旅游主管部门,并努力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2)凡因不可抗拒力(如战争、火灾、地震、铁路中断、机场关闭、因机械故障、气候等航班专列改点)或意外事故(如车祸、食物中毒、疾病)使旅游团滞留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乙方应妥善安排旅游者,并采取措施使旅游团(者)尽快离开当地。意外事故所发生费用属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理赔范围的,由甲乙双方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在理赔范围且属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负责追索第三者赔偿的同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旅行社过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贿赂甲方员工,甲方一旦发现立即停止与乙方合作,必要时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遇甲方竞标大客户或大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细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乙方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业务、向客户透露双方合作中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外进行文字宣传,如需使用甲方名义或涉及甲方时,应事先争得甲方同意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提及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参照_年版国务院550号令《旅行社条例》及中国旅游局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杂则

第二十七条:(协议期限)

协议签订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类推。

本协议因期满失效后,仍适用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签订的个别业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请求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九条(语言)

本协议由中文撰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厦门 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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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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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29日,博物院宣教部组织的关于秦文化知识和讲解技巧的培训学习,在我们的恋恋不舍中敲响了结尾的钟声。对于这一阶段的培训课程,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四个字来形容了。老师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为期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每天都过得紧张而充实,学到了很多,也有很多的体会。下面,我将自己在这段时间的培训学习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一部分,做为讲解员,应该不断充电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我加入讲解员这个队伍已经五年了,从刚开始的懵懵懂懂到现在的堪堪入门,从第一次讲解的磕磕绊绊到现在的出口成章,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不能满足于一成不变的出口成章,而要进入更深层次的实施和成熟阶段,熟悉掌握讲解内容,了解讲解环境,因人施讲,具有良好的观众驾驭能力。在讲解之外,还要刻苦专研,发掘和文物有关的深层次的知识点,丰富自己专业知识量,仅仅是靠刚进博物馆时候的那一点讲解词那点内容是完全不够的,否则在讲解时候就是反复在重复,造成讲解内容呆板、枯燥、乏味。

第二部分,作为讲解员应该充分运用讲解技巧、肢体语言吸引参观者的注意力,努力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点深入浅出的、引人入胜的传播到观众们的脑海中。

讲解是一门知识和语言(包括肢体语言)高度结合的综合艺术。需要讲解员做到语言组织、表达能力较强,达到观点鲜明,内容准确,言简意赅,系统完整的要求;更要史物结合,注意声调节奏,追求有亲和力、声情并茂的讲解效果,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因人施讲,会针对不同职业、民族、年龄、性别、文化水平的各种观众,组织不同的语言。但这些还是要融合到实际工作中,自己不断和实践相结合,做个有心人,更多的总结经验才能达到。

通过著名播音员海茵老师和东方航空公司赵婵雯老师的讲课,让我掌握了这项工作的技巧,但更需要我躬身践行。通过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一名讲解员,首先普通话要标准,在吐字发音、语言表达方面要清晰、明了、态度亲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讲解员的一颦一笑都会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行为举止运用都要规范、适时、准确,待人接物符合礼仪的要求。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利用这次培训学到的方式方法,勤学苦练,扎好基本功。

讲解稿是讲解工作中极为关键的一部分,好的讲解稿会让观众的兴趣大增。我每一次讲解工作后都会及时修改、添补内容,丰富讲词。这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提炼和总结,同时也能根据自己的实际讲解风格整理出适合自己的讲解词,使我的讲解更具有个人风采和亲和力。

第三部分,我的讲解员的梦。

首先,做一个合格的、优秀的讲解员。既专业又亲切----这是我首先要达到的目标。通过学习,提升我的文化素质,通过微笑,表达我的良好修养。让我的观众体会到“宾至如归”的感觉,同时却又收获颇丰、不虚此行。

其次,做一个专业化、知识化的讲解员。讲解员这个工作,不能再以吃青春饭为理由,能干到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而是应该看成是自己的终身职业,不断地加强学习各相关专业知识,做到有问必答、答之必对,要有为讲解事业奉献终身的理想。

最后,做一个学者型、教育型的讲解员。在最后几天的培训中,老师们从讲解员业务工作拓展和博物馆社会教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我意识到,我的思想还是狭隘了。讲解员工作是博物馆对外宣教的纽带,平时在做好讲解工作的同时,也要扩展自己的工作空间,可参与到博物馆宣教活动策划中,在课程中讲了非常多的有关于宣传教育活动策划和实施的细节,课程十分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一些国外著名的博物馆和兄弟博物馆开展的对外宣教活动丰富精彩,都是很好的学习和借鉴的实例,在此基础上注重创新,结合我馆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开展适合我馆的内容,以真正体现博物馆最重要功能----社会教育。

总之,通过学习,了解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学到了很多以前模糊不清和不知道的知识,对自己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定位。

博物馆讲解员是一份看上去很美、但做起来很累的工作,是博物院的形象大使,是服务的执行者,是文化的传播者。我会让我的微笑留在客人的心中,使他们可以记住那次愉快的参观。我会让我的讲解印在客人的脑海中,让她们再把知识传播到身边的其他人。

我相信,在未来的讲解工作中,这次学习机会所学到的知识一定能给我很大的帮助。我也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实现心中那个讲解员的梦,实现我的人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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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东北三省发展冬季旅游业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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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发展冬季旅游业的考察报告

东北三省发展冬季旅游业的考察报告

青海省旅游业迅猛发展,但冷冻季节旅游业的发展至今未有大的突破,成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东北三省旅游业尤其是冬季旅游业享誉国内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东北三省发展冬季旅游业的启示

启示之一:发展冬季旅游业不仅要做优做大自身特色,还要千方百计拓展外延,放大旅游优势。黑龙江省在做大做优冰雕。雪雕、滑雪等特色旅游品牌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宜四季旅游的项目,丰富冬季旅游产品,将原在大兴安岭林区的东北虎繁育中心迁至哈尔滨市郊,建成名誉全球的“野生东北虎园”,有效地放大了冬季旅游的优势。大庆市在大做油城、铁人王进喜文章的同时,大力挖掘温泉资源,引进日资建成“浪淘沙温泉度假村”,以高档的设施。丰富的内容和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吸引游客,增强冬季旅游的优势。吉林省在做大松花江雾版净月潭滑雪。伪满皇宫精品旅游项目的同时,大做工业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的文章,开拓了“长春一汽、丰满发电厂”工业旅游。“长影世纪城”文化旅游、“左家特产、公主岭农业科技园’等农业旅游项目,极大地丰富了冬季旅游项目。辽宁省投资4亿多元,全力申办中国城市园艺博览会,在沈阳植物园建起集国内各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特色景象的大型园林博览园,有效地提升了沈阳旅游的知名度,聚集了冬季旅游的旺势。大连市冬季气候较暖,冰雪较少,为了繁荣冬季旅游,他们大力开发地热资源建设温泉休假区,兴建高标准人工滑雪场,大造“冬季购物到大连”的热潮,有效地激发了国内和俄罗斯、日本等游客对大连冬季游的热情,放大了大连旅游的优势,繁荣了冬季旅游。

启示之二:发展冬季旅游业不仅要重视做大做强旅游景区,还要注重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黑龙江省把丰富旅游业的文化内涵作为提升旅游业品位、拓展旅游市场的重要措施,大做悠久历史、优秀文化的文章,精心打造“圣索菲亚教堂、尼古拉教堂。俄罗斯木屋、哥特式楼字、欧式建筑的中央大街”,雅洁明快的建筑色调,灯红酒绿、繁华似锦的俄罗斯风情充分展示了中外文化结合的诱人魁力,吸引了大批游客忘我畅游。大庆市深入挖掘石油文化和铁人王进喜精神,建设“石油科技博物馆”,充分展示“石油与自然”、“石油与科教”、“石油与人文”、“石油与社会进步”,今年又重新建造“铁人王进喜纪念馆”,丰富展馆内容,放大铁人精神,有效地拉动了大庆冬季旅游热。吉林省在长春市中心建起占地面积92公顷的集东西方文化。世界雕塑艺术观赏和自然山水为一体的“长春世界雕塑公园”,展现来自五大洲130个国家296位雕塑家创作的雕塑作品341件,极大地提升了旅游业品位。辽宁充分发掘沈阳故宫涨氏帅府、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东陵、北陵等文化遗产内涵,不仅使国内外游客欣赏到了精致的中华优秀建筑,而且增进了对华夏文化和祖国历史的了解,提高了文史涵养。大连市区的“俄罗斯商品一条街”,使游客不出国境就感受到他国异域风情,购买到异国他乡的精美商品,令人流连忘返,终身难忘。哈尔滨集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乡村大院”里,毛泽东思想文艺宣传队的演出独树一帜,长春市的民间“二人转”剧院,门庭若市,生意火爆,也彰显旅游城市的文化品位。

启示之三:发展冬季旅游不仅要重视培育旅游品牌,还要注重品牌优化组合,培育和扩大规模优势。黑龙江省精心培育哈尔滨等重点旅游城市百公里车程旅游圈,优化布局富有龙江特色的游、购、吃、娱等旅游配套项目,在哈市品牌旅游景区附近布设了一批购物街、文化娱乐区和农家餐饮城,形成了精品聚集、品牌荟萃的大格局,创造了游哈尔滨,赏黑龙江的新气象,有效地放大了旅游规模优势。大庆市精心打造“浪淘沙温泉度假村”,汇集星级旅游、休闲度假、温泉格水、山水别墅、特色餐饮、娱乐游玩为一体,创造了宾至如归、百游不厌的旅游氛围,有效地拉动了大庆的冬季旅游。吉林省全力挖掘游客对朝鲜族圣山长白山和对朝鲜族民俗的浓厚兴趣,吸引国内外游客“游朝鲜族圣山,赏朝鲜族民俗”,朝鲜族民俗村、朝鲜族美味小吃城、朝鲜族聚居生活区、朝鲜族特色产品专卖街,吸弓;了大量游客,有效缓解了“一年旅游半年闲”的问题。大连市大力创新旅游发展理念,按照“将城市变成风景,将风景变成资源”的新思路,以特色建筑构筑城市,以绿草鲜

花美化城市,以景观雕塑扮靓城市,以休闲购物激活城市,充分整合了大连特色,形成了旅游整体优势,打造出了“以大海为背景,绿色为基调,城市为品牌,活动为载体”的四季如画、活力进发的“浪漫之都”,创造了旅游业高潮迭起的辉煌业绩。

启示之四:发展冬季旅游不仅要做优做强旅游产业,还要高度重视对外宣传,提高外界知名度。黑龙江以“寒冷是优势,冰雪是资源”为口号,利用多种形式向国内外大力宣传冰雪旅游,成功地推出了冰雪大世界旅游精品,形成了“南到三亚观海,北到龙江赏雪”的冬季旅游新格局,冰雪经济和特色旅游带热了黑土地,仅2002年,接待游客3421万人次,旅游收入达7亿美元。吉林连年开展“多彩吉林游”主题活动,在央视等主流媒体上大做旅游广告宣传,邀请境内外媒体走进吉林专访,聘请世界小姐关搞为吉林旅游形象大使,走出去参加境内外大型旅游交易会、兴办吉林旅游宣传周等一系列宣传形式和促销手段,极力宣传吉林旅游,知名度一年胜似一年,旅游客源已从2000年的周边省(区)市扩展到全国各地和韩国、俄罗斯、日本和港澳台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吉林旅游网自2001年建成以来,已与全国31个省区市和世界较大的知名同站进行友情连接,扩大了影响面,提升了知名度。大连与夏季旅游3S相呼应,推出冬季旅游3S(即温泉、运动、购物)旅游品牌,打向全国各地,“奥运在北京,观光到大连”的旅游广告宣传招牌挂到了首都机场、北京火车站等八方宾客人海如潮的胜地,如火如茶的宣传,宏大强力的推介,使得大连赢得了“浪漫之都”的美名,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名声大震,引来了滚滚游客和四海财源。

二、加快青海省冬季旅游业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1.因地制宜地开发冬季旅游资源。冬季旅游项目特别是冰雪项目受自然条件的制约较多,我们既不能不顾条件的一哄而上,也不能瞻前顾后无所作为,必须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在开发项目上,要重点突出滑雪、滑冰和登山,积极开发温泉疗养休闲游。要在搞好已有赛纳德滑雪场、南川河、宁湖及青海湖滑冰场建设的同时,可考虑在西宁、格尔木和青海湖周边再增加几处自然雪和人工造雪相结合的滑雪场所,培育规模优势;在搞好青海湖冰雕活动的同时,还可考虑在西宁几个公园内开展小型冰雕活动,或利用闲置的大型厂房和冷库,开办冰雕观赏活动。充分利用高原环境对人体健康有利的一面,可考虑在贵德开发集温泉、疗养、运动、休闲为一体的旅游区,利用城南新区的温泉资源,并统筹惶中上新庄温泉,在城南新区抓紧引资建设若干温泉度假中心,丰富冬季旅游项目,拓展旅游市场,形成规模优势,吸引和增加游客。

2.尽力丰富青海旅游的文化内涵。缺乏文化内涵是青海旅游产品的通病,也是旅游业发展的软肋。有关方面要大力发掘旅游品牌的文化历史内涵,有效提升塔尔寺、青海湖等著名景区的文化品位。在塔尔寺可考虑增建黄教始祖宗喀巴的历史展馆、十世班禅大师爱国爱教业绩展馆、拓展藏药疗养游,佛学院授课观摩、僧人辩经游,酥油花、堆绣、唐卡制作表演游。应考虑以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的方式,形成一批土族、撒拉族、藏族、蒙族双族风情园和黄河奇石园,全方位展现青海世居民族的政治社会文化生活和各自独特的民俗民风。考虑将诸如塔尔寺灯节、民和纳顿。乐都“九曲黄河灯会”等富有特色的宗教文化、民间文化转化为旅游产品,在省博物馆开辟同仁吾屯艺术和都兰吐谷浑文化精品专展。应大力倡导旅游景区(点)。宾馆、餐馆等开办小舞台,展现民族歌舞和青海传统曲目的风采。切实加大青海湖和日月山神秘传说的挖掘整理力度,做大做强原于城景区“两弹”元勋创业史,做够做足金银滩景区西部歌王王洛宾的文章,规划兴建一批能充分反映名牌景点历史源渊和文化内涵的人工景点,在城市规划中,建设一批具有藏族特色的一条街、伊斯兰文化特色一条街、蒙古族特色一条街等,改变西宁建筑和内地省市千篇一律的格调,有效提升西宁和王牌景区的文化品位。

3.发展一批四季皆宜的旅游项目。旅游业的发展要靠旺盛的人气,而人气要靠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要围绕西宁旅游圈。青海湖旅游圈优化整合形成一批新的旅游项目。要抓紧西宁虎台、青唐城、沈那等古迹公园的建设步伐,丰富东关清真大寺、馨庐、南山公园等的旅游内容,增强西宁市区旅游的引力。要重视利用黄河上游水电走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开发园区和城市周围蔬菜、花卉基地j积极开发一批工业、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发挥多巴体育训练基地优势拓展体育旅游项目。青海湖和日月山景区要在增加游客参与式项目上下功夫,可考虑开发藏家风俗、草原放牧游,开展骑马、骑牛、野味烧烤活动,增加祭海、藏族歌舞、焰火晚会游,推进沙漠运动游,千方百计拉长旅游产品链,丰富青海的旅游项目和内涵。

4.重视开发和丰富旅游纪念品。旅游纪念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放大旅游产品知名度,吸引游客来青旅游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手段,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体创业者开发各类特色农牧副产品和特色工艺品,努力丰富青海旅游纪念品种类。要引进和培育绘画人才,开发羊皮画工艺品,积极探索将堆绣、唐卡、麻记石、藏毯等开发转化为旅游纪念品,并逐步实现规模化生产加工。要整合旅游纪念品企业和经营商贩,在西宁。格尔木和重点旅游区集中布设民族用品、特色农牧副产品和特色工艺品一条街,方便外来游客购买和鉴赏。要积极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便利条件,将西宁培育成为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等国家和西藏特色工艺品和特色商品的分流中心,借助外力扩大青海旅游的影响,放大青藏高原旅游的优势。

5.持续加大青海旅游的对外宣传力度。酒香还需清风送,加快发展青海旅游业离不开强有力的对外宣传和推介。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资助力度,支持旅游部门借助环湖自行车赛。藏羚羊申报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成功的影响力,持续强化青海旅游的促销宣传工作。省财政应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支持省旅游部门在中央广播电视媒体上宣传青海旅游品牌,有效提高青海旅游的影响力。省内各类媒体要把宣传青海旅游作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广泛宣传西宁“夏无酷暑是名符其实的夏都,冬无严寒是冬季旅游休闲的胜地”,打响中国夏都、三江源头、塔尔寺、青海湖旅游品牌,使外界了解青藏高原夏有夏韵,冬有冬景,有效地消除外界对青海高原的疑惑和误解,增强到青海旅游的向往和憧憬。社会各界也要把宣传青海旅游作为份内的事情,利用各种机会,运用各种手段,广泛向外界宣传青海高原诱人的秀丽风光,绚丽多姿的民族风情,历史悠久的黄教文化,令人心醉的旅游胜地,为青海旅游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全省上下,方方面面,都要宣传青海旅游,推介青海旅游,同心协力推动青海旅游在“十一五”有个大提高、大发展,有个新气象,上个新台阶。

作者:沈灿

(作者单位:青海省政府参事室)

来源:《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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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旅游合同通用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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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签订时间:

乙方:合同编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l、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

第二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l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三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六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七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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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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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监制

20__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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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X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2X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_____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_____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_____》第63条的规定执行;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的规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_____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_____活动、重大传染性_____、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 用 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为 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十一)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标准:   。

(十三)餐饮标准:    。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合同编号: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  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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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旅游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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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全体来宾、所有亲朋好友:

在这哀乐声声,哭声阵阵的悼念堂,我们大家都怀着极其悲痛的心情,沉痛悼念我们x社区84岁高龄的优秀中国共产党党员——x,在此,谨让我代表中共x社区党总支部、x社区居民委员会向x老x表示沉痛哀悼,向所有孝眷、亲友表示亲切的问候。

纵观x老x的一生,是坎坷的一生、劳碌的一生;他的一生又是光明磊落的一生,他爱祖国、爱集体、爱社会主义,他性格直爽,团结同事,乐于助人,遵纪守法,老实本份,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好党员,他一生以苦为甜,以劳为乐,他老人家为家庭建设劳碎了筋骨,为子女成长沤尽了心血,为党的事业奉献了毕生心血,他为人忠厚、正直、善良,给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典范,给后人树立了为人处世的楷模。

x老x英灵已赴极乐界,典范犹蒸故里人,我们都要学习他爱祖国、爱劳动、爱家庭、爱生活的高尚美德,学习他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优良品德。希望所有孝家、亲友化悲痛为力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工作,团结友爱,珍爱家庭,为共同建设富裕、秀美、文明、安全的新浏阳而奋斗。

最后,祝x林下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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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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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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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旅游产业发展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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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发展调查报告

为了推动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壮腰”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市政协x4年工作安排, 8月下旬至9月底,市政协正副主席、秘书长,分别带领由市政协研究室、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市民革、民盟、民进、农工党等单位组成的1个综合调研组和6个专题调研组,围绕“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走访了100多家市直和县市区相关单位、企业,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形成了7个调查报告。现将主要情况简要综合汇报如下:

一、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做法与成绩

近年来,着力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全市重要经济增长点,积极融入“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一批旅游景区项目逐步建成开放,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全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54家,44家星级宾馆,47家旅行社;65个对游客开放的景区(点),其中13个a级景区,包括4个4a级景区,9个3a级景区;4个全国红色经典旅游景区,2家省级卫生示范旅游景区,3家省级文明旅游景区, 8个省级旅游名村,429家农家乐。

(一)规划体系逐步完善。x市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开展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一是编制了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x1-2020》x1年5月获国务院批准。《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x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旅游、生态、交通三个专项规划获省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与鄂西圈战略实现了有效对接。《楚纪南城大遗址保护区暨海子湖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准实施被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二是编制了专项规划。编制《古城保护与利用概念规划》、《x市三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楚纪南故城遗址区保护总体规划》、《x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古城环城旅游景区规划》等一系列区域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成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引领。

(二)重大项目建设平稳推进。策划了重大文化发展项目,入库重大项目37个,总投资290亿元。注资1000万元成立x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推动鄂西圈投与组建洪湖湿地生态城旅游公司、湖北洈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资公司,启动一批景区景点建设。目前,鄂西圈投公司已投入3.5亿元对洈水景区进行提档升级;关公文化园项目已完成投资3550万元,关公雕像将于年内落成;公安县“三袁景区”项目建设即将启动;洪湖悦兮半岛旅游区二期工程已完成征地及规划编制;金湾大酒店已进入装修阶段;监利县以周老嘴镇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建成风情一条街。以古城为核心、洪湖湿地生态和红色旅游、松滋洈水自然风景区等为支撑的旅游格局正在形成。

(三)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步伐加快。通过财政投资、招商引资、民间集资等方式,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汉宜铁路通车,北煤南运大通道、洪监高速、江南高速、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开工建设,5条高速公路在6个县市同时建设,基本建成“三横五纵”城市道路框架体系。二是加强了城市绿地建设。以承办省运会为契机,加快城市生态保护和美丽建设步伐,实施园林绿化提档升级,着力打造城市精品靓点,城市绿地率达35.14%,绿化覆盖率达39.78%,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

(四)文化旅游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财税扶持、费收支持、旅游招商、项目用地、奖励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政策覆盖全市旅游管理部门、企业、饭店、景区和旅游团体及个人。本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近三年投入资金282.9万元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兑现奖励经费182.8万元落实旅游促销奖励。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土地使用权依法续期,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全面改进。旅游专项人才引进突破编制限制,博物馆、文保中心等单位“三类人才”招聘“绿色通道”畅通。

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问题与原因

文化旅游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整体上仍然规模不大、占比不高、增加值不强,竞争实力不强,开发和运营水平低,尚处于夯实基础、完善要素、树立品牌、培育市场的阶段,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思想上还没有树立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文化壮腰”虽列为五大壮腰战略之一,但没有像抓“工业壮腰”那样重视,会议研究的多落到实处的少,研究文化的多研究旅游的少,规划制定的多认真执行的少,项目前期重视的多后续配套重视的少。比如说襄阳诸葛亮文化产业园比关公文化产业园起步迟却已开园营业,博物馆文保大楼动工两年却还只见框架、国家资金到帐两年却不能用。二是认识有偏差。片面地将旅游等同景区(点)、将景区(点)等同文物,用文物的理念来主导旅游;过多纠结文化寻根,认为根不清枝不茂,总在争论城市打什么牌定什么位;将文化与旅游割裂,认为文化是文化部门的事,旅游是旅游部门的事,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的观念还未形成共识。

(二)体制机制不畅通。从领导层面看,全市还没有一个统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综合机构和协调部门,文旅局分工具体负责抓旅游的人员不多,大量工作靠临时会议和领导批示督办推进。从部门层面看,全市涉及文化旅游产业工作的机构有市或区文化、建设、文物、宗教、林业、鄂旅投、文旅投等,都可管理导致都不管理,实际上仍是旅游部门一家抓旅游,文化、旅游二个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其它部门不管不问、各行其事、逐利避害,尚未形成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整体合力。如市长亲自督办一年半才完成电瓶车的整治。从经营层面看,景区(点)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导致景区(点)低、散、小、弱,难以形成旅游品牌,不具备持久的吸引力和整体带动力。目前游客看的多是古城墙、博物馆等一些标志性老景区,走马观花游玩,带动不了吃、住、行、游刚性需求,更谈不上购物、娱乐弹性消费,难以实现“驻地游”、“目的游”。

(三)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突出地表现在旅游市场机制僵化和文化旅游企业素质偏低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旅游资源管理方式条块分割,管理手段相对垄断,管理权限交叉严重,管理职能各有局限,相互之间难以协调,导致政府行政管理而非市场机制主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最终造成对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本能排斥和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对资源转化和产业升级的消极懈怠、对行业调控管理的自然抵触,使本应属于市场的文化旅游产品难以参与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进程。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壮大面临着体制、政策和发展空间上的障碍,如古城内景区(点)的整合,阻力重重,四年才完成。另一方面,目前尚无一家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大型旅游集团,曲江集团才刚刚起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济效益不高,缺乏主导旅游发展的市场主体,所以市场规则制定、行业标准推广、区域旅游合作、市场秩序维护、旅游品牌重塑等只能靠政府来推动,而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难落实的。

(四)发展环境不理想。一是政策兑现难。x0年制定的《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兑现程度低,企业用地指标较紧,一些需占用大量土地的新型文化旅游项目只得“等米下锅”,“最后一公里”的配套设施建设久被搁置。二是资金投入少。旅游专项发展资金投入明显低于周边城市,且还不是专款专用,影响了旅游产品的宣传造势和旅游商品的开发。三是配套设施缺乏。“食、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发展不平衡。交通网络滞后,重要景区还未完全实现快速公路通达,功能健全、换乘快捷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尚未形成。没有旅游集散接待中心和旅游购物中心,没有大型旅游车辆集中停靠场所,部分县市的一些经典景区由于规模酒店、餐饮娱乐等未被开发,游客只得在参观之后即刻返回。四是专业人才紧缺。高素质的旅游管理、策划和服务队伍紧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五是社会氛围不浓。还未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参与文化旅游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缺乏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旅游景区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方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让好的规划难落实,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多年,古城人口越迁越多,高层建筑越建越多。

三、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对策与建议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就业、增收入,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认识

1.深刻认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战略机遇。今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让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美、享受美、传播美。湖北省委省政府把纳入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成员之一,并于今年6月,将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发展纳入省级“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按照“世界遗产、中国品牌、湖北代表、实施”的发展目标,予以支持发展。市委市政府按照“实施壮腰工程,加快振兴”,打造湖北经济增长第四极的战略目标,把文化壮腰作为“五大壮腰”的重要内容。这些都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

2.深刻认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有利条件。x区位优势明显,已成为北上南下、东进西出的重要节点城市。x大交通格局基本形成以“二广”高速和“沪渝”高速为骨架,以318、207国道和“汉沙”线、“沙渔”线、“荆三”线为主干的公路网;拥有盐卡集装箱港区、李埠港区等组合港重点港区;“汉宜”铁路通车,“蒙华”铁路x段开工建设;沙市机场迁建工作展开。三是可供开发的文化资源丰富。是楚文化的发祥地,楚国在定都长达4XX年,历经20代楚王,成就了“春秋争霸”、“战国称雄”的雄伟霸业。是三国文化的中心,“闻听三国事,每欲到”。具有独特的名人文化,孕育出屈原、宋玉、关羽、岑文本、张居正等一代又一代杰出人物。水资源丰富,水域面积广、水网密度高,形成水文化。具有鲜明的红色文化,任弼时、贺龙、周逸群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这里创建了“湘鄂西”革命根据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巨型民俗文化宝库,闻名遐迩的楚辞歌赋,享誉中外的楚剧楚舞,匠心独具的髹漆楚绣,名扬天下的八宝美食以及龙舟竞渡等。这些都为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3.深刻认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严峻挑战。一是国家宏观政策制约。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古城人口疏散计划,我市原计划将古城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率先迁出,由于受到国家“5年内禁止停止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规定的影响,这一外迁方案必须调整。二是金融资本制约。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国家没有专项资本投入,地方财力有限,社会投融资体系尚未形成,影响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三是文化旅游人才制约。人才要素市场不健全,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领衔主演、导演、编剧、音乐创作、舞台艺术等文艺人才以及旅游文化项目策划、经营管理人才短缺,人才结构不够合理,本土人才的合理使用和外来人才的有效引进机制不够顺畅等,已成为制约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瓶颈”。四是周边城市竞争的制约。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的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均超过了,尤其是襄阳旅游综合排名超越,在全省旅游综合排名由过去的第6位降至第9位,到来的游客相对减少,给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二)科学制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战略

1.高端定位。按照“华夏楚都,三国名城,文化”的形象定位,重点打造好文化牌和生态牌,争取通过5-XX年的努力,形成以中心城区为龙头,以古城为核心,以县市协调发展为支撑,以历史文化旅游为重点,以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为补充的“一主多元”的文化旅游发展格局。通过整合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文化旅游环境,实行差异竞争、错位发展,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推进文化旅游产业由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向支柱产业转变,由一般观光旅游城市向城市旅游转变,由人文资源大市向文化旅游强市转变,加快实现旅游产业现代化、旅游城市品牌化、旅游市场国际化,把打造成为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2.规划引领。一是科学编制文化旅游发展战略规划,树立“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的理念,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文化旅游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相结合,中心城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与县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的要求,编制好文化旅游发展战略规划。二是科学编制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的要求,认真做好“”时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把文化旅游产业与工业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力争到2020年,文化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三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好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规划。规划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旅游公路、火车站、汽车站旅游码头,旅客集散中心等,使城市市政建设项目与文化旅游项目有机融合,相互配套;规划好文化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照“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优化布局;综合配套,提高游客承载能力。坚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执行力。

3.科学布局。按照 “一大核心”、 “四大板块”、“四大特色”的架构,搭建多层次、全方位、复合式的文化感受,生态体验,休闲娱乐的现代旅游构架。突出“一大核心”即:以古城为核心,重点打造“四区两带”,建成古城核心游览区,纪南生态文化游览区、熊家冢车马坑游览区、八岭山风景区、滨江景观带、内河景观带。“四大板块”即:中心城区文化旅游板块,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和红色旅游板块,石首天鹅洲湿地生态旅游板块,松滋洈水自然风景区旅游板块。体现“四大特色”即:“历史文化旅游特色”,重点打造城、楚纪南城、八岭山森林公园及熊家冢楚墓遗址博物馆等景区,建成以传统历史文化、现代都市观光、娱乐购物为主的旅游区域;“水生态文化旅游特色”,重点打造长江荆江大堤及分洪工程景区,长湖、海子湖休闲度假区,洈水风景区、天鹅洲长江故道湿地保护区、洪湖湿地生态保护区,建成以水文化为载体的生态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区域;“红色文化旅游特色”,重点打造洪湖瞿家湾、监利周老嘴、石首桃花山、江陵沙岗等“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建成以革命传统教育为主的旅游区域;“荆楚民俗文化旅游特色”,以荆楚民俗文化展示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旅游景区。按照上述构架,设计精品旅游线路,串珠成线,联线成片,实现在全境内的一日游、二日游和多日游。

(三)着力打造优质文化旅游品牌

1.加快古城保护开发。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倾力打造高品质5a级古城文化旅游品牌。一是加强古城保护。做好古城墙“申遗”工作,对古城历史街区进行保护维修,恢复建设两汉古建筑,突出三国名城特色,古城内现有建筑和设施依据旅游功能进行逐街、逐巷、逐屋包装改造,使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与古城文化相一致。加快古城人口搬迁计划,继续通过政协提案将古城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争取全国和省政协支持古城保护建设,先期外迁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文物重点保护所在地的居民,力争在2020年前,疏散人口6.2万人。加快实施护城河整治工程,进行城垣保护、河道疏浚、驳岸护坡,景点建设、游步配套。二是加强重点景区建设。以环城“四门”为中心,复建城垣楼阁,建设“四大”特色旅游区域,形成独具特色的“三国名城”游。以东门为中心,形成古城墙游览区;以南门为中心,形成关公文化祭祀区;以西门为中心,形成文博实物观赏区;以北门为中心,形成三国风俗展示区。三是优化古城景点建设。高水平建设一批纪念馆、名人故居和文化广场。逐步在古城内原址上复建“将军府”、“承天寺”、“三管筆”、“相爷府”、“江陵县衙”等。统筹协调古城的保护与开发。把开发夜间文化旅游摆上议事日程,拓展护城河水上游魅力,筹划演艺项目,培植夜餐、夜购等夜市功能,展示人文底蕴和旅游特色。

2.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围绕文化旅游产业布局、产业集聚区和产品体系建设,重点推动一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一是打造楚文化品牌。建设高标准的楚墓遗址博物馆,加快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加快八岭山森林公园建设及古墓群保护。二是打造名人文化品牌。以屈原塑像为中心,建设以屈原祠、江渎宫、屈原广场等为主要内容的屈原文化园;以关公义园为重点,建设关公雕像、关公纪念馆、朝拜中心、体验中心、修行中心等为主要内容的关公文化产业园;以“相爷府”为中心,建设张居正故居、相爷府、张居正文化一条街等为主要内容的张居正文化园;建设孙叔敖、“岑门相府”、“公安三袁”文化园。三是打造宗教文化品牌。以章华寺为主体,打造4a级景区;恢复建设太晖观、开元观、玄妙观,实行联合经营。四要打造水文化品牌。以滨江景观带、内河景观带为主体,建设好荆江大堤沿江景观带和引江济汉运河沿岸生态旅游景观带,沿河多点布景、纵深绿化,让游客感受亲水文化。五是打造创意文化品牌。加快实景打造和动漫制作研发,比如打造刘备迎亲,草船借箭等实景剧,展示三国故事,楚国入城式实景,展示楚文化,让游客参与其中,让静态文化旅游资源“动”起来。

3.加快推动县市统筹发展。按照“区域合作、错位发展、协调推进”的原则,加快县市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做到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发展。各县市应根据资源特点,确定发展重点:江陵县重点打造南星洲长江文化园,建设高尔夫球场、旅游度假区、人水和谐体验区;松滋市重点打造洈水风景区,建设山、水、岛、洞、泉等景点;公安县重点打造北闸风景区、黄山头风景名胜区,建设分洪文化博物馆、生态园、南闸纪念馆等景点;石首市重点打造天鹅洲长江故道湿地保护区、桃花山自然风景区,建设麋鹿科普博物馆、白鳍豚标本陈列馆;监利县重点打造洪湖西岸“梦里水乡”景区;洪湖市重点打造“洪湖岸边是家乡”景区,建设蓝田生态园、明清一条街、瞿家湾红色生态旅游度假区和乌林温泉国际度假村。

(四)优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1.加快文化旅游交通建设。按照文化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全覆盖的要求,加快铁路、公路、水运、港航、城市公交等交通设施建设,使公路、铁路、港口对接,形成完善的城市交通网络,为文化旅游发展提供完善的交通服务。一是构建对外联内的快速通道。加快城际间高速公路建设,实现到周边大中城市的高速快捷通达。加快建设江南、江北高速公路通道,实现中心城区与县市之间通达高速公路。加快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打通城市出口通道。加快旅游景区标准化公路建设,实现旅游景区与干线路网连接,形成全市境内主要景区(点)一小时旅游圈。二是构建江汉平原航道网。依托中心城区重要港口,建设长江国际旅游码头,把建成三峡之旅(武汉--宜昌)精华游的节点。三是要加快铁路建设。推进“蒙西华中”铁路尽快建成通车,与沪蓉高铁互联互通。同时加快机场规划建设,形成文化旅游发展的区域空港。

2. 加快文化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游客为本”的服务理念,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优质提供中转、购物、咨询、本地游等一站式系列服务,为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服务支撑。做好游客接待服务,建立“x市游客集散中心”,在火车站、客运站、旅游港等分别建立“游客接待中心”,各旅游景区建立“游客服务中心”,形成多级接待服务网络。做好导游服务,实施旅游人才战略,加强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提高导游队伍的素质。做好游客交通服务,游客接待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应成立游客代步车队,为游客提供交通方便。做好购物服务,抓好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建设特色商业街区、休闲街区、美食街区、娱乐街区、楚风民俗一条街、古玩一条街、美食一条街,建设并完善重点旅游景区游客集中购物场所,形成旅游购物一体化。

3.加快文化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一是发展和完善文化旅游产业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旅游企业积极进入市内资本、产权、土地、林权、人才等要素市场,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和资源要素重组。二是完善旅游文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旅行社经营、旅游购物、旅游专业运输企业申报准入制度和旅游文化企业的评级、运营挂牌制度,规范旅游文化市场行为。实行部门联合监管,推进无障碍旅游。三是加快旅游文化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强化行业指导与自律功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企业诚信经营,整合文化旅游相关科研院所,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建立旅游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库,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加强旅游文化产品消费投诉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1.完善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用地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整理平台,合理利用土地的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是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二争取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积极向省政府争取生态文化用地专项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争取部、省将我市作为文化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城市,三是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对已开发文化旅游用地和新文化旅游用地的复合利用,向存量要空间。新建重点旅游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从地方基金预算列支,用于该旅游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2.完善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深化旅游投融资改革,探索灵活多样的投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部分旅游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实行“政府主导规划、企业投资开发、市场模式运作”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社会资金投入旅游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投资者采用bot、tot、abs、ppp等融资方式,加快旅游文化产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不断优化旅游文化项目投资环境,切实解决文化旅游产业建设资金“瓶颈”问题。

3.完善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财政税收对旅游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运用财政投入、财政补贴、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多种手段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性作用,支持重点旅游文化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一要加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财政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融资纳入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逐年增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客源市场开发、城市形象宣传、旅游项目招商、旅游产品包装和对团队旅游奖励等。二是实行税费优惠。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旅游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三是整顿、清理旅游企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减免有关规费,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生态、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涉及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4.完善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人才政策。一是高度重视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努力造就一批名家大师、一批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批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门人才、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旅游文化服务人才,吸引一批国内外高层次旅游文化专门人才。二是制定旅游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旅游文化人才资源开发机制,重视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使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能满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旅游文化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在大专院校专门开设旅游文化课程,培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业人才。四是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艺术家、文化经纪人、文化企业家、文化创意人才来荆创业。同时,完善公平竞争和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设立市级荣誉奖励制度,重奖贡献突出的旅游文化工作者,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

(六)创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1.创新行政管理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等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和协调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研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文化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实施和有关项目的建设。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一调配的管理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形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 三是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文化旅游发展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加强对目标责任、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和阶段性问责问效。四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理顺发改委、旅游、文化、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能的关系,强化对重点投资项目的便捷服务,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创新经营管理机制。一是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文化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分离,解决“资源分散、部门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推进文化旅游资源配置和旅游资源经营的市场化。二是集团化经营管理。整合文化旅游资源,打破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区域限制,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以资本和品牌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文化旅游优质企业,成立“x市文化旅游发展总公司”,统一经营文化旅游资产。三是社会化共享资源。实现公有资产、保护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三产”有效分离,将文化产业从文化事业中剥离出来,分别履行经营职能和公益职能,对特殊的文保单位、宗教单位,在保护资源、维护所有权的前提下,运用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经营性资产,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3.创新市场营销机制。一是强化宣传造势。利用媒体宣传,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作用,争取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文化旅游产品,“一句话叫响”。重视户外宣传,做好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的旅游广告宣传,在城市主干道和通往各景区的交通要道设置醒目的中英文景区标示标牌。二是举办节庆活动。利用传统文化,举办国际龙舟节、国际关公祭祀节、桃花节、楚文化、三国文化国际研讨会、古城保护国际研讨会等,以节庆活动为载体,全方位展示。三是开发“智慧旅游”。尽快建立旅游信息服务体系,优化智慧旅游网络平台,通过智慧旅游,引导相关旅游企业更高效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旅游目的地形象改善,提升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区域合作。推出一批跨区域的文化旅游产品,借助各类旅游交易会平台,强力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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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云南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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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时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会尽力协助游客解决有关纠纷。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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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境内旅游团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7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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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_________________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见下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见下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见下_____________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及行程单)

旅游产品名称。

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方式(三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拼团(其他社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经地点(经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及行程单)

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旅游者保险(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及行程单)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元,保险费:元。

第四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及行程单)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元,大写元。(含导游服务费用元/人,合计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安全警示规定,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程。

2.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出行的,须由监护人书面同意。

8.甲方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乙方提供旅*程单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应在出团前,如实告知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书,由甲方确认签字)。

4.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委派的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六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最低成团人数__详见旅游产品确认单及行程单__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二选一)

□(一)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费用%;

(3)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______%。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____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费用%;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

(3)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__1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_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__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__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30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选一)

□1.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3)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2.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3)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__30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游费用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八)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__一__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此条删除,详见补充条款)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1.团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2.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有权机构等)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等,应由旅游者自行协商解决,旅行社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协助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保留一切追偿权。

3.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国家性或者地方性的重大节日期间如圣诞节等,节假日的具体时段以国家颁布的为准。凡委托人预订的产品部分或全部涉及节假日的,都属于节假日产品。节假日产品,鉴于资源的特殊状况,甲方取消的,乙方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均会导致旅游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程的,双方达成变更意思一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双方未能达成变更意思一致的,均可解除合同,旅行社应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而支出的费用,旅游者应承担比例不少于50%;造成旅游者滞留当地而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旅游者应承担比例不少于50%。

6.由于某些产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扣除费用条款及旅行社的违约金条款可能发生变更,如与主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产品中的“预订限制”为准。

7.团队机票不得签转、更改、改期或退票。

8.如果发生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等特殊情况,请及时致电旅行社,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9.旅游者参加高原地区旅游或风险旅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浮潜、冲浪、漂流等水上活动以及骑马、攀岩、登山等高风险的活动)或患有不宜出行旅游的病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怀孕、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损),须在报名前自行前往医疗机构体检后,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本次旅游活动,并向旅行社提供体检报告副本;旅游者须保证提供的身体健康状况真实,如隐瞒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旅游者系18周岁以下(含18岁)参加旅游,应至少有一位18周岁以上人员陪同出行;旅游者系70岁以上(含70岁)参加旅游,应有亲属同意,且非单人出行,同时在出行前如实填写并提交《身体健康申报表》;旅行社已经给予旅游者出游安全提示(旅行社已经提示并劝阻,但如旅游者仍坚持参加旅游活动,由此造成任何人身意外及不良后果将由旅游者本人全部承担)。

10.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和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严加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旅游者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为了更全面的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建议游客出游时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自行投保个人险种。

12.旅游者务必带好所需物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如迟到半小时以上视为自动放弃行程。

13.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旅行社有权反馈至相关行政机构。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任何费用。如旅行社因此遭受损失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偿。

14.旅游者经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可暂时离团,但应与旅行社签署书面协议,旅行社应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15.若旅*程内含有购物店,旅游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如旅游者不愿参加,可选择预订其他旅游产品线路,或届时直接向导游或领队提出,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另行协商安排。旅*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内,旅行社将会视旅游者需求及实际情况推荐部分自费项目,如旅游者自愿参加,应与旅行社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并不得影响同团其他客人在此期间的活动安排。

16.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长宁区法院诉讼。

17.度假产品确认单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旅行社经营资质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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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旅游计划书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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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长的假期中,除了休息和学习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暑假活动,不仅可以丰富生活,增长见识,开拓视野,还可以了解社会,学习本领,增强社会责任感。那么,暑假适合开展哪些社会实践活动?如何开展呢?梅子老师给你的建议如下。

一、暑期活动的内容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丰富多彩,只要是积极健康、富有意义、周密计划的活动都可以设计实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走出去看世界,开拓视野;

假期里,你可以和家人、朋友游山玩水、观海看景,不仅可以增进和亲人的感情,丰富阅历,陶冶性情,还可以开阔视野,了解当地文化、风土人情。你可以看大海(青岛日照、大连烟台等),览名山(登泰山、黄山、武夷山等),到草原(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等);也可以游名胜(苏州园林、杭州西湖……),赏古迹(西安兵马俑、殷墟甲骨文……);当然,也可以到时下热门的“世博会”观瞻高新技术,了解各国文化,一睹世博风采……

2、看一看发评论,关注社会;

生活变化气象万千,社会现象千姿百态。走出家门,走向街头,看现象,多思考,发评论,做一名小小社会家。你可以,到农村、种植养殖示范区参加农业生产实践;到殷墟、马氏庄园、烫印羑里城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也可以到中华路、长江大道观看安阳新貌;到老城区的胡同,了解地名的变迁;到人大、政协、市政大楼接受政治启蒙教育;还可以到气象站、环境监测站开展环保教育;到社区、进家属院了解百姓生活;走向街头、走进商场为社会现象打分……总之,社会是我们成长的大舞台,从小关注社会、了解社会、参与社会,可以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生活技能。

3、做一做去了解,体验生活;

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有许多内容需要我们去深入了解。你可以到豆腐坊了解豆浆、豆腐脑和豆腐的制作过程;到蛋糕房看看制作精美的蛋糕需要几道程序;也可以到邮局了解一封信的“旅行”,到电视台看看精彩的节目如何制作;还可以到部队了解战士们规律的生活和严明的纪律,到工厂看一件产品如何制作完成;你甚至可以和爸爸妈妈一起上一天班,了解他们的职业,体会他们的辛苦,向他们学习……总之,只要是生活中存在的,都值得我们去了解,去探讨,去参与。

郑州有一个“点点梦想城”,是让孩子们亲身体验各种职业的(如厨师、医生、警察等等),很有趣,很有意义,家长带孩子值得一去。

4、动动手做宣传,影响大家;

作为社会的小公民,我们要关注社会、了解社会,更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来影响社会。你可以结合创卫活动,在自己居住的社区搞一次卫生行动,做一次义务宣传,号召大家讲究卫生,爱护家园;可以制作环保卡到街头去发放,向人们宣传低碳生活,呼吁人们用实际行动保护地球妈妈;也可以组织一场小小的运动会,向亲人宣传健康的重要性;还可以制作环保袋,告诉人们别再使用塑料制品……

也许我们的力量是弱小的,也许我们的声音是微弱的,但只要行动就有收获,只要宣传就有影响。用我们的真情和行动去感染大家,影响社会……

5、练一练更出色,发展特长;

要想成为一个出色的自己,不光要学习好,还有有自己的特长。还记得我们学校墙壁上“校长的话”吗?“全面发展打基础,个性发展有特长”。暑假,是发展自己特长的好机会。喜欢画画,你就尽情地画吧;喜欢打乒乓球,你就尽情地练吧;喜欢英语,你就大声地说吧,喜欢毛笔字,你就好好地写吧;喜欢钢琴,你就认真地弹吧;喜欢唱歌,你就好好地学吧……还有下棋、轮滑、游泳、小发明、小制作……多多动手,坚持练习,你会拥有更多本领,享受生活,快乐成长。

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

你可以邀请你的同学或朋友组成“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小组”,3—5人比较合适。大家在一起商量设计一个“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小计划”,可以听听爸爸妈妈的意见,聘请一位值得信赖的成人(有时间、有爱心、有经验)做你们的“活动辅导员”。

活动前要考虑周全,制定尽可能详细的活动计划;活动中要有记录,可以拍照片、摄像、文字记录等;活动后要有总结,可以开讨论会,写感受等。

当然,也可以有别的形式,参加旅行团,组织自助游,设计“假日小对”等。

三、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

安全是活动的保障。假期组织活动,一定要注意安全。活动计划的制定要把安全措施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地考虑周全。如注意防晒、消暑、防溺水、交通安全等。安全措施到位,计划才能顺利开展。

2、准备充分

把活动的每个细节都考虑在先,设想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可以请大人为你们的计划把把关。如宣传环保要提前制作好环保卡;外出旅行要提前设计好出行路线;看世博要带好“行头”(小马扎、遮阳伞等)……

3、注重形象

外出活动,要注重形象。懂礼貌、讲卫生、守纪律,听从指挥,分工合作,爱护公物,注意环保等。时时处处以良好的形象展现新时期少年儿童的风采,展现人民大道小学少先队员的风采。

4、及时总结

活动不是目的,在活动中孩子们自主设计、主动参与,关注社会的意识得到增强,各方面的能力得到锻炼,认识得以提升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所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外重要。可以将活动写成调查报告、写成活动小结,也可以制作成专题片、手抄报……,当然,还可以有更多其他表现形式,可以发挥你的想象和创造。

过一个不一样的暑假,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暑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让你的生活更精彩,可以让你更出色。孩子们,行动起来吧!设计一个不一样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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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旅游管理专业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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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专业调查报告

学院系: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系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制作时间:

一、调查背景

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对于旅游资源的考察和好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模式还有导游等一些列相关的了解作实地学习和考察是在大学学习期间的必修课程。而黔南师院坐落于贵州省都匀市这样的一座落后的县级旅游城市,都匀在旅游基础设施和各方面的建设都尤为落后,根本不足也满足我院旅游管理专业的学习要求。而对于我学院最临近的省份湖南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状况都在全国名列前茅,加之考虑到完全自费的专业调查,在节约经济和为更大限度的满足专业学习的要求之下,赴湖南旅游管理专业调查势在必行。

二、调查地点

湖南长沙、湖南张家界

三、调查方式

实地考察、导游实地讲解、老师实地讲解

四、调查目的

旅游管理专业作为一门知识加技能的应用性学科,在行业的吃、住、行、游、购、悦应用上参杂着社会上的人、事、物各方面形形色色的广阔知识。 作为一位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要想学好专业知识并更好的运用于实际的职业和操作中,足够的操作实习和广阔的视野见识是对在校专业知识学习的诠释和学习的其中一部分。本次赴湖南专业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从旅游管理专业实际需要出发把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当做一位旅游行业人,以行业的眼光对湖南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等方面作全面的调查和学习。

五、调查内容

(一)景区概况

1、橘子洲

橘子洲又称橘洲、水陆洲,它位于长沙市区对面的湘江江心,是湘江下游众多冲积沙洲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洲。橘洲,西望岳麓山,东临长沙城,四面环水,绵延数十里,狭处横约40米,宽处横约140米,形状是一个长岛,是长沙重要名胜之一。 国家aaaaa(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橘子洲介名山城市间,浮袅袅凌波上,被誉为“中国第一洲”。

2、岳麓山

岳麓山位于国家aaaaa(5a)级旅游景区岳麓山-橘子洲旅游景区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海拨300.8米,是南岳衡山72峰之一,是中国四大赏枫胜地之一。位于古城长沙湘江西岸,由丘陵低山、江、河、湖泊、自然动植物以及文化古迹、近代名人墓葬、革命纪念遗址等组成,为城市山岳型风景名胜区。已开放的景区有麓山景区、橘子洲景区。其中麓山景区系核心景区,景区内有岳麓书院、爱晚亭、麓山寺、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景点等。

3、湖南第一师范

第一师范前身,是南宋著名理学家张拭创办的城南书院,有近千年的历史文化渊源。19xx年改为湖南师范馆,数易其名,师范教育史也有90多年了。该校校舍十分壮观,始建于19xx年,但被1938年的“文夕大火”毁灭。其后历经劫难,直到1954年才迁回,196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特准,按原貌复建。历史上不少仁人志士就读或讲学于此,如湘中大儒曾国藩,民主革命家黄兴,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何叔衡、蔡和森、任弼时、徐特立、李维汉、萧三等,也曾在这里学习或工作过。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对他的朋友说:“一师是个好学校”。1950年12月亲笔题写“要做人民的先生,先做人民的学生”,并来电慰勉师生“为人民文教工作服务”。徐特立同时题写“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以作校风。郭沫若、李维汉也曾先后为纪念馆题写匾牌。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于1972年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年被定为国家首批重点师范学校,1995年起又作为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

4、张家界简介:

张家界市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地处云贵高原隆起与洞庭湖沉降区结合部,介于东经109度40分至111度20分、北纬28度52分至29度48分之间,东接石门、桃源县,南邻沅陵县,北抵湖北省的鹤峰、宣恩县。市界东西最长167公里,南北最宽96公里。全市总面积9653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4.5%。张家界市的地层复杂多样,造化了当地的特色景观。

5、黄龙洞

黄龙洞(索溪)从水绕四门以下,至黄龙洞一段溪水,就是著名的索溪。据县志记载,因官军讨伐向王天子起义而得名索,古称索水。索溪汇集武陵源八百条溪涧之水,然后注入娄水,并入澧水。当代一位叫苏叶的女作家,为索溪之美所激动,竟然表示“来生甘作石,嫁与索溪水”,下辈子要作索溪的妻子。

黄龙洞现已探明的洞底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全长7640米,垂直高度140米,内分两层旱洞两层水洞,有1库、2河、3潭、4瀑、13个厅、98廊以及上千个白玉池,上万座钟乳石峰。整个大洞犹如一株古木,错节盘根,散发开来,洞中有洞,天外有天,山重水复,峰回路转,由天生灰质溶液凝聚而成的洞穴景观琳琅满目、美不胜收、无所不奇、无所不有

6、袁家界

袁家界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北面砂刀沟北麓,是一方山台地。背依岩峰山峦,面临幽谷群峰,自东向西延伸。主要景点有后花园、迷魂台、天下第一桥等。

7、天子山景区

天子山原名青岩山,因古代土家族领袖向大坤率领当地农民起义自称“天子”而得名,武陵源的四大景区之一。它东起天子阁,西至将军岩,南接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绵延盘绕近四十公里,总面积近百平方公里,至高点天子峰海拔1262.5米,最低海拔534米。因宋代土家族领袖向大坤在此率众起义,自称“天王”,后来殉难于此,故名天子山,更有“峰林之王”的美称。天子山年平均气温12℃,年降雨量1800毫米,无霜期240天,冰冻期60——80天左右,为台地地貌类型。

(二)调查情况

1、导游的基本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a. 根据与旅行社约定的行程安排,全班48位同学和两位老师(刘奥东、蒙文贵)共计50人组成的旅游考察团乘坐火车于XX年4月14日23:30到达长沙。由张家界国际旅行社地接导游(徐迎春)接团。

从接站第一站开始,即认团、清点人数核对行程---上旅游大巴、致欢迎词、第一站住店。至此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考察学习,在实践和书本上的高度结合和吻合中,给考察学习的同学们带来了良好的共鸣和欣慰。

在接下来的三天里由地接导游带领,游览了长沙的橘子洲、岳麓山旅游风景名胜区以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金鞭溪、武陵源、黄龙洞、天子山等风景名胜点到十里画廊为最后一站结束行程。

b. 在这一路下来,在导游和老师的引领和指导下,各位同学都把自己作为导游和游客的双重身份积极参与自助管理和导游服务工作,在一些列旅游行过程中各位同学从旅游的吃、住、行、游、购、悦中把书本和实际紧密联系与结合,对旅游管理培养未来旅游业人才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2、观察旅游开发的现状,旅游开发中好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a.现状:湖南省作为国内最大的内地交通枢纽,以特定的二级阶梯向平原的过度之神奇张家界森林公园为依托的旅游资源开发,并以长沙革命历史文化地与当地少数民族(土家族为主)为一体打极具吸引力的湖南旅游城市。在国内旅游城市中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开发成熟度都是算名列前茅的,在内陆城市算是首屈一指。

b. 经验:(1)在长沙的岳麓山--橘子洲风景名胜区和张家界金鞭溪、袁家界、黄石寨、十里画廊等旅游风景名胜区组合的金品旅游路线恰到好处;(2)把旅游资源形象的与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结合起来,对少数民族文化和历史得以保存和传承。(3)全民旅游开发,把景区内少数民族居民纳入旅游资源发展之中,例如:运用专门人员指导和引导景区内居民从事农家菜馆经营、开发土特产、利用当地剩余劳动力从事最原始的交通工具--滑竿等。(4)在景区内开展旅游购物店,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知不觉中就参与了旅游购物,使其在景区就可以完成游、购、悦等一些列旅游活动。

c. 存在问题:(1)旅游资源在保护上还存在问题,如在岳麓山风景区内的各观光水池内到处是杂物盒垃圾,岳麓书院到处可以看到游人到此一游的印记。(2)对黄龙洞这世界级大溶洞的保护成在问题,由于过分的追求经济价值,有过多的人工开发改变了洞内大部分结构,加之灯光强热和过多游客进入带来的氧化作用,使得洞内的美观和观赏价值大打折扣。(2)景区内外旅游商店和餐馆有些过分宰客现象,对于旅游地的形象会带来很大不利影响,需要加强管理。(3)一些指路牌不明显,很久失修和管理,需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力度。

3、景区服务与管理

(1)从进景区站开始每个景点门口都设有专门的问询处,态度温和是景区服务的第一亮点。(2)利用电子门票和指纹核对验票方式,有利于游客对旅游门票的保护并给环境带来保护作用,但对于团体游客有可能带来门票混乱,给验票和游客都带来不便和麻烦。(3)针对游客投诉处理和求救不够及时,由于景区太大,需增设景区服务店和加强对导游和游客提示力度。(4)观景台设计合理,都在精华景点,且都有防护栏,但缺少提现指示牌。(5)环保车都采用天然气发动机较为环保,并把乘车票价包含在景区门票里给游客带来很大程度的便利和避免游客在乘车被当地师傅宰价的情况。(6)景区内的餐饮环境较差,给游客带来较差映像。

4、旅游市场营销

(1)旅游整合营销:通过把各旅游资源和人文资源整合在一起,统一于一体的营销方式,例如张家界森林公园是有金鞭溪、袁家界、黄石寨等组合一体。(2)品牌营销: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通过吸引《阿凡达》和《西游记》等名片到此拍摄和各界领导和名人到此一游,加大宣传和塑造,奠定了自己的独特前位的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品牌。(3)网络营销 :我们在网络中不仅可以随时收索到湖南旅游城市状况,还可以直接网络购票等业务的处理。 (4)体验营销:在长沙橘子洲头有免费婚纱拍摄点的建设,是年轻人的最好婚纱拍摄点,老年人的漫游点,小孩的游乐场。(5) 最后就是全市旅游营销,在景区和城市各个饮食店和超市市场都张贴和使用电子版的旅游广告,加强旅游营销氛围。

六、考察学习结果

(一)导游模块

通过这次的考察学习,让作为旅游管理专业人的我有了对旅游和导游亲身实地的体会及了解,让我在今后的旅游专业知识学习中不在感觉一如空空,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注重对专业细节的重视和补充,也为将来不久更好的进入工作岗位作了坚实的铺垫。

(二) 旅游开发的现状模块

通过对湖南各景区的游览考察,较为详细的了解了湖南旅游业发展的先进性和优点,同时利用旅游专业知识了解到了其中的不足,利用湖南旅游业开发的优缺点与贵州旅游的比较,得出了在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是单方面的因数可以促成的,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中缺一不可以。

(三)景区服务与管理模块

鉴于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历史和条件之下,湖南省各旅游景区的管理与服务也算是在内地列于靠前,景区在电子门票和电话通讯等公共设施上还算较为完善,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对于我们旅游发展较为落后的贵州,对此这也是我们贵州旅游人、旅游行业人才的责任,需在此基础上加以学习和创新。

(四)旅游市场营销模块

湖南省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对外营销中使用了旅游品牌营销、旅游体验营销、旅游网络营销、旅游整合营销、旅游互动营销等等的营销方式,对旅游实地景观和当地特色、特产等方面塑造在一起,打开了国内外旅游市场,吸引了众多的游客资源,并使得旅游产业在湖南省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站到了举足轻重的位置。

七、总结

对于本次班级的专业调查,是作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来正真意义上的一次站在专业角度以游客和导游及专业人才的学习考察,在这过程中不仅把课本学习和实地导游正真结合起来的学习考察,更多的让我们开阔了视野,懂得了在导游行业的业务流程,了解了外面的世界。在这次的考察中对于我们的人生都是迈出了重大一步,让我们不在沉睡于书本和课堂,将促使我们脚踏实地的从头开始履行作为社会公民一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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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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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跟团出境旅游合同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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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员工旅游工作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旅游,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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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白驹过隙,转眼间时光的车轮就走完了20____,这一年对我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年,来到新单位,结识新同事,接受新工作,一切都是从头开始,一切又都井然有序。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我在单位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及帮助下,快速熟悉公司业务,掌握基本操作业务流程,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中努力学习提高,纪律上严格要求自己,业务能力和各方面的技能也得到了相应的锻炼。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以高度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在来公司的初期,我主要围绕公司业务展开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公司主要业务流程,遇到难题及时向领导和同事虚心请教,使我快速进入角色,融入到公司的大家庭中来。年初我被调至会展小基地餐厅负责管理工作,期间我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完成各项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年中我又被派往湖区负责船上的接待工作,这是一个随叫随到的工作,无论任务多晚完成,身心如何疲惫,我都没有丝毫怨言,努力做到领导满意同事放心。入冬以来,船上的接待工作停止,我回到办公室后,始终坚持旅游理论知识学习,时刻关心旅游实时动态,掌握前沿性信息,不断提高个人综合业务能力,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争做表率,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情服务,以高品质服务回报客户

旅游工作是一项脑体高度结合的.服务工作,态度决定行动,拥有强烈的责任心,学会换位思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急游客之所急,想游客之所需,在实际工作中投入满腔的工作热情,为客人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用实际行动切实践行热情服务的理念。

三、精诚团结、以高效率的工作热情创造佳绩

一支有活力、有激情的工作团队,在工作上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上,我认真向领导和同事虚心请教学习,把每一次会议、每一次交流都当作学习的好机会,注意在工作中总结学习,在学习中转化提升,使我快速融入了单位的环境,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在业务中,我们紧密配合,互帮互助,共同追求业绩的快速提升,并在实践中不断交流工作心得体会,在加深业务知识的同时,更好的和同事们一起成长。在生活里,我积极与领导同事打成一片,使之成为领导和同事们的好帮手,好伙伴。

四、工作中的不足和新一年的工作打算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个人也存在很多不足:一是业务还不够熟练,与领导和实际工作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业绩不是很突出,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期望值。三是工作比较粗心,还不够细致。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会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希望领导和各位同事多帮助我,指出我的缺点和不足。我会虚心听取,及时改正。

新的一年,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高自己:一是继续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认真学习旅游专业知识以及相关常识。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二是能熟练的操作业务流程,从而在工作中对自身的不足加以调整,以较强的针对性,针对不同群体的游客不同模式不同主题的介绍和宣传。三是及时高效的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任何工作,以便更好地为领导排忧解难,更好地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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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旅游计划方案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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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旅游,让生活更完美

二、活动背景:旅游学院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底蕴,其学科门类之广,与旅游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每年为国家培养大批的旅游人才。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举办这样一个活动能更好的促进学院的发展。

三、活动目的:提高旅游学院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性,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且使同学们更了解“旅游”,进而向全校宣传,扩大“旅游”乃至“旅游学院”的影响。

四、活动时间:20__年5月21日至20__年5月25日

人员参与:旅游学院全体教工、学生。其他学院领导。

五、可行性分析:

1、“旅游文化”历年都有举办,普遍受学校领导和学生的普遍支持。

2、预测好的天气晴朗、阳光明媚,很适合举办。

3、经费支出能够承担

(二)准备工作

一、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1、经过网络平台向大家宣传,比如,微信等。

2、由宣传部经过制作展板及发放宣传单向大家宣传;有关于旅游文化节的海报、喷绘大图会提前张贴于学校内;

3、班级宣传,让更多的人明白旅游学院将要举办“旅游文化节”。

二、外联部做好赞助商及合作方的工作,办活动当天供给展示的服装以及各类美食材料。主持人及其演员的化妆,现场需要的话筒音响等。

三、形象大使选拔工作。选出一名形象大使,其余参赛的前20名选手将在民族服装展上亮相,节省人力及劳力,并且对她们进行培训。

四、在模特大赛上选出优秀导游,在“文化节”时,导游将经过图片一一向大家介绍风景区。

五、社团表演活动和前期彩排。

六、关于旅游景点的图片征集活动,在照片背面附上拍摄照片背后的故事及感悟。(有礼品发放)

七、设计横幅及一张宣传板的装饰,横幅资料能够贴合“人与自然”之类的主题。

八、向学校领导及教师发出邀请函。

注:上述工作在5月4日到5月20日内完成

(三)活动进行时

一、开幕式

1、时间、地点:20__年5月21日晚7:00-21:00、场外、五四广场

2、准备工作:布置会场,音响设备检查,桌椅的摆设及嘉宾饮水及介绍牌的摆放主持人的化妆,对主持词最终的检查;

3、活动主题:青春之旅·WEAREYOUNG

4、活动资料:

(1)旅游文化节开幕式启动仪式,包括领导致辞,学院历史回顾;

(2)活动及表演开始(暂定)

备注:监察部点名,安排安排同学和教师坐在指定位置;

二、民族服装展(20__年5月22日上午)

由形象大使选拔参赛的选手穿上不一样的民族服装进行展示的同时,主持人做以解说。

特色小吃展(20__年5月22日午时)

根据提前给旅游学院每个参与文化节的班级布置的地点和道具,班级同学能够挑选民族特色小吃制作流程并自我制作,邀请学校各个学院的同学品尝自制美食,亲手制作不一样地方、不一样风格的地方小吃。

三、旅游学院社团表演(20__年5月22日午时)

旅游学院有英语秀吧、百度沙伐旅、足球队、绿翼旅行社等多个社团,每个社团根据自身的特色举办相应的活动,此项表演资料丰富,形式多样,但都贴合“旅游文化节”

四、由选拔出来的优秀导游讲解不一样板块的照片(20__年5月24日)

图片大致分为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它三个部分。分别由优秀导员讲解。陈述拍照人的心声,并且,导游也需轮流值班为同学讲解。

五、签字仪式(20__年5月25日上午)

由工作人员拉开横幅,给同学们发放彩笔在横幅上留下签名。号召更多的人热爱生活、热爱旅游、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这也切合“旅游,让生活更完美”的主题,让礼貌出行,礼貌旅游的观念落入到更多人的心中。

宣传板寄语(20__年5月25日午时)

由工作人员给同学们发放便利贴,写下对未来的期待,并且也能够写对这次“旅游文化节”的认识,感悟、及其提议以便下次能够承办更好的“旅游文化节”

六、闭幕式(20__年5月25日晚7:00-9:00)

1、经过PPT或VCR回顾这次“旅游文化节”

2、颁奖仪式:

A、对所有幕后的工作人员道一声“你们辛苦了”因为他们是默默无闻的(经过个人感受,大多数的颁奖仪式总是先颁给那些头上带有特殊光环的人,最终才提到幕后工作者,如果将顺序颠倒,效果将会很大的不一样。)

B、给“形象大使”颁奖:“优秀导游”奖“最佳表演”社团奖。

C、最佳摄影奖:“最具智慧头脑奖”

3、由领导总结这次“文化节”

4、主持人宣布“旅游文化节”圆满成功,落下帷幕。

注:1、摄影照片将始终贯穿这五天,每一天都有照片摆放在广场上供大家欣赏。只可是在第四天需要导游来讲解这些照片;

2、猜字谜也是贯穿始终的,经过微信平台为大家供给谜语。而这些谜语要么与一些风景名胜有关,要么与地方旅游的地方名称有关。累计积分最高的前十名均有奖品。

所以这两项活动在闭幕式那天要评出“最佳摄影奖”和“最具智慧头脑奖”。

四(后期工作)

一、整理会场及五四广场和多功能报告厅;

二、与赞助商和合作方协商相关事宜;

三、总结反思这次活动;

五备注

一、突发情景及解决方案

1、会场突然停电;

这时由主持人安抚在场人员,工作人员联系维修部检查或发电。若20分钟之内来点则活动照常进行;否则主持人将宣布活动改日进行。

2、话筒没有声音或没电;

多准备几节电池进行提前试音,若活动进行时话筒没声则要求现场工作人员立即调换。

3、化妆师没有能如期而至;

表演人员及主持人应提前准备好化妆用品。

预算:水:100元气球及彩带:20元

绳子及腰带:20元奖品:50元

便利贴:5元水彩笔:20元

邀请函:10元

共计:225元

主办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团工委

策划人:第二小组

张悦、杨希瑶、薛洁洁、苏于洋、苏婧、贾媛、张强、岳俊娟、蔡蕊、高欣怡、刘新华、刘丹、高颖、魏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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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华东五市旅游考察报告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1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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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五市旅游考察报告--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华东五市旅游考察报告

10月23日到10月28日,江津市旅游局、四面山管理委员会机关、单位、村(居)共27人赴华东五市进行旅游考察。在6天时间里先后参观考察了杭州、无锡、苏州、上海和南京,一路上的所见所闻,使我们感受颇多、收获很大,触动很深。 一、华东五市旅游发展的概况 华东五市旅游资源丰富,人文景观独特,是江南鱼米之乡,山清水秀之处,历史文物之都,名人荟萃之地。华东五市(苏州,无锡,南京,杭州,上海)这条旅游线将都市风光线与名山名水融为一体,是集风景名胜游,文物古迹游、佛教文化游为一线。华东五市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地区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先导产业来发展,作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发展经济、改善环境的助推器。 1998年10月,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作为54家全国第一批申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列的城市,经国家旅游局考核、检查、验收,同时被授予“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且在考核得分上位居全国前列。近几年来,华东五市先后确定了大旅游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思路,在旅游产业定位、旅游规划、资源开发、市场管理、市场促销等方面摸索出一些可借鉴的经验。2002年,上海、杭州、苏州、南京、无锡旅游总收入分别是1182、294.3、198、220.4、150亿元,占GDP的比重分别是21.8%、16.5%、9.5%、17%、9.4%。近年来,华东五市旅游收入又有大幅度的提升,而江津市旅游经济总量小,旅游产业规模虽得到一定发展,但旅游经济总量还很小,只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4%。 江津要在新一轮的发展潮中,寻求经济发展新的突破点,在打造渝川黔旅游“金三角”这艘“生态航母”中发挥好龙头作用,更要发挥“拿来主义”的精神,科学地借鉴华东五市发展旅游业的成功经验,把我市的旅游业做强做大,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加快实现建设“两地一中心”的宏伟目标。 二、华东五市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 我们可用七句话来概括华东五市旅游的经验:自然风光优美是前提、思想观念更新是基础、景区特点鲜明是关键、旅游市场规范是重点、管理体制科学是难点、文化底缊深厚是核心、科学技术支撑是动力(如上海)。  (一)在产业定位上确立了发展大旅游的思想。 南京市的旅游产业定位于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无锡市则定位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产业中的重点支柱产业;苏州市定位是国民经济的重点支柱产业;上海市定位是第三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杭州市定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各市在城市定位上,突出了旅游产业的重要地位:南京市是“六朝古都、十朝都会,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无锡市是“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区域性交通枢纽,著名的旅游胜地”;苏州市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杭州市是“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上海市是“西太平洋沿岸国际旅游中心城市”。 (二)在城市规划上体现了大旅游的发展思路。 华东五市坚持城市规划与大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中充分体现大旅游发展规划因素,以保护旅游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南京市政府成立的“市旅游指导委员会”下设“旅游规划委员会”。该委定期会同计委、规划等部门对旅游项目论证审批;上海市形成了“旅委”与计委、规划部门集中审定表决旅游改扩建项目的议事制度;苏州市在旅游立法中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规定县级市、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报苏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苏州市政府在建设发展中,为保护苏州古城及古典园林风貌,作出保留旧城区、建设新城区和工业园区的决定,使苏州古城、古典园林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充分保护,使苏州旅游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杭州市政府也明确提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开发、体现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在市场管理上实施了依法综合治理的措施。 华东五市认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是保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旅游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公安、工商、市政等部门综合执法等形式,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成效。南京市旅游指导委员会下设“旅游管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负责协调公安、工商、市政等部门,对旅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无锡市政府针对日趋升温的“一日游”市场,专门颁布了《无锡“一日游”公告》,并责成各景区(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景区点及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管理,依法整治;杭州市建立“一日游”经营活动专项审批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当地旅游市场秩序。 (四)在旅游资源开发上形成了社会办旅游的局面。 杭州市在景区点的建设上,市政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倡导内资外资、国有民营一起上,并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政策扶持。三年内就共投资40多亿元人民币,建设了宋城(有天灯节,宋城歌舞演出等)、未来世界等一批文化品位高、具有高科技内涵的新景区,打造了“层层叠叠山、弯弯曲曲路、高高低低树、叮叮当当泉”的特色,形成了旅游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苏州全市60多家星级宾馆,有90%都是利用外资、吸收内资兴建的,社会资金在旅游饭店业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江苏仅灵山寺一个景点,就投入了2个多亿进行着力打造。“桨声灯影连十里,歌女花船戏浊波”的秦淮河,由于历史的变迁,昔日繁荣景象早已不复存在。1985年以后,江苏省、南京市拨出巨款对这一风光带进行修复,秦淮河再度成为我国著名的游览胜地,夫子庙恢复了“梨花似雪草如烟,春在秦淮两岸边,一带妆楼临水盖,家家粉影照婵娟”的繁华景象。 (五)在旅游产品上突出地方特色创名优品牌。 华东五市在旅游六要素“行、游、住、食、购、娱”中充分体现本地文化特色,用特色文化包装旅游、包装城市。充分体现了“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间天堂”杭州西湖全力打好了白居易,苏东坡,白娘子传奇等文化品牌,其中“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的名句为其增色不少。乌镇水乡古镇凭借水阁而天下闻名。南京市政府依托“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利用国际互联网、中央电视台1—7频道等各大媒体,隆重推出“南京国际梅花节”,南京的花车巡游驶进了上海滩,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培育和发展当地饮食文化,使秦淮河美食文化形成南京旅游的一大特色。苏州向世界推销“三古一湖”(古城、古典园林、水乡古镇、太湖),在住、食、购上充分展示吴文化的特色,即住——古典园林饭店,食——吴越菜,购——苏州工艺品、苏绣等,同时,举办国际“苏州丝绸节”推销苏州旅游;无锡充分挖掘本地旅游资源,推出中国第一桥——江阴长江大桥、神州第一佛——灵山大佛、华夏第一村——华西村、太湖第一渚——鼋头渚;上海着重推介都市旅游(都市风光、都市文化、都市购物);杭州以“三江两湖”树立杭州旅游形象。夫子庙、“闻钟声,烦恼清,智能长,菩提生”的寒山寺、“夫妇归田隐居”的藕园等无不如此。通过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形象包装,使华东五市旅游形象充满个性化,城市充满个性化。近几年来,华东五市海外旅游者人数、创汇收入连年攀升。 (六)在政府主导上给予政策扶持。 上海市政府为发展都市旅游,建立旅游“两委体制”,采取征收旅游企业旅游附加税的政策,保证上海旅游发展基金,同时,市财政每年拨款5000万元,用于上海旅游促销;南京市政府从第三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1000万元每年递增15%用于发展南京旅游业;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按全市饭店利润的10%征收旅游附加税的制度,每年征收13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基金;苏州市每年旅游市场促销费为500多万元。 (七)在城市环境建设与治理上为大旅游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华东五市旅游业发展得益于基础环境建设与治理。上海市政府为开辟“黄浦江夜游”旅游项目,动用巨额资金搬迁上海外滩所有货运、军用码头;南京市政府近年来改造了60多条道路,实现绿、亮、洁、美,投入4000多万元治理秦淮河、玄武湖;无锡市政府近年来投入巨资改造、扩建通往景区点道路50多条。此外,在城市的建设上,着眼于树立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与国际接轨,在旧城改造和建设中,考虑了盲人和残疾人的设施建设,也考虑国内国外游客方便,设立了中英文对照指示方向的路牌等。华东五市从抓城市环境建设、治理城市环境入手,创造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增强了城市旅游的可进入性,有力保证了大旅游的发展。 近几年来,华东五市海内外旅游者人数、创汇收入连年攀升。对比之下,江津旅游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地方特色不突出,“吃、住、行”要素所占比重较大,“游、购、娱”结构不尽合理。游客构成单一,周边游热,国内游冷,国际游几乎空白。 三、华东五市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景点的环保和水质污染问题不容忽视。如雨花台的环境不够优美,乌镇和藕园的水质存在污染问题。 二是部分景点存在幽默式的“宰客”。我们到达乌镇时,在外买矿泉水,一瓶一元钱,一件24瓶要24元,买3件却要75元,而且是要买就买,不买就算了。 四、江津市旅游发展的差距及原因 (一)城市打造缺乏个性。 旅游业是以城市形象、城市特色为品牌。城市形象建设是发展旅游业成败的关键因素,旅游业建设重在突出城市的个性。比如,苏州是以古典园林为标志、千年古城为依托、吴文化为内涵突出城市的个性化,以此定位城市形象。 江津旅游资源丰富,是重庆旅游资源大市之一。形成了“一山二联三居四园四镇”(“一山”是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四面山;“二联”是指天下“第一长联”和“第一奇联”;“三居”是指聂帅陈列馆和旧居、陈独秀旧居;“四园”是指大圆洞、云雾山、临峰山、滚子坪省级森林公园;“四镇”是指中山、塘河、石蟆、白沙四大历史文化古镇)的旅游格局,文化旅游异彩纷呈,有开国元勋、有革命志士,更有墨客骚人、“三教”文化,有蜚声中外的“四大文化品牌” 等。但由于我们长期没有注意塑造城市的个性,旅游发展缺乏准确定位,旅游资源核心价值不突出,缺乏大策划,旅游目的地形象塑造不够,旅游产品较为单一,文化资源挖掘不够,历史文化景观打造乏力,缺乏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美食购物、文化娱乐、民俗风情等丰富多彩的旅游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因此,要构建我市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关键在于挖掘内涵,突出特色创新,把城市建设和帅乡文化融合在一起,用文化包装城市,形成具有帅乡品味的旅游特色。 (二)宣传促销缺乏创新。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江津的旅游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今年新华集团入驻四面山投入旅游开发,为四面山旅游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江津乃至重庆的旅游业还是相对滞后。创新的宣传促销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塑造旅游品牌,打造旅游形象,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西湖闻名于世。这次我们在途中给江苏的导游提起江津四面山,虽然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但他这个“老导游”也没听说过。四面山在成渝两地之外为什么会“寂寂无名”呢?主要原因是缺乏有创意的包装和宣传,没有形成鲜明、独特的形象。因此,要强化宣传、推介、促销意识,用一系列好的创意确立江津的旅游城市形象,同时把江津介绍给外面的世界。 (三)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华东旅游业发展快,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基础建设上舍得投入,同时,把旅游投入列为经常性政府支出。如南京市政府从第三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1000万元,每年递增15%用于发展南京旅游业。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按全市饭店利润的10%征收旅游附加费的制度,每年提取1300万元作为旅游业发展基金。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地方都舍得投入资金发掘独特的旅游主题,形成我有人无的旅游项目优势。比如,杭州的茶文化旅游主题和江南水乡文化旅游主题等等。我们江津的旅游业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发掘旅游主题上的投入严重匮乏。旅游基础设施比较差,同时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形成旅游大格局。在旅游主题的开发上,四面山过去基本空白,人有我有的项目,我们不精。今年新华集团进驻四面山后,把四面山定位为“丰富多彩、风情万种之山”,主要特点是:千瀑千姿、赤壁丹霞、先巴文化、原始森林。但人无我有的项目,我们没有很好地开发。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四面山为代表的绿色旅游,以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和陈独秀旧居为代表的红色旅游,以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和陈独秀旧居为代表的红色旅游,以“天下第一长联”和“天下第一奇联”为代表的楹联文化旅游这些都是江津的独特资源,但至今没有形成独特的旅游主题。 (四)旅游市场很不规范 从华东五市回来,我们烈感受到规范旅游市场,建立行业协会的重要性。目前,四面山正处于旅游市场的培育阶段,失信的事,欺客宰客和相互杀价行为恶化了人际关系,影响了四面山旅游的健康发展。华东五市的旅游产品全是一个价,一致对外,不会给你讲价还价。我们到达乌镇时,在外买矿泉水,一瓶一元钱,一件24瓶要24元,买3件却要75元,而且是要买就买,不买就算了。有点“宰”的味道,但却折射出市场的统一性。反观江津四面山,相互杀价行为比比皆是,恶化了旅游环境和市场。 五、对江津旅游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抓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培植一批旅游精品。 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渐成熟,以数量扩大为目标的粗放型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要求旅游资源的开发向深层次、质量型和内涵丰富型发展。江津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这是江津发展旅游业的先天优势。但从实际来看,还有很多景点存在功能单一、品位不高等问题。如朝源观等,由于缺乏深度开发,内涵不够,而显得平淡无奇。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上,华东每个城市都有地方氛围浓郁的特产。如杭州西湖龙井茶,无锡酱排骨,南京盐水鸭等无一不让游客心动。江津四面山也有不少土特产,比如老腊肉等,但大都没有在包装上下功夫,没有形成与当地文化、风土人情相联系的富有传奇色彩的精品。这些富有地方特色的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实在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二)抓宣传,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促销的广度和深度,树立江津新形象。 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加大市场促销力度和深度,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一个好的商品需要好的推销术,旅游产品更是如此。江津要依托各种活动载体、现代新闻宣传媒体,筹划热点,精心包装,制造轰动效应,刺激旅游消费热点,培育品牌,吸收游客,不断拓展周边客源市场。以四面山的山色风光为依托,精心布局大旅游圈,推出江津旅游的拳头产品。 (三)抓精品,调整旅游结构,扩大产业规模,不断开发旅游精品项目。 深入挖掘区域旅游资源,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充分发挥四面山观光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高品味、高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旅游。以“四大历史文化名镇”和聂帅陈列馆及旧居、陈独秀旧居为中心,打造几个江津叫得响、打得出的旅游精品,丰富旅游的文化内涵,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游客来江津旅游。(全文共6116字)                       20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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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旅游销售2024年终总结优秀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销售,全文共 1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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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整个旅游行业面临着"创优"迎检、旅游行风评议和举办中西部旅游交易会等三件大事的考验。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促进发展"总结思路,把三件大事的完成与加强景区建设、强化宣传促销、规范行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较好实现了"创优""高分入围","行评"顺利过关和交易会硕果空前的目标,有力地推动了##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据预测,20xx年全市接待游客总量将达到55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将达到22.5亿元,分别比上年实际接待人数和实现总收入增长5.16%和12.5%。其中,接待海外旅游者将首次突破1万人次大关,实现旅游外汇收入将达到万美元,创历史新高。预计旅游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排序将由原来实际的第五位上升到全省第三位,实现了旅游经济发展的新突破。

一是完成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市旅游局在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创新思路,团结拼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多方努力,在全国集中精力整顿市场暂停"创优"验收的情况下,把原定九月份的验收提前到五月份,成为全国唯一一家通过国家验收的城市,旅游并且以全国同类城市名列前茅的高分887分入围("优秀城市"的总分为1000分,地级市入围底线为750分,市政府要求我市以850分的高分入围。经过艰苦努力,我市实现超高分入围,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国家旅游局的好评)。

二是出色地完成了旅游交易会。主要从两个途径来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一是邀请北京、上海、广东等远程大市的20多家旅行社在来樊踏线考察,对外推介##旅游产品,签订意向合同50多份,约定来樊游客万余人次,预期旅游收入20xx多万元;二是在诸葛亮广场举办旅游会展区,组织全市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共46个单位制作高档次的展板,在广场搭建规模宏大、新颖壮观的展区,并搭建高规格的舞台向观众展示旅游行业的服装表演及地方特色的文艺演出。"节会"期间,旅游展区共接待参观人数达数十万人次,成为最受群众青睐的展区。在"节会"闭幕式上赵成霖市长给予"最大亮点"的评价。整个"节会"实现旅游收入5028万元,出色地完成了政府下达的任务。

三是旅游开发整体推进。市县两级通过采取政府主导、民营参股等办法,多渠道集中资金用于景点的设施配套和开发建设,使旅游开发纵深推进。一年来,除隆中、米公祠、鹿门寺、以及保康五道峡、南漳水镜庄、谷城薤山、枣阳熊河等传统景点继续加大了景区配套建设力度外,市、县两级还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建成、开放了龙王峡、九路寨、黄家湾、锦绣园等一批新的景区景点,壮大了旅游业发展的基础环节。

四是宣传促销高潮迭起。全市两级高度统一思想,纷纷把宣传促销作为招徕客源的重要手段,大胆创新促销方式,使旅游促销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全市先后举办中西部旅游交易会、"荆山紫薇红保康生态之旅"等各类节会促销活动6个,邀请新闻记者、作家、艺术家举办采风活动5次,摄制各类旅游宣传专题片5部,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活动20余次,散发、刊登旅游宣传广告过百万份,使市、县两级的旅游整体形象得到较大提升,较好打开了广东、北京等中远程市场,促进了我市旅游的升温。仅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市就接待游客42.58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0819.5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1.04%和102.92%,创历史新高。

五是旅游市场日趋规范。市、县两级以创优为契机,不断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一年来,结合创优迎检和迎接"黄金周",市县两级旅游部门共出动人员100余人次,车辆20台次,先后5次会同公安、工商、城建、交通等多个部门开展了以安全、质量等为内容的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较好消除了旅游市场上存在的不良因素。同时,结合受理旅游投诉,个人工作总结市旅游管理部门还严厉处罚了1家违规经营的旅行社,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县两级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旅游市场治理工作得到了国家和省旅游局的好评,在全国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治理整顿中,我市被列为免检单位。

一年来,我市旅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县之间、县与县之间以及旅游各企业之间协作不够,制约了全市旅游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二是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的整个旅游旅游协作需要加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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