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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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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词语解释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 协议条款;2.2 合同条件;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4.双方一般责任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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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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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明确和维护甲、乙双方责权利,依据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就本工程施工安装及管理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内容和范围:高压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配电间高低压配电盘及计量安装。拆除原已安装变压器及高压电杆;延伸高压线路的电线电杆架及安装;配电间拆除及搬迁安装。

六、合同工期: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后七个工作日完工。

七、质量标准:本工程严格按国家相关电力安装工程技术规法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报电力主管部门验收。

八、工程款项支付: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乙方正常使用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九、甲方责任:甲方必须在通知乙方进行开工前三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清障确保施工车辆畅通,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遗漏问题。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违约。如甲方未按以上合同约定完成影响到施工进行,工程相应顺延。

十、乙方责任:负责本工程设计电力线路敷设及相关材料设备采购安装,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确保按期按质完工,通电正常使用。

十一、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有关规定工程操作,如在施工期间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因发生的一切费用,非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因不可引起的安全事故工程损失,工期延误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对合同有关条款有不同看法或发生其它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起诉法院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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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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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__-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__〕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__-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__-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3.招投标结束后按《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派现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拟修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可研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

1.4  初设文件名称、文号: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_________

2.2  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合同附件3)

3.2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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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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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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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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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经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铁通网建[]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铁通网建[]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62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铁通计建[]303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0%(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确认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铁通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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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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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 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 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

1.1.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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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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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词语解释

1.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第1条工程概况

5.1.1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第5条设计文件

5.2.1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计划调整。

5.5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_____、_____、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第21条验工计价

5.9.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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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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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二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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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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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 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 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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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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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二期项目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86号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厂房及仓库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计划20__年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20__年2月10日-20__年5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10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预算价约计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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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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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增项部分承包给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和义务:甲方除新建锅炉房及设备基础以外,新增土建项目继续承包给乙方,甲方提供水、电等保证施工期间需求,负责指导新增项目交底,进行施工前交底。

乙方责任:按甲方指定项目内容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做好周围建筑防护,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施工,遵守安全规定,遵守甲方一切规定制度。

二、增项土建工程内容:

1、拆除旧锅炉房及设备基础、烘干塔设备基础及废渣余土外运。

2、建设完锅炉房,烘干设备机座四周地面混凝土。

三、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企业质量评定的标准为依据为合格工程。

四、工程时间:施工时间从20xx年4月15日至20xx年5月30日。

五、合同价款:拆除锅炉房设备基础,烘干塔设备基础废渣及土外运,根据甲乙双方负责人现场测量为依据,并按照国家预算定价为人民币92163.22元。(祥见明细)。

六、工程竣工及结算:工程结束后,甲方找相关人员验收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工程款。

七、争议及解决:出现争议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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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1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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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为:

[√]招标文件(包括标前答疑、补遗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发包人委托书和图纸(附件3)要求的全部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为: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但该工程量清单只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总价包干, 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其中,措施费部分按整个项目包干,不再调整。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之前,承包人按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并签订暂定总价合同,在下发施工图之后,承包人在施工图下发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并自承包人施工图预算报送之日起 日内双方签订总价包干补充协议,即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工程造价(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不含增值税)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按整个项目包干不再调整,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

三、合同价款

[√ ]合同金额(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额为 元)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

[/ ]暂定合同金额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五、质量标准

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须达到合格标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 除有特别约定外,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保修期满工程验收及保修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3:图纸目录

附件4:价格确认通知书

附件5:工程现场签证单

附件6: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规及廉洁交易承诺函

(此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广西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陈文村建苑小区四巷20幢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除有特别约定外,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协议书第六条中第(12)项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这些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单位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单位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之规定。

(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之特别约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1.4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1.5 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2、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则视为适用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图纸,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4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

5、往来函件

5.1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2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专用条款预留的地址,应视为其法定通讯地址,如发生变化需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发出的书面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专人递送的,递送当日为送达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递送的,文件发出后(以承揽方签收为准)第三日视为送达。一方按有效地址递送,另两方拒收的,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时作为诉讼所有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发包人的地址: ;

往来文件签收人: 联系电话: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来文件签收人: 联系电话: ;

监理单位的地址: ;

往来文件签收人: 联系电话: 。

6、总监理工程师

6.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监理单位委派的本项目的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且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

6.4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6.7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条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7、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7.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7.2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8、承包人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某些具体职权,否则,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有权全权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

8.5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其义务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项目经理,承包人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另行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发包人义务

9.1 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9.3 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发出工程变更或进行现场签证。

9.4 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确认材料样板或监理单位认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9.5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

9.6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9.7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义务

10.1 承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的报建、取证手续,承包人缴纳相关的规费。

10.2 承包人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审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3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4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5 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应按下述事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下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污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5)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承包人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规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验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承包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发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承包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0.7 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变更工程调整价款。

10.8因销售包装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时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报价中。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金额。如承包人拒绝配合销售包装的施工,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0 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随时到承包人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10.1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承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0.12 承包人有义务对其他承包人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如果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现和认为承包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10.13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

10.14 承包人应认真遵守本工程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承包人违反此管理条例的约定视为违约。承包人应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10.1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每出现一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10.16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就涉及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与否。

10.17 承包人应清楚本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承包人应保证全面与总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10.18 在保修期内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0.19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1、现场管理

11.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承包人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11.3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承包人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工程无关人员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换。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发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

11.6 在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下,总承包人主持每周不少于1次的工程联系会和每月一次的工程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一次的联络会议,协调第二天的作业要求。承包人应按时参加上述会议。

11.7 发包人协调总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现场的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总承包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不能满足承包人的需要,则承包人应自行解决。

(2)为承包人进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须的施工场地和通道(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协调下使用。总承包人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承包人的施工、仓储等场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点。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及电缆、从接水点接出的水表、阀门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总承包人要求自行解决;

(4)提供标高及定位点线;

(5)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

(6)提供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条件。

11.8承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负责向总承包人支付水电费。承包人从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总承包人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总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承包人提供的设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人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总承包人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清出现场。承包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总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总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除,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交纳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离场后结清退回。

11.13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施工现场除经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

11.16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承包人应与总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单位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17发包人将根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外开放,承包人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发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施工完毕。

11.18承包人发现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承包人发现后如隐瞒不报,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

11.1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作。

12、进度及计划

12.1 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

12.2 承包人必须按审查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承担的义务。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单位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2.3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报送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的安排,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12.4 承包人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约定阶段工期等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4、暂停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索赔。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索赔。

15、工期延误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条情况发生后 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

15.3 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延期损失赔偿费。

16、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且须满足设计和发包人的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标准、质量标准或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

16.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在专用条款的其它约定。

17、检查与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等文件,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查和备案。

17.2 属承包人按规定应自行检验或送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规范、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各类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17.3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17.4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检查。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但如果监理单位、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发包人应补签手续。

17.5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承包人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条件。

17.6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并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7.7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时,复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由发包人承担。

17.8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样板,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可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17.9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工期不予顺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单位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监理单位的整改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设备

1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8.1.1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及附件6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

18.1.2 承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样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1.3 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承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单位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

18.1.4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8.1.5 承包人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1.6 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料、设备,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

18.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8.2.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约定包括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18.2.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指定地点和方法堆放。

18.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8.2.4发包人供应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供应商,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和安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因材料设备价格变动作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详细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18.2.6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30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因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承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用于支付供应商相应损失。

18.2.7材料设备损耗率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发包人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超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和节余的情况。

18.2.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指定材料交货地点,提供的材料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并保证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场内倒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货到 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四方验收;承包人应在接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时与监理单位、供货方、发包人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

19、合同价款约定

19.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或双方约定的造价在协议书内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19.2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3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19.4 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增值税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开工后28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计划按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发生变更的依合同约定调整)。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9.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9.6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

[√]固定总价方式,按图纸、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招标范围、技术规范进行总价(含增值税)包干,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固定单价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19.7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代表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19.8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19.9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价项目另行采购。暂定价项目另行采购的,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价款。实施过程中暂定价项目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发包人发出的价格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最后确认,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

19.10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的,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金额价款。实施过程中暂定金额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发包人发出的价格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进行结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时需提供按合同约定增值税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分月度进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资料,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

20.2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完成结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20.4 其余3%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证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且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该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5 发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变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工程款数额,则另行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20.6 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20.7 对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累计确认的变更签证金额(含扣减及人工材料调差款)每达到100万元,支付累计确认价款的50%。

20.8承包人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及其它变更需按合同约定条款中规定时限及时报送。若承包人当月累计申报率低于90%时,发包人则对当月进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计审报率达到90%时,发包人则将上月所扣进度款补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场前累计申报率未达95%时,发包人对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

20.9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挪用行为,拖欠各相关供应方工程款造成该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付款给该工程的相关供应方,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视同已收到该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配合完善委托付款相关手续及供应方详细信息。

20.10如发生承包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所采取措施涉及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没有任何异议。

20.11发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开票人(开证人)包括发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须在开票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12发票开具

(1) 承包人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A) 发包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B)承包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广西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D

税务登记地址:北海市陈文村建苑小区四巷20幢1号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额与发包人进行确认,承包人就确认的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3)承包人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发票。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事先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证明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承包人。

(5)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发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发包人的,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6)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7)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发包人签收后,若发生丢失,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

21、工程变更

21.1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或增加附加工作,并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绝实施,因承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的,承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之价款的50%-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本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的增加或调整;

(6)为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调整。

21.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担或分享。

21.5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单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及盖章;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1.6 《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22、现场签证及其他变更

22.1 《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见附件5)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实施位置、尺寸、型号、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原则上不允许签工日;

22.2 《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22.3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承包人应在实施完毕后24小时内请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现场查验并填报《工程现场签证单》,超过时限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22.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3、变更价款的确定

23.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含下浮率)工程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

23.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23.3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23.4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则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承包人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3.4条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过上述催告后3天内仍不核实,则视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计量内容。

23.5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3.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3.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

23.8 承包人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结算时承包人和发包人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而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而拒绝按时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3.11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作量,如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不实施时, 按专用条款第23.1条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23.1条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

23.12承包人报送相关工程变更价款时,必须附以下资料:

(1)附发包人《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原件;

(2)承包人报价书原件及其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

(3)附变更前后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准备验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24.3 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承包人向总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4.4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应及时配合总承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资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经发包人及物业管理人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如承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工程在未办理工程交接证书之前,承包人应负责看管和维护;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4.8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全部(包括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撤离本施工场地。否则,无论合同是否另有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费,地租费金额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发包人有权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款中扣除地租费。

24.9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25、工程结算

25.1 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承包人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

25.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承包人公章,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特别包括调减项目和因承包人违反相关条款而应确认的扣款,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

25.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发包人办理交接证书之日为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转让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对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8、违约

28.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除了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5条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情况。

28.3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索赔。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可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预留保修金)中扣除。

29、争议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机构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赔

3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3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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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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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协议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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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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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钢结构厂房工程,委托乙方负责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分工、互相协助、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概况:厂房面积约 。

第四条、工程承包形式及施工依据:

1、承包形式:制作、安装厂房钢结构。

2、承包范围:

钢构部分:厂房钢结构部份的制作与安装。含预埋件、钢柱、钢梁、屋墙面檀条和彩钢瓦等。

3、施工依据:按甲方要求(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联系单,有关规范为准,材料型号、规格以图纸和工程预算表)为准。

第五条、材料必须是国有正规大厂的国标材,并附来材质检报告。工程质量:按甲方要求满足图纸和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六条、工期:工程工期为 天。如遇雨天、停电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情况,或由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则按实际天数工期顺延。

第七条、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A、钢构为屋面验收元/m2。

B、配套设施根据报价单按实际结算(不含税)。

2、工程项目若有增加时双方再确认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完工验收合格后留总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后壹个月内付清。

第九条、施工:

1、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并现场督导落实,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足够的人身意外等保

2、甲方无偿提供现场安装施工用水电。进入工地的道路和厂房地面由甲方负责平整好供乙方运输车辆进入。

3、甲方任命驻工地代表为乙方任命驻工地代表为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分别代表各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结算单等及办理工程相关事宜。

第十条、验收:

1、验收依据:以签订合同时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变更通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依据。

2、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3、甲方应在本项目钢结构工程完工一星期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保修时间及内容:本厂房钢结构保修期为 年,自验收合格后起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该厂房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工修理,如系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或人为破坏不属于乙方负责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损坏相应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因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所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保质保量。如因乙方延误工时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或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后再另行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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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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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的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期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_______。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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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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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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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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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_____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_____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__________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_____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_____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_____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_____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_____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_____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_____;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_____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_____;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_____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_____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_____;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_____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_____额;

(e)进行其它各项_____。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_____或追加_____额。

此类_____的费用或追加_____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_____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_____: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_____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_____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_____的审计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_____。

45?_____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_____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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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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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定义及解释

1 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 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 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 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 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 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0 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 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 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 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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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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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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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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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建设好**房地产投资建设的           号楼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保障工程实施达到预期的各项计划和指标,双方就合同条款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与将来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请双方自觉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桩基、土建和安装(桩基由甲方分包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但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门窗、水电暖通主材、高级装饰材料由甲方供应及水电施工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款不进入直接费,乙方决算时钢材、水泥、商品砼按定额含量*所购材料市场*10.91%取费进入决算,(材料费检测和马造20__年2号文件的收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包干价)。水电主材(计取1%保管费加税金),门窗、消防系统、人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暖通工程及防盗门、安装工程及其他专项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并组织施工,乙方不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预算,前述甲方分包工程应向乙方支付2%的配合费,配合费内容包括:留眼、补眼共用脚手架(不含分包单位需单独搭设的手脚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配合费。分包项目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另行挂表。另外,电梯按每台20__元人民币付配合费。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甲方通知进厂为准

竣工日期:11层11个月完成,18层15个月完成。(从乙方破土动工开始计算)。(指承包的土建、安装工程)。

五、合同价格

本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价约为叁仟万元,具体数额按以下条款予以确定。

六、结算方式

1.采用可调价合同,以会审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为计算依据,按工程量据实核算。

2.结算依据:定额执行20__年《**省综合估价表》、及20__年《**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装饰采用1999年《**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安装执行20__年《全国统一安装定额**省单位估价表》定额。乙方采购材料价格参照从施工至竣工期间**市造价部门公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加权平均价下浮7%(没有信息价的由甲乙双方确定价格)。不同阶段的施工工期要以监理公司和工程部负责人签证为准。定额人工按20__年33号文件新规定执行,如有政策调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注:(不再调整)

3.收费标准:本工程18层楼按三类工程类别收取,优惠让利综合费率下浮3个点,11层楼按三类工程类别收取,优惠让利综合费率下浮3.5个点。五层及以下楼按四类工程类别收取,优惠让利综合费率下浮3个点。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在单位工程施工到春节期间,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已玩擦很能够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

2.在后期施工中,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报经现场监理符合认可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审核的工程量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后10日内,甲方未向乙表示异议,视同甲方接受该工程量报告。

3.甲方在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根据一份上月上报经监理、甲方审核后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4.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应在业内资料上报市城建档案归档并出具归档合格备案单后6个月内完成,另外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审计结束后十天内付清。

5.生于的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该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支付。此款项5%工程量保修金,甲方在竣工验收、备案期间代乙方缴纳到市建管处,保修期满乙方到建管处领取。

八、违约责任

1.若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方应以议标方式(乙方应选二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选定乙方承接《            号楼》工程。涉及其他二家企业参与投标,费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应当确保自购的各种施工材料的产品质量和本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若因乙方选材不当和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有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安全法》用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且乙方应处理好周边居民单位关系,文明施工,不扰乱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4.由于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并被他人发现和取证,使甲方市场信誉下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相关事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5.工期每提前一天按20__元奖励,每逾期一天按4000元罚款。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九、履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2.该保证金小高层竣工之日起退还全款的50%,高层竣工之日退还剩余的50%

3.本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超期还款时,超期之日起,每天按银行利息支付。

十、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与格式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文本内容不一致时执行本协议书的规定。

3.安装审定的工程量,甲方将工程款转入乙方在设立的银行账户,确保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若因工程款的流逝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应首先确保工人工资的支付,并将各班组收到的工资清单按月报监理和甲方工程部。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制作的工作表直接代为支付。若因乙方拖欠农民民工工资而造成的投诉、立案、曝光现象发生,每发生一次甲方将扣除乙方工程款总额的20%,并在当月工程款结算中扣除,如当月工程款不满足20%罚款,则顺延至下一月份扣除。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发布高温时期施工时间,违者按上述罚款。

5.乙方对外签订的任何材料购销合同等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甲乙双方采购的材料检验若需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检验费。

6.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

7.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风险金壹仟元整(包干价)。

9.凡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10.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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