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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规定范文【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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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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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奖优罚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给员工考核考勤提供依据。根据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归口部门

2.1公司业务室为考核考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考勤管理

3.1作息时间

3.1.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2:00、下午16:00—19:30

3.1.2如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3.1.3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

3.2考勤须知

3.2.1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罚工资10元。月累计3次以上者按缺勤1天处理。

3.2.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者以旷工0.5天计算。

3.2.3旷工处罚规定

1)旷工0.5天—3天者扣罚实际旷工天数的三倍日基本工资。

2)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者员工自动离职.

3)连续旷工时间15天(含)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

3.3考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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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3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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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型

(一)事假

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月内一次请假时间一般在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全年事假累计请事假超过四十天的不再准假。

(二)病假

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办理病假手续。

(三)婚假

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当年休完。实行晚婚的(初婚,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青年以上)可以增加婚假二十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及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死亡需料理后事可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利用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再准假。

(五)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另一方在同一年内如已享受探亲假,不再准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确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三十天。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准假。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超过八年未探亲的,可增加假期十天。

(六)产假及护理假

1.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在十天之内向所在单位请假。女职工产前产后假为九十天。晚育者增加三十天(汉族女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含双休日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休假二十天,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休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休假四十二天。

3.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续请病假。

(七)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乳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一次哺乳假,每次半小时(不含路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XX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办理病假手续时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建议病休时间(含公休假日在内,但公休假日不计算考勤)的证明。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持出差或探亲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情

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产假需要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期满,根据审批权限销假。

三、有关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五天内工资照发。一个月内请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五天,超过部分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23)。

(二)病假

1.全年病假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6.病愈恢复工作不满三个月,再次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按相应的病假待遇对待。

(三)探亲假

1.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探亲假工资照发。

2.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享受,平时职工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请探亲假时,假期按事假对待,但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3.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个年度享受。

4.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工作满三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原单位能够提供享受探亲证明的,并来校工作满半年的,探亲周期可连续计算。

5.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本人已无探亲对象(指父母),在新疆工作满二十年,且已有八年未回原籍探亲,而退休后又在新疆安置的,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回原籍探望其他亲属(必须在退休后一年内享受)。往返路费由原单位承担。

6.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或年满四十周岁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按硬卧费报销乘车费。

7.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8.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9.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

10.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两个月以上且学校已经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

11.未尽事宜,按照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发放。

四、考勤管理

(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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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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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厂房工作区域实行人脸识别考勤方式,员工出勤时应在考勤机上人脸识别考勤。

2、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管理工作,负责考勤系统里本部门人员维护、班次管理、人员排班等工作。

3、人脸识别考勤时间:员工正常出勤时上班前1小时内人脸识别签到有效,下班后无加班任务的1小时内人脸识别签退有效。未经部门同意也无加班任务的禁止在工作区域逗留。

4、员工中午休息时间不需要人脸识别考勤,但要求在规定时间吃饭和出勤,部门(班组)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公司将不定期抽查监控录像,对于出现迟到和早退的将给予处罚。

5、班车晚到的,需在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填写《离岗登记表》,注明班车到达厂区的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当天未填写的按迟到处理。

6、上班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需当天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到达2#厂房员工入口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下班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需在第二个工作日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离开2#厂房员工出口的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填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人脸识别考勤无效的,进入2#厂房后需先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出勤登记表》,注明到达2#厂房员工入口时间,并履行审批程序,所在部门(班组)考勤员需记录其当天出勤情况,班组考勤员需及时将考勤反馈至部门考勤员。当天未填写的按旷工处理。连续两次人脸识别无效的,请联系人力部重新注册人脸信息。

8、忘记人脸识别考勤的,月度内前两次不扣考核分,第三次月度考核扣2分,第四次月度考核扣6分,每出现一次在上一考核扣分基础上累加4分计算。

9、员工当月因私外出离岗时间累计计算,每累计4小时记为半天事假。

10、因有事晚到公司的,提前2小时告知主管负责人(班组员工除告知领班外,也需告知分管工程师或分管部长)的不记为迟到,到公司后需立即填写《离岗登记表》,因私晚到超过2小时的需填写请假单,离岗时间累计计算,每累计4小时记为半天事假。

11、员工除需人脸识别考勤外,部门和班组考勤员也需记录考勤。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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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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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经营管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实行其他工时制的,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四条 考勤种类及办法

1、考勤种类: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调(补)休。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到岗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3、未经批准缺勤超过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特殊情况下,单位仍需安排其继续工作的视为迟到)。

第五条 假期种类

假期种类包括:公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计生假、哺乳假、丧假等。(休假的具体条件及时间请查阅相关规定)

第六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所有假期均须员工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2、员工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在请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形式向直属上级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员工提出假期申请后,须经单位批准后方能休假。

3、员工假期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2)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备人力资源部;请假四天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的请假审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假满后按期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1、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重视和遵守考勤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员工执行考勤制度的检查、督促。

2、各单位须明确管理考勤工作人员,应建立员工考勤台帐,如实记载员工考勤情况并保存好员工考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财务统计部工作职责

依据《会计法》、《统计法》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为公司和上级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统计数据;负责财务统计部日常业务工作;负责银行信贷资金、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常规性统计、财务季(月)报和年报工作;公司办公设备及品的计划、采购、报批和管理。

财务统计部经理岗位责任

一、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领导企业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转。

二、负责组织全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并向上级财务部门负责报告工作,按上级规定时限及时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结算。

三、负责组织财会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全面反映给企业领导,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会计法》等法规和旅游企业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经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分月、季、年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正确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各部门搞好经济核算,为企业发展积累资金。

六、负责做好资金管理,组织各营业部门收银员、出纳员按规定程序、手续及时做好资金回笼,准时进帐、存款,保证日常合理开支需要的供给。

七、负责组织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财务收支情况,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加强对外汇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与财政、税务、金融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财政、税务及外汇动向。

九、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及还贷手续。

十、遵守、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

十一、审查各部门的开支计划,并转报总经理。

十二、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并负责对新产品、新项目的开发、技术改造、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审核,及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十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围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总经理当家理财、把关和经营参谋。

十四、合理制定各部门的生产指标、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和流动资金定额,尤其应做好对三大成本费用(即食品、用具成本,劳动费用成本,能源销售成本)的控制,精打细算,确保经济效益。

十五、督促、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注意发现和处理财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十六、督促有关人员重视应收帐款的催收工作,加速资金回笼。 十七、监督采购人员做好客房、工程、办公及劳保的物料、用品的采购工作。

十八、负责审查各项开支,密切与各部门的联系,研究并合理掌握成本和费用水平。

十九、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库存现金和备用金情况,并不定期抽查各业务部门、收款岗位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二十一、保存企业关于财务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合同和协议,督促本部门员工完整地保管公司的一切帐册、报表凭证和原始单据。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使属下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能独立工作,并使各员工对本部门其他岗位的业务环节有所了解。

二十三、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的学习和业务会议,抓好本部门内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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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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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在休假、请假时有章可循,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适度的处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部门参照执行,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

一、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安排,其它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2、不同季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员工一个月休息4天,实行轮休制,不得提前借休。若因工作原因未休完4天者,当月可申请补休,补休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作废,申请补休必须由本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否则无效。

二、请假制度

1、所有请假均为事假,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不计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等除外)。

3、请假批准权限

员工请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各部门经理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厨房由牛师傅批准。

4、请假程序

①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提前1天以上持请假单逐级请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假。

②请假单逐级得到领导签字批准后,员工应当日将请假单交办公室登记备案,作为每月考勤统计依据。请假单超出3日后上交,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③遇到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仅限1天。事后补填请假单。

④如遇特殊情况可续假,续假应提前1天请示。凡未请示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⑤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办公室进行销假。

5、特殊情况下的请假(如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但应由公司领导决定。

三、非正常考勤审批

1、华海易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厅、厨房执行“一天四打卡”制,即上午的上、下班卡,下午的上、下班卡。办公室执行“一天两打卡”制,及上午上班卡,下午下班卡。打卡有效时间以各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2、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无法打卡时,均属非正常考勤范围。须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部门经理和办公室签字批准后,计正常上班。凡未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均按请事假处理。

3、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在每天(早)上班时先打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电话请示,尔后补填《员工外出记录表》。一月内无故未打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同时给予开除处理。

4、各级负责人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员工的非正常考勤,如有不实,一经发现,除申请人本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各级审批人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备注:打卡范围,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除外,公司所有人员一律按照规定打卡。

五、考勤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

以指纹打卡记录为准,每月每人有三次机会(包括忘记打卡或因天气等突发原因晚来)。超过三次机会,每出现一次迟到早退现象罚款半日工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六、考勤统计

1、考勤统计时间为一个自然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

2、公司员工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七、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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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考勤卡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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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严格管理通海物业值班工作,及时处理当班客户求助事项和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确保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2.0 适用范围

通海物业公司工程部值班人员。

3.0 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夜间值班的管理工作,包括值班人员排班、事项交接及管理控制等;

3.2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客户求助事项和发生紧急事件时的协调处理;

3.3值班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4.0 管理程序

4.1 值班时间

工作日:18:00——次日8:00

4.2 人员要求

4.2.1 晚上22:00之前不能睡觉;

4.2.2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留宿外人等。

4.3 工作流程

4.3.1每日18:00前,应完整、准确地提供需要值班人员晚上交接完成工作的相关事项,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中的“当日值班交接工作事项”等;

4.3.2值班人员需要认真记录相关重点工作事项,并认真检查和落实;

4.3.3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4.4值班要求

4.4.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要配带总值班胸牌、对讲机,做好值班记录;

4.4.2值期间能处理的事情要及时记录解决结果和改进措施,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在第二天及时反馈至工程部,交待相关负责部门人员;

4.4.3夜间值班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并在值班记录上详细登记夜查时间,岗位及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应给以及时的处理协调,紧急重大情况要通知经理。

4.4.4值班人员当值期间手机必须要保证开机状态,巡检时,要随身携带对讲机,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系;

4.4.5夜间作业做好安全保护。

4.5值班监督管理

4.5.1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值班职责,对工作失职,记录不及时下传、丢失相关规定者,每次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人/次;

4.5.2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业主和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4.6 相关记录

4.6.1 《工程部夜间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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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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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1)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店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为。在周一至周五由店面安排轮休两天,周六、周日不休息。

(3)公司下属门店员工的考勤由门店店长手工考勤,所有考勤表必须以公司人事部下发公司LOGO的考勤表为标准。店长休假由店长指定员工负责考勤。店长在月初制订本门店工作排班表,门店员工应严格按排班表上下班,如员工临时有事休假在确保有人换班的情况下,店长方能准假;门店员工如有加班则应填写加班审批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核,门店上月考勤表、上月加班审批表、当月工作排班表在每月5号前提交人力资源部。

(4)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上班需严格按照店面作息时间规定,由店长负责登记每日出勤及请假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不定时抽查。员工考勤表字迹晰,严禁涂改,名字和员工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一、迟到

员工上班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每次罚款10元。鉴于城市交通突发状况,员工每月前二次10分钟以内的迟到可免于处罚;超过10分钟至30分钟(含)者每次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者每次罚款50元以上者;1小时以上则按旷工半天进行罚款处理。在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予以谈话并扣除本月所有奖金,负责人如有包庇加倍同罚。

二、早退

(一)未获得上级批准,提前30min内下班的视为早退。

(二)早退30min或超过30min的视为旷工半天。

(三)当月有早退发生则扣除当月的全勤奖。

(四)早退一次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津贴与补助,以及当天的销售提成。

(五)一年内累计早退三次或当月早退两次做解雇处理。

三、外出

(一)店员外出办理公事2小时内须由店长批准,超过2小时需门店经理批准。

(二)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半小时以内需店长批准,超过半小时需要请假。

四、事假

(一)店员请事假必须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条”交予店长留底。

(二)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的,必须在当班前电话通知店长,并在上班后当天补请假条。

(三)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由店长批准。

(四)每月事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以后做旷工处理。

(五)事假须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津贴与补贴,以及提成。

五、用餐

(一)店员用餐必须轮流替换,确保有店员在店,以防偷盗等事件发生。

(二)用餐时间40min,但不能在门店营业场所内就餐。

六、病假

请假三天以下的,应附上相关药店购药或诊所就医证明材料,请假三天及以上需出示正规医院(凡纳入医保范围的医院均可)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请假建议条等相关证明,因病休假期间不包括法定假日和正常休息日。员工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个人原因造成伤病,不得按病假处理,肇事者按旷工处理并接受纪律处分。

病假期间扣除收入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请假天数×30%,扣除后余额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旷工

(一)无正当理由而缺勤或未取得上级批准而缺勤的,做旷工处理。

(二)每月累计旷工不超过一天者,扣除旷工天数的3倍基本工资,同时扣除对应的津贴与补贴。

(三)当月有旷工发生,则扣除当月的全勤奖。

(四)当月累计旷工2天或当年累计旷工3天,予以辞退。

八、审批

(一)店员请假一天以内需店长批准。

(二)店员请班需店长批准。

(三)店员请假超过一天需要经理的批准。

(四)店长请休假需有经理的批准。

全勤奖

(一)当月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给予全勤奖。

(二)当月无论请事假或病假,均扣除本月100%全勤奖。

(三)当月旷工一次即扣除100%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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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2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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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保证车辆出入停放有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所有进出公司的各种车辆。

1. 引用

2. 术语

3.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综合管理部应监督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保安人员应礼貌得体;对不符合规定车辆出示规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配合员工进行车辆停放。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办法:

5.1通行证办理流程及使用规定

5.1.1所有车辆一律凭公司统一印发的通行证进出公司和在指定区域停放,无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驶入公司院内;

5.1.2通行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管理,公司内部所有有车员工均可申请,员工申请时需填写《车辆通行证申请单》,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属部门、车辆颜色型号及车牌号码等信息,交至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出入证。

5.1.3综合管理部审核相应申请信息完整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登记备案,并实时更新信息通知公司门卫。

5.1.4通行证归公司所有,仅限申请登记人本人使用,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外借,车、证、人必须与申领登记资料保持一致。

5.2车辆出入规定

5.2.1车辆出入院落时须将通行证件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内明显位臵,以便查验;车、证、人必须与申领登记资料一致,否则不允许驶入公司院内。

5.2.2车辆进入公司院内后须减速慢行,停放在公司制定车位,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鸣笛。

5.2.3 持证车辆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5.2.4 外单位(含合作单位)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院内,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的,用车单位申请,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临时装卸货车辆即装、即卸、即走,不得在院内长时间停留。

5.2.5 公司举办活动、召开涉及外单位会议时,外来车辆需进入公司的,相关部门需提前通知综合管理部,说明来访车辆数量、车牌号、停放时间等信息,以便预留车位、及时放行。

5.3车辆停放规定

5.3.1 所有车辆须按指定的位臵停放,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5.3.2 公司领导的车辆停放在公司锅炉房门前,职工的车辆停放在南门内停车场。其他的地域严禁停放车辆。

5.3.3 所有车辆车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对方车主联系,妥善处理。

5.4 人员进出规定

5.4.1 公司员工需佩戴胸牌进出,办公室在保安室设臵考勤记录机,员工须在考勤机上进行刷卡记录方准出入公司。

5.4.2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需要离开公司厂区时,须由本人填写“出入公司申请单”(见附件),说明出厂理由,由本单位主管签字后,出厂时将出入公司申请单交保安室并在考勤记录机上留下打卡记录后,方可出厂。

5.4.3 本公司生产厂房,除倒班情况外,每天下午6点至次晨7点前关闭,并由保安人员守卫;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出入。本公司大门晚10点至次晨7点前除规定当值夜班人员,其余人员一律禁止出入。

5.4.4 员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大门,严禁在厂区内酗酒。员工夜间加班或节假日加班时,其出入规定亦须遵守以上规定。

5.4.5 保安人员每天需将“出入公司申请单”送行政部门办公室登记到出勤记录中。

5.4.6 凡来访宾客(供应商,客户,本公司其它单位人员,员工亲友等)进入厂区,须经保安人员电话联系受访人员并经其同意接见后,由来访人员填写“会客登记单”,方可进入。会客结束后,来访宾客须将有受访者签字的“会客登记单”交还保安室留存,方可离开;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公司接待单位陪同方准进入。

5.4.7 宾客来访时,除特殊业务需要允许其进入厂房外,其余原则上均需在办公室会面,不准进入厂房内;需要进入厂房的,必须经生产副总批准。

5.4.8来宾进入厂区,保安人员需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5.4.9 严禁外来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内。

5.5 物品进出规定

5.5.1任何物品(包含成品、材料、废料、员工私人物品、私人工具)出厂时均需办理“物品出门证”后,方准凭出门证放行。

5.5.2 保安人员需仔细核对“物品出门证”上记载的物品,是否与实物相符。

5.5.3 “物品出门证”由综合管理部填写、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签认核实。

5.5.4 所有人携带各种物品入厂,完成任务后需带出厂的,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凭登记单核对无误后出厂,否则,不许将物品带出厂。

5.5.5物品进厂时,保安人员需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物、凶器等,禁止入厂并需报告上级处理。

5.5.6保安人员每天需将“物品出门证”送财务部门备查。

5.6违章处理

5.6.1 车辆进入院落,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服从管理、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5.6.2 对借用、盗用他人通行证、伪造通行证进入院落的车辆,一律没收通行证,并责令驶离。同时对借出人、借用人、盗用人或伪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罚款500元。

5.6.3对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车辆车主,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服从停放调度,采取极端行为破坏公司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罚款200元。

5.7 其它

5.7.1 综合管理部应监督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保安人员应礼貌得体,对出入领导的车辆行礼;对不符合规定车辆出示规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配合员工进行车辆停放。

5.7.2 公司所有员工如有遇到保安人员不文明工作行为,或出现违反本办法之行为,可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投诉。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根据公司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6 附则

-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于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7 附件

附件《出入公司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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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考勤卡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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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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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考勤卡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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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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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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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

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

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

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

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

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请假制度。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1、病假:

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2、事假:

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3、婚假:

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4、年假:

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5、工伤假: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六、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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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考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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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班时间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二、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按层级报告(科员向部领导报告,副部长向正部长报告,正部长向厂级主管领导报告)。各部考勤员要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层级领导的签名同意,厂级领导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三、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各部考勤员要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科员和副部长要有部长的签名同意;正部长需经厂级主管领导副厂长签名同意;副厂长需经厂长批准,每底由办公室呈厂长签认。党政主要领导执行纺织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有关规定》。

四、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五、每月底各部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状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六、凡发现代人打卡者每次罚款100元,被代打卡者每次罚款100元。

七、对忘记打卡或涂改打卡牌的管理人员,每次扣罚50元。

八、各部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状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部长、主管厂级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状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九、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厂长、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十、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职责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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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考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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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息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统一按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缺岗。

2、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天上、下午两次签到,时间按规定作息时间。签到时间为10分钟。

3、严格请销假制度。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科长请假由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包括副科长);一般同志请假两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一天以内由科长、主管领导审批。机关人员请假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向办公室打招呼,事后办理请销假手续。

4、集体活动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集合地点,无故不参加的以缺勤对待。

5、未请销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随意缺勤者,按实际天数视为旷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假期有关规定

1、婚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病故时可给丧假3-5天。

3、全年事假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工作年限执行。

三、奖惩措施

1、上班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在电脑上打游戏,乱串科室,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工作的不良行为,否则以脱岗论处。

2、除按国家规定假期外,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规定的休假天数每天扣发年终奖10元。

3、旷工一天扣发30元。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取消本人评先资格及所在科室先进集体荣誉。

4、若发现一次代签,对代签人和被签人双方各罚款10元。

5、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周结束后汇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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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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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员工考勤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刷脸或签到、签退,考勤管理人员将依据“人脸考勤系统”或“日常签到表”的统计信息来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二、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正常考勤的,须及时按要求填写《考勤结果调整单》,并经直接管理层级领导签字后生效,如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全或签字不全的,考勤结果不予调整,以“人脸考勤系统”或“日常签到表”统计信息为准。

三、加强请销假及外出去向管理,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请销假管理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各部室负责人要及时掌握不在岗人员去向,加强对不在岗人员的管理。

四、各部室要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的考勤工作,考勤情况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考勤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的,一经核实,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同时给予处罚。各部室考勤员确定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更换考勤员请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五、公司以各部门考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为重点,不定期对各部室考勤及考勤填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凡抽查不在岗又没办理相关手续者,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各部室《考勤结果调整单》及假条必须在每月XX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完全根据“人脸考勤系统”或“日常签到表”以及《考勤结果调整单》的统计信息,按《员工考勤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计发当月工资。

以上规定,自XX月X日起严格执行,请大家相互转告。 此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抄送:公司高管。

XX公司综合部 印发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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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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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考勤管理规定第一条上班时间及指纹管理规定

1、上班实行六天工作制,具体上班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六,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2、(1)全体员工一律实行每一天上下班4次打卡制度。

具体打卡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在上班时间8:30和14:30前,下班时间11:30和17:30后打卡;3、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进行处理。

第二条公出:指因公司相关业务及事务外出。如客户拜访、会议、培训、出差等。公出视为出勤状态。如因公出原因无法准时到达公司,须告知部门负责人,使用钉钉软件异地打卡并备注外出事项.

1、员工公出应至部门经理处据实填写纸质版的《员工外出登记表》,方可外出。

2、各部门经理/主管应于每周一将《员工外出登记表》交至综合事务部,以备考勤之用。若每周内综合事务部未收到相关材料,上述状况视为迟到/早退,旷工等按相关规定处理。若虚造外出理由,一经发现,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三条漏考勤:指员工上下班未按公司制度进行指纹考勤。也未告知综合事务部。

1、员工上班或者下班无打卡记录的,但依据人员证明能证明有在司状况的,应及时告知综合事务部。若不能证明有在司状况,则计为旷工。

第四条迟到、早退

1、迟到:在工作时间后打卡的视为迟到。

A、在上班时间后半个小时内打卡,视为迟到。迟到次数每到达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B、在上班时间超过一个小时打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C、注意事项:员工迟到,入司的时候也务必打卡,否则找不到记录,按旷工处理。

2、早退:在下班时间前打卡的视为迟到。

注:每人每月能够有三次迟到的机会不予计算。

第五条旷工

1、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续假手续、未出勤或迟到、早退、无故离岗到达一小时以上。

2、本制度规定其他视为旷工的状况(例如,迟到一个小时以上、漏打卡未证明在司状况)。

3、旷工处理:按旷工天数处罚薪资。月累积旷工超过六天,视为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第六条考勤核对

1、综合事务部每月1日统计考勤状况。各部门在每周一上午11:00前将完整的《员工外出登记表》交给综合事务部以便统计,如外出信息有遗漏或错误请在每周一下班前,进行补充,未按时补充,按截止时间前的信息进行统计。

2、每月2日,人事专员汇总上月整月的考勤结果,发给各部门进行核对,并在2日时间内反馈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如未反馈则按统计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七条

1、迟到与旷工的处罚金,纳入公司公益经费中。(公司公益经费主要用在奖励满勤的员工,由综合事务部统计并通告)

2、每月旷工处罚金原则上不超过薪资的10%。

第三章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事假:指因私事本人不能到公司上班而申请的假期。

1、2天以下事假应在休假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交综合事务部报备。

2、3天(含)以上事假至少提前两天申请,经部门经理以及总经理批准后,交综合事务部报备。

4、员工请事假,按相应时数的100%扣除薪资。

5、连续的事假时间试用期员工不得超过5天,正式员工不得超过15天。

第二条病假:因本人生病需治疗或休养而申请的假期。

1、若无法提前请假,须在当天上班10分钟前通知部门经理及人事,并于病愈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单》及相关资料至综合事务部。

2、一天(含)以内的病假,可不带给病假证明;连续请5天(不含)以上的病假,需要带给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正规发票;病假时间以证明或发票上是日期为准。否则按事假计。

4、员工请病假按相应时数扣除基本工资的60%。

5、连续请病假时间15天以上的另行处理。

第三条婚假

1、因本人结婚且到达法定年龄而享受的假期。一般婚假3天(日历日),最迟应在休假后上岗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出示结婚证,否则按事假计。

2、结婚证在员工入职后登记领取的,方可申请婚假;婚假应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无效。

3、婚假应为连续的假期,不可分开请。

第四条丧假

因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亲属身亡而享受的假期。丧假假期为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员工实际状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产假&陪产假

A、贴合国家计划的规定女员工可享有产假158天(日历日);申请产假需带给医院的相关证明,且不得分开使用。

B、女员工怀孕第1—8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以上,可享受2天产检假;天数能够是当月累积的1天或者2天;申请产检假需带给医院的相关证明,未带给者按事假进行处理。【20__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D、男员工给予10天陪产假,陪产假不得分段享受;最迟应在休假后一个工作日内出示子女出生证明,否则按事假计。

2、产假薪资

A、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B、生育的津贴月数:顺产补三个月津贴,难产可再补半个月津贴。

C、女员工因晚育与领取独生子女证延长的产假,生育保险未支付生育津贴的部分,按女职工产假前基本工资由公司支付。

D、生育津贴由员工个人向社保中心进行申请。

3、产假续假

A、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因个人原因要延长假期的,按事假进行处理,续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停薪留职进行处理。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公司审批后执行。

B、停薪留职期间,公司不终止社保关系,但公司与个人缴交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C、产假与停薪留职期间应缴交的社保费用,应在产假前一次性缴足。

4、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女员工产假复职后,需要补差工资的,应带给“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对单”复印件,人事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差处理。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

1、凡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连续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经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享受的年休假能够根据需要一次休完,或者分次休。由公司统一统筹安排。原则上不理解直接申请。

4、年休假不可跨自然年(截止到每年的12月31日)安排。当年未休完的,不累积到次年假期内。

年假使用周期:从折算后第一年的自然年(新历年)第一天(1月1日)开始起算,至自然年(新历年)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定义为一年年休假的使用周期;

第七条如公司发现假期证明不合格的将视为事假并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工资;如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八条假期较长的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公司后需到综合事务部报到并销假。

第九条请假打卡:请假离岗前应打下班卡,请假到岗后应打上班卡。打卡时间应与请假条的时间一致,如出现考勤空白,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如需续假者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对无限期续假者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出差

出差:因公司公务需要派遣到外地办理事务或公司指派到外地学习,以上两种状况计为出差。第十二条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请假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无法提前请假的,在事后到岗一天内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全勤奖励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励100元。

第十四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用心落实执行。

综合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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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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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集团所有办公场所、活动区域的空调设备。

三、 空调管理责任人

空调使用实行“部门主管负责制”,责任到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大厅空调的管理维护与使用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各办公室空调由该办公室人员负责。有关责任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责任人应及时通知集团办。

四、 空调使用条件

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下班时当天值日人员要提前10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 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不得让部门以外其它任何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开启空调。空调使

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六、 违规责任

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给与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空调仍开放的,给与该办公室主管每人罚款10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当天值日人员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七、 其它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办就处理情况进行通告批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中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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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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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劳动秩序,严格考勤管理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

1、事假

1.1车间员工请假

三天之内的事假由车间主任签批,四天以上(包括四天)首先由车间主任根据车间生产计划情况签字批准,再经考勤人员签批。十天以上的事假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1.2后勤人员请假(在指纹考勤机录指纹的人员)

1.2.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1.2.2各部门职员请假,一月内2天之内的事假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出2天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不能工作时,由所在部门(车间)填写事故报告单,经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批后,交由考勤人员登记。

3、请假制度

3.1请假不允许口头请假、电话捎假,无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请在到岗后上午10:00前将请假条交由考勤人员。

3.2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必须请假不准私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双倍罚款。

3.3员工因公出差,回来后三天之内务必将差旅费报销单交由财务,并将出差的请假条交由考勤人员,否则考勤按旷工处理。

3.4请假按小时计算,实行月累计,月累计超出3小时不足4小时按请假半天计算;超出6小时不足8小时按请假一天计算。

4、后勤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录指纹方式。

5、工作时间不准私自脱离生产区,有特殊情况外出时持车间主任签字批准的请假条交安检门值班员方可离开生产区,回车间时要回请假条交生产车间主任进行消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6、迟到旷工处罚规定:

7、考勤管理员职责:

7.1 考勤人员第二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考勤情况进行公布,违反规定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7.2月底各车间(部门)考勤人员统一汇总后,次月的第一天张贴出勤记录予以公布,员工必须三天内核对,超出三天无人核对,则按照考勤机考勤记录考核。

8、本规定于20xx年4月1日起实行(原考勤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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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资考勤及借款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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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项目部财务上支付工资的人员均应考勤。正常的加班及浇筑混凝土的夜间值班,不计加班费。

2、《考勤表》由项目经理指定的工地负责人依据作息时间及考勤制度进行记录。

3、每月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天时,按全勤计。超过四天,每天扣除工资额为:月工资/(该月天数-4)。

4、管理人员必须填写《管理人员登记表》。

5、工资按月由银行转账发放。银行底联作为进账的依据。

6、日常所有借款均应填写制式《借款单》,并经工地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借出。

7、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前预借的现金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5%。

8、管理人员离职或辞退时,应交接完全部手续,并由项目经理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后,才能领取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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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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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 8:00——12:00;

下午:14:00——18:00;

第三条 办公室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签到考勤制度。

2、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或本人电话通知办公室负责人员,并在考勤表中注明事由。

3、迟到、早退规定

上班签到时间在公司规定的时间10分钟后的为迟到,下班提前5分钟无故擅自离岗的视为早退。

4、旷工规定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口头形式向上级领导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应当按照本考勤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班,如有违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无故迟到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迟到一小时以上者扣罚当月半天工资。一个月内迟到五次以上者除经济处罚外,取消各类嘉奖、先进资格评选。

2、早退一次每次罚款10元,若当月早退三次者扣罚当月半天工资。

3、旷工半天扣罚当月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当月两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超过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如遇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未能按时签到考勤时,需提前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否则按迟到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0x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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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教职工考勤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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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细则

(1)工作时间

1、 教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不含突发性活动如开例会等)

2、依幼儿园工作需要,各部门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2)病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日内(含),由副园长审批,请假三日内(含),由园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报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出勤统计由会计负责。

(3)考勤执行:

每日上、下班教职工由本人打卡进行考勤,考勤期间未打卡或在岗者,视为旷工。

(4)临时性任务:

经园务会通过的临时加班任务,按正常上班记录考勤。

(5)公 假:

1、公假不影响考勤。

2、以下情况为公假:

① 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参加的学习及开会。

② 在本园工作满三年,符合晚婚育的婚假、产假。

③ 国家法定的公假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单位适用。

(6)、迟到、早退

1、教职工迟到、早退1-1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10%,迟到、早退11-20分钟每次扣基本工资20%,迟到、早退21-3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30%;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

2、迟到早退31-60分钟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1天工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每次作旷工1天处理,扣除3天工资。旷工一次,取消当期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不能在当天迟到后补请假,否则酌情视为旷工。

(7)、病 假

1、一天以上病假须出具镇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过园领导同意,按园办发文执行。

2、病假时间从假条之日起,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3、除急诊外,上班时间看病不予准假。

(8)、事 假:

1、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之事可请事假,事假必须提早一日向园长递交事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园,否则不予准假。

(9)、旷工:

1、凡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自行离岗者均为旷工。

2、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脱岗,按自行离职处理。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发警告单。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行政办将提议园长给予辞退或除名,解除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结算工资。

10)、调班

教职工因病、因事倒班或调休须经园长批准。

11)、考勤兑现

1、事假期间内不发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2、参照出勤情况,结算薪金。

二、打卡考勤制度

1、幼儿园园长以下教职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由幼儿园规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督。

2、规定穿园服的时候(每周一—周四及集体活动时)教职工一律穿园服打卡。

3、任何教职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将纪律处分。

(三)行政办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核实教职工打卡情况,抽查结果必须由在场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签认。

三、考勤管理的处罚规定

1、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当日确有按规定出勤),一次扣月基本工资10%,二次则扣月基本工资20%,以此类推。

2、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由部门主管书面确认证明,须在月底前呈交报告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3、如因外出公差等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可写出书面报告由部门主管签名认可;但特殊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五次,超过五次者,报园长审批。

四、教职工考勤表

(一)教职工考勤表作为每月结算教职工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行政办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教职工每月的出勤情况,包括每月补休、法定假期、无薪假、年假或其它,将上月之《教职工考勤表》报送行政办财务处。

五、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如有与现行《教职工手册》相冲突,以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为准。

诺贝儿·地球村幼儿园

XX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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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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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安全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手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设施的合理使用,现就储物柜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为每位在校学生提供一个储物柜,其中高二级、初一级及高一级CCAE班的储物柜在各班教室,其他各班的储物柜在学校首层。

二、储物柜由德育处和总务处联合管理,级长和班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三、储物柜钥匙由总务处每学年初统一签字发放,每学年结束时(或学生退学离校时)由班主任统一收齐交总务处;未经总务处批准,不得私自配锁、加锁或换锁(此三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学生如遗失储物柜钥匙,经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督促其配好钥匙;不及时交回钥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扣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必须保持储物柜的清洁与整齐,储物柜外面不得乱挂、乱贴其他杂物;每个学期期末考试后,班主任督促学生按学校要求搞好储物柜的清洁卫生,拒不整改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储物柜只能存放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衣物、书本等,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食物、腐烂品、危险品等,德育处与总务处随时会组织储物柜安全与卫生检查,发现违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不得故意损坏储物柜,故意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七、严禁私自调换储物柜,每人的储物柜编码与姓名相吻合,已在总务处登记备查,如特殊原因需更换,可到总务处申请。

八、储物柜不得藏有任何属于学校的物品,否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所有储物柜都在学校摄像头监控范围下,严禁私撬他人储物柜,一经发现 视为偷窃,学校将按规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德育处;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南武中学德育处、总务处

20x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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